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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观念,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
办理刑事案件是公检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既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乃至国家的形象,责任重大,绝不能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司法公正。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因此,要本着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严、从细、从实地办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实与遵守法定程序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避免因管辖混乱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严格依照规定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案件存在的疑点、矛盾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及时进行核实,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机关必须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评定,应当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单纯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或者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把案件侦查关,全面、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同期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侦查终结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批捕后的侦查工作和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或有关材料;确实无法补充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明确,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侦查人员旁听案件制度,从所办案件的法庭审判中检验办案质量。
四、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做好证据的全面收集、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依法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严把案件起诉关。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和目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帮助。
五、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办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长审理期限的以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庭审过程中,要对证据仔细核实,认真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处理,严把案件审判关。
人民法院要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查证以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无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以外,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培训的方式,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经常性地组织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庭审观摩、办案质量评比等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和制约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公检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业务上的交流。同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支持。对不批捕、不起诉、判决无罪及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公检法机关之间既要各负其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质量关。
八、严格执行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或者由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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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现在,我代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法官职业保障的含义与内容
(一)法官职业保障含义
法官职业保障似乎是个常说常新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似乎没有一定确切的定义,比较典型的定义是"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司地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还有一种概括式的定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涉而依法裁判所制定的关于法官身份、地位、经济、教育、监督以及安全等保障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综合。
(二)法官职业保障内容
就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容,现有观点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王利明先生认为,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是法官职业保障的重点。所谓身份保障是指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弹劾、免职、撤职;所谓经济保障是指法官高薪制,在岗时给予高薪,退休时发放优厚的退休金。第二种观点主张法官职业保障除包括身份保障与经济保障外还应涵盖政治保障、职务行为保障,政治上的保障,即法官依法独立行驶审判权,只服从法律;职务行为上的保障,即法官在审判职能上从事的行为及发表的言论享有免遭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保障包括职务保障、物质待遇保障和特权保障,其中职务保障、物质待遇保障与前述身份保障、经济保障、职务行为保障内容相近。
(三)法官职业健康保障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
职业保障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词汇,让从业者劳有所得、劳有所获是其基本含义。"得" 与"获"中包含物质基础的基本供应与精神层面的高级满足。具体到法官职业保障其应指通过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使法官群体通过执业可以维持并提高自身的物质生活水平,可以从执业过程中体会、感知职业荣誉感,进一步由物质生活的供给与精神生活的充实而提升做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从而推动司法发展进程。而物质的保障也好,精神的满足也好其大前提都是应是以人为本,这里我们可以认为是以法官为本,以法官为本首要之事即法官职业健康保障。法官职业健康保障应当包含法官身体健康保障与法官心理健康保障两方面。身体健康保障是基础,心理健康是关键。
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合理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加之经济发展进入活跃期,诉讼案件近年来一直呈爆炸式增长,据南方周末记者统计,全国一二线城市法院法官的年人均结案量普遍高于100件。以20__年为例,北京市法官人均结案157件,浙江省148件,深圳市348件,而到了基层法院,平均数更大:上海闵行区280件,深圳宝安区高达409件,为广东省的"结案冠军"。 而北京高院2013年工作报告显示,近五年来,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85691件,比前五年上升23.8%。其中海淀、朝阳等法院,年受理案件数量都已经达到五六万件,诉讼爆炸的局面已经持续多年。 而笔者工作所在法院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6714件,法官人均审理案件300余起,由此可见法官的工作强度非同一般,没有健康的身体,何以定纷止争?!随着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及具体案件的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大量法律法规应势而生,没有健康的身体,何以不断学习充电,提升理论水平,提高审判质量?!社会转型期泥沙俱下,法官每天面对形形的诱惑,没有健康的心理,何以不为外物所扰公正司法?!审理案件使法官常年穿梭于"罪"与"非罪"、"是"与"非"、合法与违法,法与理,法与情之间,终年缠绕于识别与判断之中,没有健康的心理,何以在信仰与现实之间自处?!将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纳入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下其合理性不言自明。
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正当性。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保护法官身心健康,保护法官人身权,确保法官职业良性发展,但其最终目的却是维护司法公正。任何从业者不因职业而受到健康损害或承受巨大心理压力,是从业者选择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官职业亦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照进现实的重要媒介。法官身体健康才能有体力完成一个个案件审慎的调查、繁琐的法律适用。法官心理健康、拥有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与道德观才能使法律、法规如同螺丝般严丝合缝的嵌入千差万别的个案螺母中。法官不是司法公正的决定性环节,但却是关键性因素,而法官健康的身心是关键性因素的前提条件。
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的合法性。我国将法官归入公务员序列。《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条款中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即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成为公务员的必要条件是具务可履职的正常身体,那么进入公务员队伍成为法官后,保证身心健康是该规定的合理外延。《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这里的法官人身安全除了法官人身不受侵害外,其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也是该规定的应有之义。
二、我国法官职业健康保障现状。
我国法官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而法官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状况也不容乐观:1、法官身体健康状况堪忧。20__年6月安徽省凤阳县临淮法庭审判员赵家忠因过劳染病去世;20__年11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水根因工作劳累过度引发脑干出血去世;20__年4月湖南省安乡县法官彭顺安赶写法律文书时突发脑溢血去世;20__年6月 广东省英德市(县级市)法院
院长梁建平因过劳猝死; 20__年11月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法庭法官王辉在办公室因劳累去世。2、法官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20__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对全区政法干警进行问卷调、个别访谈,发现干警心理压力指数明显高于一般人群,整体心理健康水平偏低,有50%至60%的干警存在心理问题。2013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该院87名一线法官的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22.3%的法官具有明显强迫症状,25.3%具有明显抑郁症状,20.7%具有明显焦虑症状;还有些法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疲劳、心理压抑、担忧、不安、情绪低落。20__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法官刘立明写下"工作压力大,很累,不如死了算了"后自杀身亡;20__年9月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童兆洪自杀身亡,经证实其长期患有抑郁和焦虑症;20__年11月 广东省江门市中院法官李步安留下遗书"对不起,我好累"后自杀身亡。
三、解决途径构想
(一)原因分析
上述一组组的数据让人心痛、一项项调查另人揪心。一名法科学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合格的法官进步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其过程是漫长的,此间其个人、家庭、社会、司法系统都付出了巨大的时间与经济成本,然而,转瞬间被家庭与社会寄予了无限希望的人灰飞烟灭,原因何在?什么成为他的不能承受之重?"莲发藕生,必定有根",笔者认为法官健康情况堪忧是外因与内因两方面长期作用的结果。
就外因而言,一是法官健康保障工作未引起重视。以笔者工作单位为例,每隔一年组织一次法官身体检查,这样两年一次的身体常规检查有些法官因为审理案件时间上的安排仍不能按时参加。笔者的工作单个处在江浙经济发达地区,试想一下,如果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因经济、医疗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由法院组织法官常规体检情况又当如何?二是案件数量激增,法官加班常态化,导致法官身体被动性处于亚健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工作量加大,加之审限等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要求案件在指定期间内完成,无疑倒逼法官占用休息时间阅卷宗、写文书。常年累劳亚健康再所难免。三是行政事务与审判业务不加区分,法官分身无术。笔者学生时代在某基础法院实习时曾听法官感叹过"如果法官只审案子就好了",当时不明其意,如今笔者工作于基层法院,对这句话有了深刻的理解,一名基层法官的日常工作概括起来林林总总竟可以罗列如下:收发证据、证据交换、接待当事人、案件评查、送达文书、调解息诉、政治学习、文明创建、宣传报道、调研报告、撰写论文、报送案例、保全执行、司法建议等。四是繁琐的绩效考核,平添法官心理压力。20__年3月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包括11个审判公正指标、10个审判效率指标及10个审判效果指标。各地法院系统均比照此标准制订法官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分解为受理量、结案量、发改率、调解率、息诉率、投诉率、审理天数等在内的考核权重,进行打分,每月一报,每季一评,半年一汇总,一年一总结。案件审理既要注重"质"更要注重"效"还要兼顾"量"。
就内因而言,一是法官缺乏对自身身体健康的重视。或因工作繁忙或因生活习惯,部分法官对于身体健康不甚关注。二是心理调整能力差,面对司法环境渐为复杂,民众对司法期待与要求不断提升的局面,部分法官心理压力倍增,不能良好的调整下列关系:1、权力与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是社会趋利心理盛行,手握审判权在工作中每每面对利益诱惑,部分法官难以找到平衡点,心理会产生变化,容易"河边湿鞋"。2、责与权的关系。法官虽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但维护司法公正亦是法官天然职责,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与责之间度的掌握在每一案件中都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与心理承担能力。3、法律与现实的关系。相信在绝大多数法官心中,法律是一种信仰,然而古往今来,信仰与现实从来都是有距离的,也正因如此信仰才美好,有时两者甚至相背离。如何守护信仰,努力拉近信仰与现实的距离,对于法官而言绝不是一朝之力,而是需要法官有着强大的内心。4、法与情的关系。千百年来,华夏以礼仪之邦著称,人情社会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温情的同时,有时也会产生巨大的内耗。法官在工作中,要处理与同事之间、与当事人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法与情之间的选择会让法官劳神费力,疲于应对。三是克服自身局限性困难。公正司法要求做为感性与理性并存的有机体--法官,完全的从理性角度出发,是一件听起来很美但实践有相当难度的工作。这一过程法官要克服自身教育背景、性格习惯、价值观等一系列感性因素,以一颗"世外之心"处理"涉世之事"对于一名法官而言有时并不能凭自律得以解决。
(二)解决途径
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内因决定着事物的根本属性,外因推动发展。要想从根本上保障法官职业健康,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外因方面:1、加快司法改革步伐,一是完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改变案多人少情况,缓解法官办案数量压力。二是去行政化,厘清行政与司法界线,正确理解与适用司法能动,将审判业务与行政事务区别对待,法官负责审判业务,法院内行政事务人员负责行政化事务处理。三是综合考量,建立有效合理考核标准,因地制宜、科学设置、适时调整。2、健全法官休假制度。以保证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案件正常审理为前提,建立法官休假制度。探索以案件审结数量、平均审限等指标衡量法官休假界点,当案件审结数量超过标准、平均审限低于标准时可考虑强行休假。3、完善法官定期体检制度。设立专项体检资金,保障体检制度可持续性。常规体检与特别项目体检相区分,常规体检常态化,针对法官易患疾病特别项目体检定期化。建立法官健康档案,对于体检中发现健康问题实行报备制,以便于法院及时对法官工作做出相应调整。
坚守人大10年,他探索创新,以实绩彰显作为;
身患肝癌5年,他乐观坚强,用微笑面对病魔……
近段时间,临安市板桥镇人大主席朱忠华的事迹被广为传颂。为了探寻其乐观坚强、扎根基层的力量源泉,2014年10月16日下午,记者来到临安市板桥镇,以期通过零距离的跟踪采访,通过一个个看似普通的细节,记录这位乡镇人大主席、基层人大代表的平凡和不平凡……
一次让民意落地开花的探索
长期以来,豆川村的数百户村民都是靠天喝水,要么拿个大缸蓄雨水,或是几户人家拼起来,用一根水管接山水饮用。如果雨水充沛,村民们倒不担心没水喝,可去年那场大旱却让村民尝尽了喝不上水的苦。
这景象,如今已成为历史。“看这水,清吧,关键是不用担心喝不上了。要不了多久,我们豆川村家家户户都能喝上自来水了,这都亏了朱主席。”拧开水龙头,看到“哗哗”的自来水溅出晶莹的水花,豆川村的村民们心里乐开了花。
听到这些,一旁的朱忠华不好意思地说:“哪里,其实工作都是大家做的。”他告诉记者,这项民生工程之所以能顺利实施,还得益于板桥镇人大从今年开始试行的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真正让政府的实事工程做到百姓的心坎上。
自2004年兼任临安市千洪乡人大主席、2006年担任板桥镇专职人大主席,朱忠华在最基层人大岗位上一干就是10年。这10年来,他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让乡镇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办些百姓真正想办的事。直至去年底,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昌化镇、潜川镇和板桥镇试行镇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朱忠华终于得偿所愿。
为了确保政府实事工程真正是群众想办的事,朱忠华除了组织全体镇人大代表深入选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外,还亲自带领镇人大代表进村入户听民意。
“在实事工程票决制的经验交流会上,刚听他介绍完意见征集部分,我就感觉,不愧是朱忠华,工作做得就是比一般人扎实,竟然亲自进村入户征集意见,调查研究的工作做得特别细。”临安市潜川镇人大主席刘金海认为,他也算是一个对工作很负责的人,但跟朱忠华比起来,总感觉“还差那么一点”。
最终,板桥镇人大共收集到实事工程意向项目35个,在剔除一些投资过高、工期过长、立项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合并处理一些同类项目后,确定了12件实事工程候选项目提交镇人代会表决。在今年1月12日召开的板桥镇人代会上,50多名镇人大代表票决产生了10件政府实事工程,其中包括豆川村的饮用水工程。
为了让这些实事工程按期保质完工,朱忠华多次组织代表实地查看重点工程的实施情况。在豆川村的饮用水工程施工现场,村民就经常看到朱忠华的身影。有一次,村委会成员李材生发现朱忠华脸色苍白,就关切地说:“有些事情,你就电话里和我们联系好了,不用亲自跑过来!”朱忠华则笑笑:“不放心啊,只有亲眼看到了,心里才踏实。”
如今,这个让朱忠华牵肠挂肚的饮用水工程已基本完工,现已有280多户人家喝上自来水。预计到明年上半年,全村388户村民全部都能用上自来水。
“要听取群众意见,更要将民意落到实处。”朱忠华打算,明年的镇人代会安排听取镇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专题报告,组织全体镇人大代表对各项实事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还要向社会公开。
“实事工程票决的意义,不仅仅是上几个项目,办几件实事,更重要的是,它实现了实事工程从政府‘拿主意’到群众‘说了算’的转变,改变了老百姓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局面。”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苗强说,他们要向其他乡镇好好推广这些先行乡镇积累的宝贵经验。
而这,也正是一位乡镇人大主席的追求:让民意落地、开花、结果。
为了真正行使好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权力机关的职能,板桥镇人大除了探索实施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基层站所评议、定向视察政府部门等工作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均走在临安市各乡镇前列。朱忠华告诉记者,等忙过这阵后,他还打算在板桥镇成立镇财政预算监督小组,在管好政府“钱袋子”方面真正履行好人大该尽的职责。
一席义正辞严的评议发言
“这次评议虽然没有发现大问题,但一些细节问题还是存在的。希望法官们今后工作能更加严谨,要知道你代表的不是你自己,而是庄严的法律……”
10月17日上午,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了法官履职评议情况的报告。作为评议小组成员,朱忠华集中审议时作了一番义正辞严的发言。
“他全程参与了为期3个月的评议调研,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旁听庭审,一样没落,掌握了非常多的情况。”担任评议小组副组长的临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主任洪中来告诉记者,朱忠华工作认真、对人负责的态度令他印象深刻。
他记得,在评议小组成员汇总各自掌握的情况时,朱忠华针对材料反映的某法官廉洁方面的问题提出,在书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中,写上这些未经核实的情况,不仅对这位法官不负责,也不够严谨。最后,评议小组采纳了他的建议,在书面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中删减了相关内容,改为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由法院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可洪中来不知道的是,就在他带领朱忠华等人冒着酷暑调研时,朱忠华刚刚动完肝癌消融手术。“他从来没提过手术的事,有时候我们的调研活动早上、中午、下午连着干,他也一声没吭。”想起这些,洪中来心里有些过意不去。
朱忠华却笑着说:“没什么好说的,我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句“职责所在”,道出了朱忠华身为一名基层人大代表的担当。这些年来,他视替民行权、为民办实事为己任,从不缺席各类代表活动。吴苗强主任说:“他之所以能有这样的责任意识,因为他热爱人大工作,更因为他心里装着群众,把履行镇人大主席、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职务,作为为民办事的平台。”
一块见证履职历程的奖牌
在朱忠华办公桌旁的一个书柜里,放着一叠奖状、证书,其中有一块是今年3月临安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奖牌,上面写着“板桥代表小组,被评为2013年度市人大先进代表小组”。
这块奖牌,既见证了临安市人大板桥代表小组11名市人大代表为民履职的历程,也体现了朱忠华丰富代表活动,提高履职实效的成果。
朱忠华认为,代表活动是代表履行职责的最直接途径。每年年初,他都会制定详细的代表活动方案,基本上每个月都会组织代表围绕群众关心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河道保洁、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选民接待、定向视察、跟踪调研、建议督办等活动。
“代表活动能坚持一个季度一次就已经不容易,可他竟然能做到每个月一次,真是不简单。”身为“同行”的潜川镇人大主席刘金海说。每次代表活动从开始策划、组织,到意见交办、督办,其工作量可想而知,再加上乡镇人大人手普遍紧张,真不可想象,朱忠华拖着一个病体是如何完成的,而且经常能交出一些让人咋舌的完美答卷。
灵溪是板桥镇的母亲河溪,在板桥镇灵溪村陈大伯的记忆里,这里曾经河水清澈、鱼虾成群。可后来,经济发展了,村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母亲河却受伤了。
今年2月,朱忠华组织在板桥镇的临安市人大代表和部分镇人大代表,邀上镇政府分管领导和镇农办、城建办有关负责人,一行20余人,对灵溪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研。从凹里桥头,沿灵溪一路向上,拿着照相机、笔记本,一路走一路拍一路记:凹里桥头满眼建筑垃圾,整条河溪混浊不堪,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还有一个恶臭难闻的养猪场。看到眼前的场景,朱忠华痛心不已,向随行的部门负责人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意见:马上清理河道垃圾、尽快搬迁养猪场……
时隔半年,朱忠华再次组织部分市、镇人大代表,回访了凹里桥头、养猪场等一些“重灾区”。令人欣喜的是,凹里桥头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变成了绿地,养猪场搬走了,河道里的生活垃圾也都不见了踪影,灵溪又恢复了往日的风采。
“现在的代表真是好,一心为百姓做实事。”望着门口那条流水潺潺的灵溪,灵溪村的陈大伯对代表督查河道整治工作赞不绝口。
为了让板桥镇境内河溪都能恢复往日风采,镇人大将全镇所有河道划分成15个河段,由镇人大代表担任每段河道的河道长,市人大代表作为联系责任人,形成镇、村共治的“河长”治理机制。与此同时,每个月10日,板桥镇每个村都会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市、镇人大代表清理辖区内河道。
朱忠华信心满满地跟记者说:“现在板桥镇的所有河道,随时都经得起检查。”
事实上,除了这些河道,板桥镇的代表联络站建设、代表联系选民工作、代表主题活动,也都经得起考验,不仅实现了代表履职常态化,还解决了一系列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一张密密麻麻的工作日志
10月16日下午,记者在朱忠华办公室看到,办公桌上放着一本《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和一本工作日志。记者随手翻开这本黑皮笔记本,在2014年5月份的那页,记着密密麻麻的日程安排:
5月4日:到豆川布置工作,安排基建进度;
5月5日-11日:休息(上海);
5月12日:市人大锦北、太湖源水利工作视察;
5月16日:商议绿化设计方案,研究堤坝除险加固长远规划,豆川村危旧房改造。
5月20日:豆川村“三改一拆”班子会,变电设施施工,确定镇新门面设计字样。
…………
“5日到11日,其实是去上海动手术,我没有记具体内容,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又去动手术了。”朱忠华说,他欠组织、群众和同事的人情太多,所以不想大家老去看他。
自2009年9月被确诊为肝癌,5年间,朱忠华先后动了1次切除手术、3次射频消融手术和2次介入治疗。除了第一次切除手术,之后的每次手术和治疗时间,他都刻意安排在节假日前后,而且一出院就往单位赶,休息时间一次比一次短,为的就是不想被同事知道,不给组织添麻烦。
2011年9月,朱忠华去医院复查,发现右叶肝上又长出了一个2厘米的肿瘤,浙一医院为他进行了射频消融手术。当时正值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关键时期,朱忠华根本无心休息,仅请了一个月的假,便回到工作岗位,从选民登记、酝酿候选人到组织选举,样样亲力亲为。那些日子,身体尚未复原的他,下班时累得根本坐不住,每天都是躺在汽车后座上回家的。
“能不心疼吗?可爸爸坚持,我们也只能支持他。”想起当时的情景,每天负责接送父亲上下班的女儿朱应睿禁不住泪湿双眼。不过,令朱忠华欣慰的是,在他和同事们的不懈努力下,该次换届选举非常顺利,实现了“零上访”,而且没有出现任何“后遗症”。
今年5月份的这次消融手术,是朱忠华最近一次动的手术。从他的工作日志上可以看出,他4日还在上班,5日至11日在上海住院手术,12日回到临安马上就参加了人大组织的水利视察。结果,12日晚他就因体力不支出现不适,被家人送进了医院。挂了3天吊针后,16日,他又参加了研究堤坝除险加固工程规划、豆川村危旧房改造的现场会。
“他基本上没请假休息,出了医院马上就来上班,这些年动了这么多次手术,我们根本不知道。”板桥镇副镇长蔡德锋红着眼圈说。
“其实我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高尚,做的都是我该做的工作,办的都是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每天的生活充实了,也就忘了自己是个病人,要不然整天闷在家里,对身体也不见得好。”淡淡的一句话,朱忠华笑着解释了他5年来的执著和坚守。
他们眼中的朱忠华
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吴苗强――
“他是新时期基层人大干部的楷模”
我和朱忠华同志一起从事人大工作整整八年,对他有些了解。通过近期的学习,对他又有了更深的认识。
朱忠华同志热爱人大工作。他从乡镇党委书记转岗到人大主席, 10年如一日,认真履行着牵头、组织乡镇人大工作,联络、服务辖区代表等职能,始终把人大工作惦记在心里,抓实在手上。我想,正是他对人大工作的真切热爱,才有如此不竭的强大动力,支撑他边与病魔作斗争,边坚守本职岗位,勤勉不懈工作。
朱忠华同志心里装着群众。身为人大主席,他坚持把推动解决老百姓的急需急盼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饮用水、乡村道路、防洪工程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都是这些年来板桥镇人大持续监督的重点议题;组织代表结对走访困难户、集中接待选民、落实老百姓反映的具体问题,更是每年的“必修课”。我想,正是他心里始终装着群众,一心想着为群众分忧解难,才会让他在百姓心中有这么高的满意度、公信力。
朱忠华同志坚持“一线”标准。为使人大履职更加务实,更有成效,他坚持以“一线”标准来落实乡镇人大工作。他敢试敢先,在全市带头试行镇人大代表票决实事工程,规范提升代表联络站建设,深化代表主题活动等,这些工作均走在全市前列,为镇街人大积累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我想,正是他以坚持“一线”的标准,保持 “一线”的状态,才真正做到了“精神没有垮,人就不能垮”,才赢得了全体人大工作者的由衷钦佩。
临安市委统战部部长李赛文――
“他特别擅长和百姓打交道”
我与朱忠华曾在藻溪镇一起共事过。我印象里,他没有官架子,总给人亲切的感觉,善于和大伙打成一片,无论是同事、村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
平日,他很少坐在办公室里,喜欢跑到村里去。他特别擅长和老百姓打交道,喜欢和老百姓拉家常,像朋友式、亲友式地拉家常,在交谈中掌握情况,在谈笑风生间化解矛盾。
板桥镇党委书记管浩峰――
“他对集体的事比对自己家的还上心”
2009年朱忠华生病后,镇党委怕他身体吃不消,不敢给他安排工作,可他多次要求分工安排工作。当时,乡里刚好建便民服务中心,就把这个工作安排给他。
朱忠华接手后非常上心,事无巨细,亲力亲为。为了挑到价廉物美的瓷砖,他跑遍了全市的建材市场,比价格、挑颜色;大厅需要安装2台电梯,因为数量太少,只能在本市招标,他就到市委党校、市检察院、人民医院等安装了电梯的单位,了解价格和质量,又与生产厂家多次洽谈,最终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买到了高品质、低价位的电梯;大厅的弱电工程招标,他更是逐项对比,并且将原有的音响、投影仪、显示屏全部再利用……几个项目下来,硬是为镇里节约开支近20万元。
毫不夸张地说,他真的比自己家里装修还要尽心尽责。
太阳镇人大主席周勤作――
“他的担当是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
我和朱忠华共事过两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们一起在西天目乡待了6年,后来又在藻溪镇不期而遇。现如今,我们既是无所不谈的挚友,又是同行。
跟他共事的这些年,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敢于负责。只要是他分管的事情,他一定恪尽职守、全力担当。在西天目乡期间,朱忠华分管林业工作。当初,天目山滥砍滥伐、非法贩卖现象严重,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朱忠华亲自带队跑遍西天目的山山湾湾,逐家整治涉及的小木材加工厂。有的加工厂为此被关了门、罚了钱,心生恨意,威胁朱忠华及家人要打击报复,但丝毫没有动摇他整治乱砍滥伐的决心。
他在澡溪镇任常务副镇长期间,也总是冲在急难险重、中心工作的最前沿,敢于动真格,敢于得罪人,善于解难题。这种担当精神,正是当前形势下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
板桥镇计生办主任兼人大办主任蔡文娟――
“他的乐观,感染身边每一个人”
朱忠华常说:“人没有病入膏肓,精神就更不能病入膏肓。”
刚从业务岗位调到行政岗位时,我一度有些畏难情绪,担心做不好工作。朱忠华就像大哥一样鼓励我说:“行政岗位是个很好的平台,多锻炼对自己会有很大的帮助。你看我身体都这样了不是还干得好好的?你还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
他的乐观,感染着身边的每一个人。
板桥镇桃源村党支部书记徐明良――
“他跟我们像兄弟一样”
他到板桥当人大主席的几年里,虽然没有联系我们桃源村,但他心里却始终惦记着我们,跟我们像兄弟一样。
如果着眼于司法组织的现实运作,我们会发现,司法组织除了完成法定的司法职能之外,还要协调、处理一些与司法职能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如管理司法人员及其辅助人员、组织协调司法活动、统筹安排司法资源等,后者正是所谓的司法管理。随着司法职能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增强,以及司法组织所面临的问题趋于复杂化,司法管理在保障司法职能的顺利实现、提高司法组织的整体业绩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地,有关司法管理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司法管理在实践中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并形成了自身的独立价值和特殊规律。基于这样的现实,有论者将司法组织的职能定位为司法职能与管理职能,认为司法组织具有司法与管理的双重属性。②应该说,这种认识既契合司法管理理论的发展趋势,也符合组织理论的一般认识。③然而,有管理就有科层,司法必然排斥行政。因此,司法组织的司法属性与管理属性并非天然协调,甚至有所冲突。为了防止司法组织体内的这两种属性出现紊乱、互相侵蚀,我们要明确司法组织的司法职能与管理职能具有不同运行系统与运作机理,应当按照司法逻辑与管理逻辑分别处理司法职能与管理职能:前者是指司法独立与自治,后者则要求司法管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能够促进司法组织的有效管理以及提高司法组织的整体质效,并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基本底线。上述分析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对于任何现实司法组织的研究,必须区分出司法组织的不同职能或属性,并要根据不同的研究对象选择恰当的逻辑起点,不能混淆两种分属不同职能的内在逻辑。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否定绩效考评的论者,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其合理性的论者,其研究的逻辑起点完全一致,即均从司法活动特殊性的角度来讨论绩效考评,甚至完全以司法逻辑为切入点解析绩效考评制度。但事实上,绩效考评是作为一种司法管理技术而出现在司法组织之中的,它要对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行为表现、个人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实现对司法人员的有效控制与激励,属于司法组织管理职能的范畴,体现的是司法组织的管理属性。也就是说,有关绩效考评的问题应该是一个司法管理的问题。从这一点来看,既有研究的逻辑起点其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其错误在于:不仅混淆了司法组织的管理职能与司法职能,以对司法职能系统的分析代替对整个司法组织的分析,还混淆了司法逻辑与司法管理逻辑,用司法逻辑解构本身属于司法管理逻辑的绩效考评。这正是既有研究之所以无法从正面论证出绩效考评之于司法组织管理合理性甚至还否定绩效考评的根本原因。有鉴于此,对司法管理中绩效考评制度的研究,我们需要将研究视角转换至司法组织的管理,将研究的切入点由司法逻辑切换成管理逻辑。这不仅是我们讨论绩效考评的逻辑起点,也是回归司法机关组织本性的必然要求。从司法管理的逻辑出发,如果能够论证出绩效考评有助于司法组织的管理,进而有利于司法组织整体业绩的提升,那么它适用于司法组织的管理就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这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绩效指标是一套用于衡量考评对象工作努力程度和具体绩效水平的相对客观化的标志,而绩效考评就是定义、衡量和运用这些指标的过程。按照一般理解,绩效考评致力于提供考评对象和组织绩效的各种客观的相关信息以强化管理,并为决策和奖惩提供依据,以达成工作目标和改进组织整体绩效以及增进责任感。
应该说,绩效考评的这些特质在技术层面较好地契合了司法管理的逻辑。如同现代公共行政组织一样,司法组织也面临着诸多事关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难题,这至少包括如何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如何掌握司法程序的运行状况、如何监督司法人员的行为、如何提高司法运作的责任与可信度等。这些难题固然可以通过司法改革或传统的管理方式加以解决,但有些却是这些途径所无能为力的。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些难题的存在以及传统途径的无力才催生了司法管理的概念与实践。所谓司法管理,其实质就是不断地进行管理革新甚至引入新的专业管理技术,以有效化解司法组织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从而达到改进司法管理、提高司法业绩的目的。由于绩效考评内含着信息传递、组织控制与行为激励等功能,它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具备了帮助司法组织管理者了解司法程序运作状况与司法人员行为表现、激励与控制司法人员的理论潜质。这对改进司法管理所具有的积极功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如果能够定义出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恰当运用,不仅司法组织所面临的上述难题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还能由此促进司法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整体质效。从这一意义上讲,绩效考评完全符合现代司法管理的理念及其致力实现的目标。在实践层面,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独立、不偏不倚的司法人员是不够的,他们还需要表现良好,为了衡量他们的司法表现,以提供高质量的司法,评估是不可避免的”[2](PP153-154)。基于此认识,域外很多国家都将绩效考评或类似制度作为评估司法人员行为表现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手段,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注意考评方法的多元化、评价的灵活性,把准考评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界限。比如,美国很多法院采用68种测试指标从5个方面(近便性、及时性、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对法官的业绩进行评价。[2](P154)加拿大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从法律能力、公正、司法管理技能、案件处理实践及举止等方面考评法官的制度。[3](P295)在德国,为了激励法官更好地工作,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为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处理能力、待人接物、沟通技巧、贯彻能力以及吃苦耐劳精神等。考评是法官晋升的重要程序,考评结果是法官晋升的重要文档。[4](P163)二战之后的日本曾一度取消了法官考绩制度,后来因制度运作的客观需要,又逐渐恢复了考绩制度。韩国在1993年进行了大幅度的司法改革,考评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考绩结果是法官升调的重要参考依据。[5](P369)阿根廷在1994年成立了“司法委员会”,其部分职责就是建立基于业绩的遴选程序,系统评价司法人员的表现,注意考察法官违反纪律和缺乏能力的问题。[6](P40)新加坡法院系统建立了平衡计分卡制度,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两种途径对法官的绩效进行评估。[7](P138)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尽管绩效考评或行为表现评估制度在运行中存在诸如指标设计不尽合理、信息获取并不完全充分、实施程序欠缺公正性的足够保障等问题,但总体而言,它确实改善了司法组织的管理,提高了司法的质量与效率,增强了司法人员的责任感。正是基于这些经验事实,拉塞尔教授指出,一个完善的行为评估机制有助于建立一个更专业、更有责任的司法机构———并且不会威胁到一个民主社会所需的司法独立。[8](P212)波斯纳也认为,就司法产出而言,即使个人表现很难测度,但还是可以运用一些可观察的指标对司法人员的表现予以某些监督;就约束司法行为而言,有着潜在重要意义的是司法表现量化标准的发展。事实上,即使是传统上极度反感对法官行为表现进行评估的英国,其皇家刑事法院委员会最近也提出,作为一项职业,法官界应该拥有一个有效且正式的表现评价体系。
二、绩效考评在司法管理中的功能局限与适用限度
应该说,绩效考评为我们有效管理司法、提高司法业绩提供了传统法律途径之外更多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种绝佳的管理技术。相反,受司法活动固有特质与内在规律的制约,绩效考评在司法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功能局限。同时,由于绩效考评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推行绩效考评会凸显司法组织体内的行政元素。为了避免这种行政元素过于强势,引发行政科层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绩效考评的适用必须保持合理的界限。
(一)绩效考评的功能局限
波伊斯特指出,绩效考评并不是解决公共组织和工作项目所面临的全部问题和挑战的万能药。[1](P19)这表明,绩效考评就是在公共行政组织中也有功能上的局限。这种局限在司法组织中同样存在,甚至更甚。这就决定了绩效考评不可能解决司法组织和司法体系面临的所有问题,即使是实现监督与激励司法人员、准确评估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等一些源自于绩效考评本身的目的,也可能有所局限。首先,考评指标的局限性使得绩效考评必然存在功能上的局限。由于绩效考评的基本操作是依据事先设定的绩效指标衡量考评对象的实际工作业绩,并从中获取有关考评对象工作表现与组织运作的真实信息,因此,考评指标的质量对绩效考评功能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而言,虽然可以围绕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界定相应的指标,但受司法活动特殊规律的限制,我们无法设计出一套能准确反映司法人员绩效状况与行为表现的指标体系。这里仅以司法活动两个较为普遍的规律为例来说明此客观事实。我们知道,司法工作并不是一项完全以“结果产出”为最终导向的活动,而是一项包含广泛政策目标与更多价值实现的工作。对于这些政策与价值的实现程度,我们很难进行准确地测量与评价。这正如唐斯所言:“在官僚组织中,客观测量能够显示一个职能是否被充分执行,但不能测量出这种执行的真正价值。”[10](P86)另外,为了实现证据判断的灵活性与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司法人员一般都拥有较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自由裁量权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行动空间,再加上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这使得我们几乎不可能通过某种指标来准确评估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及其司法能力。由此可见,无论怎样设置绩效指标体系,它都存在某种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绩效考评理论层面的功能在实践中势必存在一定的限度。其次,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差异性是影响绩效考评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绩效考评关注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的行为表现,并据此衡量司法人员实际的绩效水平。如果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不一,案件处理所需的成本投入与司法能力将有很大差异,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也会因此而截然不同。如果采用整齐划一的标准评估不同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则会存在准确性的限度,即考绩结果无法真实地反映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最后,绩效考评中的主观评价也是制约绩效考评功能发挥不可忽视的因素。虽然绩效考评追求客观评估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与绩效状况,尽可能地减少考评过程与结果的随意性与主观性。然而,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往往只有一部分能被客观描述,对于那些无法客观测量的部分,要么采用主观性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估,要么依靠考评者自己的经验与印象来决定。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考评过程中的主观评价都无法避免。由此而言,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必然是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的混合,客观评价中必然夹杂主观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唐斯指出,“涉及官僚组织中人事的评估决策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级的主观判断”。
一旦绩效考评有了主观评价的因素,绩效考评的结果与司法人员的真实表现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存在误差。如果考虑主观评价中可能存在的故意扭曲、任意评定等一些非正当的人为影响因素,这种误差可能更大。这不仅会影响考评结果的准确性,还会导致通过绩效考评所获取的信息失真。一旦绩效考评无法有效传递有关司法人员行为表现与司法程序运作的真实信息,绩效考评的功能必然受限。上文的分析并非是对绩效考评的否定,而是为了澄清绩效考评在司法管理中的功能局限。认清这种局限有利于我们准确定位绩效考评在司法管理中的位置,即我们可以将绩效考评作为了解司法程序运作状况、监督与激励司法人员以及改进司法工作的重要手段,但不能将其作为解决司法管理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对绩效考评功能局限背后原因的分析揭示出了绩效考评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一,合理把握定量评价的范围及其与定性评价的关系。前文指出,对于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只有一部分能够利用客观指标衡量。按照唐斯的观点,当一个官员职责的重要部分不可测量的时候,客观的绩效评估可能失效。[10](P86)据此,在司法管理中,对于那些无法客观测度的方面,客观的绩效考评并无太多的意义。这意味着绩效考评中定量评价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考评事项能否被准确量化,合理确定定量评价的对象范围,切忌盲目追求考评的定量化与数字化;在此基础上,还要处理好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关系,恰当把握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在整个绩效考评系统中的比重构成。其二,注意考评结果在反映司法运行态势和司法人员行为状况上的局限性,慎重应用考绩结果。受绩效指标局限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不一以及评价的主观性等因素的影响,绩效考评的结果可能不是有关司法程序运作和司法人员履职情况的全部反映。因此,绩效考评的结果只是司法人员行为表现不完全意义上的描述,并非终极评价。这就要求对考绩结果的使用必须慎重,应从“防弊”的角度使用考绩结果,主要将其作为改进司法程序运作与司法人员改正错误的重要资料,不能把它作为评估司法人员行为表现或个人业绩的最终依据。
(二)绩效考评的适用限度
从本质上讲,绩效考评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将其运用于那些按照科层结构构建的组织,可能并不存在结构性的障碍。但在司法组织中,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如前所述,司法组织的司法属性与管理属性使得其体内存在两种并非天然协调的异质性结构:司法管理的科层结构和司法职能的司法结构。一旦将绩效考评运用于司法管理,必然会使司法组织体内的管理职能强化与行政科层元素活跃。这可能会破坏上述两种异质性结构之间原本协调的关系,甚至引发它们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同时,由于考评的内容往往涉及具体的司法活动,行政科层力量会通过绩效考评渗入司法过程,如果拿捏不准,将会导致管理职能对司法职权独立性的侵害。因此,在司法组织中推行绩效考评必须处理好司法组织体内的行政科层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管理的科层结构与司法职权结构的合理平衡。法布里指出:“法院管理者的作用是在保持司法机制在判决进程方面独立性的前提之下提供管理专能来改进法院的效率和业绩,这是实现公正这一最终目标的最基本的部分。”[11](P287)同样,在司法组织中推行绩效考评不能损害司法独立,并要承认与尊重绩效考评这一司法管理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区别与各自作用领域。这是绩效考评适用于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把握上,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明确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是一种引导性与监督式的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管理者可以直接在事中指令。为此,绩效考评要在确保司法人员中心地位和司法权完整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受制于司法管理者而失去独立思考的可能。第二,划定绩效考评的合理界限,注意绩效考评的适用限度。由行政主导的考评,如果过于强势以致超越必要的限度,甚至完全替代司法运作的逻辑,必然使之蜕变成行政意志对案件处理的干预,甚至沦为上对下的钳制工具。具体而言,绩效考评只能评价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不能将案件纳入考评范围而评估已处理的个案,也不能将司法人员作为考评的客体。
三、中国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制度
前文提到,推行绩效考评是中国司法组织近年来为提升司法工作质效和有效管理司法人员而普遍采用的方式。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套能够帮助司法管理者了解司法人员行为表现与司法质效的绩效考评制度,可谓适得其所。因为“在考核中,正常化或规范化的判断和阶层式的监视变得特别明显”[12](P236),而且绩效考评还“使得个人处于具体的、严格的考察之下,管理者可以将其与雇员直接表现的行为联系起来”[13](P171),司法人员的行为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监督与控制。在有效控制司法人员行为、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标驱动下,中国各级司法组织为构建一套针对司法工作、对司法人员有约束力且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系统倾注了大量精力。相比于初期的探索,当下的绩效考评已在多个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考评的指标体系分解的更细更严,覆盖的对象范围更广,凸出了考评的精细化与全面化。而绩效指标本身也从以往单纯用作描述司法人员业绩的手段发展成为了对司法人员行为事前引导、事中参照与事后改进的复合型工具。其次,在具体实施中,强调考评对司法人员的引导与激励作用,重视考评结果在司法管理与具体决策中的参考与指引作用,一改以往“为了考评而考评”的思路,并建立起了相对规范与透明的考评程序与适用机制。最后,为了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与客观,实践中还利用各种管理软件实时填报相关数据或记录相关情况,并根据具体指标在绩效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设计专门程序,以自动生成考评的具体分值。上述变化表明实践中的绩效考评在技术层面渐趋合理,但这仍难掩它在其它方面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首先,考评的对象与内容存在偏差。前文指出,中国各级司法组织之所以推行绩效考评,主要是因为司法管理者想借此达到监督与制约司法人员的目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践中的绩效考评不仅要对个案处理进行管理和评估,还要控制与评价司法人员的行为。换言之,当下绩效考评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已囊括了司法管理者所能虑及的有关案件处理和司法人员行为的方方面面。这种愿望虽然良好,但将案件处理作为考评对象有违绩效考评的适用限度原理,容易引发司法管理逻辑与司法逻辑的紧张与冲突,进而损害司法独立。其实,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之所以饱受诟病,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管理者忽视了绩效考评的限度,强行将司法工作的所有方面都纳入考评范围,导致其负面效应明显。另外,由于当下绩效考评追求量化评估、数字考评,使得很多无法客观测量但对评价司法人员行为表现非常重要的事项没有纳入被考评范围,如司法人员的工作态度、专业修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等。
其次,考评指标设置的思路不科学。观察目前公开可查的绩效指标体系不难发现,它们的设计思路高度一致,即围绕案卷所能外显的项目定义考评指标,其实质是将案件而非司法人员作为考评的中心。这势必会使个案处理成为考评对象,从而违背前文所提到的绩效考评限度原理。更为重要的是,由此所定义的绩效指标无法全面覆盖司法人员的所有绩效维度,进而难以准确评估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因为案卷外显的事项只能反映司法人员实际行为的一部分。即使不考虑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发现,具体指标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司法工作的固有特质。比如,法院系统用于考评案件质量的“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就没有注意到导致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除了一审裁判错误之外,还有诸如出现新证据、新事实或自由裁量等其他与一审法官无关的因素。类似指标还有很多。毫无疑问,这些指标很难准确地反映司法活动与司法行为的真实状况。最后,考评方式不合理。实践中的绩效考评是在批判传统考评忽视科学测评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追求定量测评与数字管理。因此,实际考评多以统计和计算相关数据的方式进行,司法人员最后的绩效水平往往体现为具体的数值。这种考评方式虽然简便易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考评中的主观因素,但其合理性也不是不容置疑。正如前文所言,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应的绩效考评需要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过分追求定量评价而忽视定性评价的应有作用,难免有矫枉过正之嫌。不仅如此,它还会造成评价的简单化。由于这种考评方式是以客观数据描述司法人员的工作业绩与行为表现,并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主观评价与价值判断的因素,它属于一种“数字结果”评价模式,是一种“纯粹的统计式管理体系”[14](P217),缺乏必要的价值评价功能。一旦将其运用于在工作内容与性质上具有价值复合性的司法工作,必然导致评价的简单化。客观而言,上述问题在当下实践中较为普遍,它们从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绩效考评在司法管理中的有效实施。表面上看,这些问题似乎都属于技术层面的缺陷,实则不然。因为上述问题的真正病灶在于司法管理者并未明确意识到绩效考评在司法管理中的功能局限与适用限度,进而导致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也就是说,这些问题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司法管理者对绩效考评的错误认知。因此,如果我们要完善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制度,首先需要更新主观意识层面的固有认识,积极转变绩效考评的运用思路;然后在恰当把握绩效考评适用原理与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层面的革新。限于文章篇幅,这里仅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突出问题,提出若干方略性的改革建议:
其一,调整考评的对象范围。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将案件质量排除在绩效考评的范围之外。①这不仅是因为案件质量难以通过具体指标准确界定,还是因为对案件质量的考评必然牵涉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处理,一旦把握不当,绩效考评就会异化成管理者利用司法管理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事实上,不对个案进行评估,已成为域外司法管理绩效考评的基本准则。正如英国司法部在一份题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需要一种监督法官品德与行为的评估体系,需要这样的体系来确保法官获取其行为的反馈信息,这里并非关注他们判决的正确性,因为这是上诉法院的工作,而是关注他们如何表现以确保审判的公正。[8](P205)
其二,更新绩效指标设计的总体思路。一方面需要将绩效指标设计的基点从案件转向司法人员。从本质上讲,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是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它试图通过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动机施加影响从而达到控制与激励司法人员的目的。因此,绩效指标的设计应该以司法人员为中心,根据司法人员的行为特征,创设以人为本的指标体系。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简单量化的不当评价,同时也为了将那些应当考评但无法量化的事项纳入考评范围,我们应该抛弃一味追求考评指标数量化与定量化的错误做法,适当增加一些主观性的考评指标,如当事人的满意度、司法程序的驾驭能力、司法廉洁度等。
其三,改革考评方式。在增加了定性评价的主观性指标之后,当下纯粹定量评价的考评方式已不合时宜,未来应该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并合理控制两者在最终考评结果中的比重。同时,为了使定性评价更为准确,减少评价的随意性,还应该适当丰富考评主体的人员构成,并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实现考评主体的多元化。这不仅有助于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还有利于制约司法管理权。其实,域外司法管理中的绩效考评早已抛弃了纯粹的定量评价与内部评价,而是采取了多元化的考评办法,这其中就有定性评价和外部评价。[5](PP361-379)对于域外的这些经验,我们应该重视并适当吸收。
结语
一、探索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工作新机制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规定过于原则,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强,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流动人口刑事犯罪“够罪即捕”,导致流动人口批捕率以及实刑率较高,而同等情形下,本地人员往往被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为改变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和实体判决不公正的状况,2010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流动人员涉嫌轻微犯罪不捕工作办法》并积极探索和实践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设定四类十四项评估内容,高、中、低三档风险值,以分数量化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犯罪后表现及帮教条件情况等,按照最终风险得分情况来评判逮捕必要性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自该机制实施以来,共对77名流动人员做出不捕决定,占不捕人员总数的40%,较以往15%的流动人员不捕率有了较大提高。实践表明,除一例变更强制措施外,均做到随传随到,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经跟踪发现,81%的涉案不捕流动人员被法院判处缓刑,12%被判处罚金,其余为不或被公安机关撤回,无一例判处实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保障特殊人群管理监督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怀柔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因地制宜、分片设立、巡回检察、定期走访的方式,在社区矫正人员相对集中的杨宋、汤河口等四个镇乡设立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站,形成了以点带面的巡回检察工作格局。通过每月至少2次到工作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协助司法所等相关单位为矫正帮教对象解决实际困难等,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今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先后组织全区16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公开宣告接收规范化流程观摩,在全市率先开展了对公开接收宣告环节现场监督模式的有益尝试。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了“中途之家社区矫正工作站”,对本区所有回归社会前进入“中途之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权监督,切实增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效。截至目前,协助相关部门共为全区15人办理了低保,4人解决了住房,56人解决了就业问题,未出现“三无”人员和因生活困难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北京市人大落实《诉讼监督决议》调研组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建立乡镇检察联络室,延伸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镇乡、社区检察机构建设”的要求,结合怀柔区域特点,2009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镇乡(街道)人大,建立了16个检察联络室,由16个内设处室对口联络开展工作;2010年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该项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检力下沉意见》中关于检察联络室应履行的7项职责任务,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联络室开展的主要工作是: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二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通过开展“三官(检察官、法官、警官)下乡参与综合治理、检察联络员参与社会管理、退休检察官参与民调、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等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三是畅通联络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带头深入乡镇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四、打造大预防格局,积极服务区域中心工作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怀柔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职,与发改委、监察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三察”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现检察、监察、稽察职能的协调配合和优势互补。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深入开展“农村民主决策与职务犯罪预防”专题调研,并向怀柔区委、区政府提出预防工作报告。二是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要求,2011年,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与怀柔区纪委、发改委、住建委、监察局等六家单位建立《关于在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廉洁准入管理的实施办法》,共为70多个政府采购项目、50多个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区内外300多家企业进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开具了900余份查询结果告知函。三是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办案效果的延伸,针对案件特点及涉案人员、资金等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从资金管理、发放、审批、监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区委书记对加强重大工程管理和领导干部警示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区发改委主动邀请我院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申报人员岗前培训,北部山区镇乡党委也主动邀请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风险点。走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相关部门整章建制、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供有益参考。深入各镇乡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百余次,受到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欢迎。与怀柔区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领导小组共同举办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巡回展览,全区近100个单位2000余名科级以上干部先后参展,为廉洁执法敲响了警钟。
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在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才能使检察效能得到良好的发挥。本文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探析在中央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赋予主任检察官独立性,实现检察权内部的独立行使。
【关键词】
检察权;内部独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央新一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主要任务之一,提出“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开展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该办案责任制改革关键在于赋予主任检察官在一定范围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强调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长期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加之,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集体决策色彩。因此,明晰检察机关内部权责关系,兼顾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原则,合理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现行试点改革动因:“去行政化”“明确案件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检察机关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司法性源于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性体现为检察机关奉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机关的定位依据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一体原则不仅体现在最高检察机关对于全体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权,也体现在上级检察首长对于下级检察官的内部指令权、监督权,使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实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长期以来,检察系统奉行检察一体原则,对于上级检察首长的指令,检察官具有服从的义务,检察官缺乏独立的地位,导致我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工作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案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涉及到的批捕、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采取逐级审批的模式,实行“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案件经过层层审批,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也背离了司法运行的亲历性,案件承办人没有决定权,案件的决定权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于案件事实问题的决定仅仅依赖于承办人报送的书面材料,不但影响了司法认知的精准性,也为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埋下了隐患。检察官作为案件的直接承办人却没有案件决定权,直接影响了检察权的内部独立。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但由于该办案责任制改革仅仅是名义上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程度的独立权,势单力薄的检察官仍无法摆脱检委会“集体决策”的影响。同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缺陷且配套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内部的权责关系没有得到合理配置,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也随着这项制度的名存实亡而被搁置。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比主诉检察官制度,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组建办案组织,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案件决定权,独立承担案件责任。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于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弱化了检察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动因是检察机关内部案件责任承担主体不明。检察机关案件三级审批模式下,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之后,报送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法律适用的决定;检委会作出法律适用决定也是依赖于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讨论。虽然三级审批模式下的案件责任划分规定为“承办人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法律适用负责”;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案件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以上规定似乎明确了案件承办人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合理公正的法律适用决定必然依赖于对于案件事实的亲历性;同时,案件事实认定比法律适用问题更为复杂,只有亲历案件事实认定环节,才能更准确的作出法律适用决定,案件承办人虽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亲历者,却被剥夺了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权。检委会背离亲历案件审查环节作出法律适用决定,却仅仅对法律适用负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追责,检委会作出的错误法律适用决定可能全部归责于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所以,以上规定对于检察官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检察官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难以落实。最终,案件经过层层审批,在检委会浓厚的集体决策色彩的影响下,会出现责任承担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出现似乎人人有责,实则无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现行试点改革理论基点: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
检察独立包括检察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检察外部独立指各级检察院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不受外部干涉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权遵循自身规律得到良好运行;检察内部独立指在检察一体原则的领导下,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大陆地区宪法将检察院独立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独立,而是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由此可知,我国大陆地区的检察独立仅指检察外部独立,检察内部独立,即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并没有得以体现。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运行制度都注重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英美法系国家因三权分立的政治传统,检察官个体独立性强,基本不受上命下从等级关系的制约。大陆法系国家家检察机关内部虽然受检察一体原则的制约,实行具有行政隶属性的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检察运行机制,但赋予检察官抗命权,仍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者的独立地位早已得到明确认可。我国进行检察权改革,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注重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体现检察官主体价值,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检察一体原则是我国检察体制运行的指导原则,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构建及检察权能运行体现着检察一体的特征。检察一体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之间上下一体,检察机关内部服从检察长的领导,其对于维护检察机关整体的对外权威性,实现检察机关组织内部的构建的规范性、服从性,使检察机关的权能得到科学高效的发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浓厚行政化特征,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性质存在矛盾,司法权运行以独立性为目标,要求具备直接性、亲历性等特征,过于强大的行政化因素渗透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会严重影响案件具体承办人的独立意志,甚至引发司法不公。因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处理好“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系,实现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协调,不可忽略其一。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实现脱离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不合理也不科学。首先,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法律思维以及法治观念并未在其头脑中占据根深蒂固的地位。其次,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检察官存在着以权谋利的思想,缺少维护法律公正权威的敬业精神。再次,从检察一体的效能来看,检察一体的监督指挥、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其实是为了防范和救济检察独立可能带来的弊端而设置的。没有检察一体反而体现不出检察独立来。
三、现行试点改革探索路径:划分权力、明确责任
1、明确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各自的权力三级审批模式下,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遵循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办理流程。长此以往,不但有违司法活动的直接性和亲历性原则,也造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缺失,检察官仅能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提出意见,没有最终的案件决定权。因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重视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复归,让检察官成为办案的主体。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能动性,不应忽视检察机关“检察一体”的特征及检察机关内部“上命下从”的职权运行模式。为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需要将检察长、检委会的部分职权赋予检察官,即“放权”或“还权”给检察官,加大检察官行使批捕、等具有司法性质的检察职能的独立决定权。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规定了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并没有规定检察官对于案件的独立决定权。在现行法律修改之前,仍需要以检察长的授权决定检察官独立行使案件决定权的范围。因此,现阶段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在“检察一体”原则的领导下,实现检察官的“相对”独立。因此,明确合理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主任检察官放权的范围,应限定为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权力以外,即除了由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决定权应放权给主任检察官行使。上海、湖北、重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经验对于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上海、湖北在赋予主任检察官对一般低风险案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同时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高风险案件应由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最终决定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会行使;重庆试点改革保留了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2、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破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模式,在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设置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形成以其为主体的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内处于主导地位,其作为办案组的负责人,对于组内案件的办理承担主要责任。但为避免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过于强调主任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导致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助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之间再次走上“三级审批制”的老路,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织的同时,应注重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与其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织内部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即在办案组织内部起到领导作用,具有指派检察辅助人员的权力,不要求对案件的办理过程全部亲历亲为、对组内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在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应赋予其他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作为其能正常履职的保障,并承担履职范围内的相应责任。主任检察官应负责审查组内所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历案件材料审查、复核证据、核实取证合法性等问题,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则由具体承办检察官独立办理。
3、明晰执法办案中的案件责任明确责任划分,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下,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权责分离,责任分担不明,不利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落实。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的责任承担。首先,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织内部起主导作用,由其决定的办案组织内部的事项,其对该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办案检察官应只对提请事项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采纳该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决定的情况下,主任检察官只对事实和证据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最终的错误决定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不采纳或者改变部分、全部决定的,主任检察官对不采纳或全部改变其意见,造成错误决定的,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对于检察、检察委员会会部分改变其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对因其改变意见而作出的错误决定不承担责任。再次,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的责任承担问题,应以办案组织内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检察辅助人员办理的案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或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辅助人员报请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由于检察辅助人员提供错误的事实和证据,导致主任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辅助人员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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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述职以来,市工商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的精心指导下,围绕“四大一新”发展战略,打造独具特色经济“小巨人”总体目标,发挥新时期工商联“五项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干部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奋发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全省工商联系统评比中,成绩突出,名列前茅,荣获年度先进单位称号。现述职如下:
一、认真履职,当好“五员”
1、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员”
为了宣传和塑造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形象,去年9月,我会编印了《鹰翔蓝天——市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展》画册,彰显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精神风采;10月份,围绕我市眼镜产业发展历程,协助江西电视台,完成了改革开放30周年专题系列电视片《突围》第五集的摄制工作,12月26日在江西电视台播出,由著名主持人赵忠祥解说,播出后反响热烈;为提升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激发企业员工主人翁意识,今年3月份,我会组织开展了“民企之星”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彭保太等10名非公经济人士“民企之星”称号;2月22日联合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推荐评选市‘优秀员工’的通知”,并在5月13日召开了表彰大会。
2、当好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员”
以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宗旨,努力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我会建立了机关干部联系帮助民营企业制度,经常深入企业,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达26件;选派了一名优秀干部到美运鞋业挂职,一干就是2年,用真心去工作,用真情去服务,使外商真切的感受到良好的投资环境,坚定了把生产中心转移至的信心;今年春节期间,我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了“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扩大了返乡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和再就业;随后又制定了措施,建立了长效服务机制,推出了就业再就业“绿色通道”,开通了就业服务咨询电话。针对目前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就业问题,5月15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我会等五个部门联合开展了“二零零九市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我会进一步完善了维权服务体系,并邀请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举办了2期《劳动合同法》讲座;与市司法部门合作,促成了一批律师与民营企业结成法律服务对子,调处各类纠纷28件。
3、当好民营企业发展交流的“组织员”
为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了解,我会进一步完善了与公、检、法、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建立的宣传教育、预警防范、指导帮助和表彰激励互动机制,先后组织会员开展了《纳税人看地税》和《法官、检察官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等活动,通过座谈与参观,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一步了解了国家税收政策和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职能,以及解决企业困难的方法和途径。为增进交流与合作,我会在继续为会员做好生日庆贺、体检等活动基础上,还先后组织开展了各种不同规模的餐叙会、茶话会、联谊会、参观考察等活动,进一步增进了党和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了解和联系。为帮助民营企业组织开展好各种经贸洽谈和系列宣传推介活动,我们先后指导市古玩艺术品商会,举办了首届市古玩艺术品交流会;市建材家居行业商会,举办了两届家装建材文化节营销推介会;帮助市眼镜商会利用眼镜产业发展论坛,组织开展了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以及部分眼镜生产商、销售商到余江(国际)眼镜工业园参观考察,洽谈购销合作意向,开启了眼镜经销商与眼镜生产企业合作的大门。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我会及时与银行、信用社联系,以基层商会为基础,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和引导会员组建了联保互保组织、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成功实现融资2亿多元,初步搭建起了民企立体融资平台。
4、当好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引导员”
为帮助我市民营企业,特别是铜材加工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税收政策调整后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我会在危机影响刚刚显现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密切关注铜产业形势的变化,深入企业展开调研,提交了《关于解决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建立政策洼地的几点建议》的调研报告,并协助金融部门建立了退税担保封闭运行机制,及时有效地帮助了铜企业应对因危机和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今年初,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江西时提出的“三保一弘扬”重要指示精神,与市委统战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共克时艰促发展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联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非公经济人士认清当前经济形势,抓住和利用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机遇,加快产业调整升级步伐,增强了企业战胜危机的信心和能力。
5、当好建言献策的“信息员”
去年以来,我会以“四大一新”发展战略为主题,组织开展了加快铜产业和微型元件产业发展、加强大框架城市建设等调研活动,完成了《市大框架城市建设发展思考与建议》、《加强政务环境建设,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等4篇调研报告和政协提案,其中《依托江铜,加快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思考与建议》被评为优秀提案。同时还组织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了“应对危机促发展”建言献策等活动。在今年“两会”上,提交集体提案2件;提交个人及联名提案、意见、建议12件。
二、夯实基础,服务大局
1、加强商会组织建设
去年以来,我会进一步加强了商会组织建设和管理。5月份,组建成立了市工商联古玩艺术品商会;8月份,组建成立了市建材家居商会;10月份,市眼镜商会升格为江西省工商联眼镜商会,组建了江西省拓兴职业培训学校,走出了一条以眼镜商会为依托,培养眼镜专业人才,支持商会发展的新路子;12月份,在成都市成立了江西省工商联眼镜商会四川省分会,在支援灾区、捐资助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四川扩大了影响;今年3月,成立了市工商联温州商会。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商会网络优势,去年11月,我们组织了32名非公经济人士赴浙江绍兴市学习考察,与绍兴市工商联建立了友好商会;在二零零八年海峡西岸工商联协作恳谈会上,我会与20个城市工商联缔结了友好商会。目前,广东、福建等地友好商会已组织3批民营企业家考察团来我市考察,与部分企业达成了投资合作意向。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会制定了以商招商、以会招商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开展招商引资。今年3月22日,由我会引进的江苏昆山华英精密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投资6000万元的江西欧力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正式签约,落户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已注册。2月25日,由我会与市经贸委联合引进的,由中国华尔达集团总裁宁、中国康都集团董事长张理宇以及江西瑞兴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志晓等共同投资8000万元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铜材加工项目正式签约,落户市龙岗工业园,现已动工。2007年6月份以来,由我会挂职干部跟踪服务的美运鞋业爱威亚世界生产中心转移至项目,4月18日完成了签约,投资总额1.2亿元,现也已开工建设。4月3日,我会再次联合余江县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了第二届眼镜产业发展论坛,330多名来自国内外籍眼镜生产、经销商和其他省市眼镜同仁参加了论坛,初步搭建起了眼镜生产企业与眼镜销售商的产销合作桥梁。会上,签约招商引资项目两个,投资总额达8000万元。
3、强化中心工作意识
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联建共创”、农村“卫生清洁”工程等重要任务,我们做到合理安排,落到实处。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被评为全市新农村建设先进帮扶单位。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投身光彩事业、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活动。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我会紧急发出了《关于组织开展向四川地震灾区献爱心捐赠活动的通知》,工商联机关干部职工和137名非公经济人士捐款达336万元;为保护环境,减少白色污染,联合日报社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了“喜迎奥运,保护环境”活动,向市民免费赠送了200只菜篮子、2000只布袋子;在全市“联建共创”工作中,分别在市“联建共创”简报、日报上发出了《迎省运会,创文明城——致全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倡议书》,号召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建共创活动;在全市农村“卫生清洁”工程活动中,与市爱委会等单位联合发出倡议书,到目前为止,机关干部和民营企业家捐建农村垃圾焚烧炉、沤肥窖,共计5.4248万元。
三、强化素质,提高效能
1、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按照“打基础、立规矩、守底线”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工作长效机制。班子成员做到“四亲自、五带头”,形成了相互尊重、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围;在机关干部中开展了“你发展、我服务”的教育活动,服务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2、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在全市工商联系统中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主要着力“四个结合,四个突出”,即结合“四大一新“发展战略,突出抓项目加快招商引资;结合应对金融危机挑战,突出帮助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等,既较好地完成了第一价段的任务,又体现了工商联的特色,得到市委督导组的肯定。
3、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了机关党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党员教育活动;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了纪律教育学习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廉洁自律反腐倡廉教育片,提高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我会以上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亲切关怀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广大非公经济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工商联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1、指导和管理基层商会的力度还不够;2、深系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还不够;3、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路还不够开阔。这与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等因素有关,但主要与我们学习抓得不紧、认识不足是分不开的。对此,我会将以此次述职评议活动为契机,制定措施,克服不足,以“抓重点、创特色、争一流”为目标,努力在服务大局、参政议政、组织建设、招商引资、廉洁自律等工作上有新的跨越,以优异成绩向国庆六十周年献礼。
一、树立服务公正理念,由热情服务向公正服务转变
服务公正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工商部门强调服务公正理念,就是指工商部门的服务要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供力所能及的职能服务。
在大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为了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将服务定位在“热情服务”上,强调态度上的热情周到,手段上的想方设法,结果上的有求必应。这种“热情服务”的理念。仅仅是抓住了服务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抓住服务的本质内涵,服务的热度上去了,但方向却迷失了,造成了服务的不公正,工商部门也存在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范围任意扩大,致使我们在工商服务过程中位置没摆正。走人了“越位”、“错位”和“缺位”的误区。如帮企业词债、为企业谋划发展、帮企业代办其他部门的证照等,而本是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能工作却没有抓好。工商部门的职能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不能超越这个权限,二是服务方式有所偏向,致使我们在服务过程中立场没摆正,走人只顾结果不顾原则的误区。有些同志认为服务好,就是让服务对象满意。这就产生了讨好服务对象的倾向,凡事都向服务对象倾斜,而忽视了原则性、程序性的规定。如有些地方为招商引资引人大项目,对依法需要严格前置审批的项目也“特事特办”、“政策放宽”,在行政审批程序上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三是服务目标有所模糊,致使我们在服务过程中方向没摆正,不少同志对服务目标认识模糊,认为让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将事情办好就是服务的目标。这种认识还停留在狭隘认识的基础上,没有从切实履行法定职能的角度去认识服务目标,使服务缺乏一个明确的方向,将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
要从根本上改变服务不公正的现象,就要树立服务公正理念。由热情服务向公正服务转变。首先要明确服务的范围。这一范围就是“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而言,则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工商部门要提供好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所能提供的服务,管好该管的事情,“缺位”的地方要“补位”:不管不该管的事情,“越位”的地方要“退位”:在上下级之间和同级各部门之间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和权限,“错位”的地方要“正位”。其次要遵守服务程序。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服务不偏向、不歧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行政调解等各项工作。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再次要树立履职服务目标的意识,树立大服务观念。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科学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实现执法、监管、维权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树立服务公平理念,由重点服务向公平服务转变
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十七大报告多处凸显出公平正义的要求。
然而,有些工商部门在服务过程中缺乏公平、平等的意识,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重点、有差别的服务,出现了一些服务不公平的现象:一是服务规则不公平。受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在市场准入方面仍保留着一些不公平准入的条款,特别是在一些公用性、垄断性的行业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二是服务方式不公平。有些地方在服务方式上搞创新,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区别对待,只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重点服务、最优服务,这实质上对其他企业而言就是一种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精神。三是服务态度不平等。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有些同志对待行政相对人采取高人一等、高高在上的态度,在服务过程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将行政相对人当成是“犯人”或是“刁民”,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四是服务结果不公平。从宏观方面,就整个市场秩序整顿而言,对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从微观方面,在行使执法权限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不规范,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受人情、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种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区别对待,执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
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在服务中融入公平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平理念应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平等主体平等对待,要尊重其平等的权利,要给予其平等的机会。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的两个层次对我们很有启发:“作为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第二是要机会平等,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机会应向全社会成员开放,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就有权利参与竞争去获得机会。”其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尽管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具有行政优越权,但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主体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努力做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等和均衡。
工商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贯彻服务公平理念:第一,在市场准入上,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给予各种经营主体以平等的机会,积极促进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健康发展。第二,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要有一种“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给予一视同仁的对待,即不因亲而优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视。第三,在执法监管中,要善待行政相对人,首先要从态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遵循嫌疑从无的原则,即在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前,应以认为其无违法行为的态度来看待,即使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应要遵循法定程序,对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要充分予以保证。第四,在行政处罚中,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情节相同处罚幅度相同,使我们的执法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树立服务公开的理念,由封闭服务向公开服务转变
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志。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服务工作不公开、不透明,使得工作缺乏监督,权力的行使随意性大,对工作的要求也不高。产生了服务不公平、不公正、不及时等诸多弊端,近几年来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政务公开工作已经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但是有些同志仍然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公开、透明是对我们工作的束缚,会带给我们工作难度。影响我们工作进度,在思想上对政务公开工作就产生了应付、排斥的情绪,在行动上仍然习惯于过去的封闭式服务形式。因此,工商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公开理念。明确公开、透明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一种权力运行的制度保障,它是杜绝“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能使我们的工作在群众的监督下,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同时。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服务公开理念的要义主要有三点:第一是信息公开,要求我们将利用行政资源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了解更多的资讯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第二是程序透明,要求我们把权力运作的程序和过程都放置在公众面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是公众参与,要求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让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工商部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贯彻服务公开的理念:第一,服务公开的意识要主动。有些地方将政务公开当成是搞运动,强调时搞得轰轰烈烈,搞过运动后,就懒得再理。例如有些工商部门的政务公开栏的内容居然还是半年前的,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了,而公开的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程序仍然还是旧法规的规定。因此,要增强服务公开的主动意识,切忌形式主义,要长期不懈地坚持这项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对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服务公开的效果要互动。目前政务公开的内容带有很强的倾向性,是从工商部门自身需要的角度出发。对工作有利的公开、不利的不公开,没有从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出发。针对人民群众的需求来公开。因此要以开展调研或者座谈会、听证会的形式。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并对不同类型的行政相对人的需求进行细化,根据不同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行政指导活动,从而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联系与互动,第三,服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既要公开依据,又要公开过程和结果:在行政许可方面,要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等;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等;在行政收费方面,要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进度等。第四,服务公开的媒介要拓宽。有的地方一提到公开。就认为是各种规章制度上墙,宣传栏上贴布告,公开的媒介和方法不多。因此,要通过多种媒介来开展工商部门的服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特别是要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工商部门的门户网站,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扬州工商局从机关到每一个基层分局的登记注册服务厅内都配备了电子触摸屏,让前来办事的人员“一触即知”。通过“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使行政活动过程和行政权力的运用公开化、透明化。
四、树立服务效率理念,由应付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
随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进步和现代法治追求时效精神的发展。注重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时效性成为时展的必然,西方有一句著名的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谚语就强调了效率与正义的密切关系。我们注意到现代行政法中不再仅仅强调“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两大基本原则,“效能性”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为是行政法的第三大基本原则。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工商部门常用的法规中,有关时效的规定频频出现,有些同志认为工商部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指导思想就是只要履行了作为义务,确保不违法、不出错,凡事只要有个交待就行。这是一种“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应付式工作方式。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民群众希望政府部门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及时、快捷、高效的服务。这种应付式工作方式在新形势下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
因此,我们工商部门要在新形势下树立服务效率理念,不再仅仅满足于“应付服务”的层次上,要有一种“行政慢作为就是不作为”的认识。由应付服务向高效服务转变,要给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要给相对人提供“一站式办公”,对相对人的办照咨询回答要做到“一口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对于法律已明确规定行政时效的必须要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效的,也要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情办好。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时间成本:在消保维权工作中,要依托12315投诉举报网络,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依据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查结案情,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迅速得到处理,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五、树立服务质量理念,由粗放服务向质量服务转变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这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工商部门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其服务发展的理念和思路也要与时俱进。有所创新。周伯华局长提出了要“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工商部门在服务过程中要树立服务质量的理念。把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益摆在突出的位置,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现在,工商服务形式和内容虽有很大进步,但是从效果上看粗放型的特征明显,服务质量和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针对性不够。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首先要研究市场需求,并对市场需求细化,为市场生产和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工商服务要借鉴企业营销理论,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来提供适需对路的服务。二是服务知识层次和业务水平尚待提高。服务质量好不好,服务员的素质是关键。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
代,新知识新学问层出不穷,而我们的一些同志却停留在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服务,不学习知识不钻研业务,越来越跟不上时展的要求,其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服务的现代化水平不高。我们服务的手段仍然比较单一,监管方式仍然比较落后,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在我们的工作中应用的还不够。四是服务追求造势、追求形式,而不追求实效。有些地方搞服务方式创新,不从实际出发,盲目求大、求新、求特、求多,既劳民伤财,又收效甚微。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人手,由实现粗放服务向质量服务的方向转变:一是树立“以民为本”意识,要加强与各类市场主体的互动联系。经常倾听群众意见,研究群众需求,并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细分,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适需对路的服务。二是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要想给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服务者的高素质是关键因素。因此,我们要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继续搞好登记注册官、行政执法官、基层法制员等队伍建设。并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积分制学习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工商干部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三是以信息化为载体,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创造监管的高水平和服务的高质量。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完善工商部门门户网站的各种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网上登记、网上查询等各种便民服务:另一方面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水平,推动信息化手段在登记注册、经济户口巡查、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测、公平交易执法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四是制定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改变按案件和收费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方式,代之以所管理的辖区内的综合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的绩效评估方式。五是借鉴企业效益成本的预算方式。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和效益评估,精打细算,避免铺张浪费,以较小的成本赢得较大的收益,为人民群众谋取更大的利益。
六、树立服务均衡理念,由突击服务向均衡服务转变
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管和服务中要树立均衡的理念。工商部门的服务均衡理念,是指工商部门的服务工作要在深入分析把握客观事物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合理调配服务资源,按照正常的规则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行使行政职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常态、均衡的服务。
述职报告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抓住主要矛盾,写出这一段工作的特色,才会确实具有指导意义。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大学生志愿者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大学生志愿者述职报告1时间又到了夏天,也意味着在青年志愿者协会又度过了一年,这一年在紧张而又匆忙中悄然离开了。从去年九月到现在我担任重庆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石油分会的副分会长一职,同时也是重庆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助老助残志愿服务总队(中国志愿者协会重庆市总队)第五届委员会基层干部。在此感谢总队对我的信任与培养!
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这一个公益组织,并非要谋个“一官半职”来充实大学生活,因为我们协会是一个服务团体。作为志愿者,就是要做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地去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从协会一名干事到现在的一名干部,经历了许多,也学到了很多。不仅可以锻炼自身能力、发展自己,更重要的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帮助了更多的人。
在品德素质及能力方面,回首一年来的工作,紧张,忙碌,有苦有甜,有失败也有成功,偶尔也会厌烦。但我都坚持下来了,就为了心中那个帮助人的的想法、目标,为此我必须坚持下去,工作中难免有困难。这一年来让我不再畏惧困难和失败,让我学会了承担责任,做事说话三思而行,踏踏实实的进取。我相信这一年的工作积累及综合素质的提高将会是我人生道路上的一笔重要财富。在工作上,我们分会通过各项公益活动的开展,弘扬志愿精神,践行服务理念。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我们成长了很多很多,下面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我系分会举办的一些公益活动吧。
本年度举办的第一个活动就是迎新活动,志愿者们冒着大雨,不怕苦、不怕累地迎接了11级的新生。我们一部分人在菜园坝火车站做接站工作,另外一部分志愿者就在校内接待新生及家长。看到一个个学弟学妹及新生家长给我们的微笑,志愿者的奉献精神让我们感到骄傲。
迎新结束就是招新活动了,每年我们协会都重要招募好多大一新生,他们大多都都是抱有帮助人的心愿,积极的做一名志愿者,为他人付出自己的一份力。同时每个分会、部门都要招收一定数量的干事来进行辅助工作,注入新的血液,储备下一届的干部。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秉承“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的宗旨。认真给每一位新成员讲述我们协会的事迹。
2011年10月,我们分会四十多名志愿者发扬中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徒步到玉屏敬老院看望孤独的老人,同学们的到来受到了院长和老人们的热烈欢迎。大家将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送到了老人们的手中,并与跟老人们拉起家常。带一点鲜花、或水果、或饼干、或汽球,有才艺献出更妙,唱歌,跳舞,二胡,古筝,魔术……就一颗赤诚的心和老人聊聊天,大家或蹲或站在老人身边,一边跟老人谈心一边剥香蕉给他们吃,气氛十分温馨、融洽。之后,同学们为老人
表演了事先准备的节目,精彩的节目令老人们都拍手称赞。在大家的鼓动下,一些老人也给同学们带来了精彩的表演,赢得了一片热烈的掌声。表演过后,老人们还为大家讲述了一些改革开放前后的事情,同学们都听的很入神。
12月底,“益暖中华关爱留守儿童”活动,我们去了陈家桥小学看望20多名留守儿童,为他们送上书包、文具等礼物和节日的祝福,孩子们笑容灿烂,欢快的嬉戏游乐,有的打乒乓球,有的打羽毛球,有的在教室看书,一片欢快的场景。看到我们到来,孩子们都异常开心,纷纷迎接,用天真无邪期盼的眼神看着我们,充分展示美好单纯的童真。在欢乐的氛围中,所有同学为所有留守儿童戴上了红领巾,分发了礼物,我们还和孩子们一起玩起了游戏,让孩子们体会到了来自社会大家庭的爱和温暖。撒播人间真情,拉近心与心的距离,让我们一起将爱心传递,祝福孩子们健康成长,长大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才。
20____年3月是雷锋月,为了让更多的志愿者体现新一代雷锋精神,我们分会举办了一系列学雷锋活动,志愿者们校园内做清洁、捡垃圾,打扫卫生,并且深入寝室内外,为建设以和和谐干净的校园做贡献。让作为大学生的志愿者们受益匪浅,除了学会关爱别人,真正地了解到志愿者精神的意义。
5月我们再次去了陈家桥小学,这次我们给同学们带去的礼物是在学校里面募捐的,可以说是我们学校的学生给他们带去的礼物,有玩具熊、笔记本、书籍、玩具等,孩子们都欢呼雀跃。
5月中下旬,重庆市第二届鲜血演讲比赛开始了初赛和复赛工作,这次活动我们学校的初赛和复赛有我们青年志愿者协会承办,协会上下干部干事一百多人积极响应,努力工作,前后忙碌了一周多时间,两次比赛也办的很成功,圆满落下帷幕。
青年志愿者协会始终是一个具有活力的学生组织,因为始终有那么多富有爱心的青年志愿者,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分会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成熟,影响力也一定会越来越大。
我相信青年志愿者协会能够找出不足,完善自身。尽管存在少数活动成绩不理想,但我们始终坚持不懈,努力使我们分会在系里、院里、社区里具有更大的影像力,争取把志愿精神弘扬到每位同学的身边,我们相信明天会更好!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团结奋进,继续谱写辉煌的乐章!
大学生志愿者述职报告2尊敬的主席,各二级院系部长们:
大家好!
我是______________青年志愿者协会__________学院工作部干事______,我要竞聘的职位是校青年志愿者协会______________工作部负责人。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和鼓励,感谢我部学长学姐们在工作中对我的指导,感谢主席团和各二级院系部长们给我参加应聘的机会。
我很清楚的知道,参加应聘的同事们都很优秀,但我知道我和他们一样热爱着志协,一样有着对志协的责任心,一样想为志协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我也想在工作中进一步锻炼自己,所以我参加了此次应聘,能够参加志愿者协会的应聘我感到荣幸。
我知道,今天我所竞聘的这个位置在协会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工作部负责人这个职位在协会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工作部负责人不仅是志协主席与各部干事之间的纽带,其实它是一个平台,一个主席团与各个工作部干事联系的平台,更是一个工作部的领头人,要带动部内干事积极并出色完成每一次活动,所以这个职位需要高度的责任心,整合性思维和较强的综合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协会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我深知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要想获得什么,就必须付出努力,我相信经过实践进一步锻炼,我的工作能力会进一步提升,更能完善个人素质。我相信我有能力担任这个职位,并做出骄人成绩。
一、自我评价
1.我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责任感是任何组织的负责人都要具备的首要素质。负责人身上的担子很重,因为他所做的一切都关系到团体的的进步与发展。我会时时以集体的利益为重,时刻坚守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身作则,做一个好的表率。
2.我具有较强的亲和力。
我个人认为,亲和力对于一个负责人是必不可少的,协会内部的凝聚力主要靠亲和力来维持。我会尊重、体谅我的干事们,无情规章,有情操作,做一个好的掌舵手,努力为资环工作部树立一个新形象。
3.我具有团队合作意识。
我喜欢和许多人一起做同一项工作,许多好的想法融汇到了一起,那么这个工作一定会做的非常成功。一个想法加上一个想法不仅仅是得到两个想法,团队的力量是无限的,一双筷子轻轻被折断,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一个团体拥有了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就会创造出不可思议的奇迹。其实,这也正是凝聚力的另一种体现。
4.我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由于自己生活在农村,繁重的农活使我从小就养成了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在社区服务中,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与体力,但我在这半年的社区服务中,我坚持了下来,我明白,我现在所要做的就是把自己分内的工作做好。
二、部内不足及修改方案
在前几届学长学姐的努力下,志协蒸蒸日上。但是,她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⒈加强部内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的确,大到一个国家,小至一个组织,都有其各自的规则。在这一年里,发现存在捎假、迟到、无故缺席现象。解决方案
进一步完善部内制度,严格要求每一位成员,对自己和部内人员同时制约,不买“人情帐”。在部内可以用工作量的分配来惩罚犯错者。
2.部长与干事之间的了解
部内在活动前,都会有讨论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大多数人选择沉默。其实,讨论是产生好的想法的平台。我们要好好利用起来,众人拾柴火焰高!一批新干事满怀热情的进入,为志协融入了新鲜的血液,他们应该会产生很多新鲜的想法,因此,了解每一位干事是非常有必要的。
解决方案
招新一段时间后,要对每一位新干事进行一次私下谈话(这种谈话是那种好朋友之间的谈话,没有级别之分),这样既拉近了部长与干事之间的距离,增进了情感,又给了自己机会去了解自己的干事的性格、兴趣与特长。同时以后可以对他们进行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应该尽量营造一种轻松的氛围,真正作到让干事人人有话可说,人人做社团的主人。在表达上尽量多用一些“大家”少用一些“你们”,增加成员的归属感。
大学生志愿者述职报告3尊敬各位领导,同事们,您们好!
首先感谢院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这次机会。20____年8月,刚刚迈出大学校门的我光荣地成为了一名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按照团委对大学生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单位的需要,我有幸被分配到了________法院____法庭学习工作,成为了________法院的一员。走进法院的两年来,让我感受到了工作的严肃紧张、纪律的严密、精神的充实、生活的__。这两年,是我兢兢业业工作的两年,也是自我提高的两年,同时也是让我有自信并坚定在这个工作岗位上清苦拼搏的两年。现将本人在岗以来的开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思想为根,激发工作源动力
我虽然不是党员,却积极向党员思想靠近,无论何时何地,我时刻保持与党的政治思想一致,我用先进的精神指引我的行动。走进法院,我更以法官的标准要求自已,司法为民、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如:思想教育整顿活动、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司法为民座谈讨论等,在这些学习中,我认真理解体会,并写下心得,逐一对照自己的行为进行修正,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意识,以求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二、以业务为本,全面提升工作能力
在两年的志愿服务期间,我主要在区法院从事书记员工作。法院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履职的好坏,关系到案件审结质效,在工作中,我始终严格按一名法院正式干警要求自己,为使工作做到尽善尽美,谦虚好学,在摸索实践中上进,在请教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法院的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从排期、送达、记录、装订卷宗等具体工作程序入手,熟练顺利地开展工作,每次庭审前,我都会到审判员处翻阅卷宗材料,检查诉讼材料情况,确认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熟悉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使自己在记录时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努力当好审判助手。两年来,协助审判员办结案件各类400多件,参与庭审记录工作400余件,装订各类民事卷宗500多件,为促进法庭审判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做出了积极贡献。工作之余,我积极参加院内其他活动,展示了一名志愿者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团结协作,__奋进
在法院工作如同家一般的温暖,同事打成一片,彼此关心、帮助、齐心合力,我也被如此气氛所感染,以心换心,我用我的诚心打动所有的人,工作有误,不留私情批评指出;生活有难,互相理解帮助。领导既有工作能力又有工作方法,让我既长知识又不背包袱。有这样一群热情的人,我更应努力与全院人一起努力奋进,把法院工作做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转眼间我在这里两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在领导的培养和帮助下,在同事们的关心和引领下,我的基层工作能力、思想素质等方面有了有效的提高,我实现了从学校到社会,从学生到法院工作人员的转变,履行了志愿服务义务,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照法院岗位职责,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我所学并非法律专业,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对问题理解不够深入因此在工作上有一些矛盾难以解决;二是急躁情绪严重,工作中有急于求成现象。面对新的环境,看到自身的差距,于是在工作中时常表现出急躁情绪。三是在工作上处理某些问题时显得不够胆大。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三个加强”:一是加强学习锻炼,全面提高工作能力素质;二是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克服急躁情绪,注意和学会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发挥好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我坚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我会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总之,通过两年的志愿服务工作,我的各方面素质得到大幅提高,工作上勤勤恳恳,思想境界有了很大提升,生活上更加自立,学习上从不间断,得到单位领导同事的认可。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在工作中多动脑子想办法,多和其他同事交流,加强联系,共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勇于实践、善于学习、善于总结,扎实的完成工作任务,全身心投入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为实现伟大的强国梦添砖加瓦。
两年的志愿服务经历将使我终生难忘,它是一份宝贵的人生财富。我一定不会忘记,倍加珍惜,带上这笔宝贵财富,勇敢向前!
真诚地谢谢大家!
大学生志愿者述职报告4来来去去,走走停停,哭哭笑笑一年就这样完了,志愿服务时间半年就这样过去了,想问自己到底收获了什么,失去了什么,什么值得,什么不值得。
时光如梭,转眼间,我已经在秀水工作了将近五个月了。刚来的时候,陌生的一切让我感到无比的恐惧和无助,我面临别的志愿者没有的困难:一是沟通障碍,____的方言听不懂,我是外省的,在大学里同学都在说普通话,很难适应;二是饮食习惯的差异,我是北方人,热衷于面食,从小就不喜欢吃肉。在秀水,大部分是回族,吃的是牛羊肉;三是,饮酒风俗,我从来没有喝过酒,在这里要入乡随俗。
别的还没熟悉,就连最起码的在办公室里,电话不能接,来办事的老百姓也不能接待,那时我真的有了回家的念头。可是想想自己来这里的初衷---扎根基层、服务基层、锻炼自己,鼓足了信心乡要适应这一切。看到这些,服务单位的领导和各村的村干部,都尽量的和我说普通话,领导在一起说“自从小孙来,秀水人说话都不正常了”。通过服务单位领导的关心和自己的努力下,终于克服了这些困难。在饮食上,自己买了个锅自己煮饭吃。风俗上,能不喝就不喝。
在党政办,工作比较繁琐和复杂,主要有打扫卫生、接待、拟写各种软件资料。生活过的繁忙而充实,时而快乐时而忧愁,笑过也哭过。
____年8月15日,秀水发生特大洪灾,我负责灾情的宣传和报道,这是我接到的第一个比较大的任务,面临着挑战。第一次着手写材料,笨拙可想而知,但我还是很开心,使自己增长了不少信心。
也在这期间,我有了学习新闻报道、拍摄的愿望,像记者一样。暗自想象着,如果学会那该多有成就感啊。可是,一方面本职工作很忙没时间;一方面新闻方面有同事王老师负责。只能经常向王老师学习摄像机的用法和操作技巧。多学一点,增长才干。
我们经常下队,非常有意思,记忆最深的由两次,一次是去田坝村帮财政所发放精品苹果补贴,看到了一张张淳朴的充满喜悦的笑脸,那时真的很开心,觉得自己终于有一点作用,自己来这里很值得很值得,也是为了百姓的笑容更灿烂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一次是去新坪村,下队绩效考核,当时正在收购核桃,一位中年妇女就解开自家的核桃袋子,两手掬了大把的核桃放在我手心,满满两手,但她还在往我的手心放,还时不时往我的包里塞,多么善良纯朴的相亲们呐,没有城市的勾心斗角与冷漠、猜测,渐渐的我喜欢上了这个地方。
到了九月份,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开始就能像其他同事一样,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更重要的事,辛苦而又复杂的工作,使我从父母溺爱、别人眼里孩子般柔弱长成一个自食其力有工作的人。九月初,和我一起来的小王我们一起录贫困农户信息表1464户,足足录了20天时间,终于完成了这项任务。
九月中旬,我被推荐县里参加第六次人口普查指导员培训,在培训时,认真做好笔记,直到____年12月份,在同事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第六次人口普查任务。
十月初开始,因为我乡整治办缺工作人员,通过党委会议决定,将我下文件下到政治办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整脏治乱相关软件资料的拟写、账务管理、工资的发放等。
十月中旬,我又帮农业中心录地膜补贴表,在分管领导和我的共同努力下,为我乡老百姓争取了17万元的补贴,等待发放。
11月份,办公室正是非常繁忙的时期,面临年终考核,我们加班加点,补考核的软件材料。
11月28日,县里举办“青春建功新农村,携手共建新家园”信合杯演讲比赛,要求志愿者参加,当时已经是11月26日了,李根让顾小峰写稿,晚上快十一点时才拿到稿子,篇幅约1800字之多,因为时间短、篇幅长、不是出自本人之手,熟悉稿子只有一天的时间,难度相当的大。11月28日比赛如期举行,刚上台的小朋友,脱稿、而且流畅富有感情,而我,现在还不能脱稿,怎么能在台上为志愿者争光呢,怎么能代表志愿者表达心声,比赛紧张地进行着,已经没有任何心思看稿子了,好多次,我都想放弃,心里很矛盾,一方面想到就算不能给志愿者争光,但也不能给我们志愿者丢人吧,很没有信心;一方面,这么短的时间李根、顾晓峰、我都付出了努力,就这么放弃,大家的努力不就白费了吗?不能就这么放弃。比赛进行到中途,我决定拿着稿子上台。轮到我了,我很紧张,因为我很少参加这样大的比赛,声音颤抖,腿也在直打哆嗦,效果比预想的还要差,但还是读完了。不管怎么样,还是传达了我们志愿者来____四个月的工作和精神。通过这个比赛,虽然没有得奖,但对我来说是一个挑战,以后要多学习演讲艺术,学习更多的知识,发挥自己的长处,抓住每一次锻炼自己的机会。
____年12月22日,被服务单位推荐去纳雍培训远教,因为自己虽是分到远教办的,到真正去涉及这份工作的时候已经是11月了,很多知识都不了解,认识浅薄狭隘,这次培训给我很大的收获。
____年末,党委会议决定,关于低保的各项工作由我和刘毅、金旭负责。虽然新一年的任务刚下达,下一年我会继续认真工作,公平公正、热心的完成任务。
平时没有大的活动和独自完成的工作外,我们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如:安全生产、政法、危房改造、生态文明家园、政协、工会、扶贫、民政、整脏治乱、草地生态畜牧业、烤烟生产、远教、纪检检查、党务党建、邮件的收阅、各类文件的拟写、____政府网的管理、党建先锋网管理等等。
四月之久,让我受益匪浅:
一、锻炼自己的忍耐力。以前我,脾气很大,情绪不好而影响
工作,遇到工作上的烦恼和困难,不会克制自己。也许父母的溺爱和学校温室,使我任性。办公室需要的是心平气和、遇事忙而不乱、处事圆滑、口才好、善于接待等等。我一直在努力向其他同事学习。磨练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
二、学会了自立,学会了坚强。也许很多人都理解不了在它乡的哭闷。我理解,两年前,我独自背着行囊来到了贵州读书,陌生的一切总会让人感到恐惧与不安,还好刚来的时候认识了两位老乡,一直就这样走过了两年。现在我又来到了离家比贵阳还远的____,没有亲人,没有陕西的老乡,没有自己喜欢的面食,语言不通。有家不能回,想家也不能回,我羡慕我身边的每个贵州籍贯的朋友,可以经常回家看看。我也是一个恋家的人,一个人,要独自面对自己遇到的各种难题,对家人只能报喜不报忧,这一切有多煎熬。现在慢慢地觉得,自己原来是可以四海为家的,自己也可以像男孩子一样四处漂泊、流浪。
三、增长了才干。从不会写文件,学会了写文件,不懂就问领导同事。他们都很细心地帮助我。还学会了处理棘手的问题。每一次学习,都是一次成长的过程。
四、学会了为人处事。在社会上不像在学校那样单纯。是很复杂的,怎样合理的处理人际关系,已经是进入社会必修课程。在党政办,接触比较广泛,最基本的两条就是尊重他人、乐于帮助他人。时间短,我们学习的东西还很多很多。以后,要多向他人悉心学习。
五、最可贵的是感情。人和人相遇就是难得的缘分。在秀水,领导都很关心干部职工,尤其我是外省的,各方面很是照顾;王会云是和我一起来秀水的志愿者,我们开朗的性格,自然谈得来,尤其是我比她小,就像大姐姐一样照顾我。谁说高原2200米海拔的地方很寒冷?秀水就是一个温暖人心的地方。
在这个平凡的岗位,做的事情微不足道。但我想,我们如果是一粒石子,在我们的团结努力下,3年后也会铺成一条宽敞的道路;如果我们是一滴水,三年后也会汇成一条小河。请牢记,梅花香自苦寒来,我定会把____当做自己的家乡建设,奉献自己的爱心,也定会为____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大学生志愿者述职报告5根据师项目办统一分配,我很荣幸地来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______团医院志愿服务。
20____年7月,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总支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志愿者项目办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和实施有力措施,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体检、岗前培训等一整套程序我最终通过了各项素质要求,光荣的加入了西部志愿者行列,分到______团医院开展志愿工作。
现将本人半年来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给大家作以汇报,请考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进行世界观的改造。
在服务期间,严格要求、鞭策自己,在生活工作上严要求,在思想政治上高标准,坚持认真负责、敬业专业、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认真参加了院里组织的学习培训、民主生活会等,努力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并扎实学习了党的理论、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了农四师62团第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使自己的思想境界更进一步得到了净化,对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深化改革开放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对兵团的“三化建设”有了进一步了解认识。
第二、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着热情服务、勤奋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踏踏实实做人,勤勤肯肯工作,立足岗位开展工作。以“服务西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始终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半年来来,经常随科室、医院领导深入连队职工家庭义诊,帮助看病有困难的职工群众发放药物。管理上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领导,积极配合主要领导的工作,经常向领导汇报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学习和遵循团场的各项廉政准则和自觉加强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取以实际行动扎根边疆,服务四师。
二、______团医院志愿工作情况。 第
一、科室工作情况
按照医院领导初步安排,去内科转科三个月,再转向外科三个月,由于在内科结束转科时,住院病人持续增多,加上科室人员不足,我便一直于内科学习。在此期间我严格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事,严格律己,做到了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及擅离工作岗位。对病人细心照顾,和蔼可亲。努力将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在学习过程中我还不断总结学习方法和临床经验,努力培养自己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独立工作的能力,实习生活也培养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医务工作者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经过将近3个月的志愿实践我熟练掌握了病程记录、出院记录等所有医疗文件的书写;掌握了内科住院的特点及常见、多发病人的诊治;掌握了理。可以熟练地掌握农四师电子病历系统。熟练掌握病历书写。较好地完成了科室的学习任务,未发生任何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受到带教老师、科主任、院领导的好评。并在带教老师二线基础上,处理急诊病号。
(2)、教学相长,服务基层,充实自己。
在医院开展两癌筛查、老年病体检期间,我服从领导安排,为老年人进行体检。时逢去民兵伊犁驻训,我在院领导安排下奔赴师武装部驻训。在此期间,服从领导,有组织、有纪律的完成所交巡逻任务。驻训期满,我院又开展全团健康档案电子录入,凭借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我立即请求担负一部分任务。在得知部分职工录入有困难时,我又加班加点向其解惑,直至其能熟练录入。三秋工作期间积极服从领导下连队进行抢收,保证秋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一)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够紧,还需进一步加强自身理论知识学习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对科室重点疑难病种处理及细致治疗还不够熟悉,对外科、五官科及其他临床科室疾病的诊断还缺乏理论及实践经验。
「 正 文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现行监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制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主要体现为:
(一)未区分亲权与监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特有的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照管与处分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亲权的基础是建立于血缘纽带之上的亲子关系,以深厚的情感因素为特色,因而亲权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的义务,也包含着父母教养子女与管理、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如父母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的婚姻的否定权,即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而监护并不强制要求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理性多于情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对于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也就必然多于权利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甚至只有义务的规定而无实质性的权利规定。有基于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监护实际上应当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正确认识亲权与监护的这一差异,无论在立法上或实践上均甚为重要。因为这有利于消除立法上不规范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用语或表述,从而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困难。我国民法学界曾就监护的性质产生过争议,焦点在于:监护到底是权利或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或仅仅是义务?争议的产生来自于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用语与表述上。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将“履行”与“权利”搭配使用,被一些学者认为属于语法上的错误,说明立法者本身对于监护的性质模糊不清。而将监护表述为权利,与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未规定监护权的作法又是相矛盾的。(注:参见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总论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那么,这类引起争议的所谓逻辑混乱的导因又是什么呢?这固然与立法者的认识水平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由于未将亲权与监护两种不同制度分别规定,以至于混淆了二者的性质。其后果是往往导致某些监护人任意“放弃”监护权,或某些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
2.主体不同。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父母,是父母基于自身的身份特有的权利义务。而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既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之外的其他人;被监护人则可以是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成年人。明确区别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有利于准确界定两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
3.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如亲权人(父母)有权使用子女的财产,并基于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还有权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处分子女的财产,而父母或同居的祖父母之外的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随意使用监护人的财产,使用这类财产获得的收益应归之于被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
由于亲权与监护二者有诸多不同之处,因此对其不加区分的作法往往会给实践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如监护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果其系法律强制性义务,则监护人除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自行辞职。而如果其系民事权利,则监护人一般可放弃之。又如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应如何确定?其依据是什么?被监护人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其依据又是什么?再如父母与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应予区分?如何区分?其依据是什么?在一离婚案中,也曾出现过一个类似的问题:某妇女在离婚诉讼中曾主动提出放弃对其未成年儿子的监护权,并提出,其夫经常外出经商,在家时也从不帮忙料理家务、照看孩子,故其子自小即由其一人带养。因家务负担太大,自己只好辞去工作。离婚时,男方应支付一笔钱,作为其照看、管教孩子的报酬。男方则针锋相对,也提出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并拒绝女方支付报酬的主张。该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可否“放弃”监护权?父母照管孩子是否有权要求报酬?若有,如何确定报酬数额?由谁支付?这类问题都有待在区分亲权与监护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妥善、合理的解决。
(二)监护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
监护的内容一般可分为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等部分。监护事务又可分为人身的监护与财产的监护。鉴于监护与亲权的联系和区别,许多国家(地区)均对人身监护作了补充性的具体规定。如日本民法规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具有与亲权人相同的权利义务,但若变更行使亲权人确定的教育方法及居所、将未成年人送入惩戒场等时,应经监护监督人同意。(注:日本民法第857条。)而关于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各国(地区)的规定更为详尽,主要包括监督人就任时须造具未成年人财产目录(清单)的规定、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方式、范围及其限制的规定、监护人定期的财产状况报告的规定等。如澳门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负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若监护人以无偿方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承租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取得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为未成年人订立义务性合同等,均需经法院许可后方可为之。(注:澳门民法典第1937年条。)反观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种概括性的规定,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不利于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因而难以起到保障被监护人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作用。
监护责任即指监护人的责任。就责任的范围而言,监护人的责任可有狭义上与广义上的责任的划分。前者仅指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如台湾民法规定,监护人在执行财产上的监护职务时,因过失致使被监护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注:台湾民法第1103条之一。)后者则包括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及监护监督机关的过错责任。如德国民法规定,监护法院法官因过错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依职务侵害的规定承担责任。(注:德国民法典第839条、1848条。)就立法体例而言,对于监护人的责任,有的国家(地区)采取的是概括规定的方式,有的则采取分别规定的方式,即对于监护人因过失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狭义的责任规定,这与通则未明确规定监护监督制有关。这种规定虽较为简明扼要,但失之于笼统,仍然有个难以操作的问题。例如,是否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内的所有监护人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监护人是否有过失?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应由谁行使赔偿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是否有时效限制?监护人在何种情况下得委托他人代行监护之职?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与承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的剧变,财产关系与家庭关系将越趋复杂,监护的重要性也将逐步凸显出来。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话,将不利于被监护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从而不利于财产关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不够完善。
规定监护人资格的目的在于使监护人能够胜任监护职责,故为各国(地区)监护立法的重点之一。通常的做法是规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即凡人格缺格者均为“监护人之缺格”,不得充任监护人。(注: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台北1980年第四版,第641页。)如台湾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不得为监护人。(注:台湾民法第1096条。)又如澳门民法典规定,除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停止行使亲权者、因失职曾被中止监护职务或被调离亲属会议委员职位者、因过错而离婚或经法院裁决分居分产者、行为不良者、本人或其父母、子女或配偶与未成年人或其父母之间尚有未解决之诉讼者、与未成年人或其父母之间有个人敌意关系者、未成年人父母在遗嘱中予以排除之人等均不得为监护人。(注:澳门民法典第1933条。)此外,法人亦不得为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相应的规定却有三大缺陷:
第一,仅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却没有具体说明何谓“有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主要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上加以考虑,(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没有注意考察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除经济联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状况等因素,因而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尽职或阻却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更不利于提升监护水平,以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如某地曾有一男孩六岁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丧生,该男孩遂由其叔叔抚养。因其母生前与其婶婶妯娌不和,矛盾较深,故其婶婶借机经常虐待该男孩,其叔叔则因惧内不敢予以制止,最后迫使该男孩离家出走。类似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少见,值得重视。
第二,规定社会组织(单位)作为监护人,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1)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更是社会保障职能的承担者,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职工的生、老、病、死,均由企业负责到底,甚至连职工的身后事也由企业继续负责,这种要求企业既作为商品生产者,又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做法,严重地背离了商品经济的规律,使国有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不能轻装上阵,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因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做法必然要被摈弃。企业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应由政府承担。因此要求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合理的。监护事务是烦琐而又具体的,企业除非派出专人,否则很难胜任。如果一个企业中有多个职员或职员的亲属需要监护,企业就得派出相当数量的专门人员,如此重负,谁堪承受?同时,市场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的结果,企业的破产倒闭或经营困难都可能使企业无法或无暇顾及监护事务,因此由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可行的。(2)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机构,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同时国家机关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因此,国家机关本身也不宜承担监护职责。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有类似的问题。这也是多数国家(地区)禁止法人作为监护人的原因所在。
第三,规定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适的。居委会与村委会均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既无资金,又无专职人员,根本无法承担监护职责,只能作为监护监督机关。
(四)有关监护人种类的规定不尽合理。
因产生的方法不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两类。其中指定监护人是指当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而由法院裁定的监护人通常也被视为指定监护人。而通观各国(地区)的立法例,监护人一般分为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及选定监护人。其中,指定监护人系指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在父母均丧失监护能力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的情形下,方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之职。选定监护人则指由亲属会议或法院选任的监护人。二者相比较,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个不尽合理之处:(1)未规定遗嘱指定方式似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此外,父母亲基于亲情,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通常是自己较为信任的人,由其作为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应较为有利,法律似无予以否定的必要。(2)通则中的指定监护实际上即为选定监护,但将单位与居委会、村委会作为选定机关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各国(地区)的相应规定来看,选定机关之所以主要为亲属会议或法院,缘于前者系由被监护人的亲属与朋友组成,熟悉被监护人的情况,后者则为公权机关,拥有权威性。而除了村委会之外,单位或居委会并不一定了解被监护人的家庭情况,因此其作为选定机关,并不能保证选定的人选是最为合适的。
(五)未规定监护监督机关。
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目的无非在于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多数国家(地区)均予以规定。如澳门民法典规定,监护监督机关为亲属会议。亲属会议由法院指定,由检察官担任主席,成员则在被监护人的血亲、姻亲、父母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关心该被监护人的人士中选定。亲属会议成员的职务是无偿的和强制性的,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亲属会议主要负责监督监护人履行职务的方式、在有必要时向监护人员提供建议、与监护人配合,在监护人不能履职时替代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人对监护人提起诉讼等。(注:澳门民法典第1953-1955条、第1959条。)随着各国(地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加强,公权力介入属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监护事务,业已成为一种趋势,如澳门民法典规定由检察官充任亲属会议主席,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监护机构,如瑞士的监护官署、日本的家庭裁判所等,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反观我国民法通则,由于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因而难以监督监护人的所作所为。近年来,儿童辍学经商、被迫沿街乞讨或表演杂耍,成为嫌钱工具,甚至被黑社会所控制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与缺乏对于监护人的监督与制裁手段有极大的关系,各地收容机构往往只能将这类儿童遣送回乡,却没有任何机构主动介入,对监护人提出指控,从而有效遏制这类现象。最近成都某中学起诉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辍学的六名学生的家长,虽然反映了人们对义务教育法认识的提高,但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而对着众多的学生,难以对所有监护人一一加以监督,因此由学校作为监护监督机构,不仅缺乏法律根据,而且也是不可行的。
二、改变观念:正确认识监护制度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折射,本身又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的稳定。而监护关系涉及了家长与子女、家庭中不同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因而是家庭关系在特定情况下的体现。正确把握并调整这一关系,是构筑我国现代家庭关系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长期以来,监护关系在我国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的家庭制度中,长期实行的是家长制,在家庭关系中,家长的权威胜过法律的权威,子女始终被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解放后,虽然在法律上废除了家长制,但传统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因而强调监护人的义务多于权利、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须受外部机关乃至公权力监督的现代监护观,还难以被广泛认可。其次是由于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因而人们往往将家庭视为私之又私的领域,甚至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也持这种看法,因而即使监护人严重失职,乃至于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异姓旁人”也不愿插手于“清官难断”的“家庭纠纷”。最后,虽然我国现代家庭财产制度正在发生重要变化,传统的不分彼此的共同家庭财产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正遭受冲击,但新的、多样化的和包含更多法律意义的家庭财产制尚未建立,因此,诸如要求监护人区分自己的财产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等规定,也难以被接受。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局限性正逐步暴露出来,这一领域中新的问题和挑战也不断出现,例如:1.我国目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的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城乡流浪儿的数量却没有减少。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据我们对广东某市所做的调查表明,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孩子们离家出走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如监护人教育方式失当;监护人嫌弃、虐待被监护人;无监护人;监护人本身品行不良,不愿或不能尽职等。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此,应如何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是否应设立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2.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逐步上升,家庭教育不当,监护人监护不周是重要原因。是否应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如何追究?3.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缺乏资金,相当一剖分符合条件的儿童无法进入这类机构,光靠社会捐助,杯水车薪,解决不了问题。各级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以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第一项的规定:“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4.据调查,由于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部分家庭无力承受高额医疗费用,只好任凭精神病人四处游荡,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对此,应如何予以较为妥善的解决?5.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部分单亲家庭生活困难,或监护人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如何帮助这部分家庭?由什么机构负责这一工作?6.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也在增多,如何处理这种新的财产关系?7.由于吸毒、赌博、、酗酒、婚外情等现象的存在,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恶化,直接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生计,进而导致家庭关系的恶化。我国是否也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设立禁治产制度?如何规定这一制度?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课题。
社会关系的变革需要观念的更新,新的家庭关系的建立亦概莫能外。只有当立法者、执法者及全社会都深刻认识到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现代家庭关系及财产关系的监护制度的意义时,法律的制定才能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现实性,法律的执行才能得到保障,监护人才能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都了解监护制度设立的意义,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三、关于完善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修改现行监护法。
合理、明确的立法是完善监护制度的前提。监护法的修改应将重点置于下述几个方面:
1.体例的变更。即应将监护法编入家庭婚姻法(或称亲属法)中,并将监护与亲权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加以规定,尤其应明确规定监护的性质,使之成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监护人除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并经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推却这一义务的承担。
2.具体规定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在人身监护方面,应设置监护监督人,以确实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的规定。在财产监护方面,则应规定监护人的以下责任:(1)在监护开始阶段,造具并向监护监督机关提交被监护人财产的清单;(2)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未经监护监督人同意,不得处分之;(3)禁止监护人受让、承租被监护人的财产或接受该财产的抵押、质押;(4)定期向监护监督人报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5)当被监护人成年时向其移交财产。
为了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建议具体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并规定在监护期间,对监护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监护监督人充当被监护人的人。至于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参签各国(地区)立法例,可定为五年,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起算。
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具体界定“监护能力”的范围。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时,不仅应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状况,还应考虑监护人的个人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及其父母的关系等。为了使监护人能够确实担负监护之职,还应取消法人、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监护人的规定。此外,为了便于监护,监护人的人数原则上规定为一人为宜,但被监护人的财产数额较大,需要数个监护人共同管理者除外。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案件,在企业破产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背景研究入手,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优菁按嬖诘睦难,进而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破产管理人 业务拓展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背景研究
(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制度日渐成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性竞争环境,经营效益不好、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依法申请破产,实现市场出清。尤其近年来经济形势下行,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间错综复杂的相互担保关系或涉及高息集资问题,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更多企业破产。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2016年国务院又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降低企业杠杆率,指导企业破产工作,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二)破产法规定,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在承担破产管理人业务上责无旁贷,会计师事务所是法院等司法部门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的主要组成力量,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队伍。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特点
企业破产业务错综复杂,周期长,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关乎企业的生死及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当好破产管理人意义重大。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及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可以是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业务;还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可以分为一般性程序职责、会计专业服务类职责及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
一般性程序职责指: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接受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保管文件;履行破产企业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职责;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计服务职责指: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发现债务人有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完成出资;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指:发现债务人有可撤销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调查债务人的劳动债权,相关保险及支付职工补偿金;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编制债权表;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涉及破产重整的,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意义和优势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积极意义
1.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多元化。当前注册会计师传统审计业务大受影响,行业面临严峻挑战,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辟新业务领域,优化业务结构,增加行业收入,突破困境,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2.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社会管理能够有效提升行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当好破产管理人能够充分展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扩展经济鉴证领域,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行业形象,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3.担任破产管理人可以帮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依法对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营运能力差的落后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帮助企业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重新配置资源;对于具有营运价值与再生能力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剥离不良资产,改善治理结构,引进投资者,整合资源,实现转型升级。
4.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助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注册会计师突破传统业务思维,拓宽注册会计师的视野,提高自身的管理协调能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1.独立性较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破产业务中的一系列利益和风险平衡问题,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独立鉴证报告。
2.具有专业优势。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继续经营破产企业的营业事务,而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在企业接管、债权审核、债权催收、财产清理和估值等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胜任破产管理人工作。
3.团队合作精神。破产业务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且繁琐,单靠个人难以完成,要由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专业背景的人组建团队共同协助才能胜任。会计师事务所正是由许多专业知识的人才合作组成的,传统的审计项目也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丰富的团队合作经验。
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中存在的困难
由于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及社、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加上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健全,以及会计事务所本身管理和能力等方面的缺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2007年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相应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用于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但随着企业破产的市场化发展,关联企业破产频繁发生,新《破产法》主要是针对单一企业破产,对关联企业破产没有涉及,还没有具体规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正式文件,理论和实务对如何运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认识不一,难以满足破产实务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司法解释,但破产业务涉及金融、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内容,而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较少,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不健全,不利于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破产管理人业务复杂,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挑战
1.业务特殊性要求拥有多方面的能力。注册会计师虽然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但缺乏法律方面知识,工作中容易法律思维不够。加上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需要寻求政府政策支持,部门间工作协同等,对管理人的人际沟通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2.破产管理人业务人才储备不足。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有着大量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除了要求注册会计师擅长会计、审计、评估、税务知识外,还应具备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知识,具备拍卖知识、资本运作知识及较强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学习培训机制,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整体业务经验不足,人才队伍单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性人才匮乏,制约业务的发展。
3.破产管理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破产管理人作为推动破产案件进程的专业机构,需要处理的事务复杂而庞大,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然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尚未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企业破产业务管理体系,难以应对企业破产业务中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繁重任务。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不高,挫伤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
一方面企业破产业务处理进程慢,周期长,涉及事项复杂,耗时耗力,但破产管理人报酬却较低,成本效益不相匹配,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破产企业大多资产质量差,可变现资产少,缺少计提管理人报酬的基础,加之最高院明确规定抵押物变现所得不能作为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当企业无产可破或资产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报酬没有着落。因此,破产管理人存在报酬较底、报酬与大量破产事务工作不对称,甚至所得报酬无法得到保障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管理人承接业务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公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分配原则。
(四)破产业务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多部门协同工作
企业破产业务要求管理人能够有效地与法院、律师沟通,要将自己熟悉的会计、审计用语转换成法院、律师熟悉的法律语言,同时还要做好与破产企业职工、经营管理者、债权人的沟通,这些都极大地考验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多部门合作能力。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执业风险
1.职业道德风险。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包括财产处分、经营管理等较大权力,尽管有法院约束,债权人、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但权力过大容易滋生腐败。
2.法律风险。破产事务复杂, 涉及企业经管、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管理人自认已尽忠勤勉,但仍有被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
3.社会风险。破产管理涉及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职工闹事和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建议措施
破产管理人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好破产管理人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应对,联合多部门、多行业共同努力,加强人才综合素质培养,探索完善破产法律相关制度法规,整合多方资源才能实现。
(一)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规范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1.立法部门要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机制,做好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尽快出台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可细化的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减轻管理人工作中的法律制度障碍。
2.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调机制,对破产管理人实施动态管理。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自愿向法院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及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强调风险控制,并设计退出机制。
3.联合法院、高校、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论坛。邀请实务界专家、学者针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完善。多部门联合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小组,或者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同机制。
4.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可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课题研究。就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开展专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推动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5.合作共建联合执业质量检查评估机制。组织一支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专家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检查队伍,定期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及时纠正偏差。
(二)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加强管理,整合行业资源
1.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打造特色破产管理人业务专长团队。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后,应及时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合适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企业破产业务。
2.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业务不仅是破产清算,还涉及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收购等方式对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重新分配,盘活存量资产,这就需要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需要将财务审计资源与评估、税务、券商、信托、资管等各行业资源整合起来,搭成统一平台,履行破产重整程序,服务破产重整,实现多方共赢。
(三)注册会计师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专业胜任能力
1.建立破产管理人统一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法院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的法官及破a管理人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常态化、专业化培训逐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胜任能力,逐步培养能有效服务企业破产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组织制订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职业技术规范,建立定期组织开展破产业务管理人的培训制度。同时考虑到破产管理特殊性,除了进行会计、审计知识培训外,还应增加破产法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解读、企业破产审判实务中重难点问题,企业并购重组咨询、评估、税务、拍卖等方面课程,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积极研究恰当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
1.破产管理人报酬应当以破产企业可清算的财产价值总额减去担保价值后的数额为依据。当破产管理人保守计算额存在争议或者无法确定时,可以请法院出面协商。
2.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地区性的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统筹规划,以丰补歉,自我完善。
3.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时要做好破产业务中收费或无资产可破情况下的收入风险控制。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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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辉.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与华英药房停业清算事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3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彭鹏
联系方式:,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同时形成调查报告;
(六)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八)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九)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十三)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八)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九)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二十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和解程序终止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
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属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
(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围;
(四)执行的主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报告使用范围;
(七)管理人印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 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亏损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调查劳动债权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劳动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章所称调查劳动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劳动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劳动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劳动债权调查情况,列出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在审查
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编写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i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但是,对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注册会计师应继续参加,直至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节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四)清理劳动债权;
(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节 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订明工作方法、所出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2007年月 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
一是开展法律和国外文献等相关研究。2006年7月开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协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法、有关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机会,重点研究了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其间,考虑到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相关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实务特点,中注协决定起草《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07年1月开始,组织部分事务所研究有关破产管理实务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讨论稿;5月组织成立了由立法专家、法官、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指南》起草组和专家咨询组,并于5月11日―14日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对《指南》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关于《指南》总体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二章,共68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以及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承办其他相关业务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实施财产调查、实施营业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承办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的相关业务、相关补充要求、附则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虑破产清算工作实践,将注册会计师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力争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特别是担任管理人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充分借鉴执业准则的成果,包括体例、结构、表述方法等。
(二)关于文件名称
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还有一些不确定事项,另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故名称暂定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三)关于清算审计
考虑到企业破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审计,在旧的清算组制度下,清算组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在《指南》起草中,律师也普遍认为,律师承办破产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务所做清算审计。故此,我们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有关清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职责前的清算审计,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相关业务。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市场反映良好。新准则实施已过一个季度,为了深入贯彻新准则,针对近期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提出的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答: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
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7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八、问: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基金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的,应当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闰(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三)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
(四)基金在新旧转换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基金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因首次执行新准则而导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列报前期的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首次执行日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附录:1、基金会计科目表(略);2、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0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略)。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略)。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补充说明:财政部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问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本稳定,工业结构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市场销售更加旺盛,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加,就业人员增多,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外贸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依然突出。
据海关统计,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纸制品,服装,鞋帽、雨伞、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家具,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可查询财政部门户网站:mof.省略。
记者:对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样设有过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记者:这次政策调整会对我国外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因此,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略)。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