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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泰州市财政局构建“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全局各有关科室认真贯彻落实全区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各自的财政监督内容和职责分工以及细化的目标任务,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安排了2013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监督科在对各科室检查计划进行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区财政局2010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经局领导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精心组织实施。
各科室要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自行组织实施各项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前要精心准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相关的监督检查通知、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由相应的责任科室拟发,并抄送财政监督科。
2、遵守监督规程。
各科室开展各项财政监督检查项目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有关调查、核查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检查、调查或核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调查或核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规范处理整改。
各业务科室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不涉及行政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并督促单位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对日常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局领导审定,对确需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问题,由财政监督科及时整合检查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财政监督科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涉及到相关科室的,抄送相关科室;各相关科室要结合日常财政管理负责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并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财政监督科。
4、完善财政管理。
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各科室要及时跟踪被监督单位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回访制度;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加强财政政策制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5、加强监督考核。
为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计划性,避免重复检查,根据《财政部门内部检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财政局2013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财政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2013年,我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精神,立足长远,服务大局,紧扣财政中心工作任务,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努力构建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推进财政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
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资金量大,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民政救灾救济、公共服务事业等领域,在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提高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开展部门预算监督检查。对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部门预算的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等作为检点,同时在检查中注重对“三公经费”的检查,严查资金混用现象。今年,将着重开展非税收入征缴、银行账户监管、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等方面的检查。
(三)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及财政性收入缴纳情况检查。继续开展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长效监督机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开展以税收为重点的财政性收入检查,大力整顿和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严格税收征管,加大对征管部门和纳税人的监督力度。2013年选择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大户、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财政补贴项目的企业开展税收征管质量的检查,通过检查和分析,进一步加强收入监管。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政国库资金的银行对账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其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国库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对本区财政国库资金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案件检查。关注党和政府重大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民生政策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这些与问题引发的人民来信来访,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各级回应社会关切。
(六)开展财政改革监督及绩效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镇财镇用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各项改革深入开展。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令第58号“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的要求,结合法制财政建设考核点,开展对乡镇财政所、内部科室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
1、严格计划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财政监督检查科要及时跟踪各有关科室对今年检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组织对外开展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监督检查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必须客观、完整、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做出检查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管理、协调,财政局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末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重点拟定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检点,统一安排,并将汇总的检查计划报经财政局党组批准后,予以下达执行。
第六条对外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与解缴、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预算、决算编制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解缴、退付预算收入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评估、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公正性、合法性及所出具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完整;
(九)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七条财政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涉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特定专项检查以及市政府和财政局党组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牵头、会同并协调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财政厅直接部署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组织实施。
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管理工作需要纳入计划的其他检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论抄市财政监督稽查局备案。
第八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以回避。对检查项目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等特殊情况可依照有关规定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参加,并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组织竞标竞聘,费用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依据有关标准统一结算。
第十条实施对外监督检查,被查单位的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外监督检查应予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在实施检查时送达。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电脑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或者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经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报告,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问题的种类、性质向财政局党组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五)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的签名。
第十四条检查组向财政监督稽查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等文书格式由市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设定并印制。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开具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局设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定性。审理小组成员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人以及每次被检查对象所涉及财务管理分管处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小组组长由财政监督稽查局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稽查局审理处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充、完善;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终止审理,并通知检查组予以证明、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后另行调查取证;
(三)认定依据不准确,处理建议不适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四)检查未完全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审理认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提出的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予以通过。
第十九条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时间可延长60日内。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审理小组对检查事项审理完毕后向分管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的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审字”的名义下达。检查结论的执行由财政监督稽查局会同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共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拟做出的检查结论涉及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财政监督稽查局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财政局税政条法处依法举行听证后,再由审理小组提出检查结论或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涉及检查结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财政局税政条法处负责办理,各有关处室(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监督稽查局根据当年全系统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列入部门预算。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财政监督检查经费专项用于与监督检查业务有关的资料购置与印刷、业务培训、设备配置、专业人员聘用等开支,实行报帐管理,原则上用于当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内的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稽查局统一向财政局办公室核报。
财政监督执法各项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统一上缴市级财政金库。
第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是指支农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填制报账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提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报账。
第四条 根据资金运行方式(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和方向(各农口主管部门)的不同,可设置两种形式县级报账专户:以指标形式下达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指导农口部门设立县级报账专户,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办理日常的报账业务,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以财政支农专户核拨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市财政局实施县级报账,核算财政支农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一)中央、省、市投资的财政支农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实施县级报账的财政支农资金);(二)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单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上级或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支农资金)
第二章 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或指导资金报账工作;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建成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移交、监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指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扶贫等,以下简称支农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全面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选择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上报、审批、招投标、启动实施等工作;并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对支农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筹集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地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县级报账专户财务与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报账日常业务的审核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支农项目,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一条 在实施报账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报账人,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的有效原始凭证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附有效的收款收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报账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二条 财政支农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或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以及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有效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提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申请,将指标资金拨付到县级报账专户实施报账或将财政支农专户资金直接实施报账。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报账步骤:第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填制报账申请单(根据承包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并对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第二,项目实施单位对其所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第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提请拨付资金。第四,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将原件或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的原件复印件交由县级报账专户按照业务程序审核办理报账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市财政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批拨付资金。预留专项资金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则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意见书,并加注意见,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市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的;
2.无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4.项目主管部门未审定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6.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要求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7.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期、支出计划等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内容及其它不合理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监督检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安排部署,搞好组织发动工作。
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为高质量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局党组召开党组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确定调元镇、区发改局、区人民检察院等3个行政事业单位作为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被单位。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检查技能,促进规范检查。
为高质量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区财政局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掌握好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在检查程序上做好功夫,在法律法规运用上把好尺度。
(三)规范检查程序,采取措施,提高检查效率及效果。
为了认真做好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省市财政部门文件精神,按照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制定了《市区财政局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会计监督检查小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业务股室的沟通配合,选择了调元镇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人民检察院等3个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将《市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在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重点检查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存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非税收入,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滥发工资、奖金、补贴,违规进行资产购置、处置,以及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明确了专项检查范围、重点、内容和时间及检查要求,有效推进会计监督工作有序、深入开展,提高了检查效率和效果。
二、检查情况
(一)基本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2020年度我区共检查了3个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3个,全面完成了市局关于“科学选户,确保检查规模”的要求。全区共投入检查力量总人数3人,其中:财政部门3人。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全区通过对3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共查出违规问题户数3个,违规金额18.18万元。
1.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①超预算列支费用。发改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涉及资金0.23万元。
②其他。调元镇人民政府举办培训无培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等,仅有租车合同,涉及资金0.3万元;发改局、检察院、调元镇外出培训、参会等差旅费无出差审批单,涉及资金2.12万元。
2.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未按照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列支。发改局购置食堂燃气灶,涉及资金0.76万元,记入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调元镇支付2018年农村运行维护资金,涉及资金12.18万元,核算为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为保洁员工资、党建资料等费用。
5.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采购程序不合规。发改局购置办公家俱等,单位未纳入政府采购,涉及资金2.59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被查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我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责成被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对超预算列支问题要求单位严格预算执行;对政府采购不符合程序的问题,要求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凡是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采购,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违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规意识、提高会计水平。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约束。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业务委托,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对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由粮食局组织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委托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与,采取招标等方式在取得承储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业中确定承储企业,并由粮食局与之签定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承储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县粮食局每年对承储企业的储存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局在县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按下列条件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承储库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储粮技术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仓库容量在100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业务精干的专业保管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有序,储粮科学、规范;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储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专人管理)四落实(品种、地点、仓库、质量)”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存储粮油安全,管理规范;
(三)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仓库必须统一制挂XC字样的匾牌,匾牌为白底红字,规格为(长)60cm×(宽)30cm。未经县粮食局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地点和仓号;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帐卡记载、粮情检查记录、档案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改正。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产时,其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在核实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发改局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安排处理。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油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和储存年限情况,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适时择机轮出,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包括轮入、出的品种、等级质量、出入库时间等)书面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对批准轮换的粮油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轮换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粮食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等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期间粮油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90日内,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按品种、数量、质量购进入库,确保应有的规模。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必须坚持“钱随物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在下达储备计划时确定,并在轮换时按照确定的购进价格进行调整。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局检查落实提供的情况或意见,计算拨付到农发行(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局核实,拨入资金补充或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事先预拨、终了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保值增值机制。按照经营型财政和市场规律要求,实行“高抛低售”的方式运作,当粮食市场充裕,价格较低时,吸纳粮油、稳定价格,当粮油市场短缺,价格高时,抛售粮油,平抑价格,达到保值增值和稳定社会作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县级财政拨付或上划县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按时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油责任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等储存情况;
(二)检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质检、会计、统计资料等有关情况;
(四)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信贷、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责成承储企业纠正、处理。承储企业务必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办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等工作。检查记录情况应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情况而不责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罚款、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替代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一、加强预算编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财政理念,以人为本,采取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方法,将所有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凡符合《政府推销目录》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推销目录》编制政府推销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布置,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继续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政府财力向“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证、节能减排、城区经济等方面倾斜,重点关注民生事项。
二、严格预算执行。
满足部门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的财力保证。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尽早下达计划和预算,经法定顺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依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60%8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四季度分配。各部门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先由区财政局在部门布置的项目预算中调整,逾越部门预算布置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要不断改进超收收入使用方法,超收财力主要用于民生事项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对于单位年终的项目结余资金,区财政局按总额(上级专款以及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除外)50%结转给单位使用,其余50%平衡预算。对于年终单位项目的结余逾越其当年预算总额5%以上的区财政局在编制单位以后年度项目预算时,根据超出资金数额核减该单位项目预算的财政拨款规模。跨年度结余的全部由区财政局平衡预算。
三、规范支出顺序。
计划使用,基本支出要依照序时进度。杜绝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
按合同或工作进度拨付,专项支出要明细支出项目。严禁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坐收坐支。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不准款项所在单位自行分配,没有明确项目的专款。须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出具支出通知单后方可支付。
四、加强预算监督检查。
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预算监督的重点是三农”教育、科技、社保、医疗卫生、乡村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重要专项资金。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监督的检查结果是编制次年预算,执行当年预算包括当年资金拨付、项目资金调整、年度决算和项目完工(竣工)结算(决算)重要依据。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作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财政支出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但是,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部门预算资金执行进度慢,各部门不断追加预算,成为困扰财政支出管理的一大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实现支出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均衡化,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预算编制,夯实执行基础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坚持公共财政理念,以人为本,采取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方法,将所有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继续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集中政府财力向“三农”、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节能减排、城区经济等方面倾斜,重点关注民生事项。
二、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是满足部门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的财力保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尽早下达计划和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9月底之前,专项资金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60%、80%。除特殊原因外,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拖延至第四季度分配。各部门确需追加预算的事项,先由区财政局在部门安排的项目预算中调整,超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要不断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超收财力主要用于民生事项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对于单位年终的项目结余资金,区财政局按总额(上级专款以及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除外)的50%结转给单位使用,其余50%平衡预算。对于年终单位项目的结余超过其当年预算总额5%以上的,区财政局在编制单位以后年度项目预算时,根据超出资金数额核减该单位项目预算的财政拨款规模。跨年度结余的,全部由区财政局平衡预算。
三、规范支出程序,严肃财经纪律
基本支出要按照序时进度,计划使用,杜绝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
专项支出要明细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工作进度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
没有明确项目的专款,不准款项所在单位自行分配,须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出具支出通知单后方可支付。
四、加强预算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预算监督的重点是“三农”、教育、科技、社保、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重要专项资金,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监督的检查结果是编制次年预算,执行当年预算包括当年资金拨付、项目资金调整、年度决算和项目完工(竣工)结算(决算)的重要依据。
五、规范申报程序,提高运转效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资金。
第三条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保证效益。
第四条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以及中央、省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专款主要投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财力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县、人均财力等于或略高于本地平均水平但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或政法工作任务重的县、政法工作任务重而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且财力相对较弱的设区市。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实际需要安排部分专款用于相关项目。
第二章政法补助专款的分配
第六条专款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平;
(二)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三)引入激励机制;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法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七条将政法补助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进行分配。
第八条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省财政采用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专款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
(一)贫困差异因素以第五条规定的四项指标为计算依据。
(二)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的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商有关省政法部门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省财政在安排装备维修专款时,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的比例不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市级政法部门的比例不高于30%。
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省本级和省会城市本级政法部门不得使用政法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全部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
第十条其他专款由省财政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具体项目的不同特点审核确定,适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局,设区市、县财政局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设区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专款设置其他专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预留专款。
第三章装备维修专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装备维修专款是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基层政法部门,专门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维修业务用场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装备维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是指将专款按指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资金、按年编报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按照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及省级配套资金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并在项目批准后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县级项目管理责任;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意见;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确定分市、县项目资金额度,向市、县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组织(指导)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市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县级项目管理具体责任;建立全市项目库;确定全市项目并向省财政厅申报;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组织部分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市级政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财政局提出建议。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法部门检查监督各县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县项目库;确定全县项目并向市财政局申报;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县级政法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项目规划及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管理日常事务。
县财政局会同县政法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
省财政厅在布置三年期项目规划编制的年度内,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在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当年,下达专款预算指标,市、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将专款下达到使用单位。
省财政厅在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时,根据中央要求,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和设区市、县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集中安排项目资金,采取地区集中或项目集中的方式。
采取地区集中方式的,三年规划期内每个年度安排专款的地区,一般控制在本市可以安排专款地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同一个项目地区原则上不得连续安排资金。
采取项目集中方式的,根据省级政法部门的总体要求及可以安排专款的政法部门实际状况,确定一个年度内由专款支持的重点项目,集中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商同级政法部门后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附1)。三年期项目规划只确定三年内各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地区和数额,不确定具体使用项目。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安排项目资金,在省财政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后的30天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三年期项目规划。
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后转送省政法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省政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建议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结合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进行审核调整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政法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附2)。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单位和项目类别列明详细装备专款的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维修专款的项目名称、维修数量、单价和金额。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同级政法部门确定本市项目资金的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并于每年1月底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省级政法部门对市、县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由市、县级财政、政法部门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确认的项目,汇总编制本省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度内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
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装备购置和业务用场所维修的项目执行,依据其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装备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在省一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有配套资金的由各市、县按要求及时汇入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帐户。
对一些需求量少、金额较小的设备,可由项目单位所在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项目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会同政法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装备项目采购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同一政法部门购置相关装备,可以由原项目单位自行购置。结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作为今后考核及确定新项目的参考,同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二)维修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维修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级政法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3)。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市级财政局和政法部门应当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政法部门书面报告总体执行情况。
第四章办案专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案专款是中央、省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案件办理任务重、承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的政法部门,从专款中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市、县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法部门需要办理的政法部门案件数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等情况,商省级政法部门后,将办案专款及时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重点予以安排。
省财政厅可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根据政法部门需要办案专款支持办理的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经费需求数量及所在地方经费困难状况、案件办理成效、经费管理水平等情况,核定给予具体案件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专款补助。
第三十条办案专款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局应当督促政法部门加强对办案专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在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级政法部门报送政法办案补助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附4)。
第五章其他专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其他专款是省财政厅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省级或市级政法部门建设、购置跨部门或跨区域共同使用的通讯网络、大型仪器设备等,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财政共建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申请共建项目资金,按照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牵头确定项目主建单位,协同其他参与共建的政法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所有参与共建的项目单位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国内外同类型设备比较的技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需求及来源,项目运行维护费及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省财政厅对确定申请专款支持的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本省对共建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资金安排计划、申请中央专款补助的资金与用途、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向财政部申报。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批复给省直政法项目单位或市财政局并下达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同一共建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共建项目主建部门对经批准的共建项目,及时组织实施。共建项目设备原则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竣工后四个月内,省直共建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应当向省财政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5)。
第三十七条奖励资金数额按照财政部的奖励情况,由省财政厅根据专款绩效考评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补助地方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家、省有关政策需要和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情况,经严格筛选、认真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其他项目资金。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立足本级财政及省财政已安排的专款,统筹安排解决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控制向省财政申请其他项目专款的数量和规模。
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专款专用。其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专款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九条专款的绩效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十条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对各市该年度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依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省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附6)。
第四十一条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依据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的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的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四十二条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6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考评成绩作为计算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下一规划期各市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四十四条考评成绩优异者,由省财政予以表彰。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四十五条考评成绩不合格的,由省财政予以通报。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市级财政部门的名义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对考评成绩为0分者,省财政厅除通报外,还要大幅度调减其下一规划期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专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加强对专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一、资金来源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年度资金总额度为1000万元。**市财政局每年在“文化创作与保护”预算科目中安排资金200万元,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800万元。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在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资金使用方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专项补助。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和技艺保护,促进行业振兴与发展。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建设;
(二)技艺抢救、保护和创新;
(三)发放大师带徒津贴,促进人才保护和人才培养;
(四)征集、收藏、宣传、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工艺美术方面的科研和产品开发;
(七)举办大师作品展览会,组织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根据《**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规定,**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均可向**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或通过市工业促进局工业发展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申报政府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下年度具体项目及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论证。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促进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后,下达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拨付到市工业促进局,市工业促进局与立项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工业促进局,对使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工业促进局汇报;每半年应向市工业促进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等相关材料。
(四)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对有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五、附则
一、检查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做好我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我局重点检查二十个单位(名单见附表),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以被查单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时,将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报告有关情况,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四是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时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财政风险;五是服务房地产宏观调控,开展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重点选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成本费用核算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下设以为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年月起至8月结束,为期5个月。
五、工作步骤
按计划检查时间,整个检查的开展分别为准备实施、全面检查、总结上报和考核评价四个阶段。
(一)准备实施阶段
月日-月日,成立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
月日-7月31日,按照工作要求,各检查小组分别对所检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上报阶段
8月1日-8月15日,各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撰写检查总结;各检查小组于8月15日前向全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材料,包括各检查小组形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整改措施、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分析归纳等)和检查情况表(纸质和电子版)等。
(四)考核评价阶段
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小组的检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整体成效,检查工作的总体组织情况,对社会宣传工作情况,检查和处理处罚的力度和规范化,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充分准备
加强管理,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明确工作重点,以高度责任感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对待检查。检查前要收集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资料,查前准备工作要做细做实,保证按计划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各项规定,规范检查工作程序,依法收集检查证据、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
一、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二、市财政支农资金拨付流程
(一)部门预算资金拨付流程
1、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局送交用款计划;
2、预算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合同、发票等资料;
3、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直达补贴对象或施工单位;
4、个别经费补助类的项目,属于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的资金,由单位提交书面说明,经科室审核可实行授权支付。
(二)镇区预算资金拨付流程
1、用款单位属镇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后规定的期限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局备案;
2、分配资金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单位)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所;
3、镇区财政所根据项目进度申请拨付资金,同时提交所需的工程合同、监理确认工程进度、发票等资料;
4、由专管员进行审核,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直达补贴对象或施工单位;
5、属工程管理费或经费补助类的项目,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部分,由镇区财政所提交书面说明,经科室审核可实行授权支付。
(三)惠农补贴资金资金拨付流程
1、各项直接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种粮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等,具备条件的镇区由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到金融机构,通过“一折通”发放,不具备条件的镇区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发放补贴。
2、各项间接惠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动物疫苗补贴资金、良种补贴、渔业转产转业培训补助资金等,主要通过政府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流程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用于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由市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至项目承建单位。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报帐时,必须以省财政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报帐总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并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对于尚未开工的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商项目主管部门后,可先期预拨项目资金的20%用于项目启动,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
3、对于已开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相关的有效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资金。
4、项目完工后,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意见中必须有项目所在地至少两名群众代表签字证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财政部门拨付工种质量保证金,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
5、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财政所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市财政局报帐。市直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到市财政局报帐,实施内容落实到乡镇的,报帐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报帐拨款申请单要有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所关于项目实施的核定意见。
6、报帐人提供的各项报帐凭证必须是项目单位财务中专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市财政局农财科审核盖章后,退还给报帐人保存,市财政局农财科留存复印件,作为记帐凭证。
三、几点要求
(一)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使用。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用于农业方面,具有特定使用范围和专门用途的财政性预算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法》和《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理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编制上报财政支农资金预算,要求真务实,不可弄虚作假,必须坚持收支统管、零基预算的原则,按照:个人部分按标准、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财力和事业需要的原则逐项核定支出,要建立专项资金滚动发展的项目库。财政支农资金应按法定范围和专门用途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保证财政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二)财政支农资金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部门,所有财政支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支农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核拨给市级各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由市级农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核拨给各区县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由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政〔20**〕1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在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市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业企业的发展;
(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突破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规定》(**政〔20**〕68号)文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话;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服务业发展局出具推荐规定(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服务业发展局申报)。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市服务业发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规定。
第十二条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价规定,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市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市直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新晨
第十四条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应本方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区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自筹资金以及政府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采购机构是指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在省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注册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区纪委派人全程监督管理,采购资料按照档案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资金应单独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规格、性能要求、参考单价、总金额、供应时间等内容,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进行采购项目时,须填写、报送《市区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至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采购资金必须转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专户)、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机构(招标公司)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单位凭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鉴证。
4、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
第九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受理采购单位申请后3日内,根据其项目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且采购金额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内,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于受理当天进行审批,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条款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凡符合招投标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上)统一由区建设局基建招投标办负责,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确有原因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区政府采购特殊程序申报审批表》,经分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区纪委、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在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验收以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采购单位在执行本办法和区财政局转发的《关于转发<省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标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