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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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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履职报告

第1篇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了目标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对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协调和周密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精心组织、严格督察;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为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部署:提前制定了《关于印发〈20__年食品安全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__一体〔20__〕14号)文,明确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并要求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切实做到了有工作部署,有整治重点,确保了落实到位。

(三)纳入目标、落实责任:将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了目标管理。明确了区一体局有关科室、中心、大队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职权范围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协助有关科室、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各涉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等农资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并协助配合好区一体局有关中心和执法大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区一体化工作局对其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了各层次目标管理,做到了任务明确、确保了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二、切实加强了宣传、学习。

(一)结合上半年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了开展兽药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兽药等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并引导群众索取购买农资的票据,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采取在街口、场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_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使其能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上半年共开展集中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5次以上;共设立宣传咨询点5;悬挂宣传横幅5幅次;张贴宣传标语、挂图100余幅次;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展示宣传展板5块;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新颁布农业法律法规及与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兽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及识假辨假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兽药等农资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及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活动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实效。

三、突出整治重点,严格执法检查,强化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重点加强兽药经营秩序治理、兽药使用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等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一)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组织了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对现已未生产及新增生产、经营企业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名册》中进行了注明及补充。经调查全区我区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7个(全部为饲料生产企业),无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网点4个(其中2个兼营饲料)。经对全区范围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加强了对我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定此次兽药专项工作的监管重点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了对兽药经营秩序治理。

对照《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告,对“曾巴士兽药饲料经营部”等4个兽药(2个兼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网点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覆盖率达到了100%。一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等禁用兽药公告,对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兽药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经营禁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对照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清单》及20__年以来被通报的假劣兽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产品等假劣兽药),对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的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注射剂等兽药(渔药)品种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无证经营兽药、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假劣兽药、过期失效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本,加强了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整治,以规范了兽药标签及说明书标注行为。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标签成分不明、擅自修改兽药标签或说明书及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四是对照《兽药管理条例》,对非法改变兽药标准产品及拆零销售原料药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拆零销售原料药及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产品。五是对照《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切实加强了对非法兽药产品及进口兽药产品的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兽药产品及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三)加强了兽药使用管理。定期(每月1-2次)对动物养殖场(户)、兽医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开展了专项整治,检查覆盖率达到了50%以上。整治检查中未发现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假劣、过期失效、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兽药产品及人药兽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专项检查开展了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技术指导,要求其健全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提高养殖用药水平。同时,做好了专项整治检查记录。

(四)加强了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工作。

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重点对经营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用生物制品进行了专项整治。整治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及无质量标准的疫苗、走私进口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了违法案件查办力度。

(一)继续巩固、完善农业投入品打假举报、投诉网络建设。健全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闻报必动、有诉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的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并积极争取经费,做好投诉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农资打假工作的积极性。

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畜产品安全整治与振兴畜牧产业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把行业监管与企业自律结合起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法行为,维护畜产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确保全市畜产品质量和大人民群众食用畜禽动物产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顿,使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效能明显提高,畜产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食用畜产品切实得到保障。

三、整顿重点

(一)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顿。3月8日前,各地要对牲畜养殖场(户)开展“瘦肉精”重点抽测工作。对牲畜养殖场(户)抽检比例不得低于30%。一是认真开展养猪、禽等规模养殖场的清理整顿,严禁在养殖源头违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物质;坚持科学养殖,严格执行休药期制规定,严禁休药期未过的畜禽出栏销售;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试用期的生物制品;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失效、假冒伪劣饲料兽药产品。二是加强奶牛养殖场(户)的清理整顿,严禁在饲喂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合物,严历打击在生鲜乳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合物的不法行为;三是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改善养殖环境,积极鼓励业主开展“一品一标”认证建设,努力提高无公害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四是认真开展“黄曲霉”清查治理。要对所有饲料生产企业、所有规模养殖场原料购进、储存的产品等环境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霉变饲料,要严厉查处。五是认真开展奶牛养殖场(户、小区)清理整治。一要对本辖区奶牛养殖户进行普查,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养殖数量、规模、日产奶量、主要供销渠道等基本信息和动态;二要对奶牛养殖场(户)的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含有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和污染物质,督促养殖场(户)落实投入品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记录,防止不合格饲料进入养殖环节;三要严格“两病”监测,切实加强奶牛病疫的免疫和布病、结核的监测,进一步完善奶牛养殖环境消毒措施,严格执行休药期和弃奶期制度;四要加强“三聚氰胺”监测,各地要加强奶牛养殖户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的清理整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二)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的整顿。一是要严格检疫值班,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切实履行职责。二是同步检疫制度要落实,人员要到位。三是严格持证上岗,每个屠宰场、肉食品加工企业不得少于两个驻场检疫人员,驻场检疫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取得检疫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四是驻厂检疫人员要严格查证验物,对证物不符的严禁进入屠宰加工环节。五是督促屠宰加工企业做好“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自检工作,要建立自检制度,屠宰加工企业每调进屠宰加工一批生猪,必须进行瘦肉精专项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调入数的3%,同时,要做好自检记录,保证足够用的试剂卡,企业要保证内检人员的必备工作条件。六是严格“瘦肉精”抽检。屠宰加工企业完成自检工作后,驻厂检疫人员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抽检比例,随机进行“瘦肉精”抽检,抽检数按每进入屠宰加工环节的批次进行抽检,抽检的原始记录表跟企业的自检文书和按每批次检测的检测报告统一装订,保存在驻厂检疫室内,以备后查。七是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染疫动物的不法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三)加流通环节整治。一是规范建站。各区市县要按照《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以及全市统一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公路动物检查站建设,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是严格履职。3个省际间公路动物检查站对进入我市的牲畜,严格抽检比例,每车必检(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项),对查出阳性的,立即报告,不得延报、瞒报、谎报,要当场按规范要求封样,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实验室确认。

(四)加强养殖投入品市场整顿。

1.严格饲料行业监管。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饲料安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规定严把准入关。鼓励和支持大中型饲料企业发展,限制和淘汰作坊式饲料生产,达不到饲料企业设立条件的不予上报审批;生产条件发生改变达不到要求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注销或注销生产资格。对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注销产品批准文号。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市场和假冒伪劣查处力度,以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购销台帐以及技术人员考核上岗等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行为,积极探索推进饲料连锁经营和相对集中经营以及加入产业化合作模式经营等方式,形成区市县建立相对集中经营区,乡镇建立连锁的经营体系,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三无产品”等严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严禁不合格饲料在市场上流通。对国家和省抽检不合格饲料生产企业,要依法查处整改,对生产、经营、使用饲料中检测出违禁药品和牛羊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及养殖场(户),坚持“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和企业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决纠正只查不处或以整改检讨代替处罚、以罚代法等行为。

2.强化兽药监管。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经营禁用药品、非GMP企业产品、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走私进品兽用生物制品的不法行为,严厉查处过期失效、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及时开展兽药和兽药标签说明书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快兽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强化以建立健全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兽药市场整治规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局成立由副调研员任组长,相关科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畜产品消费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畜产品安全消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区市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股室站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市局将加大督导力度,对各区市县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重点环节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二)泛宣传,提高认识。各区市县局要泛《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健康养殖明白纸》、张贴《严禁在畜禽养殖环节添加违禁物质公告》。通过泛宣传,提高大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杜绝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合物质、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产品等行为;提高大养殖业主自觉防范和抵制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禁用饲料兽药产品、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产品,杜绝在生产源头添加“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成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密切协作,增强合力。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积极与工商、商务、质检、公安、卫生等部门搞好协同配合,自觉把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工作作为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同合作,整合监管资源,完善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内部协作的综合整顿局面。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幸福为核心,以科学监管、保障安全为主线,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坚持“重在源头、重在治本、重在规范、重在引导”原则,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责、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奖惩机制,初步建立起政府总负责、部门各负其责、行业自律规范、群众广泛参与、企业守法经营的全方位、立体式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全区完成食品类实验室检验3500批次以上,蔬菜农药残留抽样年平均合格率95%以上,生猪及肉制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100%,大宗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抽样合格率98%以上,豆制品市场抽检年平均合格率达80%以上,生产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综合食品安全合格率96%以上。

(三)完成市下达的生猪屠宰场整合任务,按市要求开展部分农贸市场(蔬菜)、大卖场、连锁超市(天惠超市)、重点团体采购企业肉类蔬菜溯源体系建设,并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质量监控体系。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占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的70%以上。

(五)全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实施食品准入管理和信用分类管理,食品进货查验率达90%以上。其中,豆制品进货查验率达95%以上,乳制品进货查验率达100%。

(六)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100%。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三方责任,进一步构建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明确的职责要求,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区、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将食品安全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计划安排。区、镇(街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加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的功能,不断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提高综合协调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各村、社区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环节和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强化属地责任,发挥地方优势,强化对本地区食品相关行业的统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的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管理。

3、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探索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对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状况的主动控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等各项制度。相关部门应督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及考核。健全食品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货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度,并督促其认真组织落实。组织食品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承诺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举措,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食品行业协会建设,支持和鼓励食品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守法规、讲诚信”活动。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加强对行业内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生产、合法经营的约束管理。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以专项整治、信用建设、社会监督为重点,提升监管实效,有力推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1、完善强有力的专项整治体系。突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和边远村镇等重点区域,针对各类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保持最强有力的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定期排查摸底,做到发现苗头立即整治取缔,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一是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开展生猪屠宰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猪和非法交易病死病害猪肉等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二是豆制品专项整治。对全区范围豆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生产要求、无证无照的豆制品加工作坊坚决予以关停取缔。进一步规范豆制品市场,加强豆制品市场、使用单位管理,严格落实送货单销售、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豆制品流通过程中的“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及经营者按有关标准新建、扩建豆制品规模化企业,“放心豆制品”及其供应点覆盖全区市场。三是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四是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规范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违法在农兽药、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禁止使用成分的行为。查禁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鳞、久效鳞、磷胺等高毒农药和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五是开展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力量,突出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及租住户、闲置房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在辖区内进行全面摸底、逐户排查,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作用,认真梳理各类举报投诉,排查“苗头性”问题,严厉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窝点及行为。

2、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为核心,以分级分类监管为杠杆,构建真实、有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大力推进食品行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按照《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各相关领域信用评定标准及规范,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全区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电子档案,及时组织更新食品企业基本信息、分等评级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二是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平面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组织开展的对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分级(水平)公示。三是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对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以企业信用水平及生产经营状况为依据,在各食品环节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3、完善人人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坚持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社会监督。一是拓宽监督渠道。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电话、网站、论坛等举报信息处理平台,发动广大群众和知情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出台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必要的现金奖励。二是发展群众监督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热心群众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通过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硬件,组织群众监督员对身边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三是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一站式”受理,确保有关部门认真处理食品安全各类举报投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苗头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复,确保案件调查处理、及时反馈达到100%,投诉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

(三)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

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核使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使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1、细化考核评价内容。根据全区实际,出台《区2011年食品安全责任考核细则》,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应突出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能力和投入保障能力,强化对理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考核;突出有效规范地区食品安全秩序、加大对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力度的考核;突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引领作用走向基层;突出不断提升本地食品安全水平和社会群众满意度,强化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考核。

2、细化考核评价方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为基础,落实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履职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做到“四个结合”,即: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食品安全抽检考核与工作考核相结合;政府综合考核与监管部门条线考核相结合;政府考核与人民群众客观评价相结合。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实施“月履职、季考评、年考核”的动态考核办法,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社区群众、舆论媒体等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加强各级政府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履职报告、督导检查、评价考核等多种方式和手段,督促各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明确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坚持对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奖有惩,集中力量抓好“食品安全行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和食品安全各项职责的落实。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保证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保证金制度,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力度。同时,要严肃追究在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案件调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窝点及违法行为等方面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对因主观原因导致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对社会及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四、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区“食品安全行动年”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调研部署阶段(1月-3月底)。

对全区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区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部门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方案报区食安委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底)。

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单位“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政府择机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对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区食药安委办公室。区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开展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全区“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环节“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建立管理责任机制,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立足食品安全长效管理,将食品安全管理费用纳入预算。区食药安委要统筹安排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考核奖励等专项经费,加强对经费的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4篇

一是召开了州畜牧兽医局中层以上干部、离退休干部代表、二级单位负责人、县市畜牧兽医局长会议进行评议动员和测评;听取了州畜牧兽医局局长田凤培关于近两年来全州畜牧兽医工作的情况报告。

二是州直分别召开了与畜牧兽医工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代表及恩施、宣恩两县市在州直工作的州人大代表座谈会议。并走访和征求了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州纪检部门对州畜牧兽医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恩施和宣恩两县市分别召开了州人大代表和分管领导会议。又分别到两县市的畜牧、财政、卫生、环保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对州直对口局进行评议和测评。

听取了其他三个评议调查组对建始、巴东、利川、咸丰、来凤、鹤峰等6县市畜牧工作评议调查的情况介绍。现将对州畜牧兽医局工作评议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四是参观了恩施市华硒生态农副产品工业园和凤凰山种猪场的生产和建设情况。并于12月22日。

一、近两年来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等监管,州畜牧兽局是州政府承担全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及体系建设、生产发展等。

全州畜牧业在遭受了生猪蓝耳病的入侵、特大冰雪灾害和生猪价格波动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年以来。全州畜牧业生产仍然获得了快速发展,年全州畜牧总产值46.4亿元,同比增长24.7%占农业总产值的37%;预计年可望实现牧业总产值57.84亿元,比上年增长25%;猪、牛、羊、禽出栏(笼)分别达445万头、6.9万头、45.2万只、1117万羽,同比分别增长17%38%22.8%70.5%;肉类总产量42.7万吨,同比增长26.9%两年来,州畜牧兽医局在依法履职,推动畜牧产业发展方面,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狠抓科技兴牧。促进生产发展,州畜牧兽医局在全州结合实施相关项目,落实惠牧政策,从改造栏圈、改良品种、扩大规模、科学喂养等方面,引导实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年以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建议州政府先后召开了四个专题现场会议。

一是来凤召开了生猪养殖大户发展现场会议;

二是恩施召开了标准化、规模养殖新模式推广和建设市场主体现场会;

三是巴东召开了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现场会;

推介该市建设万头养猪场和畜禽规模养殖的经验,四是利川召开了标准化模式养殖现场会。研究和部署了相关工作。

重点是结合本州实际,标准化养殖方面。狠抓了小户连片型、小区连户型、大场大户带动型三种养殖小区规模建设,目前为止,全州已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150模式大户552户,山羊“1235模式大户417户,林下养鸡模式大户1800户、猪沼x模式大户64011户、家庭牧场3019户。规模养殖上,重点抓了生产大县、大乡、大村、大户的发展,预计今年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县市可达4个,5-10万头的乡镇20个、5000-10000头的村500个、50-5000头的大户10000个。栏圈改造方面,重点抓了现代化养猪场的建设,达到圈内温度可控、自由采食、自由饮水、全进全出。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拉动,全州已建成标准化的万头养猪场8个,千头以上的122个,500头以上的499户。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方面,淘汰了劣质种猪1900头;狠抓了优化的多元杂交组合的推广;加强了三群一站”建设。

(二)狠抓“龙头”培植。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州及各县市畜牧部门,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畜牧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落户我州办厂(场)一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

二是帮助龙头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扶持壮大龙头企业;

有力地促进了畜牧生产加工企业的发展。四是技术上给予大力支持等。

土家牧业公司30万头生猪屠宰加工厂已正式动工兴建。同时,如恩施市建成了九洲牧业公司、好又多华硒生态园、凤凰山种畜场、大旺牧业公司、翔盛牧业公司等龙头企业。利川市多仁多公司年屠宰200万只家禽的自动化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各类市场流通主体逐步兴起,全州涌现牧业专业合作社80个。恩施市盛家坝乡桅杆堡牛交易市场,以翔盛牧业公司为依托,大力建设山地黄牛养殖基地,初步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经营形式,促进了养牛业的发展。

(三)狠抓疫病防控。也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安全。两年来,州畜牧兽医部门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始终作为整个畜牧兽医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一是积极给政府当参谋。全力果断处置。如去年的生猪蓝耳病发生后,果断采取措施,各地严格按照处置规范进行防控,较短的时间内使疫情得以控制和扑灭,并受到省里的好评。由于年的动物防疫工作动手早、抓得实,实现了上半年零疫情、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防控目标。

二是对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

三是加大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的跟踪督办和检查。

四是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四)狠抓依法监管。

首先是加大了学习宣传贯彻力度。重点抓了畜牧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两年来。对乡镇技术人员和防检员普遍轮训了一次。

第二。依法加大了畜产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是狠抓了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抽样检查。年累计抽检兽药40批次。合格率为95%;累计查处不合格蛋白饲料原料1.318吨、牛用浓缩饲料0.2吨、其他饲料16.38吨,涉案金额7.89万元;查处假劣注射液42963支、假劣兽药(粉剂、消毒液)5692公斤,涉案金额8.26万元;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1个。从抽查的畜产品结果看,州畜产品中未发现药物残留超标和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

二是加快了无公害畜禽产品一体化认定认证工作。全州新增畜禽产地产品一体化认定认证16个。

第三。加大了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产业化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为止。年可屠宰加工生猪250万头和生产饲料6万吨。但多数规模不大、设备老化、工艺落后,产品附加值低。如肉类加工企业,大都只是简单的屠宰和分割,未形成知名品牌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形式,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

(二)牧业产业结构不够合理。草食畜牧业生产是州的一大优势。但其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生猪的发展,草场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动物防疫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经费不能保证工作的需要。

一是州、县、乡三级均缺乏应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基础设施和装备。

二是防疫收费从2009年起停收后。;

三是防疫应激死亡赔偿太低(50斤赔40元)给防疫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四是应急疫苗储备经费不落实。

(四)畜牧兽医服务体系不完善。

一是全系统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近十年州县市局未进一个新人,乡镇兽医人员50岁以上的占6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

二是基层集体兽医人员待遇不落实。多数地方集体兽医养老保险未解决,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也是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缺乏手段。目前州及县市均没有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三、测评情况及总体评价

(一)测评情况。参加对州畜牧局工作测评的总人数为332人。占总测评人数的92.77%基本满意23票,占6.89%不满意3票,占0.8%其中参评的州人大代表208人,满意票188票,占90.4%基本满意17票,占8.2%不满意3票,占1.4%

(二)总体评价。从评议调查总的情况看。州畜牧兽医局,紧紧围绕全州畜牧业的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是围绕产业兴州战略。加大了产业发展的措施和工作力度,创造了全州畜牧业发展“七超历史”大好形势。

二是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注重自身建设。现任领导班子是一个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求真务实、民主和谐、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好班子。按照州委“两提高、两满意”要求。按制度办事,讲政治、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机关及系统形成了心齐、风正、干劲足的良好氛围。

四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办结率和满意率均达100%

四、几点建议

(一)继续加大畜牧产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力度。全州大力推广恩施市“1235养羊模式和“12352养牛模式。

(二)进一步培育和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即公司基地农户经营形式上下功夫。特别是畜产品加工企业,要在提高工艺水平、增加附加值、提高综合效益上下力气。

(三)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把春秋两季普注和每月补针的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要争取投入。;

三是要研究解决生猪防疫应激死亡赔偿过低而影响防疫不到位的问题;

四是防疫收费取消后。以利“春防”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法。

(五)加强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特别要加大对基层兽医人员技能的培训,改变目前多数兽医只会医猪的现象。

二是逐步解决畜牧兽医队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三是积极妥善解决集体兽医养老保险的问题。

第5篇

一、工作思路

根据《2014年全省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在“三夏”农资使用高峰时期,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资使用特点,突出重点农资品种,采取针对性措施,狠抓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侵权假冒农资和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案件的查处,依法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确保夏季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和侵权假冒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加强,农民群众对农资市场秩序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监管力度。在“三夏”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时期,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农资监管不留死角。要以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流动商贩及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为重点,加大对重点企业、生产基地、区域交界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游商活跃区的检查力度。要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禁用的高毒农药继续加大清缴力度,进一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和实名购买制度。要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跟踪检查,对不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要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强监督抽查。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加强对农药、肥料、种子、兽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督抽查,重点检测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与标识相符等。对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严肃处理。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检测结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抽检,提高执法效能。要强化检打联动,检测与查处要做到“无缝衔接”。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拓展案源渠道,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要积极履行农资打假牵头协调职责,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侵权假冒和非法添加等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黑窝点”。要建立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由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确保从源头上消除危害。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21号)及省农委印发《农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公开“双打”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按时报送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正值“三夏”生产关键时期,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牵头作用,明确监管责任,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强化和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服务指导,确保“夏季百日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农资打假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提高办案能力。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农委将适时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地及时整改,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6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做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成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小组,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组织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广泛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农业、畜牧、经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相关化工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自查自纠和排查阶段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经营标准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信、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排查力度,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城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各相关单位对涉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进行针对性的抽检。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三)清理整顿阶段

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定期收集整治信息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查处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违法行为。

(二)农业委员会。加大农资市场监管,严查违法生产、经营禁用农业投入品,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和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高毒禁限用农药行为。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产品抽检力度,增加抽样的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的范围,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以及生产基地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检。

(三)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和奶站监管,对适度规模养殖户使用的饲料、兽药及动物饮用水等进行常态化抽查监测。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查处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及滥用兽药的行为。

(四)质监局。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一是突出重点食品监管。对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食品,重点抓好监管。二是突出重点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如吊白块、苏丹红、碱性橙、工业燃料、工业硫磺等非食用物质,调查生产加工环节出现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新情况,防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出现。三是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多次出现问题的企业,不重视质量安全问题、不具备持续保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条件、制度、措施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四是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检测。

(五)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登记、销售台账制度。一是查一点一证一照是否齐全。二是查各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粘贴式“一票通”台账(实行电子化台账的要符合全省规范要求),进货查验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三是加强集贸市场和展销会监督,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审查、管理、检查,严厉打击咸蛋黄、辣椒中使用苏丹红,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

(六)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管,以食品原料的采购与餐饮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储存及使用情况为重点,着重检查餐饮单位加工操作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监督检查餐饮单位是否有为单纯改变菜肴的色香味等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和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以及在自制饮料饮品中非法加入食品添加剂行为。对可疑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开展监督抽检。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七)经信局。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和酒类重点流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在猪肉产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灌水猪肉和制造销售假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高发时段、频发易发地区的巡查。依法严厉打击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标志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非法注入添加剂的行为。对全市酒类重点流通企业和大型超市以及副食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打击使用非食用酒精和非法添加剂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有害酒类商品。

(八)监察局。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宣传、发改、公安等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

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途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辖区内出现非法添加行为未及时有效查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地区的案件由上级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第7篇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和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巩固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两手硬”,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情的监管模式,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一)开展首批试点核查授牌。对2015年确立的107个创建试点单位,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由部里进行抽查。核查、抽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进行授牌。

(二)扩大创建试点规模。根据首批试点进展情况,修改完善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考核办法和管理办法。在首批基础上,再新增200个县(市)作为创建单位,优先把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质量安全县以及政府重视、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菜篮子”大县或地市整建制推进纳入创建范围。鼓励和支持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三)提升创建水平。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开展宣传培训,争取政策支持,营造创建良好氛围。督促指导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全程监管,创新制度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坚持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的目标,努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打造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先行示范样板区。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力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力争用3-5年时间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禁限用农药整治,要针对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品种,集中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违规使用问题。兽用抗菌药整治,重点解决违规使用抗生素问题,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抗生素滥用。“三鱼两药”整治,重点解决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问题。巩固并深化“瘦肉精”、生鲜乳、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防问题反弹。

(五)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农资生产经营监管。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督办查办各类涉假劣农资举报案件。组织开展乡村与城郊结合部、互联网以及果菜茶、中草药产区农资市场整治。深化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拓展优质农资销售主渠道。

(六)强化日常督导巡查。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农产品产地贮藏保鲜及相关防腐保鲜添加剂监管,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薄弱环节监管,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持源头控制,加强产地环境管理,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切实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七)全面加强监督抽查。做好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抽检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围绕风险监测发现问题,部省两级农业部门要跟进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

(八)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严字当头,强化联打联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大案要案。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及时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凡达到司法移交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推进追溯管理

(九)建设国家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贯通检测、认证、预警、评估、执法、追溯、标准等全要素,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制定追溯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积极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设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编码规则和识别查询标识。

(十一)启动追溯试点工作。积极筹备和开展国家追溯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优先选择“三品一标”和生鲜乳、蔬菜、猪肉等易于标识的农产品开展全国统一追溯试点。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积极争取追溯条件建设和奖补政策,支持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追溯试点。

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二)稳步开展例行监测。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明确各层级监测的重点和方式,及时分析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和共享。建立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逐步实现部省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十三)深入实施风险评估。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风险评估指南,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5年规划。围绕重大问题隐患、标准制修订和科普解读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风险评估,跟进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出各类农产品全程管控的关键点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十四)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加大舆情监测和研判力度,健全舆情监测体系和应对机制。推动各地细化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预案,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合作、跨区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科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依法稳妥处置,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五、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十五)加快完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深入实施《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五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加快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步伐,制定国家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兽药残留标准100项。支持各地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尽可能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简便好用的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和明白纸。

(十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不断扩大果菜茶标准园创建规模,加快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支持规模化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有条件的“菜篮子”大县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推动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建设。

(十七)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品牌培育,推动形成一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地域品牌。强化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管理,加大获证产品抽检力度,切实维护好“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品牌优势、制度优势和体系优势,用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引领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十八)不断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健全地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菜篮子”大县年底前要基本建立。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管理规范,明确建设内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开展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

(十九)强化检测体系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督促落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推进资质认证考核评审。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组织开展第三届全国基层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强化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尽快提高基层检测人员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十)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药、畜禽屠宰条例修订工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突出问题整治、应急处置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合作联动,尽快构建贯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农业系统各行业、各地方的协作配合和整体联动,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格局。

(二十一)编制实施“十三五”规划。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编制,制定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2016-2020)》,强化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和设施条件装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重点。

七、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二)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发挥基层监管服务机构和农业、畜牧、水产等技术推广体系作用,全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提升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自律意识,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生产记录、休药间隔期制度,从生产经营过程把好质量安全关。

(二十三)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责任。按照守土有责、党政同责的要求,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规范,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第8篇

(一)加强对农副产品监管。

继续加强对农副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蔬菜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检查力度,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户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清理辖区内农贸市场禁止销售的违禁药物,严厉打击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和违禁饲料及其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快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大抽检力度,继续推进“准出证”制度建设;加强产地防检疫及屠宰检疫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生产指导力度,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农产品监管能力。

(二)加强食品生产领域监管。

继续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准入、抓退出,提升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整体结构水平;通过加强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示范企业、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督促企业公开承诺,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丰富监督方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完善食品安全治理消费者参与机制,树立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

(三)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监管。

对食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卖场)、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单位加强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临过期食品提醒制度,规范建立临过期食品专柜。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完善各项自律制度。构建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制定食品分级监管工作规范。根据上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要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质量检测,重点抓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奶制品、米面、食用油、酱醋、饮料、糕点、肉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的抽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置。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管。

加强对集体供餐、大中型餐饮企业的监管,监督公示及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提高自主抽检比重,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力度;落实瘦肉精错时监管制度,确保肉品安全;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措施,有效净化辖区保健品生产经营市场;加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分类分级管理,工地食堂注重风险控制和飞行检查;加强农村自办酒席的规范化管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站的作用,在辖区7个自办酒席办酒场所中,进一步推进以完善场所硬件、落实场所责任、强化厨师管理培训和自办酒席台帐登记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模式,切实保障农村自办酒席的食品安全;以大联勤为平台,以小餐饮为重点,紧紧依靠各村(居)委,会同相关部门,疏导、查处、取缔无证餐饮。

(五)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

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引导有关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和收运工作,提高签约率,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地下加工窝点。坚持进行窝点排摸和线索搜集,严厉打击地沟油加工窝点。

(六)加强对无证照食品的整治。

充分发挥“一站三员”的作用,认真排摸、分类查处,形成长效。特别对地下食品加工窝点要坚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的原则,加大取缔力度。对有固定场所、又有消费群体、食品安全危害较小的无证单位,探索实行备案纳管制度,确保有部门管。

工作措施

(一)完善网络,强化信息畅通机制。

进一步调整、健全工业区食安委和食安办成员单位,明确分工和职责,完善村居食品安全监管站“一站三员”的监管网络,明确职责,将工作重心下沉,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各组务工作站和居民楼组,按照属地划分,实行基层单位分片包干的网格化监管,做到监管不留盲点;强化信息畅通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月报制度和食安委例会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及时报送、问题及时发现。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机制。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各村(居)委等基层单位要明确本单位食品安全职责和食品安全岗位职责,根据属地化管理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同时加强对责任的追究,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纪检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和“一站三员”及志愿者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和及时发现的良好局面;在管理责任落实方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等。

(三)注重常态,强化监管整治机制。

注重常态化监管,不断加强对集体供餐、大中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梳导、查处、取缔无证餐饮;以重点抽样、飞行检查、行业自律等为手段,加强对农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肉品的日常监管;切实做好农村集中办酒场所的检查、指导工作,加强责任制的落实,做好对厨师、茶担的规范操作和持证上岗教育,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各食品安全监管站做好办酒户的登记和告知等工作。

(四)形成合力,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食安委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络,确保有关工作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同时进一步强化相互协作,做到迅速、有效、稳妥的处理相关工作。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发现、排查食品安全社会热点,梳理主动防范、及早介入的意识,积极审慎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加强联合整治力度,在配合区级部门做好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各类集中整治行动,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加大对乱设摊、无证经营、地下食品加工等现象的打击力度。年初,根据实际情况,排出全年的联合整治计划表,做到周周有检查,月月有整治,坚决遏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9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总体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年阶段性目标是: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继续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力度,及时有效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抓好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整顿,推动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全市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经过集中整顿,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禁用农药的行为,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违禁物质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推动蔬菜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得到有效遏制。2.主要任务(1)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顿行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加大对蔬菜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主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开展生鲜乳专项整顿行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准入,确保主体明确、证照齐全。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违禁物质专项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3)开展饲料专项整顿行动。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严厉查处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违禁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4)开展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顿行动。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兽药市场禁用药物,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主要责任单位:市畜牧局)

(5)开展水产品专项整顿行动。开展水产苗种、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主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6)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项整顿行动。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农业“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规范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7)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市场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快探索和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食品生产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快速反应机制、重点区域整顿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性、区域性问题切实解决,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2.主要任务

(1)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大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全面清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对制假制劣,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者,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违法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开展重点产品大检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容易制假食品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等大宗食品为重点,严密监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高风险食品品种和生产企业状况。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注行为。

(3)开展重点地区和行业大检查,摸清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以及生产加工者数量较多、质量安全风险高的食品加工业的状况,突出整顿区域集中、产品集中的食品加工企业。

(4)对自身监管工作开展大检查,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针对薄弱环节,查找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合理、工作不到位、能力不相适应的地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完善巡查制度和措施,提高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贯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实施办法,使风险监测的信息收集、情况报告、食品监测和问题处置等工作制度化。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落实基层食品监管专职机构和人员,提高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加强食品检测能力建设,增加高端设备投入,强化市级食品检验机构,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置必要检验检测设备,支持县级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开展检测技术人员和食品监管人员培训,增强操作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学习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先进经验,开展工作交流。(主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县城以上、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销售者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在农村基本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举报调查处理率达100%,及时查处市场上“三无”、过期和霉变等不安全食品。

2.主要任务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紧紧抓住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批发户、食品送配户、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户等源头,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大力推广运用三联单活页台账、“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县城以上、乡镇、街道和社区食品销售者全部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在农村地区基本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继续推进食品安全“所村挂钩”、“所区(社区)挂钩”工作,全面实现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食品安全“所村(区)挂钩”。

(2)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乳品特别是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实行批批检验和索证索票。严厉查处以非食品添加剂充当食品添加剂、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添加物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及时清查市场上的“三无”、过期、霉变、假冒伪劣等不安全食品,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监测力度,及时质量监测通报和消费警示。抓好问题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开展酒类流通市场整顿,规范酒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商品消费安全。

(3)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经营者自律体系、社会监督和协作体系、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4)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开展2—3次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一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二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食杂店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化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市场安全准入行为;四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加快推进食品经营示范店建设进程,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主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整顿,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对持证餐饮单位年监督覆盖率达100%;重点强化对学校食堂等重点餐饮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严格督促餐饮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大、中型餐饮单位持证率达100%,对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

2.主要任务。

(1)强化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许可准入,严格索证索票。

(2)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3)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抽查,完善食品安全抽查和监测制度。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全面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五)畜禽屠宰整顿

1.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规范,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行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乡定点屠宰率分别保持在100%和95%以上的水平,肉品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主要任务

(1)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操作规程,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2)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快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加快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秩序,提高畜禽定点管理和肉品质量管理水平。(主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1.工作目标

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主要任务

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成果,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主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保健食品整顿

1.工作目标

严格保健食品监管,集中整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保健食品的消费安全

2.主要任务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和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顿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

三、实施步骤

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摸底阶段(从即日起至5月1日)

(一)全市食品安全状况。各部门采取拉网式清查,摸清全市各环节食品安全底数。

1.种植养殖环节:有多少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立了检测室以及其他数据。年新建各类养殖小区多少个、总数多少个,新增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多少家、总数多少家,新增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多少家、总数多少家,猪、奶牛养殖场多少家以及其他数据等。

2.生产加工环节:全市共有多少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多少家,10人以下小作坊多少家,获生产许可证企业多少家,无证或证照不全企业多少家,通过ISO系列、HACCP等认证企业多少家,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多少个以及其他数据;定点屠宰厂(场)多少个以及其他数据等,特别要求此环节所有生产企业必须逐一全部登记检查。

3.市场流通环节:全市共有多少家流通企业,其中食品超市、商场多少家,食杂店多少家,食品超市或商场有食品自检室多少家,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经营户多少家、无证照经营户多少家,“食品放心示范店”多少家,12315消费者投诉站(点)多少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多少家、食品统一配送率是多少以及其他数据等。

4.餐饮消费环节:全市共有多少家餐饮企业,其中,社会餐饮企业多少家、学校食堂多少家、建筑工地食堂多少家,有卫生许可证企业多少家,无证企业多少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社会餐饮企业多少家、学校食堂多少家以及农村集体聚餐等情况。

通过对上述四个环节开展食品安全隐患评估、暗访抽检、消费者调查等形式,了解各监管部门分别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重点食品抽检合格率情况(重点是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情况和生产经营企业抽检合格率情况等)以及近两年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和食品案件查处情况等,进一步摸清全市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隐患和风险,并逐条详细列清楚。

(二)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状况,执法人员情况、学历结构情况,是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以及经费投入情况,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情况、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食品安全示范点创建情况以及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等。

根据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的评估,各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整改方案,方案要细化、量化,责任分工和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自查情况报告和整改方案于年4月2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日前制定出全市的食品安全整改方案。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5月2日至5月20日)

(一)各类食品企业主要任务。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每家企业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主动抓紧实施,确保整改工作成效。

(二)各部门主要任务

1.根据整改方案要求,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2.监督并帮助企业自查自纠,全面整改。

3.年5月22日前上报整改阶段工作总结。

(三)市政府督查组主要任务

1.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和整改目标。

2.以明查暗访的形式抽查生产加工企业100家(其中小作坊不少于50家),经营企业100家(其中集贸市场不少于20家,食品连锁店和小食品店不少于50家),餐饮企业100家(其中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不少于50家),定点屠宰场15家。

3.对在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并督促各县(市)、区和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问题环节、问题企业的整改。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5月22日至6月30日)

(一)各类食品企业主要任务

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整改成果转变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机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确保所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各部门主要任务

1.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2.总结整改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

3.理清食品产业发展思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从根本上提升食品信誉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4.对三个月食品安全整顿情况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于年6月2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政府督查组主要任务

1.对照重点督查内容,对相关单位整顿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验收。

2.根据三个月督查工作情况,向各相关单位反馈督查意见。

3.写出督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和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对全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在此期间,市食品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对各县(市)、区食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抽检,有针对性地评估各部门整顿工作绩效。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经费投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纳入目标考核,督促工作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依法履职,密切协作配合,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发挥执法监管整体效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公布、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新闻宣传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专项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三)突出监管重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管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加强风险监测,主动收集、研究、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准入,把好入口关;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食品安全各项标准制度落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检验检测,加大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执法衔接,联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

(四)规范信息收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信息收集和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五)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宣传,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舆论氛围。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为主,同时,对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六)突出企业责任,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突出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提高企业守法遵章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逐步构筑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的问题,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食品监管员、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大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检测经费的投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基层监管保障能力。

第10篇

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而导致的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平安和身体健康。

二、严打范围及重点

对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一切可能存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个人和场所进行全面完全的清查。要突出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生鲜乳收购、畜禽、水产品贩运、屠宰、食品进出口和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馆、集贸市场、农村食杂店、学校和工地食堂、学生小餐桌等为主的重点环节,<<对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一切可能存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个人和场所进行全面完全的清查。要突出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生鲜乳收购、畜禽、水产品贩运、屠宰、食品进出口和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馆、集贸市场、农村食杂店、学校和工地食堂、学生小餐桌等为主的重点环节。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以及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为主的重点部位,米、面、淀粉类、食用油、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豆制品、禽蛋类、儿童食品、膨化食品、酒、饮料、冷冻饮品、调味品、进出口食品、保健食品、食用菌、蜜饯以及地方特色食品等为主的重点品种,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同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系统食品领域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之处和食品平安隐患。

三、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登记演讲制度,要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登记演讲制度。严防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强化对生产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监管,严格落实生产企业质量平安主体责任,严格生产许可条件,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出厂的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

农牧部门负责对种植养殖和畜禽运输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收缴违禁农业投入品。加强对水产养殖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强化对奶站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平安监督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流通环节(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要组织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依法查处已被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已被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的行业指导和宏观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监管。要重点组织开展好对定点屠宰单位和酒类经营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负责对餐饮消费环节(包括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推销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要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推销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城管部门依照市、县区执法范围的界定,负责食品摊贩(含早市、夜市食品摊贩)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治理。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宣传报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及其行政效能情况;参与重大食品平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落实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维护行政执法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工信部门负责加强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监管,引导企业树立平安发展、诚信经营理念。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监测与筛查方法研究和食品添加剂平安性评价方面的研究。

食品平安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食品平安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而引发的重大食品平安事故。

食品平安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国家、省、市要求,做好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各项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和食品平安监管职责及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食安办备案。

四、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信、农牧、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需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完全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3.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馆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4.依法从重惩罚非法添加行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管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办。各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方法,于5月20日前报市食安办备案。

5.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当地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快速立案侦查,并及时向食安办报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市域、跨县区的案件要及时演讲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会同公安部门挂牌督办;对于跨市域以上的案件,市食安办要及时演讲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演讲上级食安办及公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行为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推销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质量平安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未划转的由卫生部门负责)要尽快制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相关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3.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规范。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制订的各项食品添加剂规范,既无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卫生部门也没有指定规范之前,任何企业一律不得擅自无标生产,严厉打击违反规范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1.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平安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平安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平安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平安隐患。要建立食品平安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推销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演讲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需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平安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平安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并将其作为食品平安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证监管工作需要。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平安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承德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集中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月日至月日、月日至月日期间,分两次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活动,全面梳理本辖区、本系统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相关食品类别,全面清除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并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阶段性总结上报市食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探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平安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级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演讲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演讲。

(四)强化诚信自律。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平安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各监管部门要监督所有食品企业于2011年5月15日前,企业显著位置全部悬挂样式规范、内容统一的食品质量平安许诺标志牌,向社会公开许诺,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平安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问题并演讲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平安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外地实际制定食品平安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三员”管理方法,加强食品平安“三员”队伍建设。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要支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食品平安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虚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强化科普宣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办的措施,要宣传至所有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所有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特别针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馆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11篇

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第12篇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第13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式和任务,制定印发了《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落实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扎实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年来,我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食品安全整顿与振兴产业结合起来、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维护食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做了大量工作。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食安委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我市各职能部门还积极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相关学习培训,尤其是强化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我市还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各司其职,分类整治

围绕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和场所,着力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

(一)加强重点环节集中整顿

1.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严格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及代销委托书,农药、肥料登记证制度。督促全市120多家种子经销户按规定办理了经营备案登记;督促全市4家农药厂、10家农药经营公司、293家农药零售网点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督促全市9家肥料经营公司、300多家肥料零售网点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截至目前,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6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98台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300家。通过检查,全市120多家种子经销户全部具备了种子经销条件,100多个水稻品种,20多个玉米品种全部通过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全市293家农药零售网点基本具备农药经营条件。检查中未发现国家禁用、限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未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过期失效劣质肥料。同时,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管理;积极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此外,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已编制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技术规程20项,其中粮油2项,水果7项,蔬菜10项,加工产品1项。全市农产品保护地栽培10万亩,创汇蔬菜生产基地1万余亩,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23万亩。

针对禽畜产品监管,市畜牧食品局成立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以及生鲜乳、饲料、兽药、瘦肉精、农资打假等5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生猪肉牛屠宰检疫监管,年初与各生猪屠宰点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生鲜乳生产监管,对全市33户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了逐家逐户的清查,对动物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场户,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发放整改通知书;加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管理,重点检查企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共检查饲料企业24家,并与20家饲料生产企业签订了饲料生产管理《责任书》,完成对20家饲料企业的年度审查备案,对4家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上报省畜牧食品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对全市20家饲料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共检查66个产品,合格数64个。

针对水产品安全,市水务局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深入主要水产养殖区,发放《健康养殖实用技术手册》,向水产养殖户(场)宣传水产食品安全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要求养殖水面在5亩以上的必须建立健康养殖生产档案。对具备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条件的渔场,引导、指导养殖村社按照健康养殖标准,严格规范生产行为,积极创建、壮大水产品无公害基地。在抓好健康养殖生产的前提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今年已抽检了8个水产投入品,2个水产品样品,对氯霉素、喹诺酮、磺胺喹啉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检合格率达100%。同时,积极在全市水产业推行水产品安全承诺书制度。

2.食品生产环节。以食品专项整顿及《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我市质监部门不断加强对企业法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化验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监管模式的作用,采取进村、进户、进厂等方式,对全市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小作坊开展全面普查。从普查资料看,目前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209家,其中食品生产企业162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7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7家。为增强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食品监管分类指导原则,质监部门对162家办证食品企业进行了分类,目前a类监管企业40家,b类监管企业106家,c类监管企业36家。同时,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质量档案,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此外,以食品企业潜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重点,以准入、监管、抽查和查处为手段,规范整治食品生产行为;规范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全面提升了我市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3.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重点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进货索证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认真研究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依法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注重抓好新设立的各类食品销售者的“两项制度”建立。加大食品安全分类监管的工作力度,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强化“六查六看”市场巡查,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应用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手段,进一步提高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强化对小作坊、小集市、小门店和流动摊贩的监管;强化对初级农产品、腌制品及散装食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4.餐饮消费环节。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把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市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共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060余户,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5户,当场处罚2户,对2户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户,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了立案查处。在开展大中专院校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航天学院周边两家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实施了依法取缔。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加强群体性聚餐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景区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整治,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

1.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确定整顿工作的重点为学校食堂、小卖部、饮用水、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开展并提升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行了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查,实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制度。在整顿工作期间,我市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集中整治小组,针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对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追究情况和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设施设备、安全措施、安全防范、安全隐患、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坚持深入学校食堂、餐厅,深入师生及广大群众当中,掌握实际情况,实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有效提升了整顿工作力度。经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自查,我市48所学生食堂(其中a级食堂3个,b级食堂16个,c级食堂29个)都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誉度评级率达100%;全部食堂均具备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建立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都进行了上墙公示;全部269名食堂从业人员都办有效健康证。所有22个学校校内小卖部均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22名均取得了健康证,无“三无”及过期变质食品出售。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着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2.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清理检查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加强食品添加剂合法性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非法供应渠道。同时,以方便食品、饮用水、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泡菜等高风险产品为重点,加大了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着力整顿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防止出现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3.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专门成立了问题乳粉清查联合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全市2家取得“qs”的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市喜禾食品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专项抽样检查;对成百超市、新桂花超市及乡镇等28家大中型超市、4家乳品专卖店实施了突击检查。有力地杜绝了“问题奶粉”流入我市。

4.大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我市将“地沟油”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商务部门加强了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监部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工商部门加强了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还加强了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测方法。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顿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域,是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也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地区。我市要求各乡镇政府要下大力气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紧密切合“12315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进一步推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积极建设“农资放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全面提升了农村的食品安全水平。

第14篇

一、明确任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切实落实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落实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2、落实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自检和奖惩等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必须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

3、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持证上岗。

4、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如实向区相关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5、落实供应商资质查验制度。超市等批发零售企业要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资质、证照、检验报告、标签标识等进行查验。对提供资质、证照失效或过期、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供应商,应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工商等相关部门报告。

6、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要有销毁记录,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和销毁原因、方式、执行责任人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7、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

8、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构建广覆盖、网络化的监管格局。一要完善综合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兵把口”,完善部门之间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综合执法等横向协调机制。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发现问题一抓到底。二要强化基层监管。监管部门要深入田间地头、企业车间、市场、饭馆等现场,监管力量要成网络,纵到底,横到边。

1、种养殖环节的监管

区农业局:牵头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及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管,负责豆芽生产的监管。加强生产物资供应点监管,依法查处违禁农药及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

工商分局: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及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区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原粮生产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及有关技术规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粮食市场。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场)点、水产品加工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2、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质监分局:牵头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要定期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人进行履职报告,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依法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3、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分局:牵头流通环节的监管。要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4、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要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物留样等制度。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专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小饭桌”、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在餐饮服务环节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场所。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有证照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照的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认真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加强信息员队伍和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

5、重点领域监管

(1)关于鲜肉产品的监管。区商务局牵头屠宰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定点屠宰制度,积极推进禽畜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助督促屠宰场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加大对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程序,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

(2)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保健食品的监管。要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整治力度,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告知承诺书后,向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3)关于乳制品的监管。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规范生鲜乳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管理,质监分局负责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监督措施。工商分局负责乳制品销售者资质准入、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4)关于蔬菜的监管。区蔬菜局牵头对蔬菜种植户的管理,加强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和指导,确保在蔬菜生产中不使用剧毒、高毒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加强蔬菜产品质量检测,监督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上市。加强田间生产管理,规范有机蔬菜生产技术,加强蔬菜“绿色通道”建设。

(5)关于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质监分局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工商分局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区环卫局牵头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做好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区畜牧兽医局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行为进行管理。

(6)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区卫生局要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质监分局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检测,引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要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科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7)加强饮用水监管。落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桶(瓶)装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供水单位、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区卫生局负责监管饮用水和管道直饮水。桶装水、瓶装水生产企业由质监分局负责监管。

(8)加强酒类综合治理。由区商务局牵头,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全面清理不符合生产经营资质的酒类单位。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原材料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

(9)加强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质监分局负责监管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负责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10)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主要指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质监分局负责监管。区城管执法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经营者在规划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主要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分局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

(12)加强婚丧嫁娶等聚餐活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专门从事为婚丧嫁娶及“农家乐”等集体聚餐提供服务活动、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管。

二、健全机制,增强监管效能

(一)加强行政监察,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一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考评。突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包括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全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公众满意度调查等。二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和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那些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以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为重点的“日常指导、重点抽查、现场巡查和向社会公开”的过程监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诚信建设,构建区域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按照以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诚信意识,所有企业法人每年至少向社会作一次履责报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工商户今年年底前都要建立起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质量记录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管部门要将信用记录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服务挂钩,通过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业务系统,在办理许可和监督检查中进行自动比对,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并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和消费者举报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水平上等级。

(三)加强信息建设,构建社会信用联防机制。建立区级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及时公布影响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饮用水、馒头、面粉、肉类等食品的检测结果,风险预警消费提示,提升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制意识,构建食品安全“铜墙铁壁”。

(四)整合监测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加大整合区域检测资源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尽快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充分运用现场快速监测技术、电子监控系统、食品溯源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的能力,积极应对、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稳妥、准确地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三、创新管理,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一)完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一是调整理顺综合协调机制。年底前建立起区、镇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办事人员。二是强化基层监管网络。乡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和协防员,由兽医站、农技推广站、工商所等基层机构分片包干,并与公安派出所联合建立警务协作机制,确保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三是管理服务要到位。要强化服务,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解决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实守信;畅通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对话和沟通渠道,为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政协提案;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每年区财政至少拿出2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有奖举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畜牧兽医、商务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用于有奖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15篇

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式和任务,制定印发了《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落实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扎实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一年来,我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食品安全整顿与振兴产业结合起来、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为维护食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做了大量工作。通过集中整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食安委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我市各职能部门还积极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相关学习培训,尤其是强化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我市还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各司其职,分类整治

围绕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和场所,着力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

(一)加强重点环节集中整顿

1.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严格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及代销委托书,农药、肥料登记证制度。督促全市120多家种子经销户按规定办理了经营备案登记;督促全市4家农药厂、10家农药经营公司、293家农药零售网点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督促全市9家肥料经营公司、300多家肥料零售网点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截至目前,我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6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98台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300家。通过检查,全市120多家种子经销户全部具备了种子经销条件,100多个水稻品种,20多个玉米品种全部通过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全市293家农药零售网点基本具备农药经营条件。检查中未发现国家禁用、限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未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过期失效劣质肥料。同时,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管理;积极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此外,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已编制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技术规程20项,其中粮油2项,水果7项,蔬菜10项,加工产品1项。全市农产品保护地栽培10万亩,创汇蔬菜生产基地1万余亩,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23万亩。

针对禽畜产品监管,市畜牧食品局成立了“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以及生鲜乳、饲料、兽药、瘦肉精、农资打假等5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生猪肉牛屠宰检疫监管,年初与各生猪屠宰点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家禽屠宰及其产品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和生鲜乳生产监管,对全市33户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了逐家逐户的清查,对动物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场户,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发放整改通知书;加强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管理,重点检查企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共检查饲料企业24家,并与20家饲料生产企业签订了饲料生产管理《责任书》,完成对20家饲料企业的年度审查备案,对4家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上报省畜牧食品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对全市20家饲料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共检查66个产品,合格数64个。

针对水产品安全,市水务局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深入主要水产养殖区,发放《健康养殖实用技术手册》,向水产养殖户(场)宣传水产食品安全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要求养殖水面在5亩以上的必须建立健康养殖生产档案。对具备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条件的渔场,引导、指导养殖村社按照健康养殖标准,严格规范生产行为,积极创建、壮大水产品无公害基地。在抓好健康养殖生产的前提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今年已抽检了8个水产投入品,2个水产品样品,对氯霉素、喹诺酮、磺胺喹啉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检合格率达100%。同时,积极在全市水产业推行水产品安全承诺书制度。

2.食品生产环节。以食品专项整顿及《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我市质监部门不断加强对企业法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化验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监管模式的作用,采取进村、进户、进厂等方式,对全市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小作坊开展全面普查。从普查资料看,目前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209家,其中食品生产企业162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7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7家。为增强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食品监管分类指导原则,质监部门对162家办证食品企业进行了分类,目前a类监管企业40家,b类监管企业106家,c类监管企业36家。同时,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质量档案,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此外,以食品企业潜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重点,以准入、监管、抽查和查处为手段,规范整治食品生产行为;规范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全面提升了我市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3.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重点督促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落实进货索证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认真研究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依法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注重抓好新设立的各类食品销售者的“两项制度”建立。加大食品安全分类监管的工作力度,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强化“六查六看”市场巡查,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应用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

等手段,进一步提高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强化对小作坊、小集市、小门店和流动摊贩的监管;强化对初级农产品、腌制品及散装食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4.餐饮消费环节。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把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市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共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060余户,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5户,当场处罚2户,对2户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户,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进行了立案查处。在开展大中专院校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航天学院周边两家无证餐饮经营单位实施了依法取缔。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加强群体性聚餐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景区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整治,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

1.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确定整顿工作的重点为学校食堂、小卖部、饮用水、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开展并提升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行了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查,实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制度。在整顿工作期间,我市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集中整治小组,针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对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追究情况和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设施设备、安全措施、安全防范、安全隐患、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工作坚持深入学校食堂、餐厅,深入师生及广大群众当中,掌握实际情况,实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有效提升了整顿工作力度。经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自查,我市48所学生食堂(其中a级食堂3个,b级食堂16个,c级食堂29个)都实施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信誉度评级率达100%;全部食堂均具备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建立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都进行了上墙公示;全部269名食堂从业人员都办有效健康证。所有22个学校校内小卖部均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22名均取得了健康证,无“三无”及过期变质食品出售。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2.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法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清理检查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加强食品添加剂合法性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非法供应渠道。同时,以方便食品、饮用水、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泡菜等高风险产品为重点,加大了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着力整顿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防止出现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3.加强乳品和含乳食品监督管理。专门成立了问题乳粉清查联合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奶牛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全市2家取得“qs”的含乳食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专项抽样检查;对成百超市、新桂花超市及乡镇等28家大中型超市、4家乳品专卖店实施了突击检查。有力地杜绝了“问题奶粉”流入我市。

4.大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我市将“地沟油”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商务部门加强了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监部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工商部门加强了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还加强了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测方法。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顿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域,是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也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地区。我市要求各乡镇政府要下大力气抓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紧密切合“12315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进一步推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积极建设“农资放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全面提升了农村的食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