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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不仅影响到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改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状况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摆上同等重要的地位,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业和农村不仅为全社会提供了粮食和肉、蛋、奶等农产品,而且是国家的生态屏障,因此,生态文明必然首先基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功能不断拓展,除了传统的食品供给等经济功能外,其生态维护和生物能源等多重功能也在不断凸显。
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农村和城市都处在地球生态系统中,当地球生态系统出现问题时,不仅影响城市,也会影响农村。例如,由于目前气候变化的原因,城市和农村的生态环境都发生了改变。在一些地方,城市的发展污染了农村的河流和土壤,农村又因为土壤等被污染只能为城市提供劣质的农产品。城乡之间的环境问题相互制约,不仅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造成了经济发展的不可持续。虽然一些地方的GDP看似增长了,但其污染治理的成本更高。因此,只有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城乡生态环境良性互动,才能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城乡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差距大,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由于公共财政长期忽视对农村的投入,造成村庄公共设施短缺,道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欠账严重,农村人居环境面貌落后。根据原建设部的相关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用水普及率为89.7%,城市燃气普及率为81%,污水处理率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一定水平,而在2006年底,乡政府驻地用水普及率为60%,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则较低。
农村生态环境形势总体上比较严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畜禽粪便、水产养殖和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造成污染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容忽视。在我国广大农村,乡镇企业污染较为普遍,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缺乏。全国仍有近2.5亿农村居民喝不上干净的水;农村每年产生的90多亿吨生活污水基本上是任意排放,2.8亿吨生活垃圾也是随意倾倒;化肥年施用量达到4700多万吨,有效利用率不到35%;我国单位农田使用的农药比发达国家多出30%~50%,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加剧。一些地方乱采滥挖、毁林开荒、超载放牧等行为屡禁不止。农业生态系统退化、植被破坏、土地退化严重,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的水土流失面积为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加重,退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
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我国正处在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期,从工农和城乡关系看,总体上处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要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应该增加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发展生物质能源。
构建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制度建设,“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从资源配置上看,要有效推进公共资源均等化,统一规划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从生产要素流动看,工业下乡必须符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要控制污染企业向中西部转移、向农村转移。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人们安全消费的要求。
关键词:中古、华北、鹿、生态环境
近半个世纪以来,华北[1]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问题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学者从历史地理的角度,对本地区森林的分布与破坏、河流上中游的水土流失、下游河道变化以及平原地区湖泊淤废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为研究这一地区的生态变迁史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迄止目前,关于先秦时代这一地区的野生动物种群及其分布的历史变化,考古学和动物学界已有一些学者作过甚有成绩的探讨,而对此后的情形虽有若干片断论说,但专门系统的研究则仍然缺乏[2]。
华北野生动物种类、种群数量与地理分布的历史变化过程,很有必要作为一个专门课题加陨钊胩教郑夥浅S兄谖颐侨嫒鲜兜钡氐纳淝ㄊ贰U馐且蛭谝桓鋈范ǖ牡乩砬蛑校吧镏掷嗉捌渲秩菏康谋浠唤鍪粲谏淝ǖ囊桓鲋匾矫妫乙彩嵌陨淝ǖ淖芴宸从场2还匀唤缰卸锏闹掷嗉倍啵颐俏薹?也无必要)一一加以考述,比较可取的做法是选择那些具有生态标志性的动物、特别是与人类关系曾较密切的大型经济动物作重点考察。恰好,关于这些动物历代文献记载较多,考古资料也较为丰富,这使我们有可能对它们进行较为具体的历史研究。
鹿类动物[3],是大型陆地野生食草动物的典型种类,也是重要的经济动物。在历史上,鹿类曾对华北居民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反过来说,华北地区鹿类种群数量与分布区域的历史变化,乃是当地人类活动改变生态环境的直接后果之一,是这一地区生态环境变迁的重要历史表征。本文尽量汇集各类文献中的零碎记载,对中古即公元3—9世纪华北地区的鹿类动物及其分布情况作较为详细的考述,并对其所反映的若干生态史问题稍作推论,为开展对华北生态史的综合研究整理一点基础资料[4]。
一、中古以前华北的鹿类
为更好地说明鹿类动物与生态变迁的关系,我们先来追述一下中古以前的情况。
在农耕和畜牧出现之前,由于人口十分稀少,技术能力极其低下,采集、捕猎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还十分微弱,华北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原始状态,各种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尚未受到破坏。因此,远古时代这一地区分布着种类众多、数量巨大的大型野生动物,甚至还有犀、象等后来只分布于热带地区的动物活动[5]。其中,鹿类动物是一个最为庞大的家族,也是当地原始居民的主要捕猎对象和食物来源之一。新石器时代的华北虽然已有了原始的农业和畜牧业,但捕猎野生动物仍为当地居民谋取食物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鹿类动物仍是他们最重要的肉食来源。这一情况,已为大量考古实物资料所充分证明。
袁靖曾“比较全面地收集了目前所知的我国各个地区新石器时代的54个遗址或文化层中出土的动物骨骼资料,并对它们按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分别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根据他的研究,这些遗址(年代约在距今10000年至4000年之间)中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主要集中在梅花鹿、麋鹿、獐等鹿科动物[6]。笔者据其文附表资料统计,属本文讨论范围内(袁文分列为黄河中上游地区和黄淮地区)的35个遗址或文化层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中,鹿类骨骼的数量居于绝对多数[7],一些遗址所出土的鹿类骨骼数量很大,比如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一、二、四、五期文化层共出土有167具,白家遗址出土有218具;安徽濉溪石山子遗址出土数量更多达353具;山东泗水县尹家城遗址也出土有125具之多。这些事实说明,新石器时代鹿类动物在华北的分布十分普遍,并且种群数量之大应居于陆地大型野生动物之首。
到了商周时期,黄河中下游的农牧业已取得一定发展,但人口仍然稀少,土地开垦尚不甚广,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仍有广袤的蒿莱丛林和辽阔的湖沼草泽可供栖息繁衍,因之彼时华北地区的各种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其中麋(即俗称的四不象)的数量最为庞大。
商代的情形,甲骨卜辞的记载可以说明。根据这些记载我们看到:在当时,捕猎野兽仍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卜辞中关于“麋擒”、“逐鹿”、“射鹿”、“获鹿”、“画鹿”、“获獐”之类的文字相当之多,可知鹿类仍是最重要的捕猎对象。据研究者统计,见于现有甲骨卜辞中的鹿类猎获数量,仅武丁时期就达2000头之多[8],每次捕猎常常所获甚丰,猎获的鹿类常在百头以上,其中有一次“获麋”的数量竟多达451头[9]!殷墟动物骨骸出土情况证实了甲骨卜辞记载的真实性。根据古生物学家的鉴定和统计,殷墟出土的野生哺乳动物骨骸,千数以上者有肿面猪、圣水牛和麋,獐和梅花鹿的数量也在百数以上[10]。这些无疑反映:当时安阳及其附近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分布密度相当高。否则,以当时的狩猎技术条件,捕获如此众多的鹿类是不可想象的。
至西周初期,这种情况似乎仍无太大变化,《逸周书·世俘解》中有一条材料记载说:
武王狩(发生在武王伐纣之后不久,在殷都附近进行),禽虎二十有二,猫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氂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11]。
这可能是一次动用大批军队而进行的大规模围猎活动,一共猎获13种野兽计10235头,其中包括麋、麈(鹿群中之雄性头鹿)、麝、麇(即獐)和鹿(应主要为梅花鹿)等在内的鹿类动物8839头,占全部猎物数量的76.5%;而麋又占鹿类之中的大多数(超过59%)。尽管《逸周书》是否为信史,历来史家均有怀疑,这段文字所载是否确实也不得而知;但其所反映的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12]。
自西周至春秋时代,华北平川草泽地区仍有大量的麋鹿栖息繁衍,山丘林地中也是獐、鹿成群。《诗经》的记颂反映:当时许多地区仍有广阔的“町疃鹿场”[13],到处有“呦呦鹿鸣”,成群的鹿觅食徜徉于苹、蒿草丛之中[14];行人在林野发现死獐、鹿的现象时有发生[15]。其它文献也有相似的记载,如《史记》卷4《周本纪》有云:“麋鹿在牧,蜚鸿满野。”虽是一种政治比喻,但也反映了当时郊外多麋鹿的事实;在春秋时期,有些地方甚至仍然麋多成灾[16]。因此之故,在当时鹿类的遇见率仍相当高。据《春秋左传》“鲁宣公十二年”记载,在晋、楚邲之战(战场约在今河南郑州、荥阳一带)期间的某一日,参战士兵曾两次遇见了麋(一次有麋六头),且有捕获。这些事实说明,在当时,鹿类特别是麋鹿,仍是常见的动物。
但是,自战国以后,华北地区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时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耕垦技术能力大大提高,广袤的丛林草莱不断被垦辟为农田,这使得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缩小,鹿类的种群数量也不断减少。因此,虽然战国秦汉文献中仍不时有关于鹿类的记载,但鹿群的数量已远不能与以前相比。从文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习惯于沼泽湿地的麋,在秦汉时代已少见踪迹;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渐由平原向山区退避。所以战国秦汉文献所显示的鹿类遇见与捕获概率已远低于春秋以前,东部平原地区则基本不见有捕猎鹿类的记载。这些正是战国以来华北地区的生态环境,由于农业的高度发展而发生了显著变化的反映。
不过,直到中古时代,华北地区的人口密度毕竟不象晚近时代那样高,生态环境破坏也不似近数个世纪这样严重。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本区域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西部山区,仍有大面积的树木丛林;东部平原地区还有一些水面广阔的湖沼泽地[17]。这些都给大型野生动物保留了一定的栖息场所。因此,在中古时期,华北各地山岭丛林之中仍有成群的獐、梅花鹿、麝等鹿类动物活动;麋也并未绝迹,在河流和沼泽附近,偶尔还可见其踪迹。在历次战乱和人口锐减时期,比如魏晋北朝时期,由于土地荒芜,草莽复生,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虽不及春秋以前那样数量众多,但较之两汉时期似乎有所增加。
二、中古华北的主要鹿种及其分布
历史文献关于中古华北鹿类的直接记载虽然不少,但资料极为零碎,并且对于鹿类的种属时常记载模糊,叙述起来相当困难,更无法从统计学上作出数量说明。在此,我们仅根据有关资料,就主要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作些描述。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大体可以分辨出,当时这一地区的主要鹿类有梅花鹿、麝、獐和少量的麋。至于其它属种,则无法断定。
1、梅花鹿梅花鹿(学名C.Nippon),古文献中或作斑鹿,可能是中古华北分布最广的鹿种,大抵各地丘陵山区多树木丛林之处,都有梅花鹿的出没。它的分布区域,可以根据当时文献中关于白鹿的记载来加以推断。
现代动物学研究表明,所谓白鹿,不过是梅花鹿隐性白花基因的表现型,是一种罕见的变异现象,发生机率极小。因此,有白鹿出现的地区,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种群数量还极有可能是相当大的[18]。
从很早的时代开始,中国古人就以白鹿出现为“祥瑞”,因帝王圣明仁德所感而至。《宋书》卷28《符瑞》中说:“白鹿,王者明惠及下则至。”因之,地方一旦发现有白鹿出现,必定要报知朝廷,捕捉到了以后都要上献皇帝,至晚从汉代开始,这已形成了一种惯例[19]。以白鹿出现为“祥瑞”的观念,自然是虚妄的;但史书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一般来说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官员已将捕获的白鹿上献给了朝廷,所以史书才记载了下来。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谗谀之臣谎报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有关记载,推知当时梅花鹿的种群分布情况。
魏晋南北朝文献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主要见于《宋书》和《魏书》。《宋书》卷28《符瑞》中所载,可确认属于本区者共11次,时间起于曹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终于刘宋后废帝元徽三年(公元475年)。其中言“献”者6次、言“见”者2次、言“闻”者3次。至于出现地点,该书称黄初元年有19个郡国上言白鹿出现,令人怀疑,(很可能是因其年曹丕废汉建魏、即位称帝,地方州县为了献媚,故而编造此种“祥瑞”上报,表示曹氏篡汉是“上应天命”。)其余10次,分别见于扶风雍县、天水西县、东莞莒县岣峨山、文乡县、谯郡蕲县、彭城县、徐州济阴县、雍州武建县、梁州和郁州;《魏书》卷112下《灵徵志》下所载,可确认在本区范围内者有22次,时间起自北魏道武帝天兴四年(公元401年),终于东魏孝静帝武定元年(公元543年),其称“献”、“获”或“送”者,共17次,称“见”者5次。除一次出现地点不详者,其余分别见于魏郡斥丘县、建兴郡、定州、乐陵、代郡倒刺山、相州、洛州、京师(平城)西苑、秦州(2次)、青州、司州(4次)、荆州[20]、平州、齐州、济州、徐州和兖州。
关于隋唐时期白鹿出现,《隋书》和两《唐书》没有集中的记载,《册府元龟》则记载有13次,其地点分别在华池之万寿原、骊山、麟州、沂州、九成宫之冷泉谷、济州、潞州、皇家禁苑(2次)、华山大罗东南峰驾鹤岭、皇家闲厩试马殿、亳州、同州沙苑监,以关中居多[21]。
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在中古华北,许多州郡都曾有白鹿出现,而以多丘陵山地的州郡较为频繁;处于黄淮海平原的诸州郡也时见报道。由于京畿附近常禁民间私猎,而皇家苑囿往往养有数量不小的鹿群,因此,白鹿较多出现于这些地方。这些事实说明,梅花鹿在当时这一地区曾有相当广泛的分布,在丘陵山地较多的地方和京畿附近,梅花鹿的种群数量较大,分布密度较高;东部平原地带也有不少分布。
2、麝中古华北的另一重要鹿种是麝(学名Moschusspp.)。在我国,麝有两种,即马麝(学名Moschuschrysogaster)和原麝(学名Moschusmoschiferus)。著名的香料——麝香,系麝的包皮腺分泌物,是一种具有强烈芳香气味的外激素,为世界三大动物香料之一(其它两种分别来自灵猫和河狸)。在中药学里,麝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药材。据现代药学研究,麝香对人的中枢神经有兴奋作用,能兴奋呼吸中枢和血管舒缩中枢,中医用于治疗急热性病人的虚脱,中风昏迷和小儿惊厥等症,疗效显著。
因《大唐六典》、《通典》、《新唐书》和《元和郡县图志》等保存有较详备的唐代各地土贡麝和麝香的资料[22],故不需太费力气,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确定当时麝的主要分布区域。据《通典》记载,在唐代,麝香被制成颗粒,诸州上贡数量自10颗至30颗不等[23]。当时除华北州郡贡麝香外,南方各地特别是山南、剑南也大量土贡麝香,说明麝香在当时是一种大量需用的药用香料,颇疑与唐代社会上层、特别是皇室多患“风疾”有关(“风疾”问题将另文讨论)。至于直接贡麝,大约是供皇家苑囿豢养并取麝香之用。
根据《新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唐代贡麝和麝香的州郡,属于本区(或部分属本区范围内)的有共有22郡,其中贡麝的有同州冯翊郡、庆州顺化郡、丹州咸宁郡、延州延安郡、灵州灵武郡、虢州弘农郡,贡麝香的有商州上洛郡、岚州楼烦郡、忻州定襄郡、代州雁门郡、妫州妫川郡、檀州密云郡、营州柳城郡、河州安昌郡、渭州陇西郡、兰州金城郡、阶州武都郡、洮州临洮郡、廓州宁塞郡、叠州合州郡、宕州怀道郡、甘州张掖郡。
一般说来,能上贡麝或麝香的地区,即有麝的栖息。由以上记载可知,唐代在燕山——太行山一线以西以北、青藏高原以东的许多州郡土贡麝香或者麝,甚至距长安不远的同州亦以麝香称贡,说明这些地区均有麝的活动栖息。但黄河下游州郡,则不见有贡麝香的记载,说明唐代麝在那些地方很少分布或没有分布。考虑到麝的生活习性特别是食性,东部地区可能一向不曾有过大群的麝。
3、獐獐,古文献亦称麇(学名Hydropotesinermis),也是中古华北的重要鹿种。相比较而言,獐不象梅花鹿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并能够提供珍贵的鹿茸,亦不似麝是麝香的主要来源,因此它在古代的声望不及于后二者。不过,獐乃为当时重要的捕猎对象和重要的野味肉食来源,分布区域也相当广泛。在古代,獐的隐白基因表现型——白獐,也被视作一种吉祥物,史家谓:“白獐,王者刑罚理则至。”[24]即白獐的出现,是帝王施行刑罚平正公允、合乎法度的一种自然感应。因此,地方发现白獐出现都要报知朝廷;如果捕获白獐,也必定上献。我们从《宋书》、《魏书》及《册府元龟》中找到与本区有关的记载共27次。具体情况如下:
《宋书》卷28《符瑞》中载有17次,其中言“献”者12次、“见”4次、“闻”1次,时间起自曹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终于刘宋明帝泰始五年(469年);除1处记载称19个郡国上言白獐出现不可靠(理由见上文)外,其余记载所涉及的地区有:琅邪、魏郡、义阳、汲郡、梁郡、汝阳武津、东莱黄县、马头(属豫州)、济阴、东莱曲城县、济北、南阳(3次)、北海都昌、汝阴楼烦;
《魏书》卷112下《灵徵志》记载有7次,6次言“献”、1次称“见”,时间起自北魏明帝永兴四年(412年),止于东魏孝静帝武定七年(549年),出现的地区分别是章安、怀州、豫州、华州、徐州(2次)和瀛州;
《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三记有3次,2次言“见”、1次称“献”,分别为唐玄宗开元十二年(724年,豫州)、十五年(海州)和德宗贞元十二年(796年,许州)。
据以上记载可知,当时白獐基本出现于本地区的东部,太行山脉以西则很少见,这似乎表明当时獐主要分布在本区东部。这是由于史料记载缺失,抑或实际情况即如此,尚须进一步考证。从我们所搜集到的资料看,至少关中地区还栖息有一定数量的獐,例如唐文宗开成四年四月,“有獐出于太庙,获之。”[25]这或可认为是从禁苑中逃逸出来的,不能算作自然分布。但孙思勰也曾提到:岐州有上等的獐骨和獐髓,可以入贡[26]。不过,喜于溪河水际活动是獐的生活习性,只要其它条件具备,东部湿润多水区域更适合它的栖息。这样看来,当时本区东部獐的分布较多,故白獐出现亦以东部居多,似也合乎情理。
4、麋比较麻烦的是麋(学名Elaphurusdavidianus)。如前所言,在远古至于春秋时代,麋鹿曾是东部湖沼草泽地区的优势鹿种,种群数量十分庞大。但是,随着土地不断被垦辟,自战国秦汉以后,这一地区的麋鹿日益稀见,在诸鹿之中,其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域减缩最为明显,以至一些学者曾认为:西汉以后麋已在这一地区绝迹。[27]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但至晚近时代,麋不但在华北、甚至在整个中国都逐渐完全绝迹,清代晚期仅北京南郊皇家苑囿中尚有少数豢养,八国联国攻进北京后,竟被洗劫一空,致使中国麋种断绝。直到20世纪80年代,始由英国乌邦寺公园引返其种,现于江苏沿海地区辟有麋鹿饲养场。在中古时代,麋在华北地区的分布已经很少,不过并未绝迹,北魏道武帝天兴五年(402年)曾发生过一场天灾,史称“是岁天下牛死者十七八,麋、鹿亦多死。”[28]可见当时华北地区还有麋分布。因此,我们从一些零碎的资料中,尚可约略寻觅到麋在本区活动的踪迹。
首先,在华北北部边缘草原地带水源丰富之处,似乎还有些麋群活动。例如《魏书》卷28《古弼传》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如文中“麋鹿”乃指麋一种,则那里的麋鹿种群仍甚不小;若是“麋、鹿”两种的合记,则当地至少也还有麋的活动。无独有偶,唐·张读《宣室志》卷8记载说: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表明今山西北部地区尚有麋的存在。此外,位于陇右道廓州化城县东北七十里的扶延山中,也“多麋鹿”[29]。
内地亦见有麋的记载。如虢州、邓州、济源等地在唐代还有麋栖息。《新唐书》卷215《突厥》上云:“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30]同书卷162《吕元膺传》也说:“东畿西南通邓、虢,川谷旷深,多麋鹿……。”至于济源地区,初唐人王绩称其居住河、济之间时,“亲党之际,皆以山麋野鹿相畜。”[31]今山东高密、江苏洪泽湖一带,在唐代也有麋群栖息。前者见于《元和郡县图志》的明确记载[32],后者则在《千金翼方》有所反映[33]。
由此可见,直到唐代,华北一些地方尚有麋活动,只是其种群数量远不能与先秦以前相比,活动区域也极为有限,与同时代的梅花鹿、麝和獐相比,数量也要少得多。这自然是因为原先最适于麋生息的东部平原沼泽地带,此时已变为农耕经济的中心区域,各地湖沼草泽虽未至全部淤废,但可供麋栖身之处已经不甚广;虽然山区川谷溪涧也适于麋鹿生息,但毕竟不能容纳很大的种群。
三、中古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
以上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对中古华北主要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进行了梳理,试图说明当时这一地区尚有种群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资源。为了进一步证实上述意见,以下再对中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情况略作叙述。
中古文献关于华北地区猎鹿的记载甚为不少,不过主要集中在太行山——豫西山地以西地区。为方便起见,我们最好分区述说。
1、北部沿边地带华北北部沿边是草原地带或者毗邻草原,那里的野生动物资源较之内地远为丰富,故射猎活动亦比内地频繁。
文献反映,在北魏前期,都城平城以北地区、特别是今阴山一带,是鹿类及其它野兽栖息的渊薮,为获得充足的生活资源,当地居民经常性地进行大小规模的围猎活动,狩猎业甚至是北魏前期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规模狩猎活动经常性地进行,魏王也常亲自出马。黎虎根据《魏书》统计:北魏前期5帝在位的85年间,共计出猎67次,平均每1年零3个月即出猎1次[34],每次围猎都是收获甚丰。如公元413年,北魏明帝拓拔嗣“西幸五原,较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35]鹿类动物乃是最重要的围捕对象;《魏书》卷4上《世祖太武帝纪》更称:“神麚四年(公元431年)冬十一月丙辰,北部敕勒莫弗库若于帅所部数万骑,驱鹿数百万,诣行在所,帝因而大狩以赐从者……。”虽然这一记载可能有较大夸张成分,但即使没有数百万而只有数十万,其场面也是极为壮观的;同书卷28《古弼传》又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一次围猎活动能有如此大的鹿类捕获量,对于今人来说,是无法想象的,说明狩猎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十分庞大惊人。鄂尔多斯沙漠南部地区,也有大量鹿群活动,猎鹿活动也是经常性的。北周时期,宇文宪之子宇文贵年方十一年,“从宪猎于盐州(今陕西定边一带),一围中手射野马及鹿一十有五。”[36]也许这段记载有夸张成分,但如非当地有很大的野生动物种群,以一持弓小儿,在一次围猎中即能射得野马及鹿十余头,无异于天方夜谭,史书中也不能出现这样的记载。在幽州地区,鹿类动物也是重要的捕猎对象,当地甚至有人以驴子驮运鹿脯南下至沧州贩卖[37]。直到唐代,文献之中仍多记载北边地区的弋猎之事,比如张读《宣室志》卷8即记载有数事。其一云:振武军都将王含之母金氏“常驰健马,臂弓腰矢,入深山,取熊、鹿、狐、兔,杀获甚多。”又云: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如此之类,不能俱引。正因为这些地区鹿类资源丰富,当地人们猎鹿活动频繁,唐代所在地区的诸州郡有多种鹿产品上贡朝廷,除上文所列麝香之外,灵州、蓟州贡有鹿角胶,胜州、麟州贡鹿角,会州贡有鹿舌、鹿尾等等。
2、关中地区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一向较为丰富,由于一些王朝曾在关中设置禁苑豢养鹿类,所以当地的鹿类有不少实际上处于半驯化状态。在唐代,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仍然相当丰富,卢纶《早春归周至旧居却寄耿拾遗湋李校书端》诗就曾提到周至一带“野日初晴麦垅分,竹园相接鹿成群”的景象[38];当时文献中甚至不时出现关于鹿类进入京城街市、太庙乃至直入皇宫殿门的记载,说明在隋唐时期的关中甚至长安城附近,鹿类的遇见率还相当高[39]。这可能因为当时国家对畿内百姓的捕猎颇多禁令,故鹿群可以相当自由地活动。尽管在当时民间猎鹿受到禁止,但皇帝和王公贵族则时常纵猎于荒郊旷野、射鹿娱乐,这些在当时的诗文中多有记颂,毋须具引。
3、秦岭东部—豫西山地隋唐时代,在秦岭东部——豫西熊耳山、伏牛山和崤山地区,即自洛阳往西南的邓、虢、商等州,都有很多鹿群分布,猎鹿活动亦相当频繁,史书记载颇多。例如唐初突厥可汗颉利归降后,常郁郁不乐,太宗为顺其物性,打算任命他做虢州刺史,因为“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40];有时皇帝也带着大批人马前往这一地区狩猎射鹿,如《册府元龟》卷115《帝王部·搜狩》载:“(唐高宗)龙朔元年(661年)冬十月,狩于陆浑县;戊辰,较猎于韭山,上自射禽兽,获鹿及雉兔数十,令代官厨应烹之羊,尽放令长生焉。”直至中晚唐时期,邓、虢一带仍是鹿类众多,许多山民不事耕种,专以射猎为生,号称“山棚”,“山棚”常将猎获的鹿负载入市鬻卖[41]。商州地区的射麝活动,在唐诗中有不少咏颂,如张祜《寄题商洛王隐居》曾提到当地逸人野老“随风收野蜜,寻麝采生香”的隐居生活[42];有些村落乃因居民多事猎麝而被称为“采麝村”[43];由于朝廷土贡所迫,商州一带不少百姓直至垂白之年仍不能结束猎麝生涯,曹松在《商山》一诗中说:“垂白商于原下住,儿孙共死一身忙,木弓未得长离手,犹与官家射麝香”[44]。
4、太行山区南部太行山南部东西两侧在中古时期也曾是猎鹿的好去处。东侧的邺郡一带鹿类甚多,猎鹿之事时见记载。魏文帝曹丕与其族兄之子曹丹出猎,“终日获獐、鹿九,雉、兔三十(它书皆引作二十)。”[45]在当时的工具条件下,如果没有较大鹿群存在,以数人出猎一天即能猎获九头獐、鹿,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曹魏时期,国家曾在这一地区设置了大型苑囿,禁止民间猎鹿,致使荥阳周围鹿群成灾,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大臣高柔极力主张取消禁令,听民捕猎[46]。直到唐代中期,温县(今河南温县)人捕猎还可猎获到獐和鹿[47]。济源一带在唐代亦为猎鹿之所,637年唐太宗曾率队前往济源之山狩猎,所获之鹿被送往有司造脯醢以充荐享[48];裴休兄弟在济源时,曾有猎人以所获之鹿相赠[49]。至于其西侧诸州,也颇有猎鹿的记载,比如隋代皇帝就曾在汾阳宫附近(位于今阳曲)举行围猎,随猎的杨暕“大获麋鹿以献。”[50]再往南的潞州林虑山区,也是鹿类甚多,708年8月,唐中宗曾亲自“逐鹿于潞河”[51]。
在中古文献中,我们尚未找到关于黄河下游地区猎鹿的记载,虽然不能因此认为当地完全没有捕猎鹿类的活动,但与前述地区相比要少得多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猎鹿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获得所需鹿类产品。鹿类动物遍身是宝,比如鹿茸、麝香、鹿角胶、鹿骨、鹿尾、鹿筋、鹿胎、鹿肾等等都是十分名贵的中药材,鹿皮可以加工制成各种服饰,而鹿肉则具有很高的滋补营养价值。在中古时代,鹿类产品已被广泛地开发利用,比较显著的是它们的药用,孙思邈的《千金方》、《千金翼方》,孟诜的《食疗本草》和苏恭等的《新修本草》,都十分强调鹿产品的医药价值,尤其是麝香应用非常广泛。不过,作为药材的鹿产品,流通区域较广,华北居民所用的未必即产自当地,故对此我们不作详述。但当地人所食用的鹿肉,则应为本地区所出产,文献中关于加工食用鹿肉的记载为数不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地鹿类资源的丰富程度。
北魏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卷8、卷9中记载有多种鹿肉加工方法,如以獐、鹿肉加工“五味脯”、“度夏白脯”、“甜脆脯”和“苞牃(以鹿头为原料)”等等。此外,在当时,獐、鹿肉还可以加工酿制成肉酱,该书卷8就对采用獐、鹿肉加工“肉酱”和“卒成肉酱”的方法进行了专门讨论。在《齐民要术》有关加工烹饪方法的记载中,獐、鹿肉出现的次数远超过除鱼之外的所有其它野生动物,如兔、野猪、熊、雁、鸧、凫、雉、鹌鹑等等,这说明在各种野味肉食中,贾思勰显然最为重视獐肉和鹿肉,也说明獐、鹿肉在当时是比较常见而易得的野味食料。直到晚唐五代时期,韩鄂在《四时纂要》中仍记载有用獐、鹿肉加工的“淡脯”、白脯和干腊肉的方法[52]。这两部关于农事和日常家庭生活的著作一再谈论鹿肉的加工食用,并与牛、羊、猪肉相提并论,表明鹿肉在当时并非太难得的野味。
关于唐代上层社会加工食用鹿肉之事,史书记载甚为不少。唐制规定:宫廷所需肉酱的加工事务,由光禄寺掌醢署负责,肉酱种类则是鹿、兔、羊、鱼等四醢[53]。在祭祀供品中,则有鹿脯、菁菹鹿醢、葵菹鹿醢等等鹿肉加工食品[54]。除了鹿肉酱之外,当时甚至还专用鹿尾作酱,安禄山就曾向唐玄宗进献过鹿尾酱[55]。在唐代,皇帝常以赐食表示对大臣的褒宠,其中鹿肉是常赐的肉食口味之一[56]。唐玄宗天宝时期,哥舒翰与安禄山、安思顺之间发生了矛盾,唐明皇想作和事佬,趁其三人来朝之机设宴招待他们,“诏尚食生击鹿,取血瀹肠为‘热洛何’以赐之。”[57]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上层社会的饮食中,鹿肉食品是相当常见之物。
百姓食用鹿肉的实例文献记载虽然不太多,但还是可以找到一些。比如《颜氏家训》载:北齐时,有人用数块獐肉招待女婿,而女婿竟认为岳父真是悭吝至极,因此非常愤恨以至举止失态[58],这说明獐肉在当时并不算是珍贵难得的美馔。隋唐之际的王梵志曾在《草屋足风尘》一诗中谈到:贫困人家食具不完,有客相过,仅能以“鹿脯三四条,石盐五六课(颗?)”相招待,也说明当时在某些地方鹿肉并非难得的珍味,所以贫穷人家也能存些鹿脯即干鹿肉[59]。颜真卿在生活穷困、妻子生病时,曾向李太保某乞讨过新好的鹿肉脯[60]。如此之类,不一一具引。
要之,在中古时期,华北不少地方捕猎鹿类的活动仍相当频繁,猎鹿活动发生的地域,以本区西北部为主,这也与当时西北部地区鹿类资源较丰富的情况基本相合。但东南部也有一些鹿类栖息,特别是在丘陵山地鹿类也还比较常见,何以这些地区不见有猎鹿的记载,尚待查证。同时,尽管中古华北鹿肉不如家养畜肉那样易得常食,但也远不象晚近时代这样稀罕,故当时文献之中还颇有一些关于鹿肉加工食用的记载,特别是指导日常生计的《齐民要术》和《四时纂要》等,都专门提到鹿肉加工方法,这从另一侧面证实当时华北地区尚存在较为丰富的鹿类资源。
四、从鹿类推测中古华北生态状况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对中古华北地区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已经取得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只是我们对于不同鹿种的分布密度,尚无法作出具体判断。这一方面是由于鹿是移徙活动的,即使在当代,也很难就某个地区野生鹿类的分布密度获得一个精确的数据,通常只能采用标志重捕法,或者统计捕获率、遇见率等等,取得一些相对数值;另一方面更由于现存中古文献可供利用的相关数据实不足以作这方面的尝试。因此,我们只能就总体情况概略地说,当时华北仍有不少地方存在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估计,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文献有不少关于白鹿、白獐和贡麝、麝香及其它鹿产品的记载;另一方面,也因为在关于猎鹿活动的记载中,时而出现相当不小的捕获数字,而文献关于食用鹿肉的记载亦可为此提供佐证。隋唐文献不时记载有獐鹿进入长安城中、甚至闯到皇宫附近,我们可据以推测:当时长安附近、关中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甚为可观。
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都是与一定的生态环境,包括无机环境和生物环境相适应的。就生物环境而言,各种动物的分布范围、种群大小和密度高低,既取决于食物资源的分布及其丰富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不同动物之间复杂的竞争、共生与捕食关系的影响;而所谓经济动物,则与人口密度、经济生产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动物种群数量的增长与减少,分布区域的扩大与缩小,绝对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对生态环境及其变化的综合反映。相应地,特定区域中动物、特别是某些典型动物的种群大小及其分布情况,也就成为判断该区域整体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这就容许我们根据鹿类的情况,对中古华北的生态环境状况稍作推测。
首先,鹿类作为典型的食植(食草)动物和重要的经济动物,其分布范围与种群大小,既与森林、草地特别是其中可食林、草种类的分布与丰俭程度直接相关,更与人口密度、生产类型和经济活动强度(在农业时代主要是土地开发强度)有很大关系,人口增加、土地开发,以及相应发生的森林、草地的减少,必定会导致鹿类种群数量的下降和分布区域的缩小。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这种关系是比较清楚的。以《诗经》时代与中古相比较,前一时期人口尚少,华北还存在着广袤的森林和草场未遭砍伐开垦,鹿类喜食的植物如苹、蒿、芩之类仍很丰富,“畋猎”虽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但民俗与国法对野生动物的季节性保护还是相当严格的,所以其时华北地区还到处是“呦呦鹿鸣”的景象。但到了中古时期,森林植被状况已大不如《诗经》时代,与远古更无法相比,故鹿类的栖息范围及种群数量相应地也就小得多,曾经是鹿类优势种的麋鹿,种群数量更是明显减少。只是与晚近时代的情况相比,中古华北的鹿类资源仍可谓丰富。
仅就中古时期本区鹿类的种群数量与分布情况而言,其与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变化之间的相关性也有一定的显现。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从分布区域来说,以西北山地高原区较为丰富,北部边缘地带因属草原或毗邻草原,其种群数量更是相当庞大;而文献关于其东南部鹿类的记载相对较少,且现有的记载亦大抵多在拥有山地丘陵的州郡。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与有关地区的农业开发强度较弱、林草地较多有关,可与森林、草原变迁的研究成果互相映证[61]。
进一步检核各类史书的相关记载还可发现:它们主要出自唐以前的文献,出自唐代文献的则较少。这似乎表明,中古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存在着前丰后俭的情况。我们知道,魏晋北朝时期,北方地区长期处于战争动乱状态,人口密度一度下降到了相当低的水平,土地荒芜的情况十分严重,农业经济曾经相当低落。但这种令人慨叹的社会经济衰退,也带来了一个从生态的角度看来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后果:即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特别是草场和次生林的扩展。由于这种恢复和扩展,鹿类等野生动物获得了扩大其种群数量和栖息范围的机会。故此,魏晋北朝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特别是关于白鹿与白獐出现的报告较多,涉及的地区也较广,连在汉、唐时期均曾是农业繁盛、人烟稠密的东南部地区,也分布有相当多的梅花鹿和獐。但是,随着这些地区的农业经济逐渐恢复并取得进一步发展,人口密度逐步提高,一度荒闲的林草地又被复垦为农田,丘陵山地的林木亦由于各种需求的扩大而大片地遭到砍伐,可供鹿类活动的空间再度渐趋减缩,其种群数量亦渐减少。如此一来,唐代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不如前一阶段多,乃在情理之中。反过来看,中古华北鹿类的种群数量、地理分布及其变化,亦正是对当时森林、草地盈缩变化的间接说明。
其次,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判断一个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鹿类作为动物界中的一个族类,虽不能完整地反映某个区域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但仍可据之对动物种类多样性与资源丰富性作出某种推断。这是因为:其一、鹿类曾是华北最为重要的野生经济动物,自远古以来即是当地人们捕猎的首选目标,仍有较多鹿类可供捕猎,即意味着尚有众多其它可供捕猎的野生动物;其二、在各种高等食草动物中,鹿类是对生境、特别是林草地的要求比较严格的一类,鹿类的种群数量和地理分布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反应比较灵敏,有较多鹿类存在,即意味着整个生态环境尚称良好,其它野生食草动物亦应较为丰富,至少在华北这样的自然环境下是如此;其三、鹿类动物是生态“食物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食物链”中,鹿及其它食草动物属于“一级消费者”,是大型食肉动物的捕食对象,数量众多的鹿类及其它食草动物存在,为食肉猛兽提供了食物条件,相应地,后者亦必定存在着一定的种群数量。
也许对当时文献关于猛兽的记载略加征引,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以上观点,并增进我们对中古华北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丰富性和整个生态环境状况的认识。
曹魏时期一位名叫高柔的大臣,针对朝廷禁止百姓在禁苑中捕鹿发表了一段非常耐人寻味的议论。据高柔称:由于国家禁止在苑囿一带捕猎,致使方圆千里之地,鹿群恣意繁衍,附近以耕稼为生的百姓深受其害。他非常忧虑地指出:当时“群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赀。民虽障防,力不能御。至如荥阳左右,周数百里,岁略不收,元元之命,实可矜伤。方今天下生财者甚少,而麋鹿之损者甚多。”[62]因此他主张放宽捕禁,允许百姓猎鹿。为了陈明利弊,他还特地作了如下的估算,称:
……今禁地广轮且千余里,臣下计无虑其中有虎大小六百头,狼有五百头,狐万头。使大虎一头三日食一鹿,一虎一岁百二十鹿,是为六百头虎一岁食七万二千头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为五百头狼一岁共食万八千头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间,是为万狐一月共食鹿子三万头也。大凡一岁所食十二万头。其雕鹗所害,臣置不计。以此推之,终无从得多,不如早取之为便也。
在这一估算中,他提到了鹿和以鹿为食的虎、狼、狐、雕鹗,其中鹿的数字特别大,一年中要被猛兽捕食掉的即可达十二万头;其它动物的数目也甚为不小:虎有600头,狼有500头,狐则多达10,000头。我们无法知晓这些数字是否是经调查所得,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其数字有很大的夸张,也并非完全是信口开河。高柔并不具备现代生态学知识,但他所举陈的捕食者与被捕食者的数量比例却是符合生态金字塔理论的。无论如何,至少,当时该地区栖息有数量可观的虎、狼和狐等食肉野兽这一点,是完全可信的。
1.家庭环境的特殊性
家庭作为学校德育的环境,其特殊性已有不少研究。但许多研究往往只把家庭同学校环境相比较,且罗列有余,不及根本。家庭环境不仅不同于学校而且不同于其他学校德育的外部环境(即不同于宏观环境社会经济政治及社会心理、社会文化,不同于中观环境社区和中间环境社会传媒)。作为学校德育的微观外环境,家庭环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殊性。
首先,家庭环境是学校德育的基础环境(具基础性)。这主要是学校德育对象对家庭在经济上和情感上的依赖。前者构成其成长的物质基础,后者构成其成长的精神基础。而无论经济和情感上的纽带关系都对儿童及青少年品德形成提供心理上必需的安全感、依恋感和“我们感(We-feeling)”等。失去这些正是许多离异家庭、单亲家庭构成对青少年道德成长不利影响的重要原因。在时间上,家庭自觉和不自觉的德育也成为学校德育先入为主的基础。儿童在入学以前就在家庭环境中获得了许多道德观念和掌握模式。这将成为儿童在学校系统接受德育的基础和最初的认知结构。虽然现代学校教育在幼教年龄上不断前趋,但是终究无法在时间上取代家庭环境的座标。而且由于儿童在道德认知等方面的发展限制,学校德育的阶段性实施决定了学校不能不顾年龄特征进行全方位的道德教育。而家庭在无意识层面上对儿童的德育影响在年龄上是从0岁开始、内容上是无所不包的。在儿童各种道德学习的关键期尚未完全揭示之前,家庭道德遭遇的这种全面性往往不自觉地正好满足了儿童道德社会化的需求。这种先入为主性事实上也可以发生在儿童入学后的每一学习阶段。无论是作为先主性的基础作用还是家庭在物质、情感上的基础性都是既非社区、社会,也非学校环境所能提供的。
其次,家庭环境作用具有深刻性。深刻性取决于家庭作为首属群体(primarygroup)的许多特征。首先是人际关系上家长与子女的接触频度高,具聚合性。社区、社会、学校中的人群对于儿童和青少年来说往往是非直接关系的次属群体(Secondarygroup),甚至被视为异已的外群(out-group),即使是在学校中关系较为直接、密切的师生关系,也因师生关系的发散性特征,而不可能在频度和聚合度上与家长相比。这样,由于这种直接、经常和亲密的接触,家长和子女间对彼此的了解都是较为细致和深刻的,这种深刻的理解特征既易于家庭教育德育影响的“因材施教”原则的实现,又有益于子女对家庭德育影响的正确理解和深层吸收。其次是家庭环境影响的非正式成份较高。家庭影响中的德育自觉成份随社会发展和教育意识的提高而增加,但与专门的学校德育相比较,家庭影响仍具有较显著的隐蔽特征、间接特征。在家庭中由于教育与生活在时间、空间、活动上往往是统一的,因而家庭环境影响的重要方面是家长的榜样作用。由于子女与家长的接触频度高、具情感上的亲密性质,所以这种榜样作用的能量、深度远胜于一般社区及宏观社会环境作用。首属群体的特征决定了家庭环境的高频、隐蔽、亲切诸特征,从而奠定了其对儿童和青少年德育影响的深刻性。
再次,家庭环境对学校德育具有互补性。互补性主要是就德育内容而言的。同社区一样,家庭亦是一定文化的积淀之地,因而也是一定文化的传承者。由于家庭人际关系最具人伦的基础特征,所以家庭环境同时又是人伦文化的传递和创造基地。学校德育比较系统、规范,多从大处着眼,理论性强;而家庭环境中孩子是处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细部的境地,具有具体、生动、现实性强的特征。因此学校德育往往重一般理论,而家庭环境重具体应用的分工。两者相得益彰则可能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学校德育内容有限,课程之外的许多伦理问题也主要在家庭环境中得以自觉补充。中国古代所谓“子不教,父之过”,其“教”的内容主要属德育性质。除内容外,家庭环境亦是学校环境之外的互补时空之一。同社区一样,学校德育影响在校园之外能否继续辐射和强化亦有待于家庭环境的配合、补充。与社区及社会宏观环境不同的是,家庭环境对学校德育的补充往往更具主动性和自觉性。
2.家庭环境的类型及其作用
家庭环境的特殊性只是说明了家庭环境对于学校德育的独立价值,而家庭环境对学校德育的具体作用尚需进一步分类说明。家庭环境依据主观可控性成份的多少可分为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
客观环境指难以人为调节的环境因素。如家庭的经济、结构、家长职业及文化程度等。有人对国外社会处境不利儿童的研究作出总结,认为社会处境不利儿童的特点首先是经济上的贫穷。由于经济处境不利导致了居住拥挤、住房紧张、无适当的医疗照顾、发病率高、营养不良、家庭生活不稳定、环境不卫生、较多地接触有毒物质、麻醉品的使用率高、少年过失及城市犯罪等[①]。笔者认为,家庭经济上的不利处境大致可以导致的后果有:(1)影响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必需的家庭生态质量;(2)影响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及成就;(3)在心理层面上影响儿童的自信心、自主意识及抱负水平等。罗杰斯曾分析过美国青少年在抱负水平上的阶级差别:“下层阶级的青少年只有在可以见到直接好处的情况下才肯努力学习,中等阶级的青年为以后才能实现的目标而奋斗,认为报酬在将来才能得到。对于下层阶级的青年来说,遥远的将来的报偿显得太渺茫,不能给他们提供动力”。[②]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状况都可以满足其子女正常地接受教育从事学习的一般需求。同时由于我国家庭在经济收入上的相对平均,家庭经济状况这一因素对教育所发生的实际差异影响并不显著”。[③]笔者认为这一结论总体上反映了我国家庭经济环境的特征。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收入差距的增大,家庭经济对家长、儿童和青少年的生态、学业及心理的影响会有增强的趋势。因此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同时根据我国实际及发展进行家庭经济环境及其对德育影响的进一步研究是有必要的。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家庭经济只是家庭环境的成份之一,家庭环境又只是制约学校德育及青少年道德社会化巨系统中的若干因子之一,学校德育对象的许多方面又并不全受家庭及其经济条件的制约,故家庭经济与青少年品德发展间并无一对一的线型关系。同时贫困家庭出身的儿童即使是在研究中普遍认为影响较大的抱负水平一项上也不乏“少年孤贫而志存高远”的例子。所以即使有统计学上的大体结论,也不可将家庭经济对学校德育的某些影响作绝对化的理解。关于家庭结构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独生子女和离异、单亲家庭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上。对于独生子女的研究目前尚无一致性结论。有人认为由于独生子女社会网络缺少天然关系,会有自我认定等方面的困难。由于过多的呵护,独生子女任性、依赖性强、合群性差等,这种人格特征势必影响学校德育,产生一定的德育上的困难。也有学者认为,虽然独生子女的社会网络天然关系缺损,但其“社会”性人际关系就比非独生子女多,因而网络规模大小及其他特征并不比非独生子女差。独生子女作为个人早年社会化的经历的特殊性亦会随年龄增长而递减,尤其在中国,独生子女在社会上将变为常态,其特殊性更显日趋消失。故“出生顺序以及独生与非独生经历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是无足轻重的因素,没有什么理论研究的价值,也没有个人行为的影响……”[④]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政策之下,独生子女作为普遍现象和特定个体都具独立和重要的研究价值。独特的家庭结构必将从两个途径影响学校德育:一是不管积极还是消极评价,独生子女作为学校德育对象肯定具有自身独特的身心特点,学校德育须研究和注意相关研究成果,因材施教;二是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倒金字塔”型已使独生子女的家长队伍增大,家长对学校德育的关注增强。学校德育应引为变革和提高的重要契机,求得家庭对学校德育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关于离异家庭对独生子女道德社会化的负面影响,中外研究者都得出了相对一致的结论。[⑤]美国的休格和麦克德莫特等人的调查发现,离异家庭儿童在个性上往往表现为抑郁,敌对,富于破坏性,易激怒,孤独,悲伤,易闯祸甚至自杀等。调查发现,美国违法犯罪青少年中30%~60%来自离异家庭。陈会昌等人(1990年)调查了教师对儿童同伴关系的评定及原因,结果显示,根据教师的评定,离异家庭儿童的同伴关系远比完全家庭儿童差。被同学接纳程度高和较高的完全家庭儿童占64.6%,离异家庭儿童只有26.4%;而被接纳程度较低和低的人群中前者只占3.3%,后者高达22.6%!对儿童同伴关系好的原因分析,完全家庭儿童更多的是由于学习好、善交际、待人热情,离异家庭儿童则只有“被同学们同情”一项的比例明显高于前者。对同伴关系差的原因分析中“孤僻、冷漠”“有怪毛病和不良行为(如偷东西、骂人打人等)”两项后者显著高于前者。单亲家庭有的是因为离异也有的是由于自然原因(死亡等)造成,对于非离异的单亲家庭儿童,有关研究证明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家庭缺损缺乏关怀而导致心理损伤,出现与前述离异家庭儿童相似的特征;二是因家庭不幸而强化了儿童的自尊心和自立意识,一些单亲家庭的儿童品德发展反而比一般完全家庭儿童更为成熟和优秀。总的说来,对于离异家庭儿童,学校德育除了正常程序之外必须增加有针对性的救治程序。近年我国城乡尤其是大城市的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学校德育对离异家庭儿童的对策研究亟待深入。家长的职业类别和文化程度有一定相关性。文化程度较高的家长往往从事劳动复杂程度较高的职业,而文化程度较低者较多为“蓝领”。研究证明,前者在提供学习的物质条件、学业及品德指导上优于后者,对于子女的期望值、文化素质及行为规范的影响上也高于后者。前者在德育影响上较多地倾向于民主型的教养态度,而后者则取放任型、溺爱型或专制型的教养态度的比例较高。家长文化及职业上的优势同子女的良好的品德个性之间只存在可能性联系,但这种可能性又是客观的,因此家庭对学校德育的作用显然包括上述“可能性”的家长因素。
主观环境指可人为调控的家庭环境因素,主要指家庭气氛和家长的期望水平等。家庭环境的特点之一就是父母与子女间人际接触的频率高、聚合性强。但接触频度高、聚合性强并不等于“凝聚力”强。如果家庭环境中人际关系不融洽,这种高频率、强聚合的人际交往反而会起负面的德育效果。“过度关心”导致青少年逆反心理甚至离家出走等。因此家庭气氛实际上是家庭人际关系的独特德育价值发挥的关键之一。家庭气氛主要从两方面影响德育对象:一是从心理层而上,二是从家长的影响力上。不良的家庭气氛易产生心理损伤,出现不良人格特征(如暴躁、抑郁、倾向等),也易导至离心力增强,从而使家长正面的德育信息不能为子女有效吸收。此外,不良的家庭气氛还会伤及家长对子女及学校德育关注的积极性,家庭因此会成为对学校德育产生负效应的环境因素。家庭气氛的不同取决于家庭人际关系运作的方式,即家长的教育态度或方式。研究证明民主型教育方式较易形成良好的家庭气氛,产生良好的德育影响。我国学者丁瑜等人[⑥]证实了在“和睦”“平常”“紧张”三种不同的家庭气氛条件下学生品德有明显的差异(见附表):
(附图{图})
万云英等人[⑦]的研究则证明了民主型教育方式的家长较注意:1.寓教于日常言谈,2.赏罚分明,公正合理,3.择机而教,遇物而诲,4.平等待人,尊重孩子意见。这一方式使学生在乐群性、聪慧性、稳定性、轻松性、自律性、恒有性等品质上获显著优势(P<0.01)。
家长的期望也是家庭气氛的构成要素之一。家长期望值的高低及期望构成均对学校德育产生影响。家长对子女的期望值与子女的学业成就包括德育课程的学习成就呈正相关。这已为实验所反复证明。但是期望值的高低是因人而异的,必须保持在一定区间以内。在我国,独生子女日趋普遍,家长对子女的期望值已有过高倾向,且这一倾向还在强化。过高的期望值不仅从心理上给学生以重压,而且也因其不能实现而带来父母、子女双方积极性的损伤,极易产生德育的负效应。此外由于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实用主义等影响,家长的期望构成上目前国内外尤其我国现阶段存在一个危险的倾向,那就是重子女的智育、体育、美育成就,而对学生的品德发展漠不关心,出现了“许多人花钱买智育、体育、美育,就是没有人花钱买德育”的现象。由于学生社会化的构成不能仅限于智、体、美几方面或一方面,且这几方面的灵魂与动力建设都仰赖于德育,所以如果家长的期望结构未实现合理配置,不仅学校德育而且全部教育大厦都有倾覆的危险。所以家长必须在期望值及其构成上都加以调控,才能营造有利于学生品德成长的家庭气氛。
活动环境指家庭父代与子代间的道德活动方式所构成的对于儿童及青少年及其学校德育的影响。我国有学者研究过家庭德育的代间情境,认为家庭德育代间情境主要有三种:传承性情境、建构性情境、调控性情境[⑧]。这一研究颇有见地,但将调控性情境与传承性、建构性情境并列是不合适的。无论传承性情境还是建构性情境都不可能是单纯的认知而无行为的调控。
笔者认为,借鉴代间情境的上述研究,根据人类文化史及儿童道德发展的阶段性,可将家庭的道德活动环境分为三类:传承性环境、建构性环境和超越性环境。所谓传承性环境指父—子代间在家庭德育活动模式上遵循父子授受模式。父代将合乎其道德准则的观念体系加以选择,然后通过自觉的教导或榜样、暗示作用等灌输或传递给子代,并在子代行为上加以权威型调控。这种道德认知和行为上的父—子代间活动模式的特征是父代对子代的绝对权威性和方向上的“父代子代”单向流通(见附图)。这一活动模式以社会道德规范的相对稳定为前提,故在简单文化的社会(如中国古代)中较为常见。在今天的家庭德育方式中东方国家仍有相当比例的家庭属于这一类型。此外,有研究论证,在儿童早期社会化过程中这一模式仍有一定合理性。建构性的活动环境是指父代—子代间以互动方式共同建构子代的道德体系的活动模式。父代可以通过榜样示范或自觉教育的形式引导、促成子代不断从“小我”而“大我”从“大我”而“小我”地形成归纳、演绎的道德心理结构。也可设置一定实践情境让活动本身或通过“移情”让子代获得规范化社会化的道德行为心理结构。这一模式即家庭德育上的“民主协商型”。故认知和行为调控的模式为“父代子代”,代间平等和双向勾通,已属家庭德育的“现代”模式。所谓超越性模式指子代通过家庭道德遭遇了解家庭及社会在道德体系上的矛盾性进而在父代影响下主动超越现有道德规范的模式。其活动类型有二,一是发现矛盾到自主解决矛盾,二是解决矛盾之后的道德结论与现存观念的(父代为代表)进一步冲突。现代社会所谓“代沟”现象以及在此前提下发生的以子代为中心的家庭代间运转模式好属于超越性活动环境。超越模式在认知和行为上是双向的,但以子代为主体的活动控制方式(见附图)。与建构性环境不同的是超越性环境包含更多的面向未来的创造与超越成份,是M·米德所称谓的前示型文化特征的产物。不同类别的活动环境对道德学习个体即学校德育对象的影响在于提供了最初的道德体系和道德文化与接受模式,同时在其学校德育影响年限内不断提供环境上的对于学校德育内容(同质)的强化或(异质)弱化。最重要的是儿童在家庭中最初铸成的道德认知、判断的操作模式、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学校德育的内容、方式及效果。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在我国,亟需建立家庭德育活动的建构性和超越性环境。
Ⅰ传承性家庭活动模式Ⅱ建构性家庭活动模式Ⅲ超越性家庭活动模式
父代父—子父代
子代代—代子代
以上分析研究了家庭作为学校德育外环境对学校德育及其对象的影响。虽然家庭环境的具体作用的正负评价众说纷芸,尽管这一环境作用的机制尚需精细研究,但是由于家庭环境的重要与特殊,德育理论工作者对于这一环境的深入研究则是责无傍贷的。
作者系南京师大教育系博士生
注释:
①姜学清《国外对社会处境不利儿童的研究》《心理发展与教育》1991年第3期第49页。
②〔美〕罗杰斯《文化与青少年》,《青年研究》1991年第4期第46页。
③鲁洁主编《教育社会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501页。
④〔美〕黄刚《独生子女的人际关系及社会意义》《心理发展与教育》1990年第2期第103页。
⑤有关资料均参考陈会昌等《离异家庭子女的社会性发展的特点》一文,见《心理发展与教育》1990年第3期第173-176页。
⑥同③,第5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