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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病种/单病种0是指出院第一诊断的单一疾病,着眼点是患同一种疾病患者在诊断治疗以及愈后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共性。单病种研究最关键的一步就是单病种的选择,本研究所选用的病种均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法为蓝本抽取。技术要点是在选择单病种时应遵循三条主要原则:(1)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2)突出代表专科水平的病种;(3)病种病例的覆盖面越大越好。
1.2综合评价法以数理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为基础,将一些边界不清,不易定量的因素量化,并进行分析评价。选用的方法有:综合评分法(SyntheticscoredMethod)、综合指数法(SyntheticindexMethod)、秩和比法(RansumRatio)、逼近理想解排序法(TOPSIS)、层次分析加权法等。综合评价的技术要点:一要恰当地选择评价指标体系;二要正确地确定权重系数。在实际使用时应重点把握的关键问题:(1)评价方法要符合医院科学管理决策的实际应用要求;(2)分析模型应浅显易懂,计算简单,便于操作;(3)评价指标应直观具体,便于比较;(4)指标权重的赋予应准确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1.3预测技术预测是决策的基础,决策是根据预测作出的决断。预测技术是针对预测目标,在一定制约条件下,从诸多措施方案中选取一个最佳方案,并付诸实施,收到预期效益。其理论基础是以概率论与统计推断为基础。选用的方法有:灰色模型预测法GM(1,1)、趋势季节模型预测法、时间序列预测法、马尔科夫链预测法(A#A#Markov)、巴列特图法等。成功的预测,应把握以下关键技术要点:(1)用于预测的资料样本量足够大,可靠性高;(2)资料包括影响预测变量的主要影响因素;(3)资料变化范围的覆盖面较宽。
1.4结果验证使用的数据以网络病案数据库数据为主,以多种数理统计学方法为基础,结合文献综述,在建立各专题模型前,对各种评价指标变量值均进行正态性检验,对不符合正态要求的变量,进行变量转换。运用SPSS软件包进行数据处理,检验方法分别采用t检验、方差分析、回归分析和多元逐步回归等方法进行结果验证,把研究结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分析各研究结果的主要影响因素。
2研究专题内容
2.1单病种管理在医院管理决策中的应用研究
2.1.1单病种住院费用的多影响因素分析与研究我国实施医疗体制改革是我国政府为解决老百姓/就医难、看病贵0问题而出台的新举措,研究单病种住院费用的构成情况,既可反映卫生资源的利用情况,也可反映医院的综合医疗水平,对合理分配和使用现有卫生资源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故对我院52879例出院患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法进行病种排序,选取出前5种疾病:冠心病、胆囊结石伴胆囊炎、上呼吸道感染、2型糖尿病及脑梗塞。通过方差分析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五种病种人均住院费用分别为:冠心病:27992.4元,胆结石:3902.8元,上感:2381.9元,糖尿病:5914.4元,脑梗塞:9631元。除冠心病外,其余4种疾病的住院总费用构成中,在调查的5个病种住院总费用构成比中,药品费所占比重明显较大,其中胆结石近50%,其余三种达65%以上;而床位费等相对较低。由此可见,处理好病种质量与费用的关系,对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把医疗过程中知识性和科学性真正体现出来,将卫生资源的消耗控制在切实合理的范围内。
2.1.2损伤与中毒外部原因的巴列特图分析在对出院病历进行国际疾病分类编码时,发现损伤与中毒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为此,我们对损伤与中毒的外部原因做了疾病谱构成分析,引用管理学中巴列特图(Pareto-Chart)理论对日常生活中威胁人身安全的主要危险因素进行了专题病案信息挖掘。将其影响因素从大到小排列为11类,以各类外部原因为横轴,以实际发生例数为纵轴,绘制巴列特图。对其分类结果进行巴列特图分析,探讨危险发生的原因和疾病结构特征。通过3848例病案统计结果及论证分析可知,造成损伤与中毒外部原因的主要因素是由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的外部原因的31.88%。通过掌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规律性,一方面医院要加强急诊科室的建设,完善急诊救治体系,针对影响的主要因素,提高对该类病人的专科救治水平,形成畅通无阻的绿色通道。另一方面,提醒交通部门及社会治安部门要集中力量,针对主要影响因素进行预防性治理,以降低此类事故的发生。
2.1.3住院病人单病种医疗质量与费用分析对出院病案15460例进行信息挖掘,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法选取出院病人疾病构成的前六种疾病。病种1-脑血管疾病、病种2-冠心病、病种3-糖尿病、病种4-胆结石伴胆囊炎、病种5-椎间盘疾病、病种6-阑尾炎,调查病人的社会经济特征、疾病特征、诊疗质量等22个指标。建立单病种费用与住院天数的多元逐步回归分析模型,对影响人均住院费用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本研究选取的住院天数、入院病情、年龄、性别、费别、诊断符合、治疗结果7种因素,通过人均住院费用与多影响因素间的多元逐步回归分析可知,影响单病种人均住院费用的因素,按作用大小排列在前三位的上表所示,住院天数是各病种的首要影响因素。通过对病种费用与人均住院天数的关系做方差分析可知,虽然各单病种费用的影响因素各不相同,但/住院天数0是各病种的首要影响因素,即:住院天数越长,住院费用越高。说明/住院天数0是影响大多数病种住院费用增高的主要和共同因素,且影响强度较大。由此可见,缩短无效住院天数是控制单病种住院费用增高的有效措施。此举要以确保良好的疾病诊疗效果为前提。
2.2综合评价技术在医院管理决策的应用研究
2.2.1应用TOPSIS法对医院医疗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综合评价TOPSIS法是系统工程中有限方案多目标决策分析中常用的决策方法。结合我院三年来六项主要医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旨在探讨综合评价方法在医院信息挖掘和医疗质量管理中的应用,促进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研究结果依据所求C值,排列出最好年度与最差年度,结果与我院实际情况完全相符。TOPSIS法评价医院医疗工作较为直观、可靠。它不仅运算简便,对数据的分布、样本含量、指标多少不做严格的限制,在医疗工作绩效评价中有很好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建议此法可作为医院工作绩效评价的常用手段。并适合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推广应用。
2.2.2应用层次分析加权法对护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在众多综合评价方法中,引入层次分析加权法对护理工作中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进行评价,筛选出临床科室护理工作中有代表性的两大类17项主要指标建立指标体系和目标树图。结果发现,护理工作完成好的科室,医疗工作也相应地走在前面,而护理工作完成差的科室,医疗工作分值也较低。由此反映出医院工作的内容和结构的复杂性及多变性,它们是相互干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提示在抓好护理工作效率的同时,抓好护理工作质量,只有两者有机地相结合,才能提高医院整体护理工作水平[3]。
2.2.3医技科室综合效益纵向评价针对医技科室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价指标零乱、不连贯等造成数据信息不易挖掘等问题,我们选取了12项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的指标,引入秩和比法解决了医技科室指标评价的难题,在充分考虑到指标的集中性和离散性的情况下,消除异常值的干扰,消除了医技科室指标无标准值的问题,避免了单一指标评价的片面性和主观性。通过对医技科室的主要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完全符合,是实际工作的真实反映。该方法使用灵活、直观、分辨力强,为医技科室绩效评价寻找出一种新的方法。
2.3预测技术在医院管理决策的应用研究
2.3.1医院感染的趋势季节模型预测及动态分析本专题采用趋势季节模型预测法来挖掘医院感染变化的规律和特点,力求从理论上预测今后院内感染发生数。通过对医院七年来院内感染的预测分析,说明院内感染有时间高峰,预测值较接近实际值。它表明趋势季节模型适用于对院内感染的预测和预报。引用趋势季节模型预测法对具有连续性和周期性的指标进行信息挖掘,兼顾了趋势性和季节性,对预防院内感染的发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它既可以统计过去,有可以预测未来,值得对此类资料进行推广应用[4]。
2.3.2肿瘤科住院人数的时间序列预测及动态分析为寻求并掌握肿瘤科住院人数的季节变化规律,本研究引用时间序列法对肿瘤科住院人数进行预测,将肿瘤病人及时安排入院,并得到合理的诊断和治疗提供科学依据。时间序列预测法是利用时间序列资料进行短期预测的一种方法。要点是根据过去按时间顺序已经发生的实际,通过数学方法加工整理后,推测出未来值。对资料的索取和要求比较单一,只需变量本身的原始数据。以我院3年来肿瘤科住院人数为数据挖掘依据,将住院人数的原始资料按月为单位排序,发现住院人数变化趋势呈逐年上升的同时,有两个周期性波动,资料的季节性特征非常明显。引用时间序列法,建立预测模型:Xi=(ai+bixi)Kli,从理论上预测下一年度肿瘤科住院人数,并对3年来的肿瘤病人收治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研究结果说明此方法在医院临床科室指标管理中有着较好的适用性。住院人数指标是反映一个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的综合指标,各个医院因专业特色和专科重点不同,在各个时期制定的工作计划也截然不同,时间序列预测法就是适合为医院制定中、短期规划提供依据。
2.3.3应用灰色模型对门诊急诊接诊人数分析预测以10年来门急诊接诊人数为基础,采用灰色系统(1.1)模型进行建模运算、拟合比较、误差分析、外推预测等,通过拟合模型对今后几年接诊人数进行预测分析。为了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减少预测值的相对误差,计算实测值和预测值的最大误差和最小误差。结果显示,原始数据拟合效果好,模型精度高,外推预测值是可信的。使用灰色模型方法预测门急诊人数的优点是此方法对样本容量和概率分布没有严格的要求,在实践中应用有良好的适应性和可行性。为今后工作计划的制定提供及医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推进;分析
1引言
随着新一轮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各级政府根据“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医改在基层实际效果不减弱,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更好更快实现全民“病有所医”,有效解决城乡卫生发展不平衡问题,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2006年起,国家逐步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投资建设。国家发改委、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于2009年出台《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政府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针对如何加快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让老百姓能够更快更好地得到就近和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笔者结合新罗区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解决措施。
2新罗区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现状
近年来,该区通过对基层医疗机构业务用房的改造提升、设备的配置更新,明显改善基层群众的就医环境,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技术水平,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现象。同时,加大引进民办医院力度,落实好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相关政策,继续协调推进牡丹妇产医院异地建设和龙钢慈爱康复医院扩建工程项目。目前,该区拥有医疗、预防、保健、监督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70个,其中区属综合性三乙医院1个、二级妇幼保健院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卫生监督所1个、其他区直卫生单位6个。共有适中镇、白沙镇、雁石镇3个乡镇中心卫生院,江山镇、大池镇、小池镇、龙门镇、岩山镇、铁山镇、苏坂镇、万安镇8个一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设于东城、西城、南城、中城、曹溪、西陂6个街道。区属民营医院5个,引进民营资本经营管理的厂矿医院1个。门诊部13个,个体诊所6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2个。村卫生所299个,医务室和卫生站52个。辖区内拥有编制病床1986张。卫生技术人员329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998人、注册护士1335人、药师(士)145人、检验技师(士)149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270人;有其他技术人员89人、管理和工勤人员336人。2011~2016年期间,该区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加大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的推进力度,6年累计建设项目数达76个,分别为2011年7个、2012年7个、2013年14个、2014年27个、2015年17个、2016年4个;6年累计完成总投资31549万元,分别为2011年600万元、2012年1585万元、2013年23798万元、2014年702万元、2015年670万元、2016年4194万元;6年累计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到位3724万元,分别为2011年355万元、2012年1110万元、2013年235万元、2014年475万元、2015年405万元、2016年1144万元。2011~2016年期间,该区卫生领域项目的建设内容不断扩展,包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续建、区急救中心建设和急救车以及车载设备购置、区卫生监督所建设、区妇幼保健院门诊综合楼建设、9个乡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综合楼建设、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49个村卫生室建设、3个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环境整治、7个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改扩建、龙岩人民医院旧病房改造、龙岩人民医院病房综合大楼新建等。2011~2016年期间,该区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展总体顺利,龙岩人民医院病房综合大楼、区疾控中心续建综合楼、曹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楼等71个建设项目已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龙门镇卫生院、雁石镇中心卫生院等5个项目正在主体建设,预计2017年年底完工。
3影响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推进的因素
3.1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决策不够合理。(1)主要表现在征集、筛选、储备、申报项目的各阶段,项目业主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全盘考虑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布局、项目成熟度、业主单位积极性、落地政府配合程度等方面的影响因素。(2)在制定项目发展的具体目标时,对各项目业主单位以小报大、以旧报新和仅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甄别,没有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就全部列入储备项目库和相关各级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3)无论今后是否能够及时开工建设,往往出现纸面上罗列的项目多,会上汇报的项目多,以不同口径和范围出现在不同领域的项目多,但能够实际开工的项目却少之又少的现象,造成了推进困难和被动局面。3.2部分项目前期工作不够扎实。(1)部分项目报批手续不完整。如项目业主单位对繁琐的立项报批程序有畏难情绪,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有时采取边办理手续边现场施工的变通办法;又如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等项目,因地处偏远且投资规模较小,为节省项目费用,与综合楼建设、环境整治等项目联合办理审批手续。(2)地质勘探不详细。有的项目业主单位未主动提前介入,对项目用地了解不深不透,加之设计图纸与现场差异较大,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调整多,工程量变化大,拖延了项目整体进展,同时导致了工程功能无法完整体现。(3)设计图纸不精确。有的项目业主单位将初步设计图代替施工图纸,造成无法完整编制工程全部预算,导致工程预计量不准确,出现了较多的错项和漏项。3.3合力推进项目意识较薄弱。(1)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落地街道(乡镇)、委托代建单位交流沟通有限,形成合力推进的整体意识不强。如个别项目业主单位认为项目应由代建单位“包干”,加之项目落地街道(乡镇)无利可图,有责无权,在涉及拆迁协调等问题上不积极配合或不愿意配合,导致代建项目实施不多或推进缓慢。(2)部分代建单位在工程管理及施工技术上经验不足,无法完全领会项目的最初设计意图和基本技术要求,教条进行项目施工,以致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影响了施工进度计划最终执行。(3)开工建设较匆忙。如部分业主单位未完成征地拆迁,未完善三通一平,尚无法提供施工现场,代建单位便匆忙开工建设,最终延误工期,影响工程总体进度。3.4项目业主单位监管不到位。(1)项目建设管理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懂项目监管全过程的综合性人才参与程度较低,有关专家虽在部分重要环节进行了把关,但大多数业主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往往由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兼任,部分人员甚至不懂项目运行基本流程,在前期准备上耽搁大量时间,影响了项目推进。懂项目的医院领导较少,部分领导对项目投产后带来的效益估计不足,存在推迟开工甚至取消项目的情况。(2)部分业主单位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履行合同不够到位,双方签完合同后,部分业主单位忙于业务工作,疏于对合同细则和条款的逐项核查,部分监理人员不尊重监理实际,导致施工效果大打折扣。(3)项目业主单位代表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相关工程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不完整,现场隐蔽。资料签证不规范、不完整,有的缺乏影像等关键资料支撑,造成审计结算成本较高,一旦有纷争,可能出现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3.5项目要素保障不健全(1)项目征地拆迁难度有增无减。受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制约,中心城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困难重重,小部分被拆迁群众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项目存在拆迁不彻底的情况,导致施工出现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现象,直接影响项目建设的正常推进。(2)资金需求矛盾较突出。如部分业主单位高估上级补助资金,未充足筹措其余项目资金,影响一些项目的推进速度。又如个别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能如期使用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同时享受其健全的服务功能。
4解决措施
4.1“火眼金睛”,有效储备成熟项目。(1)业务主管部门完善储备库项目,筛选并储备一批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投资带动性强的项目,如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的项目,或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且地方资金落实的项目。(2)争取将重点且优势明显的项目纳入国家、省、市和区不同时期的五年规划或专项规划。(3)积极推进储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优化设计等各项工作。4.2未雨绸缪,稳妥谋划前期工作。(1)在项目委托设计方案前,经办人员要心中有数,对待开发项目用地及周边地上附着物和地下综合管线的现状以及室内外场地标高等情况了如指掌。(2)熟悉《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附图中的各项内容,并将其与控制性规范做认真比较,确保各项要求得到合理落实。(3)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前期沟通,在有效把握规范的前提下协调处理需要突破的指标,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推进。4.3统一责权,共同管理合作项目。(1)及时跟踪相关部门各阶段审批情况,有效沟通设计师,代建单位经常召集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商议临时出现的问题,确保后期设计和现场施工可以落实。(2)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环境影响、日照、景观等专业单位于设计中期介入分析,减少日后图纸修改,协调项目所在地政府在方案批复前进行公示。(3)严格落实区挂钩领导调度机制,半个月对挂钩项目进行一次现场调度,同时明确项目推进各环节的决定权和项目收益,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代建单位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制约项目建设的因素提出措施并限期解决。4.4齐抓共管,全面监管项目实施。(1)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项目工作负总责,加强项目人才的系统培养,如加强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具体经办人员的项目知识培训。又如充分发挥专家的权威作用,对重大项目从评审到竣工实施全过程监督,或邀请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人员考察、选择施工单位及施工项目班组。(2)区效能办、区卫计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等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项目按时序进度推进,及时通报进展缓慢现象并对应追责。(3)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把好各个环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4.5集思广益,全方位保障相关要素。(1)广泛宣传项目实施政策,做足被拆迁群众的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2)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卫生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缓解资金短缺矛盾和政府资金压力。(3)做大做强项目建设融资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努力简化财政内部审核,缩短审批时间,做好支付保障,促进工程建设。
5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医疗保障水平的稳步提升,该区作为龙岩市的中心城区,需要服务的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形式等提出更高要求。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协作,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对卫生领域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把卫生项目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健康、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向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使城乡群众不出社区、乡村都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全民“病有所医”,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
作者:蔡翠红 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发改局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R].北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9.
[2]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R].北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9.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R].北京:国务院办公厅,2015.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如实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监督;
(五)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六)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
(七)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八)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九)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
(十)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七)审定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药品招投标行为;
(八)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十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十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务;
(五)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指导、监督和考核,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二)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质量、药品价格、进药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五)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行政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文书、社长、村卫生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资和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集体资助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结合方式多方筹集。
(一)农民个人缴费是指本县农村居民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的参合资金。
(二)政府财政补助是指中、市、县财政部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拨付的资金。
(三)特困医疗救助是指相关部门筹集的用于补助困难群众的资金。
(四)集体资助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五)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是指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农民个人缴费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积极动员农民缴费,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为: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中、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重庆市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2元。
第十三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愿参合农民应当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预缴次年参合资金。每年的9-11月份进行集中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各乡镇合管办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平时不定期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乡镇财政所在每月的5号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为单位统一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民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为农民补助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参合经费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名单,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按标准在12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中央和重庆市财政补助经费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交纳参合经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续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专户的设置和收支,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
(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各乡镇协助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使用额度。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县合管办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乡镇参合农民人数、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到各乡镇。各乡镇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控制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如出现超支,由乡镇政府承担4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则由县级承担60%,乡镇承担40%(县、乡比例中,政府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四)额度扣减,节余续用。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从所在乡镇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并由县合管办补偿给发生医药费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设立。县财政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金专户。不得在其它部门设立的结算中心开设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乡镇缴存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接收相关部门拨入的特困医疗救助资金,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受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该账户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拨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补偿金。
第十八条基金专户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县合管办无法得到银行原始凭证时,由基金专户出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县合管办记账。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账户基金。统筹账户基金又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0%,其中住院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5%,慢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
(三)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四)门诊家庭帐户设置为8元/人·年,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
第二十条新型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慢病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家庭帐户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能冲抵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的救助。
(四)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
风险基金10%(5元)
风险储备金5%(2.5元)
大病储备金5%(2.5元)
大病统筹基金60%(30元)
住院补偿金55%(27..5元)
慢病补偿5%(2.5元)
门诊统筹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50元/人·年)
统筹基金(42元)
家庭帐户基金(8元/人•年)
占总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补偿模式
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
按参合农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的40%给予补偿,全年每人累计门诊费用补偿不超过20元(含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首先在家庭帐户中支出,家庭帐户报销范围内全家可调剂使用。
2、住院补偿
根据不同档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一人当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住院补偿表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起付线
50元
300元
1000元
补偿比例
55%
40%
25%
封顶线
10000元
中医药费用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补偿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的后期治疗、肝硬化等8种慢性病经县级医疗机构确诊并办理《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证》在全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住院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标准补偿。
4、外出务工人员补偿
只对住院进行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与我县规定的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相同。
5、参合农民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仍难以承受医药费,通过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管办核实,乡镇政府、县合管办审核,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底在大病统筹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大病救助二次补偿金。(大病救助二次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三)补偿范围
1、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
2、住院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中西药费、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
(四)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因公负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孕产期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2、使用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转诊到县外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产生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7、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9、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费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合者凭《丰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内定点的县级医院、乡镇级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及县级以上三级医院就诊由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疗证明并报县合管办审批。危急重症须到周边区县就诊的,可先予抢救,并在24小时内报县合管办。
(二)参合者在定点村卫生室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参合者只支付自己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村卫生室每月25日—30日凭专用处方、报销登记簿和报销旬报表等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三)参合者在乡镇卫生院及其门诊部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每月1日—5日将上月的相关材料(含村卫生室结算单)报县合管办审核报结补偿经费。
(四)参合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30日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县合管办申报审核后报结补偿经费。
(五)参合者经转诊在县以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本人先自付全部医药费,之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处方、统一收费凭据、每日清单和转诊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经审核后按规定结算补偿经费。
(六)外出务工人员申请补偿必须持医药费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补偿,由乡镇合管办将相关材料报县合管办审核结算补偿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合管办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乡镇合管办要公示受益参合农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条建立投诉及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县合管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3-70608569、70608308),县、乡镇合管办分别设立投诉箱,对举报属实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由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乡镇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一块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在乡镇公示栏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门诊、住院补偿人次和金额;在村公示栏内公布参合农民门诊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以及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就医机构、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和补偿费用等;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诊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范围、比例、方式等进行公示。
(三)通过经常走访群众、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和征求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及服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和警示告诫制。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按照“方便、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坚持申报考核、择优定点、强化监督、签约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由具有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申请,经县合管办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颁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凡被确定的服务单位必须完善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就诊需要。
(三)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医药专家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医药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推行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县级医疗机构执行顺加作价政策,乡镇卫生院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基础上下浮30%作为统一药品零售价格。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取消单纯以医疗收入指标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分配制度,完善以医德医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门诊住院人次为主的综合分配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禁止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发生。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签字。严格控制诊疗费用,实行门诊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人均门诊处方费用村卫生室一般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不超过25元(急救、抢救除外),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执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单病种限价付费制。住院床日费用控制330元以内,出院人均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
第二十九条搞好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督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馈,为指导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第三十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项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
县政府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含办理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资金。属单位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对补偿资格、证件、材料审核不严或计算错误,导致错误补偿;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当场兑付补偿金,向病人索取好处,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协助他人编造虚假证明的;
(六)知情不报或知错不纠仍给予补偿补助的;
(七)擅自更改补助补偿标准、项目、范围和比例的;
(八)办理补偿时不按规定准确填写《合作医疗证》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的有关资金。属医疗机构责任的,视其情节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据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收据、处方、病历等证据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二)将不予补偿项目、范围改为可以补偿项目、范围的;
(三)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和管理规定,将门诊诊疗改为住院诊疗的;
(五)在诊治、补偿等环节中,不执行相关规定,侵犯参合人员权益、刁难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七)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乱收费的;
(八)不执行诊疗规范,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九)违反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与患者联合造假,将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篡改为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补助补偿金外,视其情节分别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申报参合人员时,有意隐瞒或谎报家庭成员,导致应参合家庭成员未全部参合或不该参合人员参合的,取消该户参合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处方或其他方式,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其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三)涂改、伪造医药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辅助检查报告单等,或授意医护药剂人员做假,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者,取消其家庭全体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补助补偿待遇。
(四)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转借者和被转借者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五)不遵守合作医疗及其他规定,无理取闹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第三十四条参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处理;追偿的资金首先用于损失的合作医疗资金归垫,余额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和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监督机关举报违反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可以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镇内各村民小组)
主题词:农村卫生合作医疗办法转发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