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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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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论文

第1篇

一、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成本组成及存在的问题

相比于其他行业而言,房地产动拆迁行业的成本管理更为复杂,一个项目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尤其是动迁的工作既要求细致又要求效率。因此,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成本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成本核算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动拆迁工作历时较长,加上相关财务人员水平不高等,往往不重视建设过程的成本管理,致使财务指标缩水,成本反映不真实,造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无从考核。

2、成本不进行分摊或随意分摊。用于拆迁的商品房成本没有根据实际用途转出,在同一笔费用用于支付不同成本对象时,相关科目有时根本不做任何分摊。由于成本费用分摊的随意性,造成拆迁工程成本的核算脱离企业经营的实际,无法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成本资料。

3、拆迁工程的实物工作量与财务的账面成本结转不一致。在购买或自建拆迁用房等项目上,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造成账面与实物的数量严重不符。

4、拆迁工程成本核算的依据无法及时取得。拆迁工程如果采用外包形式,其成本的核算必须先取得施工方开具的发票。公司有时会出现不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进行成本核算的情况,导致成本核算缺乏真实性,给经营决策造成影响。

5、动迁工作中人力成本难以计量。动迁工作涉及大量的人力成本,需要时间和耐心与被动迁对象进行讲解政策、说服、签约和安置工作。工作中不确定性较大,花费的人力和其他成本难以具体计量,相关费用难以审核,这部分成本既不透明也难以控制。

二、成本控制策略及程序

房地产动拆迁公司是以资金和人才资本,整合土地资源、政策资源、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源,来实现自身目标。因其产品具有社会属性、技术属性及产品生产的复杂过程属性,造成了其产品成本控制的复杂性。对于其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应从战略高度给予重视,首先转变成本观念,设计符合公司特点的成本管理程序和指标,然后开展具体的成本控制工作。

(一)成本控制观念的转变

1、全员成本管理观念的创新

很多人认为,成本管理是专设的成本管理机构及成本管理人员的职责。但事实上,他们只是公司成本控制的组织者,比如房地产动拆迁公司的拆迁工程管理部门,只靠他们单方面的努力,难以实施好成本控制。这就是说,公司成本的发生与管理层、各部门、各人员的活动密切相关,他们都应对职责范围内的成本负有管理与控制的责任。因此,成本控制的主体应该是个全员概念。

2、成本系统管理观念的创新

长期以来,公司进行成本管理时往往比较重视某一领域或阶段成本的控制,而忽视对其他领域或阶段的成本的分析与研究。公司应该树立成本的系统管理观念,将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强调整体与全局,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对象、内容、方法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研究。

(二)预算管理

实行预算管理是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公司的管理工作始于预算的编制,结束于预算的执行分析。全面预算管理是普遍采用的现代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系统为公司预算的事前编制、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提供了一个平台。

(三)成本控制程序设计

想要进行有效率的成本控制,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思路,不仅要有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还要有有力的监督,兼顾效率与公平。对于房地产动拆迁公司而言,进行成本控制可以采取上图程序。

根据上图,成本控制是一项涉及公司各个部门、每个员工的系统工程,在转变公司成本观念后,对员工进行充分的思想动员。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发起,与财务部门一起设计预算和考核指标,具体分析公司实际情况,找出控制成本的几个关键点。财务部门将控制成本的指标层层分解至部门、项目、员工,形成科学有效的责任成本体制。每个员工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都承担一定的责任成本。至一个会计期限或项目结束,指标结果反馈回财务部门,进行考核与奖励,这样有利于发现成本控制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改善、加强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公司高管层在整个成本控制的过程中,要尽力给予支持,并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三、具体成本控制方法

(一)财务部门成本控制

1、严格执行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

严格执行预算,将总成本控制在预算内。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即将要开始的拆迁工程项目,要求工程部门对该项目提前做出规划设计,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图纸做出预算,并在工程过程严格监督。待项目完成后,财务人员要对支付款项等严格把关,审核成本和决算表,准确真实地反应工程成本。

2、加强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房地产动拆迁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前期项目,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往往项目的前几个阶段只产生费用,在项目快结束时才产生收入。因此,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发生,要求公司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把资金用活。

在公司资金管理中,对所有财务往来都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要把一切发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物资发出和转移,据实填制凭证,认真审核,落实个人责任范围避免出现问题。

3、长期坚持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是需要全公司上下齐心合力的系统工程。要求财务部门不仅做好记账、编制报表的工作,而要主动参与到公司各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中。如,动迁工作中,财务人员可以到工作现场,了解工作进展状况,评估工作难易程度,有利于评价风险,做好资金安排。又如,在拆迁工程中,随时监督工程进度、物资采买等,有利于强化建筑物资的日常管理,减少成本。

(二)行政部门成本控制

公司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工作,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部门,对公司业务给予支持。行政部门主要发生的费用在于管理费用,如通信费、办公费、交通费、职工报销等等。对于房地产动拆迁公司而言,对于管理费用也纳入预算管理范畴,针对每项费用分析其因由,总量控制,个别实行定额制,将管理费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

(三)动拆迁成本控制

1、动迁要有明确的时间和人员安排计划

明确的计划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这样有利于公司进行资金安排和人员安排,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浪费。每户被动迁对象都有固定的经办人负责,这些经办人不仅帮忙分析被动迁对象的实际情况,宣传动迁政策,签约后还帮动迁户找过渡房看二手房。由于动迁牵扯的利益较大,因此“人盯人”战术做到了责任到位,将动迁户利益放在首位,可以加快动迁工作的进程。

2、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

这部分成本是构成房地产动拆迁公司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关系到动迁工作的难易程度。该部分成本主要由被动迁对象房地产评估值构成,一般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并且受当时当地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制约。而实际工作中,评估对象的补偿金额最难进行。因此,准确评估直接影响公司成本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评估之前首先应明析评估对象的产权文件

产权文件是每个评估师在进行估价时,首先必须掌握的重要资料,是正确估价的基础。各种房地产产权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内涵各不相同,但都与房地产估价息息相关。例如在动迁评估中,经常会遇到有些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划拨性质,有些是出让,有些房产证注明用途为住宅,而实际上有商业价值,对于这种情况在选用评估方法时应坚持“合理、合法、合情”的原则。

2)把握对等原则

在动迁工作中,动迁公司与被动迁对象处在不对等的地位中,这主要表现在经济地位,参与拆迁的主动性,补偿安置协议中所处的地位。因此,为了消除被动迁对象的抵触情绪,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其标准应略高于(至少不低于)所在地区同类普通住房的正常市场价格水平,保障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根据房屋种类采用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法

随着加快城镇建设的步伐,带来了大量的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所占用土地大多为农村集体土地,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如果以实物安置(拆一补一),就应采用成本法对房屋装修以及附属物进行估价。采用货币补偿时,往往由政府定区位地价,然后再考虑房屋重置价。

工业厂房作抵押评估时,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其中基本重置价、城市建设配套费、投资管理费、财务费,建设工程后三通费用,这样做通常不够精确。例如工业厂房建设规模不大,后三通费细化为道路、场地、绿化、上下水道等,这样做会更精确一点。

3、拆迁工程成本控制

第2篇

关键词:房屋拆迁;滥用;预防;公共利益;行政救济

1998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发生的一起住户状告市政府拆迁纠纷案,就是针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引发的。为了阐述对房屋拆迁权滥用与预防研究的现实意义,我们简略介绍一下此案案情。

1998年3月,《河南商报》登载了郑州市将兴建裕达文化广场,并将拆除郑州市裕达国贸大厦旁边的五幢楼房的消息。水利部水工金属材料结构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称水工检测中心)所购买的裕达花园17号、18号商品楼名列其中。裕达文化广场采取政府和港资合作的方式兴建,政府出资1000万元,港资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此两幢楼的住户(水工检测中心职工)向拆迁人"郑州市裕达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提出了数个问题,均未获答复。随后,指挥部张贴了《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正式开始拆迁。住户认为,裕达广场虽名为公益事业,实质上更多是裕达公司借用政府行政手段,为改善其所有的裕达国贸大厦周边环境从而促使其销售和升值而进行的商业运作。住户进而认为,政府规划、拆迁房屋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问题,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郑州市拆迁办等单位,要求撤销其对17号、18号商品楼的拆迁决定。而市政府方面认为,裕达广场的建设是为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创建卫生城市和园林城市而实施的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城市规划法赋予了市政府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1〕。

显然,房屋拆迁权是否被滥用是本案争执的焦点。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两个关键问题。

上述案例,突出表现在如何评定拆迁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具有合法性上,即拆迁行为实体上应符合什么标准才是合法(而不是看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机关的正式批文),并应同时履行什么样的法律程序(不应拘泥于现有规定程序)才能有效。这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是解决拆迁权本身合法性的切入点。

一、拆迁权实体合法的唯一标准——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拆迁权的核心在于它的强制力,它不需被拆迁人同意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由于这项权力的行使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并涉及私人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因此,防止该项权力的滥用,便成为判定拆迁权行使合法性的关键。而为了判定拆迁权是否被滥用,应当首先在法律上设置一个标准,用以评判一项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这项标准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又成了评判房屋拆迁权是否合宪以及是否被滥用的唯一标准,而且在房屋强制拆迁与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利的利益冲突中,也成为了十分有效的"平衡剂".

1.关于"公共利益"的涵义

尽管"社会公共利益"对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设立至关重要,但我国目前迄今尚无一个统一的界说。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解释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都是不确定的,造成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这是导致房屋拆迁权被滥用的客观因素。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似的一个概念是"公共性目的".关于"公共性目的"涵义之解释,曾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为了限制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外国的一些法院将"公共性目的"解释为"公共的使用",即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的使用。然而,这一解释却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果只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的使用才能具有"公共性目的",那些不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就会被排除在外。而且,事实上,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的范围在实践中也不易明确界定。有些主体所代表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又有"非公共利益"的成分,这类主体是否可以进行土地征用呢?因此,各国立法和判例便开始使用"公共利益"的提法,以进一步确定土地征用权合法的标准。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公共利益"应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

在立法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香港,其《收回官地条例》和《土地征用条例》同时规定,官地收回和征用土地须以"公共用途"为目的,并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的"收回"和"征用"属于"公共用途":(1)为使物业欠佳的卫生情况得以改善,或重新修建经改善了卫生情况的居所或建筑物;(2)由于建筑物接近或连接其他建筑物,严重干扰空气流通或建筑物的状况不适合人居住;(3)与军队有关部门的任何用途;(4)总督会同行政局决定为公共用途的任何类别用途而作的收回或征用〔3〕。前面已经论述过,房屋拆迁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导致土地权利流转给拆迁人,这也是房屋拆迁的唯一目的。因此,房屋拆迁权的合法性应适用土地征用的合法性理论。在我国,"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在立法中得到了确立。首先是《宪法》。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其次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同时在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第19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迁立法上,这一立法宗旨却悄然发生着变化。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事实上,该条例就未对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规定。相比而言,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本条例"的规定,将房屋拆迁的合法性界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却更为明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这里的"国家建设"与前述"城市建设"不是同一个概念。何谓"国家建设",我们力图从现有立法中去寻找一个诠释它的依据。1999年1月1日前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列专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在第21条中对"国家建设"作了这样的限定,"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并在第22条中进一步诠释: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项目,只能是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按照规定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并不是所有城市建设都是国家建设"的结论。对此,国家计委、原国家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该条进一步解释"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根据"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理解,国家建设行为总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的,社会整体利益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故国家建设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因此,现行拆迁立法本身就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在拆迁合法性规定上,宜采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国家建设需要"的提法,而不宜不作任何规定。这样既可以与土地征用、土地收回实体合法性要件一致,又可避免行政法规的立法与宪法、法律不一致。无论如何,拆迁立法的违宪都是不允许或应予纠正的。

前述案例中的建设项目,显然属于"城市建设需要",应为"国家建设用地"范畴,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2.公共利益的层次性

不同性质国家建设拆迁,其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层次性是不同的,这产生了公共利益的层次性问题。按建设项目本身计划审批的效力分类,可将拆迁的公共利益分为三个层次:

其一,最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它是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用地拆迁具有的利益层次。通常表现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用地,如大型机场、铁路等工程用地。

其二,中间层次的公共利益。它是地方用国家预算内各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拆迁具有的利益层次。通常表现为地方各级安排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这类用地为数不少。

其三,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它是各地企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拆迁用地具有的利益层次。通常表现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生产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人民政府批准或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的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上述最高层次和中间层次的公共利益建设用地拆迁,属前述"国家建设用地"拆迁范畴,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性,不会引起歧义,且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在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拆迁中,显然建设单位已经多元化,已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纯国有企业的单一主体,演变成了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参与的多个主体。国家通过这为数众多的不同经济形式主体实现着国家的经济建设目的。换言之,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只要其拆迁用地一旦被纳入了国家用地计划,便成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并且,商品经济体制本身也将各类所有制的企业置于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人地位。因此,不管是国有企业参与的建设项目,还是其他私营、外资企业等参与的经济建设项目,都是以自身利益为其出发点的(在本质上已没有区别),并反过来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于整个社会为最终归宿。即使是城市居民住宅建设,也以此为己任。因此,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是间接的,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存在的。

3.公共利益的层次对房屋拆迁权的影响

我国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的层次性,最终影响着房屋拆迁权行使的基本规则,概括起来有以下三项:

其一,低层次的"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应当满足并服务于高层次的公共利益的拆迁。国家计委、原国家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的原则的第三项规定,"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国家国土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此两规定揭示了一个共同原则,即高层次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拆迁优先于低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拆迁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拆迁用地计划制约低层次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拆迁用地计划。

其二,相同层次的"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计划,无抵销对方的效力。即同一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拆迁同一处房屋时,应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为什么要确立这样一项规则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所需。如果不以这条规则作为处理应将拆迁许可证核发给哪一个申请人的依据,将会导致拆迁行为本身的不公平,也易滋生腐败。其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审批机关,计划、规划以及国土部门是从其他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其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以及用地批文并不能代替拆迁决定。以提交拆迁申请的先后顺序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事实依据,是符合房屋拆迁权的分配原则的。当然,所谓拆迁申请,还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最后,土地使用制度本身要求土地使用权相对稳定,否则,就会造成同一目的层次的用地单位申请对对方进行拆迁,这对保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非常不利的。

其三,公共利益的层次越低,房屋拆迁权的强制力就越弱。据此,第一类和第二类拆迁具有最完整、最强大的强制力,第三类拆迁的强制力则较弱。实践中,第三类拆迁比第一类拆迁权更易滥用,在拆迁立法时应制定更为严密的方法予以预防,包括制订对被拆迁人更为有利的补偿办法和公平、透明的拆迁决定程序,以防止拆迁人借政府之力、打公益之名、行私利之实,并监督拆迁主管部门公平依法行政。

二、房屋拆迁权合法的程序要件——行政救济

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因而,在确立拆迁权本身应当具有的实体要件后,还有必要对拆迁权行使的方式、手续等程序进行探究。

作为拆迁立法的法治化要求,法治原则理论和人权原则理论成为拆迁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作为依法拆迁的方略,行政救济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并且,作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立法,必须以人权作为理论基础。同时,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上述规定为我国拆迁行政救济的设立奠定了宪法基础。学者认为,房屋拆迁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正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法律所提供的补救渠道和途径。

1.房屋拆迁行政救济的具体措施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权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将拆迁行为列为行政救济的范围,首先是基于房屋拆迁权的行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识。理由主要有:其一,从职权上看,房屋拆迁权是一种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不平等性和强制性,与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制订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分。其二,房屋拆迁权是单方意思行为,不需管理相对人的合意,从而也将其与房屋拆迁立法这一抽象行政行为中的立法合意区分。第三,从结果来看,拆迁决定在外部表现形式上以决定、许可证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存在方式,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范性文件相区分;从调整的对象来看,拆迁决定针对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可以反复适用,以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中针对不特定人和事;从效力上看,拆迁决定针对现实存在的对象,以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对象而生效。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房屋拆迁决定显然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其次是基于房屋拆迁权的行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认识。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产生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内部行政行为,它是拆迁主管部门队对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与内部管理相对人产生的行政隶属关系行为,如拆迁主管部门对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

《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以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拆迁申请人依法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而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者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许可证的颁布不合法从而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听证程序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置证和辩驳的程序。"听证"是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一个阶段,属于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不是行政程序的全过程。

我国在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引进了听证程序,确立了听证在行政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尽管听证程序只局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中,但它所确立的原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保护拆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拆迁主管部门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体前提下作出拆迁决定,以及规范拆迁当事人及其他人有关行为的有效方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显然,听证程序有三个特征:一是阶段性,即听证只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处罚的全过程。二是局部性,即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要举行听证,只有对当事人的权益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才进行听证。三是选择性,即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主动权在于当事人。

第3篇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地位和作用

1、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地位

房地产企业的拆迁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拆迁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民生状况。房地产拆迁档案记录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老百姓居住条件的改善过程以及社会城市建设的变迁过程。所以,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数量和质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涉及着千家万户的生计。

2、房地产拆迁档案的作用

(1)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是检查、审核拆迁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即将消失或已经消失的建筑物的原始记录。由于它是原始建筑的真实记录,因此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和证据供后人利用,同时其自身所蕴含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也是不可估量的,对于恢复和还原历史面貌、了解和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不仅是区域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资料,同时它也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息息相关。它不但可以为区域管理、改造区域形象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对保存区域信息、留存区域原貌有着重要意义。

(3)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是房地产企业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房地产企业管理房屋的重要依据,同时它在房屋易主、办理产权、法律纠纷等事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的特点

房地产拆迁档案区别于其他门类档案,具有内容复杂、易变、利用群体相对稳定的特点。

1、内容的复杂性。拆迁改造本身是个较为复杂的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任务重、工期长,包括从调查摸底、测算计划、动迁审批至拆迁、安置、施工等多个阶段,而且各个阶段内部又会有很多划分。例如我集团负责的开阳里危改小区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上,根据被拆迁入意愿,分为回迁、外迁、货币补偿、放弃等多种情况,甚为复杂,随之产生的档案在内容上也必然会体现出复杂性的特点。

2、内容的易变性。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国家的拆迁政策不同,房地产企业拆迁档案在内容上也会有所变化。以北京市为例,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危旧房改造拆迁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2000]1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随着拆迁政策的变化,拆迁档案也会随之而变。

3、利用群体的相对稳定性。房地产拆迁档案所具有的特殊的依据和凭证作用,决定了拆迁档案利用群体的相对固定性、稳定性,即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法律纠纷解决部门。

三、拆迁档案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

拆迁档案的以上特点说明了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会存在一定难度。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发现,目前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拆迁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领导重视不够,在拆迁工作中重施工、赶工期,轻视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没有将拆迁档案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中,严重影响了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

二是拆迁任务重,涉及的拆迁单位或部门多,拆迁人员流动大,有些是单位岗位调整后转岗到该岗位,拆迁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综合素质不高,有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对拆迁资料审核不严格,导致原始记录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拆迁工作的过程,给国家、企业和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是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在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上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制度,拆迁资料散失在个人手中,造成档案人员的收集工作十分被动。拆迁人员为了赶工期和方便自己利用,将拆迁资料据为己有,没有配合档案人员及时归档,导致收集的拆迁档案存在不齐全、不完整问题,最终导致企业档案资产的流失。

四、加强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加强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对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收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档案意识。

具体做法:一是档案部门要加强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拆迁工作人员都明白拆迁档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养成自觉保管和及时移交拆迁档案的习惯,并将档案意识贯穿于整个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对拆迁人员拆迁档案收集要求的培训工作,明确在拆迁工作中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和有效性。针对目前拆迁档案管理的特点,我集团不定期请北京市档案局专家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举办档案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重视对拆迁档案专业人员的培养,稳定档案干部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集团拆迁档案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2、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体系,明确拆迁档案职责。

一是明确各拆迁单位拆迁档案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配置拆迁档案人员及拆迁业务人员。例如我集团在拆迁单位形成了一个领导分管、专职档案员和拆迁部门兼职档案员“三到位”的管理模式。其中,档案人员负责督促业务人员将其分散在各拆迁工作人员手中的拆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按拆迁档案的形成规律整理、编目后向档案人员移交归档。通过清晰的档案管理体系和合理的职责分工,保证了拆迁档案收集的齐全、完整、准确。

二是加强收集拆迁档案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档案的收集工作奠定基础。拆迁档案内容复杂、分散,收集难度大,但是拆迁档案的收集质量直接涉及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国家、企业和老百姓的利益。这就要求档案部门提前介入,从拆迁工作一开始就主动介入,进行项目跟踪,加强对拆迁档案的收集工作。

三是制定拆迁档案的收集制度,明确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正确划定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是拆迁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依据。为此,我集团档案部门会同拆迁部门共同确定了拆迁档案的收集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等,特别是归档范围的制定,保证了收集工作的质量和拆迁档案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拆迁档案的利用效果,在某种意义上为企业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近年来,涉及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使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体现公正、公平的价值,体现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收集齐全、完整、准确的拆迁档案尤为重要。例如我集团开发建设的双榆树小区在拆迁某公司时与该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及合作建设办公楼的合作书。近期,该公司到档案室借阅小区前期开发资料办理办公楼产权证,档案人员会同拆迁部门查阅当时的拆迁档案,证明该办公楼产权归两个公司共同所有,避免了集团资产的流失,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拆迁档案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档案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保证拆迁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