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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宫 均等化 服务体系 实践策略
一、构建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组织体系
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涵盖面广,运作复杂,要确保其健康、稳定、有序和高效运行,必须要有一套完整和通畅的运行组织机制,并建好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的组织体系。
1.建立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形成一个有利的政策和工作环境,根据“统一领导,全面推进,分工协作”的原则,由青少年宫牵头,制定了校外教育基本服务均等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会人员分别由团市委、教育局、青少年宫、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专家队伍的领导或代表组成。联席会议的功能:负责全市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推进。“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青少年宫,负责校外教育基本服务均等化的日常工作,对均等化工作中的人、事、物、时间、空间、信息等诸要素进行具体的规划、协调、操作、控制。
2.建立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网络系统
为确保均等化工作顺利实施,建立了一个科学高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运行工作网络系统,用以开展和推进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工作。工作网络系统是以现代管理为基本观念,倡导多元化、立体化,具有完整性与通畅性,推进校外教育服务空间的有效扩张与服务功能的高质拓展。
(1)青少年宫是主导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市青少年宫围绕“面向全市青少年,公平服务均等化”的工作宗旨,按照“自身服务最大化”的工作原则,以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工作目标,以“学玩结合、怡情益智”为服务原则,开展农村(社区)青少年服务阵地的创建指导工作,举办具有示范性和倡导性的校外教育主题服务及大型文体、科普和实践体验服务,组织全市性参与面广阔的各类比赛、竞赛和专特长培训。
(2)服务阵地是主体
村(社区)青少年校外教育服务阵地是校外教育基本服务均等化行动的主要战场。农村(社区)成立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服务阵地由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名誉主任,乡镇团委、学校校长、社会名流、相关单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家长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由乡镇团委派人具体负责校外教育服务的开展。
(3)学校支持是关键
学校也是校外教育服务不可或缺的阵地之一。我们进行了这样的尝试:一是把校外教育服务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学校课程统筹安排校外服务;二是学校积极主动选派优秀教师到校外服务场所开展校外教育服务;三是主动将学校现有设施与校外服务场所的建设相结合,充分整合教育资源,让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达到校内外融通互补;四是学校组织教师结合本农村(社区)实际,创新设计校外教育服务,使服务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实现校外教育服务的普及化。
(4)协作组织是保障
青少年校外教育作为党和国家关心下一代的战略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教育局、团委、妇联、科协结合自身职能,为基层校外服务场所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向青少年开放,支持和指导校外教育的文化科普服务,充实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内容;市教育学会、校外教育工作学会等教育科研组织积极研讨,为校外教育提供理论支撑;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为校外服务提供志愿服务。
二、构建青少年宫均等化服务阵地体系
青少年宫由于区域和自身条件的限制,其服务的范围和对象总是局限在主城区呈放射状的一个有限范围内。离均等化的要求差距很大。为此,我们在青少年宫自身扩能的基础上,对青少年宫校外教育服务向城市边缘社区、农村的延伸进行了不懈地探索。
1.强化社区青少年服务阵地建设
家住偏远城郊的学生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很少有机会参加青少年宫的活动,而这一群体对校外教育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可召开社区团委负责人会议,部署社区建立校外教育阵地的任务。如树立了兰荫社区青少年活动室的典型,供各社区观摩学习。兰荫社区与辖区内的聚仁学校互相衔接,要求学生在寒、暑假必须到社区青少年活动室报到,参加各种校外教育和实践服务。假期结束后,带着社区的反馈回校报到,并且作为素质发展评定内容之一。我们借助社区团委的力量,兰溪的19个社区都成立了专门或合用的社区青少年活动室,并根据青少年宫的总体安排,开展青少年校外时间的教育服务活动。
2.加大乡镇青少年宫建设力度
广大农村由于社会意识、经济发展、人口分布、政策支持等条件制约,青少年校外教育阵地建设十分薄弱。在当前中央倡导“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和谐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环境下,让广大农村地区青少年共享校外教育的阳光犹显重要。
3.注重共建规范化青少年活动阵地
青少年宫服务均等化,就必须走抱团发展之路。青少年宫先后与“乔安妮外语馆”等多家民办的校外教育服务场所进行了合作运作,逐步形成了以市青少年宫为主阵地,各类单项、专门的青少年培训服务阵地齐头并进、百花齐放的局面。各种层次的校外教育服务场所,弥补了一些综合性教育阵地的空白,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学生的课余生活,让他们在多姿多彩的课外服务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提高能力,健康成长。
2020年3月,在县文明办、教育局的直接指导下,按照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创建了乡村学校少年宫,并有序、有效开展各项活动。
我校乡村学校少年宫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满足学生课外活动要求为目的,以全面推进少年儿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开展活动为平台,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特殊教育职能,严格规范少年宫内部管理,少年宫的各项工作得到全面、协调地发展。真正发挥了乡村学校少年宫思想建设阵地、文体活动平台、社会实践基地的职能。现将我校少年宫创建以来开展各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按照“覆盖广、花钱少、抓得住”的原则,扎实推进了乡村少年宫建设。县文明办、教育局领导经常到我校检查指导乡村少年宫工作,了解少年宫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仔细询问少年宫各功能室的使用和辅导教师的配备情况,认真查阅了少年宫的制度、方案、计划、记录等相关档案资料,并针对少年宫的建设与少年宫领导小组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对我校的少年宫建设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对少年宫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学校高度重视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把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作为学校特色工作来抓,切实发挥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主地、农村未成年人文体活动平台和农村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的功能,扎实开展好各项活动,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营造更加浓厚的乡村少年宫氛围,让学生在乡村少年宫快乐健康地成长。
二、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组织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顺利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切实加强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的领导,中都中心小学成立了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瑞能(中都镇党委副书记,分管教育)
副组长:邓建军(校长),“乡村学校少年宫”主任
钟敏光(副校长),“乡村学校少年宫”副主任
邱宏雄(工会主席),“乡村学校少年宫”副主任
成 员:丘锦雄 何永帧 何宜昌 刘梅芳李丽英 丘文贵
江晓红 林建凤 郑元菇 陈 慧 丘才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少先队队室,由林建凤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辅导员队伍。
少年宫的主人是农村未成年人,少年宫运行的组织主体是师资队伍。为了使少年宫活动正常开展,我校精心挑选特长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鼓励本校教师兼职少年宫辅导员,让全体教师各展其能、各尽其材。聘请五枚武术传承人作为校外辅导员到学校教授学生练习五枚拳。
1.教师辅导员队伍
音乐合唱—— 丘琴兰(本科学历)
鼓号队——陈慧(专科学历)林建凤(本科学历)
美术 ——林建凤(本科学历)
五枚拳——丘才珍(专科学历)
篮球 ——钟敏(专科学历)
乒乓球—— 钟晋连(专科学历) 何宜昌(专科学历)
羽毛球 ——郑元菇(专科学历) 刘梅芳(专科学历)
读书社 ——丘小青(专科学历) 丘锦雄(专科学历)
经典诵读——邓福招(专科学历) 彭玉平(本科学历)
书法——丘建湘(专科学历) 丘柏岳(专科学历)
科技制作 ——张毓春(中专学历)
图书阅览室——丘小青(专科学历)
器材室 —— 邱新贵(专科学历)
计算机室 —— 丘永保(专科学历)
2.校外志愿者辅导员队伍:五枚拳辅导:丘金连 邱德光
(三)成立少年宫项目活动兴趣班。
我校结合农村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开设了科技制作、五枚拳、美术、书法、声乐器乐、体育、舞蹈、经典诵读等兴趣班,共11个活动项目。遵循自由选择、自愿参与的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现在,每个兴趣班均有学员20多名。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让少年宫管理规范化,活动实效化,资金管理科学化,少年宫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少年宫工作计划、少年宫项目活动方案和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少年宫辅导教师职责、少年宫协助辅导员职责、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少年宫财务管理制度、少年宫财产管理制度、少年宫辅导老师考勤制度、少年宫活动室管理规定等。现在,各种制度和规定已上墙。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建设
(一)积极完善少年宫设施建设。
在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建设中,我校利用半年的时间,改造和修缮了闲置的办公室、场地,开辟了舞蹈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室等活动室。除此之外,学校还按“一室多用”原则,把学校实验室作为少年宫的科普活动室,阶梯教室作为我校乡村少年宫经典诵读活动室,把篮球场、操场作为五枚拳和体育兴趣活动场地,把梦想课程教室作为书法活动室。现有场地设施已能满足少年儿童的学习活动需要。
(二)为了保障乡村学校少年宫正常活动,在上级的支持下,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少年宫活动场地和师资建设。
1.活动场地建设:10万元
2.活动器材:5万元
3.校外辅导员聘请:2万元
4.其他费用:3万元
合计20万元。
四、结合中都特色合理安排活动内容
(一)开展“五梅拳”活动
中都中心小学的“五梅拳”活动,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
在省市乃至全国都具有影响力。学校每天大课间时间学生都在操场进行五梅拳的演练。为了更好传承五梅拳,乡村学校少年宫聘请五枚武术传承人到学校教授学生练习五枚拳。
(二)开展艺体活动
在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开设学生感兴趣、家长多支持的兴趣班,增强趣味性,如美术、书法、舞蹈合唱、球类项目等,以提高孩子的艺术素养和动手能力。
(三)读书、读经活动
开展读书活动,读经典,读名著,提高学生素养。读名著主要面向3、4、5、6年级,《三字经》《弟子规》《论语》等经典诵读,主要面向一、二年级入学学生,打下国学基础。
五、存在的困难
1.资金匮乏,制约乡村学校少年宫整体建设。
2.有专门特长的专职辅导员缺乏,局限了活动项目的开展。
3.少年宫活动场地有限,也局限部分活动项目的正常开展。
4.少年宫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六、今后的设想
1.完善少年宫管理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我校少年宫建设成少年儿童的活动乐园。
2.加强师资培训,加强对外交流学习,广泛学习先进学校的成功经验,把我校少年宫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3. 由于乡村少年宫活动专业人才缺乏,特别是艺术类师资配备不足,我们将拓展师资渠道,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从退休老师、校外特长人员中聘请一些人员,充实少年宫辅导教师队伍。
4.根据我镇风俗文化特点,开设地方特色兴趣班“五枚拳兴趣班”。把我们家乡的文化传承下去,发扬光大。
为了让学生享受到更公平的教育,为了让学生得到更全面的发展,我们会团结奋进,努力让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管理更加规范化、活动更加实效化,让乡村学校少年宫真正发挥青少年思想品德建设阵地、文体活动平台、社会实践基地的职能。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教师,提供科普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将青少年科普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
社会各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镇)科普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他涉农单位,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乡(镇)农业技术干部培训,扶持并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等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开展以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活动,并落实经费,制定奖励、考评等相关制度。
文化、科技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农民需要,组织捐赠科普图书,放映科技电影,演出文艺节目,举办农村实用技术讲座、咨询、培训等活动,并协助建设农村文化、科普图书室。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向农民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普之冬活动,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镇建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利用现有的文化宫(馆)、职工干部培训学院(校)、技术交流馆等场所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创办行业博物馆、科技馆,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的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学习讲座。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制作科普节目,在科技活动周和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应当免费播放科普公益性广告。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宣传科普知识。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影视作品。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学生开展科普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鼓励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提交相关的科普成果。
具备开放条件的省重大建设和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供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三十五条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三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
提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和场所,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中心)、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对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馆、科技馆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获得县级以上科普奖项或者具有科普创作成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条件,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