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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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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企业税务 税务风险 管理制度设计

就目前而言,我国大部分的企业中对于税务风险并没有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设计,这也成为了我国不少企业中的最薄弱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企业中的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正视这些问题,对于我国企业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也会有所影响,所以对于企业税务风险及其管理制度的合理设计,是目前最重要的工作。

一、浅析税务风险

对于税务风险,早在1995年英国学家Sanford就做出了定义,所有的纳税人在遵守纳税规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问题就被称为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有许多,包括法律本身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企业在日常成产中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等,都会造成税务风险。其中一些人把这些税务风险分为了五类,包括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务风险、在企业操作中产生的税务风险、财务在操作中产生的税务风险、税务在申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企业声誉方面的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税务行为不符合我国的税收规定及企业经营行为的税务不确定性这两方面。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其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所以税务风险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和危害性,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必须重视这个问题,防止企业在经济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分析企业税务风险造成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1、企业内部税务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税务制度是确保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制定一系列遵纪守法的制度和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企业对于这方面并不重视,对于税务风险意识不够强烈,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及设备,没有建立完善的税务制度,从而导致了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在企业税务岗位工作人员的自身素养和能力也在一定基础上影响着企业税务风险。其中包括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责任心,,在办税的过程中造成一些本不应该有的错误,从而导致风险;另一方面自身素养不高从而导致风险。

2、企业税务审核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有大部分的企业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的内部税务审核制度,对于税务的检查和审核都无法定期进行。所以一旦相关人员对企业税务进行审查的话,对于企业内部严重的税务问题就会慢慢浮出水面,而企业也会面临查处和倒闭及名誉上受损等损失。

(二)外部原因

1、税务法律制度不健全

对于各企业来说,完善的税务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在税务法律制度问题方面太过于模糊,所以就造成在税法理解方面存在一些偏差,对于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企业人来说,这些纳税人的处境是十分不利的,所以也增大了企业税务风险。

2、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不规范

据了解,我国有一部分的企业申报缴税的金额被滥用,尤其是在一些素质文化不高的税务管理人员方面。他们只为了完成任务,不乏会采用一些特殊手段来进行,对于减免税收问题方面无法得到落实,使企业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设计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制度是减少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其一,对于税务的内部环境方面进行合理的优化,各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提高整体素质;其二,要合理的对于税务风险进行评估,能够识别税务风险对于企业造成的损害,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其三,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的控制及监督,减少企业税务风险。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税务制度

建立合理完善的企业内部税务制度,是作为企业内部税务可以得到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规范企业税务的审计范围,对于税务申报的工作质量进一步的提高,并结合实际的企业情况,来对于企业内部人员的工作岗位专业进行教育提升,使其能够胜任工作的需求。

(三)建立税收风险预警制度

了解企业自身的税收风险机制,对于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并且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税收风险预警制度,运用科学的手段,提早知道税务风险,并且采用合理科学的方面和手段来对此进行防范及转移风险,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税收风险。

在此基础上,还应对于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构造一个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都能有效的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制度设计。

四、结束语

对于税收风险我们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有效的对此进行预防,国家及企业都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自身的税务制度,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减少企业纳税人的税务风险,从而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效益。

参考文献:

[1]张云华.企业税务风险原因分析与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2010,09:81-83

第2篇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集水力发电、矿山探采选、锌冶炼及深加工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其可能存在的税收筹划空间如下:首先,降低或控制计税依据。主要方法有:规避不得扣除,提高扣除限额,充分利用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合理安排分期扣除期限,不放弃调减扣除。如,罗平锌电可以通过对“三废”产品的利用来享受减免税政策。其次,合法合理避免应税所得。避免应税所得就是要合法的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收入。如,从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转为购买国债,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再次,合理筹划税率。其主要的方法有:在累进税制下对较高级次边际税率的回避;通过税目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通过税种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利用税率优惠进行筹划。最后,合法合理递延纳税时间。纳税人可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灵活选择权,调节税基的期间分布。合理合法的推迟纳税时间的方法有,选择合适的结算方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纳税年度的盈亏情况和应税状况选择收入或所得的实现期间等。

二、存在的风险点

(一)新税改产生的风险

新税改将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诸多挑战。首先,企业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方法是有差别的,“营改增”后,企业财务需要对相关项目的税收核算进行调整。其次,新税改会致使企业面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利润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上升。再次,对企业财务报表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不能直接冲减企业实现的利润额,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二)发票管理风险

发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既有来自企业内部的,也有来自企业外部的,主要风险点有:其一,发票管理意识不强,制度不完善或形同虚设。其二,部门管理职能弱化,发票信息实时掌控困难。其三,专职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环节混乱供电企业基本未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总是身兼数职。其四,发票取得意识不强,审核不严由于宣传不到位,发票管理意识薄弱。其五,社会流通虚假发票,鉴别困难。

(三)重组风险

企业重组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第二,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第三,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第四,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第五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第六,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设计

税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因而需要依据税务风险评估找出公司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一)主要税收风险点

根据前面的税务风险点,分析罗平锌电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缺乏税务会计专门核算部门,对于企业涉税经营活动的处理存在不准确、不合理等问题。

(2)缺乏税务专职管理人员及机构,不利于开展税务筹划、税务审查以及相关税务风险控制等活动,这体现了公司在组织结构设计上的缺陷。

(3)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受总经理主观意志影响较大,影响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二)基于风险的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设计

从税务风险角度来完善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建立标准化内部控制流程,考虑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反馈五个要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完善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税务审计制度和构建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1)公司税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设计首先,设立专职税务会计机构与人员。可在财务部门设置两个层次的税务岗位:税务主管、税务会计员,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分工合作关系。其次,设立专职税务风险内控机构与人员,在审计委员会下增加税务风险控制岗位,加强对税务风险的控制。各自的岗位职责和分工合作关系。

第3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税务风险; 管理; 实证分析

一、研究背景

企业税务风险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目前已有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且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而从实证角度分析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的研究成果基本属于空白。因此,本文通过广东省部分城市不同企业的问卷调查,发现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建设上的不足,并总结出影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水平的因素,以期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参考依据。

二、研究假设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信息的沟通以及监督改进机制上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在中小企业内部产生了大量的税务风险。因此,本文参照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从税务风险目标控制、岗位设置、识别与评估、信息沟通以及监督改进等要素,编制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调查问卷》,对不同类型、规模、运营时间、所在行业的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下假设以待验证。

H1:规模较小企业与规模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差异。

H1A:规模较小企业与规模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设置水平存在差异。

H1B:规模较小企业与规模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岗位设置水平存在差异。

H1C:规模较小企业与规模较大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水平存在差异。

H1D:规模较小企业与规模较大企业涉税信息沟通水平存在差异。

H1E:规模较小企业与规模较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水平存在差异。

H2: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差异。

H3:不同运营时间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差异。

H4: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差异。

H5: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差异。

三、样本分析

(一)样本介绍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共向广东省8个城市(广州、惠州、清远、中山、阳江、湛江、潮州、东莞)各类企业发放问卷1 500份,回收问卷1 413份,回收率94.2%;其中有效问卷1 289份,较之问卷发放总量,有效率为85.9%。被试的具体情况见表1。

(二)评价指标的测度方法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评价中涉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调查问卷》中的16个问题,这些问题都属于定性指标,因此需要通过对问题选项的赋值来进行量化。具体的赋值方法包括:

方法一:根据企业对问题2选项“会咨询、不咨询”进行的选择,分别赋予“2、0”值进行量化。

方法二:根据企业对问题4、问题6、问题7、问题8、问题9、问题11、问题12、问题13、问题14以及问题16选项“是、否”进行的选择,分别赋予“2、0”值进行量化。

方法三:根据问题1、问题3中企业实际选择的信息沟通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企业选择“从不、偶尔、经常”分别用“0、1、2”来进行量化标度。

方法四:根据问题17中企业实际选择的对国税发[2009]90号文的了解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企业选择“从来没有听说过、听说过,但不是很了解、大概了解一些、仔细研读过”分别用“0、0.5、1、2”来进行量化标度。

方法五:根据问题10中企业实际选择的税务风险管理岗位设置情况给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企业选择“设置了税务部门、设置了税务岗位、有财务部门人员兼任、由外聘机构、否”分别用“2、1.5、1、0.5、0”来进行量化标度。

方法六:由于问题15是反向设置题,根据企业对问题15选项“是、否”进行的选择,分别赋予“0、2”值进行量化。

(三)整体样本的正态检验

传统上,学者多采用ANOVA方法识别因素的不同水平量所带来的差异。但是ANOVA方法应用的前提是变量的分布必须满足正态分布,因为ANOVA所采用的F检验等方法,是建基于正态分布假设之上的。为此,我们首先采用非参数检验中的Kolmogorov-Smirnov检验对各变量进行正态性的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

可见,全体样本的显著度在1%以上,拒绝样本为正态分布的零假设。这意味着,相关的样本不能采用传统的ANOVA方法进行分析,而Mann-Whitney U检验最显著的优点是无需数据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可以视为对大样本正态检验的代用品,因此,本文采用非参数Mann-Whitney U检验代替ANOVA来进行分析。

四、不同企业规模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现状分析

(一)不同注册资本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分析

样本数据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的结果见表3。

不同注册资本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低于500万元的小企业,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控制水平、岗位设置水平、识别评估水平以及监督改进水平,都显著低于注册资本在3 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但在信息沟通水平上与大型企业没有显著区别,这是由于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少,管理权相对集中,导致小型企业在涉税信息的沟通上,反而优于大型企业。就中小企业本身而言,随着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对于注册资本在500―3 000万元的中型企业而言,所有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建设都有了显著提升,这说明了注册资本越大的企业,规模相对来说也比较大,在其他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上比起小型企业都有所加强。特别是在税务风险管理目标控制水平、信息沟通水平以及监督改进水平上与注册资本3 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相比,并没有显著的区别。但在税务风险管理岗位设置以及税务风险评估水平上还明显低于大型企业。

(二)不同收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分析

将样本数据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的结果见表4。

不同收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特别是年收入低于500万元的小企业,无论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控制水平、岗位设置水平、识别评估水平、信息沟通水平还是监督改进水平,都显著的低于年收入在5 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就中小企业本身而言,随着企业收入的增加,对于年收入在500―5 000万元的中型企业而言,除了税务风险管理岗位设置水平以外,其他制度建设都有显著提升,这说明了中小企业随着年收入的增加,虽然尚未设置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岗位,但在其他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上已经有所加强。特别是在税务风险管理目标控制水平、信息沟通水平以及监督改进水平上与年收入5 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相比,并没有显著的区别。

(三)结果分析

无论从企业注册资本还是经营收入分析,规模较大企业与规模较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都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经营收入越多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也越高。研究假设H1得到了证实。具体到目标控制水平、岗位设置水平、识别评估水平、信息沟通水平以及监督改进水平上,规模较大企业与规模较小企业也都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在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水平上,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经营收入来分析,规模越大的企业,其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水平越高。研究假设H1A、H1B、H1C、H1D以及H1E得到了证实。

五、不同特点中小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上的差异研究

(一)样本调整

由于本部分重点研究不同特点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差异,因此,在数据的使用中进行了进一步筛选,剔除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将注册资本在3 000万元以上或年收入在5 000万元以上的规模较大企业予以剔除。剔除大型企业后,有效问卷为967份。被试具体情况见表5。

(二)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差异分析

将样本数据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的结果见表6。

根据表6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结果表明,对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中小企业渐进显著度明显;主要体现在外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明显大于其他类型的被试企业。

(三)不同经营年限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差异分析

将样本数据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的结果见表7。

根据表7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结果表明,对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运营时间不同的中小企业渐进显著度明显;主要体现在运营时间在10―20年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明显大于运营时间在10年以下的企业。

(四)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差异分析

将样本数据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的结果见表8。

根据表8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结果表明,对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渐进显著度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房地产企业以及建筑安装企业之间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五)不同地区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差异分析

将样本数据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的结果见表9。

根据表9进行Mann-Whitney U检验分析结果表明,对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渐进显著度明显;主要体现在湛江、潮州地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明显高于广州、惠州以及阳江地区企业,另外中山地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明显高于惠州地区。

(六)结果分析

1.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外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研究假设H2得到了证实。

2.运营时间不同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运营时间在10-20年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显著高于运营时间不到10年的企业。研究假设H3得到了证实。

3.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虽然有所不同,但并未存在显著差异。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房地产业以及建筑安装业的差异并不明显。研究假设H4没有得到支持。

4.虽然不同地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存在显著差异。但与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并无直接联系,例如在2011年广东省城市GDP排名第九位的湛江市,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显著高于排名第一位、第六位以及第十六位的广州、惠州及阳江。研究假设H5没有得到支持。

六、结论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果及分析如下:

1.与规模较大的企业相比,规模较小的企业其税务风险管理水平都显著较低。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税务风险的管理上是明显落后于大型企业的,这也证明了中小企业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2.与税务风险目标控制、岗位设置、信息沟通以及监督改进等制度相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水平也随之提高,这说明部分中小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时候,更注重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但在其他制度的建设上没有同步跟上。

3.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分析时发现,外资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水平上比内资企业要高。一方面由于国外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早,外资企业非常重视税务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也由于外资企业收入较高,其员工素质普遍较高,在税务风险的管控上更有“执行力”。

4.中小企业的经营年限也直接影响了其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经营时间较长的中小企业对税收制度了解的多一些,甚至是在税收问题上“吃过亏”,因此对于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要显著高于经营年限较短的中小企业。

5.本研究最初假设,中小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会影响到其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应高于其他地区。通过分析最终发现,经济发达与否并未显著影响到当地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可能会受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经营环境、税收环境、税收执法力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

6.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税务风险的管理不仅要求中小企业要有税务风险意识,关键还要建立一套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参照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中小企业同样需要从税务风险目标控制、岗位设置、识别与评估、信息沟通以及监督改进等要素入手,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仅有风险意识,没有建立配套的制度,将无法实现管理税务风险的目的。同时,各项制度的建设必须齐头并进,不能简单的将税务风险管理的概念停留在税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要设置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岗位及控制目标,通过企业内部及外部的涉税信息沟通,识别与评估税务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及时的完善、改进管理制度。

7.中小企业应认识到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紧迫性。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及时进行,不能等到出现税务问题了再“亡羊补牢”。在前文的分析中提到了税务风险可能给中小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如果一定要在税收上“吃了亏”才想起税务风险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成本就太高了。特别是对于刚成立的中小企业,应该在成立初就打好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为企业快速平稳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另外,与外资企业相比,内资企业更应该尽快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 环境约束 制度安排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款征收的管理活动,同时也是国家及税务机关根据经济状况和经济规律制定税收政策、对税收分配的过程进行组织、监督及管理。税务管理的任务一方面包括依法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管理体制,并组织税收活动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是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好国家、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具体而言,税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度管理、核算与监督、征收管理以及税务机构管理。在我国,税务管理需要坚持依法治税、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税收的监督与管理活动之中。当前,我国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加强税收执法的刚性,树立税法的绝对权威。如何完善税务管理,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树立税法和税务部门的权威。从较长的时期来说,还应逐步解决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问题、税务人员的素质问题、税务问题、税务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等问题。

按照管理学的观念和视角来看,税收管理一共应包含三个重要的部分,即组织结构管理、过程控制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管理就是要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进行计划和制定,并促进税收的征收模式最优化。过程控制管理则是对税收的征管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并保证纳税人能依法配合交税工作,促成税收任务的完成。人力资源管理则是对参与税务管理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税务管理的环境约束

税务管理作为一种行政活动,其组织结构、过程控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势必都会受到社会环境因素额度额影响和制约。税务管理的环境约束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将就几个相对重要的环境约束因素展开讨论。

(一)政治环境

作为一种公共组织行为,税务管理必然深受国家政治环境的影响。税收管理中的诸多线性内容和隐性内容事实上都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环境来制定并实施的。单从税收制度而言,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性质以及国家政策决定了这个国家应该具有怎样的税收政策。此外,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机构设置和税收征收形式都必须与国家的政治环境息息相关的。在我国,税务管理主要受到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趋势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的影响。

(二)经济环境

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必须根据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经济体系来指定的,经济环境对于国家税务管理的影响是具体而深刻的。只有经济迅速发展了,一国的税收收入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国民经济也得到了飞速的提升。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税收政策的成熟和税务管理水平的成熟,另一方面税务管理有反过来作用于对经济的调控,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影响,我国外需萎缩严重、内需也较为疲软,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GDP和财政税收收入增速也开始明显放缓。由此可见,税务管理必然与经济环境脱离不了关系,深受一国经济环境的影响与约束。

(三)法制环境

前文已谈及,我国的税务管理要遵循依法管理、依法治税的原则。只有法制健全、执法严格的国家,才能营造优良的税收执行环境,这样,不管是税务人员,还是纳税人员,都能依照税法办事。然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不够健全,且税务征管机构的管理制度的法制效力不够,严重影响了税务管理的效率。

(四)技术环境

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对社会各方面的渗透和影响是巨大的,同时对于税务管理同样具有重要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促进税务管理系统向信息化发展。由此可见,技术环境同样会对税务管理有较大的影响。

三、税务管理的制度安排

(一)组织结构安排

目前,我国税务征管组织结构过于繁杂,严重影响了税务管理的效率,因此,精简结构成为税务管理改革的重心。在制定税务征管的组织结构之时,可以适当的减掉中间赘疣的环节,促进税务管理模式的简洁化。

(二)过程控制安排

为提高税收征管过程的监控效率,可以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税收信息化和行政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将税务信息公开化,运用信息网络和网络民主力量,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对税务征管过程的监管工作之中。在此基础上,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税务管理。

(三)人力资源管理

坚持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并实行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此来提高行政人员的办事效率。此外,还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必须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四、结束语

税务管理是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正常执行,并保证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是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得以实现的前提。税务管理深受国家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法制罂粟以及技术因素的约束和影响,在做好税务管理的制度安排之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优化税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过程安排以及人力资源管理。

参考文献:

[1]龚志坚,熊平园,舒成.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基于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分析[J]. 税务与经济. 2010(05):56-57

第5篇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财政制度管理中非常关键的内容是财政税务制度,其主要是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内容规范,同时能够有效的反映出国家政府和收税人之间关系。变革财政税务制度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对于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增加了企业成本,同时对于人才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合理的进行该部分的管理非常重要。企业为了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对各个制度细节进行分析,同时不断进行内部制度完善。同时企业的发展又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其也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非常u感觉的部分,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税务制度改革非常重要,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财政税务制度改革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财政税收制度改革会使企业财务管理的成本大大增加

财政税收制度为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经济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也是受到了高度重视,在整个过程中财政税收制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为了有效的解决存在的问题需要重点进行分析,其主要是体现在企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方面,其不能很好的更上财政制度改革的步伐,从而使得企业会增加更多的成本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一些其他问题也会直接增加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影响企业内部制度

从政府制定的财政税务制度可以知道,其和企业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会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改革后和预期出现很大的偏差的时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对此企业会停止发展方向,根据政府所做出的制度改革进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从而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企业制度的改革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该方面的发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政府在变革财政税务制度的同时需要充分的结合相关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展,出台相应的政策,从而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其所带来的影响,降低对企业的影响。

(三)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使得对企业单位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难度增大

当完成政府的财政税务改革制度后,为了能够有效的落实该项制度,需要在该过程中将爱情企业单位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因此在适应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咋财政管理方面会成年组很多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新制度的运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单位相关财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需要不断加强,他们在管理经验方面还存在问题,同时又因为企业单位高层次的财政管理人员非常少,因此实行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会直接增加企业人员培训的难度,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下企业财务管理的策略

(一)注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健全财政管理机构

企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采取科学的管理理念非常重要,其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从而能够更好的进行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不断的进行财政管理工作的创新,从而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建设发展。不仅如此,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机构,不断的进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从而能够更好地确保整个过程的工作开展,同时也能够在这个改革大环境下站稳脚跟,不断提高整体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新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加强执行力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教育以及科技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建设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整体的经济,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对此为了有效的控制存在的风险,企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生存环境制定相应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能够有效的进行财务管控,确保企业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建设发展。

(三)企业需要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财务人员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因此在应用中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非常重要,从而才能够更好的符合相应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建设发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即:(1)员工需要高度重视该部分的工作,在工作中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激励方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能够更好的确保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达到最好的工作效果。(2)在应用中需要采取多种培训方法进行员工专业性培训,针对员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从而能够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积极创新企业财政管理模式

第6篇

关键词:财政税务制度;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85

1财政税务制度改革概述

财政税务制度就是反映一个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种税务法令、课税办法以及征收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财政税务制度也应该发生相应的改革,否则就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不利于财政税务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在我国的财政税务管理实践中,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2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下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

2.1财政税务制度改革将面临较大的风险与挑战

财政税务制度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财政税务制度进行改革,不仅涉及到政府,而且还更广泛地影响着一个国家中所有的企业单位,甚至对企业内部的制度也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财税制度的改革中,一旦发生问题,波及面将是非常广泛的,在进行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以前,一定要科学评估相应的风险和挑战,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2.2财政税务制度改革将使得企业的管理成本上升

在政府对财政税务制度进行改革后,各企业单位必须根据新的财政税务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单位内部的财政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革新,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这样就使得企业的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上升。

2.3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使得对企业单位财政管理人员的培训难度增大

在政府对财政税务制度改革后,为了更好贯彻实施新的财政税务制度,就必须要对企业单位的财政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否则企业自身的财政管理工作将面临诸多的困难,将对新的财政税务制度的推行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单位中财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很多企业单位的财政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也有些不足,再加上企业单位中高层次的财政管理人员的数量有限。因此,财政税务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对企业单位财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难度。

3财政税务制度改革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般来说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不论是对企业的发展还是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并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调整和改善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使得我国经济从稳步发展得到了迅速的提升,这种提升是可持续的进步。而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论是对企业本身的发展还是对国家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财政税务制度改革根本上也是为了促进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可以让我国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最终通过自己强有力的竞争力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最终回馈国家。因此,财政税务制度改革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4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下企业财务管理的策略

4.1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与执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经济近几年一直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可控因素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结果,使得企业财务管理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制定一套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从而让企业在财政税务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可以稳中求快地发展。

4.2企业需要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的整体发展。因此,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让员工从思想上重视其所从事的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多以肯定鼓励的形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二是可以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员工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强化培训,根据每个员工的能力和特点为其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这样就可以让每个员工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

4.3企业财务管理需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完善企业财务管理的机制和机构

先进的管理理念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强企业财务的管理。首先企业的领导应该重视确立先进管理理念的重要性,与时俱进地更新企业的管理理念,这样可以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二是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财务管理机制与机构,这样可以让企业内部的管理更加专业和正规,有利于在财政税务制度改革的环境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不仅对企业的整体发展有利,反过来还可以促进我国财政税务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

[1]李怡晨.论财政税务制度变革对企业财政管理中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4,(29).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

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

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

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

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

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

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第8篇

关键词:内控制度;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形成良好的财务管理环境

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补充,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单位发展的经济运行管理文件。如:建立纲领性管理制度(如“单位经济运行机制与政策”、“员工守则”、“年度员工考核办法”等);建立财会人员管理体制;建立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等。从而形成一整套闭环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形成 “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财务管理环境。

二、执行内控制度,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一)从制度上严格约束,降低成本费用。(1)完善成本控制体系。每年都有针对性的对成本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明确和细化成本责任主体,与各个成本中心签定目标责任书,使成本管理做到组织有保障、内容无遗漏、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从而达到减低成本的目的。(2)严格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成本费用按管理部门和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与管理,从部门管理职责上要明确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如何进行费用控制、职能权限等内容,对所管理的成本费用按内控制度严格控制,逐步降低;会计部门按费用发生的部门和费用性质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并定期(如按月)向关人员和部门进行通报,使费用控制人员和部门及时了解,适时调整做到心中有数。(3)建立成本管理考核办法。各下属单位和部门根据总的考核指标,按照各自实际特点,规定相应的费用控制预算及考核细则,从而实现有预算、有控制、有执行、有考核的全过程管理。(4)建立采购中心,直接降低原材料成本。要专门成立物资采购比价中心,开展原材料采购价格分析工作,通过采购中心走访供应商、网络查询、货比三家,建立物资信息平台,寻求产品成本中性价比最优的原材料,同时将现有库存信息直接与设计生产人员工作平台相连接,整合物资资源,降低原材料成本。

(二)目标成本与经济效益挂钩。(1)严格执行目标成本责任制,对各项成本进行主动的、科学的分析测算和目标确定,与责任挂钩作为考核奖惩的,加强过程控制,做到人人有约束,应实现事前有策划、事中有监控、事后有总结。(2)制定目标成本管理指南,明确成本制定的方法、数据来源、流程程序及审定过程,科学合理确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具体目标并与费用预算相统一,同时按有利于控制、有利于核算、有利于考核,来进一步系统确定子目标和分目标。

三、依托内控制度,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1.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成立由单位法人负责的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和以财务部门为主的预算管理办公室。2.确立科学合理、真实准确、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应对风险、协调统一、持续发展的预算编制原则。3.预算编制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在以往预算经验的基础上,按预算编制原则,确定预算责任人各个预算指标,编制全面预算书,使全面预算横向涉及到边、纵向延伸到底,业务事事有预算,预算笔笔有监控。4.过程控制贯穿预算执行的始终,将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到每个责任人身上,据此在发生经济事项时,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适时审核控制,对于每一个项目、每一个批次产品在实施或投产前,对单元成本进行预算,并按工作结点进行阶段考核控制,以达到全过程的控制和全面考核。

四、按现金流量表构成资金要素进行控制,构建资金运营管理体系

1.经营收入的控制,制定有关经营收入管理制度,包括销售合同管理、发货或提供劳物过程管理、资金收入入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客户信用和催账分析管理等,对经营收入从发生到最后取得全过程管理。2.筹集资金的控制,银行筹资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预算、用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全过程审核监管。3.经营性支出的控制,应严格按费用预算和内部支出审批流程和前文提到的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进行控制;对垫付资金支出,应建立责任人制度,从申请、审批、支付、跟踪到收回全过程控制,确保资金安全。4.对外投资的控制,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战略、投资方向,控制选项和项目评估,控制资金的投放、回收、完成全过程,对股权投资制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对股权投资负责人签订任期责任书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9篇

电子商务模型分为企业到企业与企业到客户两类。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从定单开始,开始买卖双方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表格将交易期间的各个过程和阶段联系起来。交易过程包括发送定单、定单处理、发货、收款、开发票、支付、记帐。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有实质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之间.有两种企业到客户模型:(l)零售店;(2)邮购、电话加物和电视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除了具有不益要物理场地、不需要雇员、不盛要现货的优点外还具有减少运输费用、24小时营业、直观展示产品并可适时改变的优点。从营销角度,电子商务的市场是全球化的。企业到企业电子商务活动通常要求买卖双方作为商业实体要建立一种关系。而企业到客户电子商务活动与企业到企业模型相比,买卖双方对方信息了解的要求不同,也不一定包括企业到企业模型的全部交易过程。

要实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获得买卖双方的姓名、网址等信息是最基本的条件。大企业一般都会向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交易用的网址,他们有独立的服务器,自己管理维护网站,网站与企业内部系统(客户管理、存货管理、财务系统等)相连;中、小企业为了节省管理维护费用,可能会向ISP申请寄宿自己的网站或由ISP设计一个链接,链接到自己的网上店面(宜传产品、接受定单等)。因此,要获知买方、卖方是谁,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居住地址是什么,可以考虑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如果交易支付在网上进行,则可从银行获得交易额、帐号、信用卡号等信息。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往往还经过验证管理机构(CertifieationAu-•thorities,CA)以确认在因特网上交易者的真气实身份。CA.或第三方还可能提供其他服务,如密钥(用以加密交易信息)、数字签名(一种电子图章,以表明身份及用于证明在网上交易中做出的行为),因此还可以从CA或第三方获得有用的信息。作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还可以要求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提供网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除了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要进行税收征管,还需要获得记录在定单、合同、发票等表单上的交易信息。通过EDI交换数据的,可在VAN(增值网)上的中介(比如银行)处获得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的获取更应该从交易各方财管管理等应用系统中着手。企业及其股东同税务机关一样关心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反对变造、伪造交易记录。企业一般使用第三方设计的软件来进行财务管理,这使记录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是自己开发的软件,企业也不希望交易记录能被轻易地修改。电子数据的修改会在系统中很多地方留下痕迹。有人企图隐藏这样的痕迹,必须获得资源访问权来改变每个记录,甚至纸质记录。税务机关在对电子数据进行稽查时,一方面应要求企业选用的应用系统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内在的权限控制、操作审计等功能要符合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好的应用系统通常会有日志文件,记录对系统的操作。如果有这样的日志文件,应要求企业保管好,以备将来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必须被授预见权力,让企业提供口令或加密数据用的密钥。可请银行有关税务机关协助检查交易的另一方,或请银行等机构协助。另一方面,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相关软件要非常熟悉,以便能有效地实施检查。总会有纳税人不能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但也没有理由相信,电子商务会使这样的纳税人增加。当然,还会发生因纳税人‘不易确定或数量太多,使征管难度加大或成本升高的情况。除此以外,下文的买方情况、支付体系、技术手段也是税收征管要解决的问题。

从卖方着手,纳税人数量会显著减少。但有可能超出我国的税收管辖区。要让卖方对40买方所在国的税务当局承担扣税责任,需要签署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要有相应组织从事协调和检查程序,短期内•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只能被认为是一项长期的解决方案。从支付体系人手,即赋予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收代扣税款的责任。但银行只对客户的地址、姓名等基本信息有很好的掌握,不能或较少了解其他交易信息,因而能否有效地行使代扣代收税款责任也存在问题。银行必一须能分清一笔交易是否应该缴税以及应缴什么税,要有尽可能多的银行加人网上支付体系;,如何有效的进行电子现金监管也存在疑问。对于跨国电子商务,我国目前的外汇政策尚能够使网上交易在资金支付环节得到控制。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仅凭浏览器和现有的系统软件通过ISP来收集税收征管信息尚不可行,添加其他应用软件或许是可能的。有报道说,美国联邦调查局在ISP的服务器或其他服务器上安装名为“食肉动物”的软件来窃取监控对象的电子邮件,监控被控对象在网上下载了哪些文件。这显然会侵犯个人隐私,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允许声些权力部门这样做。如果这样实施检查,工作量也是惊人的,还要解决哪些信息是征管需要的信息。如果将这样的监控程序安装在企业的服务器上,必须实行政府强制,就像加油站的加油机上强制安装税控机一样。换一种思路,不从监控的角度,而从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角度,设计一种软件安装在企亚的服务器止,当企业梢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马上就能十算出应缴多少税;代扣代缴时,应扣缴多少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抵触情绪,也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成本。国外已开发出这样的商品软件,可以计算销售税、工薪税、财产税;而且提供这种服务的不是政策,而是企业,是一种商业行为。要使这样的软件开发应用得很成功,税制也必须要确定、简捷。

新的电子商务标准正在出现。因特网开放贸易协议[InternetOpenTradeProtocol(IOTP)j是一种面向企业对客户电子商务的标准,IOTP基于下一代标记语言XMIJ(Ex-tensibleMarkupIJanguage),它容易扩展,新的贸易特征或支付机制能容易地添加到IOTP中,而不破坏任何已有的IOTP,它也独立于开发工具。HTML(HyperTextMarkupLanguage)不太适合处理大量或复杂的数据,例如信用卡交易或税收计算,原因是其内容难于从形式中分离。而XML易于使内容与形式相分离,使用XMI子能定义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的数据标记和属性,可将这些标记和属性直接嵌人在WEB页中,这些标记能被其他标记使用,也可被用于其他应用程序中。其结果是XML能使商人、金融机构、客户使用标准WEB浏览器和服务器收发电子文档。IOTP正在发展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宜称他们的产品支持XML。随着XWIJ的出现,可望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新的税收监管软件的设计更容易。

二、基本对策

(一)关于关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收问题

对于离线货物交易,现行政策应延续。对于在线交易关税以及代征的进口环节流转税应继续征收,一来可以有效利用加人WTO之前关税壁垒对民族IT主业的保护作用,二来可以平衡国内,国际以及网络交易、常规交易之间的税负。但应合理设置起征点,对于交易额低于起征点的实行免税,以降低征管成本。

(二)关于营业税

对于各类跨境的非应税劳务应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只要劳务的消费地在我国境内,该项劳务交易就应该向我国申报纳税。劳务消费地的判断比较复杂,比如说劳务的支付者所在地、劳务接受者所在地、卖方提供的交易对象的机构所在地等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劳务的消费地,‘我们倾向于以劳务的实际接受者所在地为劳务的消费地,这样可以避免交易方通过异地支付的方法规避臂业粉。

(三)关于所得税

1.将智能型服务器、网站等认定为常议

机构的做法只有在全球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实效。因为网站设置地点对网络业务的并展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常设机构概念的扩张将迫使企业网站外迁(比如说避税地兄投资流失,达不到征税的效果。

2.对于贸易利润来源地判定时可以采用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标准,在我国境内实现的贸易利润应在我国申报纳税。欧盟最近提出对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企业,在欧盟境内销售产品年交易额超过10万欧元的,必须在欧盟境内登记注册。虽然暂时还未知这种注册会给欧盟对国外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何种扩张,但它毕竟为跨国经营所得的征收和稽查提供了可能。

(四)对于纳税主体很难确定或很难承担

具体纳税义务的应建立逆向申报制跨境的在线交易引起的关税和流转税由境内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跨境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由境内劳务的消费者代为申报和缴纳;境内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境所得税可以由支付天负责申报缴纳。

(五)合理界定信息流产品交易的收人性质

欧盟把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服务性收入,而将下载以后可以再销售的信息流商品的收人归为特许权转让。由于欧盟对于服务征收一种税,所以在线和离线方式销售信息类商品的税种是一样的。但由于服务和货物销售的税率不同,这种界定必然会影响纳税只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并对其中一类的交易方式产生税收歧视。笔者认为,信息类商品无论以有形或无形方式销售,其作为商品的功能和性质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改变的是商品的载体,一个是固定的物理媒介而另一个是流动的物理媒介。为了真正达到税收中性的目的,对于下载自用的信息流商品应该视同常规信息类商品,征收相同税率的税收,这样界定对现行税制的冲击最小。

(六)合理界定网络平台交易费的收人性质

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公司只扮演服务商的角色,不在法律上或实际上涉及商品所有权,也不参与交易过程中商品和资金的流转,只是凭借服务收取规费和佣金。对于这类企业所获得的交易费收人,应该按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另有一类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往往向交易者提供有.限担保、开具发票的附加服务,并可能直接参与资金的流转。这类公司除了提供平台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中介人的角色,其向买方收取的交易费应该缴纳营业税。

(七)合理界定税收管辖权

按现行的征管思路,资金和发票的流转是最主要的,其次是货物。根据这个原由,应将接受销售款并开具发票的卖方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并因此划定税收管辖权。然而由于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税务人员在征管中很难对异地的物流(包括企业的出入库单、原料库和成品库的库存等)进行稽查,从而判定发票所注明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征管格局,从管理体制上明确包括异地货物追踪,资金和发票协查在内的整体管理职责,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互动、高效、网状的征管体系。

(八)电子商务免税问题

实行有限的免税期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规模很小,所形42成的税收份额更小、实行有限的免税政策不会影响税收总收入的规模。

2.在适当的产业政策引导下,对电子商务实行有限的免税将极大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对处于萌芽状态下的电子商务免税,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有助于缓解征管压力,并由此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培养出一个相对成熟的经济环境。

(九)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问题

在开征新税的问题上,目前各国的观点基本一致,即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然而,不开征新税只是基于目前情况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永久性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信息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易的价值增量,比特税的开征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为此有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国应开征低税率、普遍征收的比特税,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二次分配,以此作为对落后地区资源消耗的补偿。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愿意将公司和网站设在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市,而其调用的却是全国的资源,其中包括通讯技术落后地区的资源,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偿机制,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将会扩大。适时开征比特税,有利于缓解这种趋势。

(十)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登记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承认其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相互分离的运行规律,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将普通发票增印电脑版票,以解决BTOC(商家对消费者)电子商务企业的开票问题。

三、税收征管的调整方针

(一)加快立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以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关键是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

3.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扒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账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4.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二)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当然,建立一套基于网络税务平台的征管制度是必须的。必须指出的是,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有了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从而避免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三)电子发票的启用

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电子发票的启用不仅可以极大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适时监控,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当然,在线开票系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格规范的规则之上。基本规则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之后,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以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加防伪码;企业对于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企业填写完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

(四)以监控支付体系为手段的征管手段探讨

1.为防止诈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和支付款项都必须经过认证中心和支付平台(或称作支付网关)的全面认证。支付平台保存有全部交易的详细资料,是电子商务与常规交易的不同之处。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从支付平台取得数据,以完成对纳税人的资金稽查。

2.电子商务的货物一般由专业性的快递公司送达,快递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货物跟踪,随时可以查询出某一半交易的货物所在地,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种新的稽查货物的手段。•以上两种稽查手段的结合将创造出全新的征管效率。

(五)新的征管模式的探讨

核心内容就是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这一征管模式实现的关键,是银行必须准确判断企业往来资金的性质,也可能迫使企业通过离岸支付来规避流转税。因此,这一征管模式到底是否可行仍豁深人研究。但它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协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自来水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条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市水务局、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征得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供水价格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禁止用户下列行为:(一)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三条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第三十五条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市水务局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水务局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安装的计量水表进行检测。

按照规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水表,应当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供水水质或者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装表计量或者抄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取水,并限期将深井填实。

第四十条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执法总队实施。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用相应补救措施的;(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六)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盗用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以补缴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条市水务局或者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法人治理;风险评估

随着改革事业的发展,企业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内部控制是实现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赖以顺利进行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为了增强企业在改革浪潮中的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求企业必须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内涵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资料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组成,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个控制系统。

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涵盖了企业内部五大组成部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这五大组成部分有机地结合,构成了内部控制的完整体系。

二、内部控制制度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社会,企业要生存、发展已离不开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成为企业很重要的工作。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防止错误舞弊的重要基石。

内部控制制度已成为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单位内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改变我国目前企业内部控制乏力、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企业内部管理散乱的现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制约的内在机制,处于企业中枢神经系统的重要位置。企业规模越大、其重要性越显著。因此,正确的认识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对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维护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当前我们国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目前的内部控制客观环境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身来看,我国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只是局限在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和部控制结构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局限,阻碍着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制度内容上未引起高度重视,因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仍存在不相容职务未得到分离的现象。虽然有些企业也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系统,但总的来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

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持冷漠态度,以传统经验代替规范化管理措施和手段,还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企业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关键点进行控制。根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例如,如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当,业务交叉过杂,会计人员兼职过多、职责不明,会计的事前审核、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程序无相应的的制度规定等。

(二)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有限

在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既是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又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未能履行其应有职能。

我国企业大多实行的是单一的厂长经理模式,这就导致内部审计不能监督上级,高层管理者是实质上的“自由人”。同时,对受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其他职能部门也不易进行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限。相当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必要的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对管理系统缺乏控制力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但在我国现阶段,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备而实不至”,没有真正把企业当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许多高层领导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仍然停留在行政领导的角色上,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四)风险意识不强,企业内部控制依然薄弱

环境控制和风险评估,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高,但是,从目前我国企业现状来看,企业的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其风险意识并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企业管理层人员的思想中缺乏风险概念,企业内部缺乏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因此抗风险能力低下。能否搞好内部控制工作更多的是取决于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如果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就有可能错误地做出估计和判断,导致错误的决策,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四、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措施和建议

(一)重视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务指导。

企业内部必须要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和相互协调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理论也早已超出早期以核对账簿、账簿记录与财产的一致性以及会计报表数据可靠性为内容的思想范畴,而进入了多元化控制阶段。《规范》应该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内部会计控制的实务运用问题,以确保《规范》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企业应围绕减少企业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赢利水平这个核心,把新的制度规范融入本企业,制订出适合本企业的切实可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具体的实施办法。

1、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执行。它在履行审计职能,监督经济活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发挥企业内部 审计的作用,就必须将内部审计人员从会计、财务人员中分离出来,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内审人员的作用,监督和保护企业的资产、财产安全,监督企业朝着合理、合法的良性方面发展。

2、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和舞弊、效率低下、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发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企业必须制订与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相关的目标,设定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的相关机制,以了解自身所面临的各种不同风险。例如,随着企业投资的增加,企业应特别关注资金使用上的风险,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评估重要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手续,防止资金使用随意支付,杜绝各种浪费行为。

3、强化董事会在内控体系中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要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潜能,突出董事会在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要实行独立董事会制度,适当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要明确董事会内部分工,设立包括审计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价格委员会在内的各项专门委员会,从而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三)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

我国目前已形成包括政府监督(如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和社会监督(如注册会计师、社会舆论等)在内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以及政府的权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实施。

要加大执行力度,对不能加强企业自身内部控制、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企业目标没有实现的,应依法追究管理者的责任。通过中介机构,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评估,及时发现企业有失“公允”及其不当的会计行为,对企业实施会计控制。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内部管理方法已经被企业广泛采用,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否以及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

因此,我们应充分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涵义,认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从健全立法、规范治理结构、完善控制制度、加强审计监管等方面入手,将政府力量、社会力量、以及企业自身力量有效的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使会计职能的效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岚.完善企业财务审计机制[N].甘肃经济日报;2005年.

[2]吴水澎.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与启示[J].会计研究;2008年.

[3]陈铃.关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6年.

第12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第13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定期报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地方网中心站应当将汇总后的报表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水质中心,由国家水质中心汇总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家水质中心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本辖区内各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并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水源防护、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建设、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各种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且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必须是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城市供水企业的检测机构没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其上报的数据必须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以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为水源,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定期对出厂水进行自检。没有自检手段或者检测手段不完善的,应当定期将出厂水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六)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

第14篇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七条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并可以为完税方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同时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代征人可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认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与代征人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同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向代征人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一条代征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第十二条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三条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止或修订,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征人,并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换发或取消《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税款代征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负责对代征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代征人提供发票。

第十六条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提供资料信息等。

第十七条代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和税收票证,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发票和税收票证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代征人应在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税款专户存储,严禁挪用税款,并在次月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填报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代征人应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票、发票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的5%的比例向代征人返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征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其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征人在代征税款的过程中,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与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委托代征税款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取消其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业务的;

(二)代征人,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多征税款的;

(四)代征人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15篇

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

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度”的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的数量和次数。一般一个纳*税期的的停歇业个数应控制在当期应申报户数的以内。当期停歇业户数超过的应查明情况,报分局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对分局主体税源的停歇业管理,管理组初审后报分局领导审议,分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初审后,由管理组长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分局审批。原则上每月报解结束后至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为分局集中审批停歇业申请的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应在受理之日起日内报批,超过停歇业期间十日以上的,一律不予批准,更不得跨月报审或先停后报,各管理组应将当期审批执行停歇业的纳税人清单同时上报分局综合组备案核查。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分局辖区内停歇业管理的督办,核查工作。每月应对当期上报的停歇业户进行实地查访,并做好质量记录,对虚假停歇业,未结清前期欠税和其它纳税手续的要认真查处,对纳税人偷逃的税款由综合组直接追缴并予以处罚,并责成管理组责任人作出情况说明,专管员包庇、纵容纳税人假停歇业,查证落实一次,取消管理组长和专管员年度评选资格,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并扣发全年奖金。各管理组或专管员利用假停歇业在纳税户中吃、拿、抵、要物资的,一经查实,分局按省、市局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局从严处理。

第八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次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管理组应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管理,并上报分局综合组,分局纳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