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形式政策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2004年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的明显加快
1、适应中国加入世贸之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挑战
到2006年,中国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全面放松对于外资银行进入银行市场的限制,中国的银行业如果不能抓住剩余的2年的过渡期的机会,对国有银行进行大规模的重组改革,中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难以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
2、中国经济下一阶段的持续增长:需要一个高效率的金融体系的支持
中国的改革开放在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平均增长率达到9%以上,但是,由于中国的银行体系承担了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巨大成本,同时也由于银行体系的低效率,使得中国的银行体系在转轨过程中积累了较大的不良资产,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障碍之一。下一阶段中国的经济增长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更为强劲,如果不对银行体系进行全面的市场化改革,就有可能为中国下一步的改革累计新的不良资产包袱。
3、提高中国金融结构的稳定性
中国经济的增长十分强劲,中国金融业是中国经济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其风险状况对于整个经济的影响十分显著,目前中国的金融业总资产20多万亿,17万亿贷款余额,如此大的金融总量对经济运行来说举足轻重;如果银行体制中积累的不良贷款如果规模过大,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会形成潜在的威胁。
4、中国把国有银行改革作为金融改革的重点
从目前的银行改革趋势看,2006年全面开放银行业之前是迅速改革国内银行体系的最后机会。较之1998年的资产剥离,这一次的注资是实质性的资金注入,而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剥离,这是一个相当大的进步,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于在2006年之前全面改革银行体系的决心。反观一些国家,长期以来因为对银行体系累计的高额不良资产等问题犹豫不决,导致经济一直缺乏活力,而到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政府也开始痛下非常之举和多次的增资扩股,使得一些国家的银行体系有了很大的改观,基本上已经恢复了它的活力和生机,这给予中国的银行改革同时以正面和反面的参考和借鉴。长期以来,金融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相对来说较为滞后,而金融改革中又以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最为滞后。如果说中国在改革的早期尝试新设一些市场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增量的改革来触动国有银行的改革、施加“外部压力”的话,那么,现在看来,这种改革思路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事实证明并不能真正有力地推动国有银行转向商业银行。因之,此次中国决定注资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资金对两大国有银行进行改造,主要是具体考虑到了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体系中一直仍占有支配性、主导的地位,所以必须还要从内部、从治理结构上加大力度全面改革和完善。
二、当前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全面的资产重组和财务重组:主要是注入资源进行不良资产的清理
根据中国银行2002年年报,到2002年底,按五级分类法统计,其不良贷款总额为4085亿元,最后损失类贷款高达1874亿元。建行至2002年底不良贷款总额为2680亿元,其中损失类为569亿元,但可疑类亦有1289亿元之多。两家银行的损失类贷款超过2000亿美元,这应该算是其不良资产的底线。用于核销不良资产的资金主要包括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资本金。目前中行的准备金覆盖率为22.09%,即有近900亿元的准备金。建行的准备金覆盖率为13.4%,即有350亿元的准备金。但是,这部门准备金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类贷款,因此需要动用近两年的银行利润来核销不良资产。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下,2002、2003年中国的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经营性利润均达到500亿元人民币左右。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将财政部原来持有的所有资本金全部用来核销不良资产。经过初步的框算,经过准备金、新增利润和资本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举措,基本上可以核销历史上的不良资产。
2、注资
经过大规模的不良资产清理之后的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比率方面看是一个比较“干净”的银行,但是也是一个没有资本金的银行,此时以外汇储备注入资本金,则起到了在新的银行框架下补充银行资本金的作用。
2003年,受到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中国的外汇储备急剧增长了1600亿美元,因此即使去掉450亿美元,到2003年年底还有4032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仍然高出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最优规模。实际上,从1994年中国出现汇率并轨以来,外汇储备就呈现稳定上升的趋势。从央行的角度来说,尽管减少了外汇储备,但是投资科目增加了,过去用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所得到的收益率不过2%,现在将外汇储备投资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专门负责向试点银行注资、并监督注入资金的运营。中国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国中央汇金公司今后将以中行和建行的最大股东的身份,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股权资产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3、产权结构的重组
主要是强调引入具有国际水准的战略投资者,通过技术转移、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等,促进银行的治理效率的提高。
4、上市
这主要是指通过促进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市,改进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引进市场的约束,促使国有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水平。
5、改革的重点在于促进国有银行治理机制的转换
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改革,此次注入的各种公共资源有8000多亿元人民币,为了促使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不再制造新的高额不良资产,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转换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也就是所谓“花钱买机制”。从制度变革的角度看,这属于强制性的制度创新。
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在这两家银行的内部治理方面提出了10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制度;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实现利润最大化;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整合业务和管理流程,实现机构扁平化和业务管理垂直化;建立市场化和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全面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积极推进重组上市进程;加强人员培训和公共关系宣传,做好综合改革的相关工作。
同时,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参照全球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商业银行的主要财务指标,对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制定了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回报率等在内的7项财务考核指标,督促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经营绩效方面达到国际银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客观看待中国的银行体系积累的不良资产及其发展趋势
此次中国政府对中行和建行的注资,动用了较大规模的公共资源,显示中国政府支付了中国的国有银行因为承担转轨成本形成的不良资产。
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实际上支付了经济转轨的成本,如何处置这个成本,直接影响到银行未来的改革方向。如果通过全面的不良资产清理和注资,就可以切断历史包袱对两大商业银行改革的制约,在银行市场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实际上中国政府以前曾经尝试也期望国有银行靠自己内部管理完善,靠内部的经营能力慢慢消化历史形成的包袱,但事实上庞大的不良资产包袱不但拖累四大银行,还使得难以在客观上对国有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考核。通过注资和一系列的改造,可以使中行和建行先行一步,同时在中行和建行的改革改组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也完全可能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中借鉴实施,从而对整个国有银行的改革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
1、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历史形成分析
根据初步的统计,在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30%不良贷款的形成来自于各级政府干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预;30%的不良贷款来自于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的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国有银行超过50%的贷款是向非国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和个人汽车信贷)发放的。1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内部分地区法律环境较差、法制观念薄弱所导致的。15%来自对部分行业如军工生产的转型所导致。
因此,总的来看,仅有2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有银行自身管理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因此,虽然不良贷款总体规模较大,但是比较而言,国有银行自身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比重并不高。
2、中国当前具备了解决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有利条件
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提高了社会各界对于银行体系稳健经营重要性和金融体系脆弱性所可能带来的巨大的金融风险的认识,推动了中国的决策层下定决心改革国有银行体系。
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中国政府已经基本放弃了对国有银行的行政干预。
中国的政府部门已经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商业银行决定贷款的自主性。
中国的政府已经逐步放弃了对国有企业的贷款义务。
中国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为改革创造了条件。经济的持续增长使得利用现有资源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上市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也为商业银行解决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带来了可能。
亚洲金融危机使得监管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关注降低不良资产比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比危机之前下降了近50%.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包括《破产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均在进一步的完善修订之中。
新增贷款质量相对优异,近几年的新增贷款的不良资产比率在2%以下,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准。
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带动的贷款资金需求,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创造了积极条件。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于:快速推进的城市化效应;国际投资向中国转移的世界工厂效应;以汽车和住房为代表的新兴消费品升级效应;民营经济主导效应;以及重化工业化带动效应。
另外,中国的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当严格的不良资产考核办法。以2004年颁发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一是强调“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二是加强“对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双重考核”。三是体现非现场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分别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派驻监管小组”,收集、分析四家银行总行经营管理和综合改革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
四、中国政府对中行和建行的率先改革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初步归纳起来,此次中行和建行率先启动改革,可能产生以下5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可以切断历史包袱对两大商业银行改革的制约,在银行市场形成新的竞争格局。
二是可以促使中国的国有银行更有效地、自主地配置金融资源,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通常来说,不良资产的下降会带来银行贷款投放能力的上升。这次通过大规模注入资金,再配套相应清理不良资产的措施,对于增大国有银行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正是国有银行积极调整资产结构的机会。
三是意味着探索出一条多元化、高效率地利用外汇储备的新的途径。
四是随着这样注资改造国有银行,与其说政府是花钱为这些不良资产“买单”,不如说是花钱给国有银行买了一个新的机制。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局限性
实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是以社会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闲置资源为前提。也就是说,这部分闲置资源依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运用国债的形式,才能得以有效的利用。但是经济资源的总量毕竟是有限的,伴随着经济不断扩张,资源的瓶颈约束迟早是会到来的。如果累计的财政赤字和累积的发债规模已经很大,而扩张性财政政策受惯性影响又收缩不下来,财政从金融市场筹集过量资金,就有可能导致经济过热,引发通货膨胀。因此,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积极财政政策不可能长期实行下去,换句话说,从长期看,我们仍然必须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况且,从理论上说,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积极财政政策本来的定位是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短期性的总量失衡进行反周期调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关系。但从1998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5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短时间内仍无法淡出,这个时间跨度显然已经超出“短期”的范围。
连续5年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其实施的目标主要放在刺激投资需求上,也可以这样说,即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所筹集来的国债资金,其政策导向是积极地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来拉动国民经济的适度快速增长。由于我国投资增长主要依赖于政府增发国债和由国债投资而带动的贷款所拉动,社会投资增长则相对缓慢。这种性质的投资,主要是靠政府政策性投资行为的推动,市场机制的内在驱动因素较少。它一方面说明政府主导型的投资增长格局仍未有根本改变,另一方面也反映经济增长对政府政策性投资的依赖过大,社会投资明显不足。由于政府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这将部分抵消财政政策所产生的“乘数效应”。与此同时,财政投资主要是面向基建投资,技改投资明显减少,且银行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也是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因而造成流动资金的明显不足,即长期资金“挤出”短期资金。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企业面临“相对过剩”的市场环境,且它们的创新能力较低,在“低物价、高成本”的双重约束下,绝大部分行业的利润很低。这是当前难以启动民间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从防范财政风险,还是提高投资效率来说,我们都不能再走政府主导型的投资路子,而是应当在稳定市场的同时,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使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有生命力项目的融资投资。所以,持续扩大投资需求的根本途径,是以增加政府投资来带动和扩大信贷投资,以增加基础产业投资来带动和扩大其他方面投资,最终形成全社会“投资乘数效应”。
伴随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扩大内需的主要因素,使得连续多年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使得投资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近40%的水平。与此相对称,消费占GDP比重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连续多年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GDP的增长速度,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从投资与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特点看,投资需求对经济增长的短期拉动作用是很明显的。但从社会再生产角度看,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的真正的持久的拉动力量。消费启动是以家庭为支柱的消费性需求,投资启动则是以扩大企业投资为支柱的生产性需求。虽然在全部投资中会有一定份额形成居民收入,但这并不会改变投资启动的基本属性,即投资启动主要是着眼于扩大生产性需求。消费需求既是社会再生产的终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起点,投资需求归根到底是由消费需求派生出来的,在消费需求没有明显回升的情况下,投资需求的大幅度回升,只能是行政力量的推动。如果没有消费需求的支持,不能将行政启动转变为市场启动,这种投资增长与经济回升是不会持久的。
2002年1月至4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比2001年同期增幅回落4.4、0.1、1.2和1.5个百分点。从市场发展趋势看,国内消费增幅确实出现令人不安的下滑迹象,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2002年4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8.7%,增速同比提高10.1个百分点。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增长8.2%,投入和供给资源的增长明显大于国内消费的增长。2002年4月末,城乡居民储蓄额高达近8万亿元,同比增长15%,其增速远远超出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反映出城乡居民投资和消费倾向降低。2002年4月,全国消费品价格水平同比下降1.3%,是自2001年11月份以来连续5个月同比出现下降。2002年4月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继续下降,同比下降2.1%,是自2001年6月份开始连续11个月出现同比下降。流通环节的生产资料价格下降4.4%,是自2001年5月份以来连续12个月出现下降。工业品出厂价格下降3.8%,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购进价格下降4.5%,降价幅度继续扩大。所有这些都反映近两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通货紧缩的趋势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还进一步加深。
实施积极财政政策5年来,宏观经济运行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长的市场驱动力明显不足,使得投资增长缺乏市场机制的内在推动力。怎样才能使投资需求旺盛起来呢?关键在于消费需求的持续增长。如果没有消费需求的支持,不能将行政启动转变为市场启动,这种投资增长和经济回升都是不会持久的。从中长期看,只有把投资建立在消费的有效需求上,共同拉动经济增长,才能有效扩大内需。消费的拉动历来在我国GDP增长中占居主导地位,消费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就可拉动GDP增长0.6个百分点。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调整与淡出
自1998年起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及调整税收政策,更直接、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适度扩张的财政政策。它是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采取的熨平经济周期的调节措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多久,不能以具体时间界限来确定,只能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和国民经济的运行状态来确定。由于积极财政政策是一种以需求管理为主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它是以国民经济中存在闲置资源为前提,以扩大政府财政赤字和增加债务为代价,不仅受到社会闲置资源有限性的制约,还受到财政承受能力的制约。因而不可能一直实行下去。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必须具备如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通货紧缩趋势得到扭转,物价实现一定幅度的正增长,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2002年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和工业品出厂价格双双走低。到6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已连续7个月出现同比下降,商品零售价格连续13个月同比下降,生产资料价格连续13个月同比下降,这种现象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二)国内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增强,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稳定增长,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对政府财政投资依赖减弱。统计数据显示,1996年以前我国民间投资一直保持较快增速,1991-1996年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增速明显放慢是从1997年开始的,当年仅8.4%,增速比1996年的16%减缓近一半,此后的几年间也基本上在10%左右的低位徘徊。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资增长比较快,而投资增长主要又是靠发行国债,增加基础设施的投资。但是,连续搞了5年,很多人都提出,这种积极财政政策应该淡出,财政部长项怀诚也在2002年4月份的国务院新闻会上表示,中国的积极财政政策要淡出。但淡出后如没有其他投资来顶上,经济增长速度肯定会掉下来。谁来顶上呢?最关键是靠民营经济。虽然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经济效益差,所有制结构不合理。仅仅依靠国有经济的效益来支撑经济的长期发展是不可能的。
关键词:公共政策 问题 对策
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方法、条例的总称,其本质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作为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政策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但是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政策执行者阻滞政策执行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执行过程存在利益冲突,执行者缺乏原则性现代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认为,在政治环境中犹如在市场活动中一样,个人也会最大限度地追求某种个人利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就表明,政策执行者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受一定利益驱动的。同时也反映了有些政策执行者本身的道德水平不高,原则性不强,过于重视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从而导致公共政策的失真、失效。公共政策是宏观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者需要将其具体化从而便于执行。有的执行者正是抓住了宏观变具体这之间的弹性,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或部门谋取利益。政策制定主体的上级政府与作为政策执行主体的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是导致政策执行阻滞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政策执行者业务能力不高,执行缺乏灵活性公共政策执行的效果与政策执行者的水平密切相关。政策水平主要体现为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由于政策执行不是简单的照章办事过程,而是要根据不同时间、地点、事件等权衡轻重、斟酌缓急做出各种不同的调适,因此执行者对于政策的认知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许多政策出现变异现象,就是由于执行者不能准确认知和把握政策造成的。现实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往往由于知识水平或执行能力有限,不能正确地理解具有战略性和抽象性的宏观政策,不能认清公共政策的精神实质,即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的区别与联系等等原因造成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和政治资源的大量流失。
二、监督乏力致使政策执行低效、无效或负效
目前,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设置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在我国执政党的纪检和政府监察等专门机构实质上均属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其直属机构,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也由同级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或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委任,人事编制、工资福利、财政等也掌握在同级党政领导手中,导致监督乏力。尤其对县、乡(镇)基层政府而言,这一缺陷表现更加严重。另一方面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也基本不起作用,群众监督由于受到信息封锁,甚至害怕打击报复而忍气吞声;新闻舆论监督又由于县、乡(镇)地处偏远,政策对象缺乏监督意识,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什么机构反映。
三、避免政策执行者阻滞政策执行的措施
(一)提高政策执行者素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策执行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是统一的。能否使政策精神贯彻始终,执行到位,结果成功,政策执行者的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工作能力是十分关键的。只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全局观念,才能更好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和保护主义等行为。所以,必须首先对政府官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作风素质树立高标准,从严要求。强化职业道德,提高自律精神;树立整体观念、纪律观念和法治观念;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从而自觉主动地执行公共政策,自觉唾斥各种不良动机和落后思想,坚决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和错误思潮。政策执行者的认识水平、业务能力直接决定着政策的目标选择以及执行质量。所以在选用人才时就要把好关,建立一套科学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同时通过对政策执行者的实践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专业水平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为有效的政策执行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执行者把提升自身素质和有效政策执行结合起来,减少、避免和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种种偏差行为,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效率与质量。政策执行者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曲解政策、截留政策等问题,就会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二)加强规范监督
1.完善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要对那些过时的、相互间存在相冲突、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在行政程序方面,规范行政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有经历步骤、采用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从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建立有效执行机制
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权力机关的依附性大大削弱了其本身的职能。所以首先要保证行政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打破行政机关集权利、监督于一身的现行体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要避免阻挠政策执行或违背政策行事的类似情况发生,还必须对执行者的行为实行全程监督,规范其权力行使,约束其行为选择。把政策执行控制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使违法责任落实到具体人的头上,使政策合法执行。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合理划分职权、科学规划职位、明确规范职责,就等于是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使政策执行中出现问题后,就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3.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相对于国家性质的监督而言的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其主体不仅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和舆论传媒,而且还包括各种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加强社会监督首先要确保信息沟通的广度、深度和真实度。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传播机制还很不健全,如传播渠道少、传播过程干扰多、信息失真率高等。要完善公共政策的传播机制,就要改革以往高度一元化的信息传播体制,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信息控制网络,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制,公开政策执行内容,公开执行程序。同时还要建立起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机制,使公共政策能真正地深入人心,引导公民了解政策体系,信赖政策体系,支持政策体系。
参考文献:
中国能源安全和产业发展也受到上述热点问题困扰。中国严重依赖西亚北非地区的能源供应,动荡引发的油价高涨也使中国面临更严重的输入性通货膨胀。中国尽管未放弃核能发展,但明显放缓了步伐。
一、当前世界能源的总体状况
能源一直是关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的重要议题。当前,能源消费继续强劲增长,供需矛盾进一步恶化。化石能源在世界能源总体消费中占据主体地位。目前,世界大部分能源仍掌握在西方国家手中。其他能源尤其是新能源发展迅速,但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尚需时日。国际油价难以回到低位,价格波动对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都造成严峻挑战。
【2016形势与政治课论文】
1、能源供需关系总体紧张
进入21世纪后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能源供应趋紧。在这期间,尽管在世界范围内石油供需总体上保持平衡,供略大于求,但这一平衡十分脆弱。往往由于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局部战争、社会动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某些季节或某一时间段、某些石油品种出现断档,致使某些国家和地区不时发生油荒、电荒等能源供应紧张局面。
总体看,能源生产能力增长缓慢,能源消费需求却快速上升。近20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新发现的油田越来越少,特别是特大油田。世界现有的四个超级油田中,墨西哥的坎塔雷尔、科威特的布尔干、中国的大庆油田产量早已开始下降,只有沙特阿拉伯的加瓦尔油田还保持高产。未来,俄罗斯位于西西伯利亚的重要油气田的产量也会下滑(
随着世界经济持续发展,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经济迅速增长,石油需求和消费量不断上升,上升幅度超过了产量的增长。尽管2016年经济危机爆发使石油需求自1983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但2016年,石油消费再次转降为升。可见,石油供应的宽松是暂时的,供应紧张才是常态。
全面提速——
能源结构走向多元化
在当前国际金融风暴肆虐下,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加大,外部需求大幅下降。这直接催生出我国能源发展战略与管理体制上的新变化。
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核电首当其冲。2016年11月21日,中国第9座核电站——福建福清核电站一期工程开工;12月16日,总投资近700亿元的广东阳江核电站正式动工建设;12月26日,总投资260亿元的秦山核电站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项目开工。
至此,世界上最大的核电规划正在中国渐次展开。据了解,我国2020年前将在核电方面投下4000亿元左右的资金。
其次,2016年12月15日,总投资近400亿元的“宁东大型煤电化基地”正式启动,意味着煤炭资源整合的“前奏”响起。
第三,甘肃河西走廊、苏北沿海和内蒙古等地正在规划建设几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目前,甘肃酒泉地区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已全面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中国围绕油气领域的对外合作进展不断加快:中国到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天然气管道开通;中俄之间也确定将修建从俄罗斯西伯利亚通往中国的油气管道。
据透露,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已得到国家核准,不日将全面实施。这一总投资达930亿元的庞大工程,将与中亚天然气管道相连,是中国第一条引进境外天然气的大型管道工程,仅钢材就要400万吨,如考虑到沿线城市内管线改造与建设,共能拉动投资3000亿元。同时,库容达2680万立方米的石油储备二期工程也已规划完毕,成都千万吨级炼油厂不日也将开工建设。
张国宝表示,这些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实际举措,也说明中国的能源战略正在一步步实现。我们要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能源企业的整合重组,建设现代、高效、稳定的能源工业体系。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表示,当前形势为中国能源结构调整创造了一个好时机,将来中国的能源结构调整应该走多元化的道路。
节能降耗——
开源节流是治本之举
1月13日,纽约原油期货价格收于每桶37、59美元。有人担心,低油价可能致使对新能源的投资放缓。
能源专家指出,不可再生能源的属性决定廉价时代将一去不返,能源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势在必行。
专家表示,对于中国这个耗能大国和人均资源小国来说,开源不节流,多元化的能源战略从长远来看也只是治标之举。能源危机、气候危机,21世纪越来越明显地影响世界社会和经济的两大事件,让世界各国幡然醒悟,解决能源问题和气候问题,治本之策还在于节能降耗。
据估计,中国节能的潜力有60%在工业部门。中国石油利用的经济效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用油设备的效率也低于国外,节油潜力很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在能源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据了解,2016年,国家将继续对传统煤电项目实施“上大压小”,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1300万千瓦。相关数据显示,到2016年10月,小火电机组累计关停3210万千瓦,已实现“十一五”规划近2/3的目标。
深刻把握国际能源格局变化新形势
能源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物资。目前国际能源格局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化。
一方面,现有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区域变化。从消费上看,能源消费重心正在从西方发达国家向亚太地区转移,尤其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费增长迅速。从生产上看,能源生产日益多元化,虽然欧佩克仍掌握着全球石油供给的主动权,但北海、非洲和墨西哥湾的石油勘探和开发也在加速进行中。即便如此,事实和研究结果仍表明国际石油生产的峰值时刻即将来临。
另一方面,新能源开发已展露黎明前的曙光,能源供给结构即将进入下一个能源替
代的发展周期。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油砂、重油、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风能、太阳能、氢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等都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其中,前一个变化来源于国际范围内区域经济增长中心的转移,而后一个变化则来源于现有主导能源供给保障程度的下降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这样一种能源格局的变化导致各国在世界范围内对能源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同时也加快了能源领域的技术开发步伐。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作为新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能源需求进入高增长时期,而中国的能源供给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不但从总量上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根据Bp公司的能源统计数据,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重较世界平均水平高出41、1个百分点,石油和天然气较世界平均水平分别低15、4和20、1个百分点。由于国内优质能源石油、天然气的供给保障能力低,目前我国的原油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已经接近50%。同时,能源消费(主要是煤炭)是导致中国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空气中约70%的二氧化碳排放、90%的二氧化硫排放和67%的氮氧化物排放来自于燃煤。几乎所有的烟尘排放也来源于此,占到总悬浮颗粒无污染(TSp)的一半以上。
这种相对落后的能源消费结构、高度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和能源消费的高污染,不但导致我国资产价值体系溃损,生产和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等一系列严重问题,而且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遇到更大的压力,长期来看,对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也会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千方百计解决国家能源安全这一具有长期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在国际能源市场和国家能源供应保障体系中,能源企业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能源企业能不能把握住这一格局变化的历史性机遇,不但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而且对一个国家的长期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起着重要的影响。以Bp、埃克森、壳牌等为代表的国际大石油公司凭借着资源、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但在过去的近百年中主导着国际能源市场的发展,而且近年来加快了进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步伐。
中国能源企业是国际市场的后来者,在资源获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与上述大公司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如果再将企业资源投入新能源的开发有可能会更加力不从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格局的变化对于中国能源企业而言不仅仅是风险,更潜伏着巨大机遇。庞大的国内需求为企业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提高管理能力和加快技术进步提供了空间,新能源的开发缩小了国内能源企业与国际大公司的差距,因为这一领域处于起步阶段,技术水平差距相对较小,为我国企业在未来竞争中转被动为主动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
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历史时刻,被动应对只能意味着放弃发展的主动权,成为跨国能源公司的附庸甚至被淘汰出局,国家的能源安全无从谈起,经济命脉也将落入他人之手。反过来,主动应对则意味着在竞争中牢牢把握发展的机遇,将企业的竞争力建立在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上,这样的竞争力才是有生命力的、可持续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能否主动、敏锐而准确地判断形势,进而作出正确的战略抉择,是抓住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作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国家石油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提出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战略,正是对所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和新要求的积极回应。这一战略决策提高了企业关注世界能源发展趋势,顺应全球石油石化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能力,有助于企业实现从传统石油公司向面向未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能源公司转变,有助于为更好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这一战略的巨大意义更具体地体现为:
首先,有利于提高中国石油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战略,包含传统能源的支撑,能源供给结构变化,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效率,供应能力的价值链开发,能源开发利用全球化和经营管理国际化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这一战略以技术进步、管理能力的提高和价值链的构造为手段,既立足于现实,又面向未来,有助于中国石油集团克服劣势,全方位地参与国际竞争。
二是转移违纪违规收支款项。随着近几年区纪委、财政、审计检查监督力度的加大,有些单位为逃避财政监督,将部分收支转移到其成立的各类协会、学会、工会、内部职工食堂及下属事业单位、各种经济实体等,使得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出现了“下沉”现象,给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往来款等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以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等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有的单位利用其下属二级单位,虚挂往来款,以达到套取财政资金目的。
四是将部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列收列支。有的单位将各种租赁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续费或违规收费等收入计入“暂存款”科目长期挂账,逃避纳税和监督检查;有的单位将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达到隐瞒应缴财政收入目的;有的单位将专项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造成专项资金被挤占或挪用。
五是经费列支超预算现象较为普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年终进行收支结转时出现超支的现象。部分单位对支出控制不严,预算细化不够和预算约束力不强,有的单位随意挤占专项资金、占用代管资金。
造成上述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领导和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加上小团体利益驱动,认为集体研究,没有揣个人腰包就没有问题;二是“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日趋严格,有的单位害怕将资金上缴财政后,财政不能及时、正常保证单位用款,影响到工作开展;三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单位为规避财政、审计的检查监督,将资金游离于体外;四是财务和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学习,自身知识更新慢,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真正杜绝上述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建议:
一是理顺行政事业单位与下属单位、经济实体的关系,优化部门职能。针对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经济实体与其在财务上并未真正彻底脱钩。因日常经营中存在对权力的依赖性,这些经济实体也心甘情愿地与行政机关保持理不清的关系。因此,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属经济实体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的规定。部门应进一步优化其职能,整合资源,撤销不必要的内设机构。
1.公共政策
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政策内涵的界定有所不同。西方学者把公共政策内涵的界定分为:政治行为型、政治过程型、价值分配型和生态行政型四种。例如: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制定的政策”。哈罗德•拉斯韦尔与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一种既定的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罗伯特•艾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陈振明认为,“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总结并借鉴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政策含义的界定,本文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公共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公众需要所制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2.公共政策价值
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那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因此,“政府为了摆脱合法性危机,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公共需求,进行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以达到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共享。”基于不同社会主体多元化公共需求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既体现了公共政策的科学价值,又体现了公共政策的民主价值。
3.公共政策价值理念
公共政策价值理念表现为一定的需求和利益、有用与无用。因而,公共政策价值也就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政策本身的价值,即公共政策本身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二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影响,即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价值,所要达到的目的。本文中的概念是指公共政策的价值影响,即公共政策价值分配的利益要求和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是指在一定价值观支配下的公共政策价值分配的利益倾向与选择,亦即公共政策制定者以及其他涉及政策决策过程的人共有的偏好、个人愿望和目标。
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转变的历史演进
1.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第一次转变:以物为本
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第一次转变,围绕着效率与公平展开的,这次转变是以急转方式出现的。在政策领域方面,它从“抓革命,促生产”的以政治革命和阶级斗争为纲,转向“发展才是硬道理”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决策原则。由此产生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中,效率被作为中心价值,公平只是作为补充性价值。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关注公平时,考察的主要不是现实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要求,而更多地是考虑为促进经济效率而出台的改革政策是否超出了“民众的承受能力”。这种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对推动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第二次转变:以人为本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第二次转变,是绕着改革、发展与公平展开的,这次转变是以平缓方式出现的。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公平和正义的概念不再仅仅是以“兼顾”的方式出现;二是提出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原则;三是在处理发展中的各种矛盾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成为更高的价值理念;四是认识到公平对效率的正面影响;五是提出了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六是明确政府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将政府工作的重心更多地转移到维护经济和社会公平,并且成为衡量政府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三、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创新与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以物为本和以人为本两阶段,如何定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成为我们当下必须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1.基于治理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治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暴力恐怖事件、社会等社会问题凸显,这些长期积累下的社会问题随时都可能引发公共危机。每当爆发公共危机时,人们习惯于依赖政府解决。然而政府的管理、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政府必须寻求社会力量的参与、合作与支持,全社会共同面对危机、共同承担化解危机的责任,构建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和衷共济、相互信任的危机应对机制。
2.基于和谐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和谐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改革的收益与代价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状态,贫富分化、环境恶化、城乡差距等社会问题凸显。政府必须重新审视公共政策,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公共政策核心价值理念的确立。在社会转型时期,以公共和谐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有利于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协调与发展。公共和谐理念的提出,为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选择提供了新的视角。
3.福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幸福
为保证能源安全和石油天然气的可持续供应,下一步必须在阻碍石油天然气改革的难点领域有所突破。应该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打破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营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加快投融资体制和价格体制改革,为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一)完善政府管理体制
石油天然气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政府无疑必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要集中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将仍保留在企业中的行政职能分离出来,建立综合的能源政府管理部门,并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将政府的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管职能逐步分开,按照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现代监管制度,逐渐淡化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在进行经济监管的同时,增强技术、安全、环保等社会监管手段。根据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所处发展阶段、资源状况和市场特征,政府的职能应主要体现在: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在建立国家能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行石油战略管理;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制定有关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政策和法规,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根据上下游各环节的技术经济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机制,在竞争性环节放开竞争,进行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等,在自然垄断环节实行政府管制;发挥规范、协调企业行为和督促企业自律的作用;进行市场预测和提供信息服务等。
(二)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分割,培育有效市场竞争
石油天然气行业应深化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与健全市场机制。主要包括放松市场准入,逐步放开终端销售市场;打破地域垄断,积极培养市场主体;从开放、完善和规范市场入手,制定市场规则,形成合理的、有序的竞争格局;鼓励其它社会资金进入流通领域,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如建立国内石油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以达到发现价格、规避风险、跟踪供求、调控市场的目的,合理引导石油天然气的生产、经营和消费。
应根据行业发展阶段和上下游各环节的技术经济特点,在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有序引入竞争。具体来说,上游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环节在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引入竞争,这样有利于打破资源的区域性垄断,促进企业增加勘探投入,增加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提高开采效率;下游销售环节,特别是加油站是竞争性市场,应加大放开竞争的步伐,并通过安全、技术和环保标准等手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从管道运输环节来看,天然气管道运输环节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特别是我国的天然气产业还处在发展初期,管网非常薄弱,大部分生产者和用户之间都是单线联系,而且需求规模有限,还不具备欧美国家那样广泛引入竞争的条件,应该逐步引入竞争,可首先实行管道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制度,引入市场竞争;同时,实行运输与销售分离,加强对管道运输定价的监管。石油管道运输与天然气管道运输有所不同,石油管道可与其他运输工具平行竞争,其垄断性要比天然气管道弱,但由于我国所处发展阶段及石油战略的重要地位,且管道建设仍非常不足,国家仍有必要加强对管道建设的投入和监管。
(三)划分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
石油天然气行业是由开发勘探、管道运输和终端销售等多个环节组成,各环节的性质不尽相同。总的来说,除管道运输因其网络特征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外,其它各环节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应该是竞争性的。而我国的现状是这两种业务混合在一起参与市场竞争,这对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极其不利。一方面,企业会凭借优势地位将垄断延伸到竞争性环节;另一方面,会导致“交叉补贴”的长期存在。
从国际经验看,为在具有自然垄断业务的行业改革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国都在改革之初严格界定石油天然气行业的非自然垄断环节和自然垄断性环节,并将这两种业务根据改革的进程逐步分离。如美国的天然气行业改革就是从分离销售与管道开始的。首先,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要求管道公司把天然气运输与其他各种服务(主要是销售)分离,规定消费者可以从任一生产者处购买天然气,生产者也可以直接向最终用户和批发商卖气,生产者之间展开争夺用户的竞争。其次,要求管道公司公平地提供管道服务。尽管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已经形成了竞争市场,但是,由于管道运输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特性,联邦能源规制委员会要求管道公司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提供非歧视性的管道运输服务。
应借鉴国外改革的经验,根据我国行业特征和发展阶段,逐步将自然垄断性业务从竞争性业务中分离出去,竞争性业务放开市场准入,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而在自然垄断性环节加强监管,防止滥用垄断优势,确保管道运输的安全和稳定,保证对第三方提供非歧视性管道接入,保证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引入一定程度的竞争,如可由两家国有企业竞争经营,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垄断造成的效益损失。在严格区分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业务的基础上,应该对不能获得正常经营利润,具有普遍服务性质的环节形成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避免因行业内的交叉补贴而扩大垄断的范围。
(四)投融资体制改革
我国石油天然气还处在发展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石油天然气行业又具有投入周期长,见效慢,风险大等特点。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投融资体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石油天然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完善投融资体制,建立投资风险机制,形成包括外资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对于我国能源安全保障和可持续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要改变过去由政府决定和主导投资的方式,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角色应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公布投资信息,协调国家级的投资项目;对关系到国计民生重大项目适当进行投资,但这些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充分科学化和民主化,且不一定由国有企业独资经营;同时,抓紧制定和规范我国天然气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制度。至于具体的投资活动应由企业自主决策,鼓励多渠道,包括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方式,加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管道运输的投资;鼓励各种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形式参加我国石油天然气建设,逐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对外投资,支持具有竞争力的天然气企业跨国经营,并在信贷、保险等方面予以帮助。
(五)价格体制改革
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往往是各行业改革的攻坚环节,它要求市场竞争的局面初步形成,有相应的体制环境和配套条件,如在自然垄断领域就要求有发达的管网作保证,而这些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不具备,因此不能操之过急,应根据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价格市场化道路。
1.完善与国际价格接轨的办法,促进石油价格机制的形成
从长远看,国内石油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但在竞争性市场结构尚未建立,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完全放开价格不现实。近期改革的重点应是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接轨,接轨的原则是: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价格的确定要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二是适应加入WTO后市场逐步开放的要求,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三是以企业为主体,国家适度管理;四是多种机制减少价格波动。石油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可先在成品油环节突破,并带动其它环节的价格市场化进程。
2.以供求关系为基础,兼顾能源比价,形成合理的天然气价格机制
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应按照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循序推进市场化进程,保障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改革初期,政府应确定管输价格,可以采取社会平均回报率或略高的投资回报率,以吸引多种资金进入,扩大管网规模;逐步放松对天然气行业其它环节的价格的管制,鼓励供求双方制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在内的长期供气合同;还应与可替代能源(如燃料油、柴油、LNG等)价格和物价指数挂钩,以鼓励天然气消费。改革后期,应逐渐在上游引入竞争,允许第三方进入天然气管输网络,创造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条件成熟时政府不再监管天然气井口价,但对管输价格仍然严格监管。
(六)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石油天然气行业国有企业改革与重组应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完善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惩罚机制,特别是在投融资领域,实行法人负责制,研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并推动企业减员增效,处理不良资产。
由于国有经济在石油天然气行业中占主导地位,为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探索国有资本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其中,股份制是优化国有经济的有效方式之一。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并促进产权多元化的形成和市场化改革进程。
二、政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应从法律保障我国能源安全角度出发,制定国家层面涵盖整个国民经济的《能源法》;抓紧制定和修订《反垄断法》、《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维护公平竞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石油法》和《天然气法》;为促进节能,应根据需要完善《节能法》,并加快制定《节能法》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引导和规范全社会用能行为,其重点是制定《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为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应加强执法,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健全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管理。
(二)制定综合发展战略
石油天然气不仅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休戚相关,而且内在联系也非常强的行业,因此,在对国内外资源和需求变化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长期的系统的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不仅对行业发展非常必要,而且还将促进整个能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能源安全保障和能源可持续供应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变化非常快,行业内外的经济关系非常复杂,制定发展战略应周全考虑,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
(三)管理机构改革
1.建立集中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
能源产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重要产业,涉及石油等国家短缺战略物资、以及电网和天然气网的建设和运行等国家经济命脉,同时,能源内部各行业间的关联性和互动性很强,这些决定了能源产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产业部门,其发展除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外,还应有政府管理和协调。而我国目前的能源管理呈多部门分散态势,综合性和长远性较差,为此,应借鉴北美经验建立国家层面的集中的宏观能源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能源大国的特点。应将分散在多家综合部门的能源部门分离出来重新整合,将管理权集中,这能有效避免政府职能的重复及交叉;按照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分别设立专业性的司局,以加强对这些行业的发展战略、政策目标、管理体制框架、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
2.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由于能源产业改革的特殊性及其广泛存在自然垄断性环节,发挥政府管理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政府应该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进一步转变职能,从“指令性管理”向“禁令性管理”转变,这就要求将政策的制定与监管职能完全分开,建立独立的国家级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
根据监管机构设置的原则及职能确定,设计了三个能源领域监管设置的方案。
第一种方案:建立独立于能源主管部门的国家级综合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级综合能源监管机构下对网络性质较强的行业(如电力、石油、天然气)设单独的行业监管机构。
第二种方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内设立能源监管机构,并通过立法规定其独立监管的权力,在监管机构下对自然垄断性较强的电力、天然气、石油单独设立行业监管机构,这些行业监管机构是相对独立的。
第三种方案:充分考虑现有能源管理机构的现状和正在进行的改革,可考虑在现有能源管理格局下尽快建立自然垄断性强的电力、天然气、石油行业单独的监管机构,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这些机构真正行使监管的权力,并将能源局仍保留的相关行业监管职能尽快分离出来,归入成立的行业监管机构,没有建立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的行业监管职能仍暂由能源局行使。
上述三种方案是根据不同的背景和目标而设计的,从真正实现政监分开,提高监管效率方面考虑,第一种方案是理想方案,也是最符合建立现代监管体制要求的模式;从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考虑,第二种方案是现在应该采取的模式,但鉴于我国现有的能源管理格局,可先由第一方案起步,但过渡时间不能太长。需要强调的是,这三种方案都是在国家和地方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即都在省一级也建立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个别行业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区域一级设立相应机构,如区域的电力监管机构)。其中地方成立的监管机构,职能相对独立,权限也较大,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具体监管的实施应主要放在地方监管机构,但地方级的机构都接受国家相应机构的管理或监督;不管采取何种方案,都应在明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处理好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级能源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各地方相应机构的关系;在发挥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作用的同时,逐渐加强行业协会在能源协调发展和社会监管中的独特作用,以促进监管的公开透明,提高监管效率。
(四)建立石油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可持续供应
我国石油供应的不安全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对外依存的增大、企业石油库存量过低、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尚未建立、石油进口外汇支出逐年增加、进口通道安全性变差、国内石油价格过分依赖国际油价、国际石油地缘政治的重大变化等等都对中国获得稳定、可靠、安全的石油供应产生影响。我国石油供应既存在价格急剧变动的经济风险,也存在石油供应阶段性、部分性供应中断的隐患,因此,完善石油安全保障体系应成为我国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内容。
1.多种方式保障石油安全
为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能源的安全供应,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利用国际能源资源和市场。现在尽管世界区域性纷争不断,但经济手段仍是解决能源领域的主要途径,我国还是应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遵循市场规律,主动出击,在全球性的石油资源争夺中逐步占据有利位置,不再受制于人。但世界的复杂形势也要求我们有应对策略,未雨绸缪,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时,必要时结合使用多种办法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随着我国实力的增强及国际地位的提高,保障石油安全应该日益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甚至是军事紧密联系起来,国家应增强外交活动中对能源领域的关注度及目的性,在国家层面对开放性能源政策实施统一指导和协调,建议与俄罗斯等能源大国建立稳定的能源合作双边机制。
2.立足国内,利用国际市场
总体而言,应该立足国内、面向世界,解决我国石油供应不足的问题。首先,应立足国内,一方面要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国内能源生产能力,加大对国内油气资源勘探的投入,增加海洋油气资源勘探的投入,大力发展油气生产。另一方面,应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形成我国多元化能源结构,特别是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石油替代能源;大力实行节油,发展石油高效利用技术,提高石油利用效率。同时,应加强西部能源的开发,提高开发和利用西部能源在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中的战略地位。
在加强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多方位开拓油气供应渠道。随着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中国已有能力在国际市场上调整石油供应安全战略。应尽快确定成本较低和较为可行的能源供应方案,尽可能经济、合理地利用国外能源资源。可通过对海外石油勘探开发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如对运往国内加工利用的海外份额油取消或优先获得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建立海外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和信贷支持等,并对份额油的进口免征进口税等办法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油气生产基地,以减少对国外的直接依赖,降低能源供应风险。
3.加强能源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建设
我国石油不安全性主要集中在石油行业,既存在价格急剧变动的经济风险,也存在石油供应阶段性、部分性供应中断的风险。应该建立一套保障能源安全的全面、系统和完善的机制,包括密切关注国际能源发展态势,全面评估我国的能源状况,监控我国能源发展变动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能源危机做出预警反应,相应采取应急措施等。应全面分析在哪些情况下我国可能发生能源危机,根据国内外能源形势适时判断可能发生危机的严重程度,进行能源安全评级(可有不同的评级方法,如可按程度不同采取“蓝”、“绿”、“黄”、“橙黄”、“红”的警示),并针对不同级别的能源危机设计系统的应急方案。这样既可以保证我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从容应对,又不至于在出现一般性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或暂时性的国内供求矛盾时采取过急措施而导致国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4.完善油气储备体系
建立油气储备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解决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其中石油是最主要的战略储备物资。20世纪70年代两次世界石油危机使一些石油消费大国纷纷响应由经合组织(OECD)1974年设立的国际能源机构(1EA)所制定的石油储备标准,建立起由政府控制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石油生产销售商也扩大了各自企业的石油储备能力,这使得这些国家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变能力大大加强,并藉此给其他国家施加更大压力。而我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不断上升,进口石油又主要来自局势动荡的中东地区并且要通过漫长的海上运输线,石油的持续供给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防止突发事件导致我国能源供应的中断,建立我国的石油战略储备势在必行。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组成国家级的专门机构,并由国家作专项资金安排,确保石油储备的战略性、统一性、安全性;科学确立战略石油储备的水平,合理安排储备基地的布局,建立有效机制促使企业积极参与石油储备工作,逐步形成“实物储备与产地储备相结合”,“国家为主、分级储备、官民结合”的储备体系;随着科学技术在石油天然气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技术储备也应逐渐成为油气储备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以使我国能在发生石油安全危机时能启动技术储备从容应对;应完善石油市场体系,尽早使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真正接轨,采取国际通行的市场手段,如石油期货交易等缓冲石油危机的压力。
(五)提升石油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代经济工业部门的不断崛起,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并将占能源进口的绝大部分。今后我国能源安全的焦点将集中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它的发展将影响我国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性供应。多年来,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都是将煤放在主导地位,这和我国的能源资源状况及当时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而且这种能源发展战略也确实在我国制造业竞争力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能源形势的变化,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推进,以及环保对经济和能源发展的制约日益显现的背景下,调整我国的能源结构势在必行。煤炭将继续在我国经济和能源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这并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甚至是一种无奈的接受。随着我国煤炭开发成本的提高以及煤质的下降,结合环境压力综合考虑,煤炭在能源发展中已没有以往的优势,石油天然气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将日益重要。一个处于现代社会的国家,没有煤炭可以维持一段时间,但如果没有石油,整个社会将立即瘫痪。因此,在强调煤炭的重要性的同时,应该提升石油天然气在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虽然目前还不能取代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重要地位,但至少应该将石油天然气提升到与煤炭同等重要的地位。其中石油与天然气的重要性在性质上略有不同,石油的重要性是从国家能源安全的角度考虑的,而天然气的重要性是作为一种上升势头非常好的清洁能源,将有可能成为我国调整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的突破口。
(六)制订经济激励政策
建立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固然要靠政府支持,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鼓励其它资金参与,实现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为此,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企业对有利于国家能源安全的投资、开发和储备。主要通过增加低息贷款、贴息贷款、调节税费、财政担保和补贴、建立专用基金,以及加速折旧等多种方式对行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我国也可借鉴国际经验制订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加快石油天然气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步伐。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生产、运输,上游、中游与下游间,以及资源性地区与非资源性地区的分配关系。应研究建立石油天然气行业税收在相关地区的合理分配制度,兼顾资源省区、过境省份的利益,体现向西部倾斜的政策。为保证石油天然气安全,鼓励天然气形成使用,建议逐步将生产型税种调整为消费型税,并提高汽油的消费税率,减轻天然气勘探开发、城市配气、LNG进口税赋,实行差别税率,对发电用气给予税收优惠。建立海外石油勘探开发投资保险机制,放宽审批权限,份额油返销国内实行零关税;节油代油设备投资税收减免。
关键词: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经济安全国民福利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政府通过实施合适的干预手段改变或维持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某种战略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获取最大限度利益的方向改进。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在当代国际贸易形势从自由贸易走向战略博弈的背景下,伴随市场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是新贸易理论演进的自然结果。一般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包括三个主要内容:战略进口政策、战略出口政策以及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战略进口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对特定产业采取选择性的保护政策,达到从外国企业那里抽取垄断租金,保护本国企业市场或将外国企业逐出本国市场等目的,使本国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战略出口政策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一国政府通过研究、使用研究开发补贴和出口补贴等手段对本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进行干预,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模型的前提假设与传统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不同,更为贴近全球经济运行现实。其前提条件为寡头垄断、市场分割以及规模经济。
一、我国石油产业迫切需要
政府的战略性干预
石油产业具有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客观条件,其市场结构属不完全竞争的寡头垄断市场,垄断形式以自然资源垄断和规模优势垄断为主,其核心业务领域进入门槛高,只有大型垄断性企业才能生存发展。石油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战略性产业,从其市场影响力、产业规模及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看,很少有其他产业能够与其相提并论,石油产业有众多纵向和旁侧关联产业群,其发展关乎国家整体安全。
我国石油产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中国石油供应缺口严重,未来需求增长迅速,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程度逐年增加,在全球获取增量石油资源的难度正不断加大,其供应的稳定性关系到经济增长。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短缺将是突出矛盾,也将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在全球范围内,油气进口、石油服务和产品出口国际竞争激烈,中国企业的对手多是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的跨国企业。在石油上游领域,围绕油气资源的获取和石油版图的影响力,我国企业无论走到何处,跨国企业接踵而至,就地开展面对面的竞争,而这些外国企业的背后无一例外地有本国政府的力量在支持,这些支持或是补贴政策方面的,或是外交、政府间交流形式的,或是跨产业的利益交换,这些支持手段的背后都指向一个目标,各国政府通过战略性质的扶植和引导,增强本国企业对油气资源控制和获取能力,扩展本国油气来源,提高本国总体福利。
当前全球已进入高油价阶段,石油产业竞争将更加激烈。与国际石油产业巨头相比,中国石油产业在布局、规模、成本、技术、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差距仍然存在。在石油产业的某些链条中,需改变结构相对单一、产品档次较低的局面,增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功能化、精细化和系列化产品。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和装备制造等领域,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凭借技术、装备、人才、资金、品牌等优势,牢固地控制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先发优势明显,中国企业想进入国际市场,必将与之发生竞争。
不可否认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壮大和进步,但鉴于中国石油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许多领域大多处于“跟跑者”或“斯塔克尔伯格追随者”角色的现状,需要政府战略性地引导本国石油企业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在国际化运作中积累经验,实现“干中学”效应。
二、在国家经济安全视角下
审视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
从一般均衡角度考察,中国石油产业的发展与国内许多产业是正、负相关的,直接影响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模型、扩展模型和通常研究方式看,学者们常把目标产业作为唯一研究对象,产业内企业利润水平的提高,被认为国民整体福利的提高。而现实经济中,与石油产业密切相关的产业很多,石油产业的需求或产品,对其他产业来说,往往意味着影响其发展的要素资源和战略变量。一项应用于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可能对其他产业的发展产生不易察觉的影响。石油产业巨无霸性质的产业规模及其无孔不入的影响力,决定了在现实中必须从一般均衡角度研究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石油供给波动对经济发展有非对称的影响。由于石油是许多产业生产和运行的要素资源,从供给角度看,石油产业对其他产业的运行安全的影响是非常不对称的,石油供给的短期过剩不会对这些产业的发展造成过多的扰动,而石油供给的短缺则会对这些产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产生多方面的冲击,往往通过引起价格扭曲和经济大幅波动而产生破坏性影响。
中国石油产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需要实现如下主要目标:获得来源稳定、价格合理、渠道多样、运输安全的石油资源,维护整个经济安全;提高国家对世界石油版图的影响力,增强在全球石油产业中的话语权;提高本国石油产业内服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在世界石油市场中的份额,通过产业的外延式发展提高国民福利;发挥产业带动和“外溢”作用,在走出去的同时带动其他产业共同走向国际市场。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制定应服从于国家“走出去”整体战略。要树立“泛石油产业贸易发展”的整体观念。尽量采取“泛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干预石油产业。
第一,在现实中放宽政策工具的定义和范围。补贴来源不一定抽取自公共基金,赋予补贴的形式也不一定局限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税收返还等。补贴可以通过国家的政策调节,直接从本国其他产业输送,如:为在国外获取石油资源,政府可以把本国其他产业的局部福利视为补贴和筹码进行输送。补贴的形式可以更隐蔽,只要其抽取形式等同于公共基金,作用于石油产业,实施的效果等同于(进出口、研发、生产)补贴即可。如:政府主导的针对性文化交流、跨产业援建、策略性投标等补贴形式,并没有直接作用于石油目标产业,但其提升国民福利效果的路径却是指向石油产业的“利润转移”,并且容易避免对手国的非合作博弈。补贴可以是风险基金、低息贷款、特别捐助等各种形式。关税工具手段并不一定直接来自进出口关税环节,只要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目的在于促进本国石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实现利润转移,提升国民整体福利,而实施效果又等同于关税的贸易政策手段,都可作为关税政策工具。如:对企业征收环境特别费,颁布技术标准、政策性条例法规、行业门槛等。
第二,选择政策工具并评判实用性时,充分考虑“外部经济”下的整体正向效果。一项作用于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其产业内的福利效果可能产生外溢,会通过其他产业利润的提升而提高国民总体福利。如:政府可通过适当政策引导本国企业参与国外风险区块开发、油气管道建设、石油工程技术项目中部分低收益项目的策略性投标。通过这些项目,石油产业本身可能所获收益不高,但如果政府确信或有把握通过项目的实施为其他产业带来稀缺资源,带动其他相关产业走出去,增加国内港口、运输等各种相关行业的利润,并使国民福利提高,则可以将之作为有效的政策工具使用。与此相反,如果实施一项有利于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会对其他产业或其他方面国民福利造成损害,则需要慎重实施。当前,为从一些主要产油国获取稳定的石油和中间化工原料,政府事实中在鼓励国内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与产油国的垄断企业合资建设大型石油化工基地,如果仅从石油产业内考察,这是一项成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出让股权之后让度给合作伙伴的这部分利润,可以看作政府为进口石油资源所施加的补贴,换来的是成本适中、来源稳定的石油和原料资源,提升了本国福利水平。而从总体国民福利看,合资建厂隐含这样一个事实,大型石油化工基地向中国转移可能的负面潜在影响是,加剧土地、水等要素资源的短缺,造成经济扭曲,产生对植被、空气等环境的破坏,而这些影响可能是长期、持久、超乎原先评估和可控范围的。这种出于战略进口目的而引入外资进入其他目标产业,从而造成对整体福利负面影响的案例很多。因此,从石油产业战略进口角度看,出台战略贸易政策性质的举措要慎重,对不同情况要充分论证、慎重对待。第三,加强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归类、甄别和整体福利效果评判。在制定中国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时,政府不仅要考虑石油产业,而且需要跨行业跨部门地研究、选择、归类、甄别各种政策工具和手段,尤其应当认真考虑整体福利效果评判。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研究前沿来看,国外研究比较超前全面,国内研究方兴未艾;从研究侧重看,理论、实证、行业内研究多、一般均衡条件下的研究少;从政府主导研究的力度和实践看,美国等发达国家领先、中国系统性研究少。围绕石油产业,中国政府需要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研究机构,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参加的联合机构和统计体系,尤其应加强改善整体福利、避免短视行为,纠正经济要素扭曲等方面的战略贸易政策的研究。
三、确保经济安全和整体福利的石油
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引导
石油产业贸易政策的最终目标服务于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下的整体福利提高。中国近年在其他战略性产业的经验教训很多,如在铁矿石等基础原材料领域失去定价话语权后,为经济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应该看到,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同于其他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关系到国家关键利益,要通盘考虑。政府在制定实施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其他关键产业的联动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要与政治、外交、文化、其他相关产业的政策配套使用;要增强话语权和定价权。针对在中东市场亚洲国家获取原油成本比西方国家高出1~2美元/桶的歧视性价格——“亚洲溢价”,应在油气资源、石油中间品、产业技术、石油储运等方面与亚洲国家广泛开展合作,通过政府主导能源合作提高议价能力。
目前,决定世界石油定价的有两大集团,一个是通过金融市场形成定价机制的美欧集团,一个是通过调节石油供给来影响国际石油价格的欧佩克石油组织。中国的目标不仅是要增强话语权,还要成为定价中心。应逐步建立和上市自己的石油等品种的期货市场,形成我国自己的能源价格定价中心来影响国际价格,增强在国际市场中的话语权。要加强渠道控制,降低渠道可靠性变动造成的成本提升。通过战略进口政策对国内企业的引导,实现供应更加多元化。调整目前主要依赖中亚、中东等地的石油进口格局,缓解地缘政治危机引发的能源进口风险。要调整石油天然气消费结构。加强天然气供应和利用,缓解石油供应压力,强化需求管理,减少向外界的利润转移。面对居高不下的石油价格,应制定针对性的战略进口政策,降低石油进口依存度。如:加快国内石油勘探开采力度,选择性地增加国内开采量,开发具备开采价值的边际小油田,通过进口替代减少向外部的利润转移。
与石油产业正相关的产业主要为汽车、钢铁、航空、港口、陆上运输物流、信息、环保等产业。石油产业发展对上述产业的正向的促进作用表现为:本国石油产业贸易的改善、竞争力的提高和发展,直接增加了对这些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进一步促进其规模和收益水平的提升;直接增加了这些产业发展瓶颈资源的供给,降低了要素价格,避免了市场扭曲的冲击。
与石油产业负相关的产业主要为其他能源、以水资源、土地、草场等各种自然资源为要素的产业以及生产石化产品替代品的产业。石油产业发展对上述产业的负面作用表现在:与其中部分产业生产竞争性的替代品,争夺市场份额;与其中部分产业争夺水资源、土地等各种稀缺资源,扭曲这些产业的要素配比;破坏这些产业的发展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等,另外,环保管理不善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实质是隐性损失了国民福利。
基于以上分析,为提高国民整体福利、促进相关产业协调发展,避免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业局限性,应在如下方面加强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选择:
一是尽量避免与其他产业争夺稀缺要素。发展规模经济,避免在能源、原材料、自然资源等方面与其他产业发生不必要的争夺;关闭不规模、不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发展核心业务,避免在其他非核心业务层面与其他产业开展低水平竞争。
二是在“走出去”过程中发挥本产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鼓励石油产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发挥产业间的龙头带动做用,如“工程带产品、产品带服务”等;以大型石油装备制造基地、石化基地为依托,瞄准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建立产业带、精细化工业园,延伸产业链。建立对石油产业企业的奖励机制,鼓励其在“走出去”过程中,在外部市场加强与其他产业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共享,共同拓展市场。
三是建立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某些国际竞争对国内石油产业和国民福利的潜在危害,研究各种战略对策,并动态跟踪解决;加强石油产业进口保护,精选受保护的子产业,精心设置贸易政策工具,积极研究反倾销、报复性补贴等各种有效的贸易博弈工具;预防过度出口,及时发现国内石油企业间在国内外市场上无序价格竞争对福利的损害,及时制止与石油产业自身发展和其他产业发展有关的要素资源的流出,如成品油和急需石化原料的出口;避免过度补贴和补贴不足,避免石油企业依赖过度补贴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竞争对手开展低水平价格竞争;避免由于补贴不足,而放大本国石油企业在外部市场上的风险;避免服务和产品出口的巨额资金沉淀风险;避免并限制幼稚弱小石油企业在国际市场与强劲寡头竞争后的退出成本沉没,避免非核心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低效拓展;发挥政府、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评价、分析体系,及时研究、分析、发现国内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其他产业的负面影响。
四、其他约束条件下
我国石油产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在对石油产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各种政策工具进行比较分析时,政府要考虑解决石油产业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政策工具效果的策略。当前环境下政府需要消除的不利行为主要有石油产业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行政引起的价格和市场失灵等。包括:对价格管制水平的重新研究、确定;鼓励核心业务整合;设立国内石油企业进入的行业门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按国际标准加强企业管理,避免规模不经济的发生;加强产业结构研究,避免产业能力过剩和不足,降低GDP单位能耗的扭曲。
1谦抑含有缩减或者压缩之意。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内涵”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2刑法的谦抑性不是刑法典中法定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概念,它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理论成果,也是人类追求民主、自由而应从国家所取得的必然回报。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前者意味着通过刑法从而保护法益;后者则意味着通过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的自由。但两者又会存在冲突:刑法以处罚犯罪人来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故刑法的处罚范围越宽越有利于保护法益;但处罚范围越宽越限制了人的自由,越不利于刑法的保障功能。所以,人们一直在追求二者的协调和平衡,随着法治的进步,追求的结果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使个人免受国家刑罚权的无理侵害,使个人自由真正获得保障。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科学,因此刑法的谦抑性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犯罪认定上的谦抑性和刑罚处罚上的谦抑性。
(1)犯罪认定上的谦抑性的基本含义包括:在对被控行为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当被控行为在有罪和无罪之间时,应当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时,应认定为轻罪;无法确信某一犯罪事实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时,应认定已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等等。
(2)刑罚处罚上的谦抑性基本含义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刑罚的适用是根据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犯罪的手段,主观恶性等量刑要素来确定的,因此对于自首、立功等量刑要素,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就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3有人认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帝王原则”,刑法谦抑性与之相悖,认为刑法已经对定罪和量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所谓的刑法谦抑性会损害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其实刑法谦抑性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因为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适用刑法具体的定罪、量刑规定乃当然之理,然而许多案件的事实并不是清晰的,甚至说模棱两可的,这时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没有适用的条件,可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那么只有适用刑法谦抑性来推定案件的事实。可以说,刑法的谦抑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补充,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刑法的谦抑性只是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二者是不矛盾的。
4现代刑法的三大目标——公正、谦抑、人道。“报应预防一体理论”符合了中国人中庸之道,但有时未必符合被害人家属的利益。为了基本的生存,部分的被害人也许愿意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免除施害人的死刑。然而法院往往为了起到制裁犯罪人和威慑社会的作用而不顾被害人家属的请求仍判死刑。这连被害人都无法信服的刑法的正当性可想而知。陈兴良教授提出了“忠诚理论”,确定公民对法律的忠诚,不是畏惧而是信仰法律,信服刑罚。所以要着重对准自然犯罪而不是划定过大的法定犯的犯罪圈,使刑法起到平衡利益的作用。过度的刑罚只会助长更多的罪行。罪犯所面临的罪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只是治标而不治本,要真正减少犯罪只能致力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削减、限制和压缩法律。没有必要设置的刑法就不要设置,做到轻轻重重,总体趋轻。轻罪轻罚,重罪重惩,总的趋势是刑法的轻缓化。
二谦抑性的刑法体现
1轻刑化
谦抑性的一内在要求是“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亦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严厉);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缓和)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严厉)。”
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一般而言,刑罚是一种强制,而强制是与自由紧密关联的、对应的两个概念。
强制的目的在于为个人在无数的未来情势中“确定他们的行事规则”,使个人能够遵循这种规则且使他能够“永不遭受强制”。——哈克耶。通过刑罚规则的确定,通过刑罚的适用,确认出一种规则,这种规则作为一种公域性知识,除非人将自己置于这种规则的境遇之中,否则他不受刑罚制裁,并且他可以利用这种规则作为实现其个人目的的手段。在明确了这种刑罚规则的含义以及刑罚的目的以后,我们不难看出,刑罚的限度只要不为刑罚规则的确认者(立法者)和具体刑罚的适用者(司法者)用以实现非犯罪者本人利益的目标,那么,这种刑罚规则和刑罚的适用程度便是正义的、可欲的,个人能遵循并利用这种规则作为一种知识实现了其个人目的,则他就获得了这种规则所旨在保障和促进的自由。当然,一国之刑罚规则自有其历史传承性和习惯性特色,因为刑罚规则是一种否定性的、正义的、正当的行为规则,有其自生自发性和演化发展性。
问题是何以要倡导轻刑化?刑罚这一强制行动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由于施以强制的目的在于确保个人在一般意义上在实现个人目的时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特定知识而避免遭受强制(刑罚)的不利后果,因此,轻刑化所要说明的是传统刑罚这一强制规则相对于能够确保个人能够避免这种强制而言,显得过于严厉,抑或超出了他的责任能力。那么,刑罚的限度只要调整在一般意义上的人在行动过程中能够避免陷入刑罚制裁的程度,刑罚便是妥适的。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多数人的观念中,刑罚似乎只是用来惩罚犯罪者的,其实不然,刑罚的目的更多的是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应借鉴国外经验,体现轻刑化的趋势。轻刑化的利弊,我们通过对周朝“明德慎罚”思想的详细论述揭示周朝得以长久统治的奥秘,然后对历史上较为繁盛的汉、唐两代的轻刑政策加以论述,以增强此观点的可信度。同时通过对秦、元、明因重刑而灭亡的历史教训更加突出减轻刑罚的重要性。在现代化建设中,重刑会给社会劳动者增加心理障碍,从而阻碍现代化建设之积极性,尤其是在经济建设领域里,更应注意刑罚的尺度。
2非犯罪化
二战后非犯罪化成为欧美刑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引发这场运动的导火线则是1957年英国下议院通过的同性恋及委员会的沃尔芬登报告,这份报告是一个导火线,它影响了一系列包括美国在内的非犯罪化运动。例如,美国在1962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中,确定了一个原则,即当一个人的行为不影响他人的时候,任何人都有权利反对国家干预其个人事务。模范刑法典明确主张将同性恋、以及通奸非犯罪化。
在这场非犯罪化运动过程当中,值得一提的是,欧洲委员会在1980年推出了一个指导各国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的非常著名的《非犯罪化报告》,该报告对什么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犯罪化与转处是什么关系,非犯罪化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哪些行为可以非犯罪化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个报告的影响下,欧洲很多国家在战后相继废除了同性恋、堕胎、赌博、药物滥用等等过去的刑法规定。其中,荷兰是最先通过立法把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国家。
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它要求刑法在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上,对部分传统上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范的调整之外,并对新型社会危害力求以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调整。非犯罪化在今天不只是一种价值理念,更是已成为当今世界众多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努力方向。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运动正在国际上蓬勃兴起。其基本精神是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促进刑法向着轻缓化的方向发展,也反映了各国对犯罪的现实主义态度。在非犯罪化方面,许多国家采取了包容策略;在非刑罚化方面,倡导“刑罚代用物”,如缓刑、保安处分、社区劳动、转处。以上都反映了目的刑观念的要求。中国的犯罪化进程与非犯罪化进程并非截然对立的,而是趋向同一目标。非犯罪化使得刑法越来越集中到暴力犯罪、涉黑犯罪、贪贿犯罪领域,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最大利用,也即轻轻重重。
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也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
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的“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1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二是非监禁化。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三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2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例如,十个人犯罪,每个人都受到刑罚处理,只要每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就足以维持刑罚的威慑力。但如果只有五个人受到刑罚处罚,另五个人逍遥法外,那么为维持同等水平的刑罚威慑力,对五个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每人就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换言之,逍遥法外的五个犯罪人的刑罚转嫁到了受到刑罚处罚的五个犯罪人身上。这就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的原理。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3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
四宽严相济的理论意义与实现
1意义
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与社会结构形态是紧密相联的,且一定的犯罪态势恰恰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因而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十分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在某种意义上说,犯罪是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激化的产物。在社会关系明晰化、社会结构合理性、社会规范严密化、社会心理顺畅化之前,导致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没有得到解决,犯罪的高发态势就不可能消失。应当指出,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已经不同于几十年前的犯罪,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的犯罪都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与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犯罪是由于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各种社会因素所导致的。现在,在各种犯罪人中,绝大部分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诸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在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这些人。这些犯罪人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而且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成员。对于这些犯罪人,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事实已经证明,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是解决不了当前存在的犯罪问题的,我们应当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人性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问题。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2实现
一扩大不范围。不是“宽、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三种不类型,即法定不、存疑不和相对不。相对不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处分。相对不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制度在实践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应当扩大不范围。
二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全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大力推行社区矫正。
三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人一方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和解制度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钝化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因此,贯彻“宽大”的刑事政策,应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
四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并尝试实施暂缓制度。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微犯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微罪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具体途径就是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此举在政策层面上,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
五宽严相济的刑法谦抑性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谦抑的内涵。“宽”,指宽大、轻缓、宽容之意。“严”,指严格、严厉之意,即程序上要严格,处罚上要严厉。最重要的在于“济”,指救济、补救,协调、结合之意,是宽严的有机统一。不能宽无边,严无度,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要在法定幅度内保持宽严的平衡。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刑罚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它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理念问题。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刑罚从理念到治理理念的转变。过去强调刑法是的工具,侧重惩罚打击的一面,这样不能化解矛盾,只能将矛盾暂时掩盖起来。当前,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长期的一个政治目标,法律不再是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减压阀”。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轻缓化就是大势所趋。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然强调轻与重相结合,但就其根本而言,更关注的还是刑法的轻缓化。这一刑法理念的基础就是刑法谦抑的内涵。在我国重刑传统思想的氛围下引入刑法谦抑理念,并将其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社会认同。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法谦抑的理念必然会逐渐被社会所接受。
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人们对刑法的认识已不局限于严刑峻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的控制性和谦抑性是社会防卫的两大必备要素。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第二道防线”,主要用以弥补作为“第一道防线”的其他法律的不足。贝卡利亚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谈到刑法对犯罪人的效果时,我们不可忽视其对社会的反作用,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正如法学大师耶林所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故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如能使用其他手段亦能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的手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时期,经济高速发展,各种矛盾凸显,犯罪呈高发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无论社会结构、组织和个人的价值观念和心理都经历了并仍经受着空前的考验。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法律价值也在相应地调整,公正、谦抑、人道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
陈兴良教授所讲“在最初的时候,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只有随着国家权力的加强,犯罪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这一点表现在刑法机能上,就是保障机能是第一位的,保护机能是第二位的;表现在刑法性质的定位上,就是刑法首先是权利法,其次才是犯罪法。刑法的此种性质定位,彰显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刑法的谦抑性,它要求刑法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刑罚之网不能过于扩张,若仅凭主观恶性或客观危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然形成侵犯人权的状态。在日益倡导民主法治的今天,法律对于社会生活更主要的是扮演一种旁观者、被动仲裁者的角色,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走上前台。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刑事政策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
[2]孙其昂主编《社会学概论》,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版。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版。
[4][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
[5]张明楷《刑法学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6]《刑事法前沿》(第三卷),陈泽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7]许福生(台湾)《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8]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1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2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
内容提要:作为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概念应当具有科学性,而这与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紧密相联。刑事权力应当成为界定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因为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体系。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使它不得不限于研究刑事权力与最明显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这既是其高明之处,也是其无奈之举。
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对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曲新久教授指出:“在最大公约数的层面上,可以说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定义停留在最大公约数上的明显的令人不满之处是,不能讲清楚‘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1]
“这是什么?”的问题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学的,其次才是科学的,正是这种哲学的发问形式促成了科学的诞生。[2]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说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同样也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先要对其进行哲学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学最终获得科学地位。这意味着,“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与“刑事政策学是什么”的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绑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笔者认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极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不过,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笔者需要先说明一下为什么使用“刑事权力”这个概念。
按照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传统定义方式,国家、执政党等政治组织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学者们希望借助这些概念来揭示刑事政策的内涵。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传统的定义始终无法使我们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一种补救的办法是,在以这类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这一限定性因素。事实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3]但问题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总是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判断。例如,文帝废除连坐法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这是很难断言的,因为与其说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还不如说是悲天悯人才更符合《史记》关于汉文帝的述评。更大的问题是,就连这种纯属刑事性质的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难判断,那么综合性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难判断了。事实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纯粹和单一,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是以“一石三鸟”为目的的,应该说这一命题是符合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的。更何况,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国家有政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刑事政策。的确,市民社会组织制定的某些政策明显是以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呢?或者,凭什么说只有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显然,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所以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否则就是以论辩一方的逻辑本身为据来裁判论辩另一方的观点。上述这些难题,迫使我们换一个思路来考虑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权力的概念是说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充分条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决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一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是多种形态的权力的载体,它是否掌握着可以导致刑事政策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权力,这决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种权力的组织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可以被称为“刑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权力才与刑事政策构成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他权力则不能;所以,不管是谁——国家、执政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只有它掌握着刑事权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这一点不仅关系着能否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也关系着市民社会本身能够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鉴于此,笔者把刑事权力概念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学者已为刑事政策概念确立了某种“支点”。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的支点是“权力配置”,[5]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权力作用——强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认为这个支点是“强制性权力”,[7]卢建平教授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惩罚权”。[8]以上这些看法本身大体上是不错的。但问题是,由于权力是十分复杂的概念,所谓“权力”究竟是指什么权力,所谓“强制性权力”究竟是指什么强制性权力,所谓“惩罚权”究竟是指什么惩罚权,这些还是不够清楚的。总之,在笔者看来,这些支点未免过宽,缺乏对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撑力。
二、刑事政策学的现当代使命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现实地处于权力关系之中,无论是何种权力关系都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工具;反过来,无论是何种知识,都存在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法国学者福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9]权力与知识不仅是现实地共生的,而且是历史地攀升的。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指出,“知识/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显现为一种无限自我生长机制。[10]权力与知识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尔布雷思所说,形成了“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集中和在行使权力及似乎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分散,这两者的结合就成为当代的现实”。[11]权力系统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权力不仅越来越紧密地与知识结合,而且越来越需要同样复杂化的知识系统来支持。[12]权力大规模集中与大规模分散并存的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走向知识化的社会。知识社会也被称为组织社会。由此可见,“知识/权力”关系自我生长到了当代,知识已成了主要社会资源,而组织已成了关键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与权力的复杂化程度、知识的理论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
在当代权力系统下,经验知识已不够用了,掌权者需要的是相关的专门化的理论知识。[13]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分工负责知识生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成为后工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机构,它们的社会影响将不是建立在任何它们可能具有的直接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上,而是“提供最有影响力的挑战,并将争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当代,“暴力……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是暴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多么振聋发聩的论断!作为暴力知识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种,但刑事政策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既然“学科越是专门化,越是有效”(德鲁克),[16]那么在知识社会,每一种权力都依赖于某一种理论学科。刑事权力所依赖的,从正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学,而从反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学。因为,从相当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与刑事权力正相关的,而刑事法学是与刑事权力负相关的。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权力掌权者的决策科学。刑事权力掌权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刑事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支撑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权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权力进行刑事决策的科学规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刑事政策学。很清楚,有权作出刑事决策的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掌权者。作为决策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
刑事政策学既具有经验科学性,[17]又具有规范科学性。具体说,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性,是由于其与犯罪学的逻辑关联。因为犯罪原因研究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所以犯罪学是事实学,是经验科学,刑事政策学正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学不仅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也具有规范科学的特点,规范科学以价值选择为特征的逻辑推理方法是经验科学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学之所以具有犯罪学所不具有的规范科学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学是以刑事权力的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的。由于知识化时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学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任职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学知识的接受者来说,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一般的市民社会组织内不需要专门配备刑事政策学专业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学主要是写给国家有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打算成为这种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销售”的,[18]愚以为此论不妥。比如,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中可以设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会组织在招工、招聘中都没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决策科学,作为一种刑事权力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权力与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共生关系,刑事政策也是权力知识。[19]不过,以刑事政策学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经验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前者是一种理论知识,后者是一种经验知识。由经验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其动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的复杂化。前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是相对简单的,经验知识足以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要复杂得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只有理论知识才能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可以说,刑事权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一个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现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猖獗……等等。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越来越多的……政策。社会对政策需求的增强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所以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借鉴专家学者的大脑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重视选拔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团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0]可以说,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又一主要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学正是要为不仅本身复杂化了的而且其对象也复杂化了的现代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工具。现代刑事权力复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公共化的过程,所以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学是为公共刑事权力服务的,而不是像俗语“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所说的那样为私有刑事权力服务的。因此,为刑事权力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对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这已成常识。然而,常识并不简单,如果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缺乏一种科学哲学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定位这门科学,也难以科学定义刑事政策。
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学都是一种“部分理论”。[21]我国哲学学者也说:“科学是将世界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运动,相对于无限世界的永恒问题,它们一般只提出和设法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2]科学的这种举措,实属高明而无奈之举。说其“高明”,是因为要系统深入地认识世界,就必须将整体的世界分成许多小块,由各个门类的科学“分而食之”;说其“无奈”,是因为这样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学本身挥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学性)。可以推论,学科划分越是细密,这种变形越是严重。总之,既要深入认识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规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事物本来面目的代价,实乃科学的一种悖论。
刑事政策学,是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悖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该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导入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但是,“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对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学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将贫困作为财产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则消除贫困,首先应当是经济政策乃至社会福利政策所应考虑的问题,而只有在极个别的场合才成为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得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23]这意味着,从科学的建构规律来讲,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防止对策,否则便可以说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这显然与我们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识相悖。
作为刑事政策学知识前提的犯罪学研究早就告诉我们,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对策也就是防止社会矛盾的对策。以防止各种社会矛盾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等于没有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得不将“犯罪防止”这块大蛋糕切开,并在其中只取它认为应取的那一块,而将其他诸块“忍痛割爱”,留给其他科学领域来研究或由社会生活自身来消解。早就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部门科学的对象。”[24]这一论断完全符合科学哲学的科学建构规律原理。同样,刑事政策学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领域中的“某一种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种矛盾”。只不过,刑事政策学不应该忘记自己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合和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根据前面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刑事权力与最明显和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
诚然,“近代学派的鼻祖”、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认为由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从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善之法律。”[27]然而,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断,正是一种“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的判断,而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义上的所有的“社会政策”,否则也就可以说“一切社会科学都是刑事政策学”了。有的学者在比较英、法、前苏联关于刑事政策(学)的权威界定之后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宗旨的科学;(二)这种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本人为中心进行的。[28]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的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确。研究对象不明确,部门科学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我们在“犯罪防止”的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词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我们也就不可能建构起作为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学。
所以,经由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哲学反思,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仅仅是犯罪防止过程中诸多积极力量之一,尽管它是一种最为自觉的力量。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见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从一种极为有限的视角去界定作为科学对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义刑事政策以来,不少学者紧随其后,不乏批判者与修正者,但都没有超出李氏定义的范围。于是,有的将刑事政策编入犯罪学的范围,有的将之编入刑法学的范围,有时又称之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门。[29]笔者以为,不能从刑事权力的视角正确看待刑事政策的意义,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达成共识,是个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谓“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定义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这一症结,制约着刑事政策学的建立和发展。从科学哲学而论,刑事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基点,必须是确定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尽管满足这种条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为才有所为,不舍得放弃一定范围之外的相关研究对象,就没有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明确这样一个立足点,承认这样一种有限性,务求这样一种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觉、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终只能导致全面、平庸、无用,甚至最终连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说明,正如储槐植教授所尖锐指出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实在太少。”[30]
【参考文献】
[1]曲新久.论刑事政策[A].陈兴良.中国刑事政策检讨[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6.
[2]胡军.哲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13.11.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周振想.论刑事政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0,(1).
[4]杨锺贤,郝志达.全校全注全译全评史记[O].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7.434-435.419.
[5][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
[6][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
[7]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22.
[8]卢建平.《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译序[A].[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9][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03.29-30.
[10][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3-15.
[11][美]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135.
[12]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1.
[13]刘大椿,何立松.现代科技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353.
[14]乔瑞金.知识型社会的文化需求初探[A].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9.
[15]王守昌.知识社会及其启示[A].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8.
[16]王守昌.知识社会及其启示[A].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
[17][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18]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19]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20]孙关宏,胡雨春,任军锋.政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228.
[21][英]史蒂芬·霍金.时间简史[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11-12.
[22]刘大椿.科学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7.
[2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6.
[24]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309.
[2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26][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27]严励.刑事政策的历时性考察[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8]张穹.论资产阶级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1985,(4).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成功,在学科建设、教育理念的更新、课程设置与教材的改进、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等方面,我国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取得了较大进步。
一、当前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现状及问题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有待改进。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是连接教育者与教育对象的信息桥梁。目前,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缺乏系统性。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这四方面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其中政治教育是核心。我国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坚持以意识形态教育为主体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第二,缺乏针对性。有些教师没能根据学生的思想情况,没有充分研究他们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感到困惑的疑点问题,更没有系统地通过运用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学生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现实问题,结果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方法难以适应时展的要求。
在现有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硬性灌输。硬性灌输的表现是教育者单向地向受教育者传授知识和价值理念,忽视受教育者的理解程度和实际感受,受教育者被动地接受教育内容。二是忽视实践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不是单纯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教育,而是要理论联系实际,能够使学生将基本理论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由于安全和经费的考虑,一些学校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不高,实践教学活动流于形式。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水平有待提高。
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与思政课的主渠道地位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专职教师数量不足。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数量不足,大班上课的现象比较普遍,制约了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二是教师综合素质亟待提高。这里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理论修养、教学科研能力、人格魅力等方面。三是部分教师缺乏教学热情。高职院校中部分老师由于教学时间较长,导致了一种教学上的疲态,同时,因科研压力较小,缺乏一定的动力,致使他们在给学生上课时没有充沛的热情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是一种教与学的恶性循环。
二、增强和改进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对策
(一)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比较研究,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也是学科本身发展的要求。世界各国高校对大学生都有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一般不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名称,而是使用公民道德教育、生活教育和通识教育课程等说法。发达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多样,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如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教育、历史教育、经济交易、法制教育、宗教教育、性教育、生活教育等;而英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则包含公民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宗教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此外,发达国家也很注意在各学科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这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法。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在课程教学中,应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价值功能,通过多种手段和不同媒介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隐性教育和隐蔽渗透[1]。要改变单一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除了课堂讲授法外,还可以选择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社会实践教学法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为我们所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例如,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学,可以超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教学的限制,使大学生有机会体会和观察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巨大变化,有助于他们确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从而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政治认同的引导力。
(三)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素质。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是立场坚定,综合高素质较高的教师。对于高职院校教师的个人素质提升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二是高尚的师德有为人师范的品行和个人魅力。三是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四是将理论教育与客观实际相结合,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实施教学。这些要素涵盖了成为一名优秀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努力方向和目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队伍应该是一支由教学领军人物、中青年带头人、骨千教师构成的队伍,既包括广大骨干教师,也包括专业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2]。
三、结语
总之,增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重要地位的认识,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综合运用多种适应时展的要求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科学设置思想政治理论课考核方式,借鉴国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益经验,才能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参考文献:
[1]陈正良,金正一.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思考——基于宁波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调研[N].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4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99-02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作为会计学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理论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带来一个我们具体从业者们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我们这些从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人员有没有能力来适应这种变化?这个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从整体上看还是比较薄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亟待规范和解决。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职称偏低,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岗的会计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系统的财会专业知识仍比较欠缺。他们由于对我国现行新的会计制度很不熟悉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满足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求。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不专
当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三定”方案及工作实际,没有设立单独的财务部门,很多单位的财务人员都设在办公室。由于办公室的编制有限,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的工作量在每个月份内的分布并不是很均匀,因此很多单位的财务人员都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很多单位都有一种想法,“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多简单啊,哪有企业会计复杂啊,只要不影响花钱,在单位内部找俩信得过的人能给记记账就行了”,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目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中牵扯的科目不多,全年的业务相对单一,通俗的来讲就是一收一支,这种看似简单的东西往往做起来就很考验会计人员的基本功。因为你没有机会去做很多华丽的会计分录,你也没有余地进行眼花缭乱的报表调整。要做好会计工作,需要的就是会计人员始终如一的细致与坚持。
(三)会计人员对自身的职业感不强
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的核算职能就是为经济管理搜集、处理、存储和输送各种会计信息;会计监督是指通过调节、指导、控制等方式,对客观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有效进行考核与评价,并采取措施施加一定的影响,以实现预期的目标。这是我们在基础会计中最基本的一个概念,但是我们发现很多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在这个方面做的还很不够。很多会计人员都是在应付差事,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求甚解,不钻研业务,总有一种“别那么认真”、“差不多就行了”、“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的想法。这种想法看似是一个很务实或者说很聪明的想法,但这是以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核算和监督能力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会计人员没有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然后再有这种得过且过的想法就显得有些不称职了,甚至是有些愚蠢了。这么做的结果是本来很好处理的事,经过会计人员做账后却使问题更复杂了,给自己和领导都带来了麻烦。
二、原因分析
(一)对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缺乏重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会计改革的不断推进要全方位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本行,还必须具有法律、管理等相关知识。但从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会计人员只了解简单的核算知识,会计工作局限于记账、算账和报账,没有参与分析决策和管理。会计人员不能局限于单纯的会计核算,而是要求他们具备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预测分析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作为单位来讲,在这些方面对会计人员的培养重视的不够,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存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人员的培养和储备体系尚未建立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是搞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而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除加强理论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外,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会计队伍的稳定性,使其在实践中不断磨炼,积累丰富的业务知识,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此外,会计人员的个人发展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例如在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的单位,财务常设在办公室。使得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个人发展受到了影响,会计人员只能担任办公室相应领导或非领导职务而实现其发展和提高其工资待遇,而这些职务数量往往是十分有限的,这样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其发展。
(三) 会计人员的自信心还需加强
会计学作为一门基本理论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通常来看,似乎想做一名会计的门槛很低,但是要做一名在行业中高层次的人才确实是很难的一件事。从事了会计工作就选择了终身学习,会计知识的更新是非常迅速的。我们从事的是一份很专业、受人尊重、很有含金量的劳动,所以我们应该对自己充满自信。会计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既要掌握现代会计、财务、税法、金融、财政、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又要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要想做一名出色的会计人员是需要付出长久而艰苦的努力的,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好的。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原则,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单位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同时合理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并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一般应由各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担当。内控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在开展内部控制相关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财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保障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以便财务部门能够实施必要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和轮岗。在会计人员的选用上,把好入口关,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
(二)科学地开展财务集中核算
由于部分单位受到体制限制,科学地开展会计集中核算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有效渠道。建议在地方财政部门下单独设立财务核算中心,可设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以及相关企业的记账工作。人员渠道可以从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拔优秀的人才抽调。通过成立财务核算中心,可以对地区的财政资金进行科学和有效的核算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是对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抓手。
另外,也适当地解决了会计人员自身发展的问题,为会计人员提供了一个施展才能的平台。财务核算中心独立于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设有完整的培养、薪酬和晋升体系,有效地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在会计集中核算中要注意健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明确会计责任主体,规范核算中心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制度,提高核算水平,强化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同时各被核算单位要切实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完善内外监控制度,确保财政资金、财产物资的安全。
(三)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知识决定了一个人的能力程度,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关的会计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并且还要具备熟练的会计实务技能。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财务人员不及时汲取与工作相关的新知识,那以前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就将被淘汰。对财务人员而言,学习会计知识不是在某个阶段受一次教育就可以的,而是需要不断的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能力。只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会计人员才不会被社会所淘汰,从而去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仅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必须通晓大量的政策理论知识,对于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短期的培训来得到业务的提升,从根本上掌握和了解国家财政规范、税务和统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单位还应对财务人员采取分层次、分期、分批的短期业务培训,并进行认真考核。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既可以给财务人员一个再教育的机会,又可以通过培训对财务人员产生激励作用,并使他们产生社会认同感,从而增强他们的自信心,更加有动力投入到工作当中。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Z].财预字〔1997〕288号.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编制 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举办的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成立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国家财务的投入是行政事业单位得以顺利运行的资金和物质基础,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也加大了对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视和投入,而增加资金投入使用的同时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率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预算编制是对未来一段时期的收支情况的预算计划和管控,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发展。笔者将分别从: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强化预算编制的有效对策,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缺乏有效性
预算编制是个学术性极强的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工程造价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对重大公共事业的预算和控制,需要长时间的分析和论证。在实际运用中,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仅利用3至4个星期的时间制作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表,时间不充分,加上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财务管理能力薄弱,没有经过严谨的科学论证和严格的预算,在预算编制这一环节存在盲目和草率性,导致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无法得到保障。预算的执行缺乏缺乏科学性的规范和标准,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对资金的支出使用实行绩效考核,没有实行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导致支出绩效评价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从而也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
(二)预算编制意识相对薄弱
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是下级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向上级申请得到的,上级单位对财务的预算编制不能如实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时上级的拨款难以满足业务的正常需要,而下级单位不能及时向上级反馈资金的使用情况,上下级财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业务和项目很难按计划执行和完成。影响了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一致性,对支出难以作出绩效评价,造成上级单位资金的长期滞留和下级单位缺乏资金来进行服务,财务管理的工作开展处于盲从状态,影响了公共服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严重防碍了财务部门对资金的有效管理。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有效对策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举办的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成立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国家财务的投入是事业单位得以顺利运行的资金和物质基础,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也加大了对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视和投入,而增加资金投入使用的同时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率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序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预算编制意识、建立并完善预算编制管理体系、加强对预算管理的控制力度、采用柔性预算管理方式、将预算激励机制应用其中,笔者将就以下对策进行分析。
(一)加强预算编制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管理部门并不是使用部门,而且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业务而忽视了财务的A算编制,也没有对财务进行预算和控制,甚至把财务管理单纯作为服务性的工作,没有合理的依据和标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作出评价,将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分离。上级单位不重视财务的业务问题,缺乏预算编制意识,因此,加强对预算的管控是资金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唯有重视预算,才能对支出的绩效作出相应的评价,预算是作出支出绩效评价的前提。
(二)建立完善预算编制管理体系
公共事业服务的资金来之不易,其目的就是要集中财力办大事,行政事业单位就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的管理体系和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加强对下年度的预算管理控制,实现支出绩效评价的科学规范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做好预算编制,各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建立有效的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来充分调动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在资金的使用上严加管控,通过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的目标和绩效来对支出绩效做出评价,支出绩效作为下年度的预算依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对预算的控制力度
思想上对财务进行资金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的规范管理制度和评价制度,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的预算编制和支出绩效评价的监督,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来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发挥财务预算决策和控制的职能,对资金进行严格和科学的统筹规划,加强对资金的预算和支出管控,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条件,根据项目的缓急情况及时地进行资金的拨付,优化预算编制管理结构,各部门各业务员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各部门和业务员要重视预算编制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工作人员的配合度,保证资金的使用高效率。
(四)采用柔性预算管理方式
预算应具有前瞻性,它的编制主要是依据预测、决策信息、在实际预算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实施柔性预算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问题。所谓的柔性预算管理就是把弹性加入到预算编制过程当中,按照事先无法设定条件对不同的预算指标值进行设定。滚动预算就是其中一种柔性预算,在对滚动预算进行编制的时候,应把会计年度和预算期分开,伴随着预算的逐步执行,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滚动预测,对目标值和行动计划不断进行调整,对补充预算不断进行延伸,逐期按季向后滚动,促使日常管理紧密衔接。
(五)加强对预算的控制和支出监督
思想上对财务进行资金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的规范管理制度和评价制度,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的预算控制和支出绩效评价的监督,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来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发挥财务预算决策和控制的职能,对资金进行严格和科学的统筹规划,加强对资金的预算和支出管控,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的申请条件,根据项目的缓急情况及时地进行资金的拨付,优化预算控制管理结构,各部门各业务员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各部门和业务员要重视预算控制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工作人员的配合度,保证资金的使用高效率。
三、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是政府的财务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的关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公共服务时要做好预算的控制,有责任维护好资金的使用权益,尽量做到节约成本,效率最大化,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支出绩效的评价是对预算编制的目标和效果作出的评价,是预算的依据和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就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进行支出的绩效评价。科学规范的预算编制和公正公开的支出绩效评价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是提高专项资金利用率的有效举措。
参考文献
[1]成宇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0.09:134-135.
[2]唐文.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0.20:24-25.
[3]叶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师.2014.15:70-72.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建议。
事业单位,尤其是行政单位,其职能决定了单位财务核算以及资金运行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运作,各单位财务部门对经费的管理常常是事后核算,忽视了资金使用前的预测和使用中的控制,对经费收支的考核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平衡上,很少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核。事业单位在财务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制度与现实衔接的标准细化不够,或执行人的素质问题,造成财务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必要措施。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费审批不严格。随着财政经费拨付的减少,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经费的使用上应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以减少本单位的资金压力。但是,由于多年以来形成的制度管理漏洞,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下级经费的使用审批上依然较为宽松,并不严格按照制度予以规范或控制,对下级的不良行为较为纵容。例如 ,按规定下级在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主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签字,通过几级领导的会签来完成经费的划拨及使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某位高级领导的授意要比制度本身更具“规范力”。
2。预算管理缺乏力度。在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中,一般都存在着预算管理的某种漏洞,这些漏洞或许是存在于预算的编制过程中,也或许是存在于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兼而有之。例如,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往往只有本单位财务部门的参与,而其他部门的参与却较少,这就使得所编制的预算往往与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偏差;而在另一方面,各部门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又缺乏必要的管理和规范,时常出现挪用预算、少报补报、多报多用的现象,从而又加剧了所编制预算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给本单位的预算管理造成了较大的混乱。
3。会计核算较为混乱。从理论上说,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性是反映其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及成效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而从实际上看 ,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中却普遍存在着会计核算工作混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成效。例如,在某些行政事业单位中会计核算工作常常出现一人两岗、一人多岗的情况,负责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还同时负责审核以及保管等等;此外,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这些必需的会计工作常常不能得以有效的执行,而会计稽核这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
4。固定资产管理缺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上,也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例如,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常常出现决策盲目的问题,对准备购入的固定资产缺乏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在购入后其效用的发挥并不理想;而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上,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也往往出现管理缺位的现象,对该单位购入、使用、停用的固定资产,并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给予相应的管理;而对那些已经变卖、报废或者变更用途的固定资产也没有及时入账进行相应的登记或处理,从而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1。强化会计核算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为了有效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加强其会计核算工作的效果和质量,通过有效的内部牵制制度对其会计工作的岗位重新进行合理分工,防止一人两岗、一人多岗情况的出现;而对于会计核算工作也要充分的保持其严肃性 ,使之在对单位所发生的经营业务做到正确、及时、合理给予入账反映的基础上,充分提高其会计信息的质量。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力度 ,通过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账簿而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专门的管理,以充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提高财务管理的计划性与预测性。现阶段,应尽快推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的部门预算。目前部门预算改革工作刚刚起步,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确实深入基层,广泛了解,深入调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必须强化的项目、费用,单独立项,分项预算。如办公费、小车费用等,将其中有效的、先进的办法和标准,作为预算控制依据纳入控制目标,使之贴近实际,提高预算的可信度以及可操作性。每个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出现的差异,应及时报告,供预算编制部门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使部门预算更加切合实际。
3。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过程与绩效相挂钩。行政事业单位在对预算所实施的管理上,要通过将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同各部门的绩效密切地联系起来 ,从绩效评价的角度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力度。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通过要求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积极参与,来提高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力度,避免了预算与实际有较大偏差情况的出现;而在预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对那些擅自挪用、恶意多报、谎报预算等诸多违反预算使用规定的行为,要根据其绩效的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经济或其他方式的惩处,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结果。
4。加强经费审批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的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审慎、不够严格的问题,应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完善及改造,增加对经费审批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例如,实行会签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该制度的优越性 ,对缺乏相关负责人签字的经费审批事项要拒绝进行处理,如果无法进行判断或取舍的要积极向上进行反映 ,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和意见。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防止经费审批过程中的恶意授权,从而达到从内部杜绝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目的。
5。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培养复合型的会计人才。现代财务管理要求财务人员不但具有传统的核算型素质,还要具备管理型和经营型的素质,不仅要掌握专业财务知识和技能,还应对计算机和财务管理知识有比较深刻的了解,才能利用电算化会计的特点,实施财务管理,对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面的掌控。为此,要有目的的组织财会人员参加各种专题培训学习,较快地更新知识,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定期召开业务学习会,交流工作经验和认识,从中取长补短,发挥群体优势;继续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此外,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外部监督者,财政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责,深入基层掌握情况,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从资金管理到资产管理,从非税收入管理到集中支付管理,从资金结算到会计核算,从内控制度的制定落实到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到事后规范,全方位、全过程实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单位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要定期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制定的管理制度要及时贯彻下去;要利用财政部门的宣传窗口和渠道,随时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反复宣传政策,以达到深入人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金海.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金融经济,2008;20
[2]房蒲建主编.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山西经济出版社 ,2001
[3]季步江主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新华出版社 ,1997
[4]张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现状与对策.广西工学院学报,2005;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