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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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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1篇

 一、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局领导对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随着局领导班子职务变动,我局重新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二是局属各单位均成立了或调整了计划生育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计生经费落实。由于交通部门工作特殊,外出和流进人口变化很大,加强交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已成为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是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使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整体推进。

 二、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由于交通系统单位多,人员比较散,工作差异性大,思想不统一。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我局配合市计生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一是抓好“六坚持”,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坚持避孕为主、坚持经常工作为主、坚持帮助群众发展经济为主、坚持勤劳致富为主、坚持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主。二是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计生干部做到上门服务,讲政策、说道理,并保证计划生育各种经费的落实,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认真开展交通流动人口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系统内计划生育会议,贯彻学习市委办[2007]60号文件,并将有关文件下发各单位。组织计生干部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此外,今年五月“母亲日”,我们印发25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在交通系统内认真进行宣传,受到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普遍欢迎。四是抓好育龄妇女普查工作。今年应普查300人,实际普查300人,普查率达100%,未发生无计划外怀孕和失效情况。五是狠抓防艾工作宣传。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并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交通系统职工中认真开展《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在车站码头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性病预防资料,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使系统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增强了自我保护和防治意识。今年以来,交通系统自己组织开展计生宣传2次,先后印发计生宣传资料5000余份。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宣传,增强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市计生委的正确领导的指导下,我们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认真清理登记,全面进行查漏补缺。交管所发放限期补办通知书,重点对三轮车、人力板车流动人口进行了检查、清理。二是根据行业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结合,将三轮车、板车在年审、办理营运证时实行查验《婚育证明》,未办《婚育证明》不予办理或年审,并坚持“一证优先、无证否办”的原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今年,交通系统流入人口达200人,已办证200人,办证率100%。三是热情服务,随到随验。在流动人口管理验证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态度端正,服务热情,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四、强化软件,巩固合格单位成果

 今年,我局按照计划生育合格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一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制度、政策,增强计划生育观念和工作透明度。我们督促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计生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定期上报报表、定期检查婚育证明、定期开展流动人口清理登记等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登记统计报表、登记注册、户口清理、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等工作,并组织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是努力抓好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报表审查上报,抓好月、季和其它报表填报工作,使报表质量得到巩固。对半年工作、年终工作按时进行总结,推动计划生育基础工

共2页,当前第1页1作扎扎实实地进行。四是建立完善各种台帐制度。今年我们建立健全了《育龄妇女台帐》《婴儿出生台帐》《育龄妇女普查名册》《月信息台帐》《人口生育计划台帐》《育龄妇女档案卡》《流动人口名册》等台帐;五是严格进行检查,认真开展评比,地激励了大家的积极性。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为要求,坚持“常驻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按照“免费服务、区域协作、两地互通、信息支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实现县内“一盘棋”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现“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为总目标。具体年度目标为:

2009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项绩效指标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基本实现电子化,区域协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覆盖率明显提高。把乡(镇)、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创建示范化社区紧密结合起来,在乡(镇)、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财政投入、利益导向、社会保障等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2010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项绩效指标达到85%以上。并针对我县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不同情况,积极探索服务管理新载体、新内容、新模式,打造具有本县特色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品牌。

2011年,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整体水平,使乡(镇)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的建立。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1、建立健全县、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分别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服务管理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党政统筹、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推动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3、扎实推进乡(镇)、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配齐流动人口专干、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社区购置配齐必要的微机等办公设施。

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要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商场、超市、居民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推动服务均等,实现免费服务基本覆盖

1、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积极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开展查环查孕查病等生殖健康服务,使流动人口能够在现居住地便捷地获得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

2、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主动为符合条件的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3、探索建立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县乡(镇)要加大经费投入,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标准确保达到户籍人均水平,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基本覆盖。

4、探索制定流动人口实行免费技术服务的操作程序。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办事程序、减少工作环节,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使流动人口得到免费技术服务。

(三)构建信息化工作平台,认真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

根据省、州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选配好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操作信息平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一业务流程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更新和管理,个案信息入库率达到85%,更新频率不低于月更新,应用率达到85%;

2、信息数据实行村、社区采集、乡(镇)录入的方式进行,实现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集中;

3、充分发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通报联系制度,推动实现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四)强化区域协作,推进区域服务管理一体化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交换制度。乡(镇)间要互通电话,了解情况,及时实现信息交换。

2、坚持落实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县服务站、乡(镇)服务所要为广大流动育龄群众免费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查环查孕查病,免费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确保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率达标。

3、严格落实协查通报制度。对外地来电、来函请求协查的,要认真负责,及时查处,及时告知,严禁敷衍了事、放任不管;对需要外地协查的个案信息,要一个不漏地发出协查函件,督促对方协查,必要时派专人到现居住地上门督查,加强与毗邻省和省内、县流动人口重点地区的服务管理工作衔接,推进区域服务管理一体化。

(五)实行双向考核,落实流入地、流出地责任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将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免费服务落实率、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等重要指标纳入流入地考核内容,强化流入地、流出地责任的落实;

2、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用流入地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来评价流出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用流出地掌握的流动人口信息来评价流入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切实提高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免费服务落实率及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等。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领导小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流动法规股承担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参与相关督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督促检查,确保本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制定规划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加强基础资料、机构队伍、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三)自查总结和评估验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总结并向县委、县政府通报工作进展。依据本方案,按照“抓关键环节、突出重点,注重过程、兼顾绩效;注重导向性、兼顾可操作性”的原则和“一盘棋”评估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同时,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四)时间安排

按照省、州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目标要求,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09年7月份,围绕省、州基本实现省内“一盘棋”目标,做好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现场会在开化镇召开。

2009年8—10月份,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启动试点工作。

2009年11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照方案和评估标准查找漏洞。并将自查情况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州人口计生委。

2009年12月份,全面迎接州对“一盘棋”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