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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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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

第1篇

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1.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实施细则、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情况。(1)行政审批实施细则、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符合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2)实施细则依法合规,符合审批时限要求,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顺畅,操作性强;(3)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规范、科学、便民、清晰。2.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培训工作。(1)组织培训。根据全区统一部署,制定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培训计划并予以实施,包括培训材料编写质量,培训课程授课质量,受训人员满意度等;(2)接受培训。培训活动出席情况,培训成绩考核情况。3.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服务。受理窗口的行政效能根据其执行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同岗替代制、一次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事项报备制的情况开展检查。4.相对集中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执行情况。(1)各部门将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科室集中;(2)各部门审批科室向区证照中心集中;(3)审批人员到位、审批权限到位,实现“一门式”服务和“受办一体化”运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5.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管理。(1)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效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程序;按规定或约定完成审批;审批工作质量到达要求,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协同、有序等);(2)有关职能部门参加“三委两局”项目评审工作情况;(3)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政情况。6.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方面。(1)信息系统开发前期认真参与方案调研和需求编制;(2)信息系统开发中后期认真配合系统开发和测试;(3)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负责维护有关的基础数据;(4)信息系统使用时采取必要的密码安全保护措施;(5)其他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相关工作。7.日常基础工作。(1)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会议的出席情况;(2)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信息、工作材料及其他资料报送情况;(3)区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8.其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工作。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1.建立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机构。(1)及时成立机构、组建队伍、经费保障,适应本区域产业项目审批需要;(2)代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学。2.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培训方面。培训活动出席情况,培训成绩考核情况。3.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工作。(1)行政审批代办人员素质高、队伍稳定,工作连续性强;(2)行政审批代办工作行政效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按规定或约定实现完成行政审批代办工作;行政审批代办工作质量到达要求;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等);(3)服务对象满意度;(4)行政审批代办工作廉政情况。4.日常基础工作。(1)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相关会议出席情况;(2)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信息、工作材料及其他资料报送情况;(3)区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5.其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职责分工

区审改办负责对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的产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及执行情况,对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行政审批代办机构组建、运作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区监察局负责对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的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情况,对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的行政审批代办工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落实全区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工作开展督办,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监督方式

建立月报制度。各审批职能部门及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别填写《产业项目行政审批进展情况表》和《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进展情况表》报送区审改办,由区审改办汇总上报区政府。全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和审批代办工作情况,每月由区审改办在门户网站、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公开。定期检查通报。建立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例会制度,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审改办、产业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成,每1~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和研究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根据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工作计划,结合产业项目审批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检查由区审改办、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重点检查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比较集中的单位。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对共性的难点问题,区审改办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抽查情况形成专报,上报区政府,必要时在门户网站、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定期通报。社会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效能投诉、服务对象测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信箱和社会监督员监督等多种途径,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定期将社会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区政府,并在门户网站、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公开通报。年度评比考核。年中,对各职能部门的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及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的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工作情况进行讲评,通报表扬工作好的单位,提醒批评工作落后的单位。年终,对各职能部门的产业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及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2篇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现就取消、调整和停止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如何规范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其规定实施,不得扩大实施范围。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对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应按无效处理;作了缩小性规定的,才能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办理效率

(一)严格审批时限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项目,属市级部门直接接件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代为接件受理的,市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区县初审、转报的时限由市级部门在上述20个工作日时限内自行确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时限长于上述时限的,按照上述时限执行;短于上述时限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并联实施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不得延长审批时限;协办部门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的当日起算。

单独实施、合并实施的,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结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因此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并联实施的,中止审批的决定只能由主办部门作出,协办部门不得中止审批。

2.备案项目: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备案的外,在我市实施的各类备案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实施部门应尽快查验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最迟应在收到送备材料(或区县转报的送备材料)的次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限。其中,申请人直接到办公场所申请的,实施部门应尽可能当场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书面决定。

市级部门实施的备案项目,申请人均可直接到市级部门申请,市级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先到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报件。

(二)规范审批结论

审批部门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下列要求出具书面审批结论:

1.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项目:无论单独实施、合并实施还是并联实施(包括联席会审当场作出审批结论的)的,审批部门只能出具“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3种之一的书面审批结论。其中,出具“同意”的审批结论涉及缴费、领证的,可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可附具体要求;出具“不同意”的审批结论,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备案项目:实施部门只能出具“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结论,不得作出其他结论。其中,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予以备案”的结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以备案”的结论,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明确审批责任

1.探索试行“超时默许制”、“缺席默认制”和“审批结论不规范默认制”,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审批部门承担。

2.明确下放项目的审批责任。对市级部门以授权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实施机关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市级部门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委托的市级部门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的市级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转追究受委托方的相关责任,转追究的方式、方法、内容应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3.明确并联审批中牵头部门(主办部门)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4个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及时发现、解决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

各牵头部门在批准某一阶段的主办事项时,要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下一阶段实施并联审批的具体协办部门以及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工作程序等事项,以便于申请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并联审批的效率。

并联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到牵头部门查阅、复制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主办部门不得阻止、限制申请人查阅、复制。

三、探索“并联审批+联席会审”的运行机制

实施并联审批的,在预审阶段或统一受理后,主办部门可以通知协办部门委派代表,于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联席会审(以下简称会审)。协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委派代表参加会审,委派的代表应是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可直接通知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参加会审(协办事项审批权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市级协办部门参加会审);主办部门如把握不准协办事项审批权归属的,也可书面通知市级协办部门统筹确定委派代表参加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3个阶段,鼓励、支持主办部门在预审时组织会审。

进行会审的,主办部门一般应事先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也可在会审现场向协办部门分发审批材料。其中,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各主协办部门所需审批材料,由主办部门按照比统一受理所需材料简化的原则予以另行确定,并在修订的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配套实施办法中明确。

主办部门可以就某一申请事项举行一次或多次会审。

每次会审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和会审情况自行把握,如建设项目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的,主办部门可以中止该次会审,择日继续进行。

会审过程中,主办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的参加人员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勘踏。

每次会审(包括预审阶段进行的会审)结束前,协办部门委派的代表一般应当场出具书面审批结论,并在书面结论上签名(其签名与协办部门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预审时进行会审的,协办部门作出“同意”或者“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结论的,可要求申请人事后补齐与统一受理相当的申请材料。

进入预审程序或统一受理后,申请人可书面请求主办部门组织会审,并可在书面请求中指明参加会审的具体协办部门;是否进行会审由主办部门决定。

申请人享有参加会审的权利,主办部门应当于举行会审的2日前将会审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会审中,申请人有权就申请事项与主协办部门的审批人员进行讨论、质辩。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技术、法律专家以及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等机构的代表列席会审并发言。

申请人不承担主办部门组织会审所需的费用。

四、规范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

对本次改革后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一个窗口对外、接办件分离、定岗定责、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制订办理流程,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所需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办理流程等,接受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加强审批项目取消、调整或停止实施后的后续监管

对一些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停止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停止实施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实现公平竞争,同时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向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对授权或委托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的审批项目,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审批活动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其违法审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及时有效地抓好后续监管,避免管理脱节。

第3篇

一、进一步减少、规范审批事项

(一)根据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上级部门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结合我区实际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

(三)承接好市里下放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将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和科学地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办理。

(四)规范和统一实施的审批事项。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各审批部门要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以上。对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范围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一)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区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各审批部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总体上再提速20%。(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拓展网上审批办理。对行政审批服务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比例。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审管办牵头,科信委、财政局配合)

四、承接落实好市里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发改委将进一步扩大区县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万元扩大到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万平方米。以市发改部门下放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各审批部门要承接好并规范用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发改委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五、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一)归并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各审批部门要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审批科室并将该科室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许可中心的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强化落实在许可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做到进许可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许可中心实行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政府办、编制办、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等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以实现整体提速。(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提高全程服务质量。以企业设立联审平台为依托,继续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等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工作。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外迁企业挽留工作。(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试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试建行政服务中心并接通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一)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审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审程序,在许可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4月8日起逐步进审程序办理。(审管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二)明确项目办结时限。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限定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牵头部门都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对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区经委会同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建管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试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四)建立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发改委、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落实)

(五)扩展联合审批服务范固。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审管办、工商分局牵头组织,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建立落实便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在许可中心设立“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建立解难题登记记录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和推广。(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八、创新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一)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法依规,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第4篇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便民高效的服务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优化我县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合理合法、提升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从创新体制、机制、运作方式入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达到“清理一批、规范一批、集中一批”、“时限再压、环节再减”的工作成效,力争全县审批办理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压缩20%;实施行政许可权职能归并工作,推进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许可和监管互动互促;完善行政服务体系,强化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实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的创新。通过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深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建设。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精神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

1、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或者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和调整;对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取消。经县审改领导小组确认予以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设定依据、申报条件、流转程序、法定时限以及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完善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新增或修改的情况,对经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由县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作进一步清理,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统一规范。

3、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全面清理收费事项,统一公示收费主体、依据、标准、范围,规范收费行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开展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

按照杭州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的试点要求,积极开展职能归并工作。

1、开展职能归并。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部门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归并工作,在坚持编制数、内设机构数、中层领导职数原则上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整合资源,设立行政许可科,使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

2、推进办事集中。要按照“应进尽进”要求,加快推进部门行政许可科入驻行政审批中心,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全部纳入窗口集中办理,确保人员到位、授权到位,实现“一个领导分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统一办理。”并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办事制度,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办件数量较少的部门鼓励推行授权办理制,将许可职能授权中心综合窗口办理。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进驻中心且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实行分中心办理制(在部门内部设办事大厅),分中心要与县行政审批中心联网,统一考核、监管。

3、加强审批督查。职能归并后,要及时将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要创新监督机制,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电子监察制度,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抽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巩固改革成果。

(三)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

1、深化部门并联审批。

(1)深化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协调机制。凡已进中心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涉及部门间职能交叉、互为前置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表县政府牵头协调、办理。

(2)完善建设项目立项、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并联审批,推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

(3)进一步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尤其是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办理事项,要通过并联审批、创新程序等方式进一步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2、完善网上审批。依托电子政务网络改造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各部门要加快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步伐,主动对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平台。

3、完善许可与管理、执法互动。要创新办法,建立健全许可与监管的互动机制,构建部门内部及跨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分析改进工作机制。许可职能部门(科室)要及时将许可事项通报监管部门(科室),由监管部门(科室)负责分析许可事项的质量及存在的问题,对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方式,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创新。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进一步加强县、乡(镇、街道)、村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硬件和软件建设,增强市民服务协能,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网点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调研,制定方案(8月底前)。拟定和出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方案,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出台。

(二)动员部署,全面清理(9月上旬)。各部门根据省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提出拟取消、调整的意见。组织召开全县动员大会,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营造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三)形成方案,审核批准(9月中旬-9月底)。各部门制定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方案和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调整方案,分别报县编办和审改办,经审核后分别报县编委会和审改领导小组审定。

(四)调整机构,组织实施(10上旬-10月中旬)。各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机构调整和审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调整完善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设置。县审改办、县编办等要严格督查,及时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五)检查验收,总结提高(10月底前)。由县审改办牵头组织验收,并全面回顾本次审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提高。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从“共建潇洒*、共享品质生活”和打造服务、便民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度,扎实开展工作。

第5篇

一、全面规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都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凡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严禁多头受理,坚决杜绝“双轨”运行、“里一半外一半”的现象。

二、改革后审批方式的运行模式

(一)集中受理。凡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接件受理。市审批办成立受理科,在行政服务中心设集中受理窗口,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按照各审批部门提供的受理条件,集中受理不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当时办结、需审批部门集体研究、现场踏勘、上报的承诺件,受理后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受理。

(二)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承办部门分头办理,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量设专(兼)职人员(具有一定职务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负责协调督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依法限时办理,实行超时默认,承办部门办结后由集中受理窗口取回办结件;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负责办理。

(三)统一送达。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出件送达。集中受理的事项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给办事者;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送达给办事者。

三、继续实行联审制

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由市审批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限时分头办理。

四、实行一口审批收费

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涉及审批收费的原则上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财政窗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收费逐步实现一口收费。

五、新的审批运行模式的优点

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实现市本级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和送达。这种审批方式的优点:一是解决行政审批多头受理、群众多次往返机关、办事不方便问题;二是解决承办部门不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事项、效率不高的问题;三是解决行政审批中收费不规范问题;四是能够实现申办者与审批人员不见面,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五是审批件少的部门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已设的可撤回),节省人力资源。

第6篇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管理创新,着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的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大厅职能

(一)优化审批职能。服务大厅作为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的场所,要在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渝办发〔*〕12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将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充实服务职能。要通过服务大厅这一亲民、便民、利民的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充实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三)加强协调职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审批事项,服务大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分清职能、明确职责,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办结。

(四)强化监督职能。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跟踪落实办理情况。要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收取,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突出示范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创新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示范作用。

(六)体现纽带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收集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加强与群众、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塑造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模式

(一)试行并联审批。在基本建设等行政审批领域积极探索“一窗受理、分头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和协调职能,协办部门要做到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协办职能,申报材料尽量不重复,承诺时限尽量缩减,并充分发挥好服务大厅在并联审批活动中的统筹、协调和重大项目的牵头组织作用。

(二)试行网上审批。服务大厅要积极建立审批服务网站,完善网上公示、查询、下载、申办、预审、催办、投诉等功能,并逐步探索通过网络回复结果的审批方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职能部门要积极建立专用审批网络并与服务大厅网络对接,实现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探索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远程即时审批,并积极推行进驻服务大厅部门之间的网络协同办公,推进网络并联审批。

(三)试行代办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探索由服务大厅管理机构牵头对其所有手续的全程无偿代办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手续的全部代办服务。同时,要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邮寄审批结果等服务。

(四)试行预约服务。对群众和企业需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由群众和企业提前向服务大厅预约,服务大厅即安排有关窗口按时办理的预约服务活动,建立服务大厅全天候服务体系。

(五)试行一表受理。对申请人在办理审批项目过程中,需要向多个部门或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服务大厅和审批职能部门应探索将其整合简化为“一张表”录入电脑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再根据电脑自动生成分类表格供有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分项审批。可以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探索企业登记注册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印章刻制等一表受理制。

(六)试行告知承诺。对不涉及国家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污染的审批项目,探索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部门即提前办结审批手续。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未补齐手续材料的,其在本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并记入信用档案。

(七)试行集中年检。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各类年审年检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审年检事项必须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审年检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集中年检窗口,每年在统一时间推行“一窗受理、一套表格、一网运作、一次办理”的年检模式。

(八)试行多证合一。针对涉及管理部门多、发放证件多或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事项,借鉴土地房屋产权产籍证件“两证合一”办理的方式,积极探索将其相关证件实行分头办理后再集中合并为一个证件。

(九)试行三级联动。整合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三级行政审批职能,积极探索市政府审批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大厅和乡镇政府咨询代办服务的三级联动,以方便群众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完善行政审批服务运行制度

(一)实行公示告知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各个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格式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建立审批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加强相关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和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实行首接负责制。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要担负起首接责任,对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准确、清楚地回答咨询;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书面明确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对不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服务大厅要定期组织召开进驻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服务大厅应牵头召开并联审批所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集中会审、联合踏勘现场等审批活动。

(四)实行即办即评制。服务大厅要采取设置投诉箱、电子服务测评器或书面问卷调查等形式,由来服务大厅办事的群众对服务大厅工作和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情况进行即时评价,并将群众评价结果作为对窗口和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探索授权代表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将除需要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现场勘察审验、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和审批签发。进驻服务大厅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授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使用。

(六)探索职能前移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将分散于各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相对集中,同时,应将审批职能集中、办理数量大的审批业务职能前移到服务大厅,并充分授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七)探索超时默许制。对群众和企业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未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审批事项,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群众和企业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

(八)探索缺席默认制。对在联合办理审批项目中拒绝参与和不接受服务大厅管理机构或牵头部门协调的部门,服务大厅或牵头部门视缺席部门默认议定事项,即按既定程序启动审批程序,并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部门承担。

四、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进入项目

(一)清理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系统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界定,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要保留的应当适当合并或者向区县(自治县、市)下放一批并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市政府审核。未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实施,新增或减少的审批项目要及时调整公示,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统一对外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要按照市政府审核公告的审批项目执行,不得增加审批项目。

(二)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要件。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统一的项目库,按照精简、效能、必须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明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标准,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置依据、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应按照行政审批项目库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增加有关标准。

(三)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服务大厅当场办理。本年度办件量少于10次的审批项目,下一年度可以由服务大厅设立的综合办事窗口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接件、代办服务,原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受理。审批项目较少的部门经当地政府审核,也可以由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代为办理。每年在固定时间集中办理审批项目的部门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派人入驻服务大厅。

(四)增加公共服务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将凡是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适时、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

五、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制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审批职能部门和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一是配好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审批职能部门必须选派思想好业务精,能够承担授权任务的工作骨干进驻服务大厅。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进驻人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人员在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服务大厅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适时予以表彰;对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或退回原部门;对严重违纪的,服务大厅要会同原部门、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二)加强监督评议。服务大厅要注重对窗口开展审批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督促部门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加强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服务大厅要建立健全与规范审批行为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进驻服务大厅部门实施审批跟踪督查,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跟踪督查出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二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社会监督。要在按制度监管窗口审批活动的同时,广泛邀请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力量,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外部评议。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活动进行评议。

第7篇

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监察局、法制办研究,特制定以下安排意见。

一、成立联合办公室。审批大提速工作,由区审管办、监察局和法制办联合牵头组织。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头把关,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审管办会同监察局、法制办组成联合工作办公室,对行政审批大提速中各审批部门减少调整审批事项、减少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现场审批率等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督查。各审批部门要加

强与联合办公室的沟通联系,遇到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二、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在许可中心建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配备7名工作人员(其中2名为工商人员,5名为抽借工作人员),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操作办法,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锁定企业设立各部门及前置审批

部门的受理时限和办结时限,实行全程监控和行政效能考核,确保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

三、扩大网上申报办理。以网络一体化工程为基础,不断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发挥好“*区行政审批服务网”等网络服务平台功能,扩大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网”申报办理审批事项比例。网上申报办理的比例年内要由目前的17.2%,提高到40%。

四、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降低审批门槛,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对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由于某种原因尚不具备核发准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达到的标准和要求,企业书面承诺已知法律规定,并确保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达标要求。审批部门可为申请人先核发相关证照,允许经营。申请人领到执照后,边经营边按照承诺向审批部门补齐相关材料,未达到有关条件、标准的,审批部门要求其补齐或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执照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信息档案。此项工作,各审批部门可选出部分审批事项,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做好下放权限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权力下放的衔接与落实工作,凡下放到我区的审批事项,一律要进入区许可中心办理。

六、实行“24小时开门服务”。各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布进驻许可中心首席代表或业务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公布的手机号码要保证24小时畅通,以便全天侯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七、实行无假日值班制度。许可中心进驻部门各窗口在不减少现有点位的前提下安排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及周六、日(上午9:00~下午17:00)值班办公(重大节庆日除外),受理相关审批事项。许可中心为周、六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安排早餐及午餐并为周、六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出具《审批大提速加班确认单》,以便原单位掌握并安排相关事宜。各单位要加强周六、周日工作人员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工作的业务培训,做好各项审批衔接工作。

八、实行延时服务。许可中心进驻部门各窗口采取延时服务措施,每天延长半小时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由现在的17:00延时到17:30,周五由现在的16:00延时到16:30。

第8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营造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5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规范审批事项

(一)根据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上级部门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结合我区实际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

(三)承接好市里下放的审批事项。市级部门将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积极和科学地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办理。

(四)规范和统一实施的审批事项。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审批事项。要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各审批部门要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以上。对需要申请人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范围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一)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区*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各审批部门审批承诺办理时限总体上再提速20%。(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拓展网上审批办理。对行政审批服务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理比例。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审管办牵头,科信委、财政局配合)

四、承接落实好市里下放的审批权限

市发改委将进一步扩大区县相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万元扩大到*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万平方米。以市发改部门下放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所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证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各审批部门要承接好并规范用好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发改委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五、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一)归并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各审批部门要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一个审批科室并将该科室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许可中心的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强化落实在许可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做到进许可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许可中心实行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政府办、编制办、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等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以实现整体提速。(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提高全程服务质量。以企业设立联审平台为依托,继续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等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工作。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外迁企业挽留工作。(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四)试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试建行政服务中心并接通行政审批服务网络,构建区、街两级行政服务体系。(审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

(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变“坐等审批”为主动服务,坚持上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追着项目审批,围着企业服务。对企业在审批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决不能“推、拖、绕、等”。要坚持迎难而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批审批难题,真正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一)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审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审程序,在许可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4月8日起逐步进审程序办理。(审管办、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二)明确项目办结时限。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限定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牵头部门都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对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区经委会同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规划分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建管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试行一窗受理、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审管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发改委、经委、建管委、规划分局、房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落实)

(四)建立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发改委、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许可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落实)

(五)扩展联合审批服务范固。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审管办、工商分局牵头组织,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建立落实便民服务制度

(一)建立健全24小时开门服务制度。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在许可中心设立“24小时开门服务接待处”,指派专人现场值守接待来访人员,随时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建立解难题登记记录和月报制。各审批部门对企业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以及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情况,要全面及时做好记录。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报道、宣传和推广。(审管办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八、创新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一)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法依规,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落实)

第9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1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青府法〔〕50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正确把握合理与合法的关系、职权与责任的关系、需要与可行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要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要加强监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二、主要任务

年以来,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先后五批共取消和调整44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11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3项)。清理结果以市政府令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公布。但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35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3项,审批项目依然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仍然未得到完全落实。为顺利完成这次清理任务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巩固历次清理成果。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严禁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已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二)逐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184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办[]89号)的原则和要求,遵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以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的依据逐项、彻底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下放或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初步意见。对属于重复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审批项目可以包含的项目、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规范运作的项目、行政机关采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为有效、便民的项目等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有利于加强监管、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能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行政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已经调整实施机关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取消的项目,要清理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项目,要对系统内上下衔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脱节;对保留的项目,要进一步明确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等,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承担此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狠抓工作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确定清理工作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10篇

一、分中心设立

凡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但由于技术原因暂不能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行政审批或便民服务的办事大厅,原则上应成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的分中心。审批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分中心实行双重管理,分中心行政上隶属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审批中心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二、分中心职责

分中心应根据“规范运作、统一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集中对外办公,该部门的所有审批业务原则上应集中在服务大厅对外办理,并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方式运行,实行一个窗口进出件。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审批、办证、检测、检验等事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收缴各种规费。

(二)认真贯彻落实审批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及制度,同时制定与审批中心管理办法、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参照审批中心考核的标准对各自大厅窗口服务进行考核评比。

(四)按审批中心要求及时报送各类信息。

(五)完成审批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分中心管理

分中心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和督查、业务协调等原则上按审批中心管理模式执行,并按照“三统一”、“三不变”的原则实施。“三统一”,即分中心要与审批中心统一审批办件制度、统一日常管理制度、统一收费管理方式或采取政府规定允许的其他收费方式;“三不变”,指分中心行政主体不变,办事场所不变,工作人员管理体制不变。

(一)接受审批中心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审批中心应加强指导、协调各分中心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工作,协助分中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督促分中心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协调涉及多个部门审批事项的联审联办等。分中心的项目设置、工作人员配备要及时报审批中心备案,主管部门更换分中心负责人要征求审批中心意见。

(二)执行审批中心办件制度。按照《关于转发*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苍政办[20*])号)要求,审批办件统一执行“三六”管理制度。一是“六公开”,即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实行公开。二是“六件管理”,即受理审批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驳回件和上报件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三是“六制”办理,即办事公开制度、集中办理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

(三)执行审批中心的日常管理制度。分中心要认真执行审批中心的窗口人员行为规范、考勤和考核制度。审批中心要不定期到各分中心进行现场督查、监管,并适时通报督查情况。

(四)审批中心对分中心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审批中心负责人与各分中心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分中心负责人签定《审批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分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奖罚措施等,并由审批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四、建立分中心保障措施

建立分中心是加强审批监管和便民利民的重要步骤,也是提高部门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分中心的重要性,真正做到从思想上重视,组织上保证,制度上落实,努力把分中心建成“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窗口,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群众。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中层干部负责分中心工作,同时选调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承担分中心的审批服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11篇

第二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24号)及市政府部署,成立*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审批办)。审批办为市建设局内设机构。

第三条审批办负责建设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办结,实行一个窗口进出。机关科室(基层单位)原来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一并撤消。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质(资格)或确立其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包括:批准、审核、认可、同意、备案以及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及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根据*建设系统实际,行政审批项目在2009年年末之前全部进入审批办进行审批,具体审批项目进入时间以附录为准。

第六条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等“八公开”内容,由科室(基层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经审批办审核同意后,在市政务大厅公示。

第七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项目需要采用专家委员会论证审查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召集有关人员论证。

行政审批项目办结后,由审批办通知申报人并发放许可、审批文件。

第八条需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的许可项目,由科室(基层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由审批办初审后对口呈报。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审批过程中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由科室(基层单位)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审批办对申请人报送的由建设部、建设厅、建委、人事厅、人事局、保险公司颁发的证书、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审查,相应的数据库由科室(基层单位)负责提供;需出现场的审批项目,现场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制、快捷办理制和例会讨论制。在办理中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即时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实行当时、当天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后,按市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有关信息(单位、性质、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级别、业务范围等)输入数据库,初审合格及时与相关科室(基层单位)沟通后,由审批办主任签字后办结。

快捷办理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按承诺时限办结。办理程序: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承诺的时限内返回审批办办结。

例会讨论制,即对申报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程序复杂的行政许可申报项目,由建设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每周四例会一次(特殊情况顺延),集中一次性讨论。办理程序:审批办进行初审,具备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具体办理,提出办理意见,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审批办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办提交局审批领导小组例会讨论后,审批办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需提交市基本建设审批委员会讨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审批办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并负责解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第十二条审批办受理审批项目时,负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并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发放《业务受理通知书》,填写《*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对不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材料补齐通知书》。未予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科室(基层单位)要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由审批办窗口人员转交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转件人留存,第三联转相关科室(基层单位)。

第十四条实行网上申报的行政许可项目,均由行政许可相对人通过网上申报,审批办同时受理书面材料,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网上及书面材料的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办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应通过落实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局领导及科室(基层单位)的即时连接,便于随时查询、了解审批情况。

第十六条各类企业资质申报表,按建设部、省建设厅、长春市建委格式统一印制或在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七条审批办做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均由审批办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予许可的各类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存一年后,集中交由局档案馆统一保管。未批准的许可申报材料由审批办保留一份,存期半年。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力打造富裕、文明、生态、和谐新赵州”为目标,按照“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工作思路,对审批程序进行优化组合,明确各环节审批时限和对接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推进“三年大变样”又好又快进行。

二、改进措施,减少环节,限时审批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局将对建设项目实行“窗口受理、现场听证、网上公示、联合审批、跟踪服务、综合验收”工作机制,缩减审批时间。

(一)实行窗口受理

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受理,窗口在受理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发放项目审批联系卡,告知审批时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当日将申报材料转送有关审批责任科室。对申请材料不完善的,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建设局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进行申报、备案和审批,并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依法许可的事项所颁发的证件,一律盖“*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实行一个公章审批。此项工作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负责。

(二)实行现场听证

对需要听证的建设项目,由规划科牵头组织,将关系利害人和有关人员邀请到现场实地察看,进行现场听证,现场听证自接到上一环节传递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行网上公示

规划科在接到建设设计方案后及时传递到党办室,由党办室信息中心负责当日在*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开发项目公示时间为15天,其它项目公示时间为7天,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方案公示结束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建设方案审批决定。

(四)实行联合审批

建设项目在中心受理后,由主管局长组织实行联合办公审批,能当天办结的必须在当天办结,确实不能当天完成的实行以下方式:

一般性建筑方案预审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志性建筑(城市重要节点和地标性建筑)方案预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县规委会审批、公示和发证公告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条件备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招标公告,自招标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标(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拖延时间的除外)。

(五)实行跟踪服务

建设项目将由批后监督变为跟踪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审批和行政许可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并在现场进行监督整改;对在建设过程中影响到关系利害人的诉求,要及时受理、及时解决。此项工作由建筑市场稽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落实。

(六)实行综合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人民政府《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办法》,分别由规划科、房管办和质监站组织进行项目的综合验收,自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申请后,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第13篇

近年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与省上公布的目录对接不够好,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不到位,行政审批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对审批权的制约机制不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中介服务、咨询机构管理尚不到位等。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政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把握重点,深化行政审批清理规范工作

(一)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分类原则、标准,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再调整,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要建立审批项目定期清理、公布机制,每年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审批情况,以及国家公布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目录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理结果由监察、法制、编制、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当地政府审定。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编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逐项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合理确定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并经监察、法制、编制、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编制办事指南,载明行政审批名称、依据、实施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时限等,予以公示。对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作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原行政审批调整为非审批管理的,由原审批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

(三)打造一流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认真落实“两到位、两集中”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构建与部门专网对接的电子运行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审批和结果公示。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直接生成问责。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度,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加大行政审批流程整合力度,下级部门受理转报的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编制统一流程。不承担实质性审查、只需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备案等事项,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办事环节。完善全程代办制度,不断拓展代办范围,积极探索支农惠农、扩大内需等事项“绿色通道”,着力打造基层“一站式”便民服务综合平台。对有特殊需求的审批项目,认真推行延时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等特色服务。逐步构建具有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的政务服务体系,对行政审批服务、政务管理事务服务、公共管理事务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投资项目、企业、群众开展配套服务,提供便民服务。

(四)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和收费项目。按照全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开展对行政审批收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清理。咨询等中介服务必须按市场规律运行,由行政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禁止行政审批机关把指定机构的咨询等服务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清理中发现行政审批机关为行政审批申请人指定机构承担咨询等服务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责任。

三、完善制度,巩固行政审批清理规范成果

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对实施中的行政审批的评估制度。及时组织调研并评估相关行政审批的功能和效益,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动态评估、动态调整。二是探索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监管机制,完善行政审批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制度。加强对备案、核准行为的规范,完善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界定和操作程序,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上收权力。三是落实行政审批监督问责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实质性监督,推动行政审批监督问责深入到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履行审批职能等实质性环节,坚决纠正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或者懈怠职责、重审批轻监管或者以批代管等行为。

四、加强领导,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研究部署,扎实推进。

第14篇

一、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情况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按照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分步推进,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各项工作。该项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由局法规股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配合,建立多项行政权力运行配套制度。目前,我局已完成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工作,此次梳理共保留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36项,并对已纳入目录的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环节、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了简化。

二、履行行政职权

我局要紧紧围绕职能转变“接、放、管”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逐步向效能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部门的转变。

(一)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1、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应依法停止审批。对于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我局要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取消的事项不再实施,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责任部门: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2、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严格界定行政审批过程中受理、审查、决定、公告、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时限要求。对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和技术要求。对许可事项实行案件化管理,建立许可事项文书档案,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载量权,严禁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变更审批标准。(责任部门: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3、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将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由窗口统一收件、受理、补件、答疑、办结、发证,不让群众、企业两头跑。实施行政审批项目时,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资料等制度。即办件当场办结,承诺件由窗口受理后,对提交的申请事项分别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实地勘验,经集体审批讨论决定;对不符合申请规定的,依法按照程序要求和申请条件,给予及时解释和纠正,坚持“五办承诺”,即: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大项目协调办,不断完善审批规程,推进交通行业审改工作,提升交通行政服务整体形象,服务“四个交通”建设。(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4、积极创建文明窗口。交通运输局是代表政府行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也是影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决定性的因素。我局要以审批规范化、便利化、透明化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窗口人员工作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标准。窗口人员要热心、热情地接待每一名服务对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着力塑造四个形象,即:和谐可亲的形象、务实高效的形象、规范行政的形象、勇争一流的形象。在办件中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百问不厌,让所有客户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在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始终保持欢迎、谦虚、诚恳的态度,耐心听讲,不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当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不争吵、不斗气,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始终保持文明窗口的良好形象。在许可服务过程中,坚持做到“三不”,即:许可手续再繁,不烦办件者;许可环节再难,不难办件者;许可时间再长,不长办件者。把快审、快办、快结作为提高服务水平的主攻方向,主动加强与部门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努力畅通办事渠道。(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二)减少申报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要求业主单位提供。虽有法律法规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况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要求业主单位再次提供。

1.本部门已发放的证照批文作为本部门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责任部门: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2.本部门前置审批事项中已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并经审核通过的勘验、测绘、设计等图纸的书面或电子申报资料和其他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三、创新服务方式

1.实行提前介入制度。各审批窗口要在项目可研、环评等文件编制初期和相关审批材料准备过程中主动提前介入,指导业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责任部门:工程站、质监站)

2.实行预约申请服务。项目需要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照常受理;根据重点项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办理。(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3.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和手续有欠缺的项目,允许先缺件通过,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的时限,业主要在承诺期内补齐材料。(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4.建立“三清四通”制度。“三清”即审批表格一次性给清,办理程序一次性讲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图纸一次性说清。“四通”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确保畅通,对前期需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协调的项目加强疏通,对需提前介入的项目用足政策灵活处理,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保持沟通。(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5.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安排专人对每个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掌握项目审批动态。同时,建立跟踪服务台账,掌握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责任部门: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项目源头监管。我局属于审批类的所有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收件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需退件的,须当场答复服务对象。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建立审批事项提速措施落实责任制,由张新权副局长牵头负责,政策法规股和各相关审批职能股、站长人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审批提速和服务创新措施落实到位。局纪检组要建立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的监督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对审批工作进行督导,根据督查情况,对审批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进行评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督促落实。同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提高思想认识。对照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班子带头,层层促动,从思想上挖根子,从作风上堵漏子,从行动上找靶子,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优化发展环境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感。

第15篇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都要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凡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严禁多头受理,坚决杜绝“双轨”运行、“里一半外一半”的现象。

二、改革后审批方式的运行模式

(一)集中受理。凡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接件受理。市审批办成立受理科,在行政服务中心设集中受理窗口,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按照各审批部门提供的受理条件,集中受理不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当时办结、需审批部门集体研究、现场踏勘、上报的承诺件,受理后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受理。

(二)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承办部门分头办理,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量设专(兼)职人员(具有一定职务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负责协调督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依法限时办理,实行超时默认,承办部门办结后由集中受理窗口取回办结件;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负责办理。

(三)统一送达。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重要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出件送达。集中受理的事项由集中受理窗口送达给办事者;承办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由各窗口直接送达给办事者。

三、继续实行联审制

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由市审批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相关部门限时分头办理。

四、实行一口审批收费

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涉及审批收费的原则上由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财政窗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收费逐步实现一口收费。

五、新的审批运行模式的优点

实行集中受理、分头和当即办理相结合、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实现市本级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受理和送达。这种审批方式的优点:一是解决行政审批多头受理、群众多次往返机关、办事不方便问题;二是解决承办部门不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事项、效率不高的问题;三是解决行政审批中收费不规范问题;四是能够实现申办者与审批人员不见面,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五是审批件少的部门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已设的可撤回),节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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