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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考核制度 监督 完善建议
一、概述
公务员是各级政府中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务员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国家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必要工具、手段,是政府价值目标的主要载体。一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与否体现的是它的行政公权力合理配置程度,更代表着国家的法治化水平。而国家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部分,直接为公务员的奖惩、职务升降、工资增减、培训和辞退等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也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引入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我国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不足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政府实现公共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从我国的考核制度和实践来看,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制度实践相对较短,与日本等国相比,无论是在制度构建,还是在实际操作中,与他们都存在差距,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严重。虽然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和考核工作都下了非常大的功夫,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也收到了很大的效果,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客观的面对,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的对公务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大多过于概括,难以量化。虽然对考核方式、考核对象的评定结果的使用作了较为细致的要求,但对考核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还是亟待完善。中国几千年重情轻礼的文化,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直接影响着公务员考核的实施。由于缺乏公务员考核相关的监督和救济机制,某些部门在考核中随意性大,不遵守程序,随个人好恶或者为了公务员部门及成员间的关系而走过场。
(二)考核机构的缺陷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体的性质为非非常设机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的结构规定,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这样的考核委员会临时组建,之后便又解散。所以在考核机构的素质和考核程序方面都很难保证考核的有效性。
(三)考核方式和考核依据的不合理
公务员考核是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工在平时,平时的工作内容和表现是考核前提和基础。而平时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处于不考核或松懈状态,这导致定期考核出现无据可依。我国现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一般都建立在主管经验和印象的基础上,考核的对象的相关信息量小。
在考核组成员中,相当大一部分成员根本对于考核对象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考核者往往单纯的依靠考核的材料或者主观的感觉作为考核的依据,缺乏客观公正的评判。
按照规定,公务员考核过程中,应该是考核对象自评、领导考核以及群众测评综合考核,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省略了某些环节,仅仅采取领导个别谈话、自我陈述或直接简单的民主评议等简单了事。这样的考核有有何科学可言?也不能达到考核的目的和效果。
(四)考核缺乏有效监督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是公务员关机部门和主管部门实施,这样的考核过程透明度低。现代的政府服务理念强调政务和政绩公开,以接受广大的社会成员监督,这也是现代法治理念依法行政的要求。
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对考核过程缺乏家督,难以保证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客观和公平、公正。社会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在国家法治和行政管理中起着标杆和引导作用,某种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对象的行为。公务员考核缺乏社会评价和监督,容易造成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重视,与考核目的和原则不相符。
三、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有关建议
我国在公务员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对公务员的考核等方面都还在探索中摸索,出现问题也是正常现象,需要在探索中借鉴经验,总结教训,不断的改进,完善。
(一)创新公务员考核理念
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依法治国,都需要科学深入的研究分析公务员考核制度,广泛的吸收和借鉴其他领域及国外的相关理论和经验。在公务员考核中,引入企业的绩效考核相关的经验,将企业的竞争和淘汰机制中的有效部分应用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提高公务员考核的时效性,以提高行政效率,达到依法合理管理国家事务的要求。营造良好的公务员制度的文化氛围,摆脱传统的官僚主义做派,逐步形成赋予时代先进性和现代法治理念、程序至上的合法行政理念。树立科学开放的公务员考核意识,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法律规定。
(二)充实我国公务员考核主体
1.增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考核主体。公务员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关公务员的工作绩效最有发言权,无论是在岗位认知还是具体的工作中,主管部门对于下级单位中的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及工作成绩较为熟悉,将其增加为考核主体由助于为考核提供有效的依据,让考核有理有据,客服评价主体对对象的主管随意性,保证考核有章可循。
2.增加被服务对象作为考核主体。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精神对于公务员考核有着借鉴和知道作用,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纳入考核的主体,不仅可以让被服务对象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而且可以让政府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避免公务员考核的形式主义,对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将被服务对象接受政府服务的频率作为选入考核主体的依据,便于对考核对象做出客观而全面的评价。
3.考核主体的成员,应该定期的接受专业的考核技能培训,确保考核队伍的科学、专业。近年来,在对公务员的考核中,特别是公务员的政绩考核中,日益呈现出通过复杂的量化方式对公务员的业绩作出衡量的趋势。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不断加强考核主体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科学、严谨的公务员考核体系
1.公务员考核对象除了接受内部的考核之外,应该鼓励建立社会第三方成员的考核主体,让公务员接受第三方成员的考核,这种双重考核机制,更有利于保证考核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2.逐步实现考核机构形成常设机构,定期的开展工作。在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之余,考核机构可以适时的对考核对象和对考核结果的反馈过程进行统计研究,更有利于全面客观的了解考核对象,为今后的考核提供依据。虽然会增加考核机构的工作量,也给现有的政府机构设置以挑战,但是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依法行政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规定在实际的考核操作中显得较为笼统。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要着重于考核内容的具体化,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效结合,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对考核的标准、方式方法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完善法律规定,增强公务员在考核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形成统一有效的公务员考核体系。对机关公务员进行分类分析,对不同部门和层级的公务员建立不同的群体考核指标,通过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更好地为公务员考核制度提供操作性更强考核规范,使公务员考核得到的结果更加合理和科学。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的救济和监督机制
现有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在考核后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上有很多不足,因此在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要加强考核监督程序建设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
1.建立社会成员监督机制。考核过程中,以特定的公务员服务对象和社会评测机构参与监督,保证考核的公开和透明。被考核对象如有异议不仅可以申诉,也可诉诸法律。公务员考核机构直接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负责,建立起机关考核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的公务员考核监督机制,推进公务员管理与考核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关键词: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5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32-02
2011年5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吉林省在周密计划和多次整改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9个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全面开展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长春、吉林、辽源、白城4个地区和长白山管委会的党委系列公务员也实行了岗位绩效考核。
一、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随着《公务员法》和相关考核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得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吉林省将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与晋职、晋级、奖惩结合起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公务员履行在职务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相比企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很难被量化成具体指标,这一特性决定了考核实践的难度。
每名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与政府绩效评估计划紧密结合。政府各部门按照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出部门绩效评估计划。在此基础上,将部门绩效评估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公务员,制定出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二者紧密结合。单位性质不同、职务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不同,考核指标也不同。工作任务按照岗位职责,以月、季度、半年为时间节点,明确完成每项工作任务的措施、质量、效果,同时,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赋予分值,使定性的描述成为定量的指标,实施精细化的考核管理。
吉林省突出加强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权重占年度考核的70%,这意味在一定程度上平时考核直接决定年度考核的结果。每月、每季度或每半年工作结束后,被考核人要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部门直属领导可以根据该时期被考核人的工作状况,参照以往年度的考核指标,提出相应的评价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本单位人事处存档。
在岗位绩效考核中,直属领导按照规定的考核周期(每月,每季度或半年),在被考核人评判栏中按照A、B、C、D、E相应等次的评价意见,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直接领导赋分权重占70%。
全年工作结束后,除完成平时考核外,还要组织民主评议,对工作成效突出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公务员,确定加分或减分。为了避免出现优秀比例过高,民主评议时,按A等次不超过15%、B等次不超过40%加以限定,用以调节考核结果。将平时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加分减分累加,按照得分分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其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可提前一年参加下一级别职务的竞选;对于在考核过程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将对其进行谈话,一年之内不能晋升任何职务,不得享受年度奖金;在考核过程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则有被降低职务的可能。严重的,将予以辞退。
二、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特点
(一)能够根据不同岗位的指标制定相应标准
按照吉林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设置指标要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既要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又要发挥激励作用。要突出重点,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突出德和绩的指标设置,将岗位绩效指标具体化、细致化,加大量化考核力度,同时还强调,工作任务要细化到岗、具体到人,做到任务分派有所指,工作任务有所依,限时限量完成工作目标。
(二)加强公务员岗位的日常考核
吉林省加强了公务员日常考核的比重,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70%。吉林省以各部门成立的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小组为依托,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健全日常考核的档案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储备能力,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档案,同时,吉林省还按照相应的事件节点,利用工作的间歇时刻开展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及时公布,极大地加强了考核工作的时效性。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责任直接落实到个人
吉林省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负责制的准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考评机制。实现对公务员个人工作绩效的评价更加直接、客观,评价结果更加准确、权威。
(四)重视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在奖励措施上,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实施奖励,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但未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部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优秀比例上,向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好的部门倾斜,适当提高优秀的比例。在职务任免上,吉林省将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的重要依据。在行政问责上,对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离岗培训、降职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三、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取得的成效
(一)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公务员,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
在推行公务员绩效考核中,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的道德、能力、勤奋、业绩、廉洁等方面作出较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公务员的奖惩、升降和工资待遇等,一方面,在政府内部公开业绩,可以检查公务员工作是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激励公务员提升工作业绩;另一方面,向社会各界公布公务员工作成效,也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提高公务员的公众形象,进而提升政府的公众形象。
(二)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的使用人
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让群众参与评议,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有利于完善公务员的制度管理体系,使公务员获得较为公平的评价,从而形成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奖励、处罚、升迁、降职、工资制度等的客观依据,实现科学用人的目标。
(三)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能
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能够促使政府公务人员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按照本职位的实际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行政能力,强化自我监督,促使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考核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更有助于发现人才,挖掘人才,确保德才兼备、使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公务员得到留用、提拔和褒奖,同时对于不称职公务人员予以降免或撤职,是公务员队伍得以良性运转的有效途径。同时,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提高和服务、敬业精神的增强直接关系到行政工作绩效的提高。建立科学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能清晰划分责任,做到定岗定责。责任清晰,任务确定,落实到人,就能够极大地促进实际工作绩效的提高,改进政府人员行为规范、形成一个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提高公共社会服务质量和效益。
四、结论
关键词 公务员 平时考核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其中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很多省市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平时考核的权重占年度考核的70%,决定年度考核的结果;季度考核2次“不称职”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平时考核排名靠后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这说明了平时考核已成为我国公务员工作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然而相对于年度考核而言,平时考核工作繁琐、时间长,难度更大,而且仅凭集中式的年度考核,会带来很多考核结果失真的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大胆探索,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上已经摸索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2011年3月,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后,天津市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北、海南等地出台了加强平时考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应该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在外交部的平时考核方式较为普遍:将德、能、勤、绩、廉的考核要求不同程度体现在15道题中,把被考核人区分为外交业务类和行政后勤类,设置不同评估题,由处长每季度进行打分。公务员个人以周为单位进行日常工作记实,拟定工作计划、填写出勤情况、自我评估工作饱和度。这种“处长评估”加“公务员个人记录”式的平时考核方式能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务员的日常表现。这种平时考核方式以公务员的实绩记录为基础,考核要素评分结果直接体现公务员长处与不足,有效克服了凭主观印象评价的问题,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对于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哪些应该重点考核,考核的权重如何确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各单位并没有一致的认识与做法。福建省在平时考核中,突出考核能、绩、勤,并合理设置分值,对德、廉内容则不设分值,实行一票否决,指标体现分类、分级。江苏省常州市将四个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中的绩和勤,并以50%的权重与“德、能、廉”三个方面的考核结果加总,得出年度考核总分。
科学化是平时考核指标设计中的难点问题。加强平时考核,是为了解决公务员的过程管理和行为管理,要有意识地将平时考核作为纠正行为偏差的工具,指标设计有的放矢,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而且也有利于发现被考核者素质能力的差距和不足,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开发。
二、考核方式的信息化、网络化
长期以来,各地单位在进行平时考核时,主要有实行日记式、周考核、月考核、季考核等。平时考核量化是关键,无论周评、月评还是季评,政府部门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考核内容繁琐、工作量大。只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考核工作,才能既提高效率,又保证质量。
目前,在平时考核试点地区和单位,普遍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了相关考核软件和系统。河北开发了平时考核记实、网上量化测评、社会评议、年度考核备案四个软件,实现了平时考核网上记载、网上评鉴。无锡市出台意见明确要求各机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平时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网上考核平台。目前,该市大部分市级行政机关已使用了公务员考核信息系统。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开展,需要通过指标设定、过程监督、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全流程来保障,信息化为这个全流程提供了流水线,确保了整个过程在不同的岗位、科室之间流畅地运转。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公务员每个考核指标的对应的数据是否准确,信息化为大量而准确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提供了高效的支持和保障。
三、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不算账,年终糊涂账。这一会计用语时下常用来形容公务员考核的“顽疾”。如果平时考核不认真落实,年度考核就无从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具有及时性、精准性、基础性,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平时考核只有与年终考核接轨,与奖惩晋升挂钩,才能使年终考核从糊涂账变成明白账,真正发挥出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在福建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选从获得季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的人员中产生;季度考核2次“不称职”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吉林省公务员的平时工作实绩和效率效果两项内容,占到年度考核总分的50%。青岛市将31种平时考核中的违纪或消极行为直接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陕西省渭南市市直部门公务员平时考核总分值占85%记入年度考核,西乡县规定全年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等次累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或季度为周期开展,但每个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审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之一。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在本考核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县(市、区)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乡镇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掌握审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四)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建议,拟定考核等次;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并加盖机关印章;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被考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又不申请复核,拒不签署意见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作出说明,考核结果有效。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六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束时,各机关应及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总数据及考核结果名册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经审核备案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单位自定的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各省辖市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本辖区年度考核汇总数据报省人事厅。政府人事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办法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的,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本人不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因公(工)负伤的公务员,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考核采取分数制,考核结果与总公司考核挂钩,采取末位淘汰制。
职工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原则上按个人发放基数的120%、100%、7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效益工资30%部分金额扣发。考核分每月统计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不予聘任。
考核实行逐级考核制,形式为平时检查与抽查相结合,部门检查本公司检查,总公司检查以及上级各部门检查相结合。具体是公司在抽查中如发现问题时,属部主任、楼长直接工作范围内的,直接扣除考核分,不属直接工作范围内的,滨江校区扣除部主任、楼长考核分为30%50%,凤起校区扣除部主任、楼长考核分为30%50%,玉皇山校区扣除部主任、楼长考核分为20%40%,校本部扣除部主任、楼长考核分为10%60%,部主任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扣楼长考核分为总扣分数的30%,属楼长直接工作范围内的,直接扣除考核分,不属直接工作范围内的扣除比例与公司扣除比例相同,同时扣责任人(清卫工或值班员)。楼长兼生活指导老师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根据考核内容细则,扣责任人(清卫工或值班员)考核分。除直接扣除或奖励外,扣除或奖罚领班的考核分为总扣除或奖励分数的30%,扣除或奖励部主任的考核分为总扣除或奖励分数凤起校区客房30%、文一校区15%。如上级领导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扣部主任、楼长考核分考核结果与效益工资挂钩。
二、考核细则:
(一)上班时不挂服务证、不穿工作服、穿拖鞋、仪容不整扣2元,扣考核分1分/次。
(二)奖罚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1、值班员
(1)值班人员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人员工作安排,没有完成常规工作扣5分并扣5元/次。
(2)在值班时间看报、看电视、干私活扣2元并扣2分/次。
(3)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在岗5分钟以上)扣2元并扣2分/次。
(4)发现外来人员不经登记进入宿舍扣2元并扣2分/次。
(5)大件物品出门不登记,扣2元并扣2分。
(6)发现推销人员进入宿舍推销物品扣2元并扣2分/次。
(7)值班人员态度不端正与学生发生争吵,一经发现或投诉查实的扣5元并扣3分/次。
(8)发现男女生互串宿舍扣3分/次并扣5元。
(9)值班室卫生不合格扣2分/次并扣2元。
(10)值班人员在上岗时喝洒、抽烟、闲聊扣2分/次并扣2元。
(11)不按规定时间开、关灯扣5分/次并扣5元。
(12)遇突发性事件(包括学生生病、打架、失窃等情况)听之任之,不及时处理并报告楼长的扣5分/次并扣10元。
(13)留宿外来人员的扣2分/次并扣2元。
(14)没及时发现公共设施损坏或发现公共设施损坏没及时通知维修的扣2分/次并扣2元。
(15)值班人员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一些突发性的事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一般加1--10分/次并奖10元—50元。
(16)做好事受到好评的(书面)加2分/次并奖25元。
2、清卫工
(1)清卫工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扣5分/次并扣5元。
(2)清卫工与学生发生争吵扣3分/次并扣5元。
(3)走廊、楼梯有水迹垃圾杂物扣2分/次并扣2元。
(4)墙上有污迹扣2分/次并扣2元。
(5)扶手、门窗、玻璃有污迹、灰尘扣2分/次并扣2元。
(6)厕所间、盥洗间、水槽、墙壁、地面有黄锈、青苔、污物、污迹扣2分/次并扣2元。
(7)盥洗间、厕所发现有水笼头、水箱、照明设施等公用设施不及时(当天)报修扣2分/次。
(8)拖把、扫把等卫生用具不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扣2分/次并扣2元。
(9)上班时间为学生洗衣物扣2分/次并扣2元。
(10)不文明清扫、乱扔垃圾包扣5分/次并扣5元,致人伤者扣10分/次并扣10元,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处理。
(11)在楼道内清理废品等物扣2分/次并扣2元。
(12)抽查学生对清卫工作的满意率在80%(含)以下扣5分/次并扣10元。
(13)有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及奖分1分--3分并奖10—50元。
(14)一个月卫生检查不扣分的奖5分/次并奖20—50元。
3、楼长兼生活指导老师
(1)学生公寓发生失窃、打架等恶性事件的扣2—5分,并扣10—30元。
(2)遇突发性事情没有及时上报的扣4分并扣20元。
(3)工作深入寝室,热爱学生,了解学生,是学生的师长和家长。否则扣5分并扣5-50元。
(4)新生入学前房间未分配、家具未配齐、卫生不整洁,床上用品、日常用品未发齐,发现一项扣考核分2分/次并扣10元。
(5)新生床上用品、日常用品的发放出现损失,除酌情赔偿外,扣考核分2分并扣10元。
(6)不及时组织新生了解公寓规章制度,整理内务扣考核分2分/次。
(7)每周检查寝室卫生次数少于2次的扣考核分3分并中扣15元。
(8)学生实际住宿与名单不符扣考核分2分并扣10元。
(9)未经部主任许可随意调换寝室的扣2分并扣10元。
(10)及时完成公司、部主任布置的工作,否则扣3分并扣15元。
(11)寝室内出现违章违纪情况及时通报部门主任及各系部门在查清事实后,1天之内,提出处理意见。否则扣考核分2分/次并扣10元。
(12)有擅离岗位,串岗情况发现一次扣2分并扣10元。
(13)公寓工作人员之间出现争吵、打架斗殴等有损公司形象的情况,扣考核分5分/次并扣30元。
(14)公寓的文化生活搞得丰富多彩,受到学生老师好评的加2--5分/次并奖10—50元。
(15)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受到学生好评的加2—5争分/次并奖10—50元。
(16)在各项检查名列第一的加10分/次并奖100元。
4、部主任
(1)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管理规范和及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服从部门领导分配的,否则扣考核分5分/次并扣25元。
(2)不及时安排本部门学生住宿的房间和床位的扣5分/次并扣25元。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如何做好2007年我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行,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等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为优胜的机关和获奖的乡镇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上年度目标考核受通报诫勉的单位,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百分之十确定。
二、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三、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6、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6、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4、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根据《*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当年必修课少于10学分者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2、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3、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2、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4、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十、机构改革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无大问题者,其年度考核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内在窗口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单列组织,考核后结果由中心函告各部门,优秀比例参照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执行,不占派出单位指标。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思考路径
中图分类号:F292.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45-01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我国新形势下的重要内容。公务员绩效考核又称公务员绩效评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根据原则对公务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的成绩和贡献作出评价,以此作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是适应刺激反映模式而采用的一种有效人力资源开发手段。加强和完善公务员绩效评估对建设高效廉洁政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对迎接新形势下的挑战具有重要作用。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随着环境变化出现的问题
1,考核目的不明确、考核指标笼统、针对性不强。考核目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本位主义、平均主义、机会主义等方面。多是上级机关对下级的评估,缺乏公众对政府的评估,导致客观立场不坚定。公务员队伍庞大,职位多,科学合理公正的指标是公务员评估的基础和首要条件。但是现行的评估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只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专业化程度也不高。使职位分类缺乏科学性,随意性大,效度得不到保证,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严重影响评估的公正公平。2,考核方法定量不足导致内容片面、程序不规范、流于形式。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了评估的结果分3个等级:优秀、称职、不称职,又规定了优秀的比例,然而,工作实绩好的与工作表现差的,同样享受相同的待遇,大大减低了评估制度的激励作用。我国公务员考核虽然明确强调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但实际考核中,往往是定性测评为主,忽视定量测评。由于考核方法定性有余,而定量不足引起的导致内容片面,考核缺乏科学性,失去公正。主管部门出于维护本部的荣誉或照顾部下情绪和利益,而失去公正,放弃和偏高评估的标准,使评估偏失或流于形式。单位领导大多采用轮流坐庄的方式,平分秋色,心理平衡,大家心照不宣,程序不规范,内容空泛。平时缺乏周详准确的记录,考评的实际效果却流于形式。3,考核处于宣传阶段,贯彻效果欠佳,不能最大限度释放激励功能。任何一种无绩效的任命都将导致有能力的雇员产生受挫折感,因此考核只出于宣传阶段,将导致激励功能和个人绩效评估工作的失败,公务员的绩效评估走向了形式化,未能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激励机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思考路径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
公务员绩效考核,一般是指国家人事或政府主管机关依法对公务员工作表现及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绩效考核是主管部门和行政首长依法管理公务员的重要基础,公务员的录用、权利义务、奖惩、职务升降、职位任免、培训、交流、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都无不依托绩效考核;同时绩效考核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公务员工作态度、作风、能力和实绩,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履行职责和依法执行公务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手段。
1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借鉴西方国家政府管理经验,开展了对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探索和尝试,为公务员绩效考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对公务员目标责任的制定、分解落实、考核评价,形成一个考核制度体系,自实施以来,对机关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确实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考核目的不明确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认为,考核不仅是公务员晋升、奖惩的依据,更多的立足于通过绩效考核来为员工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提高个人素质,不断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然而我们不少干部认识不到位,不少人在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目的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主要存在以下误区:认为绩效考核只是打分和评价,给下属排定名;认为绩效考核只是年度、季度或月度的阶段性工作;认为绩效考核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事情;认为绩效考核只是为了审查下属的工作业绩。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考核陷入走过场,流于形式,没有认认真真的去总结工作,而没有达到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真正目的。
1.2 考核方法单一
现行公务员考核以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实践中,许多单位的往往忽视平时考核,或者平时考核仅仅限于对出勤情况的检查,而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效率、质量、创新、贡献、团队精神等情况缺乏常态评价。另外,公务员的成绩是以政策的形式产出,部分政策的制定要连续几年,在公务员的考核方面缺乏对整个项目的考评。
1.3 考核结果激励功能失灵
考核的结果应该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对于考核优秀的公务员的奖励往往太轻,与称职的公务员的待遇区别不大。
2 原因分析
2.1 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原因
公务员绩效考核这一领域属于世界性难题,很多的内容难以量化,有的甚至不能量化,并且要求研究者有很多学科的知识背景,如政治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经济学、统筹学、法学等等。再加上我国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研究起步较晚,很多专家学者都是从其它学科跨入到这一领域,关于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理论研究基本还处于起步阶段。
2.2 公共产品的特殊性
企业员工生产的产品是可见的、可数的,价值是可以立即衡量出来的。而公务员的工作成果往往是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公共产品通常无法分割,所有使用者无论付费与否都可以从中受益,它们具有“非排他性”,即如果向一个人提供,则所有人皆可享用。这就往往使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单位成本以及公共部门的计划结果难以衡量。比如,公共服务的质量很难用客观具体的数据来衡量,实践中就往往出现一些“硬指标”代替“软指标”、“软指标”等于没指标而忽略的现象。
3 完善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3.1 完善绩效考核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要从根本上改善公务员绩效考核面临的困境与问题,首要的是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来保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道路。一方面从立法上确立绩效考核的地位,保证公务员绩效考核成为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环节,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树立绩效考核的权威性,保证绩效考核机构在政府中应具有相应的独立地位,享有调查、评估有关公务员绩效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行政、公共组织或个人的干扰;考核结果能够得到有效传递和反馈,切实用于改进公务员绩效;考核活动能引起公众的关注,有较高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另外制定并颁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制度和规范,对考核指标、考核主体职责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考核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绩效考核纳入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
3.2 树立系统全面的考核理念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根植于我国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具有与外国公务员考核体系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制度依托。传统的考核只是为了检查公务员的工作,促使他们改正缺陷,基本上是从公务员个人的角度出发,而很少考虑考核对组织甚至整个行政系统、整个社会的意义。这种狭隘的理念束缚了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系统全面的考核理念,具有长远和整体的眼光。考核不仅仅是监督检查,更重要的是使公务员不断适应组织和社会的过程,是与组织和社会交流、匹配的契机。考核也是为了组织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务员和外界是互动的,他们不仅要达到组织的标准,也要满足时代更高的要求。
3.3 建立指标标准体系
所谓考核标准,是指表达各个考核指标状态特征的规范化语言和数据。根据绩效考核的要求和测量学的原理,笔者认为一项有效的考核标准必须达到下述要求:(1)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而不是针对人员的;(2)标准是多数人可以达到的;(3)标准是明晰的,可以为全体人员理解的,切忌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4)标准是通过协商制定的,领导与工作人员都认为公平、合理,才能达到激励的效果;(5)标准应尽可能具体,并可以衡量,能够以数据表达的决不用语言描述。所以说,绩效标准在整个绩效考核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工作目标是为了明确公务员该做的事情,而绩效标准则是说明其必须达到的程度。
4 结论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管理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奖惩制度、薪酬制度、职位晋级制度,应该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辅相成。但我国目前这些制度匹配不够,具有离散性,妨碍了公务员考核作用的发挥。只有制定完整、系统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并使之与相关制度协调,才能保证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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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对象是已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其中又分为非领导成员和领导成员。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照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考核内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形式:考核形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定期考核还是平时考核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的,但是由于平时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故一般在考核制度中都不明确规定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而只对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做出相应的规范。
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的一种概括性反映,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考核改进
一、公务员绩效评估的现状
公务员队伍是政府人力资源中最具决定意义的因素,其工作绩效决定着政府行政绩效,决定着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现存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之风严重,服务意识不足。比如,官本位的传统就是制约公务员制度实施的重要历史文化因素。官本位仅把当官作为人生的最高理想,学而优则仕,这样必然导致政公务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公务员素质良莠不齐,权力拜物教等,这些都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理性精神格格不入。
2.考核标准过于笼统。目前我国大体把“德、能、勤、绩、廉”五个维度作为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但是在实际在操作中,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不同,工作职责不同、工作标准不同等,仅仅以“千人一表”来考评所有职位,使得评估程序很难做到公平、公正。
3.考核程序流于形式, 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不高。我国许多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行政人员的考核是在缺乏相互交流的情况下进行的,致使考评主体与被考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就造成考核结果失真,使公务员的绩效考核程序流于形式。
4.绩效考核偏重经济指标, 却忽视了个人素质、文化道德、民生、社会公平等方面,这就造成了政府职能扭曲变形。
二、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影响最重要因素是公务员所处的社会环境。首先,要有安定的社会氛围、法制化的政治生活,要讲民主、讲法制;其次,党风、政风、社会风气以及公民的整体绩效评估意识也对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2.体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开发与研究尚处在探索阶段, 政府部门在公务员的开发职能方面的重视程度还明显不够。考核标准单一,没有对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进行区分。政务类公务员主要承担着行政决策、行政指挥的重大职责,在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业务类公务员主要负责执行相应的行政政策,从事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 应该根据他们的岗位职责加以区分。否则,设置相同的考核目标、标准及方式。将不能实现对公务员工作绩效的考核目的。
3.非理性因素的影响。非理性因素主要是指人的情感、意识、兴趣等,这些因素也影响着公务员的绩效考核,非理性因素可以分为个体非理性因素和群体非理性因素。
(1) 个体非理性因素。我国历来比较重视“人情关系”,在这种“人情关系”观念浓厚的氛围下, 绩效考核应具备的客观标准就被主观臆断所取代,成为左右评估的主要因素,而现代绩效评估理念:工作绩效、科学考核、群众评价、法治管理等就很难深入人心。
(2) 群体非理性因素。以班子或者团队来进行绩效考核的单位或者机构部门,他们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以及所处地方的社会风气的好坏, 将直接影响到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三、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改进策略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首先要营造利于绩效考核的社会环境,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估的先进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而建立更合理的公务员考核体系。
1.营造有利于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社会环境。当前, 政府突出执政为民的理念, 说明政府要求公务员树立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我国的公务员大都直接或者间接的来源于大学,因此应当加强大学生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思想理念,摒弃公务员是“铁饭碗”,公务员“有权利”,公务员“高高在上”的错误思想。通过媒体宣传,客观真实的反应一线公务员工作与生活,让群众了解公务员这个职业并不是享受的职业。
2.合理设置岗位与编制,明确工作职责, 从而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某地环保局一共一百多人,其中不到一半的人有行政编制,而每天工作在环境检测、检查、处理违法岗位的人却都没有行政编制,这很让人费解,也反映出我国公务员的职位与编制设置的不合理性。扭转这种不合理局面,首先要根据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因事设岗、因岗设人,其次要内部分工职责要明确, 权责要分明,公务员队伍不养闲人。在考核时,根据不同岗位设定考核标准,标准要明确、具体、量化,绩效考核同日常工作紧密相连。
3.强调激励管理的参与性, 增加下属人员的发展机会。江苏省丹阳市在对乡科级干部的考核中及运用了激励机制,对考核达到一定的标准的工委员就给予晋升的机会,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民,这样增强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合作意识,更重要的是人民的满意度上去了。
综上所述, 由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尚不够完善,我们应当根据国情、民情进行调整与完善,从而提升政府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并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人民满意的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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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困惑和误区。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能。
关键词:地方政府 公务员 绩效考核
一、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十几年以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具体操作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标准笼统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考核的指导性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均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但共同的缺点是标准笼统,指标难以量化,可操作性不强。确定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必须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同一机关的同一职类要实行统一标准,对不同岗位则有不同的要求。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差异大,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标准的过于笼统,使公务员考核时的优劣难以区分,考核结果只能依据主管人员和考核官员的主观判断。考核结果容易出现失真。
2、考核周期不合理
许多地方政府只重视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地方的平时考核流于形式化,只是限于个人出勤及日常工作的记录,缺少双向的交流和沟通。尽管公务员考核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现实情况是平时考核被忽视,年度考核考之无据,导致考核结果不全面、不真实,缺乏权威性。这样不仅不利于衡量公务员平时的工作表现,而且不利于对公务员的工作及时进行评价和反馈,妨碍了工作的及时改进。
3、考核程序不规范
在公务员考核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未能深刻领会公务员考核的深刻意义,没有严格遵守公务员考核的基本程序,使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流于形式。考核过程中缺少与被考核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被考核人仅仅作为一个被动的客体接受考核主体的单向评价。这样使得考核程序很难做到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直接影响了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4、考核等级比例分配不科学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只是规定了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并没有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比例。因此,在实际中,真正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总是极少数,绝大多数被考核者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这样一来,就无法真正做到奖优罚劣,也不能将优秀人员和称职、基本称职甚至不称职人员拉开距离,使考核流于形式,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逆向激励现象。
二、对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问题的原因分析
1、体制方面
我国公务员制度摈弃了“政治中立”的原则,固然有许多优点,但是这种政事统一的管理模式也给公务员绩效考核带来一些困难。政务类公务员担负着政策制定,掌舵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等战略任务和政治目标,而业务类公务员则从事微观层面的管理和技能工作。他们的考核目标、内容、方式、标准都应区别对待。否则,就会给考核带来一定的混乱,达不到有效考核的目的。
2、法规方面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是在《公务员法》基础上所作的具体规定。其中许多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很难与现行政策相配套。比如考核标准笼统、考核等次偏少、考核程序形式化等。现实中有的部门和地方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但是总体来看,考核的随意性还很大。
3、公务员自身特征方面
公务员的工作成果通常是以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形式表达的,相当一部分的产品是无形的,对其进行准确测量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公务员作为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政府绩效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绩效的复杂性。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这些标尺往往缺乏相对精确的刻度,这样增加了绩效定量分析的难度,使公务员绩效考核变得困难重重。
4、观念方面
“人治”色彩在我国历来比较浓厚。在这种环境下,人情关系、主观臆断往往取代科学、客观的考评标准而成为左右考评的主要因素。公务员绩效考核要求的客观性与考核过程的主观性矛盾一直是困扰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地方政府尽量使考核指标量化,但考核的具体实施过程是由人来操作和完成的。考核者的自身素质、文化修养、专业知识等都能对考核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建议
1、制度层面
首先,地方政府要不断修正并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制度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考核结果的使用等都要尽量做到无懈可击。其次,地方政府必须要保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正常运转,杜绝绩效考核流于形式的现象,必须使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落到实处。最后,地方政府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行政监督制度。不断拓宽行政监督主体的范围,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行政监督队伍,确保他们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2、主体层面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主体主要是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机关,这种内部封闭式的考评己经很难提高公务员乃至整个政府部门的工作绩效。因此,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主体不仅要包括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机关,而且应该囊括诸如专业评估机构、公众、社会团体等主体,以确保公务员绩效考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地方政府应该采用科学的参与途径,如网上评议、调查问卷、电话、投票、访谈等,定期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然后将其转化为公务员的工作绩效。
3、方法层面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绩效考核中要继续强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现代化的考核方法。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可以借鉴现代企业中的考核方法,例如全面质量管理法、标杆管理法、360°考核法、平衡计分法、关键事件法等等。但地方政府在使用时,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合自己工作特点、最能满足考核需要的方法,促使考核结果日益客观准确。
参考文献:
[1]李中放.论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5,(2):24一25
【关键词】 公务员考核;比较;启示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定义与现状
所谓公务员考核,指公务员的考察和审核,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是指拥有法定公务员考核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所明确的公务员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对考核权限内的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专门性的考察和评价,其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将保持其严肃性与有效性,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等级分为四等,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结果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到公务员本人,倘若公务员对自己“不称职”的考核结果不服,可以要求复核或申诉。同时,为了保证公务员考核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必须坚持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客观、公正、公开、民主以及考用结合的原则。
二、国外公务员考核的比较与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十分重视,并随着其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与完整。对于现代政府管理的新要求,各个国家的名称也不尽相同,英国美国称为“考绩”,日本称为“勤务评议”,法国称为“鉴定”,德国称为“综合评议”。英国作为最早确定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国家,其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考勤以及业务知识、人情性格、判断力、责任心、创造力、可靠性、机敏适应性、监督能力、热心程度、行为道德等项目。考核报告评定为五个等级,分别是杰出、优良、满意、尚可、欠佳,其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的依据。考核由部长官负责,并设考核委员会主管本部门考核事务,对于不公平或违法行为公务员有权申诉等。与我国的考核相比,美国的考核强调考核内容与职务的紧密结合,赋予考核更强的针对性,法国的考核注重精神态度、积极性等层面内容的考察,日本则直接加入了对被考察者性格因素的考察,新加坡加入了潜能评估制度,强调个人的发展前景。
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引入统计学以及社会科学的方法,对质量分析和数量分析的相关方法加以引用。如英国将其抽象的考核内容进行具体的行为描述,将其尽量量化,做到科学、规范合理且易于操作与执行。此外,英国的面谈法直接讯问公务员的工作情况、理想抱负等来了解其潜能,从而促进对人力资源的优化使用。此外,国外公务员考核制度一般有十分严格的程序规定,环环相扣,步骤明确,这样就减少了考核过程中的主观性问题,促进了考核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总的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考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考核内容与标准的规范与量化,这样就很好的保持了考核的公正性,减少了人治干预的色彩,不但减轻了考核过程中的繁琐复杂,又可以为公务员日常工作提供具体标准与参考。而我国“德、能、勤、廉、绩”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把握标准的具体程度,反而形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尴尬局面。第二,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手段,统计与计量方法将考核标准量化,使得考核的操作更加简单易行,从而提高了考核效率,也使得考核结果的透明性大大增加,避免了暗箱操作的主观性、人治性。第三,对公务员本人的关注度高,做到以人为本,重视公务员的主观世界,探讨他们的前途与发展问题而不仅仅是将他们看作是工作的工具;当考核结果与公务员主观出现差异时,救济途径的完善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方向,体现了对其个体的尊重,也促进了考核中纰漏的及时有效更正,保证结果的可靠。第四,激励作用的完全发挥。国外考核中将考核结果完全应用于奖惩,并对“奖惩”的内容作出了多元化丰富的填充,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考核各方面的详细规定也能够使公务员更好的认清自己找到不足,我国的四等级分法与之相较则略显粗糙,激励作用发挥不全面。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的比较与启示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考核绩效管理的核心是保证企业目标和使命的实现、发展组织、发展员工。绩效考核是用系统的方法、原理,评定测量员工在职务上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其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而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压力传递、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工作反馈、工作改进、组织发展和员工发展。与公务员考核相比较,其启示包括:第一,建立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企业管理中企业文化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建设,良好的、积极向上的文化能够促进企业员工充分发挥自身能量,团结协作的贡献最大价值。而在我国公务员队伍中,这样的文化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将环境中人人的观念都整合好,让公务员真正从心里认识到自己的职位意义,明确考核的目的,才不会有反感、敷衍的现象发生。第二,企业普遍运用的科学管理方法,依靠专门的管理人才拟定考核有关内容。在公务员考核中,机关可以尝试在遵循公务员法规定原则、程序等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专业人员建议创新具体考核模式,达到高效高质。第三,强调竞争机制。在企业中,优胜劣汰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这样就保证了职员能够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警觉感,战战兢兢的尽最大努力完成工作。但作为公务员意识中普遍还存在有“铁饭碗”想法。只有充分发挥考核中的竞争机制,才能够使公务员队伍时刻保持生机活力。第四,加强监督机制。公务员考核过程的透明、公平、公开一方面依赖于考核主体自身的良好觉悟,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各种渠道的监督机制如媒体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增大公众的参与度,才能最终提高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我国公务员制度尚在建立初期,正视考核问题中出现的问题并努力解决,才能保证公务员考核真正能够起到对劳动贡献做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对公务员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激励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薛立强、谭融《公务员开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院报,2008年第12期
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如何
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败,如何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如何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如何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等问题已成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讨论的焦点之一,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完善公务员的激励机制,虽然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范,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些激励机制相对制度化,缺少人性化,也就是说还没有完全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没有真正激发公务员积极工作的内驱力,因此现行的公务员激励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主要方法及其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在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中采用比较普遍的激励机制主要有:薪酬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福利制度、培训制度等,下面重点阐述这几种制度。
(一)薪酬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务员的薪酬标准也随之上调,从《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到,现行的公务员工资由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个部门组成,而且对每项工资的标准也有具体的规定和说明。由于公务员工资相对稳定,福利也较好,这就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参加公务员考试,以便能进入公务员队伍,这些都有利于公共部门广泛吸纳优秀人才,提高公共部门的人才储备量,从而提高公共部门的工作效率。虽然这些都能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激励公务员积极性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首先,公务员工资虽然稳定但不高;其次,平均色彩比较浓厚;再次,公务员工资提升的速度相对滞后。
(二)晋升制度
起实施的《公务员法》设立了公务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并重的晋升制度,从这个规定上可以看出,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得到晋升,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同时也开拓了公务员的晋升渠道,减小了职务晋升所带来的压力。但是,随着新公共服务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中国的行政改革的不断探索,公共部门结构扁平化趋势也就日益突出,这就使得公共部门中的公务员的晋升计划受到限制,从而导致了一个不利的后果:“由此造成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行政效率不高,从而影响了政府部门目标的实现。”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晋升不是很容易的事,还不能成为公务员职业生涯中的一个宽渠道,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会影响公务员们的上进心、积极性。
(三)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公共部门对公务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等进行考察,并最终以量化的形式做出评价。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在吸收了我国古代考核制度以及国外人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再结合现代公共部门的工作实际而确定下来的,包含了考核公务员的具体项目、考核的原则、考核的标准、考核的方法、考核的程序等各项的规定与说明。不可否认,这些考核结果有参考价值,对公务员也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第一,考核标准与内容不够具体。这就造成在对公务员的实际考核中,缺乏详细和具体化规定,从而造成考核的结果不尽人意,影响了考核结果的有效性。第二,绩效考评与原宗旨相悖。进行绩效考评原意是为了监督公关员的工作,防止公共权力被异化,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然而某些不正之风,使考核成为结交好友的机会,绩效评估没有发挥原本的作用。另外,绩效考评是被动的监督,缺少自觉性。以上的不利因素都是考核成为了例行公事的“走过场”,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在真正成为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四)福利制度
我国公共部门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制度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了,好的福利和就业压力是“万众齐心”考公关员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享受医疗、卫生等多方面的福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改革、住房改革、企业改革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务员福利制度方面的优势就日趋不明显,与社会大环境存在一定不和谐,因此现行的福利制度还不足够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体制。以福利分房制度的改革为例,公务员这项福利制度在无形中失去,而工资水平又跟不上房价水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无形地降低了公务员原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也就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培训制度
培训是提升公务员素质和提高公务员行政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目前,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新知识培训,培训科目涵盖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等多个方面。”培训主要是为了让公务员熟悉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增加新知识以提升公务员修养和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从根本目的上看,培训也是一种激励方法。但培训内容不一定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另外,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还不健全,这些都使此种激励方法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同样需要进一步的改良
和完善。
建立软性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以上所阐述的激励机制都属于外部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外部性,或者说是“硬性的规定”。本文欲针对这一特点探索一种新的激励机制——“软性激励机制”。相对前面阐述的几种激励机制而言,这种激励机制是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而提出的,它的产生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具体如下:
首先,现有的激励机制外部性。从上列的综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在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中采用的激励方法主要是物质上的补贴鼓励,外在的监督管理,职位的升降激励等,也就是说这些激励方式都比较直接,具有诱惑力大,见效快的特点。而对公务员能产生潜移默化作用的文化心理,道德的熏陶和自我约束等面的激励相对不够重视,比如,公务员的家庭状况,情绪波动、兴趣爱好、民主参与,职业倦怠等。目前,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队伍的经济收入水平提高、福利待遇有所改善,社会地位也逐步升高,这些都吸引了大量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但进入后,这些公务员的优势不一定能得到发挥,公务员的个性特点未必得到重视,也就是说,公务员在工作时不一定有发自内心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造成公务员工作效果与预期不相符合。而我们知道内因是改变事物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就应当从他们的心理出发,建立软性的激励机制。
其次,现行的激励机制不够成熟。当前激励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工作情绪,因此建立新的激励机制成为现实的必然。第一,满足不了公务员的需要。虽然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加薪、培训等满足个人发展的需要,但是机会相对不多,而且这样的机会是否可以通过公平的竞争取得,还有商榷的空间。这样,公务员就容易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容易形成干好干坏都一样,主要靠关系的错误观念。抱着这样的悲观情绪,就不能使公务员积极投入到工作中。第二,家庭不被考虑在内。公务员的工作需要家庭来支持,因此家人的关怀也是很重要的。中国的传统观念是“舍小家为大家”,提倡为工作无私奉献,但要每个公务员的所有家人都做到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需要家庭成员了解其工作状况以支持其工作。
再次,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使建立软性管理机制成为必然。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就要求“以公务员的能力、特长、兴趣、心理状况等综合性情况来科学地安排最合适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地考虑到公务员的成长和价值,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全面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和政府文化建设,使公务员能够在工作中充分地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业绩,为达成组织发展目标做出最大的贡献。公务员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公务员本身必须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如果得不到信任和关怀,他们很难在组织行政行为中同样地对待公民。”也就是说要以人本的思想构建公务员的心理契约,从以事为中心的观念转为以人为中心,充分考虑公务员的个性特点,为其安排适合的职位,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构建和谐的行政文化和团队合作精神,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同时也满足公务员对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和其他需要,激发他们的潜能,最终实现公务员的全面发展。
建立有效的软激励机制具体方法
(一)制定公务员心理契约
这种激励方法已得到学者们的研究,我认为1962年莱文森等人(levinson,price,et.)的解释比较具体明确,他们“心理契约”的解释是“组织与员工之间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的总合”,这些期望都具有内隐特性,其中有些期望相对更加明确,比如工资;而有些期望更加模糊,仅仅是通过间接的揭示,比如长期的晋升前景。这与社会契约论有类似之处,社会契约论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它也是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公务员的心理契约则是公共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契约。也就是说公共部门与公务员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契约关系。这种隐形的契约会对公务员的行为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从内心来调整工作的状态。而公共部门,也是根据这个契约来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和惩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这个契约的内容有哪些,怎样才合理等。因此具体做法是:先让公务员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要,写出个人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同时公共部门也根据该公务员所在的职位,写出公共部门对其要求,在公共部门与个人协商后,最终订立公共部门与公务员之间的契约,同时尽量把目标与任务细化,并且允许他们有恰当的调整,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这个契约来对该公务员进行评价和奖惩。这样容易使公务员自身产生压力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关键词】聘任制公务员,管理问题,措施
各地区在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客观现实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循序渐进,稳健、规范地推行。要防止形式主义,不能不顾自身条件具备与否而骤然照抄照搬其他地区的做法,造成工作被动和带来失误,管理过程中,要控制好政府人力资源成本,严防假借通过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变相提高公务员的待遇和扩大政府机关人员编制。聘用公务员薪酬标准也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根据人才市场的具体行情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加以调整。通过完善公务员聘任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真正为行政事业机关单位吸引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事务性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把我国人事管理法制建设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本文针对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问题方面提出几点措施。
一、纠正观念,树立干正事、做实事的思想
“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在人们心中普遍认为在政府部门工作就是做了官,是一件光宗耀祖的事。在长久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公务员的“终身制”、“铁饭碗”等名词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再熟悉不过的。公务员也成了人们向往和羡慕的工作。
而今,公务员聘任制犹如一针“清醒剂”,将公务员从权力光环中“剥落”,为公务员职业竞争注入活力,增强其职位的危机感,增强工作压力感和责任感。《公务员法》在肯定公务员聘任制的同时,也指出了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开放性任用与民主性参与的趋势与方向。这就为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行为行政部门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同时也为降低行政成本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公务员聘任制是值得积极推广的一种用人制度。普通公务员与社会民众要积极打破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建立公务员是人民群众的服务员,行政部门意志的执行者的新思想,树立为人民群众干正事、做实事的思想。
二、加强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是保障政公务员聘任制运转的关键,也是防止公务员聘任制成为各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的关键,其一,培训活动的理。尤其要注意加强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从聘任制公务员的组成来看,一般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缺乏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经验,对政府工作流程不熟悉,对聘用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可以使他们迅速适应环境和岗位。其二,合同管理。政府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是市场化的劳动合同关系,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期限、薪酬以及退出后的约束机制等都要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规范,通过严密的合同管理,确定双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因此要加强合同管理。
三、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过程中配套的法律规范
(一)完善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制度。工资是生活的保障,先保障基本的生活才能更好的做好工作。公务员聘任制的基础是建立在契约精神上的,而收入分配的合理与否,则直接影响着聘任制公务员的经济利益。因此,工资成为聘任制公务员调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工资标准的确立上,本人认为,主要就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量多少、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各种因素进行协商,最终根据对不同职位的分类分级,确立各自有竞争力的工资标准,确立合同规定的工资数额。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应该同时参照公务员与私营部门同类职位工作人员两方面的情况来确定。此外,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当高于同类同级委托制公务员,因为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不是常任的,如果违反合同,就可能被解聘。因此,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风险要大于委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福利待遇上,应当考虑其职业风险要素。另外,聘任制公务员一般是以其特殊的才能服务于国家机关,一般都是经过竟聘的优秀人才,因此,在其聘任期内应当享有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工资标准并不固定,应当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定期进行调整,引入听证制度,听取民众意见,增加公务员聘任制工资标准的透明度。
(二)完善和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行为存在有效的导向作用,是公务员聘任制得以持续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的配套制度。在考核方面建议:其一,完善考核主体。由公务员系统内部考核,引入客户意识,让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公民进行一定程度的打分。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专业评估机构以其专业能力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其二,分解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与细化。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分别进行考核。其三,平时考核制度化。绩效考核制度不仅限于年终,平时要制度化、坚持长期化、规范化,这样才能起到对公务员队伍的行为改善作用,起到绩效考核对公务员行为的导向作用。
(三)健全聘任制公务员退出机制。聘任制公务员区别于传统委任制公务员,社会保障欠佳。行政部门必须设计完善的切实可行的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衔接制度,解决聘任制公务员退出以后的后顾之忧。例如深圳试点中在聘任制公务员中采取企业年金的制度就是一个可行的方法,深圳聘任制公务员不仅享有养老、失业、工伤与医疗保险,其企业年金的享有也为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结束而退出后与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障衔接提供了便利,其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在合同结束后转移到私营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各地行政部门应该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提高可行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周龙龙, “公务员聘任制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硕士论文,2012年5月.
[3]丁平,“借鉴聘任制完善公务员制度”,经济导报,2012-2-27.
关键词:绩效考核;人力资源;职位分析
一、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
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文化和特点,并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政治文化对公务员制度、管理等等各个环节都起到了深远的影响。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传统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中有着浓重的官本位的色彩,官本位的思想是公务员过分看重个人职务的高低,领导的重视程度,使得人们过分重视跑关系,奉承领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提升公务员素质和工作实绩。同样,领导也有可能根据对被考核公务员的主观臆断来做出评价,公务员绩效考核失去了客观和公平。。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重视人际关系的思想深入人心。为了维持人际关系当老好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同级考核广泛采纳各科意见的初衷往往无法实现。人际关系的优劣成为制约绩效考核的主要因素,直接影响了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与此同时,在“莫道己之长,勿说人之短”的传统思想影响下,指出他人的不足或予以较低的评价非但不被人为是客观公正的体现,反而,上升为道德及品行层面的问题。由于这种观念的影响,工作实绩、科学考核、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等理念很难受到重视。
二、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思想
从国外公务员绩效考核管理中不难看出,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的形成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建立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绩效。目前,在我国大部分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的管理理念相对落后,大部分的工作仍停留在传统人事管理阶段,很少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这种管理思维与过去政府将自身定位于社会及公众的管理者相适应,在现今行政理念转型的大环境下,政府由管理者向引导者,服务者转变。过去的人事管理思维已逐渐不能适应政府角色的转变,人事工作由单纯的管理统计向人力资源管理规划转变。近年来人事部门逐渐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公务员公开招考上来,这仅仅是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的起步,进一步的职业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少有涉及。
三、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和法规不健全
目前,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依据是《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并且各地区现行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关规章制度都过于笼统,没有进行细分,只是对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指标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的规定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进行量化,可操作性较差。 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细则,但由于以不同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的差异为出发点,使不同职能权限的政府部门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有很大的自,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同样另一种现象也不容忽视,在实际工作中,事务类公务员和政务类公务员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但是不同类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标、程序、方法以及考核主体的选择都应有所区别。否则,就会难以达到预期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效果。
四、缺乏科学的职位分析
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职位分类是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的基础。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绩效考核提供了中重要的依据。在政府部门中,会有一系列的工作要交由指定的公务员去承担和圆满完成。通过职位分类,根据工作自身的特点,安排适合该工作的人来完成。在我国的政府部门中,由于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影响,导致了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不科学,因人设岗的现象还仍然存在。
政府的运行犹如一台复杂而精密的机器,公众直接接受的政府服务来源于单一部门,实际上是多个部门互相协作的结果。公务员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可细分为职业党务工作者、政府组成人员、政治任命人员和特别职务公务员;业务类公务员可进一步细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和后勤保障类。因此很难将单一的公务员由整体剥离开来进行考核。个人的绩效往往和本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绩效紧密相连,如何综合考量,对各个影响因素赋予不同的权重是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关键。但是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仍然还实行着政人事统一的管里方式,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标准还是很笼统,各类公务员的考核指标差异不大,加大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难度。
五、 公务员工作实绩难量化
大多数公务员主要从事一些事务性、服务性和管理性的工作,工作成果通常都以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形式表达出来的。 以企业的绩效考核与公务员绩效考核相比较,企业工作目标的设立就较为简单,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就相对简单很多。企业都已经济效益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这一指标考核主体与被考核人都非常清楚明确,并且可以按照成本、产出、收益等等可量化的标准来设置考核指标,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准确。能对员工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存在其特殊性—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且要通过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其价值,这就使得公共产品和服务很难量化,进而导致一些公务员的工作很难量化,公众考核主体无法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行政工作的效果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致使公众考核主体无法进行判断。同时,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工作要求,不能用笼统的考核标准进行公务员绩效考核,这也增加了绩效考核的难度。
六、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政府部门中,无论是开展什么样的工作,都应制定配套的监督机制,那样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虽然一项政令下达了,与之配套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或是不健全,那就只会让这项举措流于形式。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中,机关人事部门只注重考核过程的运行和考核结果的汇总,而缺少对考核工作认真程度、考核结果的客观程度的有力监督。有效地监督机制保障着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准确实施。虽然有些部门内设有纪检监察科,但是没有指定针对于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监督方案,没有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工作组来督办此事。这就使得全部考核过程取决于领导、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的介入,影响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权威性。从全面公开监督来说,公务员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监督的主体和监督的内容。考核的过程不对公众公开,使得群众就无法参与到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监督工作中来,导致考核的透明度大大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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