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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核算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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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核算论文

第1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2篇

一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法真实反应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只能反映其购置时的历史成本,没有反映其实际净值,这样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实际净值随着时间推移差距越来越大,致使一些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仍保留在账面上,导致固定资产帐实不符,无法真实反应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和固定资产的信息及使用情况,也不能体现设备的现有生产能力。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多少和固定资产损耗与需求程度并不存在对应的比例关系,也就不会使固定资产以及固定基金的数额发生任何变化。固定资产的购置与修缮费用仅仅是与固定资产规模和使用状况密切相关,与单位收入没有因果关系。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行业众多,其所担负的各种职能、收入差异也比较大,这就导致不同的单位存在着收入多就多提、收入少就少提修购基金这样一种现象,进而导致修购基金的提取规模、数量不够稳定,偏差也比较大。但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又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而事业单位现在施行的会计制度对修购基金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善,在实际的工作中,就很容易造成大量的修购基金得不到合理、科学的使用,导致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起不到本该有的作用。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坐落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在实际盘点过程中出现管理人员维修报损不及时,部分固定资产因调出、调入等原因出现无法查找,部分固定资产标签脱落、模糊不清、陈旧等情况,造成统计数据缺漏、混乱。

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认识,设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使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其充分掌握固定资产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避免错误操作导致的资产损坏。固定资产维护均应按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资产运转正常,对于技术落后和产能不足的固定资产,可根据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扩大利用率。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从多个方面来保证固定资产效能的有效发挥。把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大力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建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投资、保管、使用、维护、报废、和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一次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可以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清查人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建立领导问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资产使用者负直接责任,实行层层管理、层层负责的责任制,提高资产管理能力,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成效奖惩制度,并把资产管理作为组织考核领导干部政绩与相关责任人业绩的一项内容,促使各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实行有效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保障资产有效利用、减少流失和浪费的重要手段。

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报批、对外投资、处置报废等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应从购置、领用到报废进行全过程帐、卡、物管理,特别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使用部门与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固定资产审批手续及时,财务核算准确。实现固定资产存量和变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管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完善固定资产报表披露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从各个角度提供固定资产情况。

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逐渐损耗而转移的价值。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没有要求事业单位提取折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造成固定资产账面所反映出来的价值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通常情况下与固定资产本身所具备的真实价值相差很远,这就使得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核算中资产及净资产的价值不能真实体现,只能反映出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原始价值,给固定资产这一会计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致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不详实。应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应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额后的差额,是固定资产的净值,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装备水平情况。这样就能够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实际意义上的价值保持基本的一致,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净资产额以及自身的构成做出一个更客观、真实的反映。

第3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4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税法与会计密切相关:会计核算是确定税基的重要途径,通过会计核算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额以及经营过程中的流转额,从而为税法服务,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而同时,税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支出,会计要进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制变更尤其是税基变动时,会计核算必然要与之相适应,调整便成为必然。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文认为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是在固定资产取得时?款项支付时?还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有待新税法的规定。有专家建议,由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的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3记录问题

参考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

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应对目前的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扣税凭证的做法进行改革。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所以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的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2)本文所述基本是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固定资产应和存货一样,是不允许抵扣的。事实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会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而小规模纳税人便只能以更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客户。所以,税法应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体现公平。

(3)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远不止前文所述的方面,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转型后,由于将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因此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该资产日后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到各期的成本、经营成果以及所得税的核算,而且增值税抵扣额的变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所以,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在会计处理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还需要其他各方面规定的相应调整予以配合。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5篇

在研究固定资产减值计量的问题时,西方学者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切入点:本期企业固定资产在市场上的价值提升问题;本期内出现的或者将要出现的固定资产和业务资产中的技术、金融、政策等因素出现的变化;市场投资环境即投资回报预期和利率等问题对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产生的负面影响;本期即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或者有益作用出现的变化,其中包括固定资产的性能指标、固定资产数量、企业业务发展等出现重大的改变;企业内部的报告显示企业固定资产经济效益将要或已经比预期效果要好。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较高者)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对固定资产减值进行合理计量时,首先应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已经出现减值,以及出现减值的诱因,然后财务人员才能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的环境进行分析,总结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以及方向,对出现迹象的固定资产减值进行量化,对减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基于以上思路,固定资产减值背景下的会计核算,必须重视对减值性质的确定以及减值诱因和条件的定性,并最终对减值的具体额度仅定量,这样才能突出固定资产减值核算的重要作用。

二、固定资产减值的核算应用与完善建议

(一)完善固定资产减值的核算制度

健全信息、价格市场机制是实施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重要条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旧货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金融市场等,并统一提供公正合理的各种资产信息和价格信息,使固定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也可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其次,建立会计制度应对企业决策选择权进行限定,明确企业政策选择权。同时应将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简化,即将政策选择限定在一个范围内,这样可以帮助企业缩减利用会计手段来控制利润的空间,提高企业制度的客观性。

(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是提高核算准确性的基础,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于不断扩大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制度在企业中的实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可以组织会计人员针对一些专业理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同时还应该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

(三)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监督是核算的重要管理策略,监督主要是以审计为主,不可否认外部的审计监督对于会计信息的对称是有促进作用的。审计可以控制一些虚假信息对核算的影响,尤其是对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因为涉及的范围较广,所以应加强审计作用,既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也要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公司治理,完善企业绩效考评

公司治理是对宏观的公司管理体制的改进,其对完善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股份制企业进行缩股,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二是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明确公司管理的主体和权利分配。固定资产减值核算具有两面性,如果企业可以利用其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可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并指导决策,反之则将使得企业陷入到利润操控的误区,不能正确的对企业经营进行改进和调整,最终将导致企业经营失败。

三、结束语

第6篇

摘要:本文通过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明确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资产减值核算的建议。

关键词:资产减值,国际比较,研究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界普遍存在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因此,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的质量,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通过确认资产减值,还可使企业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增加自身积累,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有必要对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

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2000年底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我国确认资产减值时采用备抵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减值作为其资产的减项列示。关于资产减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就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

2.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

(二)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1号准则公告《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的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评估长期资产和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时,如果使用该项资产以及最终处置可产生的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其账面值,就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计量应建立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在评估可收回价值时,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而在确认资产减值时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IAS25《投资会计》规定,长期投资的账面金额因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减少数,应计入损益表,除非它们能与以前的重估价相抵销。当投资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经减少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1998年的IAS36《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与此同时,IAS39中也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判断、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国际上规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导致资产减值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资产服务能力的影响,估计可收回价值的方法,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列示,资产减值冲回的原因及金额和在报表中的列示。

(三)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

1.资产减值的确认。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可能性标准,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未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永久性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IAS36等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来看,我国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已形成了共识。然而FASB121不允许资产减值的冲回。

2.资产减值的计量。

(1)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资产的净售价与在用价值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为基础进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处理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稳健原则。

(2)可收回价值的确定。对于可收回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美国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现金流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规定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IAS36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其销售净价。虽然各国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且都有着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提高了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测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我国通常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测定,这在操作中有局限性。IAS36中规定,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而“现金产出单元”评估的方法正好弥补了我国测定中的不足。

3.资产减值的披露。国际上要求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更为详实,不仅包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导致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等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杜绝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

二、进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国资产减值核算信息的建议。

(一)将资产减值核算的评价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范围。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大量银行信贷资产,这些资产大都转化成了物化的资产。当企业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时,转化后的物化资产也逐渐被消耗掉,成为空壳,银行损失将无法计算。那么怎样才能让银行损失减少甚至不发生?笔者认为,对银行贷款资产组合中的不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让银行记录贷款的经济减值。鉴于考虑信贷资产转化为物化资产后,企业可能会出于粉饰报表业绩的动机,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盈余,或者改变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时间,调高当期的利润。这样给银行制造假象,误认为企业仍有还贷能力,不能觉察到贷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杜绝企业虚报资产、操纵利润的现象,笔者认为,让企业会计人员与银行委派人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企业中的信贷资产转化后的物化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并对这些资产可能发生的经济减值进行记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文中的信贷资产主要指专项贷款。

(二)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引用“现金产出单元”的估计。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在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往往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进行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认定某一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许多资产共同作用产生现金流入。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现金产出单元”进行评估。现金产出单元是不依赖于别的资产组合就能为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的可辨认的资产组合,可以是某一单项资产,也可以是若干资产的组合体。它的提出,为分析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企业资产使用方式、作用和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众多资产进行组合。在其组合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产品线、营业特征、地点、地区或地域及管理当局的有关政策等。如果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管理层应据此辨别该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估计该单元整体的可收回金额,并通过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发生减值损失,以此确定发生减值损失的金额。然后,在单元的资产间分摊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加权分摊法,根据单元中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各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重为权数加权后的账面金额之间的比率进行分摊;同时考虑在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和价格较稳定的资产之间进行平衡。

三、结论

针对我国现有有关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不足,我们认为应借鉴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准则的内容及时制定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先对其内容进行讨论、宣传促成共识,然后公告实施。制定实施资产减值准则其意义在于:(1)对现有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规定进行补充协调,形成独立的会计准则。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2)有助于规范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3)资产减值准则实施有利于解决企业高估资产、操纵利润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4)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要求更严格、更详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4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7篇

摘要: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资产进行了重新分类。除保留原有的按流动性、非流动性分类外,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并将原在表外披露的衍生工具(如期货投资等)改在表内反映,同时增加了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企业)等内容。新准则对资产要素的重新分类及对资产减值会计的重新规范,使人们对各项资产减值的核算犹如雾里看花。

关键词:新旧资产减值准则;变化;问题

1新旧资产减值准则的变化分析

1.1资产减值范围与现行制度不同

(1)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收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委托收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初步建立了资产减值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对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资产状况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的制度对资产减值缺乏详细讲解。

(2)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较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

1.2可能发生减值的认定与现行制度不同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盈亏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新的准则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不过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3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与现行制度不同

新准则确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1.4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1)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2)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我国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整利润现象频频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1.5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学可行的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方式。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此外,新准则提出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按照相关资产组进行尊值测试的方法。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1.6商誉减值的处理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为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但商誉的使用寿命难以进行可靠的估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效用的递减(即直线法摊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与国际准则趋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

1.7对企业的影响

实施新准则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政策将有效地防止“顾雏军”式收购中的利润操纵行为,即收购时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造成巨亏,收购成功后再将资产减值准备冲回形成账面利润。

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该政策对因企业管理费用而有大

量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企业,根据其资产动作情况,将会对当期利润产生积极或消极两种不同的影响。企业资产优良的企业,商誉减值将较小,如果小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利润将增加;企业资产运作差的企业,商誉减值将较大,如果超过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利润将减少。

2资产减值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

2.1关于引入资产组的问题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看,资产组属于全新概念,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将面临一系列困难。其一,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其二,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划分方法不同,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其三,我国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另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脑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2.2关于资产减值转回的问题

尽管财政部三令五申禁止企业为调节利润的目的秘密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仍有不少公司明知故犯。准则中的做法恐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从防范公司舞弊的目的来看,此项规定尚可理解,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若该项规定得以实行,则会计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使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如果减值恢复时不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其二,资产变现时同样产生巨额收益。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资产实际变现时,其存有的减值准备必须同时转回,抵减当期成本,增加利润总额。因此,准则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公司操纵利润的随意性,但无法控制公司在资产实际变现当期获取高额利润。

第8篇

(一)固定资产规模逐年增加

我国高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了固定资产、专用固定资产、图书以及房屋建筑等各种基础设施方面的固定资产。我国高校几乎每一年都会在各种固定资产上投入一定的资金,使得我国高校的固定资产规模逐年的增加。

(二)无形损耗在日益加剧

我国高校固定资产具有种类多、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更新速度较快等特点。因为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各种更新换代产品的不断出现,使得很多在形态上保持完整,性能上也能够符合设计要求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大大减低,使用价值也大大的降低。伴随着我国高校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这一类的固定资产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其在我国高校固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也日益增大,加剧无形损耗。

(三)账面价值只有在报废时才会有体现

过往我国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基本不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进行考虑。例如某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或者整改耗费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该固定资产没有增加价值,最后这些支出就被直接计入教育事业类的支出,而没有记录在固定资产相关的账目里面。只有在固定资产报废时才会体现在账面上。

二、对加强我国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议

(一)核算各种工程项目

由于我国高校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使得我国高校的我国高校在经营管理方面都逐渐体现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因此,我国高校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时,可借鉴《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在建工程”科目,以此来对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核算。在工程完工后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做不仅仅能够满足我国高校的实际需要,同时又能够保证我国高校会计核算体系的完整性。

(二)建立完善的折旧制度

我国高校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主要是因为教学、科研以及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它属于教研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校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应该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合理的分摊,同时计入相关成本,让这一部分损耗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我国高校固定资产可以采取计提折旧的方式。房屋以及各种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交通运输工具采用工作量法,对于其他各种设备如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可设置“累计折旧”科目。通过折旧制度的建立,能够真实的反映出我国高校的资产、净资产以及真实结余的情况,从而体现出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支出配比、谨慎、真实性等会计核算原则,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树立起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树立起良好的资产保值、增值意识,我国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有这样的意识。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改良等需要进行大支出的时候必须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增加,不论是负责房屋建筑物大修理的管理部门还是负责各种设备改良的管理部门,都必须本着使学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在房屋建筑物完成改造或者设备改良完成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将改造、改良工程的支出作为相应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加,并通过在财务部门办理报增固定资产的手续。

(四)改革核算模式

目前我国高校的财务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高校的发展,我国高校财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为了能够更加的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当前我国高校固定资产核算情况应当做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1)增加“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损益”这两个科目。对于各种固定资产捐赠、盘亏、盘盈、报废等一系列的情况,应该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账务管理,使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能够从账面上直接的反映出来,从而保证账实相符。

(2)对我国高校内的固定资产的大修、改造等的账务处理必须进行规范,明确划定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界限,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接近实际价值。

(五)参考企业经验

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方面,我国高校有很多地方都不如企业做的好。因此,我国高校可以借鉴企业的成功经验对我国高校的固定资产核算进行改进,改进如下:

(1)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或固定资产卡片。对从不同渠道获得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资料整理。不管是通过受赠获得的,还是购进的都必须登记造册,准确计价,统一入账。固定资产卡片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的一种账簿形式,属于订本式账簿,是指登记固定资产各种资料的卡片。它是每一项固定资产的全部档案记录,即固定资产从进入企业开始到退出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所发生的全部情况,都要在卡片上予以记载。

(2)建立起完善的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是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个我国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严格的、可操作的实物盘点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盈亏情况,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第9篇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如果改造的固定资产能从财务卡片台账上找到独立的卡片,如此便能确定资产改造的原值。但如果改造拆除的是一项固定资产中的其中一部分,则拆除的资产原值需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确定。一般确定资产原值的方法参考如下: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评估拆除资产占总资产的技术比例,再乘以总资产原值确定;二是如拆除资产材质单一,可称取拆除资产的重量,再询得此材质在购建时价格,相乘得出(此法适用于投产年份不长的机组);三是将新购置的改造物资价值视为拆除资产价值;四是请中介评估机构认定并出具报告。无论适用那种方法,都需视实际情况,财务人员与设备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起协作,制定统一的定价方案。在企业自身无法判断资产价值的情况下,可寻求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价值鉴定。

二、加强技改拆除资产的后续管理

鉴于上述国有资产的处置流程,企业人员无法掌控审批流程的速度,对最终报废资产的挂牌交易收入只能等待。对财务人员而言,只能根据报废资产的评估报告内述资产价值及会计准则要求,暂估完成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待拍卖交易完成后,最终调整固定资产价值。鉴于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所以发电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应在资产报废审批期间,切实保护好拆除资产,避免在审批期间资产遭受损害,影响拍卖成交结果。

三、选择电力技术专工任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

第10篇

医院财产物资是指医院拥有或控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等资产。新《医院财务制度》对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的会计核算重新作出规范,并要求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作出相关会计处理。在此,本文结合笔者学习新《医院会计制度》心得,拟对医院有关财产物资盘盈盘亏及批准处理的会计核算谈一点粗浅之见。

一、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情况

医院财产清查时,出现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情况如下:

(一)医院库存现金的长短款

医院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医院出纳员那里的货币资金。医院财产清查时,出现库存现金账实不符情况:一种是库存现金实有数大于账面结余数,称为现金长款;一种是库存现金实有数小于账面结余数,称为现金短款。不论现金长款,还是短款,均为出纳会计业务质量不高现象。医院发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要求会计人员及时入账。

(二)医院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

医院材料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而储存的药品物资、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医院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库存物资实有数大于其账面余额数时,称为物资盘盈;否则,称为物资盘亏。

医院发现物资盘盈或盘亏时,首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调账,使其材料物资账实相符。然后,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理时,一般情况下,盘盈财产物资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财产物资的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三)医院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医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医院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时,首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调账,使其固定资产账实相符。然后,查明及时原因,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理时,一般情况下,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固定资产,应先扣除可以回收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支出,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二、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涉及的账户

(一)“库存现金”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库存现金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现金实有数。

(二)“库存物资”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物资实有数。

(三)“固定资产”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固定资产原值实有数。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1.用途:核算医院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2.性质:资产类账户。

3.结构:借方登记盘亏或毁损的库存物资及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数额,贷方登记盘盈库存物资及固定资产的净值,期末,经批准将盘盈的财产物资净值从借方转出,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经批准将盘亏的财产物资净值从贷方转出,计入“其他支出”账户。余额若在借方,表示医院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若为贷方,表示医院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后,报经批准处理后,该账户一般无余额。

三、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一)医院现金长短款的会计处理

医院现金长短款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按照新《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出纳员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发现现金溢余,也就是长款,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计入“其他收入”账户。如果发现现金短缺的,也就是现金短款,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经批准后,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借:其他应收款——出纳员 1200

其他支出——现金短款 1800

贷:库存现金3000

假如,该医院发现库存现金长款200元,无法查明原因。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200

贷:其他收入 200(二)库存物资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医院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贵重物资,应多次盘点清查。对于发现的盘盈、盘亏以及霉烂变质、毁损等物资,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并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例2】×月3日,某三级医院发现盘亏药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2000元,霉烂变质药材一批,实际成本为6000元。报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8000

贷:库存物资——药品 12000

——药材 6000

×月9日,某三级医院对发现盘亏的药品一批,实际成本为12000元,霉烂变质药材一批,实际成本为6000元。批准处理:盘亏药品属于科教收入取得,冲销待冲基金;霉烂变质药材一批,追究保管人责任由其赔偿1000元,保险公司答应赔偿3000元,其余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借:待冲基金 1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2000

借:其他应收款——保管员 1000

——保险公司 3000

其他支出 2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000

【例3】×月30日,某三级医院发现盘盈药品一批,市场价格为15000元,中药材一批,类似中药材市场价格为5000元。报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借:库存物资——药品 15000

——药材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批准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

贷:其他收入 20000

(三)医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与流动资产一样,医院固定资产也应当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入账,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固定资产,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例4】×月31日,某三级医院发现盘盈固定资产一台,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为150000元,估计已计提折旧为5000元。报有关部门,等待处理:

借:固定资产 14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45000

批准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45000

贷:其他收入 145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属于财政补助收入或科教补助收入购置的,待冲基金为150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冲基金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批准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50000

贷:其他收入 150000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第11篇

一、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情况

医院财产清查时,出现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情况

(一)医院库存现金的长短款

医院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医院出纳员那里的货币资金。医院财产清查时,出现库存现金账实不符情况:一种是库存现金实有数大于账面结余数,称为现金长款;一种是库存现金实有数小于账面结余数,称为现金短款。不论现金长款,还是短款,均为出纳会计业务质量不高现象。医院发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要求会计人员及时入账。

(二)医院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

医院材料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而储存的药品物资、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医院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库存物资实有数大于其账面余额数时,称为物资盘盈;否则,称为物资盘亏。

医院发现物资盘盈或盘亏时,首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调账,使其材料物资账实相符。然后,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理时,一般情况下,盘盈财产物资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财产物资的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三)医院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医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医院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时,首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调账,使其固定资产账实相符。然后,查明及时原因,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理时,一般情况下,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盘亏固定资产,应先扣除可以回收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支出,计入其他支出账户。

二、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涉及的账户

(一)库存现金账户

用途:核算医院库存现金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性质:资产类账户。 结构: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现金实有数。

(二)库存物资账户

用途:核算医院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性质:资产类账户。 结构: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物资实有数。

(三)固定资产账户

用途:核算医院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 性质:资产类账户。 结构:借方登记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固定资产原值实有数。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用途:核算医院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性质:资产类账户。 结构:借方登记盘亏或毁损的库存物资及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数额,贷方登记盘盈库存物资及固定资产的净值,期末,经批准将盘盈的财产物资净值从借方转出,计入其他收入账户;经批准将盘亏的财产物资净值从贷方转出,计入其他支出账户。余额若在借方,表示医院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若为贷方,表示医院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后,报经批准处理后,该账户一般无余额。

三、医院财产物资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医院现金长短款的会计处理

第12篇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于从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又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属非标准产品,因此很难确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核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问题。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会计核算。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13篇

关键词:行政单位 资产管理 预算管理

一、引言

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说,其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管理体制改革重点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也是一个关注的热点,但是,相关的资产管理改革在行政单位则发展较为落后,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部门预算、收支平衡方面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所以,在进行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则一定要重视如何有效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问题。

二、以资产管理为中心进行预算管理的探讨

所谓的资产管理,其定义主要是从管理领域出发,这里主要是指在行政企业中而存在的国有资产。需要指出,经营性国有资产并不涉及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它是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性质。在相关研究中,相比经营性国有资产,关于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研究和探讨并没有很多,可以参考内容主要包括委托-理论。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可以去参考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明确指出了这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管理体制具体包括,首先明确是由国家进行统一所有性质,然后安排各级政府进行相应的分级监管,最后单位可以进行占有及相关的使用。

在探讨行政性资产的相关拥有权问题上,只有财政部门才能进行有效的综合管理,且这种管理则是代表国家行驶权利,行政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并没有所有权,这就说明其资产所有者为国家,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终极委托者的位置往往是空缺的,也就无从谈起如何行使这项神圣的权利。另外,根据委托-关系的理论,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名副其实的管理者,但这种权利往往被架空,实际来说,大部分的资产管理权还是由资产的使用部门来使用。

“敲竹杠”往往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以,应该建议财政部门应该对于资产的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这可以通过编制预算的机会进行。可以把财政部门和单位使用资产过程看做一个博弈的过程,单位往往会报高预算,这种行为极为常见,主要表现在资产配置数量增加、要求提高等。对于管理资产来说,则对于存量资产的情况,单位往往就不愿意进行申报处理,这样就造成了问题,资产部门也没有办法要求使用单位进行如实申报,就出现了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了管理资产和原理预算资产部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另外,资金的申报和安排也就不能被资产管理部门弄清,预算资金部门也弄不清楚资产存量,极容易出现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两张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预算安排过程就应该充分利用好单位申报预算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完成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有效对接,同时,能够使得委托-成本有所降低。

三、以预算管理为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的探讨

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则是进行政府预算的基本,所以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预算,同时,这也是人们对于财政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进行财政有效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进行政府预算过程中,则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证公开性。在进行政府预算时,一定要让广大人民知情,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只有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保证其有效性。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往往看懂预算的人太少。

第二,具有法律性。应该保证政府预算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预算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没有足够可靠的预算,出现了频繁的调整问题,存在大量的预算追加,在落实《预算法》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有力的惩戒措施,这就不能保证有效执行初预算。

第三,具备可靠性。应该采用科学方法进行计算其中的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变化经常发生在预算之前,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单位往往存在报低预算收入而报高预算支出的问题,行政单位经常同财政部门进行博弈,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等。

第四,具有统一性。对于预算来说,所有的政府的收入和支出都应该包括其中,而不能存在预算之外的收支计划。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难避免存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资产管理在预算管理的角度来说,也就是可以简单理解为由“钱”变成“物”的过程,通过消耗的物体,能够增加社会效益,保证相应的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另外,资产从会计学角度来看,主要包括投资、固定资产、现金、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但是,分析财政部所涉及到的资产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中涉及到的资产管理则是不应该把财政资金包含其中,主要涉及的仅为固定资产部分,所以,为了使得预算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就应该对于资产预算进行细化。

这里分析现代预算的产生,其主要为了对于封建领主资金开支进行相关的约束,先由资产阶级从个人领域逐步进行扩展到公共领域,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对于官僚集团活动进行约束。在我国,预算管理能够有效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计划,以及相关的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使得社会财富进一步规划。对于行政国有资产的预算来说,保证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则是预算执行的主要目的,如果能够有效保证预算落实,就能对于行政单位的恶性膨胀进行遏制。维修维护预算、配置预算和处置收益预则是构成行政单位资产预算的三方面的内容。进行合理的精细化的预算编制,就能人们说清楚政府的主要成本开支,而不是仅仅关注于“三公经费”,应该进一步拓展预算公布的领域。同时,财政支出政策也受到资产配置关系的影响。只有进一步进行资产管理的细化,不断使得资产信息化水平进行有效提高,才能帮助进行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过程,这对于今后的预算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1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会计核算;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0-0-01

一、“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事业单位涉及教育、卫生、体育等行业和领域,范围广,规模大,属于社会服务支持系统,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起到支持作用,且大多数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统一拨款进行运营管理,因此,做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核算是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通过设置“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的资金占用情况,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非流动资产基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冲销该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二、非流动资产基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新制度理解不透彻,会计核算不准确。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是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为了适应财政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设置“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取代原“固定基金”及“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但由于一些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习不透彻,解读不准确,仍习惯于原制度下的核算和管理方式,造成对非流动资产基金核算不准确。

第二,对新制度下非流动基金的核算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我国事业单位管理模式较为传统,原会计科目长时间在事业单位得到应用,一些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未能意识到非流动基金的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例如很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为了简便处理,时常将对外投资挂在往来科目中核算,当收回投资后,就对往来科目做相反处理,获得的投资收益以银行存款处理,这样核算省略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价值变动及相关会计处理,无法反映事业单位投资收益的获取情况,显然是不合规的。这也说明很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对非流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涵不够了解。

三、如何做好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的建议及对策

第一,加强新制度的学习,全面掌握非流动资产基金的核算内容和方法。首先,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学习,全面掌握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内容和核算方式。准确把握非流动资产基金与原制度中固定基金等的差别,并严格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固定基金”科目只反映事业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形成的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反映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形成的基金,涉及范围更广;要重点关注新制度实施后对经济业务处理的特别之处,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要作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处理;在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同时结转已提折旧、摊销、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在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不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将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同时结转已提折旧、摊销、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实际处置时,再调整非流动资产基金。只有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出新制度下“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核算优势,才能加强非流动资产基金的管理。在对外投资上,要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重大项目集体审批机制,财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对外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将会计监管落到实处。在在建工程上,要及时监督盘查在建工程和已完工项目,并及时将已完工或已达到竣工结算的项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事业单位通过做好非流动资产基金的核算与管理,不断提高其核算和管理的质量,使其能够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从而有效降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

第二,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非流动基金的审计监管。规范的会计核算和管理离不开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员。首先,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新制度修订实施的目的,采用“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意义所在,自觉运用“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其次,要对财务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能更好的适应财政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重点关注非流动资产基金项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的管理好坏,所以,事业单位要转变传统的财务管理理念,认真解读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面掌握“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认真贯彻落实新制度的要求,正确运用和使用“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以适应财政的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升事业单位的务管理水平,从而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晓丽,于丽丽.探究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核算[J].现代经济信息,2013(9).

[2]安玉红,刘聪玲.论事业单位非流动基金的核算问题及解决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4(9).

第1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对策

一、固定资产购入会计处理

外购固定资产,是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来源。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则应分别按资金来源借记“专用基金”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上述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既繁琐又令人难以理解,主要问题是:

(一)事业单位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全部支出列作当期支出,显然违背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原则,导致不同会计期间事业支出高低悬殊,影响了事业支出的考核与分析。

(二)购入固定资产,应该是在减少银行存款的同时增加固定资产,而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分录却是在减少存款的同时,减少了专用基金,前后两笔分录缺乏内在联系,难以直观、充分地表达所要反映的“外购固定资产”这一经济业务内容。

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再是财政拨款这一单一渠道,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没有必要单独反映。因此,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入固定资产,直接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既简捷清晰,又使其与企业会计制度接轨。

二、在建工程会计处理

各单位所需固定资产,除了外购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自有人力、物力自行建造,即称之为在建工程。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未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基建业务的核算。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游离于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之外,先由建设单位完成基本建设业务,项目竣工决算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另设基建会计账户进行反映,这种分离的核算方式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一)事业核算体系之外,另设一套基建帐并出具相应的财务报告,既增加了核算工作量,又使单位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二)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业务核算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使其核算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一些单位乘机把一些超预算,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也在基建账户中列支,把一些收入存入基建账户,设立“小金库”,逃避纳税等。

对策: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基建业务的核算与管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改良、装修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待工程完工后再结转“固定资产”科目。这既能满足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又能保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完整性。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使用时间长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一些后续支出,这在会计上产生了如何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处理以能否流入企业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为判断依据,规定只有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支出才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余支出则确认为费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没有具体的表述,仅规定了固定资产修缮,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对于大型修缮,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修缮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如下问题:

(一)一般修缮与大型修缮很难划分界限,结果导致各单位列支随意化,违背了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二)大型修缮从修购基金中列支,势必导致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不足,影响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大型修缮从修缮基金中列支,还会导致少列费用,虚增结余。

对策:建议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改良、装修等支出统称为“后续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标准,划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线,并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发生时通过“在建工程”进行归集,完工时再转结“固定资产”科目。

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期,按照确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计提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和补偿过程,它不仅涉及产品(劳务)成本计算,而且涉及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确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而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计提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用修购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大型修缮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是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计提折旧来实现的。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存在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按历史成本原则反映其购置时的价值,没有反映其净值,体现不出现有的生产能力,而且事业单位普遍不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致使一些失去使用价值或早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仍保留在账面上,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二)事业单位日常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必然导致固定资产的损耗,而事业单位由于不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结果是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盈余。

(三)修购基金不是按固定资产原值而是按收入一定比例计提的,而收入的多少与固定资产的损耗并不存在比例关系,所以修购基金多少并不能如实地反应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计提修购基金制度不能替代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对策: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建议废止计提修购基金制度,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建议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外投资是通过“对外投资”和“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进行核算的,当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账务处理如下:按投出固定资产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从固定资产投资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一)投资成本确认标准不科学。事业单位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或合同协议价确认投资成本价,而不是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加上有关税费,这样容易造成同一项业务在不同单位会计计量口径不同,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

(二)核算项目不完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只简单设置了“对外投资”、“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两个科目,无法提供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互关系、投资损益等信息,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固定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但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会计处理所提供的信息是“对外投资”增加的同时“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增加,看不出对外投资的来源是固定资产,而事实上固定资产的增减不一定同单位的净资产发生联系,更无法做到一一对应。

对策:鉴于上述情况以及前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建立折旧制度的设想,建议取消“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改为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余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样既保持了账户的对应关系,又与企业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