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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和全总的一项专题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上述“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有关人士表示,52年前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而新办法则将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囊括了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
亮点三:新办法规定,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了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
该《办法》一出台,即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能。
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该《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对于温度上下限,该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该《办法》还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该《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该《办法》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于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实施。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还要追溯到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一“暂行”就是半个多世纪。这些年,气温越来越高,尤其到了夏季,国内众多城市被高温笼罩,对于那些在户外高温条件下作业的职工和农民工来讲,可谓苦不堪言。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劳动保护意识的增强,修订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多了许多人性化的考虑,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中暑死亡视为工伤;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等等。
《办法》的出台,是广大职工期待已久的。当然,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得真正把职工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一则,请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而告之。当工人们知道了相关的规定,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就会有更准确的认识,无论是自发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保障他们的权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则,要谨防防暑降温被额外的补贴打败。防暑降温是为了职工的身心健康着想,但在现实中却有一些工程急着赶进度,催工期,这不由得让人担心,一些用工单位以额外的高补贴让员工自发的加班加点。这种经济方式的刺激,对工资本不高的低层员工来说是个极大的诱惑。只是如此一来,任何《办法》都有被架空的危险。
三则,防暑降温津贴不要等人来讨要。每到节假日,总会爆出一些讨要加班工资的消息。防暑降温津贴,用人单位能够发得主动些吗?不要总是让人事后来讨要,更不要因为有人追讨防暑降温津贴就认为人家是“刺头”,毫不留情地把人开除。这方面,工会组织要给力,要为工人们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