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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考察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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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考察报告

第1篇

一、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构设置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在中央一级,由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负责,地方各郡、区设立相应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为强化监管,年英国政府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于2**0年正式开始运作。食品标准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及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西班牙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活体动物的卫生检疫;卫生部门主要对肉类生产加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具体工作主要由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英国和西班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部分构成。国际条约包括全球性条约(如WTO有关协定)和区域性条约(如《罗马条约》等欧盟条约),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调整该国与其他国家或与国际组织间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是一国对外进行食品贸易,开展合作交流的依据。国内法由基本法律和专门规定组成,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效力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如1984年《食品法》,1990年《食品安全法》和1999年《食品标准法》等;专门规定数量众多,调整对象广泛,是基本法律的必要补充,如1995年《甜品规定》、1996年的《食品标签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调整对象涵盖所有食品类别,调整范围囊括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两国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严密的法律支撑。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英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都对违法主体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英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制裁大致分为三个层次:1、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千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3、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衔接紧密、处罚严厉,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以食品质量检测为手段,注重监督检查

英国、西班牙法律授权其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两国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为监督检查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遍布全国的权威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可以对种类繁多的食品进行各种专业检测化验。这些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主要为政府服务,经费由地方政府提供,不接受私人委托。除了权威的官方检测机构,西班牙还有一些私人检测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得到授权,其检测结果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机制和完善制度提高对市场的控制力是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对于农产品,不仅可以查出源于哪家农场,甚至连使用的农药剂量都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开发应用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等,通过信息的汇总、综合和分析,使食品追溯机制反应迅速、功能强大、跟踪管理到位。疯牛病出现后,西班牙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动物源食品的跟踪监管力度,围绕牲畜的养殖、屠宰、加工等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识别和追踪机制。农场的每头牲畜自出生起便钉上识别牌,将信息录入电脑,建立档案。牲畜在屠宰时,要调查原档案,并进行严格检疫。食品公司、超级市场所售的各种肉类均有产地证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均能迅速追溯其来源。

食品召回制度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风险的问题食品。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危害警报系统便开始运作。由地方主管部门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考虑在全国层面上采取适当的统筹工作,以尽早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20**年2月的“苏丹红”事件中,英国食品标准局紧急责令全国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种被怀疑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该事件是目前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食品召回行动。

二、启示与借鉴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在很多方面值得借鉴。

(一)探索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建立规范合理的食品市场秩序,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一是加强事前防范和源头治理力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二是加强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将食品质量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对食品质量从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对食品有计划地组织质量监测,严把食品质量关。三是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入市检查验收和验证验票、质量查验、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确保市场监管到位。四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等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开发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软件,搭建信息平台,并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相衔接。五是积极引导开展企业、行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

(二)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撑

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平衡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严格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加大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一是建议尽早出台《食品安全法》,以其为核心,形成统一协调、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科学的清理,杜绝政出多门现象,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都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中来。三是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格法律责任。四是建议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的立法,以解决当前标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能,推动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监管格局的完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目前我国对食品市场实行“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食品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这种模式理清了过去各部门职能不清、权限不明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但与英国、西班牙监管部门相对集中的体制相比,这种体制容易引起监管资源分散、职能权限衔接环节过多等弊端,建议在现有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责,严格职能法定化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个环节食品安全。

(四)强化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英国、西班牙两国行政与检测一体化的模式有效保证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检测机构在食品质量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工商部门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如检测费用过高、程序繁琐、期限过长、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等,建议:一是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的行政法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明确工商部门组织食品质量检测的程序、检测机构的义务等内容,完善委托检测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推进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检测机构真正成为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检测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障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三是明确检测结果信息定期制度,以警示相关责任人,提醒消费者,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四是尽快明确工商机关对食品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

第2篇

一、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构设置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在中央一级,由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负责,地方各郡、区设立相应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为强化监管,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于2000年正式开始运作。食品标准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及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西班牙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活体动物的卫生检疫;卫生部门主要对肉类生产加工及进人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具体工作主要由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英国和西班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部分构成。国际条约包括全球性条约(如WTO有关协定)和区域性条约(如《罗马条约》等欧盟条约),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调整该国与其他国家或与国际组织间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是一国对外进行食品贸易,开展合作交流的依据。国内法由基本法律和专门规定组’成,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效力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如1984年《食品法》,1990年《食品安全法》和1999年《食品标准法》等;专门规定数量众多,调整对象广泛,是基本法律的必要补充,如1995年《甜品规定》、1996年的《食品标签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调整对象涵盖所有食品类别,调整范围囊括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两国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严密的法律支撑。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英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都对违法主体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英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制裁大致分为三个层次:1、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千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3、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衔接紧密、处罚严厉,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以食品质量检测为手段,注重监督检查

英国、西班牙法律授权其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两国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为监督检查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遍布全国的权威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可以对种类繁多的食品进行各种专业检测化验。这些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主要为政府服务,经费由地方政府提供,不接受私人委托。除了权威的官方检测机构,西班牙还有一些私人检测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得到授权,其检测结果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机制和完善制度提高对市场的控制力是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对于农产品,不仅可以查出源于哪家农场,甚至连使用的农药剂量都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开发应用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等,通过信息的汇总、综合和分析,使食品追溯机制反应迅速、功能强大、跟踪管理到位。疯牛病出现后,西班牙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动物源食品的跟踪监管力度,围绕牲畜的养殖、屠宰、加工等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识别和追踪机制。农场的每头牲畜自出生起便钉上识别牌,将信息录入电脑,建立档案。牲畜在屠宰时,要调查原档案,并进行严格检疫。食品公司、超级市场所售的各种肉类均有产地证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均能迅速追溯其来源。

食品召回制度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风险的问题食品。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危害警报系统便开始运作。由地方主管部门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考虑在全国层面上采取适当的统筹工作,以尽早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2005年2月的“苏丹红”事件中,英国食品标准局紧急责令全国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种被怀疑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该事件是目前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食品召回行动。

二、启示与借鉴

(一)探索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建立规范合理的食品市场秩序,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一是加强事前防范和源头治理力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人关,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二是加强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将食品质量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对食品质量从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对食品有计划地组织质量监测,严把食品质量关。三是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人市检查验收和验证验票、质量查验、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确保市场监管到位。四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等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开发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软件,搭建信息平台,并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相衔接。五是积极引导开展企业、行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

(二)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珐律体系,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撑

一是建议尽早出台《食品安全法》,以其为核心,形成统一协调、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科学的清理,杜绝政出多门现象,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都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中来。三是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格法律责任。四是建议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的立法,以解决当前标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

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能,推动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监管格局的完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目前我国对食品市场实行“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食品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这种模式理清了过去各部门职能不清、权限不明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但与英国、西班牙监管部门相对集中的体制相比,这种体制容易引起监管资源分散、职能权限衔接环节过多等弊端,建议在现有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责,严格职能法定化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个环节食品安全。

(四)强化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英国、西班牙两国行政与检测一体化的模式有效保证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检测机构在食品质量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工商部门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如检测费用过高、程序繁琐、期限过长、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等,建议:一是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的行政法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明确工商部门组织食品质量检测的程序、检测机构的义务等内容,完善委托检测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推进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检测机构真正成为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检测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障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三是明确检测结果信息定期制度,以警示相关责任人,提醒消费者,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四是尽快明确工商机关对食品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

第3篇

询问了一些城市消费者,收集了一些调研试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食品产业基本情况

(一)种养殖情况。

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年,全县粮食播种面积96.03千公顷,比上年增加0.06千公顷。其中稻谷播种面积84.73千公顷,增加11.96千公顷;油料播种面积6.45千公顷,减少0.16千公顷;蔬菜播种面积8.69千公顷,减少0.71千公顷。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16487万元,增长4.8%,其中农业产值196212万元,增长2.7%;牧业产值293081万元,增长6.7%;渔业产值19161万元,增长7.2%;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1533万元,增长8.3%。主要农产品产量有升有降。全县粮食总产量626971吨,增长0.94%;豆类、油料、、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产量有升有降;建设饮水解困工程16处,帮助30938人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

畜牧业生产较快发展:*年,全县畜牧业增加值162953万元,增长7.9%,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重由上年的39.8%提高到50.5%。出栏肉猪197.56万头,增长6.92%,存栏肉猪92.1万头,增长0.08%;出栏牛1.18万头,增长7.27%,存栏牛4.14万头,增长2.48%;出笼家禽320.57万羽,增长5.32%;存笼家禽250.53万羽,增长9.4%。肉类总产量128332吨,增长6.75%。

渔业稳定发展:全年水产品产量25787吨,增长7%。

(二)全县县域规模食品生产企业情况

08年我县县域规模食品生产企业40余家。主要生产辣酱、矿泉水、大米、粉丝等深加工产品,除辣酱销往全国外,其它产品主要销售在本地区及周边县市。截至2008年6月,生产企业均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我县农产品龙头企业如年产2000吨以上的三个辣酱生产厂,大地红食品厂等均取得了QS证书,获得了ISO9000及HACCP认证,并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三)食品零售流通情况

全县零售行业为7056家,其中经营经营食品和含经营食品的零售店达1200余家;餐饮业全县共有267家;经营者基本上均取得了相应的经营手续。全县有生猪定点屠宰厂1个,年屠宰生猪1.5万头。

(四)市场基本情况。全县共有专业和综合性市场45个,其中县城有市场7个,即一个水果批发市场,一个综合性农贸批发市场和5个农贸市场,其余28个为各乡镇的农村集贸市场。近几年来,由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市场的脏、乱、差都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食品销售都划分专区,市场卫生有了很大提高,地面硬化都达到了100%。

二、我县加强食品安全的主要措施

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我县食品安全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基本上没有出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主要做了如下措施:

(一)成立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县长任主任,成员由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财政局等机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二)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1、大力加强食品源头治理:我县农业部门加强了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着力整治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秩序,积极开展高剧毒农药的摸查,清理了高毒有机磷农药经营,全面禁止了甲胺磷等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并推广新型生物农药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2、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的秩序:一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商部门加强食品经营户资格管理,严格食品经营登记条件,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督。县食安办开展了重点品种、农村食品市场、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查获假冒伪劣食品100公斤,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个。三是积极引导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目前,全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70%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80%建立了质量承诺制度,40%建立了协议准入制度,50%建立了食品质量自检制度,90%建立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3、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县屠宰办组织对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全县屠宰加工行业的发展。狠抓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切实完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条件,完善检疫检验制度,规范检疫检验情况登记,建立统一的档案资料,实现了肉品流通的可追溯性。目前正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向乡镇延伸;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1—8月查缴私宰肉260余公斤,病害肉120余公斤,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得到了进一步遏制。1—8月全县生猪定点屠宰量1.6万头,县城以上定点屠宰率达100%。4、县酒管办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力度,严格各经销商索证索票,基本做到了货源清、渠道明,同时积极做好酒类批发企业与酒管部门签订了安全保证承诺书;今年1—8月,共查处假酒50余瓶,处罚经销商20余家,并在电视台进行了曝光,酒类市场得到了很大改善。

(三)制订出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针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将责任分解到各个单位,各机关职能部门依法办案,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伪劣产品,三无产品等不合格、不安全食品,不仅进行重处重罚,而且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公布曝光。建立了*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并且将农产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

三、此次问卷调查情况

此次问卷调查我县城调研了5个代表性市场,即永丰市场(批发)、*水果批发市场、一心市场、白燕市场、五里牌市场,选取了20个城市消费者进行了询问,并对消费者进行了试卷调查。对农村市场,我们调研了16个乡镇中的青树坪、杏子、甘棠、蛇形山、洪山殿、花门、梓门等7个代表性乡镇的农村集贸市场,走访了20余位农村消费者,并对其进行了问卷调查。整个问卷调查,我们均采取实事求是原则,不参入任何因素干预。调查表明,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及食品流通领域的交易环境、物流设施、市场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都有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贸、集贸市场管理亟等加强。

在我们调查的13个市场中,永丰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心管理,白燕市场、一心市场、五里牌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均由所辖的村上村委会管理,各乡镇集贸市场均由各乡镇城管或城建管理。在近几年中,各市场均有较大改善,如地面硬化都达到了100%,交易场所室内面积都扩大了近80%,都有适量的保鲜、贮藏设施,卫生状况有很大改善,也建立了一些合格的处理方式,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集贸市场流动的小摊、小贩数量多,流动速度快,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很难找出事故发生原因。由于没有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检验检测手段,又给造假售假者提供可乘之机。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人员流动性大,还仍然有许多食品露天经营,现场制作,很难达到卫生标准。各市场管理办还有许多没有建立经销商管理、商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他们都是只收管理费,认为食品安全都应该是政府的事情,甚至对政府已进行的物品抽检都不知道,有的甚至还有抵制情绪。因此,各市场管理处普遍存在管理乏力,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上县城市场相对好些,但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任何安全知识的培训。

(二)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农村食品质量安全明显低于城市。由于农民的购买力相对低,食品安全知识相对欠缺,大量假冒伪劣食品销售到农村,再加之农村点多面广,监管力量有限,食品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食品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食品经营户对入市经销商和入市商品没有索证意识,不注重食品质量,只注重价格,大部分消费者遇到食品质量等问题时不愿意投诉,自认倒霉,认为投诉需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

(三)食品流通环节不够规范,亟待改善。

各市场基础条件仍然较差,各食品经销商大多以小门店为主,规模较小,缺乏必要的防潮、防水、防鼠、灭虫设施。特别是在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条件较差,同时进贸渠道混适,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各门店经营主要是以流动商贩送货或城乡结合产品批发市场,绝大部分经营者没有索证、索票意识,人员素质又较差,文化水平较低,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利润意识较浓。

(四)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分散职能交叉管理不力。

随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人们素质的提高,无论农村消费者还是城市消费者都普遍关注食品安全,对政府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因此对目前政府的食品安全检查监管力度近50%表示不满意,主要认为法制不健全,惩罚力度太小,各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监管不力;消费者对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体现为问题太多或有问题,对不放心的食品主要为熟食、糖果、糕点及儿童食品,这些都表明消费者的进步,同时又反映出管理者的一些问题。负责食品安全的职能部门有工商、质检、卫生等许多部门,这些部门都分属不同的行政体系,隶属性强,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执法力度不到位,都不能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监督。有的部门甚至由于利益的趋使,只是收钱或罚款了事。同时,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存在着交叉、重复等问题。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检验方法不同,含量限度也不同,监管依据的法律和处罚幅度也不同。这种对食品监管工作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标准不统一的矛盾,给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在市场购得食品遇到问题时,找市场办往往不能解决问题,找投拆部门不知找哪个单位,并且又费时费劲,这也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权力分散、职能交叉、管理不力的体现。

(五)消费者消费意识明显增强,但消费观念有待转变。

调查显示,城市消费者和农村消费都非常关注食品安全。在被调查的人群中,90%以上的城市消费者,购买理由选择价格质量并重,而农村消费近60%以价格作为购买的首选。35%以上的人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安全状况缺乏信任,特别是对市场的腌制品、卤制品等加工食品尤为突出。30%左右的农民在使用农药和苗药时没有技术人员指导,蔬菜上市前基本未经过产地检测,只是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的定期安全例行抽检。在县内种植地、养殖地田边环境基本不存在污染,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消费者,普遍在遇到食品安全时不会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建议与措施

(一)推广农村新型种植养殖模式。逐步解决食品源头污染问题;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商业网点。

(二)强化对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坚决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猪、牛羊屠宰管理工作,严励打击私屠滥宰、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对确实不符合条件食品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关闭,绝不姑息。

(三)强化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加强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调味品、酒类、豆制品等食品的市场准入管理。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食品市场及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巡查整治力度,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强化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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