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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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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第1篇

1、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开始经营。

2、卫生许可证(带框)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保持清洁干净。

3、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不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4、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5、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体检、培训证明上岗,证件、培训证有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4、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5、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6、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

(1)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剂,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2)采购负责人要对入库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验收工作,对进够使用的消毒剂做专门台账,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购买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使用数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购消毒剂时,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件必须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4)采购回的公共用具须经卫生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后可进行进存储库,以备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应在相应的储藏间存放,储藏间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并运转正常。

(2)布草、拖鞋等应按照卫生要求保洁。放置在密闭的保洁柜内,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保洁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3)消毒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消毒剂标签标准的规定。消毒剂做到专间存放。

(4)经常清扫,保持储藏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顾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

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清水冲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对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4)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洁

(1)经消毒的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经消毒的拖鞋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对更衣柜清洁消毒。

6、清洁消毒后,做好记录。

卫生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卫生质量检测制度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必须是市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或其经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3、采样检测时应有卫生主管负责人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进行签名,以认可采样的真实性。

4、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在公示栏中对顾客公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那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人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浩,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制订预案依据

在制订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规和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立足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控制的原则,大力开展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预防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属地管理。

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后,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督查各部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宣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五、处置

1、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或隔离;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它紧急应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

识。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六、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1、卫生档案档案的内容: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2)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消毒剂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2、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内容等情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务中心,由客务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场所

4、发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剂仪器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5、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

6、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对客服务区域及后台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场所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场所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第2篇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侮辱、威胁或殴打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4篇

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扩大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模式,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县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三、工作目标

全县推行公共场所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1、以住宿业为重点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庐城地区9月底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完成率要达到70%以上。

2、今年1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住宿业的量化分级管理。

3、对住宿业之外的其它公共场所逐步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全县公共场所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从2012年7月中旬启动,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2年7月10日—9月30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宣传动员及工作部署(7月10日—8月10日)

1、制定方案、全面启动。制定全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及工作机构。组织对从事公共场所执法的卫生监督员培训,认真学习理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研究讨论具体工作方式方法,把握好工作尺度,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规范顺利实施

2、广泛动员,开展培训。摸清本辖区内各种规模的住宿业数量,切实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动员和培训,要让公共场所经营者充分认识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提高其主动参与的自觉性,动员他们对照标准自我评分、自我检查、自我规范,全面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消费娱乐环境。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要求和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及意义,促使经营行业加强自律,自觉规范行业行为,推动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理解和支持在公共场所推行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环境。

(二)现场监督和评审(8月11日—8月31日)

认真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及《省住宿业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的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量化评分。对关键评分项目不达标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其场所的综合卫生信誉度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照最低等级的卫生信誉度确定其综合等级

(三)授牌和公示(9月1日—9月20日)

根据评审结果对参评单位授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评定和授牌工作。A级卫生信誉度单位,应在公共场所经营者自主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牌要摆放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县卫生监督所及时对外公布县内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情况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等信息。

(四)督查验收和总结(9月21日—9月30日)

9月下旬卫生局将组织人员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和评估,对于不达标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要及时总结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经验,为第二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具体要求如下:

(一)深入宣传、全面推行

分类别宣传动员、指导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住宿场所为重点,同时在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各类公共场所全面宣传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点,深入现场监督,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指导经营者规范整改。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2012年11月底要100%推行。

(二)结合实际、创新试点

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扩大美容美发场所、洗浴场所两类公共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围绕科学规范、简便易行、把握关键环节、管理相对人易于接受等方面来开展;并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5篇

一、目的意义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部根据目前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对公共场所卫生评价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根据量化评分结果对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进行分级,然后按照不同信誉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次的一种监督工作方法。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风险分析和监督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共场所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其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卫生信誉度分级和公示制度,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提高我县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为重点,其它公共场所根据实际确定推进进度,力争2012年全面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实施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已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

(二)新领取卫生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暂不参加等级评定,对新申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县卫生监督所应参照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审查,但不评定等级。

(三)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复核和延续或超经营范围的,一律不予等级评定。

(四)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一律不予评定。

四、基本原则

1、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2、动态监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3、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12年6月)。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理化分级管理工作,让消费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意义,做到知情消费,起到扶优治劣的效果,为顺利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利用座谈会、动员会、培训班等形式,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量化分级管理的认识,形成诚信经营,争创A级单位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7月)。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认真对照相应的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逐步整改落实,改善卫生设施硬件条件,加强卫生管理。期间,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整改落实。

(三)审核评定阶段(2012年8月-10月)。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及“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的标准和要求,对辖区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量化评分,确定信誉度等级,将存在的问题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告知经营单位。

(四)等级公示阶段(2012年11月初)。根据现场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其年度信誉度等级,对评分结果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利用信息网络及媒体等途径,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情况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总结阶段(2012年11月底)。公示结束后,县卫生局公布全县确定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名单。县卫生监督所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相关数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方法,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对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并放置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及时、客观、准确地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评价方法

(一)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分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三)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为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监督频次

A级

B级

C级不少于1次/年

不少于2次/年

不少于3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6篇

第二条本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城区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

(八)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

(十)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除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禁止吸烟场所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禁止吸烟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实施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制度予以行政处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第十条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7篇

1、公共场所卫生网格化监管模式

1.1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小网格”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小网格建立在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监测、许可审核基础上,遵循条抓块管,以块为主的原则。将辖区分为若干网格,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1.2 城市管理“大网格”

2005年10月1日,作为全国10个试点城市(区)之一,卢湾区启动了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试运行,建立了“一个平台(网络信息平台),两个中心(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的工作方法。这种工作方法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信息化技术和管理应用紧密结合,以信息化带动政府管理方式现代化,实现了管理、监督与服务的一体化。

1.3 “大网格”与“小网格”的融合

我们于2008年加入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之中,与网络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开展信息双向交流。将区内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与信息平台共享,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反馈公共场所的动态信息,从而建立起以落实监管责任为主线,综合许可审核、监督、管理、抽检及信息反馈于一体的网格化监管模式。

2、主要做法

2.1 完善公共场所监管“小网格”的建设

把公共场所监管职责按街道划分到4个网格小组。通过调查摸底、监督监测、业务指导、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等工作,深入掌握本辖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及各单位卫生状况,开展监管等级评估,根据等级确定监管频率和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对各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主动发现、及时纠正公共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举报投诉,提升监管工作的服务内涵。

2.2 构建“大、小网格”问信息沟通桥梁

目前,区政府尚未审批公共场所监管模块,公共场所相关信息尚不能直接上挂区城市管理系统。我所积极同区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联系,目前主要通过2种方式解决。①对于公共场所违法情况,区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通过现有的无证行医模块将违法信息转交我所进行处理。②对于公共场所“关、停、并、转”信息,我所通过内部回单、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区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联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3 建成城市管理系统支持下的公共场所卫生网格化监管模式

运用公共场所卫生“小网格”,实施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抽检和行政许可等工作,同时协助城市管理中心处置网格内公共场所卫生相关事务。利用城市管理中心协调、处置城市管理方面突出矛盾的职责,汇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通过城市管理中心管理网络,了解公共场所开、停、并、转等实时信息,以及时更新公共场所一户一档管理。

2.4 提升城市管理系统协管员监管能力

城市网格协管员大多数年龄较大,对公共场所经营范围的认识不够,不能掌握公共场所的“关、停、并、转”情况。我们一方面积极同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进行沟通,定期更新公共场所名册,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对城市管理系统协管员的培训,加强协管员对公共场所相关专业知识的认识,提高发现违法案件和“关、停、并、转”情况的能力。

3、网格化管理模式应用的成效

3.1 整合相关部门监管资源

目前,区内已有22个终端部门、18个相关处置单位、18个市级相关协作部门与城市管理信息平网。信息平台对城市管理方面问题进行收集、综合后,进行任务派遣、协调指挥和工作任务派遣的最终裁定,并协调各部门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我们通过城市管理中心召集民防办、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一民防工程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单位开展会审,解决了单部门审核带来的房产使用权、申请人资格认定困难以及不了解场地通排风状况的难题,及时、妥善地完成了对该单位的行政许可。我们通过城市管理中心网格协管员对250户许可证注销单位进行追踪检查,了解注销后动态。

3.2 实现一户一档资料实时更新

原有公共场所卫生一户一档资料主要通过2年1次验换证工作了解到的信息进行更新,现通过“大、小网格”的运转,经卫生专管员的日常巡查和城市管理协管员的信息反馈,及时掌握了辖区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设施、“开停并转”等情况,大大缩短了一户一档资料更新周期,目前已基本实现一户一档的日日更新。

3.3 优化无证单位排摸落实处理机制

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网格巡查员的每日巡查,提升了公共场所无证单位的排摸力度。结合网格化专管员的日常监管及同相关部门的协作,2008-2009年,我们对区内无证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排摸,掌握了79户无证单位。同时,通过与工商、城管、街道等部门的联合行动,对这些单位进行了联合整治,研究确定了“整治取缔一批、发证发照一批、调整业态一批”原则,指导办理证照22户,调整业态18户,取缔了39户,对21户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成效。

3.4 拓宽举报投诉渠道

通过城市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宣传卫生监督所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职能和工作信息,让市民更方便地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同时,将城市管理系统的信息平台作为公共场所卫生举报投诉的又一途径,使市民更快捷方便地提出举报投诉。2008-2009年,我所共接到并办结城市管理中心转交的公共场所卫生方面协查信息81件,处理时间平均为2 d/件。

4、问 题

4.1 人员专业性不强

实施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将原来一个科室人员拆分成4个责任块,虽然增强了监督执法力量,但卫生执法人员的专业限制阻碍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除原有职能科室人员外,大部分第一线的卫生监督人员都未系统地接触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即使有些人员之前学习过,也仅局限于纯理论性的书本知识,无实践经验积累。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人员网格化扩大后,要在新模式下第一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一、二级管理体系下达的各项任务,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因此,耦合三级管理人员资质是实施该模式的重点所在。建议可由职能科室牵头,对分级管理的卫生监督人员展开集中式培训,统一部署,分阶段培养卫生执法人员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思路。尤其是对于第一线的卫生执法人员,更应该强化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能力,提出建设性、阶段性、回顾性建议,帮助各责任块的卫生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进~步提高。

4.2 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

原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处罚是所级领导和办公室统一管辖,职能科室人员负责配合完成,层级简单,便于统一处罚标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起

效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分散,责任块与责任块之间标准不统一。因此可能造成同一种违法事实有不同程度处罚结果的情形,更可能造成卫生监督机构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应适时下达处罚裁量标准,统一责任块之间的衡量尺度。并经常性地下发典型案例分析和处罚的资料以供参考学习,明晰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能,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权衡上的统一。

4.3 公共场所单位分布不均

理想化的监管模式是将辖区内原有的公共场所单位底数进行均分,依次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块进行分级管理。但这种理想化的分割方法对于其他条线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实际上依据街道划分的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产生了公共场所单位分布不均的问题。最典型的表现是:辖区内各责任块之间公共场所单位数相差最高达70余家。有些责任块用几天就完成了该地段的公共场所卫生全覆盖检查,而有些责任块用1个月仍未完全摸清公共场所单位底数。这对于一、二级管理体系的绩效考核较为不利,也产生了考核标准难以确定,考核结果无法令人信服等问题。因此,建议根据公共场所单位数量制订绩效考核标准,以日均监督管理户数为基准,依次确定公共场所卫生全覆盖计划。对公共场所单位分布密集的责任块适当放宽条件,同时给予卫生执法人员人力、物力资源上的保障,确保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应负责集中各责任块的信息采集,及时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绩效考核尺度,从而保证新模式稳步发展。

5、建 议

5.1 建立多层面的信息沟通制度

“大、小网格”的联通核心在于信息的沟通,目前的信息沟通还处于“事件性”交流,即有情况或信息时交流,没有则不交流,这种沟通方式不利于信息内容的扩展和沟通途径的开拓。建议建立多层面的信息沟通制度,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沟通协调制度,解决监管难题。②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交流监管信息,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③建立信息员制度,收集整理公共场所信息,及时更新数据库,定期撰写、汇总工作信息,进一步推动各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8篇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实施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整治提升工程,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结合推进,促进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全面达标。

短期目标: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工作,打造示范街、示范店活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到年底,管辖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全面达标,卫生监督量化公示率达95%以上;

长期目标: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整治提升工程,到年底,使我市公共场所店容店貌明显改观,卫生状况显著改善,经营者诚信意识明显增强,有效提升我市公共场所整体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

各县(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住宿业、美容美发、公共浴池、游泳场馆、歌舞厅、车站候车大厅、医院候诊大厅等。

三、工作标准

1.明确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店容店貌整洁卫生,牌匾整齐醒目,经营规范有序,依法亮证经营。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3.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考核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

4.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每年定期进行卫生检验,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5.公共场所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7.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8.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9.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建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面积足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10.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四、时间安排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整治提升工程从年7月15日起至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底调查,制定方案(年7月15日至7月25日)

组织人员对辖区公共场所详细摸底调查造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阶段:示范带动,典型引路(年7月26日至8月30日)

城市区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工作,按照一区3-5条示范街、百家示范店标准,各县(市)参照城市区标准,组织开展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市卫生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命名,并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要求其继续创建,直至达标为止。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分批创建,全面达标(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要逐街、逐户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安全整治达标,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严格掌握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对无法整改达标或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经改造可以达标的经营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整改达标,确保提升整治效果。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长效管理(年元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在年整治达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制定长效巩固措施,同时,加强巡回检查,避免反复回潮,巩固取得的整治成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水平,顺利实现预定工作目标。

五、有关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时限、数量和标准,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卫生监督中心成立专业指导组,做好技术指导,负责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暗访,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

2.明确目标,强力推动。到年年底,每个县(市、区)创建示范街不少于5条(人口、面积较小的区不少于3条),创建示范单位不少于100个,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达标率100%。年起,开展分期分批创建,创建一批,巩固一批。通过示范街、示范店的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到年底务必实现既定工作目标。

3.把握重点,严格监管。在整治过程中,注意发挥公共场所示范街、示范店的示范作用,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推动整治工作上台阶、上水平。要突出抓好小旅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浴池、小歌舞厅卫生安全整治工作,选准工作切入点,实施重点突破。要坚持教育与指导,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9篇

公共场所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场所的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经营形式趋于多样,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在正值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入攻坚阶段,而目前公共场所中“五小”类经营单位占相当大比例,一方面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简陋,另一方面从业卫生知识缺乏,操作技能不熟练,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出现两难。后续的长效管理如何建立,如何有效分配卫生监督力量,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改善我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市从现在开始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策划

为在全市推行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我市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已成立了__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为具体操作规范和标准,有序开展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选择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待巩固和完善后再逐步推广到美容美发业、洗浴(桑拿)场所和游泳场所(馆)、歌舞娱乐场所、商场等其他公共卫生场所。重点从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建设、日常卫生管理入手,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建立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用体系和卫生监督长效机制。

制定标准,广泛宣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分为培训、宣传动员、检查评价、卫生信誉等级的确定、公示、效果评估等6个阶段。目前,全市各县(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组织卫生监督员集中学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掌握了现场监督量化标准和要求,统一了评分标准和评审办法,同时完成了总体目标中住宿业等重点制定行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把全市住宿业按照经营场所性质、规模和面积大小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按行业发放了《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等表格。

此外,还通过培训宣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评审程序和要求。

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新的监督模式,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市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培训。采用集中统一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集中培训。培训班通过宣讲量化分级管理的意义,提高培训班学员对搞好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企业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为使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家喻户晓,使消费者参与,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向社会广而告之,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例如,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送达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其开(来源:文秘站 )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还设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评查内容,更好地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投入到创a级的活动中。

动态监管,严格评审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次分别为: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评定后,今年将在住宿业使用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笑脸、平脸、苦脸),使市民一目了然。

第10篇

酒楼、小六汤包率先达到了“三创”的标准要求,被市卫生局授于全市首批“卫生示范店”荣誉称号,为全区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正是他们的典型引路,食品店等6家单位学先进、赶先进,制度再健全,设施再完善、管理再规范,在很短时间内使卫生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赢得了顾客的信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区“三创”办授予“卫生示范店”称号。希望被市区两级授予荣誉称号的酒楼等8家单位要充分珍惜荣誉,继续抓好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从一点一滴做起,做到持之以恒,为全区乃至全市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做出榜样,带动和促进全区乃全市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卫生向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方向发展。“三创”活动是市委市政府的一次重大决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集全民之智、举全区之力组织实施,因此,我们各个行业特别是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要务必把“三创”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借此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

“三创”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伟大工程,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更应充分认识到“三创”活动对自身经营效益推动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三创”活动,规划经营行为,提升经营档次,打造企业品牌,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要通过人人动手,人人受益,店店行动,店店得利。

二、狠抓管理,措施到位

切实抓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激发全社会的认同感,使大家都能做到不卫生的食品不吃,不卫生的公共场所不去。突出抓好以点带面工作,各办事处都要有自己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全面提升,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制定标准和督促检查,指导各办事处和经营户开展工作。各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食品和公共场所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到具体人,各相关单位要按职责和包抓任务切实配合卫生部门以及各办事处积极开展工作;各宾馆、饭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要迅速行动起来,从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店内布局、规章制度、员工素质等细微处入手,对照标准,向先进学习,力争早日达标。

三、强化督查,落实到位

第11篇

率先达到了“三创”的标准要求,被市卫生局授于全市首批“卫生示范店”荣誉称号,为全区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正是他们的典型引路,食品店等家单位学先进、赶先进,制度再健全,设施再完善、管理再规范,在很短时间内使卫生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赢得了顾客的信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区“三创”办授予“卫生示范店”称号。希望被市区两级授予荣誉称号的等家单位要充分珍惜荣誉,继续抓好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从一点一滴做起,做到持之以恒,为全区乃至全市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做出榜样,带动和促进全区乃全市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卫生向卫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方向发展。“三创”活动是市委市政府的一次重大决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集全民之智、举全区之力组织实施,因此,我们各个行业特别是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要务必把“三创”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借此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

“三创”工作是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伟大工程,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更应充分认识到“三创”活动对自身经营效益推动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三创”活动,规划经营行为,提升经营档次,打造企业品牌,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要通过人人动手,人人受益,店店行动,店店得利。

二、狠抓管理,措施到位

切实抓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激发全社会的认同感,使大家都能做到不卫生的食品不吃,不卫生的公共场所不去。突出抓好以点带面工作,各办事处都要有自己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全面提升,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卫生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制定标准和督促检查,指导各办事处和经营户开展工作。各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食品和公共场所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到具体人,各相关单位要按职责和包抓任务切实配合卫生部门以及各办事处积极开展工作;各宾馆、饭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要迅速行动起来,从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店内布局、规章制度、员工素质等细微处入手,对照标准,向先进学习,力争早日达标。

三、强化督查,落实到位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以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着力在全市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管有力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卫生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抓紧开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宣传工具,通过电视宣讲、公益广告、悬挂标语横幅等方式,以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实施细则》宣传活动,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使监督员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涵,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抽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检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培训阶段(5月1日—6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活动,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21日—9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于年10月20日前报至西宁市卫生局法监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的落实《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化工作任务,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第13篇

2019年年初的县“两会”上,我县明确提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并作为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为确保创国家卫生城市目标的实现,今年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县卫计执法局在县卫计局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国卫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各种专项、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整治活动。确保2019年11月份省级卫生县城复查顺利通过,正和镇市级卫生乡镇验收合格,获得创国家级卫生县城提名资格。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城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650余家,其中娱乐场所KTV14家(舞厅),游泳场所14家,美容美发312家,宾馆、旅店业118家,沐浴场所92家,网吧、游艺厅29家,超市15家,侯诊室10家,侯车室2,电影院2家,其42他家。有二次供水的公共场所单位16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指标,落实责任。

县卫计执法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县的目标后,我局立即制定了《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县实施方案》、《县五小行业整治方案》、《县五小行业集中整治方案》等工作方案和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从6月份后集中全局的力量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并进行层层分解到股室、到责任人。

(二)、对照标准,严加监管。

我县是个人口大县,县城公共场所单位点多面广线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人数众多,导致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为确保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到位,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严格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今年以来,我局根据《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和单位职责要求,进一步严格了许可证件的发放程序和许可标准,凡是初验不符合国家卫生城县卫生标准要求和卫生管理资料不全的,停止办理手续,限期整改,再行申报;凡是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调离工作岗位。许可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施一站式办证服务,对前来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耐心细致讲解办证的条件和要求,窗口的人员经常为相对人画平面图、提供管理制度模本、手把手指导申请表格的填写等,这样既能保证标准执行不缩水,又让前来办证的人尽可能减少办证往返的时间,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2019年我县共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43个,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11个,督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000余人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率100%,“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卫生管理、卫生许可资料归档率100%。

2、加强日常监管,县城监督全覆盖

一是做到底子清,数量明,2019年我局对县内所有的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检查县城区公场所589家,其中宾馆110家,沐浴场所92家,KTV14家,网吧25家,游场所14家,超市15家,侯诊室10家,侯车室2,电影院2家,美容130家,美发137家,其他38家。检查乡镇公共场所61家,其中宾馆8家,美容2家,超市4家理发43家,网吧4家。

二是加强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2019年检测公共场所单位340家,监测采样3306份,合格样品3186个,合格率96.37%,卫生检测覆盖率达52%以上。抽检二次供水单位16个,采水样32份,合格32份,合格率100%。

三是监管全覆盖、规范无盲区。对照国家卫生城县考核标准,我们对县城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店内外环境、消毒保洁设施、清洗工作流程、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全面推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所有的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健康证、卫生检测报告单、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等在醒目位置公示;全面落实公共物品消毒登记台账、索票索证登记台账;督促所有理发店添置理发工具消毒箱,落实理发工具消毒的难题;所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一户一档,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各类公共场所空调清洗、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等卫生操作规范;管理有序;依法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卫生状况明显改善。

2019年全年来,我县公共场所单位未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故。至12月底,共监督城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300余家次,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800余人次,出动车辆420车次,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860余份,责令整改450家,立案处罚2家。

3、开展专项综合整治,猛攻薄弱环节。

一是突出重点,狠抓“五小”行业综合整治。“五小”行业规模小、卫生实施简陋、从业人员知识水平偏低、卫生管理不规范,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卫生整治的重点,更是国家卫生城县考核的关键点,同时也。为确保我县创国卫通过省爱卫办复检,年初我局制定了《县“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了创国卫工作小组,将“五小”行业的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为加强“五小”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县卫生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认真调研,分类了解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分类研究解决对策,如无照经营、临时建筑、城中村等。为使“五小”行业尽快达到国家卫生城县标准,我们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经营场所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县标准的经营户配送了部分卫生设施设备。在整治过程中,先后免费配送紫外线消毒箱、头癣患者理发工具专用箱、收纳桶、毛巾保洁箱、毛巾、拖鞋消毒桶、灯箱式禁烟标识、排气扇等;提供各类卫生标识、禁烟标识3000多张;公共用品采购索证台账、消毒记录本、公共用品更换记录本1200本;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牌380块。通过综合整治,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状况明显提升。

二是开展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整治。结合创国卫工作,按照我局制定了《县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于8月16日至9月30日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县的住宿场所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按照方案的要求,重点检查了住宿场所的卫生管理、功能间卫生、公共用品卫生情况,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及顾客用品卫生检测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并依照《住宿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评分表》标明的内容,并进行了严格的评分。住宿场所专项检查的开展,极大的促进了创国卫工作,提高住宿场所经营户的卫生管理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三是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已经推行几年,在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所继续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当做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年初制定的《2019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我所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尚未进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的308余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量化评分。这308余家公共场所主要为住宿场所、美容美发、沐浴场所、游泳馆、网吧、KTV等,共评定A级40个,128家为B级单位,142家为C级单位,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公示。

四是摸清行业底数,健全创卫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行业多,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底数变动大的特点。为准确掌握各单位底数,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我们认真整理行业档案,执行一户一档,建立了卫生管理台账,逐步完善电子化卫生管理,为依法加强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年对430个公共场所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监督资料档。

五是重点监管,落实消毒措施。公共场所中的公共用具消毒更是卫生管理的难点。我们严格依照上级相关文件和相关专项整治方案,坚持监督检查与帮促结合,督导各类公共场所按行业特点,健全卫生设施,各种用品、用具分类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理发、美容店,理发工具、美容工具要严格消毒,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且标志明显,单独存放;公共浴室设立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顾客用的衣裤一客一换一消毒;文化娱乐场所内设置消毒间,对茶具、面巾、音像话筒进行消毒;游泳场所加强对水质的净化消毒,设置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疾病患者禁泳标志,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监督员经常放弃节假日和晚上休息的时间,加班加点监督、指导,按照责任分区认真对各类公共场所消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督促落实到位。

4、扎实开展集中式消毒餐具服务机构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019年我局对2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加强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在线监控措施、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措施情况等内容。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洗涤剂未按批次索证索取检验合格证,清洗包装场所瓷砖没贴至墙,五是消毒后产品待检、合格、不合格区区分不明显,无区分标识,消毒后产品在配送过程中经常有不附合格证明等。全年出动卫生监督员30人次,车辆6台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共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12份。二是对餐饮具消毒效果进行抽检;共抽检样品20个,合格1。4个,合格率70%;向县药监局函告抽检结果1次,在县政府门户网卫生局网站公布抽检结果1次。三是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年度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表》的要求逐项对照打分,开展量化分级评定。对县内两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开展了量化分级评定。综合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机构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经考核两个消毒机构量化得分分别是90.5、91.5分,量化分级管理评定为A。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打算

经过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上级的要求和创国卫的标准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无证经营现象仍然存在。由于 “五小”行业从业流动性大、变化快、数量多,分布广,部分从业人员存在无健康证上岗现象,少数新开门店未办卫生许可证现象。

二是部分已获证的经营业主卫生管理意识淡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卫生管理达不到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提高。

三是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较为薄弱。我县无专业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难,水池清洗不到位,清洗消毒记录不健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证工作不到们。

四是公共场所监督工作人力及经费投入有待加强。卫计执法局编制不足,全县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监督员仅有5人,与庞大的监管工作量不相适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投入有待加大。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创新管理方法,攻艰克难,争取在单位监管能力建设和“五小”行业整治上实现突破:一是在整治“五小”行业方面,通过创建示范街、示范店,通过示范带动促进规范提高;通过深入细致做工作,争取引导无证业主主动创造条件办证或者是转向经营,并结合行政处罚、联合执法等强制手段,逐步减少直至消除无证经营现象。二是健全单位内部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外积极向政府、财政争取政策和资金,切实改善单位财力运行困难的局面。

第14篇

【摘要】为加强公共卫监督管理工作,2008年11月份我所对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卫生执法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差,经营者无证经营或持无效证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公共用品抽检合格率低,卫生执法不严,避重就轻,无威慑力,希望加快公共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进程,尽快理顺执法程序与关系,树立新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形象,真正实施有效的监督执法机制,彻底改善公共场所卫生面貌。

【关键词】公共场所;执法问题;体制改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很多年了,而卫生监督工作形势日趋严峻,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及乌兰察布市卫生局统一要求,2008年11月我所开展了集宁地区重点公共卫生场所卫生执法大检查,检查主要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为依据,对辖区内中小型饭店、理发美容店、歌舞厅、洗浴及游泳场所、菜市场5大类公共场所经营户从执行国家卫生法规标准、自身卫生管理、公共用品卫生质量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检查,以了解集宁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卫生执法现状,并对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具体监管对策,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新形势下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 检查结果

1.1 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情况见表1。

1.2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情况见表2。

1.3 公共用品检查情况见表3。

1.4 行政处罚情况见表4。

2 检查存在问题分析

2.1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率低:检查结果表明5类公共场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率平均为69.5%(菜市场最高为75%,最低为理发美容店61.1%),原因是:①卫生许可证过期或更换负责人失效;②无证经营,一方面反应出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条例》赋予的权力及义务不清,不能及时主动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办证,做到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反应出监督机构对《条例》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不够监督执法不力。

2.2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低:5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平均为50.3%(歌舞厅最高为65.3%,菜市场最低为33%),原因是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重视,为了省钱没有按要求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如实报告应体检与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并按时组织从业人员到指定的卫生机构参加培训与健康体检,并办理卫生培训合格证及健康合格证,而是等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后补办部分从业人员相关证件,而且5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无证从业上岗现象极为普遍,这也反映出卫生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威慑力不强,处罚力度不够所致。

2.3 公共用品检测抽检大肠菌群合格率低:尤以理发美容店与歌舞厅低,分别为51.1%和54.9%,平均为63.3%,检查发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普遍不重视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和更换工作,所查公共场所均无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不完善,清洗消毒程序不规范,保洁措施更换制度落实不到位,这是公共场所存在的一大卫生隐患,应予及时纠正。

洗浴及游泳场馆池水质抽检大肠菌群合格率仅为71.2%,次氯检测合格率为55.2%,原因是池水消毒设施不配备,为节省经营经费人工加入含氯消毒剂量不足,池水更换间隔时间太长,补充新水量不足,无专人监管消毒清洗措施,需尽快解决此卫生监管问题。

2.4 卫生行政处罚不力避重就轻:从本次检查结果来看无论是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率还是公共用品抽检合格率都很低,明显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经营,而处罚仅仅警告77户次,停业整顿11户次,难以做到依法警示违法经营者彻底改正。

2.5 通过本次检查还发现我们辖区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环境卫生状况差,各种卫生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经营户卫生观念十分淡漠,没有从思想和管理上把搞好公共卫生工作看成是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和卫生知识有限,对搞好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是造成我辖区公共卫生状况差的又一重要原因。

3 监督管理改正对策

由于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公共用品被客人重复使用容易造成污染和传染,传染病人与健康者混杂,同时很容易导致传染疾病传播[1],因而加强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公共用品卫生质量刻不容缓,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3.1 应大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长时间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条例》深入每个经营者与从业者的人心,并自觉执行《条例》及其标准,规范卫生监督机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使之达到良好效果[2]。

3.2 抓好经营负责人的《条例》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卫生许可证与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的督办与管理工作,并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3],齐抓共管,杜绝无证经营,无证上岗现象。

3.3 不断强化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4]。

3.4 改变现有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执法模式,加大执法力度,试行异地互查监管制度,减少人情执法及走于形式现象复出,严格依法监管[4],不断增强执法力度才能彻底改变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和执法现状,达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确保《条例》的贯彻与实施。

【参考文献】

[1] 安少军.格尔木市饮食业餐具卫生检测结果分析.中华综合医药卫生研究.北京科技出版社,2000,5:221.

[2] 何建渠,毕玉华.中华医药理论与临床.北京:北京科技出版社,1998:1482.

[3] 刘亚洲.街头食品卫生状况管理分析.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杂志,2007,5(17):630.

第15篇

为确保花会及“五一”节日期间全市人民和中外游客的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树立我市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业和公共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点

1.旅游景点(区)及其周边餐饮单位和公共场所,尤其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农家乐旅游餐饮住宿单位;

2.游客集中和重要接待活动的就餐、住宿和娱乐场所;

3.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饮食单位,建筑工地食堂。

二、检查时间

年月18日至月10日。

三、检查内容

1.旅游景点(区)、学校及周边的餐饮和公共场所单位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做到亮证经营。

2.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并按照要求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3.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化妆品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按要求建立进货登记台帐并按要求进行索证,是否有经营变质、过期和“三无”产品行为。

4.具备自行餐具消毒能力的,消毒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并满足需要;不具备消毒能力的,是否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5.大型宴会及聚餐活动后要按要求在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6.住宿、洗浴、娱乐等公共场所是否进行空气监测、公共用具是否按要求进行消毒。

四、实施步骤

1.宣传和自查阶段(月18日至月30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对辖区旅游景点(区),学校及周边的餐饮、旅店、娱乐单位等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城市区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对重点地区“五小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检查和督查阶段(月1日至月10日)。花会及“五一”期间对重点旅游景区的宾馆、餐饮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值班巡查,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五、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花会及“五一”期间公共卫生安全。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旅游景点,特别是市区各大公园、龙门、关林、白马寺等重点景点(区)的卫生监督检查。城市各区要结合《市五小单位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规范“五小”单位卫生管理,对无证经营者坚决依法取缔,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切实维护中外游客的健康权益。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重点景点(区)及有关单位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2.建立花会和五一期间旅游景点餐饮业、公共场所卫生巡查制度。针对中外游客流量大,就餐和住宿多的特点,紧紧围绕餐饮、旅店等重点行业,加强对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加大监督频次,落实卫生巡查制度,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同时要认真征询游客、市民对餐饮业、公共场所卫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卫生违法行为。

3.严格落实索证和备案制度。要督促食品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食品原料的索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餐饮消费环节。对各类重大会议或集中就餐、住宿的单位,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