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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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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论文

第1篇

实现控制网络应用层鉴别有两种解决方案:完全采用软件的方法;采用时间服务器硬件加软件的方法。第一种方法虽然实现起来比较简单,系统也不需要增加硬件设备,但要实现发送方鉴别,需要4个数据包在网上传送,大大增加了网络信息交通和带宽消耗,及发送到接收的响应时间。采用时间服务器的方案,可使发送到接收响应时间减低40%左右,网络信息交通量和带宽消耗减少一半。采用时间服务器方案对于加强系统管理控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时间服务器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并保证整个系统内各节点间的时间同步。其主要工作是实现系统计时,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各节点分发时间信息。为了对付重放攻击,可以使用不重数(Nonce)。不重数就是一个不重复使用的大随机数,即“一次一数”。最简单并常见的实现方法是使用时间服务器。如下图所示。

2、基于时间服务器(TimeServer)的安全鉴别

时间服务器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并保证整个系统内各节点间的时间同步。其主要工作是实现系统计时,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天)向各节点分发时间信息。时间服务器的软件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定期向全网广播时间消息,实现全网内节点的时间同步;二是接受节点的时间同步请求,如节点重新启动、重新安装等,则需要向TimeServer发出时间同步请求。

2.1时间服务器的时间服务流程

(1)时间广播时间广播的间隔由系统参数而定,该参数可以通过软件编程或通过系统级鉴别的方式修改。广播报文的格式如下。时间广播报文格式报文序号的目的是使节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接收到的时间进行验证,防止时间服务器被假冒。(2)接受节点时间同步请求时间服务器的另一个功能是接受节点的时间同步请求。在安装一个新节点、或节点复位重启等情况发生时,节点须向时间服务器发出节点时间同步请求,该请求的报文格式如下。时间服务器接收到该请求并通过鉴别后,将响应一时间报文给指定节点,使该节点的时钟可以与系统时钟同步。响应报文的格式如下。时间同步请求响应格式节点接收到该响应报文并经过报文鉴别后,从报文中取出时间信息,计时开始,这样就保证了系统中失步节点与系统时钟的同步。

2.2节点间通信认证流程

(1)发送方发送数据发送方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发送数据,数据格式如下。(2)接收方接收数据接收方根据收到的数据计算出一个摘要值,与收到的摘要值进行比较。接收方根据己方的时间与发送方的时间进行对比,找出数据包的源地址,然后用它自己的算法功能来消化数据,并对摘要值进行比较。为防止重放攻击,接收节点应设置一时间窗口。若接收到的时间与本节点时间的差超过时间窗口,则丢弃该报文。时间窗口是由节点的时钟误差、时间服务器的时间广播间隔、报文传输时延等因素决定的。该窗口应是可设置的。例如,时间窗口的缺省值可设为10秒。

3、LonWorks安全鉴别系统实现

3.1系统组成

LonWorks安全鉴别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时间服务器硬件和软件、控制DDC安全鉴别模块(或固件)、共享密钥分发及系统级鉴别软件。(1)时间服务器主要包括时钟发生器、单片机及其接口、LonWorks智能收发器及PC接口。时间服务器主要实现时间广播、接受时间同步请求、实现鉴别算法。(2)控制器安全鉴别模块主要包括神经元芯片与通信收发器(或智能收发器)、存储器(存放控制程序及鉴别算法)、与DDC的通信接口。该模块主要实现现场可编译的鉴别算法模块、可现场配置的插件程序。(3)共享密钥发放及系统级鉴别软件这部分实现基于LNS的SystemPlug-in插件程序、向网络各节点分发共享密钥、向各节点发送时间窗口信息、向TimeServer发送时间广播的间隔信息、可以用打包的方式给用户。

3.2LonWorks时间服务器设计

基于NeuronChip/FT3150单个处理器芯片的节点日益不能适应如今对电子设备的功能要求。首先,CPU工作频率不高(通常在10MHz),数据处理能力不够强大。其次,存储容量也显不足。导致在某些场合达不到实时性要求,而且存储空间只有58K,并且其中低16K还要预留给LonWorksSystemImage系统固件使用,真正可以供给用户自主使用的应用空间只有42K。如果用户的应用中需要使用大量数据,则要在这42K空间中再划出一部分分配给RAM使用,这样导致用户能够使用的程序空间就更加小了。再次,FT3150提供的外部接口资源也非常有限:只有11个IO口,且不提供诸如LAN、USB等当今的主流通信接口功能。为了提高LonWorks产品的响应速度,增强实时性,满足复杂、高级应用场合的需要,并附加上诸如LAN、USB等更多通信接口能力,增强灵活性,本文提出一种基于Host主CPU(32位ARM单片机)+NeuronChipFT3150从CPU的架构方式。这种架构模式下,NeuronChip仅实现了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底层协议,而ISO/OSI中其他层,包括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应用层,全部由HostCPU完成。HostCPU通过8Bit数据线,辅助以握手信号方式与NeuronChip进行数据传输。HostCPU采用ST意法半导体公司的32位ARMSTM32F103增强型系列芯片。HostCPU通过8位线宽数据线、片选~CS、读写使能R/~W、握手信号HS的并行(Parallel)传输方式与NeuronChip进行通信。为提高HostCPU和NeuronChip之间的通信效率,使用中断请求机制,让HostCPU总是具有写总线令牌;仅当底层NeuronChip有数据要上传的时候,通过UpLinkIRQ中断请求告知HostCPU,HostCPU将写令牌传给NeuronChip,然后进行DataUpLink传输,一旦UpLink完成,则写Token从新返回给HostCPU。由于Parallel的通信方式已经占用了FT3150的所有11个IO口。中断请求信号输出只能另辟巧径,通过软件上访问映射到内存空间的某一地址,硬件上对该地址输出进行解码产生。如下图所示。当A15、A14同为1,而A13为0的时候M74HC74的CLK脚才出现低电平,低电平过后在CLK的上升沿Q端输出D的状态0,在~Q端产生高电平中断请求IRQ输出给Host,在Host响应该IRQ进入服务程序后,通过CLR_IRQ端输出一个低电平给M74HC74的PR脚让~Q输出低电平清除IRQ中断请求。通过以下函数来实现在HostCPU软件的最底层访问Parallel口。

4、结论

第2篇

[论文摘要]在一个新的通信业大发展时代,单纯的语音服务已不能满足用户对通信的需求,人们已经从过去单纯的满足“话音”和“沟通”功能转向“应用”和“服务”的更高层次,希望得到多样化、综合化、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于是出现了电信增值业务,它形式多样,涵盖面广,不仅能提供一种电信业务,而且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娱乐等各方面的需求。电信增值业务也得到了各大运营商的高度重视,运营商纷纷提出了转型战略,提出了“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的新目标,伴随着人们的需求成长起来的电信增值业务为整个电信产业带来了转机和希望,中国即将进入3G时代,增值业务又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美好前景。

一、电信增值业务简介

什是电信增值业务?电信增值业务是指凭借公用电信网的资源和其它通信设备而开发的附加通信业务,可为用户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更广泛应用及更深层服务的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有时称之为增强型业务。

增值业务广义上分成两大类:一是以增值网(VAN)方式出现的业务。增值网可凭借从公用网租用的传输设备,使用本部门的交换机、计算机和其它专用设备组成专用网,以适应本部门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组成的传真存储转发网、会议电视网、专用分组交换网、虚拟专用网(VPN)等;二是以增值业务方式出现的业务。是指在原有通信网基本业务(电话、电报业务)以外开发的业务,如数据捡索、数据处理、电子数据互换、电子信箱、电子查号和电子文件传输等等业务。

二、目前主要电信增值业务介绍

目前,主要使用的电信增值业务有:

(一)电子信箱,也称电子邮件

最新一代的电子信箱是消息处理系统(MHS),可实现异种计算机之间互通。

(二)可视图文

作为电话机用户的附加增值业务,它通过公用电话网与分组交换网上的数据库互连,可以按需检索各类文字、图像(彩色)信息,也可用作电子信箱的终端设备。

(三)电子数据互换(EDI)

是采用计算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协议进行贸易或信息交换的手段,故也称之为“无纸贸易”,它是发达国家最现代化的贸易手段,已被许多国家采用,我国推行的“金字”工程中的“金关”就是EDI在我国的开发与应用。

(四)传真存储转发

是通过计算机将用户的传真信号进行存储、转发或具有传真检索信息功能的设备,为用户提供高性能的传真业务。通常利用专线或公用分组网为电话网上的用户提供迂忙重发、多址或广播传送、定时投送、语音提示查询以及传真/电传转换等业务。

(五)语音信息业务

以语音平台为用户提供语音信息业务,如160台人工辅助的信息台、168台自动声讯服务、166台语音信箱,其服务范围遍及新闻、体育、科技、金融、证券、房地产、医疗保健、娱乐、交通、购物指南、旅游、人才交流、热点追踪等各方面,这些服务正逐步走向全国信息网、数据库检索等方式过渡,实现资源共享。

(六)固网彩铃业务

彩铃业务也称个性化回铃音业务,旨在为用户提供丰富多样的个性化回铃音以替换普通回铃音。用个性化回铃音包括旋律、音乐、音响效果、录音、广告信息等音频文档。这个业务迎合了时尚、年轻用户彰显个性的需求,用户可以通过对铃声的管理,对主叫用户进行分类处理,如主叫是朋友、恋人、家人、客户、不受欢迎的人等可以听到不同的个性化回铃音。使用户虽然做被叫仍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利。

(七)预付费业务

预付费业务按照使用形式可以细分为两种,即预付费卡类业务和主叫预付费业务。

1.预付费卡类业务。预付费卡类业务是记账卡业务的一种预付费形式。该业务允许用户在任一部电话机(DTMF话机)上进行呼叫,并把费用记在规定的账号上。使用记账卡业务的用户,必须有一个惟一的个人卡号(CardNumber)。用户使用本项业务时,按规定输入接入码、卡号、密码(PIN)。

2.主叫预付费业务。主叫预付费业务是预付费卡类业务的一种变化形式,对于相对固定的用户群体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主叫预付费业务是一种更加贴近用户需求的业务模式,它使得用户在使用预付费业务的情况下,可以将用户的电话号码和预付费卡的账号、密码绑定(或者使用主叫电话号码作为预付费业务的账号),使得用户可以无需每次输入卡号和密码(如果允许一部话机绑定多个卡,则只需要输入密码来识别)就可进行预付费呼叫。

(八)移机不改号业务

无论用户多么频繁地修改个人电话,用户只需要申请一个固定的号码,每次更换新号码时只需要重新登记该号码和真实号码的对应关系,其他人只需要拨打此号码即可接续到用户的真实号码上。这既可为普通用户带来方便,也为局方在接入网割接时提供方便的割接过渡方案。

(九)“一号通”业务

“一号通”业务的总体需求为“一个号码,一拨即通;万千信息,囊括其中”。要求将固定电话、小灵通、手机、传真、寻呼、短消息、电子邮件等多种终端和服务的优势集于一体,支持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电话、计算机等多种终端方式的惟一号码解决方案,实现无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均可通过惟一号码进行沟通,以“一个号码”实现个人通信的一体化。

(十)彩信业务

通过移动通信数据网络传送包括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各种多媒体格式的信息。

其他如“200”电话呼叫卡业务、“800”被叫付费业务、“400”主、被叫分摊业务、虚拟专用网(VPN)业务、集中式用户交换机业务、企业总机业务、电视会议业务均属于增值业务。

三、电信增值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的增强,以及国家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为电信部门开发更多的增值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遇;2007年6月14日,信息产业部提出了“三谁原则”,即“谁接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旨在消除责任死角,规范电信信息服务管理。在国家政策面的指引下,未来中国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将会有更快的发展,特别是移动增值业务的发展更加迅速,移动增值业务已经成为拉动整个移动市场的重要手段,全球各个市场移动增值业务的收入比例都在逐年提高。经过近几年的运营和推广,移动通信的发展已经基本构建起以语音业务为核心的多媒体业务服务体系,许多以前广泛宣传的多媒体服务目前已正式商用,并且受到用户的青睐,体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全球3G市场正在稳步发展,TD-SCDMA经过三年的规模试验网的磨砺后预计走向商用,3G是无线信息通信的高速路,而增值业务则是路上的车流。从核心网到移动接入层面,3G的商用必将为电信增值业务创造一个广阔施展平台,日益丰富的多媒体应用以及不断提升的用户需求,使运营商的业务体系逐渐向外扩张,未来电信增值业务与行业的融合趋势明显,将形成以下几种模式:

会话性业务:IM(InstantMessaging即时消息)业务、视频电话、增强型多媒体会话业务、个人路由策略;

会议性业务:多媒体会议业务、Web会议业务、实时的电子远程课堂;

信息型业务: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互发(点对点、点对多点、多点对点、文字、图象、声音和视频信息);

分配型业务:视频点播VOD、DigitalPayTV、E-Learning;

第3篇

总体上说,目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两种方法解决垃圾信息的实践及其后果,一是根据垃圾信息“未经请求”的特点,要求信息传播者设立定出选择或定人选择模式获得信息接收者的同意。二是通过阻止信息传播者使用试图隐藏其身份和伪装其邮件内容的性质,打击垃圾信息传播者的欺骗。前者试图保障接收者的选择权,后者试图规制发送者的违法行为。

根据定出选择模式,垃圾信息传播者可以向任何个人或组织发送信息,直到信息接收者要求他们停止发送为止。由于定出选择模式实际上使大量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合法化了,并把发起通信的权利给了发送者,故深受发送者和产品直销商的追捧和欢迎。美国的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ACT2003)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即,要求发送者在发送未经用户请求的信息时,提供准确的邮件地址或有效的实际通信地址和有效在线装置,使接收者有机会及时拒绝发送者继续给他们发送未经请求的信息。新加坡垃圾信息控制法(SPAMControlAct2007)附件2规定,商业信息发送者必须提供有效的回复地址,以便用户可以通过回复传达自己撤销请求的意思表示。

理论上讲,如果垃圾信息传播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供简单、易行、有效的定出选择装置并尊重信息接收者的意愿,垃圾信息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遗憾的是,现实中,网络用户的个人定出选择要求很少得到尊重。此外。发送者为了逃避惩罚,经常变换身份和地址,使收件人的定出选择要求无法送达,也给法律执行设置了巨大障碍。由此可见,如果垃圾信息发送者有意采取规避对策,定出选择模式的社会效益就会大打折扣。

根据定人选择模式,信息发送者在未征得信息接收者同意之前无权向其发送信息,发送者首先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吸引潜在用户主动发出请求。在这种模式下,只有当潜在接收者认为某信息可能对其有用时才会请求发送,即使收到的信息与其期望的相差太远,他们还可通过定出选择模式取消其请求。因此,为了有效发挥定入选择模式的社会功能,必须同时规定定人选择与定出选择模式。欧盟2002,年颁布实施的“隐私和电子通讯指令”,充分体现了定人选择模式。该指令要求信息传播者在向个人传播电子商业广告前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同意,禁止发送伪装或隐藏发送者身份的商业信息,要求所有商业信息都包含有效的回复地址;该法允许企业向与其有贸易关系的客户发送未经请求的信息,但在发送信息的同时,要给客户提供拒绝此类信息的机会。

与定出选择模式相比,定人选择模式更受通讯用户尤其是电子邮件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青睐。一方面,由于信息接收者在接受信息之前有机会了解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并请求发送对其有益的信息,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其邮箱里的垃圾信息,而垃圾邮件的减少相应地减轻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过滤或阻挡垃圾信息的负担,从而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使信息发送者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和买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变得没有必要而且浪费,这从另一角度保护了个人隐私权。然而,无论采取哪种模式,立法之前都有必要对垃圾信息的性质和认定标准进行界定。

2、垃圾信息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目前,国际社会对垃圾信息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大部分反垃圾信息法都是以电子商业信息作为规制对象,美国2003反垃圾邮件法适用于任何“商业电子邮件信息”,任何以商业广告或促销为目的的电子邮件都可能构成“商业电子邮件信息”,包括为了商业目的在网址上运营的内容,但该法明确排除了交易信息或关系信息。澳大利亚反垃圾邮件法(SPAMAct2003)第6条将“任何为推销、广告或促销产品、服务、地产为目的,或以提供投资机会或交易机会为目的而发送的信息”都纳入了该法规制的商业电子信息范畴。但该法明确排除了只包含事实性内容的信息以及由政府机构、政治团体和宗教组织授权发送的信息和由教育机构授权向其所有学生发送的信息。欧盟“2002电子商务条例”和“2003隐私和电子通讯条例”,将垃圾邮件定义为“经由电子邮件、为直销目的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新加坡2007年颁布的“垃圾信息控制法”,借鉴了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反垃圾信息法的主要内容与框架,将垃圾信息界定为“大量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该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与新加坡有联系的电子商业信息”,包括从新加坡发出和在新加坡境内收到的信息,如果接收者、发送者、或用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电脑、服务器或服务装置等位于新加坡境内,就可以认定该信息与新加坡有关联。和美国法律及欧盟指令一样,新加坡控制垃圾信息法第7(3)条也排除了对“关系通信”和“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目的,由政府或法律权威机构授权发送的信息”的适用。

综上所述,大部分法律都将垃圾信息界定为通过网络或网络服务器向电子网络用户和手机用户发送的、未经用户请求的电子商业信息。但如何认定“未经请求”和“商业性”?

1未经请求的信息。从其字面意思看,所有未经接收者同意而直接发送到其私人空间包括邮箱和移动电话的信息,都可被称为“未经请求的信息”。因此,在反垃圾信息立法中对“同意”的认定至关重要。

根据美国反垃圾信息法规定,如果接收者通过定出选择或通过主动请求明确表示自己同意接受发送的或拟发送的信息,则可以认定接收者已经同意,但该法采取的是定出选择模式,在用户依法表示同意之前,任何个人、企业、组织等都可以“合法”地向他们感兴趣的用户发送“未经请求的”信息。虽然新加坡圾信息控制法规定“任何接收者既未请求也未同意接收的电子信息都是未经请求的信息”,但由于该法也采用了定出选择模式,为消费者的主动选择设置了障碍。

笔者认为,美国和新加坡的立法对垃圾信息的判断标准都偏向了企业一方,为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推销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将垃圾信息的传送成本和不便转嫁给了广大的普通网络用户。因为,定出选择模式虽然表面上赋予了广大信息接受者选择权,而实际上由于缺乏举报垃圾信息的有效途径,接收者无法作出积极、主动和自愿的选择,最终垃圾信息还是得不到有效遏制。为了有效保护广大网络用户的权益,维护其对网络业的信心,笔者建议立法者和信息发送者应该尊重用户的个人请求,借鉴欧盟和美国部分洲如加利弗尼亚洲的规定,禁止发送者在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之前发送任何商业信息,任何未征得用户事先同意就向其发送的商业信息都可被认定为“未经请求的信息”。

2商业信息。虽然大部分“反垃圾邮件法”限制的都是商业信息,但各国法律对“商业性”的界定标准却不尽相同。根据美国反垃圾邮件法规定,所有通过网络域名发送到特定电子邮件地址的商业电子信息都受该法规制,包括直接发送到无线通信设备如手机、卫星电话等的信息(S7702(5))。200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了界定“商业性”的参考标准,即凡是只含有商业广告、商品宣传和请求等内容的信息都是商业信息;如果信息内容既包括商业广告、又包括交易关系,则根据其各自在信息中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如果信息既包含商业性内容,也包含非商业性或非交易关系内容,该类邮件可根据接收者的合理理解来确定其是否商业性信息,接收者理解是否合理,可以从商业性及非商业性内容的比例、商业性内容所放的位置、商业性内容的排版方式等因素考虑。根据新加坡法第3(1)条规定,可根据信息的目的、内容、引证内容、信息显示的方式等判断是否商业信息。如果发送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推销产品或服务、或为某种产品或服务做广告、或为请求产品或服务,该信息就可以被认定为商业信息。

显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标准主要从信息的构成考虑,而新加坡的标准则主要从发送者发送该信息的目的考虑。依笔者愚见,判断某信息是否商业信息。可以根据信息内容推断其目的,再根据发送目的确定其性质。只要依普通人理解某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宣传产品或服务、诱使收信人向其订购产品或服务等,都可以认定该信息的商业性特点。

3、垃圾信息的责任主体

确认垃圾信息发送者对确认发送垃圾信息行为的责任承担者至关重要。美国法律将任何发起、传播或达成商业信息的个人或企业都称为发送者(S7702(9)),新加坡法律则将任何发送、达成或授权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的个人或企业称为发送者。两国法律规定虽然措辞不同,但主旨基本一致,即垃圾信息发送者主要包括网站经营者、受经营者之托通过网络或移动通信网络发送信息的传播者如服务提供商及电讯服务公司和授权第三方发送垃圾信息的企业或个人。但为了躲避法律制裁,有些发送者往往通过别人的服务器、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地址向终端用户发送垃圾信息,导致垃圾信息的发送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为了有效过滤违法垃圾信息,找出非法信息发送者,可借鉴部分专家的建议,设立信任发送者(Trustedsender)和担保发送者(bondedsender)自律机制。信任发送者可注册成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客户,由第三方标示并证明其拟发信息的合法性;担保发送者可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金融担保,委托第三方发送信息。但如果委托发送的信息不符合ISP所定标准,或该发送者发送的信息遭到太多投诉,ISP可以随时终止其服务。当越来越多的合法公司参与这些自律机制后,垃圾信息发送者就被不断边缘化,从而更易被负责任的ISP发现并过滤。明确了发送者之间的关系后,法律可要求所有参与传播垃圾信息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由直接发送者即服务提供商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发送者再根据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要求委托者或担保人承担责任。这样既可以减轻用户的举证责任,又可减轻诉讼机构调查取证的难度,同时,还可以以法定义务的形式规范垃圾信息发送者的行为,迫使各参与主体履行注意义务。

4、法律执行问题

因垃圾信息泛滥而遭受损失的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广大终端网络用户,故除了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诉讼权外,还应该借鉴欧盟和美国加利弗尼亚洲的反垃圾邮件法规定,赋予个体用户集体诉讼权,并给予受垃圾信息损害的消费者或网络服务提供商足够的救济赔偿。

另外,为了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威慑垃圾信息发送者,在反垃圾信息立法中可以规定灵活方便的诉讼程序,适当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来源于和接收于本国境内的垃圾信息都纳入其管辖,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起来,对难以予以刑事处罚的发送者,应该加大其损害赔偿的力度,具体赔偿金额应足以对其继续违法发送垃圾邮件具有震慑力,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合理解决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5、结束语——立法建议

1采取定人选择和定出选择相结合的模式,只能在得到用户事先同意的基础上向其发送信息,并提供有效定出选择装置,供已经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撤销其请求。

2保护消费者的财产权和隐私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为任何目的传播或售卖在定人选择模式下收集的用户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

3以法定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形式提供民事救济,且赔偿金额足以震慑违法者,并允许对未经请求的垃圾信息发送者提起集体诉讼。

4对故意违反反垃圾邮件法的发送者课以刑事责任,并通过国际合作形式获得或交换违法证据。

5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移动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通过技术手段对发送垃圾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服务器进行监控和追踪,尽量阻止垃圾信息经由自己的平台传送到终端用户。

6建立统一的国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