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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 工程事故; 调查; 分析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意外的变故或灾祸称为事故。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预防而造成的意外损害或破坏称为“自然灾害事故”;由于设计、施工、管理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的事故称为“责任事故”。任何事故都可造成结构的局部损坏或整体破坏,都可造成物质、经济甚至生命的损失。我国建设部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加固或报废,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的称为重大工程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下,5 千元(含5 千元) 以上的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 千元的为质量问题。
一旦事故发生后, 尤其是重大事故发生后, 往往要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通过寻找事故根源,明确事故责任, 做好善后工作, 同时,更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防止事故再度发生。本文就事故调查与分析的基本内容做一概要性介绍。
1基本情况调查
事故发生后, 往往头绪繁多, 甚至议论纷纷, 只要坚持按原则办事, 按事故调查程序办事,一定能明确事故的原因。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对建筑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资料的收集, 对事故现场的调查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 查阅竣工文件等。
1. 1事故情况调查
发生事故的时间、经过, 事故见证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建筑物的破坏程度、 破坏的特征,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现场的保护情况;当时的气象条件, 是否发生过不可抗拒的因素,破坏时的荷载情况。建筑物用途,使用单位及人员情况,使用方法是否得当。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使用荷载,使用环境条件,使用变更维修记录,使用目的是否恰当, 有无发生过灾难性荷载。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状况, 使用单位及人员的反应等。
建筑物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特征, 水文气象、环境条件。建筑结构的主要特征, 事故发生时的工程进度情况或使用情况。 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该项目的建设程序; 竣工验收和交付情况;设计图纸有无改变; 工程有无分包; 分包商的资历水平; 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原材料供应、使用情况, 供应商的资质; 质检部门的有关情况。
当然, 调查有时要根据事故情况和工程特点,确定重点的调查项目, 如砼工程,对砼的质量应重点调查,钢结构则应对构件损伤和焊接部分重点调查。有时还可以分两步调查, 首先通过一般, 找出初步原因, 然后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调查。
1. 2有关资料的收集
有关地质勘测报告, 与实际有无异常情况, 勘测单位的资历水平, 破坏时的地质条件、环境状况; 周围有无其它引起破坏的因素等。
设计单位的资质、任务委托书, 主要负责人及设计人员的资历水平, 设计的依据; 设计文件和施工图, 计算简图是否正确,构造处理是否合理, 技术标准是否明确,有无技术交底书, 设计图纸是否获得设计院盖章认可。
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资历水平,内部分工情况。监理日志是否填写准确及时,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签证是否及时完备。 关键工序及特殊工序的监理记录, 原材料和关键部位的实验记录,质量问题通知单, 质量情况汇报及处理意见等。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 施工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施工合同, 具体技术负责人的资历水平, 施工员的资历水平,劳务的使用情况,技术工人的等级,有无上岗证, 工程分包情况, 原材料和地方材料的采购情况, 使用机械设备的性能L施工时间、气温、风雨、日照等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交底书, 图纸会审纪要, 原材料合格证及现场试验记录, 质检记录, 施工日志,混凝土及砂浆强度检验记录, 测量放线记录, 打桩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 预应力张拉记录, 焊接试验, 变更设计纪要,特殊处理记录等。
2必要的测试与分析
2. 1必要的测试
1) 对地质情况重新进行勘探, 以检验原地质报告是否准确可靠,桩基要进行测试, 以检验其承载力以及桩身的质量等。
2) 测定建筑物中所有材料的实际性能。混凝土可用回弹仪或本体取样等手段测定建筑物的实际强度, 从建筑物中截取钢筋进行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强度试验;砌体结构要测块体、砂浆的强度;钢结构的焊条、钢材以及焊缝的质量等。
3) 表面缺陷的观测。测量构件的裂缝宽度、长度、分布情况, 以协助判断构件的受力及变形状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焊缝的外观质量以及构筑物破坏状况等。
4) 内部缺陷的检查。可用锤击法、超声探伤仪等检查构件内的孔洞、裂纹等的缺陷;钢筋探测仪检测主要钢筋的分布及数量;砌体结构应检查砂浆的饱满度、砖石块体的搭接错缝等情况。
5) 必要时可作缩尺模型试验或现场承载试验, 通过试验检查结构的实际承载力、抗裂性能与变形情况。
2. 2分析与计算
在基本情况调查和必要检测的基础上, 选择有代表性或怀疑为首先破坏的构件进行复核验算。
对于结构构件, 验算时可取结构发生事故时的实际荷载, 结构的实际强度, 实测的构件截面尺寸, 依据国家或行业规程进行。除强度的验算分析外, 必要时还需对变形、裂缝宽度等进行验算、分析。
3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真实地反映事故的全部情况, 只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规范为指导, 以科学分析为基础,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正确判断和处理事故。报告要准确可靠, 全面及时, 重点突出, 抓住要害。一般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 工程概况: 重点介绍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 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及发展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3) 事故调查记录, 实测数据;
4) 复核分析, 事故起因推断, 必要时进行模型试验的报告;
5) 涉及事故的人员、单位及主要责任;
6) 对工程事故的处理意见。
a.施工工序质量检查中施工班组要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对该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自我检查,并作好记录。b.在进行主体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完成工作量、考核质量水平的资料。
2质量事故的应急及处置
2.1质量问题处置
1)质量问题的分类:a.轻微质量问题:对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寿命没有影响,只需采取简单的返修措施能满足要求,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质量问题。b.一般质量问题: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寿命有影响,需采取较复杂的返工或返修措施,才能满足要求或预期用途,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合格。
2.2质量事故应急响应
1)施工现场发生施工质量事故,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以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2)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立即将事故实际情况,及时上报现场施工员,现场施工员必须立即到达施工现场,并立即以口头、电话等形式及时上报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小组组长。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小组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3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2)事故处理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技术鉴定情况;确认事故主要责任者,责任单位,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及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发生事故的项目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并实施相应的纠正措施,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中。本文来自于《山西建筑》杂志。山西建筑杂志简介详见
3与工程建设有关方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