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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租赁; 商业银行; 发展障碍
中图分类号:F830.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6-0053-03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简要回顾
现代融资租赁业发端于19世纪后期的英国和美国,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上个世纪改革开放的初期,1980年中国民航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动下,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得银行合作,利用跨国节税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始。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相继成立。
此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有两类,一是由外经贸委(现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二是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两个部门监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务部近来还批准少数一般性内资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截止2006年,商务部以及前外经贸部批准的外资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有70余家,资产合计接近300亿元。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资产合计142亿元。经过20多年的发展,限于外部客观环境和企业内部发展等制约因素,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处于较低水平,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仅为1%,远低于成熟市场30%的渗透率水平。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
(一)与国内其他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相比,监管标准不一必然导致不公平竞争,阻碍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业务限制条款。一般内资租赁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年检。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监管政策则比照商业银行监管,从资本充足率、客户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多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加以规范。监管标准不一,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必然导致不公平竞争,尤其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阻碍了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一是资金来源问题。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较之其他租赁公司的明显优势就是资金来源优势。但出于风险隔离的考虑,目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上不能完全依赖母行,其他渠道如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碍,不具备可操作性,比如,《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均规定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有两年的良好经营记录,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目前没有政策依据。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其他金融机构尚无细则规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普遍缺乏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二是客户集中度问题。《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集团客户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讲,注册资本金在20―45亿元之间,即单笔业务范围最高限额在6―13亿元之间,对耗资巨大的机船租赁显然不利(飞机轮船的平均价格在2亿元―8亿元),而机船类集团客户的需求更是远远超过限额。对客户范围和项目金额的限制不但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初期开业阶段极易撞线,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场先机发展壮大。
(二)与大型跨国租赁公司相比,财税政策的差别使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处于不利地位
从英美发达国家的财务税收实践来看,普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租赁税收问题,根据实际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和收益的获得者来判定如何收税,具体标准非常复杂有时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决,但是该种原则的采用降低了租赁成本,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而如果仅仅从形式上判定纳税环节和纳税义务人,则容易重复征税,提高租赁成本。比如,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这一环节在形式上被视为商品买卖,实质上并不是真实的买卖交易,选择设备和最终使用的都是承租人。这一环节如果按照旧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必然会提高租赁成本。又比如在关税上,承租人直接进口该设备享有特定行业免税的优惠,而采用融资租赁形式进口的话,从形式上看出租人是关税纳税义务人并不享有税收优惠,这也会增加租赁成本,挫伤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形式购置设备的积极性。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规模较小,在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税务部门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实质,往往没有明确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买卖设备时税收优惠政策如何适用,谁来适用,缺乏可操作的细则,这就造成了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困难。
(三)我国租赁市场培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环境、业务研究和实践都处于初期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
从市场培育上看,中国融资租赁业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过了萌芽、发展、衰退的阶段,走过许多弯路,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各方面对租赁的认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别是对融资租赁在扩大销售、改善融资结构、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了解不够,甚至把融资租赁简单的理解为抵押贷款。而在飞机、轮船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市场,业务运作模式相对成熟,但是90%的市场份额已被跨国租赁公司占据。同时,与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导致租赁物残值处理存在很大障碍,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向“融物”功能更为深化的高级形式发展。 从配套法律环境看,虽然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是相关租赁物登记和取回却涉及多种产业、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比如医疗设备、电力设备等的所有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而租赁公司往往不具备特定行业资质。目前我国也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在行业选择上,5家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不约而同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航运、电力能源等大型设备行业,对我国租赁市场的潜力挖掘不够,对目标客户的细分研究不够。盲目追求优质客户,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公司一窝蜂竞争,议价能力降低,利润空间缩小。
在人才储备上,由于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业务本身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专业技术人才。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熟悉融资租赁的流程,还要精通飞机机械管理和维修,才能做好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目前刚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人员组成中多为来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复合型专家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策建议
(一)建议监管部门取消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与母行并表监管的方式,使其间接受到银行业监管制度的约束
该种方式既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享受同等的业务开展条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资银行真实的客户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资银行整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监管部门 协调人民银行尽快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的实施细则或相应配套政策,解决金融租赁公司多元化筹资渠道问题,使金融租赁公司在竞争中能切实发挥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优势。
(三)厘清税收关系
税务部门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厘清税收关系,避免重复征税,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征税环节上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对已享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开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给予免税、减税、退税、缓征等优惠。
(四)积极推动融资租赁相关立法工作
在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予以规范,或在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予以明确,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为融资租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五)积极推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作
探寻信租合作、财租合作、银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资;积极鼓励公司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转让、联合租赁等方面不断创新,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扩展赢利空间。
(六)调整市场定位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自身特点在实践中调整市场定位,发掘优势领域,加强与设备厂商、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保机构合作,建立一体化、全方位的经营平台,扩大市场影响,提高行业竞争力。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是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要求所决定的。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仅仅是从事租赁,还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等,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严格控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作为常业经营。否则,即应认定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显然,此规定将金融租赁作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条款并未以投资主体作为区分是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
同样,如果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的话,仅由银监会批准是不够的,还需由商务部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也将金融租赁列为金融业务。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却无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导致行政权限划分不清有关。
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方式的多样化是租赁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租赁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等。实践中,还有各种不同租赁方式的结合。在审理不同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仅对采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予以承认,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的、具有创新性的租赁方式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融资租赁物件时,统一使用了租赁物的称谓,没有对租赁物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了融资租赁的实务、监管和司法部门去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birth of first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experienced a boom period, also experienced a sluggish period. With the new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hat new opportunities will the implementation bring to the leasing industry?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the status of our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unique business advantages of the leasing companies, the writer believes tha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increasing prosperity market, the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faces enormous historical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关键词:金融租赁;优势;前景
Key words: financial leasing;advantage;prospects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0-0034-01
1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及现状
金融租赁业在中国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曲折历程。从1993年前后行业发展深层次问题暴露出来,也有了十多年时间了。光阴似箭,这段时期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浪潮给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增添了新的动力和活力,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有了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和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密切相关的外部状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动态。2000年大部分租赁主体都会旧貌换新颜、于烈火中重生。与此相对应,法律、财务、监管等发展所需的支柱基本确立,税务政策也很快将取得局部改善。纵观横看,金融租赁业正以崭新的姿态处于优胜劣汰、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其发展动因、发展压力、发展政策、发展环境、发展空间、发展机遇、发展条件、发展能力都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发展已成为金融租赁业的当务之急和第一要务。2007年3月1日,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相较央行颁布的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商业银行的进入,势必对实力孱弱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修订稿出台后,得到银行业界的积极响应,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申请试点。先进国家中,融资租赁年租赁交易额往往能占到GDP的2%以上,租赁渗透率也达到两位数,高的如美国甚至可以达到30%左右。尽管缺乏准确的统计资料,我国的年租赁交易额一般认为还不到GDP的0.2%,而租赁渗透率也低于2%的水平。这种差距从另外角度来看,正说明我国租赁市场未来发展存在巨大的空间。同时由于影响租赁行业发展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等条件基本成熟,实现这一转变的过程并不一定需要很漫长的时间。
2金融租赁公司特有的业务优势
在企业通过外部融资取得固定资产时,有以下几种方式:股权融资、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其中,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较难取得,对于多数企业来说,银行借款是最常见的选择。但金融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有其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避开了资金紧张时期和集中的开支。当企业需要引进大型设备的时候,通常需要筹措一大笔资金,这样势必造成企业资金需要上的紧张,流动资金的大量减少。由于租赁采用的是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费用负担均匀,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只需每段时间支付一笔小额的资金就可以顺利引进设备,迅速投入生产为企业创利。其次,一般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要支付的手续费和利息费用比较高,而金融租赁的费用相对其而言就低了一些。而且也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对于企业的资产、净资产也不做严格的要求,融资条件相对比较优惠。再次,企业在整个金融租赁业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来提供相同规模、型号、功能的租赁资产。企业既融得了资金同时也引进了新型的设备。而且在整个金融租赁期满时,企业还可以自由的选择退出方式,既可以退租、续租也可以回购。最后,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融资渠道,金融租赁使得企业融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融资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金融租赁方式来满足自身对于资金需求。因此,租赁业务所具有的独特性,决定金融租赁公司有着坚实的市场基础。
3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前景看好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租赁形式逐渐从传统租赁向现代租赁过渡,金融租赁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随着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在上海的开业,我国首批五家试点商业银行全部完成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组建工作,这为金融租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租赁形式逐渐从传统租赁向现代租赁过渡,金融租赁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对银行而言,设立专门经营金融租赁的子公司,能够延伸其服务领域。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高波表示,租赁业务将带动银行向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资产信托、理财产品等新兴业务发展。此外,租赁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都比信贷资产强,能帮助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或资产处置风险。对于租赁公司本身而言,除了依托银行的网络发展客户以外,还可以吸取银行的经营经验,与之在业务上协同合作。对企业而言,金融租赁的出现使企业摆脱了单一间接银行融资的束缚,通过金融租赁进行融资,企业能够用较少资金投入,实现较大产出,加快其投资速度。对供货商而言,金融租赁则有利于他们增加销售,快速实现货款回笼,拓展下游用户,可以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对生产型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还能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均衡现金流,提高资本金比例和利润。在发达国家,金融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1981年我国正式引入金融租赁,但目前仍处于行业起步初级阶段。据统计,2006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设备投资总额为10.99万亿元,如果金融租赁能达到10%至15%的租赁渗透率(指租赁额占全社会设备投资总额的比率),其规模应该在1万亿至1.6万亿元之间,而2006年底,市场实际规模仅有0.05万亿元,租赁渗透率不到2%,金融租赁业市场的发展前景可见一斑。
从上述几点看出,金融租赁业务对金融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完善投融资平台、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裘企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版)问答[J].租赁动态与信息,2007,(3).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55-02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进程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1981年,可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一是初创阶段(1981―1983):以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这一时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单一、业务量小,尚处于探索阶段。
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84―1996):以1988年为分割点,划分为良性发展和盲目发展两个时期。良性发展时期主要业务由政府负责决策和担保,未发生不良债权记录。1988年国家开始加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体制转化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盲目发展,新公司不断成立,业务量不断扩大,但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职能监管措施和税收政策等外部环境建设缓慢,很多租赁公司出现了欠租现象。这一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整体上呈快速发展态势,但已暴露出较多问题。
三是法制建设阶段(1997―2001):欠租现象的出现引起了业内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怀疑,为促进行业发展,政府在这一阶段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分别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和《外资租赁公司审核批准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完善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是恢复活力阶段(2002―至今)。随着外部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从2002年开始正逐步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困境分析
(一)税收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
与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融资租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1.融资租赁业没有享受到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美国、日本和英国等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均在一定时期采取投资抵免政策来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虽然在1999年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办法》,却没有将租赁公司纳入投资抵免企业范围中,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发展。
2.缺乏灵活的设备折旧政策。加速折旧是国外发达国家支持租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并可将延迟纳税的部分资金用于再投资,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新的税收。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尚未完全认同,目前适用的政策仍为1996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技术改造租赁国产设备折旧年限可按法定折旧年限与租期孰短来确定,但是最短不得少于3年,民营中小企业则不适用。这致使承租人无法享受加速折旧带来的税收优惠好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业务开展。
3.流转税税收政策不统一。在我国,不同的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业务承担的税负和税种是不同的。经营租赁只征收营业税,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有所不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征收有减除项的营业税,属于介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一种增值税方式―收入型增值税。而对于物权发生转移的融资租赁公司(未经批准)则征收增值税,不同性质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也给融资租赁业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问题。2009年1月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票据合规的情况下,企业可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经过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直接购买相比,多了设备购置资金17%的成本,削弱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
4.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不健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应对租赁资产建立呆坏账准备。国内首家启航的民航航空公司奥凯航空因为内部原因停航了客运业务,东星航空公司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对于奥凯航空和东星航空的飞机出租人来说,承租企业停产、破产就会形成呆账、坏账,即使承租方已破产,出租人仍需按“权责发生制”交税,健全呆坏账准备金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系较为混乱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有三类公司:一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监管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是其他部门审批管理,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多头管理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各自为政、自由发展的局面,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经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2007年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批准的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两者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监管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三)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
按照公司性质划分,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有两种融资模式:一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试点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融资能力十分有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资本金、国外股东投资和境内外的银行的贷款。二是由银监会管辖的具有“金融租赁”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理论上可以依据2007年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通过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由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暂时无法有效的通过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同业拆借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向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方式更是困难重重,难以实现,导致融资租赁企业只能依靠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进行融资,成本较高。因此无法有效落实资金来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瓶颈。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试点,率先开展税收政策创新
为融资租赁业创造更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关键在于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在政策创新方面倾向于采用以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取得成效后,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和深圳特区等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恰恰具有以上的特点。因此建议选择天津滨海新区、浦东新区和深圳特区等以金融为重点改革任务的区域作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改革的试点。
(二)逐步统一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应建立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三层管理体系。选择合适的时机,由银监会逐步统一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以融物为表象的融资行为,属于金融活动。二是进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将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与金融机构开展借款、同业拆借和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等业务,在融资租赁市场成熟时,还可通过向公众发行金融债券获得资金,扩大融资渠道。
同时,应尽快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来承接银监会原有的部分职能,以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几年前,由12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起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租赁协会平台,为未来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打下了良好基础。
金融租赁给国内银行开辟了一个利用外汇资产的渠道。但是目前来看,插手飞机租赁业务也只是银行的一种尝试。政策缺失、人才不足、资本要求高是目前制约航空租赁发展的主要因素。
“银行早已申请开展飞机租赁业务,但是公司还没有接到该业务被批准的相关通知。”9月18日,记者从交通银行董事会相关人士处获悉。
近日记者获悉,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飞机租赁公司一事有望于近期获批。
交通银行的上述人士予以了证实,表示该银行正在申请飞机租赁业务,但日前还没有接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通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的飞机租赁业才刚刚开始发展,前景广阔;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支持,国内的飞机租赁行业有望快速发展,对增强民航业的竞争力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银行热捧
“近期主管部门的官员透露,关于我们希望成立飞机租赁公司的申请在近期可能就会获得批准。”交通银行董事会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透露,目前交通银行已经有一部分人专门在做与金融租赁公司有关的各项工作。交通银行拟注册资金20亿元成立专门的“交银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也在日前表示,工商银行要成立租赁公司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工商银行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会做,而且会突出飞机和船舶两大项。
据记者了解,今年三月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后,包括交通银行在内的5家银行最先进入首批试点行列。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筹建合资租赁公司已经获批。其它四家也有望于近期获批。航空租赁将成为这些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目标。
市场扩容
“飞机租赁业风险比较大,因此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来一直没有放开准入,轻易不允许中国国内的银行来介入这个领域。”中信建投证券民航分析师李磊说。
今年3月,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之后的管理办法,开始允许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从事与飞机租赁相关的金融租赁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也于近日透露,发改委也正在制定通过私募基金融资的相关政策,希望民营资本能够借助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渠道进入飞机租赁领域。另外,《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
“国家的政策导向因素,将会积极地促进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发展。”李磊分析说。
“目前国内航空业市场需求旺盛,人们消费水平的升级,也有利机租赁业的发展。”海通证券的航空机场分析师马婴说。
有专家预测,到2025年,我国将要新增飞机2880架,其中单通道飞机占64%,双通道飞机占23%,747及更大机型占3%,支线飞机占10%,涉及金额2760亿美元。
在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航空租赁高峰论坛上,中国民航总局副局长高宏峰介绍,按照空客和波音的预测数据,未来20年中国将投资逾2800亿美元购置新飞机,以便将机队规模扩展两倍,而飞机租赁将为中国航空业发展发挥显著作用。
政策缺失
“金融租赁给国内银行开辟了一个利用外汇资产的渠道。但是目前来看,插手飞机租赁业务也只是银行的一种尝试。”李磊分析说,“这与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关。目前,我国国内对租赁业务征收的税费与国外相比相对较高。”
据记者了解,在国内,航空公司租机要交租机额的7%―10%的预提税。如果是融资租赁公司要进口飞机的话,还要交关税增值税,这个税率在5.04%-22.8%不等。
“就目前来看,国家短期内不会针对某个行业对税收进行调整,”李磊分析,“如果没有其它的优惠政策,银行把飞机租赁做大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民营资本介入航空租赁领域,李磊显然也并不抱乐观态度。他认为,投资机租赁行业对于民营资本来说,门槛太高,因此很难形成规模。“规模上不去,成本自然下不来。这对于要求高回报率的民营资本来说,无疑风险太大。”李磊强调。
关键词: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01-02
一、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现状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结合起来的金融创新模式。在短短五六十年间,其得到快速的发展。我国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才为了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在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为主要股东,于1981年7月成立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相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起步较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批复》,其所涉及的案例是我国第一例融资租赁案。这一批复对于我国融资租赁的合同构成、标的物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初步探索。1996年,最高院为了解决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状况,参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有关规定,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其为日后有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产生了重要影响。随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
关于我国现存的融资租赁法律文件,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合同类、会计类、监管类和税收类。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一)合同类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对于我国融资租赁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首次在基本法律层次对融资租赁合同加以规定。并一直作为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沿用至今。我国《合同法》吸收并采用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对融资租赁认定为一种独立交易的方式。并专章立法。《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第237条首先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并采用独立交易说,①第238条和239条又进一步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交易过程加以规定。这三条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出发点。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第239条将到249条分别对当事人的范围、索赔权的转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以及责任的免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义务和租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3.租赁期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处理
第250条赋予了融资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处理方式上的选择权,并规定了无法确定时的归属。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并奠定了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
(二)会计类
2007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公布实施,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共8章39条。这一准则主要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的含义及认定和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租赁业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三)监管类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对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该新办法共6章46条,其主要从金融租赁的定义、金融租赁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金融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以及具体的监管办法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新办法在金融租赁机构的设立中,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同时对于金融租赁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从原办法的5亿元降为1亿元人民币并提出了8%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另外,该新办法还对于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但是该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中资金融机构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非金融机构型和合资租赁公司并不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税收类
在融资租赁的税收立法方面,我国至今并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其主要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这些法律文件系统性不强,法律效力较弱,但或多或少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以上便是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从融资租赁合同、会计事务、监管以及税收四大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基本涵盖了融资租赁所涉及的问题,但是还是过于粗糙,需要继续完善。
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不足
(一)融资租赁定义的冲突
关键词:融资租赁、环保设备、环境保护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融资租赁交易最早出现于美国。1952年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裘国国际租赁公司,从而开创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先河。该种交易方式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1]相比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美国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1981年我国才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和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2]它是一种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我国1999年《合同法》的出台,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专章予以规定,这对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发展,可以说无论是从经营规模、服务领域还是业务范围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和提升。
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跨国公司及国有大型设备制造厂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民营投资机构等争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11年1月底,中国已有超过200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 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53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40家,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有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其中出租人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具有出租人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二种:一是,依据2006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依据2005年2月17日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特别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公约明确了适用范围,排除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
三、企业环保设备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企业如何能够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保设备的投入是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大部分企业由于过去环保意识不强,对于环保设备资金投入少,环保技术相对落后。有企业没有资金投入环保设备或者是原有的环保设备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又没有后续资金进行设备升级。如何在激烈的市场中不被淘汰,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环保设备的投入也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实力体现。
环保设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企业为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企业又急需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要改变这种资金短缺的情形,就不得不寻找资金的支持。再者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极其狭窄,也需要融资租赁投资人的支持。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用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增加环保设备的投入,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支持企业设备改造,实现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环保设备融资租赁模式社会化认识程度低。
很大一部分污染企业基本上都是自己投资购买建设环保设备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来投资建设环保设施。由于对融资租赁模式认识程度低,环保设备投入后,没有后续资金维持设备的运转。而与此同时,我国环保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年来工业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运转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根据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的这一特征,不仅要体现融资的特点,同时也要发挥融物的功能,但是就我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看,它更多的是发挥了融资的功能。
(二)由于现有的环保设备运营管理方式的不合理导致的。
由于企业管理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低,工艺质量差,未达到环保设计的预期效率和效果,一些环保设备投入建成之后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转。一些环保项目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便仓促上马,致使治理技术不过关,运行成本高,使得环保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环保投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造成大量的浪费。投资效率不高进一步加剧了环保投资的缺口。
(三)环保投融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
我国目前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针对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银监会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我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融资租赁模式目前在医疗设备,大型工程机械等领域有较好的发展经验,但是在环保设备领域的发展却是举步维艰,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限制约束了融资租赁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发展。
(四)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淡薄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谋求股东及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所负有的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主要指的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应履行行的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与公司环境义务含义相同。按外延式界定方法,则可将公司环境责任具体化为各种保护环境资源、对环境污染与破坏采取预防、治理措施的公司义务。如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清洁生产义务、环境有害预防义务、达标排放义务等。[4]
四、环保设备领域引进融资租赁模式的对策
国外环境保护投融资立法及其发展经验,对我国在环保设备领域探索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很大的启发,我们发展着种模式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方式,创新环境保护融资机制。
(一)在社会中加大宣传环保设备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
面对融资困难,很多企业管理者绞尽脑汁、苦思冥想,同时也缺乏专业知识指导,由于不了解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仍不愿主动接受新型的融资方式。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在环保设备融资领域加大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融资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等各类交流活动。
(二)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市场,允许民间资本投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中,培育社会化投资环境。
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政府应制定一些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于环保设备领域。
(三) 完善法律法规发挥融资租赁模式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优势
我们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设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与之相关的还有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是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使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局面很热现状也严重影响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稳定性,约束了社会投资主体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由此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融资租赁经验和立法,加强融资租赁相关法率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应积极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问题。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各项促进其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四)强化企业环境保护理念
运用法律强制机制使得企业强化环境保护理念,法律强制机制是目前最重要的强化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措施。但强制不是万能的,强制是否成功,既取决企业是否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在道德上认同环境保护,还取决于强制的力度和持续性。当企业不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强制的成本就会很高。运用法律强制机制毕竟使得企业被动强化环境保护,我们认为应当同时采取市场引导和政府激励机制,创新融资租赁的功能,使得企业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获得利益,这时企业会主动强化环境保护的理念。
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环境不断改善,社会需求巨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转变认识观念、不断完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扶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拓展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大力发展环保设备融资租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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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租赁风险管理战略联盟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2-041-03
一、金融租赁及其特征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金融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金融租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二是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出租人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三是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留购设备。
金融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从1952年美国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至今,金融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由于金融租赁业务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历次金融风暴中金融租赁业都保持了稳定发展。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租赁业仍保持了持续、稳健增长更是对其强大生命力的又一见证。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SWOT分析
资料显示,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则达到30%左右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截止到2008年6月份仅为4%。我国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9%,全球排名仅列第48位。金融租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金融租赁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源,被誉为“朝阳产业”。国际上许多知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汇丰、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均在金融租赁业占有一席之地。随着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场普遍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8年底,国内已有工行、建行、民生、招商、交通、国开行等六家银行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详见下表)。兴业、光大等银行亦有计划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还将提高国内租赁机构的整体实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国内租赁市场的格局。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分析
资金成本优势。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注册资本较一般租赁公司雄厚外,通常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资金。相比而言,其他租赁公司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比较多。
客户资源与营销网络优势。通过与分支机构的资源共享,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客户资源,并锁定目标客户,有着明显的客户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
风险管理优势。金融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较强,因而,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前提。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计量能力,帮助自身进行风险控制,较其他租赁公司而言,具有明显的风险管理优势。
租后成本管理优势。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后管理可以委托出资银行的分支行进行,从而有效节约人、财、物等的成本。而其他租赁公司由于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客户经营情况的及时跟踪和租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上具有一定劣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劣势分析
融资渠道狭窄。受监管政策限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从出资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来源基本上只能依靠资本金;而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必须连续盈利”的规定,银行系新成立的租赁公司暂时并没有同业拆借资格。狭窄的融资渠道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一些大型租赁项目面前没有任何资金优势可言。
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都相当不足,不利于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做好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
专业管理经验缺乏。与大型厂商租赁如卡特比勒等相比,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专业熟悉程度和维修处理能力较弱,对租赁标的物的处理经验较为缺乏。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机遇分析
巨大的市场潜力为金融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据预测,如果税法和监管法规能适应金融租赁业发展需要,我国2012年的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大好机遇。
当前的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我国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传导渠道和投资平台的功能,广泛参与各种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三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出口贸易呈现持续萎缩态势,而国际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挑战分析
金融租赁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囿于作为债权法的性质所限,合同法无法解决涉及金融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等问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使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对专属物的规定限制了特定行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等。再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也影响到了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
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威胁。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在华布局较早,在市场上占得了先机。如卡特比勒、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厂商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户群。而外资租赁公司丰富的操作经验、相对较轻的税负都为其市场竞争增添了砝码。
三、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策略
结合当前国内金融租赁的市场现状,借鉴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促进国内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当前我们需要在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自律与企业管理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完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逐步放宽融资渠道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着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而目前中国的租赁公司9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可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必须要走直接融资的道路,如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个渠道的资金。
2、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会计准则就金融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金融租赁物权的原则、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快审议颁布《金融租赁法》,厘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这是规范金融租赁交易主体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实施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1、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由商务部批准筹建和管理,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局面难免会在竞争、监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国内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不利。因而,从政策上理顺监管关系,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为金融租赁业的规范运作、营造公平的监管环境刻不容缓。
2、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具有广大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政府参谋助手的双重身份,运转科学、规范的行业协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为加强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律、协调,促进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我管理,可以适时成立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三)强化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管理
1、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金融租赁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既懂经济、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税收、会计等知识,又懂得租赁标的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因而,国内银行系租赁企业要想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目前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电力等大型设备行业。这种定位趋同的局面将使各银行租赁企业很难在一些专业领域(如飞机租赁)赢得具有实质意义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回报,而且容易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同质性较强,加上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创新的严格限制,现阶段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的难度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各银行系租赁公司一定要在发展中逐步细分市场,通过对目标客户的深入分析,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同时,要结合产品创新,不断探索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熟练把握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方法,通过精细的专业化,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如专注于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不仅风险控制要求较低,而且对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潜力不可小觑。
3、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首先,要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要实行两级公司治理,办公场所、信息系统、人事、财务等都要实行严格隔离。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和约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其次,风险管理水平高低是衡量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银行系租赁公司要根据业务特性,对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技术、产业、政策等风险实施科学识别、分析、预警和管理。
4、充分发挥行业战略联盟的作用
飞机、船舶等造价较高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对租赁公司的资金要求较高,仅靠一家租赁公司有时很难满足一些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建立银行系金融租赁行业战略联盟并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不仅可以通过资金协同解决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协同在项目投标、评审、租后管理等方面体现出优势。此外,战略联盟还可以作为联合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共同参与同业资金拆借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扩大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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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其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也可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信用信息数据的积累。二者合作的主要方式包括信用评级、尽职调查、管理咨询以及信用方案设计等。
关键词:金融租赁;信用评级;合作
1 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状况及风险特点
融资租赁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美国,目前,全球近15%的投资都通过融资租赁完成;在美国,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其租赁渗透率已超过30%,进入成熟期。而在中国,到20世纪80年代才引入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渗透率一直较低。2007年3月1日,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银行自1997年被强行退出租赁市场后重新获得该牌照,工行、国开行、建行、交行、民生、招行等相继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1月,6家银行租赁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6亿元,租赁资产规模约为460亿元,只用了一年就大致占据了整个融资租赁市场业务的半壁江山。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金融、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其法律实质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赖于自有资金,也需要资金提供方的融资支持。它既接受银行提供资金的服务,是银行信贷信用的受信人,又是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授信人。
金融租赁公司如何为承租企业设置融资租赁信用条件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满足资金提供人的信贷信用条件,融资租赁公司的未来租金收益与融资租赁公司未来应付资金提供人本息是否相匹配,是保证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得以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其中,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这是因为租赁业务收入是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承租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仅直接决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的收入与风险,同时也决定了其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水平。
2 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水平和资产质量等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如何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承租企业信用风险,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共同课题。
金融租赁公司引入外部评级机构加强承租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独立、客观地揭示承租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信用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即违约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承租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市场竞争状况、产业政策,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财务实力等,需要运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分析。金融租赁公司借助外部评级机构历经多年所建立起来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专业判断对承租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当前其对承租企业风险识别和控制方面的不足,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外部评级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开展承租企业信用评级,能够不受委托方和被评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评级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有较大程度的保障。
2.2 实行资产五级分类,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需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现行监管政策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同时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提取规定的呆账准备金。外部评级机构对承租企业的评级结果可为金融租赁公司基于信用风险的资产分类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为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提供依据。
2.3 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打造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监管的加强,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迅速提升信用风险定量识别和控制技术,建立和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同时,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从单纯的业务扩张逐步转变为风险计量、风险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从而实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经营目标。借鉴外部评级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技术和信用风险管理咨询经验,有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3 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方式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信用特征,信
用评级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提高承租企业信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承租企业进行主体信用评级;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针对承租客户的尽职调查服务;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3.1 承租企业信用评级
承租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对受评企业按时、足额偿付约定租金的能力及意愿的评价,其核心是充分揭示受评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来源以偿还其到期租金,并以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的大小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主要分析要素包括经营环境、企业的基本经营及竞争地位、管理素质、财务状况、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及特发事件风险等。金融租赁公司应首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开展业务。
3.2 承租企业尽职调查服务
尽职调查是评级机构通过专门的征信方法、渠道和程序,对拟承租客户真实的资产和负债状况、股权结构和关联企业、经营历史及现状、主要管理人员、法律关系及其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等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和核实。
尽职调查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现状、财务状况、特定债务、涉诉事件、经营者个人诚信情况以及相关行业的简要分析等。该报告可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判断承租方的经营、管理实力并甄别经营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3.3 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咨询
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始终面临着必须不断扩张信用以扩大市场份额和争取客户,但另一方面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信用风险,提高赢利水平的两难困境,因此,建立企业内部信用制度,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信用评级机构可协助金融租赁公司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解决好客户选择、融资方案制订并实施、加强应收融资租赁账款的管理等问题,从而实现增加收入和降低风险的预期目标。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管理诊断、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及人员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信用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流程重组、资金营运及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
3.4 为融资租赁业务设计相关信用方案
融资租赁业务和风险控制的实践证明,承租企业的经营方式、机构实力、交易的机构组合、中介服务机构的介入与否以及二手设备市场的设立都将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信用条件的设置。针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企业的不同特点,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要素方案时,应根据承租企业主体信用评级的结果,进行具体优化设计。信用方案设计的重点在于对租赁债权的管理能力以及未来的租金收益、余值处置收益与金融租赁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以及资金成本、现金流压力等是否匹配。在针对大型服务运营商客户时(如电信、电力、供水、供气运营商),除考虑当前的信用等级外,信用评级机构还将对该类企业未来赢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并根据设备余值风险的定价和处置能力综合设计融资租赁方案;而面对一般生产加工类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或大型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需求时,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市场份额、核心竞争优势、设备的通用性、历史信用记录以及第三方担保等保障措施均成为融资租赁方案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政府
我国的融资租赁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过三十多年发展,融资租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但总起来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本文笔者试图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出发,以西方融资租赁的经验为借鉴,分析融资租赁本身的优势;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办法,进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寻找一条捷径。
一、 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的优势
1. 融资租赁是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的差别在于,它将租赁物的两权①分开。承租企业只能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不能发生任何的变卖、转让;相反只要在合同期限内,租融资赁公司是租赁物的所有者。就是这种差异,如果企业承租违约,租赁公司就能够得到补偿,有利于最大限度降低租赁公司的损失。其次,相较于贷款和上市,融资租赁的前期准备工作简单。银行方面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一份完整的财务信息、信用记录调查表,而上市股票则对中小企业在利润等财务方面有着硬性规定。相反融资租赁本身并不是特别关注承租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信息,也不需要承租企业提供抵押担保品来加强自身的信用。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更看重租赁企业能否在租赁期限内按时支付租金,以此来保证租赁公司自己的资金回笼性。
因此,租赁公司对财务和信用方面的要求较低,一般只对承租企业的项目本身进行信用审查,大多数的企业都能通过调查,之后融资租赁合同成立。融资租赁,尤其是对那些没有抵押品、没有完整的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是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 融资租赁降低成本、全额融资。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首选方式。银行会基于风险的考虑,都会对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未来发展前景进行细致地调查,这些繁琐的审核程序通常会很久,有些甚至长达半年。而中小企业往往会是在短期内需要资金改善生产经营,承受不起如此漫长持久的等待过程。继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作。同时中小企业拿到贷款后,还要在市场上寻求用于改善生产能力的生产资料,也会拖延生产时间和增加额外的生产成本。
从融资租赁的特性出发,融资与融物的统一,为中小企业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首先节约中小企业的时间。一般租赁公司不会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和财务做出详细的评估,简化了银行式信用审查手续,加快融资速度,有利于中小企业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融资设备,及时地把握住市场发展机会。其次,因为融资租赁的两权分离,租赁公司手握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有了保障,所以中小企业不需要提供担保物,而且以全价得到心仪的设备,不承担任何额外的成本费用,获得的是百分之百的融资,随后就能将机器设备迅速地投入生产中。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省时省力且全额。
3. 融资租赁能推迟中小企业纳税。在会计上,作为承租方的中小企业则可以把租赁物纳入固定资产的范围内,并且根据企业实际的会计制度,对租赁物进行计提折旧。企业对租入的机器设备,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租赁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期;②这样中小企业可以将折旧费用计入当年的成本,减少当年的税收支付,降低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当年实际所获得的利润。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加速折旧、增加当期的成本,相当于在企业的初期延迟纳税,也让中小企业在当期增加了现金流量,提高了企业对现金的可支配性和流动性。
4. 融资租赁可以提升中小企业的财务质量。一般的机器设备年限都是8年~10年以上,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通常情况下可以达到机器设备寿命的一半以上,比银行贷款的偿还期限长很多。对于资金短缺又难以得到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利用融资租赁作为融资方式,设备的使用寿命越长,自己在短时间内的资金流动性就越强,比起银行短时间内要求一次性归还全额贷款的压力小的多。就融资租赁本身的优势,融资与融物的合二为一,减少了企业把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设备,中小企业可以按定期支付的方式向租赁公司租入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存放成本的下降,削减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支付租金的时间也相当灵活,这种特性使中小企业的资金也随之更具有灵活性,方便企业的日常调动。中小企业可以将余下的资金投入到产品开发、市场拓宽、人才引进等方面,使企业的发展更加突出,企业的效益成倍增长。
二、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以上分析可见融资租赁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中小企业应该多加利用。近年来,我国的融资租赁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2010年末,我国有18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成功注册并运营,比2009年同比增长了50%以上;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7 000亿元,增长约90个百分点。无论是从租赁公司的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有了空前的突破。加上一些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带有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总共应该有300家左右。但是专营的200家中真正能持续经营的企业也就20家左右,其余的公司基本上都做着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业务,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被拒之门外,难以发挥出中小企业投融资主渠道的独特作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融资租赁业既发展不足又有许多体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仍旧存在许多问题有待完善,具体表现如下:
1.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低,业务开展量小,仍处于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速度非常慢,目前市场渗透率不到5%,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已经渗透到绝大部分行业及相关设备中,并且占有很高比列。美国目前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达到30%左右。而我国目前200多家融资租赁企业里面真正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不足10%,融资租赁业实际还处于发展初期,其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随着2007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国内外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企业均看好了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潜在的发展前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5家新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式投入运营以及一大批新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先后开展业务,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据统计,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完成总量2008年约为1 550亿元,2009年超过3 500亿元。从融资租赁机构本身的发展来看,截止2009年9月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有大约164家,其中有17家是在银监会下监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共有110家归商务部监管和国内融资租赁试点单位共37家。
2. 没有完整法律体系保护融资租赁业。我国至今为止没有颁布关于融资租赁的正式法律。融资租赁迄今处于法律的空白期。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只有14条法律内容涉及融资租赁,条款内容较为简单,融资租赁的特性并没有详实确定,在实际生活中较难应用。一旦在实际融资租赁中需要法律条款的支持,也无处可寻、无处可靠。虽然政府部门在融资租赁的立法环节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陆续地出台了《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中所涉及的承租方、出租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融资租赁各方的权益,但是由于颁布的是条例,其在法律地位上低于一般法律,不能为融资租赁各方提供可靠有效地法律保护。
3. 政府部门对融资租赁监管不统一。目前,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监管着我国的融资租赁业:金融租赁公司由银行会监管、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均由商务部负责监管的。就因为不同部门对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批准、监管,所以无论是从市场准入的条件、还是遵守的法律法规,大家都是各自为营,互不相同。这种监管主体不统一、分头管理体制会造成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会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准入条件、租赁对象、税收政策等。多头监管会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分散管理,势必会出现各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不公平、融资租赁公司间的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种监管体制导致融资租赁业出现恶性竞争,对健康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产生了的负面影响。
4. 融资租赁的中小企业业信用缺失。在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处于发展尚不完全成熟的阶段中,融资租赁市场还没有健全,其信用环境相对较差。中小企业因生产效益减少,继而缺乏偿还租金的积极性,最后通常会拖欠租赁公司,而租赁公司也无故承担了一笔笔呆账继而使自己的资金周转失灵。据调查,目前我国企业延期支付租金甚至是拖欠于租赁公司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企业其欠租总额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有些经营不甚的企业已达到60%~70%,形成了租赁公司所谓的呆账,也损害了中小企业自己的信誉。造成这种融资租赁业信用环境差的现象一部分归结于我国尚无出台颁布完整的法律体系,租赁公司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不堪设想的是,租赁公司因担心自己在这种无信用的环境难以支撑下去,会提前退出融资租赁市场。中小企业也是这次的受害者,失去了一种融资方式。
5.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进入门槛过高,制约了该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有专门的金融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按相关监管法规,注册中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至少为1亿元,注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资本不得低于1 000万美元,这一点,把很多设备厂商挡在融资租赁业务的门外。而国际上融资租赁业的进入门槛要比我国低许多,国外政府对这一行业的限制比较少,这就很好的解决了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6. 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认识不够。我国的融资租赁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晚,许多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够,没有把融资租赁视为一种融资方式。在美国,很多企业都是选择融资租赁减少沉淀资金。相反,我国中小企业仍旧看重设备的自我拥有,自筹资金购买,对设备的技术风险、价格风险等意识较为薄弱。即使设备的使用期限较短,也会不惜一切重金购买,完全忽略了企业为此在后期付出的设备放置成本。在各行业领域中普遍存在着“重买轻租”的传统观念,加上媒体缺乏对融资租赁的特征、积极效应的宣传,这些原因直接造成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优势,忽略其独特的融资效应。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落后、政府部门没有鼓励宣传,直接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速度缓慢,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融资租赁业难以规模发展。
三、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
针对融资租赁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为了我国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融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环境。
1. 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扶持融资租赁业。
(1)制定相关法律,健全法律体系。为了融资租赁的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可是至今没有诞生一部关于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我国的融资租赁虽然起步较晚,但是30年里政府部门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必须刻不容缓的健全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不仅需要一部专项的法律,而且各项法律规定相互协调。即使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矛盾,中小企业和租赁公司也能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形成有法可依的融资租赁市场。
(2)统一监管,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我国现有对融资租赁业负责管理和监督的主要是两个部门:银监会和商务部。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和两类监管部门的现状,会出现行业内的不公平、不协调。首先应将融资租赁归为一个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这样在同一个部门的审核制度下三类公司是相互平等的。其次应加快推进建立中国融资租赁业协会的行程。
(3)对租赁公司给予在税收上的优惠。发展融资租赁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税收优惠。融资租赁公司在替中小企业从国外引进机器设备时,财政部可以在进口关税等方面制定出一定的宽松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多学习先进技术,最终达到提升企业自身的技术实力。同时,对从国内采购机器的设备的租赁公司,政府部门应该给与给多的税收优惠,加快国内的融资租赁发展脚步,也相应地刺激了国内那些涉及机器设备的相关制造业的发展,促进国内技术的不断进步。
2. 中小企业自身要转变融资观念。目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还处于较浅的阶段,对融资租赁来获取设备还不了解,重买轻借的传统思想还根深蒂固。融资租赁业作为我国起步较晚的新兴产业,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关注这个新融资方式,帮助融资租赁在宏观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部门可以号召社会媒体大力宣传融资租赁,邀请相关学术专家开办讲座,各省市的中小企业协会举办融资租赁研讨会,以手册、广告等形式,树立“使用所有两分离,价值创造最重要”的新思想,改变中小企业只有拥有设备才能创造价值的传统观念。
3. 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创新性。美国的租赁公司虽不能对房地产融资租赁,但除此之外的各行业基本上都涉及到融资租赁。美国式融资租赁主要呈现几个特点:①美国的租赁公司其客户对象主要是服务行业;②美国租赁业机器注重为交通设备行业提供服务;③美国的信息设备行业广泛应用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效仿美国租赁公司的做法,延伸自己的服务范围,拓宽自己的客户源。融资租赁不应该仅局限在制造型企业里,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也可以借此实现融资目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结合中小企业的资金不稳定性,改变原来租金固定不变的模式,尝试租金浮动型。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收益,实行当期收益多就可以多支付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对业务的不断创新,服务范围的拓宽,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最具灵活、最有力的助推器。
4. 加速制订并出台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加速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需要完善:①降低融资租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②开辟租赁公司融资多元化渠道。允许银行向租赁公司贷款,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商业票据和债券筹措长期资金,同时可尝试通过组建融资租赁基金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③定位融资租赁的服务对象。目前融资租赁应该主要为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服务。
注释:
①租赁物两权:使用权和所有权。
②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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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号:J51703)资助,教育部金融特色专业建设项目(项目号:TS12508)资助。
2007年是中国金融租赁业的转折点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对实施多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此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纷纷进驻金融租赁业,将其作为探索综合化经营战略、增强跨市场服务能力,满足收入多元化、业务多领域发展的重要举措,使2007年成为中国金融租赁业的转折之年。
2008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为解决租赁行业多年面临的问题,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资本、资金实力雄厚,网络客户资源广泛,品牌与管理能力强大的金融机构进驻金融租赁业,有力地促进了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多元化,提升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与管理能力的提升,增强了金融租赁业的资本实力。2006年,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净资本总额仅为30亿元,而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仅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进入金融租赁所带来的净资本增加就超过200亿元。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进驻,不仅将给金融租赁业带来规模的扩张,而且还可以借助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平台以及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优势,促进不同业务的创新协同,打造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对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无疑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机遇
行业市场成长空间比较大。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全行业的年交易额约为350亿元,租赁渗透率仅2%,与发达国家(20%~30%)的差距非常大,因此我国金融租赁市场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预计2008年中国金融租赁市场营业额可能高达1000亿元,约为是2007的5倍,与金融租赁密切相关的航空、航运等行业的企业可望借助这些金融工具实现产融结合与跳跃式发展,中国金融租赁业可望由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与竞争阶段。再从市场结构来看,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租赁市场除了在个别产品,如印刷、医疗器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其他产品领域基本无竞争,而且租赁公司基本都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会城市,没有设置跨省的分支机构,机构过少且缺乏网络化的分支机构,导致整个租赁行业在全国无法形成辐射效应,影响了其市场广度,但另一方面,也给具备丰富行业经验、网络和网点资源的商业银行预留了拓展空间。
金融租赁业务的回报率较高。在成熟的市场中,工业设备年租金回报率能达到12%,股东回报率较高,但缺点是业务量较大,管理成本较高,社会影响力小;飞机、油轮等大型单一设备或单一企业大批量设备的租赁项目,社会影响力较大,对产业的支持也符合政策要求,管理成本也较低,但缺点是股东回报率较低;医疗、学校、中型运输设备租赁项目介于二者之间。总体上,金融租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大部分超过目前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有助于提升银行的整体收益水平。
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面临的挑战
外部发展环境存在不少障碍。虽然潜力巨大,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还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整个行业的社会认知度还不是很高,很多企业不了解租赁的特点以及对企业的好处。尽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象很突出,而金融租赁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又具有天然优势,但仍然是鲜有企业问津,金融租赁公司宣传营销力度也不充分。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激励措施,来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整个金融租赁业缺乏统一的专门法规,行业的租赁合同范本、税收、会计等问题没有从立法角度根本解决,立法上的滞后使得租赁公司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在财税制度上,除浙江省外,目前在我国租赁企业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得不到实质性的好处,使企业没有运用金融租赁的积极性。
内部治理与管理仍然存在难度。银行虽然在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经验,但对租赁公司的管理毕竟不同于银行信贷。日本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教训表明,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办成表面上物品庞杂的“百货公司”,本质上仍然是提供中长期信贷的商业银行,否则容易产生复杂的欠租纠纷、坏账积累等风险问题而导致金融租赁公司边缘化。美国金融租赁公司基于价值链分析的运营方法更值得借鉴,银行参股的租赁公司必须在行业动态、客户跟踪等方面具备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客户甄别、服务、风险管理方面体现出自身不可替代的价值,突出个性化、特色化,才能够打造出核心竞争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银行需要将租赁业务与现有银行业务已经形成的信息优势、客户优势协同考虑。同时,对于拟通过收购现有公司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银行而言,能否在公司治理层面发挥作用,引导规范化经营,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务的基本思路
综上,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制度支持,但是也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困难。为此,银行应首先结合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创建基于金融控股集团背景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定位,确立市场定位以后,有针对性地挖掘客户、培育业务、进而提供有特色的融资服务,依据项目条件、项目背景以及项目所涉各方的要求和目标,量体裁衣,设计满足不同条件和需要的、灵活的项目方案。这种金融租赁与传统靠租赁息差获取利润的模式有所不同,它凭借集团内成员公司的业务合作,可以广泛地涉及设备投资、公司债发行、银行借贷、信托等业务,不仅拓宽盈利渠道,更能开展金融创新,为金融租赁服务提供保障与支持。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融资项目,出于分散业务风险,可以考虑由控股集团内保险公司为项目融资提供匹配的保险服务,最终实现在一个共用的金融平台上,结合银行、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方优势向客户提供全面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案例:邮政储蓄银行参与金融租赁的可行性
参与金融租赁对于邮政储蓄银行的意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2007年改制成立的一家资产规模近两万亿、全国性的大型商业银行,其在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等条件上已经满足了监管机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要求,并且通过与邮政集团旗下保险、基金、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互补、交叉销售,已经积累了相当的金融综合经营的经验。在当前银行纷纷涉足金融租赁业的大潮下,结合自身的公司战略和业务战略,参与金融租赁行业,实现收益提升、服务改善,也是邮政储蓄银行可以考虑的选择之一。
有助于实现在资金运用业务上的协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以后,其已经成为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主要依据。根据该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能够从事的融资范围包括吸收股东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金融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大型资金批发商,但其目前的资金运用渠道还不充分,基本上还局限于银团贷款、同业协议存款、债券投资等几个低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向,资金运用的回报率也相应偏低,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和市场交易对手参与该业务,有助于拓展邮政储蓄的资金运用渠道,同时可以借助邮政储蓄现有的资金实力和成本优势,克服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瓶颈,稳定和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模,提升双方的收益水平。
有助于实现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上的协同。作为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3.5万个联网网点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其他银行难以比拟的物理渠道优势,因此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客户资源,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特有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服务社区,已经成为邮政储蓄银行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也因此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但由于历史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期以来只从事单一的负债业务,对于资产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是不足的,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掌握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弱势,在实现服务社区的同时也维护了邮储银行的稳健经营。
有助于实现在大型项目融资业务上的协同。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一家大规模金融机构,大力开拓风险小、前景好、融资规模大、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的批发性金融业务,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技术创新领域也是其谋求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已经通过银团贷款、企业债投资、专项融资等业务形式为能源、铁路、民航、港口、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等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开拓工业设备、运输设备租赁等新型业务,将为邮政储蓄银行进一步拓展批发性金融业务开辟新的渠道,有助于实现其支持大型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战略定位。
但是,目前金融租赁的市场总规模仅有350亿元,还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消化邮政储蓄的资金,并且金融租赁行业中还普遍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地方政府干预严重等问题,也给邮政储蓄进入该领域提出了挑战。那么,邮政储蓄是否应该进入,用何种方式进入以及进入哪些行业的租赁领域,还需要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
邮政储蓄参与金融租赁SWOT分析
金融租赁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业的租赁产品设计、项目跟踪服务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二是以其对特定设备的处理能力和经验,整合、提高社会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三是可以在庞大的客户群体中调剂余缺,满足客户临时增添设备或买卖二手设备等需求,提供多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围绕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表3对邮储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做了一个简单的SWOT分析。可以看到,资金优势、网络优势是邮储银行的主要优势,可能主要面临的制约是专业人才缺乏和客户资源的缺乏。
对邮政储蓄参与金融租赁的建议
综上,邮政储蓄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具有较广阔的市场空间,可以基于邮政金融控股集团的背景,确立旗下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定位,发挥优势,控制风险,适时审慎地进入该行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循序渐进地开展该业务。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方式上,可以有两种方式。首先,采用邮政集团出资收购或新设金融租赁公司,与邮储银行等邮政旗下其它金融机构并存,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则有利于首先在邮政集团内首先实现产融结合,发挥公司所掌握的对邮政行业和企业的信息优势、专业优势,为邮政的物流、速递、信息化建设等业务以金融租赁的方式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邮政集团必须取得金融租赁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从而有效地避免外部股东关联交易和政府干预等问题。同时,在目标租赁公司的选择上,应该选择经营状况较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公司,克服目前邮政自身金融专业人才缺乏的劣势,同时能够早日产生收益,提升邮政集团的资产收益水平。
其次,邮政储蓄也可以借助目前银监会对金融租赁改革的时机,像其他银行一样通过并购、控股、合资、新设等方式以出资人的身份进入金融金融租赁行业,则邮政储蓄银行需要首先确立旗下金融租赁公司的战略定位,可以考虑与邮政行业企业的协同,并考虑与自身定位中发展小企业融资、大型项目融资、拓展资金运用渠道等战略目标的协同。
选择邮政、交通、水务、通讯、飞机、铁路等领域作为邮政储蓄进入金融租赁的主要行业。这些领域的未来现金流良好,且行业中的企业普遍规模较大,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可以较好地降低邮政储蓄从事金融租赁的信用风险。另外,这些行业的项目往往需要大规模资金作为支持,正好能够充分发挥邮政储蓄的资金优势,提升邮政储蓄在金融租赁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04-0069-03
2009年,在国家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国内首批5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呈高速扩张态势,其中招银租赁资产增速最快为295.3%,建信租赁资产增速最慢也达到67.7%。银行系金融租赁在拉动社会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活跃金融市场、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然而。高速扩张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行业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租赁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理性分析银行系金融租赁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对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行系金融租赁发展概况
现代融资租赁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经过近60年的发展已成为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上世纪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中国民航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动下,与美国汉诺威尔制造租赁公司和美国劳埃得银行合作,利用跨国节税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SP飞机,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的开端。此后,国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根据监管部门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外经贸委(现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国内商业银行从1986年开始介入这一领域,然而由于风险意识差、疏于管理,金融租赁很快走向歧途,1997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金融租赁遭遇第一次行业危机,银行按照政府要求退出金融租赁行业。2000年以后,国家相继完善了租赁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银监会于2007年修订(淦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启了银行系金融租赁试点工作。工行、交行、民生、建行、招行相继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对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并增资变更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总计1507.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7.79亿元,利润总额22.36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120%、80%、61%。2010年信贷新增规模缩小,这将给金融租赁公司带来更大机遇,但高速扩张下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二、银行系金融租赁潜在的风险隐患
试点工作开展三年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隐患,主要体现在经营理念错位、市场定位偏颇、行业集中度过高、资产流动性不足、融资租赁模式单一等方面。
(一)经营理念错位
从媒体报道看,现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宣传自身优势时,多侧重于股东银行实力雄厚、所选行业潜力巨大、或是公司老总经验丰富,而没有侧重于自身租赁资产的流动性。这反映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理念上还没有摆脱转贷思维,没有把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定位成租赁公司,而是将金融租赁看作是银行贷款的补充或资金投放的备选项。经营理念错位的另一反映,就是现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业务主要是售后回租,而售后回租实际上类似于银行贷款,难以发挥租赁业务中物权保护债权的优势,在风险防控上也难免出现漏洞。相应地在服务定价上,往往把利率作为卖点,把应得的服务收益、管理收益都抛在一边,致使租赁业务整体盈利水平低下,不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的持续发展。
(二)市场定位偏颇
融资租赁天生具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因,因为融资租赁在结构设计和资产管理中利用物权保护债权,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企业信用的过度要求。在国外融资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之一,而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将市场定位于银行竞争非常激烈的大型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没能发挥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作为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依靠雄厚资本实力和丰富客户资源,快速扩大市场份额,为公司生存和发展奠定一定基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长此以往就失去了金融租赁在中小企业市场的优势,失去了租赁业务长期发展的基础,对国家、对社会,对就业的贡献率不大,甚至租赁行业发展都要成问题。
(三)行业集中度过高
在行业选择上,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不约而同将目标锁定在航空、船舶、电力、矿产等大型设备行业。这些行业租赁运作模式相对成熟,对金融租赁需求旺盛,未来现金流状况良好,且行业中的企业规模普遍较大,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受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追捧。然而,这些行业设备单体价值偏大,资产处置时流动性差,且多数是典型的周期行业,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连,随经济形势大起大落,无论是设备自身的价格还是基于设备产生的租金收入都难以预测。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所引起的经济下行,对我国航空、船舶、电力、矿产行业的不利影响就是明显例证。行业集中的局面反映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对目标客户的细分研究不足,对我国租赁市场的潜力挖掘不够。盲目追求优质客户,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公司恶性竞争,降低议价能力,缩小利润空间,增加系统性风险。
(四)资产流动性不足
银行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是两码事,距离国务院非公36条中“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还有一步之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并非由于其股东是银行,资金来源就可以源源不断。对于新成立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虽然资本雄厚,但再融资同样是个难题。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有如下融资渠道: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和同业拆借。但实际上,定期存款只限定于控股银行以外的小股东,小股东获取定期存款收益,而租赁收益与存款收益之间的差额利润多被控股银行获取,对小股东缺乏有效激励;发行金融债券,可否发行、发行多少由人民银行决定,且需要累计三年的经营业绩指标,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只具有了一半可能;而同业拆借只能作为头寸调节的临时工具,难以解决金融租赁的资金来源问题。再者,流动性不仅指快速融资的便利,更为重要的是租赁资产的流动性,亦
即回收租金的保障或证券化转让租赁资产的便利。当前保理、资产证券化、物权转让等渠道不畅,对于资产规模高速扩张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明显不足。
(五)融资租赁模式单一
由于创新成本较高,现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租赁模式单一,主要以售后回租(sale-leasebaek)业务为主,仅有少量直接租赁业务(direct lease)。售后回租虽然可以盘活承租人的固定资产,优化其流动性指标,但在性质上类似银行贷款。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除了买入承租人的设备外,还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缴交保证金和手续费,利率通常会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审查标准和业务流程都采用银行既有的贷款评价体系。与银行贷款相比,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融资,成本较高且同样要求抵押,只有受政策约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和企业(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才会考虑融资租赁。2010年信贷规模受限,银监会将严格控制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耗能、污染、存在安全隐患或健康风险的企业。因此,2010年售后回租业务将会更具市场需求,金融租赁公司将面临客户质量下降的风险。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要高于银行,一味去做售后回租业务可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
三、银行系金融租赁的风险管理
排除上述风险隐患,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从办银行的惯性思维中解脱出来,经营理念由资金引导型向物权引导型转换,市场定位向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倾斜,行业选择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把握租赁资产出从口提高资产流动性,同时还要创新租赁结构实现租赁模式多样化。
(一)经营理念由资金引导型向物权引导型转换
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结合的产物,通过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在操作中担当的是出资、购买的角色。将融资租赁作为转贷业务的资金引导型经营理念,难以发挥物权对债权的保障作用,可能造成融资租赁行业一阵爆发后迅速回归原点。正确的经营理念是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金融租赁公司健康成长的前提。租赁公司靠租赁关系生存,银行靠信贷关系生存,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基础不同,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一样,经营理念就应当有所差异。金融租赁公司应确立物权引导型经营理念,重视物权管理和处置,将租赁物的退出市场、租赁物的保值曲线、租赁物的融资租赁适应性、租赁物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厂商对租赁物的回购承诺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要标准,在“融物”的基础上做“融资”,按照租赁行业的特点对租期安排、租金定价及租后管理进行系统化控制,把握租赁业的“融物”核心,实现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经营。
(二)市场定位向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倾斜
融资租赁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避免信贷资金挪用,操作方式灵活,综合控制力强。如果企业发生支付危机,租赁资产可被出租人安全收回,因此对中小企业信用要求较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立足控股银行的客户资源,牢牢把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刺激投资、带动消费、促进就业,把市场定位向节能减排和中小企业倾斜。
(三)行业选择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在选择租赁行业时应采取差异化策略,避免租赁项目的投向、投量过多地集中于个别行业,保持行业类别适度多元化,以分散租赁资产的行业风险,谋求租赁资产风险最小化。近年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信息产业、电力、水利以及公共设施业等多个行业的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投资日益增加,股份制、外商投资、民营、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提高,这些行业和企业都有可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行业发展前景及具体项目、企业还贷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等指标,多元化筛选优势行业,按照客户所在主要行业及特点,分行业、分项目、分企业研究制定并细化操作办法,提高对所选行业内项目和企业的租赁资产管理能力,拓宽融资租赁发挥作用的领域,进一步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把握租赁资产出口/入口,提高资产流动性
在现有法律环境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必须把握租赁资产出口/入口,提高资产流动性。除了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发放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外,更重要的是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也就是租赁物转让。在设计租赁产品时就要考虑将其做成适合交易的金融产品,考虑租赁物的流动性,而不是仅仅考虑眼前的业务操作便利。要能适应政策环境变化,为租赁产品进入金融市场、扩大流动性预留接口,在适当时机探索不同方式将租赁资产证券化。对巨额采购飞机、大型设备的金融租赁项目,发行以项目资产支持的商业租赁合约证券(ABCP,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对于中小企业的金融租赁资产可以汇集成资产池,打包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对租赁资产进行结构性安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ABS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交易,实现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克服租赁业务资金回收期长的弱点,通过转让和处理租赁物,提高资产流动性。
【关键词】融资 租赁 改进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现状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按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负责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3.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主管、现由商务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
(二)四大支柱。
与融资租赁业有关的法律环境、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被称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所谓四大支柱,实际上是指支持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和法规。
1.法律环境:我国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80年代相比,法律体系日渐完善。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2.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日由财政部,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了修改,并了经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3.行业监管:作为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13日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于2005年2月17日了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4.税收政策:中国融资租赁业并没有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一点与欧美等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不同。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环境方面。
1.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从保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租赁法》,虽然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陆续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规定,但内容都非常笼统、单调,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适合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
2.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尚未成立,行业管理极其分散。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受外经贸、银监会与国家经贸委的三重管理。
3.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扶持,但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
4.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整体信用环境较差,融资租赁领域尚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一些承租企业租赁观念淡薄,将融资租赁当成一种筹资方式,拖欠租金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
(二)内部环境方面。
1.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在我国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中承租人承担了全部的风险。
2.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我国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普遍缺乏认识。在设备投资、融资方式上更多的选择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对融物以融资的租赁意识还比较单薄,加上宣传力度不强,从业人员普遍偏少、业务素质不精,导致融资租赁人才供不应求。
3.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焕发新的生机。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
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通过统一权威的《融资租赁法》,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遇到了新环境、新问题。
(二)统一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金融租赁作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对其进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多头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对租赁业实施统一管理是势在必行的。
(三)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要从这方面入手,其一,应该明晰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其二,应该完善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和行业统计制度。
(四)完善信用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发展融资租赁首先要完善信用体系。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信用安全体系具有很高的要求,任何一方不守信,都会导致租赁的失效。所以要改善承租企业目前的状况,应该选择和扶持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加大政府和公共部门作为承租人的比例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五)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尽快成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以促进租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融资租赁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发挥其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
(六)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尽快制订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
2.地方政府引导为主,多渠道扩大融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
3.鼓励开展委托租赁和租赁创新,促进租赁与信托的合作。
关键词:融资租赁;经济功能;监管;经营;法规
金融租赁于1950初出现在美国,作为银行流动性贷款的一个重要补充,以其特有的集投资、融资、变现、促销和资产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巨大优势迅速占领世界市场。60多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发达国家金融租赁现已发展成为与银行业、证券市场“三足鼎立”的企业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使国人对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普遍看好,现代租赁业在经济发达国家已成为朝阳产业,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行业并称为五大金融支柱产业。
一、融资租赁的理论概述
融资租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有四种,分别为直接融资、售后回租、转租赁和杠杆租赁。
直接融资,它是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基本形式。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现有的设备出卖给其他企业,然后在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该企业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售后回租的特点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双层身份。并且它对于缓解企业紧张的财务状况也是一种不错的方式。承租人通过将设备卖出,获得资金,然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分期支付租金,通过这种方式,有时还可获得设备溢价所带来的收益。出售人也就是承租人可以从售后回租中得到纳税的利益。
转租赁,就是由两家融资租赁公司在不同阶段承担一项融资租赁业务。也就是出租人甲先作为承租人向出租人乙租赁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该设备转租赁给最终承租人丙。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出租人提供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贷款投资购买设备货款的60%-80%,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出租人即要收取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又要支付贷款。但是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利益一般大于借款成本,出租人可以获得财务杠杆利益。杠杆租赁一般适用于平均寿命在10年以上,资产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如船舶、飞机、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成套生产设备和通讯卫星设备等。
二、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开始在中国境内发展。早在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试点的第一个融资租赁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河北涿州纺织厂引进纺织机,为北京首都出租汽车公司引进200辆日产汽车,另外中信与引进的瑞士跨国企业达成协议,以杠杆租赁的方式为民用航空租赁到波音747客机。1981年4月,中信东方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公司合资建立了中国的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于同年七月,与供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和现代租赁制度的建立。中国金融租赁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税务,海关,工商发展,外贸和外汇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鼓励金融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一直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最早是前后审批了16家金融租赁,后来存活下来的有7家。后续的国家从2008年开始批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银行都成立了租赁公司。截至2006年9月底,现在已经有12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次取得了金融租赁的营业执照。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仍在进行债务和股权重组。中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经外贸部批准成立的已有42家。另外已有2130信托投资公司成立,80家金融性公司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现在,国内的租赁业务主要分为三个市场。根据批准审核部门的不同,国内市场上分成了由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负责的合资、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个市场就是内资租赁公司。2007年3月以来,我国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准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者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商业银行开展租赁业务10多年后又一次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现在,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已经开展了金融租赁公司。据专业人士分析,银监会将会允许更多的符合资质的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金融租赁业务是现在商业银行增加非利息收入、拓宽业务领域、实现收入多元化的有利途径;其次,大量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凭借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以及现有的充裕的流动性,可以使得租赁资金的来源得到有利的保障。
三、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一些融资租赁发展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现在,我国尚未出台一部能够系统的全面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目前比较权威的就是《经济法》中,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对融资租赁进行概述,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对具体的融资租赁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定,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我国融资租赁交易运行模式比较单一
国外融资租赁业除采用传统的租赁方式即直接购买租赁以外,还创造出了不少新的租赁服务方式。总的来说,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创新运行方式主要是对融资租赁业务4个方面的创新:融资方式的创新,设备来源渠道的创新,租金支付方式的创新和租赁期限的创新。
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运行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有较在的局限性。固定租金,固定租期,固定筹集渠道等操作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也因租期较短,不具弹性等缺点增加了承租人的偿还负担,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了较大的利率、汇率风险,不能满足潜在的承租人的需求。
(三)观念普及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的普及度还比较低。人们比较熟悉的是书籍、汽车租赁以及房屋租赁等传统的租赁方式,对于融资租赁人们还是比较陌生的。融资租赁在中国起步较晚,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上缺乏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与融资租赁业务息息相关的经济界也忽视了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所以,租赁业人才的缺乏,大大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由于专业人才的极度缺乏,当融资租赁公司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时,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地管理,使之摆脱困境。
四、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律法规
在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的阶段,我们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融资、金融、保险等方面,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给予优惠政策。同时要完善相关立法,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规范融资主体的行为,明确融资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融资租赁企业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政府应在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给予这一产业以全力支持,使其不断发展成熟。在保险政策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由政府举办相应的官方信贷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进出口银行”等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对租赁项目事先进行慎重、全面的评估,避免盲目投资现象,避免经营风险,从而尽量避免大量租金无法收回情况的发生。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的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本结构是国有资产,早期的融资租赁项目都是按计划经济投资体制、由政府推荐并担保的项目,且都是高负债经营的新项目,故现在租赁公司的一部分债务纯属旧投资体制下的政策性负债,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据初步统计,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巨额欠租大约4亿美元。融资租赁公司应尽快建立以法人治理、公司自主规范经营的制度,不论是重大经营决策,还是一般业务,都要有制度可依。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内控机构,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注重日常的监管。
(三)重视和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要加强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和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高度集成的边缘应用科学,涉及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包括财务,管理和法律。高校应通过联合办学,定向培训等注重融资租赁和建设相关学科,金融租赁公司,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人才。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复合型的人才培养,引进国内和国外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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