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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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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第2篇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工作标准化是以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为对象而制订或修订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是档案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和依据。

种类:按照标准的性质可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按照标准的实际法定效力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的相关程度可分为正式标准和参照标准,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属性:工作程序有专门规定、有固定的代号、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时效性较强、内容相对专一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

第3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主要特点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相比,会计档案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形成范围广泛,凡是具备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都要形成会计档案。这些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一方面会计档案在社会的各领域无处不有,形成普遍;另一方面,会计档案的实体数量也相对其他门类的档案数量更多一些。尤其是在企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等单位,会计档案不仅是反映这些单位的职能活动的重要材料,而且产生的数量也大。

第4篇

2、公司内部任何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调阅或复制档案,要凭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

3、档案销毁,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由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共同监督。销毁的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4、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监交,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主管会计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记录簿,档案收发调阅等事项要及时登记,出纳人员不能兼管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两项内容。

7、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相关会计人员对公司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逐笔按凭证的具体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8、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要遵循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据以登记帐簿。

9、记帐凭证可根据每一凭证单独填制,也可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已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分类装订成册。

10、财务部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两种日记帐、总账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的各种明细帐、明细分类帐簿等。登记帐簿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有根据,并能反映各项资金占用和资金的来龙去脉,以便对帐簿记录进行分析查核。

第5篇

本科教学工作档案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的领导下,由教学秘书、教研室、实验室分工负责管理。

具体办法如下:

一、本科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三级管理

1、一级:学校集中管理和利用的档案。

2、二级:基础部集中管理和利用的档案。

3、三级:各教研室、实验室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教研室、实验室工作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各教研室、实验室集中统一分门别类进行保管和利用。

二、基础部本科基础课教学档案实行分工负责制

1、应明确教学主任、教学秘书主管档案工作,负责本部门基础课本科教学档案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将本科教学档案工作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

2、基础课本科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形成的教学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好本单位的二级档案,并提供利用。

3、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教学档案的积累和归档工作,督促教师及时向本单位移交档案,同时要保管好本单位的三级档案,并提供利用。

4、各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及时将教学档案交给部本科教学秘书进行归档管理。教学档案的借阅要及时归还。

三、本科教育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级别及类别

1、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系领导研究本科教学工作的会议记录。

2、各个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领导、教研室主任听课记录。

4、基础科学部发展规划、基础科学部规章制度。

5、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典型教案。

6、教学日历、试题、答案、试卷分析。

7、学校各个专业的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

8、教师编写、出版的教材、讲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9、各种教学管理文件。

10、承担教研项目情况。

12、教学情况(附复印件)。

13、教学获奖情况(附复印件)、数学建模竞赛获奖情况。

14、调串课记录。

16、教师授课任务书。

17、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情况。

18、学生评教、专家评教。

19、各门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试卷分析、学生试卷、考场记录。

19、各种教学活动照片。

20、基础科学部师资队伍建设。

(二)教研室

1、教研室教学工作总结。

2、教研室教学研讨活动记录。

3、青年教师试讲材料。

4、历年考试试题。

5、历年考试试卷成绩分析。

6、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学日历。

7、教研室开出的各门课程试卷。

四、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1、学生试卷保存齐全,无丢失、破损。试卷批改规范、严格、公正、核分准确,无提分现象。试卷、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成绩单等资料完备,填写规范正确。

2、学生实验报告保存完整,无丢失、破损。实验报告批改认真,给出评语、分数并签字。

3、有关文件要有公章,日期准确。

五、保存年限

1、试卷、课程设计及实验报告保存三年。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二十一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7篇

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A.2017年12月11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7月1日 D.2017年1月1日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部门应是()。

A.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B.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所属机构

C.单位的人力资源机构

D.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这里所说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时间应为()。

A.1.5年 B.半年 C.2年 D.1年

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是一种重要的会计档案,它的编制部门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行政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5.根据规定,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部门应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6.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根据规定,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8.下列不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

A.总账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9.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并不少,但()例外。

A.总账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会计凭证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0. 关于会计档案所涵盖的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会计档案,即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B.会计档案既包括纸质的会计资料,也包括一些电子的会计资料

C.由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均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所以它们也就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D.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的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11.关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填制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的保管期限并不完全相同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产生(或填制)的时间并不一致,涉及的当事人也不完全相同

12.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总账、明细账是会计档案,而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不是会计档案

B.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立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D.根据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半年

13.关于会计档案的销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保管期满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C.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4.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十年和三十年

B.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C.单位的总账和年度财务报告均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D.会计档案的保管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15. 按照规定,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并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部门,是指()。

A.财政部 B. 国家档案局

C.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D. 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档案部门

16. 关于电子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B.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必须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C.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4分)

1.财务会计报告属于会计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 )。

A.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B.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C.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 )。

A.《企业会计准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的范围包括(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

4. 对于会计账簿,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总账、明细账 B.有关辅账簿

C.日记账 D.固定资产卡片

5.对于会计凭证,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原始凭证 B.文件与合同

C.记账凭证 D.预算

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内容有很多,比如其他会计资料就包括( )等。

A.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B.银行对账单

C.纳税申报表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7.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并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必须同时满足许多条件,这些包括( )。

A.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B.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C.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D.能够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8.单位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进行移交。以下属于正确说法的是( )。

A.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B.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C.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

A.10年 B.30年 C.20年 D.15年

10.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这些部门应当包括( )。

A.会计 B.审计 C.纪检监察 D.有关业务部门

11.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包括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需要有关机构的有关人员签署相关意见。这些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 )等。

A.单位负责人 B.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C.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D.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

12.根据规定,单位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以下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完成( )。

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B.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C.单位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D.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得销毁

B.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C.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D.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需要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4.根据规定,对于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相关资料中予以列明。这些资料包括( )。

A.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5. 单位因分立原因会导致会计档案的保管发生一定的变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B.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C.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中介机构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6. 对于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C.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17.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种类之一,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B.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C.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

普遍性所决定的

D.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只能保存磁性介质的会计档案,不能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判断题(每题2分,本题共计50分)

1.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2. 由于财政部门属于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应当负责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3.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4.根据规定,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不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有很多,但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属于单位档案的重要内容,不属于会计档案所包括的内容。 ()

6.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7. 不管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按照规定,固定资产卡片的保管期限应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8.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是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两年。 ()

9.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临时保管期间,出于工作的需要,单位出纳人员可以在此期间兼管会计档案。 ()

10.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11.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为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对外借出。 ()

1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根据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后的第一天算起。 ()

1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14.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会计机构牵头进行。 ()

15.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定要进行销毁。 ()

16. 根据规定,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但是对于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有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派员参与监销。 ()

17.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18.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保管。 ()

19.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20.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21.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22. 一个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也适用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23.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不适用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第8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新版20xx

财政部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财政部网站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12月版和20xx年5月版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有四大变化。

此前,由于1998年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12月版(一下简称:一稿)和20xx年5月版(以下简称:二稿)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把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同贴出,只是为了直观的看出与征求意见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础上明确了,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保管的会计资料增加了固定资产卡片、纳税申报表两类。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变化有四点:

1、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0xx年、30年两类。

3、驻外机构档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未涉及此内容,一稿是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处可以理解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际大形势。

4、审计机构参与档案保管期限鉴定。

二稿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一稿的规定则是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签定。

此处的变化可以理解为审计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两部分:

1、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

附通知原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对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9篇

为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行政管理、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整理及分类标准

公司的档案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主要分为文书档案、基建工程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财务人事档案、函等类型:

1.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簿、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行政类文件:政府机关核准文件,本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

4.党团工青妇方面的文件;

5.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6.劳动工资、人事、技术职称审批、奖惩、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面的文件材料;

10.声像制品资料。包括企业及下属各部门在其经营活动或政治、文件娱乐活动中,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时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

11.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12.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档案管理归档工作

1.设立档案管理员,隶属总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内的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2.各部门设立二级(兼职)档案员,二级(兼职)档案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负全责。

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室负责对档案文件进行验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各部门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4.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设专人配合总经理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

5.归档各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

6.归档范围及管理:

(1)各类资质文件、规章制度、人事档案、会议记录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设备及资产的登记资料等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归档。

(2)涉及到的有关工程资料、项目合同、工程图纸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由汇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整理及归档,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3)各类证件:如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归档。如IC卡、贷款卡;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等及各类财务凭证、帐薄、报表等均由财务部负责归档。

(4)涉及党团青工妇等各种文件材料,由党群办公室负责归档。

(5)凡不属归档范围的文件、图纸、资料,由各部门二级档案员按规定进行整理、保管。

四、文书档案归档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无缺页、破损现象。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每份文件的正件(原件)与附件(复印件、扫描件)分别立在一起,文电应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4.下发文件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

6.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五、档案保管制度

1.各门类档案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六、档案保密规则

1.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凡到公司档案室查阅档案者,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

3.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

4.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七、档案借阅制度

1.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凡借阅者,应自觉履行借阅手续。

2.凡借阅档案,复印、抄写档案资料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3.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或复印档案资料给他人。

4.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5.借阅档案时,不得删改、涂写、拆损案卷,阅后要及时归还。

八、档案销毁制度

1.档案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的真实历史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相关利害关系部门需对上报销毁的档案进行全面,认真的鉴定,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存毁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10篇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 财务档案 档案管理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一、医院财务档案管理内容

财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和真实反映,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医院财务档案与企业财务档案的基本内容类似,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内容。会计账簿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二、医院会计信息化背景下的财务档案特点分析

医院实行会计信息化以后,数据库的功能彰显,产生大量依附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数据与文件,使财务档案具有了许多新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传统纸质档案比较直观,而信息化档案主要存储在计算机系统,需要依靠财务软件才能够使用。传统档案只能够纸质存储,而信息化系统下的财务档案可以打印输出,同时可以从信息系统查询数据,使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信息化系统下的档案易于修改、复制、查询和传递,内审和外审都比较方便。最后,信息系统下财务档案能够达到无纸化查询,减少了查询传统纸质档案所需时间,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档案资源的整合管理。

三、会计信息化后财务档案管理办法探讨

医院的财务档案既是记录和反映医院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又是医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的财务档案是否真实、齐全、准确、完整,将直接影响到医院财务档案管理的质量以及医疗事业的发展。结合会计信息化后财务档案的特点,我们进一步探讨如何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财务档案。

(一)加强计算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构建和使用依赖于良好的软件和硬件环境,相应产生的财务档案管理也离不开软硬件基础设施。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根据信息化要求组建档案信息网络。

同时,选择合适的财务软件,在使用软件时要采取保密和授权措施,避免财务档案被篡改,能够追查软件使用人的全部活动。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软件开发商要做好维护升级工作,确保财务软件使用的一贯性,从而提高财务数据存贮形式的标准性、一致性和可持续性。

(二)做好财务档案的备份、整理和利用。

财务档案至少每月备份一次,同时月末将会计凭证的打印出纸质档案装订储存,年末将各种报表打印出纸质档案装订储存,以便今后查阅使用。备份的软盘与档案管理员办理存档手续,用做备份的软盘必须妥善保管;备份软盘应贴上保护标签并用印章或封条签封,备份软盘应装在保护封条和包装盒内,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双备份下的两套备份软盘应存放在不同的地点保管。

(三)加强会计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建设。

要加强内部控制,简历数据保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等。通过密码管理和登陆制度控制网上财务数据的读取,不同角色财务人员设置不同权限;建设内网与互联网隔离,专门用于会计信息系统建设,防止黑客盗取财务信息等安全隐患,保障会计信息化系统网络环境的安全运行。

(四)提高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质。

财务部门员工要针对信息化系统加强培训,使其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适应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其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的意识和技能。同时,医院财务档案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档案专业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运用档案知识,把医院会计档案资料按法规要求规范地移交给医院档案管理机构,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五)建立健全医院财务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要使医院财务档案规范化,必须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工作的总体,制定档案工作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一套档案管理制度,如《财务档案工作作人员职责》、《立卷归档制度》、《财务档案保管制度》、《财务档案保密制度》、《财务档案移交、销毁制度》、《财务档案查阅制度》等,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利用等各项工作程序、使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

(六)提高领导对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

财务档案管理作为医院科学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医院的科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档案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做好管理工作,财务档案的真实和完整直接的影响到医院的发展,财务档案的高效利用是领导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形成医院主管领导主抓、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档案专管入员负责的管理体制,重视财务财务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培养并指定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保证财务档案管理所需的人力和物力。

第11篇

关键词:创新;档案管理;质量

档案管理工作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企业或者组织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单位的整体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能够进一步提升组织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和组织的发展提供基础动力。

1 创新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创新是档案部门发展的原动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档案工作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档案基础业务和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得到加强;档案部门进一步适应了社会对档案信息的需求,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拓宽,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但是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馆(室)收藏与管理上的矛盾,服务对象的局限性,服务项目的单一性,服务手段的滞后性等。要解决这些新问题,真正使档案工作与时俱进、持续发展,只有通过创新才能开创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创新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其社会功能的改善和提高,与经济社会协调同步发展的同时,重点把人与技术的发展摆到档案事业发展的中心位置上来。这就需要我们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把握档案事业发展的规模及方向,着力于提高档案馆(室)的工作效率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终使档案事业与社会建立起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紧密关系。要实现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目前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利用高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

2 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在很多的单位中,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制度不够完善并且落后,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对于管理工作缺乏全面、严格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要求,不能适应当前形式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需求。同时,由于档案管理工作在单位内部的受重视程度低,很多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态度比较懈怠,没有从积极的角度来关注本职工作,因此,在工作态度方面存在着消极懈怠的情绪,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与提高。

(二)档案管理工作缺乏信息化方面的创新支持

当前,在很多事业单位以及档案管理工作部门中,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要具备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施等配备不够齐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于这些基础设备的依赖性较强,而在创新的过程中,基本的硬件设备配置也是一种重要的支撑。此外,对于一些已经具备创新技术基础的单位来说,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中,一些档案管理人员对于创新工作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对于技术的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还存在差异,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受阻。

3 创新档案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质量的途径分析

未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提高各方面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在单位内部要形成关注档案,重视档案的认知,从领导层的角度入手,提起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全面分析研究当前单位内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的层面,一方面可以针对性的对现行的制度和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的进行制度的补充;另一方面,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要开展进一步的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理念的培养,培养一线档案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这样,才能够在未来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更好地创新能力和创新思想。

其次,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离不开高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要增加对当前档案管理工作部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配备,同时,单位内部要增加对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技术研发,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组建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技术网络,在单位内部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针对当前信息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发展趋势,未来,在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新技术的发展中,要更多的倾向于对档案管理,档案保密以及档案归档分类等方面的内容要进行深入的技术研究,提升档案管理技术的创新力度,更高的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引进全息影像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必将引起档案管理的改革风暴,全面改观档案储存、管理手段,大大提高管理水平。全息影像技术具有信息量大、直观、全面、搜索便宜、服务对象广泛、应用便捷等优点。当前的缩微摄影技术已经相对成熟,也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标准规范,加之其对原始档案的真实复制,使其弥补了数字产品的不足。首先结合计算机技术建立档案缩微胶卷管理系统,利用现在先进的计算机配套研发管理系统;其次要分阶段建立数据库,档案管理中大多为纸质,传递保存不便,也无法满足信息时代的使用需求,而利用数字影像技术将档案数字化,建立全民共享的档案数据库便成为了新的发展方向;第三建立备份系统,由于档案管理的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时间的跨度性导致其脆弱易损,还需利用当前的模拟影像技术对每一份档案进行备份,建立特藏室;第四进行影像整合,当档案缩微胶卷管理系统与档案数据库建成后,就需要将两者进行资源整合,在处理影像技术前需要树立整体性观念,将所有的档案进行编号管理,再运用模拟影响技术与数字影像技术进行对号处理,以保证不同档案著录、编号的唯一性。由于数字影像技术日趋成熟,但是法律地位有待认证,加之投资较大会造成前期实际使用存在问题,为此需分阶段逐步实施,但其发展前景势在必行。

4 结束语

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势在必行,如何做好创新,提升创新力,这对于每一位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来说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前,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在未来的工作发展中要不断突破,不断努力,提升整体的创新力。

参考文献

[1]史宇. 创新档案管理方法 提高档案管理质量[J]. 兰台内外,2013,05:70.

第12篇

[关键词]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特殊性;管理办法

0引言

从实际角度来看,石油地质档案本身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管理也与其他领域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差异,本文将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着手展开分析,并探讨其有效的管理办法。

1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是决定其管理工作特殊性的基础,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形成过程

石油地质档案一般是在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十分漫长,这与石油开采的特征有着密切联系。石油开采的不同阶段其地质情况与油层动态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要想确保档案齐全完备,必须要随着油层开采时间的推进,不断增加新的材料,阶段性进行归档。

1.2形成材料

石油地质档案是石油企业认识和开发地下油层的重要依据,而石油地质档案的形成材料一般很难直接通过勘探获取,而是由技术人员根据仪器测试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推断获得的,具有间接性的特征。而这些间接性的档案材料,对于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又是至关重要的。

1.3反映对象

石油地质档案主要反映的是原油和天然气在地下深处存在的环境条件及其勘探开发过程中与开采中的变化动向等等。这些状况及变化动态只能依据从地下取得的大量测试数据及少量岩芯、岩屑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了解认识。

1.4利用情况

石油地质档案是指导原油生产的重要材料依据,其在原油生产中的利用是十分频繁的,这主要是由原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衔接的紧密性所决定的。原油生产过程中,油气井开发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油气井的利用价值判断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基础依据,而油气井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勘探、测井、压裂等各个环节也都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指导依据,档案资料能否充分有效的运用,影响着原油生产计划及决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决定着原油生产的最终效率与质量。

1.5横向联系

在石油开发的过程中,地质情况与条件的复杂性是石油企业所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新地块及新地层的开发过程中,很难凭借以往开采经验制定出完全可行的钻井开发方案。这就需要利用新开发区域附近老地块、地层的地质档案资料,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新开发地块地层的地下情况,而同样对于新钻井的认识,也需要以附近已有钻井的档案资料作为参考依据,这也使得石油地质档案的横向联系相对更加密切。

2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办法

2.1以专业分类为依据,进行统一化管理

由于石油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其中所涉及的专业较多,常规档案管理办法容易产生遗漏,因此,在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专业分类为依据,实行分专业的统一化管理的方法,保证档案归类的合理性以及归档的完整性。在实际的石油地质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针对勘探、开发、钻井、测井、试油、修井等具体专业进行分类,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章程,配置统一的档案柜、资料盒、文件盒(袋)等,并根据专业不同进行明确的标注,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章程的要求执行归档、立卷、调用、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并保障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与价值的良好发挥。

2.2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

石油地质档案资料与原油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在管理中需要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来提高档案资料报送、获取、积累以及使用的效率。汇交中心的建立,不仅能够满足随时报送的需求,其也为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漫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积累以及定期立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保障了档案归档及集中管理的时效性。同时,通过汇交中心也能够为与油田开采相关的科研、测井、试油单位的资料获取与利用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提高石油地质档案的利用效率,也能为原油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推动作用。

2.3着眼微观,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要结合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加强微观管理工作,主要可以从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四个方面着手。档案资料收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于重要的记录材料,如钻井观察、测井等,应及时完整归档,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在统一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归档,应能够准确反映出真实的油层动态、油气分布等地质情况。在档案的整理方面,要注意结合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阶段性特征,分阶段对石油地质档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及时整理,并根据油田开发以及原油开采的进度与过程,随时收集和积累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进行阶段性的立卷以及归档,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应注重根据石油地质档案的形式、分类以及所对应的井号等,采取相应保管方式,应适应档案的保存形式与档案保管室的空间条件,并要满足后续积累的需求,确保档案保管有序规范。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考虑到石油地质档案利用的频繁性特征,可采用将档案复印分发至各部门资料室或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进行档案资料的拷贝、远程传输等灵活性的方法,以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并避免档案的损坏丢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充分发挥石油地质档案的使用价值。

作者:王琴 单位: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

参考文献

第13篇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第14篇

新理念

1 对高等学校的认识。《老办法》对加强和促进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发挥了历史性作用。然而,与20年前相比,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综合性大学、高职高专、业余大学、成人高校等,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对此,《新办法》把过去提的“普通高等学校”改为“高等学校”,这样,不仅提高了对高等教育的认识,针对和适用范围也从普通高等学校扩大至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

2 管理体制的确定。关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领导体制,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增加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的内容,强调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档案工作的管理责任,明显加强了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3 突出领导的职责。《新办法》忽略了档案部门的职级形式,从淡化职级,转为更强调职责。《新办法》强调:“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把高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法制化、具体化,这将有助于为促进高校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4 对学生群体的关注。《新办法》更加重视学校教育的主体――学生,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了高校档案定义的内涵。高等学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这个定义首次把档案与办学主体“学生”联系到一起;另一方面,按照学校工作规律,把高校招生活动纳入档案管理范畴,突出了高等学校对学生形成的档案资料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二是强调了涉及学生的归档材料。《新办法》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内首次增设了“学生类”。三是扩大了学生的利用权利。《新办法》规定:学生个人为升学、就业、研究等需要,在表明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也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5 凸显对人的关注。因工作需要,档案人员在工作中有可能接触到不利于健康的物质,《新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新制度

《新办法》规定的高校档案工作新制度主要有:

1 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通过科学的考核和评估可以引导高校档案工作朝着规范化的目标发展。对高校而言,除了外部的考评外,在《新办法》的指导下,还应结合个体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出各自内部的检查、考核制度,以更好地调动校内各部门及广大高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积极性。

2 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老办法》中关于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曾提出“四同步”管理的规定,《新办法》进行了改进,提出“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强化了学校各部门、课题组按照归档要求,把在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完整地收集起来,并整理立卷归档的责任。同时,为了减少扯皮和疏漏,明确由立卷人“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这一制度对完整系统地保存高校各项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更有利。

3 档案相关信息的统计年报制度。档案统计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过去往往将其列在档案工作流程中,建立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可以让高校档案部门克服被动应付现象,主动、负责地上报档案统计数据,以保证档案统计年报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为高校档案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4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职员职级制。目前档案专业职务评聘在各高校已很普遍,而职员职级制度仍在试点阶段。今后不论采取哪种人事制度,各高校人力资源部门都应把档案人员队伍建设列入人才发展目标,统筹规划,使高校档案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高素质、有梯队的结构发展,不断注入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新要求

1 重视档案工作现代化建设。体现在:一是关注电子档案材料,要求“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二是要求“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设立档案专项经费的规定,无疑是对高校档案工作最实在的肯定及援助,同时,也是要求高校档案部门应该把档案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作为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加以研究和实施。

2 对加强档案安全提出高要求。与过去相比,一方面强调了档案的保护技术。第二十一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第二十五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首次对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另一方面,强调档案的保管环境。第三十七条要求:“存放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另外,对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的保管,“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3 做好档案开放利用的服务工作。《新办法》要求:“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除了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外,还要提供“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还要求:“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15篇

关键词 高校 档案 管理 方法

教育部与国家档案局于2008年8月20日联合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希望以此全面加强高校档案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档案信息化建设,促进全国高校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高高校档案事业服务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学校和社会。那么如何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管理办法》,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将高校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大“依法治档”力度。

“依法治档是高校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①因此要增加《办法》的宣传学习力度,切实树立依法治档、管档的意识,把档案管理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对高校档案归档部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与规范管理,可以做到如下几方面:

一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档案工作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检点,细化检查标准,建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要加大对档案违法行为的监控力度,严肃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及时处罚违法行为,推进档案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档案工作部门根据可该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加强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办法》更为全面地为高校档案管理各个环节活动服务,全面指导档案工作,各个高校可以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调研,制定配备《办法》实施的规章制度,为高校档案工作顺利开展奠定法律基础。

三是档案工作人员加强依法治档的理念,普及法律意识。此外,还应当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加强档案素质教育,提高高校师生的档案意识。高校是社会中文化水平最高、知识分子最集中的社会组织,提高高校成员的档案意识,进而促进社会档案意识水平的整体提高,也是高校档案机构的重要工作。

(二)优化档案管理模式,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档案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档案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的构建和条件保障的落实。为深入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必须优化档案管理模式,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规划和制定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档案管理模式,把分散性的档案集中统一进行管理,把过去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变为开放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档案的管理,有利于发挥档案资源的最大效益。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心也开始向信息化、现代化转移,档案现代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是高校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②目前我国高校档案信息化进程相对滞后,致使高校档案管理工作难以获得较大进步,因此,高校需要亟待加强的管理工作是进一步加快高校档案馆数字化、网络化和检索自动化建设,通过要加强领导、提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同时争取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和基础设备,引进计算机技术专业人才,抓住《办法》颁布实施的契机,逐步构建起各个高校档案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高校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大信息化建设步伐。

(三)创新服务理念,更新服务手段

要努力采用现代化手段,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把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是转变服务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来提升档案工作服务层次和服务水平。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和延伸。这就要求我们自觉增强档案意识,努力盘活档案资源,实现档案资源共享,加强文档一体化建设,拓宽档案利用渠道,使利用者可以享受到优质、便捷的信息服务。 二是提高档案利用和档案服务能力。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全校各个部门档案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二是要注重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三是积极开拓创新,在发扬优良传统的同时,紧跟社会的发展需求,不断变革档案工作职能和方法,积极探索新的切入点、结合点,充分发挥自身功能。

三是进一步完善档案业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和切实制定档案室的档案服务办法;同时也要对管理制度引起重视,加强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监督档案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日常工作中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其服务意识,保证服务质量。

(四)提升服务学校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要提升高校档案服务学校的能力,一是重视高校档案在学校中的地位,意识到高校档案是促进学校发展p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重视高校档案对领导决策p职能建设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可以办出特色,以云南大学档案馆为例,该校保存有较为丰富的名人档案,可以以名人档案作为宣传口号,加深社会影响力,发挥育人功能,并以此为契机,增强社会各界档案意识。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需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增强高校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实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的愿望,作为档案文化产业建设的主体,高校档案机构可以并依托一定的高效优质的智力和劳动力成果来提供服务和信息产品来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一是高校档案馆以可公开的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积极开发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档案文化产品,如“编史修志”,出版档案出版物,以及依据丰富的档案材料创作影视剧本,加工制作具有档案文化社会意义的纪念品和珍藏品等;二是发挥高校档案馆的技术优势,发展档案专业技术服务业来满足社会需求,包括日常用品生产业如传统档案装具和包装材料加工,同时也有各类档案保护技术设备制造,档案软件开发,档案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地运用《办法》的指示和政策,为高校各项职能活动服务。

各个高校在档案工作中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的实质和精神,在制度建设和提升队伍素质方面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学校和社会的能力与水平,促进高校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学校和社会的能力及水平。

注释:

①任宁.浅谈依法治档与高校档案管理现代化[J].2002,03:148-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