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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现代商业银行运作的经营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管理考核,充分调动客户经理及风险经理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考核对象为全县农行所有客户经理,即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副主任、一般信贷人员、风险经理。
第三条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员工个人业绩应定期公布,并与员工本人见面。
2.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的原则。各项经营目标要分解落实到每个客户经理,量化任务目标,本人签字认可。
3.坚持收入与业绩挂钩的原则。打破档案工资和平均分配制度,客户经理的收入与业绩勾挂,少劳少得,多劳多得。
4.全员考核。按照省分行工资分配方法规定,所有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在岗员工由客户部逐人建立个人业绩考核台帐,上至行长、下至一线员工,重点是各单位客户经理、清收盘活队员、柜员、风险经理。
5.突出创收。县行客户部建立个人业绩考核台帐,及时、准确、完整登记个人业绩台帐,员工个人收入分配按员工当期创收和统一含量参与单位绩效工资考核。
第二章客户经理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贷款质量,基础管理,客户营销,综合利息收回率等四项内容。经营考核目标与客户经理的奖金挂钩,按季考核。
1.贷款质量(30分)。考核客户经理在履职期间,新增不良贷款的笔数和新增不良贷款的占比,因管理不力形成不良的按笔扣分。
2.基础管理(20分)。客户经理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人。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信贷新规则要求办理信贷业务;是否按总、分行要求履行贷后管理职责;贷后管理是否实行“管户到人,责任到人,目标到人”;是否按规定对客户风险及时分析、准确认定,做好贷款动态变化的五级分类工作;根据基础管理考核内容,细化考核内容,定期对客户经理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评比。
3.客户营销(20分)。包括贷款、存款、银行卡、外汇业务及中间业务营销目标,相关目标逐项量化指标,按目标完成进度按比例加扣分。
4.综合利息收回率(30分)。
第三章风险经理考核
第五条通过cms系统在线监测。(50分)
第六条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的监管。(50分)
第八条凡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的;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分析并客户风险分析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凡隐瞒问题或发现预警信号未及时报告,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凡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给予风险经理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
第四章奖罚规定
第九条客户经理个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县行根据管户数量、难易程度和目标任务,分别确定客户经理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由县行集中管理,每季按业绩考核兑现。
第十条客户经理发生信贷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方法》、《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其中经济罚款从客户经理基本工资中扣除。罚款由县行集中管理,用于客户经理专项奖励。
一、银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进入21世纪,我国银保业务迅速发展,合作的对象以及内容逐渐宽泛起来,合作的银行面由四大国有银行逐渐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保险品种既有寿险也有产险,的形式也由代收保费,单一产品,发展到银保相互渗透,产品、服务整合化、多元化。
(一)银保业务的类型和机构种类
目前,银行保险业务品种分为:(1)寿险业务: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接险以及年金险;(2)产险业务:交强险、等车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险、货运险;(3)收付业务: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等。寿险业务通常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产险业务则可涵盖银行的对公和对私客户,的银行除了农发、国开,几乎包含了所有银行,而被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民人寿、人民健康、太平人寿、阳光人寿、人保人寿、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保险、华安保险、大地保险、中国人寿财险等公司。
(二)银保业务经营状况
作为银行中间业务收益率较高的银行保险业务,在商业银行零售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是越来越高,银保业务的银行手续费收益,按保监会统计显示:2005年25.8亿元,2006年32.16亿元,2007年45.32亿元,2008年96.89亿元,2009年112.73亿元,2010年上半年74.14亿元。(数据来源:2006-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年上半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强强联手,互联互动的局面。其优势在于:第一,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主要表现在:成本低、安全可靠和购买方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下降,保险产品费率降低,给消费者更多实惠;消费者通过银行办理投保相关手续,可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便于与家庭预算相结合,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第二,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通过保险产品加强其中间业务收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而且保险产品保障性的特点,必然成为银行代客理财的中长期规划品种。第三,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提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保险公司利用银行密集的网点可以提高销售并且降低成本,从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再配合以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更多的客户源。
(三)业务的操作流程介绍
银行保险业务分为手工单和银保通。目前寿险基本满足银保通,车险基本通过手工单实现。
手工单业务是指由银行柜面柜员收款后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同时向客户出具收据,并将保险公司的收据联,加盖银行公章后返回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回单后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两位财务人员会对收据进行确认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员工将投保书交到运营部门进行扫描归档,扫描后的投保书影像会由后援中心核保室进行核保,符合承保条件的就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制作保单并由客户经理将保单送达客户,在客户签收后,将保单回执回收到业服柜面进行回销。
银保通是一个可以由银行柜员当场承保的系统,该系统自身就带有核保功能,通过银保通系统核保符合投保条件的,银行柜员可以当场制作保单,由客户当场签收保单回执,银行柜员当即将客户账款打入保险公司的账户,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把投保书及相关投保资料带回公司进行回录,再交运营部门进行扫描归档。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金的进出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的。客户资金的进入过程是客户自己根据投保需求,银行柜面通过转账方式将账款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同时向客户出具收据,并将保险公司收据联,加盖银行公章后返回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回单后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两位财务人员会对收据进行确认和复核。退保时的资金流出过程是客户签名授权客户经理到银行柜面办理,在银行柜员核对客户签名相符后进行转账,账款直接转到客户提供的活期账户中,不过现金。
(四)银保业务客户信息、交易凭证、资金的交换过程示意图
银保通系统销售业务流程图:
投保人在银行柜面填写投保单银行经办初审合格收单银行经办在“银保通”系统录入投保事项“银保通”打印客户确认书客户确认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将保险合同及相关投保资料带回存档(银保双方均有交接记录)
资金:客户确认客户资金(现金或存折)银行网点暂收账户分行账务中心暂收账户保险公司保费归集账户
非银保通(手工单)销售业务流程图:
投保人在银行柜面填写投保单银行经办初审合格收单银行经办将投保单及相关投保资料、银行转账收费凭证交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把资料带回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款是否到账出保单交银行指定人员转交客户客户签字确认回执交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保险公司回销
资金:客户确认投保填单将客户资金转入银行归集户保险公司保费收集户
二、银保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现状。根据调研,所有银保业务均签订有协议,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基本都是通过银行来做的,但只有来自四大国有银行的问卷显示他们要做客户身份核查手续,其他银行没有提及,并且也只有中国人寿、平安等大的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与银行签订了《反洗钱补充协议》或《反洗钱特别约定》。此外,在问卷调查中,保险公司也普遍反映,银行提供的相关投保资料存在错误信息,例如错误的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等等。
2.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缺陷。(1)保险业通过银行获取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质量问题(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银保建立业务时,由于相关的法规没有明确受托方的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部分银行机构不重视客户身份识别,不能提供完整的客户身份资料,因此,通过机构获取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不完整,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也通常只有投保人的,而没有被保险人的;而且,保险公司反映手工出单往往会出现客户身份识别不及时的现象;加之错误信息普遍存在,因此,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也是不能保证的。(2)对代销客户的身份重新识别问题。银行一般只保险公司的新契约业务,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者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工作由保险公司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部分保险公司银保产品实行了100%的电话回访,办理保全、变更、赔款、给付业务时,均保存了客户的身份证明资料。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配置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只能识别客户身份证件表面的真实性。(3)对代销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与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定期审核问题。调查问卷显示,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等保险公司开始实施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中国人寿拟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和划分,具体做法是2007年8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业务每半年进行一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资料审核,各分公司通过总公司下发的高风险客户抽取程序对数据进行抽取,发到各分公司进行客户资料的人工审核和等级划分;对于2009你1月1日至今的业务,中国人寿总公司规定需在业务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其余公司没有反映这个问题。(4)保险业与机构之间的系统技术缺陷。保险公司与银行的系统相对独立,银保通只能提供寿险的大部分险种和财险的分红理财类等险种投保,且在银行系统无法实现保单查询、分红通知书打印、保全变更等操作,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确认,只有通过后续的电话回访,这就造成客户身份识别与重新识别工作疏漏可能性的存在。(5)其他缺陷。目前银保合作仅仅是业务,没有形成范围更广、内容更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深层次合作,这几年,随着《反洗钱法》的颁布和深入实施,作为方的银行在反洗钱方面虽提高了一些履职意识,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银保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还是履行不到位;而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业绩,也往往听之任之。
(二)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方面
1.保险业与被机构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进行扫描,存入影像系统,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作为业务档案的重要资料保存。目前,保险公司保存投保资料及客户身份资料的年限均长于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保存的年限。
2.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操作问题。(1)获取由业务产生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质量问题。从操作层面上,由于相关的法规没有明确受托方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之受托方在保险市场的强势地位,导致受托方提供给保险公司的部分客户身份资料存在不全面,甚至是身份证过期的情况。(2)业务产生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形式与保存年限。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基本纳入保险公司的影像系统管理,客户身份证明纳入业务档案管理,按照保监会业务档案管理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般寿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存年限基本是长期,超过10年以上,财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存年限也能完全符合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
(三)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和报送方面
1.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及报送的基本现状。保险公司业务的可疑交易(包括业务)目前主要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进行识别,从系统提取数据后经由人工进行判断、识别,向总公司报告。只有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柜面人员能够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识别、报告可疑交易。
2.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及报送的潜在问题。(1)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初步筛选的潜在问题受相关岗位(包括保险公司及银行)专业技能、职业敏锐度、不关注等因素的制约,银行柜面人员客观上存在未能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可能。(2)进行人工识别过程中的潜在问题。由于产品及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职业背景及经济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导致在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时缺乏充分的资料,无法进行判断;加之技术支持并不能完全到位,保险公司与非同业机构(银行)的信息共享也存在问题,因此,信息的缺失必然造成人工识别的不完整,进而影响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判断。(3)其他潜在问题。由于保险业从业人员的高流动率特点,更换频繁,导致识别人员从业经验不丰富、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掌握不透彻以及职业的敏锐性欠缺,可疑交易不能被充分关注。
三、对保险业与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
依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银保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重新识别、客户资料保存的完整性、可疑交易甄别报告等方面的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提出建议之时,首先需要审视我们的法规是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调查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希望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至少是初次识别工作,但保险公司是被动方,加之,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是不完全可操作的,同时,“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这个也是不适当的,同是金融机构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为什么谁充当了第三方便可免责?
因此,给予了以下建议:
(一)从法规上完善保险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提高非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业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激励约束各机构自觉做好反洗钱工作。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建议监管机构应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绩效评估制度,对各机构进行分类分等级评价,并适时公开对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正面、积极的肯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成果,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活动;或是提供相应的金融优惠措施,对工作落实到位,反洗钱效果显著的单位,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再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而对于部分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履行反洗钱任务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高管会谈、诫勉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来督促和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和责任心。
(二)加强多方位的监管力度,健全双方委托协议内容,明确委托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内容
与银行金融机构在资金结算方面合作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必须加强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使双方保存的交易记录信息能够满足可疑交易报告的需要,消除资金监测的空白地带,从而达到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所以,银保业务签订合作协议时,有必要明确银保双方反洗钱履职责任,相关反洗钱条款必须作为合作协议的必要条款。明确以委托机构为义务主体,各受托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对客户身份识别将负有连带责任。建议加强非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办理业务操作过程中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建议委托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制度。明确银保双方在业务发生时的协作关系,依赖其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应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明确银行在银保业务中,应具有协助保险机构进行可疑交易的识别义务,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
(三)在现有银保系统的基础上,搭建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监控系统
一是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缺乏有效手段的局面,应考虑帮助保险业从自身解决客户身份识别这个问题,尽快促进保险业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的开通。二是细化业务的交接流程,针对银行新开账户都需进行客户身份核查手续,考虑银行在移交投保资料时,加入提供一份经银行核查的客户身份证明结果复印件(加盖银行章)给保险公司。应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与资金和交易监测工作有效结合,充分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获取的客户姓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这些信息与资金交易的关联关系,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作用。三是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银行业务的人员要加大对人员保险知识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形成反洗钱的程序操作手册,便于银行柜面人员更易于反洗钱操作,保证反洗钱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7年2月.
[2]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8年2月.
[3]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9年2月.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定义
通常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通过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包括对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验证,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的界定和评价。
具体到商业银行领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履行职责情况,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所在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和评价。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定义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适用于具体承办业务的关键岗位人员。其主要包括关键岗位的界定、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的定义。
(一)关键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需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和分类。
(二)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离岗审计:离岗审计是指各级机构在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组织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经营管理活动既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等情况实施审计的行为。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正如前文所说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扩展和特殊形式,其本质上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其审计对象、审计方式、适用范围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略有不同。一是审计对象较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更广,既包含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二是审计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传统经济责任审计更多地是指管理人员任职期满即将离职或在任职期间需接受履职考核情况下开展审计。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则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时间较长但因某些原因还不能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安排其离岗休假并对其工作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关键岗位人员还需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对于已按期正常轮换岗位的关键岗位人员是不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审计方式和范围略有区别,对于承担管理责任的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应与传统经济责任审计一致。对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与其工作职责相一致,不涉及各类管理指标等内容,审计内容和范围相对单一。
三、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象的界定
在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基本定义后,要进一步实施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就必须对审计对象进行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的对象自然是关键岗位人员,从上文的定义中可以归纳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由于各商业银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不尽相同,所以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也存在区别,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主要包括:一是一级(直属)分行正副行长、二级分行行级负责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二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负责人;三是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上门收款岗、上门服务岗、经办行密押员、经办行密押主管、对公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消费信贷调查岗、值班经理岗、财务核算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业务处理中心资金清算岗、对账中心经办、现金营运中心主任、现金营运中心库管员、打卡岗位、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已制客户证书管理岗、落地及可疑指令处理岗等。其中一和二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承担更多的是管理责任,故对这些人员的离岗审计基本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为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业务经办直接责任,因而通常采取较为特殊的离岗审计。
四、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方法
关于如何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离岗审计,不同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有着不同的组织程序和审计方法。本文还是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重点阐述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流程。
(一)审计的组织实施。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离岗审计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每年年初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需根据本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情况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离岗审计对象人选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岗审计;内控合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相关审计通知后负责离岗审计的组织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则视需要协同内控合规部门实施离岗审计工作。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工商银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主要以该关键岗位的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执行本岗位相关内控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履职时限内所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具体内容还需依据不同岗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主要风险点分别确定。
(三)审计的流程。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一般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相应内控合规部门组织离岗审计;二是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成审计组,或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三是审计组以被审计对象所在岗位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编制《离岗审计方案》,经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是开出《离岗审计通知书》,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并确认审计事实,五是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最后是由主管行长签发和发送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整改。
五、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积累了较多经验。但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这一较为特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一)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较多,涉及范围广,审计工作量大。作为一家内控严密的商业银行,设置的关键岗位通常较多,从事关键岗位人员也相对较多。客观上导致审计对象的多样化。以工商银行为例,除去一、二级分行行级领导岗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以外,还有运营类、营销类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关键岗位,其中光对公、对私客户经理的从业人员数量就已十分庞大。因此,理论上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像相比以管理人员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多出很多,客观上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缺少统一、有效的评价指标,审计质量较难把握。由于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分为各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和承担业务经办直接责任的岗位人员两类。前一类人员的离岗审计即是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内容、范围、评价指标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审计工作可以按图索骥,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质量。后一种类型即为本文重点探讨的适用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关键岗位人员。这类人员众多,涉及营销、运营、操作等不同工种,对于这类人员的审计还未能形成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也没有相对标准化的审计模式,对审计质量不易把握。例如对客户经理的审计、对大堂值班经理的审计,除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外,很难找到其他评判标准,再加上商业银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未能完全标准化的情况下,审计工作更难以规范。
(三)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当前,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基本采用“分层审计,下查一级”的模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一般以承担较多经营任务的基层支行开展。由于要承担各类经营任务,支行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一般较难得到保证,独立性也相对较弱、缺乏专业审计人员,从而给基层支行的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离任审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较难充分协调。
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和惯例,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轮换计划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有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审计。由于各部门审计、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充分。
六、完善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结合工商银行近年的审计实践,提出一些完善该类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结合商业银行运营管理实际,完善关键岗位设置,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由于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前提是关键岗位人员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轮岗。因此,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关键岗位,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是减少审计工作量的有效方式。商业银行需定期更新完善关键岗位目录,做好人员储备,每年制定轮岗计划并认真执行,对于客户经理等营销岗位则应定期更换其服务对象,实施“轮户”管理,从而大量减少需开展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
(二)建立标准化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推进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规范化。由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缺乏标准和评价指标。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对本行的所有岗位进行梳理,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梳理关键岗位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点,将关键岗位的工作流程标准化,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固化。如此,审计人员则可以按照标准化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对相应风险点的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分析,从而保障审计规范,提高审计质量。
(三)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由于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为保障基层行的审计工作质量除需加强人员保障外,还必须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上一级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基层行审计人员的理论修养。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有计划的征调基层审计人员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另外,上级行审计部门应考虑制定并下发类似于《经济责任审计手册》等内容的指导意见,指导基层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