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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上级单位领导,贯彻学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开展“三个一”腐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现结合自身实际,总结以下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普通窗口人员,我要做到不在业务受理环节滥用职权伪造材料、虚假登记、故意错误登记、恶意违规登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据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维护业主合法权利。
时刻坚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及职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违规获取和泄露登记信息,不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不与不法中介公司、小贷公司内外勾结,不进行权钱交易,不办“人情证”。不违反营商环境条例,随意增加登记要件,给不动产权利人增加负担。
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使申请人少跑路。遵守政务服务窗口规定,强化服务意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推绕拖”,态度端正,不会因为受人请托,放松办事尺度。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将为人民群众办好一件事放在心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合理申请予以接受及处理,非标准化的申请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后予以协商解决。
以上就是我的学习心得。
夯实基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组织保障
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
一是落实技能鉴定组织。将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公司“十二五”规划和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成立总经理任组长的教育委员会,确保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立由副总经理任主任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委员会,每年组织鉴定考核评审,为技能人才打通成长通道。
二是加强职鉴机构建设。结合电力行业当前和未来发展需求,规范职鉴中心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和优化办公室、职业技能鉴定部等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推行负责人聘任制,提升运作效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向中电联、人社部申请建立电力行业职鉴站,电力行业鉴定站由5个逐步扩充到9个,初步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特色鲜明的省、市、县三级鉴定实训基地,保障员工培养和鉴定。
三是强化鉴定专业队伍。通过优化选拔、系统培养和考核监督等方式,不断扩充和优化职业鉴定专业队伍力量,现已拥有近500名考评员、近50名质量督导员,切实提升鉴定能力和水平。
健全机制,发挥职业技能鉴定牵引作用
大力加强职业鉴定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建设
一是完善职鉴管理制度。制定《四川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考评暂行规定》、《质量督导员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等规定,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体系,促进鉴定考务管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是抓好过程管理。以培训、考核、督导、调考四个环节为主要抓手,严格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标准,全面实施质量督导制度,确保鉴定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优化职鉴流程。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持续优化相关流程。如2013年,结合公司技师和高级技师评审规模大、方式相近、评委资源类似的特点,将技师与高级技师评审整合,有效运用评委和场地资源,评审效率提升1倍以上,评审时限缩短约1周,创造技师、高级技师对比评审的条件,评审质量同步提升。
四是加强鉴定站管理。严格按照鉴定站管理办法实施鉴定准入退出和年度评估机制,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推出鉴定站质量通报、典型案件查办通报等,规范鉴定行为,增强鉴定质量的透明度。
五是健全配套机制。充分运用职业鉴定结果,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一线岗位上岗必备条件;技能等级作为生产序列职业生涯晋升的重要因素,并通过技术津贴等与薪酬待遇直接挂钩;职鉴开展情况、人才当量密度、高技能人才比例等指标纳入对各单位考核,形成领导重视、员工关注、各级履责的良好局面,切实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电力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中的牵引作用。
搭建平台,创新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通过不断开发灵活的鉴定方式,满足生产人员参与鉴定需求,不断提升鉴定效率
一是服务基层,送考上门。为方便员工就近考试,节约时间,减轻负担,打破了定时集中鉴定常规模式,统筹安排,将考场按区域、分片区直接设置到基层单位。如2012年高级工统考,职鉴中心设置了20个片区,70多个考场延伸到了县供电公司,甚至为偏远地区的个别考生也在当地专设了考点,有效缓解了基层单位“工考矛盾”。
二是拓宽覆盖面,开展小工种鉴定。通过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结合鉴定站实际,添置职鉴设备设施,从2009年起在成都、自贡等鉴定站开展了电力电缆、电力通讯、电力调度、变电一、二次安装、调度自动化、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等工种的鉴定,努力使各个专业工种的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机会均等,让各个生产岗位的员工真正享受到职业资格证书的“阳光雨露”。
三是职鉴网考,提升职鉴综合效率。2013年,按照全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部署,作为试点省份完成3000人规模的初、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化考试,在全国率先创建职鉴网考题库,其中三个工种填补国内鉴定网考题库空白,得到全国职鉴指导中心高度评价。
保障质量,突出职业鉴定人才支撑效果
按照人社部“将鉴定质量实实在在强化提高”的精神,多措并举,切实把鉴定质量抓到实处
一是完善鉴定标准。下大力对变电站值班员、变电检修工、送电线路工、继电保护工、用电监察员等十多个主要电力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方案和鉴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并进行了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等仿真考试,形成了较为规范、科学、严谨的鉴定考核标准体系。
二是修编鉴定题库。组织有关专业优秀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骨干,修编审定了6大类生产人员岗位技能考核模块以及涵盖24个生产岗位工种约60000道题的技能鉴定题库,增加了与先进技术和生产实践紧密结合的试题;并专门对农网配电营业工试题库进行了增补,为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考核控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督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督导。
第三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组织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中烹等八个职业三级以上鉴定以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导。
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导。
第二章现场质量督导人员
第四条现场督导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可酌情选派巡考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派遣现场督导人员,应签订派遣使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谁派遣谁支付的原则,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质量督导费用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场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
(二)在现场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2、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导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有独立进行督导,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督导活动结束后,有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督导津贴的权利。
第八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督导,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质量督导人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
(五)收集被督导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六)督导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交现场督导表或现场督导报告。
第九条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条现场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委派单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现场督导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现场督导包括鉴定现场的督导和工作现场的督导。
鉴定现场督导是对鉴定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督导内容:检查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考场设备与人员配备、考生资格的复核与抽查、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与考评能力、考场的管理与纪律、考务管理的实施与程序。
工作现场督导是对每次鉴定活动后期的工作现场进行直接督导和检查。督导内容:检查与督导理论试卷的阅评、操作技能及工件的评定、试卷质量分析及证书核发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鉴定现场督导程序
(一)了解本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督导任务。质量督导人员接到督导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督导的有关信息,包括:
1、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人员名单、参加鉴定人员名册;
2、熟悉所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3、了解命题形式、试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鉴定现场督导过程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1、参加考前会议,听取现场考务安排及考评人员分工情况。
2、监督检查考场布置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本次鉴定的要求。
3、对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评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鉴定职业的职业标准的要求,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正、公平、尽责履行职责,并于考试结束后对考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监督考务人员从事成绩登统情况。
4、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处理。
5、检查技能考核是否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工件是否按要求处理。
6、监督试卷启封情况、试卷内容、试卷装订情况。督导人员监督考务人员或考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拆封试卷,并监督考评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好、有无缺页、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是否与委派单位要求的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并按要求处理。考试结束后监督考务人员按要求装订试卷。
7、对考场纪律和违纪问题检查和处理。发现考生、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违纪的要及时处理,协助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8、考试结束后,监督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填写《考场记录表》是否符合本场考试实际。
9、必要时,召集考生代表、考点代表召开座谈会,了解对试卷、考务管理等鉴定业务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结束后,填写现场督导记录或撰写督导报告,对本次考试作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考试中发生违纪问题及突发事件,应写清处理过程和结果。督导结果应于规定时间内交回委派单位。
第十三条工作现场督导程序
(一)理论试卷阅评和操作技能评定的督导
1、检查阅卷评分人员的资格和考评人员的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2、检查阅卷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掌握是否一致和适度,全体评分人员对评分标准是否达成一致;
3、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是否分工合理;
4、检查阅卷和考评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当发现明显误差时应及时提醒;
5、维持阅卷评分纪律,及时发现制止阅卷和评分中的违纪和舞弊现象;
6、检查阅卷和考评记录签署是否完整。
(二)成绩登统和试卷分析的督导
1、可采取抽查方式检查考务人员成绩登统是否正确,操作工件评判结果是否对应登录至相应考生名下。
2、质量督导人员应注意阅卷和考评人员是否对试卷和试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记录,如在考试现场发放试卷质量反馈表的,应督促阅卷和考评人员将试卷分析结果择要填入表中。
(三)证书核发督导
可采取资料抽查的方式,检查鉴定所站上报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是否与考试结果一致,签名(章)是否齐全,证书核发是否符合程序。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