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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保可转换为城保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农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们成为整个社会中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这个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一)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评述。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参加各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超过60%。参保人数比2002年的5,462万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10亿元,分散在1,905个县市。
2、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人;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加剧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现象的增加。
3、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致养老更是奢望。而且现在土地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城市化的迅猛推进使得许多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农民所得到的只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4、老龄化加快。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已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农民养老问题日益严峻。据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其中农村约占老龄总人口的68%;中国农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国1,905个县,5,374多万农民参保,还不到应该参保农民总数的8%,仅有310多万参保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总的来说,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小,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全国1,905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已经移交而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保基金分散在1,905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5个县、2.6万个乡镇,农保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本文以成都为例,鉴于目前成都各区、市、县经济发展水准不一样、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不一样、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样的状况,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层分类划档逐步推进全市农村养老保险。
(一)从远郊区县——都江堰和金堂县来分析。金堂县从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规定开始在三个乡镇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9月1日在全县全面推开农民养老保险。2007年全县GDP为79.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90元。都江堰市从2007年8月初开始,分别选取了胥家镇、崇义镇各两个村进行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7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16.2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两地属于成都市第三圈层,经济实力偏小。
(二)从近郊区县——双流县和温江区来分析。2007年双流县GDP为282.2亿元,财政收入17.6亿元,农村人均纯收入5,000元。双流县是四川唯一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县,在整个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县农民共计参保8,788人,其中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599人,非从业年龄人员参保4,189人,征收资金约1,200万元。
温江区于2007年4月在成都率先推行农民养老保险和提高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年缴费基数的2%对农民实施补贴,直接计入社保基金。2007年GDP为120.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245元。温江区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双放弃换社保”设想,即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在城区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目前,温江模式得到广泛关注。
(一“)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层次比较低
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试点阶段时,“新农保”的基金财务主要由县级部门进行监管。随着“新农保”工作的不断推广和发展,基金财务的管理水平逐级升高,有些地区开始直接执行省级管理的措施。在农村“新农保”工作的执行上,由于受到传统习惯的影响,基金财务的管理仍然是属地管理。中央以及省级管理部门在基金财务监管上基本上没有起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作用,而各市、县、区管理部门由于缺少经验、财政管理水平比较差、人员素质低等原因,容易在“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上出现漏洞,造成财务风险。
(二“)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缺乏制度保障
政府的财政支出按照经济学性质进行划分可分为转移性支付和购买性支付,其中转移性支付是政府单方面的、无偿的进行财政资金转移。转移性支付的财政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对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扶贫救困,提高贫困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农保”基金也属于转移性支付的财政资金,由于缺乏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和有效约束,导致在“新农保”基金进行转移支付的财务管理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强,容易出现资金被挪用甚至占用、截留的现象,也是“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致“新农保”工作在执行上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为“新农保”工作的落实和推广工作制造难题。
(三“)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水平比较低
“新农保”基金关系到“新农保”工作的落实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救民钱。但是,“新农保”基金财务监管整体水平比较低,管理模式比较落后,“新农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没有实现公开化和透明化,地方政府在管理“新农保”基金时,不能及时将基金的流动去向,基金收入情况进行公布,实现人民对财政基金的监督。同时,地方的监管部门如审计、财政、民政部门没有充分的发挥监管职能,监管的力度不够。县级管理部门作为“新农保”基金财务主体监管部门对于自身行政职能也不明确,缺少控制基金风险的有效措施。所以,“新农保”基金财务缺少切实有效的监管,“新农保”基金被截留、挪用、占用现象严重,导致“新农保”的落实和推广工作面临难题。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监管体制的对策
(一)提高“新农保”基金监管层次
就我国目前“新农保”基金监管监管层次比较低,容易发生财务风险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性的提高“新农保”基金监管的层次水平,与社会保障基金财务风险管理协调发展。由于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不均衡,在地方财政对“新农保”进行财政补贴时,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好财政资金基本能够落实到位,但是西部经济条件比较差,财政收支紧张,经常会出现资金挪用、占用等现象。所以,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基金监管分级责任制,明确各县、区、市有关部门的职责,全面负责征收、管理和分配“新农保”基金的任务,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监督地方财政基金的流动,明确省级、县级的基金管理职责,实现“新农保”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三权分开独立执行,从而实现“新农保”基金稳定高效的运转。
(二)落实“新农保”基金监管制度
确保“新农保”基金监管制度落实到位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力度行使基金监管的权力。所以,财政部门需要明确行政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重视“新农保”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的每个流程。同时,建立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有关制度,通过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做到责权明确。加强“新农保”基金监管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能力,将“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向社会群众按照实际情况反映“新农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在监管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障“新农保”基金的流转安全,同时做好“新农保”基金预算、筹集、支出、结余、决算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三)提高“新农保”基金监管水平
通过落实各层级“新农保”基金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新农保”基金监管机制的职能。针对“新农保”基金监管水平比较低的问题,地方财政需要建立“新农保”基金监管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做到责权分明,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管制度,全面、准确的监管“新农保”基金运行情况,有效控制“新农保”基金的运转。对于“新农保”基金要进行统一的管理。独立的社保基金财务专户,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占用;分别监管“新农保”基金监管收支,分别展开筹集和核算工作;有关部门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新农保”基金专款专用,每一笔基金都需要分账核算,定期公示“新农保”基金流转记录,确保基金流转公开化和透明化。
三、结束语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摘要】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就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实现土地增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需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维护和监管。首先,要完善服务体系,加强“新农保”服务工作的宣传,建立方便快捷的办公机制和办公流程,利用邮政储蓄等深入每家每户,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农民;创新服务方法,推进“新农保”服务的网络化,完成信息共享,推行“一卡通”服务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流程,最大限度的提高“新农保”服务工作的效率。其次,完善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立新型的个人资金账户管理模式,确保个人基金的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保值升值的空间。最后,要建立独立的“新农保”基金监管机构,废弃政府直接掌控的权利,监管机构可由人力资源、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共同构成,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新农保”基金可以安全运作,让广大农民能够放心参保,以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
二、建立横向协调机制,确保“新农保”均衡发展
我国国土面积大,资源分布不均,造成了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这种状况必然会对“新农保”政策长效供给造成阻力。一方面,农民之间个人收入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个人参保缴费的能力;另一方面,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对“新农保”的支持能力。据调查,我国个人收入偏低的农民占绝大多数,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而这些地区恰巧也是我国区域性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所以要建立横向协调机制,实现“新农保”均等供给,才能进一步实现它的长效供给。
1.建立政策支持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增加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地方经济和农民个人收入。继续坚持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这些经济落后地区更要加大力度实施惠农强农政策,加大农民个人经济收入。同时,国家要建立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经济方面的补助,确保这些地区对推动“新农保”的长效供给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另外,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一直占据着全国经济收入的绝大多数,而许多地方政府在经济方面存在缺口,所以中央财政对“新农保”政策的长效供给应该担负主要责任。
2.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第一,构建对“新农保”均衡发展积极有效的财政补贴机制,帮助农村残疾人和贫困农民进行个人参保缴费,确保全体农民都能真切的享受到“新农保”带来的利益。第二,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把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收入增加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转移给贫困落后的地区,帮助这些地区加强对“新农保”的财政支持,促进地区经济和“新农保”实施的均衡。第三,政府要加强对财政转移的监督,对转移的结果进行验证和审计,确保这笔资金能够全额用到“新农保”政策上,从而有益于它的长效供给。
三、建立整合提升的动态发展机制
1.整合“老农保”,转向“新农保”。保障已经参保“老农保”的农民也能够享受“新农保”的补助待遇,实现政策的公正公平,并帮助不满60周岁的还没有领取过养老金的“老农保”参保农民不花钱不费力地将个人账户转向“新农保”。整合“老农保”的同时,注意保障“老农保”参保人的利益,积极有效地向“新农保”过渡。
2.建立“新农保”和“城保”的转移机制。当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要保证“新农保”的长效供给,就要保证有切实有效的转移机制,方便“新农保”和“城保”的账户转移,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当“新农保”的参保人需要转移“城保”的时候,只需要把自己“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保”下,按“城保”标准继续缴费。而“城保”参保人向“新农保”转移时,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8%转移至“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下,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缴费,即可享受“新农保”的补助待遇。除此之外,我们要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和“城保”的并轨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转移过程中对参保人的利益损害。
3.建立“新农保”的动态发展机制。要时刻注意新的变化和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农保”作出调整。对部分推行“新农保”还存在困难的地区,可以循环渐进地将管理层从县级上升到省级,没有困难的地区可以直接上升为省级管理。另外,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状况,增加“新农保”的补助待遇,提高农民的养老水平,有利于实现“新农保”的长效供给。
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我国进入城镇化迅速发展的时期。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日本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产生背景有一定的相似性,分析和总结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政府承担相应职责
日本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例如政府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对农村医疗保险给予财政补贴,实施强制性保险。对于互助保险组合,尽管其为农民的自发组织,但是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内部规章进行运作,并且接受政府的监管。此外,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目的是积累养老保险基金,以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需要。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基本方式之一。在中国,要建设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首先要依法行政,而政府在为各个社会群体提供服务时,必须找准服务方向与边界,不能顾此失彼,不能“越位”、“缺位”。在进行一次分配时,要充分体现效率;在二次分配时,则要更加注重公平。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要特别注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保护。要本着科学性、合理性、效率性的原则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衔接与整合,保证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日本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财政拨款上给予农民更多的政策扶持。例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承担一半的保费;在基础养老保险金中,政府负担1/3的保费。在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的基础上,农民根据年龄和险种等不同负担不同比例的保费。中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如何把广大农民纳入到正规的社会保障机制中来,使得社会保障走上城乡待遇均等化和一体化的轨道,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保障资金的筹集。毋庸置疑,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同时,基于我国农民人口众多的现实,可以考虑通过土地出让金的重新分配来减轻国家和参保农民的压力。即国家规定地方财政以其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为农户优先拨付缴纳社保基金。这需要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强制推行。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方式。这有利于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化,减轻国家和农民缴纳社保资金的压力。
3.建立混合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发展
日本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在社会保障待遇上也存在城乡不公平的问题。例如农民的基础养老金保险,投保40年并且到65岁才可以领取养老金,领取金额每月最多为6.7万日元,较城镇居民每月18.6万日元的养老金低很多。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村留守老人规模十分庞大。针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本政府将农民强制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因为老龄化转让土地经营权后,补充缴纳年金,政府则按比例和参保者年龄进行补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日益增多,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一是构建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二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及土地经营情况,鼓励其加入附加养老金保险;三是推行全民商业保险,作为前两种保险模式的补充。此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推行农民土地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多重养老模式。
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日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逐步完善的重要原因。法律有效地保证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938年,日本就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二战后日本经济的衰退,国民健康险一度面临困境。1948年,日本开始再次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1950年,日本政府成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在农村全面普及国民健康保险。为了完善全民医保,日本政府于1957年修订了《健康保险法》,更好地协调和补充了国民健康保险。此外,日本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为了解决社会养老问题,1959年,政府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其主要对象是农民和个体经营者。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的到来,1982年,日本政府出台了《老人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划老年人的保健问题。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扩大了国民年金的覆盖面,创立了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养老金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制定,日本的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发展。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线以下人口仍占有较高的比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如城市完善。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开始实施,但是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规定尚不完善,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之间还不完全适应。因此,需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5.实施与城乡一体化同步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社会保障从城市向农村、山区、海岛等偏远地区扩展,突破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局限,逐步缩小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据统计,日本的城市化率已达66%,城乡人口差距及人均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行,增强了城市化与农民社会保障之间的内在联系,城市化将传统的土地保障制度转化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失去土地进入城市产业的农民、兼业农民、纯农民纳入到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反过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进一步推动了城市化发展。日本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即是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迅速完善的时期。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一时期城乡矛盾等社会问题最为显著,所以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最为强烈;另一方面,该阶段也是国家经济实力增长最快的时期,社会保障供给能力较为富足。我国当前正处于城乡矛盾最为尖锐的时期,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通过各项制度的整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包括低保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方面,需要制定《社会救助法》。
二、总结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借鉴
Abstract:Sincein1961whenJapanesenationalannuitysystemwasbuilt,thepeasantshavebeenincludedinendowmentinsurancesystem.Japanrealizednationalannuity,andturnednationalannuityintothecommonpartofeverykindofpension,andsolvestheproblemoftheindependenceofeverykindofpension,andthenhasvertic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multiple-pillars.Currently,Chinafacesthesocialproblemssuchaspopulationaging,urbanization,thebiggapbetweentheurbanandtheruralareasandsoon,whichissimilartothesituationofJapanin1961,thus,theexperienceintheprocessoffoundingandreformingthe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ofJapanhasenlightenmentonChina.
Keywords:Japan;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China;experience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国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20岁以上、60岁以下)等强制性的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1961年缴费型的国民年金正式实施,进入了“国民皆年金”的时代。
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均可领取国民年金(基础养老金)。在初期,采取了“10年年金”“5年年金”过渡性举措,使该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986年进入全支付阶段。免费享受国民年金的对象主要是年龄已经60岁以上,或者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无缴纳能力者,个人提出并经严格审查后,可免费享受国民养老金保险,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间的养老金仅有原水平的1/3。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过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
(一)农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期,为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该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但农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则,完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农民因进城或老龄因素(65周岁以上)转让经营权后,在支付其国民年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支付的年金,是国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财政补助的比例根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加入农业者年金必须满足以下3个要件:(1)年龄在20-55岁之间;(2)具有一定规模以上土地的名义权;(3)必须是国民年金的加入者。从实际加入情况来看,1973年实际加入者为105万人,1975年最高峰时达到116万人,以后开始减少。[1]
(二)公共年金一体化的形成——1985年对国民年金的大幅度修改
1973-1978年的石油危机,使日本经济由10%的增长率跌落至1974年的负增长。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了以农村人口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参保者人数急剧下降。由于日本年金的二重构造,各类缴费和发放年金的标准不统一,在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引发了新的社会的不公平感。另外人口迅速的老龄化、少子化,导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倍增,养老金的支付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从1975年的9.4%迅速上升到1985年的14%。[2]养老金收支不平衡,行业分立型的保险制度出现了难以支撑的局面。
198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实施公共年金一体化,1985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年金法》,规定参加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工薪阶层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工薪阶层的配偶、20岁以上的学生等也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从而形成了双层关联结构的年金制度,把普遍型的国民年金和职域型的厚生年金有效地结合起来,并解决了离婚、配偶丧失获得养老金的机会。作为第一支柱的国民年金成为任何老人均有权分享的基础年金,公共年金的共通部分,确保1人1份同额养老保险。
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全民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形成了二重构造的模式,国民年金是基础养老金,受雇佣者阶层不仅有厚生年金,而且有国民年金作为基础,双层构造模式对以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日本实现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皆年金”,下一步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养老保险层次复杂、相互分立的问题。
新设立了老龄基础养老金,它以老人生活最低标准设立养老金额,实行统一的缴纳标准和定额支付标准,每个国民只要缴费25年,65岁后都可以享受的年金制度。
(三)国民年金基金制度的建立
为了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1991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向不满足于第一层次基础养老金(国民年金)的农民、自营业者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5年国民年金的支付标准为65000日元,按日本的生活水平,这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3]该制度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自营业者均可自愿参加,按月缴纳定额的“附加保险费”,65周岁后,在享受国民年金的同时,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该制度还规定免费参加国民养老金保险费者和加入农民年金者,中途不得退出,不能再参加国民养老基金。国民年金基金的支付年限按参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年限而定,加入的年龄越晚,每月交纳的保险费越多。国民年金基金对高收入的农民、自营业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它既可以用来养老又可享受到参加民间私营的生命保险所不能享受到的免税政策。
(四)2004年国民年金财政收支平衡的改革
从2004年开始,通过一系列年金课税制度的改革,国家财政提高了对国民年金的负担比例。规定:从2004年开始增收年金税;从2005年开始增收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开始增收消费税。通过征税的方式来扩大国家财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同时控制国民年金的个人缴费过快增长,从2005年4月开始在13300日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80日元,至2017年固定在16900日元(2004年价格)。为了确保养老金财务收支长期平衡,改变以往的只根据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来确定养老金给付水平,而且参照参保率和平均寿命程度(浮动调整率)来对给付水平进行调整。国民年金至少5年进行一次缴费率核算,若人口结构或经济发展情况与事先预测的不符,就要对缴费率进行小幅调整,以确保收支平衡。
三、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尚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行现收现付制代际负担不公平
日本的公共养老金计划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而且替代率比较高。现收现付制通过代际转移、以支定收、收入均等化来实现人人平等,并且能够实现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养老金和工资一样,都对产出有要求权,所以,采取哪种融资的模式(现收现付或积累制)就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然而,支付当前和未来待遇的能力是产出的核心问题(Barr,Nicholas.2001)。[4]1966年,亨利·艾伦在萨缪尔森“生物收益率”基础上指出:只有当人口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之和大于市场利息率时,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制度才是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现收现付式养老制度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5]现收现付制度财务平衡的公式是:C=B×D,C代表缴费率,B代表替代率,D代表赡养率,当人口老龄化(赡养率)提高时,要保持住替代率,只有提高缴费率。缴费率的提高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向现有的老年人倾斜,而现在承受很重缴费负担的劳动者进入老年后,将享受不到与上一代人同等的养老待遇,代际之间资金缺口的弥补最终还要依赖财政的转移支付。
(二)国民年金的空洞化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增长速度不断下滑,步入90年代以后,又出现了长期萧条与回升乏力,居民收入降低、财政收入减少使保障费财源日显不足。失业者、需要社会救助的贫困者负担不起或拖欠养老保险费用,养老金财务危机影响一些青年人、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加入养老保险的信心,他们对现收现付制度代际负担义务不公平感到不满。2001年度国民养老金保险费欠缴率达29.1%,为1961年开始建立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最高水平。[6]人口老龄化使养老金支出不断扩大,并且劳动年龄段人口比例下降,缴费的基数不断缩小,养老金空洞化现象日趋严重。
(三)日本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和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异大
二战后,随着农村年轻的劳动力开始大量流向城市,留下的仅是年老的父母,尤其是边远地区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60年代农村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农村的老龄化进程比城市快了10年左右。虽然日本在1961年把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营业者(20岁以上、60岁以下)等强制性的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但是除了国民年金外,农村与城市在其他项目的养老保险在保费负担和保障水平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如农民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满65岁时可领取的养老金人均最高限额仅每月6.7万日元,而工薪阶层加入的其他5种养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为18.6万日元,是农民养老金金额的三倍多。[7]
四、日本的经验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启发
(一)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应立法先行
战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及全民皆年金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充实的过程。从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不难看出,在《国民年金法》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为政府依法给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提供了依据。我国应整体规划,尽早出台类似与日本《国民年金法》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城乡全体公民人人平等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坚持普遍性和区别性原则相结合。确保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确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制精神、原则、待遇等,如规定不同地区,不同保险项目、不同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应全国统一,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规定各自的个人账户的缴费水平。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因地制宜的设计不同的补充法律、法规,以形成多层次法律体系。
(二)突出政府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主导性的作用
以农民为主要对象的日本国民年金制度是国家(政府)对每位国民的基本生活给予的公平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过程中主导性的作用,国家财政一开始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的1/3,2004年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还是决定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不管是在经济起步阶段就制定“全民皆保险”计划,还是在以后逐步提高国家对基本养老金责任来看,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都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因为发展中国家往往在经济起飞阶段,往往错误的将其理解为加大财政负担或把其看作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国际社会保障协会顾问詹金斯(Jenkins,Michel)曾指出,“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非工薪职员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此之前农村的农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非正规行业的劳动者不能得到社会保障的有效保护事例有很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8]当然我们也应汲取日本“负”面的教训,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初期,不应设置过高水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全民性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全国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必须由制度层面推进到操作层面。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日本的国民年金制度规定,凡20岁以上的国民均须加入并享受国民基础年金,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覆盖范围广泛的、强制性的、共通的第一层次养老保险。实现上述的目标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资金的问题,把社会统筹账户作为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保险模式的共同部分,从而实现1人1份同额养老保险。
应当承认我们与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处在同一个层次上,日本现在的养老保险的主体部分是厚生年金,但日本上世纪60年代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目标对我们同样具有适用性。第一,首先解决无养老保险者的问题,向其提供公共年金。第二,在实现了“全体国民皆年金”后,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层次复杂、相互分立的问题,使各种制度由分散逐步走向统一。
把目前各地探索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实际是“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的“过度模式”转化为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建立类似于日本全民皆保险的国民年金(基础养老保险),而应首先解决社会统筹账户资金问题,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负担基础养老金的1/3,财政缴纳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为职业(纯留地)农民、农民工以及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民职工等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改革现行企业职工、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就可以考虑适当调低目前社会统筹20%左右的缴费率。统一所有参保者的社会统筹账户,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民参保的补贴应当全国统一。
(四)建立立体化、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世界银行把原来推崇的多支柱从三支柱扩大到多达五个支柱,并认为所有的养老金制度原则上都必须建立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消除贫困的支柱。低收入国家的经验使我们注意到,必须建立基本支柱或零支柱(非缴费型给付)的全民养老金或社会养老金(RobertHolzman,2005)。[9]例如目前日本有免缴国民年金保险费者400万人,约占第1号被保险者的20%。国民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应由缴纳型和免费缴纳型组成,针对农村中没有能力者(五保户老人、残疾者),建立类似于日本免费缴纳的基础性养老金制。坂脇昭吉认为公共年金特别是国民基础年金,其目的就是减少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依赖。[10]建立类似与日本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为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职业(纯留地)农民、农民工以及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民职工等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
在解决了无养老保险者的问题后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层次复杂、相互分立的问题。条件成熟时把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作为企业职工、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养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从而形成了双层关联结构的保险制度,把普遍型的社会统筹账户和职域型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第二层次是农民个人根据个人的土地经营、收入等情况自愿参加国民个人储蓄养老计划(附加养老金),将其作为强制性国民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补充。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民参保者应当实行全国统一补贴,在国民储蓄养老的补贴标准上,各地市级、乡镇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地制宜。第三层次为自助的商业保险,满足富裕农民更高的需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实现从分散到统一,再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我国所要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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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国民年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满足日本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
1.国民年金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并于1961年正式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将未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纳入年金制度。1985年,通过对《国民年金法》的修改,使国民年金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一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民年金是指被保险者缴纳统一金额的保险金,并根据各自缴纳保险金时间的长短获得相应年金的一种缴费型年金制度。国民年金法规定凡是20~59岁的全体国民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年金的筹资机制为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DB),资金来源为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国家财政。国民年金改革后的给付条件是,缴费满25年,根据各自缴费期间,65岁以后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其中,农民的保险费继续实行定额收费,自1986年4月开始,每月缴费标准为6800日元,并自1986年起到1990年,每年将保费提高300日元。国民年金的给付水平较低,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老年人的生活负担,只起到补贴作用。国民年金由农民缴费和政府财政支持的筹资模式既激励个人提高参保意识,又能减轻政府负担。政府主导下的个人强制加入的国民年金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日本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恢复。但随着日本老龄化的加剧,国民年金较低的待遇水平难以维持老年人的生活。因此,日本政府为农民建立了作为补充收入的养老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以及国民年金基金制度。
2.农民年金制度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经营以及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农民年金法》,1971年正式实施。2001年日本国会对农民年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将现收现付制的保险方式改为固定缴费的完全积累制。农民年金制度是日本唯一以农民为对象,针对农业就业者设立的保证其晚年生活的公共社会保障制度,为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年金制度由日本厚生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管理。开展的业务包括:农民年金事务;负责参保人农地的购买、出售以及贷款;向农民年金参保人离农时给予补贴。日本农民年金的保障对象为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农业经营者,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经营主强制加入,拥有3000~5000平方米土地的农业经营者可自愿加入。农民年金的资金来源为参保者缴费和国家财政负担。2001年日本农民年金制度实行固定缴费的完全积累制(DC)模式,缴费标准由投保人根据不同的年龄、预期利率等自由选择,并设立缴费上限与下限,缴费下限为2万日元,缴费上限为6.7万日元。长期从事稳定且有效率的农业工作的农民,可缴纳不足下限数额的特别保险金,特别保险金与下限之间的差额,由国家财政承担。现行的日本农民年金制度采用两种方式支付:农民老龄养老金和特例附加养老金。已缴纳保费并开始领取农业劳动者老龄养老金的人,在年满65岁时,附加支付国民养老金;特例附加养老金的支付对象是年龄满65岁缴纳保费满20年以上并转移了农地所有权的非农业者。农民老龄养老金以其缴纳的保险金额为参照,特例附加养老金以国家补助额和运营管理收入的总额为准。
3.国民年金基金制度日本政府在基础养老金外设立了满足农民更高需求的国民年金基金制度,1991年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均可自愿参保,每月另交附加保险费,参保农民65岁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带有税收优惠的附加养老金。但被豁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加入农民年金者,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1.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首先,依法建立了强制型的国民年金制度,并于1959年实现将广大农民纳入基础养老金的保障范围。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全体日本农民强制参加国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日本政府在第一层次的国民年金之外,建立了属于第二层次的农民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
2.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有严格的国家立法保障日本有关农民的各种养老保险制度都有法可依。如国民年金制度依据的是日本政府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金法》;1971年的农民年金制度基于1970年的《农民养老基金法》;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则依照的是1991年的《国民年金基金法》。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法可依,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起主导作用第一层次的国民年金制度中政府对每位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将农民纳入国民年金制度,并发展了农民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日本国家财政一开始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的1/3.2004年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还是决定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1]如此高的财政补贴有利于稳定农民的老年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4.农业协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农业协作组织负责农民年金的管理,农业协作组织是一个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该组织主要负责保险费标准的确定、待遇条件以及发放年金等。它还具备保险功能,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并委托投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农业协作组织有成本优势,具体体现为管理成本低、退保人数少,农民对其信任度高。
三、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1.制度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缩小贫富差距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贫困地区加大补贴力度,体现制度的公平性。这种公平不仅要考虑城乡差异,更应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我国农村各地区间经济水平参差不齐,东、中、西部农民生活水平平差距较大,尤其要对贫困地区的农民加大补贴。此外,制度设计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日本是一个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各项工作的国家,在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前就已颁布了多项法律。我国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并在具体制度的运行、缴费方面作出具体说明。还可以探索出台《农民养老保险法》《农民社会保险法》等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模式、保障标准等内容。严格而完善的法律是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依据,以法律为依托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农民的重视,并保证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1、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山东省莱芜市政府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目前已经初见成效。莱芜市辖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等四区及22个乡镇(办事处)、1058个行政村;2006年总人口124.48万,其中农村居民869056人、5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261477人。截至2007年8月29日,全市农村居民参保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计214464人,参保率82.02%,共发放65周岁以上参保农村居民存折77829个,发放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4669740元。
为完善现有的保险体系,2008年9月18日莱芜市市委市政府又颁布了《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
2、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实施思路。莱芜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思路是:在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低点起步:将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个人交费起点低,采用趸交方式最高720元,最低360元,80岁以上的不用交费;65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从2007年7月份开始,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元。《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中进一步补充规定,2008年以后统一收取720元/人,每年10月份参保一次。
(2)全面覆盖:全市所有农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50周岁,人人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逐步提高:随着全市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政府的补贴额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例如,2008年2月份后养老金由30元增长到40元。
(4)城乡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逐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目前,已参保的农村居民,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能够自由转出。
3、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
(1)政府补贴。市、区财政根据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包括80岁以上居民),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个人交费。原则上50周岁为养老金交费起点,凡年龄在50—79周岁的农村居民趸交一定费用就可参保。
(3)市场运作。莱芜市政府看好中国人寿品牌价值的巨大影响力、在全市所占的重要位置、遍布各乡镇的服务机构和在全市百姓心目中的良好信誉,故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保值、增值和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实行市场运作。
(4)专门监管。莱芜市政府成立了专管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导小组,设立了综合办公室和审计监督办公室,负责政策的制定、解释、协调及养老基金管理、养老金发放的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发放及时。
二、惠及政府、保险公司及农民,实现“三赢”局面
山东省莱芜市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将政府、保险公司(商业机构)和农村居民三者有效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共同来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农村居民支付较少的保费(趸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结合政府财政补贴共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实现了“三赢”局面。
1、政府的财政补贴投入压力减少,赢得了较为理想的民生保障。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和谐的重要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解决。采用此项养老保险办法,有效配置了资源,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对于政府来说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贯彻落实了十六、十七大精神,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了以人为本。其次,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和实质创新,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再次,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农村与城镇的差距,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事关一体化进程大局。最后,抓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农民群众的养老难问题,有利于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广大农民群众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应了时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2、山东省人寿保险公司莱芜分公司作为合作的商业机构,赢得了名利双收的局面。从名誉方面讲,对保险公司彰显中国人寿实力和服务水平,为今后业务发展提供了绝好机遇。保险公司管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借助各级政府的行为和当地媒体的宣传,在广大城乡居民中快速提升中国人寿的良好形象,形成巨大的社会效益,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快速拓展农村市场,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实现“稳居莱芜最大,争做全省最强”的目标。
从收益方面讲,保险公司的保证账户基金按余额2.5%的收益,并根据总公司红利派发方案分红,而且可以按每次注入基金帐户金额的1.5%提取管理费。
3、农村居民以较少的投入,赢得了年迈后的养老保障。农村居民历来就没有什么养老保障,年老后就靠子女养老。但是随着农村发展,子女生育数量减少,子女养老负担加重,农村养老成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这项保险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较少的投入,换来了较为长久的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莱芜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初见成效,为农民的养老问题带来了切实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1、宣传力度不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少有村民对这项保险非常了解,大多数村民对这项政策只是一般了解。村民之所以选择参加这向保险一是没有其他养老保障,二是比之商业保险村民对村委和政府更信任。所以,需要进行有效的宣传方法,让村民更好的了解这项政策,从而更好的服务村民。
2、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达到65周岁的参保老人每月可得到30元的保障金(随物价水平适当调整,2009年就调整到了40元)。尽管保障金会随物价适当调整,但总体来说保障水平还是偏低,这样的保障金不能彻底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3、发放年龄太晚。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的农村居民只有达到65周岁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农村居民特别是女性农村居民在50岁以后就基本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从50岁到65岁的这15年里他们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4、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基础环节多,在管理和实施操作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四、建议及改进措施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市、区、乡镇、村层层成立了领导小组,逐级安排专人抓好落实。要求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扎实开展工作。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保险公司加强调度督察,定期通报情况,有力地推进工作落实。
2、广泛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政府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派遣专门人员进村入户,进行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想要了解,更要有了解的途径。各村可以利用广播喇叭和宣传栏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活动要简明易懂,要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真正地进村入户,入脑入心,把思想工作做到田间地头、大街小巷,让农民从心里真正的接受这项政策。
3、保险公司工作中要高标准、严要求,稳步推进。首先,保险公司要成立专门组织,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如要成立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宣传培训、咨询投诉等专业工作小组,明确专人分别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工作。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为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稳步推进,全面做好支持协调工作。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严格参保人申请、初审和公示工作。最后,保证参保农民养老金发放准确到位,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续工作。
4、积极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尽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不是很高,但还是有少数特别困难群众没有缴费能力,这部分人更要享受这项政策的好处。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从关怀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制度,想法设法帮助他们参保,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筹资难等问题。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同样是几百元钱,帮助他们参保却可以让他们受用一生。
5、通力合作、整体推进,严格规范操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基础环节多。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同时,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政策。各级部门要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养老金发放等监督管理机制,严把年龄关、身份关、程序关、资金收缴关和纪律关,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保险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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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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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根据的社会保障理论,社会养老保险应是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它以国家的形式建立,并以行政手段推行,具有强制性。这说明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离开法律制度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但是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规却很少,而这些法规都是原则性的,无具体实施细则,操作上具有很大随意性。各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成的,缺乏法律下效力,难以形成长久性的契约。法律制度的缺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等。
1.2保障水平偏低
《基本方案》,规定:“交费实行低标准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元、4元、6元、8元……20元十个档次”,但由于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和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部分地区农民投保时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投保档次。按照民政部提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领取计算表》,若每月交费2元,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如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等因素,实际领取的标准还要更低显然,这种保障水平是难以承担起养老这一社会重任的。
1.3政府与集体补助缺失
按照现行的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一规定从制度上把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排除在集体补助之外。并且乡镇企业是否盈利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着不确定性的问题,因而农民养老基金的集体补助也随之变得不稳定。
1.4基金运营不合理,投资渠道短缺,基金监管缺失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基本方案》规定,“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存入银行或转为国家债券。基金用于地方建设时,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先存入银行,再以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投资人才、国债数量有限、难以购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但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利率的波动很大,很难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2.1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2.2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2.3社会结构障碍
在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影响下,逐步形成了特征明显的二元社会结构,这使社会保障体系也逐步趋于二元化。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无法逃脱被边缘化的命运。这种体制使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虚化”和缺位,成为我国政府在构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也顺理成章了。
3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措施
3.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根本转变。但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滞阻。因此扎实、细致的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当务之急。相对于广播、报刊和网络,电视的普及率是最广的,可以利用电视为主要途径,宣传农村养老保险知识,宣传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和通俗易懂。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统筹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而使农民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3.2立足我国国情,不断推动制度创新
我国东、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时,应根据地区性差异,建立适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部分土地被征集,把我国的农分为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收入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基金来源也各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该对他们分类考虑;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逐渐消除经济二元化,建立全民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体制,所以要考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减少转制成本。总之,制度应该不断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立起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3加大政府的责任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规范。就养老保险的性质看,它并非单纯的公共物品。它是一种由政府提供给人们消费的物品,这种物品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需要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和角色,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直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且这些投入主要集中的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则所得甚少。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大政府的责任,这其中不仅应包括中央政府,还应包括地方政府的职责。
4总结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权利的实现;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主义。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前,我国应加快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建立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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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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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体系;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职称论文。
一、建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目的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的土地难以为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生活。通过建立适合农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就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老有所养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由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诸多缺陷使农民对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农村养老保险停滞不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让农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及社会发展的成果,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进而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统筹城乡发展,通过减少农民和实现土地有序流转,逐步发展农村规模经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环节。而减少农民和实现农地有序流转的主要措施就是让部分农民真正脱离土地,成为市民。让农民成为市民,要满足两个条件: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有稳定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如果不能够给予农民确定的养老保险,即使他们能够稳定地从事非农产业并获得稳定的收入,他们也不会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若长此以往,自然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与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还农民国民待遇的公正地位。
(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扩大消费的重点就是要扩大9亿农民的消费规模,而要扩大农民的消费规模,除了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搞好农民的社会保障。就目前农村的情况来看,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养老和医疗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普及,但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抑制了农民的即期消费。因此,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提高农民实际收入,增强农村的购买力;另一方面使农民老有所养,消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优,增强即期消费能力。这样农民既有能力又有意愿进行消费,从而促使总需求增加,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递减
1、农村家庭趋向小型化。随着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规模逐步小型化,形成了“四二一”(少数是“四二二”)家庭结构,即一对夫妻要赡养4个老人,抚养1个或2个小孩。这直接导致赡养率的提高,从而使得老年人成为现代家庭的沉重负担。
2、农村传统观念有所转变。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对传统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冲击日益强烈,传统的代际转移的观念正受到挑战。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价值观念开始发生变化,维系家庭关系的“孝”道有所淡化,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的现象时有表现,传统的养老文化正在逐渐解体,导致我国农村在养老问题上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二)土地养老保险功能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土地保障出现了“虚化”现象,土地保障实际能力已不能担当起农民生活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而转变为农村居民土地保障的情结,一种心理安全的防线。
(三)社会养老保险功能失效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具有强制性。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就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它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应参加某一社会保险项目的人们,必须一律参加,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税(费),享受规定的待遇。然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以“自助为主,互济为辅”为原则,把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都记在个人名下,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采取的也是自愿参加的方式,这种类似于完全个人账户积累制不能避免短视行为。同时,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依靠个人缴费,且以自收自支的方式推行,没有代际间的调剂,也没有代内的共济性,不能分散长寿风险,所以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为。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制度不稳定是造成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以全面推进的重要原因。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只有在严格、规范的管理和健全的法律约束下,才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健康地发展。但是,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三、健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几点对策
(一)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指社会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承担的一种确保或维持性质的责任。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城镇延展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必然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尽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方式、水平、时间不一,但农民普遍被先后纳入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这在全球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我国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采取了一体化的制度设计,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地位,这无疑会大大加快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进程。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走“全盘西化”的道路。我国是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大国,二元经济结构还十分明显,农村和城镇人员收入差距大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即便是农村,地区收入分布也不均衡。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根据经济的发展水平,有步骤进行。日本的农业模式和我国相似性比较多,从他们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来看,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循序渐进过程。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二是要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家庭养老既是中华文化的传美德,也是重要的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其某些功能是社会养老保险所不能替代的,现阶段社会养老保险应与家庭养老互为补充。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为将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打下基础。
(三)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管理体制,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主要涉及到民政、财政、劳动、卫生、人事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必须明确并有所侧重,在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有序管理,共同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提高管理效率,一是转变职能部门的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真正体现为民服务的思想。二是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农村社会保障不仅范围广,政策性强,而且涉及到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必然要求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等。三是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尤其是要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方法。
(四)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账,调动群众的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坤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张金峰,杨健,鄢圣文.农村养老保险建设中的难题与发展战略[J].党政干部学刊,2008(2).
3、孙合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8).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责任,制度衔接
国家统计局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全国农村60岁以上人口大约1亿。截止到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也为5595万人,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足10%,2008年底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相当于全国仅仅有5%左右的老人领到了退休金。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如土地养老,家庭养老也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慢慢地削弱。伴随着城镇化过程出现的是种种难题,如人口老龄化现象,空巢老人现象,种种问题给我国的农村老人养老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消除农民的养老的后顾之忧,是中国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朝着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历程
我国正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由民政部负责的,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我国开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8年,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当时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至此,涉及亿万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收缩徘徊状态。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提出推进新型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办法、试点选择。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开展农保试点,为其他具备条件地方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新农保”制度的创新点
“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的筹资办法,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50%。“新农保”制度将管理人员工资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不再从保费收入和基金运营收入中提取经费,并根据农保工作的特殊性探索建立激励和奖励机制,保障经费需求。这与“原农保”政府只给予政策扶持、几乎不承担财政责任不同,“新农保”强调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应有的责任,也加强了农民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意识。“新农保”提高缴费标准至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设立了调整机制,农村居民可以根据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确定了新的缴费标准,改善了“老农保”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变了老农保的单一的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解决了基金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的障碍分析
(一)“新农保”制度设计的吸引力不够,“扩面”面临较大难度
“新农保”计划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08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但是面对如此低覆盖面,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全面铺开还有很大的难度。首先,“新农保”支付标准低,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如果按照一人一年交100元,国家补助缴费30元,交足15年以后,个人账户积累额1950元,按照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每个月的领取14块钱,跟国家基础养老金55相差不大,对农民的吸引力不足,实际的养老保障功能难以真正发挥。其次,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够强,相当部分的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了解不够,会致使参保意识不强。再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设计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于被征地农民和返乡的进城务工人员没有做出合理的设计,这使得制度的有效覆盖面降低,推行后难以形成全面的保障网,也不利于以后政府倡导的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二)“新农保”的融资面临可持续性考验
国家统计局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50%,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16—59周岁每位参保人员补贴30元,两项加起来,乘以庞大的人口基数,总计支出将达数千亿每年。在融资机制上,新农保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这使得这项制度的融资面临一系列问题:1.集体经济十分薄弱,落实新农保制度,最大的难点是集体补助是否落到实处,否则,筹资的压力难免转嫁于农民。2.由于公共卫生、医疗技术的改进和个人健康意识的提高,人类总体生存状况有所改善,死亡率降低,会带来预期寿命的增加,可以说,政府是这个计划的主要出资人和最终担保人,完全暴露在聚合性的长寿风险之下。3.在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而承担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在一些财政情况不太好的地区,融资而言就是一个压力。因此,无论此项投入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还是由“中央财政根据地区不同给予补贴”,支付压力是显而易见的,是否会“断炊”、崩溃,成为很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对财力脆弱的地方财政而言。
(三)“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不够通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延续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城乡在社会保障体制方面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现存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多样,针对不同群体有不同的保障规定。除群体间的制度差异外,地区间也有明显的制度差异,如城乡间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二元体制下的人口流动也就在所难免,形式多样的制度规定虽然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解决了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所造成的危害越发明显。
(四)“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低,保值增值渠道狭窄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但是新农保沿袭了老农保基金管理机制和运营渠道,仍以县级为统筹单位,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近年来“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价上涨指数,譬如2008年,CPI的上涨幅度是5.9%,而一年期储蓄利息却不过4.14%。而2009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已经降到2.25%,农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将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一般不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的区县一级,而由区县级管理农保基金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易于受当地行政力量干预的问题。县级统筹,使得基金分散、运营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基金调剂范围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体制上存在政事不分的弊端,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容易致使违规存放农保基金、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的发生。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四、相关政策建议
“新农保”虽然让农村老人能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但目前“新农保”的养老保障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养老金能否在农村“普惠”,还有着多方面的难题要解决。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1.关于旧农保政策的朝令夕改,政策变化无常,致使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信心。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要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在《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通过立法达到政策稳定。2.农民的制度化保障不应一味地追求“标准的”社会保险模式。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还难以实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多档位、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品种,供不同经济水准的人群参保选择,循序渐进,逐步向统一模式靠拢,全国不可搞一刀切。3.为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政策配套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中应承担的财政责任,各级政府要按分级财政负担合理比例,彻底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4.新农保的开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为此,应结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将养老保险的必要性、紧迫性对农民进行宣传和引导,调动人们参保的积极性,使广大农民能够接受并广泛参与。
注释:
徐清照.现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与缺陷分析——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经济.2009(5).155-157.
宋绪男.新旧制度并行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摭探.社会保障研究.2009(3).13-17.
许斌.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软肋在哪里.
郑秉文.新农保在试点过程中可能存在五大问题.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个人帐户;给付标准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不仅对农民有失公正公平,而且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农民的社会保障才能落到实处,农民才能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本前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赖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物质基础,它对整个社会劳动产品的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构有直接影响,其规模决定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1.国家财政预算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只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基本上没有考虑农民这方面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为维护农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必须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将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乡居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2005年为例,当年我国财政收入31628亿元,假定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财政支出的20%(发达国家平均为35%)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6326亿元。再按城乡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即使按2010年我国城乡人口各占50%的比例计算,也能筹集到3163亿元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考虑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部分,从3163亿元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拿出80%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筹集到2530亿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是从静态上分析。如果进行动态分析,以2005年我国财政收入为基数,只要平均增长速度保持现有的20%左右的水平。到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68702亿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将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提高到25%,届时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17176亿元。若仍以50%的比例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可筹集8588亿元。再按80%的比例,筹集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便是6870亿元,即使按那时6·5亿农村人口平摊,人均也有1057元。以2010年的68702亿元为基数,只要我国财政收入每年增加10000亿元,到2020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达168702亿元。按上述方法计算筹集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达16870亿元,以那时5亿左右的农村人口计算,人均约3374元。这笔巨额资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2.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直接从各类工商企业积累中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我国的工业化是建立在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基础上的,是农民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农业支撑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农业发展水平仍比较低,农民生活还不富裕,应该说与农业“失血”太多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对待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不失时机地实施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并被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工业反哺农业”战略,从工商企业积累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可考虑按一定比例每年从各类工商企业利润总额中提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2005年为例,当年第二、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为159603亿元,假定利润率为10%,全年各类工商企业实现利润是15960·3亿元,只要从中提取l%,就可筹集到约160亿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因提取比例较低,不会给企业发展构成太大的影响,但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说,能产生涓涓细流汇成大海的筹资效应。
3.通过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充盈国库来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家财政支出,除进一步推进政风建设、降低各种会议经费和出国考察等行政事业经费外,还应精简机构,裁减行政人员。我国现有4000多万行政人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仍比较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办公自动化的迅速发展,实行政府机构撤并、减员节支的条件已成熟。(2)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据统计,我国每年税收流失约4000亿元以上,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费用也比较大。要堵塞税收漏洞,必须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实现税收征管的有法可依,依法治税,从而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其次,要狠刹公款吃喝玩乐歪风。长期以来,公款吃喝玩乐之风屡禁不止,与几千万农民和城镇下岗职工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形成强烈的反差,必须坚决杜绝。如果能把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而相应增加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将进一步缓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压力。
4.集体负担和农民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可在乡村所办企业的利润、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中提取。虽然因地域的差别,农村经济状况差别较大,但凡有集体经济的乡村,必须承担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没有集体经济的乡村,要根据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原则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来解决农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特别困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负担部分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解决。为便于操作,集体缴费数额要有一个起码的标准,而且要求全国统一。农民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受保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这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行的做法和原则。缴费比例应根据农民的收入水平确定。2005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并且在未来几年内将至少以5%的速度递增。因此,以农民人均纯收入4000元作为农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较合理。考虑到农民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的缴费比例不能太高,以3%为宜。这样,农民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120元,这是绝大多数农民都能承受的。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保障
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主要解决目前已达60岁年龄农民的养老问题,而个人帐户的建立,则是为解决农民未来的养老问题。从操作简便、易行的原则出发,可将基金中国家财政的补贴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集体和个人缴纳的部分作为个人账户储存额。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首先必须确定哪些人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年满25周岁,在农村有固定场所,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居住达6个月以上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当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定投保的初始年龄为25周岁,因为达到这个年龄的农村人口的流动性相对要小一些,有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2)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达6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应由雇主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雇主未能为其办理的,只要能提供由雇主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亦应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3)参加兴修水利、铁路、公路和国防建设等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农村居民,施工单位不能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应为实账户。实账就是账户实记,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持有者的缴费及国家、集体按一定比例给予个人账户持有人的补贴情况,必须如实记录。(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一是缴费年龄和年限的确定。凡年满25岁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时间为40年,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二是个人账户基金水平的确定。个人缴费部分,可考虑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3%的比例确定。集体缴费部分,可考虑确定为个人缴费的50%。集体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地方财政解决。国家补贴部分,其数额可按个人缴费的50%确定,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以5%的实际年利率递增。我国目前利率水平低,利率市场化将提升我国的利率水平,甚至不排除若干年后利率会提高。(3)个人账户缴费额随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增加。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也应增加,这是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的根本保障。为操作简便易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不实行按一定百分比递增的办法,而是采取每隔一段时间增加一定数额的做法。初步考虑可按每隔5年个人缴费部分增加10元,集体补贴和国家补贴部分也各增加10元的办法来操作。上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是每年以农民人均纯收入4000元的3%为基数设计的,这只是一个参考数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每年以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作为个人缴费的计算依据,养老金的积累额还要高一些。
三、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是保障老年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合理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关系到老年农民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取决于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两个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凡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缴费满40年,到65岁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为同一标准;在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未满40年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愈低,给付的标准也就愈低。将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规定为65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的:一是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为扩大养老基金的筹资规模和缓解养老金给付压力,都已提高退休年龄,如美国、英国和德国等。这些国家不分性别,都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以上。其中以美国最高,为67岁。二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根据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而提高。城镇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在建国初期确定的,那时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42岁,而现在延长到72岁以上,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城镇职工和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应提高。
1.投保时间满40年,且按时缴足了养老保险费,达到65岁的农民所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从25岁开始投保,缴费满40年,达到65岁的农民,个人账户累计余额为25231.90元。假定不存在通货膨胀风险(风险由政府承担,仍以5%的实际年利率递增),又假定养老金的平均支付年限为10年即120个月,按平均支付10年养老金计算,年资本回收额为3268.66元,个人账户持有人在达到65岁以后的10年内,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72元,这与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相差无几,即使是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时,养老金替代率也高达64.80%。投保人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保险期后仍健在的,可继续按以上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投保人未满65岁或领取养老金后不足10年身故的,个人账户中属于本人和集体缴费积累部分的余额,可由继承人继承,国家财政补贴积累部分的余额,归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费,冲抵丧葬费后仍有余额的,一律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收入。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满65岁人员的养老金给付标准。考虑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己达65岁的农村居民没有承担缴费义务并且社会对他们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作了必要的扣除这一点,已满65岁的农村居民,可直接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领取相当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60%。这样规定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虽然社会对这部分人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作了扣除,但他们毕竟没有承担缴费义务,养老金给付标准应有所区别。二是为与越来越接近65岁的农村居民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满65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给付标准。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未满65岁而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达到65岁领取养老金时,以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60%为基数,再按缴费年限的长短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所领取的养老金在162元的基础上,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这样,就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人员的衔接问题。
4.投保人因患严重疾病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投保人因患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做出鉴定并同意后,方可提前领取。领取标准应根据投保年限的长短,参照未满65岁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的给付标准来确定:一是投保时间未满15年的,不能提前领取养老金。二是投保时间满15年以上因病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以162元为基数,投保时间每增加一年,按个人账户领取标准增加一个百分点的养老金。
总之,按上述思路设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偏小,保障水平偏低,但维持农民起码的生存需要还是可以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保障水平的高低,而在于它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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