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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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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意见

第1篇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推进依法管粮,切实落实粮食工作专员、州(市)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二、鼓励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承担《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作,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二)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完好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四、最高、最低库存量确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最高、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具体标准:歉年最高库存量不高于购进量的20%,丰年最低库存量不低于购进量的10%。

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六、加强宏观调控。继续贯彻自治区“区内粮食自给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尤其是保证小麦面积和产量,粮食品种要适应市场需要。建立健全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粮食储备制度。

七、加强粮食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加强粮食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使之与管理职责相适应。已列为事业单位的粮食局,行使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凡粮食局已合并到其它部门的,均要内设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并明确一位领导专门分管粮食工作。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农机制,切实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1、不断增加财政支农投入。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今年,省财政在年初预算支农资金较高增幅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再增加安排财政支农资金3000万元,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增产增收计划”、“规模化养殖计划”、“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扶贫开发创新计划”的实施,尽快形成有效的

农业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设立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专项资金l亿元,并加大力度,整合各类支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量提高和质量提升,加快农民增收步伐;同时,对农业投入的增幅按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安排,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

2、坚持多渠道增加支农投入。坚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高于上年,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的税收主要用于农村。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确保用于农业。土地出让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有效途径,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信贷担保、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领域。

3、建立市县财政增加支农投入的激励机制。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政策,坚持做到财政对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不断加大支农投入力度。健全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考核激励机制,对各市县落实投入政策、增加支农投入情况进行考核,对支农政策落实到位、投入增幅较大的市县,省上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支持,并在全省予以通报,督促和激励市、县增加农业投入。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农项目投入。省级发改、财政及农口部门积极对国家扶持政策进行研究,按照国家财政支农投入的方向和重点领域,围绕《实施意见》确定的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做好规划,搞好论证,建立全省支农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符合国家扶持方向和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市场机制、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支农项目筛选上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农项目投入。

二、完善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财政政策

5、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按照优势产业优先发展原则,以马铃薯、果蔬、中药材、现代制种、酿酒原料等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为重点,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推行“一村一品”、“一地一业”战略,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检测、认证和病虫害防治体系,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特色优势农产品收入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省财政通过新增和整合资金,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行动”,大力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增产增收计划”的实施,加快推进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

6、支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大力支持畜禽产业发展,重点从品种改良推广、规范化规模化养殖小区建设、防疫体系建设、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畜产品精深加工等环节入手,加大支持力度,全面提高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安全水平,逐步建成优质、高产、高效,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畜牧产业体系。省财政通过新增和整合资金,围绕“草食畜牧业发展行动”,大力支持“规模化养殖计划”的实施,以加快发展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为着力点,进一步发挥畜牧业在农民增收中的支柱作用。

7、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发展,扩大规模,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力支持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培训、营销、加工等,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应对风险的能力。支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为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和增收创造条件。省财政通过新增和整合资金,围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行动”,支持“龙头企业培育计划”,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成长性好、产业关联度大、规模集约水平高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

8、支持农民技能培训。以农民实用技术、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基点和支撑,加大对培训支持力度,提高农民生产、就业和创业能力。建立支持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长效机制,在不断增加投入的基础上,将农业、劳动保障、扶贫等部门现有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围绕发展主导产业,支持养殖、种植、栽培等先进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务农技能,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省财政通过新增和整合资金,围绕“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行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9、支持扶贫开发。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围绕“扶贫开发水平提高行动”,支持实施“扶贫开发创新计划”,探索建立扶贫开发与其他支农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同特色产业提升、革食畜牧业发展、二三产业推进、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加大科技扶贫、产业扶贫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主导产业,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

三、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

10、稳定和完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制度。

认真落实好有关粮食生产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2008年省上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2.55亿元,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也从2007年的5.57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l2.9亿元,把农资涨价等因素给农民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在资金安排上向粮食产区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并于春耕前一次性全部到位。

11、加大良种补贴力度。加大小麦良种补贴力度,将补贴面积由2007年的l50万亩增加到2008年的800万亩。今后将进一步扩大小麦良种补贴实施范围,并探索改革发放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手中。实施水稻良种补贴,从2008年开始,对全省水稻全部纳入良种补贴范围。省级财政不断增加投入,探索建立覆盖全省的马铃薯良种补贴政策,大力支持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马铃薯种薯质量,促进马铃薯产业发展进程。

12、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加大对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使补贴政策覆盖到所有农业县。将马铃薯、玉米、油菜收获机械和奶业生产机械纳入补贴范围,同时,对于63个山区丘陵县区,放开手扶拖拉机的购置补贴。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增加5种机具,纳入农机具补贴产品目录,扩大机具选型范围。对14个部列保护性耕作县和9个马铃薯机具补贴重点县,安排省级补贴资金予以累加补贴,进一步提高补贴比例和补贴标准。

13、加大生猪生产补贴力度。提高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标准,由2007年的每头50元提高到l00元。继续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生猪生产大县的母猪开展人工受精给予补贴。

14、加大奶业生产补贴璃度。加大奶牛良种补贴力度,将全部能繁荷斯坦奶牛纳入补贴范围。继续实行后备母牛饲养补贴,对享受奶牛良种补贴改良后的优质自繁荷斯坦后备母牛给予一次性补贴。将因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奶牛纳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

15、落实完善退耕还林补贴政策。认真落实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生活费补助政策,及时下达拨付资金,足额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对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的退耕农户,继续安排资金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同时,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迸一步创新财政支农机制

16、认真落实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2007年全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2008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同时,实施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按照中央承担保费30%,省财政承担20%、市县财政l0%,养殖户承担40%的比例,对全省存栏良种及改良奶牛实行保险保费补贴,具体保险金额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分档次确定。在具体实施保险补贴政策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

17、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和直接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玉米制种、啤酒大麦和设施农业等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促进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规范农业灾害救助机制。各市(州)也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

18、积极开展农业信用担保试点。为了进一步支持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2008年,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信用担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整合建立财政支农信用担保资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信用担保奖励机制,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逐步缓解融资难问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9、扩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民办公助”范围。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加强建设”的原则,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进一步扩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民办公助”范围,建立以政府补助为引导、群众自愿投劳为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机制,支持全省实施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20、积极推行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方式。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和养殖小区建设,积极推行财政贴息的支持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对地方投资建设的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经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共同考核后,按照实际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旱作农业专项资金,按照县(区)超额完成面积、技术规范程度等指标,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拿出一定数额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建立以县为主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在对试点县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积极引导和推进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

21、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制定出台《甘肃省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不断拓宽支农资金整合渠道,逐步扩大资金整合范围。积极探索省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有效途径,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整合支农资金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近、使用范围一致的各项支农资金进行整合,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七项计划”以及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集中投入,积极发挥支农资金规模效应。积极研究、探索支农资金

整合的体制机制性措施,进一步扩大以县为主支农资金整合的试点规模和范围。坚持通过项目带动市县支农资金整合,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为平台,探索建立市县支农资金整合的长效机制。2008年全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县,在2007年19个的基础上力争达到40个以上,2009年达到60个以上,从2010年起,全省各县(区、市)全面推开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

22、探索建立责权明确的支农项目审批权下发机制。积极探索下放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权限的改革,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财政的支农决策作用,建立支农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机制

23、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方式。在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秦安等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逐步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办法,即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助、能繁母猪补贴、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各项惠农补贴,在不改变主管部门各自管理财政补贴的政策宣传解释权、补贴对象认定权、补贴金额确定权和补贴程序核定权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将各类补贴的项目、标准、金额、领取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一册明”通知到户,以“一折统”发放到户,减少中问环节,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24、积极推行支农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支农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由市、县财政局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农户。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付管理办法,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选择一家银行,开设支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中央、省、市下达支农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管理。

25、积极推行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和政府采购制度。在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比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式,全面推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并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减少中间环节,杜绝部门、乡镇截留挪用。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用于物资采购的支出,统一实行政府采购,保证支农资金的专款专用。

26、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机制。牢固树立“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投入、抓资金管理就是抓使用效益、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安全”的新的理财观念,切实把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与扩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制定出台《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逐步实现支农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充分利用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力量,加大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支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六、建立持续增加“三农”信贷投量的长效机制

27、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扩展信贷服务功能,全面推开农业银行“面向三农”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发挥地方金融优势,引荐省内外银行和外资银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机构等其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推动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行构建信贷支农服务体系,促进邮储资金回流农村,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多渠道增加农村信贷投放。

28、培育农村大客户集群。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培育优质骨干客户集群战略,立足县域,依托特色资源、优势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规模效益、吸纳信贷资金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大客户集群,使之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业务新的增长点。

29、监测考核涉农贷款增量。督促各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制定落实扩增农村信贷目标规划并逐年进行跟踪监测,优化城乡金融资源配置,2008年--2012年5年内,实现全省涉农贷款增幅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增幅,涉农贷款规模跨上千亿元台阶,涉农贷款占比达到32%以上的目标。

30、强化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功能。把农业银行县域支行打造成支持“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的平台,适当扩大中小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权、授信和单笔信贷业务审批权。按照“稳定县域”原则尽快完成农村信用社以县(市)统一法人改革,加快向农村银行类机构过渡步伐,构建有利于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有利于按重点产业和区域布局配置信贷资金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合理确定县级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

31、进一步完善解决“贷款难”的信贷政策。突出支持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信贷工作目标,指导农村金融机构适应“三农”和县域客户特点,注重和强化用信人的个人品行和能力、信用记录、经营稳定性、发展前景等信息,最大限度简化“三农”和县域客户申请用信的资料和手续。在银行业机构全面推广小额信贷制度,放宽小额贷款对象、用途、期限,提高小额贷款额度和受益人群。在县域以下基层机构推行“阳光信贷工程”,公开信贷政策、条件和程序,简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提高办贷效率。

3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推动农业银行县域支行和基层网点采取多种有效服务模式向乡镇以下延伸信贷业务。继续深入开展评定“信用户”、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提高信贷服务进村入户覆盖面。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引导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自愿联合出资建立担保基金,发展互质的担保组织,发展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财政、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联保体,形成更为紧密的联保体系和模式,增大联保贷款额度。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行银行卡业务,扩大农民工银行卡覆盖面,增加ATM等自助设备布放,方便农民办理金融业务。

33、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间开展银(社)团贷款,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解决单一金融机构无力满足较大规模项目融资需要的问题,分散信贷风险;鼓励大银行向小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支持农村小金融机构利用大银行的产品和资金开拓业务。

七、统筹协调、构建信贷助推机制

34、建立财政、金融联动机制。配合财政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和贴息政策,利用发展县域和农业担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有利条件,调整、优化信贷投向,逐步形成各渠道资金投入的配置模式。

35、研究完善鼓励民间资本、城市资金投资农业的信贷助推机制。鼓励城市企业和个人采取联营、参股等形式带资投资农业企业和农业开发,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督促、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制定并完善城市企业、个人及回乡农民工投资农业企业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信贷政策和办法,形成一套成熟的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运作机制和模式。

36、加强监管推动。各金融监管部门围绕加快推进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的目标要求,对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业优势产业、优势产区的信贷投量及效果、涉农贷款规模和增量进行监测分析,对信贷营销策略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总结评比,把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考核评价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推动。省政府金融办联合甘肃银监局,对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工作开展年度考核评价,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信贷资金配置,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实现涉农贷款业务规模、速度、结构、质量、效益指标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八、坚持并完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监管机制

37、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农资价格上涨。继续对主要化肥品种尿素、磷酸二铵出厂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最高限价控制管理,并对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用柴油出厂价格,同时采取有效的价格政策保障农用市场供应。进一步加强主要农资市场价格监测。

38、加强农资价格监督检查,落实扶持农资生产的价格优惠政策。每年春耕期间开展全省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开展惠农价格、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农资生产、流通企业不执行农资价格管理政策及哄抬价格的行为。监督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化肥铁路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纠正不执行国家优惠价格政策的行为,促进农资生产和农民增收。

九、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第3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月21日起施行,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

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统筹计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设立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支持、配合、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明确征收程序,密切工作关系

(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市征收办根据公共利益项目需要,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和区政府论证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区政府执行。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征收办根据征收计划适时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通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通告后,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与房屋补偿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召集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

区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区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区政府根据公众意见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概算,告知项目提报部门(单位)将所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市征收补偿专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区征收办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大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行征收政策,保持标准统一

房屋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征收条例》有关规定。对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对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款。具体补偿政策另行制定。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加强征收监督,规范工作行为

(一)加强补偿监督。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市征收办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公开自选房号的监督,确保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加强评估监督。市征收办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评估监督机制,实施规范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暗箱操作和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等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执法监督。市征收办要加强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涉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行为的监督,依法纠正不当征收行为。

(四)加强法纪监督。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相关手续,幕后指使甚至直接参与抵制征收;征收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征收政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处。对强买强卖房屋,恶势力介入征收甚至暴力抗法、扰乱征收正常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依法查处。

(五)加强安全监督。区征收办要全面落实房屋征收安全措施,严格执行精细化、规范化工作标准,确保房屋征收现场秩序规范、施工安全、环境文明。市征收办要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定期督察并通报结果。

(六)加强考核监督。市征收办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规范化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区、县(市)征收规范化指导监督,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全面营造依法有序规范的房屋征收秩序。

六、依法依实依责,妥善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