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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基本思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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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基本思路

第1篇

(一)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幅度调整如下:(1)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提高到300~500元。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幅度调整如下:(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从1000元~5000元上调为5000元~20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从100元上调为300元~500元。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小型微型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思路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有可能导致二者的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小型微型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小微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

案例1:潍坊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微型生产企业,预计2012年销售额为48万元(不含税)。由于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健全,不符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公司健全会计制度,每年需多支出2万元,于是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7%)。嘉禾食品公司从济南青田农牧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入原材料30万元(不含税),其他支出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3%=1.44(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7%+3%)=0.14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1+17%)-6-0.144=6.7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756×25%=1.689(万元),税后利润=6.756-1.689=5.067(万元)。

方案二: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17%-30×17%=3.0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6×(7%+3%)=0.306(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6-0.306-2=9.69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694×25%=2.424(万元),税后利润=9.694-2.424=7.27(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得税后利润2.203万元(7.27-5.067)。因此,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下其税负的大小,来选择税负最低情况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2年1月,青岛市民高炜准备设立一家微型商品批发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100万元,高炜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高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5(万元),个人获得税后利润=75-15=60(万元),合计纳税=25+15=40(万元)。

方案二:高炜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35%-1.475=33.525(万元),税后利润=100-33.525=66.4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475万元(40-33.525),高炜多获得税后利润6.475万元(66.475-60)。因此,高炜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3: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2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000万元,但2012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预计为2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预计为50万元,没有办法压缩。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仍采用原来的生产经营方式。则业务招待费超标额=50-1000×5‰=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额=200-1000×15%=50(万元),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45+50)×25%=23.7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可以将销售部门分立出来,组建一个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

这样,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9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同时,该公司将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一半分配给销售公司来承担。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因最后都是1000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则正佳照明科技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900×5‰=20.5(万元),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900×15%=135(万元),因而该公司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1000×5‰=20(万元),销售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因而该销售公司也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两个公司超标部分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0.5+20)×25%=10.1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625万元(23.75-10.125)。因此,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四)利用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目前,起征点在增值税、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这就为相关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考虑收入增加带来的利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得不偿失。

案例4:淄博市个体工商户徐帆经营一家美发店,2012年6月的营业额为208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已知该行业的利润率为40%,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最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只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暂不考虑其他税负)。

方案一:美发店月营业额为20800元。该美发店应纳营业税=20800×5%=104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0×(7%+3%)=104(元),合计纳税=1040+104=1144(元),当月税后利润=20800×40%-1144=7176(元)。

方案二:当月月末实行老年人理发优惠制度,将营业额降低为20000元。则该美发店可以免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月税后利润=20000×40%=8000(元)。

由此可见,美发店当月实行优惠制度既可以赢得顾客,树立良好形象,实际上又提高了税后利润824元(8000-7176),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为20%。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对于超过这一规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通过分立机构的方式来享受税率上的优惠。

案例5:山东新东方出版社下设四个部门: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四个部门资产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员工分别为40人、20人、50人、10人。2012年,该出版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其中,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8万元、27万元、29万元、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新东方出版社保持原有的经营方式。则应纳企业所得税=90×25%=22.5(万元)。

方案二:新东方出版社将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分别变更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出版社分立之后,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四个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8×20%+27×20%+29×20%+6×50%×20%=17.4(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5.1万元(22.5-17.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一般思路;基本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及特征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的特征:(1)合法性。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的本质区别。(2)超前性。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企业可对自身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纳税人可事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投资经营和财务决策。(3)综合性。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各种税种,使其总的税负最低。要综合考虑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和成本,使纳税方案的综合效益最好。(4)时效性。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与纳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税务筹划方案必须立足现实,适时调整和更新。

二、税务筹划的一般思路和基本方法

一般企业缴纳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比例税率的企业,企业应缴税额=计税基础×适用税率。从最终节税结果上看,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可分为两条:有直接节税效果的绝对节税思路和有间接节税效果的相对节税思路。

1.绝对节税。是指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基本方法: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和公司制。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殊地区和投资方向的选择。纳税人身份不同,其适用的税收政策和享有的优惠政策也不同。(1)兼营业务分别核算。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存在兼营业务的情况。企业应尽量将其兼营业务分开核算,避免适用从高税率缴纳额外税收。(2)混合业务分拆。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会加重企业税负。(3)合理利用转移定价法。企业在采用转移定价法将税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或亏损企业时,要全面了解税法及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界定,避免税务筹划的风险。(4)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筹划。将不能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比例的项目向允许据实扣除的项目转化。对于一些营业外支出,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应及时报核。(5)消费税的税基筹划。企业可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分和内部转移价格,包装物收取押金,商品先销售后入股、抵债、换货,汽车先买后配,彻底的委托加工再销售等方式降低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相对节税。是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不变,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间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收益。相对节税的产生根源是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应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基本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前期的折旧费用较多,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留于企业的资金可再投资增值,从而产生相对节税作用。(2)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物价水平大幅上升时,库存存货的总成本会增加,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不能增加已销产品的成本,其他方法则能相对增加当期的已销产品成本,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3)债券摊销方法。在货币时间价值的作用下,溢价发行的债券采用实际利率法,折价发行的债券采用直接法会使总体税负现值相对较低。企业应结合其投资的意向确定摊销方法,并根据已确定的摊销方法选择有利的债券投资。(4)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企业可以根据已选定的后续计量方法,确定有利于企业的投资方案。(5)坏账计提方法。我国企业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应结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客户的资信水平,选择适当的坏账损失估计方法,使企业的相对纳税额降低。(6)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房地产价值通常会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上涨,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将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有利于企业相对节税。(7)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关于长期工程的合同收入一般情况下采用全部完工法,可达到延缓纳税期限的目的。明确各种销售收入处理方法,避免虚增收入。(8)借款费用的处理。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将在以后的期间通过折旧或摊销等方式计入损益;而费用化部分则直接减少当期的纳税支出,达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虹.税法与税务筹划[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2]钟骁勇.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建怀.浅谈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应用[J].发展:学术纵横.2011(3)

第3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税务筹划;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080-03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薪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一、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所得中运用的基本思路

超额累进税制和各种抵扣项目政策的存在,为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税负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根据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薪金税负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不外乎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筹划薪酬政策,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费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一是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二是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1.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员工福利形式发放的实物所得和享受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等三个方面。按照税法规定,员工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方式薪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薪酬数额超过税法有关规定标准时,单位要做纳税调增,导致单位所得税增加。但是单位提供的公共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单位和个人都是免税的,因此,合理安排员工的公共福利,适当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转化为员工公共福利,是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方面。具体来说,首先,用足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支付的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5%、2%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各单位可充分利用该政策,足额计提三项经费,进而将部分直接发放的员工薪酬转化为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工会活动费支出。其次,将支付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为员工免费提供宿舍、免费提供办公设施、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提供用餐、免费提供通讯方便等等。单位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后,就成为单位正常的经营费用,个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也可以在税前列支,可谓单位个人双方受益。

2.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各单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尽量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抵免政策,如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这样既不增加单位人力费用,又可按照税前扣除上限,为员工缴足“三费一金”,从而既节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又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

(二)合理筹划工资发放,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差为5%,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因此,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的合理化,使两者适用的税率达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必须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时,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如500、2 000或6 000、24 000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第二若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负增长速度。一般来说,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一级甚至两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如: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 500元,年终奖为42 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2 500-2 000)×5%=25元;年终奖应纳税=42 000×15%-125=6 175元(42 000÷12=3 500,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全年应纳税=25×12+6 175=6 475元。

如将张某的全年所得72 000元合理分配,年终发放24 000元(24 000÷12=2 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25)剩余奖金18 000元分配到各月发放,则月工资为4 000元(18 000÷12+2 500)。筹划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4 000-2 000)×10%-25=175元;年终奖应纳税=24 000×10%-25=2 375元;全年应纳税=175×12+2 375=4 475元。显然,比筹划前节税2 000元。为了便于员工和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见表2)。

从表2中可见,保持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如某单位员工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 000元,处于表中第六档,单位可以按月发放4 000元,剩余20 000元(68 000-4 000×12)作为年终奖发放,全年工薪税负为 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预计员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摊法,发放每个月度的工资薪金,减少月度工资波动适用税率升高。当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使每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而有些单位发放的工资除月度固定工资外,还有月度加班工资、季度考核奖励、半年奖金预发等一次性的发放,使得月度工资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对较少,大幅度波动的结果使工资奖金较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带来的税负增加大于工资奖金较低月份适用低税率形成的税负减少,最终导致部分工资奖金变成税款,形成工资奖金增加但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

3.合理确定年终考核兑现时点,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留出回旋空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单位的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奖励一般都必须在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准确地计算,考核结果的兑现一般都要求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综合以上分析,年终考核兑现的时点适宜选择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进行初步预算兑现,结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还要进行调整,全年一次奖金计税办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税务筹划没有回旋的空间,年终奖金补差调整额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资中一并计税,造成月度税率增高。

二、税务筹划在工薪所得中的误区

(一)私车公用节税

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很多单位认为,加大税前扣除额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并节省购车资金。其实,私车公用与使用企业自有车辆相比,并不能达到减轻单位的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因为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由于会计主体不同,单位不能计提私家车的折旧,不但丧失折旧抵税的机会,同时还在无形中加重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员工因私车公用而在单位报销的费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并入其工薪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费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车,小到瓜子、饮料等,均属于工薪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发放的商场的购物卡、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也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缴纳税款

依法合规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纳税人应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税法许可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准确理解税收法规是税务筹划的根本保证。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准确理解其内涵,找准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结点”或“空间”,并及时实施税务筹划的技术处理,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预期目标。

(二)全局统筹考虑,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税务筹划对于各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薪酬、经营、决策等各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因此,在税务筹划时,必须全局统筹考虑,用整体、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各涉税事项及其操作流程的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筹得进、出得来,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全面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后收益。同时,要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筹划人员要向决策层详细阐述税务筹划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对比,让他们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推动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因时制宜,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

税务筹划的理念、方法、技术等随着税法调整,涉税事项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深化,这使得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客观环境,在理解透彻的前提下进行,严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时科学合理地选择筹划方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 吉文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J].财会月刊,2009,(10).

The usage of the tax planning in the salary tax burden

LI Qi-yin

(Economy management section,Nantong commerce and trade high level vocation school,Nantong 22601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