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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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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剖析报告

第1篇

    一、自查反思情况

    1、安全忧患意识不强,虽然在日常工作中能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但是对安全发生的问题没能以"如临深渊、如坐针毡、如履薄冰"的高度去看待,缺乏忧患意识,只要安全不出事就行,导致工作标准不高,管理不严。具体表现为公司未发生过安全事故,相对而言安全管理工作是到位的,而沾沾自喜,庆幸上级部门相关领导抓得严,给了安监部足够的压力,才不致懈怡,只看到安全成绩在延长,自己也尽了职责,对安全持有乐观的态度,冲淡了忧患意识、问题意识和问题到我为止的责任意识,这种想法对安全管理是有害的。

    2、工作作风不扎实。对车间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的不全面,对现场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偏远岗位在关键时间上盯控有不到位现象,管理方法滞后,对老职工存在的问题,说得的多,考核的少,用制度去管理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3、思想政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加强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帮促整改上有不及时现象,对领导倡导确立的安全管理"火炉子"理论宣传不好,火烧的不旺,做到强化"管你就是爱你、罚你就是疼你"氛围还有差距,少数职工还存在抵触情绪和埋怨,说明履行职责尚有差距。

4、部门工作配合衔接上不够密切,对副职和管理人员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少,问责更少,布置完了的工作进展情况如何,有时不掌握,核心作用发挥不好。

5、对安全关键控制力度不够,管理制度措施不少,究竟如何抓落实,潜心研究不够,大的安全关键知道,但小问题得过且过,久而久之,不闻不问就会后患无穷。

6、在执行车间管理制度,检查作业标准和联防联控中,不能从严要求,如职工学习、点名迟到,有活动时请假考核不严、不细,甚至不考核,时间长了,车间管理制度就失去其严肃性,对联防联控,预见性不强。

7、在联系群众方面,服务意识不强,与职工缺少交流,日常与职工沟通不够,未能全面掌握了解困难职工的生活疾苦,还未能从根本上树立起为职工服务的意识。

二、原因分析

1、在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方面,思想上存在懒惰意识,以部门日常事务忙为借口,强调客观理由多,学习的自觉性不强,有时对上级精神的学习,存有应付思想,不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造成学习质量不高,政治思想觉悟跟不上当前铁路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2、在安全管理方面,用制度去管理的意识不强。一是对车间的各项管理制度掌握的不全面,管理方法掌握的不具体,有依赖思想,认为车间的安全管理是生产部班组长的事,不好过多的参与行政管理;二是由于对各个工种的业务知识掌握的还不全面,认为业务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学会的,造成对现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处理。

3、工作中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有时处理问题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对老同志出现的问题,说的多,考核的少,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

4、不能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对自身的要求和日常学习上还不够,缺少必要的工作方法,满足于现状。

三、整改措施

1、要扑下身子干,带着职工干。高质量的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要多深入现场,对偏远岗位加大检查力度,对重点时间段进行重点盯控。

2、严格职工两纪,敢于发现问题,对问题决不姑息迁就,把握好处理原则,做到一视同仁。

第2篇

休辰斯(Houchens)夫人是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居民。1980年8月,她丈夫去泰国旅游。从那时起,休辰斯夫人再也没有收到她丈夫的任何音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的失踪状态超过7年时间,则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死亡。据此,休辰斯夫人在1988年向该州法院提出上述申请,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其丈夫死亡的宣告。在失踪前,休辰斯先生曾向被告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保险。在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作出后,休辰斯夫人以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理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约支付有关保险赔偿金。该公司拒绝了休辰斯夫人提出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其理由是:两份保险合同都规定,保险赔偿金给付的必要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况。在本案中,虽然法院宣告长期失踪的被保险人“死亡”,但该宣告死亡并不必然意味着休辰斯先生是意外死亡的,因此,拒绝支付有关保险赔偿金。双方就此问题发生民事纠纷。1988年底,休辰斯夫人以“保险合同违约纠纷”为由,向设在弗吉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本案原告没能向法院提交关于其失踪丈夫确实是意外死亡的充分证据。根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本案被告)向法院提出一项动议:鉴于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这一事实,因此,被告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表示并非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本案不存在真实的争议问题,继续开庭审理完全没有必要,申请法院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经过审查,法院认同了被告动议的内容,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对此,休辰斯夫人表示不服,向联邦第4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主文:

负责审理本案上诉请求的埃尔文法官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涉案重要事实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加以支撑,则受理本案的联邦法院必须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该诉讼程序。就第56条第3款的内容来看,当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时”,法院就应当以简易判决的方式认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动议内容。在本案中,虽然以死亡宣告判决为依据,休辰斯夫人确实能证明其丈夫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涉案的两份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她必须在发现程序中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她在审前程序中提供的一些证明力薄弱的环境证据,并不能使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就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产生内心确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休辰斯夫人应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既然她无法在审前阶段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对前述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法院应使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可以认为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一审法院就此作出简易判决的行为是恰当的,上诉审法院对此加以支持。

评析:

第一,本案的公正审理主要涉及到英美民事诉讼的以下制度和理念:

(一)简易判决制度。所谓简易判决,又被称为即决判决,是指对重要的案件事实并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在审前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直接将案件作为纯法律问题加以处理的一种便捷、快速的判决方式。简易判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进行不必要的开庭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和成本。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会主动作出简易判决,而必须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动议后,才能审查决定是否要作出该种判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出该种动议。具体来说,原告应在诉讼开始20天之后提出该种动议,而被告则可以在审前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提出该动议。但如果法官已经指定了本案第一次开庭辩论期日时,则当事人应当在该期日10天前提出该动议。既可以由一方提出该种动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该种动议。这种情况被称为交叉动议。如果提出交叉动议,则审理本案的法院应分别对动议内容作出审查处理的决定。法院在对简易判决的动议作出裁判时,如果对本案重要事实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疑问,一般会作有利于动议相对方的理解和解释。法院在审前程序中作出的简易判决,在性质上属于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判决,具有实质既判力。另外,即使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被法院驳回了,其在开庭审理阶段还能以同样的理由提出指示裁决的动议。指示裁决在要件、功能等内容上同简易判决完全一样,两者惟一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只能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而后者则只能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提出。

(二)举证责任制度。所谓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在未得到证明时应承担实体败诉危险的一种法律责任。这里应注意的一点是:所谓“诉讼请求或主张未得到证明”,是指案件有关请求或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诉讼状态。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审案法官就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楚;另一方面,法官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又不得拒绝裁判。这时,使法官解脱上述“困境”的惟一方法,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法院就直接判决谁实体败诉。这就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惟一功能。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同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制度有着“异曲同工”的功效。针对案件定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会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的现象。

(三)证明标准问题。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的含义是:当一个事实主张被陪审团(或法官)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其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该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是真实的。

(四)英美法系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包括在内)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采取“两分法”,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事实问题应完全由陪审团加以审理裁判,而法官则专门负责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法官不应干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陪审团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种诉讼问题的“两分法”,既体现了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业务上的专业分工,也体现了两个审判主体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牵制。

第3篇

关于开展标本兼治以案促改工作的整改报告

为充分发挥执纪审查的治本功能,近日,高新分局召开标本兼治以案促改工作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并印发《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实施方案》,以本系统案例典型为突破口,剖析案件原因,做到防微杜渐。

一、明确工作流程。对十以来查处的本系统典型案例进行筛选,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深刻剖析,找出症结及监督管理漏洞,达到警示震慑教育效果,不断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剖析共性岗位。围绕腐败问题多发易发的岗位,查找案发的共性规律,研究防控对策,剖析重点部门,对案件多发或易发的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开展以案促改,科学配置权利,强化监督制约。

二、做好原因剖析。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找出症结及制度漏洞,形成本单位案件剖析报告。研究发案规律,深挖案件反映出的思想教育、监督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关键环节、重要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并及时调险等级。通过案件倒查,划清责任,又要以案促改,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

三、及时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做到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及时将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针对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和清理,查漏补缺,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整改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