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建筑遗产保护论文范文

建筑遗产保护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建筑遗产保护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建筑遗产保护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民间文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地盘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75-03

一、民间文艺概述

(一)立法实践中民间文艺的界定

关于对民间文艺的定义,许多条约、组织和国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但无论何种概括,都涉及到创作的群体性、传统性、民族性和文学艺术性这些共同的特点。概念界定不同,导致划定范围不同,涉及到保护民间文艺的客体也不相同。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又称之为民间文学。它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间的群体间世代相传的、体现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体社会历史和文化生活特点的艺术表现形式,包括音乐、舞蹈、游戏、礼仪、风俗习惯、传统手工艺等,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规定说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它属于作品的一种,因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人创作的,以某种方式反映民间文学艺术特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有形载体。这种作品的创作,直接借助于民间文艺的素材或创作方法、创作风格等形成的创作成果,具有明确的作者和创作时间。以上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属于民间文学,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作者身份不明,后者具有个人独创性;前者处于世代流传、不断变化的没有固定的表达,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前者保护的期限是永久的,后者则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因此,在这里讨论的“民间文艺”,是指那些尚不能被视为“作品”的,无法享受现行著作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二)民间文艺的特点

1.群体性

民间文艺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经过不间断的创作完成的。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共同的生活劳动过程中不自觉地共同创作,然后通过模仿等方式代代相传;还有一种是开始由某个个人创作,在以后的流传中,经过无数人的加工、修改和补充,逐步成为在群体内广为流传的民间文艺。

2.传统性

民间文艺大多历史悠久,其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使得其在历史长河中虽有一些变化,但是那些反映特定群体固有的独特之处的部分仍然被保留下来。“地盘子”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但至今仍然保持着最初的表演方式。

3.口头性,变异性

民间文艺在传承过程中往往采取口传心授的方式,它的形成是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其核心的风格和特质是不变的。

4.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间文艺与生俱来的,例如地盘子”是在鄂西地域文化多元一体化格局逐渐形成的历史背景下,在土家族文化、巴文化、汉文化长期交流融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舞蹈,是土家族文化、巴文化和汉文化交流融合的历史产物。

5.区域性

民间文艺通常只在特定的群体内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因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质。“地盘子”舞蹈就主要在恩施地区流传。

二、关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不同理论观点

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是在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落实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是保护民间文艺的关键所在。在调研时发现当地政府、文化部门,“地盘子”的传承人和当地居民对“地盘子”的归属问题,均是模糊的,说不清,道不明。这也反映了我国学界对民间文艺权利主体问题的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一)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民间文艺历史悠久,随着民族的迁徙和交融,以及民间文艺的不断传承,民间文艺的流传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地区,加之民间文艺的作者不确定,因而只能由国家作为整体的权利主体。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必然抹杀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无法为民间文艺最具有厉害关系的主体带来实际利益,况且大量民间文艺存在于边远山区,同时分散在各个民族村落,如果国家作为其权利主体,实际上无法真正有效起到保护作用。

(二)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作为权利主体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艺的是群体共同的智力创作成果,是群体内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艺与其来源群体之间具有最直接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因此,民间文艺的所有权应属于创作、发展和保存它的群体,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实际调研中也发现,恩施州咸丰县当地居民在被问起,“地盘子”应该属于谁时,听到更多的回答是“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我们大家的”。对此基本上是赞同的,但是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事实上也是大量存在的。某一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已经消失、无法认定,或者出现多个群体争夺的情况。这些情况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民间文艺,还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的消亡,影响民族团结。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这里的“个人”主要是指某一民间文艺的传承人,赋予传承人以权利主体身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民间文艺都是群体集体创作,有些民间文艺实际上是由个人创作的,代代相传,而且只传内不传外,在继承中传承民间文艺,如同现行知识产权法上财产继承制度。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为特定主体拥有。倘若完全地将传承人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私有化,使民间文艺成为传承人的私有财产,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扬,对创作群体中的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构建民间文艺国家、群体与传承人多元权利主体模式

上述三个主体成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和民间文艺自身的特点,单独的以某一主体作为其权利主体,都是不妥当的,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民间文艺”。因此,针对“民间文艺”的特点,建立“国家主体为例外,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主体为原则”的多元化的权利主体模式,才能行之有效的保护“民间文艺”。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民间文艺”进行分类,创作群体不明的,创作群体明确的,有明确传承人的。针对各种民间文艺的不同情况,确定合适的权利主体。

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仅仅发生在以下特殊情形:一是当民间文艺的创造或保有群体区域界限不清楚或不确定时;二是非为特定传统社区或传统族群持有的民间文艺,对国家或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时。除此之外,有明确的创作群体和传承人的,二者可以共同作为该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对民间文艺共同共有的状态,只是在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上存在差别。下面对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进行理论阐述。

(一)赋予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民间文艺的形成和传承的客观规律

我国民俗学界的学者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民间文艺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民间文艺的发展、变异做出贡献。有学者认为,民间文艺是一种与个体同在的文化,个体是民间文艺的载体和拥有者、继承者、发展和创新者。对民间文艺形成与传承的实际考察也能够佐证理论界的这些研究观点。例如,调研的民间舞蹈“地盘子”,有着几千的历史,从最初作为街头行乞的方式到现在被人们喜爱的民间舞蹈表演,是当地世世代代的“地盘子”艺人群体智慧的结晶。目前主要的传承人李仕州、李长清、艾申英等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地盘子”舞蹈在当地广泛流传,并教授许多“地盘子”学徒,他们在传承“地盘子”的同时,又进一步创新,丰富了“地盘子”。这也表明,个人创造与集体再创造的结合是民间文艺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权利主体是民间文艺传承方式的必然要求

民间文艺的传承方式包括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区传承。这3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这也导致了多个权利主体分亭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益。

(三)确立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l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中揭示,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作中起着中心作用”。这些规定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认可创造、发展、实践民间文艺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是民间文艺的所有人。

四、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权利形态建议及构想

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民间文艺立法保护的核心组成,是针对民间文艺传承人和群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对个人创造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同时,承认集体产权使群体能够防止本区域的民间文艺的减少,减小对民间文艺的损害。民间文艺的集体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保护了民间文艺本身,也保护了产生民间文艺的历史文化背景。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民间艺术创作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其民族自觉性,并逐渐把维护民间文艺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民间文艺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保护民间文艺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以民间舞蹈“地盘子”为例,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传承人和来源群体――提出了一些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

(一)成果确认权

鉴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民间文艺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进行确认。在调研“地盘子”时,了解到咸丰县现有“地盘子”民间老艺人40余人,所属乡镇每年都给予了一定补贴。对州、县级“民间艺术大师”,同级政府和文化部门每人每年也给予了1000至800元的补助。这对“地盘子”的传承人经济上给予了支持,使他们有时间去传承民间文艺。

(二)原创维护权

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和基本的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不正当利用民间文艺,而要尊重民间文艺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明示原创人或原创地名称,如“地盘子”、“侗族大歌”、“苗族占歌”等。

(三)改编权

在民间文艺的传承过程中,无论是传承人还是群体都可能对民间文艺做出自己的贡献,即享有改编权,但是改编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

(四)演绎权及相关的邻接权

为了保持民间文艺的纯正,防止仿造和恶意歪曲,只有传承人或来源群体才享有演绎的权利。凡未经传承人或来源群体允许而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营利性的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文艺的艺术价值最早是由其演绎者实现的,因此应主张其演绎者具有相关的邻接权。

(五)传播使用权

民间文艺的传播使用必须取得传承人或来源群体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传承民间文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除外。凡经国家认可或授予的持有人或群体可以使用民间文艺。

(六)无期限保护权

无期限保护权是民间文艺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民间文艺具有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例如,据历史记载“地盘子”大约产生于隋唐时期,是通过历代歌师世代相传保留至今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每个历史单元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时间起点和终点。

(七)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

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民间文艺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制作、销售民间文艺作品的行为,传承人或来源群体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即有权获得部分利润。可以通过经纪的方式,委托给经纪公司,通过经纪公司的操作,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

【作 者】甘明,贵州凯里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刘光梓,贵州凯里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贵州凯里,556000

【中图分类号】D923.4;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过程之中,在这个法案当中,权利主体制度构建是最大的难点。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法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均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1]目前,在全球化语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过理性扩张,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话语,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使文化多样性和国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机。因此,保护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成为全球化语境中引起广泛共鸣的话题。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个人(传承人)与集体(群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构建一种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传承人与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任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传承人和群体,都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诠释中,明确揭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3]另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4]

1.运用田野调查法来论证传承人与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笔者对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调查,主要有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会传承三种方式。其中传统医药、宗教祭祀、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等主要采取祖传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楼、风雨桥的建筑工艺,苗族服饰、银饰工艺、宗教祭祀、傩戏、苗族议榔、侗族议款等主要采取师传方式;社会传承是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间文学、民间歌舞以及传统医药中的公共知识部分则采取社区全民传承的方式。祖传传承和师传传承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社会传承又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全民性。这三种方式虽然各自有所侧重,但又相互补充,由此构成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体系,加之相对封闭的生态环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当地的农耕文明顽强地抵御着外来文化的冲击,使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一脉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来。难怪世界乡土文化基金会把黔东南确认为中国“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十大旅游胜地之一(另一个是拉萨)。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对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医药(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瑶族医药和民间中草药)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锦鸡舞、蜡染、鼓藏节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萨玛节等所有权归属的问卷调查表明:传统医药方面选国有占11.9%,选民间共有财产占74.3%,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23.85%;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选国有占16.14%,选民间共有财产占85.6%,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占10.7%。[5]可见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认为传承人和群体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

2.现代知识产权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2.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知识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应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名学者吴汉东教授综合各家之言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质性即知识信息是区别于物的另类客体,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二是创造性即知识、信息与人们智力活动有关,产生于知识或精神领域;三是价值性即知识、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7]因而这种知识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识产品的法律属性[8]。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来自某一社区中个体或群体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个体或群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总的来说反映了某一个体或群体在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上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信仰等方面。可见它属于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属于一种智力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反映劳动人民思想感情、表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审美观念和艺术特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所以决定它适合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传统的以语言、音乐、舞蹈、手工艺品、故事传说等形式表达。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可以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大力提倡“返璞归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黔东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兴侗寨[9]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前面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接下来进一步来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关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种主体从事创造性活动的自由选择,是一种取得创造者权利的机会均等;同时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平等,是一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区别于一般财产权主体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及其群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与主体人格独立则是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同样在法律上有着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前提。无论是传承人或群体都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创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为是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与创造性的劳动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借用美国学者的说法: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11]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受取得,即祖传、师传和社会传承,这三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就会导致产生数个权利主体或群体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立法保护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造中起着中心作用”[12]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再创造主要是通过传承人的活动来体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通过再现、模仿、表演、改编、收集整理等智力劳动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或群体,尤以自然人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特点。所以应该主张:

1.成果确认权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方面进行确认。例如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公布国家级目录中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其中黔东南有8名。(见附表1和附表2)据悉文化部办公厅2008年1月2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我州又有8人入选,他们分别是:《侗族大歌》吴品仙;《侗族琵琶歌》吴家兴、吴玉竹;《苗族芦笙舞》(锦鸡舞) 李金英 、余贵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万政文;《侗戏》张启高、吴胜章。目前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正在申报之中,建议各基层单位做好候选人名单积极申报。

另外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称号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尽快地及时给予物质或资金上的奖励。应该给以定期定额生活补助,保证与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够有时间去传承文化。

刊《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国家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226名 黔东南自治州8名(1)

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创维护权。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以及基本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实施其他不正当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应当明示原创群体或原创地名称。如台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无期限保护权。这一权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其缘由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据专家考证侗族大歌大约产生于500年前,是通过歌师世代相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起始点和终结点。

4.持有使用权。凡经确认的持有人和持有群体可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使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之立法保护构建

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主体之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传统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等群体在集体主义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下,培育和滋养了集体创新机制,可以为人类创造更加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保障对个人创造性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13]另外,承认集体主义财产权,可以使群体控制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减少,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主义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了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认群体作为集体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著作权特有的人身权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制性地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身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觉”,并逐渐把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笔者以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为例,提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1.署名权。对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这充分体现了对整个侗民群体权益的维护;对内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定:1)以地名或专属地流行曲调署名。如“小黄侗族大歌”、“茅贡侗族大歌”、“肇兴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创人员署名,如“嘎大用”即陆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兴人);“嘎万麻”即吴万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创作等。3)以歌曲表现的内容署名,如“蝉之歌”,“上山歌”,“杨梅歌”等。

2.改编权。对侗族大歌的翻译、配器、填词等改编,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根据改编的作品分以下情况:1)以侗族大歌的音乐曲调为素材,稍加艺术加工处理的作品,应注明“改编自侗族大歌×××,由×××创作。”2)没有具体的侗族大歌原形,但运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应注明“作曲选自侗族大歌由×××改编或整理,×××作词”。

3.个人或群体的演唱权及相关的邻接权。为了保持其纯正,不被仿造和恶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权利。凡未经侗民族允许而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侗族大歌的艺术价值是由其演唱者实现的。因此对其演唱者应主张相关的邻接权。具体表现为:1)演唱者对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复制、录音、录像的所有权;2)演唱者对其演唱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包括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表演、他人未经表演者许可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等行为)。

4.传播权。必须取得侗民族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和传承侗族大歌弘扬侗民族优秀文化的除外。

5.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销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为,也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使其获得的利润部分支付给侗族大歌所有权人。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创作和传承模式,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两者都是一种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因此,承认传承人和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于创设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制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90

[2]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J].中国法学,2008(3):55

[3]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WIPO/GRTKF/IC/10/4ANNEX),PUBLISHED ON October 2,2006,p.13.http:∥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7-20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5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5]贵州省黔东南传统知识个案研究报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页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5):139-104):)

[9]

[10]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12]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ces and Principle,Publishedon October 2,2006,p.11,http:∥WWW.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12-8

第3篇

两天的会议中,与会代表除了在会议上发表演讲、宣读论文之外,还就各自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广泛地接触和交流,无论何种方式,都体现出人们对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热爱。

关注与支持

建筑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存在着社会发展的印记,建筑遗产是人类的物质文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保护建筑文化遗产也被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其中,对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已经成为公众、学者和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事件。

中国在世界上的遗产大国地位也带动了建筑遗产保护的繁荣与发展继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所在文物建筑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以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也于2006年8月成立了历史建筑保护研究技术中心,专门从事建筑遗产的研究、设计、修缮、修复、保护和改造等工作。

据国家文物局傅清远研究员提供的数据,截止到现在,国务院已公布的六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总计为2351处,其中建筑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共2117处,占总量的92%;尤其是在本届政府公布的第六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里面,建筑遗产(包括建筑遗址)占公布总数的40%。在经费投入上,国家也加强了投入的力度,国家财政在“四五”期间对国宝单位的投入为0.6亿元“五五”期间为0.4亿元,“六五”期间0.3亿元“七五”期间2.5亿元,“八五”期间为5.5亿元。2006年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对国宝单位的保护经费投入已达到7.2亿元,这还尚未计算各省、市、自治区的投人。巨大的经济投入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为从法律的角度对搞好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及保证,国家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还规定,由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法令、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接轨。近20年来,中国文物建筑保护专家也一直在努力寻求合乎国情的建筑遗产保护之道,特别是今年5月28日,由国家文物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共同主办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形成了木结构古建修缮的指导性国际文件《北京文件》正式确立了东亚地区木结构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特别予以尊重各国遗产保护机构自现代保护运动发起以来,从各自保护实践中以及从世代相传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传统做法中总结的原则和经验,体现出国际同行共同审视和思索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文化遗产保护手段的多样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威尼斯》对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原则的不足。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和建筑史学研究取得的成绩被国内外同行所认可并予以关注。

现状与问题

以往的经验表明,文化遗产容易保护的地区一种是经济特别发达而有能力进行保护的地区;一种是经济特别落后且根本无力改造的地区。傅清远研究员认为,突出的问题是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建筑遗产保护的巨大冲击和负面效果,特别是城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面临沉重的压力,作为历史长河的文化记忆正在逐渐消失;旧城旧房与老城老房在内涵理解上的误区和过度开发造成的老建筑大片被拆除;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正确理解,造成有些地方民族特色的乡土建筑面临着大量的历史信息被破坏和消亡的潜在危机。建筑遗产保护的设计、规划、施工队伍的数量和比例远远满足不了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建筑遗产的保护理念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没有真正地得以体现;一些落后的观念,还使许多专业人员受到干扰;保护技术和多学科的加入还是建筑遗产保护的弱项传统工艺技术和材料的传承还有待于保护和研究。

云南丽江虽然被保护下来,但过度开发及不合理的建设已使丽江失去原本固有的文化及内涵。台湾著名学者夏铸九先生在对泸沽湖摩梭族文化模式、村落及建筑的保护研究中发现旅游市场与资本的快速与大规模的穿透,使得地方文化与生态环境遭到难以恢复性的破坏,并改变了地方原有的社会结构与空间意义。

面对建筑遗产保护产业的繁荣相应的建筑史学研究理应受到重视。上海市规划局副局长伍江说得很明确,他认为,唯有认识历史建筑的价值,才能更好地进行保护,要重视基础研究。有这几十年来的建筑历史研究才使建筑遗产保护取得了今天这样的成绩和进展,没有基础研究,就没有现在的成果。然而基础研究的现状还不容乐观。北京建工学院曹汛教授用“两担愁云”来形容建筑历史和历史建筑的研究困境,特别是历史建筑的考古断代研究面临后继无人的情况;文物虽有,但是懂文物的建筑史学者却变得稀缺,像梁思成先生当年能够确定佛光寺乃唐代木构的功力已成为绝学;《中国建筑史》教材中仍有诸多史实错误也无力纠正。除了经费不足等因素外,缺少高水平、有能力的专业研究人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曹汛教授致力于隋唐古塔的断代研究工作,无奈势单力薄,其研究工作正面临很大的困难。

开拓与进取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历经多年的努力与奋斗,虽然面临种种困难与艰辛,但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依然取得了不少成绩。对西方建筑深有研究的方拥教授指出,欧洲古代建筑着眼于物质层面的史书价值和艺术原则,只是一种单边话语的叙述,不能贴切地适用于中国;探讨中国古代建筑遗产的价值,必须站在精神层面,开拓更宽的人文视野,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回眸往昔,我们看见的建筑物也许不足以同希腊,罗马比肩,却不能忽视深藏其内的人文理想。

在古代城市研究方面,清华大学王贵祥教授和他的研究生在对唐长安城,北京各类衙署等建筑二维布局规律和模数的研究中取得突破。

在传统木构体系方面,东南大学朱光亚教授的《中国古代木结构谱系再研究》对以往将中国建筑木构架简单地划分为抬梁和穿斗两种形式做出补充,以大量实例说明有介乎两者之间的过渡形式存在;在斗拱形式方面

敦煌研究院的孙毅华女士以壁画的直观资料展示了历代斗拱的形式变化和特点。

在古典园林研究方面,苏州古典园林以群体面貌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再次为世界所瞩目。著名建筑学家刘敦桢先生担纲完成的《苏州古典园林》是一本研究中国传统建筑的经典著作东南大学陈薇教授对它的历史意义、学术地位和内在价值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探讨和挖掘。

在近、现代建筑研究方面,香港中文大学Lynne Distefano/李浩然LeeHo Yin以开平碉楼为例,说明建筑元素和装饰设计风格受到海外华人心中的西方建筑印象,以及本土观念的存在、多种来源并存并不断强化带来的住屋形式与文化的流散,探讨19世纪~20世纪海外华人建筑理念的变迁;日本学者奥富利幸谈到日本近代能乐堂的形成与西洋剧场概念的导入之间的关系;南京工学院的汪永平教授曾多次进藏,他对碉楼建筑进行了探源。

发展与方向

时代为建筑师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如何使建筑遗产在技术上延年益寿并得到更好的保护,是建筑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会代表的经验及研究更是研讨会上交流的重要内容。上海市规划局副局长伍江在强调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强调实践的重要性。他认为,建筑历史研究必须注重实践。建筑历史研究者有责任将历史留下来的建筑遗产完整地交给公众,因此需要很多实践经验,这也是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建筑遗产保护与建筑史研究两者不可互相替代也不可分开,遗产保护的动力又促进了基础工作的研究,二者相辅相成。

台湾汉宝德教授在《多元价值社会中的古建保存》一文中谈到,文物保护与日常生活观念之间的冲突,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不易达成共识参与制定准则的人越多争议越大,最后只能靠政治决策。夏铸九先生通过对摩梭族文化模式的分析提出“建筑遗产整合性保护”的对策,并对其可行性做了充分的论证。他认为,要达到所制定的目标,需要政府引导、建筑师和建筑史学者的专业投入、以及自下而上的民间力量能够得到支持。

清华大学郭黛垣教授认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应当注重其本体的全部历史信息,具有历时性,不是某一位使用者或者某一阶段的局部历史。保护工作必须寻找到文物本体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护的最高标准是其所具有的全部历史信息得到保护,并传之久远因此修缮不仅要保护建筑的坚固更在于使其具有历史可读性。

天津大学王其亨教授以《中国文物建筑修复的实践与理念》为题,阐述了70多年来的文物保护的历程泰国Thammasat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Vimosiddhi Horayangkura教授,讲述了在西方观念冲突下的泰国本土文物建筑保护的情况;意大利罗马大学东方建筑研究所所长Luigi Gazolla教授,阐释了在中国都市保护和复兴运动中,运用意大利式“类型学的程序”,在不改变城市肌理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将北京原有四合院改造成新形式并使之现代化的思路;瑞士苏黎士州建筑保护局前局长Christian Renfer就与同济大学合作项目――江苏泰仓沙溪古村落修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台湾华梵大学萧百兴教授则以21世纪初面临全球现代化冲击下的北台石碇小镇营造经验为例,阐释地域归真的话境编织,探讨文化遗产在深度建筑史协助下重新切入全球化魅力发展的可能性,同济大学常青教授以《探索风土聚落的再生之道》为题,介绍了第二大城市、后藏中心日喀则“桑珠孜宗堡复原工程”;同济大学章明女士就近期上海章明建筑设计事务所完成的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再生的项目――上海外滩中国银行的改造做了介绍,上海新天地项目的主创、国际知名建筑设计大师本杰明・伍德(Benjamin Wood,AIA)也以《人的尺度,公共空间与城市形态》为题做了发言。东南大学刘先觉教授以海外华人建筑的新动态――新加坡佛教建筑的继承与革新为主题发表了演说,华中理工大学张良皋教授以新老建筑的协调为主题,对古今中外建筑创作的方法做了精彩生动的报告,希望通过中国建筑的文艺复兴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东西方建筑文化的整合与交融。

文物建筑保护已成为当今世人共识及发展潮流,如何成功保护可见的和不可见的文物?如何使保护与使用相结合?香港城市大学薛求理教授讲述了香港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的三种模式,一种是自上而下,政府统筹包办文物建筑的修复和运作管理一种是自下而上,政府支持,社区和个人承办文物建筑的维护和使用,这类建筑往往无法开张或难以为继,还有一种是介于两者之间。总之,应以更为理性的态度、切合实际的方法推动文物建筑保护并使之持续发挥作用。

建筑文化遗产作为产业在经营方面的研究一直是中国学者的弱项。既往对于遗产保护多着重于静态的“物”的保存修复,而较少触及经营管理等课题。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明确指出了持续性的有效管理,占有重要的关键地位。既往的研究者在多元开放的社会里,其角色扮演将更为多样。按照文化产业的观点,保存目标一旦选定,经修复再利用至永续经营管理是一个需要高度整合的操作系统。建筑专业人员除了提供专业的保护技术外,如何做好整合者的角色,将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科技大学阎亚宁副教授以《遗产保护与经营的整合性观念架构》为题,阐释了自己对建筑遗产保护与经营上的观点和态度。

2010年上海世博会总规划师吴志强教授介绍说,在世博会总体规划中,已纳入了保留原江南造船厂等历史建筑保护的内容,并已明确得到世博会董事会的批准,这在世博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保护上海工业遗产的同时也意味着在未来几年中建筑师将付出更多的智慧、创意和辛劳。

研讨会期间,会议组织与会代表考察了上海工业遗产和外滩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其中包括台湾著名建筑师登琨艳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成的“滨江创意产业园区”。他开风气之先,自1990年即开始致力于上海旧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对今日上海社会舆论的整体改变功不可没。苏州河畔的旧仓库保护再生项目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亚太文化遗产保护奖”。

建筑史学因涉及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而遇到了历史性的机遇,这是文物保护工作者、建筑史学者和建筑师共同的幸事。本次旨在探索中国特色建筑遗产保护方式和理念,推动中国建筑遗产保护观念变革和完善的研讨会结束了,来自四面八方的与会代表带着问题来到这里,带着与同道交流心得的欢愉离开,希望将中国地域优秀建筑遗产以更好的方式展示给世界,以期使中国的建筑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进步。

第4篇

【关键词】世博会;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反思

到了20世纪末,无论自然生态领域,还是社会生态领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战略问题,而以再生(Regeneration)理念为主导的建筑遗产再利用无疑成为了回应这一课题的必然选择与实践方式。《纽约时报》在1991年纪念地球日时提出:我们已进入了一个再生时代。这种再生包括了再思考(Rethink)、再解释(Redefine)、再评估(Reevaluate)、再建设(Rebuild)、再塑造(Recast)、再激发(Rekindle)、再校正(Re align)、再循环(Recycle)、再利用(Reuse)、再刷新(Refurbish)、再改造(Reform)、再修饰(Refinish)、再涂饰(Reprint)、再发明(Reinvent)、再恢复(Return)、再回春(Rejuvenate)、再翻新(Refashion)、再加工(Rework)、再汇报(Rewarding)、再回忆(Remember)等广大的范畴。[1]

1 研究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与资源意识开始了全球性觉醒。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的《寂静的春天》(Silent Spring)、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 A Report for the Club of Rome′s Project on the Predicament of Mankind)等著作的发表,石油危机的爆发,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等一系列事件,使得生态与环境问题开始形而上地进入人们的思考视野。

环境保护运动很快就从自然领域扩展到了社会文化领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简•雅各布斯发表了对未来城市建设方式意义深远的著作――《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该书从社会生态角度提出了“城市生态”的理念,并且猛烈抨击了以物质功能决定论为导向的大规模拆旧建新,认为这严重破坏了以多样性为基础的城市社会文化生态。[2]

自20世纪60~70年代起.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运作的变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变迁,城市空间的发展也经历着极大的转型,不少传统重工业基地.衰败势不可挡,甚至成为失业和污染的象征。工业景观在西方国家早已不再是国力的象征或城市的骄傲。曾经辉煌的传统产业地却在后工业时代成了大地上的斑斑锈迹.城市生活中的禁地。采用彻底“除锈”的办法以获新生似乎是拯救这个地区的必然出路。然而,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尖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使得我们在建设中最大限度地杜绝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西方逐渐摒弃了以大拆大建为表征的城市建设理念,因此,以老建筑再利用,特别是以建筑遗产再利用为核心的新城市复兴理念逐渐主导了西方的城市建设。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形成了保护产业遗产的普遍观念.因为它们“是曾经包含并继续包含深层历史进程的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其价值是人类共同拥有的。产业遗产的社会价值在于.它是一群普通人生活记录的一部分,它提供了重要的身份认同。产业遗产的科学技术价值在于,它是来自制造、工程和建造的历史过程.若它的建筑、设计或规划很有品质;那么它还可能有相当的美学价值。而这些价值又是与它的产业地景、书面档案以及人们记忆与习俗中的无形产业记录相关联的。那些幸存的、稀有的工业基地类型与景观则是尤其珍贵的。[3]

中国的工业建筑保护起步较晚,虽然前期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工业遗产才逐渐受到关注。2003年前后,工业遗产的保护进入了聚焦阶段,这是以“世博会”这一具有强大能量的都市事件为契机而展开的。对上海而言,世博会最大的成功标志之一,就在于极大地推动了城市的经济、文化发展进程,特别是因势利导地试图解决上海城市持续发展中的世纪难题――旧城区的保护与再生。世博会选址在黄浦江、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之间,在浦西的世博会选址规划控制区域内大约有十余家工厂企业,这里曾经是中国近代工业的发源地,因此如何保护、开发、再利用,使之成为城市独特的文化遗产,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并使城市历史文化得以延续和拓展,就成了本次世博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上海世博会是全中国的世博会,世博会中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将会对全国这方面的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随着世博会对工业遗产保护方面的探索,北京、成都、无锡、苏州、宁波、杭州等城市也陆续出现了一些工业遗产保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业遗产的保护问题逐步受到政府和科研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

2 反思规划控制

笔者通过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版)文本》中的第七章――历史保护建筑与保留建筑规划控制的研究之后,明显感觉到我国在工业遗产保护理念上的提升。首先这次对世博园区内的工业遗产做了比较完善的前期调查工作,尤其值得欣喜的是世博主管部门将园区内的工业遗产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和改造利用建筑,然后根据各自条件确定各种工业遗产的保护下限。这就给工业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多种的可能性,使的工业遗产的再利用更加适合当代的要求。

尽管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第一,主管部门并没有认识到,工业遗产虽属于历史建筑的范畴,但是其相对与其他的历史建筑还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而这种特殊性在第七章中毫无体现,因此,主管部门的思考层次还是停留在历史建筑上,并没有把思考层次真正的落实到工业遗产保护这个具体层次上来,当中提出的一些原则就有点“隔靴挠痒”,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实际指导意义不是太大。

第二,我国现行建筑法规针对的都是新建筑,即使有一些针对建筑改造的条文,也针对的都是一般性旧建筑。这次世博会的工业遗产保护同样也没有真正的跳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局限。对于实践中的工业遗产保护问题采取特事特批的方法,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效率,使得许多当初好的构想在紧迫的期限面前不了了之,更为严重的是,谁又愿意为这种没有法律规定的变通措施承担责任呢?

第三,我们可以看到保护与保留建筑分类的保留历史建筑这一条,上面提到“保留历史建筑为除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以外建筑风格、建筑结构、建筑装饰、人文历史等有明显特色的历史建筑(建于1949年前)。该类建筑也属于永久保留建筑。”[4] 条文中括号里的“建于1949年前”明显可以感觉到这一条有着强烈的时间局限。同时也令人感到莫名其妙,难道1949以后就算不上中国的历史了吗?难道一座极富有历史价值但产生于1949后的工业遗产就不值得重视吗?难道就是因为她产生于1949年之后吗?我们判定一个工业遗产是否有价值,主要是看这个工业遗产对于当代社会有多大的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而不是简单看这个工业遗产是否年代久远。她们都是我国工业化的见证,从这个角度来讲,她们并没有什么谁先谁后的问题,她们都同处于中国工业化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因此,以这种时间为根据来决定工业遗产的保护等级是极为不妥的。

第四.正如登琨艳先生所说:“一直以来.我们对于环境与建筑的保护都只局限在那些被大家认为具有高度历史或文化价值的部分,而对于那些历史不算久远或者根本就不被认为有特殊意义的环境与建筑,并未予以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达导致城市快速改建与发展,使得很多城市对于非保护建筑及建筑环境都一概表现出鄙夷与漠视。” [5] 在第七章的研究中,笔者同样也发现其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主管部门对于第三类工业遗产(改造利用建筑)的思考主要还只是“闲置空间再利用”为目的,对其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考虑甚少,好像只是“废物利用”,却失去了工业遗产保护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有些建筑虽然史料不强,不够典型,但是我们还是要认真对待,充分利用其潜在价值,而不只是“闲置空间”的再利用。

3 反思施工过程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版)文本》中的不足之处则明显在后面的方案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由于法规方面的不成熟和本次条例的没有具体落实至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的困难,其中消防、保温、节能等方面最为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特事特办这样一种方式的存在,导致了领导决策层的权利过大,设计人员由于无法可依,倒是显得非常的畏手畏脚,这样的一种情况就使得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非常的严重,一些就有和谐塔方案和南市电厂中庭棱镜方案。还有一些即使没有夭折,但是也在无法可依和领导决策层权力过的情况下作出了无奈的让步。因此,设计水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少。其中笔者所知道的让步方案就有南市电厂北立面设计方案。这些可能都给这次世博会带来一些的遗憾。

还有一个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笔者在进行现场调研的时候发现,一些第三类工业遗产(改造利用建筑)在施工过程中被彻底的肢解的现象非常严重。在施工现场,笔者发现原来的“改造利用建筑”只剩下一根根柱子无助的立在原地,就像一个人被肢解后只剩两条腿还立在那里一样。当然,这类改造利用建筑的围护体系被拆除的话,笔者倒是可以理解的,也不会有太大的意见,毕竟这些“改造利用建筑”的围护体系没有太多的工业特点。让笔者最为心寒的是,那些工业遗产建筑中非常有特点的结构体系也被无情的肢解,结构体系的完整性被破坏殆尽。在施工现场,到处可以看到被卸下的或正要被卸下的梁和屋顶桁架,到处可以看到粗暴施工手段后留下的被严重破坏的节点。通过询问现场的施工人员才知道,这些卸下的构件要经过处理后达到规范和其他要求后,再重新安装回去。施工人员还谈到,“拆卸下来方便处理,而且重新安装上去不就一样了,又不是用新的代替,到最后还是同样的构件嘛。”听上去好像合情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想想,就觉得这完全是一个误区,因为这些“改造利用建筑”本身不是拼装结构的,严重破坏的节点的存在已经非常明显的暴露了拆卸后的严重后果。笔者很难相信这些拆卸下来的构件经过处理后还能再次通过原来的节点再次安装上去,到时候想要将这些构件安装回去就不得不动用现在的方式。其实这本身就是谬误,这样的做法能给后人带来什么?笔者认为这只能给后人带来误解。而我们想想我们工业遗产保护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记录历史,但是现在倒好,真实的我们没有记录下来,却以假象将后人误导,这是不是比没有去记录的后果还要严重呢?

4 小结

对于工业遗产的研究,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实践大大先于理论的状况,工业遗产的这些问题有国际共性,我国也不会因为后发就能完全避免。所以不仅要着眼于工业遗产的原本含义,还要结合当代的实践情况,从理论上构建一个工业遗产的保护体系。[6] 对于大量出现的工业遗产正如英国工业考古学者克拉克所说:“保存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真切的了解那里有什么,什么重要和为什么重要,以及他今天的存在和过去的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深刻探究现在和过去的某种联系,努力探寻工业遗产保护的出发点、保护依据、保护内容、保护目标等一系列基本问题。

同时,通过这次世博会这样实践的机会,积累经验并且尽快的推出针对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使得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西方在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中,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注意到了这个瓶颈障碍,纷纷修改了相应的规划与建筑法规,从而有效促进了建筑遗产再利用的发展普及。大卫•沃伦谈到:“英国有控制新建筑质量的法规,如居住密度、防火安全、隔热程度、窗户尺寸等等。但如果强行将这套规定实施在建筑遗产上,将可能会有使建筑遗产特征遭受破坏的危险。因此英国规划政策导则第15条建议:对于土地的用途、密度、容积率、日照和其他规划问题的控制,在历史性建筑或保护区可以灵活掌控,这样才有可能使历史建筑或保护区获得新生。”沃伦还提到,“当起草保护规划法时应注意:如果过于强硬地对历史性建筑实施传统的建筑法规会对其有什么样的影响。” [7]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与此同时,我们应该与自身的实践相结合,调整、修改只针对新建筑的现行法规。最后制定出适合用于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消防、保温、结构与材料等方面的法规条例。

参考文献:

[1]郑时龄. 未来大都市的生活质量. 上海城市规划国际研讨会演讲论文

[2]陆地. 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 P7

[3]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HE INTERVATIONAL COMMITTEE FOR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简称 TICCIH) 《莫斯科》 2003

[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版)文本. 2008.4. P41

[5]登琨艳. 黄浦江畔旧工业建筑的保护与再生. 城市建筑

第5篇

论文摘要:运用哲学中“互补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就当代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给出更加综合全面的方

法论指导原则。以“系统论与还原论”为基础,提出了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观念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建立“复合层次性保护结构”的方法。

“认识世界,解决问题,一刻也离不开方法”。哲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各种方法之后,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方法论思想。但是把这些方法论研究的成果摆在一起相互校正,我们常常发现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难以避免地会提出内容或形式恰好相反(互斥)的方法论思想或体系。在逐渐认识到这一规律后,哲学界提出了“互补方法论”研究。其主要思想就是“在宏观和多重视角下,在原来相互排斥的方法论之间发现彼此观点上的互补性,通过比较和澄明使各种方法论之间保持恰当的,必要的张力,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之道”。它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相当高度的产物,只有当人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把握现实的能力比较发达时,才能产生对不同的方法,对它们的应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哲学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提出某种方法论的问题,而是解决了我们对于各类看起来都“言之有理”的方法论的认识态度和认识方法的问题,它的思想使我们的研究工作避免了方法论上的“先天缺陷”,其运用将是广泛的。

“系统观和还原论”就是一对互补的方法论思想。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以分析为主的思维方式和以综合为主的思维方式”交替出现。近代科学的进步,是依靠经验的和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达到的,分析还原论是主要手段。而现代科学的发展,却将系统观指导下的“以综合为主的整体”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基础。“互补方法论”原理,认为系统论和还原论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它提出,“真正的系统观应该是与还原论互补的,它不排斥并且还借助谨严精细的分析手段,还原论是研究的基础。在充分利用还原论的基础上,促使系统观上升为主导思想。”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过程中面临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根本上来说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客观全面评价历史遗产的价值,协调绝对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认识矛盾。通过“互补方法论”的运用,可以获得认识与方法上的跃进。

1系统整体性与历史遗产“整体保护”观念的形成

目前我国的遗产概念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内容的理解上,由于价值认识的不完整,而出现了概念的脱节,使保护体系存在明显的缺失。最主要的就是对建筑遗产中“艺术价值与历史信息真实性价值,社会主流历史价值与平民、大众历史价值”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获得官方认同的仍然是“文物古迹的艺术、教育的价值以及精英文化价值”。这种认识基本忽略历史遗产中作为建筑物质实体而存在的特征,割裂了它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把它们当做古董冷藏起来。这种人为的割裂和分解导致我们的保护观念滞后,进而造成保护方法和政策措施的片面。以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应该建立“整体保护”的意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的认识历史遗产综合价值。1987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了《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在第二章保护原则第二条价值中详细列出了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见表1)

2)从保护的硬件来看,参照国外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应该包含:有形遗产保护和无形遗产保护两大类。有形遗产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城保以及它们中的精华“世界遗产”四大层次。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我国就建筑遗产而言,除了《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内容(文物建筑)之外,还应该包括一般性历史遗存,即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概念。其实早在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已经通过《保护民间建筑的国际》明确了对一般传统历史建筑的保护。适时的将“文物古迹”保护概念拓展为“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有助于完善遗产的系统。

3)从软件来看,由于许多历史古迹、文化遗产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从文化信息来说,保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历史信息。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包括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中。所以,我们必须以整体保护的观念看待历史环境保护。张松先生在《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中谈到,“历史环境保护,是从文物保护出发,保护与此有关的建筑、建筑群、街巷、广场和历史街区,……历史环境保护不是要绝对地保护某些特定的建筑,而是要从整体上保护城镇特色”。

4)从保护脉络上看,保护遗产从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寺庙等建筑艺术精品,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祠庙、会馆、民居、作坊等;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建筑,到保护建筑物周围的历史环境,再发展到保护成片的历史街区,直至保护完整的古城,这也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发展脉络。

2系统的层次性与保护结构的建设

富于生命力的系统都一必须建立“复合等级结构”的体系,因为组织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在层次化建设方面也有待加强。

1)在遗产保护学科建设上,“遗产保护学”已形成一门专门的综合性强,跨“文、理、工、管”的新兴交叉学科。早在1973年印尼著名的婆罗浮屠(千佛坛)维修工程中,在修复设计之前,进行筹备工作涉及的学科就包括:航摄照片分析,考古学,建筑学,化学,保护技术,工程地震学,基础工程学,工艺学,园林规划,微生物学,气象学,岩相学,物理学,土壤力学,测量学,地球摄影测量学;而修复过程中还涉及到修复材料学、修复技术工艺学、修复经济学及修复施工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

21世纪,各国遗产保护学发展迅速,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学科交叉性进一步突出,向着跨学科综合性的模式发展;基础保护科学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以及实用技术与科学理论交融发展”三大特点。

在基础理论层面,保护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一系列文化精神的再领悟成为可能。21世纪的修复活动进人哲学高度思维的阶段,特别是“建筑的地域性受到重视,使保护学与地域自然环境,人文历史,社会科技条件等相关学科关联”。(摘自O.N普鲁金《21世纪文物建筑修复》)

在保护方法上,比如说:新的建筑修复方法将不断在新材料、新技术的帮助下得以完善;历史建筑再利用设计方法研究已明显脱离了单纯的文物修复范畴,设计手法日趋多样化,丰富了当代建筑创作的语言,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的重要分支。

在实用技术方面:拓展对文物建筑损坏机理、过程、产物、结构、缓蚀机理、作用过程等方面的研究,并逐渐形成专门理论体系。根据保护领域对材料性能的要求,拓展文物保护的材料、方法及技术。

在相关的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方面:“从对纪念性建筑的关注开始,朝着关注城市和城市生活的方向发展,挖掘历史建筑本身深层的与城市发展脉络相通的生活结构问题”,是现代城市规划和历史遗产保护理论双方面都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遗产管理方面:从遗产保护中法律建设、管理机制的完善到以城市发展角度进行“城市策划以及城市特色区域开发更新”等城市课题都将深人遗产保护研究。

2)管理机制的“多层次,多途径”。既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体系化管

理;又有社会专家社团以及市民良好的公众参与途径;还要有宣传机构的舆论监督等。

在西方保护遗产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保护体系转变成一套由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的社会化体系组成的综合保护体系”。

在法国,当巴黎的民居面临毁灭的厄难时,巴黎人挺身而出,在报上写文章,办展览,成立街区的保护组织(如历史住宅协会、老房子协会等等),宣传他们的观点。巴黎人认为,正是这些老屋、老街,构成了”历史文化空间”。在城市修复古迹的活动中,年轻人的历史文化敏感度提高了,保护古迹的意识增强了。这是一种文化熏陶,也是公民教育的一环。

3)保护与再利用方式的分级化。就历史建筑本身,就包括多个层次(见表2)

3“还原论”方法论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法研究的指导

我们认识事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还在于应用于社会的操作性研究,“前者致力于对社会活动及其产物的理解,探究其中的意义;后者着重为社会活动提供预测,评价和方案。”历史遗产保护具体到实际的操作层面,我们就要借助于还原论方法。

通过对保护历史遗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分别思考,我认为如果将这些问题纳人一个大系统中间的子系统来看,可以把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原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文物建筑综合价值量化评估登录方法的探讨;保护资金多渠道方法的探讨;历史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公共参与和民主决策以及建筑设计与技术层面的有关古建筑修复技术研究;新老建筑相结合的设计方法论研究等多个层面。这中间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数据资料,运用数学工具进行定量分析,可以获得多种更具适应性的方法。

比如,针对我国传统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中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在指导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的基本构想”。

该构想指出,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将“决定和影响历史性建筑综合价值的大量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复杂因素层次化,条理化,并能够区分它们各自对评价目标影响的重要程度,并对评价的因素进行恰当的,方便的量化处理”,将得出我们在保护和再利用不同历史建筑的时候有完整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不仅可以决定历史建筑的保护级别,还可以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不同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社会上各种可利用的资金和人员力量让全社会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具体评估内容基本包括以下部分:

1)历史遗产内在价值评估,包括:按“历史价值,建筑美学,艺术价值,科学修复价值”的高低进行分档打分,归人一定的等级。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评定。

2)历史遗产社会价值评估,包括:按本身所处地区,是“中心城市,一般乡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或者农村”等地理位置条件打分;按该文物在城市历史中所处对比历史价值,保存文物现状和多少打分;按文物在现在城市规划布局中是否纳人“重点历史保护规划区及建筑设计相关的历史城市规划因素”打分等。对以上价值的认定通过固定的专家团和市民代表共同评定。

3)再利用可行性价值评估,包括:区域地块土地旅游,商业利用价值调查,建立评估体系。对原有结构可靠性和结构适应性进行评估;再利用设计方案效益比较评估(按建筑预设计效益评估方式操作,加强对比性);再利用建设成本对比性评估以及加改建部分与文物建筑的适应性评估等。

第6篇

【关键词】高校学报;旗舰;建筑学学科

一、引言

高校学报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内向性,其办刊目的主要是为学校学科建设服务,为本校师生开辟一个园地;二是综合性,即学校有什么专业,就刊登什么方面的文章[1]。造成所有高校期刊内容雷同,是同一水平的重复,看不出优势,体现不出特色,可以说高校学报的内向性和综合性,是制约其发展的软肋。

二、高校学报的现状及特点

高校学报要改变这种处境,最根本的出路就是办出自己的特色。特色,就是事物所表现出的独特色彩、风格,就是与众不同。学报有特色才能吸引读者,才能赢得市场。我国著名的出版家邹韬奋先生说:“没有个性或特色的期刊,生存已成问题,发展更没有希望了。”因此说,特色是学报的生命,是学报的生存之根,发展之本,是变软肋为硬肋的不二法门[2]。

然而学报特色是需要以一定客观条件为基础为前提,加以发展强化而形成。高校学报是反映学校科研水平,展示学科建设成果的窗口,要办出特色,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发挥本校学科优势,在众多栏目中精心培植特色栏目,打造学报旗舰,使其成为亮点,凝聚点[3-4]。

发挥学科优势,建立特色栏目。优势就是能够压倒对方的有利形势。优势体现了学校的实力,评估一所大学最重要的是看它有多少个国家重点学科,多少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与发展的基础工程,目的是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实力,所以学科建设在很大意义上是高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高校学报与学科建设息息相关。是高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传播的重要平台,是学术传承的渠道和工具。学科建设和期刊的互动作用迫使我们办刊人去思考,如何将最美、最亮的景象展示在这个平台上。我们认为就是要以高校重点学科为依托,打造学报特色,而学报特色主要是靠内容和栏目来体现。栏目胜人一筹,期刊高出一档。

三、特色栏目发展

沈阳建筑大学,建筑学学科是辽宁省及国家住建部的重点学科,被命名为“辽宁省建筑学领域唯一的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一流重点学科。这个学科与国内外四所科研院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先后承担国家、省部、地市各级科研课题180余项。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了“中国建筑创作大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等20多个奖项。在国家教育部学科评估中全国排名第9位。在我校这个学科的科研教学水平领先其他学科,是我校的强势学科。为此,编辑部决定以建筑学学科为重点培植对象,确立了依托学校优势学科建筑学专业为特色,服务经济建设的目标,开辟了《建筑与美学》专栏。

我们的体会是对待特色的挖掘要像淘沙取金那样去寻找,去富集。学科和学术带头人,重点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等是作者力量的中坚,是学报的核心作者,对他们的状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跟踪建筑遗产保护与当代城市建设研究课题,主动与课题组联系,一出成果,立即组稿,并且严格遴选,优中选优。加强对这个学科的组稿力度和发稿量。每期建筑学的论文占全部论文的30%左右。刊登了《建筑遗产历史和艺术价值》、《建筑遗产再利用》、《当代城市建设中如何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论文。到目前为止,共发表跟踪课题文章400余篇。为政府城市建设,提供了专家咨询决策依据,充分发挥本校学科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长,用本校优势打造学报品牌。在综合性中体现学报特色。

有了梧桐树,招引凤凰来。我们的建筑与美学特色栏目在建筑学领域,引起了强烈反响。国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纷纷来稿(莫斯科大学、香港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等著名大学的学者不断投稿)。这不但体现了我们办刊的开放性,更使得校内作者处于竞争之中,学报质量不断提高,极大地提高学报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我们还紧跟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发表了《关于山地村庄新农村建设与规划思考》、《新农村社区空间布局模式研究》、《城镇化对我国耕地资源变化影响分析》、《城市开发区新城规划与建设》、《城市新区规划设计探析》等研究成果的论文。这些成果从规划角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小城镇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以来提出的城市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和具体的规划设计。在生态城市生态建设和节能方面也做出了大量的探索,如发表了《辽宁省小城镇建设中的生态环境探析》、《北方地区生态保护规划策略研究》、《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城市用地生态布局研究》、《沈铁工业走廊的生态化网络构建》等文章,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做出了重要贡献。

《建筑与美学》栏目发表的研究成果,还为2004年沈阳故宫,清东陵,清福陵成功申报世界遗产提供了重要依据,所发表的一系列关于园艺研究与设计论证和讨论的文章,为2006年国家举办的园艺博览会中“辽宁园”和“沈阳园”成功设计做出贡献。

学报从1999年创刊以来,特别是确立了特色栏目以后,获得了许多荣誉,曾获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奖,全国理工院校社会科学版优秀学报,“建筑与美学”获特色栏目奖并多次获教育部“科技论文在线奖”、学报被许多权威数据库收录。现为“中国学术核心期刊”来源期刊。

特色栏目是综合版期刊走向专业化、精品化的重要突破。学报特色栏目的形成是编辑长期辛勤工作的结果,依托学科打造学报旗舰,必须朝着既定的目标努力追求,百折不饶,持之以恒,使学报特色越来越鲜明,创出与众不同的具有特色的综合版社会科学期刊。

参考文献:

[1] 陈浩元, 郑进保, 李兴昌, 等.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的功能及实现措施建议[J].编辑学报, 2006, 18(5):323-327.

[2] 刘海涛, 张晓云.论高校学报管理模式改革的必然性[J].编辑学报, 2002, 14, (4):280-282 .

第7篇

关键词:泉州街巷空间历史街区城市文化古城保护居住环境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巷与城市的起源

城市是人类文化的长期积淀,并以一定的物质空间形式表达其文化特征。我国古代城市是从传统的市坊制度开始的。坊(居民区)与‘防’同义,最初是和市(商业区)严格分开的,并用围墙各自封闭起来,白天开放、黄昏关闭。孔颖达疏据《毛诗正意》曰:“文公乃徙居楚丘之邑,始建城,使民得安好处,始建市,使民得交易。”

史学专家认为街巷与市坊有一种传承延续的关系,市坊应可视为街巷的前身。坊中民房之间必然留有走道,此即最初的街巷,随着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市坊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宋元以来,市坊已发生裂变,坊中出现了市场、店铺,街巷的作用不再是单纯的居民走道,而有了促进商品流通,方便商品交易功能。街多为商业性街道,巷则纯粹为居住性是半私密性空间。说文解字:“街,四通道也,巷,里中道路”。

2. 古城泉州的街巷空间

任何一个城市都有自身的文脉和传统。我国的城市在千百年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城市结构形态――中心结构和大量的街道组成的城市网格。泉州于唐久视元年(公元700年)左右在今市区建城,城区为南北朝向。城市建筑群多为南北朝向,常常按照南北轴线布置,城市住宅区的道路则大多东西向设置。古城儒、释、道三教并盛,互为融合,又是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四大港口之一,世界各大宗教随着经济、文化的交流都在泉州留有丰富的遗迹,并对泉州街巷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2.1 城南(泉南蕃坊)

泉州城南历史街区的兴盛依托于港口的发达。这里为外国人集中侨居地区,中西建筑文化在这里交融,留下了丰富的民居建筑遗产。内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天后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来远驿遗址、富美宫等,另外涂门街的清净寺,车站的蕃佛坊(即婆罗门的回教寺等),都是外国人常聚之处。这就是《蒲寿庚考》书中所称的“泉南蕃坊”。

城南历史街区内有保存较为完整的聚宝街、万寿路、青龙巷等历史街巷。街区内的主要建筑功能是居住,万寿路与聚宝街在住宅基础上沿街开店,是居住街区内的地方服务商业街。而青龙巷、横街等街道依然保存着传统居住街坊的职能。

街区现有道路空间格局较为良好。商业性街道宽都在6―10米之间,相当于现代住宅小区级道路标准。居住性街巷宽度略窄,为3-5米不等,虽略显局促,但却为居民的居住提供了亲切的气氛。

在街区丰富的民居建筑遗产中,典型的传统名居类型有:传统院落式民居官式大厝、手巾寮(手巾寮内部含中西合璧式样)和从南洋传入的中西合璧式洋楼建筑。洋楼俗称‘番仔楼’,其平面布局为传统四合院,但建筑够造及装饰却吸引了不少西洋建筑的处理方式。首先洋楼为外廊样式,外廊指在建筑周围围上廊子,即指建筑物外墙前附加的自由空间,是一种生活空间。另如西式山头的做法和文样、窗楣等一些装饰性构件都明显来源于西方建筑。除受西方建筑影响外,伊斯兰建筑也在这里留下了重要的一笔,位于涂门街的清净寺(图1)始建于1009年(北宋大中祥符二年,回历400年)。创建和重修者皆为阿拉伯伊斯兰教徙。建筑采用西亚形式,是中国现存最古老、具有阿拉伯伊斯兰建筑风格的清真寺。在涂门街上,它与闽南传统建筑关帝庙已经和谐相处了数百年,这正是古城泉州街巷融中外文化的魅力。

2.2 城西(传统风格)

西街地区是泉州最早繁荣地带,在城市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西街地区一直保持着传统城市‘鱼骨状’的街道坊巷布局。西街是泉州唐子城十字街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传统商业街和交通道路。从西街进入两侧的支巷,人们立刻可以感受道环境气氛的突变,瞬间摆脱了街道的喧闹进入了平和安静的天地中。巷中两侧的民居建筑及巷道丰富的空间散发着浓厚的历史人文信息,正如传统城市街巷的功能划分,“街是商业性街道,巷纯粹为居住性,是联络各住居的入口”。

西街地区与城南略有不同,在留存下来的民居建筑遗产中,中国传统建筑所占比重较大,其中有些内容至今仍对城市生活中的宗教民俗有很深的影响。

开元寺位于泉州西街,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唐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是古代大型公共性建筑群,其大型院落空间是城市整体空间形态中的重点。高大雄伟的东西双塔(图2)(东塔高48米,西塔高45米,是全国最高的石塔)与平铺式的城市布局形成强烈的对比,极大丰富了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是泉州的标志。

开元寺在历代修建、扩建中也不断融合和吸收外来文化,其中包括印度教寺庙构件的使用和其他宗教建筑的作法。这使其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在中国传统城市中,大的庙宇道观周围往往容易形成商业集中的繁华地段。近寺地区拥有丰富的社会层次,是多文化交流融合的场所。

2.3 中山路(侨乡特色)

中山路自唐建城以来就一直作为泉州的主要商业街存在。骑楼是中山路的重要特征,作为一种商业建筑形式,它是当时华侨回乡投资建设时由东南亚殖民地带回来的,其特点在于中西合璧的建筑风格与华丽的装饰及色彩。

中山路沿街均为骑楼,骑楼英文名为‘Arcade’,是指被覆盖的通道,特指一侧或两侧有商店带拱廊的建筑,可挡日照,避风雨。由于沿街手巾寮进深都很大,不易通风,设骑楼可适当减少进深,改善通风。当人们行走于骑楼之下时,其视线必然聚于店铺内。同时从骑楼向外看,一个个连续的列柱将街道立面划分为一个个框景,就有如观看一幕幕长长的卷轴画。这有利于缓解购物者的疲劳,延长其购物时间,从而刺激消费。

中山路平面上的一些细小曲折,让人们在运动中可捕捉一串串连续的画面,它使得空间不容易被望穿,转折处的空间有承与转的作用,是前一段空间的收束,也是下一段空间的序幕。中山路直线型道路易形成空间视廊。钟楼位于中山路、西街与东街的交汇处,当我们考虑一条以上的道路时,道路交叉点就变得十分突出。因此钟楼自然成为中山路的空间视廊中心,是标志性建筑。不仅强化空间印象也是打破中山路总体轮廓的焦点。

古城泉州不同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街巷往往曲折,形成连续画面。常运用空间的收放来变化场景 ,运用空间的藏与露求得细微的趣味,运用点、线、面等空间形态的对比,在若干处形成。最后运用标志性的建筑作为整个连续画面的收尾。

3. 古城泉州的城市文化

泉州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其城市文化呈献多元化形式,包括中原文化、海洋文化、侨乡文化。从整体上看,其核心是中原文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奠定了泉州文化的思想基础。泉州长期远离政治中心,建筑、方言、民俗、戏曲等都具有古朴的特征。又由于长期与海外的交往,泉州拥有强烈的海洋文化。与泉州通商的国家多达70个以上。泉州作为侨乡,具有显著的侨乡文化,特别是在近现代,华侨带来了洋楼、骑楼等丰富的建筑行式,对泉州的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泉州城市文化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中外各种宗教、文化都在这里得到融洽发展。带有各种宗教特色建筑成为城市的主要空间节点,也使泉州的街巷空间变得饶有趣味。

4 结语

步行是人类最基本的空间易地方式,城市街巷最初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徒步行走的人。街巷空间自古就是“步行者的天堂”,可惜现在街巷大多已被机动车辆占有,街巷文化也正变得淡薄,人们除了购物,正在远离街巷,我们需要把建筑传统继承,也需要把街巷的文化氛围继承下来,创作出符合当代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让孩子们玩耍的身影依然留在街巷。

参考书目:

1. 吴正旺《泉州小商业步行街的地域性研究》 华侨大学硕士论文

2. 林翔《城市化进程中居住性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研究》华侨大学硕士论文

3. 谢鸿权《泉州近代洋楼民居初探》 华侨大学硕士论文

4. 郑妙丰《泉州西街地区小规模动态更新与保护设计模式初探》华侨大学硕士论文

5. 凯文・林奇[美]著项秉仁译《城市意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8篇

论文关键词:传统村镇,旅游发展,研究历程,展望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周庄、宏村和同里等一些传统村镇旅游的名声鹊起,目前中国传统村镇旅游发展已经走过二十年历程,相关研究也随着这一过程不断扩展加深。

1 概念界定与研究概况

1.1概念界定

(1)古村(镇)

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古村(镇)就是那些上朔源头在明清之前、至今已有五、六百年历史的村寨聚落。但学术界却对此存在异议研究历程,争议的焦点即是在如何定义“古”字上。刘沛林(1997)[1]认为古村(镇)是古代保存下来村落地域基本未变,村落环境、建筑、历史文脉、传统氛围等均保存较好的村(镇);丁怀堂(2007)[2]认为只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村(镇)即为村(镇):一要有比较悠久的历史,而且这个历史还被记忆在这个村庄里面;二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这个遗存包括物质的,还包括非物质的;三要基本保留原来村庄的体系;四要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2)历史文化名村(镇)

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历史村镇的概念,即保存文物特别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村庄。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又对此概念作了进一步完善,认为历史文化村镇是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论文提纲格式。

(3)传统村镇

刘沛林(1997)[1]将古村镇与传统村镇进行对比,他认为二者基本是等同的,只是提法不同而已。陆林(2006)[3] 认为传统村镇是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研究历程,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村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古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和传统村镇在概念上存在这样一种关系:传统村镇可以涵盖所有历史时期中保存完好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从众多传统村镇中评选出来的被专家认定为具有重大保护和纪念意义的传统村(镇)。古村落在时间上有一个区间限制,即明清之前的传统村(镇)。如图1-1所示:

 

图1—1

第9篇

[关键词]牟氏庄园 保护 旅游开发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K87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290-01

引言

建筑文化遗产是指人类生产与生活遗存下来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东西。即包括历史遗迹与遗址等建筑实体,还包括这些建筑遗存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传统。这些都是我国的瑰宝,值得我们共同来保护。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不少建筑遗存出现过度开发,破坏严重等问题,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那么,如何实现建筑遗存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是摆在我们文物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山东栖霞市牟氏庄园为例,对保护与开发原则,保护与发展对策进行探讨,以期能对建筑遗存的旅游开发与保护有所帮助。

1 牟氏庄园简介

牟氏庄园为晚清胶东大地主,牟墨林及其家族所营建的住宅,位于山东省栖霞市城北古镇都村。庄园坐北朝南,占地面积2万多平方米。共分为三组六个院落,480余间房屋,建筑面积达7860平方米。它是典型的北方合院式住宅,院落包括“日新堂”“宝善堂”“西忠来”“东忠来”“南忠来”“师古堂”。庄园从内到外,从材质到装饰都体现出清代与近代农业地主的相关审美情趣与生活方式。它汲取了我国北方民族建筑艺术风格中的优秀成果,规模恢宏,内涵深沉,具有非常高的艺术价值以及历史人文内涵。很多专家学者将其称为“六百年旺气之所在”“百年庄园之活化石”。1988年被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 牟氏庄园保护与旅游开发现状

首先,作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牟氏庄园建筑本身较为完整,房屋集中,整体环境与风貌未受到较大的破坏,但是庄园四周村落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尽管这些村落的整体意象较好。但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周边的环境脏乱差,仅存的部分老建筑破败不堪,面临消失的危险。其次,景区内的水电,防火等基础建设跟不上,导致居民生活品质差,民众参与和保护积极性不高。相关旅游配套设施不完善,服务与管理滞后,游客体验较差。再次,庄园旅游开发方向比较单一,局限在建筑与发展的展示方面,庄园内的优秀文化与资源还未被充分挖掘与利用。最后,当地旅游市场发育程度低,还未形成鲜明独特的旅游品牌。

3 牟氏庄园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主要原则

(一)旅游开发要以保护为根本原则

历史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二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保护是旅游开发的基础条件,而旅游开发则是展示历史文化内涵,并获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效手段,最总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与宣传历史遗存。因此,必须本着保护第一,适度,有序开发的原则进行保护与开发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对庄园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同时还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为保持当地旅游资源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以及景观环境,完整协调的发展。在开发利用庄园时必须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并分阶段循序可持续发展原则。这是为保持当地旅游资源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以及景观环境完整协调地发展。在开发利用庄园时,必须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并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开发,且不能超出庄园的能力。这样在发展现时旅游的同时才不会危及今后的旅游事业发展。

(三)可操作性原则

伴随着时展旧街区的基础配套设施滞后,居民生活条件较差。这是引发建筑改造的主要原因。居民作为改造中的当事人,由于涉及到自身利益,他们的参与热情非常高,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矛盾也尤为尖锐。因此,旅游开发与保护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保留原有建筑风貌,还原居民生活真实环境,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牟氏庄园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建议

(一) 重视对庄园的保护与修复

庄园中的老房子充满了自然沧桑感,能让我们赏识建筑片段与细节,窥探当地的景观特色,乡土习俗与传统生活。因此,要重视对老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处理,针对不同类别建筑采取有针对性的修复措施,包括保存,保护,改造与更新几类。经专门考察鉴定,因为内部结构与外观完好的老建筑可归为第一类。一般通过严格保护手段,保存原样或稍加修缮,基本保存建筑原貌。内部结构完好,但外观,[含门窗]已破损的老房子归为第二类。参照当地建筑风格与手法,利用相关建材修复建筑外观【们,窗,墙体】等,以保持村落的原始景观,将失去原始风貌或风貌欠佳的老建筑归为第三类。需通过专门的修缮或改造使其与整个村落景观协调一致。通常要参照原有的格局进行加固,或者依照原来的风貌重新设计外形进行改建。对于风貌无存,或者在建筑风格与手法风貌和原始景观格格不入,破坏氛围的建筑应予以拆除,或者参照原始风貌进行重建。

(二)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尽管庄园周边的村落环境并不属于历史遗存的主体,但

它们在维持传统村镇聚落景观风貌方面的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它们是庄园历史价值得以成立的土壤,是吸引国内外游客的有利因素。因此,要最大限度保存现有村落景观,不破坏现有格局与结构,包括建筑,街道等组成村落物质环境的基本要素。(1)建筑遗存:相关历史建筑,包括古树,桥梁・河道等;(2)街区肌理:主要指街巷格局・空间形态与尺度・重要景观与标志物;(3)风貌基调:包括建筑风格特点・色调・建筑尺度・道路铺装等。

(三)以市场为导向,延伸旅游产业连

旅游业是一个涉及到吃・住・行・购・娱等诸多要素的综合产业。旅游购物所依存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已成为现代旅游业中是重要产业链条。同时。与餐饮・娱乐・游览共同组成了现代旅游经济的主要支撑点。牟氏庄园由于品牌效益尚未形成,旅游消费尚未形成真正的特色,收入来源仍以门票为主。因此,要加强对本地的民俗文化特色设计休闲娱乐活动,通过游客互动式参与,亲身体验当地传统文化。此外,庄园还应加强与烟台・威海・蓬莱等周边景区的联动合作,相互起到带动牵引作用。因为这些景区均在胶东地区,且都位于历史文化厚重的城市,在交通・发展主题方面有着很多的一致性与互补性。若对其进行整体包装,区域协调,那么可获得更好的市场效益。

(四) 材料与工艺的合理运用

在保护与开发过程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重视废旧材料的再利用。牟氏庄园和周边居民建筑所使用的建材以砖石为主。除了填充墙内所用的碎砖与其它建材外,青砖与窗下花岗石砌块虽然年代久远,但质量却非常好。我们在拆除老房子的时候,只要稍微留意,都可以将其在利用。通过原有的建材进行建筑改造与重建,能最大限度保持老建筑的原有风貌,并且能极大节约改造经费。这种做法正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由于制作青砖的土壤与开采出来的石头均为不可再生资源,若能坚持对废旧材料的合理利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另外,还应采用当地的建筑工艺来改造・重建老建筑,以彰显建筑特色。比如,墙体填充材料选用碎砖或用其他材料拼接而成。这充分体现出民居低调与谦逊的文人内涵,还能营造出乡村氛围。

总之,历史遗存保护与旅游开发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只要处理得当,便能确保二者协调发展,不会引起恶劣后果。牟氏庄园作为栖霞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在保持建筑原有的风貌的前提下,坚持适度开发・合理利用,获得更好的综合效益,让牟氏庄园更具活力。

参考文献:

【1】 任璐・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平衡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5.36(11):247-247.

【2】 蒋慧,黄芳,传统民居进行旅游开发的理性思考【J】.经济地理。2007.27(2):347-349.

第10篇

关键词: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功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文化遗产的形态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博物馆的收藏和保护功能,对保护与传承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博物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功能

(一)博物馆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功能

第一,对古建筑和近代建筑的使用保护。根据调查,全世界约有35000个博物馆,一半的博物馆是使用古建筑改建的博物馆。中国有2000多个博物馆,约1000个是新的建筑物,这就是说,在中国其他的1000多个博物馆是通过古建筑改建的。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大多数博物馆在建设初期,无论是古代的建筑还是现代的建筑都可以作为博物馆的业务活动。

第二,对历史纪念性、革命纪念性建筑和名人故居的使用保护。历史纪念馆、革命纪念馆等建筑或名人故居等性质的博物馆都属于国家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博物馆、纪念馆被创建时,其所有活动的开展往往已经策划好。因此,这些博物馆、纪念馆还承担建设和保护文物的双重任务。当它建设完成后,原有的文物、展品也将在建好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展示,所以这些建筑的博物馆,纪念馆仍然具有维护的职责。使用建筑遗产博物馆,承担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任务。正因如此,馆内有保护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双重任务。

第三,对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对于古文化遗址的保护,是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这往往也属于博物馆的管理范围。但是这些是在保护文物的博物馆,以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为扩展,如半坡遗址博物馆,南京明代城墙博物馆。博物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还表现在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上。有时因工作需要,博物馆接受上级部门的委托,在一特定时期,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代行管理。从而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方面的事例是举不胜举的。博物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较之以前的博物馆,现代博物馆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征集、收藏、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现代博物馆的主要任务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人们的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文化,是活的文化。

对博物馆来讲,仅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载体的文物还是不够的。随着全国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有关这方面的博物馆迅速涌现。以江苏为例,近年建立的此类博物馆有苏州昆剧博物馆、通沈寿(刺绣)艺术馆、南通蓝印花布博物馆、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深入,全国将有更多这样的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博物馆在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功能

博物馆在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这种重要地位,主要是通过其馆藏文物具体体现的。其文物的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这些文物又是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和依托。

所谓“文物”,是指遗存在地上、埋藏在底下和水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又具体划分为五类:第一类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胜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第二类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名木古树等;第三类是历史上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代货币;第四类是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第五类是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第六类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重要植物化石;第七类是外国侵华罪证的典型遗迹、遗物。由此可见,文物种类之多、价值之高,是无可争议的。因此博物馆以馆藏文物为中心,就确定了其在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地位。

在这方面,有诸多成功的例证。例如北京故宫博物院,是我国著名的明清宫廷建筑和宫廷史迹及古代文化艺术博物馆。其馆藏文物多达90多万件,其中包括明清古迹、历代艺术品、绘画、铭刻、青铜器、陶瓷、工艺关术品、钟表、玩具、珍宝、典章文物等等。其中有大部分都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范畴,是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形载体与可靠依托。又如甘肃敦煌莫高窟(又名“千佛洞”),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现存有壁画和雕塑作品约492窟,共有壁画45000余平方米,彩雕像2100余尊,其壁画内容包括佛本生、佛传、经变、供养人与建筑彩画图案等,彩塑像有佛、菩萨、弟子、天王、力士等。另外还有鸡西市博物馆收藏的国家一级文物金代铜印“上京路万户发宇号印”和刀背山遗址中出土的玉器、陶器以及侵华日军在万人坑留下的罪证证物等。这些文物都成为了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与依托。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博物馆成为人类社会保存历史和文化珍品,传承中国几千年文化遗产的重要平台。

参考文献:

[1]陈玲,凌振荣.博物馆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9,04:40-43.

[2]陈玲,凌振荣.博物馆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2:87-89.

第11篇

【关键词】 指导思想;构造方法;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4-00-02

一、中日两国建筑文化发展史

中国建筑文化发展的形成。仰韶、龙山、河姆渡等文化创造的木骨泥墙、木结构榫卯、地面式建筑、干栏式建筑等建筑技术和样式,为中国的建筑体系播下了种子。夏代和商代是建筑体系的萌芽期,出现了壁垒森严的城市和建于夯土台上的大殿,产生了中国传统建筑的基本空间构成要素――廊院。周代和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建筑体系已初步形成。周代建筑布局对称严谨,此后历代宫殿、坛庙、住宅、方格网城市等建筑群体的布局原则基本遵从周制。这一时期的建筑还追求高大、华丽和宏伟。

中国建筑文化发展的过程。秦朝和汉代,建筑体制宏伟,博大雄浑。不论阿房宫、始皇陵、万里长城、汉长安城、建章宫等实体,其影响早已深深烙印在中国人的心底。经过魏晋南北朝的过渡,隋唐两代开始对外来文化进一步兼收并蓄。尤其是在盛唐,中国建筑文化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晚唐、五代和宋辽金元时代的建筑,则上承盛唐之余脉,下开不同之风格。其中尤以宋代建筑最为杰出,它以自己的“醇和秀美”逐步替代了唐代建筑的“雄健深沉”。明、清时期之后,中国渐趋保守,建筑与世界潮流相悖,建筑文明不可避免的趋向保守。尽管如此,明代的长城、南京城、北京城和紫禁城,圆明园、颐和园、避暑山庄、天坛等都是中国建筑的瑰宝。

中国建筑文化的今天。现代建筑飞速发展,高楼大厦林立。“鸟巢”的设计,激发人们的自然天性。长安街旁一座建筑平地而起,这就是世界最大的穹顶建筑――拥有世界一流舞台和音响的中国国家大剧院。她将成为中国的最高艺术殿堂,成为当代中国文化的象征。东海大桥的贯通,改写了上海不“上海”的历史。中国建筑文化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

日本建筑文化历史起源。日本古建筑早在公元1世纪便形成了它基本的特点。比如使用木构架、通透轻盈。这些特点是在中国南方建筑流派的影响下形成的,同时也是因为日本盛产木材。日本的木构架采用了中国式的梁柱结构,甚至还有斗拱。总的说来,日本古代建筑和中国古代建筑体系有很深的渊源,它们具有中国建筑的大部分特点。但日本在汲取中国建筑的成就的同时,更加注意与日本民族文化的结合。日本现代建筑文化经历了一个吸收消化、打散再重组并与传统文化融合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丹下健三、矶崎新和安藤忠雄为代表的三个发展阶段。

丹下健三将西方的理性主义与东方特有的空间想象力有机的集合在一起,走出了具有自身与民族特色的重要一步。矶崎新另辟蹊径走一条创新之路。他把人类历史中所能玩味的都拿来参与他的设计,从而形成了巴洛克式的日本风格。安藤忠雄则从丰富的民间生活汲取素材,表现纯朴的自然美,形成简约、精练的风格。这是日本建筑文脉发展的必然,材料的运用上也很单纯,或者混凝土或者木材或者钢材,总之什么材料都充分显露其天然质感。

二、中日两国建筑文化发展的联系

中国和日本一衣带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很多领域很早就有来往。中日两国的建筑文化可以说相互影响,但中国建筑文化对日本古代建筑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而日本对中国建筑文化的影响主要在现代建筑文化,特别是设计建设理念上。

中国古建的三大外在特点就是如同鸟翼一样延伸出的屋檐、屋檐下面承重的斗拱、以及高大的台基。日本采取中国建筑体系的主要形式,即梁、柱、斗拱等结构体系。日本受唐建筑文化影响比较大,采用了律令制度下的建筑生产和组织形式。中国古建筑的营造,常用事先做好的构件,通过组合像积木一样拼接而成,造法和现代极为相似。因其特点是各个部件可以直接互换使用。整修天安门时,所用的木料就有一部分取自已经拆掉了的北京的城楼的木材。日本的建筑,也模仿中国方法营建。日本建筑之精华所在的宗教建筑、都城及宫殿,都采取中国传统的造法和形式与布局。

日本建筑在吸收中国建筑文化的基础上,营造出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他们建筑美学特征集中体现在平易亲切,富有人情味,尺度小,设计得细致而朴素,精巧而素雅。同时,日本古代建筑也擅长于呈现材料、构造和功能性因素的天然丽质,如草、木、竹、石、麻布、纸张等材料,都被利用得恰到好处。日本古建筑的特色还体现在它的夸张表现上,如伸展得很远的飘檐、硕大的斗拱、过于华丽的装饰、园林中的枯山水等。

三、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差异

中日两国建筑指导思想的差异。中国地大物博,建筑文化有一个特色是具有地域性。中国的建筑文化受地理环境的影响,自古有“南人习床,北人尚坑”的说法。中国北部地区和南部地区的建筑文化不一样,原因是二者所处的环境差别。日本的建筑文化与本身地理环境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日本是四面环海的岛国,除了台风和地震之外,还经常遭受暴风雨、洪水、山崩等自然灾害。房屋如何建造才能经受住自然灾害的袭击,无论远古还是现在都是设计者面前的课题。日本是地震多发的国家,建筑防震与抗震是头等大事。为此日本农村的房屋以平房和两层楼房为主,城市中则以低层建筑为主,除了采取防震、抗震措施外,还要在窗户的玻璃上贴上红色三角标记。发生地震时,专业救护人员即可从该窗户中进入施行救援。日本的建筑文化具有安全性的特点。

中国传统建筑装饰通过图画、象形、表意、表音的形式表达文化内涵。在中国传统建筑创作中,充分照顾到传统文化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发展人文精神,创造出了有民族特色的、符合当地人群生活习惯的、并具有多种文化特征的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中国古建筑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哲学思想。中国传统的哲学思想中注重人生,强调“实用理性精神”。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尚俭的民族。这种价值观表现在建筑艺术上,则是一种很现实的实用观点,即“适形”与“便生”。日本深受禅宗思想的影响,日本建筑文化包含浓厚的自然本位的思想。日本人广泛接受禅宗追求自然,让自然成为悟道的观点。日本建筑文化体现禅宗的空寂思想,“日本的审美更趋向于禅的空寂与枯淡”(见叶渭渠《日本文明》)。“空寂”日语语义为幽闭,孤寂,贫困。日本的园林设计中的“空道”体现了“空寂”的文化内涵。

中日两国建筑设计理念和创作方法的差异。中国人的居住理念总结来说是含蓄、私密、安全、休闲、安逸、低调、亲情、邻里、亲土性。这些实际是中国建筑文化的内涵。中国人受儒、道两家思想的影响,做人做事以及居住空间跟外国人不一样。四合院就是个例子,体现了一个大家族,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概念。四合院代表了中国人的居住理念。日式建筑的房屋大多是以木材和纸板材搭建,现代的日式住宅设计则充满了沉稳、富有个性。不管是钢筋水泥还是古木梁柱、传统优雅纯粹的日式空间,透过内部设计的装潢,愈来愈多的日本人尽情享受和风家居的生活乐趣。回归自然是日本建筑文化的最大的特色。无论是在色彩、功能还是在造型的设计上都推崇贴近自然,让使用者置身自然。日式庭院就是个例子,它强调室内与室外的互相映衬,通过景石摆放、植物定位、构景布局来表达深刻的哲学思想和日本文化。同时,日本人讲究禅意,索要淡泊宁静,清新脱俗。所以日本房屋家具装饰和点缀较少,造型简洁直线条,几乎没有豪华、奢侈的风格。

中日两国建筑形象的差异。中国传统的建筑形象强调各种屋顶造型、飞檐翼角、斗拱彩画、朱柱金顶、内外装修门及园林景物等,充分体现出中国建筑艺术的纯熟和感染力。七千年前河姆渡文化中即有榫卯和企口做法。半坡村已有前堂后室之分。商殷时已出现高大宫室。西周时已使用砖瓦并有四合院布局。春秋战国时期更有建筑图传世。京邑台榭宫室内外梁柱、斗供上均作装饰,墙壁上饰以壁画。秦汉时期木构建筑日趋成熟,建筑宏伟壮观,装饰丰富,舒展优美,出现了阿房宫、未央宫等庞大的建筑组群。魏晋、南北朝时期佛寺、佛塔迅速发展,形式多样,屋脊出现了鸱吻饰件。隋唐时期建筑采用琉璃瓦,更是富丽堂皇,当时所建的南禅寺大殿、佛光寺大殿迄今犹存,举世瞩目。五代、两宋都市建筑兴盛,商业繁荣,豪华的酒楼、商店各有飞阁栏槛,风格秀丽,明清时代的宫殿苑囿和私家园林保存至今者尚多,建筑亦较宋代华丽繁琐、威严自在。

日本建筑形象轻巧简洁。日本的鸟居设于神社的入口用来标志神域的大门,很有空间感。它的形态和空间意向和中国古代的牌坊有相同之处,但它却不同于牌坊的建筑形式。中国牌坊一般为砖或木结构,在左右的两柱上架梁、板。后来牌坊日趋复杂,出现了斗拱、屋檐、吻兽等庄严华贵的形式。鸟居则简化了牌坊的构件,留下两根立柱,柱上架横木,省去了一切装饰,简朴之至。伊势神宫是日本神社建筑的代表,它是以木材和茅草等为主要建筑材料建造的木结构草葺屋顶,无天花板和屋檐的日本古代建筑物。日本皇宫建筑,它不如中国皇家建筑的奢华高大庄严,更多的是简素、轻巧、自然。如日本皇家建筑桂离宫内的御幸门,不过是一道竹篱笆。但园内建筑矮小精巧,白木结构、草葺或树皮葺人字型屋顶,白墙白格子门,摈弃了人工装饰、涂色和多余之物,完全表现出皇家的尊贵清雅以及日本传统建筑简素的特质。日本的茶室建筑,功能上为开展茶道活动的场所,实际是借茶道来内省自我,外观自然的精神家园。它以简朴为特色,采用树皮、竹子等天然的建筑材料建成。如以千利休唯一的遗留建筑而闻名的妙喜庵茶室“待庵”,是以薄木板做成的轻型屋顶、显出木头的自然性质的圆木和树皮、露出麻刀的土墙所构成。

中日两国建筑布局、格局的差异。中国传统建筑在儒家等级思想的影响下,采用中轴线对称的布局,如唐长安城、北京紫禁城等。颐和园,中国皇家园林中处理政务的宫殿依旧讲究轴线对称,园林与宫殿分离,建筑红墙绿瓦、色彩艳丽、厚重的宫门、显示出皇家的威严、庄重和豪华。日本的建筑及城市设计早期也有中轴线对称的格局。在日本飞鸟、奈良时代所建的飞鸟寺和四大天王寺,都是在中轴线上依次排列着中门、塔、殿堂和讲堂,四周以回廊加以连接,并且左右对称布置。日本藤原时代建造的平安京城,参照大唐定城内道路棋盘式格局,强调中轴线两边设置东西市。直到公元13世纪,大多数寺院才采取日本式木结构非对称性布局,放弃仿唐做法。如日本法隆寺采用的是建筑向一侧集中的不对称格局。同样日本皇家建筑桂离宫也采用了不对称布局。院内古书院、中书院、御幸殿、月波楼、松琴亭、赏花亭、园林堂、笑意轩等多栋建筑多集中在西侧,整个建筑群布局简练。该建筑与地形有机结合,使人工性与自然性巧妙融为一体,恰似中国的皇家园林。日本建筑由对称向不对称的发展,一方面适应了日本丘陵的地形,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日本崇尚自然、摒弃人工的审美取向。

四、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共性与保护

二千年来,日本的建筑形式就受中国建筑模式的影响,建筑文化交流频繁。今天走在日本的街头,仍然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中国古建筑中的各种元素。但简单认为日本古建筑就是中国古建筑的翻版是不恰当的。日本在学习中国传统建筑艺术的同时,加入了很多自己的民族文化.最终形成了比较特别的日本古建筑形式。日本建筑体现的简约、抽象、具体的艺术特点加上本国建筑文化精神风格,值得我们学习,并在老建筑的保护、新建筑的设计、自然生态观方面都给予我们比较好的启示。

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世界变得更加色彩缤纷。人类居住的理念,建筑构想、建筑方式、建筑样式不断深化。中日两国的建筑业突飞猛进,不论大中小城市到处涌现充满“西方气质”的现代化办公楼、商业中心以及住宅小区。虽然不乏建筑的成功优秀之作,但或多或少地失去了中日两国各自建筑文化的特色和风格。原来以木材为主要建材建造的东方建筑,近年来几乎被石构建筑取代,古代建筑保护问题已经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建筑遗产保护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部分。中日两国在建筑遗产的保护上有其相同之处,都通过立法来保护建筑遗产,法制化是建筑遗产保护的趋势。

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发展都有自己的独特性。通过比较中日建筑文化,我们能了解中日两国建筑文化的发展史。通过中日建筑文化比较,学习不同国家建筑设计的优点,扬长避短,才能使本国建筑文化发扬光大。

(大学生科研项目课题论文,排名并列第一)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现代社会节奏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古建筑的商业利用

首先需要解释的是:现代社会节奏;节奏这里指的是所有居民的活动以及生活的居住的方式,以及现代社会政府的各个方面的价值观等,是一个大范围的社会概念。古建筑指的是具有意义的古代民用和公共建筑以及包括民国时期的建筑。

经过五天的调查、考查,实践小分队掌握,了解了一些情况,我们也选择了这个感兴趣的主题作为论文题目。

古建筑作为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作为唯一体现古代建筑风格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那是应该完全的,无条件的保护。

但是社会是向前发展的,在这期间必然会出现:现代生活节奏与古建筑的矛盾;现代城市的发展与古建筑的矛盾;人口增长与古建筑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

现代生活增加了许多现代化的设备,而古建筑与现代化的设备又存在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例如现代化的设备在古建筑中如何布置,安排;消防,水电等实施如何规范和布设。这些都成了古建筑发展保护的障碍。

据调查,就杭州一定来说,清河坊的修复工作就遇到这样类似的。由于现行的消防规范都是针对现代化的建筑物来说的,所以现行的消防规范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就不适用了,于是这就成了一个难题。其次一些电力设施的设备如何安装,放置才能不整个古建筑的外观立面。这些都是古建筑保护过程中的问题。

另外,第二个矛盾中,现代的居民都适应了现代的生活居住,现代建筑的生活空间,生活设施。经过调查得到,即使过去是住在古建筑房内的居民,在修复过程中搬到现代的居住条件下居住,那么即便在修复结束后,允许回到原房居住,此时在对比之下,对于在古建筑房内的生活便感到了不便。在年代久的房子里生活的人们也说出了他们在生活中的众多不便,如垃圾,污水,粪便等问题。

现代社会的发展是过去古代社会是无法比及的。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城市化的进程。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些老房子由于不符合规划的要求,都让路给新的现代化建筑。也是由于老房子的保护上的困难。老房子在遇到明火,台风等灾害时,自身抵抗能力差也使一部分人认为拆了老房子,建新房子更省心。

另一方面,在还不发达的,现在的投资大都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但是古建筑的保护是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的。即使现在中国的少部分地区经济有了一定的,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力量来保护,但是即使这些地区还是为了实现本地区经济的目标,在古建筑方面保护的资金还是不多的。因此,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古建筑包括老房子,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以至于在经济发展过后,回头看那些逝去的遗产而兴叹。

本文中最后一个矛盾,其实与第二个矛盾有着很大的联系——人口的增长。一方面是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是城市化的进程带来大量的人口涌进城市。这些都使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积大大的紧缩。何况,中国不像国外那些国家那样有着那么多空闲的土地作为城市扩建之用。中国的新建筑历来都是在老的建筑拆除之后,建造新的建筑物。因此,为了保证居民的居住空间,政府也不得不拆除原来的老房子建设新的住房。

因此,在现代的中,如何处理好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是很重要的。根据调查我们得出,现在居民中大多认为古建筑保护是需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在保护以后如何产生经济效应。

在实际的例子中,杭州的河坊街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清河坊街区管理委员会把商业运作引入到河坊街中来。一方面是让古街重现历史的商业氛围;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经济的因素,让历史街区繁荣之后,再继续考虑加强保护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保护文化遗产资金紧缺的。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古建筑,古街道需要保护,与此同时,政府的资金又是紧缺的。况且在发展经济,加快城市化进程,人口增长的今天,与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成为矛盾。

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也感触很深,过去有很多比现在保护下来的古建筑好的多的文化遗产,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被拆除。即使保护下来的古建筑在过了一段时间后需要修整之时,又拨不出专项经费。因此古建筑在修复以后,如何利用,获得价值也是一个值得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当今世界对古代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三种形式:突尼斯形式(完全保证古建筑的原貌),华盛顿形式(保证古建筑的外观,根据现代的生活方式改变内部需要)。因此,由此我们认为:矛盾有“重点论”之说,保护古建筑需要从发展的角度来观察,要分重与轻。对于具有深刻的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完全保证古建筑的原貌,不管从里还是从外。让世人知道古代曾经的文化风味与建筑风格。对于需要考虑它们的利用价值的古建筑,那么采用华盛顿形式来修复,让古建筑具有古代的外貌,并具有现代的生活条件设施或者是现代与古代设施共有的条件;这种保护便有了进一步的商业利用价值。据调查,大多数居民都是想也愿意暂时的居住在古风古味的建筑里面。

第13篇

2.京杭大运河的申遗现状、价值和保护阮仪三,王建波,RuanYisan,LiJianbo

3.文明的空间联系:大运河、新安江和徽杭古道构建的徽商文化线路冬冰,张益,谢青桐,DongBing,ZhangYi,XieQingtong

4.吸纳、平等化与城市社区重构——泗塘街道虎林苑调查张乐天,ZhangLetian

5."三坊七巷"文化资源的生态型开发张鹰,ZhangYing

6.深圳观澜贵湖塘老围调查研究——兼论客系陈氏宗族对宝安类型民居的改造吴翠明,WuCuiming

7.论传统民居的保护(上)雍振华,YongZhenhua

8.论黟县古村落民居艺术与古民居保护宫强,臧丽娜,GongQiang,ZangLina

9.历史文化名城全面整体保护初探——以九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例艾其斌,AiQibin

10.城市化与城市发展——朱学勤教授访谈录

11.石头古村落——井陉于家村罗香,luoXiang

1.世界遗产发展趋势与挑战应对童明康,TongMingkang

2.长沙历史文化特色与宜居城市研究张剑飞,ZhangJianfei

3.论国内开发区的发展路径及衍生效应张建华,ZhangJianhua

4.中国城市化六十年:过程、特征与展望周蜀秦,ZhouShuqin

5.论扬州"山水城市"朱鑫禹,孙云寿,ZhuXinyu,SunYunshou

6.大理名城保护的发展战略宋伟轩,SongWeixuan

7.希腊文化遗产保护若干法律与实践的启示方竞成,FangJingcheng

8.资源观视野下的历史文化脉络——基于遂安古城的姜家商业街建设范霄鹏,袁媛,FanXiaopeng,YuanYuann

9.论传统民居的保护(下)雍振华,YongZhenhua

10.勇敢务实机变——阎崇年研究员访中国名城 谈录

11.提篮桥旧事罗香,LuoXiang

1.城市的魅力孙家正,SunJiazheng

2.上海模式及全球城市未来发展战略(上)周振华,陈向明,卢汉龙,于海,彭希哲

3.南京城南历史城区保护的回顾与反思——借鉴法国历史地段保护经验刘正平,宣莹,LiuZhengping,XuanYing

4.论剑门蜀道文化线路的保护(上)付文军,FuWenjun

5.不同经济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建筑形态——客家围屋与徽州村落的比较江盈盈,贾倍思,JiangYingying,JiaBeisi

6.推进宣城旅游加快融入长三角旅游圈夏月星

7.融入"世博"跻身"世博"王沧江

8.对接世博共谋发展王建军

9.融入长三角壮大瓷都游卢正大

10.抓住世博会契机加速池州旅游发展新突破胡德忠

11.接轨世博提升台州旅游品牌影响力陈连清

12.论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运河城市的旅游发展——以瑞士伯尔尼为例亚历山大·萨帕特,AlexanderTschappat

13.大运河线性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以邢台运河旅游开发为例刘大群,LiuDaqun

14.闽中土堡的建筑特色探源戴志坚,曾茜,DaiZhijian,ZengXi

15.论南通民居的包容性徐永战,XuYongzhan

16.传统文化与当代教育的碰撞——钱文忠教授访谈录

17.龙南——古老的客家围屋罗香,LuoXiang

18.中国名城 山水形胜楚韵襄樊王代会

1.《中国名城》与钱学森高永青,GaoYongqing

2.上海模式及全球城市未来发展战略(下)

3.城市社区照顾视角下的养老服务杨莲秀,YangLianxiu

4.园林:一门独特的艺术——著名科学家钱学森的园林艺术观周武忠,ZhouWuzhong

5.论剑门蜀道文化线路的保护(下)付文军,FuWenjun

6.论古代百家争鸣思想运动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现代启示虞长生,YuChangsheng

7.卓有成效地实施大遗址保护激活历史文化名城千年宝藏连维良

8.保护南宋皇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王国平

9.扬州城遗址整体保护的实践和思考王燕文

10.展现"城摞城"奇观传承开封城市文脉周以忠

11.保护与利用并举努力实现大遗址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段先念

12.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努力实现城市建设与大遗址保护和谐共生赵建才

13.城市现代化背景下的大遗址保护刘晓越

14.北京市城市核心区大遗址保护工作情况江HtTp://

15.近代汉口租界建筑风格演替及保护——兼议名城保护中建筑样本的多样性及空间存续关系陈晶,殷炜,谭刚毅,ChenJing,YinWei,TanGangyi

16.桂林王城保护与开发的思考洪德善,盘福东,HongDeshan,PanFudong

17.天水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焦新德,JiaoXinde

18.名城保护与城市化发展——金德钧访谈录

19.日本之旅——踏雪的人俞浩淼,YuHaomiao

1.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思考仇保兴,QiuBaoxing

2.中心城市的商会经济功能及发展趋势——以南京为例陈刚,ChenGang

3.西安市外商直接投资概论王晶,陈瑛,WangJing,ChenYing

4.孔庙泮池之文化寓意探析李鸿渊,LiHongyuan

5.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两种分类方法的看法陈国民,ChenGuomin

6.旅行游览活动的历史考察(上)——以6~19世纪扬州为例陈肖静,侯兵,ChenXiaojing,HouBing

7.寿州古城防洪减灾的措施吴庆洲,WuQingzhou

8.东亚传统民居的建筑原则对现代住宅的意义孙全文,SunQuanwen

9.中国名花与城市文化——陈俊愉院士访谈录

10.一座老城的音乐图景叶梓,YeZi

11.凝视一座古城遥遠而迷人的背影中国名城 王虹军,WangHongjun

1.论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保护、整体创造"(上)周岚,ZhouLan

2.论城市规划与城市空间发展张京祥,ZhangJingxiang

3.论生态城市建设陈之泉,ChenZhiquan

4.传统民居空间划分的伦理内涵陈喆,张健,ChenZhe,ZhangJian

5.城市开放式公园特色与功能研究——以无锡市为例陈丽华,王忠诚,ChenLihua,WangZhongcheng

6.旅行游览活动的历史考察(下)——以6~19世纪扬州为例陈肖静,侯兵,ChenXiaojing,HouBing

7.历史村镇和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研究与思考——以昆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例金浩萍,高雪梅,李洪武,JinHaoping,GaoXuemei,LiHongwu

8.河南巩义康百万庄园的防御功能研究李昂,张建涛,LiAng,ZhangJiantao

9.遗产保护专业:跨学科和国际化背景下的建筑与城市规划教育的新领域——德国著名遗产保护教育专家阿尔伯特教授访谈录丁援,阿尔伯特

10.半城山水六朝风薛冰,XueBing

11.温暖的世界之北——芬兰秦颖,苏勇,QinYing,SuYong

1.论历史文化名城的"积极保护、整体创造"(下)周岚

2.论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沈坚

3.新型水景都市规划与公众参与模式——杭州水景整合与重现的适宜性发展途径赵秀敏,石坚韧,赵美娜

4.重庆清代移民会馆、移民宗族祠堂建筑历史与形态述论何智亚

5.论传统村镇街巷空间场景构成胡文荟,王洋,吕忠正

6.2009年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工作会议摘要

7.论泉州城市空间发展与名城保护的关系吴兰波,吕拉昌,郑达强

8.论中小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以兰溪古城为例陈星

9.中国名城 遗产保护过程本身就是意义——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司长关强访谈录关强

第14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城市建筑 ;保护与再利用

中图分类号TU7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1)50-0032-01

0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城市正在进入一个以更新再开发为主的新阶段。一般而言,一栋建筑的物质寿命总是比其功能寿命长,尤其是其结构坚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物的内部空间与其功能往往会越来越不协调,因而建筑往往会在其物质寿命之内经历多次使用功能的变更,有的直接拆除了重建,有的再骑基础上加以改造。相比而言,改造比新建可省去一部分材料和资金,而且建设周期较短,可以减少污染和垃圾,符合可持续发展带的潮流,同时有些建筑的保留可以作为城市文明的见证物。

1我国城市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现状分析

我国关于城市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大多数人们的认识水平还很低,尤其是某些城市领导者的认识还有些欠缺与模糊。从中国的现状分析看,我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人们认识上的问题。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决策者对这方面的意识不够强;2)方法策略上的问题。这方面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二者的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3)管理上的问题。在管理上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4)规划上的问题。规划上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5)技术上的问题。技术上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现状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筑,我们应该大胆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一些经验教训,根据本国国情加以借鉴改造,促进本国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

2 关于我国城市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方式的思考

经过近期不断地翻阅这方面的资料,我发现在各国的保护规划实践中,对历史建筑及地段常采用以下的方式。

2.1赋予新的内部功能

人们常常根据新的功能要求,在不改变原貌的同时,将其内部空间加以更新,以满足新功能的需求。这样既保护了原建筑又给其注入了新活力,还满足了节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最常见的例子就是一些艺术家将废弃的厂房或仓库高造成自己的工作室或是做成酒吧或餐饮空间,很巧妙的赋予这些建筑以新的活力。

2.2 整旧如旧的原则

《文物保护法》也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历史建筑应该按原状保存,不应该随意地拆除、改建,即使是维修也应该体现“整旧如旧”的原则。对于已经损坏,而在历史上有重大价值的建筑物,应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考证的条件下进行修复。修复方式分为局部修复和全部修复两种。

2.3 移地复原

在古建筑所在地出现对其的保护不力情况时或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占用古建筑原址时,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搬迁,移地复原。另外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这个地带通常应根据文物历史价值、艺术特点和原始设计意图划定。一般划出一到三级环境控制区。是否允许在这个地带内进行修建,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报请规划部门批准。

3 关于研究我国城市建筑保护与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目前,对建筑的保护和改造再生问题的研究,具有资源利用、经济效益以及保护环境和历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价值:

1)社会文化发展方面:“城市中各个时期、各种类型建筑的总和构成了城市丰富的人文景观和特定的场所内涵”。这些建筑正是见证历史发展的最好展品,它们有助于社会的发展;

2)环境因素方面:对历史建筑进行改造再利用的开发方式可减少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其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同时减轻了在施工过程中对城市交通、能源的压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

3)资源和经济因素方面:历史建筑的一大特点便是坚固、寿命长。并且其建筑内部空间具有再使用的灵活性。因此,建筑往往可在其寿命之内经历多次使用功能的变更。改造比新建就可以节约大量成本和时间。

4 结论

建筑在城市发展历程上具有功不可没的历史地位,它们都应该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保护与再利用,在中国新旧城更新的今天,建筑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的意义和价值仍然尚未形成社会性的普遍共识,因此,还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建国,戎俊强.城市产业类历史建筑及地段的改造再利用[J].世界建筑,2001(6):17-22.

[2]韩妤齐, 张松.东方的塞纳左岸)――苏州河沿岸的艺术仓库[M].上海:上海古藉出版社,2004.

第15篇

论文摘要: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丽江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规划工作总结出了很好的原则和做法,值得其它城市学习和借鉴。

一个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丽江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规划的原则和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和借鉴。

1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在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以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价值观的改变,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认识也不断的发生变化.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座完整的古城。同时,人们也不在只追求与对历史文化遗产风格的复原,而是更加注重对其全方位的“真实性”保护。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它至今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从此以后,国际上更多的国家重视起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就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它年全文分六节:定义,保护,修复,遗址,发掘,出版。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历史的环境;它不仅包括建筑艺术的精品,也包括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普通建筑。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们处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修复是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同时提出了文物保护修复的真实性、可读性、可识别、可逆性原则,强调了文物保护连同环境一体保护。

2005年lO月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为三个层次: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古城——历史文化名城。

(1)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增加“历史建筑”或“近代优秀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要求,又不适合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筑遗产。

(2)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后增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保护那些不够“历史文化街区”标准,却又不应放弃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性自然景观。

(3)在实际工作中,仔细地认定保护层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保护”。

3当前存在的问题

(1)错误理解城市现代化。贪大求洋,搞高层建筑、欧陆风,甚至追求怪异,破坏古城格局和风貌,破坏文物环境。

(2)不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片面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

(3)为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依然不衰。

(4)“保护性的破坏”,出于好心而方法不对,清理文物周边环境则开大广场,却丢了文物的历史环境气氛,或者追求华丽,整饰一新,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

(5)将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管理权整体出让给企业谋利,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6)关于出让经营权:①历史文化名镇的旅游价值取源于历史文化价值,这是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名镇历代祖先创造的,也是现在全体居民的共同财富。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巨升,如何使这些能对当地居民有利,目前作法对此考虑不够。②协议的项目投资不少,但都是为旅游自身及其旅游环境,与古镇基础设施(如排水)建设无关,对居民生活环境改善无所助益。③授权独家授权一家公司拥有“保护性开发权和旅游经营管理权”会防碍广泛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无益于古镇的整体繁荣。

4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4.1历史文化名城丽江

丽江古城,坐落在玉龙雪山下丽江坝中部。因四周青山环绕,镇中碧水滢滢,宛如一方碧玉大砚而取名为“大研镇”。古城面积3.8km。,海拔2400m,人口2.53万(1997),其中,纳西族1.69万人。

丽江古城始建于宋末元初,一直是区域政治及民族文化、教育的中心,曾一度成为滇藏贸易、中印贸易的枢纽。丽江古城有别于中国任何一座王城,未受“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途九轨”的中原建城复制影响。城中无规矩的道路网,无森严的城墙,古城布局中的三山为屏、一川相连;水系利用中的三河穿城、家家流水;街道布局中“经络”设置和“曲、幽、窄、达”的风格;建筑物的依山就水、错落有致的设计艺术在中国现存古城中是极为罕见的。丽江古城民居在布局、结构和造型方面按自身的具体条件和传统生活习惯,有机结合了中原古建筑以及白族、藏族民居的优秀传统并在房屋抗震、遮阳、防雨、通风、装饰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发展,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其鲜明之处就在于无统一的构成机体,显示出依山傍水、穷中出智、拙中藏巧、自然质朴的创造性,在相当长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里对纳西民族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丽江古城风貌整体保存完好。依托三山而建的古城,与大自然产生了有机而完整的统一,古城瓦屋,鳞次栉比,四周苍翠的青山,把紧连成片的古城紧紧环抱。城中民居朴实生动的造型、精美雅致的装饰是纳西族文化与技术的结晶。丽江古城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聚居地,它的存在为人类城市建设史的研究、人类民族发展史的研究提供了宝贵资料,是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中国乃至世界的瑰宝。

丽江古城因其历史悠久,古朴自然,兼有水乡之容、山城之貌,它作为有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城市,从城市总体布局到工程、建筑融汉、白、彝、藏各民族精华,极具纳西族独特风采。我国政府于1986年将其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97年12月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4.2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和方法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其丰富、珍贵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全面保护,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只重开发,不重保护,以致破坏自然文化遗产;是对保护自然风景和历史文化遗产全面重视,在旧城改造中注重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区和建筑,而不是一味追求高层现代建筑,体现领导政绩;是保护性修复真文物,而避免兴建假古迹,大搞人造景观等。

在对丽江古城保护与发展中,当地政府一直坚持从城镇的整体布局到民居的形式,以及建筑用材料、工艺装饰、施工工艺、环境等方面,均完好地保存古代风貌。首先是道路和水系维持原状,五花石路面、石拱桥、木板桥、四方街商贸广场一直得到保留。民居仍是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在修复和建造,古城的风貌已得到地方政府最大限度的保护,所有的营造活动均受到严格的控制和指导。丽江古城一直是由民众创造的,井将继续创造下去。作为一个居民的聚居地、古城局部与原来形态和结构相背离的附加物或是“新建筑”正被逐渐拆除或整改,以保证古城本身所具有的艺术或历史价值能得以充分发扬。通过以上所述丽江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可以总结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有益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作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保护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这些原则和方法是丽江多年来在庞大细密的古城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和推广意义。笔者认为,其它城市和地区在学习的同时,应根据各自地域特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明确的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内容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和传统风貌的保护和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5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