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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考核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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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考核报告

第1篇

我是今年9月份从大学毕业来县工商局分局工作的。到分局工作半年来,分局领导安排我到执法队岗位工作,同时协助片管员管理分局辖区的乡下片以及负责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检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以及部分内勤工作。在这半年里,我较好地适应了陌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入到分局安排的工作角色,融入到工商分局这个集体当中,这不仅有自己辛勤的努力,也应该归功于局领导对我的关照和分局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的热忱帮助。

面对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关爱,我也不断鞭策自己尽快转变角色,努力适应新环境,勤奋工作,报答领导和同事的关注。下面我对自己这半年来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情况一一作下汇报。

一、德:忠诚可靠,实事求是

我认为,公务员的德可体现为“忠实”二字,即忠诚可靠、实事求是。一个合格的公务员应该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自己的事业;在日常工作中,更要做到实事求是,谨慎踏实。

在半年的工作中,我一直牢记我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自己职责内的“一亩三分地”中,深入学习实践“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从我分局辖区内的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利群众之所利,履行好一个基层工商干部的职责。在工作中踏实做事,谦逊待人。努力完成职责内的工作和领导布置的任务,团结同事,尊重领导,支持、配合他人的工作,关心、帮助他人的生活学习。

二、能:内外兼修,新旧融会

我认为公务员的“能”可分为“内功”和“外功”,内练素质功底,外练业务技术。练好“内功”可为业务技能打好基础,勤练“外功”反过来可以强源固本,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进入工商系统工作的半年来,面对完全陌生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环境,我为自己订立了具体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鞭策自己勤学苦练新业务,掌握新知识。在注册登记和执法办案方面,不断摸索如何使用业务电子平台,向老同志请教各种业务问题;在片区巡查方面,跟着老同志熟悉片区内的个体户和企业,协助完成巡查工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摸索学习快速检测技术;为了适应工商电子化办公特点,我也有计划学习了一些计算机技能。同时我也有计划地开始学习工商的法律法规,锻炼公文写作能力,学习协调人际关系,在内功方面使自己更上一个台阶。

三、勤:勤于工作,勉于学习

“勤奋”是任何一个追求上进的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品质,一个“勤”字贯穿了德、能、绩、廉的全部。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年轻公务员,我也一直把“勤奋”当做自己的座右铭。半年的工作中,我一直兢兢业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内工作的同时也帮助同事做好工作,严守分局各项工作制度与纪律;在学习上,从不懈怠,扎实练习新业务,勤恳自学新知识。通过不断的工作实践和自主学习,我已经较好得掌握了分局各项业务技能,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也有了进一步认识,并在县局组织的法律业务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绩:工作业绩

在工作业绩方面,半年来我严格按照县局下发的文件指示精神,完成分局布置的各项任务,扎实推进自己职责内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片区监管方面,认真落实食品经营户日常巡查、索证索票、农资经营户监管等制度,努力清理无照经营户,规范食品经营户经营秩序;在执法办案方面,认真管理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完善网上案件系统,受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好查处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工作,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完成检测任务三次;在内勤工作方面,管理好分局文件和会议记录,积极完成宣传报道稿件任务,认真做好分局布置的公文写作工作。五、廉:廉洁奉公,清正自律

参加工作的半年来,我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国家工商总局的“六项禁令”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规范。对前来的办事的群众礼貌相待,绝不以职权“吃拿卡要”;外出执行公务,不拿群众一根烟,不要群众一分钱,不吃群众一顿饭。以清廉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地群众较好的评价。

但是检查自己,工作中,我仍有许多不足。在业务方面,许多业务知识还没有接触过,特别是许多法律法规,亟待深入了解;在能力方面,学生气还比较重,为人处事并不成熟,为此还耽误了许多工作;在业绩上,协管的片区仍存在较严重的无照经营和不量照经营情况,食品流通市场食品安全状况仍待改善,自己对片区的经营户情况仍不了解。

第2篇

尊敬的市考核组领导、同志们:

20__至20__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安监局的领导下,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以构建“平安**”、“和谐**”为宗旨,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到天天讲、处处讲,天天抓、处处抓,突出重点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全力构建牢固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体系,取得一定的成效,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和谐氛围。

20__年至20__年,我区各类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20__年1至12月,我区发生工矿企业事故1宗,死亡2人,受伤2人;发生消防事故2宗,无人员伤亡,同比下降6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4宗,同比下降12.5,死亡15人,同比下降11.7,受伤6人,同比上升20。20__年1至9月,我区发生工矿企业事故1宗,与20__年持平,受伤8人;发生消防事故5宗,无人员伤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宗,同比下降41.7,死亡7人,同比下降38.5;受伤1人,同比下降80。工作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建机构,明责任

作为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本人非常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完善和责任的明确,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一)抓监管机构建设。我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按市政府要求单独设置安监分局,目前已全部落实安监分局的编制,没有占编、缺编现象。区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投入,经费有保障,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得到了落实,适应了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成立15个村一级安全生产巡查队。

(二)抓领导机构完善。为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我区进一步充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增加了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作为安委会成员单位,明确安委会运作规则和成员单位的职责,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充分发挥区安委会的作用,形成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抓责任层层落实。明确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由陈灼林区长任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本人作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分管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村指定一名支委或村委负责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与村(线)、村与组、组与企业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保障了责任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的管理机制。

二、抓保障,保效果

(一)完善保障体系。以各种规划和制度的完善来抓好长效建设。编制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并将其列入我区“十一五”专项规划,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均列入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每季度至少召集安委会成员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总结分析近期安全生产态势,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编制了道滘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如珠洲气站模拟起火应急救援演练等。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纳入村两委干部量化考核体系,以强化对村干部的激励与约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企业监管。以企业为重心,开展长效工作。制定并严格实施《**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对区内12个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全部落实区、村、企业“三位一体”的“一盯一”监管责任制。同时积极以**村为试点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到一企一档,以这项工作为切入点,规范并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前,该项工作已推广到各村、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上下贯通、层次分明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三)提升综合素质。从积极提升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来抓长效,从源头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是指导督促广大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减少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事故,每年举办一至两期初级注册安全

主任培训考证班和电工培训考证班,每次办班均超过120人参加。三、强部署,严整治

(一)根据不同时期做部署。每年都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计划,并依时向市局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根据市政府、市安委会的文件精神,我们每季度都召开会议,布置和开展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还将部署的工作延伸到村一级,如指导**等村定期召集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市、区安全生产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企业。

(二)针对不同对象做检查。不定期针对不同场所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春节、“五一”、国庆等长假期开展全面检查。一方面,协调规划建设、宣教、经贸、外经等各线,重点检查商场、酒店、宾馆、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以及检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旅游设施等。二方面,全面检查全区12个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等。日常注重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如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库、石化3家化危品储存企业,要求其将危险品进出货量及储存量每日一报,严格杜绝超范围经营及超量储存的情况。

(三)分析不同隐患做整改。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我们认真对待,及时整改。

一是加强化危企业监管。强化对危化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具备危化品生产条件、无法申领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5家企业,积极协助其做好关、停、搬、转等及其它后续工作。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积极多次向市安监局反映,要求协调对其进行关停或搬迁;对彩涂料有限公司等20家危化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限产量、限危险品库存量,限经营规模的办法加强管理。另外,在日常检查中,对部分没有申领危化品生产许可证而转营的企业和经申请鉴定被认定为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进行了普查,严防超范围经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私人建筑工地监管。针对私人建筑工地事故较多的情况,会同区规划建设办,召集各村分管城建工作的支委召开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各村大力加强辖区内建筑工地的现场监管,落实安全防范设备和相关措施,建立施工单位档案等。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私人工地进行定时检查,加强私人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加强对其它重点行业的监管。针对近年来纸厂、米粉厂发生事故较多的情况,召集有关纸厂、米粉厂负责人召开了会议,增强经营者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其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开展了漂染行业和造纸(纸品)行业集中整治,先后对**染厂等5家漂染企业和**造纸有限公司等30家较大型纸业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整改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

(四)抓住重点隐患做整治。为切实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我区在全区范围内认真开展了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机构责任两落实。首先层层落实机构。区村两级成立了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和完善了隐患整治巡查队。其次层层落实责任。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及村组的整治责任和整治部署。与各村(社区)逐一签订了《整治工作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村(社区)。

二是强力措施治隐患。首先建立整改样板。选取有代表性的小商铺、小作坊、出租屋,参照市消防局建立的样板房及相关整治标准要求,建立各种整改参考样板,并组织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进行参观考察,并进行广泛推广。二是自查自改隐患。各出租屋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期限内按照整治标准的要求组织自查自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无法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我们采取措施停产停业、停租、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是建立机制保长效。首先建立专项整治成效量化考评体系。将各村(社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区村(社区)两委干部报酬考核办法》。其次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专项整治期间,每月或不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其三制定道滘区消防规划,以加强我区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四、造声势,广宣传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掀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安全生产的的良好氛围。

(一)电视宣传。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宣传效果。一是录制主要领导电视讲话,由区相关领导宣传《安全生产法》的有关精神。二是每周在电视黄金时间滚动播出15次以上,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同时根据安全生产各个时期的不同工作重点的开展进度制作标语,悬挂在交通

主要路口等明显易见位置。三是在电视黄金时段滚动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二)专题宣传。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宣传,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力度。对村(居)民进行集中教育,协调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大会,宣讲安全生产政策,让广大村(居)民加强认识,主动配合开展各阶段工作。

(三)灵活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灵活多变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效果。一是向中小学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消防安全信》,并做好信件的发放与回执回收工作;组织各校开展以“消防安全与我”为主题的作文征文、板报评比活动二是与文化部门协商,确定3部消防题材影片(《人命关天》、《隐患就在你身边》、《极度险情》),循环在各村、大型工厂企业放映。

第3篇

20xx年以来,某矿纪委紧紧围绕企业转型振兴大局,结合特殊时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精准执行的实践中主动作为,为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20xx年矿创出了原煤产量、安全周期、经营效益三个历史最好水平,被xx市纪委命名为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一、突出监督重点,在参与并保证企业重大决策落实中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有效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在实施过程中强化监督,保证重大决策精准贯彻,是企业纪检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积极有效地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矿纪委主动介入,搞调研、提建议,对干部职工进行垞“城的发展和希望在外部”的主题教育,引导和激励职工走出去创业。矿领导班子通过实践反复论证,进一步明晰了“内稳外扩、内精外强”的发展思路,主要领导拿出相当的精力放在异地项目的拓展上。经过艰苦努力,先后拿下了托管两个矿井、产能达到300万吨的承包垞生产合同,实现了城矿史上第一次成建制综采、综掘队伍走出去创业的突破。目前,设计年产120万吨的甘肃酒钢集团裕源煤矿、日产已达6000吨、月进600米左右的山西新都综采、综掘队等异地项目进展顺利。

二是围绕企业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实施监督。我们狠抓了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履职过程的检查监督。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相关规定,专门研究下发了《某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补充规定》,新增了12条内容,矿纪委专门设计印制了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必知必会知识抽查、每月下井工数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四个表格,由部门负责日常考核,纪委月度汇总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与干部履职绩效挂钩。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就“三违”治理、动态工程质量、干部跟值班等,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动态监察,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一律停班追究,20xx年管理人员共有98人次因敷衍应付等不尽职或不履职受到责任追究。通过强势督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较好的夯实了安全工作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企业重点工作的有效督查。棚户区改造是加快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工作规划的基础上,为防止操作简单化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真正把惠民工程办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矿纪委参与、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政策入户宣传、层级接待和集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全矿352户棚户区24291平方米居民人人懂政策,个个知步骤,保证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在跟踪督查《节能减排管理办法》、《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落实的基础上,形成了由规划发展科每天调度会通报主要能耗消耗情况、每旬进行分析、每月工作例会等制度,保证了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20xx年矿被xx市环保局、经贸委评为“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二、抓住监督关键,在强化教育惩处中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重大决策能否得到精准贯彻,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我们始终把党员干部和人、财、物管理岗位人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开展教育引导、廉洁论证、查办案件等途径,促使各级干部自觉贯彻落实企业的各项决策,规范从业行为。

首先,努力营造强势本廉宣教氛围。垞为规范党员干部贯彻企业各项决策的行为,推进“本廉城”创建,矿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想法设法投入7万余元,对集学习、电教、网络、谈话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廉洁文化室进行了软硬件补充,将人工湖进行重新布点和改造,发动党员干部取名,使之赋予具有群众基础的、较为丰富的廉洁内涵,建成了具有观光、教育、休闲等功能的“莲湖”。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构建家庭“护廉网”、党员干部七项规定主题教育、举办廉洁讲坛、廉洁教育周、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等十多项活动,使廉洁文化渗透到了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

其次,积极开展制度廉洁论证活动。围绕易发生违规违纪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督查,20xx年矿纪委对《关于实行基层活动金制度》的文件进行廉洁检测和评估,通过调研发现,活动金制度规定中的使用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够以及各单位在执行中比例悬殊较大,且无明确规定。经过立项和充分论证,矿专门下文,明确了9项使用范围以及使用的数额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健全了“开放式二次分配”和区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从业,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在监督企业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过程中注意发现案源,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先后排查出物业公司负责工资工作的李某、王某利用工作之便涉嫌贪污的案件和物业公司煤炭营销业务员孙某挪用公款的案件,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对克扣截留的2名干部、吃拿卡要的1名机关管理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20xx年,共受理群众24件次,处理23人,立案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起,通过惩处,教育警示了一大批党员干部,保证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建立监督体系,在规范管理行为中推进反腐倡廉治本工作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编制和审计等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此项工作在明年3月份开始进行,利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进点会议、检查审计、汇总通报等工作步骤,圆满完成全面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为我市各县市区和机关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免职、辞职、降职等离任的或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以上的,市级机关部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三责联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如下:

(一)选人用人责任审查

1、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等情况;

2、执行市、县机关中层干部任用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情况;

3、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纪律情况;

4、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5、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情况;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核

1、贯彻落实上级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

2、市级机关部门执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规定情况,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职数使用情况;

3、县市区和机关履行职能、执行编制规定情况;

4、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5、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情况;

6、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

7、机构编制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情况;

3、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成效情况;

5、任期内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检查工作落实步骤

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分别为自检自查阶段、进点会议阶段、检查审计阶段、汇总通报阶段、落实整改阶段。

(一)自检自查阶段

这一阶段市委、市政府向被检查机关或对象下发通知,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的分别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审计部门牵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三个联审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委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工作,召集小组人员做好准备工作。进行审前公示,公布“三责联审”对象、内容、时间、工作组成员、联系方式及工作纪律等。各单位部门、各主要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认真对本单位上述检查内容进行自检自查,并进行层级落实,形成自查报告于三月末之前报到市委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点会议阶段

这一阶段由三个联审工作组对分担责任区内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进驻各列检单位召开进点会议,部署被检单位配备检查专职配合人员和相关工作,听取被检对象关于被检内容的详细工作汇报。这一阶段联审工作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分别召开进点会议分别听取列检单位汇报的措施,也可以将县区与机关划分开来,分别组织召开一次进点会议,只要将工作落实好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审工作组酌定。主要完成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等项工作。

(三)检查审计阶段

这一阶段由联审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担责任区内各单位、各部门被检内容的台账、内业、资料进行详细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专项调查等方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分别形成审查、审核、审计报告的初稿。

(四)汇总通报阶段

这一阶段由联审工作小组召开由“三责联审”对象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组织、人事、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三责联审”情况通报会,就“三责联审”报告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及核查情况,形成审查、审核、审计报告,经报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等部门同意后,向党政正职及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报告、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落实整改阶段

这一阶段“三责联审”对象所在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整改情况报告于30日内报“三责联审”工作小组。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负责督查,对不认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三责联审”结果作为“三责联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调整、评优表彰奖励和实施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5篇

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项制度以及《早九晚五作息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政务中心管理和运行更加规范,政务服务质量不断提高。1-11月县政务中心共集中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54件,办结1554件,承诺提速82.61%。办理提速99.60%,当日受理办结率98.58%,按时办结率达100%,群众满意率100%。

二、深入推进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工作

(一)认真梳理对接,服务好灾后重建工作。县及时对接市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梳理合并目前我县共有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同时对办理时限、办理流程进行再次清理、精减、压缩,承诺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6.52%提高到现在的82.61%,提速26.09%。同时,县政务中心还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专门建立了“灾后恢复重建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成立了灾后恢复重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涉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并联审批工作,尽可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力争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二)倾力打造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示范点。今年我县确定了硗碛乡和灵关镇便民服务中心作为市级标准化示范点,按照省市创建标准进行打造,县纪委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加大对硗碛乡和灵关镇两个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切实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完成了创建任务。

(三)进一步拓展延伸电子监察。县按照“要进一步拓展电子监察,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要求,努力克服“4.20”芦山强烈地震带来的不利影响,加速推进电子监察延伸工作,实现了电子监察全覆盖,截止目前,我县原定的5个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大厅已全部完成的有3个,完成部份的1个,因重建推迟开展的1个。

(四)规范和强化日常监察。一是受“4.20”芦山强烈地震的影响,县电子监察系统受损严重,县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规范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技术力量,更换损毁硬件设施,于2013年9月下旬恢复了电子监察系统。二是切实加强对“两集中、两到位”的督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的庞大数据,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统计分析,查找行政管理薄弱环节,督促部门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开展数据监察。坚持每天对政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四是开展回访监督。及时回访办件人,对办件受理、现场办理、系统录入、转外办理、流程规范、群众满意等进行适时抽查。

三、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督促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切实提供优质、高效、廉洁便捷的政务服务。

(一)认真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效能监察工作。

“4.20”芦山地震发生后,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便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之中,同时在第一时间开展抗震救灾效能监察工作,认真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重建委和各级领导的指示要求,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对全县干部到岗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除个别人员因为请假外,全县干部均在第一时间回到工作岗位,未出现滞留不归的情况;二是对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救助开展效能监察,督促各部门切实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保障受灾群众得到有效及时的安置;三是对救灾物质接收发放开展效能监察,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有病医,使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四是对过渡安置和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完成情况开展效能监察,确保每位救助对象都得到有效救助;五是认真开展灾后地质灾害防治监测效能监察,督促各乡镇、各地质灾害点和全县重点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员认真履职,在重大极端天气前共对各乡镇值班情况电话抽查15次,发出督查通报4份,相关乡镇大规模组织群众成功避险3次,确保了在震后无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群众伤亡情况;六是认真开展灾后重建农房加固维修、农房重建和今年拟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效能监察;七是认真开展群众温暖过冬专项效能监察,发出督查通报一期,上报督查报告一期,督促各乡镇认真落实“五防”工作措施,防止冻伤群众的情况发生。

(二)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继续开展巩固“五十百千”优美示范县城创建成果效能监察,督促各乡镇、县级部门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全面按时、保质保量开展好巩固创建成果工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监督3次,提出建议意见14条,纠正问题57个。

(三)强化对“庸、懒、散”治理专项效能监察。一是加大教育力度,各乡镇部门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力度,着力清除工作中思想保守、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不敢碰硬、落实不力、作风漂浮、责任心不强、纪律松弛、作风散漫、工作不在状态等思想。二是加大了查处力度。县纪委监察局先后2次会同县委政府督查室、组织等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纪律松驰、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在暗访中发现4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认真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效能监察。今年是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决定性一年,县纪委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效能监察力度,督促各相关部门切实按照创建工作目标任务,采取有效高效的的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创建和档案规范工作,县纪委先后3次会同县创建办、县委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的创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建议意见8条,整改问题23个,在10月份我县顺利接受了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验收检查。

(五)认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结合灾后重建和民生政策的落实,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今年共开展5项专项民生政策监督检查和5次抗震救灾、灾后重建政策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在今年的专项监督检查中,共检查民生政策资金19578.306万元,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5份,发现问题18个,书面意见建议22条。相关单位做出书面说明3份,整改问题18个;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政策落实监督检查5次,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5个,发现各类问题25个,提出书面意见建议28条。整改问题25个,相关单位做出书面说明9份,发出督查通报2期。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得到全面细致的落实,促进了相关部门和乡镇行政效能的提升,进一步健全工作落实的制度机制。

四、着力构建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效能监察

纪委监察局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着力构建效能监察工作长效机制,将效能监察工作引向深入。一是在全县聘请15名特邀监察员加强对全县灾后重建作风效能进行监察,不断提升社会参与监督的深度,今年共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5起,特邀监察员积极建言献策,对推动和促进工作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二是认真开展好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监察平台建设,督促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设置监察点位和查找风险点,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三是进一步拓宽投诉线索来源,畅通举报渠道,强化全省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工作,今年共接到96960投诉8件,来人来访和书面投诉2件,调查核实10件,回复10件,群众投诉均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了回复,经回访调查,群众满意率100%。

五、加大效能问责力度,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县纪委监察局对存在大局意识不强、办事程序繁琐、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下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问责,并对典型案件在适当场合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1.责成县卫生局对在灾后新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账中效能不高,作风不实的新合办主任张XX进行岗位调整。

2.在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检查中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9个单位给予全县通报。

3.在暗访中发现4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4.对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政策落实工作中,存在工作履职不到位的蜂桶寨乡3名干部予以问责,并全县通报。

六、2014年工作初步安排

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2.围绕灾后重建工作认真实施效能监察。

3.围绕民生政策落实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

4.继续开展“庸、懒、散、奢”治理专项监察。

第6篇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有关区市应急管理局: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根据省厅《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通知》(鲁应急函〔2021〕33号)安排,决定在全市地下矿山企业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非煤矿山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大排查大整治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二)承包单位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三)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四)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

(五)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六)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七)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八)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九)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十)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十一)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二)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三)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十四)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及时公开(6月15日前完成)

各地下矿山企业,对本企业所有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全面自查、逐一审核,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到位。6月10日前,各地下矿山企业要完成自查自纠和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当地应急局备查。同时将承包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概况、施工期限、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项目部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主要安全设施设备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职工名单及其工伤保险等信息,在矿区醒目位置如实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不符合条件的,6月10日前一律清退完毕。

有关区市应急局要严格审查地下矿山审核报告。审查合格的,6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将发包矿山企业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施工资质、承包工程等信息,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并报省应急厅。

(二)专项检查、规范管理(7月31日前完成)

有关区市应急局要在督促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队伍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发包矿山企业,按照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要求,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要在其复工复产前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三)全面复查、确保实效(8月31日前完成)

市应急局组织对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队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承包单位的资质、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外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承包单位的职工名单及其工伤保险等情况,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走过场的予以约谈并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立即行动起来。有关区市应急局要迅速通知各地下矿山企业,对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和外包队伍专项整治,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台帐,确保整改到位,并按时限公开外包工程队伍信息,接受职工监督。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区市应急局要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要求,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整顿的矿山,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有关区市应急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6月30日前,每周二下午下班前向市局报《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外包队伍清理及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7月份起,每月3日前填报《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外包队伍清理及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

2.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1

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外包队伍清理及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非煤矿山数量

复工/复产情况

外包队伍审核

及清理情况

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总数    家。其中:

   纳入监管范围的地下矿山   家(含:正常生产矿山   家,正常基建矿山   家,有安全生产手续但长期停产矿山     家,有安全生产手续但长期停建矿山   家,);

    露天矿山     家;

    尾矿库共   座(含:停用   座、再利用   座、基建   座)。

已复工   家/复产  家。其中: 地下复工   家/复产    家;

   露天复工    家/复产    家;

   尾矿库复工    座/复产   座。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数量:   座;

至5月30日完成检测:  座;未完成检测原因:

 

 

拟复工   家/复产   家。其中: 地下复工   家/复产   家;

露天复工   家/复产   家;

尾矿库复工    座/复产   座。

有外包队伍的矿山   家;外包队伍共   家。

已报县级应急局备查的矿山   家/外包队伍   家;

已清理外包队伍:   家;

至5月20日,是/否(   )能够全部完成审核、报备、清理任务。

至5月30日,是否(   )完成公告。

至6月1日:本市有外包队伍的矿山    家;外包队伍共    家、项目部    个,人员     人。

省厅检查非煤矿山   家,

 其中:地下矿山   家,露天矿山   家,尾矿库   座。

共发现问题    项,

  其中重大隐患   项。

1.已整改    项,其中重大隐患   项;

2.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  项,其中,重大隐患   项;

3.因关闭等原因无法整改的  项,其中,重大隐患   项;

4.正在整改   项,

其中重大隐患   项,计划全部完成整改时间: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2021年   月   日

非煤矿山总数(处)

已检查(处)

发现的重点问题

处罚情况

总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总数

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

总数

存在转包数

存在资质挂靠数

下达文书(份)

行政罚款(万元)

停产整顿数(处)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提请关闭(处)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人次)

纳入黑名单(处)

开展联合惩戒(处)

有外包

矿山个数

项目部个数

 

 

 

 

 

 

 

 

 

 

 

 

 

 

 

 

 

 

本期典型案例

第7篇

【摘要】绿色信贷是一项新型的经济政策,它使得信贷与环保相联系,在促进信贷发展的同时又注重环境保护,是“赤道原则”的具体体现,也符合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本文从绿色信贷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本地区绿色信贷在发展过程中的现状和制约因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政府和银行两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绿色信贷 绿色金融 金融支持 绿色信贷政策 发展策略 政策建议

一、绿色信贷的内涵及意义

绿色信贷是一项新型的经济政策,它使得信贷与环保相联系,在促进信贷发展的同时又注重环境保护,是“赤道原则”的具体体现,也符合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绿色信贷本质是实现资金的“G色配置”,处理金融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推行绿色信贷是是当前调整产业结构、撬动经济增长的新支点,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实现新常态下发展绿色经济和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一是顺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监管要求;二是主动调整信贷结构、打造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基础的重要手段;三是商业银行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昌吉州绿色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十二五”期间,昌吉州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高速发展和绿色发展,坚决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特别是自2014年以来,昌吉州全面实施“蓝天行动”计划,将其作为深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五个昌吉”的重大举措。两年来,昌吉州已累计完成各类治理项目439个,完成投资140亿元。其中淘汰落后产能项目61个,包括淘汰兰炭焦化项目、小火电机组、小铸造项目、活性炭、碳素项目、砖瓦项目、水泥、石灰、小造纸等项目,累计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1848吨、氮氧化物31256吨。下一阶段,随着“花儿昌吉”的全面启动,昌吉州还将对“蓝天行动”计划全面升级,努力开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提标淘汰、烟粉尘污染综合整治等污染整治行动,全力改善昌吉州生态环境质量,把昌吉州建成花儿一样令人羡慕的地方。

截止2015年末,工行昌吉州分行投向生态保护、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经济领域的贷款余额达18.6亿元。2012年以来,建行昌吉州分行按照建总行下发的《关于落实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将“绿色信贷理念”纳入本行核心信贷理念,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该行已经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部业务流程的绿色信贷政策,包括风险偏好、客户准入标准、项目评估标准、信贷审批标准、贷后管理和信贷退出等。截止2015年末,建行昌吉州分行共向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节能环保、污染防治等领域发放绿色信贷6.5亿元。另外,昌吉交通银行及其它中小银行也及时跟踪国家产业政策变化,普遍在项目授信审批中推行了“绿色信贷”标识、名单式管理和环保一票否决制,并制订了行业信贷客户分类标准,将行业项目细分为重点支持、适度支持、限制支持和市场退出等不同类别,对客户授信实行了差异化管理,大力推行“绿色信贷”的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昌吉州地区各家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35亿元。

几年来,通过发展绿色信贷,昌吉州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生态环境脆弱且趋向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控制,局部地区尤其是玛纳斯、阜康、准东三个重点区域的环境有待进行综合整治,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压力仍然繁重,主要表现在:

1.高耗能产业比重偏高,节能减排的压力巨大

近年来,昌吉州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不足,传统高耗能产业比重偏高,产业低端化特征明显,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能源、资源消耗支撑。特别是随着准东煤电煤化工大型能源开发项目的陆续投产,对能源的刚性需求增大,在州域内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将进一步加大。因昌吉州污染物的“总量基数小,增幅大”,致使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加,结构性污染短期内根治较为困难,影响绿色信贷政策的执行。

2.缺乏推进绿色信贷的有效激励机制

当前地方政府虽然对绿色发展非常重视,积极推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问责制等,但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的绿色金融政策目标主要停留在限制对“两高一剩”企业的信贷投放和促进节能减排短期目标的实现上,对绿色金融的战略安排和政策配套,远远不及“三农”、“房地产”等行业。由于地方政府对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缺乏相应的财政贴息等补偿政策,难以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加大对环保节能项目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形成在节能减排支持上的商业信贷缺位。加之辖内一些县、市以往对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不够重视,“环境红利”逐渐被透支,多年积攒的环境欠账在当前集中显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日益紧迫。

3.金融机构与行政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领域协作意识较差,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各自为政,尚未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和行业标准。早在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就签订了“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但该协议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目前全州环保政策和信息的统一管理与机制尚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能提供的“环保信息”涉及的企业范围还很窄,金融机构对大多数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的企业、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有的甚至难以获得,信息极不对称。商业银行难以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情况,制约了绿色信贷的发展。绿色信贷的深入推进,尚需环保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机构间更为有效的联动配合。

4.绿色信贷规模偏小。长期以来,受传统产业结构制约,商业银行形成了以制造业客户为主体的“高碳型”贷款客户结构。这一点在大型商业银行表现得尤为明显。商业银行短期内如大幅度减少这类客户贷款,势必影响营业收入,因而这种客户结构占主导地位的现状恐怕还要维持一段时间,这在客观上影响了绿色信贷规模的扩张。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大多科技含量较高,投资周期较长,预期效益不太理想,加之金融机构对于因环境因素而带来的金融风险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绿色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差,也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抵押品,也找不到担保,贷款可得性更低。尽管近两年绿色信贷方面贷款增加较多,但和经济转型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2015年末,全州绿色信贷余额占比仅为4.29%,新增绿色信贷数量在年度贷款增量中所占比重仍然较低。

5.绿色信贷品种较少,产品创新力度不足。商业银行现有绿色信贷产品线涵盖的产品品种少,且存在较强同质化倾向,无法满足市场和企业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需求。由于时下绿色信贷对银行业绩的贡献尚小,大多银行在绿色信贷产品研发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绿色信贷产品创新进展迟缓,绿色信贷领域蕴含的巨大的产品发展创新机会,没有得到充分发掘。有的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管理上,简单复制传统信贷那一套做法,没有体现出节能环保企业或项目的特点及差异性,一套完善的包括产品特征、业务流程、内控管理、考核体系在内的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三、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本文从政府层面及金融机构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1.政府层面

(1)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化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集合绿色金融领域的各方力量,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为了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应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制定可量化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统一绿色金融统计口径,建立具有可行性的环境监管指标。

(2)制定出台绿色信贷优惠政策。一是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方式,提升商业银行促进绿色发展的资金保障能力,引导和撬动大量社会资金进入绿色投资与绿色产业领域。二是建立绿色信贷担保机制,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商业银行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三是对一些推广有困难的无污染、低耗能、利国利民的项目或产业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以充分调动企业生产“绿色GDP”的积极性。四是对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的企业,在新建项目准入、污染减排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否决其上市融资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资格。

(3)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监管考核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应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相互协作,及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录、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及时更新企业日常环保执法信息和年度环保审核报告等,并按照环保风险轻重程度对客户分类分级管理,便于商业银行贷前审查和客户选择。二是建立金融机构绿色信用评级制度。将金融机构在绿色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金融机构绿色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对于表现良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的绿色信用评级,并在新设机构、产品创新、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从社会责任形象、区别监管政策等方面调动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三是制定环境违法放贷责任追究制度。把信贷支持绿色信贷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监管考核,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机构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相挂钩。通过严格的考核和问责,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境违法企业的资金支持,保证绿色信贷政策在既定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有效运行。

2.金融机构层面

一是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当前,绿色发展已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是商业银行顺应产业结构调整、落实战略转型发展规划的现实选择,也是商业银行主动进行信贷结构调整、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经营理念,将绿色信贷提升至全行发展战略层面,严格贯彻执行绿色信贷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全行绿色信贷业务发展。

二是强化绿色信贷准入。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制订科学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并细化金融支持节能环保行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将清洁能源、清洁交通、节能减排、节能环保服务、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节能低碳园区等领域列为信贷重点支持对象,将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列入信贷“黑名单”,坚决予以限制或清退。

三是实行绿色信贷审批。即在审批过程中,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坚守风险底线。要大力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对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节能减排服务公司可以给予优惠贷款;对于纳入环保不达标、环境违法违规、高污染、高环境和社会风险、落后产能及工艺等严控范围的客户和项目应坚决退出,不得给予新增授信支持。

四是严格绿色信贷管理。对未达到国家环保总局整改要求的挂牌督办企业实施信贷退出,对“双高、产能过剩、产能潜在过剩”行业,从严控制贷款投放。同时,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行业客户结构调整和限额内资源优化配置力度,对于钢铁、有色、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I确定行业贷款限额,对于新增贷款接近风险限额的行业,其新增贷款要予以严格审核和管理。

五是加强绿色信贷考核。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绿色信贷的考核力度,从优化、完善绿色信贷相关内部政策制度、业务流程、监督考核等方面着手,采取纳入综合考评、给予优先信贷计划安排、资源分配适度倾斜、评选绿色信贷示范行等细化支持措施,建立支持绿色信贷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分行加大信贷投放。

参考文献:

[1]崔杰.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9).

[2]郭曼姝.浅谈绿色金融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创新对策.商场现代化,2016,(20).

[3]郭鸣轩.浅谈碳金融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创新对策.港澳经济,2016,(26).

[4]范应胜.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经贸,2016,(7).

[5]高清霞,吴青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6,(1).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董事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一)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二)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合规委员会的,前款规定中有关合规管理的职责可以由合规委员会行使。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监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决定。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就董事、监事的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就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者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业自律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 释义:

(一)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四)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

(五)内部董事,是指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外部董事。

第9篇

一、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的概念

( 一) 会计责任含义

会计责任是指需要被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的单位要对本单位编制和出具的财务报表所负担的责任。

( 二) 内部审计责任含义

内部审计责任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对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出具的内部审计相关的报告负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联与区别

在企业日常运行中,通常面临内部审计、国家审计( 政府审计) 和社会审计( 事务所审计、独立审计) 这三类审计,其共同点为掌握基本的审计技术,审计结果可能存在相互借鉴。但是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仍存在较大的区别:

( 一) 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履职时免受威胁,另外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的独立,即与董事会的汇报关系的独立。相比外部审计常用的《独立审计准则》,因两者的目标不同和服务对象不同,导致两者独立性不相同。

( 二) 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外部审计的目标常常受到法律和服务合同的限制,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 三) 两者关注的重点领域不同

外部审计的关注重点领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而内部审计主要侧重点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目标达成、经营效率等方面。

( 四) 业务范围不同

外部审计的业务范围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而内部审计是以企业经济活动为基础,拓展到以管理领域为主的一种审计活动。

( 五)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不同

内部审计要求具备较高的管理知识水平,由于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企业实现其目的,改善机构运作并增加价值,故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管理知识与水平。

三、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联系与区别

( 一)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联系

1.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关系都是受托关系的存在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在本质上是依据产权关系存在的,但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根据当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导致了两者之间委托与受委托关系的形成。虽然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相互分离,但是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服务却是他们二者共同的目标。会计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编制出企业发展的财务报表,内部审计人员会根据报表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做出判断,看其报表是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2.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广泛的责任对象

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的共同特征之一就是广泛的责任对象。责任对象问题就是二者对谁负责的问题。在当今世界发展的时代大潮下,会计资料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发展中深受重视。会计的责任对象与内部审计的责任对象都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 二) 两者之间的区别

1. 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责任承担主体上,会计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审计单位的治理层和管理层。与会计责任不同,责任主体不同也导致在工作中工作手法也会有不同表现。

2. 责任内容不同

会计责任的责任内容主要会计编制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审计规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通俗来讲,会计责任主要是对报表的编制,而审计责任主要是对报表的审核。编制报表,审核报表这是不同的责任内容,但是却都是对服务对象负责任的表现。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内容虽不同,但是二者相互有机的结合非常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3. 适用法律不同

法律是人们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一条准绳。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也是一样,他们各自也都拥有着适用于自己的法律。《会计法》是会计工作所适用的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核准则》是内部审计所适用的法律。这是由于二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所决定的。明确区分适用法律,能够在发生问题时,很快找到相应法律条文解决问题,有利于二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得以顺利运行。

四、完善会计责任与内部审计责任界定的对应措施

( 一) 加强对两者责任的认知

1. 会计主体人员要认真负责

许多单位在年终的时候也都会进行内部审计。但是许多单位对会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并没有应有的重视,认为只是例行程序,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两种工作的重要性。一些会计主体工作人员也没有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事实上,无论在任何地方,内部审计工作都具有不可替代性,他们的作用是其他工作所无法替代的。会计主体和内部审计主体在企业中都应认识到自己的作用,在企业中各司其职。会计责任不能占据内部审计的工作,内部审计责任也不会减少会计责任。所以会计主体在发现制造虚假信息的领导或个人,一定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罚。

2.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视审计工作的作用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认定自己的作用。内部审计责任并不只是简单的对会计主体进行审计。更重要是要针对和会计主体的相关的更多利益者。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要拥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在工作过程中才能认真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内容和条例。遵守法律条款,运用专业的审计知识和热情的工作精神,让审计工作能够得以一步步顺利进行。

( 二) 积极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

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是界定两者责任的主要内容。会计风险又被称为折算风险或转换风险,它的出现是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某些外汇资金项目金额产生变动的可能性。而内部审计风险发生是由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或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漏洞与弊端而引起的。内部审计风险中,内部审计人员认为错误的财务报表具有合法公允性。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的风险可以有效降低两者潜在责任的后果。所以降低风险,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非常重要。内部控制制度,不只是企业管理中的一种手段,并且也是一个企业对会计人员以及内部财务人员的一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使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得以明确界定,也能够确保会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要要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具有积极作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否则只能起到阻碍作用。

( 三) 提高从业人员能力

工作的效率在很大一部分是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能力。提高从业人员能力要做到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最重要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在专业技能方面,要注重职业准入门槛标准,要招聘能够完成工作的工作人员,不能够因特殊关系而招聘;同时企业也要做好员工的专业培训,可以定期举行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考核;从业人员自身也要注重知识的培养,多学习专业知识,让自己能够更加轻松应对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在道德水平方面要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全面培养,尤其是职业道德方面,不能畏惧权威,坚守工作,对错不可因上司或者来自其它方面的压力而更改。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了工作能力,减少工作失误,认清各自职责,才能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

( 四)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是企业运行和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基石。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的责任界定不清时,如若有完善的法规对其责任进行界定,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很清楚的界定出来。所以要想对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进行科学的界定,就要加强行业的监管,国家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法律可以对会计责任和内部审计责任进行科学界定的同时,还可以对会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作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要对其进行严肃的处理。有法律法规的界定和约束,企业的会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合理合法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