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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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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局下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在年度综合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区政府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区会计管理和结算中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辖区内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二)辖区内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水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三)辖区内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

(四)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

(五)辖区内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

(六)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

(一)至(三)项,通过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四)至(六)项主要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市政府确定的企业重大安全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到15%。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认定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九条对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待市政府批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执行。对其他申报项目,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及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上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区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整改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切实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框架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评价,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部门项目配套资金和镇(街道)、经济组织、自然人自筹资金等投入的农业项目资金。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价农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原则。通过对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计划编制等进行评价,促进建立规范选项、立项机制,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三)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的原则。通过对项目资金分配、筹集、拨付以及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评价,促进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四)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高效原则。通过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上级部门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竣工的决算和项目资金的审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项目建设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

(一)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农业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二)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效益三个方面进行设定(详见附件)。

(一)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投资完成、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监督等四个方面的指标。

(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五个方面的指标。

(三)项目效益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突出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方面的指标。

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公正的工作程序,一般的工作程序为前期准备、实施、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

(一)绩效目标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

(二)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确定评价目标和对象,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人员、时间和有关要求。

(三)成立评价组织机构。确定评价目标后,农委应根据目标的具体情况,成立评价组织机构(可由农委、财政及相关机构组织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评价实施方案,组织评价小组(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实施评价工作,审核评价结果报告。

(四)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对象,拟订评价工作具体方案,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对评价对象采取勘察、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核实、分析基础数据。评价实施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报告撰写

(一)撰写报告。评价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总结归档。评价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有关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将评价项目建立工作档案备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措施。农业项目经审价、验收、决算完工后,预留项目资金5%,待《绩效评价报告》形成、审核后,再依据评价审核的意见,作出全额拨付或不预拨付的决定。

(二)考核奖惩措施。项目完成情况良好,《绩效评价报告》审核通过,预留项目资金5%全额拨付。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申报的各类农业项目予以优先审核、立项的优惠。

项目完成情况不理想,《绩效评价报告》未能审核通过,预留项目资金5%暂缓拨付。并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应急投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长效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政府应急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控,建档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测预报系统,构建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能力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体系建设,基层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设备购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五)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印制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编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操作手册或预案简本,开展综合性、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可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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