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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宁政办发(2009)113号
【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2009-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宁政办发(2009)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贸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拟定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市商贸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09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法制、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备有市场性质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五)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店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
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本市主城范围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注册资本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六)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七)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八)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九)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立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聘用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四)解聘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收回《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
示牌》。
(五)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商贸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三)按照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拍卖。
(四)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必须一致。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成交的车辆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进入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四)有5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高级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2名,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3名。
(五)持有国家商务部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和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六)从事二手车价格鉴定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颁
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定估价师或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但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 在本市设立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其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专营店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实行“十统一制度”,即“统一亮照经营,统一车辆信息牌,统一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交易评估标准,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审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制度公示,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市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承担下列工作:
(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
(二)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市二手车流通网络。
(四)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进行调查研究。
(五)制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地方评定标准并提出有关参考建议。
(六)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评定。
(七)统计汇总分析二手车流通经营的有关数据信息,并报送市商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二个月内,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同时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填报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市商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负责对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磋商解决二手车流通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材料的汇总上报;负责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的工作。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办理企业登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办理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备案,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依法对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倡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自律相关措施;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长效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的全面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规范、有效的二手车交易验证盖章工作制度。
(三)市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负责二手车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对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纪人资格会同工商部门审查和发证;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转移登记,审查来历凭证、确认车辆,符合规定,准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交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税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征税和发票的监督
管理,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所使用的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
(五)市物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和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严格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价格评估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和法制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年第2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年第10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年第16号)、《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主城区不再增设专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设置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除主城区、双桥区以外的其他各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1万辆以上;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梁平、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等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8000辆以上;双桥区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6000辆以上。支持、鼓励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分市场(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市场经营者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固定的交易场地、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及供用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及本意见要求。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其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二手车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三、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由市商委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进行拍卖,对买受人发放同意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文件。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当地财政,由当地财政核定划拨必要的拍卖工作经费。买受人应当完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汽车市场经营者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应当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委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全市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二手车流通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委备案,市商委定期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
六、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商贸、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出售已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伪造车牌等违法车辆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
七、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对交易双方履行二手车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八、全市各级国税、地税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增值税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必须是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到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和发放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务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与税收的流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九、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年第2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年第10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年第16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主城区不再增设专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设置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除主城区、双桥区以外的其他各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1万辆以上;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梁平、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等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8000辆以上;双桥区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6000辆以上。支持、鼓励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分市场(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市场经营者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固定的交易场地、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及供用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及本意见要求。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其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二手车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三、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由市商委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进行拍卖,对买受人发放同意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文件。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当地财政,由当地财政核定划拨必要的拍卖工作经费。买受人应当完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汽车市场经营者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应当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委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全市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二手车流通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委备案,市商委定期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
六、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商贸、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出售已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伪造车牌等违法车辆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
七、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对交易双方履行二手车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八、全市各级国税、地税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增值税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必须是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到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和发放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务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与税收的流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九、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在全国二手车流通行年会上的讲话
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代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大会表示衷心的祝贺。
在去年会议上,根据大家的要求决定;将每年举行一次的二手车流通行业联系会议,更名为行业年会。为了开好这次年会,我们希望能够改变作风,提高效率,为此会前进行了两次调查。一次是征求部分地方行业协会的意见,确定年会的内容;另一次是对部分二手车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从反馈的情况看,各地行业协会和市场都非常重视,给我们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改进。这次会议的目的是交流情况,交流经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特色的二手车经营模式.,研究探讨如何建设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规范,使二手车流通行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这次会议也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一个对话的机会,希望通过这样的形式,争取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和支持。这次会议得到了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一汽一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同时还得到了北京汽车流通协会、山东旧机动车流通协会、湖南旧机动车流通协会、上海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协会、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协会、河南旧机动车协调领导小组等地区行业组织的大力支持。对于以上单位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代表联合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我国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 目前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新特点
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是企业积极应对,开拓创新,加快发展。二手车市场也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新特点:
一是扶植政策的实施,使二手车交易量快速增长,消费者得到了实惠。2002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对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降低了二手车的销售价格,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具体表现在,2002年全国二手车累计交易量比200土年增长32.6%,特别是上述政策出台后,二季度比一季度的交易量增长六成。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每天办理过户手续相当于过去的4倍,上海的交易量同比增长43.7%,政策的实施,为消费者减轻了少则2000元至3000元,多则上万元的经济压力,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
二是整顿二手车市场秩序、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取得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8号)文件,各地区加大了对二手车市场的整顿力度,使二手车交易法制化,交易行为规范化。如湖南、湖北、山东、北京、广州、太原等地通过整顿,禁止了一些不规范市场的二手车交易;北京、广州二手车交易市场,针对交易中的法律纠纷,分别出台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广州旧机动车销售合同文本》,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上海、河南等地二手车市场与公安部联网,对进入二手车市场的车辆进行前置审检,有效的防止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北京、上海二手车市场推出了先行赔付和保证金承诺以及经纪人持证上岗等制度,从法制上和管理上遏制了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引进二手车拍卖机制为二手车市场注入了活力。目前消费者在转让二手车的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是转让繁琐,价格不理想,车辆兑现货币慢,特别是政府批量换车和出租车批量更新,急需快捷的营销方式。北京、上海、广州、河南、山东、山西等地将拍卖弓1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一部分公务改革车、企业改制车、走私罚没车、抵债车等在市场进行拍卖,以其快捷订价、快捷转让,快捷兑现的优势迎合了市场的需求。特别是非典疫情时期,北京二手车市场的网上竞拍,以其安全卫生、公开、公正、公平的优势,促进了二手车的流通。
四是许多厂商打破单一的营销模式,积极稳步的开展汽车置换。自去年上海通用汽车汽车有限公司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别克授权销售中心推出了收旧卖新、新车置换试点后,今年上半年上海大众、一汽捷达、广州本田、北京吉普、北京现代、长安铃木等一些品牌轿车企业也都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汽车置换业务的展开。意味着原有形二手车市场交易的单一模式将打破。一种以品牌轿车供应商为中心,品牌销售商为依托的二手车置换体系正在全国逐步形成。
五是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售后服务功能。针对二手车售后服务不规范。北京开通了二手车寻呼业务,开辟了“竞价寄卖”交易模式,缩短了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时间。上海二手车市场在完善市场管理功能的基础上,努力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下一步将推出“二手车售后服务标准”,“信誉保证金”等一系列售后服务措施。
六是我国新、旧车市场开始融合沟通。例如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和北京花乡汽车市场(旧机动车),开始出现业务的相互延伸。北京旧机动车市场出现了奔驰、宝马等专卖店吸引众多消费者,同时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也准备在新建市场增加旧车交易。除此之外,牡丹江、四川的攀枝花、太原等也都在二手车市场出现了新车销售、新车超市、汽车置换。同时多品牌轿车供应商也在积极推出收旧卖旧,收旧卖新等,从新车销售向二手车销售延伸。
七是各地区行业组织发展迅速。继山东在全国首家成立旧机动车流通协会后,上海、湖南、云南、河南、青海等地区也相继成立了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在地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上海二手车流通管理协会,承担了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二手车经营公司的审查,经纪公司及人员的培训以及区域旧车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如湖南旧机动车流通协会,协助公安、公商等部门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遏止违法交易等。如山东、河南、云南等旧车流通协会定期组开展行业活动等。
八是二手车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加快。为了促进二手车的异地流通,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北、太原等地相继建立了二手车交易网络信息平台,特别是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成功地实现了二手车拍卖, 山东省实现了区域性的联网,加快了信息的传递,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二手车市场快速发展。信息化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键,未来市场的发展必将伴随其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总的来看当前出现的市场好形势,是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注意到在市场需求和消费政策的拉动下,整个汽车市场的变化方向正开始呈现四大趋势,即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扩展;从东部地区流向西部地区;从中,心城市流向乡镇;从高收入者流向低收入者。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的发展不是均衡的,与新车市场相比,二手车市场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据专家分析,今年轿车市场的显著特点是上市新品种多,价格下降快,降幅较大。据统计,今年l至8月共有近80种车型,20多个轿车品牌调整了价格,平均降幅7%左右。降价幅度低则3%,高则30%,如威资奇瑞等。在新车价格的影响,二手车价格产生连锁反应。据二手车市场反映,二手车的购进价格赶不上新车的降价幅度,使得二手车的进价和销价空间较少,对二手车经营冲击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车的交易。
二、我国二手车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从长远来看,要正确地制定发展目标,还必须正确地评价我国二手车市场的现状基础,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认为以下几点可能是必须充分引起重视的:
一是我国二手车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自1998年,国内贸易部颁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后,我国旧机动车市场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短短的5年时间,旧机动车交易量就翻了一翻。以平均每年25%的速度增长,特别是2002年旧车交易量与新车交易量实现了同步增长,同比双双超过了30.%。旧车交易量占新车交易量的三分之一,北京、上海两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我国启动最早、交易量最大的省份,目前两个市场的交易量总和占全国交易量的20%左右。我国已经制定了到2020年经济再翻两番的目标,作为支柱产业的汽车市场必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其中二手车市场可能会发展得更快一些。
二是二手车市场发展潜力巨大o 2002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长土3.9%,而私人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长26.04%,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增长速度。目前私人汽车保有量占全国保有量的比重为47%,北京、成都;广东等地私人汽车保有量超过了50%,特别是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公路建设、城市基础建设的大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发展,使汽车市场需求急剧扩大,汽车产量快速增长,带动了旧机动车交易的活跃,使车辆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据调查,广州每百人有20人有私人轿车,北京每百人有19人有私人轿车,而发达国家每百人有40--50人有私人轿车,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近期国家统计局,在10个城市5000户家庭调查,有7.7%的家庭5年内将有车,有42.9%想购车,而选择购买车辆在7万元以下的占51。2%o这说明质量好价位低的旧机动车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随着政府、企:业、事业公务车辆的改革,以及城市车辆环保标准的提高,旧机动车市场的潜力巨大。
三是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主体单一是影响市场活力的重要因素。我国的二手车市场是从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才开始形成并逐步活跃起来的。由于起步晚、发展快,市场管理体制的建设跟不上,所以很不健全。存在着场外交易,偷税漏税,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非法车辆流入市场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土998年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主要是针对当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因此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主体单一,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汽车工业、汽车保有量、汽车消费、汽车需求的增长,原有的办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否则将严重影响市场的活力。
四是行业组织不健全是市场不成熟的标志。在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加快行业组织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目前上海、山东、湖南、福建、云南等地都成立了二手车行业组织。因此各地和企业呼吁尽快成立全国性二手车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规划、统计、标准等工作。
根据对市场现状的基本认识,我认为我国二手车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手续烦琐、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功能落后、交易服务不健全。这些问题也是以往历次行业会议中普遍反映出来的,具体表现为:
(一)我国二,手车流通管理涉及工商、公安、环保、税务、交通等诸多方面的管理,使得交易过程的烦琐,近期我们进行了一次调查,一次交易过程完成最快的30分钟左右,最慢的3天。
(二)由于我国基础设施落后,绝大部分尚未实现联网,因此个别地方未能有效的控制非法车辆流入市场。
(三)有相当一部分旧机动车售前未进行车况的技术检测,因此很难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四)旧车交易中的诚信问题。对于买卖双方以及经纪公司、经纪人各自的行为约束,缺少法律依据。
(五)新旧车经营权未放开,存在着不平等的竞争。无论是品牌置换公司还是旧车市场中的置换公司,都存在经营权问题,前者是旧车经营权,后者是新车经营权。前者只有通过市场成立经纪公司实现置换,后者利用全国汽车连锁试点企业,可以异地销新车的优势,变相连锁获取新车经营权。市场反映个别汽车连锁试点企业形式上的连锁。实际上是在收取新车经营权的管理费。
(六)个别省市没有按照地区市场规划、汽车保有量以及地区消费市场需求情况建二手车市场,出现了同一城市多个市场,如太原8家,昆明地区9家,广州市4家等,造成恶性无序竞争,各地反映十分强烈。
(七)我国绝大部分有形市场仅限于为买卖双方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由于全国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发票和凭证,造成交易后的车辆产权不清晰和税收的流失。
(八)在二手车市场引进拍卖营销方式时,按照《拍卖法》中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否则无法开展。
(九)目前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推出了二手车售后服务的承诺,大部分二手车市场存在着售后服务无保证的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下面就我国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新特点
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是企业积极应对,开拓创新,加快发展。二手车市场也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新特点:
一是扶植政策的实施,使二手车交易量快速增长,消费者得到了实惠。2002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对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降低了二手车的销售价格,减轻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具体表现在,2002年全国二手车累计交易量比200土年增长32.6%,特别是上述政策出台后,二季度比一季度的交易量增长六成。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每天办理过户手续相当于过去的4倍,上海的交易量同比增长43.7%,政策的实施,为消费者减轻了少则2000元至3000元,多则上万元的经济压力,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
二是整顿二手车市场秩序、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取得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8号)文件,各地区加大了对二手车市场的整顿力度,使二手车交易法制化,交易行为规范化。如湖南、湖北、山东、北京、广州、太原等地通过整顿,禁止了一些不规范市场的二手车交易;北京、广州二手车交易市场,针对交易中的法律纠纷,分别出台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广州旧机动车销售合同文本》,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上海、河南等地二手车市场与公安部联网,对进入二手车市场的车辆进行前置审检,有效的防止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北京、上海二手车市场推出了先行赔付和保证金承诺以及经纪人持证上岗等制度,从法制上和管理上遏制了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引进二手车拍卖机制为二手车市场注入了活力。目前消费者在转让二手车的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是转让繁琐,价格不理想,车辆兑现货币慢,特别是政府批量换车和出租车批量更新,急需快捷的营销方式。北京、上海、广州、河南、山东、山西等地将拍卖弓1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一部分公务改革车、企业改制车、走私罚没车、抵债车等在市场进行拍卖,以其快捷订价、快捷转让,快捷兑现的优势迎合了市场的需求。特别是非典疫情时期,北京二手车市场的网上竞拍,以其安全卫生、公开、公正、公平的优势,促进了二手车的流通。
四是许多厂商打破单一的营销模式,积极稳步的开展汽车置换。自去年上海通用汽车汽车有限公司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别克授权销售中心推出了收旧卖新、新车置换试点后,今年上半年上海大众、一汽捷达、广州本田、北京吉普、北京现代、长安铃木等一些品牌轿车企业也都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汽车置换业务的展开。意味着原有形二手车市场交易的单一模式将打破。一种以品牌轿车供应商为中心,品牌销售商为依托的二手车置换体系正在全国逐步形成。
五是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售后服务功能。针对二手车售后服务不规范。北京开通了二手车寻呼业务,开辟了“竞价寄卖”交易模式,缩短了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时间。上海二手车市场在完善市场管理功能的基础上,努力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下一步将推出“二手车售后服务标准”,“信誉保证金”等一系列售后服务措施。
六是我国新、旧车市场开始融合沟通。例如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和北京花乡汽车市场(旧机动车),开始出现业务的相互延伸。北京旧机动车市场出现了奔驰、宝马等专卖店吸引众多消费者,同时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也准备在新建市场增加旧车交易。除此之外,牡丹江、四川的攀枝花、太原等也都在二手车市场出现了新车销售、新车超市、汽车置换。同时多品牌轿车供应商也在积极推出收旧卖旧,收旧卖新等,从新车销售向二手车销售延伸。
七是各地区行业组织发展迅速。继山东在全国首家成立旧机动车流通协会后,上海、湖南、云南、河南、青海等地区也相继成立了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在地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上海二手车流通管理协会,承担了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二手车经营公司的审查,经纪公司及人员的培训以及区域旧车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如湖南旧机动车流通协会,协助公安、公商等部门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遏止违法交易等。如山东、河南、云南等旧车流通协会定期组开展行业活动等。
八是二手车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加快。为了促进二手车的异地流通,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北、太原等地相继建立了二手车交易网络信息平台,特别是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成功地实现了二手车拍卖,山东省实现了区域性的联网,加快了信息的传递,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二手车市场快速发展。信息化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键,未来市场的发展必将伴随其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总的来看当前出现的市场好形势,是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注意到在市场需求和消费政策的拉动下,整个汽车市场的变化方向正开始呈现四大趋势,即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扩展;从东部地区流向西部地区;从中,心城市流向乡镇;从高收入者流向低收入者。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的发展不是均衡的,与新车市场相比,二手车市场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据专家分析,今年轿车市场的显著特点是上市新品种多,价格下降快,降幅较大。据统计,今年l至8月共有近80种车型,20多个轿车品牌调整了价格,平均降幅7%左右。降价幅度低则3%,高则30%,如威资奇瑞等。在新车价格的影响,二手车价格产生连锁反应。据二手车市场反映,二手车的购进价格赶不上新车的降价幅度,使得二手车的进价和销价空间较少,对二手车经营冲击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手车的交易。
二、我国二手车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从长远来看,要正确地制定发展目标,还必须正确地评价我国二手车市场的现状基础,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认为以下几点可能是必须充分引起重视的:
一是我国二手车市场起步晚发展快。自1998年,国内贸易部颁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后,我国旧机动车市场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短短的5年时间,旧机动车交易量就翻了一翻。以平均每年25%的速度增长,特别是2002年旧车交易量与新车交易量实现了同步增长,同比双双超过了30.%。旧车交易量占新车交易量的三分之一,北京、上海两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我国启动最早、交易量最大的省份,目前两个市场的交易量总和占全国交易量的20%左右。我国已经制定了到2020年经济再翻两番的目标,作为支柱产业的汽车市场必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其中二手车市场可能会发展得更快一些。
二是二手车市场发展潜力巨大o2002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长土3.9%,而私人汽车保有量同比增长26.04%,私人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快于全国增长速度。目前私人汽车保有量占全国保有量的比重为47%,北京、成都;广东等地私人汽车保有量超过了50%,特别是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公路建设、城市基础建设的大发展以及旅游业的发展,使汽车市场需求急剧扩大,汽车产量快速增长,带动了旧机动车交易的活跃,使车辆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据调查,广州每百人有20人有私人轿车,北京每百人有19人有私人轿车,而发达国家每百人有40--50人有私人轿车,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近期国家统计局,在10个城市5000户家庭调查,有7.7%的家庭5年内将有车,有42.9%想购车,而选择购买车辆在7万元以下的占51。2%o这说明质量好价位低的旧机动车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随着政府、企:业、事业公务车辆的改革,以及城市车辆环保标准的提高,旧机动车市场的潜力巨大。
三是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主体单一是影响市场活力的重要因素。我国的二手车市场是从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才开始形成并逐步活跃起来的。由于起步晚、发展快,市场管理体制的建设跟不上,所以很不健全。存在着场外交易,偷税漏税,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非法车辆流入市场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土998年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主要是针对当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因此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主体单一,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汽车工业、汽车保有量、汽车消费、汽车需求的增长,原有的办法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否则将严重影响市场的活力。
四是行业组织不健全是市场不成熟的标志。在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加快行业组织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目前上海、山东、湖南、福建、云南等地都成立了二手车行业组织。因此各地和企业呼吁尽快成立全国性二手车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规划、统计、标准等工作。
根据对市场现状的基本认识,我认为我国二手车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手续烦琐、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功能落后、交易服务不健全。这些问题也是以往历次行业会议中普遍反映出来的,具体表现为:
(一)我国二,手车流通管理涉及工商、公安、环保、税务、交通等诸多方面的管理,使得交易过程的烦琐,近期我们进行了一次调查,一次交易过程完成最快的30分钟左右,最慢的3天。
(二)由于我国基础设施落后,绝大部分尚未实现联网,因此个别地方未能有效的控制非法车辆流入市场。
(三)有相当一部分旧机动车售前未进行车况的技术检测,因此很难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四)旧车交易中的诚信问题。对于买卖双方以及经纪公司、经纪人各自的行为约束,缺少法律依据。
(五)新旧车经营权未放开,存在着不平等的竞争。无论是品牌置换公司还是旧车市场中的置换公司,都存在经营权问题,前者是旧车经营权,后者是新车经营权。前者只有通过市场成立经纪公司实现置换,后者利用全国汽车连锁试点企业,可以异地销新车的优势,变相连锁获取新车经营权。市场反映个别汽车连锁试点企业形式上的连锁。实际上是在收取新车经营权的管理费。
(六)个别省市没有按照地区市场规划、汽车保有量以及地区消费市场需求情况建二手车市场,出现了同一城市多个市场,如太原8家,昆明地区9家,广州市4家等,造成恶性无序竞争,各地反映十分强烈。
(七)我国绝大部分有形市场仅限于为买卖双方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由于全国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发票和凭证,造成交易后的车辆产权不清晰和税收的流失。
(八)在二手车市场引进拍卖营销方式时,按照《拍卖法》中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否则无法开展。
(九)目前北京、上海等部分城市推出了二手车售后服务的承诺,大部分二手车市场存在着售后服务无保证的情况。
三、借鉴国外的规律和经验,推进我国二手车市场的发展
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可以少走弯路。近期我们研究了国外的二手车的发展情况,从美国、德国、瑞士、日本、台湾等二手车市场的情况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旧车销量大于新车的销量,旧车的利润大于新车。目前美国、德国、瑞士、日本、台湾等二手车的销售分别是新车销售的3.5、2、2、1.4、2倍,其中美国旧车利润占利润总额的45%。旧车销售促进新车销售,旧车的客户是新车潜在的客户。
二是交易主体多元化、交易方式多样化、交易手续简便化。从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情况看,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旧车作为一般商品进入市场,其销售多渠道,导致形成了品牌专卖、大型超市、连锁经营、旧车专营、旧车拍卖等并存的多元化经营体,其交易方式直接销售、代销、租赁(实物和融资)拍卖、置换等多样化,尽可能减少交易环节,使交易手续灵活简便,为消费者营造了购买旧车方便的消费环境。
三是旧车交易规范化售后服务标准。各国主要是通过制定法规和行业协会管理以及品牌汽车企业来确定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规范其交易行为。从发达国家看,通过技术质量认证,保证售出二手车的质量,2002年经过美国认证的二手车的销量上升46%。同时通过统一的服务标准,使购买旧车的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与新车销售相同的待遇。
四是税收、价格评估等方面。从北美、欧州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在旧车交易中是按照购进销售之间的差价征税,英国按照差价毛率征收,台湾也是按照差价征收5%的增值税。一般情况旧车的评估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公司来实现。
五是信息现代化。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信息化程度越高,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品牌专卖店基本是新旧车同店销售,在互连网上进行旧车拍卖,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实现旧车各种信息的查询,极大方便了旧车的交易。
六是行业组织作用突显。无论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国家看,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旧车交易,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美国有汽车经销商协会,德国有汽车经销商协会,台湾有车辆商业同业公会等,,这些协会在汽车流通行业管理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从发达国家旧车交易情况看,经济越发达,旧车交易越活跃,一方面可以促进新车的销售;另方面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先进营销方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二手车流通体系。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便民。让消费者购买新车置换旧车方便;
二是规范。交易行为规范,做到交易手续费统一二交易发票和凭证统一;
三是服务。新旧车销售服务及售后服务标准统一;
四是监管。一定要强化市场管理与监督。
重点是鼓励品牌汽车供应商及品牌汽车经销商开展机动车置换,发展一批二手车经营公司,进一步规范有形二手车交易市场。其发展的方向是:营销模式多元化;营销方式多样化;规范市场法制化;信息平台网络化;评估体系公正化;营销服务标准化、行业组织健全化。形成以中心城市有形市场和品牌汽车供应商为主体的全国二手车市场网络体系。力争2008年我国二手车的交易量占新车交易量的一半。我们联合会主要任务是:努力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赋予我们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标准的职能,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竭诚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努力做到政府与行业、企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四、2004年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要工作
明年的工作重点就是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提出来的,有以下几方面,提交大家讨论。
一是尽快成立全国性二手车行业组织(二手车专业委员会)。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备,鼓励各地区发展行业组织,形成以全国行业组织为中心,区域组织为依托的行业组织体系。
二是积极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行业活动,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提供依据乙
三是抓行业标准化工作,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进行行业自律,近日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准由我会牵头,承担《小型乘用车销售及售后服务规范》和《小型乘用车运输及装载规范》两个行业标准的制定。同时我们已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申请《二手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的制定等。这些标准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交易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标准制定后,我们将引进认证机制,真正树立一批高品质的企业。
四是协助有关部门,尽快统一二手车合同文本、交易发票和交易凭证,针对二手车流通行业中的问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五是积极推动品牌汽车供应商开展汽车置换,不断总结
六是针对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所担心的车况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结合《小型乘用车销售及售后服务规范》的制定和贯标及IS09000质量管理认证,在全国树立一批先进的实例,目前太原、上海两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已在全国率先通过了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为全国树立了榜样。
七是进一步完善二手车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
(一)根据二手车市场的实际情况修改统计指标;
(二)将原季度报表改为月度报表,加快信息的反馈频率;
(三)发挥区域协会作用,凡是已经成立协会的地区,我们将逐步直接对协会进行统计,减少重复报送。
八是加快二手车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以二手车专业委员会为中心,地区信息网络互动的信息平台。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或者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商业行政部门是本市二手车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行为。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交易:拥有二手车所有权的出让人与需要二手车的受让人直接交易;
(二)交易:出让人或者受让人书面委托人二手车的出售和购买;
(三)寄售:出让人将二手车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保管及寻找购车方;
(四)拍卖: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引进拍卖公司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合法二手车经营者进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和有关服务;
(二)审查入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主体的资格;
(三)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
(四)调解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当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服务职能的同时,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公司可以进行直接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二手车经营权;
(二)承认并遵守二手车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有固定的营业、停车场所。
第十三条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人,可以进行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二手车经纪人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取得二手车经纪人资格;
(二)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进场营业执照;
(三)承认并遵守二手车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有固定的营业、停车场所。
第十四条经工商登记注册从事二手车拍卖的公司,可以进场开展二手车拍卖业务。
第十五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当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车辆,卖方应当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当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二手车应当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节经纪
第二十四条购买或者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六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者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七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凡在二手车市场交易的车辆,须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九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与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二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当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以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六条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四节直接交易
第四十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人代为办理,法定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人办理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者其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五节寄售业务
第四十四条单位寄售须持介绍信,个人须持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五条寄售车辆的手续必须齐备:机动车行驶证、原始发票、购置费附加缴纳凭证、养路费交纳证等。
第四十六条上述手续核实无误后,由寄售业务经办人做出车况记录,然后签定寄售协议书。全部随车资料由经办人保存。
第四十七条车主提出终止寄售或者寄售3个月不能成交的,结算寄售费用,办理注销寄售手续,将车退还卖方。
第四十八条为有力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交易原则,可以在适当时候,对寄售车辆组织竞卖活动,并逐步使其完善、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协调
第四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市场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交易争议:
(一)当二手车在市场内交易过程中(属于未交易完毕的车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请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者二手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解;
(二)二手车交易是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如车辆买卖已成交后又发生争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关键词:二手车市场现状 美国的二手车市场 日本的二手车市场
0引言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市场累计二手车交易量突破400万辆。其中,北京市场二手车交易接近40万辆,与新车销量比例接近1:1,具有标志性意义。
二手车交易量是衡量一个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市场长期以来二手车与新车的交易量比例仅为1:3,与发达国家3.5:1的销量相比,无疑发展潜力巨大。
1国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
1.1国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车辆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改革以及个人用车更换频繁,越来越多的二手车进入市场,汽车保有量的增长促进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二手车市场成为一块巨大的利润蛋糕,各方力量竞相角逐。但相对于国外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国内二手车市场的发展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尤其二手车市场在售后服务和评估标准两个方面更加薄弱。这表明我国的二手车交易模式有待改善。
因此,中国二手车市场需要取得国际瞩目的成就,就必须借鉴目前现有的发达国家的二手车发展模式。
1.2国外二手车市场现状
相比国内的二手车市场,国外的二手车市场已经进入成熟阶段。综观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的二手车市场,国家法规的政策导向和新旧车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促进这些国家二手车市场繁荣的关键原因。
1.2.1美国优质的售后服务和使用环境
美国二手车交易的发达,政策配套完备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如果是通过品牌车行售出的二手车,一般承诺在一段时间或一定行驶里程内可以享受到与新车相同的售后服务待遇,保修期过后,车主仍可按照车行提供的“保修菜单”继续量身订购保修项日。
另外,在美国购买新车只要一次交纳8%左右的消费税,而二手车则只需要交付一定比例的税金(通常由卖主承担),之后每年交纳200美元左右的车牌税。二手车过户也十分方便,只要到车辆管理局就可以简单完成所有流程。不少经销商也会提供代为过户的一站式服务[1]。
1.2.2多样的交易方式
美国二手车市场在交易形式上比较多样,主要有二手车品牌车行、汽车超市、二手车行、二手车拍卖行、二手车C2C交易等。其中,特别是二手车品牌车行,近年来在美国等二手车贸易成熟的国家发展得尤为迅速,这些国家中的很多二手车贸易公司通过建立二手车特许经营体系,树立了公司的品牌,大大推进了二手车贸易发展的步伐[1]。
1.2.3日本二手车评估制度
1966年,日本成立了财团法人“旧本汽车鉴定协会”,开展了二手车鉴定标准的制定、鉴定师的技能考试、注册鉴定师的进修培训等业务,对规范二手车的评估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日本的二手车没有统一的认证标准,最主要的是几个较大的二手车公司的第三方认证标准,如Gulliver公司的“监价标准”、AUCNE丁公司的“AIS”等。
在日本,经过检测的二手车上详细地注明了车况,不存在任何“水分”,远程拍卖出现以后,全国范围内的经销商更是享受到了平等的待遇,消费者也是平等的,地区之间几乎没有差价,还有更多的选择[2]。
2国内二手车市场发展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内二手车市场的发展正在朝着国际发达国家的发展方向前进:
1.一方面,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是企业积极应对,开拓创新,加快发展。
2.二手车市场也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新特点。一是引进二手车拍卖机制为二手车市场注入了活力。许多厂商打破单一的营销模式,积极稳步的开展汽车置换。二是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售后服务功能。
3.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格局
二手车市场从之前的柠檬市场逐步转入多元化轨道,更多的品牌二手车正在兴起。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在2005年国家出台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随后,二手车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公司和二手车品牌专卖店,二手车市场从过去传统单一的集贸式交易市场向二手车销售、二手车品牌专卖、二手车拍卖经纪公司等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格局转变。与此同时,很多汽车生产企业不约而同的先后展开了执自己的品牌二手车业务。
3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解决国内二手车市场存在的问题应做到立足国情,借鉴先进经验。总结出建议如下:
1.建立国家车辆技术检测中心
针对二手车车况信息,使用同一的技术术语,建立同一的维修档案标准,对于二手车质保根据质保范围和质保时间设立一个基本的标准。
2.建立二手车价格机制
行业组织并及时的指导价格能够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指导二手车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育,并有助于二手车诚信体系的建设。
3.完善二手车行业法规
对新兴的二手车服务行业如拍卖、二手车检测、二手车质保、二手车融资等进行必要的规范。
4.引导二手车检测行业的发展
对二手车的评估应通过专业人员,借助检测设备与工具,使用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流程,并由二手车经营企业或者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向消费者告知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结果。
参考文献:
这是美国消费者网上购车体验的一个缩影。其不仅体现了一个由互联网冲击引发的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转变,也意味着互联网向汽车流通领域的销售环节的延展和变化正在到来。比如:美国的知名电商TrueCar和整车厂Ford Motor,都已经开始尝试为消费者提供一种像在Amazon购物一样的购车体验。而今年冬天,AutoFi,这家成立了两年的硅谷新兴企业,将尝试向福特的经销商提供汽车金融的软件支持。
在业界看来,汽车电商的兴起,不是经销店的终结者,相反,恰好是传统的汽车销售网络的补充。在美国线下经销商转化率为70%,而电商的转化率仅为千分之一。这令美国汽车电商开始尝试加强自己的线下业务,打通流通环节。 Carvana为目前美国最大的二手车电商,年销量约为3到5万台。其四年前开始陆续开建的“自动售车机”,极为酷炫。以其建在田纳西州纳什维尔的汽车自动售货机自动版为例,一座五层玻璃塔,每次可容纳20辆汽车。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汽车后,可在全程不与人打交道的情况下,取走这辆车。而Carloha“懒人汽车”二手车交易平台,已在美国实现了网上下单,送车到家,在家看车试驾,不满意就退货的销售模式 。汽车流通领域中线上线下的融合,已是大势所趋,风声水起。
美国汽车电商的前生今世
回顾美国汽车电商的成长轨迹,充满了商海浮沉的意味。初期,,Auto Trader等企业,以集客导流的形式试水汽车电子商务。此后,进入纯电商C2C阶段。Beepi、Shift、Carloha 都是各有特色的企业,也饱尝了电商业务“成长的烦恼”。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二手车C2C创业的鼻祖Beepi,其赢利模式是向买方抽取9%的佣金,而由于海量烧钱造势、大举扩张,这笔不低的佣金数依然不能为其带来盈利。再加上以eBay为代表的免费C2C平台,以及消费者对传统经销商二手车业务的依赖,Beepi并没有开拓出新的市场。最终,在历经三年融资1.5亿美元之后,于2016年12月关闭。Beepi 的“流星之旅”,使得业界开始重新审视汽车电商的赢利模式和发展路径。
在美国,发展多年的汽车流通网络已经非常成熟,对于汽车经销商来说,新车销售已经无利可图。因此,大部分还是靠销售二手车、汽车金融、保养维修等来获益。而电商领域,美国其实发展得并不激进,至少远没有中国如此大刀阔斧。比如,在中很容易查到网上购物的物流信息,货在哪里。而在美国,不仅物流迟缓,且物流信息并不精细。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与渗透,汽车电商的价值开始体现。“在购车过程中,普通消费者和所谓的专业经销商之间的差异在于:对于汽车商品本身及周边服务等信息的了解广度及深度。”Stahl教授如此表示。而汽车电商的出现与兴起,则缩小了这一差异。
这也引发了一系列变化――经销商所能起到的“购车咨询”这一职能被削弱,价格越来越透明,经销商无法依靠“信息不对称”来获益。在美国,消费者可以非常容易的到Kelly Blue Book上比较价格,到上看有关不同车型的消费者报告。
据JD Power的数据显示:2016年,消费者购车前,平均要亲自去经销店2.8次;而2012年这一数据是3.5次。汽车电商的发展,节省了消费者在整个购车环节中花费在经销店询价的时间。
而这也导致了汽车经销商的不满。去年, TrueCar就因经销商竞价排名、“底价”,一度成为美国“汽车行业的公敌”,引发了经销商的解约威胁。TrueCar曾被看成是易车、汽车之家等平台的转型范本。由于其主要收入来自于经销商和厂家投放的广告,对于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有多少转化为实际销售并不关心,也没有掌控力,所以不得不向经销商让步。
除此之外,转化率,也是汽车电商特别是二手车电商的压力与挑战。“消费者在汽车电商上的信息搜集行为在没有去经销店实际试车之前,很难转化为最后的购买行为。”美国知名二手车平台“懒人汽车”联合创始人兼CEO龙亮表示:汽车电商的转化率不足,每天的购买转化率大概只有千分之一左右。梁龙举例称,在实体店让消费行为有可能冲动,消费者在经销店可以完成70%的转化率,只要销售人员全力以赴,消费者难免会在兴奋中采取购买的决定。而在线电商,消费者会不断对比,很难决断。
其次,美国的用户习惯于先看,再试,最后再购买,而成熟的线下销售体系,很难让汽车电商迅速分羹。再加上在消费层面,去熟悉的经销商处看车和购车,是很多美国消费者的习惯。在美国,有一种“关联文化( Connection Culture)”,一家人、两三代人几乎全在一个经销商处购车,或者习惯于熟人介绍、去熟悉的经销商处购买,这也使得美国电商想改变消费者原有的选择略有难度。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于大型消费品,用户对于网上支付方式的担心,也为在线购车提升了难度。种种的压力与挑战摆在面前,美国汽车电商在告别了烧钱模式之后,开始以汽车流通渠道延展的定位谋求破局。
线上+线下
目前,在美国二手车交易更为活跃,而新车销量则要看二手车脸色。二手车已经拥有了成熟的市场――价格标准化;质量标准化,车辆历史清晰,客户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二手车消费习惯。汽车租赁份额增加,增大了二手车的供应量。在电商领域,二手车电商也更为激进和成熟。
直至目前,汽车新车电商业务仍以导流为主。而二手车电商,则过度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阶段。也就是说,二手车电商正由线上走向线下,代表企业包括Carvana,Vroom,Carloha。
“近年中,美国的汽车销售,更加互联网化。“梁举例说,以前买车,用户直接在经销商处购买;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导流,使得70%用户先到网上查询,这使得经销商非常重视在网上产生的导流。拥有线上资源的电商,底气更加十足,通过延长流通环节,形成汽车销售流通闭环。
也就是说,美国二手车电商正试图强化线下业务,开始线上与线下的融合,弥补二手车短板。成立于2013年的Carvana为目前美国最大的二手车电商。其“自动售车机”极为酷炫。整个购车流程是,用户首先可以在公司的互动网站上以360度虚拟浏览每辆汽车的内部和外部。之后可选择电商送车上门,也可以在自动售车机处提车。此外Carvana在全美各地都设有相关设施,这使其有能力在20多个市场上向当地居民提供免费的次日送货服务。在2015年“ 福布斯 ”美国最有希望的公司名单中名列第五。为提升转化率,使客户直接试到车、打通购车最后一“环”,懒人汽车在美国实施网上下单,全美免费配送到家,十天包退。其目标是“让每一个用户像在亚马逊购物一样买车”。
去年,美国二手车交易平台Vroom宣布完成5000万美元的E轮融资,并推出VR汽车展厅项目。通过使用HTC Vive应用,能够带领用户进入VR世界,近距离查看车辆的细节。汽车电商正通过种种努力,实现购车网络化的转变。这一切,才刚刚开始。
中国电商4岁?美国电商2岁?
“事实上,中国电商如果有4岁,美国电商也就是2岁”,在被问及中美电商发展程度和差异时,梁龙如此笑谈。在他看来,中国消费者对于电商、网上购物行为的接受程度,要强于美国。而在二手车电商领域,中国也仍有大量的提升空间。
据Accenture2015年对于来自美国、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日本、印度和中国的10,000名消费者,有关网上购车体验的调查结果显示:53%的受访者愿意在网上购车。甚至有75%的受访者表示:如果条件允许,他们希望在网上实现:车型信息查询、价格协商,相关购车手续、汽车金融和提车手续等整个购车过程。特别是,53%的中国消费者愿意在线完成整个购车过车。
整个在线消费的行为,特别是在线购车行为与文化因素密切相关。调查指出:美国、中国和巴西的受访者要比其它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的受访者,对线上的购物体验更有兴趣。其中,特别是中国的受访者,90%的中国受访者愿意通过在线拍卖的方式购车,而只有35%的法国受访者有这个意愿。
梁龙曾在上海汽车集团、美国丰田汽车工作过,因此,对于中国二手车电商的提升,颇有心得。他建议,首先,中国二手车电商要在价格、质量的标准化上进一步强化;对每一辆车的交易大数据,尽可能完备清晰;强化汽车金融领域的产品支持。
虽然已是很大的增长,但相较于欧美成熟汽车市场1:3甚至1:4的新车与二手车交易比,中国二手车市场仍然处在初级阶段。
过去一年,二手车行业发展出现了诸多特点――资本的密集进入、二手车电商的发展壮大以及在此过程中激烈的竞争、大型企业开始关注二手车金融服务,而与此同时,政策的不完善也形成了一系列掣肘。
当下,二手车行业处在由弱到强、由“碎片化”、“低效率”到“集合化”、“高效率”的缓慢转变过程之中。
事件一:资本更凶猛涌入
2013年,已嗅到商机的PE们开始在二手车行业进行大笔投资。2014年则强化了这一势头。
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的二手车平台车易拍在2014年2月完成了C轮融资,共获得红杉资本领投,晨兴创投、经纬中国、中信资本等跟投的5000万美元投资。算上A轮与B轮融资,车易拍累计融资额达到7500万美元。
其竞争对手优信拍在2013年4月完成了3000万美元的A轮融资,2014年9月又完成新一轮总计2.6亿美元的融资,这是二手车交易领域迄今最大的一笔融资。投资方包括华平投资集团、老虎环球基金等多家投资机构。
但《汽车商业评论》注意到,2013年受风投偏爱的“车王”和“大搜车”在2014年并未传出任何融资消息。另有一些新起之秀获得了资本的青睐。
2014年7月,二手车交易服务商优车诚品完成近千万美元A轮融资,投资方为 IDG 资本。而在12月,二手车 C2C 交易平台“人人车”宣布获得新一轮2000万美元 B轮融资,策源创投和顺为资本为领投方。
或许,这些都说明风投已经开始注意到二手车行业的微妙变局,只是这种变局并非所有风投都能够看得见或者说愿意说破。
事件二:传统车商努力上网
中国有超过1.5亿辆的汽车保有量,但一度却并没有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二手车品牌。其原因在于,国内的二手车市场是一个典型的“长尾市场”,而车辆资源碎片化地集中在各个消费者手中,进而导致交易的碎片化、非标准化,二手车商也因此难以发展。
而是互联网思维的到来,让其突破了“收车”、“售车”等一系列发展瓶颈,其跨区域性让二手车电商得以汇聚碎片化的车源,并使二手车可以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内流通。
一些传统的二手车拍卖企业也在试图转型,2014年8月,车易拍联合国拍机动车合作启动仪式举行,标志着二手车电商与传统二手车拍卖企业联手合作局面的开启。
与此同时,厂商、经销商集团亦开始纷纷“触网”,纷纷选择联合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二手车电商,借以消化集团或品牌内部的二手车。
2014年4月,庞大汽贸与易车公司、优信拍共同注资1亿元成立“庞大智信认证二手车合资公司”。8月,上海永达与易车、优信拍在上海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共同注资5000万人民币成立二手车合资公司。 但是,这种经销商集团触网计划或将遭遇挫折。因为优信拍越来越成为一家线下拍卖公司,《汽车商业评论》了解到,目前庞大汽贸与优信拍等合资成立的公司已经名存实亡。
上汽集团则在2014年10月与其旗下的车享网推出二手车交易平台“车享拍”,意味着上汽集团正式涉足二手车交易线上领域。据称,依托上汽强大资源优势,车享网将在2015年重点发力B2B二手车电商。
事件三:二手车金融萌芽
资金一直是困扰二手车发展的制约因素,而与新车金融不同的是,传统银行在二手车领域完全无法触及。
原因在于:其一,二手车估值难度较大,金融机构难有能力对汽车车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应估值;其二,银行信贷产品利润偏薄,但“一车一贷”的模式需要银行进行大量评估工作,成本较高,这种不匹配让银行难有动力推行相关服务。
因此,二手车金融业务目前主要依靠汽车行业内部的金融模式创新以及保险公司来推行。
目前来看,上汽通用金融与广汇租赁旗下的二手车业务相对发展较为良好、模式相对完善。
2014年7月,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好车”与平安旗下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未来3年投入50亿元,推出创新产品“平安车商贷”。
贷款额度根据车商在平安好车上的历史交易数据状况,跟其成交额度成正比,最高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月利1.8%,最高额度300万元,预计3年将会覆盖 1 万个二手车经销商。
二手车平台也开始提供二手车金融业务,以谋长远发展。《汽车商业评论》了解到,车易拍亦开始筹划发展二手车金融,以为其平台的车商服务。
2014年12月, O2O 二手车零售平台优车诚品与国内最大的外资小额贷款公司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决定就消费者购车贷款、库存融资贷款及供应链金融等多个方面展开合作。
车王也开始试水创新二手车金融业务。2014年5月,车王天津分公司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进行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合作签约,尝试将二手车与简单快捷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相结合。2015年1月8日,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则正式揭牌营业。
事件四:限迁与虚拟指标
长期以来,二手车行业一直处于规范缺失、利少而限制多的局面。随着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汽车产业成为众矢之地,二手车发展再次被政策束缚。
2012年以来,各地开始出台政策,对迁入本地的二手车设置排放限制。2013年以后,限迁地区骤增。截止到2014年4月,全国限迁城市高达314个,全国93%的地级市对外地车迁入设置了国Ⅲ、国Ⅳ门槛。各城市限迁门槛的提高,对本就处于发展初期的全国二手车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014年7月2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取消地方城市限制二手车迁入”的建议。但相关政策是否获批、何时获批仍然不得而知。
虽然如此,2014年在政策法规与行业规范方面仍有一定的利好。
5月3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京召开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贯彻暨二手车认证品牌会”,启动了以“行”为标识的认证二手车品牌。
它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组织发起,由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具有该标识的二手车为车龄7年及行驶里程20万公里内的“非水浸、非火烧、非重大事故车”。
根据《规范》,二手车交易必须指定合法的第三方机构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并将评估内容与结果以量化数据展现,同时制定车辆危险等级。交易时卖方必须出示交易车辆的清单数据,使得消费者对交易车辆有完整的了解。
由于《规范》并没有强制性,对于二手车行业来说,只不过多了一个标准,但不意味着能够解决4S店、二手车行自己鉴定的问题。不过,对于想要做大做强的车商而言,采取国家认证的规范势在必行,而车商之间也会有带动与示范效应。
除了规范得以确立,困扰二手车行业多年的临时产权问题也出现了曙光。
2014年12月31日,已经限购的杭州市正式出台了《杭州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批准二手车商通过“虚拟指标”的方式,进行车辆收购并办理转移登记。
虚拟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机动车的转移登记,一旦手续完成,车辆就只能停在市场里,除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在路上行驶。而在这个过程中,车子的静态停放和出入登记管理,都由市场负责。
虚拟指标意味着,二手车商解决了在限购地区没有增量指标的问题,并赋予二手车商品流通属性。但这一改革并非“彻底”,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为一年,而每年配置数量将按上一年度二手车交易总量的10%进行配置。
作为市场保有量最大的汽车厂家--上海大众顺时而立,以高起点入市,在2002年率先推出国内第一个二手车品牌--“特选二手车”。在这4年中,上海大众充分发挥了厂商在专业技术、规范流程、售后服务和资金投入上得天独厚的优势,从根本上改变了二手车的经营观念,并以专业的服务树立其竞争优势,创造了一个让客户信任的品牌。
上海大众特选二手车包括了评估收购、认证销售、置换新车、售后服务等业务。首批获得授权的100家上海大众经销商按照上海大众制订的、全国统一标准的36项专业技术检测,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估价方式,并通过一站式服务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新车置换及旧车销售业务;而收购进来的二手车在通过经销商一定的车辆增值服务后,就能以特选二手车的品质标准提供给消费者,其中部分车况良好的特选二手车在享受上海大众严苛的7大类128项质量认证,以及原厂纯正配件和专业车辆整修后还能得到1年/1万公里的原厂质保。此外上海大众更是推出了其它各具特色的措施,例如顾问式的销售方式、各类车型的置换方案、多样的金融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网络化的保障。这一切无不体现出一个品牌化的二手车运作模式。
近年来,随着其它汽车生产厂家的争相开展二手车业务,品牌二手车的经营也出现了群雄争霸的局面。作为立志打造国内二手车第一品牌的上海大众,并未沉湎于过去的成绩,而是积极开拓,不断汲取国内外成功经验,以求继续领跑。2005年底,上海大众整合了旗下所有的服务产品,推出了“上海大众Techcare”服务品牌。其中“特选二手车”业务与上海大众王牌的售后服务、金牌销售、车主俱乐部等一并升级成为6大支柱产品。这不是一次简单的业务整合,而是意味着“特选二手车”可以充分利用上海大众其它服务产品的资源优势,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继续领跑国内的品牌二手车业务。
北京白领李小姐计划购置新车,依据北京市现行小客车限购摇号政策, 她需将自己使用三年多、原价12万元的日本铃木小轿车出售,以换取过户指标。经朋友介绍,李小姐找到二手车经纪人彦先生。彦先生简单查阅了该车的维修记录与各种证件,开车“溜”一圈便随即给出了6.3万元的收购价――这比她一星期前在4S店咨询的价格高出了4,000多元,溢价6%。双方当场成交,彦先生支付全额现金。三天后,李小姐、彦先生及买家同时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据买家透露,他给彦先生的出价为7万元,相当于彦先生获得了10%的毛利,李小姐拿到过户指标,很快购置了新车。
根据美国经验,二手车的换手年限多集中在6?8年,而中国私家汽车市场的起步始于2000年,在2007年迎来了全国性爆发,照此推算,2013年的二手车市场交易量将迎来首次“井喷”。再加上今年计划出台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政策引导,以及愈来愈高的新车摇号中签难度,二手车交易的春天似乎不远。
“黄牛”主宰的灰色市场
即使进入“微增长”年份,去年的中国新车销售仍达到1,931万辆,这是一个创世界纪录的数字。而相比之下,二手车市场却还远没有成型。北京、深圳的二手车与新车的销售比率直到2011年才达到11,在全国,去年仍然维持在0.51的水平;而在美国,这个数字是41,二手车是汽车销售市场的主力。
这是一个目前由“黄牛”主宰的市场。
在北京南部花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许多像彦先生这种个体二手车经纪,俗称“黄牛”。记者以销售自己的二手车为名咨询一位朱姓经纪人,很快引起众“黄牛”的围堵抢购,而他们给予的吸引条件无非是“最快速的过户及资金到账”。朱先生告诉记者,他一般把车外销到天津,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只需要把车先过户给他,后面的事就不用车主管了,很快可以解决过户指标。当记者问到能否开二手车交易发票及相关凭证等,朱先生胸有成竹地说:“车管所有朋友,这些都不是问题。”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这种以个体经纪为主导的模式,优势是简单快捷,一锤子买卖当场“钱货两清”,但它的弊端却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过户之前,买卖双方素未谋面,不透明的价格使交易体验差,而买家购置的二手车一般要经过3?4层“黄牛”之手,对车辆信息了解更加模糊,售后保障服务几乎为零。“人治”的环境也提供了寻租的成本,且不说“黄牛”与车管所的微妙关系,4S店销售顾问将收购而来的二手车低价卖给“黄牛”,收取中介费也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是“黄牛”活跃的原因。据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目前每年国内的二手车保有量为480万辆,而潜在需求为800万辆左右。相比于美国使用期两年内的二手车50%左右的平均残值,国内的这个数据一般在70%以上。对于“黄牛”,没有注册企业的门槛、没有大量的员工成本支出、更没有太大的库存压力,只需要“车管所有朋友”,两三个人每年销售50辆左右的二手车,就可以坐享几十万元的纯收入。
据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迟亦枫介绍,全国年销量超过100辆的经纪公司总共不到20家。
但这两年似乎开始出现转机。据去年流通协会数据显示,二手车交易量两年内翻了1.5倍,2015年的二手车市场将达到1,000万辆,这个市场容量远不是年均销售50辆的“黄牛”党可以消化的。
限购挤出规模化车源
在美国,二手车的来源除了个人卖家外,主要有4S店的置换车、汽车租赁公司的旧车及罚没车辆拍卖等规模化车源,规模化的车源能摊平收车成本,是二手车行业做大的关键。在中国,汽车租赁是近两年才开始兴起;而罚没车辆拍卖权掌握在政府手里,对于经销商而言,4S店几乎是唯一的规模化车源渠道。
另一方面,对于4S店而言,二手车一直是鸡肋一般的存在。21世纪前十年,新车市场平均增速20%以上,新车的厂家返点及增值服务更加丰厚,与零散的二手车个人卖家打交道反而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对二手车是否重视,主要取决于厂商的态度。”运通集团的刘昆告诉记者,他从2007年成立二手车中心,当年仅售出4辆,利润8,800元,对于整个集团的营收可谓九牛一毛。
2010底,限购政策出台后,这在刘昆看来是二手车市场的“里程碑”。2011年的新车销售增速迅速掉至2.5%,同比缩水90%,今年的车牌摇号比率更是高达71:1。在增量客户几近饱和下,厂商开始把战略聚焦二手车置换的存量客户。去年,运通集团二手车交易量4,700辆,95%均是置换新车的需求,利润总额近1,300万元,而厂商置换补贴却达700万元。对于客户而言,4S店正规渠道获得的厂家补贴及老旧车政策补贴逐步高于黄牛的差价,而它所提供的“卖旧车、买新车”一站式服务优势开始凸显。
据刘昆介绍,4S店进入二手车市场不为利润。他将此称为“冰山理论”:“二手车的差价利润仅是冰山的海面上一角,更多的价值来自于新车的后续增值服务以及减少客户流失。”也因此,他对员工的KPI考核仅考虑二手车数量,不考核利润。而运通集团新车销售中的置换渗透率逐年上升。
对于4S店而言,收车价格远低于黄牛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销售渠道。为数不多的展厅必须优先给予新车销售,而二手车贬值速度之快更让其敬而远之。“库存超过3个月的二手车,综合考虑其租金与折价必然是亏损的。”刘昆说,他要求的二手车库存周转率必须在2天以内。
今年底,运通集团计划在亚运村建立二手车展厅,但是置换的厂家认证却要求精选车型,更多的冷门车型很难自己消化。这也催生了对接4S店与零售商的拍卖中介平台,其中以2011年先后成立的车易拍、优信拍成绩单最好。以运通集团今年3月398辆的二手车销量来看,车易拍占了181辆,而其余的个体经纪每人仅消化10余辆。
拍卖平台的契机
汽车交易平台的始祖是美国的美瀚(Manheim),其在2005年进入中国后却水土不服,五年后全面撤出。车易拍联合创始人、副总经理蔡旭说,美翰生长在美国成熟的二手车市场,有规模化的车源,以现场拍卖会的形式促成交易。这些在中国都很难实现。
不同于“一口价”的新车市场,“一车一价”的二手车是典型的非标准品,除了买卖双方分散,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与政策条例更是让上下游形成了不信任的对立壁垒,这类似于近两年开始火爆的短租、租车等业务模式。
在诚信体系相对成熟的美国市场,美翰的现场拍卖把分散化资源聚集起来,并依托实体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但在中国,非标准品市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信任问题,而互联网的透明化及信息跨区域流通则更易为消费者接受。也因此,车易拍、优信拍等均采用了电商模式开展。
以车易拍为例。消费者在4S店表达置换需求,支付300元的平台使用费,车易拍的驻店人员对车辆进行30分钟左右的检测,在平台上检测信息,全国经销商及经纪公司在15分钟内实时竞价,最终拍卖价如果被消费者接受,卖家立即付款。车易拍当天将二手车提到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仓储。最慢的外迁过户15天内完成。过户完成后,车易拍将车款打给消费者,再向卖家收取3%的佣金。
相比黄牛,车易拍的最大优势是实现跨区域外迁。“以深圳、北京为代表的一线城市的汽车业起步于2001年,而三、四线城市则在2007年才开始兴起,消费观念有阶段性的地区差异。同时,北京许多老旧车已经无法满足北京新颁布的‘国五’排放标准要求,北京最高达1万元的老旧车外迁补贴也刺激了卖家。”在蔡旭看来,这是二手车交易的更大需求。据其透露,在车易拍上外迁比率占到70%以上。
不过像美翰一样,车易拍目前是一种C/B2B模式,很难进入销售终端。“网上拍卖的形式需要买家有一定专业性,我们更愿意把服务下游消费者交给合作伙伴。”蔡旭如是表示。目前,车易拍在下游的合作伙伴(e车商)有3,000多家,绝大多数是个体经纪的形式。
绕了一大圈,二手车还是回到了“黄牛”手中。车易拍似乎解决了上游信息不对称的“帮卖”难题,但下游的“帮买”问题依旧无解。
走向大卖场模式
以上海车王、深圳澳康达为代表的零售大卖场似乎带来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但他们面临更多的是政策环境问题。
车王、澳康达模式均效仿美国的carmax模式,与Manheim进入中国时一样,carmax同样面临中国特色的难题。2011年3月,在车王成立的8个月前,由carmax投资的第一家二手车零售卖场、成立于2008年的帅车正式停止营业。
税收政策让车王等经销企业与黄牛在收车环节就处在不公平地位。依照2005年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二手车经纪公司为代表的中介平台缴纳一年几百元的服务费,而直接购销的经营公司需要缴纳全车价2%的增值税。据了解,车王客单价10万元左右,毛利率5%?6%,税赋就占去了1/3,这还是建立在其售价比市场平均售价高出5%左右的基础上。
车王CEO李海超告诉《新商务周刊》,车王提供7天包退换等保障政策,比起4S店及黄牛,车王认证的二手车相对高端,使用期限不能超过六年12万公里,客单价10万元以上,这也制约了毛利空间。
另一方面,牌照也是购销的痛点。不同于新车,二手车从买家到卖家同样要有牌照。在美国,carmax可以申请经营性临时牌照,而李海超则只能为二手车上常规牌照。目前,车王的二手车牌照主要是外地牌照或郊县牌照,去年车王的过牌费用也花了上千万元。相比之下,车王的日常开销为每月几百万元,包括300多人的人力成本及店面的租金成本。同时,中国的汽车不只是纯粹的商品,还有车主产权等软信息,这不仅加大了车辆信息的复杂性,也为车王增加了过户等只能依托人力的烦琐程序。
而更大成本则来自于库存占有资金,这对于点对点服务、家庭作坊式的黄牛党不是问题。据李海超介绍,车王按消化能力来控制收车数量,考虑到二手车“三个月滞压即亏损”,库存周转控制在45天左右,若单月销量400辆,收车规模则为500辆左右。
回首10年,中国汽车产业成绩斐然。在这不平凡的10年里,我国汽车产销量由2005年的570多万辆增长到去年的2300多万辆,并有望在今年年底达到2400万辆,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速度”,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摸索着前进,逐步趋向理性和成熟。政策的逐渐完善和规范,影响着整个产业格局,将我国汽车产业引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盘点十年政策走向,我们发现其对汽车产业既有推动,也有制约。
2005年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整车整备质量为2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2.8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1.5升/百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在2.5吨以上小于3.5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5.5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3.9升/百公里。该标准实施前国内市场上尚有10%左右的车型不符合第一阶段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有20%左右的车型已经符合了第二阶段的要求,因此该标准对轿车的影响较小,但有助于国内合资汽车企业引进真正的先进技术。
《汽车贸易政策》――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破地区封锁;规范市场主体秩序,建立和完善准入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引导贸易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引导汽车贸易业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和营销手段,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及多样化经营;履行“入世”承诺,允许有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汽车贸易领域,并在经营方面充分体现国民待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引入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等概念,打破了垄断,扩充了流通渠道,建立了竞争机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经营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将评估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简化了二手车交易程序;在转移登记手续上,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都应当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或代办;明确提出在交易中要使用专门发票;外商不但可以通过投资,还可以通过并购进入到国内的二手车流通领域。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凡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该办法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守法经营。
2006年
《汽车消费税》(新)――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至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至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至4.0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对24座以下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对排气量2.0升(含)至3.0升的适用5%税率,对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税率。从新汽车消费税的征收比例档次划分上看,政策对小排量汽车有明显倾向性,实际上也是从一个侧面鼓励提倡小排量节能环保汽车的消费。
《二手车交易规范》――对二手车的收购和销售、以及二手车的经纪、拍卖、直接交易、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的职责及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流通形式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将宏观政策明确和细化的规范,它的出台为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增加了不少可操作性,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实惠。
进口关税费率调整――2006年1月1日我国进一步降低了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其中进口小轿车、小客车、越野车等汽车整车的关税由30%降至28%。2006年7月1日,按照加入WTO后的有关规定,我国终于将汽车进口关税降到了25%。进口汽车的关税高达200%以上,这种情况已经永远属于过去。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原已核准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
《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对除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和“限小”解禁一样,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是一个以环保为名义的主题。
2007年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准入企业设下了多达15道门槛,并实行苛刻的一项否决制。《规则》明确规定,今后“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规则》界定,所谓新能源是指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汽车(如超级电机动车)。《规则》明确了新能源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项核心技术,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创造了政策环境。
《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共有230多家国内汽车企业获得了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的资格,其中有权进行汽车出口业务的乘用车企业共有75家。这一法规明确了国内汽车企业出口将纳入国家管理,从法规上杜绝了价低质差的车型出口国外。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示范文本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008年
《反垄断法》――该法规涉及到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从规定来看,它改变汽车行业存在的四大壁垒等相关难题。一是汽车生产商硬性控制经销商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将触犯法律;二是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或将有所改观;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将被视为违规;四是消除强制经销商实行品牌销售,只要能够保证货源,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所有品牌车型都可以在该店进行销售。
《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经济、节能、环保的自主品牌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禁公车私用。《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和节油竞赛活动,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力争在2008年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国家这一规定无疑给国产自主品牌带来了利好消息,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和努力的方向。
调整汽车消费税――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2009年
《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一是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二是推进汽车产业重组,三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四是实施技术改造专项,五是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六是实施自主品牌战略,七是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八是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购买节油率在40% 以上的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补贴;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2010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中央财政对购买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的消费者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购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汽车,3000元的节能补贴再加上购置税的优惠能多达5000元以上。业界称,节能汽车的推出,确实拉动了市场上节能汽车的消费。
新能源汽车补贴――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2011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新一轮公车治理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进行处理在据被称为“史上最严车改”的本轮专项治理中,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配备,且只能配备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购价不得超过18万元的车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提高了外商投资项目准入门槛,包括要求新建乘用车项目须有配套的发动机生产,并且继续坚持对外商投资整车项目50%股比的限制,同时规范了汽车产品标识,进一步保护和支持自主品牌车企的发展。
《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汽车行业被列入25个重点行业。鼓励25个重点行业的100家排头兵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充分运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有效机制。按照”政府指导、商会协调、企业自律“原则,完善汽车、摩托车规范出口秩序办法。
2012年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该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乙醛等的浓度要求,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此前,《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在2009年了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的内容和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特别是在污染物指标及极限数值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优惠。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2.5升以上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儿童座椅约束装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乘员约束系统标准借鉴了欧洲的ECER44标准,导入了国际通用的ISOFIX标准锚固系统,除了安装固定装置外,儿童约束系统还要接受动态试验。标准分别适用于体重10kg以下、13kg以下、9-18kg、15-25kg、22-36kg的儿童。13kg以下的婴儿要使用后向式儿童座椅、15-25kg学走路儿童要使用正(前)向式儿童座椅、22-36kg儿童应使用儿童增高坐垫并系好安全带、12岁以上或者身高在1.45米以上少年可使用成人安全带。
电动汽车四项国标――这四项标准分别是《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2013年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补助范围是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新规,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3.5万、5万和6万元不等补贴。
《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从10月1日起,1.6L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实施新一轮推广补贴政策,入围车型门槛提高至百公里油耗5.9L,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车3000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汽车“三包”,消费者购买汽车用品将获得更大的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保障、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保障获得相应补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三种情形之一,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鼓励更多的汽车企业“走出去”,把握时机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际竞争力。《意见》指出,到2015年,汽车行业前10家整车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90%,并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2014年
免征新能源车购置税――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项政策对新能源汽车销售起到了较大的刺激作用。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与2013年相比,政策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报废汽车的使用年限,2013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2014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二是申领补贴的条件,2013年只要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即可,2014年要求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并当年购买新车。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加快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八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2015年
针对市场需求,现如今许多的中职院校都已开设了《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但由于本课程的特殊性,传统的教学方法已不能适应本课程的教学需要。鉴于此,为了遵循中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通过对二手车市场的调研分析,结合市场需求,探索了中职《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
二手车鉴定评估;中职;教学方法
近些年,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利好政策的实施,汽车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对拥有汽车的多元需求越来越大。有数据表明,2010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已经突破1800万辆,与新车交易为伴,二手车交易也日趋活跃,2010年二手车交易量约为400万辆,不到新车交易量的1/4,由此可以预知二手车行业拥有巨大潜力。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快速增长,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相关行业对于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的需求与日俱增。针对行业的用人需求,许多中职院校开设了《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为了收获更理想的教学效果,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培养适合二手车行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就应探索一下本门课程的教学方法,以满足市场用人需求。
1二手车市场调研分析
笔者为了更加深入地探索中职《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教学方法,暂对哈尔滨二手车市场及具有二手车业务的4S店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走访,以获取有利于本课程教学方法的重要信息。
1.1二手车市场现状分析通过实地调研走访,了解到哈尔滨目前有两家大规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还有许多独立的二手车经销商,以及具有二手车业务的4S店。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停放着各式各样,品种繁多的二手车供顾客选购,来挑选二手车的顾客络绎不绝。其中的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占地面积较大,同时可停放10000台左右的二手车,并实现了与现代二手车交易相融合的一站式服务。服务项目包括车检、二手车置换、二手车评估及鉴定、二手车过户、二手车业务办理等,并且场地配套设施完善,吸引了许多顾客前来选购。在二手车独立经销商处,笔者留意到所有的车辆都已经过整备,外观洁净,质量可靠,并且都具有专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商还应为售出的二手车提供一段时间的售后服务保障。现在很多的4S店也增加了二手车业务,如二手车置换,认证二手车。据本地车务管理部门的统计,2010年哈尔滨市二手车售出了约35000台,较2009年增长了约25%。以上对二手车市场的调研,能够分析出二手车经营模式也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去发展,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将是保证二手车市场前进的动力。
1.2二手车市场从业人员需求分析在调研走访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日渐增长,具有专业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从业人员出现了短缺现象。因行业的特殊性,故二手车的买卖双方都需要对二手车进行鉴定评估。买方怕上当受骗,所以在买车前或是买车的过程中,都需要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为其提供咨询、选购的服务,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等。卖方同样需要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为自己服务,如在收购二手车转卖之前,需要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对车辆的性能,车况、手续合法性予以鉴定,对收购价格进行评估。甚至拍卖公司、司法鉴定机构、资产评估公司等也不能缺少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因以上公司及司法机构要以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来对相关业务的开展和司法裁决作为依据。
2开设《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目的
中职教育的核心理念是要培养以就业为导向,实用性强的技能型人才。《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的开设,就是要结合市场需求,为二手车行业提供人力资源,并实现学生就业。本课程涉及到鉴定及评估两方面的内容,二手车的鉴定是要学生懂得如何鉴别车辆的合法性、车况、使用性能等现时技术状况;评估的是二手车在现时市场中所具有的价格。这就要求学生能够熟练掌握从哪些方面对二手车进行鉴定,以及选用何种方法来计算二手车的现时价格。同时还要学生了解到国家相关部门及二手车行业协会所的各种有关二手车鉴定评估、交易业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具备书写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的能力,以适应未来工作岗位要求。
3中职《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教学方法
通过对二手车市场的调研分析,为了中职院校开设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能够让学生学有所用,现就结合市场需求来探索一下本课程的教学方法:
3.1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参观学习由专业课教师组织,并带领学生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实地参观学习。主要了解买卖双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交易过程,以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是如何对车辆进行鉴定及车价的评估,以及交易市场中哪些是热销车型,新旧车的价格差别,并感受市场环境和氛围等等。这样做,有利于培养学生对《二手车鉴定评估》课程学习方向的把握并找准职业定位。
3.2演示教学对于二手车鉴定评估主要包括对车辆静态和动态检查、价格的估算、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等。演示教学就是为了让学生更直观的感受到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过程。可以利用校内实训基地,找一台旧机动车作为演示操作的对象。比如教师可一边操作一边讲解需要检查的项目、步骤和要求,价格评估的依据和方法、评估报告的书写及相关的注意事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把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成动手能力。
3.3模拟演练模拟演练是通过对理论和演示教学过程中的学习,按组分角色对二手车进行手续检查、技术鉴定、收购、销售和出具评估报告等项目的操作。模拟演练过后,由专业指导教师来做点评,找出其不足之处,并加以纠正。模拟演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和细化相关的操作项目。
3.4加强职业素养训练作为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应是站在买卖双方的中立方,具有独立的操作和鉴定评估能力,绝对不能偏向买卖的任何一方,这就要求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公正无私,讲求职业素养。在对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过程中,如果鉴定评估人员不能保证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公平合理的话,那么就得不到交易双方的认可。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向学生介绍有关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中的职业素养,也可选择一些负面事例,让其认清职业素养的重要性及负面危害性。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