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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公示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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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公示报告

第1篇

一、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本人具有**市户籍;

2、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据(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三)特别扶助金的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20**-20**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20**年以后的扶助金标准及财政承担的比例,视全市及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再予以确定。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对于对生子女死亡儿女方尚未达到49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市级一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特别扶助对象的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特别扶助政策和扶助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四个部门密切合作,互相衔接又互相制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资金,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特别扶助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发放机构负责特别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

五、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地实处。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县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2、各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特别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公安、明政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

3、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区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给予奖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作组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和规模比例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按规定配足公务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生服务员,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社区、村(居)委员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服务员,村(居)民小组设联系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复印件(是丧偶的要有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方可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男方入赘的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严禁非法收养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责令当事人在5个月内改正,5个月内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室)和各项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每年至少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B超服务;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至少免费提供二次B超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发现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的,应当在事前及时报告孕妇所在地或医疗卫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当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息1天;皮埋术者当日起休息5天;

(二)输精管结扎者,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0天;产后输卵管结扎者增加产假14天;

(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意外妊娠而落实补救措施的,妊娠3个月内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休息50天;杜绝大月份引产;

(四)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15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从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九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哺乳假或产后1年假期。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等利益调整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乡镇、街道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技部门应积极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条件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给予奖励和照顾,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或助学资金,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女方产假期限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无业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到所在街道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方失业每年可享受奖励费30元,双方失业每年可享受60元,奖励费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二)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城镇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支付,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三)对残疾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中专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学费补助,考取大专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经费在区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本人,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前提下,住院医药费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20%,经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给予救助,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连续3年未出现违法生育、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社区)计生服务员,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居)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1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第三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

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区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给予奖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工商、人力资源、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作组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和规模比例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按规定配足公务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生服务员,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社区、村(居)委员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服务员,村(居)民小组设联系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复印件(是丧偶的要有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方可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男方入赘的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严禁非法收养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责令当事人在5个月内改正,5个月内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室)和各项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每年至少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B超服务;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至少免费提供二次B超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发现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的,应当在事前及时报告孕妇所在地或医疗卫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当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息1天;皮埋术者当日起休息5天;

(二)输精管结扎者,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0天;产后输卵管结扎者增加产假14天;

(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意外妊娠而落实补救措施的,妊娠3个月内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休息50天;杜绝大月份引产;

(四)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5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从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九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哺乳假或产后1年假期。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等利益调整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乡镇、街道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技部门应积极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条件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给予奖励和照顾,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或助学资金,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女方产假期限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无业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到所在街道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方失业每年可享受奖励费30元,双方失业每年可享受60元,奖励费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二)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城镇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支付,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三)对残疾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中专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学费补助,考取大专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经费在区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本人,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前提下,住院医药费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20%,经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给予救助,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连续3年未出现违法生育、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社区)计生服务员,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居)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1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第三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

第4篇

1、稳定队伍充实力量。继续稳定整体工作队伍,对工作不负责的专干一律解聘,更换新人充实队伍。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奖惩。

2、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本领。今年将继续开展专干业务知识培训,继续坚持月报月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教案,严格按计划培训相关人员。

3、宣传工作,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为载体,开展宣传工作,发放各种宣传品,提高已婚育龄妇女计生政策知晓率,利用两节、3.8、5.29、10.1等重大节日开展宣传活动,上街开展咨询、发放政策宣传单及避孕节育优生等咨询。重大活动不少于4次,培训不少于12次,活动结束,向县计生委反馈活动情况。

4、开展关爱女孩活动,继续以关爱女孩为载体宣传计生政策,扩大宣传面,充分发挥人口基金的宣传影响作用。

5、做好专干各种基础资料填写工作,不定期入村督导,对工作手册、月信息报告单内容及时更新,记录详实、不缺项不落项,没有逻辑错误,及时保质上报。

6、政策法规工作,突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1)加强对办理一胎生殖保健服务证、二胎生育证、独生子??改腹馊僦ぁ⒘鞫?丝诨橛?さ认喙刂ぜ?炖砉ぷ鳎?掌敫髦植牧洗娴当覆椤G炕??褚馐叮?源?窗焓氯嗽鼻浊腥惹椋?淮涡愿嬷?渌?ψ急傅牟牧希?蚧?中??涫凳?畋忝穹?翊胧??Vぴ诎炖砉?滩晃シ凑?摺? (2)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对政策外出生人员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及时完善卷宗,通过下发收缴通知书、法院执行等手段,使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收齐,大力宣传奖励和处罚政策,使群众转变生育观念。(3)做好性别比治理工作,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建立孕情跟踪台帐,及时掌握孕情,认真摸排“两非”线索,严厉查处“两非”案件。

7、抓好协会工作,认真填写协会帐、卡、活动手册、记录,照片存档,制定协会培训计划,教案、记录、报到簿按要求填齐,抓好村民自治村建设,试点创建诚信计生村。

8、流动人口及药具工作:(1)流动人口继续做好信息录入工作,为国家组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供真实可靠信息,对平台反馈的人员及时补充个人信息及时反馈,督促外出已育龄妇女按季邮寄孕检报告单,随时掌握孕情。(2)药具工作,继续完善国家药具平台建设,提供准确的用药信息,按月发放药具,及时登记、报表、录入微机,督促专干及时发放药具,填好药具手册无漏项。

9、各种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政策用足,好事办好,提高群众满意度:(1)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按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2)奖扶、特扶工作,做好本年度奖扶、特扶摸底工作,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及时发放奖扶、特扶救助金。(3)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工作,按时上报两女户长效节育奖励及长效节育奖励全覆盖,及时发放并告知,为中考助学加分和公办高中减免学费的学生办理各种手续。(4)人口基金工作,严把政策口径,摸底要彻底,操作要规范,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特别是两女户家庭。

10、及时收集各种群众需求信息,做好群众需求信息引导服务,做好信息反馈,完成计生委下达的新闻稿件任务,做好“计生双评”及计划生育行风工作。

二、落实上级工作安排

1、月访视工作,严格落实专干访视制度,促进早孕发现,“五访”内容健全,不流于形式,切实起到作用。

2、提高群众满意度,严格依法行政,抓好政策宣传,相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要让群众家喻户晓;抓好服务工作,依法行政,“四证”办理简化程序,有利于群众为原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结合孕情随访,做好上门宣传工作。

第5篇

北山口镇白窑村村民刘大喜、王芳夫妇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的双女户,老两口每次领取奖扶金时都动情地说:“俺双女户在过去被人看不起,现在政府每年给俺发奖扶金安度晚年,没想到双女户也光荣,感谢党的好政策。”

本来国家的奖扶政策是“年满六十领补助”,巩义市把应享受奖扶政策的对象年龄提前到50周岁。为此,鲁庄镇赵城村等15名村民作为新享受奖扶政策的计生户代表,为表示对国家计生奖扶政策的感谢,特地从山区跋涉了30多公里,敲锣打鼓为巩义市人口计生委送去了一面“帮扶政策好,情暖计生户”的锦旗。

在巩义市,“奖扶花开春满园,计生家庭笑开颜”的动人场面不胜枚举。

调研重基层政策暖人心

参谋到位,争取支持。巩义市人口计生委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收集育龄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信息,并写出奖扶工作可行性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市人口计生委经常主动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汇报,提出建设性意见,争取市领导的支持。由于参谋到位,市领导做到了计生奖扶活动必到、奖扶难题必解、奖扶经费必拨,确保了奖扶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为奖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200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还先后出台了建立利益导向新机制等四个文件,整合了多项奖励政策。

强化宣传,计生光荣。为了使计生奖扶政策家喻户晓,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的基础上,每年的1月和8月,巩义市两次召开全市计划生育奖励兑现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优惠政策,表彰计划生育模范户,发放奖励金。与此同时,他们还把奖扶政策印在挂历、扑克、文化衫和围裙等用品上,免费发放。群众反映说,这叫“进客厅看日历,进厨房有围裙,看电视知奖扶,玩扑克学政策”。实行计划生育光荣,几乎成为当地每个家庭自愿身体力行的计生观念。

真诚做帮扶效果看评估

严格确认,事后监督。每年组织两次镇、村干部培训,让基层计生干部吃透优惠政策精神,掌握资格确认标准,提高上报准确率;对各类奖扶对象在各村公示,让群众监督;对把关不严,错报误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些措施增强了基层计生干部的责任心,提高了确认对象的准确性。

统一管理,加大投入。为确保资金及时投入到位,市、镇两级奖扶资金于每年5月10日前划拨到市人口计生委奖励费专用账户,由市人口计生委再统一划入市邮政储蓄所;每年新增户由金融机构免费打印存折,市邮政储蓄所出具奖励费对账单交人口计生委存档。

为保证奖励费100%兑现,巩义市建立了计生奖励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将计生部门作为财政投入的重点,优先保障足额拨付。2008年全市此项预算资金为987万元,目前用于利益导向政策的奖励金已达379万元。

真诚帮扶,入户评估。有关局委大力开展计生户帮扶活动,投入帮扶资金达75.2万元。在抓重点帮扶的基础上,采取多渠道争取资金为计生户多办实事:在全市21个镇和街道办事处,投资1390余万元资金,建成计划生育家庭种植和养殖业示范基地、示范村75个,吸纳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2795户;全市开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绿色通道”,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证通”,凭独生子女证可以享受10多项优惠。市属相关部门还制作计划生育优惠卡5种14230份,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的落实。

工作新突破 连年当百强

第6篇

一、利益导向的主要内容

(一)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的确认条件:

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户籍,且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二个女儿后施行了绝育措施、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享受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利益导向资金的划拨以个人为单位。

(二)利益导向资金的有关标准和发放方式: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

对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分期分批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保期15年。分期分批的参保对象确定为当年年龄达到45周岁(男)、40周岁、35周岁的对象和30周岁以下的对象。

*

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经村、乡、县人口计生局资格确认,并签订不再生育和教育子女遵守计生政策责任合同(见附件)后,确定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对象。缴费程序为参保对象向县社保局开设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缴纳其个人负担部分,政府补助部分由县人口计生局按确认名单统一划入县社保局开设的基金专户。缴费标准按社保部门规定的当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政府补助50%(一家参保一人的按70%补助),其他由个人自负。缴纳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15日。逾期未交的,视为自行放弃,政府从此以后不再将其列入补助范围。

对极度困难的计生家庭,如低保对象,经村、镇、县计生局核实后,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免其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政府补助。

2、农村计划生育储备金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男年龄在46—59周岁、女年龄在41—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在其个人帐户上划入养老储备金,在其达到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储备金采取一人一帐户的方式,划入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养老储备金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养老储备金帐户,每年划入后将帐户上的储备金对帐单邮寄至对象本人。男已超过46周岁、女已超过41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开始划入。

3、兑现女儿户基金会养老保险金

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计划生育女儿户养老保险家庭的父母,在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给予领取养老金,考虑到每年领取的资金数目较少,鼓励一次性领取。因利率差异造成的不足部分,县人保公司按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年息8.8%计算。对已加入女儿户基金会的,凭女儿户基金会证书适当予以补助,不足部分超过20元/月的按20元/月补助,未超过20元/月的按实际差异部分补助,愿意一次性领取的其补助部分按13年计算一次性领取。对弄虚作假和违法收养、再生育的不再补助。

4、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

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3000—10000元补助。

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6000元补助。

父母或子女患重病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5、继续落实农村计生家庭就学优秀子女奖励政策

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高考成绩分数列全县文、理科前10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奖励“计划生育奖学金”:第1名10000元,第2名8000元,第3名6000元,第4—6名4000元,第7—10名3000元。

奖扶制度、中考加分、招工优惠、就医等按原定程序实施。

(三)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利益导向享受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

1、本人申请。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储备金的对象应当在达到规定可以享受的前一年12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透检证、绝育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确认条件,以及有关确认条件政策性解释等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利益导向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县人口计生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享受利益导向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利益导向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最终确认的利益导向对象名册提交县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利益导向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各乡镇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发还申请人。

5、利益导向对象退出审查。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退出表》见附件),经审查确认后,按事实发生时间取消享受资格,多发部分的资金予以收回。利益导向享受对象违法再生育的,严格按责任合同执行。县人口计生局每年对利益导向享受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资金发放机构。

二、利益导向的实施步骤

(一)*年利益导向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10月底前)

10月底前,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111号)的精神,研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实施工作会议,对实施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全面开展宣传发动。县、乡镇、村相应成立利益导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开展宣传,讲深讲透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特别是外出不在家的符合条件对象,要采取办法联系到本人。

第二阶段: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前)

各乡镇、村居按照计生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享受对象的审报、审核和确认工作。

11月1日—11月15日前,完成利益导向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并上报*年新增符合条件预测人数。

11月16日—11月底前,各乡镇要组织驻村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完成初审、公示,并上报*年度利益导向的预测数、资金需求数。

12月1日—12月15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复审确认工作,并汇总*年预测数、资金需求数。同时,建立和妥善保管享受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享受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利益导向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举行首发仪式和利益导向资金发放阶段

12月20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与资金发放机构。县人民政府举行隆重的利益导向资金的首发式,进一步做好计生利益导向的宣传工作。

12月31日前,全县完成计生利益导向资金发放。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2月底)

各乡镇要认真总结计生利益导向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利益导向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局。

(二)从*年起,实施计生利益导向作为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各乡镇在做好本年度利益导向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从*年起,申请人应当在达到规定享受年龄的前一年12月份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合法证件;次年1月31日前,村民委员会完成对申请人集体评议、年度复核(退出对象村民委员会需填写《退出表》),并上报下一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人数;3月31日前,乡镇完成对奖励扶助享受对象年度复核、新增符合条件对象的初审、公示,并上报下一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人数;4月30日前,乡镇完成对其他利益导向对象享受对象年度复核,新增符合条件对象的初审、公示,并上报下一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人数;5月31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奖励扶助对象的复审确认公示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8月底前,奖励扶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划入享受对象个人账户;9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对除奖扶对象外其他利益导向对象的复审确认公示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10月底前,其他利益导向资金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列入享受对象个人帐户,发放机构向县人口计生局、财政部门反馈当年利益导向资金发放情况;11月10日前,各乡镇将计生利益导向实施工作总结报送县人口计生局;11月20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当年计生利益导向实施工作总结。

三、实施利益导向的组织管理

第7篇

在100年前英国科幻作家乔治・威尔斯的《最早登上月球的人》中,由于对计算机的过分依赖,人类发生了重大异变,四肢萎缩,脑袋和眼睛却膨胀得巨大,以至于几乎所有行为都要通过机器人来完成。

或许是一种揶揄,拜一部同样题材的电影所赐,当下最热的词怕是“世界末日”了。不少年轻人的表现像极了乔治・威尔斯所描绘的状态:自称“宅一代”的他们终日闭门不出,躲在计算机前,在网络上找寻有关到底有没有末日的证据,乃至逃生的方法,恰是活灵活现地演绎着人类终将毁在自己手里的逻辑。

这并非耸人听闻。在眼下的中国,这种图景的确有变为现实的可能,中国青少年的身子骨每况愈下――来自教育部的一份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学生的耐力素质在十多年间持续下降,速度、爆发力和力量素质呈阶段性下降,超重与肥胖检出率不断增加……

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现象,从2007年开始,教育部要求各省上报每年的体质健康监测数据,然而,每年的上报率都不足50%。与反映学习情况的成绩单相比,反映体质状况的体质测试单,却像体检报告一般成了很“私密”的数据。换句话说,当下中国青少年的体质情况究竟如何,还没有人能说得清楚。

相应地,社会上能看得见的是,一则则有关大学生因长跑而猝死、因军训而站不住、因操场上开大会而晕倒的新闻,以及那些高校迫于舆论压力而取消运动会赛场上长跑项目的决定……

在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的期待中,要想达到2020年建成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最迟到2015年前后,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就应出现“止跌回升”的拐点。他的底气来自于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力度前所未有的部署: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其隐含的时间表,也指向了2015年,就是要用三年的超常努力,来逐步扭转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25年下滑的势头。

网吧误国:

民族复兴能靠宅男宅女吗?

从孩子娱乐方式的变化,就可以看出乔治・威尔斯的预言与现实趋势惊人的一致。

在城市里,陪伴孩子们的早已不是毛绒玩具和铁皮青蛙,而是电脑、手机、iPad等“电子保姆”;在农村,孩子漫山遍野玩耍的场景也是上个世纪的旧事,取而代之的是学校周边爆满的网吧。在中小学,眼镜越来越早地爬上了孩子的鼻梁;在大学,校园里经常是静悄悄的,一个宿舍的同学不说话,也不一起活动,而是坐在各自的桌前,用QQ、微博、人人网进行交流。

教育部2011年的《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在继续上升,并出现低龄化倾向,7~12岁的小学生近视率有四成,13~15岁的初中生近视率近七成,两个数据均比2005年增加了约9个百分点;16~18岁高中生的近视率则有近八成,比2005年增加了3.18个百分点。

对这样的数据,一位教育局干部一点都不感到意外:“即便每天都锻炼,回到家中就钻到书桌前,死盯着电脑,周末继续补课,面对的依旧是电脑,近视率还会上升!”

电脑勾走了孩子的眼睛,电脑椅则黏住了孩子的屁股。走进任何一家网吧,几乎都能看到衣衫不整、神情颓废的青少年,全神贯注地盯着一闪一闪的电脑屏幕。新闻中,隔三差五就会有青少年在网吧因体力不支而晕倒、甚至猝死的事件。

体质下降的一个明显反映,就是“征兵难”。长期从事军务动员工作的某军分区工作人员的调查表明,从各地近3年来的兵役登记情况看,报名参军的应征青年中,独生子女占了约一半,有的地区比例更高。相对而言,独生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从小吃苦受累少,自理能力较差,家长也不是很放心。

比起适龄青少年不想当兵的主观意愿来,更严峻的问题是,当前征兵对象的体质并不能使人“放心”。每年征兵时,因体质不合格的淘汰率在逐年增加,医院的近视手术则异常火爆。甚至有专家无奈地建议,从当今初中生以上视力越来越差的实际出发,体检标准可否增加弹性,朝“有利于提高新兵文化素质”的方向放宽。

64岁的浙江省台州医院医生戴建国已经参与了30年的征兵体检,在他的笔记中,30年来,参加征兵体检的适龄青年身体素质逐年下降,视力很少有5.0以上的,体重普遍超标,肥胖和脂肪肝等疾病已经开始出现,18岁的男青年跑3公里,有的都会累得晕倒。

多年前,被称作“中国戒网瘾第一人”的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陶宏开就曾在多个城市进行调查后,公开表示支持取缔网吧。在他看来,电脑伤害的不只是孩子的身体,也包括他们的智力乃至心理,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刚打完游戏的学生,在课堂上总是陷入“精神游离散漫”的状态。

曾有媒体这样描写网瘾少年待在网吧中的细节:16岁少年李某整个蜷缩在黑暗、浑浊的网吧深处,一张宽大的靠椅让他瘦小的身体完全淹没进去,他很少动弹,除非因为一次漂亮的反击激动地挺一挺身体。

中国作为网民数量第一的国家,还没有成为最先进的电脑、网络科技大国,却率先成为了世界第一的游戏大国和网瘾大国。中国孩子对体育的热爱,也似乎只停留在电视机和电脑屏幕前,他们一边熬着夜,津津有味地看着NBA联赛、足球联赛,实时关注着网络上不断刷新的赛况和比分,却不愿离开座位,迈开双腿,走上运动场。

独生子女之忧:

越来越多的“不敢练”和孤僻的性格

似乎整个社会都在纵容这一代独生子女的“宅”。

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与对分数的重视相对的,都是对体育锻炼的漠视。

教育投入在增加,体育的空间却在被持续挤压中。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名体育教师向记者抱怨,体育老师既是超人,又是学校最不重要的人。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样样都要会,还要现学现教太极拳、跆拳道、民族舞、瑜伽,甚至要帮学校编课间操。课多的体育老师一周要上20多节课,还得带课间操、冬季长跑和课外活动。

师资有限,场地也有限,体育课的质量尚且不能保证,体育活动也随之流于形式。一个羽毛球场上,6个学生一起打,有的学生连球都碰不到,老师也分身乏术。

学校对体育缺乏应有的重视,家长则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名中学体育教师说,周末本来是学校篮球队训练的时间,但大多数家长以上辅导班为由,拒绝让孩子参加训练。在他看来,中国人普遍太过于急功近利了,对待孩子的教育也不例外。“因为考试分数是眼前利益,而学生体质的问题,要过十年、二十年才能显现出来。”

正是在家长和学校的博弈中,学生的校内体育锻炼就打了折扣,遑论课外的自发锻炼。

身为北京市海淀区体育学科带头人兼区体育教研员,北京大学附属小学总务主任白雪生是教投掷出身的。从教几十年的他,可以清晰地画出投掷球类变化的轨迹:最开始是垒球,由于个儿大、质量重,改为投沙包;沙包比较轻,容易砸到别的孩子脑袋上,又改成扔海绵包;最后改成如今扔的实心球。

“越练越轻,孩子的体质能不差吗?”在白雪生的印象里,十年前他教的学生,冬季长跑都能跑下来;现在的孩子坚持跑一半就能得到表扬了。十年前每周两节体育课,课间操15~25分钟;现在一二年级的小学生每周4节体育课,课间操则每天至少25分钟,“量上去了,质却没有提高。”白雪生不止一次地对记者表示担忧,小时候不敢跳“山羊”,长大了更不敢跳了。

为什么学校和体育老师都越来越放不开手脚?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家长与学校在校园体育安全隐患方面的冲突。

白雪生遇到过这样一个情况,体育老师在学生投掷实心球之前让学生做准备活动,一名学生并没有按照老师的指令来热身,在投掷过程中把腰闪了,且伤势不轻。这就很难判断责任是属校方还是学生自身。白雪生说,如果属于学校责任的安全事故,做起来已经是“保金钱容易,保名誉难”,而在那些难以判断责任方的安全事故面前,校方就更加被动。

因此,即便是有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这样一项由学校埋单的公益保险,并未改变体育老师“谨慎”的教学:该撤的铁饼还是得撤,上课从来不用的双杠则继续不用。

一名小学体育教师记得,曾有一个学生受伤,他给学生擦了一点碘酒消毒,没想到学生家长来学校大闹,说这样会给孩子的皮肤留下色素沉淀。从此以后,学校的医务室再也不敢帮学生处理伤口。

“孩子在体育运动时很容易出现受伤的情况,万一发生事故,学校真就吃不了兜着走了。”另一位中学教师如是说。他担心学校因此而干脆不开展体育活动,从而利用这段时间变相给孩子补习文化课。

因为怕出安全问题,学校的体育课从大球到小球“越练越轻”,课外时间则索性将孩子都关在教室里,不让出门,用讳疾忌医的方式来规避风险。甚至有校长说出了“宁可让学生坐死,也不让学生跑死”的惊人言论,对体育的漠视走向极端。

对于独生子女广受指摘的“自私”、“不懂事儿”的问题,似乎也能从体育中找到答案。

CBA名将刘力铭就曾在指点孩子打篮球时表示,篮球的精髓是团队精神,同样地,参加集体性的体育锻炼也能锻炼这种团队精神。刘力铭说,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受到家长的关爱很多,但却缺乏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通过篮球训练,孩子能和团队一起承受输赢来培养自己的责任感,提升自己的心理素质。

体育培养的不仅是团队精神,还有克服困难的意志和探索精神。两句俗语已经佐证了这一逻辑,一是胜败乃兵家常事,世上没有常胜将军,坚持就是胜利;另一句则是,体育就是没有硝烟的战争。

一位体育老师告诉记者,赛场上胜负难料,一切充满变数,因此,在他们眼中,体育比赛是最会诞生奇迹的,不到最后关头,绝不可以轻易放弃。

北京的一位中学生则感觉到,在运动中,自己不仅锻炼了身体,更锻炼了心理素质,从而能够正确地面对成败得失。“领先、落后,成功、失败,是体育的两对孪生子。我们不必为一时的成败而论英雄,不能太过专注于结果,过程更加重要。经得起风风雨雨的历练,经得起成败得失的考验,才会有一个稳健的心态。”他说。

在西方国家,家长常常鼓励孩子去拼搏、去流血、去面对失败,体育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大多数学生将体育视为生命中重要的一部分,在强健体魄的同时,也在感受快乐,锻炼意志。而反观中国父母,往往是孩子一受伤就心疼得大呼小叫,培养出害怕竞争、畏手畏脚的“食草男”,也就并不奇怪。

加长体育这块“最短的短板”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在不少学者看来,人力资源强国之“强”,不仅仅在于脑力,更在于足够支撑脑力的体力。身为心理学家的王登峰司长曾公开表示,体育锻炼对一个人的智力发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的智力在6~16岁之间的发展是最迅速的,而在这个期间,不参与体育活动,对于整个神经系统的发育则有着极大影响。

从学理上讲,人的聪明与体育也有着可论证的关系。前者通常与大脑的结构、机能有密切的关系,决定于大脑皮层细胞突起分枝的多少,神经细胞之间联系的复杂程度,以及信息冲动的传导速度。而不少的保健医生则认为,体育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大脑的结构与机能,并加速信息的传导。

换句话说,一份漂亮的体质健康测试单,对于一份全是优良的成绩单有着正向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未来要建立创新型社会,靠的不仅仅是只知道“锻炼”脑子的人才。尤其是要培养出富有组织和协调能力的领军人才,不仅需要智育,更需要体育的参与。

历史也曾给出过佐证。比如,清华大学培养出来的一些著名科学家,就多出自马约翰的一小时“强迫运动”。一百年前,马约翰来到清华园的前身“留美预备学校”,在他的督促下,刚入学时身高只有1.49米、体重不到50公斤的钱伟长成为了清华著名的中长跑运动员;在“五项测验”中,吴宓跳远只能跳到3米5,而3米65是及格线,因此被扣了半年,体育及格后才得以去美国留学,等等。

梁思成在晚年时回忆说,“我非常感谢马约翰。想当年如果没有一个好身体,怎么搞野外调查?在学校中单双杠和爬绳的训练,使我后来在测绘古建筑时,爬梁上柱攀登自如。”

事实上,马约翰的初衷很简单,“我怕学生出国受欺侮,被人说成中国人就是弱,就是‘东亚病夫’。”至今,清华大学还有42个以“马约翰杯”命名的体育比赛项目。上世纪五十年代时的清华大学校长蒋南翔又提出了一句著名的口号“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激励着一批科学家在投身科研的同时,强身健体。

半个世纪过后的今天,这句口号却仍未得到实质性的施行。

“我们现在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的人也总得像点样子,不能是‘东亚弱夫’吧?”王登峰认为,为实现2020年建成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体育是一块“最短的短板”。“要用8年时间把下降了将近30年的指标夺回来,我们压力非常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此拿出了17条硬梆梆的措施。其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要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

第8篇

一、主要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1、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据统计,20__年10月--20__年5月,全县共出生1777人,出生率为4.48‰,死亡率为4.40‰,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08‰;政策内出生1771人,政策生育率达到99.66%;全县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06.63:100,保持在正常值范围内;

2、以技术服务为主体的优质服务进展顺利。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和环孕情监测服务工作,村级开展率达到了100%,常住本地已婚育龄妇女年生殖健康服务到位率达到88%以上,其中农村常住本地的重点对象年环孕情监测到位率达到95%。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办证上报率达到96.66%,农村流出重点对象年孕环情监测服务到位率达到76.5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上报率达到97.99%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与生殖健康检查比例达到66.39%以上。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以贯彻落实《决定》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宏观调控体系

我们把学习宣传中央、省委《决定》和贯彻落实省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在完善措施、健全机制、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到了领导责任、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工作措施“四到位”。

1、认真落实《决定》和各级会议精神,确保政令畅通。一是在今年2月16日召开了全县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直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常务副乡镇,农村党组/!/织书记等300多人参加了会议,罗书记主持会议,刘县长就学习宣传省委《决定》精神,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作了重要讲话。二是4月上旬,县长刘晓华同志又亲自主持召开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题办公会,就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奖励政策兑现、人口出生性别比控制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题办公,切实解决了人口计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在5月7日的县“四大家”领导联席会议上,县委书记罗平烺就如何贯彻落实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再一次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四是县委、县政府出台了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并就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依法行政、技术服务、利益导向、资源共享等长效机制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各地都对人口计生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全面安排部署,制定了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措施,真正做到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责任落实。

2、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进一步完善了党政领导、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三线”考核制度,在考核内容设置上,党政线主要侧重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相关职能部门侧重领导、职责、工作“三落实”,计生部门则侧重基层基础工作、优质服务和生育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强化各级责任,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始终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7个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公开通报。为强化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县政府又和30多个成员单位签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计划生育单独考核、综合目标管理结账。

3、强化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有人管事。一是同意成立县级计划生育执

法大队,人员由计生局自主调节,只待编委会正式行文;二是配齐配强了乡镇行政工作和技术服务队伍,12个乡镇共配备了36名公务员专门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个独立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共有技术服务人员15人,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经费投入保障到位;三是充实村级工作人员。100%的村(居)都配备女计生妇女委员,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资达到村主职干部的70%以上,同时明确今年要求达到80%以上并纳入考核;配备组级信息员476人,并为县城所在地的茅坪镇3个社区各配备了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保证了人员、报酬、职责“三落实”。在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的同时,实行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员到上级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加强人口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人口计生干部管理和服务水平。4、强化财政经费投入,确保有钱办事。20__年,全县计划生育事业费按省定标准人均9.33元、计划生育转移支付经费按农业人口人均1.80元、农村奖扶经费按县级配套人均60元的标准全年共预算435.34万元,基本能保证人口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科学合理确定支出的基础上,实行县乡两级分级理财,经费管理改过去县局年终决算平衡为年初综合预算到各乡镇分级管理,严格实行“四挂钩一统筹”的兑现办法,即经费与项目挂钩、拨付与进度挂钩、结算与考核挂钩、单项工作与奖惩挂钩,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以强化部门职责为重点,加快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以强化各相关部门的主动配合意识,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1、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和“两非”专项整治工作。始终把人口出生性别比控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两非”管理工作制度》及规范化管理流程,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有章可循。今年又组织六个专班对乡镇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进行“两非”专项检查活动,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了b超登记、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管理制度,促进各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严把b超鉴定关、孕妇登记关、手术质量关、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关、终止妊娠审批关,坚持从源头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近几年来,全县没有一例“两非”现象发生,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值范围之内。

2、深入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不断改革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实现县乡联合、部门联动、干群互动、整体推进,收到了良好效果。一是开展阵地、新闻媒体宣传。为全县192个村(居)委会统一订购了人口文化墙报,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统一制订了16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展板和20块印制精美,内容丰富的宣传展布,在开展各项工作中进行广泛宣传;与县电视台、广播电台、三峡晚报、三峡商报联合,开辟专栏专版,制作专题片进行宣传;在各级党校和人口学校常年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并纳入主题班次的必修课程,以提高各级干部的计划生育国策意识。二是开展集中性宣传活动。4月27日,由县委宣传部、县人口计生局、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广电局等单位联合在县屈原高中举行了以“奉献爱心、点亮希望”为主题的“关爱女孩行动”资金发放和签名仪式,共向县一中、二中、屈原高中、青华职校的45名学生发放“关爱女孩”资金4.5万元,扩大了社会宣传的效果。三是开展宣传教育/协会项目。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和“三级联创”活动,在去年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协会项目的基础上,今年第一批又已批复和执行了7个项目,还将和邮政部门协作印发一批宣传品入户,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3、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一是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公示制、监督检查制;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明确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规范了办理《生育证》、《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项目的办理程序,使基层执法有章可循。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将现行人口政策,生育政策,法律责任,免费服务对象及标准,行政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公示,村级“七个不准”公示率达到了100%。几年来,全县人口计生部门没有一例违背“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禁止”的现象发生。二是加大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组织经常性工作专班,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专项行动,对违法生育对象及时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违法生育且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个别对象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截止到5月底,全县06、07两个年度应立案查处213人,已立案查处180人,应征

收社会抚养费105.08万元,累计已征收68.45万元,占应征总额的65.14%,08年度应征收19.6万元,已征2.5万元;今年来已和县法院配合开展了六次联合执法行动,其中实行司法行政拘留4人,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5.5万元。三是巩固“两清一治”成果,以城镇清理为重点,对20__年以来国家干部、党员申请二胎生育和违法生育的开展了专项清理活动;四是全面开展人口计生系统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了《人口计生系统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各个阶段的方案,做到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4、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是出台了《__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了流动人口定期清理制度。在城镇社区开展人口出生和基础信息清理清查工作,计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城区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理和登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免费,切实将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基本建立健全了无缝隙、无漏洞的城镇计生组织网络。二是在农村开展流出人口清理登记办证工作,与外出已婚流动人口签订一份管理服务合同,对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报告单的对象实行奖励,努力提高登记率、办证率和信息反馈率;三是经济商务、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配合,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的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法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了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系。四是公安、工商、房管、计生等部门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静制动”的工作机制,实行城镇流入人口抓社区、市场流入人口抓雇主、单位流入人口抓法人、房屋租赁人口抓房东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了法定代表责任制和社区居委会年度考评通报。五是免费为全县范围内的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和环孕情监测服务活动,在县城和各乡镇流动人口集中地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5、建立职能部门信息报送制度。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规范相关部门人口计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商、公安、民政等10个部门和单位在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中的职责,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及乡镇延伸单位全部按要求报送基础数据和信息交流,实现了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三)以生育文明建设为载体,以规范化管理为标准,全力推进机制建设。

1、开展生育文明建设。在开展生育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全力推进一关爱、二救助、三扶持、四到户、五登门、六项活动的“123456”的工作模式,抓好全方位的工作。“一关爱”即大力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完善关爱女孩行动专项资金募集、发放、管理的办法,营造关爱女孩行动的良好社会环境;“两救助”即进一步地巩固完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夭折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单亲家庭的困难救助机制,让计划生育家庭充分享受到党的政策温暖;“三扶持”即协调各级各部门对缺乏技术、信息、资金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实行一对一的结对帮扶,为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智力支持和物质帮扶;“四到户”即长效节育知情选择措施落实到户,孕情包保随防到户,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落实到户,生育文明示范户家庭授牌表彰到户;“五登门”即在婚前孕前要登门宣传免费婚检、优生检测的政策和意义,在婚后孕初要登门宣传优生检测、出生缺陷干预的程序和好处,在孕期要登门做好孕情包保责任制的落实和随访服务,在产后要登门传播婴儿科学喂养知识及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重要性,在育龄妇女流出务工前要登门介绍外出《婚育证明》办证程序及注意事项;“六大活动”即开展计生项目建设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生育文明示范村创建和村级规范化管理示范活动、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幸福家园计划推进活动、以计生普法宣传为重点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打造计生宣传品牌工程。按照“项目拉动、部门联动、示范带动、普法促动、服务推动、三级互动”的工作要求,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好、子女教育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关系好、勤劳致富好”为主要内容的“五星级生育文明示范户”评比表彰活动,今年将有60%的村达到生育文明建设的标准。

2、夯实村级基层基础工作。一是继续开展人口出生和育龄妇女“两清”工作,加强基础信息的收集与核对,严格执行“见小孩就登记”、小孩出生取证和季度随访制度,计生、公安、卫生三级汇审,出生对象“五证”见面等制度,努力提高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完整率;二是进一步规范各项帐卡建设。全县以《湖北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手册》、《育龄妇女信息卡》、《村级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等“一单一卡一手册”为主线,组级信息员台帐为辅助,做到了家底清、情况明;三是以村级例会为基础,以“五证”复印为补充,以月信息报告单为依据,以乡镇例会审核为重点,以wis系统生成的工作任务为指南,以村工作手册规范填写为核心,着力抓好基础信息统计上报和村级反馈任务单落实填写工作,确保例会审核不漏人、信息上报不漏项,乡镇录入不过夜,反馈任务落实不漏户,做到业务流程规范、结果真实可信。四是进一步规范基础档案管理,我们对村级6类归档、14类备查资料和乡镇11类归档资料进行了全面规范,做到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规范统一。

3、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以提高育龄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着力实施“三大工程”,广泛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一是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全面落实。今年来,全县有52955名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免费的生殖健康服务,有26660名常住本地重点对象接受了环孕情监测服务,有3013人次对象享受了“四术”免费服务。二是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进展情况良好。已完成三个乡镇38个村的服务,有7670人次已婚育龄妇女享受了生殖健康服务,有5141人次接受了宫颈癌普查,有6652人次接受了乳腺疾病普查、有5315人次开展了环孕情监测服务,群众反响良好,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得到提高。三是完善和规范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为服务对象实施生殖健康服务执行“四签字制度”,对实行“四术”后的对象,按要求承担随访的工作任务,农村上年及当年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了62.74%。四是认真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普遍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程,大力提倡免费婚检,截止至3月底,全县共有28

24人参加免费婚检,查出有各种疾病的140人,其中建议暂缓结婚的36人,免费婚检率达到98%以上。五是认真抓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国债资金改造项目,努力发挥标准化建设在全县的示范作用,目前县计生服务中心的国债项目已进入内部装修,周坪乡中心站正在开展征地工作。4、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县已基本建立起了从农村奖扶到企业退休职工奖励、从独生子女伤残救助到关爱贫困女孩扶助、从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到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从后遗症治疗到长效节育奖励奖励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一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工作经村、乡镇、县三级调查、三级公示、三级审核,共确认20__年度新增对象395人、上年度退出对象45人,20__年度奖扶金应发放确认的对象为2058人;二是全面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出台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经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并经县人口计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会审,确认20__年度符合条件对象368人,目前享受对象第一年人均1500元的资金发放工作已全面启动。三是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政策落实兑现已从去年全面启动,20__年全县又将有535个家庭享受53.5万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四是开展了关爱贫困女孩资金发放工作。今年向45名学生发放“关爱女孩”资金4.5万元。五是积极探索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伤残夭折救助政策。今年将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规范确认程序,提高救助标准,确保与全省接轨。六是为应对老年化和解除育龄群众在施术中后顾之忧的问题,继续开展了计划生育“四术”安康团体保险和村计生妇女委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截止4月底,已各种计划生育保费达48多万元。

5、完善规范化建设长效工作机制。我们选择了茅坪镇的建东、花果园、杨贵店三个村作为试点,积极探索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基础阵地建设、计生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体系、工作运行机制、基础信息资料)、生殖健康服务个性化、流动人口管理人性化、配套政策多元化、依法行政法制化的长效工作机制,再按照试点引路、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由各个乡镇在抓好本级三个示范点的基础上,使全县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村在今年达到8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9篇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计生委《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法》的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权限

第五条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

第七条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对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免征社会抚养费批准权;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八条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一孩生育证(卡)的审批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执法责任

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证明、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按照主管和协管的不同责任,分别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生育证的审批管理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核、报批,生育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二)对出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拟定处理、处罚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对其它处(科)提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正确率达98%以上。

(三)对出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机关和责任人拟订追究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防止违法大案发生。

(四)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保证落实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行政复议的正确率达90%以上。

(六)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第十二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完成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同级部门下达的责任指标,无恶性案件发生。

第十三条规划统计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对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合格率达98%以上。

(二)负责对计划外生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中统计瞒报、弄虚作假等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率达到90%以上。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联合执法。

(三)负责对市(市、区)直单位人员或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四)对辖区内属地管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处(科)执法职责:

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监察处(室)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二)负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防止计划生育违纪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二)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审查,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申请生育二胎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三)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调查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违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证审批核发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程序、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二十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实行“七公开”,即法定职责范围公开、生育政策公开、奖励与优惠规定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开、来信来访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公开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跟踪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二孩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对计划生育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和跟踪督查,限期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报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侵害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过错性质和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等,对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责任人,特别是对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者恶性事故、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并执行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党政分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年度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生育审批、二胎社会抚养费及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法处(科)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凡未报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坚持对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纠正,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责任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议。通过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执法机关的评议、社会各界特邀监督员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等多种评议形式,全面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评议的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之中,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每年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对出现因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因计划生育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应当核发生育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而不予核发或者出具的;

(四)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押、强制学习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和名誉权的;

(三)破坏公民房屋、庄稼等财产或者违法将公民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的;

(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收取押金等乱收费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

(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和他人财物的;

(二)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三)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或者其他财物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当的;

第10篇

一、我县贯彻执行《条例》基本情况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条例》宣传到位。

通过这次检查感到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阵地宣传。充分发挥县委党校、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作用,先后举办各类培训16次,组织研讨8次,培训人员达上万人次。二是借助媒体宣传。每逢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等计划生育重要节日,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三是利用载体宣传。在全县各村屯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450块;涂刷宣传标语400余幅;出动宣传车100 余台次;成立计划生育文艺宣传队,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百余次;印发宣传资料10万多份,宣传品入户率达98%以上。四是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多渠道扩大宣传成果。计生局与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0余次。五是实施入户宣传。及时对早婚、计划生育管理重点对象入户面对面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意识明显增强。为我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管理,规范生育行为。一方面,严格执行生育证审批制度和持证生育制度,另一方面对采取避孕措施失效和拒绝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动员落实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对拒绝落实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二是严格把关,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程序,依法确定奖励资格,并在村组进行公示,做到该奖的一个不漏,不该奖的一个不奖。三是健全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为流动人口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200余件,做到了与常住人口在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宣传教育、药具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一样对待。四是集中整治,严格控制性别比升高。深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重点对医疗机构、计生站、药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健全完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建立b超使用准入制度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书、医务人员承诺书签定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有效地控制了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三)关注民生,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一是认真兑现各项奖励政策。20__年—20__年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1万余人、城镇无职业单亲和残疾家庭1600余人,累计兑现奖励资金246.8万元;兑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27人,兑现奖扶资金19.62万元;兑现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补助12人,发放补助金0.96万元。20__年各项奖励扶助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年底前可全部兑现。二是帮助贫困计生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和双女户摆脱贫困。先后帮助12户发展大鹅养殖、狐貉养殖、北药种植等特色产业,协调贷款40万元。

(四)加大投放,不断夯实基础建设

目前,我县8个乡镇中计划生育服务站已完成新建1个,改建1个,合计350平方米;全县82个村级服务室已有25个村服务室达到标准化,村级服务室标准化率达到30.5%。今年,县站改扩建和外乡镇4个服务站新建设项目已获省、市相关部门批复,即将开工

建设,年底即可全部竣工,届时,全县乡镇服务站达标率将跨入全市先进行列。同时,也注重强化县、乡服务室硬件设施建设。20__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100余万元。为县服务站购置可视人流机一台,手推车式b超一台,计划生育服务车一台;为乡镇服务站购置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b超、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电脑等设备20余台套。而且又更新微机5台,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奠定了基础。二、存在问题

一是我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还未形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抓落实的紧密性、主动性还不够。目前达到低生育水平主要是依靠行政制约措施来实现,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单凭计生部门宣传还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多数站室技术力量比较薄弱,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村级服务室建设标准低,服务环境差,个别村目前还没有专用服务室,还不能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四是个别计生干部素质能力有待于进步提高。

五是县乡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速度较慢,不能更好、更快地发挥作用。

三、针对以上问题,对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县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准,逐步建立稳定低生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各部门抓计划生育主动生、协调性、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坚持保持低生育水准。

二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保健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病治病,没病预防。所以我们必须加强计生人员技术能力,以此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必须加快乡镇服务站及村级服务室的建设速度,改善其服务环境,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11篇

从2007年开始,教育部要求各省上报每年的体质健康监测数据,然而,每年的上报率都不足50%。与反映学习情况的成绩单相比,反映体质状况的体质测试单,却像体检报告一般成了很“私密”的数据。换句话说,当下中国青少年的体质情况究竟如何,还没有人能说得清楚。

相应地,社会上能看得见的是,一则则有关大学生因长跑而猝死、因军训而站不住、因操场上开大会而晕倒的新闻,以及那些高校迫于舆论压力而取消运动会赛场上长跑项目的决定……

在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的期待中,要想达到2020年建成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最迟到2015年前后,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就应出现“止跌回升”的拐点。他的底气来自于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力度前所未有的部署: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其隐含的时间表,也指向了2015年,就是要用三年的超常努力,来逐步扭转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25年下滑的势头。

网吧误国:民族复兴能靠宅男宅女吗?

从孩子娱乐方式的变化,就可以看出乔治·威尔斯的预言与现实趋势惊人的一致。

在城市里,陪伴孩子们的早已不是毛绒玩具和铁皮青蛙,而是电脑、手机、iPad等“电子保姆”;在农村,孩子漫山遍野玩耍的场景也是上个世纪的旧事,取而代之的是学校周边爆满的网吧。在中小学,眼镜越来越早地爬上了孩子的鼻梁;在大学,校园里经常是静悄悄的,一个宿舍的同学不说话,也不一起活动,而是坐在各自的桌前,用QQ、微博、人人网进行交流。

教育部2011年的《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在继续上升,并出现低龄化倾向,7~12岁的小学生近视率有四成,13~15岁的初中生近视率近七成,两个数据均比2005年增加了约9个百分点;16~18岁高中生的近视率则有近八成,比2005年增加了3.18个百分点。

对这样的数据,一位教育局干部一点都不感到意外:“即便每天都锻炼,回到家中就钻到书桌前,死盯着电脑,周末继续补课,面对的依旧是电脑,近视率还会上升!”

电脑勾走了孩子的眼睛,电脑椅则黏住了孩子的屁股。走进任何一家网吧,几乎都能看到衣衫不整、神情颓废的青少年,全神贯注地盯着一闪一闪的电脑屏幕。新闻中,隔三差五就会有青少年在网吧因体力不支而晕倒甚至猝死的事件。

体质下降的一个明显反映,就是“征兵难”。长期从事军务动员工作的某军分区工作人员的调查表明,从各地近3年来的兵役登记情况看,报名参军的应征青年中,独生子女占了约一半,有的地区比例更高。相对而言,独生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从小吃苦受累少,自理能力较差,家长也不是很放心。

比起适龄青少年不想当兵的主观意愿来,更严峻的问题是,当前征兵对象的体质并不能使人“放心”。每年征兵时,因体质不合格的淘汰率在逐年增加,医院的近视手术则异常火爆。甚至有专家无奈地建议,从当今初中生以上视力越来越差的实际出发,体检标准可否增加弹性,朝“有利于提高新兵文化素质”的方向放宽。

中国作为网民数量第一的国家,还没有成为最先进的电脑、网络科技大国,却率先成为了世界第一的游戏大国和网瘾大国。中国孩子对体育的热爱,也似乎只停留在电视机和电脑屏幕前,他们一边熬着夜,津津有味地看着NBA联赛、足球联赛,实时关注着网络上不断刷新的赛况和比分,却不愿离开座位,迈开双腿,走上运动场。

独生子女之忧:越来越多的“不敢练”和孤僻的性格

似乎整个社会都在纵容这一代独生子女的“宅”。

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与对分数的重视相对的,都是对体育锻炼的漠视。

教育投入在增加,体育的空间却在被持续挤压中。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名体育教师向记者抱怨,体育老师既是超人,又是学校最不重要的人。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样样都要会,还要现学现教太极拳、跆拳道、民族舞、瑜伽,甚至要帮学校编课间操。课多的体育老师一周要上20多节课,还得带课间操、冬季长跑和课外活动。

师资有限,场地也有限,体育课的质量尚且不能保证,体育活动也随之流于形式。一个羽毛球场上,6个学生一起打,有的学生连球都碰不到,老师也分身乏术。

学校对体育缺乏应有的重视,家长则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名中学体育教师说,周末本来是学校篮球队训练的时间,但大多数家长以上辅导班为由,拒绝让孩子参加训练。在他看来,中国人普遍太过于急功近利了,对待孩子的教育也不例外。“因为考试分数是眼前利益,而学生体质的问题,要过十年、二十年才能显现出来。”

正是在家长和学校的博弈中,学生的校内体育锻炼就打了折扣,遑论课外的自发锻炼。

身为北京市海淀区体育学科带头人兼区体育教研员,北京大学附属小学总务主任白雪生是教投掷出身的。从教几十年的他,可以清晰地画出投掷球类变化的轨迹:最开始是垒球,由于个儿大、质量重,改为投沙包;沙包比较轻,容易砸到别的孩子脑袋上,又改成扔海绵包;最后改成如今扔的实心球。

“越练越轻,孩子的体质能不差吗?”在白雪生的印象里,十年前他教的学生,冬季长跑都能跑下来;现在的孩子坚持跑一半就能得到表扬了。十年前每周两节体育课,课间操15~25分钟;现在一二年级的小学生每周4节体育课,课间操则每天至少25分钟,“量上去了,质却没有提高。”白雪生不止一次地对记者表示担忧,小时候不敢跳“山羊”,长大了更不敢跳了。

为什么学校和体育老师都越来越放不开手脚?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家长与学校在校园体育安全隐患方面的冲突。

白雪生遇到过这样一个情况:体育老师在学生投掷实心球之前让学生做准备活动,一名学生并没有按照老师的指令来热身,在投掷过程中把腰闪了,且伤势不轻。这就很难判断责任是属校方还是学生自身。白雪生说,如果属于学校责任的安全事故,做起来已经是“保金钱容易,保名誉难”,而在那些难以判断责任方的安全事故面前,校方就更加被动。

因此,即便是有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这样一项由学校埋单的公益保险,也并未改变体育老师“谨慎”的教学:该撤的铁饼还是得撤,上课从来不用的双杠则继续不用。

一名小学体育教师记得,曾有一个学生受伤,他给学生擦了一点碘酒消毒,没想到学生家长来学校大闹,说这样会给孩子的皮肤留下色素沉淀。从此以后,学校的医务室再也不敢帮学生处理伤口。

“孩子在体育运动时很容易出现受伤的情况,万一发生事故,学校真就吃不了兜着走了。”另一位中学教师如是说。他担心学校因此而干脆不开展体育活动,从而利用这段时间变相给孩子补习文化课。

因为怕出安全问题,学校的体育课从大球到小球“越练越轻”,课外时间则索性将孩子都关在教室里,不让出门,用讳疾忌医的方式来规避风险。甚至有校长说出了“宁可让学生坐死,也不让学生跑死”的惊人言论,对体育的漠视走向极端。

加长体育这块“最短的短板”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在不少学者看来,人力资源强国之“强”,不仅仅在于脑力,更在于足够支撑脑力的体力。身为心理学家的王登峰司长曾公开表示,体育锻炼对一个人的智力发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的智力在6~16岁之间的发展是最迅速的,而在此期间,不参与体育活动,对于整个神经系统的发育则有着极大影响。

从学理上讲,人的聪明与体育也有着可论证的关系。前者通常与大脑的结构、机能有密切的关系,决定于大脑皮层细胞突起分枝的多少,神经细胞之间联系的复杂程度,以及信息冲动的传导速度。而不少的保健医生则认为,体育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大脑的结构与机能,并加速信息的传导。

换句话说,一份漂亮的体质健康测试单,对于一份全是优良的成绩单有着正向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未来要建立创新型社会,靠的不仅仅是只知道“锻炼”脑子的人才。尤其是要培养出富有组织和协调能力的领军人才,不仅需要智育,更需要体育的参与。

历史也曾给出过佐证。比如,清华大学培养出来的一些著名科学家,就多出自马约翰的一小时“强迫运动”。一百年前,马约翰来到清华园的前身“留美预备学校”,在他的督促下,刚入学时身高只有1.49米、体重不到50公斤的钱伟长成为了清华著名的中长跑运动员;在“五项测验”中,吴宓跳远只能跳到3米5,而3米65是及格线,因此被扣了半年,体育及格后才得以去美国留学,等等。

梁思成在晚年时回忆说,“我非常感谢马约翰。想当年如果没有一个好身体,怎么搞野外调查?在学校中单双杠和爬绳的训练,使我后来在测绘古建筑时,爬梁上柱攀登自如。”

事实上,马约翰的初衷很简单,“我怕学生出国受欺侮,被人说成中国人就是弱,就是‘东亚病夫’。”至今,清华大学还有42个以“马约翰杯”命名的体育比赛项目。上世纪五十年代时的清华大学校长蒋南翔又提出了一句著名的口号“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激励着一批科学家在投身科研的同时,强身健体。

半个世纪过后的今天,这句口号却仍未得到实质性的施行。

“我们现在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的人也总得像点样子,不能是‘东亚弱夫’吧?”王登峰认为,为实现2020年建成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体育是一块“最短的短板”。“要用8年时间把下降了将近30年的指标夺回来,我们压力非常大。”

第1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全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切实做好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水平。多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鉴定诊断标准把握不严格、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全市人口和计生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事业心,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清理核查工作

(一)清查内容和重点

市政府确定,从10月10日开始至11月10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对20*年以来审批的病残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清查。清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冒名顶替病残儿现象,是否有出具假医学鉴定材料行为;审批的病残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申报、初审、复审程序是否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在申报、初审、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之风等。清点是城镇和公职家庭,特别是具有多个病残儿的部门和单位。

(二)实施步骤

1.宣传教育阶段。凡20*年以来被批准有病残儿的单位,要认真做好病残儿家庭的思想教育工作,讲明政策,分析利害,积极协助搞好病残儿清理清查工作。2.调查阶段。农村乡镇、村民委员会,城区办事处、社区,各部门、单位,要对20*年以来的病残儿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澄清病残儿真伪,弄清事实,并按调查内容由乡镇(办事处)逐一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3.审查和处理阶段。各县区要成立清查小组,清查小组根据工作要求,吸收热爱计生工作、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有关专业医务技术人员参加。清查小组根据20*年以来的申报、初审、鉴定材料及乡镇(办事处)调查报告,逐一进行审核和分析。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按程序收回二胎生育证,已怀孕的劝其流产;对于不服审查处理意见的家庭,可进行复议或复查,或由市组织重新鉴定。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要主动自报,并主动缴回二胎生育证;主动进行流产手术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从轻处理。对申报和鉴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本次清理清查工作中思想认识到位、态度端正的,予以从轻处理;对不配合工作,掩盖事实,再次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市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及补充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一)严格申报程序

县区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辖区病残儿鉴定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并符合有关病残儿规定的家庭,可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子女情况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核实申报对象的病残史、家庭史及病残儿真伪,由单位计生工作人员带病残儿到医疗部门确诊病情,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之后,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人及其子女情况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区计生局。县区计生局成立初审小组,初审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把关和严格审核,初审合格后报市计生委进行复审。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逐级调查制。申报人所在的村、居、单位,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申报人进行社会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后,加盖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印章,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申报。乡镇(办事处)对申报的病残儿要逐个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报县区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病残儿父母为公职干部、职工的,要逐一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材料。初审前,要会同有关医务人员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之后按照程序进行县级病残儿初审。2.坚持公示制。对于申报的病残儿情况,坚持三级公示制。单位上报乡镇(办事处)前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县级初审后上报市级鉴定前在病残儿父母双方单位公示七天;市级鉴定结束在父母双方单位公示30天无异议后,方能办理有关证件。对三级公示情况,县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专门督导。3.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在病残儿申报工作中采取骗取、伪造、变造等手段索取病残儿鉴定证明及二胎生育证的个人,按照《*市违法生育当事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于提供不实诊断证明的医疗人员和在申报、初审、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市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负责人,按照《*市计划生育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对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重点管理,取消其各种评先获奖资格。

四、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难点,体现分类指导,强化创新创优,注重解决问题,切实推进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人口工作取得实效,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圆满完成我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

二、考核方法与步骤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抽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个别访谈、查看资料等方法进行。实地考察各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调查了解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入户抽查方法,填写《人口登记表》。

三、考核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考核目标。(100分)

(一)宣教工作(10分)

1、开展宣传活动。(5分)

社区开展经常性宣传和集中性宣传活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整治“两非”“生殖健康进家庭”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所有活动要有活动安排、活动记录和总结。(资料齐全得5分,少资料扣1分,无资料不得分)

2、业务培训。(5分)

对社区计生专干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有培训记录和内容),社区计生专干对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记录齐全得2分,少记录扣1分,无记录不得分)

3、宣传报道。按时交送活动宣传信息。(上报5篇以上得1分,无则不得分)

4、宣传品发放。完成计生宣传品发放。(发放完成得1分);

5、发放育龄妇女阳光卡达80%以上。(达标得1分,不达标不得分)

(二)政策法规工作。(5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七不准”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标准征收,行政执法制度健全,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告知制度全面落实,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对象告知面达95%以上,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对象告知面达100%,台帐建立完善,文件规范整洁报表及时无差错。(签订合同得1分,无则不得分)

2、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及有关规定落实工作。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确认准确、工作规范、档案完整、政策知晓率、达100%,调查登记、评议公示、上报按时准确和兑现工作。(资料齐全得2分,无则不得分)

3、生育审核及材料上报工作。一是及时审核申报材料、现场核实,上报审批材料与个案实际无差错,二是上年审批文件及印证材料归档、立卷,当年审批材料留存规范。(资料齐全的1分,无则不得分

4、协会工作。一是组织本辖区开展元旦春节、母亲节、世界人口日以及人口计生系统重大宣传服务咨询活动有信息,并及时上报,社区要有活动的方案、总结。二是计生协会社区制度健全,活动有记录,会员有名册,相关资料规范完善,有“会员之家”。(资料齐全的1分,无则不得分)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10分)

1、机构建立。建立建立流动人口机构,社区成立流动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资料齐全得3分,无则不得分)

2、登记率。开展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登记率达100%,协查通报率、函复率、发证率、验证率达90%。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100%,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90%以上。(达标得7分,无则得不得)

(四)药具管理。(5分)

1、领导机构建设。一是把药具工作纳入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二是切实解决药具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药具人员按要求配备。(资料齐全得2分,无则不得分)

2、规范化管理。一是数据管理。科学编制本辖区年度药具需求计划、分配计划;统计报表内计划。二是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持证上岗;药具库存合理、帐物相符、批号管理。(资料齐全得3分,无则不得分)

(五)统计工作。(10分)

每月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各项统计数据,无错报、漏报和瞒报,按时进行情况反馈,做好数据分析。

1、统计台帐建设、例会工作。认真落实统计工作制度,各级帐、卡、册完整规范。人口计生信息做到帐机相符、帐实相符,准确率达98%以上。(达标得5分,无则不得分)

2、信息建设。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更新率、准确率、应用率达到95%以上。各项统计报表数据上报及时率100%。(达标得5分,无则不得分)

(六)入户抽查。(60分)

每个社区样本点随即抽查对象50-60户,对初婚、生育、节育、死亡等相关信息内容与街道WIS系统进行核对。

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五、考核时间

年8月23日(星期二)上午和政社区,下午庄社区;

第14篇

为切实做好我乡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危房改造自2011年列为省民生工程。根据休政办【201175号《关于印发休宁县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逐步消除农村危房,提高农村基本住房的安全性,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完成县下发我乡2011年农村贫困群众30户危房改造任务。各村根据乡下达的任务分配计划,合理安排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改造方式的选择,尊重群众的意愿,均由群众自主决定。乡镇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质量安全的房屋。

二是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2011年我乡危房改造采取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选择安置方式,优先安排五保户、特困户和计生困难独双女户。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引导危房改造对象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

四是坚持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对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的合力。

五是坚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乡所有农户,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三、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综合补助6000元,省级每户综合补助20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为确保顺利实施好我乡的危房改造工作任务,乡政府研究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程兆琦任组长,乡人大主席王森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户均6000元,省级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户均2000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明确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各村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要统筹协调道路、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村房屋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方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引导农户先建40至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

(四)、实行政策倾斜

各村申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要优先安排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家庭、计生困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五)、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危改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危改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在此基础土,建立健全危改户纸质档案表信急化录入制度,确保危改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2011年10月5日至10月15日)。

乡村干部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2011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

将县下达给我乡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各村。

(三)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3日至11月30日)。

计划任务下达后,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各村要摸清需新建、维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和改造方式。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10月18日前完成,10月23日前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第15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以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为主线,以提高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全力维护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效率高、服务优的行政执法队伍,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切实增强,执法方式不断改进,执法形象明显提升,执法效能显著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建立有利于提升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水平的长效机制,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活动步骤

“提升年”活动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4年2月结束。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下旬)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提升年”活动实施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全面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引导全体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正确认识,积极参与,有效推进。

(二)能力提升阶段(5月至12月上旬)

各地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提升年”活动的具体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提升年”活动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市人口计生委将结合全省“十二五”依法行政工作中期评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优秀案卷评比、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工作,对各地“提升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2月)

各地对本地区“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各辖市、区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对在“提升年”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镇(街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执法行为,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准确理解和适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和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政策规定是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行政执法水平提升的基础和关键。各地要加强学习,认真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保证具体执法中各实体性条款适用不出错、不走样。坚持具体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请示报告答复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修订和完善《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2、规范执行和使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以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行使作为重点内容,严格按照省、市统一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步骤、方法和期限开展执法。规范使用执法文书,规范管理执法卷宗。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案卷评查,积极探索深入基层现场指导、现场评查,将书面评查与网络检查相结合、与走访行政相对人相结合,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和水平。今年,市人口计生委、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当年执法案卷的10%、40%,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适用和程序正确率应达到100%。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工作,提升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水平。

3、推进合理行政和文明执法方式。认真落实市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大力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审批(登记)事项、企业不履行奖励政策等行为,通过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事项走(回)访等方式,全面推行柔性执法、文明执法,杜绝行政侵权行为,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类的投诉举报数量较去年下降20%以上。运用说理式执法、行政指导等方式,充分告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使,提升执法的正面导向和效果。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群众隐私权的保护,规范计划生育村(居)务和政(事)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坚决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纠正自由裁量运用不当显失公正行为。今年起,市人口计生将各地推行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纳入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50%以上的地区应使用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

4、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调解制度》和市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规范和推行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特别针对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管理以及其他人口计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的研究和指导,逐步实现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今年,各辖市、区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5、推进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再生育审批、公民证件一站式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报系统,实现与“三合一”平台的对接;加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中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建立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实现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兑现等数据的便民查询和实时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全力推进“市出生人口生育属性动态监测系统”,大力实施未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对象核查工作,切实加强违法生育的查处。

(二)维护群众权益,在深化便民维权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落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为群众办证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网上办事等便民维权措施,重点解决流动人口办证、“双独”家庭申请再生育审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等难点问题。群众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投诉举报明显下降。

7、创新和拓展计划生育办事形式。探索推行在计划生育有关事项办理中的近亲属委托办理、村级办理、主动上门办理和告知预约办理等形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推行网上办理,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人口计生综合信息平台等,进一步扩大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咨询、求助等服务事项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8、强化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世代服务”体系中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全市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和群众维权窗口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管理,保证热线专线专用、线路畅通,加大热线接听情况的监督和通报。及时完善热线语音服务内容。深化诚信计生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促进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的巩固和加强,推动行政执法整体水平的提高。

9、全面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规定。加大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的兑现力度,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的落实。完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长效发放机制,逐步兑现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研究落实注销、破产、困难等特殊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兑现办法,加强税务代征工作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落实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政策,实现计划生育家庭老年奖扶政策全人群的覆盖;出台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养老帮扶政策,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等特殊人群的切身利益。

(三)强化教育培训,在加强队伍建设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10、提升法制宣传实效。推进人口计生“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以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学法、培训等各项制度,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管理服务的能力。开展各类形式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答题和竞赛活动,增强全社会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知晓度,增强群众依法生育、依法维权的意识,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局面,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法制环境。

11、提升队伍培训成效。加强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办案评查、以案说法、能力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技术服务人员依法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特别加强对“窗口”服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12、严格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但仍在从事执法工作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和服务。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尊重群众知情选择权,保障群众依法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坚决杜绝违反群众意愿强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其他技术服务的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提升年”活动是人口计生部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推进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上新水平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克服当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中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平衡、能力跟不上、执行不坚决等问题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树立形象,提升效能,服务群众,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提升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层层抓好落实。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牵头,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职责分解和责任追究,确保时间、任务、效果的落实。对“提升年”活动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流于形式,甚至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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