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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思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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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思路

第1篇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有深刻的理解。

一、关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这种合理使用行为,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的他人作品,应当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作品的发表方式多种多样,如本案灯组作品创作完成后,参加灯会展出,即是以将作品设置或者陈列于公共场所而公之于众的方式发表。所以,案涉《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属已发表之作品。其二,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必须符合适当的量的要求,即“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本案被告宣传其产品的电视广告片,是被告的作品,如果其中仅是偶而出现原告的灯组作品,并主要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场背景,原告作品的出现就不会构成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原告作品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被告作品中,并是其电视广告片中的主要背景或主要构成素材,则原告作品的出现就构成了被告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其三,引用的目的限于介绍、评论被引用作品或其他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本案被告的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灯组作品的录像镜头,不是为了介绍、评论原告的灯组作品及第三人的灯组作品,也不是为了说明展览会活动或原告创作作品的过程等,而是为自己的“五星”牌霓虹灯产品作广告,很容易使人误认灯组作品就是被告的产品作成的,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引用目的的。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电视广告片中使用原告作品,只要有一条不符合该种合理使用行为的要求,就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属该种合理使用行为,被告关于其行为应属此合理使用行为的辩解不成立。

第2篇

收到县政府转发县科技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全体领导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县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是深入调研摸清情况。结合“改作风、抓落实、促发展”和“访十企、进百村、入万户”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持续深入各类非公经济组织调研,了解全县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在技术、科技、创名牌产品等方面存在实际问题。3月份,与相关部门配合,对全县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形成了《县非公企业发展调研报告》。5月份,在县政协领导组织下,对全县餐饮、物流、建筑三类非公企业进行全面调研。通过县上、局里组织开展多次调研,全面掌握了我县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在知识产权创造力、知识产权贡献率、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等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了今年工作思路,为全年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创新思路强化机制。根据省、市、县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要求,结合调研情况,从实际出发,经多次修改完善,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工业集中区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起草了《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提出了新思路、新保障。

三是大力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依托省、市业务部门,与大专院校联手,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举办企业经营管理、职工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等培训班8期,培训各类人员2600多人次。

第3篇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按照“升量、提质、增效”的工作思路,全年进行联合执法5次以上,专利纠纷结案率达到90%以上;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各类培训班及报告会不少于20次,其中县(市区)14次以上,培训人数超过3000人。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编制年度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统筹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推进《纲要》贯彻落实。

——促进专利创造工作转型发展。完善专利工作督导机制,确定县市区年度目标,定期向县市区政府专利月度通报和季度通报,印发年度全市专利情况通报及排行榜;提高专利质量,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密切跟踪省、市专利数据,及时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相关领域开展专利调研,形成分析报告,为市蓝色之都的建设建言献策。

——全面调整专利资金政策。调整出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协助做好国际专利国家资助和省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

——推进市“5.26”知识产权执法试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不断深化“5.26”执法试点工程建设,力争在制度机制、执法数量、委托与协作执法等方面取得突破,确保市在全国“5.26”工程中的领先地位。积极争取成立市型材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大型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抓好县域专利执法工作。加强对县市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县市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职能,不断提高基层专利执法数量和质量。

——加大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建设。深入重点企业,主动开展维权援助,提高维权援助的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志愿者活动,扩大宣传范围;做好维权援助协作单位和专家库的完善工作,为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深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发挥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推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贯彻落实。

——深入实施“市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出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方案》及《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标准》,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

——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发挥龙口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引导县市区将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取培育更多的县市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不断提升县域综合竞争实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县的目标。