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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全公司的全体员工,应予以明确。临时录用的员工,也应当属于该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关于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
办法第条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应当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用列举方式,一项一项写清楚,便于员工遵守。
三、关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
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为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对签证单的审核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签证内容的核实。签证的内容必须符合事实,一般来说是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内容才进行签证,复核应以是否有必要签证、是否有合同依据为重点。
2.签证单填写的复核。签证单对签证事项要叙说清楚,对工程量的计算过程要有详细算式,有必要绘图的要绘图,需以测量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要附测量记录。
【关键词】盈利预测审核 减少风险
盈利预测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专业审核意见。通过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独立审核,能提高投资者对盈利预测信息的信赖程度,增加盈利预测信息的价值。但必须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只是保证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是真实的和合法的,并不为盈利预测能否实现提供保证。
一、盈利预测审核中,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以实现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与其审核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要正确地对企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发表审核意见,必须完成其审核目标。而要完成审核目标,注册会计师必须履行适当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影响未来经营成果的关键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其审核目标,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应对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应对盈利预测的信息的使用者等有关方面负责,发表公正客观的审核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在盈利预测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进行调整;被审核单位如果拒绝进行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视其对预测结果的影响程度,分别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核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工作中,其审核范围或必要的审核程序受到了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或撤消约定。
(三)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并非在于确定其预测结果未来可以实现。盈利预测具有固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完成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依据完成审核工作时的条件公正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审核意见,就应当认为注册会计师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注册会计师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那些一旦盈利预测与未来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就对注册会计师大加指责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四)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履行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否则,则可能需要对其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引起的客户或相关第三者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如何减少盈利预测审核的风险
(一)盈利预测是否充分披露应列入审核范围。就审核范围来说,基本假设是否充分披露会计政策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按确定的编制基础编制等方面已与国际审计准则十分接近。但预测是否充分披露也最好列入审核范围,这样可防止有些上市公司避重就轻,扬长避短,把不利因素轻轻带过,误导信息使用者。
(二)预测的性质及发生重大变异的可能性应在范围段中加以说明。我认为参照国际惯例,在范围段中说明预测的性质及发生重大变异的可能性,可以防止报告使用者盲目依赖审核报告;说明没有责任根据报告日后发生的事件和出现的情况,修改、更新审核报告,对于免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审核意见类型由单一变为多种类型。由于盈利预测审核难度大,情况复杂,采用多种意见类型更妥当,更能对广大信息使用者负责,使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更加明了。
(四)应当重视盈利预测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鼓励公司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只要这些信息建立在诚实信用和合理假设的基础之上,都可以在任何公开的文件中使用,并且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上市后的公司也应公布盈利预测信息,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盈利预测的功能,同时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我国在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预先警示理论与安全港制度: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足的陈述,以便投资者能据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如果有关的盈利预测信息是建立在合理的预测假设与基准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即使现实情况与预测出现不符,也不认为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如果投资者,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披露缺乏诚信。这样,既不损伤诚实信用的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积极性,防止投资者对基于善意披露的预测信息因事后变化而提出无理由的诉讼,又可以保证投资者能获取所需信息,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五)努力培养一批权威性的盈利预测机构和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发挥财务分析师在盈利预测中的作用。国外研究表明,财务分析师作为公司外部的独立专业人士,其提供的盈利预测优于管理当局提供的盈利预测。这样,盈利预测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质量较差的预测信息。
(六)建立健全以民事和救济为核心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信息披露监管法律责任立法的根本目标有两个:一是实质性地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二是提供给受侵害投资者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并同时力图避免对无辜市场参与者不正当的惩罚。其根本目标的实现要求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与规则在功能上的分工和协调。由股东出面,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了一种日常监督力量,能有效监督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不是等事态发展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时,才由政府出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七)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监督作用,加强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为确保其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既要加强、落实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又要明确其所应承担责任的度。在监管部门处罚没有实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时,不能把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捆在一起,应区分两者各自不同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只是保证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是真实的和合法的,并不为盈利预测能否实现提供保证。信息提供者在充分揭示盈利预测信息的风险的前提下,信赖与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信赖完全是投资者个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国良.对盈利预测审核的几点思考〔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