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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在排除新城疫、急性中毒的可能性而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出专家,赴现场做出初步诊断。一经认定为疑似,立即按程序报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以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州、市)发生疫情;
2.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10个和10个以上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1个地(州、市)有2个或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
2.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和5个以下疫点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的组成及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成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扑灭工作及应急储备物资的调度。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成员由畜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科技、外事、宣传、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
1.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规定范围禽类的扑杀、疫区隔离封锁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监测、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资金。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运送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物资,保障与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5.卫生部门负责对高风险接触人群的禽流感监测、预防,对疑似患者及时进行隔离、留观和治疗。
6.公安部门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畜牧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并配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通过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7.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周围半径10公里范围内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及体温检测,严禁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出入境,对发现染病的人员和疑似病例,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9.军队和武警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启动自治区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该地(州、市)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3.疫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该地(州、市)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3.当自治区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地(州、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的要求和第六条的规定,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4.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向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三)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当地县(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做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后,疫区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并封锁令。
3.县(市)人民政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4.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全地(州、市)发出疫情通报,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
5.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各级兽医人员分片包干,进行每周一次的巡回检查,并报告检查情况,如发现疫情,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按程序逐级上报。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三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疫区外沿向外延伸五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原;
4.对与死禽及其产品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人间禽流感监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需要,由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4.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5.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7.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人间禽流感的疫情监测。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七)处理纪录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建立地(州、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各县(市)建立一个小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规定的比例分担。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应设立疫情处置准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金。
(三)技术保障
1.建立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情检测实验室,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初步诊断。未经自治区畜牧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2.加强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四)人员保障1.自治区、地(州、市)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自治区、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国家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3.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质检总局启动防禽流感应急预案
国家质检总局2月12日正式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
《预案》指出,当质检总局、农业部和卫生部通报境外、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停止颁发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立即撤消已经发放的相关进境检疫许可证;严格入境货物查验,禁止禽类及其产品直接或间接从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入境。当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对在疫区生产已运抵口岸的出口禽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均须就地封存。
一、本预案也适用于牲畜口蹄疫、奶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霍乱等甲类烈性传染病。
二、开发区成立家禽(动物)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社会发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局长、分管政法副局长和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农村发展办主任、政法办主任,各工作责任区区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村发展办人员、政法办人员、兽医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农村发展办主任兼任。
三、与各行政村饲养户签订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责任书,联村干部、村主要负责人和饲养户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村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兼疫情测报员。
四、专门成立疫情应急分队,由长城村护村队担任。
五、配备好各项家禽防疫装备,如防护服、运输车、运输员、塑料包装袋、柴油等。
六、落实好家禽(动物)填埋场,结合开发区实际,经研究定于远离村庄的葛塘下坟山为家禽填埋场。
七、落实好专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捕杀补助、捕杀人员工资、配备防疫装备、购买防疫药品等,以达到防控目的。
八、预防在先。开发区督促兽医员对村内的家禽进行严格、规范、及时防疫,确保免疫密度,兽医部门确保免疫质量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应免疫家禽实施100%免疫;种禽场、水禽场、规模养禽场存栏家禽中处于免疫保护期内的要常年保持95%以上,不得有免疫空白场;散养家禽中处免疫保护期内的要常年保持在80%以上;存栏10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户)出栏家禽的产地检疫率要达到90%以上;进入专业家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加工交易的家禽检疫证持证率要达到100%;家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等重点场所要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由相关部门落实专人对口负责做好监督管理,监督业主单位和个人完善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消毒、出栏健康检查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九、及时报告疫情。一旦发现村辖范围内发现禽流感疫情,疫情测报员要及时向开发区家禽防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半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站、开发区领导汇报。
十、疫情应急处理。一旦开发区范围内确认有禽流感疫情,开发区防疫领导小组成员马上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扑灭疫情。
1、通知联村干部、兽医员、村干部、捕杀队迅速赶赴现场,捕杀队成员穿上防护服,捕杀装备、工具、消毒材料,做好捕杀、消毒准备工作。
2、如出现重大疫情,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3、对饲养户所饲养的所有畜禽进行捕杀、包装,并运到填埋场进行焚烧后深埋,善后再对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消毒。
4、对疫情发生户,村庄方圆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饲养畜禽场、设施进行焚毁、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