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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1.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为形成审计意见所需要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从数量上说,考虑到审计证据取得的经济性,审计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审计人员通常把需要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的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在审计时,审计人员不能获得最为理想的审计证据时,可考虑通过其他的途径或采用其他的审计证据来替代。
2.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由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决定的,不同的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被认为较容易出现舞弊的被审计单位,审计证据的数量一般要求较多。譬如,在对某财务公司的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对薄弱,经营业务风险也很大(涉及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高风险经营业务),财务人员会计素质较低,审计人员还了解到以前年度该公司受到过当地人民银行及税务机关的处罚,报表反映连续三年略有盈利。通过上述信息,可以看出:该公司内部控制不够健全,同时又经营高风险的投资业务,因此审计风险就相对较大,就必须搜集更详细、更多、更有力的审计证据;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低,在账务处理方面可能存在错误,就需要审计人员对会计账务处理多加关注;由于该公司受到过金融、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该单位可能存在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舞弊现象可能很严重,可能说明了该公司经营层的可信赖程度较低,不够诚信,所以必然要求采用充分的审计证据。
3.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建立在审计证据的整理与分析的基础上。审计证据的整理、运用是连接审计证据的纽带。由于审计项目是由不同的审计人员来执行,从而会得出各自分散的、独立的审计证据。而最终形成审计结论和发表审计意见时,必须把不同人员搜集来的审计证据有机的串联起来,以便对整体审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这种串联必须借助于审计证据的分析整理。可以说,审计证据的整理与分析也就是审计证据的取舍过程。一般来讲,审计证据的取舍可从金额和性质量方面来考虑:从量的方面来说,对于达到重要性水平余额的项目,它一般会对审计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作为重要的审计证据来考虑;从性质来看,有些单笔金额小于会计报表项目或账户的重要性水平,但是性质主要,譬如涉及到贪污、舞弊等违法行为,影响评价指标临界点波动趋势等等,也应当作为重要的审计证据来采用。审计证据的搜集、整理与分析同审计人员的职业能力密切相关,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往往在蛛丝马迹中找出十分重要的证据,在复杂的经营活动中找出舞弊证据的突破口,从一般审计人员往往忽略的或被舍弃的审计证据中得出有价值的审计证据,从而为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提供过硬的证据基础。然而,这种职业能力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而形成的。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1.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性程度越高,则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就越少;反之,就要相应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
【摘要】本文结合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与传统审计模式的主要区别,指出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应将审计证据作为审计失败的主要判断标准,以审计过程为辅助判断标准,并且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评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组织结构及其经营活动方式日益复杂、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影响日益加深、会计准则要求的判断和估计日益增加,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财务舞弊的动机日益增强。为了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需要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调整审计方法,风险导向审计应运而生。2006年2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被纳入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在新的审计模式下,如何判断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过程失败论与结果失败论
在独立审计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鉴定,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过程失败论,认为审计失败的判定标准是审计过程的规范性。即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而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那么就认为发生审计失败。二是结果失败论,认为审计失败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审计的结果。即无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只要最后对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会计报表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没有查出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和漏报),那么就认为是审计失败。
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与传统审计模式的区别
随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已取代了传统的账项导向审计及内部控制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之所以能取代这两种传统的审计模式必有其先进之处,较之两者有显著的区别。
风险导向审计是一种理论驱动型的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二者综合评估即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合预期的审计风险水平,来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审计程序、分配审计资源。其最显著的特点是: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整个审计过程,不仅有效控制了审计风险,而且合理分配了审计资源。
账项导向审计及内部控制导向审计统称为程序驱动审计,明显的缺陷是资源分配上缺乏理论指导,导致有限的审计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高风险领域资源分配不足,而低风险领域资源分配过多,影响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尽管内部控制理论对审计取证模式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对建立在内部控制测试基础上的抽样结论正确性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内部控制导向审计的理论假设是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减少舞弊机会,反之,舞弊的机会就增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降低。依据该假设,审计实质性测试是以内部控制测试评价为基础,重点对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的相关业务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实质性测试。但是,该假设很可能由于内部控制本身的局限性及管理层极有可能逾越内部控制而不成立。
三、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失败的判断标准
1.以审计证据为主要判断标准。
(1)从审计业务的性质分析。审计属于鉴证业务,而审计证据在鉴证业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审计证据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是否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判断的依据。审计凭证据“说话”,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得出审计结论、支撑审计意见的基础。那么,对审计失败的判断也不能脱离审计证据进行。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笔者认为,审计失败概念的界定应是:注册会计师收集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其得出的审计结论。所以,审计失败的判断也应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为主要标准,如果收集的审计证据不能合理排除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失实的嫌疑,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就可以认为审计没有到位,注册会计师就应对信息使用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2)从审计证据本身的性质分析。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注册会计师将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审计证据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因而,审计证据以审计工作底稿为载体,具有客观性,并且各种信息一旦作为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以审计证据作为审计失败的主要判断标准,说服力强。
2.以审计过程为辅助判断标准。审计过程也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将审计过程作为判断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而将其全盘否定。审计工作是由人来完成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运用大量的职业判断,判断的准确程度受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经验及审计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与谨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审计过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它毕竟反映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过程,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抛开审计过程,而应以审计过程为辅进行审计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收集的审计证据不能合理排除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失实的嫌疑,
而对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就应对信息使用者的损失承担责任。那么具体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在以审计证据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可结合审计过程是否严格遵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是否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与谨慎,来确定注册会计师应就信息使用者的损失承担多大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还应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结果失败论认为,无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只要最后对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的财务报表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没有查出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和漏报),就认为是审计失败。该观点过于极端,该观点的提出没有正确理解鉴证业务中“保证”的概念,没有与“绝对保证”区分开。审计业务是“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并不提供绝对保证服务。“绝对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的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而“合理保证”是一个与积累必要证据相关的概念,它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对鉴证对象信息整体提出结论,提供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由于审计本身存在着局限性,作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若被审计单位存在隐蔽的高层舞弊,在注册会计师收集的审计证据充分、适当的情况下,没有查出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和漏报,就应酌情考虑,不应判断为审计失败。
对于依靠证据得出结论的审计工作来讲,对审计失败的判断离不开审计证据;而审计工作是由人来完成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表现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审计证据数量;重要性,审计风险,抽样风险,预计总体误差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在审计理论与实务中,诸多方面影响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也影响着审计证据的数量。本文利用图表形式,对审计证据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直观分析,旨在提高对审计证据数量影响因素的感性认识。
一、重要性对审计证据数量的影响
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即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判断和决策的错报程度就是重要性水平。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进行评估,以有助于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此可见,重要性水平影响收集审计证据的范围,从而影响审计证据的数量。
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也称为“可容忍错报”。它是在不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确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错报。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可以转化成可容忍错报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
在抽样审计中,可容忍错报与样本量即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反向变动关系:可容忍错报越大,样本量越小;可容忍错报越小,样本量越大。而样本量越小,审计证据越少;样本量越大,审计证据越多。因此,可得出推论:在计划审计阶段,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证据越少;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证据越多。这里所指的重要性水平是指重要性的数量特征,即20000元的重要性水平比10000元的错报重要性水平高。而为合理保证存货账户的错报或漏报不超过10000元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比为了合理保证该账户错报或漏报不超过20000元所需收集的审计证据要多。
二、审计风险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模型可以表述为: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该式表明,在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计划的、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当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检查风险=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
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从而设计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
这一关系式从表面看,解释的是审计风险与检查风险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却是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关系:在既定的、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前提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小,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未被审计师发现的可能性越低,审计范围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重大错报风险越小,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大,会计报表中错报未被审计师发现的可能性越高,审计范围越小,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少。也就是说,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同向变动关系:审计风险越高,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审计风险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少。
三、审计风险、重要性对审计证据的动态影响
(一)三者问的关系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之间成反向变动关系,由上述分析已知,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反向变动关系,审计风险与审计证据之间呈现同向变动关系。
(二)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对重要性的判断是否仍然合理,从而确定是否面临过高的审计
风险,审计证据的数量是否满足了充分性要求。
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接近计划阶段重要性水平,则意味着初始重要性水平确定适当,审计风险控制适当,审计证据数量适当。
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高的重要性水平,则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于初始重要性水平的估计过于保守,注册会计师执行了过多的审计程序,收集了超过充分性最低数量要求的审计证据,虽不影响审计效果,但影响了审计效率。
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例如初步评估的重要性水平为20000元,而再次评估的重要性水平为10000元,则意味着随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了解的深入,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各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做出了重新估计。此时注册会计师认为,10000元的错报就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而原来按照重要性水平为20000元所设计的审计程序没有收集10000元~20000元之间的错报。此时较低的重要性水平使得重大锚报风险水平提高,注册会计师实际面临的审计风险水平超过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增加。此时,根据初步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的审计程序将不再适用。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方法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从而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1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降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2通过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降低检查风险。
四、抽样风险与非抽样风险对审计证据数量的影响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结论和对总体项目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也就是样本不能够代表总体特征的可能性。例如抽样风险为10%,则意味着即使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对样本进行审计,其结论也不代表总体特征的可能性为10%。
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同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例如注册会计师选择的总体不适合审计目标,未能适当定义误差或错报,选择了不适于实现特定目标的审计程序,未能适当评价审计发现的情况等等原因所导致的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或控制失败。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采用适当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对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及实务的改进,将非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抽样风险与非抽样风险共同构成审计风险,即:抽样风险+非抽样风险=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若想要求样本代表总体特征的可能性越大,即抽样风险越小,则样本规模必然越大;样本规模越小,代表总体的可能性越小。即抽样风险越大。也就是说,抽样风险和审计证据数量之间呈现的是反向变动关系。
审计风险由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共同构成。非抽样风险不受审计方式的影响,不随样本规模而发生变化,无论注册会计师采用抽样审计还是非抽样审计,非抽样风险都客观存在。而抽样风险随着样本规模的增加而逐步减小。在非抽样风险一定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的抽样风险越低,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要求越低,样本规模通常越大,审计证据数量越多;而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的抽样风险越高,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要求越高,样本规模越小,审计证据数量越少。当样本规模等于总体时,即在N点处,也即详细审计时,抽样风险为零,审计风险全部由非抽样风险所构成。
五、预计总体误差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抽样审计中,预计总体误差即注册会计师预期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误差。其他条件既定的前提下,预计总体误差越大,可容忍误差也应当越大;预计总体误差越小,可容忍误差也应当越小。在既定的可容忍误差下,当预计总体误差增加时,所需的样本规模越大。也就是说,此时预计总体误差与审计证据数量之间成同向变动
六、总体变异性对审计证据数量的影响
总体变异性是指总体的某一特征(如金额)在各项目之间的差异程度。控制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样本规模时一般不考虑总体变异性。在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确定样本规模时要考虑特征的变异性。总体的变异性越低,通常样本规模越小;具有高度变异性的总体,样本规模越大。也就是说,在细节测试中,总体的变异性与审计证据数量成同向变动关系:总体各项目之间差异越显著,样本规模就越大;反之,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