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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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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第1篇

新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工会监督职能:“只要严格执行,必将从源头上减少高温造成的职业危害”。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四部委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

高温下的“烤”问:李女士来太原打工已经有些年头了,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在小区里干了4年的保洁员。每天早上6点半到10点半,她都要踩着三轮车,将小区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转运到垃圾站。然后顶着太阳骑车回到距离小区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点到5点,她还要冒着烈日再回到小区将整个院子的边边角角打扫干净。李大姐告诉记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这么干,没有防暑降温费,也没有加班费,我已结婚一年多,现在怀孕三个月了,要是让公司领导知道,还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办法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另外,新办法也指出所谓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

高温下的“烤”问:快递员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已经两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顶着太阳奔波在大街小巷。这两天气温升高,让他热得感觉有点力不从心。但是他告诉记者说,每天的工作量是一点也不能减少的,少送一个件就会直接影响收入,本来挣得就不多。谈起防暑降温费的事儿,小李说:“我们的工资就是固定工资加提成,防暑降温措施、防暑降温费什么的,一概没有。跟老板谈条件,没准还被炒了鱿鱼呢!现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对于我们来说,防暑降温费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适用范围小,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囊括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职业。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新办法明确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下的“烤”问:记者在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工地上碰到一位修外墙的建筑工人老赵,与他聊起了防暑降温的事儿。老赵来自太原周边农村,他说自己来太原干建筑工有两年多了,当初是他跟着老乡来打工,从来没有享受过什么防暑降温的防护措施,当记者问:“你们在天热的时候干活,包工头是否提供绿豆汤之类的降温饮料或防暑药品呢?”老赵笑着说:“有时候,老板会让工地厨子,熬点绿豆水喝,其它的防护措施就没有了。”

采访中,建筑工人刘师傅说,他的工资是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如果因为气温高而补贴降温饮料或消暑药的话,工资就会相应降低。

新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不能将一些简单的防暑饮料或药品充抵高温津贴,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亮点四:明确了“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的职责。

高温下的“烤”问: 进入7月后,太原市气温持续走高,空调安装工们也更加忙碌。早上8时,牛师傅就和他的搭档小马,按约定时间来到客户家里安装空调。大约一个多小时,空调安装完毕。牛师傅所在的安装公司是本市一家大型的设备安装公司。牛师傅说,夏季安装工作量大,不管天气有多热,也要按照前一天拿到的总部分配的安装单完成工作。为防止中暑出现意外,他们除了随身带一瓶水外,还会带上用于防暑的仁丹。记者问牛师傅,现在政府规定,室外温度达35摄氏度以上,可以拿到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他们是否领过?李师傅说:“以前没领过,只是发一些消暑用的药水之类,但现在新办法出台了,公司像我这样的安装工,人人都会领到高温津贴了!因为有工会为咱监督嘛!”

工会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切实发挥工会群众监督作用。

第2篇

于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实施。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还要追溯到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一“暂行”就是半个多世纪。这些年,气温越来越高,尤其到了夏季,国内众多城市被高温笼罩,对于那些在户外高温条件下作业的职工和农民工来讲,可谓苦不堪言。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劳动保护意识的增强,修订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多了许多人性化的考虑,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等等。

《办法》的出台,是广大职工期待已久的。当然,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得真正把职工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一则,请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而告之。当工人们知道了相关的规定,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就会有更准确的认识,无论是自发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保障他们的权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则,要谨防防暑降温被额外的补贴打败。防暑降温是为了职工的身心健康着想,但在现实中却有一些工程急着赶进度,催工期,这不由得让人担心,一些用工单位以额外的高补贴让员工自发的加班加点。这种经济方式的刺激,对工资本不高的低层员工来说是个极大的诱惑。只是如此一来,任何《办法》都有被架空的危险。

三则,防暑降温津贴不要等人来讨要。每到节假日,总会爆出一些讨要加班工资的消息。防暑降温津贴,用人单位能够发得主动些吗?不要总是让人事后来讨要,更不要因为有人追讨防暑降温津贴就认为人家是“刺头”,毫不留情地把人开除。这方面,工会组织要给力,要为工人们撑腰。

第3篇

1、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5条,自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2、《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等。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