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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调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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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调查报告

第1篇

【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调查报告

doi:10.3969/j.issn.1006-1959.2010.05.030文章编号:1006-1959(2010)-05-1062-02

随着药物临床应用的安全性越来越被人们广泛关注和重视。药物的不良反应也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药物不良反应是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过程中,给予正常用法、用量的药品时所出现的任何有害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应[1]。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药源性疾病住院,死亡19.22万人[2]。不良反应已成为危害患者生命的重要因素之一。关注不良反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是药师的重要责任,本文对我院2009年从临床收集的265例药物不良反应进行分析,希望对临床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我院2009自愿呈报的和非自愿呈报的265例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1.2 方法:对265例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及系统分类、一般情况、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例数和分类、给药途径进行分析。

2.结果

2.1 一般情况:男性137人,女性128人。最小的2岁,最大的85岁。平均年龄为53+-15岁。

3.讨论

3.1 推进临床药师制,促进抗感染药物的合理应用。从(表3)中可以看出,抗感染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比例最高(75.1%),引起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是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一方面造成了大量耐药菌株的产生,另一方面引起大量的不良反应,因此,抗感染药物的合理使用已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要在每一级医院都实行药师下临床,积极发挥药师的专业特长,协助医师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的用药指征,减少抗生素的不必要应用及联用,遵循"最小有效剂量,最短必须疗程"的原则[3],彻底消除由此造成的危害。

3.2 尽量减少静脉用药。从(表4)可以看出,静脉用药引起的不良反应高达95%,是引起药物不良反应的主要途径。因为静脉用药药物直接进入血液,起效快,但静脉注射液的温度、ph值、微粒、内毒素都可诱发不良反应。因此,药物宜首选口服,口服困难或急救的情况下才使用静脉给药。

3.3 对老年患者用药要特别注意。从(表1)可以看出,不良反应在老年人中发生率最高,老年患者器官功能退化,抵抗力降低,肝的解毒功能和肾的代谢功能都减弱,且好多老人合并慢性疾病,合并用药较多,因此,容易发生不良反应。所以,在给老年人用药时要特别注意,适当减少用药剂量、详细询问过敏史、用药史,加强监护,预防不良反应的发生。

不良反应不但延长患者住院时间,还造成医疗费用的增加,甚至危机患者性命,经常引起医患纠纷,影响正常医疗程序,因此,建议国家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药物不良反应赔偿机制,使医护人员放心,使家属安心。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晋红.医院药学.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6:1-10.

第2篇

【关键词】他汀类药物;肝功能;肝脏;不良反应

自1976年全球第一个他汀类药物美伐他汀获美国FDA批准上市以来,因其高效、安全、半衰期长,被作为降血脂药物的首选药物[1]。他汀类药物(Statins)是羟甲基戊二酰辅酶A还原酶抑制剂,通过竞争性抑制内源性胆固醇合成限速酶还原酶,阻断细胞内羟甲戊酸代谢途径,使细胞内胆固醇合成减少,从而反馈性刺激细胞膜表面(主要肝细胞)低密度脂蛋白(LDL)受体量和活性增加、使血清胆固醇清除增加、水平降低, Statins还可抑制肝脏合成载脂蛋白B-100,从而减少富含甘油三脂蛋白的合成和分泌[2],源于肝的胆固醇是形成血胆固醇的主要原因,而非肝细胞中肝胆固醇的产生是正常细胞功能所必需的,他汀类药物的主要作用部位是肝脏[3]。由于早期的动物试验和临床研究发现,他汀类药物有一定的肝脏毒性,所以所有他汀类药物的标签上都注明需监测肝功能。本文通过观察了服用他汀类药物的患者在用药后肝功能的变化,探讨应用他汀类药物后定期监测肝功能的必要性及其临床用药参考价值和如何在强调调脂的同时,又能注意用药的安全性。

1 资料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1.1.1 纳入标准

①年龄 20~60岁;②吴川第一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病人;③合并高脂血症和(或)冠心病或冠心病危险因素的患者;④根据美国胆固醇教育计划(ATPⅢ)[4]的建议,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100 mg/dl,无他汀类药物过敏或其他明确禁忌证者,开始服用他汀类药物,药物的种类和剂量根据患者的血脂水平和医生的用药习惯而定。

1.1.2 判断标准

①服药后,大多于1~4 周内出现肝损害表现,但也可于数月后才出现肝病的表现,少数潜伏期可更长。② 初发症状可有发热、皮疹、瘙痒和黄疸等。③ 发病初期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大于6%或白细胞增加。④ 有肝内胆汁淤积或肝实质细胞损害的病理和临床特点。⑤ 巨噬细胞或淋巴细胞转化实验阳性。⑥HBsAg、抗HBc、抗HAVIgM、抗HCV、抗HDV和抗HEV阴性。⑦偶然再次给药后可发生肝损害。如有①,加上②~⑦ 中的任何2 条,即可考虑为DILD[4](药物性肝病)。

1.1.3 排除标准

其他可能引起肝功能损害的药物:抗肿瘤、抗结核、抗过敏、类固醇、抗风湿、抗生素、治发热、抗真菌等;肥胖症,糖尿病,酒精滥用,脂肪肝等;肝,胆,胰疾病;非肝源性转氨酶升高:病毒性心肌炎、皮肌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多发性肌炎、肺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肾小球肾炎、胰腺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心肌损害,肺栓塞;溶血,再障;肌肉疾病(皮肌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甲状腺疾病;剧烈运动等;严重基础疾病如:急、重症感染、严重代谢和内分泌疾患、电解质紊乱、严重肾功能异常、恶性肿瘤、血液系统疾患等;继发性血脂异常如肾病综合征;混合型高脂血症需要联合应用贝特类或其他类型的降脂药物者;用药前肝功能明显异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正常值上限2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5]。

1.2 研究方法

选取医院门诊、住院收治的286例合并高脂血症和(或)冠心病或冠心病危险因素的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分成他汀类药物治疗组(144例)及对照组(142例),两组间性别、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保持平衡饮食3天,空腹时间>12 h后采血,接受他汀治疗的144例,每晚睡前口服他汀类药物20~80mg。他汀治疗组患者与未用他汀降脂的患者,其他治疗基本相同,开始他汀治疗后1个月左右进行肝脏生化指标和血脂水平检测,以了解肝酶水平和血脂达标情况在服用他汀药物治疗后l、3及6个月分别采血化验空腹血清转氨酶、转肽酶及胆红素,并于治疗6个月后进行复查肝脏CT,计算肝/脾CT比值。

1.3 观察指标

所有患者均在服药前检测血脂:总胆固醇(TC)、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肝、肾功能,记录患者的用药种类、剂量,并在服药后每月复查一次血脂及肝功能的变化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研究资料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两组间及各组用药前后自身对照比较,计量资料比较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数据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P

2 结果

2.1 他汀类药物应用过程中肝酶等的变化

治疗组在应用他汀类药物治疗的前3个月内,出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明显增高(3倍正常值上限ULN或>120U/L)者为3例,约占2.08%,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轻度增高为(82.3士9.7U/L)者为16例,约占11.1%。

对照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明显增高者为1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轻度增高(71.2±6.8U/L)者为6例约占4.2%。两组ALT、AST比较,P

治疗组血清胆红素(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直接胆红素(DBil))明显增高为1例,约占0.7%,轻度增高为1例,约占0.7%,而对照组无明显变化。两组血清胆红素比较,P

治疗组患者出现氨基转移酶升高同时伴有肝肿大、黄疸、直接胆红素升高、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症状为1例,约占0.7%,而对照组无明显变化。

转肽酶及其他肝功指标两组检测无统计学意义。

2.2 继续观察治疗

在下一步的治疗中,对治疗组出现氨基转移酶升高同时伴有肝肿大、黄疸、直接胆红素升高、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等症状的2例患者停用他汀类药物,并同时接受还原型谷胱甘肽(1.2 g)+5%葡萄糖注射液(250 ml)静脉滴注(1次/日)及复方甘草酸苷(80 ml)+5%葡萄糖注射液(250 ml)静脉注射(1次/日)治疗,45天后上述指标均基本降至正常。

对治疗组转氨酶明显增高的3例患者,给予应用了甘草酸二铵,多烯磷脂酰胆碱等药物进行保肝治疗,同时减量应用他汀类药物,改为每晚睡前口服10 mg。在继续治疗的3个月后,复检谷丙转氨酶。发现已明显下降为69U/L。

另外16例转氨酶轻度增高的患者,继续每晚睡前1:3服20 mg他汀类药物,同时也加用保肝药物,3个月后复检发现8例转氨酶均逐渐降为正常。

而对照组的7例血清转氨酶明显/轻度增高患者,经加用保肝药物,3个月后再复检3例均恢复正常。无任何一例出现肝酶恶化及其他不良事件发生。

6个月后,复查肝脏CT,肝/脾CT比值他汀组较用药前明显增大(用药前:0.614±0.08,用药后:0.824±0.05,P0.05)。两组用药前肝/脾CT比值有明显差异(他汀组:0.614±0.08,对照组:0.634土0.07。P>0.05),两组用药6个月后肝/脾CT比值有显著性差异(辛伐他汀组:0.824±0.05,对照组:0.654±0.06,P

2.3 肝酶升高与相关危险因素分析

将肝酶升高与患者的基础疾病情况行回归分析发现,肝酶升高与患者的性别、年龄、基础肝酶水平、所用药物以及药物剂量无显著相关关系(P>0.05)。

3 讨论

3.1 他汀的代谢途径

口服后,他汀经肠上皮细胞的被动转运和主动转运[三磷酸腺苷(ATP)结合盒式(ABC)家族膜转运蛋白和溶性载体(SLC)家族膜转运蛋白参与主动转运]进入血循环。他汀的主要代谢器官是肝脏和肾脏,其中肝脏的作用更大。在他汀的代谢过程中,产生催化作用的酶主要是细胞色素P450(CYP)家族和尿苷二磷酸葡醛酸(基)转移酶(UGT)家族。主要排出途径是ABC家族膜转运蛋白介导的经胆汁排出。亲水他汀(如普伐他汀)须经主动转运进入肝脏,较少经CYP家族代谢而经肾脏排出,而亲水性差的他汀的转运方式主要是被动扩散,然后经胆汁排出[6]。

3.2 药物性肝病的发生机制

如许多药物一样,肝脏也是他汀类药物的重要代谢场所。肝脏内参与药物代谢的酶的活性影响药物在体内的代谢。不同的药物通过不同的机制影响肝脏,药物可直接损伤肝细胞或通过活性中间体经过非免疫或免疫机制引起肝脏病变。部分药物性肝病是由药物本身的毒性所致,常与药物剂量相关,属可预测的损伤;部分是由特应性反应所致,主要发生于特异性代谢体质和特异性免疫体质人群中,作用机制不十分明确,难以预测。他汀类药物引起肝脏损害的机制不十分明确,可能与特异性特质有关[7]。

3.3 他汀产生肝毒性的发生机制

可能是:(1)作用于线粒体某些环节,使甲-羟戊酸盐缺乏,因而细胞合成辅酶Q10发生障碍,能量受到抑制,导致细胞能量耗竭死亡;(2)他汀类药物可能减少法呢醇及异戊二烯合成,而法呢醇与异戊二烯是合成某些蛋白质的必须物质;(3)他汀类药物可能引起细胞内钙离子浓度增加而引起细胞死亡;(4)他汀类药物使胆固醇的合成减少导致细胞膜的通透性及不稳定性增加;(5)他汀类药物通过细胞色素P450的同工酶3A4所代谢,故应避免抑制细胞色素P450代谢途径的药物与他汀类药物合用,使肌肉毒性明显增加。与服用他汀类药物有关的肝脏异常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所有降脂药物的药代动力学效应,表现为无症状性的剂量依赖性的肝酶水平升高;另一类是少有的肝毒性反应,主要表现为胆汁淤积性或混合性肝损害,急性肝衰竭罕见。前者与胆固醇降低本身有关,随着继续药物治疗,升高的肝酶水平会逐渐下降,大多数服用他汀类药物后肝酶升高的患者属此类情况;而后者十分罕见,即使监测肝功能也不一定能够预防严重的肝损害[8]。

3.4 他汀引起肝损害的预防

在应用降脂药物之前,应全面了解患者情况,尤其是了解肝脏功能及其影响因素,了解是否有乙型肝炎病毒及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是否饮酒及每日饮酒量,是否有代谢综合征,是否合并其他疾病等。

如患者肝功能不正常,出现ALT及TBil 升高等,则应进一步了解肝功能异常的原因。如有乙肝病毒或丙肝病毒感染,应按照乙型或丙型病毒性肝炎的治疗指南进行治疗。如肝脏功能较差,应加强抗炎、护肝治疗,待肝功能恢复并稳定后再开始必要的降脂治疗。

饮酒者应戒酒。在应用他汀降脂药物的同时,应尽可能减少合并用药,以减少降脂药物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加重肝脏损害。

对于有肝病史和(或)大量饮酒史的患者及老年患者,如果必须接受药物降脂治疗,宜从小剂量开始,密切并定期监测肝脏功能,必要时调整剂量甚至停药[9]。

4 结论

随着全球第一个他汀类药物洛伐他汀获美国FDA批准上市以来,辛伐他汀、阿伐他汀等他汀类新药不断问世。许多大型研究已经证实,他汀类药物可降低冠心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减慢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的发展,甚至使斑块消退,从而打破了冠心病不可逆转的传统观念。但随着他汀类药物的广泛使用,其可能产生的弊端也渐渐浮出水面。

他汀类药物是治疗高胆固醇血症的首选药物。它具有抑制人体合成胆固醇、降低血中甘油三酯浓度的作用。一般的他汀类药物适用于治疗除纯合子家族性(遗传性)高胆固醇血症以外的任何类型的高胆固醇血症(在他汀类药物中唯有辛伐他汀对于纯合子家族性的高胆固醇血症有一定的疗效)。短期内服用他汀类药物较为安全,长期服用此药则容易产生副作用。所以长期服用此药的患者应定期检查其血丙氨酸氨基转换酶及肌酸激酶等项目。儿童、孕妇、哺乳期的妇女及存在肝脏病变者禁用他汀类药物。本类药不宜与烟酸、贝特类、环胞霉素合用,以免引起严重的肌肉及肝、肾功能损害。

目前,他汀类药物降脂效果显著,同时具抗炎等多种对心血管有利的功用,但广大医务工作者对它可能引起的肝脏损害过于关注而影响了它的应用。本次试验观察证明他汀药物在治疗高脂血症过程中,会对肝功能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调整剂量的情况下,继续应用他汀类药物,适当应用保肝药物,患者的转氨酶会逐渐地下降甚至降至正常。而各人不同影响程度有待进一步调查评价。他汀类药物能降低冠心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已是学术界的共识,SPARCL研究则进一步证实了其在缺血性脑血管病2级预防中的作用,目前他汀类药物在心脑血管疾病治疗中基本上是常规用药,处方量很大,虽然服用他汀类药物副作用发生几率很小,但这种大量应用必然会在一些特殊个体发生,医生头脑中一定要有这个概念。

总之,在强调降脂治疗使患者获益的同时,应关注其引起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温晓娜,刘文生,毛静怡.他汀类药物的不良反应及防治[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0,27(3):214.

[2]陈灏珠.内科学[M].4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7.476.

[3]范建高,蔡晓波.他汀药物肝脏安全性问题[J].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7:6.

[4]齐鲁医学杂志[J].2006,6,21(3).Med J Qilu[J].2006,6,21(3).

[5]Chalasan N.Stains and hepatotoxicity:focus Oll patients withfatty liver[J].Hepatotogy,2005,4l(4):690-695.

[6]蔡晓波,范建高.美国脂质协会他汀药物肝脏安全性评估简介[J].药品评价,2007,4(2):82-90.

[7]吴腾.辛伐他汀不良反应1例[J].首都医药,2004,14:36.

第3篇

【摘要】 目的 进一步认识与研究静脉注射与艾滋病迅速传播的关系,为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干预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方法 对2495例海洛因滥用者进行HIV血清抗体检测,并采用自行设计的《海洛因滥用情况登记表》及《艾滋病、性病知识调查表》进行问卷。结果 HIV血清学检测抗体阳性反应36例,全部为静脉注射滥用者,并有经常共用注射器具史,所有病例对引发艾滋病传播的途径缺乏认识。结论 静脉注射已成为我国目前艾滋病传播的最主要途径,吸毒群体已成为潜在的HIV感染的高危人群。提出加强对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进行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将有利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对吸毒人员进行常规的HIV抗体检测,以监控HIV流行趋势变化和发展。

关键词 药物滥用 HIV检测 流行病学调查

当前,随着吸毒行为的恶性蔓延,药物滥用与传播艾滋病的关系已日显突出和复杂,静脉注射已成为我国目前艾滋病感染的主要途径。本文对2495例药物滥用者作HIV血清学检测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0年1月~2002年12月期间收治的广东粤西地区2495例药物滥用者。所有病例符合DSM?Ⅲ?R关于阿片类物质依赖诊断标准,尿液吗啡检测阳性。所有药物滥用者滥用的均为海洛因,个别人有多药滥用史。

1.2 问卷调查 采用自行设计的《艾滋病知识调查表》及《性病知识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并作记录和临床分析。采用自行设计的《海洛因滥用情况登记表》对成瘾者逐项进行登记、诊断、记录,并将资料进行统计与处理。

1.3 HIV血清学检测 采集血液标本进行抗-HIV检查:(1)P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试剂由日本Fujirebio公司生产。(2)金标试验:试剂由美国ABI公司生产(ABI Sure Step TM HIV1/2BLOOD TEST)。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首先对2495例检测者进行抗-HIV初筛试验。初筛检查双项阳性者再重新抽取血液标本送广东省防疫站艾滋病检测中心作WB蛋白印迹试验确认。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一般资料 社会人口学特征:调查登记共2495例药物滥用者,全部为男性。年龄18~51岁,平均年龄为(28.35±56.5)岁。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40岁以下、司机

、个体户、无业人员、未婚者为主要药物滥用人群(其他人口学特征见表1)。

2.2 药物滥用史 2495例药物滥用者,均滥用海洛因,个别同时或间歇使用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大麻及三唑仑等苯二氮类镇静剂。滥用时间:1年以内者582例,占23.3%,1~2年以下573例,占23.0%,2~3年以下877例,占35.2%,3~4年以下345例,占13.8%,4年以上122例,占4.9%。滥用方式:掺入香烟吸食者462例,占18.5%,烫吸823例,占32.9%,肌肉注射(肌肉注射)232例,占9.3%;静脉注射(静脉注射)978例,占39.2%;静脉注射滥用者中84.5%有共用注射器具史。每日吸食量0.5~4.0g,平均(0.65±1.25)g。

2.3 HIV抗体检测情况及感染者社会人口学特征 (1)对2495例药物滥用者HIV血清学检测,HIV抗体阳性反应36例,阳性检出率为1.44%。(2)阳性感染者的药物滥用情况。36例阳性感染者,滥用时间平均(4.7±0.9)年;36例均有经常共用注射器具史,静脉注射前未作皮肤消毒或偶尔消毒。滥用种类:主要是海洛因,个别有多药滥用现象。滥用量:每日1~4.5g,平均(2.0±0.65)g,全部以静脉注射方式吸毒,每天3~4次。(3)抗-HIV阳性感染者社会人口学特征。36例阳性感染者全部为男性,38%的滥用者吸毒前或吸毒初始有婚前或婚外。平均年龄(32.2±5.5)年;民族:汉族33例,壮族3例;职业分布:司机19例,个体11例,待业6例;文化程度:高中3例,初中15例,小学17例;婚姻:已婚6例,离异13例,未婚17例。(4)历年检测情况分析:2000年以来逐年对海洛因滥用者常规作HIV血清学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在逐年增加:2000、2001、2002年,检测人数分别为869、801、825例;抗-HIV阳性感染人数分别为7、13、17例;HIV感染率分别在0.81%、1.62%、2%。

表1 药物滥用者的社会人口学特征(略)

2.4 注射滥用者逐年增加情况分析 注射滥用者有逐年增加趋势。2000、2001、2002年统计,静脉注射人数分别为229、323、431例;肌肉注射人数分别为60、82、86例。

2.5 艾滋病知识认知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91.4%吸毒者不知道艾滋病病原体及传播途径,或者十分模糊,96.3%吸毒者不清楚共用注射器静脉注射可相互传播艾滋病病 毒,对艾滋病的治疗无特效疗法更知道的不多,很少或从未接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普遍缺乏防范的意识。

3 讨论

我们对广东粤西地区2495例药物滥用者的HIV血清学检测,已检出的HIV阳性者36例,全部为注射滥用者,表明静脉注射滥用,是造成血源性HIV感染的一个重要因素。调查还表明吸毒群体已成为潜在的HIV感染的高危人群。

静脉注射与艾滋病传播已成正性相关,本文检测结果表明,静脉注射滥用者感染HIV的逐年增加与我国历年的检查结果大致相同,说明感染了HIV的静脉注射滥用者必然又能通过血行传播,迅速增加新的HIV感染人数 [1] 。提示目前HIV在我国主要以静脉注射途径传播。

滥用者为追求欣或减少戒断症状的出现,吸毒形式由香烟吸食、烫吸转换为静脉注射滥用方式。由于静脉注射滥用人数在不断增加,以及共用针头等不良行为是造成HIV感染率明显增加的主要原因,减少不良行为、降低危害和进行强制性的行为干预,是一种行之有效而且必要的手段。

当前性乱行为和性病的大幅度上升,也为HIV进一步传播流行提供了有利条件 [2] 。本文调查的部分吸毒者早期吸毒的原因为增强,在婚前或婚外的有被感染HIV的可能,静脉注射则使其传染他人并在吸毒群体中迅速传播。

艾滋病、性病知识问卷调查表明,吸毒群体中大部分人对艾滋病知识知之甚微,吸毒者中以青少年为主体,他们文化层次低、社会教养差、心理不成熟、缺乏认知能力是易感的高危群体。加强对他们进行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教育,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利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

静脉注射是造成HIV传播的危险因素,加强对吸毒人群特别是注射滥用群体的疫情监测,并在戒毒机构进行常规的血液HIV抗体检测是十分必要的,以作为HIV流行病学监测及掌握HIV流行趋势变化和发展的客观科学依据,也可为有关部门采取政策行为的干预提供必要的依据。

调查表明HIV感染在静脉注射滥用群体中有逐年增加之势,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全社会共同实施以健康教育为主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和防范工程,由政府采取强制干预及组织更大力量的防治措施,以遏制蔓延及防止艾滋病病毒在吸毒者中的传播,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并将收到显著的成效。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 药品不良反应;喹诺酮类

[中图分类号] R978.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31-0004-03

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是由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物,该类药物发展迅速,因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口服吸收好、组织浓度高、半衰期相对较长、与其他抗菌药物无交叉耐药性,在临床上被广泛使用。其作用机制是选择性抑制细菌DNA回旋酶,造成细菌染色体的不可逆损害,阻碍DNA复制,从而起到杀菌作用。为进一步了解喹诺酮类药物不良反应发生概况,现将来宾市2010~2012年间收到的236例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所致的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自2010~2012年来宾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集的ADR报告,总计236份。

1.2 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ADR监测中心颁布的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分为6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

1.3 方法

按患者年龄、性别、给药途径、引发ADR的药品种类、ADR涉及的器官/系统损害及临床表现类型、药品种类及分布等方面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发生ADR患者的一般资料

本次共收到喹诺酮类抗菌药物ADR病例236份,其中男98例,占41.5%,女138例,占58.5%;患者年龄最小16岁,最大92岁,发生ADR患者的年龄分布见表1。其中口服给药8例,占3.39%,静脉给药228例,占96.61%。

表1 发生ADR患者的年龄分布

2.2 ADR 因果关系评价

按“1.2”项中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对ADR因果关系进行评价,见表2。

2.3 ADR级别、对原患疾病的影响及转归

按ADR级别分,236例ADR中一般ADR 234例,占99.15%;病程延长ADR 1例,占0.42%;导致后遗症1例,占0.42%;以不明显、病情加重、病程延长、导致后遗症和死亡来评价ADR对原患疾病的影响,见表3。

表3 ADR对原患疾病的影响

2.4 ADR涉及的器官或系统及主要临床表现

ADR所累及的器官或系统293例中,皮肤及其附件、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系统,其次是全身性损害。ADR涉及的器官或系统及主要临床表现见表4。

2.5 ADR涉及的药品种类及分布

左氧氟沙星203例,占86.02%;氟罗沙星10例,占4.24%;洛美沙星7例,占2.97%;培氟沙星5例,占2.12%;氧氟沙星4例,占1.69%;诺氟沙星、依诺沙星、环丙沙星各2例,分别占0.85%;加替沙星1例,占0.42%。

3 讨论

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按其母核结构,可分为4类:1,8-萘啶羧酸类、吡啶并嘧啶羧酸类、喹啉羧酸类、噌啉羧酸类,其中以喹啉羧酸类的产品最多[1]。由于氟基团的引入而获得一系列体外抗菌活性高、体内药动学性质优良的氟喹诺酮类化合物,目前临床上主要应用抗菌活性强、毒性低的第三、四代产品,近年来用量逐年上升,因此其ADR的发生率也逐年上升。本研究结果显示,在我市喹诺酮类药物9个品种中,主要以左氧氟沙星引起的不良反应居多,因其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随着该药的普遍应用,相关的不良反应的报道也不断增多,在统计学分析中,总共有203例,占药品种类的86.02%。在累及多个系统器官的抗菌药物ADR病例中,其中以皮肤及其附件损害、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消化系统损害发生例数居前三位,分别为49.83%、14.68%、13.31%。

喹诺酮类药物的不良反应以变态反应最为常见,表4中以瘙痒、皮疹等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喹诺酮类药物结构较为简单,非蛋白质,但大多可作为半抗原,与体内的蛋白质结合而成为全抗原,后者能促使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当再次接触同种药物即可产生变态反应[2]。还有一些用药部位瘙痒、红肿、疼痛等不良反应,多是由于滴速过快引起的。静脉滴速过快,浓度高,血管内浓度梯度迅速增高,血管内压力增大,血管膨胀,血管壁细胞膜内外的渗透压失去平衡,血管内皮细胞及血管壁神经细胞脱水,过速流动的液体对血管壁的压力增高,摩擦力加大,使血管内壁平滑肌损伤[3],导致患者在静脉滴注时感觉到瘙痒、疼痛,如能控制滴速在40滴/min以下,局部红肿及疼痛能明显减轻。喹诺酮类药物具有交叉过敏性,因此,医师在使用该类药物之前,一定要详细询问过敏史,密切关注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

喹诺酮类药物另外一个主要不良反应就是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多以头晕、头痛为主要表现,可能是因为该药具有脂溶性,组织渗透力强,脑脊液中浓度高,并抑制脑内抑制性递质γ-氨基丁酸与其受体结合,不仅使γ-氨基丁酸从自主神经末梢释放减少,而且可竞争抑制γ-氨基丁酸与突触后受体的结合,从而增加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4]。有研究表明[5],发生这类不良反应的高危人群是大剂量用药的老年患者、有精神病史或肾功能异常者,临床表现以头昏、睡眠障碍、兴奋居多,故对于有脑部基础疾病的患者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喹诺酮类。

消化系统的不良反应以恶心、呕吐居多,这与喹诺酮类药物分子结构中的喹酸对胃肠道的刺激有关,故应避免空腹服用喹诺酮类药物[6-9],应在饭后半小时服用。通常消化系统的ADR与剂量有关,减少剂量或者停用药,ADR可得到缓解,重度患者应适当补充液体、电解质。

综上所述,喹诺酮类药物ADR的发生与药物性质、患者的个体差异、临床使用等各方面因素有关,因此,在临床应用中应注意不良反应的观察,加强对特殊人群用药安全性的关注,对于给药方式、药物相互作用、常见的不良反应类型等引起重视,在临床应用中应严格掌握适应证,疗程不宜过长,用药过程中,密切注意患者用药情况,发现不良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临床药师通过分析、研究喹诺酮类药物致ADR的规律,通过多种形式,向临床医师及群众提供安全用药方面的服务,提高用药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刘■,仲华,朱蓓蓓,等. 6种喹诺酮类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调查分析[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8,18(11):1613-1614.

[2] 诸慧,肖忠革,金剑,等. 喹诺酮类药物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及其临床处理[J]. 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09,2(5):86-87.

[3] 张载福. 病理生理学[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109-112.

[4] 李强,朱雄,王尔华. 喹诺酮类抗菌剂结构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关系[J].药学进展,2003,27(1):29-33.

[5] 钱之玉. 药理学进展[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411.

[6] 方静,周学琴. 抗感染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相关因素分析及预防[J]. 中国抗生素杂志,2012,2(37):141-144.

[7] 张运琳. 521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 海南医学院学报,2010,16(4):515-517.

[8] 陈红娟,何伟康. 门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 吉林医学,2010, 31(23):3856-3857.

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人才需求 调查报告 职业资格证书

1.调查目的及方法

职业院校的教学应与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紧密结合,尤其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专业,其发展迅速,实践性强的特点对职业院校的电子商务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能与企业的无缝对接的目标,让学生掌握企业电子商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应深入了解企业对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的能力要求,以及企业对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程度。

为此,苏州技师学院电子商务课题组于2012年6月至8月针对苏州地区的100家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企业进行了一系列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企业走访调研等等方法,希望通过此次调研,获得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并且通过对资料的分析,为学校电子商务的教学提供一些帮助。

2.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持续、广泛、深入的发展导致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大量需求。据预计,我国未来10年将有1万亿资金投入到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据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在这未来10年,中国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缺口至少在200万,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整个电子商务生态链上的诸多岗位人才需求。

2.1从应用来看,电子商务行业在人才的需求上可以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2.1.1技术型电子商务人才

这是基础性电子商务人才,其特点是精通电子商务技术,掌握电子商务技术的最新进展。这类人员应着眼于技术层面,如网络建设、系统管理、主页制作、程序开发、数据库建立、模块设计等。从国内现状看,一般程序员和主页制作人员已基本满足需求,而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如网络管理员、UNIX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DBA)比较缺乏,且后者培训费用较为昂贵。

2.1.2商务型电子商务人才

这是电子商务人才的主体,其特点是精通现代商务活动,他们无须过多考虑技术层面的问题,只需要掌握如何在网络上进行工作,懂得电子商务“能做什么”即可。据美国IDC估算,此类人员的培训需求量较大。目前对这类人才培养的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但是能够达到要求的人才数量依旧是有限的。

2.1.3综合管理型电子商务人才

主要是针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也应该了解电子商务。对于这个层面,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和部门重视不够,就连开设相关专业的院校也往往由于各种因素忽视或放松这一层次人才的培养。

2.1.4高级电子商务师

这是高层次电子商务人才,其特点是通晓电子商务全局,具有前瞻性思维,懂得“为什么要做”电子商务,熟知至少一个行业或一种模式的电子商务理论与应用,能从战略上分析和把握其发展特点和趋势。由于全国范围内电子商务人才紧缺,目前在IT市场上,电子商务师几乎“千金难求”。

2.2 从层次上看,电子商务人才需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2.2.1操作层人才

对这类人员的要求是能综合应用办公自动化软件、熟练使用互联网,具备文秘人员的基本素质;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基本模式;具备数据管理的观念及基本知识。这类人员一般从事现代化文秘工作、网站维护工作、电子商务系统数据采集、初步加工、企业信息等基本工作,属于电子商务最基础的应用。企业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一般较少。

2.2.2实施层人才

这类人员能够根据企业规划实施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技术支持及其商务业务流程处理;主要从事数据库管理、网络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企业电子商平台的运作和管理等工作。目前政府及企业的系统管理一级人才非常缺乏,这应是电子商务教育关注的热点之一。

2.2.3战略层人才

这类人员是企业中的中高层电子商务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战略规划、业务流程管理、组织人事安排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他们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思想把信息技术与企业的营运活动有机地整合起来,并对电子商务的支持系统进行应用协调,对企业价值链进行全面的优化,从而提高企业的总体管理水平、营运效益和服务质量。

随着电子商务系统的完善,其它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如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网络调查、物流配送系统人员。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一个新专业,每年有十万学生毕业,这样的数字远远满足不了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仅仅从这方面看,电子商务人才应该是香饽饽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推广了十年之余,但毕业生就业成功率一直在20%上下徘徊,远远落后于普通高校70%的就业率,而实际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缺口却达200万,这是国内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一个尴尬局面。

3.面向苏州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人才核心岗位技能分析

3.1岗位设置调研

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是多样性的。在本次调研中,我们选取100家有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苏州中小企业作为样本,调查分析苏州中小企业对于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岗位以及具体岗位技能要求,在 100 家企业中,岗位需求数排在前 3 位是网络销售、 网络策划推广、 网站设计制作。样本企业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总共涉及 8个岗位,根据这8 个岗位工作内容的相关性,可以将苏州中小企业所需的电子商务人才分成三类: 电话营销人才、网络营销人才和网站建设与管理人才,具体见表1。

3.2能力要求

通过对苏州中小企业所需电子商务人才岗位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岗位所需的技能分成三类: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发展技能。

基本技能包括:思维能力,口头表达与沟通能力,书面语言表述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英语应用能力,应变能力,基本素质(人文素质、身体素质、思想素质、心理素质、美学素质)。

专业技能包括:市场营销能力,网络营销能力,网络信息搜集与分析能力,网络策划与推广能力,网站设计制作能力,网站运营能力,企业管理能力。

发展技能包括:创新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程序设计能力,客户服务能力。

4.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目前主流的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大致有三种。一是中国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商业电子商务师认证,二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电子商务师认证,三是阿里巴巴组织的阿里学院认证。

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此前教学经验,我们对此三款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比对分析。见表二。

表2:目前主流电子商务职业资格证书比较

我院目前已经组织过两次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助理电子商务师的教学考试,通过率均为100%。考虑到人社部证书的认可程度,也在进行人社部助理电子商务师认证的教学准备。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专业,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对于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都还在探索实践阶段。作为职业院校,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应市场环境,适应企业需要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道路,我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姚娟,王红霞.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江苏省13所高校的调查问卷[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5):137- 138,107.

第6篇

IMO对人为因素调查的相关规定

1993年在IMO的海事安全委员会第62届会议上通过了针对疲劳作为事故原因之一的事故的调查导则:MSC/Circ.621。该导则指出对海事调查人员的正式培训应该包括针对疲劳识别的特殊培训,提出人为因素专家在特定事故调查中的重要性, 并列出了一系列能帮助调查人员收集与疲劳因素相关的事故信息的话题。

1999年的对A.849(20)的修正案IMO A.884(21)号决议是IMO目前关于海难中的人为因素调查的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该导则提出了用于海事人为因素调查的系统方法和技术。其中指出了与海难事故有关的人为因素(或可能对人为因素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共包括六个方面:个人因素,船上组织,工作和生活条件,船舶因素,岸上管理因素和对系统中人的外在影响因素及环境。

最新实施的于2010年生效的海安会强制性决议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将海事安全调查的唯一目的定义为:“防止同类事故和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规定海事安全调查报告应包括“对机械、人、组织等这些引起事故发生的因素的分析”。在作为指导性建议的第三部分16.5段中规则提到“海事安全调查不应仅仅辨识事故的直接原因还应包括整个责任链内存在的深层次原因”。

国外典型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人为因素的分析

美国NTSB(国家交通安全局)对“M/V COSCO BUSAN”碰撞金门大桥事故的调查报告:2007年11月7日,香港籍集装箱货轮“M/V COSCO BUSAN”从旧金山港离泊准备开往韩国时,在大雾中碰撞了金门大桥的桥塔基座,造成船上53500加仑的燃油泄漏。这起污染事故给旧金山湾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约26公里的海岸线受到污染,约50个种类的共2500只水鸟死亡,并使一个养殖场临时关闭。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万美元。

这是一起涉及人为因素较多的重大事故。从美国NTSB的调查报告来看,美国的海事调查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事故当事人和各相关方进行了调查:当事船员和引航员,船上组织管理的情况,船上生活设施,船上重要航行设备的工作状况,公司安全管理,外部影响。

调查人员发现以下主要的事故原因:引航员有长期的药物使用史,药物已经影响到了他的感知能力,并造成了他在事故发生前的一连串错误;在开航前引航员与船长之间没有完成完整的信息交流、航行途中双方也没有维持有效的沟通;安全管理体系中强调,在开航前如遇大雾,应推迟离泊时间或降低航速,但船长既没有考虑延迟开航,也没有采用降低航速。值班船员没有阅读过体系的第10部分―《能见度受限时的航行程序》。公司提供给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英语版本,而由于船上船员都是中国人,船上的工作语言为中文。这也是船员没有认真阅读体系文件的原因之一。

表1-NTSB对“M/V COSCO BUSAN”事故开展调查时所涉及的人为因素范围

表2-NTSB对“M/V COSCO BUSAN”事故中人为失误调查分析的深度

我国对人为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的现状

中国海事局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出版了《典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03-2004》和《典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04-2006》,这2本书中的30个调查报告除1个为丹麦海事调查部门制作外,其余均由我国海事调查人员完成。

以IMO A.884(21)号决议第2.3段有关人为因素的话题中所列的人为因素作为标准对这29个海事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我国目前海事调查中对“违反避碰规则”、“货物系固不良”等人为失误的调查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对深层人为失误的调查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对人为失误前提条件的调查还出现空白状态,如:船员个人情绪、精神状态,船员的身体状况(药物、酒精的影响,疲劳等),船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娱乐放松的空间和机会等等。二是我国目前的海事调查报告中虽然对组织管理上的人为失误有所涉及,但仍有较多管理上的人为因素没有得到调查,如:船员工作的复杂程度,工作/休息时间安排是否合理,船员工作合同、船员工会和船东组织的影响等。三是调查报告中对发现的管理失误表述上过于笼统,多用一些诸如:“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语句,至于公司管理具体在那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未能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很少有海事调查报告可以提供完整准确的类似“驾驶员了望疏忽―--疲劳的影响―--不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船员配备不足(虽然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事件链来表明整个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建议

1、立法

建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进行修改,以达到下述目的:

改变对海事调查目的的定义。变“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为单一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也是已经并入SOLAS公约第XI-1章,于2010年生效的海安会强制性决议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对海事调查的明确定义。

提高对海事调查基础上的安全建议的重视程度。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海事调查报告应包括合理的安全管理建议,其次要建立海事管理机构对各相关方履行安全建议的监督机制,可以借鉴英国的闭环监督机制,即定期公布各责任方对安全建议的履行情况,让公众参与到监督活动中来。

扩大海事调查的范围,提高事故调查人员工作的独立性。法律、法规中应明确指出海事调查人员有对包括船长、船员和船舶检验、船舶修造、引航、通航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询问权利和提取证据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海事调查人员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现存不合理的法律条文提出改进建议;海事调查工作人员在调查现场,提取证据以及后期的事故分析,撰写调查报告的过程中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引导。

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海事调查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调查报告,以便公众从中吸取事故教训,这也是MSC.255(84)《海难调查规则》的要求之一。考虑到某些事故隐患的迫切性,事故调查人员应得到授权,将严重事故隐患以安全建议的形式提早公布出来。

2、工作机制改革

为有利于对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深入调查分析,并考虑到《海难调查规则》的强制性要求,建议在海事局内部区分对事故的安全调查和行政调查,由不同的工作部门开展上述两种调查,确定安全调查的唯一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另外,为提升海事调查的独立性和扩大海事调查的范围,建议安全调查部门在业务上直接由部海事局指导,或完全直属于部海事局。这样的机构设置便于事故调查人员对涉及地方政府部门乃至海事管理部门内部工作的事故开展公正、客观、全面的调查,深入分析事故背后的人为失误。

3、人员培训

建议在部海事局建立一个常设的海事调查培训部门,有计划地对一线海事调查人员轮流进行定期培训,或借鉴其他行业对人为因素的调查经验,如民航、核工业等。另外,按照IMO决议A.849(20)和MSC.255(84)我国要建立海事调查国际合作机制,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也可以促进我国海事调查中人为因素调查分析水平早日与国际接轨。

4、技术支持

改善调查人员装备:对于有些涉及当事人心里和生理能力的人为因素,如酒精、等,海事调查人员需要随身携带必要的初步检测设备,以便在第一时间提取相关证据。

与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等开展合作:事故中的人为因素涉及面非常广阔,而且相互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就需要有的实验分析能力的支持,如药物影响的医学鉴定,疲劳原因的综合分析等,开展合作能充分利用其专业的人员、设备及服务网络,节省海事部门的资金投入;人为因素的调查和研究属于新兴科研领域,与科研单位开展合作不但能够随时跟踪国际上的研究动态,而且还能够开发我国自己的人为因素调查分析方法和工具。

5、开展示范性调查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引导和奖励

第7篇

内容提要: 量刑调查报告在西方国家有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开始于1989年,现在,已经有10多个地方法院实施这一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理论、教育刑理论和罪犯人权理论。在我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前提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调查对象应当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所有未成年和成年被告人。调查的主体来看,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调查的内容来看,应当包括个人情况、犯罪情节、犯罪前后表现、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8个方面。为了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调查报告应当简短化和表格化,形成“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刑事近代学派的犯罪与刑罚理念同样包括了教育刑理论。

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或再社会化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但是,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才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

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人的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相互作用中,将社会所期望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内化,获得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达到改造社会,不断完善自己人格之目的的过程。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行刑社会化要求针对不同人格和自身情况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和行刑方式,需要进行社会调查,以确定其需要获得何种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人格完善。

(三)罪犯人权理论

联合国《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除了监禁显然所需的那些限制以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如果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其他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成员国在他们的报告中提供他们执行联合国罪犯待遇标准的情况,参照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监狱管理和罪犯待遇方面的标准和规则,例如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就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囚犯待遇基本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等。

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指要把罪犯当做人看待,充分尊重其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证其享有各项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障。当代西方监狱学理论强调犯人的法律地位,认为应将犯人视为具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应保障犯人生活、学习条件和探视权、申诉权以及信仰自由的权利等。

实现这些权利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罪犯作不同的权利保障,而这也需要以量刑调查为基础。所以,在美国,量刑调查是被告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权利。关于量刑前调查报告的介绍,出现在有些社会组织网站“知道你的权利”(know your rights)的栏目中。可见,量刑调查制度,对于选择适当的刑罚以使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量刑调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量刑调查报告并非中国法官的创造,而是在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早期“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雏形起源于美国的1820年代,最初目的是为法院提供被告人个人的历史和犯罪行为的信息以便于提高量刑的个别化。现代量刑报告制度开始于1840年代,它首先由波斯顿鞋匠约翰?奥古斯图(john augustus,1841-1859)提出。奥古斯图生于1785年,1859年7月21日于波斯顿去世,是一个著名的慈善家。他将他一生的智慧和劳动奉献给了穷人和犯罪人。1840年代,他的是风行美国的戒酒运动的参加者。作为华盛顿戒酒总会的成员,他曾经致力于使男人戒酒,在他的家乡波斯顿,他的主要的工作则是到法院要求暂停或者延迟给予刑罚,他说服法庭和警察局允许他支付罚金和提供友善的监管。在1841-1858年的20多年中,他不断地来往于警察局和法院,保释了近2000名犯罪人。⑦

他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和阻止犯罪,而不是恶意复仇和报应”,他常出现在法庭的量刑听证程序中。他花了大量的精力去确定哪些人是可以假释的,为法官提供祥细的被告人“个人行为报告”。⑧今天,奥古斯图被称为“现代缓刑之父”,也被认为是现代刑罚个别化措施中假释制度、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创始人。

奥古斯图的努力导致了麻省于1878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缓刑法,该法授权波斯顿市长指定警察作为缓刑监督官,当然这在1894年的纽约州法院和1916年的最高法院都曾经受到挑战,两个法院都认为法律并没有授权法院延缓量刑。但改革的潮流不可阻挡,到1925年美国联邦缓刑法出台之日,美国大多数州已经颁布了缓刑法,而与之相配套的量刑建议、量刑调查、社区矫正制度,也已经在美国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些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因为对被告人的信息是运行其他量刑措施的前提。到1930年代,当年的缓刑监督警察的任务发生了变化,他们的调查任务不再仅仅为了调查是否应当处缓刑,而且要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英文缩写为“psi”)。经过多次改革,到1980年代,量刑报告在美国已经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表格。⑨

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对量刑调查的具体内容作了祥细的要求⑩。根据这一表格,一个量刑调查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a.犯罪行为:描述行为与法律规定中典型案件的差异。b.对被害人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是确定的,缓刑监督官舍以给机会让被害人说明犯罪对其影响。c.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描述每一个其他共同犯罪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从而确立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位。d.被告人对司法判决的妨碍:如果被告人曾经企图影响政府的调查,或者有其他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缓刑监督官将建议对该被告人课以更重的刑罚。e.认罪后的刑罚调整:因为认罪给国家的调查和审判节约了时间,作为一种奖励,国家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f.犯罪档次计算: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以《美国量刑指南》为依据,确定犯罪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g.犯罪历史:即在过去是否犯罪,过去犯罪对量刑的影响,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四章解释。h.犯罪人性格:这部分要求描述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和在社区的社会关系。i.药物滥用:即在犯罪前有无药物滥用的历史及其具体情况,这个内容对量刑影响很大,美国国会曾经制授权联邦监狱局,对于在联邦监狱局接受过500小时戒毒治疗的罪犯,可以减刑一年。j.身体状况:包括罪犯是否有病、身体是否健康、医疗条件如何等。k.教育与技能训练:缓刑监督官将与罪犯过去的教师谈话,调查其是获得某种文凭,缓刑监督官还将对其实际文化水平进行检验,不能证明受过高教育的人将接受一马当先40个小时的培训而且在监狱劳动中的报酬也相应减低。l.从业记录:了解其职业和工作习惯,这对刑期的决定影响较小,但是其经历中显示其是否是一个敬业的公民,将会对量刑法官的印象产生影响。m.经济状况:即罪犯的债权债务情况,大多数犯罪将会导致罚金处罚,所有有罪的人都涉及到犯罪评估费和关押费,量刑法官了解这些情况以确定是处以一定的罚金还是一定期限的监禁。n.量刑选择:根据情况,能否适用小时拘禁、社区矫正或者监狱关押。

英国缓刑制度与美国缓刑制度的形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英国的缓刑始于1876年,一名叫德赫福德的印刷工人向英格兰禁酒协会教堂的主席埃利森建议,将该协会的活动扩大到警察法庭,向因酒精致罪的犯罪人提供帮助。这个建议很快被采纳,警察法庭开始任命牧师监护因酒精致罪的缓刑犯,向他们提供帮助,并以慈善之心拯救他们的灵魂,从而使缓刑具有了社区矫正的意义。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也可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量刑。”在英美国家创设这一制度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立了这一制度。11

日本1948年《少年法》第9条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2005年1月18日,作为韩国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司推委”)成立。司推委是一个为期两年的临时性机构。其2005年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制度的引进与否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领域。一年来,司推委经8次委员会会议形成了诸多决议,其中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目前正在国会审议中。法务部检察方面主张使用现有的保护观察官。而法院方面则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固有业务,量刑调查官为法官的辅助者,因此量刑调查官应隶属法院。司推委最终选择了折中的方案,即量刑调查官原则上属于法院,但在侦查程序中,保护观察官可以进行量刑调查。12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13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14

1955年8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上,各国代表及专家均认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这是规定量刑调查的第一个国际文件。

三、我国量刑调查制度的立法化设想

尽管量刑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量刑调查制度。

我国在1989年苏州市平江区的“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15以后,后来实行这一制度的有: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16、合肥市中院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17、北京门头沟法院的“社会评价报告”制度18、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19、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20

根据以上各地的实践,我们可以列下表加以比较: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国的量刑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名称来看,很不规范,表述不一。第二,从调查的适用对象来看,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第三,从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大多数法院没有要求只针对轻刑,只有苏州市平江区法院要求只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具有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适用量刑调查。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1第四,调查的主体来看,有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各地没有统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调查。第五,调查的内容来看。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这四个方面都是调查对象。但只有一个地区要求考虑“社区评价”(北京门头沟法院),只有一个地我法院要求考虑“帮教条件”(苏州市平江区法院),都没有考虑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而以上所有内容,恰恰都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

在我国实行的、有着各种名称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是既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判决前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前提

在我国,量刑与定罪程序是没有分开的。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的第一节“公诉案件”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量刑”的字眼。在权威的教科书对法庭审判的阐释中,也极少单独提及量刑。实际情况正是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在程序上对定罪和量刑根本就没有作什么划分。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对证据的审查在形式上并不明确的区分哪些是定罪的证据哪些是量刑的证据。其次,在合议庭评议和随后的宣判中,定罪和量刑也是被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合议庭评议是处在外人不知的秘密状态下的,即使先前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即使存在过受关注的量刑问题,也很难知晓它们对量刑的影响力。关于英美法国家为什么要将量刑与定罪程序分开,我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国内文献进行论证,英文文献对此也未见论述:因为定罪与量刑完成不同的任务,牵涉到不同的人的参与,所以被认为自然而然的。

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22

在英美法中,可采性是指是否被允许在开庭或者审判中作为证据进入的性质或者状态,指证据能否在事实的审理者面前暴露或者出现。也就是说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并让认定事实的法官知道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如果被事实审理者看见或者听见,则相当于该证据具有了可采性。事实的审理者不仅仅指陪审团,也指庭审中的法官。因此,证据可采性规则产生的原因和陪审团有关,但是并不仅仅适用于陪审团审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各州证据法典适用于一切在法院进行的诉讼。

由于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所以,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为此,我们应当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在定罪程序中,确立品格证据制度,不允许品格证据进入定罪程序影响法官心证;在确定之后,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

(二)名称可以确定为“量刑调查”。

我国现有的多种名称,有的只强调“社会评价”、“社会调查”,但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因为量刑调查报告虽然包括社会评价,但还要考虑的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教育情况等内容,而这些情况不仅包括社会评价,还有一些与社会评价相反的,只有专业调查人士才能理解的情节。如家庭环境和吸毒史,这些是自身道德品质以外的因素,就吸毒而言,如果对此规定为犯罪,很多吸毒者最初是因为被欺骗、引诱甚至于被强廹吸毒,后来无法戒掉毒瘾的人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生活中真正自己主动希望吸毒的是少数。所以对于吸毒者,各国法律往往把他作为治疗对象而不是犯罪主体。而一旦吸毒后引起犯罪,不仅不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恰恰应当通过治疗其毒瘾,才能真正防止各种可能由吸毒者从严的犯罪。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社会评价却可能是相反的,认为吸毒者品质很差,应当加重打击。也有的叫做“人格调查制度”,但是除了考虑本人人格以外,家庭情况、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是否有利于于选择社区矫正,也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人格调查”只是这个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以, “量刑调查报告”这个名称比较合适,因为这一名称能够概括所有需要调查的内容,抽象的叫做“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者“量刑调查报告”,不会出现以偏概全或者遗漏的情况。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叫做,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即“量刑前调查报告”,英文缩写为“psi”,但考虑到这个调查报告目的是为量刑,当然是发生在量刑之前,不必加上时间定语,就可以直接叫做“量刑调查报告”。

(三)调查对象应适用于可能判处所有刑罚的被告人

我国各地的量刑调查,除了丰台区法院以外,其他地方都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量刑调查到底适用于什么人,要看调查的目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人得到适当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调查特别重要,但是,从理论基础来看,成年人,同样需要回归社会,其存在的依据并无不同。因此,要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量刑调查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到所以成年被告人。

如前所述,我国有的法院规定,量刑调查只适用于轻刑。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调查情况及再犯可能性大小,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23但问题是,量刑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考虑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在外延上包含: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三个方面,而行刑个别化则是其中之一。在行刑方式上,矫正刑的执行,以受刑人的不同特点为根据,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执行,以适应矫正犯罪人的需要,即实现行刑个别化。如: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累犯、惯犯与初犯、偶犯分别行刑,以免其互相感染,对少年犯予以高于成年犯的待遇,并予以特殊的教育、感化等等”24。“矫正刑又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受刑人以不同的方式予以教育、感化与矫正,从而实现行刑方式的个别化”25“科学界定分级处遇等级、规范分级处遇设置,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增强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6。

以上个别化措施说明,量刑调查报告不光是为是否进行社区改造提供依据,其任务要广泛得多。另外,量刑调查的除了“提出是否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的建议”外,还要从量刑公正的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刑罚的轻与重,这些因素可能根本就与“如何改造的”问题无关。

因此,量刑调查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已经被定罪、可能判处任何刑罚人,而不能仅限于可能处轻刑的被告人。

(四)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量刑调查

委托社会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团市委、街道司法所等民间机构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其公正性。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更为合理。

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英美国家的缓刑官虽然也是警察的一种,但是并不进行刑事侦查,而我公安机关的警察则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已任,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其实,从其具体职能来看,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也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另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的控方,由它进行调查,容易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可以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五)量刑调查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已经有的、不同地区的量刑调查报告中涉及到了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6个方面的的某些内容,其实,这些内容都应当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因素,因为以上情况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刑罚个别化的具体措施,也会影响教育的方式,还会影响人道对待罪犯的具体方式,至于帮教条件,则影响社区中能否使某一种刑罚方式变成现实可行问题。所以,以上内容,都应当是量刑调查报告的内容。在美国纽约南区的一份量刑调查报告表格中,其内容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上述6个方面27。

参考以上内容,量刑调查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框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综合起来看,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性格特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5、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6、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7、社区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社区评价等等。

8、帮教条件。这是一种现实的考虑,由于缓刑的适用还要在具体的地区具有可行性,所以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判决前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让法官捕捉到重要的信息,所以,调查报告的简短化和表格化是它的一个趋向,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行格式化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再是叙述性的文字,而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标准化的表格,法官无须解读冗长的文字就可以直接获得所需的信息。

 

 

参考文献:

  ①北京法院首将道德表现纳入量刑参考,北京晨报,2007-04-20,。

  ②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psi),h. michael.,/thepresentencereport.htm,2007.

  ③娄献忠:“一贯表现”不宜作量刑参考,扬子晚报,2007年04月22日。

  ④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页。

  ⑤[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⑥转引自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⑦ john augustus,famousamericans.net/johnaugustus/,2008-6-1.

  ⑧ origin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law.jrank.org,2007-8-8.

  ⑨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pubs/psi/psireport.html,2002.

  ⑩understanding the federal pre 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 by: michael g santos, /forums/showthread.php?t=271,2001-10-28。

  11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2李太薰:韩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动向和展望,法制日报,2006.5.25.

  13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4 李恩慈,论缓刑的矫正制度,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第一卷:刑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724页。

  15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16青岛法院对少年审判施行“人格调查制度” /news/2003-05/22/content_523655.htm2003-05-22,新华网山东频道。

  17黄勇:合肥 人格调查辟出维权新路,中国青年报,2003-11-27。

  18北京门头沟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引入社会评价,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7/07/content_3185213.htm,2005年07月07日

  19连云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jgjy.gov.cn,?2007-4-11。

  20王 琪:丰台法院量刑参考案前表现,民主与法制时,2007-4-30。

  21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2黄士元 吴丹红:品格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 袁定波:少年刑事案社会调查制度需完善,2007年04月24日,法制日报。

  24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25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第8篇

【关键词】结核;肺;药物耐受性

化学疗法目前仍为控制结核病的主要手段,但随着化学药物的广泛应用,耐药结核病的疫情逐年上升,现已对结核病控制造成严重威胁。为摸清本市肺结核患者的耐药情况,探讨其合理有效的化疗药物。分别对10种抗结核药物进行敏感性测定,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取材对象 收集本所2003-2006年702例肺结核患者痰培养结核分支杆菌阳性菌株,年龄11~71岁,平均38岁。

1.2 方法 采用Bactec960TB-12B系统、改良罗氏培养法。采用绝对浓度法进行结核分支杆菌药物耐受性测定[1]。10种药物的耐药浓度界限为:链霉素(SM) 10 μg/ml、异烟肼(INH)1 μg/ml 、利福平(RFP) 50 μg/ml、乙胺丁醇(EMB) 5 μg/ml、对氨基水杨酸钠(PAS) 1 μg/ml、卡那霉素(KM) 10 μg/ml、卷曲霉素(CPM) 10 μg/ml、氧氟沙星(OFLX) 5 μg/ml、帕司烟肼(DIP)1 μg/ml、丙硫异烟胺(1321Th)25 μg/ml。

2 结果

2.1 耐药频率见表1。

从此结果可以看出,我市为高耐药区域,RFP、SM 、INH居前3位。初始耐药率亦很高。MDR-TB发生率为23.8%。

2.2 DIP、OFLX及CPM对常规耐药菌株的敏感率见表2。

从此药敏结果来看,DIP、OFLX及CPM对耐RFP、INH、SM及EMB的菌株均有很高的敏感性,对耐HR菌株敏感率平均亦达90%以上。

3 讨论

为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和耐药情况,开展结核病耐药监测具有非常重要意义[2]。本文是对原始记录的回顾性分析,基本上反映了本地区结核病的耐药趋势。

通过我所对耐药结核分支杆菌的监测,我市属于高耐药区域,耐药率为RFP 42.2%、SM 42.1%、INH 32.6%居耐药前3位。其中初始耐药率为SM 12.8%、INH 11.5%、RFP 11.4%,获得性耐药率为RFP 30.8%、SM 28.3%、INH 21.1%,耐药次序与一些报道相符[3]。

耐多药肺结核现已成为结核防治工作中的难点,本文中统计结核分支杆菌的耐多药率为19.4%,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5]。说明本地区的耐多药肺结核疫情比较严重。对于MDR-TB治疗原则,即为选择出相应的敏感药物。我们通过对耐RFP、SM、INH、EMB及HR菌株的药物敏感性选择,其结果证明DIP、OFLX、CPM均具有很高的敏感性,提示对复治耐药肺结核患者选择新治疗方案时,可以考虑应用CPM、OFLX、DI等药物。

通过耐药情况的监测分析,显示本地区耐药率偏高,耐多药肺结核疫情形势严峻,已引起我们足够重视,加强了防治力度,并积极有效地实施DOTS方案。

参考文献

[1] 少不更事谋岳,王娟.全国多耐药结核病学术会议纪要.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7,20(6):382-383.

[2] 李丞民,王民.耐药结核病的流行趋势.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2,23(2):71.

[3] 屠德华.耐药结核病及防治对策.中国防痨杂志,1997,19(3):140.

第9篇

主体:这次掉调查为了全面了解学生运动损伤的现状和特征。我们尽可能的把各方面的细节问题包括运动损伤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

〈1〉 首先对截止今年的一年损伤次数进行了分类总结:1)损伤一次的占总的27.8%,2)损伤两次的占12.1%。3)损伤3次的占9.4%。4)损伤4次的占4.3%。无扭伤的占68.6%。同时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几乎所有运动扭伤的学生在运动之前很少做运动前的准备活动,这就导致突发意外性事件发生,也是造成运动扭伤的关键原因。

〈2〉 他们在运动损伤后,对其运动能力或状况,我们也进行了调查,总的来说呢,分别处于一下三种情况:1)重度:一周内不能运动需要治疗的占2.1%。2)中度:停止或减少患部运动7.3%。3)轻度:能够运动且不使伤病加重13.8%。正处于身强力壮的我们,对于一些中轻度的损伤,恢复的可能比较快,但是这也取决于损伤的部位有和一些药物治疗有关,还有自身调节能力,方方面面都有因素存在。

〈3〉 这几次损伤性质我们也进行了总结:1)急性:运动中突然受伤,并有红、肿、热、痛等急性症状,占5.6%。2)慢性:有多次细微伤所致,并有局部酸痛麻胀痛等症状,占2.7%。3)陈旧伤急性复发,先前伤痛未愈,仍旧训练比赛使原伤加重1.1%。那么运动扭伤跟所发生的季节也有联系,对此我们对损伤发生的月份进行了归纳总结:在XX、XX年年的6、7、8月份发生的概率比较高平均占27.2%。其他月份平均下来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比较稳定。因为在6、7、8这几个月份,学生的运动量比较大,同时运动比较多。所以这个损伤率也相对比较高。有些扭伤,碰伤,撞伤等一系列外伤是避免

不了的,因为客观条件是存在的,这个谁也避免不了的 。

〈4〉 作为学生当然是在学校呆的时间比较长,在学校学生一般进行什么活动,什么项目对损伤所造成的几率比较高呢?1)在课外活动期间占18.7%。2)运动会上占2.8%。3)体育课和其他娱乐活动占的比例很少。他们所从事的项目主要是以篮球为主占32.5%。足球占10.6%。跑类占8.7%。其他占2.3%。就篮球而言是大学生热爱的一项运动,但是很多同学在运动中缺少技巧性这放面东西,所以在运动中难免回造成自身或是他人的伤害。

〈6〉 在对自身的损伤后的处理,治疗及康复方法,大部分都是选择药物治疗。因为就长常理而言,有病当然去看医生,对一些稍微轻一点的皮外伤的话某些人就可能不会去看医生拉,也就是说靠我调节,但选择率比较低。

第10篇

【关键词】家庭备药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359-02

家庭备药的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方便治疗常见的小病,比如偶尔的头疼脑热、皮肤瘙痒、普通感冒、口腔溃疡等;另一个关键作用是,在发生烧伤、烫伤、低血糖、心肌梗死等危急事件时,用于急救的药品。家庭备药的来源一是有目的的购买,二是家庭成员生病后的剩余药品。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用药安全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于2010年10月27日在北京《2010年中国家庭药箱调查报告》。根据该项调查报告,在中国居民家庭常备药品中,医疗器械、心血管用药及代谢药的储备比例相对较低,分别为27.14%、26.91%;感冒药的储备比例最高,为78.25%。常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比例与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正相关。现在大多数家庭越来越注重成员自身的健康,一旦感觉身体有什么异样,便会在第一时间用一些自己所熟知的措施来进行自我防治。所以,多数家庭都有一些备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然而家庭备药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1 家庭备药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药品种类不合理

药品是每个家庭必备品,特别是有老人、小孩的家庭,家里准备一些常用的药品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有些家庭储存的药品种类过多。主要表现在治疗同类疾病的药品储存四五种,如抗感冒药同时备有扑感敏、新康泰克、速效伤风胶囊、强力银翘片、白加黑感冒片、小儿感冒灵等。其实这些复方制剂许多成分是相同的,有一两种就足够了。其次表现在储存不安全的药物,如某些供注射的药品、安全范围窄的药品等。再就是缺乏急救药品,如碘酒、烫伤膏、硝酸甘油等。另外处方药在用法上、安全性上都不如非处方药,尽量不要储存。

1.2 存放方式不合理

多数不分类存放。大人与小儿的药、内服药和外用药、急救药与常规用药都放在一起。急用时既不容易找到,又容易拿错,并造成危险;不了解药品的存放条件。药品一般应放在干燥、避光和温度较低的地方,某些药品如胰岛素、人血白蛋白、干扰素类、疫苗等必须2~8℃冷藏。为了久存药品,避免药品的氧化或潮解,应密闭存放;药品应放在小孩所能触及的地方,尤其是糖衣片,极容易造成小孩误服;随意放在床头、抽屉里,不但混乱,还不容易查找识别。

1.3 淘汰制度不合理

看不清药名的、包装破损的、过期的、变质的、不清楚用法的药品都要及时淘汰。一般3~6个月应清理一次。可是多数家庭没有养成及时清理备用药品的习惯,急用时容易服错药物或过期的药物,贻误病情,甚至对机体造成危害。

1.4 存放的药量不合理

家庭备药主要为应急之需,没有必要存放大量药物,一般以够吃2到3次的量为宜。

2 对策

2.1 家庭备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健康,家庭备药应该作为常识性知识走进家庭。因此应该得到媒体的广泛重视。电视、广播、杂志、社区等都应该充分重视、广泛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2.2 药店、医院在患者购买药品时不但要交代清楚药品的使用剂量、给药方法、服用时间,还要告诉患者药品的储存方法、有效期及失效期的识别等。并指导购买者看明白药品说明书,如果备药同时嘱咐购药者保存好药品说明书。

第11篇

以学分制为主线,努力推进教育教学的改革

以评估为契机,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

创新思维求真务实——建立科学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体系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我院师德师风建设

党的先进性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浅析网络防火墙技术

浅谈黔东南州的旅游人力资源开发

认真学习新《规定》着力推进学生管理制度建设

柑桔产业化的调查与分析——贵州省从江县柑桔产业化调查

式与开放式饮水对种鸡生产效果比较试验

清热祛湿健脾法治疗小儿秋季腹泻65例

多媒体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

医学高职药理实验教学改革初探

医学实验室管理探讨

搞好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

在语文教学中如何渗透美育

学生“森林调查”技能培养探讨

浅谈护生心理差异与因材施教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科学发展初探

高职院校创业教育体系的构建

浅析高校就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的统一

高职大学生焦虑量表的编制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后进生问题研究

“三功一心”——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高职院校保卫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苗药榜梗边提取物的抑菌作用及毒性试验观察

试述桑蚕产业发展前景与高效种桑养蚕技术

民族地区旅游业开发与文化建设的关系探微

孔子的生命美学思想浅探

谈美育在职业素质教育中的促进作用

我院开展少数民族技术文化普查活动

回归学校是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浅谈高职学生职业道德教育

盘轴滚边绣工艺初探

传统文化对中国伊斯兰教的影响及其原因浅析

《论语》中的“和谐”思想之析

新时期社会历史批评转型概说

云南省红河州借胡村居住民俗调查报告

浅谈果树繁殖材料的采集和保存

论统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

公共关系教学策略探析

附加疑问句用法的几个问题

高职英语教学现状及改革对策

例谈平面动点的轨迹方程的求法

基于工作过程的《临床诊断知识与技术》精品课程建设

诊断学基础体格检查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

我校162名学生刷牙知识调查报告

兔手术实验教学的几点体会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工程系简介

油菜硼肥肥效研究

杂交玉米育苗方法试验初报

浅谈水稻稻瘟病的防治

米非司酮药物流产的临床应用

针刺加穴位注射治疗顽固性头疼88例病症的体会

第12篇

药品市场营销技术是我国高职药品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是本院制药系药物制剂专业选修课程,该课程旨在传授药品市场营销的基础知识,并着重药品市场营销技术的培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传统的理论加案例教学法不能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营销技术实践能力,因此,寻求基于实践教学方法的课程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药品市场营销技术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学生专业基础薄弱

药品市场营销技术是一门经管类专业课程,面对本院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生,学生经管类专业基础薄弱,思维偏理工科方式。采用传统讲授加案例法教学,学生学习兴趣低,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教学效果不显著;采用实践教学法,参与度也与文科专业学生有差距。因此,设计合适的针对药物制剂专业学生实践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1.2 传统教学方法效果不佳

本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为讲授加案例教学,学生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并在具体的案例中理解,该教学方法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积极性,学生知识接受度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境。因此,理论加案例教学的方法缺乏实践的机会,不利于本课程专业技能的提高。

1.3 授课教师实践经验欠缺

药物制剂专业授课教师基本来自药学本科院校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本身缺乏药品市场营销一线的工作经验,在实际教学中易陷入重理论、轻实践的困境,导致实践教学方式无法开展。增加校企合作、加强教师与企业人士的交流等方式可以帮助教师提高医药营销的实践能力,因此,要鼓励教师去企业挂职锻炼。

基于以上几点,高职院校的药品市场营销技术课程要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重点,从职业的需求出发选择实践教学内容。具体实施中以项目教学为大前提,在合适项目中采用实践教学法,并设计具体合适的实践方案。

2 药品本文由收集整理市场营销技术的实践教学方法

2.1 以项目教学法为大前提

项目教学法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主导、学生为主体,从职业的需要出发选择项目,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项目的实施。高职院校某些课程适合采用项目教学方法,本课程中的大部分内容也适合采用该方法。本课程借鉴了高职高专“十一五”规划教材《药品市场营销技术》第二版,将药品市场营销综述理论外的其它内容分为药品市场调研、药品市场开发、药品市场渠道设计和药品市场促销技术四个项目。

2.2 在合适项目中采用实践教学法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环境、条件限制,并非课程中每个项目任务都适合采用实践教学法,应以实际教学效果为前提选择合适的项目任务实施实践教学方法。

如药品市场开发项目中子任务企业swot分析,药品市场渠道设计技术项目中子任务制订渠道设计方案、渠道成员选择、渠道管理方案的设计,因缺少且难以建立具体的模型即企业和中间商,难以开展实践教学法。企业swot分析的项目化实施,还是适合在具体案例中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同样药品市场渠道设计项目化实施,也适合在具体案例中的企业合作中间商的基础上开展。

而药品市场调研、药品市场促销技术项目中任务则适合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如药品市场调研中任务药品市场调查前准备、实施调研、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调查报告的撰写,药品市场促销技术项目中任务药品促销方案设计均适合采用具体的实践方法。

2.3 设计具体合适的实践方案

实际证明,实践方案越具体合适,学生参与度、积极性越高,教学效果越显著,笔者本课程中具体的实践方案设计如下。

2.3.1 药品市场调研实践方案

分组实践。将所有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负责某类药品的市场调研工作,如某小组负责感冒药的市场调研工作。

药品市场调查前准备。在学习市场调研方法的基础上,制订市场调研计划,精心设计针对某类药品的市场调查问卷。

实施调研。各小组深入市场实施调研,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特定人群开展问卷调查,指导调查问卷的填写并回收有效问卷。

调查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市场调查报告的撰写。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整理、统计调查资料,得出调查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某类药品的市场调查报告。

2.3.2 药品市场促销技术实践方案

要求各小组根据目标市场的特点,将人员推销、广告、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技术综合运用,制订适合本组的药品促销方案。

3 药品市场营销技术课程实践总结

第13篇

[关键词]疏肝健脾法;肠易激综合征;症候积分;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25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0616(2016)11-62-04

肠易激综合征是临床的一种多发性病症,降低生活质量。调查报告显示,临床将肠易激综合征病症分为四种类型,包括:便秘型、混合型、未定型、腹泻型,其中,腹泻型最为常见,且具有反复性发作的特点,如不及时治疗,将影响日常工作、生活。目前,临床针对该病症均实施西医疗法,但效果并不满足医患需求,逐渐被限制性使用。近年来,通过我院对疾病症状、病理学特点的不断探究发现,疏肝健脾法可获得显著性成效。为进一步的判定该疗法的应用价值,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调查对象从2012年1月~2015年5月我院接收肠易激综合征患者作为本次调查对象,将80例患者随机分成不同疗法组:研究组40例,男21例,女19例,年龄20~67岁,平均(42.6±1.6)岁;病史5个月~2年,平均(12.5±1.5)个月;对照组40例,男22例,女18例,年龄21~68岁,平均(42.7±1.7)岁;病史6个月~2年,平均(12.4±1.4)个月。两组患者的临床资料(年龄、男女例数等)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疾病诊断

(1)纳入标准:80例患者均符合肠易激综合征病症诊断,伴有程度不同的腹泻、腹痛等症状;且伴有腹胀、便下黏液、易怒等症状;知情同意,患者均愿意接受该试验,均经伦理委员会通过,知情同意过程均符合GCP规定;(2)排除标准:药物过敏、中毒、感染性腹泻、脏器功能异常、精神异常等患者于治疗前期排出本次调查。

1.3方法

临床对照组患者实施匹维溴铵(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H20133036)疗法,药物方式为吞服,每天给药3次,每次50.0mg,持续性服用1个月;研究组患者则实施疏肝健脾疗法,药方:党参、土白芍各15.0g,白术、煨葛根各12.0g,佛手10.0g,防风、陈皮、郁金、柴胡、枳壳各9.0g,甘草、煨木香各6.0g。同时,还需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加减治疗,如肝郁甚者,烦躁、抑郁为主,添加郁金、合欢花药物;湿盛者,大便性状变化或不成样,添加苍术、炮姜药物;湿热者,添加茵陈、黄芩药物;积食者,腹泻、腰膝酸软为主,添加沟脊、补骨脂药物;腹痛者,添加延胡索药物;血气瘀滞者,舌苔厚、暗紫,添加丹参、三七粉药物。药物方式为煎服,每天1剂,分为两次服用,每次100mL,持续服用1个月。

1.4评定项目

1.4.1临床疗效标准 病症消退:症候积分减少90.0%以上,说明疾病得以治愈;症状减少:症候积分减少50.0%以上,说明疾病得以缓解;症状未变化:症候减分减少不足50.0%,说明疾病治疗无效。缓解率=(治愈+缓解)/例数×100%。

1.4.2单项症候积分 包括:腹泻、腹痛、易怒、腹胀等。

1.4.3症候积分 预后随访6个月后判定患者腹泻、腹痛、腹胀、乏力等症候,分数越高,越严重。

1.4.4肠胃激素 包括:5-HT、VIP、CCK。

1.4.5不良反应 查看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反应。

1.5统计学方法

使用版本为SPSS16.0的软件对相关数据行统计、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X2检验,P

2结果

2.1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调查结果表明,两组肠易激综合征患者疾病治疗后的缓解率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低于研究组(P

2.2两组单项症候积分比较

调查结果表明,两组肠易激综合征患者疾病治疗后的单项症候积分有统计学意义(P

2.3两组症候积分比较

调查结果表明,两组肠易激综合征患者随访1个月后的症候积分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大于研究组(P

2.4两组肠胃激素水平比较

调查结果表明,两组肠易激综合征患者治疗后5-HT、VIP、CCK等肠胃激素水平有统计学意义(P

2.5不良反应比较

调查结果表明,两组肠易激综合征患者治疗过程中、随访6个月内均未出现不良反应。

3讨论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临床一种常见病症,腹痛、大便性变、腹泻等为主要症状,降低患者生活质量。调查报告显示,临床研究学者尚未统一该疾病病因,但均认为和这样几点因素相关:(1)精神、神经性因素。相对于正常人来说,肠易激综合征患者的心理异常率相对较高。若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将引发肠胃功能紊乱,提高肠胃张力敏感度,增加肠胃激素释放总量;(2)肠道刺激因素。一般来说,肠道内的某种特定性因素可改变肠胃功能,该因素以药物、微生物等为主。相关临床实践得知:腔内所产生的抗原可致使肠道过度收缩,引发腹泻。并且,当某种因素多次、反复的作用于肠胃时,可改变肠道功能,提高敏感度,最终诱发肠易激综合征,降低患者生活质量。彭瑶等报告表明,肠易激综合征可分为便秘型、混合型、未定型、腹泻型等四种类型,以腹泻型肠易激综合征患者最为常见。由于该病症病发机制相对复杂,间接加大疾病治疗难度。以往,临床均根据患者病情行西医疗法,以匹维溴铵为主。匹维溴铵是一种钙拮抗剂,可通过对钙离子的阻断,预防肌肉收缩,实现解除痉挛的目的;并且该药物还可促使肠胃蠕动,降低血管平滑肌亲和力,不影响血压指标。但单独性的使用该药物效果并不明显,逐渐被限制性使用。因此,临床探究安全、有效的疗法非常重要。

第14篇

【摘要】 目的 探讨中学生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危险因素,为制定相应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方法 选取乐昌市300名中学生药物滥用者为研究组,随机抽取与研究组性别、年龄相匹配的600名正常中学生为对照组,采用自拟问卷进行调查,并进行单因素和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结果 两组自拟问卷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11个因素有极显著性差异(P均<0.01);将11个有显著意义的因素进行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影响中学生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主要危险因素为父母有药物滥用、学习成绩差、缺课、暴力行为、自觉孤独、家庭关系不和睦,而多与父母交流则为主要保护因素。 结论 中学生是药物滥用行为预防和控制的重点人群,良好的家庭环境、父母正确的教育方式及健康的学校、社会环境是防治中学生药物滥用行为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 中学生;药物滥用;危险因素;自拟问卷

Investigations of risk factors of drug abuse in middle school students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isk factors of the psychoactive drug abuse in middle school students in order to provide evidences for formulating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Methods 300 students were selected from Lechang city who were drugabuser as research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were randomly selected 600 normal ones matched for age and sex. Investigations were conducted with the Selfmade Questionnaire and so were singleand multiplefactor conditional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es. Results Singlefactor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es showed that there were ver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11 factors between the 2 groups(all P

【Keywords】 Middle school student;drug abuse;risk factor; selfmade questionnaire

近年来,药物滥用在我国部分地区有上升趋势[1,2],尤其以中学生为最,而中学生滥用的药物中又以精神活性药物占绝大部分[3]。中学生精神活性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此,本研究对中学生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进行了调查,以探讨中学生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危险因素,为制定预防中学生药物滥用行为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样本选自2006年4月~6月经乐昌市中小学健康调查(共调查9368名)确定有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五所中学初一至高三学生。滥用精神活性药物及其行为包括:(1)调查前1 mo内吸烟≥1支・d-1;饮啤酒≥200 ml・d-1,白酒≥20 ml・d-1。(2)非治疗疾病情况下使用镇静催眠药(三唑仑、地西泮、安眠酮、劳拉西泮)、麻醉镇痛药(吗啡、哌替啶、美沙酮)、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和海洛因等≥2次。共入组300名,其中男186名,女114名;年龄12 a~20 a,平均(15.76±2.12) a。按性别、年龄,在同班同学中1:2配对选取对照组,共600名,其中男372名,女228名;年龄11 a~20 a,平均(15.55±2.35) a。

1.2 方法 采用自拟问卷进行调查。问卷主要参考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2001年中学生危险行为监测系统问卷(YRBSS)[4],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修订,内容包括人口统计学资料、生活习惯、精神活性药物滥用情况、心理健康、家庭功能等。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建立数据库,先对18个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相关因子进行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确定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主要危险因素。变量进入水平和剔除水平均为α=0.05。

2 结果

2.1 两组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相关因子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

表1 两组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相关因子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略)

表1显示,对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父亲文化程度、母亲文化程度、父母药物滥用情况、学习成绩、缺课情况、暴力行为、焦虑情绪、自觉孤独、同伴药物滥用情况、家庭关系、与父母交流11个因素两组间均有极显著性差异(P均<0.01)。

2.2 在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基础上,采用Backward:LR法建立回归模型,进行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

表2 两组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略)

表2显示,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影响中学生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主要因素有7个,父母有药物滥用、学习成绩差、缺课、暴力行为、自觉孤独、家庭关系不和睦为危险因素;多与父母交流为保护因素。

3 讨论

国内外研究表明[1,2,5],中学生精神药物滥用是一个多维度问题,其产生和发展与个体、家庭、同伴、学校、邻居及其他社会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有关。Stroker Swadi[6]报道,药物滥用者家庭往往存在关系冷淡疏远、家人之间缺乏信任和交流,家庭其他成员也有药物滥用行为等现象。有研究[7]发现,“母亲中学生”保护因素,如母爱、母亲对子女的满意及母亲与孩子间的和睦关系等,均可减轻早期危险因素的影响。本文结果亦有类似发现。

本文采用对照研究的方法,平衡了年龄、性别因素的影响,对父母文化程度等18个因素进行了调查,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父亲文化程度、母亲文化程度、父母药物滥用情况、学习成绩、缺课情况、暴力行为、焦虑情绪、自觉孤独、同伴药物滥用情况、家庭关系、与父母交流等两组间均有极显著性差异(P均<0.01);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学习成绩差、缺课、有暴力行为、自觉孤独、父母有药物滥用行为、家庭关系不和睦是中学生精神活性药物滥用行为的危险因素,而多与父母交流是保护性因素。

中学生精神药物滥用行为的控制已成为我国学校急需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需学校、家庭、社区三方面配合完成。国内外研究表明:学校中以学生为中心的“交互式”(interactive methods)及“参与式教学”(participative teaching and learning skills)、同伴教育(peer education)[8]是较为有效的干预方法,家庭中的多维度家庭治疗模式(MDFT)可有效改善中学生药物滥用和其他行为问题,提高学业和改善家庭功能[9]。面对以上危险因素,我们应该对中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其对精神活性物质危害的知晓率,健全学生的支持系统,增强他们抵制药物滥用的能力。具体措施为:(1)父母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以良好的言行激励孩子,营造一个远离药物滥用、相互关心、和睦幸福的家庭氛围;(2)建立促进学校(Health promotion school)勉励学生用正确的心态和目标投入到学习中;(3)建立健康的社会环境,用正确的社会风气和社会舆论去影响和引导中学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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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琳,地力夏提,牙合甫.吸毒人群社会行为因素研究进展[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14:572

第15篇

中国科协最近公布的一项居民用药行为调查报告显示,城乡居民对保健品认识存在误区,部分人群盲目食用保健品,以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居多。调查显示,21%的被调查者认为保健品就是药品,能够治病,甚至将保健品和药品搭配服用;23%认为保健品没有毒副作用,可以长期服用。58%的被调查者认为维生素有益无害,多多益善,可随意补充。根据对北京和天津两市的入户调查,约75%的60岁以上被调查者经常服用保健品,这些保健品大多是子女孝敬老人的礼物。妇女是保健品消费的另一个重要群体,调查发现,一年中约23%的城市妇女购买过保健品,人均消费额近1000元,主要集中在排毒、养颜类产品,并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不合格的食物、保健品、中药都可能导致肝损伤

肝脏是通过肝脏中的各种酶来起到解毒作用的,但每个人的肝脏内酶的种类、数量都不相同,药物、保健品相当于酒,我们知道,有些人喝酒两斤也不醉,有些人一杯酒就醉了,这就是因为有些人体内解酒的酶多,有些人则没有。药物、保健品也是同样的道理,药物、保健品中有很多成分,分别需要不同的酶来分解,如果你体内有这些酶,就能顺利分解掉,如果没有或者数量很少,就不能分解毒素,就会损伤肝脏,所以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种药物、保健品都可能导致药物肝。但实际上,也有一个概率问题,比较常见的容易引起药物肝的药物有解热镇痛药(就是我们常说的感冒、退烧药)、一些抗生素、抗结核药、治疗甲亢的药、降压降血脂的药等。另外,有些患者在治疗疾病时用到激素担心会引起药物肝,其实激素反而不是药物肝的致病因素,在治疗药物肝的时候还需要用到。

药物肝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炎症坏死型,一种是黄疸型,还有一种是两者混合型,其中炎症坏死型会表现为转氨酶升高,患者没什么症状,黄疸型比较容易发现,因为脸色黄、眼睛黄,多数患者出现黄疸会来就诊,炎症型的发现一般比较晚,有些人即使发现转氨酶稍微升高一点,也不重视,这是非常危险的。在用药监测肝功能时,一旦发现转氨酶稍有升高就要马上就医,在怀疑但还没确诊药物肝的时候就要马上停掉现用的药物,因为药物肝的诊断是非常复杂的,它需要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的疾病以后再结合肝脏穿刺等检查才能确诊,所以马上停药很重要,如果需要换药,需要咨询肝病的专科医生是否可以使用。

用药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使用了不规范的药物、保健品,这样找不到成分、查不出原因,对阻断损伤和治疗疾病都是很大的障碍,所以一定要规范用药,千万不要乱吃保健品和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