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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系健全
在许多林业发达国家,林业税收被作为调节、鼓励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些国家根据林业的特点、国家对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林业生产经营规模等的需要,调节林业税收,刺激私有林业投资和经营活动。私有林主不但不需要比其他职业和阶层的人额外承担一些税费任务,反而因为所从事产业的特殊性而享有种种税收优惠。
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德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林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的林业税收体系,注重考虑横向公平性与纵向公平性,目标明确。例如,美国国家木材供应主要依靠公司林和小型私有林。其林业税收政策的目标被确定为:“林地税收应当公平并且有利于森林保护;林地税收必须以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生产力为基础;对林木以及林木采伐的税收应能对林业生产经营产生激励作用。”
税收减免扶持
澳大利亚税收法规定,对采伐1985年前由非政府部门经营的林地上的天然林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私有林主对天然林进行更新造林活动。对于从事林业经营的公司和私人在所得税征收上还有如下特殊优惠:凡用于清理采伐迹地、营林、育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用于购置林业生产必须的易耗资产的、用于改善林木生产条件(如改良土壤等)的、用于林区道路或林间便道建设等方面的部分,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转化为木材的就地加工等方面的投资,可免征所得税;出售的零星可加工木材(如间伐材,因风灾等自然因素导致的风折木等)所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日本对私有林的采伐和加工,年所得收入在3000万日元以内的,实行免税。
英国从1992年起,商业用材林的立木不算收入,所以不交纳所得税。如果木材尚未出售,林主死亡,其税款债务将予以免除。
法国对私人再造林和更新造林,在30年内免交土地税。经营林业的所得税,依据树种的不同的年限,可减半征收。但林主如果把林地转作他用,则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发展林业,防止森林面积减少。
芬兰林业税收有两种:一是所得税,一是资产税。对于私有林主的所得税,下列情况可以免税:退耕还林者免税25~35年;采伐后立即更新且幼林生长良好并保证成林者,可以免税10~25年;此规定也适用于荒地造林或低产林的重新改造;沼泽地排水后重新造林,可以免税15~25年,造林投资由林主和国家共同承担;森林遭到非人为因素破坏时可享受15年内的免税待遇。
优惠税率鼓励
澳大利亚通过对造林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股息收入的优惠税率,提高居民购买造林公司股票的积极性,以吸引社会对林业的投资。
加拿大所得税的税率依林业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类型而实行不同的税率,鼓励私有林主积极参与林业经营,促进私有林业的发展。
美国税法规定在森林施业中,采伐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被当作可取得减税或优惠税率的投资,采运设备在通常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这种优惠。税法还规定,对采伐迹地如果3年之内达不到规定的更新造林数量和质量要求,政府将以较高的税率征税。
澳大利亚对于林业公司或私人的非林业收入实行优惠税率。德国对林业只征收增值税、地皮税,林业的增值税为5%,远低于其他行业;在发生灾害大量采伐时,可依法降低所得税率。
税基构成优惠
在澳大利亚,从事林业活动的纳税人被视为初级生产者,因此,造林和造林地维护的成本可以从当年的收入中扣除。“可分期抵减条款”中允许林业生产者将营林生产中发生的成本在当期收入中抵减,或在未来几年内的收入中分摊。
新西兰为了鼓励造林,对公司、企业的造林费用,均可在税前由成本列支,等于减少了造林企业的纳税额。
挪威森林信托基金在私有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林主出售木材时即将销售所得的5%~25%的收入存入基金。存入的基金免交所得税,林主可以从基金中提款用于营林作业。但如果林主从基金中提款用于其他用途时,就必须纳税。
税制规范合理
(一)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借鉴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潜力巨大,需要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议在采取上述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先进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建议借鉴英国减值减税制度,实行有形动产使用当年的减税制度,一律按25%逐年减值减税,同时借鉴日本,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关键词:林业经济政策;租借林场;国有林;森林资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时期采取的行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其约束性和强制性不如法规、法律,但是,近代黑龙江的政权更迭频繁,多是短命政府或伪政权,法规与法律朝令夕改,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其实质就是法律。一般来讲,行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两点:一是自然增长的顺畅,二是国家政策的推动。黑龙江地广人稀,自然增长缓慢,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更显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国前期颁布的林业经济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的发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最。
一、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即《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允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筑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筑铁路所需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给。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订《砍伐木植合同》。据此合同,中东铁路公司设立三处租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伐木合同》条文中规定设立的。从此沙皇俄国得到了被视为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采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丰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垂涎东北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场,而租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长此任予放弃,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害,故而认定筹办林政,应从中国最著名林区入手。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20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增进国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国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二、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发放的内容
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载: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兹摘录如下: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树木内只有砍各项木植材料之权。
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至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须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砍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亦可允给商民砍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至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1]。
1912年公布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东三省国有森林除林务局自行经营外得依本规则发放之;发放以林木为限;有民国国籍者都可承领。但关于国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发放。承领森林者须向林务局呈交承领书。经林务局许可后,须领取执照,并按拟伐木数量交纳保证金。木材出山到埠后,由林务局查验,按木植市价8%交纳执照费,保证金如数发还。执照的有效期为1年。承领者侵越原定界限采伐时得给予处罚[2]。
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同《暂行规则》相比,增加以下内容:除中国人民外,依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也可承领森林。林务局收到承领书后进行核查,如无重复,再派员勘测,造具报告,呈农商部核办。承领书除记载原定项目外,还要记载运输设备和制材设备,并附承领地的图说。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承领者应缴纳勘测费。林务局勘测森林实况详报农商部,如认为该处森林不能发放,原缴纳勘测费还给一半。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核准,由部注册,发给部照。此照有效期至多为20年,期满将照缴销。承领人领取执照,按标准缴纳注册费。林木出山时,承领人应将所伐林木情况开单呈报各该处主管官厅查验。林木出售时,承领人除遵守税则缴纳木税外,应各按林木市价8%分别缴纳山本和木植票费。转让已领林区须经农商部核准。转让执照的有效期,以原领执照为准,承领森林如已超过照载期限尚未着手采伐,则撤销其承领原案,追回部照。承领人采伐林木时,每亩应保存天然下种母树2—3株。采伐后的林地,除该管官厅认为不能开垦者外,承领人可按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承领开垦,这就规定了林地变为农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农商部再次修改《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修改补充内容:采伐森林,原订国际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在满期以前继续有效。农商部得于必要时收回已发放的森林,但不应损害承领人现有利益。承领森林人除禀请林务局勘测转呈农商部核准外,也可禀请县知事和其他林务机关勘测,报道尹、巡按使咨陈农商部核准。承领人提出承领书时缴纳勘测费。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批准即发给部照。部照有效期为20年,每年验照1次。领照时按标准须缴纳保证金。
三、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区别
租借林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租借性质,不同于后来民国时期通过《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的国有林场。主要表现在:
(1)这些租借林场的租借人都是外国资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国人,日本人后来居上,这些租借林场明显带有殖民性;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场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中国法人”,发放的国有林场的承租人只能是中国人,这是两种林场的最大区别。
(2)面积特别大,超过规定数字的几倍,所有租借林场的面积究竟有多少,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数字。1915年的调查情况显示仅中东铁路沿线的租借林场总面积达到了12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数字,只是分布在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如俄国巨商葛瓦里斯基所属的林场,在1921年共有林场5处,面积为2008.6平方公里,1930年增加到7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驱使下,外国资本家更是深入到大小兴安岭原始森林腹地建立租借林场。而国有林场的发放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
(3)租借林场的时间长,在合同上约定是20—90年,在中国丧失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无限期的;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期限20年以内”,1912年颁布,止于1929年废除,实际上实行了17年。
四、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危害及评价
清代晚期,在租借林场的“合法”掩护下,大批俄国资本家拥入中国黑龙江林区,依靠中东铁路的运输条件和其雄厚资本,大肆砍伐大小兴安岭森林。在这些租借林场内如何采伐?采取什么采伐方式?是无人过问的。所以已经采伐过的迹地,不是变成散生林地,就是变成荒原。其危害正如《北满与东省铁路》所载:“东部沿线25年前所谓林海者,今则极目远望,偶见三五杂木,杳不可寻,虽山巅之上,间有丛生幼树,也仅距铁路二、三十里之地见之”。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东铁路修建的前后十几年的时间内,铁路两侧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史料》记载:“按东省铁路沿线,昔日均为广大森林被覆,自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后,迄今不过卅年,沿铁路两侧五十里内森林,均已砍伐净尽,近更向远方采伐,有达百余里之远者,此种现象,无非受不平等条约之限制;加以国人在昔不知森林之可宝贵,一任帝国主义之俄罗斯之要求,将大好森林,为附属铁路之供应品。是以中东路自开办以来,举凡枕木、建筑材、皆无偿取自林中;其暴殄天物之尤甚者,则将良材,任意劈成板子,作为燃料。自通车以来,无论工厂、机车、站台、事物所、道班房、及员司工人住宅等,……是以中东路一带无限宝藏之森林,转瞬间已荡然无存,言至可痛惜也”[1]58。由于受到残酷掠夺,黑龙江的原始森林受到严重的破坏。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颁布以后,短短几年时间,仅黑龙江发放的国有林林场就达到了72处(尚不包括吉林省今属于黑龙江的林场),再加上不平等条约发放的租借林场,发放林场的数目更多。使黑龙江的森林资源在法规的保护下,遭到了全方位的合法破坏。从上文《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内容看,根本看不到“经营与管理”的字样,只有“国有林发放”的字样。在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只有第十七条提到“林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到三株,前项存留树木,以直径在一尺以上,树干正直为限。”说明发放的目的不是把东北国有林如何经营好,使森林资源得到延续和发展,林业更加振兴,而只是缴收一点这个税,那个费而已。而木商为了得到部里发放的部照,大大小小的官吏,敲诈受贿的事情常有发生,损公肥私是普遍现象。
由此可知,政府都无法经营的事业,指望民间商人代替政府来管理、经营则更不可能。商人的本性是唯利是图,其缴费获取经营权利,是为了赚钱,“经营管理”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其实质就是获取采伐权;从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所谓“保证金”是指承领者领取执照后,如在一年内尚未着手采伐,则执照作废,保证金不发还,即保证金是必须采伐的担保。同时《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法人”,我们知道,森林的投资回报周期时间长,风险大,让资本实力有限的中国商人去经营管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况在军阀混战的动荡年代了。既然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资本无力经营国有林,能否指望外国资本家呢?众所周知,以沙俄和日本为首的外国资本家来中国的目的,不是来帮助中国发展林业经济,而是来掠夺森林资源和赚取财富,骨子里就没有这种意识,那种“剃光头”、“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更令人吃惊,其破坏程度远超过中国木商。
1896年黑龙江的森林面积在4000万公顷以上,而1949年前后森林面积只有1670多万公顷,50多年的时间森林面积损失竟达60%以上,丰富的森林资源在短期内发生了剧变[3]。造成近代黑龙江森林面积和蓄积量锐减,帝国主义的侵略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晚清以后的政府在其颁布的各项林业经济政策中也加剧了黑龙江森林资源的减少,作为国人也应该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1]陈嵘.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M].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森林系林业推广部,1934:54-55.
关键词:运动队 管理 对策建议
1.引言
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体育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后,全国高校更加重视体育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作为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其科学管理水平对于学校乃至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体育教育已经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成为体育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1]。运动队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制约运动员成才的重要决定因素,是获取优异比赛成绩的必要条件,是提高竞技水平的充要条件[2]。目前,从我国体育制度改革的成果以及国际竞技体育发展趋势来看,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整体上没有满足高校体育发展的需要。众多高校虽然很早就创办了高水平运动队,但其管理和运行水平较低,仍然处于成长期[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下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的弊端逐渐浮出水面,如何更加有效的管理运动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通过研究北京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管理,总结出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的成功模式,从理论上丰富了现有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理论,以“体教结合”和“人本管理”理念,探索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可持续发展之路,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2.北京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现状
北京工业大学自1984年开始创办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运动项目主要包括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等,并于1987年被国家批准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学校。为能在全国高校体育比赛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自1994年开始,北京工业大学与北京市体育局联合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先后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和木樨园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定了联合办学协议。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当年招收了18名现役田径运动员,取名为健将班。在1998年和2000年又先后招收了第2期和第3期健将班,项目扩大为2个,分别为田径、游泳项目。经过多年的建设,健将班学生在体育竞赛中多次取得较好的成绩。
目前,已培养出国际级健将28人、运动健将84人、一级运动员152人。健将班学生100﹪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传统项目班95﹪以上本科毕业、90﹪以上获得学士学位。
3.北京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模式分析
3.1训练模式创新
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研究,北京工业大学逐步形成两种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模式。一种是“体教模式”,招生对象是现役运动员,其目标是培养参加世界级体育比赛的高水平体育人才。其特点是人才身份的特征表现为运动员学生,他们在籍(北京工业大学的注册学生)、在学(攻读工商管理专业)、不在校(在体育局训练)。根据运动员学生的培养目标等情况,“体教模式”又分成两种运作方式,即“冠军班”运作方式与“健将班”运作方式。冠军班招收的运动员学生都是世界冠军,将来退役后将成为专业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或其他类体育人才。每周2个上午、3个晚上加上双休日安排文化课学习(课程设置由运动员学生本人、运动队和学校三方共同研究决定),其余时间为运动训练。
健将班有自己单独的培养计划,有独立的学籍管理档案和毕业资格审查要求,其他方面的管理延续专业队管理制度和模式。为保证训练和比赛质量,在文化课学习方面采用灵活、弹性的学习时间,学籍管理方面实行学分和学年制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学制6年。另一种是“教体模式”,其目标是培养参加全国体育比赛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特点是人才身份的特征表现为学生运动员,他们在籍(北京工业大学的注册学生)、在学(攻读工商管理或其它专业)、在校(在学校训练)。根据参加体育比赛任务的不同,“教体模式”也分成两种运作方式,即五人制足球运作方式与传统项目运作方式。
运动训练方面,每个队每学年、学期都能认真制定训练计划与总结,并由主管领导负责监督训练计划的执行。对高水平体育人才严格管理,制订了《运动训练课成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运动员奖励制度,从各方面激励运动员为北京市、学校争光。校内外训练密切结合、统一思想、优势互补,确保运动员竞技状态。尽量多参加全国高水平大赛,以达到锻炼队伍,丰富比赛经验,提高竞技水平为目的。加强与重点运动员、教练员的交流和沟通,及有针对性地加大经费投入,力求教练员、运动员全力以赴投入竞赛与训练。
3.2 文化教育模式创新
为了便于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北京工业大学针对运动员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区别于其他学生的培养计划。根据运动员的特点,选择工商管理(体育)为运动员在大学期间的专业,有利于他们的学习和今后的发展。制定了适应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教学计划以及学分激励机制;实行了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组织形式;实行了训练周期制,打破了学校的学期制和寒暑假制,按照训练竞赛周期安排教学周期。各运动队高水平运动员基本上集中在经管学院,在文化课学习和日常管理方面以经管学院为主。对体育班的管理实行“双班主任制”,即体育部和经管学院各派一名班主任,体育部派的班主任主要负责训练、比赛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起到同学生所在学院及时进行沟通的作用。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智育培养,首先抓学风,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同时派教练员查课,检查学生出勤及遵守课堂纪律的情况。从体育部主任、主管领导到普通教练员,都与任课教师、班主任、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有密切地联系,相互沟通,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问题及时解决。
3.3管理方式创新
学校领导历来重视体育工作,特别关心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在主管校长的主持下,每年9月份召开一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专题会议,总结前一学年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水平体育人才培养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汇报新学年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工作计划。对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予以研究和解决,保证了高水平运动队的日常经费、训练场地、学生住宿、训练竞赛的时间协调、文化课学习等方面的正常运行。于2001年11月制定了《北京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和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正式开始试行。
为实实在在办队,让运动员获得真才识学,“体教模式”在学籍管理方面,采取延长学制方式,单独编班,实施“2+4”的教学方案,即前两年全部学习基础课程,后四年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执行“边学边补”的教学方针,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教学计划以增加学时、放慢进度、保证质量为原则。选聘有高级职称、有经验、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老教师给高水平运动员授课,他们既教书又育人,教学效果好,深受尊重和爱戴。“教体模式”培养方面,高水平运动员基本上集中在经管学院,在文化课学习和日常管理方面以经管学院为主。对体育班的管理实行双班主任制,即体育部和经管学院各派一名班主任,体育部派的班主任主要负责训练、比赛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起到同学生所在学院及时进行沟通的作用。 转贴于
4.关于进一步提升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与建设的对策建议
4.1 创先理念,规范招生渠道,坚定不移地推进“体教结合”
提高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水平是国家提出“体教结合”主要目标之一,也是高校参与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举措。体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提高运动素质不可忽视文化素质,提高竞技能力不能以牺牲文化教育为代价,“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应贯穿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始终。为进一步提高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水平,首先,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和科研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并给予足够的支持。其次要规范招生渠道,完善竞技体育机制,同时要关心运动员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再次要突出体育锻炼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对运动员实行全方位的与普通大学生统一的教育目标管理,保证“体教结合”落到实处,通过推进“体教结合”的管理模式,把运动员培养成既具有较高的运动技术水平,又具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和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体育人才[4]。
加快建立一套完备的高水平体育人才培养体制,把体育与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高水平运动员在成材过程中既能接受文化知识的教育,又能根据个人特长不失时机地挖掘自身的运动才能,在运动领域表现自己的价值。体育与教育有机结合的培养体制是以夺标育人为中心、以训练与教育为支柱、以优化管理为横梁的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的新体制。保证培养的高水平体育人才具备高超的竞技运动能力、学术水准;保证道德规范均衡与同步发展;保证他们接受大学教育、身心健康、参与竞技、完成学业,能成为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
4.2 加强对教练员的分层次、多形式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针对目前部分教练员直接从体育院校毕业后便从事教练员工作,虽然有扎实的理论,但缺乏高水平运动经验的积累,业务能力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化运动训练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水平运动队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有效地提高教练员业务水平,应尽快制定教练员培训方案和实施计划,通过分层次,采用出国培训学习等多形式的方式对教练员进行培训,加快提高其业务水平,满足高水平运动队快速发展的需要。
4.3 积极响应体育竞赛制度改革
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健全的高校体育竞赛制度,应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在建立和健全大学生竞赛制度的基础上,使其与全国竞赛制度相衔接,通过增加运动员比赛次数,使训练与竞赛结合起来,以此提高运动队的训练水平[5]。另外,积极响应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参与制定高校体育竞赛制度,并纳入国家体育竞赛计划。总之,要加快推进高校体育竞赛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把竞赛搞活,通过举办高校联赛和各种单项赛事,与兄弟院校共同推动体育竞赛制度改革。
4.4 多方筹措资金,为高水平运动队奠定物质基础
经济体制决定体育体制,经济体制的转轨方向也决定了体育体制的转轨方向。目前,北京工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学校拨款,外助和赞助资金仅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充足的经费是办好高水平运动队的物质保证,解决训练经费不足和改善训练条件,除教学经费中体育经费部分外,还可以如下筹措途径:(1)可借助学校高科技的雄厚实力与个人、企业挂钩,使其在财力方面给予支持;(2)争取更多的企业、社会和个人等赞助;(3)争取地方财政给予更多的投资。
4.5 加强体育科研工作
普通高校不像体育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体育工作队那样,在竞技体育的科学研究方面具有专长,由此制约了高校体育竞技的发展通常来讲,高校在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与建设方面的最大优势在于拥有大批科技人才,具有一定的科研优势。但对全国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方面的科研论文分析发现,目前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的专业科研队伍并不多,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的科研潜势尚未转化为现实优势。这要求必须加大投入,想方设法引导体育专业的科技人员利用自身学科优势,积极介入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与实践中来;另一方面,加强与体育院校科研单位合作,争取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刘铮,赫忠慧.北京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实践研究.体育文化导刊,2006(05):66-68.
[2]巨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的战略方策论.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9(02):165-167.
[3]邹娟花,黄明. 未来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体育世界,2008(1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