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税务筹划基本思路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幅度调整如下:(1)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提高到300~500元。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幅度调整如下:(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从1000元~5000元上调为5000元~20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从100元上调为300元~500元。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有可能导致二者的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小型微型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小微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
案例1:潍坊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微型生产企业,预计2012年销售额为48万元(不含税)。由于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健全,不符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公司健全会计制度,每年需多支出2万元,于是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7%)。嘉禾食品公司从济南青田农牧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入原材料30万元(不含税),其他支出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3%=1.44(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7%+3%)=0.14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1+17%)-6-0.144=6.7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756×25%=1.689(万元),税后利润=6.756-1.689=5.067(万元)。
方案二: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17%-30×17%=3.0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6×(7%+3%)=0.306(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6-0.306-2=9.69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694×25%=2.424(万元),税后利润=9.694-2.424=7.27(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得税后利润2.203万元(7.27-5.067)。因此,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下其税负的大小,来选择税负最低情况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2年1月,青岛市民高炜准备设立一家微型商品批发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100万元,高炜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高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5(万元),个人获得税后利润=75-15=60(万元),合计纳税=25+15=40(万元)。
方案二:高炜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35%-1.475=33.525(万元),税后利润=100-33.525=66.4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475万元(40-33.525),高炜多获得税后利润6.475万元(66.475-60)。因此,高炜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3: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2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000万元,但2012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预计为2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预计为50万元,没有办法压缩。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仍采用原来的生产经营方式。则业务招待费超标额=50-1000×5‰=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额=200-1000×15%=50(万元),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45+50)×25%=23.7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可以将销售部门分立出来,组建一个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
这样,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9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同时,该公司将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一半分配给销售公司来承担。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因最后都是1000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则正佳照明科技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900×5‰=20.5(万元),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900×15%=135(万元),因而该公司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1000×5‰=20(万元),销售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因而该销售公司也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两个公司超标部分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0.5+20)×25%=10.1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625万元(23.75-10.125)。因此,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四)利用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目前,起征点在增值税、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这就为相关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考虑收入增加带来的利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得不偿失。
案例4:淄博市个体工商户徐帆经营一家美发店,2012年6月的营业额为208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已知该行业的利润率为40%,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最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只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暂不考虑其他税负)。
方案一:美发店月营业额为20800元。该美发店应纳营业税=20800×5%=104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0×(7%+3%)=104(元),合计纳税=1040+104=1144(元),当月税后利润=20800×40%-1144=7176(元)。
方案二:当月月末实行老年人理发优惠制度,将营业额降低为20000元。则该美发店可以免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月税后利润=20000×40%=8000(元)。
由此可见,美发店当月实行优惠制度既可以赢得顾客,树立良好形象,实际上又提高了税后利润824元(8000-7176),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为20%。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对于超过这一规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通过分立机构的方式来享受税率上的优惠。
案例5:山东新东方出版社下设四个部门: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四个部门资产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员工分别为40人、20人、50人、10人。2012年,该出版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其中,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8万元、27万元、29万元、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新东方出版社保持原有的经营方式。则应纳企业所得税=90×25%=22.5(万元)。
方案二:新东方出版社将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分别变更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出版社分立之后,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四个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8×20%+27×20%+29×20%+6×50%×20%=17.4(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5.1万元(22.5-17.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关键词】税务筹划;一般思路;基本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及特征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的特征:(1)合法性。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的本质区别。(2)超前性。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企业可对自身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纳税人可事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3)综合性。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各种税种,使其总的税负最低。要综合考虑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和成本,使纳税方案的综合效益最好。(4)时效性。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与纳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税务筹划方案必须立足现实,适时调整和更新。
二、税务筹划的一般思路和基本方法
一般企业缴纳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比例税率的企业,企业应缴税额=计税基础×适用税率。从最终节税结果上看,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可分为两条:有直接节税效果的绝对节税思路和有间接节税效果的相对节税思路。
1.绝对节税。是指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基本方法: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和公司制。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殊地区和投资方向的选择。纳税人身份不同,其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享有的优惠政策也不同。(1)兼营业务分别核算。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存在兼营业务的情况。企业应尽量将其兼营业务分开核算,避免适用从高税率缴纳额外税收。(2)混合业务分拆。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会加重企业税负。(3)合理利用转移定价法。企业在采用转移定价法将税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亏损企业时,要全面了解税法及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界定,避免税务筹划的风险。(4)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筹划。将不能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比例的项目向允许据实扣除的项目转化。对于一些营业外支出,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应及时报核。(5)消费税的税基筹划。企业可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分和内部转移价格,包装物收取押金,商品先销售后入股、抵债、换货,汽车先买后配,彻底的委托加工再销售等方式降低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相对节税。是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不变,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间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收益。相对节税的产生根源是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基本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前期的折旧费用较多,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留于企业的资金可再投资增值,从而产生相对节税作用。(2)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物价水平大幅上升时,库存存货的总成本会增加,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不能增加已销产品的成本,其他方法则能相对增加当期的已销产品成本,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3)债券摊销方法。在货币时间价值的作用下,溢价发行的债券采用实际利率法,折价发行的债券采用直接法会使总体税负现值相对较低。企业应结合其投资的意向确定摊销方法,并根据已确定的摊销方法选择有利的债券投资。(4)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企业可以根据已选定的后续计量方法,确定有利于企业的投资方案。(5)坏账计提方法。我国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应结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客户的资信水平,选择适当的坏账损失估计方法,使企业的相对纳税额降低。(6)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房地产价值通常会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上涨,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将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有利于企业相对节税。(7)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关于长期工程的合同收入一般情况下采用全部完工法,可达到延缓纳税期限的目的。明确各种销售收入处理方法,避免虚增收入。(8)借款费用的处理。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将在以后的期间通过折旧或摊销等方式计入损益;而费用化部分则直接减少当期的纳税支出,达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虹.税法与税务筹划[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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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怀.浅谈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应用[J].发展:学术纵横.2011(3)
关键词:工资薪金;税务筹划;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薪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一、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所得中运用的基本思路
超额累进税制和各种抵扣项目政策的存在,为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税负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根据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薪金税负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不外乎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筹划薪酬政策,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费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一是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二是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1.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员工福利形式发放的实物所得和享受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个方面。按照税法规定,员工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方式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薪酬数额超过税法有关规定标准时,单位要做纳税调增,导致单位所得税增加。但是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单位和个人都是免税的,因此,合理安排员工的公共福利,适当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员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用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的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5%、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各单位可充分利用该政策,足额计提三项经费,进而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员工薪酬转化为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工会活动费支出。其次,将支付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免费提供办公设施、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提供用餐、免费提供通讯方便等等。单位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后,就成为单位正常的经营费用,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谓单位个人双方受益。
2.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各单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尽量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抵免政策,如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这样既不增加单位人力费用,又可按照税前扣除上限,为员工缴足“三费一金”,从而既节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又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
(二)合理筹划工资发放,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差为5%,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因此,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的合理化,使两者适用的税率达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必须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时,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第二若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负增长速度。一般来说,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一级甚至两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如: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 500元,年终奖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2 500-2 000)×5%=25元;年终奖应纳税=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全年应纳税=25×12+6 175=6 475元。
如将张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终发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25)剩余奖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发放,则月工资为4 000元(18 000÷12+2 500)。筹划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4 000-2 000)×10%-25=175元;年终奖应纳税=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应纳税=175×12+2 375=4 475元。显然,比筹划前节税2 000元。为了便于员工和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见表2)。
从表2中可见,保持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如某单位员工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 000元,处于表中第六档,单位可以按月发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为年终奖发放,全年工薪税负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预计员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摊法,发放每个月度的工资薪金,减少月度工资波动适用税率升高。当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使每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而有些单位发放的工资除月度固定工资外,还有月度加班工资、季度考核奖励、半年奖金预发等一次性的发放,使得月度工资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对较少,大幅度波动的结果使工资奖金较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带来的税负增加大于工资奖金较低月份适用低税率形成的税负减少,最终导致部分工资奖金变成税款,形成工资奖金增加但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
3.合理确定年终考核兑现时点,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留出回旋空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单位的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奖励一般都必须在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准确地计算,考核结果的兑现一般都要求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综合以上分析,年终考核兑现的时点适宜选择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进行初步预算兑现,结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还要进行调整,全年一次奖金计税办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税务筹划没有回旋的空间,年终奖金补差调整额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资中一并计税,造成月度税率增高。
二、税务筹划在工薪所得中的误区
(一)私车公用节税
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很多单位认为,加大税前扣除额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并节省购车资金。其实,私车公用与使用企业自有车辆相比,并不能达到减轻单位的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会计主体不同,单位不能计提私家车的折旧,不但丧失折旧抵税的机会,同时还在无形中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员工因私车公用而在单位报销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车,小到瓜子、饮料等,均属于工薪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发放的商场的购物卡、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也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缴纳税款
依法合规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纳税人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税法许可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准确理解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的根本保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准确理解其内涵,找准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结点”或“空间”,并及时实施税务筹划的技术处理,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预期目标。
(二)全局统筹考虑,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税务筹划对于各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薪酬、经营、决策等各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因此,在税务筹划时,必须全局统筹考虑,用整体、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各涉税事项及其操作流程的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筹得进、出得来,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全面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后收益。同时,要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筹划人员要向决策层详细阐述税务筹划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对比,让他们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推动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因时制宜,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
税务筹划的理念、方法、技术等随着税法调整,涉税事项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深化,这使得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客观环境,在理解透彻的前提下进行,严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时科学合理地选择筹划方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吉文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J].财会月刊,2009,(10).
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Economy management section,Nantong commerce and trade high level vocation school,Nantong 226011,China)
关键词:税收筹划 避税 发展 途径
引言
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纳税人更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税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行力度,解决好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为题,提高税收筹划回报的效益。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虽然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但是税收筹划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落后,如概念区分不清、税收政策体制不完善、筹划方法与途径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缺乏征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等,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筹划的深入发展。
一、税收筹划三层次简述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与特征
目前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虽然表述上存在差异,但是表达的内涵基本一致。从微观上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行实际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做出的最低选择;从宏观上说,税收筹划指的是经济实体通过合法途径合理筹划经营与财务活动,达到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操作的,这是税收筹划与逃税、偷税的本质区别,是税收政策应鼓励的行为。第二,策划性。税收筹划工作是需要纳税人进行积极的事前策划、恰当安排的活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别,所征缴的税款也不同,纳税人需要对税收筹划进行策划。第三,低风险,高收益性。低风险高收益性,是税收筹划工作得以被人重视的重要原因,它不仅体现了立法机构的征税的意图,也反映出纳税人的现实收益。
(二)税收筹划三层次的构建
税收筹划的传统划分方法主要从行业、税种、主体等人们普遍认识的范围出发,主要强调狭义税收筹划即中级税收筹划层面出发。税收筹划的三层次从广义的角度将税收筹划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税收筹划阶段。这三个阶段是层层递进的关系。
初级筹划是纳税人认识掌握税收体系的过程,它的投入产出性价比最高,征税机构最赞成推崇。中级筹划是纳税人熟知、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的过程,也是纳税人自我调节的一个过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高级筹划则要求纳税人不仅仅是作为客体的适应,而是要主动参与到税收改革的活动行列中来,探索适合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体制,操作性最难,一旦成功,风险性最小,收益最大。这三个过程不仅层层递进,还是同时存在的,并没有先后主次的分别,税收筹划三层次的划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税收筹划基本途径探析
(一)税收筹划狭义途径探析
从税收的三个层次来说,中级税收筹划即狭义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的狭义途径即中级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缩小税基及选用低税率。这两种筹划途径经常一并使用。税基即应缴税额的依据,随计税依据变化而变化,它与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密切联系。在税率固定时缩小税基,或税基固定时降低税率,都可实现降低纳税的目的;规避纳税义务及税负转嫁。规避纳税义务是指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的筹划,具有一定的刚性。纳税人通常使用在不改变原来资产的情况下,将部分资产所有权转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个人的纳税负担,并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税款,通过相关途径如税负前转、后转,税负消转、碾转等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日常生活中企业通过提高原价转嫁消费税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迟纳税。税收政策优惠筹划成本小、操作性强、收益大,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税基、税额、税率式减免实现减免税务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实行的时间差,延迟纳税,节省利息资金,积累财富。
(二)税收筹划广义途径探析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从三个层次对整体出发。针对目前存在的税收筹划概念不清、纳税人复杂的纳税环境、各机构部门纳税意识不统一现象,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树立科学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加强区分税收筹划、避税、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纳税人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制,使纳税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第三,让国家通过政策优惠大力扶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更广泛的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观环境。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纳税人群体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与义务,税收筹划作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筹划三层次理论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筹划实践历程的印证。从遵守税法、筹划税务行为到改革税制,纳税人、企业、政府都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观念,不断完善税征体制,创造合法支持性强的客观税收筹划大环境,不断开拓与完善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白芸.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新税法
一、引言
我国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之前的税法有诸多不同,更加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税收优惠形式更加多样化,企业间税负差异减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纳税筹划方面也相应有了一些新的考虑。例如,旧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但是根据新税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的是25%的税率,那么这种避税方法对将公司没有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但是这是不现实的。税收优惠的形式更加丰富,这就使得企业可以在更多的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由于各类企业的税负差异减小,减少了来自税负上的不平等关系,更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竞争环境。
二、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本文从税法的计算方法与货币的资金时间价值出发,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作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主要有:(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两个方面决定,一个是纳税人认定,另一个是税收优惠政策。在运用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时候,应在选择企业的纳税主体性质时,同时考虑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企业对收入总额和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进行事先的分析和筹划,以实现需要纳税的收入总额最小化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三)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会流量,使纳税人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从而相对节约纳税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率为25%;其余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自我国的所得征收20%(实际减按10%征收)的税率。在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照以上最新规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进行节税:
在设立企业时,公司所有者需要考虑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如果企业发生大量的研究开发费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企业应尽量去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样将大大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许多企业面临着并购重组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被收购公司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而且该企业直接被合并进规模较大收购企业,有可能就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标准,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回升至25% ,当面临这种问题时要综合考虑收购企业以及被收购企业的方面情况,在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被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设置为子公司,与收购企业分开纳税,从而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由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构成,在总收入的构成上可以考虑免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比例。例如,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在没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可以考虑把闲置银行存款购入国债,国债滋生的利息产生的收益是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把控。按照最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业务招待费超标的话将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的税负。据有关调查,大多数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都较高,为了不给企业加重所得税税负压力,企业应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招待费的60%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
例1: 甲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万。乙企业年销售收入也是500万,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上限为500*0.005=2.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为4*0.6=2.4(万元),所以,甲企业当年可税前抵扣的所得税为2.4万元。乙企业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上限也为2.5万元,但是业务招待费的60%为3万元,超过了可扣除上限,那么乙企业当年可抵扣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2.5万。这就相当于减少了扣抵项目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负有对社会的责任,为鼓励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考虑这一做法,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时,需要注意税法里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对象条件是税法里列举的公益事业;渠道条件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例2: 2012年甲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220万元,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企业当年可以抵扣的捐赠上限为(5000+80-4100-700-60)×12%=220×12%=26.4(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20+(50-26.4)-30=213.6(万元)。
(三)合理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延期缴纳税款处理。所以,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对预缴比例进行控制,尽量使得预缴税款不超过全年应缴税额的70%以上,而在第二年5月底前对多余的税款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新税法规定,发票开出就要确认了收入而收入确认就涉及到缴纳税款的问题。如果到年终企业发现自己多交税款了,根据规定企业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当地的税务主管当局申请退还。但是虽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退税,多缴税款也只能在下一年度预缴税款时进行抵扣。这就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这种情况就相对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因此,企业可以对销售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可以选择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和委托代销等方式以推迟纳税收人收入的入账时间,从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在延期纳税的问题上还可以考虑将成本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后移,即可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问题。我国税法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没有初创期优惠的企业,可以考虑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这不仅有利于加速投资的收回,而且使得计人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的后移了,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效果。
例3:甲企业于2013年新购入500万元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残值率为5%。在年限平均法下企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都是95万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200、150、100、12.5、12.5(万元)。在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额依次是158.3、126.7、95、63.3、31.7(万元)。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在前期计提的折旧额较多,前几年的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对减少,也就意味着在前期缴纳的所得税也随之减少。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能够实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结论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已成为当前纳税筹划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在设计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在合理合法在这个大前提下进行。尽可能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同时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和选择的筹划方法之间的合理搭配,例如在企业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宜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反而不能充分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由于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对税法进行一些修订,所以企业要随时关注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积极应对合理避税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和增加企业的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支雪娥.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 财会月刊, 20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的概念范畴包括货币性报酬和非货币报酬。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提高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与企业职工的有效沟通,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和职工税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税务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计税原理可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
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具体如下:
(一) 均衡发放月工资薪金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
案例一:某公司职工的每月工资、薪金合计为60000元(不考虑一次性年终奖和每月的工资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保险等),下面以工资、薪金是否均匀发放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如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每月均匀发放5000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3900元;如果不均匀发放,11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则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4875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5700元,第一种均匀发放方式比不均匀发放方式少纳税1800元。
从税法这个角度讲,企业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等数月奖金以及职工每月工资的不均衡发放,必然导致职工负担的税增加,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因此,每月均匀发放工资薪金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二) 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时候,应合理筹划,注意税率临界点,先算一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多发奖金而雇员税后所得反而更少的情况发生。
案例二:职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全年奖金算法,小李应缴税款6001×10%-25=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6000×5%=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原因是小李因多1元的税前奖金,而使税率从5%上升到10%。
所以,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三) 合理分配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三:2009~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三种方式发放奖金:
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
方式二: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方式三: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三种发放方式纳税计算过程与结果如表2。
从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发放既定税前工资水平下,方式三最节税。方式三比方式一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均是15%,因方式三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0%低于方式一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5%,即方式三年终奖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纳税较少。方式三比方式二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适用税率均是15%,年终奖税率适用均是10%。因方式三年终奖24000元高于方式二年终奖12000元,即方式三年终奖充分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较方式二节税。
因此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率,那么就可以将奖金调换人工资收入。
(四) 利用福利支出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原理,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职工收入的方式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单位可以和职工达成协议,改变职工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职工福利设施及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工资薪金收入。对于职工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职工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五) 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职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
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
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职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案例四:某职工2009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人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六) 工资与劳务报酬的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刘先生2009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6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刘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刘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元×10%-25元=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元。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六: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9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一2000元=60500元,其应纳税额为60500元×35%一6375元=148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元×(1―20%)=50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0000×30%一2000元=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800元(14800-13000)。
成功的企业和个人应该是精明的纳税人,他们知道用智力赚取大量利润,也凭借其智慧缴纳少量的税收。世界媒体大王鲁珀特·默克多在英国的主要控股公司—新闻投资公司,在过去11年中,共获利近14亿英镑(约21亿美元),但其在英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净额竟然为零,真是“绝顶精明”。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经营,也精于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典范。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刘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0,9.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筹划; 动因分析; 博弈分析
盖地教授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指出: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因。这一观点为本文探讨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行为动因提供了基本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分析――“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
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经济人假说”归纳为三层含义:(1)“经济人”是自利的,即策动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2)“经济人”是理性的,即人能够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方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3)人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往往会无意识地、客观地增进公共利益。
依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企业所得税具有对“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付费的性质,不具有直接返还性,即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与它所消费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之间通常不具有对等性。这意味着企业即使不纳税也可以照样享用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德“经济人假说”,企业就难免产生“搭便车”的欲望,即希望通过所得税筹划来尽可能地减轻自身税负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多地享受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所得税负无论怎样公平、合理,但所得税指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成本都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对所得税进行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由此可见,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是源于“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外在动因分析
内在动因最终能否通过所得税筹划的形式得以实现,还要取决于外在的动因。作者认为,所得税筹划的外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企业经济活动的多种形式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的多种方式。
(一)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有关产权的概念,德姆塞茨可能是较早对其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他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对产权的定义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本文在对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的分析是以边界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本前提的。根据产权理论推断,只有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企业才会真正关心所得税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才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所得税筹划。因为,如果企业产权不明晰,那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所有者、管理层和员工就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企业就不会关心自己缴纳所得税的多少,就更不会精心地进行所得税的筹划了。所以说,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二)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直接的外在驱动因素
根据科学决策原理,有差异就会存在选择。根据税制学原理,税收制度中设置了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适用税率及税收减免优惠等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根据企业所得税各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的模型(见图1)可知: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意味着企业在决策时存在选择的可能,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诱发企业通过事前筹划,力争在多种可选方案中进行最优化抉择。例如,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复杂性,政府往往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税收优惠,这就导致了税收差异。斯科尔斯和沃尔夫森等指出:“不管是好是坏,税收优惠政策还是被世界各国的税收当局广泛地授予给各种活动。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三)企业经济活动形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外在驱动因素,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切入点
企业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是确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及范围的依据。经济活动形式的多样性表现在投资形式、组织形式、业务形式、结算形式等方面。如图2所示:投资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投资的法定税率与税收优惠方面产生差异;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纳税范围方面产生差异;业务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课税对象上产生差异;结算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纳税时间上产生差异。正是因为经济活动形式的不同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所得税涉税差异;所以,它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关键驱动因素,是所得税筹划的切入点和主要内容。
(四)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驱动因素
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既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价值反映,又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基础。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并调整计算出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给企业留下了会计核算方式的选择余地。基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其核算结果会有所不同,也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企业的所得税负有所不同。因而,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成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动因。
综上所述,以上四个驱动因素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在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下,经济活动与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相结合,构成了企业确立所得税纳税义务和范围的依据;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相结合,构成了所得税计税标准的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它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会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而博弈理论在税务筹划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寻找“自利”与“他利”的最优安排。在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分析中,博弈活动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参与人:是博弈中的决策主体。假设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和税务机关,会出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和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
信息:是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在所得税筹划中,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表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策略:是在博弈中可供博弈方选择的行动方案。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税务机关的策略空间是检查和不检查,并且在检查时确认企业的所得税筹划行为是否合法。
行动的次序:是博弈中的每一个参与人在什么时候做出选择。
收益:又称支付,是每个参与人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在所得税筹划的博弈中,企业尽力实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税务机关尽力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结果:是指参与者的行动所产生的每一种可能性。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假设:(1)有同等条件下的企业A与企业B都面临着是否做所得税筹划的选择;(2)企业A和B的行动选择是筹划和不筹划;(3)双方在各自行动前都知道对方行动的可能性及其特征。
经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如果他们都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a(a为因进行所得税筹划所节减的所得税大于所得税筹划成本的差额,否则讨论没有意义);如果一个筹划一个不筹划,不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c(c为因市场份额被筹划企业抢占而损失的税后收益),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b(b=a+c,假设市场份额不变)。可以得出如下的博弈矩阵:
通过对该博弈矩阵进行分析,求解纳什均衡。对于企业A来说,无论企业B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A企业都会选择筹划;同样,对于B企业来说,无论企业A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B企业都会选择筹划。所以得出最优解为(筹划,筹划)。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
(1)企业与税务机关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3)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与不筹划。税务机关的行动选择是检查与不检查;当检查时,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是合法的概率是β。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不合法的概率是1-β。
(4)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时,缴纳的所得税为T;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所获得的收益(即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所获得节减所得税的数额)为M;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发生的成本为D,且D
(5)除考虑以上所说的成本费用外,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2.博弈模型构建与支付函数矩阵
(1)博弈模型构建
(3)模型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假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A;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为B。
当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概率A一定时,企业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B=1)或不进行所得税筹划(B=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筹划:EP(A,1)=A[β(-T+M-D)+(1-β)(-T-λM-D)]+(1-A)(-T+M-D)=A(β-1)(1+λ)M+(-T+M-D)
不筹划:EP(A,0)=A(-T)+(1-A)(-T)=-T
其中:EP(A,1)代表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EP(A,0)代表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令EP(A,1)=EP(A,0),A(β-1)(1+λ)M+(-T+M-D)=-T,得到税务部门检查的最优概率:A*=(M-D)/[(1-β)(1+λ)M]。说明当AA*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当A=A*时,企业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相同。
当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B一定时,税务部门选择检查(A=1)或不检查(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检查:EK(1,B)=B[β(T-M-C)+(1-β)(T+λM-C)]+(1-B)(T-C)=(λM-λβM-βM)B+(T-C)
不检查:EK(0,B)=B(T-M)+(1-B)T=T-BM
其中:EK(1,B)代表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EK(0,B)代表税务部门不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
令EK(1,B)=EK(0,B),(λM-λβM-βM)B+(T-C)=T-BM,得到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最优概率:B*=C/[(1+λ)(1-β)M]。说明当BB*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检查;当B=B*时,税务机关是否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相同。
所以,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筹划博弈的混合战略的最优解为:
A*=(M-D)/[(1-β)(1+λ)M]
B*=C/[(1+λ)(1-β)M]
由以上公式可知: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A与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成正比,与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处罚力度λ值成反比。即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不合法时的处罚力度λ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
通过对所得税筹划中两种博弈类型的分析,无论是对于税收机关还是企业都有新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想尽办法要进行所得税筹划;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减少企业的偷逃税,增加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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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是解决我国贫富差距的一种措施,能够有效的解决社会中一些资源矛盾,优化资源的分配,使社会在平等的氛围中良好的发展,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行为是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工具。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安全发展过程,保持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稳定,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筹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财方式,同时,又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这对纳税人来讲是很重视的,从侧向刺激纳税人学习一些理财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税方式,而且,能够强化纳税人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认知,提升其税务法律意识,进而,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通过多种纳税方案的对比过程,选择对纳税人影响最小的一种方案,从而,减少了纳税人资金的流出,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资金,利于纳税人个人经济的规划,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也就是要考虑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方法,极大的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通过采取一定的规划过程和计划安排,实现对所得额与税率的控制,这样才能够保证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身份情况,也就是其居住情况,纳税人的居住情况无非就是两种,一是居民,二是非居民,这就导致纳税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纳税人,一是居民纳税人,二是非居民纳税人,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其纳税范围是无限的,包含境内和境外所得纳税,然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是包含境内所得纳税,所以,这种不同的准则,给纳税筹划过程带来了很多筹划的空间。另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一定要考虑国家和区域的政策和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考虑相关的优惠政策,因为,国际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有效进行,往往都会在税收制度中掺杂一些优惠条款,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优惠条款,合理运用会极大的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存在偏差以及侥幸心理。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一种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进行偷税和避税的行为,这种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解是错误的。可是,由于长期的理论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或者企业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首选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和方法,导致其成为偷税、漏税的典型,进而,使其违反了国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
(二)纳税筹划自身就存在一定风险。目前,对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减少纳税人的负担,这就导致,在个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往往只是考虑到怎样进行节约赋税,对于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风险根本不给予考虑,然而,从实际的筹划过程中,纳税筹划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纳税人或者相关纳税筹划机构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导致采取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筹划方式,对负债人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征税方与纳税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也会产生一些偏差。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完善。现如今,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过程,只是以个人收入的高低进行的,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医疗以及赡养等,所以,这就导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负担很高的赋税。还有,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模糊,对于一些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的个人无法进行管制,进而,很多情况中纳税筹划根本无法真正的意义。
(四)纳税筹划对象错位。对于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理应是拥有社会财富最多的一部分人,但是,实际上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来源是中层的工薪阶级,对于应该是纳税主力的私营老板、歌星、影星等却其纳税总额之占总体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纳税过程出现严重的不公平。相关的税务监管机构的工作时效性不足,致使社会中大量出现隐性收入,还有税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足,导致整个监管过程失去实际效应。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一)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强化税务知识的普及过程,使个人以及有关部门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含义,使纳税筹划过程达到预期的效应,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规章下,自行或者在有关部门机构的帮下,设计或者规划一个节税的操作方案,进而,减轻个人以及机构的税务负担,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整个避税和减税过程都要合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这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真实含义。也是我们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所必须遵循的一种原则,只有大量的对纳税人普及纳税筹划理论知识,才能够实现对纳税筹划含义的真正理解。
(二)合理规避风险。要想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首先,必须要强化个人以及纳税筹划机构的专业技能,合理的采取针对性的筹划方案,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其次,统一征税方与纳税筹划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建立相应的权威机构,对一些矛盾问题,给予一定的调节和规范,从而减少两者在纳税筹划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法律政策。对于目前纳税筹划失衡的现象,国家有部门一定要加快对于纳税筹划法律政策的建立过程,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实现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征税行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系统,对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进行专项的监管,实现征税的公平性,另外,还要加强税务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建设过程,实现对于一些潜在收入的检查力度,彻底的扫除社会中隐性收入的现象,再者,就是完善税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处罚行为,增加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及处罚形式。
(四)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我国要想彻底快速的转变纳税筹划对象,就必须要促进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因为,纳税筹划过程是受到很多的因素的影响的,所以,很难进行角色的转变,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应变能力,进而,从科学的管理中实现纳税筹划的公平合理,于此同时,提高一些真正高收入人群的税率,实现相对的公平。
结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减小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是国家财政部门收入的促进剂,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筹划;合法性;超前性;整体性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038-02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往往面临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甚远。而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利益的多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参与竞争,其自身利益独立化,税收筹划必然成为企业理财工作的重点。
一、税收筹划面临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第一,由于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将加入到纳税人的行列,使纳税人的总量不断增加,全社会的纳税意识会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需要会越来越大。
第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第三,更多的跨国公司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将涌入中国。它们不仅直接扩大税收筹划的需求,而且会带来全新的税收筹划的观念和技术,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研究和从业水平的提高。
因此,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我觉得企业应加大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节省税收支出。
具体讲,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二、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
1.合法性
税收筹划不仅应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必将受到严惩,避税则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规定,但也违反了税法立法意图,顶多一时得逞;而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所以这为企业搞好税收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
2.超前性
“筹划”就是要企业做好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是其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这是国家有意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这两点是税收筹划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
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企业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诱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朝着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因此,税收筹划是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与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的统一,必须是纳税人对其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后,对其既定结果以及纳税义务进行事后改变。这种改变目的只是少纳税款,并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要进行这种事后的改变只有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势必异化为偷税行为。
3.整体性
整体性是指对纳税人而言税收筹划的最根本目的是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即使个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纳税金,使个别税种税负或纳税人整体税负的降低。这是因为税收筹划的结果――企业的税务计划只是财务计划、企业计划的一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以纳税人整个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目标。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纳,整体税负不一定要降低;整体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是使纳税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短期利益,还要考虑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所得增加,还要考虑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如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三、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是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实际操作的前提。下面以增值税为例提出一些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由于增值税的这些特征,导致一些原材料缺乏进项税发票的单位实际税负率偏高,致使税负不公。
某水泥生产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其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调查,由于其原材料大部分从个人手中购进,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仅占20%左右。其一年的实际税负率高达12%,使该企业由于税负太高,一直不能盈利,经过调查,财税[2001]198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第1款第4条中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由于该企业附近工矿企业废弃不用的煤矸石较多,建议在原材料之中采用超过30%的煤矸石,并对生产工艺进行攻关,保证其质量。该水泥生产企业采纳了该策划,并且生产出合格产品并通过省经委的验收,最终获得了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免税的认定,通过该项筹划,该水泥生产企业一年免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达200余万元,当年便实现了盈利。
由上例可知,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应着眼于税收优惠政策和税率的降低,另外还可通过将增值税纳税人变换成营业税纳税人以降低税率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筹划,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过程。
(二)思路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主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企业上交税款中的主要部分,因此企业要对所得税进行筹划,具体思路如下:
1、缩小税基
所得税的税基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缩小税基,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即在税法许可范围内,使各项收入的达到最小化,成本费用的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2、尽可能使用低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同时又规定了不同档次的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和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纳税人应尽量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使用低税率,以减少税负。
3、直接减少所得税税额
减少税额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如税法规定: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进行生产性投资的企业给予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在“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所得税等。
4、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约税收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企业可以对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调整和分摊,合理归属应纳所得的归属年度,尽量使应税收入或所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实现,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获得税收上的利益。
二、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纳税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相关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逐渐在完善,但仍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如:
(一)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
会计准则增加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如: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从法律上看几乎无可筹划空间,但如果对公允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行恰当合理的确定也能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二)新业务的筹划空间
会计准则增加了很多新内容,诸如金融资产、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对于这些领域税法上尚无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因此筹划空间很大。
三、会计准则下利润管理与所得税纳税筹划方面的差异
所得税纳税筹划必须与企业利润管理相互结合,然而在企业管理实践过程中,两者也有许多差异,如:
(一)销售收入确认方面
企业销售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收款销售、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委托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等。根据会计准则中对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规定,销售方式不同,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同。因此,在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时间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运用,就能合理减少当期收入,增加当期费用,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然而为了各种目的,企业可能需要提高经营业绩,管理者会采取各种手段增加本期收入或减少费用,这就与企业延期纳税,减少税负存在差异。
(二)关联交易方面
在会计准则中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只要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公允性,确定的价格就可以认为是公允的。而税法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采用实际交易的价格,即市场价,这也使得会计和税法在这方面存在差异。
另外,当关联各方所在地所得税率不同时,利用关联交易在国内或国际间进行避税,也是许多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常用的方法。
此外,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是因为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原因造成低税率时,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时,投资所得不予补缴所得税。所以,通过关联交易,除将利润转移到所得税率较低地区的公司外,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子公司,实现节税。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且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折旧方法,同时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就使得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残值的确定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四)研发费用方面
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前加计扣除,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形成资产的在摊销时可以以后年度加计摊销50%,进行税前扣除;而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要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对于两个阶段的界定,企业可以合理范围内自主确认,进而进行利润管理。这也使得企业在研发费用管理方面存在差异。
(五)存货管理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税法规定,存货的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这也使得企业在存货管理方面存在着差异。
除上述方面外,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利润管理在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划分、借款费用、无形资产、政府补助等方面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是就给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及利润管理都带来了管理契机。
四、权变理论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与适度利润管理”中的运用思考
权变理论认为:管理中并不存在什么通用的最好方法,相反,管理者必须明确每一情境中的各种变数,了解这些变数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掌握原因和结果的复杂关系,从而针对不同情况而作灵活的变通。
权变理论的基本思路是研究环境变量和管理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环境变量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外部环境是指国际、国内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内部环境是指企业系统之内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企业的管理变量主要指企业的管理观念和技术。权变理论认为,环境变量是自变量,管理变量是因变量,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函数关系。权变理论其核心是强调管理组织、管理方式和技术要随组织内外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切不可墨守陈规、死板僵化。
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生存环境越来越复杂,认识到权变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重视权变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和发展,把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的权变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指导思想来对待,才是企业永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因地制宜进行协调
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管理方式,切不可好高骛远。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盲目投资,过度进行利润管理,不仅错失纳税筹划带来的税收利益,而且还会给企业以后经营活动带来负担。另外由于我国税法体制改革还不完善,在执法中,某些地方税务机构执法水平较低,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企业某些恰当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活动,可能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甚至会受到税务部门的惩罚。因此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活动与适度利润管理协调时,我们应关注企业本身所处的实际环境。
(二)因人制宜进行协调
利润管理的主体是管理层,纳税筹划也是在管理当局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应当针对管理层专业知识、风险意识特点,最好聘请专业机构或发挥管理层团队的作用,作出正确的选择,且不可凭某位高级主管的喜好,草率地偏向运用利润管理或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因时制宜进行协调。
(一)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行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相比其他税种税负较重。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2)收入调节法。收入调节法是研究与分析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还应分清是“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对自留物业的处理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是否属于临时性出租的选择来决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还可通过对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来调节收入确认的时间等。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2)收入税务筹划。具体有以下两种:一是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税法对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旦确认收入,无论是否收回资金,都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款。另外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大,单项销售额也大,所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延缓纳税,这样不仅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也能占用资金、争取较大的资金时间价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从预售收入和预计利润率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尽量投资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当企业出现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计算每个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这就意味者房地产企业要尽量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来扩大税前扣除,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把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如果职工持内部职工股则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人工资总额;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也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等。但是在实际运用时防止出现因企业所得税的减少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必要时可采用增加职工人数,提高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并且规定了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前者比后者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8.18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经过比较,公司应选择了按6年期的折旧期限.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在存货实际成本计算方法下,企业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算的销货成本不同,从而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同。通过本案例可看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小,应交企业所得税多,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比加权平均法的销货成本大,应交企业所得税少。
P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行业不仅具有传统行业的一般特性,还具有建筑业独有的管理特点,比如人力资源不稳定、管理层次复杂、基础薄弱、粗放式以及外延式的发展模式等等。营改增之后,这些独有的特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业务、资金、发票流转方向不一致的税务风险,在改革初期企业也会面临税负增加、管理成本上升等困难。企业面对这种新形势,应该立足于新的经济和政策环境,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健康发展和获得长远的经济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以及税收筹划的简单介绍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为减少企业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从2011年开始进行试点改革,直到现在,已经覆盖几乎所有领域,对各行各业产生深远影响,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增值税立法。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将要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前进行筹划和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这项活动有利于企业有效率的对经济行为进行选择,对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强国家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增加国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链条不完整
营改增实行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就面临税负不降反增这样的困境,很大原因就在于抵扣链条的不完善。对于交通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合作的供应商或分包方(施工队)还存在许多是自然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供应商或分包方成本中本身可取得进项抵扣的材料、设备就实现不了抵扣,从而使整个上下游抵扣链条不完整、不充分,客观上导致了税负的增加。此外,建筑施工行业许多作业环节机械化程度低,人工、地材占比高,也对企业的税收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增加了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重复纳税环节,减轻企业税负,但是就目前阶段来看,这项改革的实施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说并没有达到目的,企业税负反而有所增加。这是由于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国家在对市场票据管理上又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部分建筑企业虽然实行了营改增,但是没有全面掌握该政策,不能很好的实现快速转变,改革不彻底,管理上出现了困难,甚至采取“鸵鸟政策”,没有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对分包挂靠的影响
建筑企业管理普遍存在“以包代管”模式,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分包结算严重滞后,甚至工程接近完工还未签订合同。这就会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总包方需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同时还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而对于挂靠经营,双方从表面上看是利益共同体,但是在实际活动中,挂靠方实际属于各自经营的状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往往存在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的现象,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审计风险。
(四)对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需要增加发票管理岗位,购进税控装置等,管理成本大幅提高。此外会计核算科目明显增加,核算的方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核算体系等建设亟待完善,企业在纳税管理工作方面的的重点也应有所转换。
三、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合理选择与培育供应商,上下游抱团发展,共同降低税负
一是建议建立供应商(包括分包方,下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供应商成立法人主体,对于有法人主体或一般纳税人的要予以倾斜,建立尽量不与自然人合作,一般纳税人优先的制度。目前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很大一个原因在于合作的伙伴还是自然人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一方面应该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另一方面要引导自然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可以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尽可能多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帮助企业减轻营改增初期的税收负担。
二是要积极鼓励供应商成为一般纳税人,要鼓励供应商进行规范管理,取得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营改增从其本质原理上来说是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但实际效果出现偏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简易计税的存在,导致简易计税企业取得的进项未能很好的进入抵扣链条中。所以只有鼓励施工企业上下游都成为一般纳税人,使抵扣链条真正打通,实现充分抵扣,才能实现税负的整体下降。
(二)提升施工企业基础管理能力,避免“以包代管”
对于施工企业今后必须得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施工能力,而不能继续走以前的挂靠收取管理费的老路。挂靠行为实质上为“以包代管”,不仅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行业风险与经济责任风险,从税务角度来说也是容易导致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高危区域。此外,施工企业还要加大机械设备投入,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实行“机器换人”,从而增加抵扣,增加利润。
(三)按单项目做好税收筹划,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单项目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一方面是避免税收损失,控制税负;另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预防增值税发票的虚开。对于目前项目成本预算已经做得不错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做好项目的税负测算相对来说会简单很多,只要进行相应的价税分离即可。但对于原先预算基础薄弱的施工企业来说,急需要补齐这块短板,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比如一开始未重视税务管理,临近工程项目结束了,发现税负过高,于是铤而走险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以包代管”项目由实际施工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
(四)规范合同管理,进行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合同管理,而我们进行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抓手也是合同管理。我们财务人员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合同的前期谈判中去,一定要在合同中有专门的发票条款。同时对合同要进行全生命周期的流程管理,也即从合同的谈判、签订、执行、结算、审计、终止,一路都要有增值税管理的思路在里面,比如严格坚持先拿发票后付款的原则等。
(五)使用好信息化手段,加强财务集中管控,建设财务共享中心
面对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粗放式管理的情况下,一定要加强信息化手段的使用,一是实现票据集中管理,资金支付集中审核,从而实现对项目交易真实性的全程把控,严格做到“四流一致”;二是要对进项、销项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控,进而实现纳税申报半自动化,也便于进行进销项平衡;三是有条件的企业要建设财务共享中心,便于对财务账务、税务的集中管控,从而有利于税收的统一筹划。
四、结束语
从现阶段短期来看,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会给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税收管理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是建筑企业一个发展的新契机,企业可以借助这个机会更新管理模式,革新思想观念,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管理机制。建筑企业只有在这个改革的节点上,做好税收筹划,未雨绸缪,帮助企业平稳度过营改增初期,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永芹.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财务审计,2016(19).
[2]翟蓉芳.“营改增”背景下黄金矿山企业税收筹划新思路[J].税务园地,2016(12).
关键词 企业经营 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59 文献标识码:A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合理避税,是一项正常的理财项目,同时也是策划活动的一种。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快速的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得到有效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对合理避税提高了重视,同时也将合理避税与税收策划广泛的运用到企业的实际运营当中,通过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来进行合理的避税,就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行相应的减轻,因此,合理避税与税收筹划工作也是保证自身经济效益的一种有利途径。
一、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在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
所谓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企业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进行有关的经营与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工作,使企业本身的纳税成本有所降低,有效提高企业集团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行为,所谓合理避税就是指纳税企业和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经营与财务活动的相应安排等方式,使企业的纳税金额合理地降低,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二者在意义上的工作范围十分相近,企业在实行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的过程中,应以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为主要参考依据,选定较为适合的避税方式。
1、在企业运营中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的,企业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的基本出发点是将企业承受的税务负担有所减轻,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和合理的避税,可以为企业集团带来更好的节税效果,并能使企业实现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在企业的各项财务决策实施之前,企业必须要利用现有的政策和制度,来制定合理的避税计划与合理的财务支配决策。从而为经营活动良性循环的形成提供便利的条件。这样一来,可以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规划,企业要想使自身的合理避税能够得到实现,就必须先在自身的经营管理方面与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加强工作。从而实现合理避税方案,因此,在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税收资金筹划工作和合理的避税,不但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还能使成本核算工作得到加强,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企业运营过程中对税收筹划的运用
税收筹划工作和合理避税具备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实际进行的过程中具有灵活性较强的特点,然而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也有一定的规律。
1、当国家税务部门在进行相应的税收之前,会制定出出相应的税收规章制度,在税收的各个环节作出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其中各个环节都会对税收数额的高低产生直接的影响,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当今很多企业机构在缴纳税款时并没有重视相应的税收制度要素,而是通过对各税务种类的基本规定进行了要求与分析,这样一来,可以使税收筹划的目的得到良好的实现,这种税收筹划方式通常情况下被称为税制要素筹划法。
2、运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来进行税收筹划。在企业运营中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选择对企业发展有利的税收法律条款,利用已有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指尖上的区别,进行相应的合理避税活动。
(1)要选择正确的资产购置方式。相应的企业在实行技术改革时,所进行的投资项目一定要满足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在进行有关设备购置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这样可以将应交所得税中的一部分金额用投资金额来抵消,这样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了许多,保证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在进行相应的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要正确判断支出能否满足企业的资本化。
(2)有效选择合理的资金列支。对于企业资金列支的选择,对于企业的资金费用列支来说,合理避税的基本思路主要是在税负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应尽最大努力使列支当期费用在最大限度上有所减小,通过降低应交所得税来保证税收受益的提高,首先,应对已经产生的费用进行及时的核销入账,其次,应尽一切可能将成本费用的摊销时间进行缩短,从而使前几年的费用有所增加,将纳税时间进行合理的推延,从而使企业达到良好的避税目的。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企业应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能有效地掌握相关税收范围和项目,同时以此为前提,要保证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与合法避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要真正明白合理避税与违法偷税漏税之间的利害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速度有所提高,企业集团已经在主观意识上提高了对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的重视程度,并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天津滨海国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周.试论企业内部控制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和对策.经营管理,2011,(09).
[2]石宝柱.浅析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商业经济,2011,(02).
[3]朱文娟.浅谈企业税收策划与合理避税的途径选择.现代商业,2009,(11).
(1)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一方面,为了少缴税款或缓缴税款,纳税人在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的同时,不仅合理利用了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必然会学到各种财政税收的知识。另一方面,想要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避免不了要学习钻研各种财税政策、法规,可以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财税政策学习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额度
纳税筹划的原理是通过几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是减少其当期现金的流出(即延长纳税时间),增加当期可支配的资金,达到纳税人资金使用的效果,同时可以避免纳税人因没有合理对税收进行筹划而多缴纳当期税款,而增加当期资金使用的压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其相关实务处理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够透彻,不仅有可能因偷税、漏税而面临法律制裁,也有可能因多缴税影响纳税人的生活质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为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在设计税种时,一般都会设有各种税收优惠条款,具体包括减税、免税、设定纳税起征点、税率差异和特殊规定等。所以,纳税人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合理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或变相福利结合等多种方法给予职工各种补贴,这样可降低员工基本工资,减小计税基数,减少职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定额扣减800元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分解为若干次,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同时,根据规定,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避免将不同的项目合并计算。
(2)注重转换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法对不同身份纳税个体征税规定的不同,有意识地转换纳税人身份,使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最少。
(3)合理利用纳税延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理解存在偏差和侥幸心理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并且的确存在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筹划”的现象,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甚至包括税务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筹划服务时,都会过分看重节税的效果而忽略税收筹划本身存在的风险,也就会出现这样的误解: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从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筹划结果只能是作为一种对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不是实际执行的合理合法结果,所以纳税筹划本身是具有风险的。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1)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