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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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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并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按照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市物价部门可以按照已确定的收费标准,结合相应的征收方式,确定折算标准。

第七条市城管部门确定特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

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书面告知代收单位。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

上缴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特区内由市财政补贴,特区外由所在区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返还代收单位。

第十二条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专营协议已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专营协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物价部门核定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申报垃圾处理费。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垃圾处理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垃圾处理量和支付标准,出具垃圾处理费用拨付意见书,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垃圾处理单位拨付垃圾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垃圾处理情况、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区城管部门。

第十五条代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的单位和居民(含暂住户,下同)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依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

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医院、学校、部队、车站、码头、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大型酒店(饭店)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直接组织征收。

其余小型经营场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街道、社区代征收。

第七条**城区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每户每月6.5元的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鸿业广电网络公司统一代征收。居民户在交纳有线收视维护费时应一并交纳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实施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则由收取者直接全额退还小区居民户。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严禁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追缴外,对单位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城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物业小区)及经营户必须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垃圾准倒手续,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持证倾倒。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的。

第3篇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20**〕55号)和《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价经费〔20**〕第26号),现就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征收处理费的方案:

一、根据**政〔20**〕55号文件:现有从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20**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垃圾处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建成区内所有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以床位为单位收取;旅馆、招待所以房间为单位收取;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饭店、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征收或委托代收。一般城区居民由工管委、凤岗办事处责成各辖区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或由工管委、凤岗办事处代收代缴;居民生活小区居民由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单位自建或改建居民生活小区,由本单位代收;城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第二职业中学、各普通类私立学校由教育局代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由财政局代收;国家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职业学校)由主管部门直接征缴。

根据《**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价经费〔20**〕26号),代收单位可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

六、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依据**政〔20**〕55号);

2、城市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元(依据**政〔20**〕55号);

3、城区内所有单位按上年在岗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每人每月0.5元(依据*政〔20**〕4号);

4、城区内所有学校(包括个体职业学校)每人每月0.3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依据*政〔20**〕4号);

5、沿街门店(包括各类市场内门店)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依据*政〔20**〕4号);

6、市场外各类商贩每平方米每月0.5元(依据*政〔20**〕4号);

7、旅馆、招待所按客房数每间每月1元(依据*政〔20**〕4号);新晨

8、饮食、洗浴、美容、理发、足疗等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依据*政〔20**〕4号);

9、粪便清掏费每吨15元(依据*政〔20**〕4号)。

七、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4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资源化 循环经济 公众参与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阶段,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由此带来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大,我国许多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已经超过了1kg/(人・d)这个标志性的水平线[1];而且城市生活垃圾成分的组成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许多城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还处于强调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以及提高清运率阶段,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迅猛增加以及为无害化处理需要付出的高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处理处置费用,为城市环境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压力。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特点

近1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度增加。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kg,全国城市垃圾年产生量达1.5亿t,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t,约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的困境。

城市生活垃圾来源主要是道路清扫、保洁的垃圾,单位、居民区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部分工业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主要是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垃圾种类的多样化,尤其是电子垃圾,如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日渐成为困扰我国环境的大问题。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填埋、焚烧和堆肥等方法,其中,最主要方式是填埋,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其次是高温堆肥,占20%以上,焚烧量甚微[2]。处理能力小,处理设施技术水平低,存在污染隐患多[3]。大多数城市还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装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利用,依然以混合收集为主。部分中小城市垃圾仍然沿用直接倾倒和简易填埋等原始方式处理,约有50%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向外界排放。

(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

从2007年7月1日起,由建设部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时,作为“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的专题之一,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管理污染控制战略研究”已经全面启动。这些都为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保障。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中明确指出:将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废旧家电处置与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的治理。不少有识人士已经看到了其间蕴藏的巨大商机,垃圾产业的投资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投资模式[4]。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必将推进垃圾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考

(一)通过立法强化垃圾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二)完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2002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之后2年内全国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或相关法规、政策;有118个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将要开征垃圾处理费。

(三)加强垃圾分类回收

2004年4月,我国选定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试点工作[5],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政府投入不足,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垃圾分类的好处认识不足,环保部门设备落后等综合原因使得我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要加强垃圾分类回收,首先应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其次,应该将垃圾分类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垃圾分类。

(四)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缺陷与不足,并且缺乏一支专业的垃圾管理队伍;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领域的科研工作,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一支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专业队伍,形成对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科研支撑,为垃圾分类综合利用提供技术保障,从而实现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参考文献:

[1]方荣,姚玉萍,包国钢. 固体废弃物在生态建筑工程中的资源化利用[J].新型建筑材料,2011,(04): 107~108

[2]徐志明,张红,潘毅.浙江省燃煤电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及对策[J].能源研究与利用,2010,(01) :146-147.

[3]熊文强,杨光,李蜀庆,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的发展态势[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8(3):110一116.

第5篇

一、县城、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载体,县城居民委托龙泉供水公司代征,建制镇居民委托建制镇政府代征;县城企业、个体经营者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直接征收。县市政园林局分别与县龙泉供水公司和建制镇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县城居民每月每户6.4元,符合征收条件的建制镇居民每月每户6元。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按一月计算。县城居民和建制乡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缴纳。

(二)暂住人员租用或合租城市居民用房的,按城市居民标准缴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县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在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计征,由县环卫所按年度一次性扣收。

(四)县城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置量计征;

(五)县城交通运输、旅馆(含酒店)、停车楼(场)按每月每辆、每床、每车位标准征收,凡与运营、住宿、停车业务有关的各项活动,均属此征收范围。

(六)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1.商业门店(网点)包括:百货、建筑、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娱乐、服务、、旅游、仓储、租赁、广告、网吧等;

2.其他商业用房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培训、写字间等。

三、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按实际产生量计征。

四、居民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居住的,除按居民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外,还必须按其他行业标准缴纳垃圾处置费。经核查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环卫部门应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五、自备车辆将垃圾运往垃圾处置场的,按实际数量和规定标准执行。

六、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低保、优抚户家庭;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凭有效证件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办理减、免手续。

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县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县市政园林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发票向县财政局申领。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没有及时完成上交款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6篇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管理局《关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渠道

按照我市的《办法》要求,市市容管理局是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执收形式实行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两种方式。具体征收渠道为:

(一)个人

1.自来水一户一表居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2.自来水多户一表居民,由市自来水公司按清单征收,市市容管理局协助;

3.自备水源居民,委托供水单位代收。

(二)单位

1.纳税单位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2.财政供给单位,委托市、区财政局代收;

3.由市市场管理处直接管理的各类市场,委托市市场管理处代收;

4.社会办集贸市场、经营摊点,委托所在街道办事处代收。

(三)建筑垃圾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收。

(四)民营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中央、省属垂直管理单位等非税单位,委托环卫部门中转垃圾至处理场或自行运输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收取。

市市容管理局对委托代收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未经市市容管理局书面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二)各委托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财政局按照以下标准另行拨付各代收单位的代收手续费: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手续费为征收额的4%,其他单位为5%。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所有代征单位必须及时结算,不得迟滞。

(四)各类减免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由市市容管理局按照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减免对象名册,予以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确定。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

第7篇

【关键词】 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载体与通道

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率一直较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因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本文认为,目前处于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坚持“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认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由此看来,假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那么垃圾生产者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因此,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也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

如果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存在税收问题。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要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多种垃圾处理方式的发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处理技术的推广和提高。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

二、收费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

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企业。实际上,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经营企业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这项费用。因为垃圾处理费不像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不交水费、电费的,水电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业措施,而对于不交垃圾处理费的,不能做到不准倒垃圾也不能够让人不产生垃圾。实际上,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大部份城市,收费主体并非企业,而是政府某些部门。如有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费的,有财政部门代扣的,还有公安、规划、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费用途都是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外许多城市垃圾处理也是以公益性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双重性质,而不完全是市场性的,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大都是承包性质的,一般是由政府拨款,国营或私营企业承包来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场化运行的。例如:德国一些城市的法律规定经营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既不得亏损,也不得盈利;丹麦哥本哈根市政府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一半是由政府经营,一半是由私营公司经营,都以承包方式经营。这些实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企业的属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不足,是许多国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有职责筹集资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因此,尽管垃圾处理推向了市场,但政府的管理、协调、筹资职能不能丢,政府应该承担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职责。

三、收费方式应该突破行业瓶颈,为其提供高效的收费载体与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涉及范围非常广。对如此广泛的收费对象,靠人力上门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一种公共载体实行“捆绑收费”,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水费、电费捆绑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电力、供水属不同的行业,受其行业监督管理制约,在实质性的推行中落实缓慢。本文认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非常广泛,为提高收缴率,可以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由财政部门代扣收取;对个体经营者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对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可以委托社会、公安部门代收;对交通运输车辆可以委托水、电行业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收”,且协调性工作量大,收费成本仍然很高。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以水费或电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应该加快制定收费的法律,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为垃圾处理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该费的收取涉及到千家万户,没有法律做保障,收费制度的推行难度相当大。国外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很早,如美国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韩国于1995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在多年的实践中,各国为强化收费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费的法律法规。如丹麦1986年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德国的《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颁布垃圾处理收费条例,法国的《环境污染法》,日本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泰国的《公共卫生法》等都明确了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我国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起步晚,更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立法,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R].2002-06-07.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1.

[3] 黄华:南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途径[J].广西城镇建设,2004(12).

第8篇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载体与通道

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率一直较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因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本文认为,目前处于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坚持“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认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由此看来,假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那么垃圾生产者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因此,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也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

如果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存在税收问题。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要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多种垃圾处理方式的发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处理技术的推广和提高。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二、收费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

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企业。实际上,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经营企业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这项费用。因为垃圾处理费不像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不交水费、电费的,水电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业措施,而对于不交垃圾处理费的,不能做到不准倒垃圾也不能够让人不产生垃圾。实际上,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大部份城市,收费主体并非企业,而是政府某些部门。如有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费的,有财政部门代扣的,还有公安、规划、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费用途都是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外许多城市垃圾处理也是以公益性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双重性质,而不完全是市场性的,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大都是承包性质的,一般是由政府拨款,国营或私营企业承包来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场化运行的。例如:德国一些城市的法律规定经营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既不得亏损,也不得盈利;丹麦哥本哈根市政府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一半是由政府经营,一半是由私营公司经营,都以承包方式经营。这些实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企业的属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不足,是许多国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有职责筹集资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因此,尽管垃圾处理推向了市场,但政府的管理、协调、筹资职能不能丢,政府应该承担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职责。

三、收费方式应该突破行业瓶颈,为其提供高效的收费载体与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涉及范围非常广。对如此广泛的收费对象,靠人力上门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一种公共载体实行“捆绑收费”,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水费、电费捆绑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电力、供水属不同的行业,受其行业监督管理制约,在实质性的推行中落实缓慢。本文认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非常广泛,为提高收缴率,可以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由财政部门代扣收取;对个体经营者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对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可以委托社会、公安部门代收;对交通运输车辆可以委托水、电行业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收”,且协调性工作量大,收费成本仍然很高。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以水费或电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应该加快制定收费的法律,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为垃圾处理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该费的收取涉及到千家万户,没有法律做保障,收费制度的推行难度相当大。国外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很早,如美国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韩国于1995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在多年的实践中,各国为强化收费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费的法律法规。如丹麦1986年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德国的《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颁布垃圾处理收费条例,法国的《环境污染法》,日本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泰国的《公共卫生法》等都明确了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我国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起步晚,更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立法,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R].2002-06-07.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1.

[3]黄华:南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途径[J].广西城镇建设,2004(12).

第9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垃圾收费;收缴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导致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增加,严重威胁着城市发展和居民的健康。因此,怎样更好的管理垃圾成为我国目前各大城市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垃圾处理所依循的制度原则及其从垃圾的分类收集、运用的处理技术到经济政策的运用进行简单的分类及总结,以便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有着更好的指导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一)法律

我国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有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其规定了要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2005年4月1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出对垃圾要进行分类管理。

(二)国务院文件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建设技术》绿皮书;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批转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中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主要从城市建设和改善环境的角度,对垃圾管理提出要求;2010年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旨在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使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得到规范。

(三)部门规章和文件

1986年颁布的《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中涉及垃圾污染及防治对策;1992年颁布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涉及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内容;2007年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有了较详细的规定;2011年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做出规定。

(四)地方法规和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收费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例如,2002年6月《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2011年l0月南京市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方案》等。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

随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越来越复杂,给垃圾回收利用提出了较高要求,垃圾的分类显得特别重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即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预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2000年4月,建设部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虽然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已经全面展开,但是收效甚微。而且,各地的分类标准也不一致。如2008年2月,上海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类收集;2010年,广州市将生活垃圾该分为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有害垃圾3类收集等。因垃圾分类的标准在各城市并不一致,盛装垃圾的容器上的标识也只有可回收或不可回收字样,很难引导人们去准确分清垃圾可回收的种类,加上居民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大部分城市在垃圾分类方面还是举步维艰。

我国学者分析了垃圾分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王子彦(2008)分析目前采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和卫生填埋,必然带来垃圾污染、垃圾处理场地紧张等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出路是垃圾分类回收;田立娇等(2010)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垃圾的物理成分,再就是经济水平和技术条件以及地理、水文、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

(一)卫生填埋处理

卫生填埋是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和导气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填埋,以及对填埋气体、渗滤液等进行治理并达标排放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是一种最常用的处理方法,其处理费用低,方法较为简单,但却容易造成地下水和大气的二次污染。目前主要是施工和建设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和建设标准。如果能做到分区建设与填埋、雨污分流、场底防渗、填埋气体的收集并利用(发电或提纯)以及渗沥液浓缩(用填埋气燃烧提供热能)或回灌到填埋场,是非常合理及实用的垃圾处理技术。我国城市垃圾大多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是由于占地面积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可利用土地的减少,填埋场地选址越来越困难,此种处理方法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城市已受到限制。

(二)焚烧处理

垃圾焚烧处理是使可燃垃圾与氧进行燃烧反应,将可燃垃圾转换成残渣的过程,燃烧后的残渣量只有原垃圾量的5%~10%。这是垃圾减量化最好的手段,并且垃圾中的病原体和寄生虫卵被彻底杀灭,释放的热量可以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能量而进行有效的利用。

但是垃圾焚烧主要适用于可燃垃圾,对于无机物含量较高、水分较高、发热量较低、需要添加辅助燃料才能燃烧的生活垃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堆肥处理

堆肥是依靠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可控制地促进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的生物化学过程。堆肥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堆肥两种方式。堆肥是生化处理,是废物的一种无害化的稳定形式。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成分构成变化趋势中可以看出,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垃圾中灰渣含量显著降低,厨余类垃圾成为垃圾中最主要的成分,而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厨余类有机物垃圾处理的最佳方式就是使其转化为稳定的有机肥料。但是目前我国的城市垃圾大都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很难实现堆肥处理。虽理论上可以通过预分选将厨余垃圾类有机物分选出来,但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而且也难以保证堆肥产品的质量,加上单纯的厨余类有机物水分高,需要添加骨料才适宜进行堆肥,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堆肥处理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对于城市到底应选择哪一种处理方法,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姚为等(2010)结合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性质、处理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认为卫生填埋应作为其重点发展方向;而王丰春(2003)认为应因地制宜。如,我国北方地区雨水较少、选址又不太困难,应考虑卫生填埋技术;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土地资源较宝贵,应考虑采用垃圾焚烧处理技术。陈晓艳等(2009)提出应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包括:可用物资的回收再利用、易腐有机物的堆肥处理、高热值不易腐烂有机物的能量利用和灰渣固化处理。虽然目前因为技术问题,利用率较低,但更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笔者认为综合利用的处理方式,发展垃圾综合集成处理系统能更好的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经济政策是指根据价值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和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处置,使其最大限度地被综合利用以及处置后对环境形成最小限度影响的政策。

随着环境质量和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全人类的关注点,监督者和决策者都在寻找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管理手段。陶表红(2006)总结出当前国际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常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有价格配给(包括排污收费、产品税、补贴)、责任制(包括罚款、押金退换制度)和数量配给即可交易污染许可证。我国所采用的经济政策常用的是对垃圾收运处理收费制度。我国1991年开始提出要对垃圾处置实行服务收费,1993年规定生活垃圾管理费用要逐步扩展至居民,2002年明确指出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

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了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按照计费方式不同包括:定额收费、从量收费、水消费系数法。对于上述方式,各学者分别进行了论述和研究。陈科、梁进社(2002)以北京市为例,得出从垃圾收集到堆肥、填埋、焚烧处理的价格,作为计量收费的基础;陈海滨等(2005)提出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水消费系数法,与收取水费挂钩,并以中山市为例说明了该方法的优缺点。但目前我国城市大都采用定额按户征收方式;部分城市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收取。例如:中山市、昆明、厦门等。这种方式征收垃圾费可以体现“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简单具有可控性。但该方式并不是直接计量收费,折算系数的确定也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但陈海滨(2005)认为水消费系数法的有利于解决垃圾处理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矛盾。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不完善之处。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垃圾费与处理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

五、结语

目前,生活垃圾已经成为我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生活垃圾排放总量以大约每年8%-10%的速度激增,因此尽快解决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更好的管理垃圾将刻不容缓。综合目前国内研究及实践,我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管理还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对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法律制度;其次,我国目前垃圾处理技术还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国内学者研究垃圾处理技术的有很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践性不强,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对于垃圾收费的标准,各个地方都相应地出台了法规来规定垃圾处置的费用,但是收取的费用和处置垃圾的费用还存在很大的空缺,收取多少费用或采用其他何种经济政策可更好的弥补这个空缺,深入研究的很少。而且,各城市的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利用税收的强制性来对垃圾征收垃圾税是否可能,鲜有学者来专门研究垃圾费改革或垃圾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子彦.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2008(11)

[2]田立娇,张健,宋静,张传义,袁丽梅.中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环境科技.2010(12)

[3]王丰春,田新珊,蔡广宇.城市垃圾处理方法综述[J].电力环境保护.2003(3)

[4]李礼.如何处理城市中暴露垃圾之我见[J].企业导报.2009(1):109

[5]陈科,梁进社.北京市生活垃圾定价及计量收费研究[J].资源科学.2002(9)

第10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完善建议

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中,垃圾污染日益严重。现今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县城除外),已有三分之二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且有四分之一的城市已没有合适场所堆放垃圾,对城市垃圾的治理已刻不容缓。

一、城市生活垃圾征收管理现状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现状。现行税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没有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1)垃圾总量大。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过亿吨,占世界垃圾总产生量的26. 5%,且每年以8%~9%的速度增长,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3.52 亿吨,居世界首位。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m2,每年的经济损失高达 300亿元。(2)回收率不高。中国生活垃圾总量上迅速增长,但所含成分较之以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生活垃圾中有机物不断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亦日益增大。我国废品回收系统中,废纸回收率低于30%,废金属回收率低于45%,废玻璃及废塑料回收率均低于20%。世界上最富裕国家之一的瑞士,其城市垃圾总回收率已达40%以上,且每年消费三十几万吨玻璃瓶中96%得到了有效回收利用。(3)缺乏集中管理。当前,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还停留在混合收集阶段,绝大部分垃圾未经处理,堆积在城外,出现垃圾围城的局面。对于广大居民来说,生活垃圾的分类不仅繁琐占用时间,而且会增加开支,因此对垃圾分类都不是很积极。

2.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现状。中国的垃圾收费始于1990

年。我国各地收费类型总的来讲主要有两种:按量分类计价收费、捆绑生活用水计征收费。最终收缴效果都不是太好,下面从垃圾费的计征方式、实施过程中的奖惩制度方面来进行分析。(1)按量分类计价收费。北京建有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规定按量分类计价;单位垃圾将先行改革按量收费;广州将于2012年7月,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对全市131条街道将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2)捆绑生活用水计征收费。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委托自来水公司收费平台代收,每户每月5元;长沙从2012年2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居民生活用水计征,按平均0.3元/立方米的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海口自2011年7月1日起,以水消费量系数计算不同类别用户对应的垃圾产生量;深圳每户每月收费13元,随水费一起征收。以收费方法、主要特征等六个指标对该两种收费方式进行比较,见下表:

(3)奖惩制度不足。自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以来,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都能及时足额缴纳,但也有极个别业主错误地认为处理垃圾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缴不到位问题,不但侵犯了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显然,这跟垃圾费征收过程中的奖惩制度有一定的关联。虽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有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奖惩条例,但因其不够清晰具体,未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效应。

二、OECD垃圾处理启示

OECD国家对垃圾的处理主要是借助税(费)来实现,针对我国现行经济发展情况,垃圾税的实施条件还不够充足。因此,本文主要是借鉴OECD关于垃圾收费的具体经验。奥地利联邦于出台了《废品管理法》规定,对居民排放的废品、垃圾要征收废品垃圾处置费,但对废品再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免税。此项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奥地利纸张的回收再利用率大大提高。德国对垃圾的处理,开始也想到利用税收手段,后来决定采用收费办法。有关法令规定,四口之家平均每年缴纳垃圾费600~700马克,每月约交2.5元,占家庭收入的0.5%。另外,德国为有效地保证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采取了与银行转账系统直接联网的方式。荷兰对于可以回收利用或用于制造堆肥的垃圾不征税,送往垃圾掩埋场的垃圾每吨征收30欧元的垃圾税,垃圾费缴纳比例由政府规定。美国地方政府对固体废物的收费,类似于垃圾税,平均每个家庭每月要付出7~10美元的垃圾处理费用。收费依据是固体废弃物的体积,收费标准为每30加仑的废物包装袋大约1美元到1.5美元。要求每个家庭都使用官方批准的标准尺寸的袋子装垃圾,这种袋子通常都带有色标。简单分析上述国家的垃圾处置方式,不难发现这些OECD国家通过适宜的分类标准、收费方式、惩罚制度等,进一步提高了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大大降低了本国的垃圾量。

三、完善垃圾处理费相关建议

建议我国针对居民排放的生活垃圾课征垃圾处理费,采用“以量交费”的征收方式,确定垃圾分类标准、垃圾收费标准、禁止无分类标识垃圾的流通等,依法规范垃圾分类和收集。同时制定有利于废品回收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业已存在的废品回收及利用市场加以积极的引导和规范,解决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废品的利用。在确保垃圾良好处理情形下,减少居民其他税费负担。有关完善垃圾处理税费制度的相关建议如下:

1.建立规范的垃圾分类标准。我国垃圾处置这方面的技术研究尚比较薄弱,因此建议先通过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参照OECD国家的分类标准,可将城市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如下,见下表:

在清晰地分类标准基础上,借鉴国外有效经验,中央政府应以法律的强制性来要求居民进行垃圾分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地方政府建立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以督促居民积极投身于垃圾分类事业中。

2.尽量采取“以量交费”的征收方式。以量交费是按照垃圾的产生量收取垃圾费,垃圾费与垃圾量保持固定比率。实践证明以量收费具有明显的垃圾减量作用,德国曾在五个地区进行过不同方式的就以量收费试点研究,获得了18%~34.4%的减量效果。芬兰使用垃圾收集容器对居民垃圾称重收费,容器上带有芯片记录居民产生垃圾的重量,以便电脑存档。韩国居民必须购买指定的垃圾袋收集垃圾,每个垃圾袋的售价就包含了垃圾处理的费用,韩国垃圾处理减少了33%~37%,同时可再生资源回收量却增加了40%左右。从量缴费可以较好地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为居民减少垃圾产出提供激励作用。相比定额缴费方式,通过面对面的称重交费,公众更能理解垃圾税(费),环保部门资金筹措效果也会更明显。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在部分较发达城市实施以居民个人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位课税对象,对不同种类、不同污染程度的废弃物采用不同费率,按重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垃圾重量可以通过购买不同容量的专用垃圾袋、垃圾桶来衡量。

3.注重研发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填埋法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占有比例降低,其它一些新技术,如热解法、填海、堆山造景等技术,正不断取得进展。如在芬兰首都市区,不少独门独户私宅前,有一种造型美观的绿化发酵容器,自家花园的植物垃圾堆放其中,剩饭菜倒在里面,不仅减少了垃圾量,还自制成了种花种草的肥料。我国生活垃圾中易腐有机物含量较高,较适合堆肥处理。应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循环利用垃圾中的有机物,同时,积极学习外国经验,如将垃圾高温高压缩作为填充料压缩成复合板衬,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原料和塑料制品等,为可持续发展制造更多的有利条件。考虑到现行技术与经济等状况,对于适合填埋的生活垃圾,在填埋时应考虑最大程度延长填埋场使用时间和减少二次污染。

4.界定奖惩、税收优惠政策。韩国为了制止非法倾倒,在容易乱放垃圾的地方设置了摄像头,并鼓励市民举报乱扔垃圾的行为,给举报者一定的奖金。日本一些城市的可燃垃圾必须用指定垃圾袋并写上姓名后才能丢出;规定若政府免费分送的垃圾袋或者垃圾票没有用完,可以卖回给政府或换购其他物品。这些事例表明,惩罚与奖励制度的效果明显,将会带动更多的居民对垃圾进行回收处理,但关键也要将奖罚额度设计得便于操作。鉴于此,建议我国对于垃圾分类做得好的社区、学校、集体、个人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他们参与分类回收的积极性。在确保征收率的情况下考虑到税结构性减税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对运用现代技术进行垃圾处理的企业,建议在现有货物和劳动税、所得税等税种方面,扩大优惠范围与力度,加强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动机的有效刺激;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的捐赠,可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对焚烧厂附近受影响居民的经济补偿,可考虑将焚烧厂征用的土地作价入股,给居民分红,为附近居民购买医保社保,减免低保户的垃圾处理费,提高其他居民垃圾处理费。

参 考 文 献

[1]韩辉.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31)

[2]王君,宾晓蓓,彭华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国内外比较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36(11)

[3]刘晓峰,梁 佳.国外城市垃圾管理经验及启示[J].商业经济.2012(3)

[4]王站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13)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杜绝市区无主垃圾的出现,实现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北到北外环线、南到南外环线、东到减河、西到河北省交界处区域内出现的各类垃圾的清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主垃圾是指无任何正当理由,在规定垃圾收集点外出现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城区城管执法局、*经济开发区市容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为各自行政区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内垃圾清除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道路卫生保洁与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保洁与垃圾收集。东风路、湖滨大道等22条主干道,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南起于官屯大桥、北至大学路、东起岔河桥、西至京沪铁路范围内(以下简称老城区)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和市城管执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负责。

第六条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老城区由德城区负责;市区内京沪铁路以西区域,由*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新城办区域由新城办负责。“三区一办”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总体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健全环卫管理机构,完善管理网络,社区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住宅小区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的保洁及垃圾收集进行管理,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到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所在街道居委会负责。

第八条商业区、市场内的保洁与垃圾收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工商部门协调做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第九条“三区一办”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道路保洁管理标准的规定,规范道路保洁作业,做到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切实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条市区内康博大道以东区域(除104国道和高速公路以东的314省道外),由*经济开发区负责;其它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并收集到指定垃圾点,再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清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长效管理责任划分区域的垃圾,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除,并运输到垃圾处理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管统运。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现区域内出现乱倒的建筑垃圾,应在1日内向市环卫处进行投诉,市环卫处应在2日内对其进行彻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杂,则由责任双方分别承担应清运的垃圾。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实行规范化作业。环卫部门在道路两侧设置适当的垃圾收集箱(车),规范垃圾倾倒地点。垃圾倾倒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运每天2次,分别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装化,道路保洁人员每天分别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对袋装垃圾进行收集。规定时间外不得私自乱扔乱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城区所有生活垃圾必须运送至*市垃圾处理厂(华能电厂以西路南)。

第十六条城中村垃圾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村委会组织专人对村内垃圾进行管理,并在村内合理设置垃圾点,委托专业垃圾清运单位进行清运,坚决杜绝私拉乱倒的行为。

第十七条中央、省驻德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各沿街门店要严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办公区域及所属职工宿舍区产生的垃圾纳入到环卫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不得私自对垃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垃圾的处理。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医疗垃圾的处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医疗垃圾处理中心的集中销毁工作。

第五章环卫管理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统一管理的保洁队伍、垃圾清运队伍、监理队伍,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作业,并负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加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的建设,购置、更换垃圾运输车辆及清扫车、洒水车。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使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作业的人员、机械设备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好对环卫投入欠账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要把新建小区的便民市场、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公厕等设施规划到位,防止改变用途并督促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门建设道路时须按规划建设配套的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章市区门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所有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均为“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应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周围从临街建筑物外墙到路缘石范围内(道路建有绿化分车带的,含各自一侧绿化带)包绿化美化、包卫生保洁、包无乱停乱放、包无乱贴乱画、包无店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门前五包”相关义务,争当门前五包“文明店铺”、“文明市民”。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垃圾系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局负责征收,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水处理有限公司按表每两月代收1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单位)最终处置费标准为3元/月∙人,由市城管局委托市地税局在税务年审时一次性收缴。收缴基数按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农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数确定征收;对低保户、特困人群等符合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范围内的家庭,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减免对象以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登记核实的为准,由供水部门凭居民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凭证定期予以返还。

第六条单位垃圾(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要委托市环卫处代运的,需缴纳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第七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单位垃圾的收运和粪便的清运等。具体内容为:生产和生活垃圾、粪便的清扫、清运;单位内厕所粪便的清运,化粪池的疏通以及厕所保洁、蝇蛆消杀;个体工商户店面、临时摊点的卫生保洁;单位、住宅装修垃圾的清运;路面作业的污染清理等。

第八条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标准

1.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普通废弃物)。以吨为单位计收,每吨每次40元;以桶为单位,每桶每月300元;以斗为单位,每斗每次150元;消杀费每桶每年80元。

2、粪便清运处理费。粪便以池为单位计收,每池每月150元;以车为单位计收,5吨车每车500元、3吨车每车300元;消杀费每池每年80元。

3.受单位委托冲洗的厕所保洁服务费。以蹲位为单位计收,每只蹲位每月10元,独立式小便池也按每只每月10元收取,其它形式的小便池按米为单位计收,每米计1个蹲位。

4.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初次装潢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3元,在购房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代收。二次装潢按吨计量收取,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

5.个体工商户店面垃圾清运费。以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根据经营项目分类收取。其中水果店每月每平方米2元;餐饮店、旅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其它行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摊位按每天每只1-2元计收。

第九条根据“征管分离”的原则,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由市环卫处统一收取。环卫处必须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购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条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资金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住宅区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市区环卫事业。

第十一条环卫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收费前先签定服务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环卫有偿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实施年检和验审制度,对收支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13篇

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 理 管理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

如今人类在大力开发自然资源,提升生活质量的同时,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例如增加了垃圾的增长速度,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果我们对其置之不理,城市生活垃圾就会愈演愈烈,从而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和生态系统功能的下滑等。

城市中堆积的垃圾经雨水浸泡后,其中包含的有毒和有污染物质就会渗入到地下水或进入地表水中,造成水体污染,从而使富含有氮、磷的污水进入到水体后导致赤潮和水华现象的产生。

城市生活垃圾的堆放会对土壤及耕地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某些垃圾极难降解,数十年甚至数百年后都难以完全分解,且某些垃圾中富含的重金属及有机毒物直接使得耕地丧失了原有的利用价值。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情况分析

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其构成

从近十几年来的城市发展来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总量呈大幅度增加趋势。据有关数据表明,1990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6766.8万吨,2000年为11818.9万吨,到2002年增至1365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8.20%,少数城市的垃圾增长率已经超过15%,预计2017年将会达到5亿吨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主要受城市的规模、性质、地理条件、生活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和居民燃料结构的影响。

2、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垃圾消纳倾倒方式是一种"污染物转移"方式。由于现有的垃圾处理场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适应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的要求,大部分生活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的状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污染事故频出,问题日趋严重。

(1)处理能力低

虽然各级政府都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力度,但是因为欠债多、基础差、历史遗留问题多等问题,现在在一些城市中还有约过半的生活垃圾不能达到无害化处理,在县城和乡镇中仍有90%以上的生活垃圾不能实现无害化处理,而各个自然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几乎为零。目前全国城镇有数十亿吨的存量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2)强制性法律措施缺乏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很多法律,但是有些法律过于原则性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没有可实施的配套方案。在垃圾的收集过程中,我国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使用的垃圾清运车一般没有分类收集的功能,这也导致了垃圾无法分类回收。

三、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常见的方法

1.填埋法

填埋法是大量接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填埋法,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经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而且填埋法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是占地面积大、使用时间短,填埋后的垃圾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

2.焚烧及焚烧发电

焚烧及焚烧发电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但是焚烧厂的建设和生产费用较为昂贵。焚烧处理会产生很高的毒性,产生二次环境危害。但是焚烧技术可以随着技术的完整、科技水平的完善而得到发展,目前,发达国家的焚烧技术都趋于成熟,因此大多发达国家处理垃圾广泛采用焚烧技术。

3.堆肥法

堆肥法与焚烧发以及填埋法相比,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是比较绿色和环保的。堆肥法主要是将垃圾中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进行混合,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将生活垃圾降解成为一定的腐质物,并且这些腐质物可以当作农田的肥料,实现一种可循环利用的模式。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能够实现资源效益,但是其缺点在于采用堆肥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周期过于长,不适用于大范围的使用,处理的速度大大小于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速度。

四、新时期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思考

1.通过立法强化生活垃圾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针对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导致实际中很多做法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背离,执法力度也不强,给依法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2.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要加强垃圾分类回收,首先应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宣传垃圾分类回收的重要意义,呼吁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工作。其次,应该将垃圾分类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垃圾分类。

3.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指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负担部分垃圾处理成本的制度,是一种保护城市环境的经济强制手段。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要统筹多个部门,采取捆绑扣除、工商注册登记税务代扣、专门部门收取等多种方式结合。通过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还可增强人们的“环境消费”意识。

五、总结

本文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与管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行为,我们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存在的问题应该积极的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解决,进而进一步维护我国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琪.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环境经济杂志,2005(10):23~29.

第1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评。

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负责各自责任区的垃圾归集工作。

市、区水利部门负责泾河城区段、甘沟、纸坊沟、水桥沟、鸭儿沟、白石头沟、大岔河沟、南干渠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垃圾应当根据垃圾产业开发需要,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斗点的调研布设。垃圾斗点的布设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布点,并根据城市扩容及时增设,做到科学合理、数量充足和实现全覆盖,能够满足生活垃圾集中倾倒需要。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确定专人管理垃圾斗点,垃圾要全部进斗,不得在斗点周边堆放。垃圾收集设备要外体整洁,封闭性好,无残缺破损。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斗点,严禁向道路、田野、空地、河道、沟渠倾倒、抛撒、堆放。

(四)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单独收集和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市、区食药监部门在审批餐饮服务申请时,必须考虑餐厨垃圾排放问题。上下水设施和卫生经营条件未达标的,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不予审批。

市、区食药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配备专用的餐厨垃圾存储设备,并要加强从业人员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的养成教育。

(五)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填埋处置。

垃圾斗和果皮箱内的垃圾要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生活垃圾拉运车辆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垃圾要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和污水滴漏。每日运输作业结束后,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住建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程序,严格作业要求,定期检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好污染物防治工作,维护场内外环境清洁。

(六)区执法局(区环卫处)要及时维修、更换、增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设备。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

(一)区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倾倒的审批、监管和查处。

(二)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根据中心城市建设、拆迁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各类建设工程用地需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提出申请,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统一安排。

(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拆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区执法局(区环卫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文件,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严禁随意运输和倾倒,污染环境。

2.采取密闭措施,苫盖严密,不得遗撒、泄漏,不得超载运输。

(六)市、区建设部门要督促检查建设、拆迁工地按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设置规范的施工围墙(围档)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封闭施工,还要硬化作业区和出入口道路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必须将工地内的垃圾清理干净,严禁在工地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七)建设、拆迁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类收储和处置,严禁混运混倒。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须分别收集。

(八)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区执法局(区环卫处)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七条中心城市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专业清运和密闭运输,运用市场手段,建立专业清运公司,推广使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清运城市垃圾。

第八条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理按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

(一)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区别不同垃圾类型和行业性质实行差别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标准应根据垃圾处置成本和市民承受能力,由物价部门适时适度予以调整。

(二)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区执法局(区环卫处)具体实施。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时应当持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崆峒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心城市垃圾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定专人每天巡回督查。对垃圾斗点设置不到位、垃圾清运不及时和放任乱倒垃圾等问题要及时督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及整改情况,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实行垃圾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执法局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市民的投诉举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或破坏市容环境的,由市、区执法局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专用餐厨垃圾存储设备,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由市、区食药监部门依照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市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15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措施

Abstract: City life trash, is the inevitable important question, but how only then can process these inevitable home scrap, protects urban the environment, then has become the immediately hot spot topic. This article take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by our country city life garbage disposal existence's question, the simple discussion completes the city life garbage disposal the measure.

Key word:City; Home scrap; Processing; Measure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全球每年新增垃圾约为100多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成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对垃圾问题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则势必威胁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提高城市卫生质量,必须及时、妥善地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运与处理。我国目前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普遍存在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未形成一体化。已对环境造成了现实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已经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必须借助合理的管理体制,形成完整的综合治理系统,从而实现城社会、环境、经济的最佳配置,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逐年上升,近十年来,我国城市垃圾产量大幅度增加,加重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垃圾累计积存量已达60多亿吨。人民生活迅速提高,我国城市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垃圾平均以每年8.98%的速度增长,且增长势头不减。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数量逐年增加,垃圾混合收集仍是大、中、小城市普遍采用的垃圾收运方式。垃圾收运设施仍不能适应城市迅速发展的需要。混合收集,加大了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垃圾机械化收运率比较低,手工操作较多,设备性能差。全国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方式中填埋占全部处理量的70%以上,无害化程度低,焚烧甚微。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政企合一,尚未建立收费制度、垃圾治理资金缺口大,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机制。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不高,要在全市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更是困难重重。人们在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垃圾的现象依然普遍,公众尚未建立扔垃圾要花钱的观念,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阻力,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措施

(一)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各项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0%以上的公众把新闻媒介作为最主要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具有巨大的舆论作用,对于向公众进行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应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向公众宣传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例如:在电视节目中播放公益广告,在街头或者上门发放关于垃圾处理等环保知识的宣传单或手册,多举办一些宣传教育活动如环保知识展览和专家讲座等。并且要坚持长期进行,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公众的思想觉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中小学生环境意识水平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环境意识水平有着长远的影响,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水平是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的基础工作。在中小学教育中要坚持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就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

(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应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城市垃圾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和要求,但仍需制订其他配套法规和专门法规落实细化,例如,关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还没有制订一部相关的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对于废旧电池等危险废弃物,也亟需制订专门的管理法规条例。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制订和完善具体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和标准,使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行为。例如,河南省和西宁市在2009年分别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和《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为当地部门的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地方政府还要重视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制订一定的奖惩制度。在针对生活垃圾开展的管理工作中采取奖惩并举、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源头控制,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

目前我国解决垃圾问题的主要方式是末端处理。这种处理方式难以从根本上缓解垃圾处理的压力。一方面投资大、费用高,建设周期长,经济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往往会产生新的污染物,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对于垃圾问题要从末端处理转向源头管理,促进源头减量,控制并减少垃圾的产生量。例如,限制过度包装,鼓励净菜上市等,都能在源头有效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同时,应积极提倡并广泛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可利用资源,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尽管目前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公司及个人对废旧物品进行回收;但由于这种废品回收只从经济目标出发,而不是从减少垃圾量,保护资源、环境出发,回收对象多为废旧报刊、金属等利润高的物质,而对废旧塑料、玻璃等的回收不重视,使得一些废品回收率较低。根据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预测,2010年我国塑料回收量有望超过1 000×104t,但回收率也不过是25%左右。可见,我国垃圾资源回收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和前景。尽管当前我国垃圾分类还存在较大困难,主要体现为公众积极性不高和分类处理困难,但作为一项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垃圾资源化手段,仍需努力实施。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的专门法规,引导并规范推进垃圾分类;其次,率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其他地区尽量实现可回收垃圾的分类回收,逐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

三、总结

通过源头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成,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量。建立完善的资源回收体系,对那些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进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可再生利用资源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对于经过资源回收后剩余的生活垃圾,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运用循环经济的模式来治理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

参考文献:

[1]魏国忠.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近况及应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