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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第1篇

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酉溪司法所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围绕“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通过对矫正人员心理疏导、重点帮扶、组织参加集体学习、参加集体公益劳动、开展网络交流等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法律素质教育、道德底线教育的学习,矫正了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适应社会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截至2014年3月,司法所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54人,现在矫人员26人,解除矫正29人,无一重新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创新监管办法

矫正工作“将心比心”

去年10月,同兴镇蒲家沟村矫正人员蒲某由于好友在重庆市区结婚,迫切地想要去参加婚礼,于是向司法所书面请假。司法所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同意请假3天,并将他的手机定位的有效活动区域添加到了重庆市区,回来后赓即恢复到原来的活动区域,实现了他参加朋友婚礼的愿望。

“我们考虑到矫正对象的心理,站在他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因为同意了他的请假要求,他也因此得到了社会和朋友的认可,回来后的表现与以前相比可以说是有了天壤之别。”司法所所长杨宏顺告诉记者。

近年来,该司法所坚持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积极强化社区矫正阵地建设,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很多社区矫正人员是外地法院判决,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家中无法进行监管、需要请假外出到父母身边务工。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大胆走出了一条人性化的监管道路,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在上报县司法局同意其矫正人员外出后,为他们制作了外出务工管理卡,由其务工地的基层组织或单位对其进行委托管理,按月或按季度对其表现情况进行鉴定后盖章,并将卡片寄回;与此同时,矫正对象必须在每月10日前用请假所在地的座机打电话向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用挂号信寄回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通过这种双向管理,目前,该司法所现请假外出矫正人员12人,均能按时打电话和书面汇报思想,没有不遵守规定的情形发生。

心理疏导与网络监管

全方位掌控心态变化

去年下半年,一位年事已高的老人到司法所反映:自己监管的重孙子黄某最近一直在家打游戏,不为家里做事情。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罗虎在该所的心理疏导室对黄某进行“如何体现自我价值,对家庭怎么做才是尽到责任,怎么融入社会”专题心理疏导,通过细致的交流,得到了黄某的高度认同。半个月以后,黄某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再也没有沉溺于游戏,不仅在县城一家快餐店找到了一份如意的工作,在家也成了孝顺长辈的乖孩子。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存在阴影、性格存在缺陷等问题,司法所于20__年3月成立了“社区矫正心理疏导工作室”。工作室每月对辖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心理教育辅导;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同成长轨迹、心理状况和社会危害程度逐人进行科学评估,筛选重点人员制定特殊矫正方案进行矫治,使矫正对象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观,对回归社会的人员,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关注心态变化。心理疏导工作室成立以来,已经为30余名矫正对象进行过心理辅导,从中筛查出需重点关注对象7名,开展个案心理辅导14人次,组织心理健康集中辅导6次。

为了随时随地了解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着力化解社区矫正人员汇报难、管理难等问题,有效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情形的发生,该所建立手机网络平台,重点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及相关警示信息,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短信形式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实现了灵活高效的良性互动。利用网络的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通过查看矫正对象的qq说说、qq日志、qq动态等,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如其在qq上发现思想有反复或行为可能冲动时,及时发表评论进行引导,并通过电话了解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和帮助,将可能发生重新犯罪的倾向消除在萌芽状态。

学习帮扶相结合

矫正人员树立致富心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学习,从2013年1月开始,司法所设立了“读书角”,建立集中学习基地。矫正对象在按正常程序报到后,司法所除每个月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8小时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法规、种植养殖、实用技术、农村科普、农村生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等方面知识外,矫正人员平时还必须自觉学习感兴趣的1—2门实用技术,掌握谋生的本领。

“在大家的帮助下,我不仅思想上进步了,更重要的是我学到了谋生的本领,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酉溪镇石猪庵村村民唐某通过在“读书角”的学习,2013年12月11日解除矫正后,回家搞起了养殖业。

此外,利用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县级民生工程的机遇,司法所积极协调、认真组织,合理安排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

据县司法局负责人介绍,仅2013年,酉溪片区共有12名社区矫正人员和26名刑释解教人员参加了县劳动保障局组织的家电维修、 计算机应用、缝纫等技能培训,培训效果比预期的好很多倍。

第2篇

   2009年以来,xxx司法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9人,解矫104人,目前在矫人员35人,其中缓刑32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2人。

根据长春市及榆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所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等几方面工作为抓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如下:

     一、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网络。

我镇进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村治保调解主任为具体监管帮教责任人的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在各村成立了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和其他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及时调整和补充,为xxx镇安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点加强了请示报告制度,信息宣传、统计制度和请销假、谈话制度,同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即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1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

三、做好社区矫正“三管一访”专项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我所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落实“三管一访”措施,即“日定位”“周听声、周见面”“月汇报”“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制度。筑牢弓棚镇社区矫正城墙。

(一)“日定位”,坚决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目视跟控、GPS遥控措施,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天罗地网”,确定和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节假日期间请假探亲的人员,落实随同人员进行监护,并进行电话抽查,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周听声、周见面”,对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切实实行“周听声”制度,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周见面” 制度。重点管控人员包括服刑前三个月的所有服刑人员及在社区矫正期间被警告的服刑人员。“周听声”即服刑人员每周向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打电话汇报本周的行动轨迹及思想状态,以此来增强管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服刑人员的矫正心态。“周见面”即对重点管控人员实行每周见面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约见重点管控人员,面对面和重点管控人员谈心谈话,以此对重点管控人员进行矫正管理,以确保重点管控人员端正心态进行社区矫正。此外,我所严格落实矫正对象“周听声、周见面”制度,确保实时掌控,实时监管。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管帮教手段,切实消除和化解了社区矫正安全监管工作隐患。

(三)“月汇报”,我司法所高度重视心理矫正工作,全面落实矫正过程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健康教育,转化和弱化其消极思想和心理。每月,全部社区矫正人员每人上缴一份思想汇报,把一个月以来的思想转变、学习收获及参加社区劳动的感受、遵纪守法等情况做一个书面的汇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矫正人员的思想汇报对其进行适当的点评及表扬。让矫正人员在心理上逐渐的接受正能量的传播,发展到主动的去社会上发挥其本身的正能量。从而使服刑人员走出犯罪的阴影并积极改造。

(四)“重点节假日走访排查”重点节假日前夕,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及两会期间,我镇主管领导、司法所长和村干部一起上门走访辖区的服刑人员,与他们进行了交流对话,送上节日慰问,并给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送去了慰问品和慰问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增强了他们重新做人、融入社会的信心。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弓棚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1.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2.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

第3篇

各位服刑人员:今天这次集中教育活动,是2018年最后一次,今天已经是腊月二十五了,再过5天就过年了,过年以后,国家就要召开两会。在这个时间节点召开这次集中教育活动,目的是端正大家对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提高大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使大家摆脱犯罪思想和旧的行为方式,树立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成为一个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自2012年3月以来,共接收服刑人员114名,解除95名。大多数人员能服从监管,能按时电话汇报,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顺利解除矫正。但也有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无视法律,触碰法律的红线和底线,被法律制裁,从2012年以来共收监4名人员。

我就大家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强调三点:

第一、要端正矫正态度。在社区矫正期内,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时到司法部门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服从社区矫正办公室人员的教育和监管。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没有电网的监狱”,但并不意味着大家就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则,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从去年至今,我们对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表现好,生活困难人员的家庭,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解决低保,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等等,这些都是司法部门给予帮助你们解决的困难。当然,我们也对一些在监管过程中不按时报到、不进行思想汇报以及不服从监管等表现差的矫正对象,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等,所以大家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努力进行自我改造。

第二,要引以为戒。你们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是一名正在服刑的矫正对象,要从内心深处反省因本人所犯的罪给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危害。虽然你们的过错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创伤甚至心理障碍,但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属并没有嫌弃我们,也没有放弃我们,所以我们要有感恩的心。

第三、按时打电话。在春节期间,我们每天都有值班人员,每天通过微信上报社区矫正情况,下周一是腊月三十,一定要按时打电话。在教育训诫讲话中,强调了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的有关事项,并指出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以及违反规定带来的后果,将受到的处罚。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后的今后社区矫正过程中,要明确身份、端正态度、认真学习、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以良好的心态、崭新的姿态顺利回归社会。

第四、遵纪守法。各级部门关于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维稳工作会议召开了很多。社区服刑人员在春节、两会期间要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等规定。提高自己的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端正了服刑态度,增强了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4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为健全社会服刑人员监督治理机制,提高非监禁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今年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积极社区矫正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年初调整了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对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条不絮地开展。

(二)开展对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今年开展了2次对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经调查,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1人。此社区矫正对象为缓刑,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档案工作。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建档工作,按照一人一个档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对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范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听取思想汇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监控,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人员去向。我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脱管、漏管,没有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使我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嘎查建立了“两劳”人员接待工作站,明确了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xx年至今年回归的“两劳”人员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规范了我乡“两劳”回归人员信息资料。

(二)加强衔接,掌握动态。一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监狱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份1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嘎查委员会和家属,并与派出所联系,将其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现有4名安置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人。为预防和减少“两劳”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嘎查委员会了解掌握“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并多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所在的嘎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

(三)增添措施,做好安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都由乡司法所接待,登记造册,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保“两劳”人员安置帮教情况家底清,去向明。对在家养牛和打工的“两劳”人员,进行跟踪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让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伸出温暖之手。对我辖区回归的“两劳”人员5人均进行了帮教,其中1人顺利的解除了帮教。

第5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为健全社会服刑人员监督治理机制,提高非监禁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今年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积极社区矫正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年初调整了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对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条不絮地开展。

(二)开展对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今年开展了2次对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经调查,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1人。此社区矫正对象为缓刑,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档案工作。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建档工作,按照一人一个档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对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范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听取思想汇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监控,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人员去向。我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脱管、漏管,没有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使我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嘎查建立了“两劳”人员接待工作站,明确了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xx年至今年回归的“两劳”人员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规范了我乡“两劳”回归人员信息资料。

(二)加强衔接,掌握动态。一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监狱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份1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嘎查委员会和家属,并与派出所联系,将其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现有4名安置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人。为预防和减少“两劳”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嘎查委员会了解掌握“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并多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所在的嘎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

(三)增添措施,做好安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都由乡司法所接待,登记造册,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保“两劳”人员安置帮教情况家底清,去向明。对在家养牛和打工的“两劳”人员,进行跟踪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让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伸出温暖之手。对我辖区回归的“两劳”人员5人均进行了帮教,其中1人顺利的解除了帮教。

第6篇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为健全社会服刑人员监督治理机制,提高非监禁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今年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积极社区矫正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年初调整了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对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条不絮地开展。

(二)开展对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今年开展了2次对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经调查,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1人。此社区矫正对象为缓刑,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档案工作。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建档工作,按照一人一个档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对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范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听取思想汇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监控,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人员去向。我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脱管、漏管,没有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使我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嘎查建立了“两劳”人员接待工作站,明确了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XX年至今年回归的“两劳”人员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规范了我乡“两劳”回归人员信息资料。

(二)加强衔接,掌握动态。一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监狱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份1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嘎查委员会和家属,并与派出所联系,将其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现有4名安置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人。为预防和减少“两劳”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嘎查委员会了解掌握“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并多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所在的嘎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

(三)增添措施,做好安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都由乡司法所接待,登记造册,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保“两劳”人员安置帮教情况家底清,去向明。对在家养牛和打工的“两劳”人员,进行跟踪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让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伸出温暖之手。对我辖区回归的“两劳”人员5人均进行了帮教,其中1人顺利的解除了帮教。

第7篇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本文就长沙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开福区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四种,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一、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开福区自2010年6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开福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下,各项工作机制在探索中不断完善,形成了党委政府支持、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累计接收管理矫正对象893人,通过帮助教育,已有597名矫正对象依法顺利解除矫正,现有矫正对象296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257人、假释22人、暂予监外执行10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中,开通手机定位人数为296,定位率达到100%,指纹核查录入率达到100%,视屏签到率达到100%,有效避免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

(一)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组建了“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矫正教育工作队伍。首先是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在各街道明确专干;其次是组建了一支由心理咨询专家带队、湖南司法警官学院、湖南师范大学和长沙大学学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积极推行“小社区、大矫正”、“社区心理美容室”等工作模式;再次是建立了服刑人员家庭联系制度,按照1:4比例为每一名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确立严密科学的监管帮扶方案,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二)依托平台,统筹兼顾

2011年6月,开福区社区矫正中心挂牌成立,2013年6月矫正中心升格为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积极构建“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通过启用平台信息,加强司法所与监所的联系,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无遗漏;通过运用GPS手机定位、电子围墙、指纹识别、图像收集等科技手段实施科学监控,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到矫正对象的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以及居住社区了解核实对象的情况来加强监管;通过入矫教育、解矫教育和集中教育,增强矫正对象的道德和法制意识;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定期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通过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关怀,能够自觉的接受管理和改造。以矫正工作管理局为立足点,辐射全区,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矫正志愿者、法律义工和社会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建立定向帮扶,针对对象的不同需求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就业辅导、困难帮扶,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依托湖南穗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区级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竭力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部门配合,协调联动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法、检、公、司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通过定期会议周密部署,着重加强部门衔接、落实管理措施和强化监督考核,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促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关口前移,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按照精细化、专业化、客观化的原则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有效提高社会调查结果的采信度。坚持部门联动,为加强对重点特殊对象的监督管理,委托公安分局对特殊对象协助调查,尽可能地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每年上半年,开福区司法局协同区检察院启动了对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涉及矫正档案建立情况、矫正人员在位情况,并与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等几类矫正人员深入交流,有效预防脱管、漏管。通过多次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有效提高了对重点对象的共同监管力度。截止今年1月底,开福区司法局共完成社会调查评估893起,出具的意见有890起被采纳,采信率达 99%。通过审前调查同意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四)加强监管,做好衔接

通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开福区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工作特色,具体包括:入矫前的调查评估:与干警配合深入社区家庭,做好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意见。入矫后的交付接收: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组织入矫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入矫中的监督管理: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矫正期满的安帮衔接: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每个矫正对象从审前调查评估到接收、入矫宣告、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做好从每周报到、每月思想汇报、每月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日常考核、走访、监管以及请假外出的审批,对其思想状况、生活状态的掌握,解矫鉴定和宣告,确保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管。

三、目前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也对管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作人员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目前,开福区17个司法所,全部为1人所,由司法所长带领1名驻所调解员(临聘人员)、1名社区矫正专干承担了包括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基层依法治理及社会综治等在内的九项职能。从试点工作几年的工作情况来看,专干不专、身兼数职的情况有之,综合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有之。

(二)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谈话、谈心、汇报等活动都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私密性,需要有独立的场所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尽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仍然相当滞后,尤其是部分司法所办公用房紧张,有的一间办公用房不到10平米,有的还与其他部门共用,在硬件上不能适应各项工作的需要。同时,没有专门的交通工具,为审前调查工作、走访工作,尤其是刑释解教“三无”人员、重点对象的“逢放必接”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三)工作经费亟需保障

工作经费是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随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人员的教育、心理咨询、开展公益劳动、逢放必接、帮困救助的资金缺口日益加大,经费亟需保障。

(四)日常监管配合不够

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中,目前以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干为主,由于对矫正对象执法身份未明确,无囚车、警服、警官证及警用器械,工作人员数量有限,且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造成实际工作中监管的困难,并且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存有罪犯自杀、凶杀、脱逃等安全风险。

四、做好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措施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文关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其他好的做法和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配齐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促进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可以通过增加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工作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配、管理、考核,薪酬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和工作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进行培训,并根据工作的实绩,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二)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体现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定全区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场所面积,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用车、设备、器械等,用于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追查、收件、押送、司法奖惩、禁制令执行、应急处置和审前调查等职能。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全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安排,同时严格监管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社区矫正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相关监管部门有效提高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依法处理结果的送达效率以及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并由上级部门统一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明确公、检、法、司四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深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实现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建立特殊矫正对象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特殊矫正对象的监管。(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起诉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起诉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9篇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所谓网格,就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的“网格”,使这些网格成为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单元。城市网格化管理主要是指政府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公共管理模式。2004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建成启用全国首例“网格化”管理

系统。[1]此后浙江[2]等地以加强社会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打造“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新模式。“网格化管理”的特点是有效整合了党委机关、政府部门以及社区、村、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既增强了党的基层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也是强化社会管理的一种基础性的、重大的创新

(二)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

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是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2011年社区矫正首次纳入《刑法修正案八》,仅提出了一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细化。现实中社区矫正主要由社区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司法所派驻街道司法所干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但这些参与主体具有狭隘性,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需要更多的司法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近年来,部分省市将社区矫正网格管理模式纳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该管理模式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指导方针,通过建立管控网格,划分监管责任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执法环节、方法载体、制度完善以及基础保障等方面向纵深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最终实现“监管、教育、服务、执法”四个环节的有机结合。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司法局迎宾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辖区32个自然小区、1030楼栋按照不同区域划分网格群,再分成177个小网格,在司法所设立网格站、在重点地带建立网格点,形成“站点群”三级社区矫正网格体系。社区矫正人员分布在78个小网格内,由1名网格管理员和5名网格服务员(网格管理员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服务员由物业人员、老党员、退休干部、社区志愿者组成)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将矫正人员信息及时传递至社区,网格员立刻入户核实信息,并将矫正人员信息和具体情况反馈至司法所,司法所据此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再反馈至社区,由此形成从站到群到点,再由点到群到站的一站式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全衔接、无遗漏、全覆盖,建立了良性互动渠道。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网格员通过日常巡逻、入户走访,准确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当网格员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行为出现不良倾向或通过走访、谈话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遇到困难时,将按照“点站群”的“三级”矫正渠道,最大限度地帮助矫正人员。通过网格化管理和立体化矫正,及时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培训,提供首站救助、一次性救助、失业保险及落实户口等系列救助措施。

二、司法工作室与社区矫正网络化管理

(一)司法工作室

近年来,天津市司法局提出要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延伸到社区,并在滨海新区开展司法工作室试点工作。司法工作室就是由新区司法局倡议并得到新区政法委支持的重点项目,它主要是通过统一社区司法工作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外观标识和设施配备,配备一批司法专干(综治专干),持续壮大法律服务社工队伍,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职能,不断丰富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司法工作室是街镇司法所和综治科的司法行政职能向村居自治组织的延伸,直接联系到社区楼栋、村组村民,实现法律服务的全覆盖。2013年3月滨海新区召开社区司法工作室建设现场推动会,市司法局领导充分肯定“塘沽司法工作室模式”,认为社区司法工作室集中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延伸到社区工作开展是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方向。要求新区司法机关要注重总结经验,要逐步的规范和完善司法工作室的相关制度,使司法向基层延伸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目前,塘沽司法工作室基本实现全覆盖,大港、汉沽正在抓紧建立,2013年新区358个居村将全部建立司法工作室。[3]

(二)司法工作室的建立将有力地推进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

司法所派驻街道司法所和街道综治科可以直接联系村居的司法工作室,委托司法工作室司法专干选定本社区的网格管理员为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主要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生活、活动以及思想等情况进行监督。若有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矫正人员所属辖区村、组网格管理员将第一时间向司法专干汇报,再由司法专干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全程跟踪,做到“去有目的,来有问题、后有反馈”,及时解决下级网格提交的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会有力地推动社区矫正管理,社区矫正管理角色从“事后被动应急”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有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检察工作室与社区矫正网格化监督

(一)检察工作室与司法工作室对接

基层检察院可通过与辖区司法局沟通协调,将派驻检察室的部分法律职能,如检务公开、法制教育等服务性职能与司法所的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职能进行局部整合,在司法工作室实现检察制度上墙、安排司法专干和社区义工协助检察工作,检察室派驻干部可以经常深入司法工作室,现场为村民居民提供检察服务。而对受理举报、社区矫正监督等监督性职责则不能下放,还是应保留在检察工作室,不定期开展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就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来说,检察工作室可以向司法专干和社区矫正网格管理员发送检民联系卡,对其进行监外执行检察知识培训提高其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认识,并通过不定期地开展巡回检察来对网格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

(二)社区矫正网格化监督

基层院可设计三层网格,即镇、街道办(司法所)为一级大网格,村居组织(司法工作室)为二级中网格,楼院、村民小组为三级小网格,实现监督全覆盖。以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共享工作为契机,将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础信息分类,实行实现人员分社区监控和网格化监督。从实践来看,基层检察官走进社区网格,开展的具体监督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主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通过定期走访了解与不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网格监督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服刑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向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发放联系卡,确保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约见检察官,并反映相关诉求;三是创建社区服刑人员谈话制度。构建初次谈话、日常谈话、警示谈话“三位一体”的谈话模式,明确谈话目的,突出谈话重点,注重谈话效果,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化管理;四是全程监督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参与并监督网格内服刑人员的集中思想汇报会、集中教育会等集中教育活动,协助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警示教育、安全教育等。

注释:

[1]北京“网格化管理”:将一个管辖的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分专人在网格范围内对社区实施24小时动态的全方位管理。

[2]浙江“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不改变乡镇(街道)、社区(村)格局的前提下,以尊重传统、着眼发展、便于服务和管理为原则,自然村或相对集中居住区域为基础,家庭为基本单位,将100户到150户家庭划定为一个网格,对应每一网格内的群众,设置服务团队,通过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对网格内的居民进行多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使管理服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第10篇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重大变革体现之一的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充分彰显了对罪犯的人文关怀,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新亮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此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实践,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在这里我结合县基层工作现状,对社矫工作中的问题提一些建议。

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

1.目前,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构建了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工作框架,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对矫正人员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对本区内人户分离的矫正人员视具体情形而定。基层司法所通过这三级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台帐,做到了一人一档,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在这几年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基层也不乏工作亮点。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各司法所结合实际,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如针对青少年采取家庭联合帮教形式。为加强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管理,在建立社区帮教小组的同时,还将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家长列为第一责任人,共同负责孩子的日常帮教,更好地掌握了他们的思想、生活动态;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矫正人员,采取人性化帮教形式,各司法所能够充分整合资源,尽可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如矫正对象李某,生活困难,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家中尚欠数万元债务,却苦于找不到工作,经过所在地司法所多方联系,帮他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李某十分感动,表示今后一定认真接受矫正,重新做人。

3.矫正效果的初步显现,一是各级组织和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不再是停留在以前的监外执行没有人执行或不执行的错误认识;二是《社区矫正办法》实施以后,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方法,远安县98%的矫正人员能自觉服从管理,脱管漏管率在1%以内;三是矫正组织奖罚分明,权威有所提高。远安县所有矫正人员均视个人表现,按季度给予奖励或惩罚,日常考核常态化,制度化。

二、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症结问题

1.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似乎被制约在一种“纸质”、“文字”的工作上。一是对罪犯情况分析,空话套话多,不一样的罪犯分析结果几乎一样,体现不出每名罪犯不同于他犯的个性特征。在分析的内容上,仅仅局限于对罪犯所犯的罪名、罪犯的主观过错、犯罪后的态度进行简单的概括,而没有涉及到罪犯的性格、罪犯的过去经历、罪犯的人际关系、罪犯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罪犯与被害人、与所在社区的现实关系。二是访谈的内容被格式化为固定的几项内容,然后在应回答的部分分别填充少量的文字,如“我保证遵守管理规定”。三是矫正计划书的内容就是相关制度规定的翻版,而没有具体的运作措施,可操作性得不到体现。四是关于矫正日期的计算。罪犯被社区矫正应当从何时起算,应当从被公开宣告社区矫正的当天作为社区矫正的日期,以前被羁押的日期有一日则折抵。但在一些社区矫正通知书中,发现不少罪犯的矫正日期都与宣告日期不符,社区矫正日期都是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不少罪犯在法院判决后难以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造成判决时间与接受矫正工作时间的错位。

2.矫正队伍不专业、不正规。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工作90%以上是乡镇司法所完成的,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只有在司法所相邀时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主动性没有保障措施,而基层司法所的人员构成简单,人数少,一般只有两名成员。而且远安县大部分司法所和乡镇政府一起办公,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司法行政工作,经常会抽调从事其他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造成在精力上顾不过来,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而矫正工作正是一个需要日常管理,长期维护的过程,不是临阵磨枪就能上的突击检查工作,工作人员的数量、稳定,决定着工作质量和效率。另外,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均只是据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不出大事就行了。没有真正懂得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就从心理矫治来说,目前只处于简单的心理测试阶段,而心理矫治很难实施。

3.矫正手段单一,矫正实际效果不理想。在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矫正手段上,也只是思想上、形式上的“说 教”,当时矫正人员听了,也许第二天就忘记了。定期定点上交思想汇报,就好像小学生交作业,至于写得好不好又另当别论了。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管理”大多数是怕收监、怕被撤销缓刑,是不是真的悔罪了,是不是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从前的所作所为已为他人、为社会带来了危害,是不是考虑被判缓刑是国家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是否带有感恩心理来服从管理就不好说了。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避免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也就是“矫治”他们身上的“坏毛病”,让他们自己不愿意再去做类似事情,才能彻底改掉自己身上的“坏毛病”,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手段。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

社区矫正工作本生就是一个新生事物,有着强烈的生命力。事物的发展是曲折向上的,这就需要我们去克服困难,寻求突破,使它发展的越来越好。

1.完善机制,加快立法。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对各部门职能科学分工,构建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的系统工程,避免出现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工作脱节或者工作复杂化的情况。对于矫正的奖惩机制,也应以法律为保障,实行量化标准,做到赏罚分明,宽严有度,维护法律权威。

2.创新手段,力求实效。可通过调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管理方法,如宵禁、交付保证金、工作(学习)释放、中途之家(过渡性住宿式矫正机构)、突然释放(即突然中途释放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让他体会重新获得自由的感觉,好好改造)等等一系列新颖的手段。加大社会资源投入,创办就业基地,心理学校,从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给予矫正对象帮助,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从内到外的重新塑造。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犯 犯罪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教育改造的手段,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少年犯罪以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以非监禁刑为主,因此社区矫正被越来越多地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中。社区矫正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中起到了避免交叉感染的作用,既帮助其实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也确保了社会安定和谐。

某基层法院2009年到2011年之间共移送社区矫正人数为1397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为43人,数量占矫正对象总数的3%,年龄最小的刚满14周岁,无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近三年来某基层法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某基层法院判处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占所有未成年犯的6.9%,经过梳理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没有正当职业

初中学历(包括中专)有30人占72%;小学学历有5人;高中学历有6人;职高高中学历有1人。其中初中学历、小学学历的占84%。初中学历者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人群体,大部分未成年犯在初一或初二后辍学,其中无业人员的比例占54%,在校学生的比例占21%。这些闲散人员由于政府管理未能到位,青少年服务不能覆盖,其自身又未掌握谋生技能,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受暴力、文化,金钱的诱惑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呈现低龄化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大部分在16-17岁之间,最小的刚满十四周岁,生理、心理上都很不成熟,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

(三)外地籍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难度较大

某基层法院进行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以本地籍的未成年犯为主,占比例的81%,还有19%的外地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托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符合未成年犯罪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经不起诱惑,对法律认知有误差,法制观念差,常因一时冲动犯罪,其犯罪有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反复性强、感染性强、悔改性强等特点,其犯罪类型也主要为财产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多数未成年人受暴力、文化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只是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应有别于成年被告人。

(二)有利于避免监狱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犯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在监狱服刑时容易受到其他成年服刑犯的不良影响,易交叉感染。在监狱里也无法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和职业培训,学不到有用的知识和劳动技能,不利于将来出狱后融入社会,也无法找到一份工作自力更生,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有利于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在社区里进行矫正,与社会紧密联系,可以继续在学校学习,受到学校和老师的教导,或者在社会上自力更生,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更快地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家庭、社会的作用,使其感受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包容,能真正触动其心灵,从内心出发进行改造,从此不再犯罪。

三、基层法院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可以依托的法律依据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未做具体规范,没有细化实施制度,给法院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认识及做法等方面的难度,特别是对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派出所等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另外,法律对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的减刑奖励规定较为明确;对缓刑、假释的减刑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尤其缓刑罪犯在减刑方面存在的要求过高,原则过于抽象,因此在实践中界定比较难、操作也很难。同时,对于矫正对象的惩处界定也很模糊,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1.实践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还未规范化、制度化,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全、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的青少年增多,出现了经常更换居住地等人户分离的情况,因此跨地区,跨省的未成年犯常常脱管、漏管。现有的监管方式如谈话、当面汇报、走访、集中教育等实施起来有很多的困难。

2.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的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容易造成工作不到位或缺位的情况,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没有完整、及时地交接,管理权限不明确或者双重管理,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因为审判任务重、人手紧缺、麻烦费时等原因而出现的消极应付、机械执法的情况。

(三)管理手段缺乏现代化、科技化

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目前的社区矫正人员只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匆匆上岗了。其工作方法较简单粗糙,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不具有感召力和亲和力。对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也未形成科学管理,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一般只留联系方式,未形成电子化档案,各地区也没有联网,查阅比较困难。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几点建议

(一)细化社区矫正操作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社区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现修正案(八)则对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体现在:一是加强了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调查。二是增加了管制与缓刑规定中的禁止令,即在适用管制或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在正确理解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制令的规定前提下,可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管束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一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管理

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笔者所在地为例,共有7个乡(街道)司法所仅有正式工作人员43人,公开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协理员39人及志愿者1000多人。这些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乡(街道)或村组的干部和退休老干部、妇联、共青团人员担任,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这些人更多的时候起的仅是监督和协调作用。因此需要建立社区矫正专门队伍,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招收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科学有效地对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改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很多,可以将其吸收进社区矫正队伍中来,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的质量。

2.坚持一年二次对判处缓刑对象进行回访,面对面谈话,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未成年犯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要求其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和上交思想汇报,通过访谈,可以与未成年犯及时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同时也能积极发现并根除影响社会的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1.法院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等单位的联系,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专门社区矫正档案,确保不托管、不漏管。在未成年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未成年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在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让其作出书面保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齐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并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作。法院应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矫正办的联系,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及时送达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得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得以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四)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1.开展法制宣传,寓教于审,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庭审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深入剖析其犯罪行为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危害性,敦促众多罪犯认识错误,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第12篇

【关键词】缓刑再犯;严重脱管;判前社会调查。

自2010 年全省法院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以来,宝安法院在非监禁刑扩大适用上一直走在深圳市法院前列。2011 年 1-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非监禁刑人数为 1256 人,判处缓刑人数为 1112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23.13%。对推动深圳市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化解基层矛盾,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及宝安区加快特区一体化,建设和谐幸福宝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从 2008 年至 2011 年 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缓刑的 1931名罪犯中有 8 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被宝安法院撤销缓刑,即缓刑再犯。虽缓刑再犯人数少,比率低,在全国亦属于很低的水平。然缓刑再犯的出现,说明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和缓刑再犯防范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有必要予以全面审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缓刑再犯的特点。

通过对以上8 名缓刑再犯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其呈现出如下共同特点:

1、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均来自广东省非珠三角地区或内地省份,均未拥有深圳户籍。

2、社区矫正办和法院尚未开展成年犯的“判前社会调查”工作。

3、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宣告缓刑后,均继续留在深圳,绝大多数罪犯仍居住在犯罪前场所或附近。

4、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均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缓刑监管或是社区矫正,存在严重脱离监管情形。

5、上述缓刑再犯罪犯中有 4 人宣告缓刑后,又在同一地点或附近地点再犯同类犯罪。有 3 人宣告缓刑后,虽然没有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但其犯罪地点亦在首次犯罪地附近或相邻的街道办。

二、出现缓刑再犯的原因。

1、现阶段,我国包括深圳市,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判前社会调查制度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行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可以为法院提供作出判决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资料,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分类,实施风险管理。但囿于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

2、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脱管。

人户分离是造成脱管的主要原因。

深圳是个移民城市,外来人口占大多数,他们长期在深圳工作生活,却没有深圳户籍。外地户籍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大多数并未回到原籍,而是继续留在深圳务工生活,户籍地的监管无法落实。

而深圳市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的对象仅限于拥有本地户籍并在深圳市长期居住的人员。

所以造成外地户籍缓刑罪犯严重脱管。

3、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主体人力物力不足、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内容单一。

三、防范缓刑再犯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管理、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应改变目前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这一模式,必须由专职、专业、独立的刑罚执行机构来进行社区矫正的管理。建立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因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所以在人员素质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应配备一支涵盖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人才的队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探索建立“三支队伍”,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社工、义工的立体帮教网络。

2、建立和完善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应借鉴美国和香港的经验,设立类似的“判前评估专案小组”,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内设部门,代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判前社会调查,提交是否适合羁押的报告。借鉴美国的“PSI”制度,完善判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3、完善社区矫正内容和措施,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目前街道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是组织公益劳动、法制教育、个别谈话、个别回访、思想汇报。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就业、回归社会等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的关注尚显不足,应加强这些方面的矫正措施和内容。借鉴香港地区比较完备的社区矫正规范,探索“中间制裁”形式,如扩大适用禁止令、监督履行赔偿义务,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等。

4、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将缓刑的适用纳入法庭辩论环节,扩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人及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参与,特别是保障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充分发言权和听证权。听证主要围绕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社区矫正改造可行性评估。听证会意见和建议作为法官对于是否适应缓刑的参考。

5、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非深户籍缓刑罪犯纳入到深圳社区矫正中来。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的原则进行再审视,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居住地管辖”为辅的社区矫正原则。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在深圳学习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是与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都纳入到深圳的社区矫正体系中来。

【参考文献】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67.

第13篇

一、夯实工作基础

1、我街道总接收129名矫正对象,已成功解矫101人,现在册28人,全年重新犯罪率为零。今年新入矫14人,已解矫9人。根据党政领导、综合牵头、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思路,我们认真抓责任落实,建立一套工作机制,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11个社区居委会都成立矫正工作站,由社区调解员负责完成社区工作任务。二是民警、社区主任、调解员及法律工作者、五老人员共组成39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悔过自新。

2、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利用社区信息平台及时将矫正对象信息输入平台,做到“三清”“一迅速”,即人头清、监改类别清、矫正时间清,谈心家访,联系迅速。通过网络平台有效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提高了矫正工作的综合能力,有效的控制了重新犯罪率。

3、在长达半年的上海世博会期间,我们做好矫正对象跟踪管理工作和请销假工作,多次与矫正对象联系、走访,做到与每个矫正对象月月见面,确保世博会期间无一例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二、因人施矫,抓好六环节

突出重点,抓好六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了解矫正对象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宣传环节,按市区统一程序,准时通知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所长告知监督人,签订帮教协议。三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矫正对象本人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成效。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知识和矫正须知考试。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六是抓好请假审批环节,对外出务工经商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工作情况。

三、探索四个结合,丰富教育形式

1、 在思想教育方面我们开动脑筋,想办法,改进和丰富教育矫正手段和形式;一是个别教育与家长监督紧密相结合,家长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第一责任人,让家长监督和配合,提高了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个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志愿者及调解员则根据矫正办的安排,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兼职服务,形成层层管理确保不漏管。三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消除矫正对象不健康心理倾向,促进其心理尽快回归社会,如矫正对象柳某入矫谈话中还存在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当初判决的较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行为在朋友家发生突发性的行为,我们和她讲你的本质是好的,你不论在犯罪前,还是在监狱服刑时的表现较好,而且还获得4次减刑,减了五年九个月。通过谈话我们了解到她心理还有一种爱面子思想,不想在登记表上填写判决内容。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希望你在假释期间放下包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改,努力学习些法律知识,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多与志愿者交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四是课堂教育与互动教育相结合,组织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去雨花台凭吊烈士,去纪念馆、胜利纪念馆等地方进行爱过主义教育。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的认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看守所监狱服刑人员座谈,提高其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矫正意思。

四、加强心理矫治力度

在如何让最大限度的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我们坚持监管、矫正并举的矫正方法,针对有些矫正对象具有冲动好斗的性格特征,及具有自卑消沉的心理,重点采取了多帮一的矫正方式,个别谈心及好友提示交谈来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使他们正面看待社会事务,从而走上正常的社会轨道。例如:矫正对象叶某是未成年人,又是流动人口,由于其父母没有什么文化,每天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平时管教方式简单、粗暴。造成孩子逆反心理相当严重,有事从不和家人讲,自入矫之后,我们从心理疏导入手,告诉他其父母也不容易,打工收入不高,要租房还要培养你上学,吃了不少苦,你应该好好改造,来报答父母才对,我们帮其树立自新意识,要对父母负责,要自尊自信。在公益劳动时表现积极,我们发现其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促其质变。

五、主动想方设法帮困解难

第14篇

第一个圆――

立案监督拨正“那根弦”

“派出所该立的不立,不该立的乱立,潘检察官,你让我们老百姓可怎么办啊?”坐在检察官潘国兴面前的是两个焦急的老百姓。一个因为误信了P2P的忽悠,把130万积蓄投资给陌生人的老人;另外一个,却是把员工工资随意托付给雇工的小老板。这两个人都有个特点,那就是人还在,可钱没了。案情并不复杂,一个是合同诈骗案,一个是普通的侵占案件。潘国兴初步判断,合同诈骗案应当尽快通知公安立案,另一个普通的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是不告不理。通过与这两位当事人的细致交谈,潘国兴发现,派出所对合同诈骗案并没有进行立案处理,而对于普通的侵占案件却立了案,并将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关押。

“该立的不立,不该立的乱立,我得想办法拨乱反正。”潘国兴一边安抚着焦急的群众,一边和检察室的其他同志商量下一步该怎么办。

好在川沙检察室与浦东公安分局签订了《加强社区检察室对分区指挥部、派出所监督工作协助配合的实施细则》,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评审会和个案咨询等多样化的办案形式,加大对公安部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于特殊案件和类案,社区检察室会制发检察建议、办案执法提示和纠正意见等,督促公安部门规范使用公权力。2016年,检察室还在上海国际度假区特地设立了一个社区检察官办公室,为迪士尼园区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这不,经过潘国兴他们的努力,没过多久,诈骗犯就通缉到案,并追回了部分欠款,那个被关押的雇工也及时地予以释放。被监督的派出所也对此事及时作出了回复,推动了公安机关规范化办案建设。以此为契机,川沙检察室特别开展了办案场所规范化专项检察工作。通过实地检查、翻阅台账、调阅视频和走访相关人员等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公安机关的硬件设置、台账登记、审讯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6次、制发办案执法提示2份,制况通报2份。

第二个圆――

社区矫正点亮“赎罪心”

身患晚期肝癌的阿俊,拿着一份角膜捐献自愿书找到了检察官叶梅。“叶老师,我愿意把我的角膜捐献给社会,也算是我对社会最后的回报吧。”阿俊是一个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一次街道开设的检察官课堂中,他认识了社区里的检察官叶梅。

“让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变成一个对社会无害的人,最后转变成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这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的。”这是叶梅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她曾是庄严法庭上的公诉人,也曾是看守所审讯室里的承办人,如今她奔波于社区,成为一名有着“灵魂工程师”美誉的社区检察官。她每天要面对多名社区矫正人员,要想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说来容易,可做起来就没那么简单了。

就像刚才说的这个阿俊,70后的他为还高利贷干起了合同诈骗的勾当,案发后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由于罹患肝癌晚期,他被获准暂予监外执行。可由于家境贫困,连治疗都成了难题,更别说让他顺利回归社会了。阿俊所在的街道和社区检察室有着长期合作项目,那就是检察官课堂。当叶梅获知阿俊的情况后,马上启动了对阿俊的帮教。一对一的谈心,多次的上门探访,融化了阿俊冰冷的心,也让他一步步地用自己的行动来靠近社会。当阿俊看到社区里的其他矫正人员纷纷与贫困对象结对帮困,并为社区敬老院捐款捐物,他也想能为社会献出最后一份力。于是,考虑再三,他鼓起勇气向叶梅提出了身故后角膜捐献的要求。“这是莫大的救赎啊!”我们的社区检察官用真心感化了矫正人员,矫正人员又用真意化作行动,让他的生命得以延续,让一个生活在黑暗中的人看到了光明,看到了希望。像这样的例子,在川沙检察室不胜枚举。通过个案工作的整合,川沙检察室更是建立了各项长效机制,与矫正机构共同制定工作意见,开展集中教育专项检查,并出台社区矫正监督年度报告,入选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特色项目。

第三个圆――

职务预防覆盖“全基层”

位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的川沙检察室,有两大“宅基地”。一个是面积达300平方米、面向全体街镇基层干部的党风廉政警示教育馆,一个是拥有800号粉丝的知名法制宣传品牌“老王说法”。2016年5月24日开馆的川沙新镇党风廉政警示教育馆,是当地的法制宣教基地。教育馆分为两个楼层,第一层是廉政课堂,第二层是警示教育馆。基层职务犯罪预防是社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拥有96.7平方公里、43个村、40个居委会的川沙新镇,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川沙检察室通过与川沙新镇党委的联合,共同建立开展对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联动机制,并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细化宣传教育方案。同时,与浦东新区纪委监察局联合制作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巡展的版面,在警示教育馆开展巡回展示,并由检察官现场授课,提高基层干部防腐拒变的自觉性。自开馆以来,川沙新镇的10家基层党委及下属单位的600名干部参观了警示教育馆。做得好当然有观众啦。这不,川沙的市场监督所、浦东新区农校、上海移动通信临港IDC项目部和龙头集团公司等企业,都慕名要来参观呢。

刚才说到川沙新镇可不是一个小地方。它下属有城厢、城南、六团、六灶、黄楼、华夏六大社区,以及曹路镇的大型市动迁基地,常住人口34.21万,其中户籍人口达15.07万人。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发挥群众的力量,可以让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事半功倍。你瞧,川沙检察室就在居民身边创立了“老王说法”的品牌。一方面,检察室送法下社区,提高社区居民懂法防骗的意识;另一方面,那就是进一步提高社区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为全面推开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埋下伏笔。特别是在动拆迁领域,基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显得更为必要了。就是这么一群可爱的社区检察官们画出了三个圆,用温度去帮助社区里的百姓,用力度去监督社区里的职能部门,用高度去探索社区检察的新模式,但这最终回归到了一个中心,那便是――人。

第四个圆――

打开外籍服刑人员的“心结”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进出上海的境外人士越来越多,社区矫正人员中的“洋面孔”也在日益增加。在浦东新区社区矫正人员中,一些触犯中国法律的“老外”在社区服刑时,也成了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我国检察官的社区帮教。

“十分感谢检察官的公正监督和对我的帮教,今后我一定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近日,三名韩国籍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听了翻译的矫正宣告说明后,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室的检察官表示了感谢,也作出了保证。

就在之前,这三个韩国籍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一头雾水。原来,这三名韩国人因为寻衅滋事被处缓刑,并在社区接受矫正帮教。按照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进行入矫宣告。但是,矫正部门并没有韩文的矫正宣告材料。社区检察室的检察官知晓后认为,充分了解我国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模式,对社区服刑人员之后的矫正工作非常重要,因此详细“告知”的环节不可省略。在社区检察室的建议下,矫正部门请来了一名韩文翻译,通过翻译对三名服刑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告知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从法理及中韩两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共通性方面进行了耐心解释。最终,三人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模式表示认可和理解,并愿意服从规定。之后,检察官又依法对三人的入矫报到、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等各项社区矫正环节进行了监督检察。对于来自境外的社区矫正人员,浦东新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室的检察官叶梅认为,详细而准确的法律告知尤为重要,它能避免因为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确保了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第15篇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09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

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

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