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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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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行政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

    1、科主任是体检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他本人可能是某一专业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负责全科各专业检验、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定科室发展方针,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审核质量体系,使之有效运行。

    2、负责专业划分工作,并聘任各专业主管,审查各专业主管的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各专业主管工作情况及专业实验室经营预决算,按期总结。

    3、督促检查全科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项目(或仪器)操作手册的情况,考查各专业的检验质量(包括室内质控情况及室间质评成绩)。

    4、督促科内人员正确使用与保管菌株和器材,审签药品及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安全措施及执行情况,防止差错事故。

    5、结合临床医疗,制定科研规划,引进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开展新项目。

    6、督促检查各专业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计划的实施;有计划地安排本科人员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或专记题讨论会。

    7、安排外来进修人员、实习生到各专业实验室学习,定期检查进修或实习计划、毕业论文的完成情况。

    8、经常深入临床各科室,征询对检验质量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各专业主管做出改进措施,满足临床的需求。

    9、负责专业人员分工、外出学术交流或进修等任务,督促检查全员考勤考核。

    10、聘任科副主任协助完成科室管理工作。

    二、护士长工作职责

    1、护理部,医务办或门诊部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所分工的任务。

    2、结合本科室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科主任、副主任管理科内事务。

    3、负责护理人员分工排班,定期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4、督促检查卫生人员做好清洁卫生及消毒隔离工作。

    5、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护理科研工作。

第2篇

1、科主任是体检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他本人可能是某一专业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负责全科各专业检验、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定科室发展方针,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审核质量体系,使之有效运行。

2、负责专业划分工作,并聘任各专业主管,审查各专业主管的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督促检查各专业主管工作情况及专业实验室经营预决算,按期总结。

3、督促检查全科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项目(或仪器)操作手册的情况,考查各专业的检验质量(包括室内质控情况及室间质评成绩)。

4、督促科内人员正确使用与保管菌株和器材,审签药品及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安全措施及执行情况,防止差错事故。

5、结合临床医疗,制定科研规划,引进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和开展新项目。

6、督促检查各专业的业务学习、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计划的实施;有计划地安排本科人员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或专记题讨论会。

7、安排外来进修人员、实习生到各专业实验室学习,定期检查进修或实习计划、毕业论文的完成情况。

8、经常深入临床各科室,征询对检验质量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各专业主管做出改进措施,满足临床的需求。

9、负责专业人员分工、外出学术交流或进修等任务,督促检查全员考勤考核。

10、聘任科副主任协助完成科室管理工作。

二、护士长工作职责

1、护理部,医务办或门诊部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所分工的任务。

2、结合本科室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科主任、副主任管理科内事务。

3、负责护理人员分工排班,定期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4、督促检查卫生人员做好清洁卫生及消毒隔离工作。

5、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护理科研工作。

第3篇

1.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和把握公司发展建设总体目标和方向。

2.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成本目标和利润目标,审核确定公司分配制度。

3.负责公司内部组织机构配置以及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

4.负责拓展开发公司的对外经营业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络,确保关系顺畅。

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受总经理委托,临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开发意图,与设计单位进行对接,在设计阶段为后续的成本控制工作打下基础;督促、指导工程管理部的工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总监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行政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

2.负责督办招聘、培训、选拔、任用、调配、解聘、绩效考核及奖惩等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3.负责对财务部各项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公司的成本控制工作。

4.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销售总监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销售方面工作,拟定销售方案。

2.负责销售方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销售工作计划的审定,检查、控制以及部门员工的考评工作。

3.负责销售方面涉及方案推广、销售策略、价格策略、销售策划报告、宣传媒介等方案的制定。

4.负责实施销售费用(包括广告推广费用)的审核、控制。

5.负责对下属分工授权、检查,颁布制度对其业绩进行评估。

6.负责售出商品房的审核,编制销售情况报表。

7.负责员工的销售回款和与财务部的协调工作。

8.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协调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2.协助总经理协调与物业公司的相关事宜。

3.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中长期经营管理发展规划。

4.协调与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关系,协助总经理做好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事宜。

财务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有关财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带领本部门员工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记账和结账工作,定期开展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3.负责公司各种款项支付、报销的审核,监督及审核公司各种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4.研究公司的财务管理措施和执行情况,协调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财经方面突发事务。

5.负责对外与财务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6.负责公司的融资、筹资工作,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部会计岗位职责

1.按时间和程序做好会计账务和公司费用报销的审核工作。

2.按工程进度适时开展材料计划的审核、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的审计工作。

3.参与招标的商务洽谈,负责工程预结算以及商品房的销售审计工作,监督各部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控制资金流向。

4.负责与银行、税务、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协调工作,按时参加税政培训。

5.按月、季、年做好报税工作。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部出纳岗位职责

1.管理好公司转账、现金支票及其它票据。

2.做好银行和现金收支账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日核对相符,并编制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及时汇报资金流向和用途,每周报资金明细表。

4.负责办理企业账户的设立、取消等相关银行业务事宜。

5.负责办理公司员工的各种保险,根据人员及工资变化随时掌握和调整工资的变动情况,每月按指定时间发放工资,做好劳资管理工作。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

1.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公司车辆、后勤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员工考勤登记工作。

3.负责对公司员工考评、晋级、招聘、辞退、转正的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4.负责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图书和印鉴的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公司证件的年检工作。

6.负责组织、安排公司的各项会议、活动。

7.负责有关业务单位到公司洽谈或考察的接待工作。对于公司外部需会见总经理的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8.负责协调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9.负责公司食堂管理及办公区域清洁管理工作。

10.负责打印公司文件,办公室电话、传真、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1.负责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公司其它物品的采购及保管和发放工作。

12.负责报刊、信件的发放、转送工作。

13.保证各部门联络畅通,并了解各部门工作内容。

14.负责起草总经理交办的各种文件及相应的会议记录,并将各部门对每次会议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15.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司机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分配的任务。

2.遵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法纪。

3.保证车容整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

4.每日自查、自检车辆状况。

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的工作餐及公司内部聚会或对外招待的食堂工作。

2.制定餐厅菜谱,征求员工意见,改进餐厅工作。

工程管理部部长岗位职责

1.领导本部门工作,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负全责。

2.根据公司的总体工作目标和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3.负责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协调各专业队伍的施工。

4.对技术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

5.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招标工作。

6.负责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好政府职能部门公共关系的管理。

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管理部副部长岗位职责

1.协助部长落实部门各项工程计划,解决工程中的各类问题。

2.重点控制工程施工中的各项成本,合理降低工程造价。

3.对施工中的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

4.在公司及部门领导的安排下完成具体的招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标底,进行商务洽谈及考察,并代表公司签定相关的合同。

5.办理房地产开发前期的各类文件及手续,做好房地产行业及行政公共关系的管理。

6.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

1.熟悉和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及其适用条件和范围,科学有效地指导工程施工。

2.熟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性能,掌握验收标准,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协同监理单位对各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3.熟悉专业工程的施工技术、操作方法、验收标准,对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进行管理和检查。

4.根据工程计划,对施工项目质量、进度、实施阶段成本进行全面控制。

5.负责专业技术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管理工作,并严格履行工作程序。

6.督促监理公司监督施工质量,处理质量事故。

7.负责专业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工程管理部档案员岗位职责

1.负责施工过程中对参建各方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2.负责收集本部门的相关档案及日常的会议记录等工作。

3.负责项目竣工后的档案移交工作。

销售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目标的制定,及部门各项业务(销售、合同、催款等)的完成。

2.负责组织房地产销售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跟踪把握市场行情,及时提出合理的整体促销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和努力完成项目的销售工作。

3.及时协调和处理解决客户和本公司的各类投诉并反馈有关信息,认真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各项服务工作。

4.负责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销售统计与分析报表。

5.负责售出单位认购书的签收及审核。

6.制定实施销售费用计划及预算,严格控制销售成本。

7.参与项目策划工作,负责售楼处、样板房方案及装修标准方案的制定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8.负责制定销售提成方案及定期统计提交公司审核发放。

9.负责对售楼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上级建议奖励、留用、处罚、解聘售楼员。

销售部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参与制定销售计划,同时制定本组每月销售计划,掌握销售进度。

2.负责填写工作日志,销售日报及销控表的核对和填制,销售统计工作。

3.负责每日的记帐。

4.负责复审每日签约的合同,认购单,保留单。

5.负责销售部的排班及考勤管理,记录。

6.负责会议的记录,文稿撰写等文秘工作。

7.负责销售部办公用品的管理。

8.配合经理完成销售及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9.在销售部经理领导下负责具体销售工作。

10.定期组织汇报销售情况,编制销售报表,定期报送部门领导。

11.根据销售计划,参与制定和调整销售方案,并负责具体销售方案实施。

销售部销售内业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备案、贷款工作,审核合同的签订及贷款人的要件。

2.负责档案和合同管理,通知并将资料分发到有关部门(如将重新使用的价格表报送办公室、财务部)。

3.行政及其他费用开支的具体经办,已发生的费用分门别类录入电脑,进行费用控制与统计,制定月报表。

4.参与佣金计算。

5.负责销售部业绩考核表的发放与回收,送交分管领导。

6.根据合同规定制定客户应缴楼款金额及时间表,并落实到具体销售人员,监督催款情况。

7.制定销售台帐,定期上交主管领导。

8.执行销售部主管领导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销售部售楼员岗位职责

1.负责房屋销售工作,负责实施完成公司总的销售计划。

2.对照工程图纸,对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室内各种设施了解清楚、背熟记牢。

3.深入市场搞好调查研究,熟悉房屋市场的销售趋势、价格走向及行业竞争情况,为制定销售策略提供意见。

4.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如有变动,必须向销售总监请示,经同意并做批示后方可变动。

5.对售房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通过部门经理向公司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6.积极地同房屋交易机构及购房者进行联系,多渠道做好房屋销售工作,确保销售计划的完成。

7.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直到客户满意为止。

8.设立装户图、建立销售台帐,对已销售的房屋应收房款、已收房款、未收房款登记清楚。

物业管理部部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对所管辖的物业实施一体化综合管理,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2.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前期楼宇的接管验收,业主入住资料准备。协调违章和投诉的处理工作,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3.协调本部门与供水、供电、工商等和物业管理有关部门的关系,以便于开展各项工作。

4.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负责物业管理部的岗位确定和编制人员招聘计划,协助办公室做好物业服务中心人员的招聘、考核、录用及人员调整工作。

6.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工作所需的物品采购计划,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并负责所购物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

7.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中心工作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贯彻执行。

8.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保证物业服务中心管理范围内的工作质量,为住户提供良好的管理与服务。

9.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10.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及基层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11.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物业管理部物业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所管物业区域内的日巡检和协调违章及投诉的处理工作。

2.参与楼宇的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准备业主入住资料、办理装修验收手续并陪同业主看房。

3.办理业主装修审批手续,负责装修巡视,并办理装修验收手续。

4.对所管区域内房屋现状进行检查,并按规定上报管理中心汇总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5.热情接待来访业主,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对业主的建议或投诉要及时登记并处理。

6.负责管理费和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7.在部长的领导下,具体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

8.负责管理公司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9.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进行跟踪、验证,处理业户投诉。

10.负责物业服务中心内部资料,业主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11.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诊医生工作职责

1、门诊工作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准时开诊。

2、门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空岗,特殊情况自己调班或科内解决。

3、工作中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工作桌面干净、利落、完整,保持室内卫生。

4、医生必须做到首诊负责制,如果有特殊情况,与病人解释清楚或与有关人员详细交班。需要留观或抢救的病人,与急诊科医师交接班。不允许推诿病人,不允许看人情号及搭车开药。

5、诊室中不允许吸烟、聊天及串科室,不允许空岗,诊疗中不允许使用手机,保持完好的工作秩序。

6、各门诊医生必须按“病历、手册、处方”书写要求规范书写。

第4篇

为了加强各级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好医院工作,加强医院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医疗质量,能更好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对我科医务人员各班进行管理及工作职责安排。

一、各班分配

第一组:**第二组:**

第三组:**

要求:以值班、休班、行政班为轮转。保质保量完成治疗任务。

二、岗位职责

(一)科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医疗主管部门和医院交办的各项工作。

      2.确立临床科室发展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经常协调、督促、检查,定期总结汇报。

      3.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学术动态,及时组织全科人员学习,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防并及时正确地处理差错、事故。

      4.教育、督促、检查本科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科室的医疗护理质量。

      5.组织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技术考核和科研工作,妥善安排进修、实(见)习生培训,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任务。

      6.组织领导本科室对挂钩医疗单位实施业务技术指导,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7.合理安排本科室人员的轮转、值班、会诊、学习、会议及其他院外活动等,做好本科室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8.教育本科室人员严格执行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规定。

(二)科室主治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副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区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三)科室住院医师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新毕业的医师实行二十四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2.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放射线检查工作。

   3.书写病历。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并负责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病案小结。

   4.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5.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向值班医师交班。

   6.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巡诊)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差错事故。

   8.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9.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

第5篇

一、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行政管理工作。为产科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完成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工作。

4、按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等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医疗事故。

7、确定医师轮转、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本科对联系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转科、转院、手术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1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正确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严格执行高危孕妇分级管理制度,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

12、对新上岗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培训,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二、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预防及病区管理工作。

2、协助科主任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7、协助制定科室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

8、指导完成各级各类实习进修人员学习及临床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9、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10、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协助科主任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11、对新上岗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培训,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三、产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9、经常为孕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和指导,成功实施我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

10、辅导产妇正确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四、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各项医疗业务和日常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负责参加和组织科内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和治疗工作,带领下级医师做好晚查房和巡视工作,负责安排院内外的会诊工作,主治医师不在时,主治医师工作。

4、协助科主任和主治医师加强对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病房出院及死亡病历讨论,掌握治愈率、病死率、无菌切口感染、病床周转率、病床使用率等医疗质量及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做好医疗事故、差错等各项的登记和统计报告工作。

6、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室医疗纠纷的接待工作。

7、负责日常排班及书写各种医疗文件。

8、负责病房病史缮写修改,每月病史及医疗质量的检查。

9、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根据工作能力、年限,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

10、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还要做一些必要的检验和放射线检查工作。

12、书写病历。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并负责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病案小结。

13、向主治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14、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作好交班工作。对需要特殊观察的重症病员,用口头方式向值班医师交班。

15、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科主任,主治医师查房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

1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17、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18、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19、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20,参加母乳喂养相关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母乳喂养技能。

20、经常为孕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和指导成功实施我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

21、辅导产妇正确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做好宣教工作,提高住院期间的纯母乳喂养率。

六、助产人员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和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正常产妇接待接产工作,协助医师进行接产工作,做好接产准备,注意产程进展的变化,遇产妇发生并发症或婴儿异常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医师。

3、经常了解分娩前后的情况,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注意保护会阴、保证母婴安全,严阵以待防差错事故。

4、经常保持产房的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5、做好计划生育、围产期保健和妇幼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6、负责管理产房的药品器材。

7、根据需要,负责孕期检查和产后随房工作。

8、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接产工作。

9、对病房出现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10、帮助正常分娩产妇母婴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七、母婴同室责任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及主管护师、医生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对患者实行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的护理模式,树立全程为病员服务的理念。

2、对自己所分管的患者,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制定护理计划,负责实施及评价。

3、严格按照患者的护理级别及时巡视病区,认真落实《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的要求,做好患者的基础护理、生活护理及专科护理,监测生命体征,观察病情变化,做好相关护理记录;了解患者饮食、治疗及心理状态,满足患者生活需求,全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

4、负责床头交接班。参加晨会,听取夜班医护人员早交班。全区患者床头交接班,重点交接分管患者。对新入院、危重患者检查全身状况及各引流管情况,特殊情况、未完成的治疗、护理等书面交接。病区安全管理交接。

5、认真执行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及时正确执行医嘱、按时完成治疗、护理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负责接收新入院患者,向患者详细讲解病区环境、陪人、探视制度及病区设施、设备带的使用等,并做好患者的入院健康宣教、入院评估、卫生处置及安全宣教等。

7、坚持母乳喂养制度,开展整体护理,帮助正常分娩和剖宫产分娩的产妇做好母婴早接触、早吸允。指导产妇正确的喂哺、含接姿势和挤奶手法。

8、负责安排护理人员陪同患者完成各项辅助检查。要求安排科学、合理、适时、安全。

9、负责分管床位患者抢救、新入院处理、入院介绍及出院指导,做好终末消毒。

10、做好病区管理,保持环境安静、整洁,定期消毒空气。

11、每周跟随主任大查房一次,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以及对护理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危重患者护理计划,制定有效的护理措施。

12、负责书写护理病历,及时检查护理文件书写质量。

13、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与患者及家属保持良好沟通,做好患者的卫生宣传及防病知识宣教,鼓励患者增强对治疗的信心。

第6篇

关键词:医院管理;科主任;医院发展;素质;作用

科室工作是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在医院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科主任又是科室工作的主持者和组织者,是做好科室工作的关键。为了探讨科主任在医院中的重要性,现对科主任在医院管理和发展中的作用进行简要综述,内容如下。

1 科主任的主要职责

1.1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管理、教学、科研、预防等工作。并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医疗制度。

1.2制订本科业务发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1.3领导本科室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1.4定时查房,并组织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治上的问题。

1.5组织全科室医务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的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并及时地总结经验。

1.6重视医疗文书资料管理,定期督查科内各级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签阅。

1.7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防差错杜绝事故。

1.8确定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1.9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和管理制度。

1.10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对本科人员提出升、调、奖、惩的具体意见。负责本科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技术准入管理。

1.11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工作,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培训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2 科主任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

2.1基础作用 科室是医院组织的基础,医院的各项任务、工作目标等都要落实到每个科室去执行。所以科室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主任是科室的领导者,具体负责科室的各种管理工作,包括科室管理、病区管理、人员安排与使用、医院工作任务与医疗规章制度的执行、思想工作的主持等。因此,科主任的科学管理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基础和保证[1]。

2.2规范作用 科主任要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组织全科人员开展医疗技术工作,使科室工作保持紧张而有秩序地正常运行。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既要保证科室工作的质量,又能使科室的管理趋于惯性运行[2]。

2.3综合作用 ①科室管理者:科主任是科室最主要的干部,需要全面负责科室的各项工作。科室的医疗质量、医德医风、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科研训练、健康教育、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取决于科主任的管理水平。因此,科主任应具有相当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才能;②学科带头人:科主任是每个科室的最高技术领导, 其专业能力往往代表了医院该科室的水平。因此,提高科主任的专业水平,是医院技术建设的关键。其次科主任对学科的发展和水平提高负有领导、指导、培训和促进的责任;③办院方向的体现者: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业务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科室的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卫生工作方针[3]。

3 科主任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

3.1指导作用 由于科主任不仅是每个科室的最高领导干部,同时也是各个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所以科主任要在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去关心和指导科室的医务人员,以促进科室的建设和发展。

3.2带头模范作用 由于科主任是医院的基层干部,故与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接触最多。其言行举止的好坏关系到医院的形象和影响力所以,科主任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科室医务人员工作起到表率作用,以促进医院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3.3谋划作用 谋划就是指一个人的谋略水平,即多谋善断。多谋就是主意多、办法多;善断就是能从多种主意、多种办法中选择最好的主意,并当机立断,付诸实施。而一个善于谋划的科主任可以带动科室健康而快速的发展[4]。

3.4激励、引导作用 科主任通过激励和引导机制,可以调动全科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从而提高科室和工作效率,进而加快医院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发展。

3.5协调、沟通作用 科主任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团结科室的医务人员,使科内、科间的关系融洽,从而提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科主任还要与每个同事进行情感沟通,承认和尊重其个人价值,并培养其对科室的认同感、归属感,使科室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从而促进医院的发展[5]。

4 科主任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作为医院的中层管理者,科主任应该积极主动的培养自己综合素质和能力[6]。具体包括:①牢固掌握医院管理、科室管理、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思想教育等方面的知识;②具备解决复杂问题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③具备良好的文书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④具备准确领悟上级领导意图的能力;⑤具备良好的组织、策划、创新及执行能力;⑥具备良好的总结、归纳及反馈信息的能力;⑦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成本核算能力,以提高科室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外,沟通能力、指导能力、判断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也是科室主任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7-8]。

综上所述,科主任作为医院的中层领导干部,担负着科室的行政管理、人才培养、医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思想工作管理等方面的任务,是病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者,在医院管理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科主任在医院管理和发展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童颖,张漫凌.科主任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医院管理,1998,18(2):21. [2]刘茹.科主任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冶金工业医学杂志,2011,28(2):194.

[3]张彩虹,马文武.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医院管理工作水平[J].中国医院管理,2008, 28(6): 61.

[4]李平,曲成.医院科主任的素质及其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J].医院管理杂志,2001,8(5):366-367.

[5]李宁,贾存波.试论科主任在医院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J].中国卫生人才,2011,(1):68-69.

[6]李明.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临床科主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D].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第7篇

一、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医院建设和开展体现党员先进性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2.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保证医疗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要求医护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倡爱岗敬业精神,在职工中深入扎实地开展“树行业新风,塑天使形象”活动,有效地促进医德医风建设。

3.党政工团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开展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以激发职工爱医院、爱岗位、爱患者的思想感情,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医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行政管理工作

1.完善各种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院科两级负责制,形成院科层层抓质量,层层抓制度的网络,使医院工作运行正常化。

2.继续坚持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3.继续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推行住院患者一日费用清单制,门诊病人费用清单制,接受患者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4.健全和完善有效的院内外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持续、稳步发展。

三、业务工作

1、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学科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硬件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是根本。针对目前卫生技术人才断层局面,创造条件以加快人才培养。一方面采用请进来讲学,开展“三基”培训、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请上级部门给予解决人才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选派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或不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学习交流,以开拓知识面,培养学科带头人。此外,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专业诊疗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把医院的医疗水平提高到期一个新的高度。

2.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差错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医护质量。因此,要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使医务人员格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对技术精益求精,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向患者提供礼貌、热情、便捷、优质、高效、费用合理的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整章建制,抓制度管理,以法治院、以德治院,将保种医疗差错、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在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药品调配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药品质量关,增加药品采购透明度,实行药品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让患者得到实惠。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医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项目评标、招标工作已进行,设备年底可到位。

2、传染病科建设项目招标已按程序结束,现已动工建设;整体迁建医院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但缺启动资金,目前,医院正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整体迁建医院和传染科建设及早建成投入使用,以满足医疗卫生的需要。

五、改革工作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增强干部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开创医院工作新局面。

六、后勤工作

1、执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做到增收节支。

2、后勤要紧紧体现管理、服务、保障三大功能,切实围绕临床一线开展工作,保证“三下、三通”,让病人和职工满意。

3、为使病人有舒适的休养环境,良好的就医条件,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美化绿化医院环境,改善院容院貌。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医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项目评标、招标工作已进行,设备年底可到位。

2、传染病科建设项目招标已按程序结束,现已动工建设;整体迁建医院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但缺启动资金,目前,医院正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整体迁建医院和传染科建设及早建成投入使用,以满足医疗卫生的需要。

五、改革工作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增强干部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开创医院工作新局面。

六、后勤工作

1、执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做到增收节支。

2、后勤要紧紧体现管理、服务、保障三大功能,切实围绕临床一线开展工作,保证“三下、三通”,让病人和职工满意。

第8篇

XX年下半年,医院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医院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面加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按照卫生目标责任书要求,主要抓好的工作有很多。现在,我将医院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医院建设和开展体现党员先进性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2.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保证医疗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要求医护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倡爱岗敬业精神,在职工中深入扎实地开展“树行业新风,塑天使形象”活动,有效地促进医德医风建设。

3.党政工团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开展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以激发职工爱医院、爱岗位、爱患者的思想感情,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医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行政管理工作

1.完善各种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院科两级负责制,形成院科层层抓质量,层层抓制度的网络,使医院工作运行正常化。

2.继续坚持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3.继续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推行住院患者一日费用清单制,门诊病人费用清单制,接受患者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4.健全和完善有效的院内外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持续、稳步发展。

三 、业务工作

1、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学科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硬件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是根本。针对目前卫生技术人才断层局面,创造条件以加快人才培养。一方面采用请进来讲学,开展“三基”培训、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请上级部门给予解决人才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选派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或不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学习交流,以开拓知识面,培养学科带头人。此外,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专业诊疗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把医院的医疗水平提高到期一个新的高度。

2.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差错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医护质量。因此,要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使医务人员格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对技术精益求精,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向患者提供礼貌、热情、便捷、优质、高效、费用合理的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整章建制,抓制度管理,以法治院、以德治院,将保种医疗差错、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在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药品调配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药品质量关,增加药品采购透明度,实行药品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让患者得到实惠。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医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项目评标、招标工作已进行,设备年底可到位。

2、传染病科建设项目招标已按程序结束,现已动工建设;整体迁建医院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但缺启动资金,目前,医院正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整体迁建医院和传染科建设及早建成投入使用,以满足医疗卫生的需要。

五、改革工作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增强干部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开创医院工作新局面。

六、后勤工作

1、执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做到增收节支。

2、后勤要紧紧体现管理、服务、保障三大功能,切实围绕临床一线开展工作,保证“三下、 三通”,让病人和职工满意。

3、为使病人有舒适的休养环境,良好的就医条件,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美化绿化医院环境,改善院容院貌。

4.加强安全消防工作,做好安全工作计划,防止安全事故。

第9篇

一、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医院建设和开展体现党员先进性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2.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保证医疗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要求医护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倡爱岗敬业精神,在职工中深入扎实地开展“树行业新风,塑天使形象”活动,有效地促进医德医风建设。

3.党政工团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开展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以激发职工爱医院、爱岗位、爱患者的思想感情,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医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行政管理工作

1.完善各种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院科两级负责制,形成院科层层抓质量,层层抓制度的网络,使医院工作运行正常化。

2.继续坚持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3.继续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推行住院患者一日费用清单制,门诊病人费用清单制,接受患者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4.健全和完善有效的院内外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持续、稳步发展。

三、业务工作

1、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学科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硬件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是根本。针对目前卫生技术人才断层局面,创造条件以加快人才培养。一方面采用请进来讲学,开展“三基”培训、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请上级部门给予解决人才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选派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或不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学习交流,以开拓知识面,培养学科带头人。此外,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专业诊疗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把医院的医疗水平提高到期一个新的高度。

2.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差错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医护质量。因此,要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使医务人员格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对技术精益求精,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向患者提供礼貌、热情、便捷、优质、高效、费用合理的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整章建制,抓制度管理,以法治院、以德治院,将保种医疗差错、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在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药品调配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药品质量关,增加药品采购透明度,实行药品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让患者得到实惠。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医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项目评标、招标工作已进行,设备年底可到位。

2、传染病科建设项目招标已按程序结束,现已动工建设;整体迁建医院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但缺启动资金,目前,医院正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整体迁建医院和传染科建设及早建成投入使用,以满足医疗卫生的需要。

五、改革工作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增强干部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开创医院工作新局面。

六、后勤工作

1、执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做到增收节支。

2、后勤要紧紧体现管理、服务、保障三大功能,切实围绕临床一线开展工作,保证“三下、三通”,让病人和职工满意。

第10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11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12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13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经济管理;方法措施

1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组织建设,保障各项经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牵涉面广,仅依靠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是不够的。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经济管理工作。建议医院应建立经济管理的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相应职责,即:领导组组长、领导组、经济管理办公室。领导组组长应由院长担任,作为医院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对医院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对经济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领导组成员中应包括院级领导、财务审计部门、采购部门、纪检监察、总务后勤、设备管理、医护管理部门等。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梳理医院各项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指导经济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认真执行,对医院经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及时优化、改进各项经济管理流程。经济管理办公室一般应设在财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根据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医院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部控制等各项经济管理具体工作。

2强化医院经济管理各方面的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管理工作氛围

各项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医院管理干部及职工熟知程度如何,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成败。公立医院经济管理的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医院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控制制度、重大经济活动集体决策制度、采购管理流程、绩效分配制度、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管理规定、资金支付流程管理规定、财务报销规定、各项费用控制规定等,涵盖了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公立医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一要梳理优化各项经济管理业务工作流程;二要补充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对重大经济活动要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三要将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手册,印发至相关科室及全院管理干部,以供学习执行;四要明确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科室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权责,进而使制度的执行落实到实处。

3公立医院各项经济活动管理的方法措施

3.1医院预算管理

医院的财务部门应根据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每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及物资设备采购预算;对按照程序上报批复的预算及时进行指标分解、具体落实各科室部门的预算管理任务,下达科室二级预算管理指标;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医院各项收支和物资采购,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对超出预算的各项收支,严格管控并按规范程序办理各项预算的追加、调整;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汇报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医院管理层面,应定期召开预算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同时应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的应用,应将各科室预算执行的考核结果与综合目标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对医院各项经济活动的约束。

3.2医院财务收支管理

医院应明确各项收支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科室及部门私自截留收入不入账;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和大额现金发放管理;通过加强内涵管理,进一步优化医院收入支出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作为具体负责医院收支管理的部门,应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医院的各项收支活动真实、合法、完整。其中,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省市医疗收费制定的公立医院医疗收费项目、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医院医疗收费体系,依法组织各项医疗收入,做到不多收、不漏收,确保医院收入的完整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医院财务部门应设置票据专管员,加强各类财务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项医疗应收款项的催收回笼工作;完善退费管理制度,加强退费审核;建立健全医院各项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各项支出事项。医院费用结算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费用收取及入出院手续工作;完善病人各项费用结算资料;建立患者费用复核制度,减少收费差错;收费员每天必须出具日报表并及时上交财务审核,严禁截留挪用,强化对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医疗欠费病人的管理,减少坏账。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部门及医保管理部门应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应用及单病种付费管理,加强病人次均费用控制;进一步优化医院业务收入结构,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及耗材比例。医院人事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公立医院定员定岗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绩效考评方案,在保证医院各项经济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人员数量,提高医务人员薪资待遇,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3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管理

医院应成立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成本管理机构和岗位;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定期召开成本专题会议;强化全员的成本控制意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引进医院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开展成本管理工作,并将成本控制结果纳入科室绩效考评体系;积极推进保安、保洁、洗涤、食堂、停车等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方法与流程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工作,在以科室、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项目成本与病种成本核算;定期对核算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医院医务护理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科室成本意识;在保证各项医疗活动正常运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控制人员数量;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高质耗材使用,减少卫生材料消耗,控制药品费用。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模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后勤社会化签约服务;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控制能源消耗,推动节约型医院的建设。基建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备、工程、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4医院国有资产管理

医院应按规定要求设置资产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规范房屋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加强负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控制医院建设标准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医院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出库、调拨、处置等环节管理。医院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货币资金核查;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严格执行负债审批制度。医院采购管理部门在保证临床安全使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存货库存定额,加快资金周转;加强库存物资盘点、效期的管理,对高值耗材实行条形码追溯。医院基建及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建项目的管理、议事决策与审核机制,健全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及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的零星维修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决算审计。

3.5医院采购业务及合同管理

医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医院发展和需求编制每年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落实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制度和备案交易制度,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按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医院应严格按照院部物资采购流程规定进行采购;进一步强化财务部门、纪检及审计部门对采购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应组织法律、技术、财务专家参与谈判。医院财务部门在汇总相关部门专项采购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全院物资设备采购专项预算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医院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药品耗材必须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运行,禁止平台外交易;应遵循政府采购规定及院部采购物资流程进行各项物资的采购;进一步完善各项物资的采购计划、验收入库领用审批等环节管理;对计划外的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追加预算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院的所有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各科室签订的合同均应由院办进行统计、分类、归档,实行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医院审计部门重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

3.6医院绩效考核与分配机制建设

医院应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实际,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考核与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各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通过科学制定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和设立专项绩效考核资金,建立规范诊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医院人事财务部门要结合医院经济运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分配方案和专项绩效考核奖励方案,要重点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风险程度、成本控制、预算管理、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应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科室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方案;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方案挂钩。

4完善公立医院经济运行管理的监督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

第14篇

XX年下半年,医院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医院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面加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按照卫生目标责任书要求,现将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医院建设和开展体现党员先进性活动。

2.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保证医疗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要求医护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倡爱岗敬业精神,在职工中深入扎实地开展“树行业新风,塑天使形象”活动,有效地促进医德医风建设。

3.党政工团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开展创省级文明单位活动,以激发职工爱医院、爱岗位、爱患者的思想感情,调动全院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医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行政管理工作

1.完善各种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院科两级负责制,形成院科层层抓质量,层层抓制度的网络,使医院工作运行正常化。

2.继续坚持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3.继续完善病人选择医生制度,推行住院患者一日费用清单制,门诊病人费用清单制,接受患者和社会的有效监督。

4.健全和完善有效的院内外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持续、稳步发展。

三 、业务工作

1、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学科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硬件建设是基础,软件建设是根本。针对目前卫生技术人才断层局面,创造条件以加快人才培养。一方面采用请进来讲学,开展“三基”培训、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请上级部门给予解决人才需求,积极引进人才,选派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或不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学习交流,以开拓知识面,培养学科带头人。此外,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专业诊疗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把医院的医疗水平提高到期一个新的高度。

2.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医疗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差错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在于医护质量。因此,要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进一步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使医务人员格守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对技术精益求精,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向患者提供礼貌、热情、便捷、优质、高效、费用合理的服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整章建制,抓制度管理,以法治院、以德治院,将保种医疗差错、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在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药品调配中,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药品质量关,增加药品采购透明度,实行药品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让患者得到实惠。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医院利用德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项目评标、招标工作已进行,设备年底可到位。

2、传染病科建设项目招标已按程序结束,现已动工建设;整体迁建医院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但缺启动资金,目前,医院正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整体迁建医院和传染科建设 及早建成投入使用,以满足医疗卫生的需要。

五、改革工作

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增强干部职工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开创医院工作新局面。

六、后勤工作

1、做好下半年工作计划,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做到增收节支。

2、后勤要紧紧体现管理、服务、保障三大功能,切实围绕临床一线开展工作,保证“三下、 三通”,让病人和职工满意。

3、为使病人有舒适的休养环境,良好的就医条件,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美化绿化医院环境,改善院容院貌。

第15篇

医院护士长工作计划范文:1一、加强培训,落实ICU各项规章制度

20xx年已完善ICU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护理常规、应急预案等。20xx年将继续加强对这些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考试、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有奖励措施。

二、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从细微处做起,将人性化护理落实到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1、优化排班,在现有条件下,合理进行人力资源配置。根据护理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组织护士进行优质化护理相关内容的培训。

2、注重细节,ICU收治的病人均是急危重症病人,对护理工作的要求极高,治疗、护理缺一不可,由于封闭的环境和疾病的痛苦生活护理、心理护理显得尤为重要,小到为病人修剪指甲、外出检查为病人做好眼部遮盖、一句温暖的问候等,在细节中体现优质护理服务的质量。

三、成立质控监管梯队,努力提高临床护理质量。

实行护士长——质控小组长——质控护士监管梯队。

1、加大护理质量监管力度,分级进行检查,充分发挥质控护士,各组长监管作用,提高临床护理质量。

2、专人检查护理文书书写质量。由各组组长负责当班护理文书书写质量的检查工作,责令书写不规范的护士及时更改,护士长不定期抽查。

四、采取多渠道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护士在职教育。鼓励科内护士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积极参加护理部组织的业务学习,护理培训。科室认真落实护理查房,业务学习。组织护士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及实用性知识。

2、落实护士分层培训计划积极落实护士分层培训计划,对工作2年以下的新护士主要进行护理基础知识、基础技能的培训;对工作2—3年的低年资护士主要进行专科知识、专科技能的培训;对工作4年以上的护士进行护理管理知识、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危重病和疑难病症护理等方面的培训。由高年资护士“一对一”带教低年资护士,在临床实践中教学。

3、加强新进及轮转护士的管理。加强护理文件书写、抢救仪器的使用等培训,根据科室的培训计划认真执行,帮助尽快胜任ICU的护理工作,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4、科室开展ICU在职护理人员专科培训计划由护士长及去省级进修的骨干护士对ICU所有护理人员进行专科培训及考核。

5、鼓励护士积极参加院护理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参加护理部组织的“5·12”护士节相关活动等。

五、强化护理安全意识,加强全员安全教育。

1、强化ICU护士的“慎独”精神,强调用药安全,注意冷藏药物的使用及“三查七对”,试行护士长不定时进行跟班,利用跟班时间及时督查违规行为,并予以严惩,每月组织学习和考核常见药或新药用药知识一次。

2、严防计划外拔管,对有引流管、气管插管的患者加强看护,必要时在征得病人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约束带进行约束,及时悬挂各种警示标示(如防管路滑脱、防压疮、防渗出等),避免不良事件发生,提高全员护理安全防范意识。

3、各种抢救器材保持清洁、性能良好;急救药品符合规定,用后及时补充‘无菌物品标识清晰,保存符合要求,确保在有效期内。

4、对于所发生的护理差错及不良事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罚款,科室及时组织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的防范整改措施,并上报护理部。每月质控小组会分析点评当月全院及科内的护理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

5、继续加强护理文书的书写、培训、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护理记录单的内容,确保护士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完整地完成护理记录,保证医疗护理安全。

六、积极响应护理部号召

学习制定科室常见病的中医护理计划,提高中医护理操作能力,积极在护理实践中应用。

按病种制定科室常见病的危重病人护理计划,体现中医护理内容。科室新进护理人员继续参加护理部组织的中医护理业务学习,其他人员按科内制定的中医护理业务学习计划参加执行。对于科内制定的两项中医操作做到人人熟练掌握,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内容人人熟记并能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得到应用。

七、加强院感与消毒隔离工作

按照医院ICU感染控制标准,做好科室的医院感染防护及管理工作,规范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留置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及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进行负责,每周在护理质控小组会议上将科室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监督消毒隔离的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全科护士进行院感知识学习,所有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原则,一次性医用品按规定定时更换,医疗废物按院感要求分类放置,严防各种医疗废物外流。对保洁人员进行一般消毒工作的培训,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八、以病人为中心,工作中方便病人,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

1、针对ICU无陪护、探视时间短等特点,要求护士每日主动与家属联系,必要时替家属取药,尽力解决家属的实际困难。

2、继续开展选评ICU护士形象大使活动,根据平时的理论操作得分、值班医生和护士的综合评价、护士长考评及日常病人家属满意度的调查,评出1名护士形象大使,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

医院护士长工作计划范文:2一、加强护士在职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按护士规范化培训及护士在职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抓好护士的“三基”及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工作

1、重点加强对新入院护士、聘用护士、低年资护士的考核,强化她们的学习意识,护理部计划上半年以强化基础护理知识为主,增加考核次数,直至达标。

2、加强专科技能的培训:各科制定出周期内专科理论与技能的培训与考核计划,每年组织考试、考核2—3次,理论考试要有试卷并由护士长组织进行闭卷考试,要求讲究实效,不流于形式,为培养专科护士打下扎实的基础。

3、基本技能考核:属于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护士,在年内16项基本技能必须全部达标,考核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抽考。其他层次的护士计划安排操作考试一次,理论考试二次。

4、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组织进行一次规章制度的实际考核,理论考试与临床应用相结合,检查遵章守规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提高护士的整体素养。

1、组织学习医院服务礼仪文化,强化护士的现代护理文化意识,先在护士长层次内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后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提升素养活动,制定训练方案及具体的实施计划。

安排全院性的讲座和争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护士社交礼仪及职业服务礼仪。开展护士礼仪竞赛活动,利用“5·12”护士节期间掀起学礼仪、讲素养的活动月,组织寓教寓乐的节日晚会。

(三)、更新专业理论知识,提高专科护理技术水平。

随着护理水平与医疗技术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科室护士长组织学习专科知识,如遇开展新技术项目及特殊疑难病种,可通过请医生授课、检索文献资料、护理部组织护理查房及护理会诊讨论等形式更新知识和技能。同时,有计划的选送部分护士外出进修、学习,提高学术水平。

二、加强护理管理,提高护士长管理水平

(一)、年初举办一期院内护士长管理学习班,主要是更新管理理念、管理技巧及护理服务中人文精神的培养,当今社会人群对护理的服务需求,新的一年护理工作展望以及护士长感情沟通交流等。

(二)、加强护士长目标管理考核,月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科室护理质量与护士长考评挂钩等管理指标。

(三)、促进护士长间及科室间的学习交流,每季组织护理质量交叉大检查,并召开护士长工作经验交流会,借鉴提高护理管理水平。

三、加强护理质量过程控制,确保护理工作安全、有效

(一)、继续实行护理质量二级管理体系,尤其是需开发提高护士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又要发挥科室质控小组的质管作用,明确各自的质控点,增强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提高护理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护理文书书写,从细节上抓起,加强对每份护理文书采取质控员—护士长—护理部的三级考评制度,定期进行护理记录缺陷分析与改进,增加出院病历的缺陷扣分权重,强调不合格的护理文书不归档。年终护理文书评比评出集体第一、二、三名。

(三)、加强护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继续加强护理安全三级监控管理,科室和护理部每月进行护理安全隐患查摆及做好护理差错缺陷、护理投诉的归因分析,多从自身及科室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对同样问题反复出现的科室及个人,追究护士长管理及个人的有关责任。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强调二次核对的执行到位,加强对护生的管理,明确带教老师的安全管理责任,杜绝严重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3、强化护士长对科室硬件设施的常规检查意识,平时加强对性能及安全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持设备的完好。

四、深化亲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一)、在培养护士日常礼仪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护理操作用语,护患沟通技能。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注重收集护理服务需求信息,护理部通过了解回访卡意见、与门诊和住院病人的交谈,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等,获取病人的需求及反馈信息,及时的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对护士工作给予激励,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

五、做好教学、科研工作

(一)、指定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负责实习生的带教工作,定期召开评学评教会,听取带教教师及实习生的意见。

(二)、各科护士长为总带教老师,重视带教工作,经常检查带教老师的带教态度、责任心及业务水平,安排小讲课,了解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做好出科理论及操作考试。

(三)、护理部做好实习生的岗前培训工作,不定期下科室检查带教质量,每届实习生实习结束前,组织进行一次优秀带教老师评选活动。

(四)、增强科研意识,力争年内引进或开展新技术项目1—2项。

(五)、计划制作护理园地网,上传我院护理动态,及时传递护理学习资料,发挥局域网的空间优势,丰富护士的学习生活。

医院护士长工作计划范文:3首先根据科室现有的护理人员数量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安排,将各班包括护士长的岗位责任制和每周、每月工作重点,汇总成表,标示明确,要求人人熟悉并按之执行,并进行不定期考核,做到奖罚分明,公平对待。

另外对科室的基础设施在现有条件上作出一些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第三,对抢救药品和器材及无菌物品作了补充,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针对我科的特点和现有条件对病房管理作出了合理的改进和规范;对环境卫生实行包干区责任制,落实到工友个人。

第五,不断深化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护理工作,安全护理是护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人员护理病人的重要环节。因此,做好安全护理不仅能保障护患双方的安全,而且也能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为此要求每位在岗人员必须掌握病情,尊重病人,了解病人的心理变化,重视心理护理和精神关怀,密切巡视病房,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常规制度,同时对病室的各种设施、物品及家属要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了解护理学科发展的新动向,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强化三基本训练,学习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每一位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跟上时代的发展需要,我在科内每月至少个案护理查房、加强科室业务学习,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科内、院内业务学习及三基理论考试和操作训练。

第七,加强护患沟通,定期组织召开工休座谈会,听取患者及家属的建议,以便护理工作的开展和改进,真正做到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

最后,护士长是科室的理财人,应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杜绝浪费;我要求全体医护、工勤人员,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开始,从我做起,严格控制科室支出,对一切浪费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必要时辅以经济处罚,虽然这样或许会得罪一些人,但我知道,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医疗护理成本,讲究经济效益与医疗护理效果,都是护士长必须做到的。

此外,我知道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只有不断的学习、学习、再学习,才能使自己适应这竞争、改革的大潮,在这任职的几个月中我做到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参加了护理专升本考试,并被南医大护理专业录取;另外还积极参加由卫生局、医院组织的各种党课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虽然工作是平凡而辛劳的,放弃了不少与家人、孩子团聚的时间,一旦病房里有了危重病人时即使在家心理也总觉的有点不踏实。

但可喜的是在医院、护理部领导的帮助与支持下工作逐渐的显露出了成效,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称赞,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我知道这只是一个起步,以后的路还很长,“路遥知马力”,我坚信只要通过不断的努力,只要把满腔的激情奉献给医院,把爱心播撒到每一位患者的心里,我就一定会把综合病房的工作开展的更好。

医院护士长工作计划范文:4在这20xx年的新时刻,我就担任神经内科护士长,做如下计划:

一、在科主任及护理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产房的行政管理和护理质量管理工作。

二、按护理部及产科质量管理要求,负责制订护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各班岗位职责以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总结讲评,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三、根据产房的工作任务和助产士的具体情况,优化护理力量的组合,进行科学合理的排班,制定各班岗位职责。

四、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定期提问或采用其它形式考核,并做好奖惩考核工作。

五、督促所属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及无菌操作,按计划和要求定期进行产房无菌区域的空气、物品和工作人员手的细菌培养,并鉴定消毒效果。

六、及时传达护理部的工作要求,督促、指导产房各项工作,主持晨会,了解中夜班工作情况,不定期检查中、夜班、节假日的工作情况。

七、参加并组织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以及疑难、危重病例的讨论,了解各级医生对护理工作的要求。

八、做好产房内各类物品、仪器及急救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供应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