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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货体制改革的新动向》,《国外社会科学情报》1986年。《日美欧对亚洲直接投资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发展战略报》1988年1月29日。
《世界经济集团化的原因及三大经济圈的比较》,《财经论坛》1989年3期。
《论亚太经济圈的若干问题》,论文集《亚太经济合作与辽东半岛对外开放》,东北工学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
《论亚洲太平洋地区的经济联合》,《世界经济》1995年6期。
《浅析世界服务贸易》,《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年8期。
《90年代前期世界直接投资的回顾与展望》,《世界经济》1996年8期。《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特点》,《世界经济与政治》1997年11期。
《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的现状与区域经济圈自由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1997 年11 期。
《APEC框架下的东北亚经济合作与中国的对策》,[日]《亚洲太平洋研究》1998年3月。
《Northeast Asian Ecnomic Cooperation within the APEC Framework and China`s Policies》,《APC journai of Asian-Pacific Studies》1998.5。
《APEC为东北亚经济合作创造了有条件》,《世界经济(英文版)》1998。
《国际间企业收买合并的新》,《外国问题研究》2000年3期。
《跨国购并的迅速发展及其意义》,《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年5期。
《20世纪90年展中国家对内直接投资的回顾》,《外国问题研究》2001年3期。
《发达国家IT产业的衰退与世界经济的连锁危机》,《学习与研究》2001年6期。
《金融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郭连成主编《经济全球化与不同类型国家的应对》(中国财政出经济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九章。
《投资自由化与发展中国家》,郭连成主编《经济全球化与不同类型国家的应对》(中国财政出经济版社2001年6月出版)第十章。
《国际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与跨国购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1期。
《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及其展望与对策》,《领导决策》,2003.3。
《全球化新论》,《财经问题研究》2003.5。
《WTO农业谈判与坎昆会议前景》,《国际贸易》2003.8。
《日本WTO农业谈判的基本立场与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3.9。
《WTO农业谈判的破裂及其原因和展望》,《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11。
一、并不存在单一的“东亚模式”
理论界对“东亚模式”的讨论已有一段时间。最初的分歧来自对日本以及后来的亚洲“四小龙”快速增长原因的分析。它们持续的高经济增长速度是史无前例的。大多数持正统观点的经济学家强调市场力量的基础作用,也有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同,它们的政府(主要是日、韩等国政府)起到了主导的作用。1993年世界银行推出名为《东亚奇迹》的报告,将这两种观点进行调和,认为日本、“四小龙”及印尼、马来西亚、泰国8个国家和地区在1965年~1990年间的快速增长,是政府政策和市场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肯定了日、韩和台湾地区实行的有选择干预措施起到了促进增长的作用。这一研究引起了对所谓“东亚模式”的更多讨论。比如,保罗。克鲁格曼1994年撰文指出“东亚奇迹是被夸大的神话”,他认为除日本外,大部分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是增加生产要素投入而不是提高要素生产率,与当年苏联的高速增长性质相同;伴随投入增加速度的下降,它们的高经济增长速度最终会降下来。1997年以来,青木昌彦等人则提出系统的“市场增强论”,从克服“协调失败”的角度对东亚政府的经济作用进行了新的阐释。1997年世界银行出版的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也可认为是这一讨论的继续。该报告指出:“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并且认为政府的核心使命,是完成这样五项基本任务: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经济环境,包括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保持承受力差的社会阶层;保护环境。这一报告认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是“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其实,东亚国家的发展模式是不尽一致的,不仅这些国家的自然条件有差异,政府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比如,香港和新加坡均为城市,与当初“二元经济”特征十分明显的韩国、中国台湾及印、马、泰这三个东南亚国家的初始条件差别很大;日本更是早在1885年~1919年间已实现过较快的经济增长。就政府的经济作用而言,初始条件有相同之处的香港和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和韩国,都有显著的区别;韩、泰、印尼同为危机比较严重并向IMF申请援助贷款的国家,它们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就对外经济关系而言,外贸和外资在日本经济快速增长中的作用远不如东亚其他国家显著,日本、韩国对待外商直接投资的态度与东南亚国家和香港也有很大差别。简言之,从实际情况看,并不存在单一的“东亚发展模式”,因而也就没有所谓“东亚模式”的危机。
二、东亚金融危机与金融体系的缺陷密切相关
这此金融危机在开始时就表现出这样的特点:银行体系越稳固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其经济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而银行等金融机构问题越多的国家,经济受到的冲击也越大,在股市暴跌的同时,发生金融危机的东亚国家的共同特征,也是引发危机的主要原因(日本80年代后期泡沫经济的形成、泡沫破灭后的持续不景气,以及目前的经济衰退,也同样主要源于其金融体系的缺陷)。那么它们的金融体系有什么独特之处呢?
许多计量分析表明,东亚的高速增长与较高的物质资本积累密切相关;而物质资本积累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结果,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中介组织主要又是金融体系。因此,可以说东亚高速增长的实现离不开其金融体系对储蓄的动员和分配。高速增长时期,以日本为代表的许多东亚国家的金融体系具有一些显著不同于英美国家的特点,比如:(1)企业更依赖于金融机构贷款而不是证券市场融资;(2)企业的负债—资本比率更高;(3)政府对信贷的分配进行指导和控制,而不是主要进行金融机构监管,并且有时保护和补贴银行等金融机构;(4)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密切(如日本的“主银行”体制);(5)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情况比较普遍(韩国财阀内部企业之间还相互对借款提供担保)。
在可用储蓄较多(因为居民储蓄倾向较高或积极利用国外储蓄)、政府以快速经济增长为目标的情况下,上述体制的主要优点在于有助于“刺激投资”。
同时,东亚金融体系在促进投资方面的优越性并不能掩盖它在其他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是:政府制定脱离实际的产业政策,直接促使所控制的银行为服从于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贷款,带来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与企业有密切关系,一些效益差、负债高、亏损严重的企业能不断得到银行的贷款,这些企业倒闭时拖累与之关系密切的银行陷入困境;一些政府官员因为可以对银行贷款施加影响而获得了为个人寻租的机会,等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对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负债提供实际上的担保(如日本长期坚持“金融机构不破产”的政策,印尼银行的所有者与政府官员有密切关系,泰国的金融公司负债实际上受政府担保,韩国在银行遇到困难时把银行债务视为国家债务),虽然降低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风险,却提高了作为债务人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储蓄,然后大量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或收益不高的投资。结果是金融机构大量负债、大量投资,并且其短期负债(包括外债)与长期资产之间不“匹配”,导致投资过剩,以及高风险的房地产、金融资产市场有泡沫。股市暴跌、金融机构和企业大量倒闭,作为对上述一系列现象的矫正,是有其必然性的。总地来看,一些东亚国家的金融体系,既成就了它们过去快速的经济增长,也直接与它们目前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
一些东亚国家的经历实际上表明,一个良好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一方面应该能最大限度的动员国内外储蓄的数量,并把这些储蓄转化为投资,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投资的质量,从而在促进投资增加和保证投资质量之间取得平衡。如果投资质量高而投资数量不够大,会影响经济增长的速度;如果投资数量增加很多而许多投资质量不高,经济增长将难以持续。
三、不能全盘否定东亚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大多数东亚国家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在其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比较多,并且在危机比较严重的国家如泰国、韩国、印尼,政府汇率、外债管理方面的失误也比较明显。但并不是发生金融危机后,就可以完全否定东亚政府干预对于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许多研究表明,东亚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收入分配等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其他发展中国家学习,比如:
政府重视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机会的均等,一方面有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积累,从而避免劳动力素质低对经济增长的制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收入的均等。
政府主持的农村及重视对农村交通、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投资,有助于农业的增长和农村非农产业的成长,从而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作出了重要贡献。
政府的一系列措施鼓励了储蓄的增加,为扩大投资奠定了基础,比如通过财政收支盈余增加政府储蓄,设立便利储蓄的邮政储蓄机构,通过限制住房、耐用消费品方面的消费信贷刺激居民储蓄,通过保持物价稳定和正的存款利率增加储蓄的收益等。
在对外经济方面,比较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进步,缩小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同时用多种政策鼓励企业出口。有的国家政府在通过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出口增加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东亚金融体系的缺陷也不全是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而是“干预不当”的问题。比如,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直接干预太多,既增加了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也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对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从事高风险的房地产、股票投资缺乏严格的监管,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上升。
四、结论
会计知识更新速度之快,决定了会计师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终生学习行业,会计师需要将学历、证书、经验、综合运用能力整体有机结合,才能向更高层次发展,而CPA考试是职业提升的必不可少的手段。CPA考试直接体现了社会对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作为会计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逐步为社会所接受。经济法的教学质量也必须接受CPA考试的统一检验,CPA考试也成为衡量教学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两者相互依存,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尤其是改革后的CPA考试通过转变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建立起了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对高校会计专业课程的教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和新的要求。但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师职称考试以及CPA考试所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资格考试要求考生对经济法相关知识掌握的程度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超过了一般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这也是很多在学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毕业后无法通过相关考试的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应该以CPA考试为导向。大学教学以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绝不是一种应试教育,而是积极应对会计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人才培养需要之策。在当前经济法的教学体系中,教学手段单一,教学内容繁杂、理论性过强,并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经济法教学与CPA考试融合并不等同于经济法教学以通过CPA考试为目的,而是在大学教育中,贯彻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培养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CPA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参加CPA考试乃至将来的职业提升奠定宽厚的基础。简言之,CPA考试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各方面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不管学生是否有志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课程教学与CPA考试相融合,都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同时也为学生将来职业发展和职称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2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分析
2.1内容广泛涉及民商、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内容庞杂,涉及面广,要求考生有广泛的知识面,能够熟练掌握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并且能够灵活应用。根据最近两年的考试大纲,经济法科目主要考法的一般知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纵观2010年至2014年“经济法大纲”,除了因法律的修订而在细节上有所增删与修改之外,在整体架构上没有实质性变化。
2.2注重能力的考核
经济法是一门典型的应用性科目,全面改革后的CPA考试从知识型测试向专业知识加能力型测试转化,注重考核考生对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系统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更加注重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测验。从最近几年的考试真题来看,CPA考试越来越注重对知识的理解应用。2010年是全面实行CPA考试制度改革的第一年,在考试的题型与分值分布上较以往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观题题量与分值均大幅度增加,由原来的28分增加到50分,客观题则相应减少,而随后的2011年主观题题量及分值进一步加大,2012年后,题型与分值分布趋向稳定。此外,近三年综合案例分析题的比重越来越大。除了综合题目之外,单选题与多选题也多以案例的方式出现。2013年24道单选题中有12道是案例题,需要考生在充分理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分析,有的题目难度甚至不亚于综合分析题,充分反映了CPA考试测试导向从知识到知识与能力并重的转变,这一点2014年的经济法考试大纲也已清晰地阐明。
2.3相对独立
经济法科目相对独立,与其他科目关联度不高。在专业阶段6科目中,会计是审计和财务管理的基础,而会计和税法又联系紧密,因为涉税会计处理是会计科目考察的重点之一。税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属于法学范畴。从学理上讲,税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但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侧重于考察如何征税与计税,而经济法科目的内容实际上主要是民商事法律制度,并非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因此,税法与经济法几乎没有关联。
3CPA考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嵌入
3.1教材选择
教材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知识载体,也是教学的依托,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地实现教学目标。纵观形形的经济法教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对会计学专业来说应该是适应性较强的,其优点显著:一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编写,具有高度权威性;二是在内容的编排上紧扣考试大纲,且每年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更新,能及时将最新的法律制度准确地反映在教材中,保持教材的时效性。但是该教材500多页的篇幅过于庞大,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显然无法消化,且教材过分注重理论阐述和法条列举,轻实践,缺乏趣味性,容易使学生产生畏惧心理,因而该教材不能作为首选教材,可以作为教学辅助用书。除此之外,目前适合经管类专业的普通经济法教材林林总总,不下几十种版本,各种版本良莠不齐。“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分量恰当,既符合认知规律,又富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应根据专业要求,选择更适用、更有针对性的教材。优先选用内容相对完整、难度适中、注重实际应用的教材,特别是那种有大量代表性、典型性、启发性案例的教材,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在上述基础上,再根据CPA考试的主体内容选择相适宜的教材。
3.2教学内容与CPA考试接轨
在绝大多数财经院系,所有经管类专业均开设经济法课程,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的专业统一适用相同的教学大纲、相同的教材,讲解相同的内容。这种一刀切的教学模式严重忽略了学生知识结构和实际需求的差异性。会计学专业与其他专业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应有所区别。比如物权法在一般的经济法教材里基本不涉及,而会计专业各级各类考试几乎都要考物权法,因此会计学专业有必要掌握物权法律制度。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制度如票据法等内容也是会计学专业必须掌握的,而其他专业则无此要求。因此,统一的教学内容、统一的教学进度不但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还会使学生产生“学的经济法与考的经济法不一样”的疑问。经济法教学内容与CPA考试接轨,可以满足学生职业发展需求与考证需要。由于经济法律制度范围的广泛性,无论选用任何一本教材,其涉及的内容都很难在一个学期之内全部学完,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课堂教学,这是由该课程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比较分析近几年经济法考试大纲,每年必考的内容基本不变。课堂教学可以优先选择这些重点章节,但这些内容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对象与方法不同,立法本位也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章节顺序教学,难免出现各章节内容彼此割裂,从而造成学生知识结构支离破碎。为了解决课时不足与内容过多、过杂之间的矛盾,同时理顺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本人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采用了模块化教学法,即将教材内容按照各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划分为若干模块,各模块各自独立又有机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成的体系。上表各模块中,法律基础为后续各模块的学习奠定基础,民法模块和商法模块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应用性较强,绝大部分知识点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应用。狭义经济法模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部分完全可以自学完成。以上内容涉及面广,不能面面俱到,要处理好主次关系,民商法律制度对会计学专业而言非常重要,其中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又是重中之重,既是CPA考试及其他各项考试的重点,也是会计工作实践中实用性较高的法律制度。
3.3以考题为导向的课堂内外训练
CPA考试以树立良好的法律和合规意识,熟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并能应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为考核目标,这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具有一致性。在课程教学中可以充分运用CPA考试的题库资源加强对学生的能力训练。从近年的考试真题来看,经济法试题知识点范围广泛,内容灵活,法条考察与理论考察并重,单一考察与综合考察并重,同时,理解能力与应用能力并重。单一性的法条考察较为容易,而综合考察与应用能力考察题往往横跨多个法律制度甚至多个法律部门,不容易简单地得出答案,它不仅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相关知识点,而且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这对于缺乏系统法学训练的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难度较大,需要平时加强练习。如2013年多项选择题第6题考查公司的合并,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后债务的承担以及债务的抵销,既有法条考察,又有理论考察,涉及合同法及公司法律制度,综合性很强。通过有针对性的训练,学生充分理解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并融会贯通,综合运用。
3.4适应CPA考试的能力本位教学方法创新
CPA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培养制度特别注重会计师的终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现行的应试教育制度下,考生为了突击通过考试,通常采取死记硬背的方式囫囵吞枣地记住考试大纲所覆盖的基础知识,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加上课堂教学手段单一,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能力的培养,学生缺乏自主思考的能力,以致现有教学方式难以满足当前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的需求。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单纯的法律条文过于枯燥乏味,单纯的理论又过于抽象难懂,如果用鲜活的案例将枯燥的法律条文与单纯的理论串联起来,教学内容立即变得立体生动起来。案例教学法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能力和分析应用能力。通过案例,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分享经验,分享认知,同时,案例教学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可以说,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源自美国的法学教育基本方法,是经济法课程的首选教学法,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参与性,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必须合理应用案例教学法。
1)精心选择案例素材,注重案例的真实性、新颖性、启发性和代表性,力求深入挖掘潜藏在案例中的法律规则。
案例教学的关键之一是根据教学目标组织案例资料,选择与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的教学案例,所选用的案例应该是具有代表性并能为学生所接受的。如在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章时,笔者选用了广受关注的“三鹿集团破产案”来讲解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同时选取了本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例供学生分析讨论破产重整的程序和积极意义,由于该案就发生在身边,学生获得了更多的感性认识,从而对破产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2)改变传统的自问自答教学模式,采取课堂案例分析法、案例讨论法、问答式启发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组织课堂教学。
案例教学法本身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可以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高效,但前提是师生都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一次成功的案例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在备课环节下足工夫,还要求学生在课前预习准备。由于会计学专业同学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可能因课前准备不足或不愿积极参与而保持沉默,从而使课堂陷入僵局或沦为教师的独角戏,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法应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在课前将案例相关资料发放给学生,使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引导学生充分收集资料并独立思考。
3)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关键词: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3]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9]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3]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20]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注释:
[1][美]张光直著:《考古学专题六讲》,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4页。
[2]参见苏力:“‘法’的故事”,载《读书》,1998年7期,第30~31页。
[3][德]K·茨威格特等著:《比较法总论》,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4]罗马法曾达到高度的制度化和法典化,但中古欧洲通行的是教会法、王室法和庄园法。在经济民事法律方面,习惯化色彩很浓厚,制度化程度因此受到限制。有关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情形,详见张中秋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传统中国文明曾经高度发达,但为什么近代科学不是诞生在中国而是西方。这是英国科学家李约瑟(JosephNeedham,1900~1995)终身求解的课题,谓之“李约瑟难题”。他主持编纂的7卷34册《中国科技史》(ScienceandCivilizationinChina)是对这一问题的求解。
[6]唐朝(公元618~907年)存续289年,历22代。依据社会、政治、经济、法制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一般可分为两个时期,大抵以“安史之乱”为界,即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至天宝末年(公元755年)的130余年为前期,其后150年为后期。同时,在文史界也有初唐、中(盛)唐、晚唐的说法,一般唐建立政权的最初几十年为初唐时期。
[7]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继承前人成就的基础上,经多年努力完成《唐令拾遗》巨作的编纂,该书中译本1989年由长春出版社出版;1997年池田温又出版了续编《唐令拾遗补》。
[8]参见张晋藩总主编、陈鹏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4页。
[9]《新唐书·礼乐志》。
[10]该书广搜各类契约文书,特别是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具有极高的文献和学术价值,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分上、下两册出版。
[11]参见前注〔8〕揭,第144~145页。
[12]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详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108页。
[13]《唐律疏议·名例》“序”。
[14]参见拙著:《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部分。
[15]唐代前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是礼教,但有两种社会风气即胡化与功利主义对礼教形成冲击。此处的功利主义是指追求实利和享受的俗世生活态度。“胡”系古代汉族对异族特别是对西北少数民族的称呼,有礼教中心观下的轻蔑之意。胡化指唐代受西北少数民族文化和风气的影响,不太受礼教的约束。(详见傅乐成著:《汉唐史论集》,台北: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7年版,第117~142页)
[16]详见前注〔14〕揭,第二部分。
[17][日]仁井田陞撰:《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89页。
[18]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0~263页。
[19]公法、私法的分类标准颇不一致。依徐国栋教授的概括,有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共同利益还是私人利益、权利是否可以抛弃、主体是国家还是私人、规定关系是否平等、行为者是公主体还是私主体、法律渊源是由国家创制还是由私人创制、法律的规定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等至少七种分类标准。(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ABCD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88.某校高三(1)班32名学生参加跳远和掷实心球两项测试。跳远和掷实心球两项测试成绩合格的人数分别为26人和23人,这两项成绩均不合格的有3人,则这两项成绩均合格的人数是( )ABCD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填空题 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把答案填写在题中横线上。99.已知等差数列前n项和为.若,,则=_______,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010.圆C:的圆心到直线的距离是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111.执行如图所示的程序框图,则输出的结果为_______.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212.在中,已知,则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313.设D为不等式组表示的平面区域,对于区域D内除原点外的任一点,则的值是_______,的取值范围是___.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1414. 甲、乙、丙、丁四位歌手参加比赛,其中只有一位获奖。有人走访了四位歌手,甲说:“乙或丙获奖”;乙说:“甲、丙都未获奖”;丙说: “丁获奖”;丁说:“丙说的不对”。若四位歌手中只有一个人说的是真话,则获奖的歌手是 .分值: 5分 查看题目解析 >简答题(综合题) 本大题共80分。简答应写出文字说明、证明过程或演算步骤。15已知函数.15.求的最小正周期;16.求在区间上的值和最小值.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16已知等比数列的各项均为正数,且,.17.求数列的通项公式;18.若数列满足,,且是等差数列,求数列的前项和.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17甲、乙两位学生参加数学文化知识竞赛培训。在培训期间,他们参加的5次测试成绩记录如下:甲: 82 82 79 95 87乙: 95 75 80 90 8519.用茎叶图表示这两组数据;20.从甲、乙两人的这5次成绩中各随机抽取一个,求甲的成绩比乙的成绩高的概率;21.现要从甲、乙两位同学中选派一人参加正式比赛,从统计学的角度考虑,你认为选派哪位同学参加合适?并说明理由.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18如图,四边形是边长为的正方形,平面平面,, .
22.求证:平面;23.求证:平面;24.求三棱锥的体积.分值: 14分 查看题目解析 >19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动点与两定点,连线的斜率乘积为,记点的轨迹为曲线.25.求曲线的方程;26.若曲线上的两点满足,,求证:的面积为定值.分值: 13分 查看题目解析 >20设函数.27.当时,求曲线在点处的切线方程;28.若函数有两个零点,试求的取值范围;29.设函数当时,证明.20 第(1)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正确答案
解析
解:当时,函数,因为,所以.又则所求的切线方程为.化简得:.考查方向
本题考查导数的计算,考查导数的几何意义,考查切线方程的求法,本题是一道简单题.解题思路
先对函数求导,然后求出且切线的斜率以及切点的坐标,再利用点斜式求出切线方程即可.易错点
本题易错在求导数时计算错误.20 第(2)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正确答案
解析
因为①当时,函数只有一个零点;②当,函数当时,;函数当时,.所以在上单调递减,在上单调递增.又,,因为,所以,所以,所以取,显然且所以,.由零点存在性定理及函数的单调性知,函数有两个零点.③当时,由,得,或.若,则.故当时,,所以函数在在单调递增,所以函数在至多有一个零点.又当时,,所以函数在上没有零点.所以函数不存在两个零点.若,则.当时,,所以函数在上单调递增,所以函数在至多有一个零点.当时,;当时,;所以函数在上单增,上单调递减,所以函数在上的值为,所以函数在上没有零点.所以不存在两个零点.综上,的取值范围是 ……………………………………………………9分考查方向
本题考查利用导数判断函数的单调性以及判断函数的零点的应用,考查函数与方程的应用,考查分类讨论的数学思想,本题是一道难题,是高考的热点.解题思路
先求出函数的导数,通过讨论的范围,判断函数的单调性结合函数的零点个数求出的范围即可易错点
本题易错在不能够准确对的取值进行分类讨论.20 第(3)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正确答案
证明略.解析
证明:当时,.设,其定义域为,则证明即可.因为,所以,.又因为,所以函数在上单调递增.所以有的实根,且.当时,;当时,.所以函数的最小值为.所以.所以. …………………………………………………………14分考查方向
本题考查构造法求函数的最值,考查利用导数的应用,本题是一道难题.解题思路
论文摘要:教师的发展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或基础,没有教师的发展,素质教育就是一句空话,也谈不上有教育的全面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江西高中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学历合格率低,专业水准不高,职称结构不合理,教育理念与手段滞后等。笔者认为,改变这种状况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构建教育科研机制,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注重教师反思习惯与能力的培养,建立教师主体的发展体系;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学校软硬件设施;构建良好的学校内部支持系统,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师范教育改革,培养适应素质教育的高素质高中教师。
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普通高中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和发展,至2008年底,专任教师有47512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从新课程对教师提出的要求看,江西省的普通高中教师队伍还不尽如人意。首先,从教师队伍的现状看,学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我们最新统计,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为86.6%。在具备合格学历的专任教师中,有相当部分是为“顺应”国家对教师学历达标的要求,通过上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实施的“三沟通”教育而突击完成的,其中“学”非所用者不在少数。另据我们调查发现,有48.6%的教师把教师作为养家糊口的职业,仅有9.3%的教师将其作为专业或事业。
本调研.笔者在全省选取了l0个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的县市高中学校作为样本.通过座谈和问卷等形式对学校进行现场调查。座谈和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教师继续教育的必要性认识;教师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式;教师使用教学资源及信息技术情况;教师的学生发展观;教师的课程观及对学生学习评价的理念和策略:教师对新型教学方法采用的认识与实施等,以期深入了解全省高中教师的专业发展情况。
一、调查情况与分析
调查采用座谈、问卷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查阅有关教师专业发展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问卷收集数据,然后进行归纳和分析处理。在调查中.采取教师自评的方式填写问卷.问卷内容共包括30个项目,调查对象为10个样本市、县、区的20所城乡高中教师。问卷采用分层抽样法,共发放问卷1021份,收回980份,其中有效问卷953份,占93.34%。
从教师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来看,教师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主要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占教师总数的73.8%;在学历结构方面,城镇高中教师本科率达到91.4%,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包括在读研究生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获得结业证书)重点高中为11.6%;农村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82.5%,硕士研究生学历几乎为零,专科学历比例占l1%,其余为中师学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计算的本、专科学历均包含在职函授或脱产进修等方式获得的学历资格,城镇高中教师中第一学历为本科的比例不足55%,农村不到15%。
从教师的职称结构和学科结构来看,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较小.尤其在农村高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更小,大多数教师现有职称为中级和初级,职称结构很不合理。在学科分布方面,英语、语文、数学三个学科教师数量比例最大,配备较齐全,而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师数量相对较少,并呈均匀分布态势,美术、音乐、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数量很少。甚至短缺。综合实践活动课和研究性学习课程教师基本上属于零设置状态。另外个别农村高中学校还存在着所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符的现象。教师中94.7%毕业于师范院校或其他学校,均取得高中教师资格证,在教学基本技能和教育理论方面有比较扎实的基础。
从教师对继续教育的必要性认识来看,教师自身有不断提升个人能力的要求,有自我提高计划的教师占87.5%,在本科学历教师中.39.7%的教师有进一步提高自己学历至研究生层次的愿望,47.8%的教师愿意选择短期培训形式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而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者则愿意选择函授等形式提高学历。所有被调查教师认为自己有接受继续教育的必要,不过希望形式能更加灵活方便,并且不流于形式;69.3%的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持肯定态度.对高中新课程的实施效果也比较满意。但同时表示压力很大。
从教师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式来看,教师对自身素养的提高不仅体现在学历提高上,一部分教师还经常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比如寒暑假期的培训,对教材、教法的讨论,教学观摩和经验交流,教师问的合作和自我反思,就自己的教学体验撰写论文与其他老师共同分享等等,但以县或学校为组织主体的区域和校本培训过少.远不及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在这方面南昌市做得较好.市里和区域间组织的培训达到年平均8.2次.且已常态化;多数教师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但大都停留在经验总结的水平上,理论性不强,有明确科研意识的教师不足50%。
从教师使用教学资源及信息技术情况来看.城镇高中教师获取教学资源的途径呈多元化,但以网络和图书馆为主。农村教师主要通过教学参考书获取,较少使用网络和图书馆。被调查教师在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方面的能力普遍不高,熟练掌握的比例不足46%,农村教师比例更低,不到30%。城镇高中教学中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平均占37%。而农村只占课时的9%,且网络教学条件基本不具备。
从教师的学生发展观、课程观及对学生学习评价的理念和策略方面来看,93.3%的教师认为应把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创造性人才作为教育的目标和发展方向,把学会做人和学会生存及学会学习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学生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评价的主要方面,这是对以往学生发展观和评价体系的突破和发展,为学生的发展注入了理性的养分。但遗憾的是,由于目前学校内外评价机制的滞后和不完善.这种理性的学生观和对学生的评价策略还更多地停留在观念层面。在实践中仍不能很好体现。
从教师对新型教学方法采用的认识与实践来看.近95%的教师在教学中一切为了高考,仍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加班加点,实施题海战术,新型教学方法如合作、探究等方法几乎不用。但可喜的是已有27.6%的教师开始有意识地在教学中通过各种形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以师生互动、实际操作、情境教学或实习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直至问题解决,达到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另外。农村高中学校教师由于专业意识不强,加上学习环境条件不足,学习或培训机会少,存在部分教师知识水准较低,结构不完整,知识老化,且知识更新比较慢,参加脱产学习和外出课程进修的比例不足10%,教育硕士如凤毛麟角,专业不相符的情况也导致教师专业发展的知识底蕴不足.这明显不适应当前高中新课程改革需要.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发展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从教师的专业发展能力来看,教师专业发展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教学资源获取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较弱.79.7%的教师仍然靠教学参考书获取教学资源.获取教学资源的渠道单一.跟不上时代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需要:现代教育教学手段掌握不够,利用较少;教学方法更新能力不足;反思意识淡薄,反思能力较弱,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的能力有待提高。
从教师的专业情感来看。当前有61.4%的高中教师存在专业情感欠缺。由于高中课程结构、内容、评价、管理等变革大、要求高,教师普遍反映不适应,教学工作繁重,身心疲倦,压力很大.职业倦怠感很强。有l1.4%的教师由于对新课程无法适应,失去信心,产生畏惧心理,存在不良情绪,缺乏职业期望和职业成功感。无法把教育教学工作当作个人价值实现的需要。
从教师的专业发展意识来看,有28-3%的教师其专业发展意识不强。被调查教师的专业发展程度不同.既有45~59岁专家型或经验型的老教师,30岁正处于教师职业发展鼎盛期的骨干教师,又有20多岁刚毕业的新手。由于长期以来教师专业发展模式是外在于教师主体的发展模式.即“外控式”的教师专业发展,教师自身在其专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教师自主发展的意识淡薄,自主发展的能力低下,教师专业发展的自主性空间被剥夺.以至于47.8%的教师没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意识.专业自主性不够,专业信念缺失或不足,64.7%的教师是在被动接受或适应着教育教学的变革而不是主动去迎接,这直接影响了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和速度。
二、思考与建议
教师的发展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或基础,没有教师的发展,素质教育就是一句空话,也谈不上教育的全面发展。国运兴衰系于教育。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素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面对这一迫切的现实需求,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将教育改革的重点转向教师队伍建设。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
教师专业发展指的是教师专业持续发展的过程.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及改善自身专业地位的过程,是外部客观环境的支持与教师自身内部的努力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的结果。一般来说,教师专业发展表现为两种形式:教师个体专业发展与教师群体专业发展。具体地说.教师专业发展包含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教师专业发展强调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要经历一个由不成熟到相对成熟的发展历程。师范生毕业即获得任教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教学上足以胜任,更不能说明他是一个成熟的教育教学人员。教师专业发展有一定的周期,也遵循一定的规律。其次,教师专业发展强调教师作为发展中的专业人员,其发展的内涵是多层次多领域的,既包括了知识的积累、技能的娴熟、能力的提高,也涵盖了态度的转变、情感的发展。教师的专业化过程是教师专业素养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也是教师质量提高的过程。再次,教师专业发展是内外力共同作用的结果。教师专业发展首先离不开教师教育制度及教研制度的配合。更为重要的一点,教师专业发展离不开教师自身的努力教师专业发展归根结底是教师主体的专业发展,是教师作为主体的主动发展过程。因此教师在自身专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可忽视。最后,教师专业发展既包含教师个体专业发展,又包含教师群体专业发展。教师个体专业发展是教师群体专业发展的基础,教师群体专业发展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终极目标。教师专业是一个内在的包含着无数个体的群体组织,只有首先实现教师个体专业发展,教师群体专业发展的目标才有可能最终实现。
1.加强教育科研机制建设,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
“研究是教师产生新思想、获得支持的最佳途径。”教师专业发展的本质在于教师主体的专业发展。教育科研过程.是教师重新学习的过程。是使教师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改善并趋于合理的过程。教育理论与实践表明.高中教师具有从事教育研究的能力基础和优势.知识结构较为完善,同时在教育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关教学情境的知识,对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有着最真切的体会.能够在教与学的互动中,解决新问题,实践新理论,总结新经验。进行教育研究,教师不仅可以改进自己的教学,提高教学水平.还是克服职业倦怠、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的有效途径。学校要建立教师教育科研机制,加强教研组建设,做好校本教师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选派教师外出短期进修、举行各种专题讲座、交流研讨、师带徒活动、合作学习、课题研讨、网上论坛等,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形成科学的教育教学观念,尤其是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在实施校本培训中也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培训的形式与内容,以真正达到推动教师专业发展、推动学校发展进而促进学生终身发展的目的。另外要加强校本教研制度建设,消除研究的神秘化,使研究民主化,转变教师的职业生活方式.真正使研究成为每一一位教师的职业特征,在教学反思、改进行动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尤其要鼓励和引导教师抓住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研讨工作,在研究中发展自主学习、主动参与的欲望,在研究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注重教师反思习惯与能力的培养.建立教师主体的发展体系
反思是一个能动的、审慎的认知加工过程,是对个体观念行为的再加工过程。反思性教学理论认为,反思性教学不仅可以使教师通过审视、反观自身教育实践,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改善教学行为,提升教育实践合理性,从而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反思性教学的过程还可以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过程。因为反思的过程实际上是使教师在整个教育教学活动中充分地体现双重角色:既是引导者又是评论者:既是教育者又是受教育者。要成为研究者和反思型的实践者.教师不仅要做教育教学的主体,而且要做教育教学研究的客体,把自己作为研究的对象,研究自身的教育观念及实践.反思自身的教学行为及教学效果。通过反思、研究,教师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行为,提升教学水平;同时形成对教育现象及问题的独立思考和创造性见解,使自身真正成为教学和教研的主人,提高教学工作的自主性和目的性,克服被动性、盲目性。而且,教学与反思相结合,还可以帮助教师在劳动中获得理性的升华和情感的愉悦,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思维品位,从而改革教师的生活方式,使教师体会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诚然,教师专业发展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但同时不能忽视,教师专业发展归根结底是教师主体性的专业发展。即“内发式”的教师专业发展。离开了教师内在的自身专业发展的积极性这一动力源泉,教师专业持续发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学校要建立教师反思与自主发展的推动机制.打造一个“一切为了教师,为了教师的一切”的服务型教育管理系统,改变现有的封闭性和强制性管理模式,给教师专业发展以自,充分激发起教师专业发展的自觉性.使教师的成长由被动性转向自觉性,由个别性转向群体性。因为“人只有把自身的发展当作自己认识的对象和自觉实践的对象。人才能在完全意义上成为自己发展的主体,独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形成.可以把个体对自身发展的影响提高到自觉的水平。”
3.政府要加大投入.改善学校软硬件设施
由于高中属非义务教育,政府投入少,很多学校在负债运转.尤其农村高中.设备的添置与更新无法满足新课程教育教学的需要。因此.政府要加大对高中学校教学设施建设的投人.加快图书资料、网络设备建设和高中教师队伍建设,尤其对农村高中教师队伍建设,要提供倾斜性的培训政策.加大区域间的行动性区域培训和校本培训,缩短专业支持的距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针对数字信息资源匮乏这一问题,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周边的图书馆或信息服务中心达成协议.进行合作,即由这些图书馆或其他信息服务机构向学校提供各种网络、数字和图书资源。这不仅可以解决学校资金紧张的困难,也可使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既可节约社会资源.又可为师生发展提供获取丰富教学资源的平台。另外,可由地方政府牵头,县域内高中学校结对子,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协作体.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形成资源共享,发挥各县优质教师资源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高中教师专业发展。
4.构建良好的学校内部支持系统.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的专业发展要基于自身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植根于教师职业的应然需要,学校要注重唤醒教师在专业发展中的自主意识,确立教师在学校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探究、反思教育教学实践。最终促成教师专业发展,从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使这一目标真正化为行动,除了靠内驱力以外,还要靠外在机制的保障。一要建立人性化的弹性学校管理制度。教师专业发展势必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约束,但由于教师专业发展的个性化和自主性等特点,要求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刚”性.体现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同时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心理辅导或疏导工作。避免因高考压力和实施新课程给教师在专业发展方面带来不良心理或消极情绪。二要改进教师评价制度。传统的评价是评价者对教师的奖惩性的、终结性的、静态的评价,是外在于教师主体的评价,教师在评价活动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不利于发挥教师的积极主动性,也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评价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作用,应对传统的评价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改变传统的奖惩性评价,实施发展性评价。同时在评价主体上,凸显教师的主体地位,由教师自己来评价自身的专业发展情况。自我反思、自我评价是发展性教师评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师通过自评、互评,找到问题.明确方向,获得发展的动力。另外,教师评价方案的形成必须结合教师教育教学、教育研究的实际和教师本人的情况,形成个性化的教师评价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每位教师的改进建议、专业发展目标以及进修需求,充分挖掘教师的潜能.更好地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主动创新。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在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引导学生掌握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具体问题;在国际法律责任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理解“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切实掌握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现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在国际法主体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的变更、领土的限制、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及选举程序等问题;在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掌握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主体、条件、对象、原则,庇护的地点、条件等具体问题;在海洋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对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问题;在空间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了解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概念、外交人员的哪些行为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的义务,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作证、执行、反诉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权与豁免等具体问题;在条约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条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条约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效力冲突的解决、条约保留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战争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日内瓦四公约﹑战俘待遇﹑战争犯罪的国际审判等问题。
(二)把握学科间的联系,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国际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国际法是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三国法的法理和宪法,所以国际法与法理、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与国内法的相应部门也是关联密切。即便在国际法与民法之间,也不乏连结点。如我们所知,领土法与物权法、土地法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条约法与合同法之间也是如此。所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对照,注意知识点之间的比较,注意知识点之间的交叉,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统合,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都有着莫大的帮助。比如,在讲授国际法律责任(含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时,我们结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论框架来“套牢”国际法的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那么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过融会贯通的教学,既引导学生掌握了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又了解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又如,在讲授国际争端解决法时,系统介绍了现代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类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国际司法),尔后便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实践之中。我们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探求它们运用了哪些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在争端解决方法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和地位﹑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动因、各争端解决方法运用的优劣等。对于这种融会贯通的教学,广大学生至表认同。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所变有所不变,但多元化的态势相当明朗。讲授法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为学生勾画了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总论方面,讲授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主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法客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环境保护、国际法上的犯罪与刑罚;在国际交往行为规制方面,讲授了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战争法等。[3]案例分析法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与针对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结论,真正学到东西。如在学习“国家豁免”的内容时,重点探讨限制豁免理论。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国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使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判断国家行为的“性质标准”较之“目的标准”更具合理性,有助于严格限制国家豁免适用的范围。讨论法作为国际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展现了互动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的魅力。教师适当结合时政,科学设定议题,以成绩相对先进的学生为讨论的主力,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灵活掌握讨论进程,引导讨论走向深入,最后作总结发言,并为学生解惑。结合我国外空事业近年的进展及远大的前景,笔者提出了“外空活动商业化与私营化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议题,广大学生兴趣很大,讨论热烈,经过引导,先后得出法律关系主体增多、民事性质增强、责任制度须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须建构等结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与刑法、民法相比,平实而论,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不是太强,所以长期以来,国际法实践教学可谓相当薄弱,甚至显现空白。依笔者看来,这方面其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国际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等。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面,我们由国际法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庭审前的准备、组织学生开庭,由我们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来作点评。庭审完毕,还须组织学生进行庭审总结。至于选题,我们侧重于在国际刑法领域选题,主要模拟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模式,演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依照其国内法来对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审判和处罚的。在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方面,目前还在探索和开拓当中。在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机制到位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问题,如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问题。在辩论赛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可以挑选一些有争点的国际法问题来作为辩题,如国家承认的宣告说与构成说到底是谁对谁错、领土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谁优谁劣等。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
议论文是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的重头戏,也是广大考生的困惑点之一。那么如何才能写出符合要求的议论文,为赢得公务员考试笔试的胜利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本文剖析了议论文语言表达的四大基本要求。
议论文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
(一)表达准确
议论文的语言,必须是准确的。因为议论文是讲道理的,要讲清道理,就必须有明确的概念、准确的判断和严密的推理。而反映这些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词句、句群以及段落,自然也必须是准确的。
议论文的准确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把握语言的分寸感。在不同的对象、场合,根据不同的写作目的,来选择不同的词语,恰如其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议论文语言的准确,首先表现为把握语言的“分寸感”。
第二,用词贴切,用句规范。贴切,就是说,一个意思是只有一个词可以表现它的,这个词在同一种语言中没有任何其 他词可以代替它,一定要找到它使用才好。规范,就是句子合乎语法逻辑,这就需要在用词上,尤其是在用同义词、反义词上下工夫,反复掂量,严加挑选。古人讲 “百炼为字,千炼为句”,说的就是炼字、炼句这两个方面。
第三,恰当地进行修饰与限制。申论文章为了论证严密,常常需要多层次的修饰与限制,以避免片面化、绝对化、不周密等毛病的出现,这充分体现在状语和定语的运用上。
(二)高度概括
概括是指抓准事物特征,反映普遍本质,做到文约而旨丰,词简而理周,这就需要在深刻认识事物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在精练上下工夫。要做到必要的话一句不少,不必要的话一字不多,言简意赅,干净利落。
在记叙文中,语言应当是越具体、越形象越好,而在议论文中,即使是叙述事实,援引事例的部分,也基本采用概括叙述的方法;特别是在叙述后,必须对材料进行归纳、总结、概括出抽象道理来,这样文章才能避免就事论事,使认识深入到事物的内部。
(三)观点鲜明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点的表述要鲜明,决不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二是赞成什么、反对什么、爱憎分明、褒贬判断明确、鲜明的感彩贯穿在行文当中,使读者从字里行间不难体会到作者的倾向性。
(四)生动形象
关键词:体验经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西安
截止2007年底,国务院确定公布了三批及11座增补城市,共110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极强的吸引力在众多类型的旅游目的地中脱颖而出,它不仅是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城市,同时又是极具代表性的历史文化承载物。它在不断满足国内外旅游者需要的同时还要肩负历史文物保护的重任。从某种角度看,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城市旅游和历史文化旅游的复合体,它们彼此互为依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然而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们消费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势必映射到旅游活动中,它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发展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体验经济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之间是否存在不和谐因子,如何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进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形态则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一、体验经济与旅游
1998年,美国学者B.JosephPineⅡ和JamesH.Gilmore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题为“欢迎进入体验经济(WelcometotheExperienceEconomy)”一文。首次提出体验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之后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体验是指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从而为个体消费者营造一种难忘的经历。两位学者从“顾客的参与程度”和“与环境的关系”两个层面将体验划分为以下四个组成要素:教育、娱乐、审美和逃避[2]。〖JP+1〗体验经济在服务经济的基础上产生,而又完全不同于服务经济,其实质是强调“顾客参与”和“顾客与环境的关系”。无论是顾客的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都将成为“体验”的重要环节,顾客在体验的同时又参与营造了体验的氛围;顾客与环境的关系无论是“吸收(absorption)”还是“沉浸(immersion)”都极大地体现了消费者的主体性和与消费环境的互动性。体验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们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个性化的服务、个性化的产品和个性化的消费方式将逐渐占据体验经济时代消费活动的主体。
旅游作为体验经济的一种典型代表,在体验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些新特征:首先,从消费结构看,旅游者更多地关注精神享受和情感需要;其次,从消费内容看,旅游者从习惯于标准化产品和一般化服务向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转变;第三,从消费价值看,旅游者由消费“结果”转变为消费“过程”。不再是只关注产品本身,而是关注整个旅游活动过程的感觉和体验;第四,从旅游产品形式看,旅游者更青睐于互动参与式双向沟通型产品。最后,从心智模式看,旅游者由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转向对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注[3]。
二、体验经济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和谐因素
(一)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然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中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矛盾表现突出、由来已久又似乎很难调和。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当然相互促进的一面更好协调也更易理解;而在实践当中,旅游开发者则更多地强调其经济特征,强调文物旅游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即使旅游开发者能够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但因其视角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正如旅游界众所周知的“水洗三孔”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很多争议,的确令人深思。
(二)资源禀赋和体验经济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以文物为主体的旅游资源禀赋就决定了其自身发展旅游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这些城市的旅游资源往往是总量丰富、文物价值高、知识含量高,专业特色浓厚,通俗性较差,参与性较低,或者说静态资源多动态体验少。而旅游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本质是追求审美和愉悦,通过旅游的过程去体验差异和新奇。而且不同于其它城市旅游,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相对而言要求旅游者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较强的感悟能力,具备理解历史事件和人物的基本素质。然而这两者之间的距离又要通过旅游媒介(包括旅游中间商、导游服务、目的地居民等)去弥合。旅游媒介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旅游者的体验质量,动态体验环节的不足又与体验经济时代的消费特征相抵触。
(三)旅游产品形式和游客体验本质
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它的旅游产品形式。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核心产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博物馆类、陵墓类、名人故居、节事类(庆典事件、仿古模拟)、古代建筑、宗教类(宗教建筑、礼仪庆典)等。这种产品形式强调文化性、历史性和知识性。游客体验的本质为“过程消费”而非“结果消费”,体验的核心精神表现为以互动参与式取代单项沟通式。某种程度而言,游客也是“生产者”而非单纯“消费者”。体验经济时代,游客趋向于追求个性化的产品、服务和自身的“沉浸”和愉悦,这种不和谐关系如图1所示。
三、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优化的理论依据
(一)系统论原理
所谓的系统论是指以一般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理论,也成一般系统论。一般系统论将系统定义为:由若干个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4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系统论认为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的复合体,系统往往是一个多极的、多层次的复杂结构。一个大系统一般可以分为若干个子系统,子系统又可分为多个亚子系统,而亚子系统可以再分。现代系统论的出发点在于运用科学方法寻求系统的最优化,使整个系统的功能大于各子系统的功能总和[4]。
(二)体验经济理论
体验经济及其内涵前面已经有所阐释,此处不再赘述。目前国内有关体验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验经济背景下的特种旅游开发、景区管理模式创新、旅游产品设计等领域[5-7]。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和谐理论
和谐理论的核心强调“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自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提出以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了旅游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并提出了实现和谐旅游发展的相关建议[8]。旅游业以其综合性强、关联度高、影响力大等特点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动力产业之一。和谐理论指导下的旅游发展强调“人地和谐”,即旅游者和目的地之间的和谐;“人态和谐”,即旅游者之间、旅游者和目的地居民的和谐;“人企和谐”,则指旅游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和谐相处,利益共赢。和谐理论应用于旅游发展的实践,可以归纳为和谐的发展目标、和谐的经营理念、和谐的旅游环境以及和谐的消费意识。
四、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优化模式
(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的结构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的最基本构成是需求子系统和供给子系统。需求子系统主要构成要素是旅游者,具体涉及旅游者的欲望、动机、需求、偏好、选择、决策和评价内容;供给子系统则包括核心吸引物(文物、遗址遗迹、历史事件、人物等)、交通、市场营销、信息流和旅游服务等。旅游影响(效应)具有双向性,无论是经济、社会还是文化效应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需求和供给子系统。旅游环境作为支持系统包括自然和人文两方面,人文环境则囊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
(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的优化
鉴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的构成,其发展优化主要表现在对供给子系统的优化方面。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发展是旅游者以文物、历史事件等为主要吸引物的城市旅游体验活动。旅游体验主要是游客以“三求”为出发点,通过体验过程的“三性”来达到“三感”的目标。所谓“三求”即求解脱、求补偿、求刺激;“三性”即可感知性、可参与性、可理解性;“三感”即新鲜感、亲切感和满足感。
1.开发理念优化:突出“三求”,有所选择
首先,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将有些资源实行“保护”和“开发”相对分离。即不宜开发的旅游资源暂且不开发,以保护为主,谋求长远利益。对于旅游开发价值高的资源进行科学开发,满足旅游者的审美愉悦需求。其次,在开发理念上强化旅游者旅游体验的内涵,改变以往资源导向型的旅游开发模式,变“资源导向型”为“资源依托型”。依托于适宜开发的历史文化资源,突出旅游者“求解脱、求补偿、求刺激”的本源旅游体验要求,在文物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旅游开发。
2.产品设计优化:注重“三性”,不断创新
比较而言,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产品有其自身的特点:知识性、历史性和文化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产品蕴含大量的知识背景,旅游者自身的知识素养会直接影响旅游体验的质量;并且,以文物为主体的旅游产品往往存在于非自然的历史时期,如遗址遗迹、古代建筑设施、历史事件和人物都凝结了后人对历史的诠释和感悟;关注旅游体验的“三性”,即可感知性、可参与性、可理解性,不断创新,利用高新技术全方位展示历史文化内涵,是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产品设计的根本所在。
3.旅游服务优化:追求“三感”,以人为本
旅游服务渗透于游客体验的每个环节,它包括旅游接待的硬件设施,旅游宣传促销和目的地的接待服务等。“以人为本”,为旅游者营造新鲜感、亲切感和满足感,从而实现旅游者效益的最大化是旅游服务的核心。
五、西安城市旅游发展优化
(一)西安的旅游资源赋存及旅游业发展现状
西安市辖9区4县,在9983平方千米的地域范围,巍峨陡峻、群峰竞秀的秦岭山地与坦荡舒展、平畴沃野的渭河平原界限分明,构成了西安市的基本地貌。西安市自然旅游资源规模体量大、种类较为齐全,拥有3个主类(缺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标中的天象与气候景观主类)、16个基本类型,共67处资源单体;与自然旅游资源相比,西安市人文旅游资源地位更加突出,全市共有人文旅游资源单体2081个,占到全部旅游资源的969%,涵盖了4大主类、14个亚类和79个基本类型。可以看出,西安市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并以人文旅游资源为主体,其中建筑与设施、遗址遗迹等文物类旅游资源为西安旅游资源的核心。
丰富的旅游资源不能反映在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效益指标上。西安虽然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成员,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尤其是人文旅游资源数量多、规模大、品位高、分布广,被誉为中国的“天然历史博物馆”。西安的国际旅游收入和其他城市相比处于很大劣势,在全国排名曾一度降至17名。体验经济的来临,对西安旅游业的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充分利用优势的文物旅游资源,在弘扬中华文化的同时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具有了现实意义。
(二)西安旅游发展优化的具体构想
1.优化资源开发理念:有所选择,强化体验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产生、存在的重要原因是为了保护这些城市所赋存的文物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要树立“有所选择、注重体验”的理念。不是所有的历史遗存都要开发,也不是所有的文物资源都适合旅游开发。进行旅游开发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尽可能具有相对高的审美愉悦价值,尽可能符合旅游者的体验要求。西安作为典型的历史文化名城虽然旅游资源赋存数量多、品位高。但不能追求“高开发利用率”,而是有所选择、走资源开发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西安人文旅游资源中比重很大的遗址遗迹和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以选择性滞后开发或者不开发。
2.旅游产品优化:细分市场、活力精品
西安旅游产品功能结构相对单一是长期以来旅游学术界关注的问题。西安旅游产品在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突出重点。针对一般国际旅游者特点,突出观光旅游、体验旅游产品。激发他们对中国历史文化的浓厚兴趣,提升西安旅游的国际品牌知名度;其中重点进行秦始皇兵马俑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治和配套,增强参与性、提高感悟性。如博物馆内分设体验区(相关知识竞答、仿陶俑烧制、电脑游戏仿真等)。对国内游客,则融观光、文物、体验、商务会展等旅游产品为一体,深度挖掘文化内涵,展示西安周、秦、汉、唐文化和现代都市文化;对省内游客,重点依托关中平原向秦岭山地过渡地带的自然旅游资源,打造休闲度假、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产品形式。提升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影响力。
3.旅游服务和市场营销优化:追求人性化
旅游服务的对象是旅游者,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旅游者又会因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旅游服务要具有“个性化”,追求“人性化”。西安可以借鉴欧洲很多旅游城市,在火车站、飞机场、港口等旅游者集散中心设立游客信息中心(TouristInformation),提供涉及主要客源市场语言的旅游宣传册、地图和旅游专线的票务服务。再加上免费的人工帮助,使旅游者体验到亲切感和满足感。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市场营销在客源地的保持和开拓、市场营销渠道的选择、经销商的选择都有自己的特色。针对国际市场:突出西安作为“秦俑故乡、丝路起点、东方古都”的城市旅游形象;国内市场:突出西安“西部最佳、中国立体博物馆”等城市旅游形象;省内市场:强化“古城新貌、休闲度假、生态旅游”等旅游形象。可以通过文化传媒、大型节事活动、巡回展览、名人效应等多种途径来加强宣传促销力度。
4.旅游环境和旅游效应优化:和谐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旅游环境系统更多地强调西安作为旅游城市所应具备的有利于游客更好感知西安的通道。该系统的优化存在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耦合,或者说是利益的博弈。最终达到旅游者和城市资源之间的和谐;旅游者和社区居民的和谐;旅游者与城市生态环境的和谐。旅游影响系统则具有双向性:即针对旅游者又对历史文化名城本身;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如何强化西安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对旅游者的正面影响,同时减小旅游者对西安的负面影响也值得探讨。
六、结论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具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城市,同时又是极具代表性的历史文化承载物。它在不断满足国内外旅游者需要的同时还要肩负历史文物保护的重任。体验经济与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不和谐体现在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资源禀赋和体验经济内涵、以及旅游产品形式和游客体验本质的不和谐三个方面。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系统最基本构成是需求子系统和供给子系统,其发展优化主要表现在对供给子系统的优化方面。其中开发理念优化要突出“三求”、有所选择;产品设计优化注重“三性”、不断创新;旅游服务优化追求“三感”、以人为本;西安作为典型的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并以人文旅游资源为主体,〖JP+1〗其中建筑与设施、遗址遗迹等文物类旅游资源为西安旅游资源的核心。为适应体验经济的本质要求,西安旅游应在旅游资源开发理念上有所选择、强化体验;旅游产品上细分市场、活力精品;旅游服务和市场营销领域追求人性化、体现个性化;旅游环境和旅游效应系统平衡博弈、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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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晓琴.体验经济时代下旅游项目设计与实证研究[J].人文地理,2007(3):69-72.
论文摘要:知识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型经济,是高信息化、高智能化的经济。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行政管理的内容、模式、方法等相应协调一致。既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管理对知识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大力促进依法行政管理智能化、科学化,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迅速步入世界经济发展先进行列。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政府该如何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如何依法行政,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好知识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是搞好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
知识经济具有四大特点:科学和科技的研究开发日益成为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信息和通信技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服务业在知识经济中扮演主要角色;人力资源及其素质和技能成为知识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爆炸,使知识更新频率加快,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将取代知识含量低的实物产品,知识产业的高知识含量和创新性促使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超动力。知识经济财产是无形性的,具有依附性、流动性、扩散性等特点,知识经济的活动更为活跃和自由,因而决定行政管理不能再固守原来的管理对象和管理模式,而应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为前提,制定一套合理的产业政策,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很好地引导和支持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在经济行政关系方面,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必须由直接控制的经济发展。向间接控制转变,更多地利用非权力性的行政方式作为“依法行政”的补充,更好地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引导企业朝知识型的经济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加以政策扶持,使知识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知识经济发展时代,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觉推行由单纯的行政命令向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转变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对知识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主要表现为:可使企业与生产者从行政命令被动服从关系中解脱出来,与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相适应的具有高创新、高互动和高合作化的新型的经济行政关系;激发企业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融企业和生产者的意见、观念于行政决策之中;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保障知识经济朝健康方向发展和运行;行政性指导能使知识经济的发展更科学、合理、规范。
面对知识经济的冲击和影响,政府部门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不适用的管理模式,根据知识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制订一整套灵活性强、管理性全面、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管理方式,调整管理思维,优化管理职能。
1、转变观念,培养现代行政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的行为,属于“积极行政”范畴。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为了平衡公益与私益,兼顾公平与效益,势必要求行政管理机关从社会发展的目的出发,实施积极的行政指导,以补充单纯的法律强制性手段的不足。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这与知识经济时展的特点和需要十分融洽、适应。因而,正确使用行政指导的管理模式,树立行政指导的工作意识,十分有利于推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从我国现阶段知识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制建设状况来看,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必须先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建立审议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种行政政策的引导和指导作用,把各种专门知识引入行政实务,确保协调各方面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沟通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联系,使相对方的意见能充分反应到行政决策中去。(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告示制度。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信息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的优势,尽快建立起行业、地方和全国的各种行政信息、告示制度,为相对方提供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正确引导相对方的行政选择,保障知识经济健康运行。(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行政机关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对方进行建议、劝告,以促进其成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为保证此类行政指导的效果,行政机关的建议、劝告、告诫行为应力求规范化、定型化,使受指导者明确地知晓行政指导的内容和要求,以便作出正确的反应。(4)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知识经济不同于管理性经济、惩罚性经济或制裁性经济,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在依法律、法规予以管理的同时,应予以正面引导、指导。所以,行政机关通过正确的表彰、鼓励、奖励(包括非物质性奖励、鼓励)等方式来引导和影响相对方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是非常重要的。(5)健全行政计划制度。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正确合理使用行政计划,仍然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在日本、法国,不排斥行政计划。在我国,行政计划主要是指导性计划,因此,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进一步健全我国行政计划制度。法律应对各类行政计划作出更明确的专门规定,做到科学、合理、规范,使行政计划对知识产业的发展起正确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2、加强行政立法,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我国虽然已基本建立起较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所提供的法津保护尚欠周全,其立法活动因周期费用和知识等局限不可能完全满足目前知识经济发展对立法的需求,难以为“依法行政”设定面面俱到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因而,在知识经济管理领域迫切需要而法律调整不能及时跟上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制定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为知识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真正的“依政法治”或“依法行政”。
3、优化行政管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政府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主要起三个方面的作用:(1)运用优良的管理方式制定切合实际的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业的发展。(2)运用法律的手段和灵活的指导模式,维护产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秩序。(3)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引起组织决策内容的重大变化,即以单纯生产决策向知识化决策转化。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对行政管理提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管理要求,它可通过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动态进行预测,制定一系列的组织制度与组织形式,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连续发展与创造的过程,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创造新的机会。
因此,政府部门必须营造和完善适应知识经济运行的环境,以推进新型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4、立足于通过投资教育及技术培训,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知识是一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功的秘诀,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贫苦的病根。全球正在发生的知识大爆炸既可以帮助世界上成千上万穷苦人摆脱贫困,也可能造成知识鸿沟的进一步扩大,使穷国家越来越落后,并且指出,国民收入低不是造成国家贫富差别的唯一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真正缺乏的是获取和利用经济技术、社会知识的能力,而正是这些知识激发了世界上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日本二战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在短短二三十年时间内迅速崛起民族工业,复苏国民经济,并逐步跻身世界经济先进行列,正是植根于引进消化科学技术,提高民族文化水平的结果。
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能熟练掌握和充分应用高新技术的人才,在各个领域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实现知识孕育经济的必然结果,而人才的成熟得益于教育,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石。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在充分履行依法管理职能过程中,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抓好教育、科技发展工作。首先在国民经济发展投资计划结构中,合理定位,有计划地投入适量的资金,改善教育、科技硬件水平。其次不断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地培养大批知识人才,为基础研究、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而创造足够的条件。2002年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经费投入1161亿元,比上年增长11%,但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7%,和发达国家比,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科技研究与发展经费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如北京占31.87%,达到370亿元。其它中小城市、边远地区的科研与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表现发展不平衡和人才培养上缺口过大。这种状况的改观要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确实把提高民族文化置于重要的战略位置。
认知脑电测谎的技术优势
(一)直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认知加工过程的脑电位特征,提高了准确性
传统的心理测试工具是多道生理记录仪,通过提问一些问题让被测人作出回答,记录与外周神经系统相关联的呼吸、心血管活动、皮肤电变化等生理指标,通过比对分析被测者对不同问题的反应图谱,对被测者作出与案件是否相关的判断。认知脑电测谎不是对被测人外周神经系统控制的各种生理指标的记录,而是直接记录被测者大脑对所呈现的案件相关或无关的刺激信息认知加工的脑电特征,通过比对被测者对不同性质刺激的脑电位在潜伏期、波幅以及波面积的差异从而作出判断。人类具有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对所受到的刺激首先是识别,然后确定做出反应,这一识别———判断过程主要是在人的大脑中通过发放生物电并在神经细胞之间彼此传递、综合,最后给效应器官发出指令使其执行才得以实现的。认知脑电测谎就是直接记录大脑认知加工所引起的大脑电位的变化,是对人的认知活动的直接监控,能有效提高测试准确率,降低假阳性。
(二)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加工过程的脑电变化,具有锁时性
认知脑电测谎是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过程,将大脑呈现的脑电位变化记录下来,然后通过与行为数据的融合达到反应时间和脑电位的匹配,然后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认知脑电测谎中分析的是刺激呈现后1000ms以内脑电位变化,能直接反映大脑对所呈现的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是对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反应指标的锁时性记录。传统的生理多导仪是通过向被试提问,同时用多导仪记录在回答这些问题时皮电、血压、呼吸的改变。在此过程中由于受提问时间和个体的差异被测人在听到问题到生理反应之间会有一定的延迟,这些额外的因素会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传统多导仪相比较,认知脑电测谎不需要对被试进行任何的询问,也不需要被试口头回答什么,只是通过呈现一些不同性质的刺激材料,让被测人对所呈现的内容做“是”“否”的按键反应,与此同时通过被测人头上所戴的电极帽及时地记录被测人对不同内容认知加工的脑电。通过比对脑电特征的差异来作出判断。
(三)不受生计数、声音等反测试手段的影响,难以伪装
认知脑电测谎中反映的是人在对刺激信息进行加工时脑活动的电生理变化。在显示不同刺激所诱发出的不同脑电变化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读取案件相关的脑电位变化,即得到无法伪装和隐藏的脑电位的波幅、波的正负极性、潜伏期等参数变化,然后把这些不同变化作为检测是否与案件相关的依据。这些参数的变化具有不易伪装的特性,其原因在于人的大脑当辨认出重要信息时,如嫌疑人所看见或听见的刺激与存储在其大脑中的犯罪细节部分相吻合时,大脑就会产生一种称为“编码与记忆相关的犯罪行为多参数脑电图反应(memoryandencoding-relatedmultifacetedelectroencephalographicresponse:MERMER)”。[3]在民事纠纷案中只有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才能引发出特异性的脑电特征,而未发生的编造的事实则不能引发特异性的脑电特征。同时相关研究发现ERP欺骗检测的效果不受“计数”[4]、声音[5]等反测试方法的影响,该技术具有较高的抵御反测谎手段的能力。
(四)测试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结果更客观
在认知脑电的测试中,不问任何问题,只是让被试看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言语或图像信息,并对其做反应,而同时同步记录的脑电反应是无创无异样感觉的。测试的整个过程基本是在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的。测前的谈话是非常客观的,所有测试人员在情绪表现上都是中性的,无论被试是否具有所要调查的特定信息,测前谈话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被测人的身心状况,测试的意愿,案件的关键点等相关内容。这与传统心理测试的测前谈话有较大区别,不需要强化测试中对控制问题的反应。从测试之前到测试的中间环节,测试人员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这就减少了压力对情绪产生的影响,保证结果更客观地反映被测人记忆的真实情况。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认知加工过程的不同可作为民事纠纷案分析的基础在认知脑电测谎中所依赖的是不同被测人对不同属性的刺激内容的认知加工过程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不同被测人在进行认知脑电测谎过程中的认知预备—状态—过程—结果选择上存在差异。[1]认知预备的不同表现在不同的应激水平会影响在对不同问题的认知加工敏感程度上,这反映在生理上的感官反应能力提高,对文字、图片等视觉识别速度加快,按键反应的速度提高等;认知状态的不同是指不同的被测人具有经历实施后的具有行为体验性的再认、通过媒体或他人等第三方获知感官性再认、以及陌认三种认知状态的不同;认知过程的不同表现在相同的认知作业下,不同被测人由于测谎动机、认知目的、以及对自己的主观要求的差异所导致的对问题的监控和做出反应的差异;认知结果的选择方面则是对于相同的一个问题,不同的被测人所与自己识别出的事实一致或是不一致判断。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必然有一方所坚持的观点是真实存在或实际发生过的事情,而另一方则是虚构的或是未曾发生的,属于主观臆造的事情。某一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的被测人其认知加工的过程会不同。相对于诚实被测人,他对所呈现的刺激是做正确的识别诚实的回答,而对于欺骗者来说则是做正确的识别错误的回答。在这个认知加工过程中就会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差异,最终反映在脑电特征上。
(二)虚假记忆与真实记忆脑电位特征的不同可作为区分不同被测人的依据与大多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测试中,不仅需要鉴别被试或者嫌疑人是否拥有某些记忆,还需要进一步分辨这些记忆的获得来源。对双方争执已久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可能对方也熟悉,只是性质上一方所持观点是事实发生的,而另一方是自己虚构杜撰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区分这些记忆的来源,从而作出合理的判断。建立在CIT理论基础上的大多数脑电测谎的解释比较适合于未被信息污染的刑事案件,但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可能并不适用。在测试中让被测人对每个信息点的两种观点进行判断,其心理意义有三种:亲身经历的记忆、自己强调的虚假观点、对方的虚假观点。其中,亲身经历的记忆可以解释为自传体记忆,自传体记忆是关于个人生活的记忆。Conway(2003)做过一项关于回忆真实事件与想象事件的脑电研究,发现对真实事件和想象事件的回忆都激活了左前额叶,但想象事件的激活强度比真实事件要低。牟诹静[6]的实验研究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450ms~750ms时间内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真实与虚假信息,真实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虚假信息更大,差异显著。韩志伟[7]的实验结果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550ms~800ms时间内的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自我信息与他信息,自我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他人信息的更大,波形更为负向。这些研究提示,左侧额区的晚期负波可以区分事实与虚假信息。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具体应用的思考
在对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认知脑电测谎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编题的准确性
认知脑电测谎的刺激题目的编制是诱发特异性脑电特征的基础,通过刺激材料的编制可有效区分事实与虚假的信息。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可能是关于合同的签订,钱的数目、还钱的次数以及是否还过钱等各方面问题,通过对争议点的确定可明确事实发生与否,有效区分不同类别的被测人。第一,案件相关信息的选取。每个案子都有它自身的特点,作为测试人员如果不熟悉案情,就不可能编制出合适的题目,心理测试就不可能成功。所以,测试人员一定要熟悉案情,与民事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进行深入的测前谈话,并与办案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必要时还要看卷宗,从而确定双方真正的争议点以及事情经过的具体细节。测试题目编好后,要与办案人员一起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测试中使用的关键案件情节要认真审查,做到客观准确。总的目标是在选取问题的质上能够反映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信息,在量上尽可能多地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从而有效减小测试结果的假阳性概率。第二,案件陪衬信息的选取。认知脑电测谎中的案件相关信息的呈现需与陪衬信息混合,通过随机呈现,被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或“否”的按键反应。案件陪衬信息应与案件相关信息相似,但性质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对于一方来说的陪衬信息可能就是另一方的案件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在测前认真深入地分析案情,编制好合适的陪衬信息,从而为测试后期数据的处理分析提供依据。
(二)测试过程的严格控制
认知脑电心理测试和其他物证检验一样,有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测试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应严格按照认知脑电测谎的程序进行测试。在测试前,测试人员一定要了解被测人的精神、身体状况,有无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有无脑部损伤史,视力或经矫正视力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认知脑电心理测试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应当坚决不测。测前还要给以正确的指导语,打消被测人的怀疑和恐慌心理,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能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按键反应。正式测试前还要让被测人进行练习,从而克服由于测试按键的熟练度造成的影响。在测试中应尽可能保持测试环境的安静,测试过程不被打扰。在测试后应该及时将测试结果进行分类保存,为下一步的数据分析做好准备。
(三)测试结果的分析
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在数据上会存在差异,因其所呈现的内容不是知与不知,而是判断哪些是事实。在按照被测人自己的观点和对方的观点将EEG数据进行分类叠加,共获得两类ERP波形,即自己的和对方的观点的波形。随后,根据前人研究的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左侧额区电极记录到的ERP数据用于分析,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对不同类别的ERP数据进行分类比较。如果双方被测人两类刺激均诱发明显的晚期负波,则重点比较两类脑电成分在500ms~800ms间平均波幅的大小。比较自己所持观点与对方观点在这段时间内的脑电特征差异,如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小,另外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大,则为典型的A欺骗、B诚实的情况,反之亦然。如果差异不典型,则需参考其他脑电特征。在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知脑电测试技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测试结果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我们要客观地对待认知脑电技术所得出的结论。
(四)测试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
关于传统的心理测试人员的专业要求各国已经形成了较明确的要求,美国的测试中心要求测试人员必须接受三年的全日制学习,研究50个庭审案例;墨西哥法院要求测试人员至少有五年从事测谎的工作经历或接受过同等程度的训练并在测谎结果将作为证据在法庭提出的前一年时间里至少接受20小时的连续测谎教育。但关于认知脑电测谎人员的专业要求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明确的、系统的规范要求。作为一名测谎人员以上要求应该也是认知脑电测谎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具有相关的生理、心理、犯罪学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测谎工作经历或测谎专业训练,能够熟练地实施整个测谎过程,有效地分析脑电数据并根据以往的实验及实案数据对测试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
早读完之后,开始分发鸡蛋,每人一个。农村家家都养鸡,鸡下蛋,可是,那些鸡蛋大人是要拿去换油盐酱醋的,根本舍不得自己吃。没想到,学校会免费给大家分发鸡蛋,这让孩子们兴奋不已。朋友至今清晰地记得,第一天发鸡蛋时,有个男孩子一口将鸡蛋整个吞了下去,噎得直翻白眼,老师们又是拍背,又是抹胸,又是倒开水,好不容易才帮助男孩子将鸡蛋强咽了下去。每次想到这个情景,朋友心里就异常难过,他知道,那些可怜的孩子,因为难得吃到一次鸡蛋,才会那样馋的啊。
可是,发鸡蛋没几天,就出现了意外情况,不少孩子拿到鸡蛋后,并没有自己吃,而是偷偷藏了起来。他们为什么要将鸡蛋藏起来呢?情况很快就弄清楚了,那些将鸡蛋偷偷藏起来的孩子,是舍不得自己吃,他们想将发给自己的鸡蛋带回家,与自己年幼的的弟弟妹妹分享。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学校做出了强制规定,发给每个学生的鸡蛋,必须自己吃,而且必须在早读后立即吃掉。为了确保每个学生都将发给他们的鸡蛋吃掉,学校还组成了一个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学生们每天吃鸡蛋的过程。朋友是监督组的成员。
朋友告诉我们,真没想到,那些山里的孩子,为了能将发给自己的鸡蛋省下来,带回家,竟然想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和监督老师“斗智斗勇”。
有个瘦瘦的男孩子,每次拿到鸡蛋后,就表现出迫不及待的样子,噼里啪啦很夸张地用鸡蛋敲击桌面,剥完壳,张着大口,一口将鸡蛋吞了下去。嘴巴还“吧唧吧唧”地嚼得很响,吃得有滋有味的样子。朋友站在教室的窗外,一连观察了好几天,终于发现了这个男孩子的秘密:每次他剥好鸡蛋后,都会悄悄将鸡蛋藏在一个塑料袋里,而将空手往嘴里一塞,装作将鸡蛋塞进嘴里的样子。朋友问他,为什么要将鸡蛋藏起来,男孩说,他的父母都在遥远的城里打工,几年才回来一次,他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他想将鸡蛋带回家给奶奶吃,让奶奶补补身体。
有个女孩子,拿到鸡蛋后,总是吃得都很夸张,嘴巴里鼓鼓囊囊全是白色的蛋清和黄色的蛋黄。朋友仔细一观察,发现了问题,每隔一天,女孩子的嘴巴里才会鼓鼓囊囊,第二天,则只是“吧唧吧唧”的空响声。原来她是隔一天,吃一个鸡蛋,另一天的鸡蛋则被她私藏了起来。有一天,朋友不声不响走到她身边,意识到自己的秘密被老师识破了,小女孩难为情地低下了头。她轻声说,家里穷,没钱买肉,吃的菜,基本上都是菜园里的蔬菜,难得有荤菜,她隔一天,省一个鸡蛋带回家,是为了让妈妈将鸡蛋做成菜。
朋友说,每发现一个孩子偷藏鸡蛋,他的心就会既酸楚,又温暖;既难过,又感动。这些将鸡蛋藏起来的孩子,都是为了省下来,带回家给自己的家人吃。对这些偏僻的山里孩子来说,鸡蛋就是人间美味了,他们不想独吃,而希望与家人共享。但是,给每个学生每天发一个鸡蛋,是希望这些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他们是大山的未来啊,鸡蛋必须是孩子们吃掉的。因此,学校想尽办法,除了监督外,有段时间,甚至要求孩子们吃完鸡蛋后,将蛋壳上交。即使这样,仍然有不少孩子,想方设法将分给自己的鸡蛋省下来,藏起来,带回家。
不过,每次“抓”到藏鸡蛋的孩子,朋友从不当面指出来,他不想让这些孩子,在其他孩子面前难堪。而自知被他发现了的孩子,会当着他的面,将鸡蛋拿出来,恋恋不舍地吃掉。朋友说,如果不是亲眼所见,你绝对想象不出来,那些孩子吃鸡蛋的样子,那么投入,那么享受,那么有滋有味,仿佛他们吃的是天底下最好吃的东西似的。
从浙江省及我院的高职会计专业实训教学现状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实训教学岗位针对性不强,技能训练以仿真软件为主,真实性不够,没有根据企业会计不同岗位工作任务组织教学。
2、由于专业岗位的特殊性,企业一次性接纳顶岗实习的学生数量极其有限,学生参与企业真实工作的机会较少,实现校企合作的难度大。
3、实训课程的使用教材实质上成为专业主干课的配套练习题,应用性内容相对缺乏,适合于“工学结合”的实训教材建设滞后。
4、实训教学考核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方式方法较为简单,评价标准难以统一,与会计岗位能力要求脱节。
改革理念及思路
鉴于以上分析,探索高职财会类专业实训教学改革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借助会计师事务所丰富的企业会计实例,利用校内实训基地,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项目,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开发紧密结合会计实务的实训教材,改革实训教学内容,形成职业化的教学环境,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开展项目———学生考核评价,完善实训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实现课程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相结合,与会计岗位能力要求相结合,最终形成基于校企联动、项目运作的高职财会类专业实训教学模式,以培养适应企业多方面岗位能力、满足企业需要的财会人才。
改革的内容
(一)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成为其业务分部。校内会计实训中心的建设是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的有力途径之一,但校内的仿真实训还不能够解决学生的顶岗实习问题,学生与真实环境下的会计工作尚未“亲密接触”,学校要走出去,为财会类学生拓展实习实训的空间,因此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合作,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就成为拓展学生实习空间的首选。我院与当地几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了深度合作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学校成为其业务分部,教师可以分批到会计师事务所专门进行项目式运作的培训学习,专业教师可成为其兼职业务员,事务所成为学校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根据高职教育的需要,选派单位业务骨干到学校开展教学或讲座活动,接受学校派出的若干学生来企业进行为期时间不等的实习;在不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况下,为学校师生开展产学研活动提供便利;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学校共同开发实训教材;指定专门人员对学校所派学生进行指导,或为学校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提供便利;帮助毕业实习的学生制(修)订实习计划,使学生实习实践活动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二)基于项目与会计师事务所校企联动,开展实训教学。借助会计师事务所掌握的丰富的企业会计实例,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项目,以项目式运作为课程内容改革的重点,围绕企业真实经济业务处理过程,结合学生项目分组,完成不同类型企业项目式运作训练,让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掌握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素质。
基于项目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校企联动,开展实训教学,联动的方式主要有:
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中既有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成为我院的财会类专业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开展专业调查,根据专业调查及专家意见反馈,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调整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增加会计实训课程的课时比例,增设了会计综合实训课程,使实训课的比例在整个人才培养方案中由原来的40%调整到现在的50%,以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
2、建立了一支稳定的校外兼职教师团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来我院开展讲座活动,增加学生对会计职业生涯的认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成为我院的兼职教师,利用其所掌握的丰富企业会计案例承担教学任务。如2011年11月23日邀请温州金算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赵黎明老师对学生进行关于温州服务业真账实践操作的培训。
3、学校选派专业教师分批到会计师事务所专门进行项目式运作的培训学习,专业教师也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兼职业务员或企业财务部的员工。目前项目组成员和实训课教师团队中已经有多人到事务所学习或到企业挂职锻炼。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实现四方“多赢”,即学校解决了会计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困难,在校企合作中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师有利于提高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变“纸上谈兵”为实战;学生有利于提高会计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便于毕业后与企业实现无缝对接;会计师事务所分享了学校资源优势,有利于自身加快发展。
(三)基于项目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考核评价学生。以会计岗位工作任务和技能要求为依据,以项目为依托,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开展项目———学生考核评价,实现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相结合,与会计岗位能力要求相结合。
实现改革的路径
(一)创新“工学结合”实训教学模式。以会计业务链为主线,工作任务为节点,根据中小企业人才需求特点,在实训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中,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利用校内实训基地,采用项目式运作模式,对学生按项目分组,由教师带领项目小组以真实的企业经济业务为训练载体,围绕项目进行学习和训练,创新“工学结合”实训教学新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基于项目运作的实训教学,学生按项目分组,打破了传统实训同时、同地、同内容的限制,增大了教学管理难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开发实训教材。借助会计师事务所掌握的丰富企业会计实例,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项目,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开发实训教材,使教学内容尽可能接近职业环境氛围,把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的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开展项目———学生考核评价。以会计岗位工作任务和技能要求为依据,以项目为依托,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开展项目———学生考核评价,实现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相结合,与会计岗位能力要求相结合。考虑项目特点,明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方法和评价标准。
迷信是一种盲目信仰和崇拜,迷信与部分官员的“亲密接触”现象令人担忧。
官员迷信的例证在现实中可谓层出不穷。几年前山东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为了升官,经风水先生“点拨”在水库上修了一座桥,还绞尽脑汁地命名为“岱胡大桥”。桥建成了,官不但没有升反而因贪污受贿被判了死缓。难怪后来当地群众将这座桥称为“逮胡大桥”。
据观察,痴迷于求神拜佛等迷信活动的官员大多有贪污、受贿、渎职等腐败之嫌,这些人将迷信作为自己的“护官符”。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阴影下形形的官员迷信现象基本上属于一种颇为典型的“腐败后遗症”。
官员们应当扪心自问:我们该对什么执着?该对什么虔诚?该对什么敬畏?人,是需要有一点敬畏之心的,否则就可能变得浮躁、庸俗甚至为所欲为。一言以蔽之,官员应当对法律敬畏,对民意敬畏,对责任敬畏。
敬畏法律,是因为法律作为限制公权力的利器,是约束官员恣意妄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枷锁。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领导应当是各级官员必须恪守的法治信条。将依法治国的第一要义理解为“依法治民”,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内涵的严重误读,也是不少官员尤其是某些基层领导干部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
敬畏民意,是因为民意是正义和公道的发源地。古语云:“民可载舟,亦可覆舟”、“顺民者昌、逆民者亡”,可见民意的重要性。“执政为民”是全体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和努力实践的信条。只有对民意真正持一种敬畏之心,才可能真正体察民情,才可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经济学理论试析我国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伴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工作的不断深入,结合着中国大陆的自主创新、自主创业扶植政策的风生水起,如今,VC、PE已变得炙手可热,各种类型的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从而使得被投资方对于投资机构的选择也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很多创业者也开始将能否提供良好的增值服务作为挑选投资机构的重要衡量标准。
在这种大背景下,关于创业投资机构增值服务的争论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基石创投合伙人王启文认为,增值服务日益成为投资机构的核心,基金与基金之间越来越表现在增值服务的竞争。力合创投董事长冯冠平说,增值服务内容包括市场、技术、管理、资金、资源的整合等;对每个投资公司来说,投给企业的除了资金还有增值服务。湘投高科技创投总经理谢暄认为,增值服务包含了大量内容,而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做完的。如果离开了增值服务,创投机构只能是昙花一现。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李万寿表示,在增值服务方面,创投应当注重利用国际经验,积极向外看、向全球看,而不仅仅局限在我国本土。可见,创投机构已经认识到了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投资机构对自身价值的发掘和增值服务体系的构建,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增值服务的内涵
一般来说,增值服务的核心内容是指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提供的超出常规服务范围的服务,或者采用超出常规的服务方法提供的服务,最终使得产品的价值增加。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创投机构的增值服务:①参与企业战略远景规划;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治理结构;③提炼商业模式;④协助客户进行投资理财,规避风险,提高收益;⑤资本运营,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等一系列方面;⑥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⑦公共关系方面,引入政府资源、客户资源、行业资源和创新技术等。
二、增值服务在创业投资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在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的双向选择中,创投机构的增值服务,对赢得投资项目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中小企业需要创投机构提供增值服务,主要有:公司治理结构中管理平台的搭建,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管理上,民营企业,家族式企业等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内控不严格,财务管理的能力比较薄弱,关联交易比较多,市场推广与销售能力不足;而且,他们普遍缺乏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另一方面,中国创投机构具备较强的增值服务能力。几年前,中国创投机构普遍”重投资、轻管理”,对投资后增值服务不够重视,而有了近几年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创投机构开始意识到开展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开始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增值服务水平,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策略的调整,将会使“创业投资之路”走得更加稳定牢固。
此外,创投和其他投资的最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增值服务来降低投资风险;通过增值服务来提升投资价值;通过增值服务来打造创业投资自身的竞争力。“资金+管理+服务”才是创业投资的最有模式!当然,各个创投机构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各有特色,往往与机构出资人背景、行业背景和投资者的偏好有关。这就使得创业企业与创投机构的“搜索与匹配”具有双向性,且增值服务特色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增值服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增值服务涉及内容广泛,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提供增值服务的前提是,创业投资机构一定要能够认清形势,抓住实践中的几项主要矛盾。
(1)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提供的增值服务众多,但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所侧重,针对不同的企业,哪项服务是最重要的,最能吸引创业者,这就要求创投机构在具体投资时,基于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和自身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的去发挥自身的增值服务水平。
(2)当今创业者都比较看重增值服务,所以,创业投资机构怎样建立全面的,科学的增值服务能力很重要,比如,建立配套服务团队,包括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直接与管理咨询、财务等专业公司进行深入密切的合作关系等。
(3)在投资伊始,当创投机构发现了创业项目存在盈利性和成长性后,很显然,不能无所作为,必然要想让其优势显现出来,自然要参与到其管理中去,只有通过自身的有效参与,才能挖掘出自身想要的东西。因此,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增值服务也可能决定项目的成败。
(4)创投机构在提供增值服务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第一,应是“特色”服务,而不是“全能”服务。创投机构不能也不可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应扬长避短,提供特色服务。第二,应提供“战略”服务,而不是“战术”服务。就是要在发展方向上、经营模式上、内部管理上可以给予建议,但不宜过分具体到企业的经营中去。第三,应提供“距离”服务,而不是“贴身”服务。服务是有距离的,投资经理没有必要“现场说法”,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影响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创业投资机构如何为创业企业提供服务
把资金投入到创业企业,显然只完成了投资的第一步,如果不能提供其他服务,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只能是一句空话,那么,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以下如何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值服务:
(1)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解决创业企业的管理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形成对企业经营行为必要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产生管理合力。投资者在投资中,可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创业者的沟通,客观的分析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克服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家族化管理、决策个人化和不透明、财务管理混乱、偷税漏税等不规范的管理理念和行为。通过完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决策体系科学化、财务管理规范化、机构设置高效化、纳税环节透明化、激励机制合理化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此外,物色高层管理人员,加强与充实创业团队力量,强化中层骨干队伍的作用,这是风险投资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例如必要时引入合格的忠于职守的职业经理人,取代原来的创业者负责企业的管理与经营。
(2)协助企业制定有效的发展战略
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创业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的基本纲领。创业投资机构应从宏观角度,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利用各种有利的资源。自身的行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被投资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提供意见和建议,如市场营销与策划、新产品开发与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品牌的打造等,促使企业的价值实现最大化。
(3)提供财务服务和融资平台的支持
从财务服务的角度,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财务服务,如培训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记账等。利用创业投资机构的金融网络和自身良好的信誉,协助被投企业进行再融资,吸引新的投资伙伴,协助企业以提供担保形式向银行贷款,协助企业进行重组、购并以及制定上市计划等,帮助企业进行资产调整,引入合适的券商作为保荐人完成辅导期要做的各项工作,并统一思想、行动协调、不断完善,实现投资企业的上市目标,创投机构也能顺势退出,赢得收益。
(4)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创业投资机构往往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熟知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同时具有人才资源、金融服务、信誉资源、广告媒体等网络资源,创投机构可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把被投资企业和这些宝贵资源进行嫁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提供政策、法律、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在市场搏击中的各种危机,保证企业正常的运作和发展。
五、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