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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成本组成及存在的问题
相比于其他行业而言,房地产动拆迁行业的成本管理更为复杂,一个项目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尤其是动迁的工作既要求细致又要求效率。因此,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成本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成本核算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动拆迁工作历时较长,加上相关财务人员水平不高等,往往不重视建设过程的成本管理,致使财务指标缩水,成本反映不真实,造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无从考核。
2、成本不进行分摊或随意分摊。用于拆迁的商品房成本没有根据实际用途转出,在同一笔费用用于支付不同成本对象时,相关科目有时根本不做任何分摊。由于成本费用分摊的随意性,造成拆迁工程成本的核算脱离企业经营的实际,无法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成本资料。
3、拆迁工程的实物工作量与财务的账面成本结转不一致。在购买或自建拆迁用房等项目上,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造成账面与实物的数量严重不符。
4、拆迁工程成本核算的依据无法及时取得。拆迁工程如果采用外包形式,其成本的核算必须先取得施工方开具的发票。公司有时会出现不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进行成本核算的情况,导致成本核算缺乏真实性,给经营决策造成影响。
5、动迁工作中人力成本难以计量。动迁工作涉及大量的人力成本,需要时间和耐心与被动迁对象进行讲解政策、说服、签约和安置工作。工作中不确定性较大,花费的人力和其他成本难以具体计量,相关费用难以审核,这部分成本既不透明也难以控制。
二、成本控制策略及程序
房地产动拆迁公司是以资金和人才资本,整合土地资源、政策资源、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源,来实现自身目标。因其产品具有社会属性、技术属性及产品生产的复杂过程属性,造成了其产品成本控制的复杂性。对于其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应从战略高度给予重视,首先转变成本观念,设计符合公司特点的成本管理程序和指标,然后开展具体的成本控制工作。
(一)成本控制观念的转变
1、全员成本管理观念的创新
很多人认为,成本管理是专设的成本管理机构及成本管理人员的职责。但事实上,他们只是公司成本控制的组织者,比如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拆迁工程管理部门,只靠他们单方面的努力,难以实施好成本控制。这就是说,公司成本的发生与管理层、各部门、各人员的活动密切相关,他们都应对职责范围内的成本负有管理与控制的责任。因此,成本控制的主体应该是个全员概念。
2、成本系统管理观念的创新
长期以来,公司进行成本管理时往往比较重视某一领域或阶段成本的控制,而忽视对其他领域或阶段的成本的分析与研究。公司应该树立成本的系统管理观念,将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强调整体与全局,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研究。
(二)预算管理
实行预算管理是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公司的管理工作始于预算的编制,结束于预算的执行分析。全面预算管理是普遍采用的现代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为公司预算的事前编制、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提供了一个平台。
(三)成本控制程序设计
想要进行有效率的成本控制,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思路,不仅要有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还要有有力的监督,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房地产动拆迁公司而言,进行成本控制可以采取上图程序。
根据上图,成本控制是一项涉及公司各个部门、每个员工的系统工程,在转变公司成本观念后,对员工进行充分的思想动员。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发起,与财务部门一起设计预算和考核指标,具体分析公司实际情况,找出控制成本的几个关键点。财务部门将控制成本的指标层层分解至部门、项目、员工,形成科学有效的责任成本体制。每个员工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都承担一定的责任成本。至一个会计期限或项目结束,指标结果反馈回财务部门,进行考核与奖励,这样有利于发现成本控制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改善、加强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公司高管层在整个成本控制的过程中,要尽力给予支持,并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三、具体成本控制方法
(一)财务部门成本控制
1、严格执行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
严格执行预算,将总成本控制在预算内。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即将要开始的拆迁工程项目,要求工程部门对该项目提前做出规划设计,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图纸做出预算,并在工程过程严格监督。待项目完成后,财务人员要对支付款项等严格把关,审核成本和决算表,准确真实地反应工程成本。
2、加强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房地产动拆迁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前期项目,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往往项目的前几个阶段只产生费用,在项目快结束时才产生收入。因此,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发生,要求公司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把资金用活。
在公司资金管理中,对所有财务往来都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要把一切发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物资发出和转移,据实填制凭证,认真审核,落实个人责任范围避免出现问题。
3、长期坚持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是需要全公司上下齐心合力的系统工程。要求财务部门不仅做好记账、编制报表的工作,而要主动参与到公司各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中。如,动迁工作中,财务人员可以到工作现场,了解工作进展状况,评估工作难易程度,有利于评价风险,做好资金安排。又如,在拆迁工程中,随时监督工程进度、物资采买等,有利于强化建筑物资的日常管理,减少成本。
(二)行政部门成本控制
公司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工作,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部门,对公司业务给予支持。行政部门主要发生的费用在于管理费用,如通信费、办公费、交通费、职工报销等等。对于房地产动拆迁公司而言,对于管理费用也纳入预算管理范畴,针对每项费用分析其因由,总量控制,个别实行定额制,将管理费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
(三)动拆迁成本控制
1、动迁要有明确的时间和人员安排计划
明确的计划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这样有利于公司进行资金安排和人员安排,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浪费。每户被动迁对象都有固定的经办人负责,这些经办人不仅帮忙分析被动迁对象的实际情况,宣传动迁政策,签约后还帮动迁户找过渡房看二手房。由于动迁牵扯的利益较大,因此“人盯人”战术做到了责任到位,将动迁户利益放在首位,可以加快动迁工作的进程。
2、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
这部分成本是构成房地产动拆迁公司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关系到动迁工作的难易程度。该部分成本主要由被动迁对象房地产评估值构成,一般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并且受当时当地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制约。而实际工作中,评估对象的补偿金额最难进行。因此,准确评估直接影响公司成本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评估之前首先应明析评估对象的产权文件
产权文件是每个评估师在进行估价时,首先必须掌握的重要资料,是正确估价的基础。各种房地产产权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内涵各不相同,但都与房地产估价息息相关。例如在动迁评估中,经常会遇到有些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划拨性质,有些是出让,有些房产证注明用途为住宅,而实际上有商业价值,对于这种情况在选用评估方法时应坚持“合理、合法、合情”的原则。
2)把握对等原则
在动迁工作中,动迁公司与被动迁对象处在不对等的地位中,这主要表现在经济地位,参与拆迁的主动性,补偿安置协议中所处的地位。因此,为了消除被动迁对象的抵触情绪,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其标准应略高于(至少不低于)所在地区同类普通住房的正常市场价格水平,保障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根据房屋种类采用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法
随着加快城镇建设的步伐,带来了大量的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所占用土地大多为农村集体土地,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如果以实物安置(拆一补一),就应采用成本法对房屋装修以及附属物进行估价。采用货币补偿时,往往由政府定区位地价,然后再考虑房屋重置价。
工业厂房作抵押评估时,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其中基本重置价、城市建设配套费、投资管理费、财务费,建设工程后三通费用,这样做通常不够精确。例如工业厂房建设规模不大,后三通费细化为道路、场地、绿化、上下水道等,这样做会更精确一点。
3、拆迁工程成本控制
关键词:房屋拆迁;滥用;预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济
1998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发生的一起住户状告市政府拆迁纠纷案,就是针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引发的。为了阐述对房屋拆迁权滥用与预防研究的现实意义,我们简略介绍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报》登载了郑州市将兴建裕达文化广场,并将拆除郑州市裕达国贸大厦旁边的五幢楼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属材料结构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称水工检测中心)所购买的裕达花园17号、18号商品楼名列其中。裕达文化广场采取政府和港资合作的方式兴建,政府出资1000万元,港资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此两幢楼的住户(水工检测中心职工)向拆迁人"郑州市裕达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提出了数个问题,均未获答复。随后,指挥部张贴了《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正式开始拆迁。住户认为,裕达广场虽名为公益事业,实质上更多是裕达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为改善其所有的裕达国贸大厦周边环境从而促使其销售和升值而进行的商业运作。住户进而认为,政府规划、拆迁房屋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郑州市拆迁办等单位,要求撤销其对17号、18号商品楼的拆迁决定。而市政府方面认为,裕达广场的建设是为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创建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而实施的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城市规划法赋予了市政府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1〕。
显然,房屋拆迁权是否被滥用是本案争执的焦点。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两个关键问题。
上述案例,突出表现在如何评定拆迁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迁行为实体上应符合什么标准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机关的正式批文),并应同时履行什么样的法律程序(不应拘泥于现有规定程序)才能有效。这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是解决拆迁权本身合法性的切入点。
一、拆迁权实体合法的唯一标准——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权的核心在于它的强制力,它不需被拆迁人同意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这项权力的行使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并涉及私人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因此,防止该项权力的滥用,便成为判定拆迁权行使合法性的关键。而为了判定拆迁权是否被滥用,应当首先在法律上设置一个标准,用以评判一项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这项标准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又成了评判房屋拆迁权是否合宪以及是否被滥用的唯一标准,而且在房屋强制拆迁与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利的利益冲突中,也成为了十分有效的"平衡剂".
1.关于"公共利益"的涵义
尽管"社会公共利益"对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设立至关重要,但我国目前迄今尚无一个统一的界说。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解释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都是不确定的,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这是导致房屋拆迁权被滥用的客观因素。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似的一个概念是"公共性目的".关于"公共性目的"涵义之解释,曾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为了限制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外国的一些法院将"公共性目的"解释为"公共的使用",即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的使用。然而,这一解释却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果只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的使用才能具有"公共性目的",那些不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就会被排除在外。而且,事实上,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的范围在实践中也不易明确界定。有些主体所代表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又有"非公共利益"的成分,这类主体是否可以进行土地征用呢?因此,各国立法和判例便开始使用"公共利益"的提法,以进一步确定土地征用权合法的标准。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公共利益"应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
在立法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香港,其《收回官地条例》和《土地征用条例》同时规定,官地收回和征用土地须以"公共用途"为目的,并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收回"和"征用"属于"公共用途":(1)为使物业欠佳的卫生情况得以改善,或重新修建经改善了卫生情况的居所或建筑物;(2)由于建筑物接近或连接其他建筑物,严重干扰空气流通或建筑物的状况不适合人居住;(3)与军队有关部门的任何用途;(4)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为公共用途的任何类别用途而作的收回或征用〔3〕。前面已经论述过,房屋拆迁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导致土地权利流转给拆迁人,这也是房屋拆迁的唯一目的。因此,房屋拆迁权的合法性应适用土地征用的合法性理论。在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中得到了确立。首先是《宪法》。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其次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同时在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第19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迁立法上,这一立法宗旨却悄然发生着变化。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事实上,该条例就未对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规定。相比而言,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本条例"的规定,将房屋拆迁的合法性界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却更为明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这里的"国家建设"与前述"城市建设"不是同一个概念。何谓"国家建设",我们力图从现有立法中去寻找一个诠释它的依据。1999年1月1日前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列专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在第21条中对"国家建设"作了这样的限定,"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并在第22条中进一步诠释: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项目,只能是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按照规定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并不是所有城市建设都是国家建设"的结论。对此,国家计委、原国家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该条进一步解释"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根据"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理解,国家建设行为总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的,社会整体利益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故国家建设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因此,现行拆迁立法本身就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在拆迁合法性规定上,宜采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国家建设需要"的提法,而不宜不作任何规定。这样既可以与土地征用、土地收回实体合法性要件一致,又可避免行政法规的立法与宪法、法律不一致。无论如何,拆迁立法的违宪都是不允许或应予纠正的。
前述案例中的建设项目,显然属于"城市建设需要",应为"国家建设用地"范畴,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2.公共利益的层次性
不同性质国家建设拆迁,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层次性是不同的,这产生了公共利益的层次性问题。按建设项目本身计划审批的效力分类,可将拆迁的公共利益分为三个层次:
其一,最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它是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用地拆迁具有的利益层次。通常表现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用地,如大型机场、铁路等工程用地。
其二,中间层次的公共利益。它是地方用国家预算内各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拆迁具有的利益层次。通常表现为地方各级安排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这类用地为数不少。
其三,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它是各地企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拆迁用地具有的利益层次。通常表现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生产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人民政府批准或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的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上述最高层次和中间层次的公共利益建设用地拆迁,属前述"国家建设用地"拆迁范畴,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性,不会引起歧义,且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在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拆迁中,显然建设单位已经多元化,已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纯国有企业的单一主体,演变成了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参与的多个主体。国家通过这为数众多的不同经济形式主体实现着国家的经济建设目的。换言之,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只要其拆迁用地一旦被纳入了国家用地计划,便成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并且,商品经济体制本身也将各类所有制的企业置于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人地位。因此,不管是国有企业参与的建设项目,还是其他私营、外资企业等参与的经济建设项目,都是以自身利益为其出发点的(在本质上已没有区别),并反过来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于整个社会为最终归宿。即使是城市居民住宅建设,也以此为己任。因此,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是间接的,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存在的。
3.公共利益的层次对房屋拆迁权的影响
我国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的层次性,最终影响着房屋拆迁权行使的基本规则,概括起来有以下三项:
其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应当满足并服务于高层次的公共利益的拆迁。国家计委、原国家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的原则的第三项规定,"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国家国土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此两规定揭示了一个共同原则,即高层次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拆迁优先于低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拆迁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拆迁用地计划制约低层次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拆迁用地计划。
其二,相同层次的"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计划,无抵销对方的效力。即同一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拆迁同一处房屋时,应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为什么要确立这样一项规则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所需。如果不以这条规则作为处理应将拆迁许可证核发给哪一个申请人的依据,将会导致拆迁行为本身的不公平,也易滋生腐败。其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审批机关,计划、规划以及国土部门是从其他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其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以及用地批文并不能代替拆迁决定。以提交拆迁申请的先后顺序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事实依据,是符合房屋拆迁权的分配原则的。当然,所谓拆迁申请,还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最后,土地使用制度本身要求土地使用权相对稳定,否则,就会造成同一目的层次的用地单位申请对对方进行拆迁,这对保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非常不利的。
其三,公共利益的层次越低,房屋拆迁权的强制力就越弱。据此,第一类和第二类拆迁具有最完整、最强大的强制力,第三类拆迁的强制力则较弱。实践中,第三类拆迁比第一类拆迁权更易滥用,在拆迁立法时应制定更为严密的方法予以预防,包括制订对被拆迁人更为有利的补偿办法和公平、透明的拆迁决定程序,以防止拆迁人借政府之力、打公益之名、行私利之实,并监督拆迁主管部门公平依法行政。
二、房屋拆迁权合法的程序要件——行政救济
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因而,在确立拆迁权本身应当具有的实体要件后,还有必要对拆迁权行使的方式、手续等程序进行探究。
作为拆迁立法的法治化要求,法治原则理论和人权原则理论成为拆迁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作为依法拆迁的方略,行政救济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并且,作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立法,必须以人权作为理论基础。同时,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上述规定为我国拆迁行政救济的设立奠定了宪法基础。学者认为,房屋拆迁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正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法律所提供的补救渠道和途径。
1.房屋拆迁行政救济的具体措施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权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将拆迁行为列为行政救济的范围,首先是基于房屋拆迁权的行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识。理由主要有:其一,从职权上看,房屋拆迁权是一种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不平等性和强制性,与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制订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分。其二,房屋拆迁权是单方意思行为,不需管理相对人的合意,从而也将其与房屋拆迁立法这一抽象行政行为中的立法合意区分。第三,从结果来看,拆迁决定在外部表现形式上以决定、许可证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存在方式,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范性文件相区分;从调整的对象来看,拆迁决定针对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可以反复适用,以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中针对不特定人和事;从效力上看,拆迁决定针对现实存在的对象,以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对象而生效。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房屋拆迁决定显然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其次是基于房屋拆迁权的行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认识。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产生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内部行政行为,它是拆迁主管部门队对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与内部管理相对人产生的行政隶属关系行为,如拆迁主管部门对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
《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拆迁申请人依法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而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者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许可证的颁布不合法从而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置证和辩驳的程序。"听证"是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一个阶段,属于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不是行政程序的全过程。
我国在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引进了听证程序,确立了听证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尽管听证程序只局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中,但它所确立的原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保护拆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拆迁主管部门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体前提下作出拆迁决定,以及规范拆迁当事人及其他人有关行为的有效方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显然,听证程序有三个特征:一是阶段性,即听证只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处罚的全过程。二是局部性,即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要举行听证,只有对当事人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才进行听证。三是选择性,即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主动权在于当事人。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地位和作用
1、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地位
房地产企业的拆迁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拆迁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民生状况。房地产拆迁档案记录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老百姓居住条件的改善过程以及社会城市建设的变迁过程。所以,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数量和质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涉及着千家万户的生计。
2、房地产拆迁档案的作用
(1)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是检查、审核拆迁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即将消失或已经消失的建筑物的原始记录。由于它是原始建筑的真实记录,因此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和证据供后人利用,同时其自身所蕴含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对于恢复和还原历史面貌、了解和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不仅是区域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资料,同时它也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息息相关。它不但可以为区域管理、改造区域形象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对保存区域信息、留存区域原貌有着重要意义。
(3)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是房地产企业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房地产企业管理房屋的重要依据,同时它在房屋易主、办理产权、法律纠纷等事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特点
房地产拆迁档案区别于其他门类档案,具有内容复杂、易变、利用群体相对稳定的特点。
1、内容的复杂性。拆迁改造本身是个较为复杂的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任务重、工期长,包括从调查摸底、测算计划、动迁审批至拆迁、安置、施工等多个阶段,而且各个阶段内部又会有很多划分。例如我集团负责的开阳里危改小区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上,根据被拆迁入意愿,分为回迁、外迁、货币补偿、放弃等多种情况,甚为复杂,随之产生的档案在内容上也必然会体现出复杂性的特点。
2、内容的易变性。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国家的拆迁政策不同,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在内容上也会有所变化。以北京市为例,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危旧房改造拆迁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2000]1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随着拆迁政策的变化,拆迁档案也会随之而变。
3、利用群体的相对稳定性。房地产拆迁档案所具有的特殊的依据和凭证作用,决定了拆迁档案利用群体的相对固定性、稳定性,即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法律纠纷解决部门。
三、拆迁档案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
拆迁档案的以上特点说明了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会存在一定难度。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发现,目前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拆迁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领导重视不够,在拆迁工作中重施工、赶工期,轻视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没有将拆迁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中,严重影响了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是拆迁任务重,涉及的拆迁单位或部门多,拆迁人员流动大,有些是单位岗位调整后转岗到该岗位,拆迁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综合素质不高,有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对拆迁资料审核不严格,导致原始记录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拆迁工作的过程,给国家、企业和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是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在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上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制度,拆迁资料散失在个人手中,造成档案人员的收集工作十分被动。拆迁人员为了赶工期和方便自己利用,将拆迁资料据为己有,没有配合档案人员及时归档,导致收集的拆迁档案存在不齐全、不完整问题,最终导致企业档案资产的流失。
四、加强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加强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对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收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档案意识。
具体做法:一是档案部门要加强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拆迁工作人员都明白拆迁档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养成自觉保管和及时移交拆迁档案的习惯,并将档案意识贯穿于整个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对拆迁人员拆迁档案收集要求的培训工作,明确在拆迁工作中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和有效性。针对目前拆迁档案管理的特点,我集团不定期请北京市档案局专家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档案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重视对拆迁档案专业人员的培养,稳定档案干部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集团拆迁档案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2、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体系,明确拆迁档案职责。
一是明确各拆迁单位拆迁档案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配置拆迁档案人员及拆迁业务人员。例如我集团在拆迁单位形成了一个领导分管、专职档案员和拆迁部门兼职档案员“三到位”的管理模式。其中,档案人员负责督促业务人员将其分散在各拆迁工作人员手中的拆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按拆迁档案的形成规律整理、编目后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通过清晰的档案管理体系和合理的职责分工,保证了拆迁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准确。
二是加强收集拆迁档案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档案的收集工作奠定基础。拆迁档案内容复杂、分散,收集难度大,但是拆迁档案的收集质量直接涉及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国家、企业和老百姓的利益。这就要求档案部门提前介入,从拆迁工作一开始就主动介入,进行项目跟踪,加强对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
三是制定拆迁档案的收集制度,明确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正确划定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是拆迁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依据。为此,我集团档案部门会同拆迁部门共同确定了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等,特别是归档范围的制定,保证了收集工作的质量和拆迁档案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拆迁档案的利用效果,在某种意义上为企业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涉及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使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体现公正、公平的价值,体现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收集齐全、完整、准确的拆迁档案尤为重要。例如我集团开发建设的双榆树小区在拆迁某公司时与该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及合作建设办公楼的合作书。近期,该公司到档案室借阅小区前期开发资料办理办公楼产权证,档案人员会同拆迁部门查阅当时的拆迁档案,证明该办公楼产权归两个公司共同所有,避免了集团资产的流失,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拆迁档案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档案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保证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文摘要]现有的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患,应该引起关注。研究者针对行政关系调整所提出的不同思路,平衡论更切合中国的实际。但是,平衡论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功能。参与式绩效管理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都是兼具控制和激励作用,而且有助于形成行政共识。
行政过程属于公共管理的微观范畴,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在形式上体现为管制、指导、协商、控制及监督等,在过程中表现为相对平衡与绝对失衡的不断转化,在本质上存在着许多种矛盾和悖论。如何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实现行政过程的动态平衡,既有效地维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实维护公众权利,是调整行政关系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警惕行政关系的失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变迁,但目前仍然面临多重转型的任务。在这段历史性的发展时期,新情况和新现象不断涌现,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抓住关键时期的发展机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比如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忧。
(一)失序与失衡
“失序”不同于行政关系的“失衡”。失衡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在行政过程中的不对等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失衡有可能是有序的,也有可能是失序的。如果行政过程中的主体都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或者如果不认可这种失衡,但局限于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呈现出有序性。但如果行政过程的主体不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并且诉诸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表现出“失序”。
在目前的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在大部分情境中仍处于强势地位,但这种相对优势面临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甚至是(暴力)对抗,而且社会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在不断下降,以致在某些领域出现了政府的公信力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维权技能在不断提高,但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参与机制和维权渠道尚不健全,使得一些本属正常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容易诉诸于极端之举。面对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对抗行为,公信力不断下降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往往选择以危机管理的名义去强力控制。
在强制与对抗的互动中,如果上级部门或领导认为下属部门的行为有悖于公共管理的政治要求,会以指示、批示、批评、惩罚等方式介入行政过程,从而使行政关系的优势转向相对方。在整个过程中,行政关系的调整既不是自我纠正式的,也不是有序的,往往取决于特定问题、特定领导以及特定情形。
(二)行政关系失序的表现
以上海某些区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对执法机关的不正当执法方式,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因为表达诉求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行政关系的失衡格局纵容了一些行政主体更加毫无顾忌地选择执法手段,这也为互动关系的逆转埋下了伏笔。当个别相对方选择极端的方式表达抗议时,其他感同身受的相对方即刻予以响应,社会公众由于惊诧于行政主体的肆无忌惮而为指责行政主体的公共舆论奠定了社会基础。于是,行政主体至少处于舆论上的弱势地位。在该事例中,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起因是个别相对方的极端行为,而非有序的参与和表达;实现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动力来自于上级部门的关注,而非相关主体的协商与讨论。
又比如,近年来各地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城管”)普遍面临一个三元困境:城管如何执法,才能既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又能让城市小商小贩合理生存。城市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其供给要依靠行政主体的强制手段;小商贩的存在既是民生需求,也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而对于小商贩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社会公众本身也是矛盾着的,在享用这些服务时会赞成小商贩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其它时间,则希望小商贩尽量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行政实践中,这些矛盾都集中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行政关系上,造成城管工作“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甚至出现“一管就有冲突、一放就有投诉”的现象。如此周而复始,不仅未能解决城市管理的根本问题,反而影响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如果不正视行政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仍然以危机管理的思维沿用个案处理的方式,行政关系将会陷入失序的境地,其表现就是行政主体或者不作为,一旦作为就是强力控制,而相对方要么不参与,一旦参与就会酿成。
二、调整行政关系的不同思路
如何防范行政关系陷于失序,既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公共秩序,又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在相关研究中,先后出现过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理论。
(一)管理论
管理论主张维护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认为行政过程的有序来自于行政主体的指导和相对方的服从。应该指出的是,管理论并非完全排斥对相对方权利的保障,而是将保障从属于对行政秩序的追求。另外,也不能简单地将管理论视为行政特权的等价物。因为如果法治相对健全,并且在行政过程之外设计了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相对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得到保护,那么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依然是面临实质约束的。
在实践中,欧洲大陆一些法团主义文化的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更接近于管理论。在这些国家,行政主体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享有绝对优势,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在政治运行中,致力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集团是由国家和政府所创造并规范的。一方面,这些利益表达组织具有垄断性,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在与行政主体的互动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因而,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的优势地位受到政治过程的约束,这也意味着行政关系的失衡由政治关系来调整。
(二)控权论
控权论主张限制或取消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从而彰显相对方的权利优势。这种理论认为在大多数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反而会滋生一系列问题,比如权力滥用、腐败、限制相对方的自由等。所以,控权论主张政府最小化,认为大多数公共事务都可通过市场和私人组织得到解决。另外,控权论的基本假设是,行政过程是由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活动所组成的,国家不具有主体性,只是一个各种势力互争雌雄的竞技场。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场被命名为“新公共管理”的运动席卷全球,一度垄断了公共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所有话语资源。这场运动的基本思路就是控权论,主张公共管理的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经过30多年的实践,如今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这股潮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它有其情境性,有其局限性。尤其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的空心化、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并没有实质性地促进公共福利的改善,反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比如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公共服务分配结构失衡等。
控权论在多元主义文化的英美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英语国家)较为盛行。在这些国家,政治活动的主体是各种利益集团,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受到多种主体的限制和监督。主流的社会文化和法律体系都主张对公共权力保持质疑和挑战的态度,因而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被普通公众所广泛担忧的存在物。如何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确保相对方的权益免受行政主体的肆意侵害,是这些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议题。
(三)平衡论
平衡论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创新,认为无论对行政主体还是对相对方,都应在法治原则的统治下加以制约和激励,以实现两者在利益关系上、法律地位上,以及在制度、机制的构建和运作等方面的平衡。从理论上说,平衡论主张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具体而言,平衡论“既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创新,平衡论在中国行政关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关注。从文化角度看,平衡论的思路符合中国的中庸文化,主张通过调和来解决矛盾,而不是诉诸于零和的博弈与对立。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平衡论试图在政府与市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取得平衡,符合中国在转型时期的政治社会生态。
尽管平衡论的响应者众,但质疑声也不少。其中与管理实践关联度最高的质疑来自于具体的平衡机制:如何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相对方滥用权利),又激励行政主体积极作为(相对方积极参与)。主张平衡论的研究者详细探讨过公务员制度、行政指导等具体的平衡机制。在此,笔者着重分析参与式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平衡机制。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
要实现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体的权力优势,也不能只强调相对方的权利本位。就此意义上,我们赞成平衡论兼顾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观点。不过,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者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绩效管理的发展与不足
绩效管理是管理实践的重要工具,也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议题。比如,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纽约市就尝试用现代方法测量和评估行政部门的绩效。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目标多样性,行政过程的委托关系具有多层次性,不同行政主体的产出难以横向比较,以及公共产品缺乏类似市场这样的价格发现机制,因而相比企业绩效管理,政府绩效管理实践进展更为缓慢。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政府绩效管理广泛地采用企业绩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顾客导向、平衡计分卡、绩效合同、绩效规划等。不过,从已有的案例材料看,这些工具的引人并未显著改善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
近些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绩效测评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是否与问题以及环境相匹配。如果政府绩效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大规模地采用绩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那么不仅不能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反而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嫌贫爱富”,使公共服务丧失应有的公益性。如果整个国家所处的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国家的限制政府活动范围的绩效管理方式,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而会使整个社会陷于断裂,因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尚无法承接起政府转移出的功能。
(二)参与式绩效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先后采取过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服务承诺等形式。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比如,大多数绩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闭性的,没有设计公众参与的渠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众评议政府、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在目前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中,公众参与最多的环节是对具体行政部门的评估。以南京市为例,该市自1999年以来,一直坚持“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发放评议问卷,要求对所有的政府机关进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银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开展过“万人评议机关”的活动。
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一种理念,参与式绩效管理主张社会公众应有效地参与到对政府绩效的测评和管理过程。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对施政目标的讨论,对评估体系的建议,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估,对绩效结果运用的监督。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并不仅仅局限于“万人评议机关”的形式。从行政关系的有效调整角度看,公众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测仅仅是一个起点,并没有穷尽参与式绩效管理的内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配套工作,公众的评测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础,只能依据感性认识.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改进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众的参与热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将所有行政部门不分类别地排列在一起,导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普遍得分较低,而主要服务于政府内部的部门得分较高。南京市2001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委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产局、市容局、市规划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最高的部门是市乡镇企业局,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委、市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规划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政协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等。
由于各个行政主体的工作难以进行简单的横向比较,因而群众的评议大多数只能作为评估各个部门实际工作的参考材料,这就引发了一个如何对群众评议做出反馈的问题。如果给出积极反馈,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调整了几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就会面临“群众感知是否为充分统计量”的问题,毕竟各个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群众感知有直接影响。但如果不对群众评议结果做出积极反馈,那么群众对评议活动的参议热情就会快速消退,从而使评议活动陷入名存实亡的尴尬处境。
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不是简单地将公众动员起来定期为行政主体给出评测分数,而是包括目标设定、体系设计、信息生产、结果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参与。那么,为什么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有助于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促进行政关系的调整
1.参与式绩效管理对行政主体而言,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绩效目标为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设定了目标,指标体系则引导行政主体按照预定方向实施管理。如果公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被纳入到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中,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度就大大提高。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行政主体的管理目标应该融合公众需求和部门法定职责,即行政主体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其中原因在于,公共需求的表达有其内在矛盾性,而且正如“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多种多样的公众需求应该有一种提炼和合成过程,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强弱程度,将行政主体的行为分为四种类别,每一种类别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分别是:广泛协商、自主决策、自由裁量和听证会。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强但脆弱性较低,则可以考虑召集相关公众的代表参与讨论,比如举行听证会。这样既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也能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而且将行政关系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一类管理行为包括价格管制、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强,就必须预先准备好公众广泛和深度参与的方案,因为这一类问题往往是引发行政关系失序的主要领域。这一类管理问题主要涉及社会治安、动拆迁、民生问题等。所以,对于公众参与,行政主体应该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既充分了解各种公共需求,吸纳其中合理之处,又要主动建立有效的利益合成机制,避免行政过程的不连贯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有助于控制行政主体的方向,又能使行政主体保持一定的自主性。
2.对相对方而言,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通过设定相应的渠道,将公众诉求的表达引导到讨论绩效目标和监督绩效结果等方面,使公众参与呈现出有序性。
在城市管理中有一个著名的“垃圾桶问题”。在扔生活垃圾时,居民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近越好,因为方便快捷;而在扔完垃圾之后,居民又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远越好,这是出于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如果只注重部门的法定职责,即便科学合理的垃圾桶设置有时也无法获得相关居民的理解;而如果只注重居民的诉求表达,垃圾桶可能无立足之地。实际上,不仅仅垃圾桶的设置,包括公交车站、通信基站、电力设施等许多公共产品的规划选址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参与途径,行政相对方的诉求表达很容易演变为,使行政关系面临严重考验。换一个角度看,如果设计了有效的参与途径,公众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不仅能激励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过程,而且也能避免行政过程的冲突。
序号
指标名称
计划值
实际值
比较
1
设备事故故障停机率
0.9
0.55
-38.89
2
主要设备利用率
72
74.01
2.79
3
主要设备完好率
95
96.85
1.05
1、设备管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设备事故情况:
年度、月份
一般设备事故
大设备
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
合计
20__年度
1~12月累计
10
10
20__年度
1~12月累计
13
4
1
1
19
二、一年来所做的主要设备管理工作:
首先,我们健全设备管理机构,有效开展设备点检定修:
1、按点检定修管理模式,完善点检管理体系,各主体生产单位设立点检站,确立了点检站长为二级主管的管理职责,对各二级主体单位的点检体系重新进行了确认,并从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及作业效果等环节进行全面清查与改进。
2、逐步推行点检作业规范化,建立维修作业标准,对检修(隐患整改)的工时工序进行了跟踪管理,工时工序表已成为点检作业的一项基本记录。
3、逐步建立了各主要设备定修模型,按模型组织实施,初步确立了大高炉等设备的定修周期。
第二,积极开展TPM全员设备管理活动,在全公司推行六位一体的TPM管理模式:
1、组建维修工程师协会、技师协会,完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全员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2、上半年,机动部组织有关人员收集编写,并印制了《设备管理常识》宣传册共1800份,并于6月15日前下发到公司各单位,做到了设备管理(技术)人员人手一册,各生产和维修班组每班一册;
3、7月份,机动设备部组织对各单位上半年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并从中评选取以下5个单项先进单位:
点检管理先进:转炉炼钢厂、管理先进:棒材二厂、
现场管理先进:型材厂、定修管理先进:制氧厂、
培训管理先进:检修厂
4、7月中旬至8月下旬,每晚在XX电视台黄金时间段(“今日新闻”后)播出设备管理知识100问,积极向公司职工宣传设备管理知识;
8月份,在XX电视台推出“创新设备管理”栏目,向广大职工宣传报道公司设备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
5、7月下旬至8月下旬,与XX电视台合作,推出设备管理知识有奖问答活动,公司共有5000余人次积极参与了此项活动,并通过抽奖的形式从中抽出了300名幸运的参与者,每位参与者均获得了一份奖品,许多二级单位认真组织,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其中:带钢厂、烧结厂、制氧厂等三个单位分别获得此次活动的一、二、三等奖。
6、下半年以来,由机动部组织,各单位均开展了一系列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如对公司电缆隧道的隐患排查、对公司各工业排水沟的隐患排查等,同时各主要生产单位均开展了动力设备的反事故演习活动;
7、8月下旬,机动部组织开展了设备管理知识竞赛初赛,各单位均积极参与了此次竞赛,部分单位如带钢厂等还在本单位内部预先组织了选拔赛,初赛参赛队达29个;通过初赛,有6个参赛队进入了最后的决赛。决赛于10月13日上午在科协的科技讲座室举行,公司XXX副总经理到现场观看了此次决赛。最后仓储部获得此次竞赛的一等奖,热电厂、检修厂获得二等奖,转炉炼钢厂、动力厂、汽运公司获得三等奖,烧结厂、技术中心获得此次竞赛的组织奖。
8、20__年10月开始,由机动设备部组织开展了设备管理论文征集活动,各单位投稿都非常踊跃,共收到论文56篇。经过初审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共有10篇论文进入了20__年12月3日举行的论文会。最后,《小方坯连铸机结晶器水泵改造》、《热电厂1#电动风机轴承振动大原因分析及处理》、《变位五瓣解决VG554空压机振动问题》等论文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
第三,抓好其他设备管理基础工作:
1、设备管理工作随时紧跟装备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完成了大高炉、大焦炉、热轧薄板、三炼钢3#转炉等新上设备ABC分类,并对设备三大规程进行了全面清理与完善。
2、完成组织制订和审定新上设备的点检标准,并逐步建立与完善公司级重要设备(A类设备)的技术档案,强化技术状态管理与全过程管理。
3、组织修订了《XX设备管理条例》、《液压、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等各类设备管理相关制度。
三、加大设备系统培训工作力度,促进了全员设备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1、我部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在主体生产单位开展了设备检修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进行了对专职点检人员的两期集中培训。上半年已完成全部主体生产单位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验收工作。
2、组织编制了《设备管理常识》宣传册,并已下发到各二级单位的每个班组,并做到班组每班一册,设备系统的技术、管理人员人手一册。
3、组织编印了《设备相关事故案例》一书2500册,下发各二级单位。
(四)稳定设备状况,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设备事故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度减少。
1、组织维修工程师、技师协会有关技术人员,及时处理和解决了一炼钢厂一次除尘风机故障;热电厂1#电动风机故障;6#高炉旋风除尘器开裂故障;钢渣公司2台球磨机故障。避免了设备事故的发生。
2、 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已完成对公司大部分排水系统的排查整改;完成双菱实业公司水塔山山体滑坡、仓储部轻油罐锈蚀渗漏等重大隐患整改。
3、对公司主要电缆遂道存在的隐患进行了彻底整改,排水、防水能力得到提高。
4、组织安排完成全公司的防雷设施检测工作,并对公司生产区的排水管、沟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老区10KV电网存在的谐波危害进行了彻底的治理,较好地改善了电网的电压质量。
5、组织编制了公司各主要关键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认真做好20__年的冶炼片年检工作
20__年度冶炼片年检从20__年3月8日开始,历时20天,计划检修项目465项,实际完成465项,计划检修项目实现率达100﹪。
此次年检集中停产20小时。集中停产期间,6#高炉、3座小高炉、热轧板厂、烧结高料仓系统、3座转炉、2台连铸机以及一炼钢厂、3个轧钢厂均全部停产检修,时间紧,工作量大。通过我们的精心组织、充分协调,在生产部、各二级厂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下,20__年冶炼片年检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六)认真组织完成3#高炉大修改造任务,并取得提前5天竣工的好成绩;参与完成1#高炉大修改造任务;顺利完成2#高炉中修;完成1#、2#、3#转炉炉役检修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了棒一厂、型材厂年检。
(七)积极推进设备维修全集中管理
上半年,我们认真组织了6#高炉、热轧薄板厂维修全集中管理。在取得较好成绩的基础上,下半年又在轧钢片和一炼钢厂推行了维修全集中管理。维修全集中管理的推行,促进了设备状况的稳定,设备故障停机率有明显下降,取得了较好成效。
(八)认真组织开展清仓查库工作
组织开展清仓查库长达7个月,参与清产核资2个月。对公司40多亿的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等进行了彻底清盘。共对123亿的报损存货、固资、在建工程、不良债务、对外投资进行了鉴定并向省国资委作了报损申请,对ERP系统内逾万条错误描述进行了彻底清理。
(九)其他主要工作
1、参与一炼钢厂转炉、热轧板厂、喷煤达产达效攻关工作和一炼钢厂大包转台轴承更换、一次除尘风机振动超标等停产检修;组织完成钢渣公司两台矿粉磨机安装数据的检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参与焦碳管式皮带机的设备移交及组织处理管式皮带机存在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分析热轧板厂、转炉炼钢厂180T行车主卷扬减速机内齿轮产生点蚀与胶合的原因;审查了热轧板厂及型材厂机械设备检修规程;参与冷轧部分设备招标等前期管理工作。
2、完成地产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多起违章建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了征地拆迁工作;办理了有关土地使用证的换发工作。
三、20__年设备管理工作思路:
20__年,公司设备管理工作要确立以“设备一生管理,实现贯穿设备管理全过程”、“提升设备综合效率,发挥设备效能”等为核心的管理理念,对传统设备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工作思路如下:
一)、加强设备基础管理:
1、重新修订、完善设备管理管理,装订成册,下发到各有关单位、班组;
2、重新整理、规范各设备技术档案、台帐,完善重要设备档案;
3、制订新的设备管理评优办法;
4、组织公司设备管理经验交流会;
二)、注重点检实效:
1、整理、规范、完善各设备点检记录,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2、开展设备零故障管理活动;
三)、完善定修模型、强化检修效能:
1、进一步完善定修模型;
2、继续推行设备检(抢)修工时工序制;
3、初步建立主要设备检修定额;
4、继续强化设备管理;
四)、强化现场管理:
1、深入开展设备现场“5S”管理活动;
2、加强对检(抢)修现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
3、开展设备现场管理专项整改工作;
五)、发挥技术创新、完善技术支撑:
1、建立并逐步完善设备技术管理体系;
2、充分发挥两个协会作用,开展公司重点关键设备技术研究和攻关;
3、强化设备前期管理;
六)、深化TPM全员设备管理:
1、继续深入开展TPM全员设备管理活动;
2、深化设备承包机制,完善设备挂牌制度;
3、加强对重复、责任设备事故考核,加大对因操作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考核力度;
4、加大设备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遵守技术规范,开展反事故演习;
5、组织公司设备管理优秀论文评选;
6、建立并初步完善主要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加强备件材料管理:
1、严格备件材料计划的全面性和合理性,严格采购的及时性;
2、强化质量监制和验收工作;
3、严格仓储管理;
4、对部分通用设备备件试行零库存管理;
5、强化设备备件的三化管理工作;
八)、继续加强以人为本的培训:
1、组织开展专职点检人员的培训;
2、对操作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
3、对设备检修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
4、继续组织对操作人员、点检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5、做好设备系统科层人员的培训;
6、搞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设备管理知识培训;
1.1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经济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不断加以完善,随着建设规模扩大,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发生在眼前。
就郑州住宅建设来说,目前工程质量状况依然面临严峻的状况,存在着许多风险问题,通过对郑州城市建设的大量调查研究和实践发现,住宅质量存在风险问题多是人为原因造成的,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对其加强风险规避措施。
郑州托斯卡纳小区,建筑房屋出现了墙体裂缝及龟裂问题,房屋中每个房间出现很多裂缝,有的甚至出现墙体渗水,每家裂缝位置基本上一样,外粉刷墙和阳台也出现了很多裂缝,据小区业主反应在交房时就发现外墙有裂缝,2009年2月2日业主对托斯卡纳小区方圆创世房屋,呈现的裂缝和龟裂状况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反应问题后,一些媒体就此问题对托斯卡纳小区建筑状况进行了曝光,以便开发商重视这些问题,尽快整改,说明问题出现的原因,但是开发商无视房屋出现的风险现状,至今未请权威合法的鉴定部门对裂缝原因做出鉴定,给出合理确切的鉴定书。
在郑州市金源第一城建成的小区,存在房屋漏雨,墙体裂缝等杂乱问题连续不断的发生,对此状况,业主通过与施工方交谈,进行谈判,施工方承认当时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房屋结构要加钢板网,窗户上要加玻璃纤维网的地方,没添加上,这造成了建筑房屋质量问题的漏洞,别的地方建筑施工时也存在偷工减料,这样的建筑存在较大的风险源,时间长过了保修期,小区内存在的建筑问题,得不到维修保证。给人们带来居住的不稳定,风险因素的增加广汇PAMA小区楼盘的座楼建成,该楼盘出现诸多建筑风险问题:建筑施工成的房屋结构形式与签署的原合同平面图有所改变;针对此问题,业主却没收到广汇实业集团的通知。晾台,厨房顶部等出现严重脱皮现状;建成的房屋室内天花板多处暴露钢筋,这些已超额出国家相关的一些规定范围;卧室窗户及墙体严重渗漏水,经过该公司维修后,仍没有解决;房屋阳台及卧室横梁弯曲;厨房地面高出客厅2.5厘米。
在郑州市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小岗刘社区,建成的小区楼房呈现了楼歪歪状况,拔地而起的小区建筑,一旦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若发生自然灾害,这样的建筑保证不会不出现风险,给人们带来严重风险损失。郑州市建成的小区“汇景嘉园”2011年7月17日小区建成,8栋刚建成封顶的楼房,质量存在多处漏洞,手摸墙体,砖块大量碎裂、脱落;手轻拍砖块,砖块便成为灰渣;这样的建筑存在严重风险人们无法居住,已建成封顶的楼盘面临着必须拆除的状况。
在城市建筑的快速发展的同时,楼脆脆、楼歪歪事件呈现眼前,建筑工程追求了一种量,而忽略了质的保证,这样脆弱的建筑,带给人们的风险因素较多,给人们提供不了一种稳定祥和的保证,在自然灾害面前,这些脆弱的建筑将会功亏一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种种严重的损失。郑州市在城建中出现的风险源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人为原因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体: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按原签订合同要求施工,呈现漏洞,建筑施工方施工技术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施工方无视自身道德方面的素质,监理单位在监管施工实践环节,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缺乏重视,不依法进行,使施工方存在侥幸心理;施工项目时,验收不严,政府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房屋结构形式与原签定合同平面图不一致,工程合同方面存在漏洞;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建设工程师职业道德观念滞后,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建设工程通常是复杂的技术,巨大的投资,周期长,参与者广泛,连同项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使项目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风险随之而来在各种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是在项目目标的规定范围内,无法实现这一计划目标的可能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风险是不可避免,但我们可采取有效措施对建筑中存在的风险加以规避,使风险控制最低程度,避免风险的发生。对工程质量,项目的风险,成本和安全性和其他潜在损失的时间限制,风险因素是在从工程项目开始贯穿到最终,所有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处理,找出各种风险来源,对其规避。
1.2研究意义
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加上节奏的生活,社会环境因素不断变化,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人们面临的风险不断上升,风险损失有很大规模,针对这些问题要对其风险加以规避,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科学发展。加强工程项目风险规避措施对各施工项目组和整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有深度意义。
首先,对建设项目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促进决策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第二,规避风险的分配,有利于资源,使最好的组合,有助于减少的风险损失和其不良后果,有利于以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经济,人民生活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人民可以在生活和工作中和平生活工作,为对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创造良好的氛围。加强对整个经济目标的风险,社会和谐,社会的运作和快速稳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1.3课题研究的方法及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