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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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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受害妇女,精神病鉴定,性防卫能力。

【中图分类号】R749.4 【文献标识码】E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52-02

本文根据案中受害妇女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的107例鉴定资料进行分析,以期找出此类妇女容易被伤害的特点,对于预防和减少精神病妇女被案例的发生具有一定意义,同时探讨性防卫能力的判定问题。

1 一般资料

1.1 年龄:107例受害妇女均为案中受害人,年龄最小的14岁,最大的74岁。其中14~20岁25例,21~30岁34例,31~40岁28例,41~50岁13例,51~60岁2例,61~70岁1例,71岁以上3例,年龄不详者1例。

1.2 婚姻:已婚者64例,未婚者36例,离婚2例,丧偶1例,婚姻状况不详4例。

1.3 职业:农民或家住农村者90例,工人9例,在校学生(小学)3例,家住城市无业l例,职业情况不详4例。

1.4 文化程度:文盲71例,小学13例,初中16例,高中3例,文化程度不详4例。

2 案情资料

2.1 受害者与案犯的关系:107例案的受害妇女中,与案犯熟识被同村人的60例;被继父、姨夫、堂姐夫等亲属的7例;被外村人或外地被的34例;居住在敬老院的老妪被老翁的4例;被丈夫的好友的1例;在丈夫的逼迫下被数人的1例。

2.2 受害情况:因白天家人外出耕作上班家中无人,案犯乘虚而入被的44例;在村内活动被案犯骗到家里或拖至农田地28例;已婚者被案犯用钱物和“找男人”诱骗带到外乡家中奸居数十天的5例;离家出走在外乡、饭店、汽车站、码头、旅馆被案犯以“关心”为名骗去的19例,其中4例从江西、云南、贵州市而来; 1例(自语、傻笑数问不答者不知从何而来)流窜来的“马路天使”被案犯、结伙、又被转卖给老光棍汉当“老婆”;1例21岁的山东女青年在济南扛工突感“有人要害她”而仓惶出走到一个小镇问路时被三个小青年带至旅馆;1例被带至朋友家看录像(黄色带)被4个20多岁的青年;1例被丈夫逼迫被丈夫的生意朋友10人; 4例因生活能力差家人外出拜托邻居关照而被邻居;1例窜到建筑工地宿舍睡在一空床上被宿舍打工仔; 3例不分时间场合主动上前与异性发生关系被。这些受害妇女致使怀孕流产的8例,少女生出小孩8例,大出血被抢救成功l例。

3 鉴定资料

3.1 受害妇女个人情况:66例幼年有高热、惊厥、癫病、脑炎、脑膜炎、脑外伤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损伤史。16例有精神病史。78例韦氏成人智力测定ZQ在69以下。大多数受害妇女智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低于常人。不能完成普通小学的学习任务,有4例近20岁还在小学四、五年级就读。绝大发数妇女不能承担各种技术性农活和技巧性工作,只能在家人支配带领下干些简单刻板不须训练的粗笨劳动,不会用钞票购买日常用品,生活需要人督促料理,不能操持家务,只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生了孩子由公婆丈夫哺养。离家出走在外流窜者风餐露宿,蓬头垢面,衣貌不整,有的情感幼稚,讲话口齿不清。这些受害妇女绝大部分不能与人正常交往,易被人教唆诱骗,不能分辩好歹,被后不知报案,有的当好玩的事见人就讲。

3.2 诊断类型:107例受害妇女精神疾病鉴定,诊断为精神发育不全73例,其中程度为轻度的4例,中度39例,重度22例,重度伴精神障碍6例,伴癫瘸大发作3例。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2例; 躁狂忧郁症4例;癫痫性智能障碍2例;人格障碍1例;精神分裂症伴精神障碍1例;无法归类的精神障碍伴智能低下l例;老年性痴呆1例;被后心因性反应1例;癔症性精神障碍1例。

3.3 性防卫能力判定情况:采用三分法判定为无性防卫能力101例;部分性防卫能力5例;被后发生的1例心因性精神障碍,与被因素有密切关系。

4 讨论

4.1 本文报道的案中107例受害妇女,鉴定结论均为有精神疾病。阳性率之高,一是因为我国法制工作不断健全,法律程序也日益完善齐备,对疑有精神疾病的受害者能及时鉴定;二是因为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本能够分辩精神活动的正常与异常,能筛选出可疑者送鉴;三是这类妇女绝大乡数“与众不同”,智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差于常人,大多数不肯在完成普通小学学习任务,多系文盲,学不会技巧性工作,只能在家人带领下做些粗笨的简单劳动,生活需家人督促料理,不会用钞票买东西,未婚者多在家里玩耍,已婚者多被大龄人娶去“传宗接代”,不能担负家庭主妇操持家务的工作,有的外出乱跑、蓬头垢面,风餐露宿,有“呆××”、“痴妈妈”、“乌娘子”之外号,是一群“明码标价”的精神病人,其情感幼稚愚蠢,容易被人诱骗捕捉,如一受害妇女拿着案犯给的两角钱给村里人讲是睡觉的人给的,有的被案犯诱骗“去镇上玩”、“去我家看电视”、“去给你买新衣服”、“去找你男人”就轻易就范,无辨别和抵抗能力,被后多不向人告发。办案人员在当地很容易了解到受害人情况。

4.2 精神病人受害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在107例受害精神病妇女中,73例患精神发育不全的妇女被奸污案占首要地位占此类案件的68%,与我国目前各地调查表明一致[1]。同时精神发育不全的性犯罪案也占各类案件的首位[2]。这是社会值得重视的,此类病人大多丧失劳动能力,家人放任自由,与社会广泛接触,这类低智妇女易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同时这类案犯犯罪后因无责任又放回社会,是扰乱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因此呼吁建立精神智能缺陷者收容站管理,加强监护。另一方面婚姻管理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此类病人的婚姻生育问题要加强管理保证优生优育,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素质。

4.3 关于性防卫能力的判定问题:我国刑法对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鉴定人员中对精神发育不合者性防卫能力的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关键是如何正确判断当事人对的实质性辩认能力。有的同志过分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因而只要有精神病,不论轻重,一律评为无性防卫能力,给司法部门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精神发育不全,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我国对精神发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大体分三类,即,为重度智能缺损;痴愚,为中度智能缺损;愚鲁,为轻度智能缺损。对于属和痴愚型的妇女,可以认为是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3]中所称的“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她们的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应评为无性防卫能力。对愚鲁型妇女,由乎她们的理解、推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较差,不善于辨别是非,但有一定的意志能力,能独立自理生活,从事简单的劳动,我们在鉴定中就必须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认被害人是否精神发育不全,以及精神发育不全的程度,以便区别不同的情况,正确地判定性防卫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者,必须坚持以医学条件为基础,法学条件为准则,正确辨别在性犯罪中受害妇女所处的地位,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做好司法人员和鉴定医师的互相配合,相互学习业务知识,如果没有鉴定医师提供疾病情况及其影响精神能力实际情况和对法律能力具体作用和影响,提出具体诊新意见,司法人员就很难于做出正确的确切估计,而且很难做出处理[4]。鉴定医师学一些法学知识,司法人员学一些精神病学知识,这样鉴定工作就会越来越走向正轨[5]。

参考文献

[1,2] 贾宜诚,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426

[3] 林准,中国刑法教程(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396

第2篇

【中图分类号】r28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07—02

莪术油葡萄糖注射液(zedoary turmeric oil and

glucose injection,zng)是以莪术油为主药,加葡萄糖

配制而成的一种新型中药抗病毒制剂,以病毒颗粒溶

解方式抗病毒,对呼吸道合胞病毒有直接抑制作用,

对a1和a3型流感病毒有直接杀灭作用,同时对金黄

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大肠杆荫等也有抑制作

用,目前在临床应用较广泛。然而.莪术油注射液有多

种不良反应,可引起过敏性休克和死亡,造成医疗纠

纷。目前有关莪术油注射液过敏致死法医学鉴定的报

道尚不多见。本文复习有关文献资料,结合2例莪术

油注射液过敏致死法医尸体解剖发现,对莪术油过敏

原因、配伍禁总、检测方法、法医学鉴定原则进行了分

析。

案例

【案例1】死者,男,3岁。某年12月12日以腹泻、

呕吐在一乡村医疗站就诊,诊断为病毒性腹泻,即予

以治疗。输入:(1)生理盐水100 ml加入菌必治0.9 g;

(2)莪术油200 ml加入病毒唑100 mg两支;(3)5%葡

萄糖200 ml加入维生素c 0.5 g、维生素b6 50 mg。输

液过程中患儿即出现面部潮红,面部出现荨麻疹,输

完液后患儿精神状态较差,昏昏沉沉,当晚患儿出现

发烧症状。次日凌晨患儿出现口唇青紫、呼吸困难、脉

搏微弱等症状,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尸检主要发现:喉头水肿(轻度),肺泡隔及肺问

质毛细血管扩张,充盈红细胞,肺泡隔显著增厚,双肺

问质部分区域可见淋巴、单核细胞灶状浸润;大部分

肺泡腔充满均质、淡染的水肿液。心肌纤维排列规则,

部分心肌呈波浪状改变。肾小球结构正常,肾小管管

腔空虚,肾内未见出血及坏死改变。脑宽,脑沟变

浅:软脑膜及其脑实质内血管扩张;脑组织结构疏松,

神经元及脑内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大。提取死者心血、

肝脏、肾脏,进行系统的毒物、药物分析,结果未检}}i

常见毒物中毒,从死者的血液、肝脏和肾脏中均检出

莪术油成分。

【案例2】死者,男,9岁。某年4月7口因发烧、咳

嗽、气喘等症状,由其母带至某卫生院就诊,诊断为肺

炎,建议住院治疗。其母以无人看护、家庭经济困难拒

绝住院。医生开 莪术油葡萄糖注射液250 ml,内加

先锋霉素v、病毒唑,静脉滴注治疗。离开卫生院时开

出相同药物,并加歼克咳敏、麻杏止咳片、等口服。次

日凌晨3时20分.患儿冉次人院,医生检查呼吸停

止、脉搏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主要发现:喉头水肿(轻度),肺泡隔毛

细血管充血,肺问质水肿,有灶状单核细胞及淋巴细

胞浸润;肺泡腔内有蛋白液体及吞噬细胞渗 ,支气

管上皮细胞脱落,部分支气管腔内有炎性渗 。心、

肝、肾等其他脏器主要表现为淤血、水肿改变。从死者

的血液、肝脏和肾脏中均检 莪术油成份;毒物分析

排除常见毒物中毒。

讨论

莪术油系由中草药姜科植物莪术干燥地下根茎

中提取的一种挥发油,是由20多种成分组成的混合

物,主要成分为莪术醇、莪术酮等;莪术油葡萄糖注射

液已被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收载。按中医理论莪

术具有行气破瘀、消积止痛之功效,现代药理学研究表

明莪术具有很强的抗病毒作用,临床适应证包括病毒

引起的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小儿病毒性肺炎、病毒性

肠炎及病毒性心肌炎等,疗效好,应用广泛。但在医疗

实践中由于应用不当、个体差异等原因,莪术油产生

多种不良反应,严重者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本文两个案例,根据案情和病历资料,死者生前

均用过莪术油注射液,均表现出过敏症状,主要表现

为:面部潮红,口唇青紫,呼吸困难,荨麻疹等。,1体解

剖主要发现:喉头轻度水肿,肺脏有问质性炎症,腑、

心、肝、肾等脏器淤血、水肿,其他组织脏器无致步e性

病理改变,全身未见明 外伤;毒物和药物分析从死

者的血液、肝脏和肾脏巾均捡 莪术油,体内未捡iij

【作者简介】李涛(1973一),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硕士。讲师;从事法医病理学教学、研究和检案工作。.rel:+86—29—82655117;e—mail:litao—hy@163

corn

· 8 ·

常见毒物,对保留的心血进行ige检测,结果均为阴

性,分析认为与死后分解代谢有关(解剖距死亡时间

均超过48小时)。根据尸体解剖结果排除机械性损

伤、窒息、中毒等原因致死,患者肺脏的问质性炎症较

轻,为灶状,不足以致死。因此,根据排除法,确定其死

因是在患间质性肺炎的基础上,因注射莪术油导致过

敏性休克而死亡。

莪术油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的机制在于两个方

面:首先莪术油葡萄糖注射液为乳浊液型fo/w 型1注

射液。挥发油组分经乳化剂作用,形成小于l ixm的均

匀乳液。过冷、过热、添加反类型乳化剂和电解质等多

可能引起“破乳”,脂肪颗粒发生凝聚,使乳液中形成大

于1ixm的脂肪颗粒,从而引发不良反应。因此莪术油

葡萄糖注射液宜单独静滴,忌加入其他药物进行配伍

应用,以减少“破乳”的发生。本文案例1就是死者生前

曾用莪术油注射液、头孢曲松钠注射液、病毒唑注射

液等药物混合在一起进行静脉滴注,引发过敏,导致

死亡。其次,莪术油为中药制剂,像清开灵、鱼腥草注

射液、鸦胆子油注射液等中药制剂一样,目前由于受

提取工艺的限制,中药注射剂中往往含有蛋白、淀粉、

鞣质、色素、黏液、树脂、挥发油等致敏成分.不易完全

去除。这些成分一旦人血,刺激机体产生抗体或致敏

淋巴细胞,发生过敏反应。『1.2

莪术油等中药注射剂引起的不良反应呈现出多

样性,常累及多器官多系统,临床表现以发热最为常

见,表现为发抖、寒战、高热。这种发热为药物热反应,

有人认为它属于ⅲ型变态反应,其潜伏期限不易确

定.一般在lo天以内,短者仅1天,长者可达25天。

其次为皮肤及其附件反应,主要表现为全身充血性红

斑疹、荨麻疹、瘙痒、面部潮红、局部皮疹或弥漫性出

血,注射部位红肿等,严重的不良反应有过敏性休克、

喉头水肿、呼吸困难等,甚至死亡。莪术油静注时,病人

也会出现头晕、视物模糊、失明等,主要是因为莪术油

为乳浊液型注射液,短时间内输入较多的莪术油乳液

颗粒,可阻塞毛细血管,导致失明

据报道莪术油与多种药物(包括头孢曲松钠)配

伍禁忌;[41将禁忌配伍使用的药物配伍使用,可明显影

响药物的药理作用,延误治疗.加速死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3卷(第1期)

鉴于莪术油注射液可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证,用药

过程中避免给药速度过快,加强临床用药监护。对此

药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禁忌与头孢曲松、头

孢拉定、头孢哌酮、庆大霉素、速尿配伍使用。并建议

生产厂家加强对此产品的上市后监测,并进一步开展

完善t艺和质量标准的研究。

在法医病理工作中,遇到与莪术油过敏相关的医

疗纠纷、非法行医、猝死案件.应该尽早进行全面尸体

解剖,发现青紫、喉头水肿等过敏征象,检查血清中

ige水平,排除损伤、疾病等死因,并进行系统毒物、药

物分析,结合案情分析用药方案、配伍情况及输液速

度等做出正确地判断。此类案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

证实生前曾经使用莪术油,对生物检材(如血液、尿、

肝肾等组织中)是否含有莪术油进行检测。

莪术油中莪术醇是有效成分之一。可作为莪术油

真伪鉴别的依据。有关文献报道,采用薄层层析。以

hsg为色谱板,以苯:甲醇:乙酸f7.9:1.4:0.7)为展开剂,

用莪术醇对照进行鉴别,碘蒸气作显色剂,斑点分离较

好、清晰。目前已从莪术油中对莪术醇的含量测定方

法有:(1)香草醛硫酸溶液显色后比色法。中国药典19

95年版二部中,莪术油葡萄糖注射液中莪术油的含量

测定采用此法。以莪术醇标准溶液为对照品,用紫外可

见分光光度法于(520±2)nm对样品和对照品测定吸

光度,用空白实验消除误差,即可求出莪术醇的含量。

(2)气相色谱法。郑少珠等[51对莪术油原料药中莪术醇

采用气相色谱法,以联苯为内标。内标与样品的分离度

大于2,平均回收率为99.2%,简便易行。

参考文献

【l】马建丽,周亮,王世岭.中药及其制剂致过敏性休克131例分析[j】.

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__,2(3):166

[2] 高建,张平.中药不良反应研究进展[j].中医药研究,20__,16(5):

6l

[3】孙定人,王士凡,壬艳红,等.药物不良反应[m】第2版,京:人民卫生

出版社.1996.31

[4】吴宏卫,张静,陈才铭,等.莪术油葡萄糖注射液与5种药物配伍稳定

性考察[j】.药学实践杂志,20__,20(1):21

[5】郑少珠,朱维华,等.气相色谱法测定莪术醇的含量[j].广东药学院

第3篇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二字?2002?2号《关于担保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4篇

1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2、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人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如笔者实施的嵊州市公安局委托的《嵊州市烟草大楼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其结果就是嵊州市公安局用来判定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 工程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工程的中标价非合同价。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工程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但由于种种操作不规范性的影响,往往两者不一。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第一解释顺序的,故合同价的效力高于中标价。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类似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如设计图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价表等。

4、有关部分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及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需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须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

3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第一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4、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5、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6、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像等方式。如笔者实施的《温州市华东电脑设备公司综合楼和厂房工程造价审核》的司法鉴定中,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要求,变更了很多工作内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图和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二赴温州,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和录像,给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依据。

7、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8、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

9、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第二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2、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检查修改。

4、出具鉴定报告。

第5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人员素质提升;辅助检验;专家信息库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各种产品的需求种类和需求数量也与日俱增,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更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在其购买的产品达不到自己的使用要求时,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出具公正科学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则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不但关系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1]。笔者从实际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出发,对鉴定报告的质量影响较大的几个要素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把关案件受理环节,认真审查案件细节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涉及的产品种类非常之多,其损坏或失效情况也千差万别,而往往一些细节上的差别,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分析结果和鉴定意见。可以说,没有任何两个案件的产品情况和鉴定要求是完全相同的,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时应要求委托方尽可能多的提供案件相关材料,深入了解并研究该案的各个要点,分析鉴定要求,了解委托人的鉴定目的并与自身鉴定能力范围进行比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与委托人签订详细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合同,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鉴定报告出现“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情况。

以笔者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为例,常有委托人遇到电器漏电致人伤亡的事故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但其鉴定目的常体现为“XX电器漏电原因分析”、“XX电器致人死亡原因分析”、“XX电器是否有漏电”等,而一般情况下,该事故不单可能是由电器漏电造成的,更大程度上还可能是该电器所连接的线路出现问题而导致,如该次鉴定只是将涉案电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气安全性能检验,很有可能无法得到事故的确切发生原因,委托人无法得到满意的鉴定报告。因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将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告知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根据其鉴定要求对鉴定目的进行相应的修改,明确该案的鉴定内容,同时也可降低鉴定报告被质疑的几率。

二、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提升鉴定人员技术水平

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迅速发展,各种产品的推陈出新速度也越来越快,产品的功能也原来越繁杂,同时,随着产品检验设备的更新换代,产品质量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人员能够与时俱进,拓展视野,了解相关产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产品质量要求,掌握更多产品质量鉴定方法。

对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机制,对产品质量鉴定人员开展定期的最新法规和技术培训、学习和交流,提升鉴定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进行充分交流,共同打造人才培养平台,通过人才交流培养或召开年会、学术会议等方式促进鉴定人员交流沟通专业知识及鉴定经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定期对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用制度激励员工进行学习。

三、考核辅助检验机构资质水平,确保检验结果正确可靠

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涉案的样品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直接影响着鉴定意见的判定,辅助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也对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和权威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单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检验能力往往不足以应对复杂的产品检验要求,完善的产品检验机构是鉴定能力的有力保障。鉴定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就应当积极收集产品检验机构信息,掌握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范围,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把关,选择国家中心实验室、高校科研实验室或其它通过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备案,在其提供检验报告的同时应要求提供相关的认证认可证书和检验能力及检验范围资质证明,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公正、有效。

四、建立完善的专家资料信息库,打造技术一流的专家队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由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产品种类繁多、失效原因复杂的特点,单依靠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人员的是很难每次都能做出完整正确的分析判断,往往需要聘请熟悉该产品的专家共同进行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所聘专家技术水平的高低是鉴定报告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

据笔者了解,由于专家信息来源渠道较少,且部分专家因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不了解或考虑到潜在风险而不愿接受聘请,目前国内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均普遍存在专家难找、难请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专家的聘请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专家信息库,并对专家信息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记录记全专家的联系方式、资历、技术水平、特长及承接过的鉴定业务等信息,实时进行更新,便于有需求时进行查询;

(2)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技术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聘请其中的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业学者作为鉴定专家;

(3)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应不定期的举办培训班,邀请参与过或愿意参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专家参与学习相关法规要求及管理制度,以加深专家对鉴定的认知,更好的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更准确的给出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结合建筑工程的行业规范要求、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要求来寻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对鉴定书的审查内容及重新鉴定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笔者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鉴定的一些规范要求,认为一个合格、有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一)鉴定主体合法性标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技术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体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国家对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实行以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预先审定制度,并登记注册,备案公示。实践中需要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格,因为这直接涉及鉴定的有效性。

1.鉴定机构合法性。

2.鉴定人合法性。

(二)鉴定程序合法性标准

司法鉴定程序是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效率目标的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专业技术上有着其行业的特殊性,规范严谨的鉴定程序既是司法鉴定开展的程序,也是当事人认识了解司法鉴定,知道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的一个过程。实践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通知要具体明确。

2.保障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力。

3.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必经程序。从鉴定工作开始到鉴定结论定稿前,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鉴定人会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4.现场实地勘察程序。

在一个项目鉴定中,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是鉴定人熟悉鉴定资料后的现场复核、证实相关内容的过程,是鉴定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环节。

5.鉴定意见征求。

鉴定意见征求是鉴定人通过书面征询司法机关并告之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也应书面答复或做出响应,以便鉴定人做出准确、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合法性标准

鉴定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资料:

①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②当事人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④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标底、投标文件、中标书;⑤工程现场勘察记录、相关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昕证会记录;⑥工程预算书、结算书;⑦工程设计图纸(竣工图、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通知单、开竣工报告、现场签证、材料试化验报告、试压报告等工程内业资料;⑧法律、法规相应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及标准(包括适用的定额、单价表、费率定额);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结算文件。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材料市场调查价格;⑩当事人举证经过鉴定听证会质证的原材料(构件)采购合同、购货发票。

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在鉴定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做鉴定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自由裁量部分合法性标准

自由裁量是指由于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资料不充分,鉴定人无法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或者鉴定取费的标准,鉴定人依据公平原则自主决定取舍来确定工程造价的行为。对自由裁量部分,鉴定人要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通过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做出鉴定。真正地体现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五)鉴定报告形式合法性标准

鉴定报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结果,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经专业技术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鉴定人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签章规范。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造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造价的特殊性原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从鉴定技术角度讲,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的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鉴于上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一个合格、有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需要以下具体实施条件。

(一)详细阅读鉴定资料,制订鉴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

(二)对鉴定资料采用的方法

1.经鉴定听证会质证的鉴定资料。包括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鉴定采用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尊重科学、尊重技术,还应本着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的原则。

2,鉴定资料之间相互核实的方法。

第7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我国对于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和研究这几年才刚刚起步,对这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实务中遇到建筑价款纠纷案件需要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鉴定人员更多是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原则

所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计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计价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从鉴定技术角度讲,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的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

2.1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制订鉴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

鉴定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在鉴定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做鉴定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是了解工程情况、纠纷焦点的过程,也是制定鉴定方案的必经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鉴定资料提供情况、对欠缺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骤。其作用是明确鉴定内容、方法、步骤、依据、鉴定时间计划,对鉴定实施阶段起着有序、计划、主动的作用。对任何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2.2 对鉴定资料采用的方法

经鉴定听证会质证的鉴定资料,包括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鉴定采用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尊重科学、尊重技术,还应本着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可以采用;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一是采用鉴定听证双方辩论、质证方式确定;二是根据专业规律进行处理。

鉴定资料之间相互核实的方法。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的核实。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察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

2.3 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上采用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方法应根据具体案情而确定,没有固定的方法,按鉴定内容形成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定额计算法、比较法、分析法。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形式

鉴定报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结果,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经专业技术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鉴定人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签章规范。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3.1 鉴定文书应明确的内容

(1)标题、编号;(2)基本情况:委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受理鉴定范围、受理日期、鉴定要求;(3)工程概况;(4)案情摘要;(5)鉴定范围;(6)鉴定依据;(7)现场勘察;(8)有关说明;(9)鉴定结论;(10)落款、附件、附注。

3.2 鉴章的规范

(1)鉴定文书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红章和钢印;(2)鉴定文书之间加盖司法鉴定机构专用骑缝章;(3)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 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b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4.2 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4.3 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C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4.4 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4.5 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4.6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当然,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还必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5 结语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成.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难题[J].施工企业管理,2010(08).

[2] 施晓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 2007(03).

[3] 刘鑫,方玉叶.司法鉴定见证研究[J].证据科学,2016(04).

第8篇

1、资质管理较为混乱。首先,司法机关资质准入不严肃。在某省,省、市司法厅(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报经省司法厅审批,方可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进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人员,也要经过省司法厅举办的司法鉴定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省司法厅还向社会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详细名册。但在法院系统,却另行建立了鉴定机构申报入册制度,具备一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经申报核准即可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者要求不一,互不否认,却又各不融合,从而出现了司法鉴定机构两种“出生证明”并行的现象。其次,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要求差异大。同样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某些部门审批时要求申报机构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会计师并配备适当具有会计师等职称人员即可,而按某些部门的要求,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签署司法鉴定报告。再次,专业性鉴定资质政出多门。如资产评估资质,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建设部(房产估价师)、发改委(价格鉴证)、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都各有侧重地认定评估专业人员和机构,评估市场上资质多样、规则不同,同一个问题经常得出不相同的结果,因其所依据的规程不一,孰是孰非,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言难尽。最后,资质年检审核不严格。由于入册鉴定机构的情况不断在变化,委托人不能随时掌握这些机构的状况,有些机构有时明明不具备相应条件了,却不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更新信息,导致有些机构没有资质了仍承揽司法鉴定业务,扰乱了司法鉴定市场。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原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审核司法鉴定的条件和资质,后来由于工程造价资质分立成另外一个法人实体经营,且已不在同一个城市从事业务,该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也没有一个执业工程师了,但却仍能承揽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2、委托行为不够规范。委托鉴定环节的公平、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在具体司法鉴定委托时,一般系由法院、公安等部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少数也有例外。但摇号的公正性常常备受质疑。其间或许有鉴定机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收费多寡的原因,导致委托人具有倾向性地违规操作,或许也有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因素掺杂。但由于委托行为的不规范,时常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涉事方或提出异议,导致走回头路,降低工作效率,或互不认账,久拖不决,猴年马月,不了了之。

3、鉴定质量参差不齐。由于鉴定机构本身质量就参差不齐,加之大多数鉴定机构把司法鉴定业务视作附营业务,不能安排业务精、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导致鉴定报告质量良莠不齐,部分报告质量低下。目前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要素不齐全、逻辑欠严谨、重点不突出、结论欠明确等。

4、鉴定收费依据不一。目前市场上,有些机构执行专门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些机构执行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收费标准。由于司法鉴定工作不能具体等同于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所以在实际收费时仅是参照执行,所以出现了高低不等、依据不一的现象。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往往恶性竞争,同一鉴定业务,鉴定费询价时,有些机构按规定收费报价是几十万元,而有些机构为了争取到业务却报价几万元,甚至更低。价格上的恶性竞争,其后果往往是鉴定工作偷工减料,程序不到位,质量难保证。

二、加强对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定机构管理的建议

1、加强资质管理,提高准入条件。司法鉴定资质要扎口管理、有法可依,不能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要提高准入层次,提升对鉴定人员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的年检制度、奖惩制度、退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申请从事鉴定工作,要对其单位或个人资质、人员数量和质量、执业经验、社会资信、行业管理公开信息等多方面进行考核。要适当提高对机构和人员要求、提高取得资质的门槛,对社会资信差、行业公开信息屡次被处罚的机构或人员要坚决拒之于门外。

2、规范委托,确保公平。如何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关系到对案件相关各方的公平问题,也涉及到司法对鉴定机构的公平问题。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更加透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监督,要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委托、利益关系委托等不正之风,在源头上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提供前置条件。

第9篇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鉴定;合法性;条件;原则

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最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司法鉴定涉及的科学领域宽,专业门类多,是一种科学的实践活动,是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提供事实证据材料的科学实证活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鉴定结论应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在司法鉴定的种类中没有房地产价格鉴定,而是将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列入司法会计鉴定范畴。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不断地探讨和研究司法鉴定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非常重要。

1、房地产价格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

房地产价格司法鉴定,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价格做出鉴定的一种活动。具体说,就是案件中涉及争议的房地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范围价格、成本、租金、补偿金额和估价结果以及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等进行科学的鉴定, 并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司法机关调解,裁判提供参考依据或为确定房地产拍卖提供保留价,其鉴定结果具有专业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在诉前、诉中和诉后有着不同的作用。诉前是作为证据提讼;诉中是作为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裁判;诉后是作为对债务人的房地产进行强制变现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其主要作用是调解依据、裁判依据和证据依据。

1.1 调解依据

一般涉及诉讼或财产分割,合并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已知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例如,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指房地产),就应将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子女按份额分别继承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可以说,客观、科学、公平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是司法机关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

1.2 裁判依据

遇到因无偿还能力需要将抵押或查封的房地产拍卖,用拍卖的价款偿还债务的案件。司法机关要经过合法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然后拍卖。如无人竞买,一般情况下法院就将鉴定的标的物裁定给债权人。

另外,就是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承建方因工程款所发生的纠纷,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执行投资方的财产(一般是承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附着物)也要进行房地产价格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因离婚、分割、合并事宜诉至法院,案件中涉及到房地产价格问题就一定要进行司法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裁判。

1.3 证据依据

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察期间,因案件涉及房地产价格问题影响到案件的侦查或诉讼,对涉案的房地产进行价格鉴定,为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提供法律依据。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会涉及房地产价格鉴定,都要依法定的程序,委托合法的估价机构对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诉讼、调解和裁判提供证据。

2、判断房地产价格鉴定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房地产价格鉴定是估价人员借用一定的科学手段,评估股价标的物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一种专门活动,其对价格的测算和判断应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然而,司法机关采信的房地产价格鉴定结果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2.1 估价机构执业的合法性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另外,还明确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三个等级管理(即一级可在全国范围执业,二级可在省内执业,三级可在市内执业),同时规定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执业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的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非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不能执业,不能在估价报告上签字)。

目前,在司法鉴定中出现两类问题,一类是越级鉴定。三级资质的机构从事二级资质的业务。一类是跨行业鉴定。不属于法定的房地产价格鉴定机构,却从事房地产价格鉴定业务,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司法公正。所以,司法部门在委托估价鉴定业务时,可参考估价机构允许职业范围的规定来选择估价机构作为鉴定机构。

2.2 鉴定目的的唯一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的鉴定目的具有唯一性特征。它必须是一个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即司法鉴定,拍卖或供委托方处理案件参考,其它用途不能作为司法鉴定证据用于诉讼、调解或裁判。鉴定目的是房地产价格方面的鉴定报告只能用于诉讼、调解,或裁判和确定拍卖底价,这样的报告用作其他用途无效。

2.3 鉴定结论的时间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的估价时点,反映的是鉴定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鉴定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是指报告的使用期限。假如鉴定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在委托方委托的估价时点上,或鉴定报告超过了应用的有效期,那么继续使用这样的鉴定报告就有失公允。

2.4 鉴定依据的有效性

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的依据主要有法律依据、技术依据和信息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因影响估价结果合法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依据是指报告的规范格式,选用参数的依据和计算过程。信息依据是指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鉴定人员调查获取的影响鉴定结论的相关信息或资料。如果依据不合法,方法不科学,制作不规范,信息不准确。那么这个报告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会大打折扣。这样有瑕疵的鉴定结论一旦采信就会引来许多麻烦,甚至由此发生新的诉讼。

3、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使用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有较强的专业性,司法鉴定机关和当事人在阅读和使用时,还要确认出具报告机构的资质等级,报告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符合合法原则,结论是否符合客观原则,估价人员是否遵循了公正原则。所以,在使用房地产估价鉴定的报告时,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3.1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就是要确保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客观公正性。这就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保正在受理、鉴定、出庭的过程中充分保持中立性,如果遇有自己亲属和其它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活动要主动提出回避。

3.2 时限原则

鉴定报告有估价时点、作业期和报告的有效期三个时间概念。估价时点可以是过去、现在或未来。作业期包括接受委托、现场查看和报告制作期间,不能弄虚作假。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一年。若设定时间过长,其鉴定结论会因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影响鉴定标的物客观价格或价值。

3.3 方法原则

房地产价格鉴定因标的物的用途不同,采取的鉴定方法不同。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对同一估价标的物宜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鉴定。有条件选用市场法要以市场法为主。收益性标的物应选收益法作为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不宜采用其它方法的,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方法。但要对未采用两种方法的原因进行说明。

3.4 检查原则

鉴定报告在使用前要对鉴定结果进行检查。检查计算过程和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参数选择的客观性,鉴定原则的合法性,公式选用和鉴定方法的选用对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的针对性。还要检查报告中签字的鉴定人必须是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且必须是两人以上。通过上述检查来确定是否使用该鉴定报告。

参考文献:

[1]杜心全.基于司法鉴定中连环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J].2012(03)

第10篇

1、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

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是指委托鉴定业务在鉴定前就存在不确定因素,或存在所需鉴定资料的重大错报和漏报,有导致注册会计师判断错误,遭受审计失败指控的可能性。在鉴证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并不能直接控制该项风险的大小,但可以对其进行评估。

2、承办业务可能出现的的特有风险。

(1)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提交鉴证的证据缺漏,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鉴证程序的要求,相应增加了鉴证风险。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当事人在提交鉴证证据时,往往只提交与案件核心纠纷问题有关的材料、而不是整个经济活动的财务记录。而会计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事项的真实性,采取一般的鉴证程序局限在提交资料的圈子里,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在证据缺乏的基础上得出错误结论。因此必须采取其他必要鉴证程序,查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确定委托事项在整个案件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才能做出正确判断。这需要较高的职业敏感度,任何就事论事的鉴证,会不可避免地增加鉴证风险。

(2)委托人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确认。委托人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一般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当形势不利时,甚至可能提供虚假材料,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计鉴证,可能得出错误结论。

(3)证据取得渠道的局限性,增加了鉴证报告的鉴证风险。一般来说,法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提交的供审计的基础资料,均由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供,有时甚至可能是单方提供的财务数据,且对有关资料的争议往往是诉讼的焦点,法院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鉴证而事先确认资料的证据价值。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证据材料并非第一手财务资料,但一经注册会计师采纳,便将单方数据确认为证据数据,即将会计责任转化为鉴证责任。鉴于鉴证结论的证据效力,注册会计师不能简单的以“财务资料真实性由资料提供者负责”这样的词句,来推卸采纳该数值为证据的鉴证风险,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鉴别证据的工作量,加大了鉴证风险。

(4)质证环节的设定,要求鉴证具有很强的抗辩性,实质上限制了注册会计师部分独立鉴证特权,增加了鉴证的风险。质证环节的设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鉴证结论置于公开地位,有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与此同时,也限制了注册会计师部分独立鉴证的特权。在常规报表验证中,注册会计师采纳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只负责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但从鉴证结论当作证据使用的角度说,注册会计师每采纳一项鉴证资料,都被认为是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后确认的结果。而面对法院咨询和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结论必须在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力图使非专业人士理解报告的内在涵义和确认过程、经得起复杂诉讼的全面考验,即鉴证证据的抗辩性要强,其风险不言而喻。

(5)诉讼地位的限制,对注册会计师表达意见存在制约作用,存在不能完整反映鉴证真实意思表示的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证人处于中立的地位,但他的意见必须通过应对法院审查、对方当事人质证来表达。在鉴证过程中对资料的取舍,却全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诉讼地位的限制,使注册会计师在表达鉴证意见时既不能以鉴证判断代替法院的审判,也不能以鉴证判断任意否定其他相反证据资料(除非具有真实的、充分的且必要的其他佐证);而他必须在意思表达前,做出鉴证判断。这种相对不利的地位,使注册会计师经常会因应对质证而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平添了鉴证风险。

以上各种风险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鉴证审计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尽量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

3、注册会计师在司法会计鉴证中所负责任。

(1)受托前的案情调查。注册会计师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进行受托前的全面了解可以弄清业务的性质、内容、所需时间以及大致的鉴证收费等,从而进行收入与费用、权利与义务以及工作能力极限的权衡,得出受托或拒托的决定,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2)鉴定业务委托书的获取与签订。在受托案情调查工作完成后,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紧随的工作就是和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3)业务约定书的签订表明双方的委托与受托的经济合同关系形成,会计事务所进入实质性工作环节,而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鉴定工作的重点、实施步骤和方案、收集、分析资料,最后得出结论,形成报告则是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责任。

(4)利用报告充当顾问或证人,提出专家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风险和责任评估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注册会计师确信被鉴证的声明或报告满足两个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鉴证业务。

(1)进行鉴证的声明或报告是根据合理的标准进行评估的,并且这些标准是公认的机构制定或双方当事人所共同商议决定的。

(2)进行鉴证的声明或报告中内容得到非常明确、全面的陈述并且能被具有基本知识的声明或报告的使用者所理解。

2、业务约定书的签订过程中,事务所指派的代表应遵循的原则。

(1)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并精通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来履行。

(2)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必须由能充分理解被鉴证的事项、声明或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

3、在收集、分析资料时应遵循的原则。

(1)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始终保持超然独立的态度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2)鉴证工作必须要有周密的计划,注册会计师应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应以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出具鉴证报告结论的合理依据。

(4)鉴证报告应说明被鉴证的声明或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或商议的标准及鉴证业务的特征、性质。

(5)鉴证报告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对鉴证业务的有关声明或报告的重大保留意见。

(6)如果鉴证业务要求根据当事人各方约定的标准评估有关的声明或报告、或者要应用当事各方商定的程序,鉴证报告应说明其仅限于同意这些约定的当事人或团体使用。

4、在提出专家意见时应注意的原则。

(1)注册会计师在充当顾问或证人时,不能跨越权限,代行律师之职。

(2)注册会计师在充当顾问或证人时,应本着诚实的态度,以客观、坦白的方式充当顾问或提供证词。

(3)注册会计师应该很好地熟悉材料,以便在陈述和辩护中能够应答自如。

三、注册会计师对司法会计鉴证审计风险的控制方法和技巧

1、承接业务时,审计人员应分析审计实施程序中获取审计证据的有利、不利条件。结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风险评估,对是否承接该项鉴证业务做出客观、正确的判断。

2、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在业务约定书中必须明确鉴证的目的、时间、空间和范围,应根据详细了解的案情,做到慎重权衡利弊,为达到委托的审计目的,在业务约定书中还应留有追加审计项目和追加审计费用的约定条文。

3、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4、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5、交换审计意见时要认真征求以下意见:(1)介绍鉴证过程和验证方法;(2)介绍委托事项中已经查清楚的问题,经验证分析可以确认的违法事实和查证依据;(3)介绍查验过程中发现的新线索和新问题及其对于事实的确认;(4)介绍对委托事项中因客观条件受限而无法查清的问题;(5)需要披露的相关事项。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若有异议或疑点时,应谨慎从事,复查工作底稿,必要时可采取延伸审计或追加审计程序,但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决不能以委托方的示意或强加主观意志而转移,恪守职业道德,确保鉴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6、撰写审计报告时,报告内容应分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表述。对已查实的有充分、适当证据支持的事项应做出定性定量的表述;对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审计范围限制等)无法核实查证的事项应当说明情况;对委托单位要求鉴证,但其性质又超出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在报告中加以披露解释,报告的用途严格限制在仅供委托方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参考和说明,如扩大使用范围,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7、司法鉴定会计师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11篇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增强司法鉴定诚信意识为主题,促进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解决司法鉴定执业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司法鉴定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把诚信自律、诚信约束及诚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形成健全、系统、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促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规范、有序执业,推动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开展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诚信建设有章可循;

(二)司法鉴定人诚实守信、规范执业的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因诚信引发的矛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司法鉴定市场秩序健康、规范、有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司法鉴定质量明显提高,维护司法公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开展诚信主体教育活动。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围绕诚信主题,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弘扬正气,增强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公正、自律和法治意识,使全体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自己执业理念,形成浓厚的“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营造“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的管理环境和执业环境。

(二)贯彻落实诚信建设的相关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积极落实执业公开制度,推进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统一受理和审查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全面、规范鉴定协议内容,严格规定司法鉴定人责任,及时履行风险提示和举报告知义务;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三级审核、岗位职责、重大事项报告和集体讨论等制度。进一步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健全司法鉴定诚信档案,及时记录鉴定质量反馈意见,以及司法鉴定人投诉、奖惩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司法鉴定人诚信守业、诚信执业。

(三)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入手,集中开展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各种诚信缺失的典型事件。要把金钱鉴、人情鉴、权力鉴、虚假鉴定、违规承诺等违反鉴定程序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以季度巡查为依托,定期检查各司法鉴定所诚信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应当进一步做好投诉查处工作,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程序,严格投诉处理时限,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查、有诉必复、违规必究,依法保障和维护好投诉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着力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影响力。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各司法鉴定机构结合诚信建设活动,利用媒体、网络对司法鉴定行业中行业中行风建设、诚信建设、先进事迹、经验成绩、出庭质证及办案质量等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宣传,切实展示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执业的决心和能力,努力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方法步骤

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推进年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着眼深入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增强自律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要加强教育学习,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开展诚信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着力培育、树立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在进一步广泛动员的基础上,开展司法鉴定人承诺活动,签订诚信承诺书,及时公开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承诺事项,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宣誓,促进司法鉴定人执业认同感、行业归属感,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查摆问题阶段(5-6月)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主要查摆以下几个方面:诚信教育是否持续有效、诚信制度是否健全、诚信档案是否齐全、督查指导是否及时、日常监督是否到位、宣传形式是否多样、是否严格按照诚信建设年活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其他各项活动等。

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查摆以下内容:诚信档案是否建立、执业信息是否公开、委托受理是否规范、质量管理监督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是否有力;鉴定援助是否做到应援尽援、是否积极参加相关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存在人情鉴、金钱鉴、权力鉴现象;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贬低同行、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超出鉴定范围进行鉴定、非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私设分支机构或接案点等问题;是否存在无法定原因不出庭情况;投诉查处是否及时到位等。

各司法鉴定人主要查摆以下内容: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问题;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机构执业问题、是否存在私自接受鉴定委托和私自收费、额外收费、变相收费等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进行鉴定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岗位职责、保密、回避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社会义务等。

(三)整改提高阶段(7-9月)

1、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开门纳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相关当事人的联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各部门以及物价等与司法鉴定相关的部门和有关当事人中聘请行风监督员,监督、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日常的诚信执业情况。同时通过设置意见箱、举报电话、组织社会民意评测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鉴定行业的监督。对社会反映欠佳并确有证据的,应当责令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限期整改。要严格执行季度巡查制度,在诚信建设年活动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教育、执业公开、统一受理和审查、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调查、按程序处理。

2、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归纳整理,深入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制定完善的整改落实方案,对于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明确领导,落实责任,使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整改落实方案和整改落实措施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针对存在诚信缺失突出的问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要以法律法规、司法部、省司法厅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托,切实清理和完善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重点围绕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健全完善诚信教育、执业公示、岗位职责、统一受理及审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鉴定质量跟踪反馈、诚信信息披露、奖惩激励等制度,探索建立和加强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各司法鉴定人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按照实现要求上交所在司法鉴定机构。

(四)考核验收阶段(10月)

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要对照诚信承诺、查摆要求、整顿标准,盘点活动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并且按照要求向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上报活动信息、材料和总结。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认真考核司法鉴定人的活动表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对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司法鉴定机构日常执业表现和专项督查等活动,认真考核、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评优、年度登记公告条件审查的重要依据。各鉴定机构应于10月10日前将诚信建设年活动总结报送市局。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工作部署上来,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突出队伍建设、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执业监督管理、加强执业宣传等重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机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精心组织,常抓不懈,确保诚信建设年活动扎实有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着力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思想素养上下功夫,通过全程式、全方位的诚信教育,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要把建章立制作为鉴定机构完善自律管理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强化鉴定机构内部各种规章的建设;三是在监管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摆正位置、履行职责,防止管理工作错位和缺位;

第13篇

会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具体类别,是指具有会计司法鉴定资格的主体接受委托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鉴别和判定。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是管理主体对于管理客体的管理制度进行制度化后的结果,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是一种行政权应用的体制。从要素上来说,鉴定客体是会计事项涉及的财务资料信息;鉴定依据是会计学、法学相关原理和法律、法规等;鉴定程序一般来说分为三个步骤: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出具;鉴定的目的在于为诉讼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基本特征表现为科学性、法律性、主观性。

二、司法鉴定体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

(1)国际司法鉴定体制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影响。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体制主要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和大陆法系的中立制,两大法系对会计司法鉴定体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接受法院和法官的委托,依照专门知识和经验法则,对具体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实施专业判断和报告的人,是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或法官进行识别活动的人,通常被称为“会计鉴定人”。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为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鉴定人通常由诉讼当事人来聘请,主要为诉讼各方服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往往被称为“专家证人”。(2)司法鉴定体制决定并影响着会计司法鉴定制度。会计司法鉴定是一种文证检测与物证判断的专业融合,有其特定的专业性和主观判断性,而这种专业判断能力的反映必须服从整个司法鉴定体制的要求,遵循司法鉴定的科学规律,并服务于诉讼支持中证据认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3)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也会影响会计司法鉴定制度。法制环境是一国法规体系的反映,体现了其法制的规范程度与发展程度,诉讼制度既要适应法制环境的要求,也要反映证据认定程序的特征,因此,法制环境与诉讼制度对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及其结果管理均要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现状

(1)多元管理体制制约了会计司法鉴定的发展,也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目前我国会计司法鉴定呈现一种“多元管理”的特征,即指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民间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则无统一协调机构与管理机制,各鉴定机构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容易导致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2)对于鉴定主体的规范欠缺。我国目前对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规定较含糊,三大类司法鉴定(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规对鉴定人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作为鉴定人,但对于什么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用什么标准判断具有专门知识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会计司法鉴定则连明确的法律都没有,更别提对鉴定主体的明确规定了。(3)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及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中注协,证券行业有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而会计司法鉴定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也没有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这样不利于规范和指导会计司法鉴定职业人员的行为。

四、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选择

(1)多元论。多元论主张将侦察、检察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其基本思想是维持司法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从制度上加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管理。多元论体制可以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但是这种体制对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中很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2)以司法部门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这一模式与我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同时,在实务中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公检机构内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建立以司法部门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符合我国会计司法鉴定的实务工作要求。(3)“二元结构”模式。即将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全部从司法会计业务中分离出来,将其融入法务会计中,成为法务会计的一个组成内容,主要为诉讼当事人服务,即通过会计“专家证人”的形式参与诉讼程序;同时,将司法会计检查归入侦查业务,由(司法会计)检察官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后形成经济侦查证据,直接参与公诉行为。

综上,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应实现对法务会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并形成一种专业性的会计司法鉴定行业系统,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大力发展民间鉴定机构,保障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独立性与中立性;此外,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

参 考 文 献

[1]黎仁华.论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模式[J].财务与会计导刊.2011

[2]李家斌.会计司法鉴定体制发展模式研究[D].财大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3]付国民.法务会计理论结构研究[D].财大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4]陈矜.法务会计研究[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第14篇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鉴定的属性认识不足,二是立法的明显滞后。只有解决了这两个主要矛盾,司法鉴定工作才能走向正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权威贡献力量。

从近几年各省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实践和世界发达国家有关诉讼证据的成文法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司法鉴定具有两个最为明显的属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改革涉及到对其根本的两个属性的正确认识。一是其证据属性,二是其科学技术属性。目前社会上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归属问题争议不休,有的文章批评法院的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在审判中有的审判人员机械地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证据调查等放任不管,等等这些问题,都源于对上述两个属性的错误认识或是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两个问题。

第一,从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看,它属于法院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实际上是由裁判权和证据调查权所组成,而司法鉴定是属于证据调查权的一个内容。目前社会上有的单位想瓜分的审判权就是司法鉴定权。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不是“自审自鉴”,而是由非审判的、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鉴定。这是人民法院目前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审判与执行分离、审判与监督分离”之外的又一分离,其目的皆是在于树立司法公正、为审判大格局服务。

第二、从司法鉴定的科学属性看,它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紧相连的,必须反映出当今科技日新月异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适合了司法鉴定这门科学技术的发展特点。但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再单纯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发展司法鉴定”并不意味着放弃人民法院的司法调查权。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不仅要加强壮大技术实力,而且要当好法官助手、为审判人员服务。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刘副院长所说的,司法鉴定的落脚点在司法,终极的目的是服务于审判,实现司法公正。

对司法鉴定属性的正确认识,是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指南和思路。去年4月份,赵院长在全省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会议上就讲过,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要统一思想,有了思想基础,思路才能决定出路。近几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市法院成功的经验,对司法鉴定工作作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我们提出了本文的主题思想,即归口管理是前提,资格认证是保障。

一、归口管理是消除社会舆论对法院“自审自鉴”的错误认识、消除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有所偏向的良好途径,是维护和树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的一个程序。

目前社会上包括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他们理想的认为英美法系采用的控辩制度才是最好的诉讼制度。法院在整个审判中完全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殊不知当事人至上的诉讼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诉讼成为了没完没了的官司,给当事人造成极大损害。所以1988年修订的美国《联邦证据法》规定,“法院可根据自己的动议或参与诉讼任一方的请求说明为什么不应指定专家证人的原因,可要求诉讼双方提交(专家证人)提名。法院可指定双方均无异议的任一专家证人,也可按自己意愿指定专家证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鉴定活动的决定者、组织监督者,他们强调的是职权主义的介入,以维护国家统一的司法权。

上述两种法系当然各有利弊。但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诉讼法发展的主流。归口管理符合这一时代潮流,并且是一种时代的创新。因为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并没有完全放弃对司法鉴定这一准司法行为的管辖,也不是由法官做出鉴定,而是由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人员在行使这些权利。它是人民法院目前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审判与执行分离、审判与监督分离”之外的又一分离,其目的皆是在于树立司法公正、为审判大格局服务。目前我国许多法院都实行了司法鉴定归口管理的工作并取得了成效。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后,对未经技术室委托而由业务庭擅自委托中介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的案件,合议庭不合议,审委会不研究,领导不签发,考核不合格,并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人在一个研讨会上表示,法官如果自己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就算违纪,举报后要处置,直至取消审案资格。

二、归口管理是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良好途径,有利于减少累讼、减轻当事人负担,从效率上促进了司法公正。

归口管理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鉴定由谁管的问题,它有更深层次的内容,如司法鉴定规则就是其重要的实体内容之一。在我们起草的《云南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规则》(讨论稿)中,对鉴定的地域管辖(目的是快捷方便当事人)、分级管理(强化责任、职责)、出省鉴定管理(保持省内鉴定工作的相对规范统一)、补充重复鉴定、鉴定的决定与组织监督、出庭作证等均有详细的条款。其目的就是为加快诉讼进程、减少当事人负担。

三、归口管理还强调的是当好法官的技术助手和参谋,更好地服务于审判。

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涉及诸多学科,并且当今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没有人能够对所有的学科都了如指掌。特别是对于经济水平和法制建设相对比较落后的我省,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在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方面,更需要科学技术方面的助手。相对而言,司法鉴定人员从事的主要是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联系的学科,他们能够把握当今科技发展的主流、能够迅速完成鉴定任务或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解决鉴定问题。

四、资格认证是在程序问题(归口管理)解决后实现目的的有力保障措施。

当今科技、社会的发展,除了许多人不懈的努力之外,还要求依靠的是体制的规范与标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例子。资格认证也是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提出的高要求,如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标准的制定、中介鉴证机构的国家认可、商品进出口检验,还有我们法官资格等级的评定,等等。司法鉴定同样也面临着这个问题,并且它是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诉讼公正的目的服务,并不代表或维护哪一方的利益,所以更应该制定其从事人员的资格标准。

我院对社会中介鉴证机构200余人进行必要的专业资质审查和法律培训,颁发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就是实行资格认证的第一步。今后,还将对法院内部司法鉴定人员、特殊鉴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这种做法,保证了当事人、人民法院在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时可以迅速选择或指定鉴定人,出具可靠的鉴定结论。在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诉讼场合,还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使法官更易于公正、明确裁判,也使当事人服诉。资格认证还实行错误鉴定追究制度,而不是象有的行业鉴定那样,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发生错误则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负责。

第15篇

现在,任何可以换成金钱的东西,都已经成为黑客窃取的对象。据统计,黑客、病毒产业链在近年发展很快,窃取的个人资料从QQ密码、网游密码发展到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等,同时越来越多的黑客团伙开始利用木马病毒敲诈和受雇攻击。病毒地下交易市场也初步形成,病毒模块、僵尸网络、被攻陷的服务器管理权等都被用来出售,很多黑客还开始利用拍卖网站、聊天室、地下社区等渠道,寻找买主和合作伙伴,取得现金收入。

黑客的行为是通过网络来实施的,看不见、摸不着,不像普通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因此,很难发现,这也让黑客越来越猖獗。那么,有什么方法能让我们能了解黑客的犯罪行为呢?答案是,可以通过搜集黑客的电子证据来识别黑客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黑客所涉及的电子证据就是黑客的犯罪证据,是可以作为司法证据进行使用的。

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一过程。2007年,从海外归来的刘先生发现国内的社交网络(SNS)比较活跃,为此花重金开发了一个社交网络网站,网站刚上线的一段日子,市场反映良好,注册用户不断上升,刘先生也非常满意。突然有一天,网站意外遭遇了“网络黑客”,突如其来的数据和访问几乎挤占了全部带宽,整整几天的时间,网站几近瘫痪。几天之后,刘先生收到了一封匿名信,需要他交纳一定的费用,方可停止对其网站的攻击。他没有听从黑客的安排,决定借助司法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网站。于是,他决定向法院这些未曾谋面的黑客。但是,向法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何提取有效的受网络黑客攻击的证据让刘先生很是犯难。

刘先生咨询了所在地的司法机构,他们推荐他找一家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对黑客的犯罪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刘先生找到了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恢复中心,并委托中心专业人士到现场对黑客地址或攻击源头进行了分析和查找,取得了黑客攻击的现场样本和数据,找到攻击元凶,并出具了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报告,此时再加上勒索邮件,顺利把“网络黑客”告上了法庭。在该案件中,如果刘先生自行保存黑客攻击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可能会因证据不具法律效力而不被法院所接受。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的法律依据,司法机构只接受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在本案中,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恢复中心是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因此,其出具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可以被司法机构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