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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泰州市财政局构建“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全局各有关科室认真贯彻落实全区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各自的财政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以及细化的目标任务,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安排了2013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监督科在对各科室检查计划进行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区财政局2010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经局领导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精心组织实施。
各科室要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自行组织实施各项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前要精心准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相关的监督检查通知、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由相应的责任科室拟发,并抄送财政监督科。
2、遵守监督规程。
各科室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项目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有关调查、核查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检查、调查或核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调查或核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规范处理整改。
各业务科室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不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并督促单位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局领导审定,对确需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问题,由财政监督科及时整合检查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财政监督科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涉及到相关科室的,抄送相关科室;各相关科室要结合日常财政管理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并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
4、完善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各科室要及时跟踪被监督单位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回访制度;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加强财政政策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5、加强监督考核。
为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计划性,避免重复检查,根据《财政部门内部检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财政局2013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财政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2013年,我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精神,立足长远,服务大局,紧扣财政中心工作任务,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努力构建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推进财政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
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资金量大,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民政救灾救济、公共服务事业等领域,在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提高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开展部门预算监督检查。对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部门预算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等作为检点,同时在检查中注重对“三公经费”的检查,严查资金混用现象。今年,将着重开展非税收入征缴、银行账户监管、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等方面的检查。
(三)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及财政性收入缴纳情况检查。继续开展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长效监督机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开展以税收为重点的财政性收入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严格税收征管,加大对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监督力度。2013年选择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财政补贴项目的企业开展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通过检查和分析,进一步加强收入监管。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政国库资金的银行对账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其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本区财政国库资金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案件检查。关注党和政府重大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民生政策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这些与问题引发的人民来信来访,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各级回应社会关切。
(六)开展财政改革监督及绩效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镇财镇用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令第58号“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的要求,结合法制财政建设考核点,开展对乡镇财政所、内部科室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
1、严格计划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财政监督检查科要及时跟踪各有关科室对今年检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