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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者由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及《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能否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口头责令其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法办〔1998〕69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执法机构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做出有关用人单位须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并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涉及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劳法发〔1997〕119号)文件中统一的有关文书式样执行,仍使用现行格式。《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式样制作,并应分填写式和制作式两种格式,一般程序应采用制作式。
一、支行履职中存在的困境、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够畅通、职能定位不够清晰
(二)监督机制不适应维护地方性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要求
(三)人员结构不适应高效履职的要求
(四)激励机制不适应支行更好履职的要求
二、制约县支行履职能力发挥的原因分析
第一,人民银行县支行普遍存在货币政策传导不够畅通、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手段普遍较为单一,没有操作货币政策工具的自,不能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难以激励约束辖区金融机构。另外,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县支行职能权限大幅缩减,新增加的职能授权不清,导致对辖区金融体系的主导功能弱化,货币政策传导不够畅通,职能定位不够清晰。
第二,目前,县支行在金融监管及风险监测中的主导地位、政策不明确。特别是缺少监管职能的有效配合下,县级金融机构只是表面应付人民银行的工作,真正全力主动配合的较少。首先表现在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时效性难以保证,同时对证券、保险整个金融领域的统计难度很大。其次是在征信系统管理中,金融机构存在不及时向人民银行数据库录入重要信息数据的问题。三是与银监部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协调和沟通不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县支行相关职能范围不十分明确,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所需的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也不清晰,致使县支行监督机制不适应维护地方性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要求。
第三,我行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严重老化,岗位适应能力不足,干部队伍逐渐萎缩,从1997年至今未进新行员,人员调配、岗位整合往往捉襟见肘,导致从事一项工作一干到底的状态,有的岗位只由一名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多岗兼职现象非常普遍,无法完全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当前人民银行大力倡导“调研兴行”,但支行人员紧缺、知识、年龄老化,且所处的地域环境狭隘,调研的实际效果往往不理想,很难写出有价值、高水准的调研报告。从以上原因可看出人员年龄、知识结构老化已不能适应支行高效履职的要求了。
第四,当前,人民银行虽然已经自上而下建立了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和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并未拉开差距,干好干坏一个样,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平均主义,势必挫伤一部分员工的积极性。其次,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目前人民银行实行的是自上而下逐级考核制,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工作考核,但现行考核办法刚性不足,缺乏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弹性大,对县支行工作的优劣难以客观真实的予以评判,有一定的随意性,为应对考核,县支行消耗了大量精力,力求形式上的“完美”。第三、人员晋升机制不合理。县支行受行政级别的限制,能晋升到一定级别的人员少之又少,极大部分人员到退休已只是一名科员身份,如我行已经退休的多名老同志都是科员。这也是影响支行更好履职的原因,现行激励机制已不适应支行更好履职的要求。第四、职工队伍士气低落。究其原因:一是人民银行职能剥离,东川支行降格,由大行变小行,观念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东川降为支行后,大量人员分流,致使支行16年没进人,12年没人提拔使用,人员不流动,支行平均年龄46岁;三是正向激励的少,肯定的少,挫伤积极性。
三、提升县支行履职能力的方法途径
提升县支行履职能力,要从立足县域经济金融的发展实际着手,明确其自身定位,抓住制约县支行履职能力的主要矛盾。
(一)定位清晰、职责明确
明确县支行主要职能定位于执行宏观信贷指导政策,突出基层特色。总、分行、地(市)中支和县支行根据所处的层次不同,工作内容应各有侧重,“上下一边粗”是不科学的。要使县支行更好地把握中心任务,适应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应以改革和发展的观念和思路指导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职能定位,把部分应付性、事务性职能从县支行剥离出来,集中精力建设特色支行。积极构建“小而精”、“专而精”的基层央行机构体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激活动力。
(二)改善金融环境,建立健全监督服务机制
建议建立和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协调机制,从法律上赋予基层行一定的监督权限,加强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定期召开辖区金融协调会议,搞好辖区经济金融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定期对辖区经济金融运行状况进行调研、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制定辖区应对金融风险预案,不断提高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认真履行好国库、支付结算、货币发行等金融服务职能,制定梳理岗位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使各环节、岗位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要求,岗位人员要明了自身职责、要求和纪律规定,满足金融服务的要求。
(三)优化职能调整,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履职能力
第一,根据县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地区条件和履职的切实需要,合理确定县支行的人员规模。在人员结构无法大幅变动的情况下,可从职能调整着手来改善县支行的履职能力,建议上收部分业务至中心支行统一管理。如宣传群工、人事劳资、监察内审、反洗钱现场检查等可尝试上收到上级行对口部门统一管理,既可以减轻县支行工作量,又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允许县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兼职兼岗,有利于业务开展,又能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升综合业务技能。
第三,创新用人机制,对县支行人员管理实行“一行两制”,即分“正式行员”和“合同制行员”,由上级行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分配县支行“合同制行员”指标,并提供录聘、费用等配套保障,将操作性强、无风险或风险低的岗位交给合同制职工承担。
第四,建立职工培训长效机制,区分不同的层次、不同的岗位,采取有效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培训和学习,注重培训质量。
第五,拓宽“退”的渠道,用好、用活、用足相关文件明确的提前退休政策,在导向上鼓励那些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能力较弱、不适应履职要求的职工自愿退出,同时适当为县支行补充新行员。
一、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包括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从业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本单位经营、服务的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警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四、 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责任制要求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人员。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2)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的管理。
(3)确保消防设备系统正常运转,落实消防责任制,做到人防与机防的有机结合。
(4)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运营。
(5)加强治安防范,确保本单位内部物品及所管理的物业安全,防止各类治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6)锅炉、电梯、机械加工设备等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复训再教育,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八、关心员工利益,解决员工实际困难,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九、各单位每月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每半年严格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由行政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总公司。
十、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十一、责任书自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每年年终进行考核。
十二、如遇责任人变动,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和做好工作交接,责任书继续有效。
单位:
一、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包括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从业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本单位经营、服务的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警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每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四、 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责任制要求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兼职管理人员。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2)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的管理。 (3)确保消防设备系统正常运转,落实消防责任制,做到人防与机防的有机结合。 (4)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运营。
(5)加强治安防范,确保本单位内部物品及所管理的物业安全,防止各类治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6)锅炉、电梯、机械加工设备等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复训再教育,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八、关心员工利益,解决员工实际困难,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九、各单位每月向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每半年严格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由行政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总公司。
十、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十一、责任书自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每年年终进行考核。
关键词: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问题分析;改进建议
农信社由原有两级法人改革为一级法人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授信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增长,资产规模、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不良率持续下降,这与法人总部加强授信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向深层次推进,原先在经济景气时期开展的与农信社传统“小额、流动、分散”经营原则相背的大额授信业务的风险已不断显露,潮退石出,新发生大额不良授信业务大幅上升,已严重威胁农信社的健康发展。由于总部相关部门、岗位、领导均直接参与大额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决策等工作,这也暴露出了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工作仍存在较多突出问题亟待改进。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人治理在授信管理中作用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在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农信社“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基本完善,但是“三会一层”在授信管理中如何发挥作用、承担什么责任还不是很明确。理事会给经营层授信审批管理中的授权并不充分,更多是理事长个人对经营层高管的授权,授权很大程度由理事长个人决定。显然,理事会的授权已流于形式,而监事会在法人治理中的职能已弱化为了承担内部稽审工作,在授信管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理事长具有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双重角色,在法人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法得到监督和约束,这为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产生提供了可能,使得垒大户、傍大款,发放大额授信业务冲动不减,也造成农信社总部授信管理规范难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二)组织、流程不完善,部门及岗位职责不清。一是农信社在较长一段时期,由于总部审贷不分,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职责均归口业务部门负责;即使在银监会要求农信社成立风险管理部门之后至今仍有农信社继续延续归口业务部门管理的做法。二是一些农信社“重授信拓展,而轻授信管理”现象,为缩短授信业务审批链,在流程设置上随意性大,不再设置独立风险审查岗,造成流程严重不合理。三是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介入授信政策的制定、风险审查等职责还不明确;部分农信社以业务拓展为由,不断弱化风险审查职能,造成风险审查流于形式,专业性不够。四是一些农信社总部业务部门不开展对大额授信的现场复查或复查流于形式不提供书面报告,而即使有风险审查,但仍以业务部门意见作为审查意见,不提供独立的风险审查报告;其他岗位也多是提风险、提建议以规避责任。
(三)总部授信审查委员会运作很不规范。一是授信审查委员会定位不准确,不能很好落实授信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职能,以及发挥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而成为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免责借口的“集体研究机构”。二是审查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复杂,出现了选自己人、以职务代替资格、风险审查岗重复参与审查等凑人数现象,部分审议人员专业水平低、责任心也不强。三是在审查委员会运作方面,时常出现审议提出突然、时间急,无法确保审议人员深入了解审议的授信业务情况;审议时存在“一言堂”审议、授意审议、以投票代替专业审议等具有道德风险、非科学化的审议操作;存在审议记录不详,签字不全,责任无法落实,审议流于形式现象较为普遍。
(四)总部授信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现有农信社总部由原来为乡镇法人信用社提供授信管理咨询服务的县(市、区)级法人转变而来,大多数管理人员一直以来带有授信业务产生风险与本级无关的思想,造成部门、岗位、高管责任意识不强。二是农信社总部授信相关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与基层分支机构的责任划分不科学,出现不论总部是否有直接介入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中,绝大部分或全部责任仍是由基层分支机构承担的现象,造成总部有权力决策但不需承担过多责任,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而在现实中,基层分支机构对大额授信业务的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很多大额不良授信业务风险产生原因,与总部相关部门、高管履职不到位是分不开的。目前,农信社在授信业务追究责任方面,有权审批人多是只追责到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而“责不上高管”现象十分普遍,除非案发。
二、改进建议
(一)落实法人治理要求,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一是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得农信社授信,包括为其他客户担保(防止变相获得授信),防止利益被绑定,确保履职超然。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理事在授信管理中的责任,加强对授信有权审批人履职的监督;要以各理事所拥有同等量股权若干倍数金额为限,为理事会给经营层的授信授权提供担保,倒逼理事会发挥作用,解决农信社长期以来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要实现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两种角色相分离,实现理事会对经营层在授信管理方面的充分授权,对于超授权权限的,要召开临时理事会进行决策,理事长要代表所有者把好方向、做好监督。三是除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对经营层各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的监督外,还要明确经营层授权人对受权人的监督责任,形成对授信审批权矩阵式监督,确保有权审批人正确履职。
(二)落实审贷分离制度,提高总部授信管理专业化水平。农信社授信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成规模,原有统一由业务部门承担授信业务拓展与管理的粗放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经济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授信行业、客户的科学化选择,以及授信业务涉及宏观、微观风险的专业化管理,已是农信社总部迫在眉睫要做的工作。落实审贷分离制度,重新梳理总部授信流程和部门、岗位职责,形成既兼顾流程效率又发挥部门职能的矩阵式精细化管理模式是目前农信社授信管理变革的一种现实选择。总部业务部门应专职地承担起授信业务工作执行职能,并向专业化的营销拓展方向转型;有条件的农信社可将职能制业务部门改制成准事业部制,承担起面向客户、富有竞争力的营销体系建设的责任。风险管理部门应专业化地承担起授信管理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两个部门在授信管理中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得相互替代。
(三)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事前、事中的作用。一是风险管理部门要设立风险经理岗位,专职开展风险审查工作;也可派驻其他部门(含业务部门、基层分支机构等)开展风险审查工作;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经理只能开展审查能力范围内相对应风险程度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低等级的风险经理不得审查高风险的客户及授信业务。二是风险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分支机构授信审查、放贷审核岗位的培训指导与条线管理工作,要定期收集各级风险经理在审查中发现的风险、问题等,及时做好通报提示与培训工作。三是对于有条件农信社,风险管理部门可下设授信审查审批中心,建立不同等级的独立审批官专家库,通过单人、双人、会审、会议等形式,履行专业(专家)审查、审议、审批职责。四是风险管理部门要与业务部门一起做好授信调研工作、具体牵头拟定授信政策,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并落实执行、开展检查。
(四)规范授信审查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审议职能。一是委员会成员必须明确准入条件,实行资格管理,不能以行政职务代替资格;要建立审查委员会专家库,确保委员会审议的专业化。二是要明确委员会成员的审议职责以及主任委员的会议召集职责,主任委员不得由审议涉及授信业务权限内的有权审批人担任,防止有权审批人操控审议会议。三是审议前,委员会秘书要提早将关键材料及总部相关部门的报告等材料发给各参会审议人员,确保审议人员有足够时间进行独立审查。四是对于上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必须由调查评估岗、授信审查岗相关人员到席参会并回答有关质询,确保审议不变成对资料的审议。五是有权审批人必须列席本人审批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的审议会议,确保有权审批人能倾听多方意见、客观决策。六是审查委员会还应加强对业务拓展、授信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以及授信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发挥自身作用;此时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委员会专业成员(专家)库全体人员。
(五)要建立阳光高效、风险可控的总部授信管理操作流程。一是农信社总部要建立起“阳光透明”的授信审批流程,各岗位要将授信业务的受理时间、顺序、办结时限等进行内部公开,确保“机关为基层服务”理念得到落实。二是要建立“风险到我为止”的风险控制办法,审批流程中的前一手岗位要尽责履职,有责任加强对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判,对于已发现的风险要进行排除或要求前一手采取弥补措施化解,不得因未尽职而将风险传给后一手,相反,对于前一手授信工作岗人员未尽职的以及已揭示的风险未排除或未采取措施化解的,后一手要拒绝并退回,对于未拒绝并退回的,并继续让审批流转下去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三是稽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授信管理运行机制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于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六)提高总部授信工作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一是农信社总部要根据授信管理组织体系建设要求,对授信工作相关部门内设岗位进行定岗定编,明确授信工作岗位的准入资格以及退出条件,对授信工作相关岗位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二是要建立起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官等职务的等级制度,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由不同等级职务员工来履行相对应风险程度的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岗位职责,确保员工的素质能与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标准要求相匹配。三是要建立起分类别、分层次的授信管理培训机制,总部高级别职务的员工在聘任期内必须开展对基层低级别职务员工的培训授课、交流等工作,并将其作为建议聘任、续聘、岗位调整的基本条件之一,带动全辖授信队伍员工素质的提升。
近年来,江苏姜堰农商行以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为基础,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为重点,以全新的理念积极开展合规风险工作,倡导诚信、正直、合规、尽职的职业操守,立体式、交互式地进行合规管理工作,着力构建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合规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保障全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取得了良好成效。
截至2014年3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177.8亿元,较年初增加16.9亿元,增长10.5%;各项贷款余额125亿元,较年初增加5.96亿元,增长5%;不良贷款余额1.76亿元,占比与去年持平。
强化基础,完善合规体系
为提高合规管理效能,姜堰农商行单独成立了合规部,负责协调全行的合规管理,组织实施对全行业务合规性和合规风险状况的监督、检查、评价,并向高管层提供合规建议。
一是确定合规管理的基本架构。制定了《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和《合规管理办法》,对合规管理原则、组织架构与职责、识别与评估、程序与规则、报告路径、考核与问责、积分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二是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和维护,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三是加强合规队伍素质。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均配备了兼职或专职合规管理员。截至2013年底,辖区内所有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均通过了省联社合规岗位资格认证考试,为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四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培训方案。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实际,对学习培训的内容、时间、措施等进行分解细化,以聘请外部专家和网络学习的新形式,提高培训的实效,切实增强员工合规操作意识。
多元管理,实现深度发展
目前该行基本形成了层级分明、操作性强、考核严格的合规管理体系,逐步提高了合规管理效率。
一是开展合规审查工作,制定《合规性审查管理制度》,明确了合规性审查原则、内容及流程。二是有效开展合规检查,对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合规检查。三是适时进行合规报告,制定了《合规报告管理制度》,明确了合规风险事项报告内容、路线、程序、处罚及保密等规定。四是开展合规达标机构评价工作,制定了《合规达标机构评价办法》及细则,通过合规达标评价,使全行各项业务合规有序运行。五是强化合规考核与问责,把合规经营成果纳入业绩考评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考核评价与问责制度,定期考核评价各机构管理合规风险的能力和效果,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
三方合作,构建全面案防体系
为提升合规风险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该行构建了全方位、多元化的检查网络,提高了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了各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对各项业务适时开展合规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通报。二是案防长效检查,由各基层支行负责人及内部主管自查,业务条线部门专项检查,行领导突击检查构成。三是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全面检查,聘请中介机构对财务会计、信贷、科技、安全保卫等业务及管理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提高全行干部员工的思想认识。四是与银监机构开展联合检查,深入基层网点,找出全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和内控执行力。
突破模式,提高有效执行力
为有效遏制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等违规行为,今年该行出台了《员工违规违章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积分规则、积分管理程序、积分运用进行了规范,积分累计结果与员工个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挂钩。通过实行量化考核,以记分建档的方式,对员工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动态考核。由各职能部门对违规违章行为积分按月统计报合规部,合规部将问题和积分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公布积分及处罚结果,并形成“问题库”,通过分析、分类,及时把握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
借力科技,实现管理信息化
今年,姜堰农商行借助IT技术建立合规管理系统,真正实现了合规管理工作的全覆盖和高效率。同时,建立日常工作平台和信息报告、整合共享与分析平台,对各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有效控制,规范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数据和报告的利用价值。该行的目标是,以合规管理系统为抓手,最终实现合规管理从事后向事中、事前的前移,并由此实现与业务系统、管理系统、专业系统的数据与流程的有效整合和深度衔接,实时监测和预警各类合规风险。
第二条普法联络员,是指在各镇、街、场,区属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团组织及市直属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中选任的专职或兼职负责部门法制宣传具体业务,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普法联络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热爱法制工作,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活动及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胜任依法治区上下联络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的普法联络员由个人自愿报名、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均应当选派一名普法联络员。
第五条普法联络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同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各阶段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积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建议,参与制定相应的本级规划、计划,并及时报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六)做好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七)参与配合和承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普法依法治理联络员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区普法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持和召集,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部署全区依法治区工作任务,交流依法治区工作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根据每年依法治区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每年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一次,主要内容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法、执法、依法治理工作和自身履行联络员职责的情况。
(四)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情况,以及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勤登记,作为联络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
(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完成任务比较好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其普法联络员职务的建议。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支持普法联络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个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普法工作职责的,所在部门应当在5日内函告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依据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新任普法联络员人选。
1.公寓辅导员的角色定位
现今部分高校已实行公寓辅导员专职担任的做法,但就大部分高校来说,还是采用公寓辅导员兼职担任。公寓辅导员是一种为了加强住宿学生教育引导与公寓建设的特殊人员配备,是对公寓宿管员的有力推进和对专职辅导员的有力补充。这表明,在新的形势下,高校把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更充分地往课堂之外延伸,往八小时之外延伸,也表明高校更加重视公寓安全、公寓文明、公寓文化,是高校“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体现。
2.公寓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1)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行为进行文明教育与引导
包括教育学生遵守公寓管理办法,维护公寓安全,规范在公寓内的行为举止等。
(2)指导住宿学生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为学生丰富住宿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寓文化创建活动,不断陶冶情操、砥砺品格提供指导与建议。
(3)与公寓宿管员、专职辅导员等人员和部门保持及时联系、必要沟通
协助宿管员做好工作,推进公寓日常管理正常运转;把学生在公寓内的有关表现,尤其是一些异常情况及时向专职辅导员和学工等部门反馈,使得学生日常思想教育的基础更加全面、可靠,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4)参与公寓内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情况,维护公寓安全稳定
在此基础之上,公寓辅导员应当引导住宿学生培养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素质、正确的理想信念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参与到学生成长成才教育的体系之中。
二、做好公寓辅导员工作应把握好的几组关系
1.“提升自我”与“教育学生”的关系
公寓辅导员需要走访学生宿舍与接待学生来访,达到贴近学生、了解学生的目的。而宿舍又在一定意义上是学生的“私密”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学生往往有一个更为真实的“本我”展现,并且不太愿意“老师”这种身份的过多介入与接触。这就要求公寓辅导员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与技巧,具备亦师亦友的亲和力,能够让学生乐于接纳,并且愿意说出自己的所思所想。“教育学生”的基础是牢固、不断地“提升自我”,而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公寓辅导员自身也会不断经受考验、受到锻炼,从而不断成长。学生工作部门和公寓管理部门要对公寓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公寓辅导员队伍也应加强交流,以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2.“思想教育”与“文化建设”的关系
在“思想教育”之中,公寓辅导员要运用好辅导员的一些基本功,如“灌输”“说服”“情理交融”“个别谈话”等。由于公寓辅导员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的特殊性,还有其尤为需要注意的事项。在“文化建设”之中,公寓辅导员要注重采用学生喜闻乐见,时代感、参与性强的活动形式,开展以宿舍为基本单位的文化、体育活动,这样能提升活动的参与度与效果,促进宿舍的凝聚力与宿舍成员的竞争意识、进取精神。
3.“个人力量”与“整体力量”的关系
公寓辅导员的工作是具有较大难度,富有挑战性的。公寓辅导员既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又要善于通过多种渠道、多方力量来促进工作的开展。一是“带动”。公寓辅导员要充分发动公寓内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的力量,促使他们发挥表率、带动作用;二是“联结”。公寓辅导员应与公寓管理员、值班员充分沟通、交流,加强协作。管理员、值班员与学生接触时间长,对学生比较了解,也有一套与学生相处、互动的方法。公寓辅导员可以从管理员、值班员处更多地获取学生信息,相互之间协同作战,共同处理复杂问题,同时更有效地促进管理员、值班员的工作。公寓辅导员之间也要加强沟通与合作;三是“桥梁”。公寓辅导员要及时向学工部门反馈学生在公寓内的整体表现、突出问题,为学工部门制定办法、采取措施、开展评优表彰等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同时,公寓辅导员也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存在的问题,以便院系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以上三个方面里,最有难度的当属“带动”。要做好“带动”,需要公寓辅导员的工作魅力、工作方法,也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
4.“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
在公寓辅导员兼职担任的模式下,公寓辅导员一般由学工部门从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或专职辅导员中择优聘任。在此种情形下,公寓辅导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要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而在其他时间则要承担“兼职工作”,必然面临如何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有的公寓辅导员由于自身所承担的“本职工作”十分繁重,或是责任心还不够强,使得“兼职工作”有所削弱;也有的公寓辅导员由于“兼职工作”占用精力和时间较多而对“本职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认为,公寓辅导员自然是要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之上来开展“兼职工作”,但同时公寓辅导员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识到这份“兼职工作”的责任之重和意义之大,认真履行职责,把“兼职工作”当做“本职工作”来完成。这就要求学工部门加强公寓辅导员的考核、激励、保障等事宜。
(1)加强公寓辅导员选拔
认真遴选,切实把责任心强、积极性高的人员配备到公寓辅导员岗位上。
(2)合理设置公寓辅导员岗位
一般而言,一栋公寓楼可配备两名公寓辅导员,两人轮流值班,既满足工作的需要,又保证必要的休息。对于住宿学生较多或较少的公寓楼,则应适当增多或减少公寓辅导员的配备。对于住宿学生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寓,也应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3)提供必要的津贴和生活、工作的支持
公寓辅导员的工作是付出不少心血的劳动,学校应为公寓辅导员发放相应的津贴,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办公设备等必要的支持,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改善其值班条件。同时,公寓辅导员大多是青年教职工,管理部门应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4)加强公寓辅导员考核
应明确公寓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并与其签订书面的聘任协议,要求公寓辅导员做好值班工作记录,按照学年进行履职考核,作为续聘和评优的依据。
(5)加强公寓辅导员激励
通过评优等手段激发公寓辅导员的积极性。公寓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应认定为学生工作年限,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中予以考虑。
参考文献:
[1]王胜峰,邸衍玲.高校学生公寓辅导员思政教育的特点及方法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0,(12).
[2]成青苗.公寓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思考[J].考试周刊,2009,(29).
[3]谢海燕.对公寓辅导员工作的几点思考[J],时代教育,2010,(103).
关于通用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我毕业于xx建设学校。然后进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遵守公司及所在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以下是身为建筑安全员的自己在今年的工作总结。
一、进行精心策划,建设文明施工现场
我们在学习借鉴其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总体布局进行了精心的策划,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例如,设立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岗、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式彩钢板隔离、划分了文明施工责任区、设置了施工现场流动撒水车和固定吸烟点、健全了规范的安全警示牌、制做了高处作业临时厕所以及醒目的大型宣传板。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
我们采取办培训班的方式,对专兼职安监人员进行了培训,使他们对安全理念、管理方式、工作思路、工作重点都有了较清楚的理解;采取办宣传板报、违章曝光专栏、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强安全舆论宣传氛围,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气氛,达到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素质的作用。
三、坚持检查评比,做到奖罚兑现
在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的前提下,每月组织月度考核评比,每季度综合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在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而且按照奖励标准及时进行奖罚兑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安监人员也给予一定奖励,这样做,比较有力地起到了促进各施工单位抓好安全文明施工的积极性。
四、硬化施工路面,搞好环境建设
为了创造一个清新整洁的施工现场,我们对主要的施工路面全部进行了砼硬化,划分了文明施工责任区。专人清扫,天天检查,使施工现场长期保持在一个高标准的文明施工状态下。
五、不断改进提高,实行闭环管理
为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我们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创新了一些新的工作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每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使安全工作按照达标考核的要求达到了闭环管理。
未来惟一持久的优势是,比你的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好。学习已经成为职场人赖以生存的手段。我利用一切机会参加各种培训班、技术交流活动。不断为自己充电,先后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专题培训。
以上是我的工作总结,虽有成绩但是也发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我会不断总结,积极提升自己。继续努力,克服不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
关于通用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作为项目上的一名群安员,在2017年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中我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1.受工会组织委托,代表工会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班组(工点)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健康设施是否到位,监督检点、特殊部位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检查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5.参与并监督项目部、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6.收集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7.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总结人:
2017年第一季度安全履职总结
作为项目上的一名技术人员,在2017年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中我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施工技术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章制度。
2.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批准后负责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主持、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提出纠正措施。
4.配合项目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活动。
5.推广实行“四新”技术时,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6.根据施工现场参与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总结人:xx
关于通用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年将要过去,即将迎来新的一年。在这之际,回想过去的一年工作,有许多要认真的总结。在今年的工作上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项目经理的领导和各位同 士们的全力配合分不开的。一年的经验同时也让我认识到工作的不足,还需要加强学习改进,为明年安全文明施工奠定基础。
本文以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为例,分析了县级支行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增强县级支行内部控制能力的相关建议。
随着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和公司治理架构的逐步形成和建立,农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及风险防范体系也得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总行、各省级分行和市级分行均建立了专门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部门,有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流程和方法,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对于承担着整个农行经营任务的县级支行而言,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在点和面上,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一、县级支行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员工合规意识不强、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是内部控制管理面临的最大难题。
有些员工风险意识较弱,认为风险防控是领导的事,与己无关;有些员工法律、规章意识淡薄,借方便开展工作之名,以不影响同事之间相互团结协作为理由,相互之间无原则信任,不仅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别人的违规行为也视而不见、知情不报,从而导致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制约制度的行为屡屡发生;还有些员工受社会不良风气和金钱的诱惑,顶风违纪、内外勾结,打银行客户资金的主意。同时,少数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执行规章制度上打“球”,无视法律、法规及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甚至为了完成目标任务,不惜钻制度空子,故意违规。个别行为隐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
(二)网点长期存在的“重经营、轻管理”的经营理念使内部控制执行苍白无力。
随着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三四线城市摆摊驻点步伐的加快,农行县级支行,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县域支行和基层网点业务经营竞争日趋加剧,加上任务指标的“层层递加”,基层行忙于业务营销拓展、疏于风险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员工、大部分时间、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如何打开营销市场,如何完成业务经营指标上,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的工作基本上属于“靠边站”。“任务指标都完不成,哪有时间干这个”是很多基层网点负责人经常抱怨的话。
(三)支行内控管理势单力薄,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力。
一是专业的内控管理人员严重欠缺。县级支行系统基本没有专业的内控管理团队,甚至没有专门的内控管理人员。以泰兴农行为例,内控管理职能归属网点管理部,部门人员8人,最年轻的42岁,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其次为49岁,部门副职,分管安全保卫;其它6人均在53周岁以上(4人为退二线管理人员,4人将在3年内退休)。由于有效劳力欠缺,内控管理工作只好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因时间和精力的局限性,加之各条线专业知识的欠缺,部门能独立开展的,除了简单的“飞行“检查,突击检查一些代保管、违规保管、客户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问题外,深层级的内部控制检查活动几乎难以展开。二是各职能部门之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由于各部门职能不同,工作有异,人员紧张,作为内控管理的牵头部门要协调组织各部门协同开展一次全面的内控检查活动,难度很大。不是部门派不出人,就是出工不出力,怕得罪人,当“老好人”,敷衍了事,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三是季度尽职监督检查质量不尽如人意。按照农行系统现行管理体制,各条线都有内控管理职能,应对本条线的内控管理负责。从当前现状看,除了运营和安全保卫条线的日常监管工作能有效开展,其它部门基本上就是依赖上级行的检查和一季一次的尽职监督检查。而条线每季一次的尽职监督工作,质量也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面上不能做到全覆盖、点上深度不够、系统录入资料欠规范。
(四)监管层面对“常见病”、“多发病”查处不严,制度的严肃性被削弱。
一些没有产生后果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管理层一方面担心打击员工积极性,影响工作热情;一方面因这类问题涉及面广,为“多发病”、“常见病”,受“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检查发现后基本上以积分、批评教育为主,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导致制度的严肃性被削弱。同时,也给员工造成了一种“小问题不算问题,不会被追责”的不良心理暗示,导致员工放松了对制度执行的要求,甚至一些很容易避免的问题,也会因“这个问题没什么、不要紧”的心理暗示而难以得到有效纠改。
(五)机制不健全,不适应内外部监管越来越严的形势要求。
健全、有序、高效、严密的内控制度和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常态化防范内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而当前农行内控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能适应这种要求。一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约机制推出滞后,跟不上新业务、新产品推出的速度,有的甚至连业务操作方面的基本规范要求都未能达到就推向市场,不知不觉中形成了风险。二是制度规定缺乏操作流程的细化,导致在履职过程中有较大随意性,影响制度执行的统一规范性和严肃性。三是缺乏对制度执行过程的评价标准。以“结果论英雄”,就连县级支行的年度内控评价都是以录入ICCS系统的检查问题和整改结果为依据,而这些检查问题又受到诸多因素(如检查次数、检查覆盖面等等)的影响,科学性明显不足。同时,这样的评价标准也导致了基层行不能常态化、长效化地关注制度执行过程。
二、增强县级支行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的建议
牢牢把握“夯实管理基础、提高发展质量”的工作要求和“强管理之基、固发展之本”的工作主线,以转变思想观念为前提,以开展合规文化建设为先导,以检查督导为手段,以推动部门条线履职为重点,全面提升县级行合规风险管控能力。
(一)培养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
员工风险合规意识的高低是影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领导,比如支行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网点负责人、运营主管等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良好健全的内部控制是业务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意识到自身在内部控制过程中需承担的责任,真正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工作,对整个内控管理良好氛围的形成起到引领作用。二是要加强对员工合规管理上的宣讲和风险文化上的教育,全面落实员工合规文化“四个必须”要求(每次例会必讲、每位员工必谈、每日回顾必看、每次自查必检),使员工能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使“风险就在眼前、案件就在身边”的理念在员工心中落地生根,并外化为严格制度执行、合规办理业务的实际行动。三是加强对违规人员的惩处力度,对产生了后果的业务违规行为和员工风险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对一些没有产生后果的轻微违规现象,也不能不闻不问、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够得上处理的,要处理责任人,够不上处理的,要加强批评教育和业务培训,有效打破“法不责众”“、轻责不究”的局面,有效促进全员风险合规意识的提升。
(二)打造一支合格的内控管理队伍。
县级支行内控牵头部门最少要配一名能力和素质都能胜任岗位的内控管理专业人员,由专门的人做专门的事,解决当前兼职人员时间有限、精力不足的问题,其它各条线也必须要明确一名兼职内控管理人员,负责条线内控管理和合规工作,提升条线检查和监管质量。要加强对各单位负责人、运营主管内控管理能力的培养,对存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耽误业务经营发展”错误想法的,进行“洗脑”式的教育,促其思想转变、认识提升;将内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内控管理不力、年度内控考核不合格的,要下岗学习甚至撤职。同时,要加强对上述人员内控管理知识的定期培训,以管理人员思想和素质的“双提升”,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内部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完善。
基层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漏洞,要及时报告、分析和汇总,在各类检查中也要将查找制度上的不完善、不合理,作为工作内容。本级行制度上的问题要及时修订,以免漏洞扩大;本级行权限范围以外的,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有权行及时梳理、修订和完善。同时,对一些新业务、新产品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明显的制度和法律风险漏洞的,要提请上级行停止办理,待制度完善后,再重新进入市场。与此同时,必须建立主动合规的激励机制和违规行为的约束机制,改变目前奖惩机制与现实形势不对等、不对应、不对称现状。一是要建立违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凡是下级行发生违规事件或行为的,同时上追两级领导连带责任,即:二级支行发生违规事件或行为的,除追究二级支行当事人和领导责任外,同时上追一级支行领导层责任和条线部门负责人责任。二是建立违规长期责任追究制度。在任期内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人及承担违规连带责任的领导无论是否已经提任、转岗、离岗等,都必须追究其任期内的违规责任和违规连带责任,彻底改变目前对违规当事人及应承担违规连带责任的领导在岗追不到位、离岗没法追的现象。三是建立领导违规扣分积分管理制度。凡是违规直接责任人和应承担违规连带责任的领导,除了进行经济、行政处罚、绩效挂钩外,还要进行违规扣分积分管理,凡违规扣分积分达到一定限度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提任。四是建立合规积分奖励制度。对于主动揭示问题、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并积极主动进行整改的,以及管理行职能部门主动帮助、辅导本条线查找问题、推动整改的,均实行积分奖励制度,奖励积分与机构绩效挂钩,与内控评价挂钩,与部门考核挂钩。奖励积分累计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可以开展各类积分奖励活动,如可以开展合规积分兑换奖金制度。五是实现奖罚对应制度。对照各项工作的奖励力度标准以及目前绩效工资标准,尽快修订出台违规行为的处罚新标准,实现奖罚对称。六是建立违规行为与风险保证金挂钩制度。按季度在员工工资中人均切出一定额度的工资与违规管理挂钩,一旦发生违规行为,不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同时,直接责任人、责任区管理者的风险金全部扣除,其他知情人员也将扣除部分风险金,实现单位内部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强化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和检举力度,有效打破“有情不报”、“作壁上观”的“老好人”心态,增强合规合力。
(四)落实内部控制“三个层面”职责。
要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是内控部门一个条线的事,每个营业网点、每个条线部门都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主体,要承担与各项业务相伴而生的信用、操作、市场、流动等各类风险职责。网点和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好“三个层面”的内部控制职责,即:各营业网点和前台业务部门要严格制度执行和合规操作,落实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职责;支行职能部门既要加强业务指导,以免一线操作人员触犯制度,又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尽职监督检查责任。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及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的客观要求,开展对本条线尽职监督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辅导,督促条线问题的及时整改,强化条线辅导和督导作用。后台监管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查漏补缺,确保风险隐患无遗漏,切实发挥好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五)注重”四个强化“,筑牢“四道防线”。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主要原因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是单位为确保自身消防安全而在消防安全措施、设施、管理方面进行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以及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消防安全投入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单位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减少消防安全投入,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普遍存在对政府部门消防安全服务的依赖和“搭便车”现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投资主体和规模的不同,其风险偏好、安全投入意愿和消防安全守法意识差别很大,其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程度差别也很大。概括分析,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有以下原因:①中小企业消防安全法制观念淡薄,风险偏好、侥幸心理强,不想不愿进行消防安全投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②部分单位履职能力欠缺,至使消防安全责任不能充分落实;③有的单位在消防安全与其它利益冲突时,倾向于让消防安全让步,违反消防法规,造成隐患突出;④部分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对政府部门、消防机构依赖性强,被动应付。相当多的单位上述问题兼而有之。
2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体系构成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1体系构成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均明确和强调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体系构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组成:①明确了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加强对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和举报。消防技术服务也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此外,国家有关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中正逐步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纳入信用评价之中。
2.2存在的问题
由于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体系是由单位自治、县级以上政府宏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执法、基层政府监督检查与协助监管、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以上二者也称为基层消防网格化管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信用调节、舆论监督与公众监督)以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等方面构成。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不落实,与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因有关外,也与社会治理体系各有关环节工作缺失、推动不力的外因有关。经调查,笔者认为消防安全社会治理存在以下问题:(1)政府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重消防事业发展、轻部门履职监督;重服务经济发展、轻安全程序保障。(2)行业系统部门监管责职意识不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弱。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独立履职效果差。(3)当前消防机构及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抽查与执法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①在监督抽查中重实体隐患和程序违法的检查,轻单位履职行为的检查,产生包办代替的印象;部分消防监督员群众工作意识和能力不强,重执法、轻交流,不能使监督检查有效发挥向宣传教育作用;②执法活动中,还存在如检查后不在当场填写检查记录表,只叫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在表上签个字,归队后再补填表等,既起不到宣传教育和指导作用,又未能保障单位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进而引起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异议的不规范行为;③现行《消防法》对单位不依法履职的处罚规定,不能使监督执法服务充分发挥促使单位主动履职的高效杠杆作用;④在公安机关内部分级监督机制上消防监督机构的抽查单位的范围仅限于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录入系统中的其它一、二级的一般单位,大量的三级重点单位与一般单位由监督力量与业务薄弱的派出所去抽查,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未列入重点监督的单位长期游离于有质量的监督检查之外;⑤公安派出所的工作重心难以落在消防监督方面,派出所消防民警、社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能力还比较弱,也未能充分将消防监督作为主责、主业来落实,存在被动应付、糊差使现象。(4)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①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办事机构及其制度未能真正运行;②消防设施、队伍等资金能解决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得到解决,但消防安全检查、宣传等需要人经常性去落实的工作难以坚持和落实到位。网格化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有何抓手,即工作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同时,网格化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不够支撑其有效开展工作,以致其畏惧消防工作责任而不愿担责、不能职;③考核标准中过于重视有形的事项,对有形的工作要求过多过高,难免走上形式主义,而群众性工作大多是在无形中落实地。(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和专业队伍还不足、不强,尚未形成一个社会应用广、普遍认可的行业,从业人员和单位的资格、资质许可正在规范中,过渡期内还存在队伍良莠不齐、服务内容和工作标准不统一,以及恶意竞争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另外,由于消防技术服务的非强制性,还存在较多单位未委托专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年度全面检测要求未能落实等问题。此外,社会消防监督方面,利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主动履职方面还没有系统的举措。
3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对策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关系最大的还是经济问题。规模小或投资主体实力弱的企业,它首先考虑的是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对安全的需要就会降低,风险偏好就强烈,消防安全投入就很低;企业具有一定的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其安全的需要、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安全的意识就会提升,风险偏好就会降低,消防安全投入就会提高;当企业发展壮大,品牌意识提升,重视商业信誉,就会考虑火灾事故对生产经营及履约能力的影响、对企业形象的影响,对市场占有率的影响,风险偏好就会进一步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就会更高,投入更多。因此,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社会治理就应当充分应用市场经济规律,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发展,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信用等手段和机制,通过《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订,完善消防法律规范体系,运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等社会治理方式,落实外部的监督制约与服务措施,科学加强和合理分配公共服务资源,促使单位依法正确处理消防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主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1经济与信用方面
(1)加快推进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应用,通过对消防安全责任险投保条件的规定和保险费率的调节,促进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投入与管理。(2)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上限设定,由各地省级消防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单位规模、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与影响面等因素分类分级科学制订裁量标准,严格落实消防执法,切实加大单位消防违法行为的成本。(3)参照《安全生产法》,抓住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及其造成的火灾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增加实施款罚处罚和职务限制的规定。(4)在规模以上企业大力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等级评定机制,纳入企业信用评定体系。同时,依法公示单位的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及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信息。从而影响市场对企业用工、产品与服务的选择。(5)大力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其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促使其提供价廉物美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让单位能够主动选择专业的消防技术服务,从而降低单位和社会消防管理的总成本。
3.2行政与法律方面
(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型公共服务供给。①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监管的处室,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②乡镇、街道和村居“两委”明确与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或将消防业务落实到相应网格管理员;③结合公安改革稳定消防机构监督员队伍,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力量,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建设;④加强部门间及其与基层的工作联动,合理分解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服务任务。正确处理条块结合消防监管业务分工与协作,正确处理行业、部门监督检查与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关系,正确处理部门监管与基层网格群众性工作的关系,统筹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做到行业单位有监管、重点对象有重点监督、一般单位与小场所有普及性的基层网格化检查指导服务;⑤切实加强从部门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干部与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大力提升其履职意识和能力。(2)改革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与执法机制。首先,循序渐进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基础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单位分类分级消防基础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改变目前消防机构仅抽查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入住一、二级重点单位建筑中的一般单位,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它一般单位和小场所都由公安派所抽查的机制。实行由消防机构抽查合理比例本级列管的重点单位,抽查合理比例下级列管单位,也可以开展分类重点抽查,对下级列管的单位任一级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抽查后一定周期内不重复抽查,以增加监督抽查的覆盖面,避免一些非重点单位长期得不到高质量的抽查,也可以克服消防执法的地方阻力,同时可以加强对下级列管工作的监督指导。(3)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监管的部门联动与考核。依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与消防机构监督执法之间的衔接与联动机制,切实增强政府治理的合力。同时,在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从对单位监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加大对部门履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促使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4)用足用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手段是促使单位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和保障。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强化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用足用好消防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的杠杆效应推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3.3舆论与群众监督方面
论文摘要: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兼职教师在我国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中所占比例日渐增大。对于这支队伍的有效管理,关系到我国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从聘任、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期保证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积极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目前,全国共设立高职院校1000多所,高职院校数和在校学生数均占据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是,在我国高职院校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一个就是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
我国高职院校的现有教师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素质上都难以满足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就近几年的招生情况看,2005年,我国高职院校招生人数达268.1万人,是1998年的5.6倍。2005年,高职院校招生数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招生数的百分比由1998年的39.8%升高到了53.1%(王丽,2008)。面对高职院校的急剧扩招,师资出现了很大的缺口。而现有的师资队伍素质也难以达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由此可见,高职教育应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重在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并能现场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由于我国高职院校的专任教师大多从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职院校从教,普遍缺乏实践锻炼,工作经验不足,实际操作技能较差。所以,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力不从心;另一部分专任教师是通过参加成人教育取得的本科或硕士学历,起点比较低,实践教学功底不够扎实,难以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因此,针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与现实需求不适应的问题,各高职院校纷纷从企业聘请专家和优秀科技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实践证明,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确实对弥补高职院校的师资不足,以及优化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要看到,目前高职院校缺乏对兼职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极大地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1 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兼职教师管理本来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现实状况来看,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尚存在以下问题。
1.1 兼职教师队伍不稳定
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招聘,一般采取熟人介绍、刊登招聘广告等形式。因此,由于缺乏固定的招聘渠道,致使兼职教师的来源存在不稳定性。此外,由于兼职教师与学校没有隶属关系,致使其流动性大,学校难以掌控,给学校实施有效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2 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不佳
高职院校的兼职教师很多来自企业,甚至是生产一线。因此,存在三方面劣势:一是缺乏教学经验和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在实际教学中难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二是大部分兼职教师在企业都承担着重要的本职工作,备课和讲课时心猿意马,无法将较多的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三是部分兼职教师责任心不强,学校又缺乏针对兼职教师的考核评价制度,导致这部分兼职教师教学纪律松散,教学效果较差,教学质量不高。
1.3 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不高
除兼职教师自身素质的原因之外,由于高职院校对兼职教师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其既缺乏人文关怀,又缺少物质上的激励,从而导致很多兼职教师的归属感不强,履职尽责意识淡漠,教学积极性不高。
2 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管理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兼职教师的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2.1 建立完善的聘任制度
在对兼职教师的聘任问题上,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学校在企业的协助下选择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企业员工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以保证兼职教师来源的稳定性。此外,在聘任兼职教师时,学校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聘任程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使聘任工作有章可循,切实选拔出真正符合高职院校教学要求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2.2 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学校应根据兼职教师的不同情况和岗位设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对于缺乏教学经验的兼职教师,学校应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促使他们学习教学理论,深化实践知识,提升教学能力。对于某些专业知识更新速度较快的学科,学校应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后续专业培训,更新其专业知识体系。
2.3 制定考核评价制度
高职院校应针对兼职教师制定专门的考核评价制度,使兼职教师了解各项教学工作的要求和标准,使其教学行为更为规范,更符合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注重引导兼职教师随时听取来自系领导、同事、学生等各方面的评价,帮助兼职教师正确认识自己在各个阶段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其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
2.4 健全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学校应针对兼职教师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具体来说,应根据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时数、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协议履行情况,确定聘期和待遇。对教学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于表现较差的给予警示,或者按协议规定提前解聘。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优胜劣汰、有进有出,从而有效地激发兼职教师的工作热情与主动性。
2.5 加强专兼职教师的交流与合作
高职院校应通过举办教学经验交流会、座谈会、学术报告会等形式,为兼职教师提供更多的与专任教师的教学交流与学术合作的机会,使专兼职教师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从而更好的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全面发展。同时,专兼职教师互动、共融、平等活动的开展,也有助于增强兼职教师对学校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结语
随着兼职教师在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兼职教师队伍已逐步成为发展我国高职教育中的一支生力军,对于高职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与此同时,再付出一定的精力规范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管理,必将会更有助于增强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保障兼职教师在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发挥积极、独特的作用,促进我国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王丽.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8:1-2.
关键词:独立性;医院内审;制约因素;解决对策
1医院内审独立性的基本含义
审计独立性主要指审计机构及审计从业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均免受外部或内部各因素的影响或妨碍。医院的内审独立性同样如此,根据其独立性划分成下列五项内容:
1.1医院内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医院内审机构的设置要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与另外的职能部门在行政上形成互不隶属的关系,内审机构仅直接向医院的高级领导负责。
1.2医院内审从业员工的独立性医院内审从业员工仅允许专职,切不可由非审计部门的员工兼职。医院应赋予审计从业者一定的权限[1],为审计员工在所授予的权限内顺利承担职责提供先决条件。
1.3 医院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编制审计规划方案,按审计流程运行,获取审计依据,并能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指明审计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可靠的审计建议,审计员工在审计时,切忌受到任何个人或另外的职能部门的干扰及影响,做到独立、公正、客观地完成审计任务。
1.4单位内部审计经济上的独立性。
1.5医院业务的独立性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实际上是进行专门的审计监督并提供服务的过程,切不可经办医院的财务、采购等业务,仅能以单独的第三方身份完成各项审计监督及服务。
2医院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基本标志
2.1内审机构拥有独立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地位"拥有独立参与审计活动的组织地位"显示出内审"独立性"属组织层面的独立性。同时也是保证内审机构"独立"履职的必要条件,为更好地推动审计工作的进程奠定了基础。
2.2内审员工始终秉持不偏见、公正的精神理念 "秉持无偏见、公正的精神理念"的标志,通常被称作"客观性",也是内审员工在审计过程中所应有的独立精神状态。其"客观性"主要表现以下两方面:①内审从业员工要独立于自身执行审计业务的运营活动及其决策制定过程以外,以有效地保障审计员工在审计时切实坚持公正、客观的基本原则;同时,审计员工仍需将精神状态维持在"独立性"的层次,无偏见、公正地完成每一项审计活动,并对审计成果加以评估,禁止对审计事项的判断盲目地按照其他人的意见,随声附和,对审计结果质量方面不会有丝毫松动。②审计员工需勤勉、真诚及负责地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3制约医院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3.1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已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卫生部发50号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审计法规及规范,但这些法规文件尚未被提升到法律强制约束的高度,这直接造成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国家审计在地位上的显著差异,长此以往,内审机构及各从业人员无法获得足够的关注,内审工作缺乏行业规范及可操作的部门,审计员工在解决特定问题时也无章可循,从本源上削弱了内审的独立性。
3.2 内审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充分就当前来讲,个别医院的内审机构并未单独设置,转而由另外一些部门统筹协调或合署办公,直接使内审机构受牵制的利益主体增多,独立开展经济监督工作的效果便大打折扣,无助于内审的独立性。
3.3内审从业员工的独立性意识不够强烈内审从业员工与另外部门的职员共同隶属一个机构,难以避免潜在的或工作中出现的偏见及利益纠纷;内审从业员工也应该担负起经营责任,因此,内审的独立性常会遭到损害。
3.4内审员工的业务素养有待提高如今,我国医院内审员工有不少来自财务会计部门,尽管他们具备相对丰富的会计从业经验,但审计的基础性常识却相对缺乏。此外,领导的关注度十分有限,再加上人们往往理解不到位,使相当数量的人不愿从事内审工作,审计员工人才队伍不平稳。上述因素均导致内审员工的业务素养较低。
4强化医院内审独立性的有效策略
4.1强化内审的法制化建设为有效地发挥内审的作用,极力保障内审工作走向独立性,需抓紧抓好内审法律规范的完善任务,通过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内审从业员工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及义务;编制对应的部门内审规程及内审规范的实施细则;借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明确内审机构的地位、层次及结构,为内审工作迈进法制化轨道提供必要的前提,依靠法律及规范的约束力保障内审工作的独立性。
4.2创建独立、完善的内审机构内审机构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主要在于内审机构所拥有的授予权限及审计结果的效力。内审机构必然充当一个独立的、隶属企业法人的监督机构。通过回顾实践历程不难发现,内审部门唯有在隶属于医院高管的最高领导及协调下,才能切实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4.3保障审计员工的独立性内审从业员工不得参与医院的日常经营事项,仅担负对其评估及建议的审计监督的职责。
4.4增强内审从业员工的业务素养医院的管理阶层需注重对全体内审员工业务素养的教育[2],确保每位内审从业人员均能意识到个人所从事工作的负责范围、关键内容及工作方式。同时,内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需尽量为全体审计工作者创造参加医疗系统及内审协会举办的管理培训的机会,增强审计员工的业务素养,并不断激励他们成功获得业务资格证[3]。
参考文献:
[1]江坤,门天民.谈谈如何加强单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24).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寿险业发展稳定,促进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保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逐步实施,对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初期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仍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各层级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一是普遍认为洗钱活动仅仅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发生洗钱的可能性极小;二是基层一线员工认为公司客户大都集中于农村,农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三是认为客户对洗钱一无所知,即便开展反洗钱宣传,也没有任何效果。
(二) 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公司虽然设立了反洗钱组织架构,配备了反洗钱工作兼职人员,但由于公司各层级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中介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从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整体情况来看,随着近几年来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内部员工对反洗钱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比较到位,但仍然存在中介业务个别业务客户身份资料留存不全的问题,对客户信息登记不真实、不完整等现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人员素质较低,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业务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基层管理人员重业务发展,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鉴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自“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均已陆续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反洗钱部门和人员,逐步履行起反洗钱工作职责。但是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项新职责,目前的反洗钱工作无论在质量还是在内容上都远未完善和成熟。各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在整体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反洗钱工作目标,围绕处理好商业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长短期利益冲突、引导基层机构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堵塞反洗钱业务漏洞,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提高全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程度。
(二)完善制度,认真落实
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已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了各自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报告流程都作了细致规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要集中在制度的细化完善和落实执行上,不但要使新保业务、保全、理赔等业务流转环节更符合反洗钱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有关要求,还要进一步规范银行、中介机构等的销售行为,确保在代售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特别是在客户身份识别的环节上,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能再将客户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最终结果,必须要进一步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情况,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情况,确保业务交易的可追踪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与健全反洗钱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工作流程,明晰相关责任,全面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公司的内外勤工作人员均参加反洗钱培训。要通过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渠道,尽快培养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业务骨干,全面提升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防范风险,统一监管
要制定《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方案》,针对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流程设定、关键业务点管控措施、工作人员管理等反洗钱工作要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反洗钱工作统一纳入公司内控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