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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药管理
(一)采购 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2~4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二)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双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专帐付款。
(三)保管 药剂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药品库房建筑必须坚固、干燥、通风。易燃易爆药品需保管入危险品库内。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
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注意药品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放在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药品帐、卡进行统计,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四)调配 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收方后执行查对制度,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调配要细心、迅速、准确,核对双签字。对医学专用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的调配必须按其有关规定审方、调配。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五)使用 门诊药房供门诊病人使用,病区药房药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药剂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对医学专用药品、毒性药品、精神类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杜绝滥开方,开大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可拒绝调配。
药剂人员应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介绍国内餐新药及其药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有关资料,使临床用药不断得以更新。
二、中药管理
(一)采购 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和工作范围,参考微机输出药品消耗动态及不同季节用药情况,编造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正常情况下库存量限定2~4个月。
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执行。不得购进伪劣、变质和非医用药品。采购人员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严把药品质量关。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药,严禁从私人手中购药,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二)验收 严把验收关是临床用药安全的重要步骤,中药的真伪、优劣、霉变、虫蛀、掺假问题比较突出,要求验收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验收。中成药需按规定验收核对。验收合格后按原始凭证填写入库单及时入帐。要求帐物相符。
(三)保管 中药保管视药物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贮存方法,按药物性质,入药成分或帐号次序集资保管,注意室内干燥、通风、掌握好室温与光线对药物的影响。
不具芳香性的根茎叶花宜放木箱阴凉处,气味芳香及贵重药品宜密闭于瓷器内,易生虫又不易爆晒的需熏蒸;果实、种子类需密闭于瓷罐及缸中防鼠;动物脏器及胶类药品需保存于盛石灰装置的瓷罐中;对毒性药品、医学专用药品需专人专柜加锁保管。
(四)调配 中药调剂室负责全院各临床科室所用中药的调配,调剂人员根据本院医师签名处方进行调配。调配人员要严格按调配制度进行调配。称量要准确,如一方多剂者分包要等量;如需“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应单包,并注明煎服方法。调配毒性药品需经二人核对,调配后量具应及时清洗干净,处方调配后经第二人核对无误后实行双签字再行发出,急症处方随到随配方发药,不得延误。
(五)使用 调配毒性中药及精神类药物必须遵守《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贵重药品都应有专人、专柜保管。建立登记、逐方销存、定期检查、帐物要相符。
紧缺药品的使用只应用于配方中,不得以单味药出售,并注意向临床介绍其代用品性能以弥补配方上的缺药。
三、特殊药品的管理
特殊药品是指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一)医学专用药品 医学专用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信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专用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用,医学专用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医学专用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医学专用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医学专用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杜绝滥用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药理作用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用量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七条确定森检对象及补充森检对象,按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补充森检对象名单应当报林业部备案,同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疫区、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并采取严格的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森检对象传出或者传入。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森检对象普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林业部备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编制森检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查。
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由林业部指定的单位编制印发。
第十条属于森检对象、国外新传入或者国内突发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特大疫情由林业部;其他疫情由林业部授权的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森检机构对新发现的森检对象和其它危险性森林病、虫,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九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第二十二条对省际间发生的森检技术纠纷,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林业部指定的单位或者专家认定。
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应当向林业部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审批的检疫要求。
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二十五条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属于林业部规定的森检对象须经林业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森检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二十六条森检机构收取的检疫费只能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和仪器设备等森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检工作的需要,建设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公民参加义务劳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义务劳动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市政公用、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义务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内的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义务劳动;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哈部队人员和大专院校师生员工,每年不少于5个劳动日;
(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个劳动日;
(三)街道居民(不含本条前二项规定人员),每年不少于2个劳动日。
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
有挖掘、装载、推土、货运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户,每年每台车出义务车两个台班;从事专业运输的单位,每年每台车出义务车一个台班。
义务劳动的范围包括修筑江河堤防、内河治理、植树绿化、重点公益工程建设、清理污水积雪,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突击性劳动事项。
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每年二月底前应当向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提报义务劳动计划,经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编制市的义务劳动年度计划。
承担义务劳动任务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报送所属人员、车辆数量。
第九条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对义务劳动工作实行统一调动。
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依据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义务劳动调令组织义务劳动。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义务劳动,完成出工次数和承担的劳动任务。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业户因生产、经营等原因组织参加义务劳动确有困难,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义务劳动任务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完成。经延期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提出委托申请,经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签订委托合同。
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对委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参加义务劳动所用的劳动和交通工具及燃料,由义务劳动参加单位自备。
第十三条义务劳动组织工作所需的费用,由义务劳动直接受益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助;不足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义务劳动任务完成后,市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对完成义务劳动任务成绩显著或者在义务劳动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由市、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义务劳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取消当年参加评选区级以上文明单位资格,视情节由区或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对拒不参加防汛抗洪、植树绿化等各项义务劳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拒不参加义务劳动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各级义务劳动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及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10日内将白蚁预防合同交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白蚁防治工程收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惠州市物价局核定。
白蚁预防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收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存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作为包治期内的复查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经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加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调拨或自购的教学仪器均应及时登入学校固定资产总帐、仪器明细帐、仪器台帐。由实验教师验收,并对仪器进行校正和性能测试,合格后分类编号按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顺序,摆放在仪器柜内。自制教具要单独立帐记载。
三、教学仪器使用说明书要妥善保管,分类装订成册。按说明书要求,对教学仪器要经常保修和维修,注意防尘、防锈、防潮、防震、防磁。
四、对贵重和精密的仪器要严加保管。仪器柜内要按层设卡,列出仪器名称、规格、数量,每件仪器上要贴签编号,柜外要标明仪器类别。
五、教师演示和学生实验需用的仪器,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提出计划,填写实验记录,列出所需仪器明细,交实验教师给予准备。并对仪器进行必要的装备与调试,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六、实验时要爱护仪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和要求操作。实验完毕实验教师验收后放回原处,并完成实验记录的填写,留存以备检查。
一、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医务人员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2.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3.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1.掌心对掌心搓揉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4.双手互握搓揉手指5.拇指在掌中搓揉6.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4.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注意事项】
1.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及配戴饰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换皂液时,应当在清洁取液器后,重新更换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手洗净后应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4.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三、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手消毒
1.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3.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四、医务人员手消毒的方法
1.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2.严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骤进行揉搓;
3.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项】
1.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2、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6sup2;。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26sup2;。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5cfu/cm%26sup2;。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4、各区域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手,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的配备
1、处置室、换药室、病房等应设有流动洗手设施,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关键词:医院;财务制度;财务管理
一、完善医院财务报表和成本报表新制度
向企业会计借鉴,完善医院财务报告体系,新增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报表附注。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新增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或有事项的说明等。新制度新增医院成本报表,包括医院直接成本表、医院全成本表和医院全成本分析表,从而使医院的财务报表体系更为完整。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不仅应包括医院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的信息,还应包括诸如有关医院背景和未来预测的信息。
二、加强医院财务分析、建立财务评价体系
在新制度的附件列举了医院财务分析指标。这些分析指标,不再是原来简单的人均业务量指标,而是从资产运营、收支结构、结余与风险管理、到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甚至是医院发展能力指标,更加系统和专业。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作为财务评价体系组成部分,考评医院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实现管理部门对医院的激励与约束作用。针对医院的变化,可以考虑采用以下非财务评价指标作为财务评价指标的补充:顾客满意度;服务的质量;战略目标,如医院管理层交接;医院潜在发展能力,如员工满意度和保持力,员工学习与培训的机会,团队精神,管理有效性;创新能力,如研发投资及其成果和社会责任等。
三、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和资金监管制度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对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新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明确要求医院必须要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并进一步充分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是当前医院面临的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
1.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健全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环境、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财产物资控制、预算控制、风险指标控制、具体业务流程控制及监督评价机制等方面。
2.准确把握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内涵,确保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有效实施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内涵包括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监督制度、财务预警制度、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预算制度、筹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处于最底层的是各种财务决策制度(即筹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财务监督制度是医院正常运营的保证。为保证对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有效控制,医院应坚持业务控制与业务循环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有对具体业务的控制,也要有针对业务循环及关键控制点的控制。
3.强化制度建设,转变观念,确立正确的内部会计控制意识
医院应将风险意识作为内部会计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范,设立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设备购置、基建项目招投标等风险控制点,并相应采取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及风险报告等措施。
4.建立内部控制建设的监督与评价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在监督主体上,进一步加强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协查制度,对医院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医院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在监督时序上,应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实行“关口前移”。在监督对象上,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薄弱环节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频率及力度。在监督内容上,由表面监督向深层次问题督查方向转变,把稽核职能定位于高层次的职能监督,重点放在合规性稽核、风险稽核和对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稽核三个方面,实现由查到防的转变。同时,针对部门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的现状,要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标准,加强监督和检查,促进医院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新制度要求由财务部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包括预算、收支、资产负债各方面全面监督。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医院资金监管。新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规定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不得从事风险项目投资,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加强推进医院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
(一)加强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只有加强以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成本管理,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才能提高医院竞争力。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专门针对医药方面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方法。医院应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借鉴企业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从医院医疗成本业务的实际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医院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是: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坚持“主细次简”的原则;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归集费用,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费用分配,坚持谁受益谁分配的原则;对所有者资产坚持保全原则;坚持会计核算稳健原则;坚持会计核算配比原则;坚持经营者风险原则。医院要实行全成本核算并准确分摊各种间接成本。要建立成本责任考核体系、成本分析评价体系和成本信息反馈体系,规范核算收入、费用项日,从而实现各项成本的规范化管理。
(二)实行全面预算、强化预算约束与管理。医院全面预算,既是决策的具体化,又是控制医院运营活动的依据。但现在国有医院的预算管理大多流于形式,预算制定和执行主观随意性很大,资金运营效率较低,财务预算管理缺乏力度。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就要全方位地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加强预算对医院经济运行的约束力。首先,管理层要树立运用全面预算管理对医院进行目标管理的观念,确定医院经营发展目标,这是实行成功预算管理的前提。二是要灵活运用各种预算编制方法,经过规划、分析并通过量化数字编制预算,使预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控性。三是要经过全员参与预算编制,使部门之间、各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以达成共识,减少预算执行的障碍。四是要保持预算的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能任意的、人为地背离预算安排,必须追加的预算要经过领导小组研究后按规定的程序追加。最后,保持严肃性的同时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预算制定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预算也要相应的调整。 根据近些年我院预算工作的开展,具体实施别注意两点:1、预算编制时要细化到临床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才能使预算执行和考核落实到点上。2、追加预算批准后,要相应调整年初总预算和之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综上所述,新《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实施后,医院财务部门在准确财务核算和编制报告后,应将财务工作的重点放在学习提高财务管理能力,特别是财务分析、内部控制和成本预算管理方面,为医院经营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一、充分认识推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动动物免疫标识化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落实《动物防疫法》,确保畜牧业发展的一项新举措。同时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动物防疫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最终达到畜产品供应标识化的重要步骤,是建设畜牧大市的有力保障。近几年,国内外许多地方发生、流行动物传染病,不仅影响畜牧业发展,而且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认真做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工作,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是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上,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政府行为,推行强制免疫,消除存在隐患,保证了整个动物防疫工作基本达标,疫病流行得到效遏制,其工作成效多次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但是也要看到全市动物防疫工作进展仍不平衡,防疫中仍存在不少死角,个别地方防疫密度不达标造成疫情时隐时现,加之免疫牲畜没有特殊标识,已免畜与未免畜难以区分,不但给防疫检查造成困难,而且也给疫病流行造成新的隐患。因此,做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将从根本上实现流通领域动物防疫与源产地动物防检疫工作的有效接轨,对于各级农牧部门牢固树立“动物疫病风险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农业部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以及省政府〔2002〕27号《陕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从今秋开始,在全市推行动物免疫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制度。要求今后所有免疫牲畜,由乡镇一级免疫单位以村或场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名等,同时给免疫牲畜佩挂全省统一的耳号作为标识,以此与未免牲畜进行区分。今秋开始我市将对猪、牛、羊全面推行免疫耳标制,并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从10月1日起,凡未挂统一耳标的家畜,不得上市交易、运输、屠宰,奶牛不得售奶。为了确保这一工作顺利开展,所用器械,包括耳号钳,由市上定量免费一次性向各县区供应。?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 推进 加强 医院财务管理
新《医院会计制度》至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对现代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大改革,为医院在市场竞争中参与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新《医院会计制度》体现了医院业务的特点,也对医院的各项收支管理和核算进行了规范。
一、新《医院会计制度》的突出特点
(一)重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医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旧《医院会计制度》只是按照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到期后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报废,对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磨损情况则不计入成本。这样容易导致会计记录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的磨损情况,背离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新《医院会计制度》颁布以来,将固定资产列入当期财政预算中,考虑到固定资产长期使用的特点,对其进行计提折旧,跟踪记录使用情况,新会计制度还为此设置了“待冲基金”这一科目。这样一来,医院就能把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区分开来,从而在会计体系中,体现财务信息和预算信息。
(二)使收支核算科学化、合理化
在医疗服务中,药品收入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诊疗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一部分。在旧会计制度中单独设置了药品医疗收支、药品收支科目,对医疗和药品分开进行核算。这种分开核算经常会导致药品收支产生盈余,而医疗收支出现亏损,也无法反映医院的实际经济状况,甚至还会扭曲医院的“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在新会计制度下,取消了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将“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这两个科目合二为一成“医疗收入”,同时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合成为“医疗业务成本”,这样就可以避免管理费用在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间的混合,解决了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的问题。同时新会计制度也将科研教学资金纳入到医院的收支管理中,明确化“大收大支”的理念,将医、教、研三项资金分开核算管理。
(三)健全和完善了会计报表体系
旧会计制度下,医院会计报表主要涉及收支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基金变动表等,而这些表都是相对粗略的,只能反映给决策者浅显的数据信息,不能真实地为决策者提供详细的资金变动情况,甚至会影响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定。新会计制度引入了企业会计管理和报表制作理念,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报表体系。现金流量表对管理医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使得医院更加关注现金的流动情况。现金流量表从客观上可以真实地反映医院的资金使用情况,有助于医院规划和管理现金。另外,成本报表也能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反映各方面的成本,满足财务、预算、核算、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实施新《医院会计制度》的举措
(一)提高权责发生制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程度
新《医院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明确了医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改变以前会计核算按责权发生制以外的登记、核算方法。医院如果仅按照收支实现制来进行会计核算,势必会造成成本费用等缺乏控制和管理,造成收入和支出不成比例,不能明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权益性支出,会计信息也不能满足医院成本核算的要求。新会计制度明确和详细规定了成本核算,这就改变了医院成本核算基础差的状况,提高了医院的成本管理意识。医院要想充分发挥新会计制度的作用,就必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责任到人的工作要求,认真登记医院的各项资产使用和流动情况,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培训会计人员的力度
医院未来的财务管理是一种知识型的管理,其知识含量是财务管理是否创新的关键因素。在新《医院会计制度》的颁布下,医院领导和管理层必须要加大对财务管理部门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要求他们认真学习和研究新制度,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着力把自己培养成复合型会计人员,同时还要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应对新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和新挑战,解决新问题。
(三)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
长期以来,医院在医疗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中忽视对成本的核算和管理,造成了很多问题和不良现象。在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下,医院必须要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积极引进现代企业会计管理发展模式,以提高医院的财政收入和促进其健康发展为目的,切实提高资产的配置效率,展开自上而下、自内向外的全面的成本控制,降低医院的各项开支。医院还要转变成本核算理念,改革成本核算方法,向完全成本核算转变,实行各科室全成本核算和管理。科学分析医院的各项成本和考核方法,定期对医院各方面的成本进行资本核算,降低患者的经济压力,使医院的收益达到最大化。医院要确认分析各相关指标,开展成本核算,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工作目标,有效降低医疗成本。
三、结语
医疗财务体制的不断改革,新《医院会计制度》的实施,都要求医院财务管理的重心不断扩大,这也就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所以医院必须要开拓思路,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顺应新会计制度,积极推进实施,从医疗服务的方方面面入手,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医院发展。
参考文献:
[1]范文淼.浅析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医院的相关问题[J].中国外资,2012(03)
摘要:2012 年1 月,我国财政部颁布《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使医疗卫生行业能够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文以新财务会计制度为视角,探讨医院财务管理路径。
关键词 :新财务会计制度;医院财务管理;风险管理
财务管理需要对资金进行筹集、使用、分配以及核算,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同于其他企业,具有特殊性。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是提高医院医疗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对医院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财务会计制度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一)改变财务管理目标
新制度实施后,给各级医院财务统筹和会计预算提供了理论指导,使财务管理目标实现价值最大化。其中,针对医院财务报表、报告,新制度都对应给出具体准则,有助于医院财务部门充分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二)财务核算方式出现变化
新制度规定,医院在开展财务核算工作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这种核算方式改变了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行的传统,同时增加金融工具计量、确认及披露等环节,使得会计核算流程发生颠覆性改变,为建立健全医院财务核算带来契机。
(三)统一编制财务报表
目前,医院会计报表在编制上常常出现缺失或不一致情况,这种现状普遍存在于我国多数医院中。新制度强调医院财务和会计报表要进行统一编制,这无疑是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彻底改变,能够显著提升医院财务管理效率。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隐藏的问题
(一)缺乏先进管理经验,新财务会计制度贯彻和执行力不够
财务部门人员缺乏先进管理经验,不能明确医院财务管理具体内容和方向,加之医院内部运行环境比较复杂,导致医院财务部门很难从管理层面正确把握财务预算情况,进而限制了财务管理的贯彻和执行,导致医院财务预算管理松懈,且制约了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现阶段,医院在开展财务预算管理时,普遍存在预算流程不规范、预算方法不科学等问题,严重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效果。
(二)缺乏成本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工作不能满足新制度要求
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一些不合理现状进行规范,使得很多账目核算明细更加明确。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多数医院均采用比较简单的成本核算方式,且并未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系统化的执行体系。因此,很难对医院实际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反馈。
(三)风险意识淡薄,财务管理工作缺乏信息化支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医院90%的资金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若出现财务管理不善、收不抵支,则会进一步加重医院财务负担。但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医院认为资金管理不存在市场经营风险,进而导致财务风险意识低下。另外,目前我国多数医院信息化建设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旧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财务管理工作,严重影响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贯彻新财务会计制度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首先须提高医院领导阶层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并采用多元化财务管理手段;其次,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宣传,使全院上下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财务部门人员应不断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医院发展实际,在工作中不断贯彻新财务会计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则应该依据医院现阶段经营情况,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医院财务工作具体走向,将这些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并统一到核算工作中。以此为根据,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而对医院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的一体化管理产生推动作用,最终使医院财务管理实现全面化、规范化和统一化。只有提高认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强化新制度执行力度,才能保证医院所有经济活动处在可控范围内。
(二)完善监督管理和成本核算体系,正确发挥新财务会计制度优势
新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医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深化医院内部监控,有效避免医院在实施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道德风险,如人为操控。完善财务监督管理,能够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进行科学的优化和配置,最大程度发挥资金管理作用。同时,强化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可规范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岗位职能,保证财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进而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另外,健全监管体系有助于医院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并对其产生积极影响。新制度下,医院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及成本管理应与职工、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充分结合,并以此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因此,各级医院应充分完善财务监督职能,建立起权责统一的制衡机制,才能督促医院各个科室和部门开展业务能够满足新时期财务管理的要求,实现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向发展。
(三)提高风险意识,完善预算编制和信息化建设
新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各级医院应在新制度指导下有效对财务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实际上,医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遇见很多管理风险,其中财务管理风险、运营风险及授权活动风险比较常见。以预算为核心的财务控制具有刚性特点,能够对相关决策控制的形成及发展提供帮助。通过预算编制,能够充分显示医院经营状况,并根据预算得出的结果,对可能涉及到的财务风险进行预测,进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达到风险规避的总体目标。目前,我国多数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制度,并以“差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为预算管理原则[4]。因此,医院要加强财务的预算管理,更新管理观念,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预算编排与执行制度。例如,可对预算目标进行分解,实行各科室主任负责管理制度,突出工作职责,使各科室、各部门能够真正落实。同时,实现风险监控和预算管理,并充分发挥新财务会计制度的优势,需要现代信息化建设的支持。
总之,医院财务管理属于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制定财务制度、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卫生材料采购、资金投放、分配以及资金结算等都属于医院财务管理的范畴。新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在诸多方面对医院财务管理进行了改进,有效推动了医院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时,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预算管理、成本控制及财务风险控制等问题进行规范,一定程度上促进医院财务管理向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对提高医院市场竞争能力和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伍美英.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医院的成本核算的探讨与实践[J].会计师,2014,05(11):147.
[2]王妍.基于新制度的S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研究[J].吉林大学学报,2013,10(04):277.
〔关键词〕 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83-06
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是一种理论,更应是一种制度和技术装置,这一制度安排既对检察官执行职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检察官在行使权力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要求检察官积极有效地检控犯罪,另一方面又要求其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两种相互对立的职能集于一身,未免有点强人所难。实践中,检察官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是一门高超的艺术,也是对检察官智慧和能力的考验和挑战。如果我们承认检察官是人而不是神,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客观义务的实践限度。无奈,这就是客观义务论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在现实面前,客观义务论者不应心灰意冷,更不应退却,而应保持清醒,知难而进,在承认客观义务“先天不足”的同时,通过“后天改良”弥补缺陷使其能够茁壮成长。而“后天改良”的方法是除了为客观义务注入必要的、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因子外,还必须为其生长培育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然而,即便这种改良非常成功,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客观义务所固有的“基因”并不能彻底改变,期许客观义务是一剂治愈中国刑事司法顽疾的良药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幻想。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路在何方?笔者的回答是:在风雨飘摇中坚守客观义务,在如履薄冰中完善辩护制度,在平等武装中优化诉讼结构,在权力自律和权力制衡中寻求权利对权力制约的有效路径。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从抽象走向具体
检察官客观义务最大的问题是其空洞化有余而实效性不足。客观义务的研究陷入了一种宏大的理论叙事中,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和细致入微的学术分析,甚至作为一种政治话语而备受青睐,这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美丽动听,必须具有实用性,确实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指引,这样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为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必须走出理论的神坛,回归到现实实践中来。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客观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出认真的思考和解读。例如,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是一种法律义务,那么究竟包括哪些方面的义务?实践中以什么标准以及由谁来评价检察官是否尽到了客观义务?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制裁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客观义务才能从空洞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实践。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上升为法律义务
如果将客观义务停留在道德的层面,那么道德义务的履行必然建立在个体自律的基础上,人类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自律往往是靠不住的,况且客观义务本身具有人性中“强人所难”的特点,这更加剧了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的难度。因此,只有借助外部强制力,通过建立有效的“他律”机制,才能迫使检察官知难而“为”。从“义务”的法律属性看,义务和责任、后果相对应,如果违反义务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务。当履行义务变得可有可无的时候,权利主体的相应权利将不复存在。只有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客观义务才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制度化的保障,否则客观义务只能沦为道德说教抑或空洞的口号。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必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虽然总体上可以将客观义务定位为法律义务,但是在表现形式上可以采用“原则+制度”的模式,一方面将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予以体现和保障。这主要是考虑到“客观义务”是一个历史性、动态性和包容性的概念,随着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入,客观义务理论将不断丰富发展,法律规范不可能穷尽客观义务的全部内容。如果仅仅局限于某几项有限的制度,而不确立一般性的基本原则,那么客观义务的功能必然受限,难以发挥对检察行为的全面指导和约束作用,尤其是对那些尚未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检察官又应当客观公正进行的行为,“基本原则”发挥着“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避免了制度性局限所带来的检察官怠于履行客观义务的现象。“法律原则以宏观的指导性和较宽的调整范围稳定地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和规范。”〔1〕
(二) 检察官客观义务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范围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即便是在德国,“这种‘客观义务’到底包括哪些内涵也不是十分清楚”,〔2〕学界对其研究时间较短,因此有学者提出:“在我国,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下定义为时尚早,关键问题在于现在研究者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精神实质的把握仍显欠缺。”〔3〕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注意其内容“泛化”的问题,防止将客观义务变成一个漫无边际、无所不包的术语。按照笔者的理解,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超越当事人立场,担当“法律守护人”的使命,对不利和有利被追诉人的情况一并注意,并在必要时为被追诉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在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并在违反义务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笔者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的界定与以往的研究成果相比具有两点不同:一是强调检察官维护正当程序以及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实现的义务;二是反映了检察官客观义务所具有的“义务”性质,即明确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这就使我们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认识更加全面、具体,也有助于促使检察官在实践中更好地履行客观义务。
客观义务作为一项法律义务有其特定的指向和范围边界,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义务:即客观全面地收集、开示和出示证据的义务;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避免提起不当诉讼的义务;客观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在认为被告人无罪时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申请撤回的义务;为被告人利益提出抗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义务;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义务;诉讼关照的义务;保障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以及认真倾听辩护意见的义务。与域外相比,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容更加丰富,义务也更加繁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客观义务乃职权主义和实体真实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上的超职权主义以及对实体真实的追求不仅契合了客观义务的要求,而且强化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另一方面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官作为司法官看待,检察机关拥有批捕、羁押审查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决定权以及对侵犯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权,一定程度上代行了域外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根据权力、义务相统一的法理,检察官理应承担更重的客观义务。
(三)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状况应当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
既然客观义务最终要回归到实践层面,体现在检察权的行使中,那么就必须有一套可供检验、评判检察权行使正当与否的标准。无论是对检察官的绩效考评还是违反客观义务后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利后果的承担,都离不开一套相对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基于此,笔者通过研究试图为中国的检察实践提供一套可检验的标准。唯有如此,客观义务才能从理论的“神坛”走向具体的实践,才能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这些衡量指标主要包括:证据方面的客观义务(协助收集、调取证据,应辩护方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全面开示和出示证据,积极调查非法取证行为并对非法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强制性措施审查和使用方面的客观义务(严格把握逮捕条件、防止逮捕措施滥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现逮捕与羁押的分离,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审查和监督);追诉方面的客观义务(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并全面行使立案监督职能,贯彻初查措施的任意性规则,客观全面地审查并做到与不并重,依法撤回或请求无罪判决,严格限制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量刑方面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应当收集、移送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检察官不应违背真实信念提出策略性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不应损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检察官应正确看待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共存的问题);全面抗诉的义务。
(四)违反客观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些不利后果的承担既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在实体方面,既可以体现在日常绩效考评中的否定性评价,也可以是就个案对责任人的行政、纪律处分,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主要体现为纠正违法行为、更换办案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禁止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宣告违法诉讼行为无效、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等等。
二、在矛盾冲突中坚守客观义务
自德国19世纪从法国引入检察官制度时,关于检察官定位问题(一造诉讼当事人还是法律守护人)的争论就一直持续不断。经过那场世纪大论辩,虽然检察官客观义务最终在德国得以确立,并在随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目前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共同认可的理论,但是由于其自身面临诸多无法克服的难题,客观义务从诞生至今就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域外,有的认为“客观公正的检察官是痴人妄想”,客观义务是“乌托邦”;有的认为是一种“高贵的谎言”;有的认为让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通常会流于伪善的钓鱼式查证”〔4〕,等等;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陈瑞华教授尖锐指出,必须正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化”的基本现实,不要对检察官客观义务和中立立场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期待。〔5〕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实践的困难及其有限性就否定客观义务理论和制度本身所蕴涵的价值,从而放弃对客观公正立场的追求,客观义务的国际化发展已经证明了该项制度所具有的顽强生命力。
在我国,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其中,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和原则,而客观义务的基本精神即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维护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强调客观义务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二是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客观义务以其对“有利及不利情形”的双面注意以及对实体真实的追求,发挥着预防错案的功能。三是促进控辩实质上平衡,维护程序公正。客观义务是在检察官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能之外,又增加了一项负担——对被追诉人的保护和关照,以此抑制其过于狂热的追诉偏好和冲动,使检察官的追诉活动有所节制,并在程序正义之路上理性展开,从而避免伤及无辜。鉴于我国目前辩护制度尚不发达、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状况短期内尚难以大幅度改善的现实条件,走强化客观义务之路,让检察官对被追诉人进行必要的关照和帮扶,对矫正控辩失衡也许更具有实质意义。这一切都决定了作为“法律守护人”的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对辩护权实现的重要性。如果检察官能够保证律师的会见权、主动或者根据律师申请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全面移送并出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认真倾听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被追诉人的诉讼防御能力将会大大提升。四是可以证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实质上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承担检控犯罪的职能,与其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屡遭学界诟病和质疑,这涉及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关乎检察制度的兴衰乃至存亡。客观义务中所包含的超越当事人立场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超然性、公正性的角色期待提供了正当化根据。总之,在中国当下全面加强检察法律监督的语境下,越是强调检察监督职能,就越应当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二者相辅相成。
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虽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义务的实现状况却不尽如人意,检察官在实践中违反客观义务的问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检察权行使的偏私性、工具性、报复性、恣意性以及差别性等方面。这与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期待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也背离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作为司法官的角色。
检察官客观义务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之所以存在着如此严重的断裂,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一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着的心理上的难题和无法逾越的角色冲突。这种角色冲突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将会变得更加剧烈,使得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变得更加艰难。主要表现为检察官证明责任的强化对客观义务履行的影响;检察官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承担非法证据排除义务的冲突;检察机关强制侦查权的扩充与人权保障义务之间的冲突;以及强化检察官的检控职能与强化辩护权保障义务的冲突。二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诸多体制上的障碍。表现为: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导致少数党政领导和部门对检察权行使进行不当干预;“上命下从”的检察领导体制对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影响;此外“司法一体化”的诉讼体制不仅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而且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无法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和制约。三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着机制上的障碍。首先,“警检分离”的工作机制使得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遭到动摇;其次,检察机关内部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得检察官的个人利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挂起钩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检察官在办案中难免会偏离客观立场。最后,行政化的工作机制使作为个体的检察官丧失独立的意志和品格,沦为权力棋盘上的一粒“棋子”,随时处于执棋人的调遣和摆布之中。四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使检察官承受较大的办案压力。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将面临更大的侦查和出庭公诉的压力,尤其是要在法庭上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对于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检察官也都必须出庭支持公诉,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检察官的工作量。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势必需要更多的司法投入,为了提高检控效率,检察官可能会疏于客观义务的履行。五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面临程序上的困境。除了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外,还存在着客观义务的法律程序保障不足、权利救济机制弱化、程序性制裁虚无等问题。上述这些问题是我国客观义务研究中必须予以正视的问题,也是检察制度乃至司法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在中国面临如此众多的难题,尽管其实现状况差强人意,但是客观义务本身所蕴涵的公正、中立、权利关怀、限制权力的思想契合了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代表了一种先进的检察理念和检察制度。在检察权扩张且缺乏司法审查和制约的体制下,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命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借助客观义务这一自律装置,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检察权的滥用,防止权力恣意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因此,在我国当下,客观义务值得我们倍加珍视和呵护。对于刑事司法制度来说,检察官客观义务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不仅关涉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也是培育公众认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机制。
三、认识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限度
在我们看到检察官客观义务对我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客观义务自身的局限性。
(一) 强调客观义务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方向的发展
毕竟,客观义务是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产物,是把检察官塑造成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利保护者”角色,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关系犹如家长制下的父子关系,“儿子”的前途命运都紧紧掌握在“父亲”的手中。这样一种关系,无形中抬高了检察官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也增强了检察官的优越感,使检察官具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主人”感觉,这显然有悖于当事人主义所要求的平等精神。在日本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讨论中,松尾浩也教授认为,强化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或者客观义务,其结果势必会“助长检察官的权威、冲淡当事人主义的性质”〔6〕。我国一些学者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例如,龙宗智教授认为,强调客观义务总是伴随着强调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强调检察官作为法制守护人包括被告保护者的身份,这不免会影响控辩平衡。〔7〕彭勃博士亦认为,承认检察官客观义务是将检察官的权限提升到与法官类似的高度,必然造成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影响力的增强,使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权难以受到有效的司法抑制,背离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8〕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努力,那么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则是伴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不仅没有继续“当事人化”,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出现了退步。一个典型例证是公诉案件的移送方式又重新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案卷宗移送”主义的老路上,学者们所普遍期待的“状一本主义”并未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的实践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立法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成熟的思路,而是呈现出左右摇摆的态势。客观义务的研究必须放置在具体的诉讼模式之中来进行才更具意义。
(二) 强调客观义务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审判权威
因为强调客观义务意味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加强,也意味着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得以强化,检察官在审前程序甚至整个诉讼程序中成为了主导,其结果是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抑制,其程序中心的主体地位受到挤压。这不利于树立审判权威,也使得“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难以有生长的空间,而司法审查和令状主义都是建立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缺少一个中立、权威的裁判机构,不仅无法对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也难以受到有效审查和制裁。“在司法权威问题上,缺乏最终权威,遇到问题和纠纷更多地依靠制度外不规范的协商和沟通解决。”〔9〕于是,在客观义务问题上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检察制度建设需要强化检察官客观义务;另一方面,对客观义务的过度强调又可能会阻碍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如何在权衡上述利弊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客观义务论者必须回答的问题。它涉及到诸如检察监督、控辩平衡、审判监督与审判权威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以及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合理配置问题。
四、中国刑事司法公正更具根本性的路径选择
为防止检察官过分当事人化、监督和制约检察权的正当行使,必须坚持客观义务,但是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实践层面的有限性,检察官客观义务并非治愈中国刑事司法顽疾的“灵丹妙药”,也不是通往刑事司法正义之路的唯一选择。更具根本性和实质意义的路径是通过优化诉讼结构、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改革诉讼结构、优化职权配置
当务之急是要改变目前“分段包干,各管一段”的诉讼体制,大力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建设,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公诉权的监督制约。检法关系中应凸显法院的中心地位,首先是由诉讼的基本特点、规律所决定的。诉讼是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审判方超越控辩双方踞于结构顶端,从整体和程序上对诉讼过程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不仅在实体上最终决定和辩护的命运,而且在程序上对侦控方和辩护方的诉讼活动进行评判,从而规范双方的诉讼行为;其次,是由不同的权力属性所决定。不论是公诉权还是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行使的都是请求权或提出意见权,这种请求权相对于法院的裁决权(确认权、决定权)而言,只能处于从属地位。〔10〕关于法院的地位,正如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中所表述的那样:“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11〕只有法院足够强大、权威,才可以保障侦控方遵守程序规则,维护程序的公平正义。从此意义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权利侵害采用“检察救济”的模式,应当说是一种权宜之计,所能提供的权利保护十分有限,而真正有效的救济机制则在由独立的、中立的法院提供“司法救济”。另外,为了建立合理的诉讼结构、提升审判权威,还应当对检察监督体制进行改革,实现监督方式、监督重心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应当通过“诉权”的充分行使来强化其监督职能,检察监督应当更多以“诉”的形式体现出来,从而实现法律监督权与诉权的有机统一;在监督重心上,应当弱化审判监督,尤其是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以及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所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尤其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切实履行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职责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二)充分发挥辩护权的监督和保障职能
在对客观义务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客观义务的实践限度,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并不能代替辩护功能的发挥。例如,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教授指出:“单单客观性义务本身,并不足以保障被告的主体地位及防御权利。首先,应然并不等于实然!客观性义务是一种应然面向的义务,但不表示个案中之实然状态。更何况正是因为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彻查事实,千头万绪,所以纵使本于良知,也可能忽略或误判某些有利于被告的线索或证据。就此而论,辩护人的功能在于,专就被告有利方面督促国家机关实践其应然的客观性义务,并且动摇其不利于被告事项之判断,以便保证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具体个案中实现。”〔12〕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德肖微茨也认为:“不是所有的检察官都是公正的,所以,我们永远需要热情的辩护律师来监督检察官。”〔13〕客观义务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自律性约束机制,而自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对客观义务论的效用不能过分高估,而应当注意通过合理的诉讼构造与制约机制来提供更为有效的公正性保障。〔14〕目前,完善辩护制度、强化辩护职能,重点是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听取意见权以及获得救济权的实现,建立律师依法执业的有效保障机制,防止和减少对律师的职业报复行为。
(三)注意协调网络舆论与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
在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方面,尚需注意社会舆论对客观义务的影响。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普及,尤其是微博的巨大影响力,检察机关在实现检务公开的同时,要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应对工作。检察业务的司法性决定了检察官应保持适度的超然性和独立性,检察官应当具有法治的思维和理性的判断,防止网络对司法的“绑架”,对于一些有广泛影响、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应特别警惕。在我国检察独立、司法独立原本非常脆弱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处理好网络舆论与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那么检察官履行职务将面临“雪上加霜”的艰难困境,不仅客观义务难以实现,而且司法公正的追求也将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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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企业忽视出资者权益的维护,利益过分向经营者和职工倾斜,资本遭受严重侵蚀,资产流失惊人。长此以往,企业将难以为继。对此,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财务分层管理框架以及出资者财务论和经营者财务论的提出,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及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广阔的制度空间。推动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于实现财务根本职能,保证财务改革的正确方向,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财务管理分层框架强调不同立场(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目标和权责利关系,把企业财务分解开来,这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的建立产生了许多困难。因此,能否把出资者财务目标内化为经营者财务的有效约束,出资者如何通过经营者财务达到其财务目标,以及经营者如何在出资者的财务约束下经营,成为财务改革的关键。本文试图对此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二、维护出资者权益是现代企业财务的基石
众所周知,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我们不妨选取公司制企业作为分析样本。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通过多层次的关系,从激励与监督、权责利对等、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形成一个相互制约、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决策效率的组织体系。那么,股东(出资者)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如何保证股东目标的实现?在实现股东目标的过程中,董事会将通过何种机制来保证经营者目标不偏离股东目标?如何使得经营者有充分的激励机制来发挥其人力资本优势,同时保证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的关键。财力分层管理框架以及出资者财务论和经营者财务论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好的解决思路,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出资者和经营者不能建立两套制度而各行其是,他们必须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的建立,以促进出资者财务目标和经营者财务目标的同时实现。或者说,建立一种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型,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必须能够把出资者财务目标内化为经营者的目标,并保证这些目标的顺利实现。
所谓模式的建立,其实质是有关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就是要建立一套保证出资者与经营者共同实现其财务目标的制度,而要建立这套制度,必须首先找到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所共同依赖的基石。出资者出资,是为了实现出资增值。经营者之所以能够经营出资者出资,是因为依法事先承诺对出资者的财产责任,即保证出资的保值增值。因此,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统一出资者出资的保值增值,而增值又以保值为基础。所以维护出资者权益,实现出资的保值增值,是有效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建立的基石,是企业财务的首要任务和职能,对于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谓出资者权益通常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或所有权”,即出资者出资所代表的权益。维护出资者权益是现代企业财务的首要任务和职能,是现代企业财务的基石;基于出资者权益维护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才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模式,是保证出资者财务目标和经营者财务目标共同实现的载体;有效地保障出资者权益,是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标志。
三、基于出资者权益维护的财务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基于出资者权益维护的财务管理模式,本文称之为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所谓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是指企业财力提供的信息和生成信息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出资者权益维护的基础上,或者说是以出资者权益维护作为整个财务会计系统运行的主线和指导。其精神实质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受托责任”的法人财产实体,经营者是在为完成出资者所赋予的“受托责任”而工作,这样出资者投入本金的维护、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以及通过利润来增长出资者权益,就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实现出资者权益的最大化。甚至整个企业的管理都是围绕“股东财富最大化(出资者权益最大化)”而展开。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管理,就是“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实现收益性和流动性的统一,注重企业的持续发展壮大,来保证实现出资者权益的最大化”。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在获得净收益前,其出资者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持,即保全出资者是确定利润的前提。
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服从或服务于资本运营目标是出资者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的根本任务。从经济学意义上看,资本运营泛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与单纯生产型和生产经营型对比,资本运营的基本特点是围绕资本保值增值而进行经营管理,把资本收益作为管理的核心,以财务管理为导向,生产经营管理服从资本收益目标。因此,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是资本存量管理、资本增量管理、资本配置管理等,供、产、销管理及一般的筹资、投资管理要从属于资本保值增值的资本运营目标。财务管理也应以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正是以资本运营目标作为根本任务的。
(二)保全出资者权益是确定收益(利润)的前提。企业经营的目标归根结底是为了创造收益(利润),财务管理不仅要为企业创造尽可能多的收益服务,而且必须能够正确地计量收益。要正确地计量收益,必须以保全出资者权益为前提,划清本利的界限。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物价变动、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主观因素以及其他原因,往往使出资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从而导致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甚至陷于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出资者权益得以有效维护,保证收益计量的科学、准确,从而保证财务管理职能的真正实现。
(三)以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该模式有效运转的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两权分离往往存在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等问题,尤其我国现阶段尚未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这些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资产经营者以出资者的出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资者投放资本的目的是谋求资本收益最大化,而这必须通过资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达成。但事实上,资产经营者很可能损害出资者权益,如将资产据为己有或拱手送人,导致出资者资产流失。或者经营不负责任,导致低效或无效经营,使出资者资产发生损失。为此,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作为保障,从而形成了该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四、实行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是我国企业的现实选择
正如前文所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一个拥有法人财产权的经济实体,决定了我国企业要树立市场观念,谨慎经营,努力维护出资者权益,保证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能力;目前严重困扰我国企业发展的各种现实问题,迫使我国企业必须采用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赋予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管理机制,企业经营的目标必须从单纯的利益最大化走向出资者权益最大化(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的出资者权益将成为制约企业的根本动力,企业经营者的任免和是非功过的评价主要由出资者来进行,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将是出资者权益的维护和增长。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指标体系。这就为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的实施奠定了宏观基础。
其次,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同时它反映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各方共同利益的要求。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生存和发展只能取决于自身再生产能力的维持,否则只能走向萎缩乃至破产,再生产能力的维持强烈要求出资者权益的保全;企业管理当局同样关注出资者权益维护问题,因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规范的委托关系,使得企业管理当局的管理能力、荣誉与应得报酬将维系于企业生存与发展,这就促使他们重视出资者权益维护,以便确保自身的长远利益;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出资者投资办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扩大所拥有的财富,而其中最为起码的要求则是保证其出资的安全与完整,因而他们是其权益维护的最大支持者;债权人向企业提供信用,势必要求企业拥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足够的偿债能力源自于企业足够的出资者权益;国家(政府)更要求出资者权益维护,企业全面坚持和贯彻出资者权益维护原则,保证其自身的长期生存与发展能力,这样国家将在诸多方面受益,因为企业确保了长期生存与发展能力,自然就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与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国家中长期发展培植了资源,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
五、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构造
(一)树立牢固的资本运营观念,保证资本保值增值的正确考核。借鉴我国国有资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进行考核。我国国有资本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如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则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如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则意味着国有资本受到侵蚀。
可以看出,考察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采用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对比的方法,说明考察资本保值增值,重点在于考察出资者权益的增减。因此,建立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首先就要树立这种资本运营观念,强调出资者权益的维护和保持,进行科学的资本运营,保证资本保值增殖目标的真正实现。
(二)建立科学的收益(利润)观念,建立健全定期资产评估制度。前已指出,出资者权益在会计账册中以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差数来表现。资产负债表借方的资产可以看作“正资产”,贷方负债可以看作“负资产”,即担负的经济义务或责任,出资者权益则以净资产表现。各类企业的出资者,其持有的利益不是资产总额,而是净资产的期末余额。出资者权益维护理论创立伊始便与收益密切相关。收益,它代表的是某一主体在一定期间内经营活动的净成果。从会计文献来看,一般都将收益(利润)定义为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差额。但在界定其具体内容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本期营业观,将当期的收入减去为实现这些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即为收益。用公式表示如下:
AI[t2]=R[t2]—C[t]
其中,AI[t2]表示第二期的会计收益;
R[t2]表示第二期的收入;
C[t]表示第二期的费用(成本)。
另一观点是总括收益观,即期末净资产减去期初净资产的差额。公式为:
AI[t2]-NA[t2]—NA[t1]+D[t2]
其中,NA[t2]表示第二期期末的净资产;
NA[t1]表示第二期期末的净资产;
D[t2]表示第二期的资本分配(股利)。
按照出资者权益维护理论的要求,收益的定义应当采用总括收益观,即收益应被定义成企业净资产的增值,换言之,只有在净资产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才能被看成是真正的收益。这一定义较之本期营业观下的“以收抵支的差额”或“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货币表现”的说法当然要科学的多,它真正揭示了收益的本质,同时也为财务会计是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指明了方向。建立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坚持总括收益观实乃必要。其实,相比而言,说总括收益观更为科学,还因为它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如它能更好地用于金融资产的计量。因此,应建立健全定期资产评估制度。在评估中应以资产的现时成本为计量标准,特别应重视以资抵债后的资产净值,并以此计算当期收益,超过这一程度的利润分配意味着对出资者权益的侵耗,应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
(三)全面贯彻资本保全原则。物价变动是市场经济的伴随现象,持续剧烈的物价变动使出资者权益的保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全面贯彻资本保全理论。在该种模式下,出资者权益的保全是确定收益的前提。任何一项权益都有资产相对应,出资者权益用净资产表示,净资产的计量即为出资者权益的计量。构成会计计量模式的因素有三:计量对象、计量属性和计量单位。计量因素的各种组合产生了不同的会计计量模式。不同的计量模式,出资者权益的量度和收益的确定都有区别,因而就产生了保全出资者权益的几种观点,主要包括出资者权益的货币资本保全观、出资者权益的稳值货币保全观和出资者权益的实物保全观三种,各种出资者权益保全观都规定了各自的资本保全要求。要正确分析各种出资者权益保全观的优缺点,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方法保全出资者权益,防止补偿不足,全面实现资本保全。具体地说,物价变动轻微时期,财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的选择应有所偏重,以便基本解决成本的补偿问题;当物价变动达到一定幅度之后,应该综合采用出资者权益保全措施,以便追求全面的资本维护。
(四)创造条件,促进谨慎性原则充分应用的。出资者权益维护型的财务管理模式,要求企业在获得净利前必须使其资本得到充分维护,体现在财务运作中,就要求必须在认真遵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同时,全面推行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克服市场经济固有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的种种风险,当某一经济事项在会计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并且每一种方法都具有相同的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正确性时,通常选择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与低估负债的会计方法,谨慎性原则是会计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结果。1992—1993年的我国会计改革中部分地引入了谨慎性原则,开始允许采用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法来强化资本维护,确为我国会计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程度还偏低,距离出资者权益维护的要求和客观需要还存在不足。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充分应用谨慎性原则,并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对有价证券和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规则进行计价;(2)将快速折旧法和直线折旧法均作为企业选择折旧方法的备选方案,并尽可能缩短折旧年限;(3)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4)递延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尽可能缩短摊销年限;(5)对企业发生的产品维修担保、法律诉讼等或有负债进行揭示;(6)审慎地确定支出补偿内容与额度、合理划分期间费用与制造成本;(7)收入的确认要严格核查其应具备的各项条件或标准。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内涵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的,是改变以往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支出通过国库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将全部政府性财政资金都存在国库当中或者是由国库来专门指定的银行开办的单一账户,全部的财政支出都应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来实行集中支付的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财政资金支出分成转移性支出与购买性支出;按照相关支付管理方面的需要,分为购买支出、转移支出、工资支出和零星支出;另外,根据支付主体的不同,又分为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功能
(一)改变财务支付方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之前,我国执行的是分散支付制度,其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如图1所示: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其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如图2所示:
从以上两图可以看出,在分散支付制度下主要是由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将预算确定的各单位年度财政性资金先拨付到预算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然后在支出发生时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现金等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弊端主要是因为资金分散支付和存储,导致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低下,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不高,支出过程脱离了财政的监督,而且资金运作的信息反馈迟缓,预算执行的信息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出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各预算单位主要是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财政性资金作为用款额度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之中,只有当预算单位实际支出发生时,才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供应商。相对分散支付制度而言,国库集中支付从根本上改变了预算单位原有的财务支付方式,简化了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减少了资金滞留时间,同时便于政府对预算资金支付过程进行全程监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计划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财务管理的重心是资金管理,医院要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想方设法地争取尽可能多的财政补助资金,或者有的单位为了其既得利益,出现了“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违反了财经法规和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医院的所有非税收入都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医院的财务支出实现与否,也不再取决于医院银行存款账户是否有钱,而是取决于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只有符合年度预算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才给予审批;只有在用款计划范围内的经济事项,才能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这就对医院的预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科学预算,尽可能细化预算,使所有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都建立在明细预算基础之上,并且要根据资金来源的性质将财政拨款与自有资金区分开来,确定哪些是由财政拨款资金支付的,哪些是由自有资金支付的,从而使财务管理的重心由传统的资金管理转向预算管理,强调了部门预算是财务管理关注的重点。
(三)从源头上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控制功能
以往国家财政资金运转方式是分层次、多重设置银行账户,收入层层汇缴,支出层层转拨,资金分散,很容易造成截留、挪用资金的问题。从已公开的案件看,财政资金支付缺乏事前、事中监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资金并不直接拨人预算单位的账户,而实际只是给预算单位批复的一个用款额度或者说是一个指标,各预算单位并不直接的接触资金,减少了许多中间转拨环节,而且支用的每一笔钱都会及时地在财政支付体系中反映出来,这样,财政资金既不会被截留、挪用,也不会超额度支付,这就从制度上、体制上和源头上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自然而然地减少了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从执行过程中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控制功能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缺乏事前和事中的监管,在单位相对利益的驱动下,挪用甚至贪污财政性资金的问题时有发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下,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运用信息网络系统构建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体系,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且实时监测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收缴和支付活动,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增强国库集中支付的透明度,财政监管“关口”前移,保证了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支出的规范性、合法性,加大了对财政资金使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控。
(五)加大财务人员基本的管理职责,加重医院财务管理任务,强化医院财务管理功能
根据预算对财政资金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并且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医院编制用款计划,开展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招投标方面的工作,负责财政综合信息系统的录入管理工作,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相关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直接支付申请书,提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银行开具支付令,银行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按照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规定,签署相关的支付指令,并告知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支付。所有这些都是新赋予医院的管理职责,这就大大加强了财务人员基本的管理职责,从而使医院财务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财务管理功能越来越强。
(六)财政综合系统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医院通过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使用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部门预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这个公共财政体系的子系统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使财务管理的职能从单纯的会计核算型向综合管理型转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了会计核算与预算执行相结合、财务管理和支付中心的会计核算相结合,在数据的操作、上报以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真正做到财务管理之间的一致性,提高了预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的精确度。
新制度的实施,对医院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新制度促使医院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
财务管理就是组织和协调医院的资金运动,处理医院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其任务表现为:规划和筹集资金,科学配置资金资源,安排和控制资金的使用和耗费,提高资金利用效果,考核和分配医院的经营成果,正确处理医院与各方面的关系。随着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深化,医院财务管理越来越重要。为做好医院财务管理,探索一套适合医院发展的财务管理机制至关重要[1]。新制度的实施为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1.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新制度规定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管理”。而旧制度的规定是: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新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是将“主管院长”改为“医院负责人”。医改方案规定“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在法人治理框架下,医院的院长和高管层将成为职业经理人,使政府与公立医院院长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完善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是:理事会+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核心,由医院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负责医院的战略管理及重大决策;院长由理事会选聘并且向理事会负责。管理层是由一名行政负责人和一批职业经理人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监督,管理层的主要职责是对医院的日常运营活动(如行政、财务、医卫生经济研究2013年3期总第311期疗、人力资源等事务)进行管理,通过整合资源以有效执行医院的政策。因此,基于我国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考虑,在新制度中将“院长”改为“负责人”。
二是将“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改为“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这样的修改一方面在于强调医院负责人在医院财务管理上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于强调总会计师在医院财务管理上的作用。
2.建立健全医院内控机制
新制度增设“财务监督章,要求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止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要求医院设置合理的会计岗位,要按事设岗、按岗设人,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衡,保证会计系统控制的有效实施,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同时要求医院财务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这些规定有助于医院建立规范、科学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
3.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规划机制
规划机制是指利用财务方面的各种历史资料以及其他信息,对医院一定期间的财务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财务决策,并根据财务决策的结果,编制整个医院的财务计划,用来指导和控制未来的财务活动。新制度要求医院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规划机制,因此在医院决策中,财务分析与决策信息将会得到管理者的重视。
4.开展财务分析,控制过程与结果
新制度对医院的财务分析作了明确规定,设置了六类财务分析指标,要求医院对预算管理、结余和风险、资产运营、成本管理、收支结构、发展能力进行分析。这些规定将促使医院必须做好财务分析,通过分析了解医院的过去、评价现在、预测未来,全面评价医院的经营状况,改进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对医院财务的过程与结果管理。
5.开展业绩评价,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新制度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政府财政资金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将医院财务管理同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并作为实施奖惩的基础。这要求医院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制度、责任和权利约束机制,实现医院的良性运转。
二、新制度促进医院加强预算管理
旧制度在医院预算管理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财务预算没有提升为医院全面性管理行为,在大50多数医院中,预算管理仅仅是财务部门的管理行为;二是医院预算不全面,仅强调编制收入与支出预算,没有上升到全面预算管理;三是缺乏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控和预算考评等环节的管理内容,使医院预算管理大多流于形式。
新“医改”方案明确要求严格预算管理。为此,新制度明确了“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同时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以及医院等管理主体在预算编制、执行和核定收支方面职责作了规定。新制度有关预算管理的内容较旧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强调了预算的完整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并新增了预算管理要求、预算审核、决算报表、分析和考核的内容。
由于新制度于2012年在公立医院刚开始实施,对于医院预算的编制与评价尚无运行的资料可以对比。因此,只能结合对医院的调查及新旧制度的对比变化,从定性的视角来分析新制度对医院预算管理的影响。从我们对200所医院的调查看,有92.63%c的被调查医院认为新制度有利于医院加强预算管理,不同等级医院的认知基本一致。说明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克服医院预算编制走过场、敷衍了事等弊端,对于完善医院预算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1.实施预算管理有助于规范医院管理行为
预算是医院管理必备的、基础性工作,是医院实现预定期内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方法和工具。新制度强调预算的严肃性,要求医院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作调整,医院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的内容执行,并且要评价、考核医院的预算执行,将预算的评价结果同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因此,新制度将会约束管理者的个人行为,改变过去“拍脑袋”办事的做法,促使医院建立规范、协调的医院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医院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2.加强预算管理有助于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预算是医院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预算管理,可以明确医院的运行目标:通过医院目标的层层分解,把目标细化、落实,可以把医院整个医疗、科研、教学过程监控起来:通过将目标与实施效果进行对比,可以使医院管理者掌握管理所需的信息,了解医院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与改进,提高管理与决策水平,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3.实施预算管理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新“医改”要求医院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科学管理。预算是医院实施绩效管理的基础,是进行员工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医院的绩效考核有三个层次是医院运营业绩的评价,二是科室的业绩评价,三是对员工个人的业绩评价。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将期初预算确立的医院业绩目标、科室业绩目标、员工业绩目标,与实际执行的结果进行比较,就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由此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绩效,以减少差异的发生。
4.预算是实现医院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
由于医院资源的稀缺性,医院必须经过慎重权衡现在和将来可以配置的资源,并决定人财物资源在各部门、科室使用的种类和数量。资源分配的原则是针对医院运营目标进行最优化配置。因此,要实现科学、合理的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必须借助于医院的预算。
5.预算是实施监督与控制风险的重要工具
新制度要求医院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在医院的诸多风险中,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授权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以预算为中心的控制,比较刚性,有助于形成有效的控制决策体系。通过编制预算可以初步揭示医院下一年度的预计经营情况,根据反映出的预算结果,预测风险所在,并预先采取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从而达到规避与化解风险的目的。预算管理是医院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新制度要求医院加强财务监督,因此通过预算管理可以迅速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医院日常的经营风险。预算目标的制定为医院员工、科室医疗活动提供了衡量的标准,也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预算还为管理者提供了参考框架,指导医疗活动、提供控制活动的标准并且进行相应的授权。
6.预算可以有效提高效率,降低医疗业务成本
通过预算可以加强对医院收入与成本的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有效降低成本。预算中设定了收入支出的配比数量,通过执行预算,可以有效控制成本,同时还能使员工树立成本节约意识。
7.国库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促使医院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1998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拉开了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幕,目前改革路线日益清晰。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启动和推进了各项有关改革,如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等,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预算管理体制框架。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无论是基本支出,还是项目补助支出,都必须根据医院长远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等资金需求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新制度促进医院加强成本管理
新制度重点强调医院应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并且规定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控制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同时规定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办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从我们对200所医院的调查结果看,有的被调查医院认为新制度会促使医院加强成本管理,克服以前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讲,新制度对医院成本管理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促使医院重视成本管理工作
成本反映一所医院的医疗质量与技术服务水平,是决定医院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竞争性要素,是医院实施管理的基础。医院开展医疗、科研、教学等活动所耗费的人、财、物等资源需要得到补偿,这是医院持续运营的基础,假若医院的耗费得不到补偿,医院将会产生亏损,长期发展下去,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医院的医、教、研活动以及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新制度必然会使医院重视成本管理工作。
2.促使医院建立健全成本管理系统
新制度要求医院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必将促使医院完善成本管理系统。成本管理系统是指在成本方面的指挥和控制组织体系,通常通过四个基本要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来实现成本管理的职能和使命。一是成本组织机构,医院的成本组织机构应安排所需的管理职能,配置相应的人员,按照其职责和权限,并在工作过程中明确相互关系和活动接口,确保有效沟通和密切配合。二是程序,包括成本管理的目的、范围、职责、权限的分配和工作程序以及形成的记录等。三是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系统,包括成本发生过程和成本管理体系过程。四是资源,指凡是能被利用的物质(包括人员、医疗技术、设备、药品材料、设施、资金等,医院应保证成本管理所需的资源条件,用较小的必要的管理成本来替换较大的不合理的成本,通过科学合理的资源使用来不断降低医疗成本,有效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
3.促使医院加强成本分析与控制
成本分析主要是运用成本核算对象所提供的信息,通过同行比较和关联分析,包括对成本指标和目标成本的实际完成情况、成本计划和成本责任的落实情况,上年的实际成本、责任成本、国内同类型医院的平均成本水平和最好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导致成本目标、计划执行差距的原因,以及可挖潜的空间,把握成本变动规律,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4.促使医院加强成本考核和奖惩
成本考核和奖惩是把成本的实际完成情况与应承担的成本责任进行对比,考核、评价目标成本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其作用是对每个成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降低成本上所作的贡献给予肯定,并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以稳定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对于缺少成本意识、成本控制不到位、造成浪费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处罚,以促其改进。
四、新制度促使医院加强财务风险防范
医院的财务风险是指医院在整个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所导致医院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性。医院的财务风险贯穿于医院运营的整个过程中,风险类型可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四个方面。医院风险形成的原因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是国家宏观经济状情况、政府卫生政策等变化;内部原因主要有医院管理混乱、医疗技术质量下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等。医院财务风险是现代医院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加剧,医院风险也在加大,这就对医院决策层和财务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风险意识,监督和控制财务风险。新制度对控制医院财务风险作51了制度要求,必将促使医院从以下方面来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1.新制度促使医院完善风险管理系统
医院财务风险的防范取决于医院是否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有助于医院提高风险管理与控制水平。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在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控制与监督等方面都有了严格的制度规定,必将促使医院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系统,以防范财务风险。
2.新制度促使医院强化财务风险意识
新制度明确要求医院设置风险管理指标。这将会促使医院树立正确的财务风险观念,遵循风险收益的原则,医院各部门、各人员,特别是医院的决策层和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风险防范意识渗透到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也会促使财务管理人员掌握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具有对财务风险敏感、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并能对具体环境下的风险作出判断和提出解决方案。
3.新制度规定医院筹资范围与渠道
新制度规定“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并规定医院财务风险控制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域举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这一规定对于公立医院的筹资渠道与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有助于规范医院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4.新制度对医院对外投资作出规定
新制度规定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并规定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旧制度在投资范围方面规定可以投资于“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在投资资金方面,新制度规定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新制度下,医院的对外投资范围、投资资金构成及权限都有了明确的界定,有效规范医院的投资行为,从制度上确保医院避免对外投资风险。
5.新制度要求医院全面、真实反映医院资产负债信息
新制度要求医院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医院全面、真实反映资产及负债情况,如在报表体系中增加了现金流量表,要求基建账的数据并入医院“大账”:规定医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固定资产按照净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规定医疗风险基金提取、坏账准备与核销、资产管理等。这些规定一方面确保管理层可以全面系统、真实地度量医院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医院内部各种财务关系清晰明了,减少医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务风险。
6.新制度有助于医院提高财务决策水平
一、网络财会的基本理论。
(一)网络财会的概念。
以电脑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实施电子商务为基础目标,以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财务管理为核心,能够提供互联网络环境下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及其各种功能的全新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它是在互联网平台上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网络财会”这一概念是20世纪末提出并受到财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很快被接受且得到了创新和发展。
(二)网络财会的特征。
网络财会相对于传统会计信息系统主要有开放性、电子化实时性、集成性、远程化等特征。
1.网络财会按照财务信息处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重新构建,与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
2.网络财会以电子符号代替财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网络数据代替了纸页数据,网络数据成为财务信息输出的崭新方式。
3.经营业务与财务同步是网络财务最大的特征。网络财务最大限度地缩短了交易双方物理距离使一切远程交易结算、监控变得实时。因而有利于企业实时了解市场变化趋势、物价动态以及供求状况等。
(三)网络财会的功能首先,网络财会拓展了财务管理的空间,会计数据的载体由纸张变为磁介质或光介质载体,发展到网页形式。
所有的物理距离变成鼠标距离,财务管理能力能够延伸到全球任何一个结点,财会信息的传输不再受空间的限制,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众多的远程处理功能得以实现,如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等多种远程处理功能。
其次,网络财会提高了财务管理效率。网络财会下会计数据处理由算盘、草纸变为高速运算的计算机,并且可以进行远程计算,网络计算是网络财务的基本功能和核心动力,是网络财务软件借以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基础。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汇集世界各地的海量数据只需瞬时,并由计算机生成所需的计算结果,网络财务系统解决了速度问题,网络财会下的会计核算将从事后的静态核算达到事中的动态核算,极大地丰富会计信息内容,提高会计信息的价值。网络财会系统能够便捷产生各种反映企业经营和质量状况的动态财务报表,年报、季报、月报和日报可以即时生成。
二、网络财会系统的管理。
(一)网络财会系统实施的前提条件。
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是以节约整个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为出发点,以充分实现整个企业内部的全面及时管理及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无缝连接为目标,从而使企业实现管理信息化的电算化系统。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系统需要一个良好的、规范的经济环境与市场环境,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
1.由于网络化财会信息系统的强大后盾是发达的网络系统,其各自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协同处理会计事项,由此形成了财务信息的共享。
2.信息要及时。在网络财会信息系统中,财会人员可以在一个开放的财务网络上处理各项财务事项。而几乎所有的财务处理工作的方式和手段都将发生根本变化,网络财务将改变过去财务人员独立和封闭的工作方式,可进行网上财务审批,在线审计,在线会计教育,在线资金调度,在线系统维护,在线咨询,在线版本升级等。
3.信息要多样。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采用在线管理和集中管理模式,能够实现企业的整体管理。网络消除了物理距离和时差概念,高效快速地收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和分析,同时实现业务协同、动态管理、及时控制、科学预测,使企业实现决策科学化,业务智能化,使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提高投资回报率,保障企业在有序的智能化状态下高速发展。
4.培养高素质人才。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实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网络会计系统应用的质量和效率。为此,企业应培训一批自己的软件开发和维护力量,使应用系统更加适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使之更趋完善。
(1)强化内部控制可有效地减轻由于内部人员道德风险、系统资源风险和网络病毒所造成的危害。
(2)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防范。技术是保证系统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3)采用安全协议规范关联双方的行为,促进网络财会信息系统的发展。
(二)网络财会准则。
1.环境适应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企业的生存环境,为了适应网络技术所带来经营方式的变化,满足世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由于网络环境的产生进一步促使财会制度的一系列变革。
2.充分披露原则。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提供比传统方式更大规模的信息成为可能。以前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而没有要求披露的信息现在由于成本的降低是完全可行的3.基数统一原则。信息系统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标准并不统一。实践中,信息技术标准产生的范围很广,即使是由一个公司制定的,只要市场接受因为产权标准符合这个行业需求的其他企业,就可成为行业便准。从本质上来说,网络信息披露应该是全球化的,从长远来看,统一的标准有利于信息的交换,因此,网络财会准则应该对信息披露的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力求统一,以方便使用。
4.适时更新原则。信息技术发展很快,技术标准的统一不能成为拒绝新技术的理由,一旦有更好的、更成熟的技术可以应用,网络财会准则应该适时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转贴于
三、网络时代财会制度的创新。
网络经济时代是争夺知识和信息的时代,基于网络环境的网络会计系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网络会计理论,同时安全问题也是每个网络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为此,我们应丢弃陈旧的观念,不断吸取新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以适应网络经济的新要求。
(一)网络会计理论的创新。
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化的网络会计系统的发展,使会计信息实现数字化。传统的会计随着网络会计系统的实施有所创新,形成相应的网络会计理论。
1.会计目标的创新。会计目标主要明确为什么要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等问题。
在网络经济时代,一方面,网络会计系统的建立使企业可以及时提供比较全面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会计信息需求者可以通过网络对其进行实时跟踪,及时查询该企业的详细资料,还可以进行双向交流;企业在了解会计信息需求者的需求类型后,可以针对其需要,向其提供专门的财务报告。
2、会计基本前提的创新。网络经济时代,经济活动的网络化导致了许多“网络公司”的出现。对于“网络公司”,传统的会计基本前提已不再适用:其一,“网络公司”突破了地域空间的概念,处于虚拟的媒体空间中。因此,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主体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二,网络公司的外延每天都在发生变化,而且它的负债和现金流量按需要和效率分割成条块。因此,传统会计理论这个基本前题对“网络公司”也不再适用;其三,“网络公司”通常在短时间内完成一项交易,在完成交易后可能立即解散,因此,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分期”对“网络公司”也不再适用;其四,对于货币计量,在网络经济时代,连接各国的信息网络,使全球形成了统一大市场,经济活动的国内国外界限变得模糊,国际间资本的流动加快。同时“,网上银行”的出现,一致的电子货币计量单位已成为可能。
3.无形资产计量和核算的创新。在网络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资源。而企业品牌,服务品牌,营销网络,专业技术,人力资源价值,企业家价值,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融资关系等都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因,是构成企业价值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但在现行会计条件下却无法确认和计量,也没有反映在企业的报表中,使得投资者无法正确了解和评价企业的价值内涵。有的无形资产虽然在现行会计中对其进行了处理,但由于外界环境发生了变化,其核算也变得不相适应。
(二)网络财务管理创新。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通过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好企业各种财务关系,有效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网络财会管理的目标不仅包括“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还包括企业“物质资本”与“知识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即在追求传统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追求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必须兼顾和均衡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利益,确立“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责任最优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目前,企业所依赖的经济信息中,有70%以上由财务、会计部门提供,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企业的决策和发展。而在网络财会条件下,则更是如此。因此,网络财务管理创新决定着网络财务在我国的发展规模、速度和现代化水平。
1.加速发展会计网络化。网络不仅是信息交流、传播的主要承载方式,而且也是当今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讯技术的结合与发展,不仅丰富了会计业务内容,而且也大大增加会计业务的形成。加速发展财会网络化,必须以网络系统理论及实务为基础,以企业和客户的要求为基本出发点,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开发网络财务的新功能,同时向网上用户提供及时、灵活、多样化信息服务。通过网络财务企业的资金运动就可利用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