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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社会敏感度强,涉及部门多。理顺体制、健全机制、服务发展是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责任。按照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今年8月-10月,山东省编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食安办部署开展了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
8月3日,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食安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的通知》,确定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8个部门进行检查,主要检查2010年以来落实“三定”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的情况;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食品安全事件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收到的效果;是否存在职责边界不清、关系不顺、权责不一致和监管交叉或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这次检查高度重视,按照部署要求,认真梳理职责履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编办、监察厅(局)和政府食安办报送了自查报告。各级编办、监察厅(局)和政府食安办密切配合,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评估检查:一是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省检查组先后走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名;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共走访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4409名。二是走访监管对象。省检查组先后走访贵都大酒店、山东大学学人大厦等监管对象10户;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共走访监管对象6517户。三是开展社会调查。省检查组向省发改委、公安厅等17个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170份,利用省社情民意调查平台随机对全省城乡居民2000人进行电话调查;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共向社会民众发放调查问卷34084份。四是进行实地检查。省检查组分两组对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8个部门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考察相关事业单位等形式进行了实地检查。各市、县(市、区)检查组分别深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了检查。五是进行实地验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省检查组实地查看了济南仲宫生猪屠宰厂、济南康净保食洁餐具消毒中心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附近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状况;查验了济南市八里桥蔬菜批发市场、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天桥区大润发超市、玉函银座超市的食品安全情况,进一步验证了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六是召开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省编办和省监察厅、省政府食安办有关负责同志及省检查组成员听取了省公安厅、林业厅等15个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介绍,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研讨。
从检查情况看,两年多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食安委的部署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得到较好落实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围绕“三定”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分工,逐步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一是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农业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产地环境监测,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适时进行检测,省农业厅每年对2个市进行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调查监测;加大农业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力度,全省每年制定种植业标准50个左右,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已达4300万亩;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全省“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创新农药监管模式,组织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得到农业部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介。
二是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通过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形式,认真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大力推行健康养殖,全省健康养殖面积已达340万亩;强化渔业标准化生产,深入实施“500万亩标准化生态鱼塘整理工程”,全省建成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积极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全省认定无公害产地650个,完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17个,无公害水产品和地理标志水产品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加强品牌培育指导,连续五年组织山东“十大”渔业品牌推介活动,我省渔业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
三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制定、修订和落实畜牧业地方标准161项,全省组织创建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55个和400个,建成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县4个,进一步提升了畜牧业标准化水平;开展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全省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企业1121家,认证无公害畜产品企业586家,进一步规范了畜产品生产行为;开展畜产品风险监测和兽药残留监控,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应急监测,全省共抽检饲料、兽药、生鲜乳、猪牛羊肉、禽蛋、蜂产品等1.5万余批次,进一步促进了畜产品质量提高。
(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一是质监系统积极开展“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年”活动,建立企业法人约谈和企业履职报告制度,全省组织召开约谈会400余场,约谈食品企业法人1300余家,有力地推进了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积极落实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组织完成全省86家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重新审核工作,注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30家,进一步夯实了乳制品质量安全基础;认真做好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全省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81417个批次、风险监测3554个批次;组织研发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系统,实现了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可追溯管理。
二是各级商务部门修订完善并认真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通过签订《生猪屠宰管理目标责任书》形式,强化了生猪屠宰目标管理;加大屠宰企业实时监控投入,省商务厅投资1850万元,实现了对全省130家规模以上屠宰企业远程监控,有效提高了生猪屠宰监管水平;采用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宰前、宰中和宰后查验制度;积极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关停不合格屠宰场点,优化了屠宰场点布局;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济南、青岛、潍坊等7个市建成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提升了城市居民肉品安全水平。
(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
工商系统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认真落实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为全省38.7万户食品经营者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优化了市场准入环境;加强乳制品市场监管,为全省5.9万户乳制品经营者进行重新登记,规范了乳制品经营行为;认真落实市场监管“四项制度”(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制)和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对预包装、散包装、自制加工三方面食品分别注明安全信息和经营信息),强化了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积极推行供货商信息备案制度,强化了食品供货源头监管;加强儿童食品、农村食品、节令食品等重点食品抽检,全省组织各类食品检验1.5万余批次,加强不合格食品跟踪检验,建立3次以上检验不合格食品黑名单制度,有效规范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秩序。
(四)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监管情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餐饮企业日常监管,推行餐饮安全承诺制度,全省印发并组织签订餐饮安全公开承诺书20万份,进一步增强了餐饮企业食品安全意识;积极开展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工作,全省已完成1.7万余家餐饮企业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加强量化分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寻找笑脸就餐活动,有效引导了公众理性消费;组织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制度,积极开展餐饮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全省评选出3755家示范单位、180条示范街、11个省级示范县,提高了餐饮企业食品安全水平;认真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加大保健食品注册试制和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了保健食品生产行为。
(五)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情况
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落实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风险监测方案,对全省17大类160个品种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得到卫生部的充分肯定;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完成全省现行287个推荐性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研制了阿胶及阿胶良好生产规范两项地方标准;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全省共审核备案登记8511份,备案量位居全国前列;推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全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532家进行量化分级管理,提升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水平。
二、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力度不断加大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问题多发的重点区域和场所、重点生产环节、重点制售时段为工作着力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收到了较好效果。各级农业部门以生产企业、合作社、批发市场等为重点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整治,使全省蔬菜平均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开展养殖鱼类滥用抗生素、制做“糖干参”等专项整治,提高了水产品合格率。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兽药残留、饲料添加剂专项整治和奶业生产秩序整顿,规范了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行为,保障了鲜奶质量。各级商务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全省查处各类生猪屠宰违法违规案件1269起,取缔私屠滥宰窝点351个。质监系统深入开展乳制品、植物油等重点产品和“瘦肉精”、“塑化剂”、工业明胶等重点违法添加物综合整治行动,全省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1万余起。工商系统开展食品销售场所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全省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1628件,取缔无证经营者1905户,捣毁制售假食品窝点35个、“地沟油”窝点4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企业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和旅游景区、农村、城乡结合部餐饮企业专项治理,责令全省1.1万余家餐饮企业进行了整改。各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督促全省13045家城乡供水单位提高了饮用水质量。
三、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畅通申诉举报渠道,重视主流媒体有关报道,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妥善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是省农业厅获悉部分媒体报道我省“假有机菜”和“套药袋苹果”舆情后,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指导当地农业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加大监管检测力度,有效避免了媒体进一步炒作。二是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日本核泄漏、蓬莱19-3溢油和台湾“塑化剂”事件的媒体报道,组织开展渔业安全论证和水产品质量应急监测,避免了对我省水产品市场的不良影响。三是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使用和经营“瘦肉精”案件,销毁了一批涉嫌含有“瘦肉精”的肉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庆云、利津“瘦肉精”羊案件,拘留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44人,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9名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四是工商系统大力实施“12315”网络进乡镇、社区、商场、企业、校园等“五进”工程,积极开展“12315社会开放日”、“领导接线周”等活动,全省受理处置食品相关申诉24098件、举报12105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五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外省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为鉴,通过网站预防毒蘑菇和织纹螺中毒等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有效预防了类似事件的发生。六是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将监测发现的“瘦肉精”、孔雀石绿、碱性橙等非法添加物质情况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为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提供了依据;组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委员会,召开10余次专家委员会成员会议,对“塑化剂”、“地沟油”、“血脖肉”等食品的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及时通过网站、报刊等科普知识,引导了社会公众科学消费。
猜?我们要去干什么?哈哈,秋游!
当我们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全班都炸开了窝,大家非常兴奋!那么我们的快乐之旅就要开始了!快来吧!
快乐的时间总是过得那么短暂,下车了。我们踏入兰亭的大门,那儿的空气里都似乎蕴藏着书墨的香气,一种文雅的气息扑面而来。走入园子,绿茵茵的树木,清澈的池水,一只只肥硕的大白鹅,构成了一幅美丽的水墨画。正是因为王羲之勤学苦练书法,才有了举世闻名的,《兰亭序》。漫步在这美丽的林中,那种宁静的氛围深深感染着我们,让我们有所感触。
时间在不知不觉中流逝着,太阳爬上了我们的头顶——午餐时间到!去烧烤了!我们按捺住自己那颗激动不已的心,一蹦一跳地上了车,出发喽!
走入兰亭国家森林公园,同学们有说有笑的,一路走一路说,大家都在讨论同一个话题:中午怎么安排?吃什么呢?真是一群“小馋鬼”!跑着跳着终于到了目的地,找了个位子,坐下。拿出家伙,再拿出妈妈为我这只“馋虫”准备的美味,与我的组员一起分享“佳肴”
“???mdash;—”周围同学的炉子都发出了这些声音,惹得我那不听话的口水不住的从我的嘴角顺流而下。
还是快开始吧!“用锡箔纸包住小黄鱼,放在碳上烤。”不从哪儿传来了这句话。我们立即照做了起来。我用竹签把腌好的里脊肉串了起来,开始烧……眼看就要焦了,我们的“救兵”来了——赵老师!他教我们怎么动手烤熟,但又不焦糊。于是我们按照他说的,言听计从,做了起来。但这压制不了我们心中的急切,“啥时候好了?”这句话时常从我们的嘴中脱口而出。可老天就是要让我们经历一番考验与“折磨”,我们不停地翻动手中的肉串,唯恐把这美味给糟蹋了。
在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终于,肉串熟了。心中的成就感油然而生,我们一把抢过,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美味都“写”在了脸上……不过,俗话说得好:“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我们还是需要自己动手的,才能真正的体会到实践的乐趣之所在。快乐、美味、满织着,像一串串美味的烧烤,充溢着我的心灵。美味不仅飘荡在嘴中、空气中,还洋溢在我们的心中。
快乐之旅,更是一次体验之旅、学习之旅。古人云:“纸上学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自己亲身体验过了,才会有体会,这种感觉是无法形容的。
猜?我们要去干什么?哈哈,秋游!
当我们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全班都炸开了窝,大家非常兴奋!那么我们的快乐之旅就要开始了!快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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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周围同学的炉子都发出了这些声音,惹得我那不听话的口水不住的从我的嘴角顺流而下。
还是快开始吧!“用锡箔纸包住小黄鱼,放在碳上烤。”不从哪儿传来了这句话。我们立即照做了起来。我用竹签把腌好的里脊肉串了起来,开始烧……眼看就要焦了,我们的“救兵”来了——赵老师!他教我们怎么动手烤熟,但又不焦糊。于是我们按照他说的,言听计从,做了起来。但这压制不了我们心中的急切,“啥时候好了?”这句话时常从我们的嘴中脱口而出。可老天就是要让我们经历一番考验与“折磨”,我们不停地翻动手中的肉串,唯恐把这美味给糟蹋了。
在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终于,肉串熟了。心中的成就感油然而生,我们一把抢过,大口大口地吃了起来,美味都“写”在了脸上……不过,俗话说得好:“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我们还是需要自己动手的,才能真正的体会到实践的乐趣之所在。快乐、美味、满织着,像一串串美味的烧烤,充溢着我的心灵。美味不仅飘荡在嘴中、空气中,还洋溢在我们的心中。
快乐之旅,更是一次体验之旅、学习之旅。古人云:“纸上学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只有自己亲身体验过了,才会有体会,这种感觉是无法形容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及《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能否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口头责令其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法办〔1998〕69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执法机构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做出有关用人单位须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并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涉及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劳法发〔1997〕119号)文件中统一的有关文书式样执行,仍使用现行格式。《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式样制作,并应分填写式和制作式两种格式,一般程序应采用制作式。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履职评价; 履职行为; 履职效果; 沃尔评分法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独立董事产生最直接的动因。监管机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东权力,进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十余年来,大量事实和理论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该怎样破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履职评价角度寻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必要性
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独立董事在拥有普通董事的职权之外还拥有一些特别职权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上市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也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态度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呢?他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对公司进行调查?为什么要代表全体股东或者一部分股东谋取利益?公司的发展与他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是靠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来保证就能得到解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的解决决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发展,委托关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根据经典的委托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和目标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而对人的业绩评价是设计激励约束机制的一个基础环节。“业绩评价标准不仅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构建,而且影响到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资源配置”(支晓强,2000)。作为公司人的独立董事,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责任,责任的履行如果脱离了考评约束,独立董事也只能成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价值。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发端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西方市场目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估按照评估主体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考评,由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制定评估指标,对董事会包括每个董事和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评价。但是事实上,这种考评并未真正全面实施并发挥效力。Neal(1995)调查美国32个行业36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长发现,公司对董事的业绩评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实上“根本没有”对董事业绩进行评估。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独立机构的评估。如美国标准普尔评价系统对外部董事的职能和独立性的评价;欧洲戴米诺的评价系统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亚洲里昂证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对董事会行为的评价等。
国内的董事会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国网通制定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绩效评估办法》,并实施了董事年度绩效评估,从履职情况、参与董事会工作程度、客观公正性、团队合作及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评方式对董事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欠佳三个等级。但是评估指标概念模糊,等级之间界限欠清晰,评估缺少客观性,导致最终评估结果粗略,价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这是一种自我评价方式,但自我评价缺少客观公正性,从述职报告内容上看,评价项目并不完整。
从社会评价来看,2004年北京连城国际研究咨询集团和《董事会》杂志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综合价值排名体系,体系中包括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谢永珍(2003)和李斌、张耀南(2004)从独立董事的规模、独立性、职权行使和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评价。上述评价大都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整体情况的评价,侧重于对制度设计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对独立董事个人履职情况的考评。
上述现状表明,当前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还相当薄弱,急需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三者之间存在着两层委托关系,其一存在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其二存在于董事与经理之间。就股东与董事之间委托关系的本质而言,董事作为股东的人,应当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极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国有股权主体虚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作为人的经理层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股东的控制和监督,使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甚至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护。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角色定位
传统的认识是,独立董事应该至少具备以下三种角色定位:其一,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问题,这就是监督者角色;其二,独立董事利用自身丰富的商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这就是战略指导者角色;其三,独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充当资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报酬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所以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独立董事充当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让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甚至贡献力量,这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应该强化监督者角色而弱化战略指导者和资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作为主要是监督者的独立董事,其职责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论的分析,独立董事应该成为中小股东的人,在董事会结构中体现中小股东的立场,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抵制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性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其能够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担起判断公司事务、抵制内部人控制这一任务。第三,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审查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就公司战略、人员任免聘用、管理层的业绩发表意见,以避免错误决策,并在公司经营异常或违规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指标设计
基于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分析,本着逻辑性、现实性、可操作性的原则,本文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设计了包括个人情况、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社会评价在内的四大类指标,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一)个人情况指标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保障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根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独立董事的个人品质是影响其职责履行的主观因素;独立董事本身具备的专业能力是其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因此,评价独立董事个人情况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个人品质和任职能力三个方向。
(二)履职行为指标
履职行为是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体现。独立董事通过在专业委员会任职、参加董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借款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投资、利润分配、企业并购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发表独立意见来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指标包括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和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两个方向。
(三)履职效果指标
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直观地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数据中。独立董事通过执行其监督职责,引导公司采取正确的战略、执行科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因此,评价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东利益维护情况、财务报告质量三个方向。
(四)社会评价指标
独立董事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人,作为股东的“耳目”履行监督者角色,这要求股东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同时,独立董事还提供战略指导和服务,势必要求企业管理层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因此,社会评价指标主要有股东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满意程度两个方向。
以上四大类指标十个评价方向的具体指标选择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构建
在运用上述指标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时,可以按照总分为100分进行评分,根据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影响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标的公信度对各指标赋予分值。评分时,对定性指标,以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划分等级(审计意见类型根据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划分等级),并赋予每个等级相应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据每个定性指标实际得分乘以各指标分值所占总分值比重,换算出各指标实际得分。对于定量指标,借鉴沃尔评分法的思想,与行业比率进行对比换算,计算标准评分和调整分,得到相应指标实际得分。最后将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标得分汇总,得到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最终评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某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如表2所示。
从四类指标的重要性来讲,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是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而履职行为会带来良好的履职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职效果指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影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履职行为应该比履职效果赋予更多的标准评分。社会评价有其存在的意义,但评价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出于自利的选择,有可能作出并不准确的判断,所以赋予分值相对较低。而独立董事个人情况是履职的基础,受证监会约束和上市公司选择,主观性并不强,不能赋予重要的评分权重。依据这一排序,表2对四类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性指标的每一个评价等级要有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社会评价部分应该通过具有一定统计意义的调研得出等级,力求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对定量指标而言,各指标的“标准评分”和“标准比率”的确定必须以行业平均数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修正,行业最优和最高评分也应该及时根据情况调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评价效果。
从评价主体来看,无论是现行的自评方式,还是由股东或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负责考评,都很难保证评价的独立客观性,导致考评的实际权力仍掌握在大股东或“内部人”手中。只有保证独立性,评价结果才具有实际意义并发挥约束作用。所以,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等行业中介评价机构的设置办法,成立类似的独立董事中介评价体系,承担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并出具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报告,提供给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此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斌,张耀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指数设置[J].世界经济,2004(10):66-72.
【关键词】公司管理 出资人
一、董监事履职的意义
董监事作为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方权益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贯彻母公司战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赋予董监事的参会权、表决权、签字权、决策或监督权等权利,勤勉尽职的履行工作职责。董监事的勤勉履职有助于构建子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约束机制,维护母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董监事的工作职责
母公司外派的董监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备所任职岗位业务素质,具备把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前瞻、预测能力和决策、判断水平,同时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财务、经营、法律、管理、所从事行业等专业知识。
董监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按章程在所任职公司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关心所任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了解掌握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或可能出现的重大情况,并以适当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意见或建议。维护股东方权益,检查督促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即三会决议的执行,及时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在遇重大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应按照相关法律和章程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时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报告。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中积极与其他股东方代表、董监事进行沟通。在提交议案、进行表决以及实施其他履职工作行为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如何加强董监事履职行为的管理
(一)加强培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事会是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承担着大量的经营管理工作;监事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监督职责。一些董监事缺乏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在公司治理、决策、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经验不足,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母公司应加强子公司董监事培训,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的教育,组织对担任股东代表、董监事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董监事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
董监事应于就职开始时制定本人履职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履职工作任务与时间,参加必要的学习、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时间。董事长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临时组织(或按公司章程规定委托他人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实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与各股|方及董事沟通协调,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明确程序,规范董监事履职的流程
母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董监事对相关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公司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组织股东代表、董监事按照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
(1)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监事会时应提前将议案上报母公司,同时发送公司董监事,董监事收到议案后应针对有关具体情况提出本人意见。
(2)收到会议议案和董监事意见后,母公司审批并研究确定母公司意见,并将最终意反馈至各董监事。董监事需根据母公司意见出席会议,审议、表决或签署相关议案。董监事出席会议时出现临时情况,致使未按母公司进行表决,相关董监事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必要时提交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3)董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向所任职公司办理请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续,受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是否委托表决及表决意见,以及公司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资公司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应依据相关授权书所列示内容审议并表决或签署相关文件。股东会现场临时增加或减少股东会议案时,股东代表未经授权不得予以表决,因特殊原因对未经授权的议案进行表决,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有关情况。出席参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当次会议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报送母公司。
(5)董监事应对会议通过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事项,应及时对公司提出质询,予以制止或要求纠正,必要时报告母公司。
(三)完善机制,加强对董监事的考核激励
母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机制,加强对外派董监事的考核与激励。将薪酬与所派驻子公司利益增减情况相挂钩,同派驻公司的经营风险相挂钩,充分调动外派董监事履职的积极性。
董监事应于每年一季度之前,报送本人上年度履职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所履职公司名称、本人职务、专职或兼职;②所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包括股东方变动、股权比例调整、董监更、经营层变更、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重大并购重组等事项);③本人担任董监事的具体工作情况:董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所在公司实际履职的工作时间及主要工作,如参加会议、听取汇报、考察调研等;④审议通过议案的情况及议案的执行情况;⑤对公司规范治理,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等提出意见或建议;⑥公司经营管理层尽职尽责情况。
民生银行监事会的工作思路与职能定位经历了三个阶段。围绕银行整体战略和发展情况,目前确立了“一个履行、两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即“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服务银行整体发展、服务银行战略落实”。立足于监督与服务并重,突出注重实效的监督思路,将孤立、形式上的监督,转变为综合的、实质上的监督,寓监督于服务中的模式,给民生银行监事会监督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例如,从2012年开始,民生银行监事会将监督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评估。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该行通过会议和其它形式,丰富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主动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管理层重要会议,监督会议议程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及科学性,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会议议事和监督职能。同时,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方法、流程,继续加强对监事履职的考核和评价工作,促进监事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监事会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值得一提的还有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监事会根据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为每位董事建立履职档案,半年度对董事履职作出中期总结,并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或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如对于个别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发表意见较少,个别独立董事到银行工作时间不足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个别董事发出提示函,提示其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更加关注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情况,更好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并将其纳入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监督评价的范围。年度末,采取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100分)。在以董事履职档案为基础的客观评价(权重70%)中加重对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审议会议议案和发言情况以及参加调研、课题研究等内容的评价力度,同时,细化主观评价(权重30%)中董事自评、互评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主、客观结合与量化评价,对董事年度履职情况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提高了监事会履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关键词] 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盈余管理;路径及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 F640 [文献标识码] B
盈余管理虽然在目前仍然是一个中性概念,但长久以来受到法律监管不完善的影响和个人利益的引导,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进行公司的盈余管理经常会有过度盈余管理的情况,这不仅会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也会使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受到阻碍。为了控制管理层的过度盈余管理行为,需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组成部分,对盈余管理也能够产生有效地抑制作用。然而很多独立董事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在盈余管理方面应有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始对国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作出规范性要求,并在2014年由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作为修订。推行这些制度性文件是希望通独立董事规范、尽职的履行职责,能够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而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独立董事能否对公司过度盈余管理发挥应有的抑制作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独立董事对盈余管理产生影响的路径分析
(一)掌握上市公司信息
为了使独立董事掌握上市公司的财务以及相关内外部信息,一方面,需要独立董事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了解公司内部的运行状况,特别是针对那些会为盈余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调查;另一方面,需要管理层充分的披露这些信息,积极的配合独立董事的调查,为独立董事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
(二)对已有信息进行分析
在独立董事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尤其是利用自己的财务知识鉴别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时,不仅需要独立董事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的胜任能力、客观的判断,还需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积极性。
(三)提出建议并做出报告
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分析后,需要独立董事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向董事会进行合理的提议,并向公众股东和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履职情况以及对公司的治理情况进行述职报告。
二、独立董事没有对过度盈余管理起到抑制作用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独立董事没有发现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独立董事没有发现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信息不对称,另一种是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信息的不对称是在由于独立董事受出席的会议次数影响,对公司内部情况了解不充分,再加上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在公司兼职,收集信息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所以虽然可以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管理层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但对于更加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没能进行有效的识别。虽然《履职指引》中对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时间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规定的时间不够,加上管理层可能会有意隐瞒,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的掌握公司的实际情况。
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体现在独立董事的财务专业能力弱,知识结构单一。如果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手段更加高明,加上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情况了解不够充分,就会使一些专业能力相对薄弱的独立董事难以判断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虽然规定独立董事中必须有财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但是这些财务型独立董事可能没有更多关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专业知识,对于上市公司的有些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同样难以分辨。
(二)独立董事发现但没有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独立董事发现但没有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进行消极的公司治理,另一种是与管理层或者大股东勾结。
独立董事进行消极的公司治理有两种表现,一种是选择辞职,“用脚投票”表示对该公司的不满,但是对辞职公告含糊其辞,另一种是继续留任,“坐领干薪”不参与或者仅在形式上参与公司治理。但引发这两种表现的原因,是现有的独立董事的任免和薪酬机制不够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薪酬都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决定的,大股东和管理层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了这个过程,独立董事因此很难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真正的监督。虽然《履职指引》中规定公司不能无故辞退独立董事,但是仍可能对独立董事施加其他压力使他们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保持沉默,不愿意再进行积极的公司治理活动也不愿意对外进行披露。并且独立董事的薪酬目前有很大的差距,因为识别真实盈余管理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所以薪酬过少会使独立董事失去抑制盈余管理积极性,相反薪酬过高又可能会使独立董事失去独立性。最终独立董事对于声望和利益的权衡会使他们做出辞职或者留任的两种不同选择。
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勾结有三种情形,一是与大股东勾结,通过盈余管理,协助大股东掏空公司的利润;二是与管理层勾结,协助管理层粉饰报表的行为,掩盖真实的盈余水平;三是与大股东和管理层串通一气,借由盈余管理掏空公司或是进行财务欺诈。这三种情形都是由独立董事失去独立性造成的,而这种独立性的丧失可能是独立董事职业道德的水平不够高、经济上的压力比较大和对独立董事的监管不够严格。
三、提升独立董事抑制公司过度盈余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行是独立董事履职的首要条件,可以分为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在《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能够符合条件。而实质上的独立,很难真正的被衡量,这就导致现在的独立董事难以真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为了维护独立董事实质上的独立性,首先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需要独立董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制度,这样才能避免独立董事与管理层或者大股东相勾结的情况;其次为了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需要健全的独立董事的任免制度,可以由其他独立监管机构提名再进行股东大会选举,并实行定期轮换;最后是为了同时维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积极性,需要完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可以参考独立董事履职情况与薪酬关系的模型,再根据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实际情况,由公司的股东、监管机构和独立董事三方共同议定薪酬和失效。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履职环境:
独立董事的履职环境可以分内外部两部分,内部履职环境包括对独立董事工作的配合程度、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环境以及等,外部履职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社会监督环境等。
为了为独立董事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一是提高公司内部对独立董事工作的配合程度,保障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次数并在合理范围内多召开董事会会议,使独立董事能够获取充足的信息;二是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虽然现有一些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比例与盈余管理关系不显著,但原因还是独立董事比例不够大,导致这些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无法与其他董事抗衡;三是需要公司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避免发生大股东或管理层凌驾公司内部控制之上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形;四是使独立董事有行使权力以及维护权利的渠道,这就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五是为了独立董事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需要以社会监督为辅助,及时帮助这些独立董事正确的履行职责。
(三)强化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
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财务、法律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有大量的研究表明,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够更有效的削弱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提高盈余质量,这是由于财务型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再结合公司财务以及相关的信息来对公司进行分析,最终实施有效的监督。
为了使独立董事能够实施更有效的监督,需要独立董事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这可能需要在每个相关的专业或领域都聘请专业人士,这样独立董事之间可以相互交流意见,对盈余管理尤其是真是盈余管理发挥更充分的监督作用。
(四)重视选用本地域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所处的地理位置对其是否发挥对盈余管理的削弱作用有很大的影响。本地的独立董事可以更多的出席会议,方便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从而了解更多公司的信息,但是容易发生与管理层或大股东勾结的情况,影响独立性;而非本地的相比本地的独立董事可能会更多在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时间上受到限制,但是独立性较强。
根据已有的研究结论,发现独立董事本地化对削弱盈余管理有更积极的影响,所以还是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本地化,使之获取更加充足的信息,而在独立性方面,则需要多方的努力,共同维护。
[参 考 文 献]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浅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6).
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会议决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国有企业改革
财政部宣布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根据财政部日前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起,我国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国新公司定位为:配合国资委优化中央企业布局结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企业化操作平台。其主要任务,一是持有进入国新公司的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配合中央企业整合存续企业资产和非主业资产。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据国资委网站12月23日消息,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不再作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
三、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部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财政部公布2011年继续和停止部分财税优惠政策。财政部日前公布了2011年继续实施和停止执行的部分财税优惠政策,明确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等将继续实行。与此同时,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
四、金融体制改革
银监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办法》首次从忠实和勤勉两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的职责范围、履职要求以及履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的合规性、专业性和效率提出要求。在提出共性履职要求的基础上,《办法》区分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同的职责特点,提出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
外汇局通知支持企业“走出去”。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外汇局日前《关于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五、教育体制改革
教育部公布重点领域和省级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其中,纳入重点领域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包括: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纳入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天津市、辽宁省、河南省、四川省纳入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纳入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浙江省纳入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纳入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
六、促进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建设
2019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依法行使监事会权力,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能,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一)积极召开监事会会议,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能。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等等。
(二)理清监事会职责范围,重点行使四项职权。一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检查企业财务保值增值状况;四是评价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加强学习调研,努力提高履职水平。监事会坚持“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是渎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业,注重学习、调研和总结,把发现问题、揭示问题、报告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监事会认真列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专题办公会、月度会和周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从程序上把握决策的合规合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根据监事会成员构成现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组织各位监事对监事会自身建设和公司发展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对监事会前期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2020年主要工作思路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监事会强化对股东负责的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增强监督的规范性,强化监督的及时性,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监事会工作效能。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督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监督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治理水平。
《董事会》:独立董事作用发挥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效率。在您眼中,理想的状态是什么?
许立荣:我觉得用“相得益彰”来形容最为贴切。一个优秀的企业,必然有一个优秀的董事会,有一群优秀的董事,独董也不例外。一方面,独董以他们的专业经验和职业素质来促进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充分尊重和认可独董们的意见和建议,为独董充分施展才干提供了舞台,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为公司发展共同努力。
为了保证独董履职,中远航运也像其他上市公司一样,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独董的权利和义务,从制度上给独董履职提供保障。但我认为,制度只是基础,中远航运形成的公司治理文化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那就是尊重独董、敬畏独董,为独董履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选用合适的人,完善相应的制度,构建以创新和责任为核心的董事会文化――我们一直在进行积极地思考和探索。
《董事会》:身为董事长,您如何做到尊重、敬畏独董,引导他们发挥作用的?
许立荣:独董是个特殊的群体,如何更好地促进独董发挥作用,很多上市公司在努力尝试,作为董事会成员中最重要的成员之一,作用发挥好了,对公司的帮助是非常大的。发挥独董的作用,我觉得关键是“尊重”和“遵守”。尊重,就是充分尊重独董们的意见,无论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意见,都要尊重他们,让他们在董事会中树立威信,发挥作用;遵守,就是要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制度赋予独董们的权利,为独董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在中远航运,薪酬激励、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主要是独董们在主导和发挥作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越来越高,开会次数越来越多,开会时间也越来越长。
我是2007年2月正式当选公司董事长的,第一次参加董事会,第一个发言的独立董事谭劲松教授不是向我表示祝贺,而是提出了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建议。他提出,董事长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把握好公司的发展战略,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独董们这种勤勉尽职、仗义敢言的精神,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也激励我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其实,这已经不是独董们第一次这样做了。中远航运成立初期,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国企分配制度的影响,经营班子思想有压力。但以独董为主的薪酬委员会认为,公司要追求卓越,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激励作用的绩效评价制度。为此,从2002年开始,薪酬委员会经过先后三次的积极探索,在公司建立起较为科学完善的绩效评价系统,实行了长短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这一薪酬制度,应该说是中远航运近几年得以快速发展、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董事会》:说到薪酬,董事会为何会对独董采用浮动制津贴,并与考评结果挂钩?
许立荣:说实话,我们这些独董都“不差钱”,独董津贴的多少对他们来说并无实际的意义,他们注重的应该是他们的声誉。对独董进行考核,其实是独董自己提出来的,他们认为,既然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全体员工都有考核,作为公司的一个部分,为何就独董没有考核?我想,他们既然有这种责任意识,考核的结果肯定是非常优秀的,因为他们是在为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努力。
《董事会》:除了制度安排和治理文化,突然间很想了解,你们究竟如何找到这些优秀的独董的?
许立荣:我们非常注重独董的行业背景和经营管理团队协作精神,一个具有多元化专业背景的董事会,有利于促进和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为战略决策的制定增加价值。但寻找优秀的独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选择独董的标准关键是两点:实用和实在。实用,就是不选大牌,不选明星,而是选择适合公司、热爱公司、愿意为公司发展付出努力的人;实在,就是人品好,不偏激,不献媚,实实在在做事。
就像金立佐博士,他为人低调,从担任独董起,每年均花费一定的时间到公司开展实地调研,撰写专题调研报告,这样的独董,估计不仅国内上市公司少见,恐怕国际上也不多见。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去民企就要知根知底
作为内地资历较老的独董,张克东从2001年出任安信信托独董后,先后出任了多家上市、非上市公司的独董,如南岭民爆、有研新材、华微电子、司尔特、宝钛股份、华创证券、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经理,对如何选择企业有自己的标准。
“我选企业,首先是管理是比较好的。第二,我选的大部分是国企,纯民营的企业比较少。因为国资监管模式等原因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企业财务报表造假的动力不足。去民营企业,就要对管理者知根知底,管理者人品要不错。那种不守规矩、胡作非为的公司,如果去当独董,风险很大,要远离。”张克东表示,一年数万元的独董津贴完全不是自己是否出任独董的考虑因素。
在他看来,要么不当,当独董就得清楚相应的责任。做独董待遇不高,一年几万块,但如果出了事,声誉受到的影响很大。
近年来,独董“出事”的案例增多。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15年1月,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独董梅顺健、独董殷明发、独董徐长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其中,唯一进行申辩的是独董徐长生。但证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长生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针对独董被处罚渐多之势,张克东表示,董事责任险是应该考虑的。
按规则运作最重要
张克东是资深财务专家,公司邀请他做独董时大多会表示,希望他在财务、内控方面有所帮助。张克东一旦应允,一般会出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敦促审计委员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报表质量。
他认为,审计委员会往往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作用发挥最好的,这跟监管要求有关。比如审计委员会听取年报编制工作汇报,会计师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需上心,因为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的聘任有权发表意见。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他召集、主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审计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续聘、审计工作计划及总结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务方面,张克东主要关注收入的确认、成本的完整、资本化的问题、补贴的会计处理,看这些是否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合规性范畴。他会提醒公司,首先得符合会计准则。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其任职的企业中有董事长是“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他也遇到过,企业财务负责人就相关财务问题自以为是、汇报不充分的情况。有时,张克东担心公司因不知道相关财务规则而犯错,就会提醒、交流这方面的内容,以促进合规运作。比如,有些补贴需要上市公司进行临时公告。再如,企业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按证监会的规定做预披露,而不能等到年报时披露,形成业绩大变脸。
他觉得,自己目前任职的几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都按程序在运作、还是不错的。例如,有研新材的重组事项比较多,但都按程序在走。而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强调,有什么重大的事先通报独董,不隐瞒。“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这些管理者,如果他们很尊重独董制度、充分认识独董的作用,而不是拿独董制度糊弄事,这样他们才能尊重你、配合你、不抵触你,这是独董顺利履职的重要保障。”
制度完善仍需探索
14载独董当下来,张克东感觉独董制度有进步,对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有好处,但是各公司管理层对独董制度的理解、独董群体本身等都还参差不齐。
监管层也很清楚独董制度还需要完善。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序言中指出,中国独董制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上市公司对独董的角色定位仍有偏差,二是独董的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独董的问责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缺失,四是独董职责不够明确。
关键词: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对比分析 基本特征 差异
一、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监督管理层、抑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职责,是委托矛盾下公司治理机制的重大举措。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文中明确指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此后,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陆续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通知,推动了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步伐。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掀起了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新篇章。目前,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很多,包括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方式(刘浩等,2012)、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绩效(魏刚等,2007)、独立董事制度(孔翔,2002)、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胡苏,2011)等多个方面。其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谭劲松、李敏仪(2003)以独立董事的基本特征、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及其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独立董事薪酬特点等方面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特征。申富平(2007)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肃为例,从四地区独立董事的特征角度出发,分析中、东、西部地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许瑜(2011)则以广东省上市公司为例,试图通过实证方法深入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以上文献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可能存在行业以及省份间地理位置遥远导致的差异。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以2011年12月31日止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广西2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按照同时期、同行业、近规模的原则,选取毗邻的经济发达的广东省29家上市公司为配对公司。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了两地区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方面存在的差异,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经验证据。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配比现状与特征
( 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配比现状 表(1)列示了两地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的情况。统计显示,两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比均保持在35%以上。广立董事比例最小,为36.94%,与配对公司39.25%的比例存在一定差距。每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一般为3-4人,但某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多达7-8人,如果剔除这些特殊值,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将进一步拉大。如表(2)所示,独立董事人数为3人的上市公司最多,广西占到了样本公司总数的62.07%,广东配对公司为72.41%。其次是4人的公司数目居多,广西为5家,占样本公司总数的17.24%,配对公司占13.79%。从表2可以看出,广东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分布较为均衡,配备情况总体优于广西。
( 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特征分析 Zarhra和Pearce(1989)认为独立董事的特征包含两类。一是“标签背景”,既独立董事的年龄、教育背景、工作背景、来源地等。二是内部特征,包括独立董事的兴趣爱好、品质等。独立董事的内部特征具有不可观察性,因此这里我们只研究广立董事的“标签背景”。通过2组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特征的比较,分析两地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的差异。
(1)独立董事年龄分析。孔翔(2002)指出,理想的独立董事人选的标准年龄在35-55岁之间。如表(3)所示,广西与广东配对公司独立董事年龄分布总体上较为均衡,独立董事年龄多集中在40-50岁,广西占39.39%,配对公司为40.38%。其次是50-60岁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较大,广西为32.32%,配对公司为29.81%。60岁以上的独立董事比例中,广西为24.25%,大于配对公司的23.08%。说明广西上市公司“大龄独董”相对较多,这其中不乏一些政府背景的退休人士,由于他们具备深厚的人脉关系,成为上市公司的宠儿。同时,这可能也与两地区的区域差异有关,广东省地处东部发达地区,人力资源优势明显。正如孔翔认为的那样,过于年轻的独立董事难以为公司做出实质性贡献,过于年老的独立董事则无足够的精力和动力促使公司进行重大改革。因此,广西上市公司下一步应逐渐降低高龄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培育,使独立董事年龄构成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2)独立董事教育背景分析。我国相关法规中未对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加以规定,但是教育背景反映了独立董事受教育的程度,学历则是独立董事受教育程度的体现。学历的高低决定了独立董事的理论基础功底,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前提和保障。表(4)列示了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情况,可以看出两地区的独立董事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广立董事受教育程度70%以上集中在本科及硕士水平,配对公司独立董事背景则以硕士和博士为主,占比均集中在70%左右,尤其是配对公司博士学历的独立董事比例达到35.58%,显著高于广西同背景的比例。除此之外,专科学历的独董人数中,广西所占比例最大,为9.09%,高于配对公司的1.92%。从总体来看,广立董事受教育水平低于广东发达省份。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国独立董事中以教师和科研人员为主,广东省经济发达,高校众多,上市公司更易聘请学历水平较高的独立董事。广西地处西部落后地区,人力资源相对紧缺。同时学历较高的独立董事薪酬要求通常较高,受经济水平制约,广西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本科及硕士学历的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的工作背景分析。谭劲松(2003)指出,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首先应从发挥董事会的整体作用和保持它整体形象的角度出发,并注重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合理搭配。从两地区独立董事工作背景的对比结果来看见表(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本上做到多元化,以高校、财务、高管类为前提,涉及银行、法律、政府等多方面专业人才。其中,高校背景人员由于具备深厚的专业基础,能在某些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建议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主体。配对公司为37.5%,广西为32.32%。之所以广西远低于广东,可能与广东省高校及科研院所较多,高校优秀人才资源充足有关。其次,中国上市公司大多基于商业秘密因素不愿意聘请其他公司的高管人员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由于公司的高管人员通常事务繁忙,无暇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之职,我国高管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显著低于国外发达国家的比例(谭劲松,2003),这与本文得出的结论基本吻合。如表(5)所示,广西高管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为21.21%,配对公司为23.08%。考虑到《指导意见》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规定,广西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占比达到20.2%,高于同时期配对公司该项比例。“资源支持理论”认为拥有外部关系网络的独立董事往往能够帮助公司化解各种危机。银行、法律、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在他们各自熟悉的领域发挥所长,上市公司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聘请不同背景的独立董事。如表5所示,两地地区样本公司都聘用了该类背景的独立董事。其中,广西律师和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均在10%以上,显著大于配对公司的该项比例。我们推测广西地处西部落后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更需要外部资源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源和行业话语权。
同时,此次调查显示,广西未聘请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配对公司的该项比例为3.85%。我们搜集整理了两地区上市公司2011年度银行借款的情况见表(6),可以看出广西上市公司的银行借款比例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例都高于配对公司,这可能与两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有关。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广西仅有上市公司29家,在优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银行青睐的优质客户,因此聘请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广西上市公司意义不大。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例=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总资产
(4)独立董事的来源地分析。上市公司一般喜欢选择与公司所在地为同一地区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谭劲松,2003)。事实证明,由于受时间、精力、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独立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现象非常普遍。异地独立董事更是不能在短时间内较好地把握企业相关情况,难以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快速化的要求。在我们统计时,“某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议”的字样频见诸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表(7)列示了样本公司独立董事的来源地分布情况,可以发现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地区分布呈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两地区上市公司都偏好于选择本地独立董事,约占全部独立董事的65%。其中配对公司63.46%居多,广西占比较少,为62.63%。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地独立董事更能为公司节省成本(交通费、住宿费等)。其次,本地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治理作用。最后,本地独立董事可以更好的利用其关系网络资源为上市公司降低监管成本,同时也能在某些方面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意见。当然,广东的人力资源优势再一次得到体现。二是异地独立董事比例也不容忽视,达到35%以上。其中,以广西的37.37%居多,配对公司略低于该比例,为36.54%。两地区的异地独董中,来自北京的比例最大,广西为16.16%,广东为52.63%。作为政治、经济发达和高校较多的地区,北京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引入异地发达地区的优秀人才,上市公司可以寻求更多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其次,广西聘请广东的独立董事占7.07%,广东聘请香董比例为7.89%。出于成本和资源充足度考虑,上市公司更倾向聘用毗邻发达地区的优秀人才。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及履职情况——以广西为例
( 一 )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分布情况 独立董事薪酬一直是个热门话题,薪酬支付太低很难保证其“积极性”,支付太多又会影响其“独立性”。胡苏(2011)以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独立董事薪酬与长期借款比重正相关。Hermalin和Wesbach(1998)的研究结果也表明,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制度能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娄芳,2001)。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将独立董事薪酬确定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对独立董事认真履职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表(8)的统计结果,薪酬为5-10(含5)万元所占的比重最大,广西为40.4%,略高于配对公司的49.04%。但有一个现象,即薪酬在10万元以上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广西,为17.17%,这一比例略高于经济发达的配对公司的16.35%,这与申富平(2007)指出的“独立董事薪酬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联系”矛盾。从薪酬的极端值来看,广西最少的为1.79万元,最多的为19.2万元,差距之大折射了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体系的不完善。
( 二 )广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分析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明确指出独立董事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认真履行职责。鉴于独立董事发表异议在中国是凤毛麟角的事情,在此我们通过观察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表现来粗略分析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从表(9)显示,70%以上的独立董事都能亲自出席会议,缺席会议的次数并不显著,表明独立董事均能在自己的范围内认真履职。但配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整体优于广西,表现在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占总董事会次数的82.60%,显著高于广西的73.63%;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比例为20.38%,低于同时期广西的35.24%。委托出席会议的比例中,广西为3.15%,配对公司为3.10%。
四、结论
本文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广西和广东省配对的2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两地区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独立董事特征、薪酬及履职情况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两地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结果表明,配对公司的独立董事分布较为均衡,配备情况总体优于广西。独立董事的特征分析中,广西上市公司“大龄独董”更多,配对公司高学历背景的独立董事高于广西。同时,两地区高校和高管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居多,且均偏好于聘请本地独立董事。最后我们分析了两地区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研究发现广东配对公司的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情况都优于广西。这些都丰富了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的认识。本文的研究为两地区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经验证据,有助于两地区上市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咨询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XJL016)、柳州市软科学课题(项目编号:2011J040205)、广西工学院博士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308151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刘浩、唐松、楼俊:《独立董事:监督还是咨询?-银行背景独立董事对企业信贷融资影响研究》,《管理世界》2012年第1期。
[2]魏刚、肖泽忠、Nick travlos、邹宏:《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绩效》,《经济研究》2007年第3期。
[3]孔翔:《中外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4]胡苏:《制度环境、独立董事与长期借款融资-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5]谭劲松、李敏仪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6]申富平、韩巧艳、赵红梅:《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肃省为例》,《审计研究》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