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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根据《***》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加强学习宣传。主要负责人主管我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问题整改和内审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高度重视。积极组建法制办内部审计人员,将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通过办公会、学习会,加强财务人员对《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学习宣传,掌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预防性作用。
(二)开展财务审计。今年上半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单位今年的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的经济活动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在预算编制方面、经费支出方面、资产、负债核算方面、财务日常核算和费用报销及内控执行方面查找问题6条。
(三)按计划实施审计项目。年初,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为区政*工作项目。该项目工作经费*万元,**同。每所每年**服务费用为*万元,合计*万元,已按合同要求付款。今年以来,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次,服务费用为*万元。余*万元用于*日常办公经费。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整改计划
在内部审计自查中,在财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预算编制有待加强,项目经费支出缺少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核算、报销及支付审核有待完善。下一步,我办将着力抓好审计整改。
(一)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继续细化预算内容,更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强化预算约束,同时对年初的预算资料要存档保管,以便年末决算和了解预算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严格费用报销审核。严格费用的支付审核,明确报账流程和审批权限,杜绝超范围的费用报销和不规范、不合理的费用单据入账。制定科学、合理、精细的“三公”经费预算,实行三公经费支出的计划管理。
一、对高校内部审计要有正确的定位
(一)高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
高校内部审计在审计目标、依据、方法、手段、甚至审计职责和审计独立性、权威性等方面有别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尽管三者本质都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但外部审计的目的侧重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而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的目的更侧重于促进单位内部管理和提高单位内部经济效益,高校内部审计的目的正是为了加强高校内部的经济管理。
(二)高校内部审计有别于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
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在业务上起领导、指导和监督作用,它兼有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作用的性质。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主要是为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服务,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深受企业管理层重视。高校内部审计由于高校的任务、经费性质、经济活动效益性的内涵不同有别于企业内部审计。高校内部审计是高校内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财务收支及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高校的任务是培养人才,它的经费来源除向学生收取适当费用外主要靠财政拨款(贷款最终靠这两项收入偿还),它注重经济效益但更重视社会效益,它考核经济效益主要从经济性、效果性出发而对效率性考虑不够(对产出难以定量考核)。由于以上差别,高校内部审计的动力、受领导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企业。对高校内部审计的转型更没有提高到应有高度。
(三)高校内审部门的职责不能混同于内部管理部门
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是对高校内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部门,它不是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高校内部的财务、后勤、校产、基建、产业等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和控制。高校内审部门对高校的经济活动应该参与、介入、监督和评价,但决不应进行决策甚至参与管理,否则审计部门就会“错位”和“越位”,审计的独立性则难以保证,评价难以客观公正。
(四)高校内部审计要同其他监督形式相配合。
高校内部审计是一种对高校内部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它与财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是财务部门的一项管理活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主要对程序进行监督,着眼于“人”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是对“事”的监督。三者不应混淆,否则会出现多头监督现象,但三者应注意协调和配合,并注意审计、财务、监察成果的互相利用。
二、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学校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
(一)内审工作高校领导要高度重视
要想做好高校内审工作并使高校内审在学校经济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离开学校领导的重视绝对不行。校领导重视内审工作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也不仅是表现在内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经费的安排这些形式上,最重要的应体现在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审计报告的运用方面。试想,如果学校重要的经济活动不要审计部门参加,审计合理建议得不到采纳,审计报告被束之高阁,审计的权威性怎么体现出!别说“同级审”,就是“上审下”也只能流于形式。
(二)内审观念要有新转变
高校内审工作是对高校内部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保证高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要想达到内审的目的仅靠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事后审计、财务审计的做法已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更新审计观念。具体地说要从账项基础审计到账项基础审计、内控审计并重并向风险审计渗透;从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发展;从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或效益审计转变。
(三)在全面审计基础上突出审计工作重点
高校内审工作正如前所述,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在做好这些审计工作的同时,内审部门要根据学校领导的要求,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内审部门对那些涉及面广,资金使用所占比例大,审计可产生明显效益的项目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精力。高校在不同时间有不同的中心任务,高校干部“换届”的时候,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可确定为内审工作重点,学院在建设新校区的时候,对新校区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就显得尤为必要。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公正”是对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公正”对内审工作特别是高校内审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评价,在对事的审计评价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人,涉及到对人的评价,这就要求高校内审部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抱着学校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切合实际的评价,这样既可回避审计风险,又能向学校领导反映真实情况。
(五)做好高校内审基础工作,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是有风险的,高校内审人员生活在高校这个圈子里,审计接触的是校内同事甚至朋友,更要注意回避风险。要想回避审计风险必须做好内审基础工作。包括审计程序要合法,审计证据要充分、正确,审计底稿要清晰明了,审计手续要完备,审计方法要得当,审计结论要正确等。
(六)从审计专业角度出发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审计人员大多是财务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又不直接从事会计核算、企业经营和工程管理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高校内审部门在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经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内对外投资、签订经济合同等方面都可通过审计报告等形式向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今年3月以来,全省人大上下联动,深化对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队到各市进行专项检查,推动了司法监督的深入开展。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拟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征求人大代表、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的反映,实地察看执法办案场所,及时将调研情况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逐个向公检法司机关作了反馈。各市、县(市、区)人大根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各具特点的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周密部署,落实措施,自查自纠,务实推进,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执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积极稳妥推行员额制改革,切实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稳定队伍,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关心关爱队伍,提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进一步加大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的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理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司(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