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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成本高。贸易融资成本高是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出口难的另一主要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利息成本和手续费,间接成本主要包括融资的准备成本和时间成本。银行从控制风险角度考虑,一般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因此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需要实物抵押或者他人担保,但是办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时不仅手续复杂繁琐,而且相关费用较高,比如抵押贷款需要将抵押物进行评估,需要支付较高的资产评估费等。同时,办理繁琐的手续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增加了中小企业投资的机会成本。
(二)相关立法比较滞后。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导致其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比,中小企业在获取国际市场信息、国际市场定价、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外贸专业人才等方面根本无法比,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出口贸易。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促进、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出口贸易的法律。
二、进一步扩大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策略
(一)改变经营理念及市场定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规模小、资金不足和缺乏人才等问题。因此,中小企业可采取的出口模式应走精细化产品、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定位目标市场的发展方向。现价段,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来发展出口贸易。首先,利用电子邮件等经常与客户交流,获取客户的需求信息,根据客户的需求从事产品设计、生产,提高客户对产品的认同度;其次,与大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大企业的营销渠道和网络扩大产品出口,也避免与大企业发生竞争;第三,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营销,在网上从事专业化经营,也可将自身定位于市场补缺者。最后,必须创建自主品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做加工贸易,也获得了一定的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经验,现在我国的中小企业到了转型发展关键时期,必须从以发展加工贸易为主,转变为以出口自主生产的高附加值和高技术产品为主。
(二)推进技术创新,实现产品结构升级。不断推进技术创新,才能提高中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产品结构是:以加工贸易产品为主,一般贸易产品为铺,在整个出口产品体系中,劳动力密集型产品所占比例过大。中小企业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利润较低,大大低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利润。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只有依靠技术创新,不断开发出具有领先优势的新产品,同时,对具有传统优势的产品进行优化,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即提升了出口产品质量,又扩大了国际市场占有率,使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优化中小企业出口融资环境。贸易融资难问题是世界各个国家的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影响下,我国中小企业获得国际贸易融资的难度就更大了。首先,政府部门更应该为我国中小企业搭建一个优良的国际贸易融资平台,一方面,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其次,政府增加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扩大出口信贷额度,也可以提高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贷款的比重;最后,我国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增加中小银行数量,由中小银行积极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加工贸易
2005年7月21日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渐进性升值,一般而言,一国货币的持续升值,会使其出口下降,进口上升,贸易顺差减少。但我国自从汇改之后这一现象并未出现,2005年我国经常项目实现顺差1608亿美元,2006年顺差2499亿美元,2007年顺差达3718亿美元。其原因在于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特殊性,即加工贸易出口有相当大比重,近年的比重一直超过总额的一半,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成本降低可以减缓出口环节因本币升值造成的损失。在现行的贸易政策下,实际税负的差异和本币的升值导致的出口利润降低成为促使企业从一般贸易出口转向加工贸易出口的动力。
一、一般贸易出口企业的税负及利润分析
假定某生产型出口企业A全部产品出口销售额为400万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下同),美元兑人民币初始汇率为8.0,升值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7.0,即人民币升值12.5%,而以美元计价的商品销售价格不变。生产耗用的原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全部国内采购,总成本为300万元人民币,不考虑人工成本,增值税率17%,该产品出口退税率13%。
1.企业税负分析。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辅助材料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辅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300×17%=51(万元),无法退税转入成本的损失400×(17%-13%)=16(万元),留抵税额51-16=35(万元),而免抵退税额400×13%=52(万元),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因此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为35万元,企业的实际税负为51—35=16(万元)。同理可计算人民币升值后企业实际税负为14万元。
2.企业利润分析。初始条件下,企业出口利润为400-300=100(万元),加上出口退税金额35万元,则企业利润率为(100+35)×100%/400=33.75%。
升值后假定出口销售价格不变,即按美元核算的销售额不变,共计50万美元。由于国内采购原辅材料,人民币汇率变动对采购成本没有影响,国内总成本仍然为300万元,而总收入变为50×7=350(万元),企业出口利润为350-300=50(万元),加上出口退税金额35万元,则企业利润率为(50+35)×100%/350=24.29%,和升值前相比,利润率下降约28%。
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的税负及利润分析
这里选择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为例进行分析。进料加工是我国企业从国外保税进口原辅材料,加工后再出口外国。根据我国的外贸政策,进料加工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材料款也不能退税。企业的出口情况及出口退税同上,生产耗用的原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变为国内采购100万元人民币,国外保税进口200万元人民币,总成本仍为300万元人民币。
1.企业税负分析。初始条件下,国内购进原辅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00×17%=17(万元),无法退税转入成本的损失(400-200)×(17%-13%)=8(万元),留抵税额17-8=9(万元),而免抵退税额(400-200)×13%=26(万元),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因此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9万元,企业的实际税负为17—9=8(万元)。同理人民币升值后的企业实际税负为3万元。
2.企业利润分析。初始条件下,企业出口利润为400-300=100(万元),加上出口退税金额9万元,则企业利润率为(100+9)×100%/400=27.25%。
人民币升值后,进料加工出口耗用的原材料25万美元是国外免税购进,可因升值而享受成本节约,只需人民币175万元人民币。出口销售价格共计50万美元,合350万元人民币。企业出口利润为350-(175+100)=75(万元),加上出口退税金额9万元,则企业利润率为(75+9)×100%/350=24%,和升值前相比,利润率下降约12%。
综上所述,首先就企业的实际税负而言,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下企业的税负更低,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其次,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相比,对抗人民币升值风险的能力较差.上面的例子中,人民币升值相同幅度,但一般贸易的利润率下降幅度远远超过加工贸易。出口商可以从加工贸易的进口环节中得到本币升值带来的进口成本下降的好处,部分补偿人民币销售收入的下降,因此对企业来说加工贸易出口优于一般贸易出口,在人民币升值的趋势下,企业出口贸易方式偏向加工贸易。
参考文献:
[1]许梅恋:人民币升值对降低我国贸易顺差的作用分析—基于不同贸易方式的分析.国际贸易问题[J].2008(3)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组合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因此,对于广大的出口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认识各种结算方式,并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以及利用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的优劣进行不同组合,是企业降低收汇风险、减少结算成本、扩大利润,增加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应用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家间的商品买卖,并随着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国际结算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直接结算到间接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目前,根据国际结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结算方式,另一类是从属性结算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及使用情况。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称为汇付,是指进出口双方交易达成以后,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的特点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是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的应用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如果使用预付货款方式,即进口商先将全部或部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后,出口商按合约备货发运,此种方式对出口商最为有利,因为进口商的资金被占用,还承担了出口商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另一种是货到付款,即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方收到代表物权的单据或货物后再付款。很显然,出口商若选择这种结算方式会非常被动,需承担货物已经出运,且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鉴于汇款结算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按汇款人要求传递款项,不承担任何担保付款或担保发货的责任,因此,在进出口双方资信良好,相互了解,互相信任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汇款结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商(委托人)在货物装运后,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银行(托收行)通过在国外的联行或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使用的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简写为D/A)。总的来说,对出口企业而言,选择托收方式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单,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托收结算方式仍然属于商业信用,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特别是如果进口商不付款或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货款,出口企业损失会很严重。因此,在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地贸易政策及交易习惯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出口商可适当考虑此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LetterofCredit)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对信用证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简单而言,可以理解为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与前面两种结算方式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的就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使得我国大部分出口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优先选用此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相关惯例一致,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影响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通过以上论述,汇款、托收、信用证这三种基本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而言各有利弊,没有所谓最完美的结算方式。因此在每一笔交易中,出口商必须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衡量,做到既要发展业务,争取市场,又要保证收汇安全。出口企业对结算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进口商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首先应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选择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首先作好对国外客户的信用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选择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如果对进口商信用不了解,如初次交易,或通过调查结果表明其信誉不佳时,出口商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较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对于加强和巩固老客户的关系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商会编写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例举13种贸易术语供交易当事人选择。每个术语都有各种的特点、适用情形,特别是涉及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差别较大。我们可以按照交货条件的不同将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象征货和实际交货。如果使用实际交货的术语,卖方以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只有在实际收到货物之后才有义务付款,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托收或信用证这种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若使用象征货术语,转移货物所有权以单据为媒介,出口方可以选择信用证,若进口方资信好时,也可考虑托收。
3.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重要单据。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完全相同。由于有些运输单据是物权凭证,而有些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所以运输单据的性质对于结算方式的选择也产生的影响。如果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或者多式联运,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可得到海运提单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只要出口商能控制单据,货物所有权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可以选择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邮包运输时,出口商得到的单据一般为非物权的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即使是选择信用证,大多规定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以便银行能控制货物。
此外,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还应考虑进口国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货币因素、出口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
三、结算方式的组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通常只选择一种结算方式。通过以上分析,没有任何一种结算方式是最完美的,都存在利弊。因此,出口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有时应该合理运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组合,确保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和达成交易,下面列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结算方式组合形式。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余款用汇款方式结算。采用此种结算组合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交货数量有一定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如粮食、煤炭、矿石等。在具体操作中又可以有三种形式:①信用证与装船前汇款相结合;②信用证与预付款结合;③信用证与装船后汇款相结合。对于出口方而言采用第②种形式最为有利,因为买方部分预付款可以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另外,买方预付款后,往往由于担心收不回此笔款项而不会故意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2.信用证与托收D/P相结合
这是指部分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用托收方式D/P结算。此种结算组合方式的通常做法如下:出口商发货以后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托收方式下则随附全套单据,在进口方付清发票的全额后才能交单。此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光票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的组合形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行须等到全部货款后才能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
这是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要求进口商以汇款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作为保证,在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预付的货款,剩下的金额委托银行找进口商给付资金。此种结算方式的组合,能大大降低在托收交易下出口商交易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为,买方已经支付的订金,多数为20-30%,一般不会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否则,订金将无法收回。再者,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经营状况下降或进口国的法律政策风险导致被拒付时,出口商可以将货物返运回国或另卖他国进口商,订金将用于支付往返运费。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不同的结算方式涉及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出口商在选用结算方式时,如前文所述,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资金周转的前提下,结合费用负担、汇率风险等综合考虑,这样才能使各种结算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交易当事人真正有益。
参考文献:
[1]华坚.国际贸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