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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好我乡小继教资料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1、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性文件的收发、传阅、编制清单归类保存。
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 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 4、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二)海洋地质资料;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
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三)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五)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十二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
一、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电子扫描件和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综合人员对纸质资料进行收集、梳理,扫描至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后,资料管理岗按程序递给税源管理分局资料管理岗,审批事项形成的资料由最后办结单位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整理、扫描工作,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三、税费服务局、税源管理分局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扫描”的原则统一通过“业务流转”平台进行采集录入,资料录入后统一交本单位资料管理岗进行办结,并对照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县局档案室;
其他各业务科室(局)办理税费业务产生或受理的纸质资料,由各业务类科室局的资料管理岗负责收集、整理、扫描工作,并按征管资料十大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后传至县局档案室;县局档案室管理人员负责己扫描资料的系统归档和纸质资料定位工作,并负责保管。
四、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对资料扫描质量和录入口径严格把关,通过“业务流转”平台做到资料传递过程留痕、资料审核严格把关。各科室局资料管理员应于季度终结后10日内将已扫描的纸质资料按类别进行清理、制列清单,并向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纸质资料实行“分类别序时”整理,按照涉税费事项分资料类别进行归集。资料分十大类别:
1.纳税人基本信息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资料、扣缴税务登记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停复业登记资料、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资料、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管理资料、自然人信息登记资料、账簿凭证管理资料、建安房地产项目登记资料、非正常户管理资料、社保登记资料、规费登记资料、社保规费费种变更资料、社保缴费状态管理资料、委托代征管理资料。
2.发票管理类:包括发票领用资格核定资料、发票用票调整资料、发票领用资料、发票退回资料、发票代开资料、发票查验缴销资料、税控机具管理资料、网络发票和税控发票管理资料。
3.申报纳税类:纳税申报资料、社保规费缴费申报资料、延期申报资料、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纳税核定管理资料、税收扣除资料、纳税人涉税情况报告资料、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资料、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申报纳税资料、催报催缴资料、不予加收滞纳金资料、手续费退付资料、税款退库资料、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资料。
4.认定证明类:包括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资料、三方协议扣款认证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资料、常设机构认定资料、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资料、资源税证明开具资料、纳税人税种认定资料、税收优惠认定资料、取消优惠资格资料、取消认定资格资料。
5.风险评估类:包括风险管理资料和纳税评估资料。
6.税收优惠类:包括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资料和税收优惠中止资料。
7.税收检查类:包括日常检查资料和税务稽查资料。
8.税收法制类:包括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收保全资料和税务救济资料。
9.纳税服务类:包括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10.其他资料:包括日常管理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县局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对纸质资料实行“分类别序时”归档,档案分类别统一编制页码,A3页面折叠后呈A4页面的页码标注于右下角;A4页面正面页码标注于右下角,反面页码标注于左下角。档案按三针一线进行装订,每一档案盒内应按纳税人识别号制作目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受理纳税人报送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移交、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是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主管部门。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本着“谁受理、谁生成、谁保管”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分历史档案管理和当年档案管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当年受理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和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其他业务部门指除办税服务厅以外的县(市)区国税局内设职能科室。
第二章税收征管资料的内容和归集
第六条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
第七条税收征管资料归集的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包括设立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资料,验证、换证资料,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非正常户处理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资料,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资料,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资料等。
(二)认定管理类资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资料,税务资格认定、年审资料,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资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资料,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等。
(三)发票管理类资料:包括发票领购、印制、代开、验旧、缴销、核销、丢失、被盗、流失、稽核、担保等环节依法形成的发票管理资料,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资料等。
(四)申报征收类资料:(1)申报类资料: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税款协议书等;(2)核定类资料: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资料,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资料等;(3)征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税款征收凭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资料,注销清算资料,税收会统资料等;(4)减免退税类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资料,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资料,其他退税处理资料等。
(五)纳税评估类资料: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各环节形成资料等。
(六)税收法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审查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七)税务执行类资料:包括一般税务执行资料,纳税担保资料,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等。
(八)其他税务文书类:指除上述文书资料外的其他税务资料。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岗位将本环节归集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于当月月底前移交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当年资料室(柜),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资料柜,并设兼职资料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税收征管资料分为长期资料和年度资料。长期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类资料、认定管理类资料、发票管理类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等不涉及所属年限长期使用的资料。
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类、认定管理类、发票管理类和申报征收类资料,企业和个体建账户实行按纳税人逐户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单户档案;个体“双定户”实行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纳税评估类、税收法制类、税务执行类资料不论企业或个体一律按类别设置制式档案资料盒,建立综合档案。
第十二条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十三条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各环节和综合征管软件各岗位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十四条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必须以纸质形式保存。经省局同意取消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的除外。
第十五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装订成《税收征管档案》(附件1),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资料、卷内备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档案内容、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三)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依据性资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内资料内页编号一律编在档案资料的右上角处。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六条资料管理人员在整理、归档税收征管资料时,发现资料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十七条税收征管档案装订实行左侧固定线装,采用“三眼一线”装订法,以左、下边整齐为主。装订好的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统一设置历史档案室,负责历史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长期资料和当年的纳税人资料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谁受理谁保管的原则分别负责保管在各自的资料室(柜)。次年三月底之前,将当年的纳税人资料(注销纳税人包括长期资料和当年资料)移交本级局历史档案室保存。
对条件确不具备的县(市、区)局,具有征收职能的全职能税务分局形成的历史档案资料可由税务分局保管,但要有专门的历史档案室,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资料移交时,应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2),列明资料名称、份数,交接双方清点核对、签章(签字)、注明移交、接收时间。
第十九条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国税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单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综合档的档案卷号为档案类别的顺序号,税务登记类为DJxx(xx为顺序号。下同)、认定管理类RDxx、发票管理类FPxx、纳税申报资料类SBxx、纳税评估类PGxx、税收法制类FZxx、税务执行类ZXxx、其他税务文书类QTxx。
第二十条税收征管资料按所属年度归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四季度申报资料归档到所属年度资料中,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资料应归入次年的税收征管资料中。纳税评估资料按税款入库时间进行归档。
第四章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类别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存期为十五年。
(二)其他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资料自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日期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章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
第二十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包括查询、借阅、调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附件3),按档案管理制度履行有关调阅手续。
(一)本机关国税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国税系统其他单位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查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借阅、调用税收征管档案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归还。
(二)国税机关以外单位调阅税收征管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调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国税机关保密。
(三)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并做好登记和调阅资料记录,填写《调阅档案登记簿》(附件4)。
第二十五条调阅人调取税收征管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更改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调阅人归还调取的税收征管资料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所调取的资料是否完好、齐全。如发现有丢失或损毁的,责成调阅人负责补正。
第二十七条超过期限未归还的,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归还时应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税收征管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八条税收征管资料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销毁。具体工作程序为: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交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请县(市、区)国税局局长审核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的监毁人员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失去保管价值、虽未到保存期限的税收征管资料,需要销毁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销毁可采取粉碎、烧毁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税收征管资料的检查及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实行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资料管理的质量标准,每年按照要求对基层单位征管资料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未按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或未达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定期对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调阅、销毁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国税局、上级国税机关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交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四)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保密的;
二、例会制度。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乡村医生、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联络员负责上报本区域本月新生儿资料,核对本月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三、及时查访。地段主管人员收到卡后,及时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户籍在其他医院辖区内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地地址,及时退卡给有辖权的医院。并反馈,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
四、登记入册。属于医院地段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立册。并按照计划免疫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间来医院接种有关疫苗。
五、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做好“五变动”登记工作,并每月上报儿童变动报表。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相关免疫程序的通知》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识假辨假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大户。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农资信用体系。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二)连续2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台帐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加强生产经营人员培训,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应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委员会,调查事故原因并评估损失。
第三章投诉举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窗口、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未经投诉举报人允许,不得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四章案件查处、协办与督办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依法及时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认为需要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的,应当将调查结果抄告原证照发放机关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需要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协助的,可以发送协查函。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协助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法立案查处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将案件移交,或以督办、挂牌督办的方式责成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接办案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按要求上报查处进展和结果。
第五章案件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农业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四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地市级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五条案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立案查处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案情上报至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假劣农资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假劣农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生产事故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三)案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
第二十六条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信息报送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确定信息报送人员,加强农资监管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资打假情况和案件统计实行季报制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牵头机构统一汇总后,在农业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农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品种审定、产品登记、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抽检结果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农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产品可能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风险的,由地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警示通报。
第七章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农资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对在农资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资监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措施、制度建设、信息交流、案件报告、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
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完整、齐全。经行政、技术负责人和编写人签名盖章,并盖有汇交单位的印章。
三、资料正文及其附件的规格为:长27厘米,宽19厘米(标准16开本)。附图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四、文字报告编有页码,并印有章节、附图、附表及附件目录。附图、附表、附件编有顺序号。附图顺序号依序一张一号。
五、使用胶板纸或者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刷。
六、正文、附表、附件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第十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化探报告等,文字、表格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应当胶印。
二、矿区详查、勘探报告以及石油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化探普查、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者胶印;图件表格应当胶印或用其他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印制。
三、其他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等地质资料,也要印制清晰,着墨牢固。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汇交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机关的要求在限期内补充、修正、完善后重新办理汇交手续。
第十二条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资料管理机关应当提供资料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偿服务:
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资料管理机关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者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或者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秉公办事,对各汇交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做好地质资料的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
第十七条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资料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期汇交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管理机关可停止其借阅资料1至3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料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资料汇交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当事人对行政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一级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投资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规范我公司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有效,特制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
质量管理自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质量管理制执行的有效性。
1、公司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款的要求,结合岗位制度的规定认真工作,并建立相关记录。
2、质量管理人员每半年对公司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考核,具体依据《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时整改。质量管理制度自查包括以下内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要求,规范我公司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保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有效,特制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依据
质量管理自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质量管理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资料,应当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之外,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气象资料提供工作。
第三章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用户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十五条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适时向社会基本气象资料的;
(二)不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国内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气象资料的;
(三)不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气象资料的;
(四)向用户提供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五)向用户提供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气象等资料,不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第二十条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气象资料,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用户,是指独立法人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
(二)免费,按世界气象组织40号(Cg-XII)决议给出的定义,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三)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气象资料过程中对气象资料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四)资料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气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为索取气象资料的外国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资料,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的图书资料治理工作,提高图书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图书资料指:机关购置和拥有的各类图书、期刊、照片、图纸资料等。
第三条机关的图书资料治理工作归口总经理办公室,财会部协助治理,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报销程序
第四条机关各类图书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购置,机关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推荐图书资料目录。一般情况下,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即可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进行购置。
非凡情况下,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由各部门自行购置。
第五条如有非凡情况(批量大、价值高),由各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需求计划,计划中应说明需购置该批图书资料的理由、价格、数量等,由总经理办公室向主管领导报送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按计划进行购置。
第六条图书资料购置经办人在办理完图书资料登记手续后,凭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到财会部办理报销事宜。
第七条财会部负责核定机关每年图书资料购置的专项额度,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图书资料购置的数量、价格进行总量控制。
第三章图书资料的治理
第八条图书资料购置后,由专管人员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在其扉页、书中、封底或适当位置上加盖“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图书资料专用章”。
第九条员工均可借阅已登记的各类非保密性图书资料,一次最多可借阅图书3册,借阅期限最长为3个月,到期如需续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图书资料(如字典、词典等)可由各部门长期保管,但必须由保管人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外单位人员借阅图书资料应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办理借阅和续借手续均由图书资料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图书资料专管人员应于每年年终前对登记在册的各类图书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写出书面报告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四条机关员工应对所借阅的图书资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批注、标点和涂改。如发生图书资料的损坏、丢失,原则上应由借阅人购买原书赔偿;不能赔偿原书时,按该书标价的4~6倍罚款。
第十五条员工在调离机关前,应将个人借阅的各类图书资料退交图书资料专管人员并办理退阅手续,凭总经理办公室开具的通知书和其它证实文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笔者几年来,采用自拟抗病 得疗效,现报告如下:毒汤治疗病毒性心肌炎52例取
1一般资料
共52例患者均属门诊治疗,男性34例,女性18例,年龄18至47岁,平均年龄32.5岁,急性期33例,慢性期19例。病程最短半年,最长5年。
2 临床表现
患者均有反复发作,发热头痛,心悸烦躁,口渴口苦,咳嗽胸闷或隐痛,神疲气短,咽部红肿,舌红,脉浮数可沉结代。
3 诊断要领
心电图sT段下移,T波平,0T间期延长或低电压。
4 病机
本病相当于中医心悸、怔忡、心痛范畴。西医认为是由特异病毒感染而致心肌炎。
5 辨证施治
此病多由热毒犯心,气阴两虚,心阳不振,气滞血瘀,正虚邪恋而产生诸证。
5.1病毒性心肌炎急性期
风热邪气侵表,初似感冒,表邪未解或风寒邪气化热内含于心而致心气耗伤,心阴被灼而成邪盛等病理,气阴两虚为其本,邪盛为其标,热毒犯心,余热伤阴。
治则:清热解毒,解表益气,养阴安神。
方组:黄连10g,黄芩20g,10g,薄荷10g,蒲公英15g,板兰根15g,升麻15g,口芪20g,炙甘草15g,炒枣仁15g,果杞20g,五味子15g,龟胶15g,麦冬15g,天冬15g,沙参15g。黄连、黄芩、蒲公英、板兰根清热解毒;、薄荷、升麻辛凉解表;口芪、炙甘草补气;炒枣仁安神;果杞、五味子、龟胶、麦冬、天冬、沙参养阴清热,起解毒解表、养阴安神功效。
用法:开水煎煨3次,再将药汤煨1次,放入2磅热水壶备用,8小时1次,分3次服完药汤,每天l剂。
7天1疗程,3个疗程计算疗效。
5.2病毒性心肌炎慢性期
急性期反复发作半年后,因失治误治所致,虽邪毒已退,但元气已伤,气阴两虚,心神失养,肺卫不固,要知常达变,增加抗体。
治则:益气养阴,养心安神,活血清热,温阳固卫。 方组:人参10g,炒枣仁20g,炙远志15g,口芪20g,龙眼肉15g,丹参20g,麦冬20g,当归20g,黄连10g,黄芩20g,桂枝15g,果杞20g,羊藿lOg,熟地20g,白药20g。人参、口芪、炙甘草补气;天冬、麦冬、果杞养阴;当归、白药、熟地补血;炒枣仁、炙远志、龙眼肉养心安神;丹参活血;黄连、黄芩清热;桂枝温通心阳;羊藿温阳固卫。有益气养阴、补血养心安神、活血清热、温阳固卫功效。
用法:开水煎煨3次,再将药汤煨1次,放人2磅热水壶备用,8小时1次,分3次服完药汤,每天l剂。
7天1疗程,3个疗程计算疗效。
6 随症加减
心前区痛加郁金、瓜蒌壳、檀香、薤白等。
不寐加夜交藤、茯神等。
早搏加甘松、苦参等。
7 治疗结果
7.1疗效标准
治愈:体征症状消失,四诊正常,心电图正常。
好转:体征症状减轻,心电图不明显。
无效:年内反复发作2~3次。
7.2治疗结果:共52例患者,痊愈31例占59.6%,好转19例占36.5%,无效2例占3.9%,总有效率96.1%。
病例l:
戌某,女,26岁,患者反复感冒半年,1周来发热头痛咽痛,午后低热,心悸气短,胸闷不适,多梦,口干尿黄,舌尖红,苔薄黄,脉细数。心电图ST段改变,西医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证属气阴两虚、心血不足,治以清热解毒解表,益气养阴安神。药方:黄连、、薄荷、龟胶各10g,黄芩、果杞、口芪各20g,蒲公英、板兰根、升麻、炙甘草、炒枣仁、五味子、麦冬、天冬、沙参各15g,开7剂服后热退咽痛减,原方去升麻、、蒲公英、薄荷,加人参10g,口芪30g,当归、白芍各20g,龙眼肉10g,取15剂煨服,最后取30剂巩固疗效,随访两年未复发。
病例2:
【关键词】 滋阴解毒方 食管癌 放射损伤
放疗是目前食管癌主要治疗手段之一。但在放疗过程中出现的放射性食管炎等放射损伤常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严重的需要终止放疗。自2005年以来,笔者自拟滋阴解毒方配合放射治疗食管癌,对减轻放射性损伤具有较好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纳入标准
①在本院住院接受放疗的食管癌患者;②有明确的病理诊断;③KPS评分≥60分;④放疗前外周血白细胞≥4.0×109/L;⑤能进全流饮食;⑥无食管穿孔或活动性出血;⑦无严重的心、肺、肝及肾功能障碍。
1.2 一般资料
所有食管癌患者均经病理诊断证实。治疗组58例,其中男性30例,女性28例,年龄38~71岁,平均51岁。对照组52例,男性30例,女性22例,年龄41~76岁,平均52岁。其中治疗组和对照组分别有9例和7例为术后放疗,姑息性放疗各为15例和11例,根治性放疗均为34例。治疗组有肝转移者8例,淋巴结转移者4例,气管受侵2例;对照组中肝转移10例,骨转移3例,淋巴结转移5例。
1.3 治疗方法
对照组:使用北京驻波直线加速器(BJ-6MVX),用6MV-X线放疗,在模拟机下定位,病变上下各扩3~4 cm,放射野宽度为5~6 cm,常规分割照射,每次1.8 Gy,每周5次。每周复查1次血常规。先使用胸前后背野源皮距放疗至DT:36 Gy,然后改用背侧野避开脊髓等中心放疗加量。根治性放疗加量至DT:54~63 Gy/30~35 f/6~7 w;姑息性放疗使用胸前后背野源皮距放疗量DT:36 Gy/20 f/4 w;术后放疗切断阴性,侵犯外膜的放疗量DT:45~54 Gy/25~30 f/5~6 w;如果有肿瘤残留则放疗量DT:54~63 Gy/30~35 f/6~7 w;颈段、胸上段及胸中段食管癌锁骨上无淋巴结肿大者预防照射量DT:45 Gy/25 f/5 w,有淋巴结转移者放疗量DT:54~63 Gy/30~35 f/6~7 w。
治疗组:在与对照组相同的剂量和放疗方式的基础上加用自拟滋阴解毒方治疗,每日1剂,水煎早晚分服,直至放疗结束。药物组成:生地黄18 g,女贞子15 g,山药15 g,麦冬10 g,瓜蒌15 g,牡丹皮10 g,白及10 g,连翘15 g,川贝母10 g,赤芍12 g,山豆根10 g,桔梗10 g,延胡索10 g,半枝莲15 g,牛膝6 g,甘草6 g。
1.4 观察指标与方法
1.4.1 血常规的检测
用全血分析仪,放疗过程中每周复查1次。
1.4.2 放射性食管炎的诊断
主要观察放疗过程中出现下咽疼痛症状。根据放射肿瘤治疗协作组(RTOG)急性放射损伤分级标准[1]:无变化为0级;轻度吞咽疼痛,需用表面麻醉剂或非麻醉性止痛药,可能需进软食为1级;中度吞咽疼痛,需用麻醉性止痛药,可能需进浓汤或流食为2级;重度吞咽疼痛伴脱水,或体重比治疗前下降大于15%,需鼻饲或静脉滴注液体或高营养物质为3级。
1.4.3 骨髓抑制情况
分度标准:WBC
1.4.4 体力状况评分
对患者全身体力状况按Karnofsky评分标准[2]评分,提高10分为增强,下降10分为减弱,维持在10分以内为稳定,放疗后稳定和增强的属于获益。
2 结果
2.1 急性放射性食管炎发生情况
治疗组急性放射性食管炎的发生率为58.6%,明显低于对照组的82.7%,2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5),出现放射性食管炎时的平均剂量治疗组为30.3 Gy,对照组为28.3 Gy,无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表1 2组患者放疗过程中急性放射性食管炎的发生情况(略)注:与对照组比较,*P
2.2 骨髓抑制情况
(见表2)表2 2组患者放疗过程中骨髓抑制的发生情况(略)
2.3 体力状况
(见表3)表3 2组患者放疗后体力状况的变化情况(略)注:与对照组比较,*P
3 讨论
中医学认为,放疗是一种具有“火热毒邪”特点的射线,作用于人体可热耗过盛,伤阴耗气,耗损真阴,加重阴阳失衡,助长岩毒积聚,故中晚期食管癌在放疗中多有肝肾阴虚征象;加之“久病及肾”、“精血同源”以及新疆地处西部,有“西部多燥证”之说,会进一步耗损真阴,加重阴阳失衡,助长岩毒积聚。笔者自拟滋阴解毒汤,以滋阴补肾凉血为主,兼以活血化 瘀、清热解毒。方中生地黄、山药、女贞子、麦冬即取王冰所谓:“壮水之主以制阳光”之义;麦冬、赤芍、牡丹皮、牛膝滋阴活血;白及生肌敛疮、和胃降逆;半枝莲、连翘、桔梗、射干清热解毒散结;瓜蒌、牛膝、延胡索宽胸除噎止痛。
现代医学认为,地黄能提高机体免疫机能,能使接受放疗患者的血小板伤害减轻;白及味苦甘而涩,白及粉或煎煮所得胶状液粘合力强,服用后能保护食管黏膜,防止射线损伤,同时亦有良好的消肿生肌作用。本观察结果表明,放疗同时配合滋阴解毒汤可减轻食管癌放疗毒副反应,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参考文献
为了使科研档案的管理更加系统、规范和科学,提高科研的管理水平,制定以下制度:
一、科研档案的建立规范
1、档案实行一题一档制度。
2、每个课题必不可少的材料(开题报告、论证书、立项书、批准书、中期成果鉴定、结题报告、验收鉴定书等)。课题研究过程中全部纪实材料及主卷的佐证材料。(现象记录、调查问卷、访谈记录、教案、教学实录等)
3、课题档案材料要注意原始性、真实性。
4、每卷档案都要有卷首页,便于查找。
二、科研档案内容:
(一)、课题档案
课题档案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它指文字资料、电子资料、音像资料等。
1、前期档案:包括课题实施方案、开题报告、论证报告、课题立项、申报材料、立项批准书等。
2、中期档案:中期档案是课题的核心部分。包括课题实施过程的原始材料(实验数据处理、组织培训记录、召开会议记录、课题研究实录等),中期研究成果(阶段总结、论文、获奖证书等),阶段检查记录等。
3、后期档案:包括课题研究总结、申请验收报告、结题报告、最终科研成果、课题验收鉴定书,成果应用等。
(二)、教学成果档案:论文、创新、教具制作
(三)、试题:试卷档案
(四)、综合档案
包括:⑴各级教育行政和科研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科研工作的文件、法规、制度;⑵科研规划、计划、科研工作总结;⑶有关会议材料、领导讲话;⑷科研信息资料;⑸教师培训材料;⑹科研工作检查记录;⑺获得的各种奖励材料等。
三、科研档案归档:
1、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科研档案的收集归档。根据工作性质,相关研究人员于期末将本学期资料交科研办。
2、归档工作实行签字制度。
【关键词】试井;影响因素;监督机制
前言
加强试井原始资料质量工作,对油田动态开发效果评价和精细开发部署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提高试井资料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测试队伍走出大庆、面向全国乃至全球测试技术服务市场,提高测试行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随着油田公司重组整合以来,测试技术服务更加专业化,标准化。测试资料的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部分测试资料不能满足油田开发的需要,没有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影响油田开发效果评价。试井在油田开发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认识油藏、进行油气藏评价和生产动态监测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正确认识施工过程中影响试井资料质量的各种因素,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提高试井资料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油田精细开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试井资料质量工作,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油田更好更有效的开发利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影响试井原始资料质量的主要因素
目前用不稳定试井方法取得的原始资料的主要工艺有液面恢复、分层压力测试、偏心压力测试、电泵压力测试、水井压力测试等。通过大量试井原始资料分析,目前影响原始资料质量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资料:1)关井时间不足,造成测试资料前期缺失;后期资料录取不全,影响了试井资料的解释质量;2)关井时间过长,影响单井产量。如L6-PS1514井11:10下入井内,设计要求关井2小时,由于当天未及时取出仪器,造成第三天才能进行资料解释。
2、仪器因素。压力计和液面自动监测仪等测试仪器质量的好坏和精度高低对试井资料的录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L9-1616井仪器采点监测1小时后,由于仪器晶振芯片出现问题,造成该井资料录取失败。另一种仪器常见问题是仪器测量误差和精准度失常,测试前后地面压力异常,造成测试资料不可用。
3、测试井状况影响。随着油田开发的逐渐深入,井下工艺设备、注采方式的转变,测试井状况对试井资料的录取影响日益加剧。
1)油井压力恢复测试。部分测试井由于井下管柱中安装有支撑卡瓦、封隔器等工具,使得仪器无法下至预定深度。还有一部分油井结蜡或仪器进入环形空间窄面等原因,使得仪器下入较慢或下不到油层中部,降低了测试效率,也影响测试资料质量。如L8-PS1701井由于结蜡严重,Ф22的仪器下入缓慢,500多米下了4小时,并在548米遇卡,因未下到油中而影响测试资料质量。如L4-1616井由于在仪器下入过程中抽油机由于线路检修停抽,流压资料缺失,造成测试资料不合格。
2)注水井压力测试。水井静压测试资料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管柱结垢严重或腐蚀变形,影响了仪器的正常下入,以及部分井注入站注入阀门关不严,造成测试资料报废。分层注水井压力测试采用双通道堵塞式压力计在配水器内录取测试资料,要求投入的压力计和密封段都密封才能测取合格的地层压力。配水器由于注水井水质不合格,工作筒内结垢严重,造成投捞困难,影响了投入堵塞式压力计密封性,如L10-193P1测试时正常投入,由于配水器结垢将仪器外壁和密封圈刮伤,造成测试地层资料失败。
建立现场资料录取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通过对试井资料不合格的原因分析,理清了测试资料的影响因素。为了提高试井资料的合格率,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更有利用价值的动态监测数据,就必须提高试井资料的质量。试井小队必须建立资料录取现场的监督机制。试井资料的质量监督是对试井资料录取过程的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对于不稳定试井项目而言,监督的对象就是录取的压力、温度等资料和录取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有关的记录文件。
建立小队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就是指试井小队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为采油厂提供准确可靠的试井资料。其实施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顾客需求为中心。对于试井小队而言,拿到手里的试井设计就是顾客需求最为直接的需求表现。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主要包括设计要求的完成期限、关井时间、仪器下入深度、停测流压时间等关键点,同时要求将施工现场的各个时间点做细致、准确的记录,以便于后期资料的解释。基层小队作为企业最基层的施工小组管理者,不仅要提供啊自身的管理、班组的生产效率,更要了解客户的需求与需要,才能更好地为油田后期开发服务。
2、小队管理人员的领导作用。一个小队从班组到员工,都必须参与到质量管理的活动中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小队管理层对质量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不满足测试要求的井,要求施工班组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汇报,只有通过和技术部门密切沟通后,以最合理的测试方式和测试时间进行测试施工,才能将试井资料的影响因素降到最低。
3、全员参与。全员参与是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只有将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意义传达给每一个员工,并激励他们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推进质量标准的实施。
4、过程方法。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与方法,主要是资料验收岗位工作人员对现场施工班组的资料录取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班组原始报表的填写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识别资料录取的关键过程,并加以监督和管理,不断进行改进来为地质提供满意的油井动态信息,同时也能不断提高测试班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5、持续改进。实际上,做对一件事情并不困难,而要把一件简单的事情成千上万次地按标准实施并且做好,那才是不简单的。因此,持续改进是质量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一些井况异常的井进行动态监测,在常规方法不能满足测试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技术改进为地质部门提供可靠的动态参数。
一、实行财政绩效管理的基本做法
我局的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学习和借鉴了市政府对政府和组成部门绩效评估的基本做法,成熟一项、推开一项,逐步完善、不断提高,初步构建了广覆盖、多维度的绩效考评体系。其主要做法有:
一是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全程跟进督办。我局制定了督办规定,建立了督办制度,强化了督办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每年年初,我们都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的工作计划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认真编制工作任务分解表,区分主办、协办,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规定工作时限,落实责任人,构建了完善的责任体系,每一项任务都有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具体承办人员,保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年中上级有新的任务部署,我们都对任务分解表随时进行补充和调整。每月、每季都对督办工作开展跟踪检查,每半年对督办工作的办理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对策。今年我们还认真总结往年效能建设的经验教训,出台相关规定,强化问责力度,同时还在办公平台上开发督办软件,实现督办工作的电子化,强化对督办工作的实时监控、及时提醒和催办。
二是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我们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和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办法》规范了考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绩效考评奖励金的发放办法,提出了考评的具体要求。在考评程序上,我们始终坚持按平时效能检查、每月个人自评、每季群众互评、领导点评、局效能办审核、局效能和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优秀人员公示、发放奖励金的程序进行;在确定优秀人员的方法上,不搞“轮流坐庄”、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一刀切”;在考评结果的运用上,把每月、每季的绩效考评成绩直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只有在季度绩效考评中获两次以上优秀,公务员年度考核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每一位工作人员,除了重点考核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我们还加强对其平时出勤情况、执行效能基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台账,与发放绩效奖挂起钩来。今年,我们根据统一规范津、补贴的实际情况,又下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绩效考评奖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发放的对象、标准、发放形式及程序进行重新界定,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绩效考评奖的情形,充分调动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抓好处室、单位的绩效考评,强化中层干部责任意识。初,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市财政局内部处室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这两个《办法》都借鉴和参考了市政府对政府和组成部门绩效评估及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明确了绩效考评的依据和评价指标的设置办法,规范了考评的组织与实施,提出了考评结果的运用。处室及事业单位于年初依据本单位职责、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财政预算报告、财政工作报告、局内部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局机关督办工作、内部制度规定和基础管理要求制定考评指标及分值;考评指标及分值可在第三季度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总计划的30%,经局效能办初审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局效能办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作出报告。各处室、事业单位对照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于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自评报告送局效能办,再由效能办集中报送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及局效能办根据实际对各单项工作做出评价;与此同时,由局效能办牵头组织的、相关处室参加的考核组深入各处室、单位对每一项考核指标进行现场察验打分。考评结果作为处室及事业单位评选先进集体、处室及事业单位领导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从而,强化处室领导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