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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深圳市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在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手续,并凭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接受产前检查或生育,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女方户籍地办理)或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女方近期(三个月内)孕检证明;
(四)办理二孩生育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批准的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无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的,需提供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区(县)三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属下列情形的,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四、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广东省二孩生育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之“备注”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其户籍地生育二孩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查验。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怀孕或生育的市外迁户人员(男性配偶随迁入户除外)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人员提供已怀孕证明.
⒌属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⒍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证明用途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需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需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⒉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⑴拟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记证明.
⑵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⑶已在深圳进行生育登记或备案的,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无需提供第(一)项基本材料.
①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②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及已怀孕证明;
③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已怀孕证明;
④流动人员拟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和已怀孕证明,及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二胎生育登记备案资料.
⒊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证明另需提供:
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⑵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⒋办理随迁入户证明,女方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三、《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市外迁户人员(随迁入户除外)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二)出生入户、随迁入户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三)拟生育第一胎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及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属深圳户籍人员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男方为深圳户籍、女方非深圳户籍的,在女方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属流动人员的,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五、特别提醒:
1.办理任何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之前,首先请确保你的资料有在富华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如不确定,可以先持本人身份证到居委会前台进行查询.
2.富华社区居委会计生办地址:天骄世家会所二楼,咨询电话:27365285/27969070
乙方: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甲方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甲方应提供优质服务,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检查督促流动人员节育措施的落实。
四、乙方不能招用、容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按期查验的流动人员,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员的持证率、验证率达90%以上。
五、乙方每季度组织本单位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查环查孕,保证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
六、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流动人员落实节育措施,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口节育率达90%以上。
七、乙方不能招用、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员。
八、本责任书一经签订,乙方应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每年年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计划生育管理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劳动(人事)部门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有效。
计划生育办公室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3、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一、招聘职位及要求
(一)招聘职位、人数
招聘岗位、人数详见《招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
岁以下(1982年12月31日后出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
条件,无犯罪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201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全日制),符合本公告
及《招聘计划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接受报名:
1、有过刑事犯罪记录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现役军人。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7日;
2、所需材料:
(1)《深圳市光明文体教育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原件(表内要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原件扫描);
(4)计划生育承诺书(附件3);
(5)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4)(签字后,原件扫描或拍照);
(6)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3、报名方式
本次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报名材料采取电子版发送方式。
请将填写好的电子版和扫描件:《深圳市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验证、计划生育承诺书、承诺书以及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打包发送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件标题格式统一为“姓名+岗位编号+岗位名称,应聘文体教育局工作人员报名资料”;报名资料请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23243276。
(二)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审核和入职前的资格复审。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不可弄虚作假,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我局将对考生报考材料及个人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考试人员名单后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考试形式、时间、地点。报考者提供的电子邮箱应准确无误,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考试
根据岗位安排考试内容。对同时有笔试、面试岗位的,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四、成绩公布及体检
根据考试情况,由新区文体教育局确定总成绩合格线。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名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资格复审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招聘单位组织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确定拟聘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人员,由深圳市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按光明新区有关要求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具体安排工作岗位。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七、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及晋升按照新区劳务派遣人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分为专业技术岗和辅助管理岗。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工作实际,可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专业技术初级薪酬约11万元/年,专业技术中级薪酬约14万元/年,专业技术高级薪酬约17万元/年;无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任在辅助管理岗,薪酬约10万元/年;以上薪酬待遇均为税前标准。
本公告由深圳市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负责解释。
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2018年1月8日
附件:
附件1.文体教育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计划表2018.01.xlsx
附件2: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doc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承担70%;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等7个市,由当地政府承担;对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
各地自定提高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的,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八条奖励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单位。
第十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关键词】 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发放管理
1 前言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居高不下,与日俱增的流动人口涌入社会各个角落,在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给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必须探索出一种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避孕药具管理发放模式,切实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范畴,才能确保流动人口使用安全、有效、便捷的药具产品,不断提高流动人口使用药具的易得性和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推进和谐计生工作。
2 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
流动人口是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强、人口组成复杂、年龄轻、学历低、正值生育旺盛期,并广泛渗入社会各行业的特征人群。流动人口群体处于传统农业文明和现代城市文明的冲突之中,既不认同城市生活,又背弃了原来的农村生活。加之一些城市居民对流动人口的歧视,使流动人口对城市抱有一种既渴望被接受又与其敌对的矛盾心理,排斥城市现代生育文化的影响,拒绝接受流入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
3 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婚育信息掌握不易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各地文化的多样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服务与管理的难度。
3.2 职能部门联动有待加强 公安部办理暂住证、申报户口登记时都取消了查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这给计生专干掌握育龄人员的婚育情况带来很大困难。有些流出育龄妇女常年在外,地点分散,流动性大,无通讯方式给我们流动人口管理增添了很大负担和不便。
3.3 管理方式滞后,信息化水平低 目前,区域之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不完善,造成不能及时查询、沟通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详细情况和及时登记。
4 如何有效加强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发放管理
4.1 细化环节 优化服务质量 基层乡镇(街道)应该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定期进行孕情、环情监测,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
采取多种渠道免费发放流动人口避孕药具。一是基层药管员每月主动送药上门,二是育龄群众按需在各村居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计生服务站、医疗单位妇女科门诊免费领取,三是利用流动人口在服务机构进行孕情环情检查时按需发放避孕药具,四是城区流动人口则是通过居委会药管员每月到社区民警处核对暂住证名单,实地走访流入人员,查验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的知识知晓率和药具使用率。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取设立专用橱窗、撰写黑板报、张贴标语、散发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以转变流动人口观念为出发点,不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一是以村(居)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统一配备药具柜,宣传挂图及图书角等;二是以企业为载体,在厂区宣传栏张贴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挂图,在宿舍区放置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小册子,广泛开展婚育新风与生殖健康互动式教育,设立勿忘我药具专柜,创新项目特色活动来提高流动人口的知晓率和行为能力,真正把避孕药具的宣传和发放工作融入并渗透到企业文化活动中。
4.2 因人制宜,满足不同人群避孕节育的需求 基层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为非组织的自行流入人口,多数女性为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她们居住分散,所从事的活动类型多样化,职业不稳定且变动频繁,无固定住所且流动性大,根据这些特点,因采取灵活多样的发放方法,从满足需要、防止浪费、方便群众、上门服务和自行领取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药具。
4.3 提高认识,把流动人口的避孕药具供应发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搞好流动人口的避孕药具供应和发放工作,必须首先提高我们计划生育工作者和药具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强化国策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把对流动人口的药具管理供应工作做为我们药具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近年来,我们采取了“三管齐下”,多头并举的方法,对做好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发放服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坚持依托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确定一名兼职药具发放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具管理与发放工作;二是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室的作用,确定一名避孕药具义务发放员,负责对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三是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把避孕药具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样,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定期考核,这些行之有效的作法仍应坚持使用。
4.4 整合资源、部门协作是做好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工作的有效途经。流动人口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服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上各单位、各部门。我们计划生育部门在坚持做好主渠道发放的同时,要积极协调卫生(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等管理部门,有效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千方百计提高流动人口避孕药具服务的易得性。
参考文献
[1] 郑克宇. 广东深圳市东晓街道三举措加强避孕药具管理[J].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9,(06) .
[2] 高洪亮,张慧. 完善避孕药具管理和服务[J].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5,(11) .
[3] 王秀珍. 避孕药具管理工作之我见[J]. 今日科苑, 2009,(14) .
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河南省的总人口已经达到9869万人,其中常住人口9360万人,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河南省的劳动力输出规模位居国内前列。正因如此,随着大量人口外流内涌,河南省有关部门也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上面的情况,河南省人大在2001年8月24日的常务会议中还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6年过去了,这个办法究竟执行得怎样?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减轻全省人口压力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2年《办法》实施以来,河南省各地各级计生部门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水平、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作为河南省的一个劳务输出大市,周口市每年有200多万的农民兄弟要到外地务工,其中已婚育龄人数超过了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了提升管理质量,更好地服务周口的外出流动人口,当地各级计生部门在工作保障、制度建设和服务质量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了有效地加强与创新。
在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市场里,周口市计生协在这些地方建立了网络健全的协会分会,对流动人口进行点对点的针对性管理。他们通过协会的网络建设,依托流动人口中的协会会员开展工作,及时解决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些难题,拉近了社区同流动人口的距离,减轻了管理的难度,实现了双向互通的动态交流。
有了好的管理网络,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更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作为保障。对此,周口市计生协通过加强外出办证制度、坚持“六个一”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构建了一套流动人口协会规范的新模式,效果显著。
作为周口市远赴浙江台州市务工群众最多的村庄葛岗村,很多群众的子女在家乡都是由老人照看。得知情况后,计生协会会员专门成立了“留守儿童之家”,并协调村小学教师义务为这些孩子进行学习辅导,这些积极主动的服务赢得了当地百姓的认同。
被誉为毛尖之乡、地处淮河之滨的信阳市,其总人口共计786万人,拥有协会组织3499个,会员90多万人。
谈到当地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时,一位计生协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信阳的流出人口为190多万人,占到了全市总人数的24.1%,流入的人口也有近9000人。据统计,这190多万人中,绝大多数都涌向了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从事加工、建筑和服务等行业。
为了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当地计生协深入开展了对流动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关爱;对流动人口务工介绍关爱;对流动人口维权服务关爱;对流动人口回归创业关爱;对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关爱的“五关爱”活动。另外,当地还在上海、杭州、深圳等地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155个。
比如,罗山县计生部门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如龙马集团、医药公司、粮食局建立起了企业协会;商城县计生部门同县教育局、县妇联组织及各乡镇一起,为当地的留守儿童进行了帮扶关爱活动;新县计生协先后帮助解决农民工工伤纠纷32起,理赔资金185万元,追讨工资案65起,金额达3200万元。
在商丘永城市,当地的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创新建立了“六个一”制度。即在流动人口外出前对其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与其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为其办理一份《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外出后要求其提供一份详细流入地址和联系方式,每季度寄回一次合格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暂住证明模板一______派出所:
兹证明______,现年______岁,户籍所在地______市,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现在______公司工作,暂住在______,需要办理暂住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______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暂住证明模板二______派出所:
兹有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员工,因工作原因,居住于我单位宿舍(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特此证明。
______公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怎样办理《暂住证》?有效期限有多长?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十天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十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的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申领《暂住证》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乡镇开具的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3)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由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4)居住地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摘 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过程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制度变迁的机理: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创新既往的管理模式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对现存治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的挑战是促进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动力;制度创新的主体力量是政府,其过程表现为体制内的上下互动。由于制度供给主体的功能局限性导致我国的制度文本和制度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只有突破制度变迁与创新过程中的单一动力作用,建立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持续互动机制,才能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均衡。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82-05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作为转型时期中国特定时空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它的治理政策的变迁一方面是市场转轨和社会变迁的结果,另一方面又受当前国家模式和政治构架的规制。由于中国处于转型这个特定时空场域,其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对当前中国制度变迁的机理作全面的透视,但笔者还是希望在综合各种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有限资料的研究来厘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逻辑。
一、权利回归和模式转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内容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和行政管理体系依然存在并得以延续。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一个环节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也深受影响,形成了城乡有别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在农村,国家实行的是依托村民委员会体制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在城市,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城市计划生育管理采取的是“部门管理”和“户籍管理”为特征的模式,其具体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对单位职工采取部门管理,通过行政考核等手段把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之中,让各部门管理其下属单位,以达到保证育龄职工落实计划生育的目的。除此之外,对单位体系之外的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自上而下――市、区、街道,直至居委会,对辖区内无固定单位的居民进行纵向“一竿子插到底”式的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依托于户籍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也主要围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及其配套的福利措施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实行权利回归措施,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剥离户籍制度所带有的各种福利措施、赋予流动人口平等公民权等权利回归措施。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明确指出“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这些具体措施中间已经涉及到改革现行的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公共福利制度体系等内容。逐步剥离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各种福利,使户籍管理功能回归本位,使各种福利制度与普遍的公民身份相联系。虽然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是改革户籍制度、给予流动人口平等的公民权利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另一方面创新流动人口的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两地共同管理”模式,实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和部门合作的属地化管理模式。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原则强调了现居住地和常住户籍所在地“共同管理”,没有规定哪一方应该负主要责任,而且也没有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协作、分工等,造成了配合不好,甚至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后续的相关文件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确立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和部门协作机制。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并且明确了流出地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分析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单位。一般认为,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供制度安排所要实现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目标,即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力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速经济增长,从而使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将为每一个利益集团设计不同的财产权利。由于存在所谓的竞争约束和交换过程中的费用约束,在使财政收入最大化与降低交换中的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二是政治方面的目标,即实现政治支持最大化。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用上述理论来解释。由于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扩大,在东莞等市区甚至已经超过居住地的人口规模,流动人口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无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网络之中,流动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国家试图通过新的制度安排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赢得民众广泛的政治支持。具体而言,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可以从三个维度来厘清:从宏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为适应市场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要主动作出的制度调整;从中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从微观层面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了旧有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利益均衡、重塑合法性基础的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流动人口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1]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流动人口为14735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4779万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流动人口增加296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537万人。[2]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日益庞大,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压力也不断加大,为了适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需求,国家需要适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机制应对社会变化的适时调整。现代国家的构建和治理理论告诉我们,现代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不断向社会渗透的过程,对社会的组织化、网络化管理不仅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础,也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率比户籍人口要低10%左右。而且,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5年对江苏、广州等6省市的调查,农民工计划外生育约占各地违法生育总量的50%―80%,其中深圳、广州、东莞三市,农民工违法生育分别占各市违法生育的95%、87%、61.6%。[3]由此可见,当前的行政调控机制已经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1999年国家计生委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4年开始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都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流出地和流入地地方政府和计生部门的职责,其中流出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等;流入地政府和计生部门有“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网络管理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6年组织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入18―49岁人口数量为4849.9万人,而各省上报的跨省流出人口总数为5429.6万人,跨省流出人口比跨省流入的数量多580万人,据此我们可以推算,至少有580万人没有纳入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范畴。而其中各省上报的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为1225万人,但是上报的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为1743.2万人,中间存在518.2万的漏统,所以我们可以说“盲区”中的人口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其比例高达89%。[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反映了国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维护民众公民权利、实现公民资格基础上的利益均衡。据广东省统计,2002年广东省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占全省孕产妇死亡总数的83%,是广东省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的4倍多。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数占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总数的97.3%,是全国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的23.3倍。[5]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的调查显示,至少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农民工自己负担,大约80%的农民工从未获得过免费的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措施无法得到落实。所以国家计生委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就规定:“流动人口现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2004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更是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以期打破旧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利益壁垒,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都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网络体系,赋予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等的公民权利,实现对流动人口基本权利的保护。
三、体制内的上下互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过程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创新主体不外乎三种: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和政府机构。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戴维斯和诺思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三级水平上同时进行。个人、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创新在一个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原则下是可以大量存在的。但是在中国,由于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体制内利益的调整和均衡,提供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最主要主体的主要是政府。而在政府内部,制度创新又表现为政府层级的差异,越是权力中心的最高层越可能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而下一级的政府机构则充当“第二行动集团”唐兴霖教授将制度创新的决策者和首创者称为“第一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并分享追加利益的称为“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最先认识到现行制度的弊端,预见到潜在利益,并最终提出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二行动集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所作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他们共同努力,促成制度创新。,高一级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直接提供制度安排,或者为下级政府――“第二行动集团”的制度变迁设立整体性的边界和方向。“第二行动集团”一方面执行、维护“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方案,另一方面在“第一行动集团”所规制的制度框架与边界范围内继续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反馈给“第一行动集团”以寻求其制度成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变迁遵循政府内部上下互动的逻辑,它的主要路径选择为:中央政府一方面直接提供制度措施,地方政府执行该制度措施,另一方面为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中央政府又为制度创新设立整体性的方向与边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设立的方向与边界范围内展开一系列制度创新,其中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成果将会被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作为一种确认的制度被推广。
1991年,鉴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划生育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国务院“第一行动集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两地管理”的模式的规定,此项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入规范化阶段。各地在该项法规的规制下进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的管理。但是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化和机制的常规化,该法规在实践过程中权责不明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又适时调整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模式。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新制度原则,各地努力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执行和改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级市还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许多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外来人口领导协调机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之中。同时,根据2004年7月份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的调查结果。全国31个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均设立了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包括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处、挂靠在相关处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办));全国76%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约78%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机构;25%的乡镇(街道)级设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构。围绕着“第一行动集团”提供的制度成果的推广和执行在各层下级政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在中央政府设立的制度边界和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并谋求制度措施的法制化和规范化。2001年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与工作改革的意见》,并以2001年年底在杭州召开全国城市社区计划生育会议的形式对包括社区计生管理机制建设在内的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做出了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6]根据这一制度精神,各地方开始探索适合本地特色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其中有代表性制度创新成果主要有:(1)上海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模式: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指针,把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经费投入、强化服务意识、增加相关管理者的责任。(2)武汉的“三长责任制”模式:以公安局长、工商局长、计生委主任为主,劳动、人事、城建、房地、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模式。它是一个多部门参与配合、共同负责的综合管理机制。(3)济南的“两位一体”模式:依托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发挥暂住人口协管员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两支队伍的合力作用,在基层形成“两位一体”的管理机制。(4)宁波的“社区化管理”模式。把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管理的模式,为流动人口提供社区化的管理和服务。[6]这些制度创新成果都先后作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得以推广。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的变迁都是体制内政府主动供给的产物,其中既发挥了中央国家机关的政策主导作用,又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在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框架内上下持续互动的过程。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运用“需求――供给”的理论架构来分析制度变迁,提出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理论,肯定了政府在建立制度安排方面的价值。但同时林毅夫也强调,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限制等等,政府可能不能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功能局限性。这点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也表现突出,例如2004年颁布和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与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简称“三同”)。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地方政府不愿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一些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壁垒的存在,所谓的“三同”管理和服务远没有“同”起来。综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府变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由于受集权政治框架的规制,制度创新主要表现为由政府充当创新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个人、社会组织充当制度创新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很难启动,其创新成果也很难得到法制化和规范化。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它的变迁与创新应该体现为国家、社会与制度之间交相互动的过程,而不应是单一动力作用的结果。个人特别是由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的制度创新对制度供给的平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人们为一些共同目标而结合到一起的团体或实体的社会组织的发达与否,不仅体现着社会发育的完善程度,而且还会切实影响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换句话说,发达的社会组织影响制度的运行和创新,既可能成为制度执行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鉴于当前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不发达这个特定的时空背景,政府除了应该承担制度供给的主体职能之外,更应该放松管制空间,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并积极寻求与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合作,鼓励其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其创新的有益成果法制化和规范化,以期实现对社会的合作管理和善治。
参考文献:
[1]朱玉,周婷玉.全国流动人口十年内翻番.省略/new/php/20050106/38170.ph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主要数据公报[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
[3]国家计生委农民工计划生育与和生殖健康调研组.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问题的调研与建议[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6(2).
[4]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2006年全国人口形势变动特点[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11).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年初提出的“一二八”工作思路和要求,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顺利通过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终期评估和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终期评估,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扎实推进,进一步巩固提升了“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工作水平,计划生育“惠一生”奖励机制得到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据统计,10月1日至9月30日,全市共出生39407人,人口出生率为11.78‰,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99‰,政策生育率为96.98%,圆满完成了国家、省人口计生委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人口计生综合改革主要情况
(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新进展。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分别召开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专题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汇报,研究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确定下一步发展思路。3月31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业斌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长李汝求与各县(区)及综合改革成员单位代表签订了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黄业斌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执行力,确保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会后,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全力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创新发展。
(二)综合改革工作跨越式发展。11月,经省人口计生委推荐,我市向国家人口计生委递交了《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市申报书》,全面总结汇报我市自以来推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机制建设情况及取得的成功经验。12月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崔丽率领考察组到我市调研,对我市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依法行政、宣传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予以了高度评价。今年1月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口计生工作会议,表彰了全国首批45个“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广东省只有和韶关两个地级市获此殊荣。标志着我市实现了从“全国人口计生综改试点市”到“全国人口计生综改示范市”的跨越。2月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率领考察组到我市调研,认为我市在全国率先创新建立以“奖、优、扶、补、免、加、保”为主要内容,覆盖育龄群众“婚、孕、产、育、老”全过程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等经验为全国提供了良好范例,值得向全国推广。今年4月,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示范市”的改革成果,立足总结经验,培育亮点,抓好典型,我们根据各县(区)、乡镇(街道)的工作基础和创新能力,选择了40个乡镇(街道)作为首批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单位。各县(区)坚持“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动态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责任,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示范点创建活动。今年9月29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推进会,与会人员现场参观了惠城区小金口、江北、水口,惠阳区平潭、淡水和仲恺区惠环等6个乡镇(街道)及惠东县计生服务站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会议总结通报了全市示范点建设情况,并就进一步推进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进行了工作部署。今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综合改革调研组到广东,听取了、韶关、广州、阳江、梅州5个地级市综合改革工作汇报,建议广东要以市“惠一生”利益导向体系为样本,在全省各地开展广泛调查研究、评估分析,从计划生育夫妇一生受惠的角度,完善全省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理念、理论和制度设计,使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三)经常性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地继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人口控制能力进一步提高。一是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有效落实。年初,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的意见(试行)》,将基层例会制度落实情况列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市各地把完善例会制度作为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重要载体和开展“两无”活动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基础工作,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7-8月,博罗县长宁镇、大亚湾澳头街道分别接受了省人口计生委飞行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二是“两无”活动取得新成绩。各地紧紧抓住孕前管理服务,大力加强“三查一服务”,狠抓节育措施的落实,不断巩固“两无”活动成果,实现“两无”镇村的比例大幅增加。今年,全市实现无政策外多孩出生的乡镇(街道)有45个,占全部乡镇(街道)总数的60.81%;实现无政策外出生的村(居)委有707个,占全部村(居)委的56.83%。三是后进转化步伐加快。市、县挂钩帮扶单位继续加大对三类镇(街道)的帮扶力度,三类镇(街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投入,不断查漏补缺,后进转化步伐明显加快。据统计,自挂钩帮扶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挂钩帮扶单位共投入三类镇(街道)帮扶资金3590万元,新建、改建服务所16间、婚育学校16间,创新村级宣传服务阵地272个,基层人口控制能力、宣传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从最近第三次组织的验收情况看,全市16个三类乡镇(街道)都达到了升类标准。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今年,我市被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单位,为确保完成国家、省赋予的试点任务,全市各级人口计生系统紧紧围绕中心,创新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切实做到“三有四同”,努力实现流动人口公共管理服务均等化和权利义务平等化。一是确定惠城区小金口街道、住润电装有限公司等56个试点镇(街道)、企业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单位,通过以点带面、先行先试,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一盘棋”格局。创新建立“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进与周边地区联系协作,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不断深化“一盘棋”工作格局。三是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根据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活动的统一部署,4—6月份,全市各县(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效果。专项活动期间,全市共清查出租屋、商铺等86223间,查验流动人口计生证明13万多人,落实“四术”1840例,查环查孕7万多人次,信息通报4万多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73万元;采集跨省流动人口信息69万多条,省内流动人口信息27.9万多条。6月省人口计生委考核组抽查了我市惠东县多祝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的工作情况,予以了充分肯定。
(五)“惠一生”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继续推动落实计生家庭从“出生--入学--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养老”全程奖励,进一步整合具有特色的“惠一生”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在全社会形成“一朝计生、一生受惠”的和谐氛围。一是兑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十届1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方案》和《市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对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或发放一次性奖励。二是落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今年2月,市政府出台了《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提高15个百分点,产前的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围。同时,惠阳区建立符合政策生育的低保家庭孕妇围产期保健扶助制度,区财政一次性支付保健扶助金每人1000元。11月18日,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到我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惠阳区平潭镇拍摄了计划生育“惠一生”的奖励机制的专题片,准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我局也正在积极向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申报人口计生综合改革项目创新奖。
(六)增强文明执法能力,构建“和谐惠民计生”。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以“五五普法”为抓手,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计生干部文明执法能力,着力构建“和谐惠民计生”。一是建立健全群众来信来访服务机制。按照“首问负责、及时办理”的原则,妥善办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保证件件有回音、有落实。一年来,没有发生因计划生育而引起的突发性事件或。二是加强计生队伍法律法规培训。将“五五”普法工作列入干部培训规划,组织开展计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三是坚持人口计生政务信息公开,认真开展“行风评议”和“万人评计生”活动,努力营造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和谐氛围,不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四是开展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各县(区)紧紧围绕“学习培训、宣传动员、贯彻执行、督查指导”四个阶段,扎实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
(七)加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增强宣教效应。我们切实结合实际,扎实推进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坚持宣传首位意识,突出对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新鲜经验的总结报道,及时把我市创新经验和工作亮点宣传出去。8月份以来,我市在省《人口快讯》头版连续发表了9篇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系列报道作品,全面、集中展现了我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影响广泛,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积极参与国家和省有关单位举办的“纪念《
公开信》发表30周年”有奖征文活动,全市共送作品13篇,目前已在《中国人口报》、《人口快讯》发稿5篇。二是认真做好人口计生新闻报道工作,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扩大计划生育影响力。全年我市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作品共205篇,其中我局《实施“四大工程”护航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惠东县《为女孩撑起一片天》获评“广东省“十佳”优秀人口计生新闻作品奖”,两项宣教模式获评“广东省宣教模式创新项目奖”。三是大力推进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各县(区)把婚育文化宣传融入巩固提升文明城市成果活动中,在交通要道、高速公路出口、名胜风景区及广场、公园等地树立大型婚育新风主题公益广告画。同时,结合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高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温馨化、个性化的婚育学校30多间。目前,全市共建立“婚育新风自助餐”宣传阵地1000多个,新家庭文化屋300多个,建立计生公益广告宣传牌200多块,新建、改建“三栏”1200多个,张挂喷图式永久性计生宣传标语口号共3000条(块),人口计生宣传实现全覆盖。二、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发展态势良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六普”户口整顿对计划生育工作冲击较大。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中,出现了一些往年出生未登记入户的人口,其中一些属于政策外出生,虽然大部分已被基层计生部门掌握,并在历年计生报表中统计上报,但也依然存在少数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政策外出生往年漏报的情况。9月份“放开入户”对我市90年代首创的“出生入户需计生把关”的一贯有效做法带来了冲击。由于政策外生育对象不管是否落实节育措施,不管是否缴交社会抚养费,一样放开入户,造成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率明显下降,避孕节育手术难以落实。目前广州、深圳、东莞等市都在坚持“出生入户需计生把关”的做法。
(二)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市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发展仍不平衡,全市40个示范点创建单位中,还有个别乡镇(街道)没有真正动起来,还处于初步阶段,离综合改革先进地区还有一定差距,仍需加大投入,全面推开。
(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任重道远。目前,我市被国家确立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试点市。由于受服务管理人力依然不足、经费投入不够、管理手段有限等因素影响,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面临的压力和难度都比较大。
(四)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依然突出。在群众生育意愿调查中,认为“生育一个最好”仅占22%;认为“生育两个最好”占70%;“能生三个最好”占8%,大多数为纯二女户。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设想
,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结合新时期人口发展形势和国家、省赋予我市的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科学谋划“十二五”规划,“围绕一个目标,开展两项活动,推进六项工作”(简称“一二六”)工作思路,加大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力度,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创新工作载体和工作机制体系,全力推动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
围绕“一个目标”:全力巩固“综合改革示范市”、“人口计生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工作成果,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全力推动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
持续开展“两项活动”:
一是持续开展“两无”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以纯二女户结扎为重点,推进“两无”活动深入开展,提高“两无”镇村比例,持续增强人口控制能力。
二是持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活动。继续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示范点创建活动,立足于“抓亮点,打品牌,出精品”,创新培育各县(区)具有本地特色的工作亮点,形成各类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改革示范点,全面巩固和提升综合改革“示范市”成果。
切实推进“六项工作”:
(一)继续贯彻落实省《条例》。加大宣传倡导力度,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营造浓厚的依法生育氛围。同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执行力,全面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在户口整顿期间,超生入户且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的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加快落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市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争取尽早把奖励金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把好事做好,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惠一生”奖励机制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三)探索建立以“四民四权”为主要内容的村(居)民自治工作新机制。要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把人口计生工作与基层民主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建章立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整合提升龙门县“四民四权”工作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民主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议事规则等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会员、村民代表在计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推动作用,探索建立以“四民四权”为主要内容的村(居)民自治工作新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例会制度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要对落实例会制度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查漏补缺,做到“落实制度无遗漏,完善制度上水平”,加大对基层落实例会制度的督查力度,及时收集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推动各地真正重视例会制度,以落实例会制度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层级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经常性工作落实到位,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切实推进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强基提质”工程。结合目前全市5个县(区)100%获评“省优县”,80%的县(区)获评“国优县”的实际,围绕创建“国优市”的目标,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动全市服务机构标准化改造升级工作,创新推广服务网络的标准化、数字化建设,突出管理规范、服务便捷的特色,实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提质提速,努力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建设成为群众享受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的首选单位。
(六)加快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以我市被确定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单位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制度,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创新,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关键词】乳腺疾病;筛查;患病率;分析;干预
近年来乳腺癌已成为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恶性肿瘤,发病率在逐年增长。为了保证广大妇女的生殖健康,早期发现危及妇女生命的乳腺癌,深圳市的卫生单位和计生部门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有大量报道,但大多侧重于患病率及危险因素的分析,对筛查的覆盖率、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关注较少。深圳市龙岗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近年一直利用辖区计生网络每年坚持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基层工作经验,并通过科研课题的有效开展,明确了本地区的乳腺疾病现状,结合影像筛查的分析,致力于干预措施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8~2011年期间笔者所在中心辖区生殖健康普查普治的街道服务对象开展调查,包括户籍人口和常住流动人口,年龄20~60岁;另选取笔者所在区妇幼保健院和坪地街道医院近5年的乳腺疾病影像检查资料。
1.2 方法与流程 对参与的技术人员严格培训,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地按照课题设计的流程图进行操作。
1.2.1 由街道和社区计生办提供辖区按政策接受普查普治的育龄妇女基本情况,包括适龄人群数量,实际接受检查的人数,未参加普查者的工作、婚育、家庭经济等情况。
1.2.2 由专人组织普查人员,分发宣传手册、调查问卷和乳腺自我检查表,并作详细的示范讲解。
1.2.3 由专科医生对普查对象进行临床体检和红外线扫描,对阳性和可疑对象建议彩超和钼靶X线检查,并追踪结果。
1.2.4 统计分析 数据采用Epidata软件录入,用SPSS 11.5进行数据分析。
2 结果
2.1 筛查覆盖率 以全区13个街道来统计,只有5各街道开展乳腺疾病筛查工作,筛查覆盖率为38.46%;以街道户籍人口和常住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为基数,户籍人口筛查率为78.6%,常住流动人口筛查率为36.87%。
2.2 认知度 通过回收问卷的统计,对于乳腺病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仅为30.15%,乳腺自检知晓率为16.8%,规范的自检方法更是极少的服务对象知道。
2.3 乳腺疾病筛查结果 完成资料完整的调查问卷1860份,疾病筛查6569例,其中乳腺疾病检出率占63.19%,乳腺增生占36.87%,乳腺肿块占21.96%,乳癌3例占0.046%,其他3.9%。
2.4 影响因素 单因素分析,年龄、文化程度、结婚年龄、职业、妊娠次数、初产年龄、肥胖指数、生育胎数有显著性差异性。乳腺增生与职业有明显相关性,具有显著差异,以机关干部和科研等脑力劳动者发生率较高,以35~45岁年龄组为患病高发组。
2.5 影像筛查分析结果 39例回顾分析显示,三种诊断方法的诊断符合率以钼靶、彩超更高,钼靶的符合率为84.62%(33/39),彩超的符合率为79.49%(31/39),联合诊断为89.74%(35/39)。3例钼靶检查阴性而彩超发现低密度结节,2例有恶性征象,4例彩超检查阴性而钼靶发现微小钙化,经病理证实为早期乳癌。钼靶X线因多发钙化诊断为乳腺癌,手术和病理证实33例,占多发钙化的84.6%,占乳腺钙化的20.6%;彩超利用PW所测的Vs=(23.8±1.5) cm/s和RI=(0.85±0.11)作为区分良恶性病变之间的临界值,可明显提高筛查早期乳腺癌的敏感性。
3 讨论
3.1 乳腺疾病的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乳腺疾病的筛查与影响因素已有较多报道[1,2]。笔者本次调查结果数据也比较相近,但此次更倾向于干预措施的研究。此次调查笔者发现目前关于乳腺疾病的筛查率、覆盖率和认知度都很低,而乳腺癌二级预防筛查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是最有效的提高患者生存率和降低死亡率的群防措施。早期乳腺癌由于缺乏明显自我症状,自我发现是很困难的,往往被人们忽视,因此,为了早期发现乳腺癌就必须开展乳腺癌的普查和自我检查,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早已从中受益,原因是70%以上的妇女每年参加一次乳腺专业检查,使得90%的乳腺癌被早期诊断,临床实践证明,乳腺癌如果早期诊断,90%的患者可以治愈。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识别早期信号、高危因素,懂得乳腺自查方法,坚持自检,定期普查,积极治疗乳腺疾病。
3.2 钼靶X线与彩超联合使用在早期筛查中的价值 钼靶X线能显示透亮脂肪背景下的微小肿块,难以显示致密腺体内的病灶,对于腺体较小更是显示不良,而超声可多方位扫描的优点恰好弥补了钼靶的不足,彩超可通过肿块显示丰富的彩色血流信号及快速动脉型血流频谱及阻力指数增高作为诊断乳腺癌的依据,良恶性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钙化在乳腺疾病的诊断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超声对肿块检出率高,但对周边微细结构的分辨力不如钼靶,乳腺钼靶X线片对钙化高度敏感,可发现临床触诊、彩超、红外线扫描阴性病例中的乳腺钙化,并根据多发钙化的特征诊断隐性乳腺癌。两者各有优势,可以互相补充,明显提高诊断率。
对于乳腺良恶性钙化区别的研究目前已比较成熟,多发钙化的形态及单位面积钙化数量在乳腺恶性疾病诊断中具有统计学意义,对于泥沙样、针尖样、团簇样以及形态不一致的短棒状、分支状混合型钙化和每平方厘米钙化数目超过20个的病例要提高警惕,本组病例与文献报道相仿。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的妇女中1/3可以发现乳腺钙化灶,乳腺癌患者乳腺钙化病灶的发生率高达30%~48%,若采用放大摄影技术,乳腺钙化病灶显像率可提高到53%,因此,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仍可查出部分有钙化的早期隐匿性乳腺癌,其意义深远[4,5]。
3.3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乳腺癌普查中的优势
3.3.1 乳腺癌的普查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必须由医务人员与被查单位等动员和组织协同完成,在计划生育系统的网络中正是扮演这样的角色,由于广东省人口计生委推行的生殖健康普查普治进社区工作主要是由计生中心承担,经过多年的磨合,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成熟的模式,相互之间的配合、协作默契,并且基层计生办掌握辖区的户籍和常住流动人口的第一手完整资料,有方便快捷的联络方式。
3.3.2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宣传和培训。每年各中心都要印刷大量的关于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资料,进工厂,下社区,并通过各种宣传日发放资料,组织免费的小讲座,完全可以在活动中加入乳腺疾病影响因素和防治的宣传知识,以提高乳腺疾病筛查的筛查率、覆盖率、认知度,使广大基层妇女学会乳腺自检知识,而达到资源整合,一级预防,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开拓创新,提出干预模式 笔者在筛查的基础上,综合上述因素,认为完全可以由计生中心来担负乳腺疾病的一、二级预防工作。由政府财政经费支持,构建计生中心生殖健康大型流动体检车模式,赋予其新的职能和社会责任,一站式的解决上述问题。目前,笔者所在中心已征得区政府和人口计生局的意向同意,正组织筹备工作。使用综合体检医疗车,车内可一次性配备钼靶、超声、检验、妇检、查环查孕工作室,车外进行宣传和培训,可以在广场、大型企业、社区开展一站式服务,全方位提升服务质量,把一、二级预防工作扎实推进。
总之,建立以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龙头,以街道计生为主体,以社区计生服务站为基础的技术服务网络,全面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和乳腺疾病普查普治工作,健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实行系统化管理,建立定期随访和质量分析制度,极大提升此项工作的长效性和实用性,值得推广。
参 考 文 献
[1] 郭华,李建梅,王唯,等.1946例社区妇女乳腺疾病筛查结果分析.右江医学,2010,38(4):398-399.
[2] 曾颖,何文山,王唯,等.75490例妇女乳腺疾病筛查及流行病学因素探讨.中国妇幼保健,2009,36(11):1465-1467.
[3] 闵贤,周卫平,师明莉.健康体检中高频超声联合钼靶X线对乳腺癌的诊断价值.中国医学超声杂志,2010,7(11):19-21.
从字面上来看,所谓个人社会负担是居民个人承担了本应该由社会、政府来承担的一部分负担。通过对我国城镇居民现实生活的分析,我们从理论上把城镇居民的社会负担分为4个方面,分别是养老负担,抚养子女的负担,购房负担以及由此产生的衍生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又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且父母子女在情感上的付出也是社会不能而且无法取代的。所以这里所说的是一部分负担,并不是全部负担。
1、养老负担
自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生育率的下降,中国人口进入“老年化”时代。2000年以来,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类型转变为老年型,而且老龄化趋势在不断增强。1964~2004年的40年间,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增加了1倍以上,而老年人口规模增加了3倍。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比例也增加了1倍以上。
从古至今,“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一大传统文化,也就是说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由子女个人来承担的。以现阶段25~50岁年龄段的成年人来说,如果双方父母都在世的话,他们要照顾4位老人。所承担的抚养老人的负担要比前几辈的人大得多。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所导致的生育率下降,使年轻人口比重大幅度减少;二是医疗技术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的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加大了老年人的比重。
2、抚养子女的负担
按照人口学的观点,“一家只生一个孩”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出生率明显下降。但这并不表示对于成年人来说抚养子女的数量少了,就意味着负担减少了,这种观点只是注意了抚养子女的量的变化,忽视了人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对成年人在子女的质的方面追加的教育投资在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因素方面的影响。
心理因素:从家长的心理分析上来说,家长会更看重这“一个孩子”,把原本要分给多个孩子的爱都倾注到这“一个孩子”身上,想给孩子最好的健康、教育、衣食住行等方面相关的服务。这就相当于把原来要抚养几个孩子的精力、金钱全集中到这一个孩子身上。城镇家庭的双职工构成结构决定了对孩子的抚养只能选择育幼院,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育幼院费用的增加及父母照顾子女的机会成本的增加,所需要的花费与原有水平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现在的“小皇帝”、“小公主”就是这种心理作用下的有力证明。
社会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然而我国的现实却不是这样的。在子女上学期间(包括上大学,甚至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花费,包括生活费以及学费甚至找工作期间的花费,均由父母承担。有的甚至在结婚、生育子女问题上也是离不开父母在金钱以及精力方面的帮助,把子女抚养到二十五六岁是很普遍的现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教育的注重,中国的老百姓从来都舍得在孩子身上下本钱,尊师重教的传统,也让教育成了中国家庭极为重要的一项开支。从“教育就是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到“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我们看到了教育在老百姓意识领域的地位在不断提升。家庭有能力也有意愿增加对教育的投资,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投资,家庭花费在教育上的投资有逐渐高额化的趋势。
3、购房负担
从1999年国家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住房价格以高于家庭收入增长的速度在飙升。近几年虽然调控的力度加大了,但房价并没有出现下降的趋势。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在3月19日的数据显示。2007年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3%,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9%,深圳、北京位居全国涨幅前两名,分别上涨9.9%和9.7%。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最新“中国房地产金融安全评估报告”指出,中国城镇人口中70%的人买不起房子。城镇中更多的工薪族是以贷款的形式购房,按月还款,如果按照30年按揭,30%首付全部房款,年利率5.3%购买商品房计算,中等收入者每月还款超过了全部收入的50%,流行的说法叫做“房奴”,“奴”的概念就是受压。从2004年以来,随着银行利息的上调,住房支出与家庭收入之比在逐步增加,如果不加以解决,买不起房的人会更多。
4、衍生负担
(1)精神负担
养老负担、抚养子女的负担、购房负担更多的是从经济角度谈论负担,这只是表层负担,真正给人巨大压力的还有深层的负担――精神负担。一方面,一些深层负担来源于表层负担,也就是说表层的经济负担达到一定程度会在人的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一些精神负担来源于自身工作上的种种压力,为了保证家庭日常支出的需要以及保证自前的生活水平。人们愿意承受更大的工作压力,包括长时间的工作、多且难的工作内容、复杂的人际关系、越来越激烈的岗位竞争等等,而且承受这种压力的人群越来越趋于年轻化以及承受时间的延长化。
(2)医疗负担
近年来,人民群众就医难、看病贵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医疗服务、医药销售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再加上巨大的经济与精神负担以及环境污染的问题,会使人的身体和精神出现问题的几率上升,老年人也因为生理以及意外事件的原因导致发病率有所上升,居民的负担越来越重。
综上所述,本文将我国城镇居民的个人社会负担产生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计划生育的实施导致的我国人口年龄构成的变化,激烈的竞争经济导致人们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房地产业的不规范导致的购房支出的增加快于个人收入的增加速度,环境问题导致的大病发生几率的上升以及不健全的医疗体系导致的医疗负担的加重。
二、城镇居民个人社会负担严重产生的后果
1、生活的相对质量下降
所谓生活质量,是指在生活上人们的满意程度,不仅仅包括衣、食、住、行的无忧,还包括身体的健健康康,家庭和睦融洽,有自己可随意安排的时间,精神上的愉悦等等。经济的发展,意味着效率的提高、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也就是说。虽然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生活质量并没有变化,实际上导致生活质量相对下降。
2、出生率下降
我国传统的计划生育更多的是国家政策强制执行,实现对出生率的控制。现在的城镇中,由于抚养子女负担的加重。以及由声誉带来的显性成本及隐性成本的加大,年轻一代人自觉地选择晚婚、晚育,甚至有不要孩子的打算。一些城镇尤其是大城镇出现了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甚至负增长。这种情况必然对我国人口的年龄构成以及后续的城镇建设及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3、遵守社会道德的成本增加,出现赡养问题
赡养老人、扶养儿女、购买房屋等负担一同压在一对夫妇肩上时,当这些负担超过了他们的负荷或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家庭
生活时,会产生希望减轻负担的想法,这也是人之常情。房屋作为一种基本生活需要必须满足时,在择其放弃时就会有人选择减轻对老人的照顾。而恰恰这种利己危害社会的做法是违背社会传统的道德要求的,是应该被禁止的。我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谴责这种行为,最重要的是减轻遵守这种道德的成本,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4、增加社会其他人的负担
当个人无法承担其社会负担时,常常会出现寻求社会帮助的现象。经常有这样的报道,某个学生因没钱交学费而面临辍学或老年人无人赡养,好心的人会捐赠钱物来帮助的事情。这种把个人负担转嫁到社会的其他成员的行为,就是一种寻求社会帮助的非经济行为,他所能解决的只是类似问题的万分之一,这说明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他人有自己所承担的负担,利用他人的同情或是感动帮助一些遇到困难的人并不是解决这样的社会问题的长久之道。他为我们解决这样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考方向。
5、个人寿命的缩短及危害社会行为的增加
社会压力的增加会导致个人寿命的减少以及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方面,高社会压力导致自杀率及犯罪行为发生率升高。另一方面,经济负担使得家长们将大部分甚至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或者说是放在赚钱上,他们对孩子的心理关注就减少了,忽视了与孩子进行教育及沟通的过程。这种只关注成绩的教育使孩子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导致犯罪的几率上升。
三、减轻我国城镇居民的个人社会负担的措施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视社区发展
社会保障只是从最大范围来保证居民的最低需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居民个人的社会负担,但是并不能细致到每个家庭,每个人,所以在完善社会保障的同时还应有社区服务的配合。根据城镇居民所承受负担的种类,建议社区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工作;①社区养老院――离家近,身边的人熟悉,儿女在道德上更容易接受;②老年人活动中心――多活动能够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促进身体的保健;③幼儿园――减少父母看护孩子的负担,离家近,安全而且节省接送孩子的时间;④社区医院――这是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定点定时医疗,平价医药,定期请社区的医师来义诊。⑤社区心理机构――一方面负责执行社区各项工作的宣传,改变居民对心理医疗的看法,使居民在心理上认可并接受,另一方面负责心理辅导,缓解居民的精神负担。
2、放宽计划生育政策
这是从长期上考虑的措施,人们经历了生育高峰期和计划生育期,看到了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加上居民的整体素质在提高,观念在改变:男女平等,所以他们心里知道什么样的生育计划对自己是最优的。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走历史上错误的道路。
3、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是建设部,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一个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部门。公积金每年产生大量的收入盈余,而普通居民却没有钱买房,说明公积金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需要加快体制改革步伐,比如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增值收益的部分拿去盖廉租房,这本身就是“以公谋私”。建议尽快将公积金的管理从建设部门分离出来,并成立住宅银行,同时加快建立住宅法的立法工作。
内容提要: 生育权是人生而享有并伴随终生的最基本的人权及人格权,不能限制和剥夺。但人要实现生育权,必须受限。死刑犯作为人,当然享有生育权。学界对“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争执不下,固然是立法空白使然,但对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才是症结所在。分别阐释“生育权的享有”及“生育权的实现”,以期“抛砖引玉”。
本文所讲的“死刑犯”是指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在押犯。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员工罗某因琐事与经理发生争执,失去理智将对方当场打死,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间,他的新婚妻子向当地两级法院提出了一个在传统司法实践看来很荒唐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为丈夫延续香火。”两级法院分别以“从来没有过类似的先例”、“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了该死刑犯妻子的生育请求。2002年1月18日,罗某被执行死刑{1}。该案一经媒体报道,迅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关于“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的大讨论。
死刑犯妻子的生育请求闯入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其生育权是否依然享有?如果享有,通过何种途径实现?
一、生育权的法律属性
生育权属于人身权,法学界已无异议,但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却争执不下。目前身份权说为学界通说。理由是:“生育权是基于夫妻之间这样特定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配偶权的一部分。生育权只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由双方共同享有。”{2}
笔者以为,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生育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是基本的人权与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生育的权利无需法律赐予,只需法律确认并在一定条件下予以适当规范、引导和限制。联合国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联合国198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及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2],中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3],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的国际承诺都明确了生育权的人格权法律属性。
二、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
从以上列举的国际公约及中国的生育立法可知:生育权的主体是所有自然人。死刑犯作为人,当然享有生育权。学界争论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其实是混淆了“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两个不同的概念。生育权的“身份权说”之论据,也是目前我国生育权的法定权利主体为合法夫妻。然则,权利包括实然权利、法定权利与实然权利。所谓实然权利是指基于人性、人格和人道基础上的自然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在道德上所具有的标志和属性,也是法定权利产生的主要依据和前提。法定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实然权利的法律化。实然权利是权利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生育权的享有属于实然权利,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实然权利。生育权的享有不等于生育权必然可以实现。二者的关系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开篇语:“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3}概言之:生育的权利所有自然人生而平等享有,但生育权的实现要受到生理上及法律上的一定限制。
三、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及限制
(一)死刑犯生育权可以实现
依据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死刑犯依法被剥夺的仅是具体人格权[5]中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必须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政治权利包括: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即该条款中并没有剥夺死刑犯民事权利的内容。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知,死刑犯只要还没有被执行死刑,就依法享有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刑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因之日本有学者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法”。即刑法不仅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这是人权保护的需要。而且,如果不允许死刑犯在符合生育条件的前提下实现生育权,必然使其配偶的生育权也无法实现。在剥夺一方权利势必影响另一方权利时,古人的做法是:在赏与罚难以两全时坚持“刑赏忠厚论”:可赏可不赏应赏,可罚可不罚应不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实质上是“丈夫犯罪祸及妻子”或“妻子犯罪祸及丈夫”的做法,这违反了现代法治国家的罪责自负原则。
(二)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条件及限制
生育权主体要实现生育权,必须同时具备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利能力(即“生育权的享有”)是指死刑犯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履行生育的义务的资格。死刑犯的生育权利能力与其他任何公民没有不同,生而平等享有,不受有无生育行为能力的限制,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权限制或剥夺。死刑犯的生育行为能力(即“生育权的实现”)是指死刑犯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生育权利和承担生育义务的资格。生育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生育行为能力和不完全生育行为能力。完全生育行为能力是指生育主体自身具备生育的各项机能(生育机能成熟且无缺陷)同时又符合法律关于生育的规定;不完全生育行为能力是指生育主体自身生育机能不完全具备或不符合法律关于生育的规定。死刑犯属于不完全生育行为能力人{4}。在生育方式上,死刑犯只能通过人工生育的方式而无权选择以自然生育的方式实现生育权。此外,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还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
1.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死刑犯生育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守这一限制,即不能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立法,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2. 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明确了生育权的基本人权内涵的同时也规定了“双负责”的义务:“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生育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是“受限制的权利”,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即生育的自由和抚育子女的义务。所以死刑犯要申请实现生育权,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能够给未来子女提供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间接承担起抚育未来子女的义务,使其生育权的实现无论于子女于社会能够切实负责。
四、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冲突及解决
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冲突是坚持“死刑犯不享有生育权”观点的学者们的论据。然,权利冲突导致的实现困难不能成为否定权利天赋享有的理由。消极回避无益于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解决冲突的办法有待于经济、社会、科技及法律等各要素的全面发展。作为法律研究者,我们要做的只是在条件成熟时搭建起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法定权利这座桥。
(一)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冲突
死刑犯的人身自由依法被剥夺,必然使包括同居权在内的诸多权利的行使失去前提和基础。但,现代医学技术尤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已经使生育方式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人们也因之获得了选择生育方式的可能性。这种生育方式选择权构成了生育权的组成部分{5}。我国现行法律对死刑犯能否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实现生育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法律亦未明确禁止。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实现生育权。
(二)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与未来子女利益的冲突
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结论表明:单亲家庭、畸形家庭等非正常家庭环境对孩子的人格成长是不利的,而这必然导致对社会的发展不利。然则,未来子女的生活质量期待可能受到负面影响并不能成为否定其子女享有生命权这种最高位阶权利的理由。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即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三)女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与现行立法的冲突
有观点说:如果允许死刑犯实现生育权,那么女死刑犯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来规避法律制裁;如果只允许男死刑犯实现生育权而对女死刑犯生育权实现加以限制,则会违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笔者对此观点不以为然。平等不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更包含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也没有学者反对说这体现了男女不平等。而且,女死刑犯不是不能实现生育权,只是实现生育权的方式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女死刑犯与男死刑犯生育权实现方式的不同源自男女两性的天然生理差别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角色不同,这是自然界的安排。且为子女利益计,女死刑犯的羁押环境也不适合下一代的孕育。
具体而言,男死刑犯可以申请通过人工授精技术实现生育权。如果未婚,应当由死刑犯本人提出申请;如果已婚,则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申请。但该项技术的实施应当在经过批准开展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对于女死刑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以怀孕的方式实现生育权,只能通过申请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各种衍生技术的方法,同时由其他适格女性以怀孕(即“借腹生子”)的方式帮助其实现生育权。但代孕行为的实施触及到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且目前法律规制缺位,所以女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途径更为复杂。
五、有关死刑犯生育权的立法建议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然而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如《宪法》、《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对生育权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到了公民的生育权。这些规定义务多,权利少,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强。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诸如人工生育问题、“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等一系列有关生育权的敏感问题均未能涵盖。且目前法学界对于生育权的概念、法律属性、适用主体、内容及权利救济等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各执己见无一定论。生育权的这种立法盲区现状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尴尬与司法判决结果的不统一,所以法律有必要对包括死刑犯生育权在内的生育权问题予以完善,以便使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的生育权纠纷有法可依。
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首先,在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将公民的生育权作为民事权利中的具体人格权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并对生育权的内涵、法律属性、适用主体、内容及权利救济等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该法第17条第1款下增设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在死刑执行前,该罪犯有权申请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权。但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要符合生育的条件。”同时,对其权利实现做出具体的程序规定。另外,对包括代孕生育在内的各种人工生育方法涉及的法律关系予以规制,并详细规定生育权的纠纷解决机制。
最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中补充规定对于死刑犯的申请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子女愿望的知情权,以便该死刑犯行使生育选择权{6}。
【注释】
[1] 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条对生育权的内涵做了经典性的阐释:“所有夫妻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的责任是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该定义基本上反映了各国立法中的生育权观念,因而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同。
[2]联合国198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重申了联合国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界定的生育权的内涵,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予以确定。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益,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地从权利的角度确认了妇女的生育权。
[4]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平等地保护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的生育权利,亦由此明确规定生育权的主体是“公民”。
[5]根据客体范围,人格权可以分为特别人格权(即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列举的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其他重要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既包括各项具体人格权,又涵盖了其他所有正当的、应为法律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一种抽象的概括性的权利集合。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它可以产生、解释和补充具体人格权。生育权属于一般人格权。当民事主体的生育权益遭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一般人格权作为法律依据实现其权利救济。
[关键词] 效果;宫内节育器;首置失败;再次放置
[中图分类号] R71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3(a)-047-02
Investigating the effect of second replacing GyneFix introuterine device in reproductive age women after first failure at placing introuterine device
WU Ying1, XU Hui2, QIAN Kun-ying3
(1.Department of Ultrasound Medicine,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Qilin District of Qvjing City, Qvjing654000, China; 2.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Qvjing, Qvjing654000, China; 3.Health Center for Family Planning of Luliang County, Luliang6556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GyneFix introuterine device in reproductive age women after first failure at placing introuterine device(IUD). Methods: 109 reproductive age women who had failure to receive IUD for the first time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GyneFix group(n=56) and VCu200 group(n=53).The women in GyneFix group were received GyneFix IUD,while in VCu200 group were received VCu200 IUD.The effect of placed IUD were analyzed after 6 months or 12 months. Results: After 6 months of placement,the terminative percentage of GyneFix IUD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VCu200 IUD (P=0.038),but the continuously using percentage of GyneFix IUD was remarkably higher than VCu200 IUD(P=0.038).After 12 months,the status was found similar to that of after 6 months except the percentage of IUD defluxion in GyneFix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at of in VCu200 IUD (3.6% vs 15.1%, P=0.038 ). Conclusion: GyneFix IUD is efficient and feasible in reproductive age women who had failure to receive IUD for the first time.
[Key words] Effect; Introuterine device; First failure; Second replacing
宫内节育器(introuterine device,IUD)是一种简便、可逆、相对安全有效、受女性欢迎的避孕工具[1]。但常因脱落、带器妊娠或副作用而终止使用。周立晓等报告脱落率高达20%[2]。IUD失败者是否适宜再次放环,是育龄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者所关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IUD避孕效果、降低副作用、增进育龄妇女的健康,本研究对109首次放置宫内节育器失败的育龄妇女随机分组,分别放置GyneFix和VCu200 IUD,并于放置后6月和12月时随访,以探讨放置IUD失败的妇女再次放置新型GyneFix IUD的避孕效果,初步证实首次放置失败育龄女性再次放置GyneFix的效果优于再次放置VCu200 IUD。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纳入标准及分组:2005年1月~2006年12月,我站IUD放置失败、要求再次放置IUD的育龄妇女共109例,年龄24~40岁,平均(30.5±8.8)岁。随机分为VCu200组(n=53)和GyneFix组(n=56)。两组间生育子女人数、人流史次数和IDU失败次数等具有可比性。
1.2 IUD放置方法
GyneFix IUD(杰医疗器械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由6个铜套穿在一根2-0号聚丙烯手术线上,铜表面积为330 mm2,手术线顶端系成环状小结。放置器分为套管和推杆两部分,推杆上部有不锈钢针,手术线的环状小结套在针顶端的切迹上,将放置器顶端抵达宫底后推杆向前推进约1 cm,不锈钢针将小结植入子宫底肌层。使串连的6个铜套悬吊在子宫腔内。撤出放置器,剪去多余尾丝。GyneFix IUD没有刚性塑料支架,具有随意弯曲的特点。
VCu200(上海医用缝合针厂生产)IUD是用不锈钢丝做成V型支架,外套直经1.2 mm的硅橡胶管,在二横臂和斜边上各加直径为0.3 mm的铜丝一段,表面积200 mm2,二横臂中间有中心扣,可有0.5 cm的可塑性,下端系有双股黑色尾丝。
1.3效果评价
评价两种IUD置器后6、12个月使用和续用情况。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6.0统计学软件分析数据,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2.1两种IUD放置6个月时效果比较
置器后6个月随访,虽然GyneFix组因症取出和脱落率高于VCu200组,但是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228,0.087),但是GyneFix组的IUD的终止率明显低于VCu200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38),而续用率则GyneFix组高于VCu200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38)。具体取出或者失败原因见表1。
表1 两种IUD放置6个月时效果比较[n(%)]
2.2两种IUD放置12个月时效果比较
放置后12个月随访,VCu200组的脱落率明显增高,达到15.1%,而GyneFix组为3.6%,GyneFix组脱落率明显低于VCu200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38);同样,GyneFix组总的终止率明显低于VCu200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21),但是前者续用率明显高于后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P=0.021),而带环妊娠则6个月和12个月时随访均无明显差异。具体取出或者失败原因见表2。
表2 两种IUD放置12个月时效果比较[n(%)]
3讨论
3.1使用IUD失败的原因
使用IUD失败和多种因素有关:月经多,宫口松,孕产次,宫腔形态,活动量与劳动强度大,且支撑力低,技术水平低,宫内节育器的大小与宫腔形态不相符合,子宫畸形,哺乳期等。但主要的原因是环的形状及大小不能适应宫腔形态动态变化,且支撑力差,极易受子宫收缩挤压变形下移脱落[3]。本资料放置VCu200 IUD的失败率6个月和12个月时分别为15.1%和22.6%,明显高于GyneFix组的3.6%和7.1%,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2 GyneFix IUD的避孕效果
GyneFix IUD的特点:把小结直接植入宫底肌层内起到固定作用;无支架,可弯曲,在子宫腔中占据空间小,与子宫内膜接触面积少等,使得GyneFix IUD可接受性强,因疼痛和出血等症状少,高效铜离子持续释放到宫腔上部等原因,大大提高了避孕效果。本组资料显示,6月和12个月时随访,GyneFix组无带环妊娠和意外妊娠发生,而VCu200组则出现1例带环妊娠,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因此,GyneFix IUD可达到理想避孕效果。
3.3 GyneFix IUD脱落率低的原因分析
宫内节育器脱落分为部分脱落和完全脱落。经实践证明脱落多发生在置器后第一年,脱落者中50%发生在前3个月[4]。GyneFix组IUD的脱落率为3.6%,既往报道GyneFix IUD的脱落主要在前6个月以后极少发生[3,5],与本研究相符,VCu200组IUD的脱落率为15.1%,两组相比差异具有显著性(P
3.4续用率分析
放置节育器失败包括脱落、带环妊娠、意外妊娠、因症取出终止者,GyneFix IUD的一年续用率为92.9%,明显高于VCu200 IUD组的77.4%(P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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